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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听证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15:03:5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绥中县城郊等乡(镇、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宽帮满族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

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此致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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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

致SZ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S建罚告知【2013】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均不接受并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请予批准!

致此

SZ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听证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

你局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月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推荐第4篇: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公司对贵局就我公司将陶然亭路2号院外立面清洗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金万洪,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工程现场所有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进行核实,未核实查看金万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致使作业人员代礼彬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拟作出的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我公司认为贵局对我公司拟作出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当,理由如下: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我们极不愿看到这次事故发生我公司长期进行高空清洗施工作业,始终认真对待每次施工,该事故发生前,也制定了施工方案、对工程现场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进行核实、给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保险…无奈百密一疏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抢救伤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贵局对事故的调查;其次,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也的与亡者家属主动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只是出现了工亡家属身份不符及其他亲属意见不一的情况才要求对方通过法院给出一个终局裁决;再次,墙面清洗施工中相互借用工人是很多公司的都存在的现象,我公司认为贵局对我公司有一次教育机会;再其次,贵局拟作出的罚款130000元的金额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而贵局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过高,我公司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所得共计?元,在减去工人工资及有关管理费用后,实际亏损严重,特别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后我公司现在的经营困难重重,若贵局对我公司处以高额罚款,会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我司众多职工的就业问题。

综上所述,我司恳请贵局就拟对我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我公司上述陈述、结合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且事故发生尚属首次的情况,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此致

申请人:北京盛茂春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推荐第5篇:听证申请书

公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远枝,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2196106103520,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髙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 求 事 项

申请对申请人参与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

事 实 和 理 由

2008年6月6日我因孩子与毛黎华女儿之间的纠纷而与毛黎华发生矛盾。毛黎华用手指到我的脸上,并用雨伞打我,我们双方因此扭打起来。但没多久就被拉开,警察也到了。本案经贵局调查,拟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在本案中是毛黎华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动动手,之后也是双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华用雨伞打伤,因此毛黎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本案的关键证据,吴会芬、刘儒蓉的证言极为相似,两份证辞更是在同一时间所做(2008年6月25日9时30分至9时53分),其证言中所提的两位男子也未能查实,因而两份证辞的可信性应受怀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08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笔录均在此之前,亦应当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申请对本人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请予以准许。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2008年7月24日

推荐第6篇:听证申请书

CF016 听 证 申 请 书

听证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住址:

听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税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推荐第7篇:听证申请书

篇一:执行听证申请书范本参考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

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

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二:听证申请书

湖南省物价局:

我公司对贵局湘价检告(201*)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湘价检听(2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书面要求听证,听证的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贵局进行物价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1、我公司并未违反《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一直严格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任何一种,请贵局依法核实。

2、我公司也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没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行为,不应构成违法。

二、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公司并未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贵局在我公司进行物价监督检查,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资料,只是未提供齐全,并未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特书面请求听证,请依法安排!

申请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年12月20日

篇三: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贵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问题举行听证会。

事实和理由:

贵局出台该规定,要求北京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的办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也严重损害到北京网店卖家的利益,让成千上万的人因此告别电子商务,最终会妨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还会增加新的社会问题。

一、网商营业执照条件办理存在障碍

贵局的规定已经实施,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网商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细则。如果按照传统经营主体登记来看,固定营业场所是首要条件。对于我们绝大部分网商来说,要么是兼职,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是下岗通过网络创业职工,根本就无法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大学生住在学生宿舍里,兼职网上开店的卖家不少是“北漂族”,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房产,自然无法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这无疑是堵死了我们这些人办理营业执照的大门。

二、办理营业执照及后续各项费用不堪承受

我们在淘宝上开店从事一些小买卖,每个月的利润只有XX百元,用来维持生活。据有关政策得知,既然办理营业执照,我们作为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纳税额是营业额的6%元、咨询税务局的回复,商业用水是56立方米,商用电费每度为06417元等等。这些费用将使我们无力支撑在淘宝上的店铺,所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放弃,这样一来恐怕会有成千上网的人放弃电子商务,该规定根本就无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完全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该规定的推行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淘宝上营业额较大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有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他们都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真正困扰的是我们这些小卖家,一旦市工商局的规定被推行,将会有成千上万的卖家会因此告别电子商务。而我们卖家中有不少人是因为资金匮乏,无力承担传统店铺费,而选择了创业。如果贵局的规定实施,必定会让不少人又将重新失去工作,沦为社会闲散人员,给社会增加就业压力等诸多社会问题。据有关方面估计,该规定会给社会增添超过400万个就业需求。

四、强制办理营业执照并不一定有效解决网络欺诈的发生

贵局的规定,是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者颁发营业执照来核心其真实身份,防范网络欺诈。但恐怕实际效果并不如淘宝、拍拍等网络交易平台运行多年的、相对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我们卖家对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深有体会,存在少数不良卖家,但也仅仅是少数,整个社会网购消费者的满意度依然很高,这体现在网络零售市场每年有超过100%的增长率。贵局办理营业执照,核实了网商的身份资料,却没有提供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救济办法,碰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恐怕是望尘莫及。

综上所述,贵局出台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强制办理营业执照,不会起到防止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相反会直接伤害我们这些小卖家的利益,逼迫我们放弃电子商务,使电子商务产业出现倒退。特向贵局申请举行听证,以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害,望准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2008年8月27日

推荐第8篇:信访听证申请书

信访听证申请书

信访听证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 XXX工作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

联系电话:13844675609 13944211922

申请事项: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2013年1月16日提出申请复核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因为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发涉及面绝非是个例,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复杂。我们与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市邮政局的分歧是涉及广大职工一生养老保障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企业是否按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计发退休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原则问题。我们需要辨明事实和公开听证。

复核请求:申请人不服吉林省邮政公司2012年10月22日的复查意见,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第三人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关于徐伟萍、于桂香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申请公开听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国家上一级行政机关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并纠正恢复申请人的在岗期间、退休养老金计发的合法待遇。

申请复核确认我们被逼迫内退期间降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我们被逼迫内退,并没有看见过任何协议内容,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违规行为,此前已经多次向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阐述)要求公开个人“内退协议”“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复核1997年法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为什么一再降低,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三、请求省信访复核徐伟萍社保信息空白原因,请求复核调取徐伟萍的个人社保权益信息清单,责令省、市邮政局补录2006年以前退休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信息, 依法“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之本人。”经过职工签名确认。

四、请求复核徐伟萍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存储额是依据什么统计的?1995-1997年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

五、请求复核内退后缴费基数连年降低,导致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执行标准的法律依据?

六、吉林市邮政局从1997-2007年开始连年降低、岗位工资、少报工龄工资、取消工资总额,(医疗补贴、奖金、各种补贴等)只降不涨执行的法律依据?

七、请求复核1995-1997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根据什么工资标准计发的?我们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并责令公开1995-2007年行业工资人均额和个人工资单保留工资、邮政代缴和缴费基数数据信息。

八、要求省信访领导责令省、市邮政局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省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2001】7号文件 行业上年度本企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我们申请公布1997-2007历年行业(省邮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缴费基数)

九、申请复核在计发退休养老金过渡时期,试点办法和新办法过渡时期“中人”吉林市邮政局执行“就低不就高”的法律依据?

十、要求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市邮政公司依法改正计发纳入省统筹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缴费基数,追缴补缴各项社保基金。补发因违规计发所欠养老金,补发因违法内退期间所欠全部工资和漏涨工资,补发因内退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因吉林市邮政局违法强迫实行内退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信访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复印、邮件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附件:

1、请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申请书依据、事实与理由全文

2、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1998-2004-2007年工资单

5、吉林市邮政局社保缴费、代缴和省社保缴费比例对比表

6、个人工资、省、市在岗平均工资、邮政行业工资与缴费基数对比表

7、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8、依据法律条款参照退休审批表说明

9、个人社保缴费空白信息(二份)

10、吉林市邮政局欠缴社会保险金信息

11、政策法律依据吉政发【1998】22号 吉政发【2004】28号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吉劳社函字【2001】7号《关于原邮电行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复印件)

>信访听证申请书二:信访听证申请书>>(2408字)

申请人周雪莲、女、1963年11月29日、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11293787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岳塘村13组.

请求事项

申请因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求信访进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元月15日开始本人因岳塘区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上访四年多来导致多个问题造成我四年多无家可归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连租住房都不能居住被逼38次搬家,在国门之外流落多年,家中被操被盗共六次。被骗无辜拘留一次差一点死亡在霞城乡政府池塘中。软禁三十多天,在接访途中被乡政府副乡长打伤住院一次其中两次转院至今末处理一次。被郭桂清恐吓无数次遭受了无数次侮辱和白眼,等等状况。目前我已精疲力尽了只有请求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依照信访听证程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宗旨。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处理到底,让信访的群众有个理服,有个心服有个安慰,让稳定压倒一切,不让不稳定的因素客观存在。

一、根据乡政府提出的答复意见书、我收到后非常不服这样的答复意见绝对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权论理以权压法。

1.51户的劳务用工补偿协议、是落实对拆迁户土地被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属于上述拆迁户的权利,该权利也经各级政府和湘钢认可,不可随意被侵犯或变更。

2.政府给51户的劳务补偿项目,是为保障51户拆迁户的特殊群体的特别安置,在所有问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基础下,任何人和部门都没有借口和权利妄自独断,51户现在的劳务补偿项目已经成为郭桂清非法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政府要剥离51户的劳务,相关部门应该要出示书面材料告之51户全体拆迁户更要对51户人员进行善后安置,被强行逼退的人员以后生活怎么保障其他问题谁来负责管理,我们14年来没有得到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可能像一个流浪者子子孙孙被政府拒之门外,请求政府高度重视。

3.市政府多次要求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可是岳塘区根本没有考虑过市政府的意见只是压制误导我签订停访息访承诺书,并要说明经市、区、乡政府三方有关领导及负责人与我沟通协调,霞城劳务队给予我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本人也同意了。可是就在我签下停访息访承诺书之后并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也找区、乡政府多次很多天以后他们后来又让我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书,我当时并不同意可是乡政府领导说签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也咨询了区法院在信访局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大家都告诉我只有我不在上访这个15万元已经注明是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跟拖欠你员工的工资款是没有任何牵扯的,所有我同意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我当时还告诉乡政府领导会向法院再起诉霞城劳务队起诉其拖欠员工工资,他们也默认并要我请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只要不再上访就可以所以我没有再次上访。

4、区、乡政府对我的承诺并没有全部到位,法院也认为和解协议书是政府行为他们也很为难不好撤销和解协议书,我实在没有办法只有请求市政府复查,请求依法依规宪法、人权法、国家合同法第54款,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公安机关信访责任追究办法132号)与(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进行合理合法维权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诉求人所签订的息访和解协议书系显失公平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直属下级霞城乡政府副乡长谭东风在接访回家途中暴打访民,并在第二天再次勾结黑恶势力头目郭桂清追打至法警医院。我被迫转至仁和医院后又药物过敏差一点死亡。再后来又转至市二医院住院治疗。导致访民几乎失去生命。至今末愈也请政府关注重视一下,请求根据干部严厉问责制度处理,并书面告之本人处理结果。( 有证据可查)。

三、区政府强制拆迁后,村.乡两级随意克扣我的征拆款项,希望根据事实归还。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户征拆老百姓。(有据可查)

四、2010年4月居住房至2011年6月家里多次被恶意盗取直接损失近10万,两个派出所出警也不立案,更没有一个口头或文字的答复,在此我确实怀疑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公安局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为什么可以玩忽职守(有公安出警材料可查 )。

五、、(霞城乡骗我去乡政府湘潭解决我的诉求。就直接把我骗关在霞城乡派出所14小时之多,没有喝水没有给我吃饭。最后在我一再强烈要求想带我出去吃饭中用言语刺激我。逼我三九寒天投塘在霞城乡政府前面。乡政府干部全部不出来。派出所也不出面救人当时很多群众要求派出所应该首先救人为主。可是教导员周晓琴和副所长说我是逃避打击,反正我又不会死。后来还是当地3个老百姓把我从数九寒冬的池塘中救上来后。派出所继续迫害无然后程序将我在晚上11点多关押至拘留所。还向我家里要了两百元钱。我不知道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他们如此漠视生命。以权论理以权抗法等等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六、申请岳塘区信访局副局长回避,因为他是导致此信访问题扩大的当事人。

七、申请根据市长办公室黃呵批示允许市督查办,市妇联维权罗部长、市红网论坛、市电视台、委托律师、及关连人、亲属等。

八、因本人是弱势群体为了保证此次信访听证公开、公平公正本人特别请求听证程序可以录音、录像。给我一个理服、心服让事实还原、还我一个公道、还我尊严与清白。

综上所叙;

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霞城劳务队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藐视习总书记2014年元月20日强调习总书记强调;《拖欠群众钱款等问题立即解决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请求调查事实真相召开信访听证会。请求督促岳塘区几任党政一把手面对12个媒体和一千多群众的承诺落实到位。现任岳塘区长也面对红网承诺过没有兑现请求认真落实。就我上述几个诉求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解决落实到位。

此致;

岳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雪莲联系电话18973290329

2014年3月22日

>信访听证申请书三:听证申请书>>(7022字)

申 请 人:腾达西铁公司亢其华等1169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 表 人: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阿兰秀、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15193157268

申请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条款,再次请求依法听证 。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6000万元。

2、请求腾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50000余元(06年至今上访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亢其华等1169人,均属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腾达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规定: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3000万元,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身份置换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还规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2003年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至此,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申请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请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2006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于是,2006年6月27日之后退休(改制时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未领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对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13年的申请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因此,申请人和腾达公司发生争议,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省国资委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2009年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敷衍了事,极不负责任的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申请人不服,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申请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请,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理由是:

一、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请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2002年7月改制,2003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现有内退职工1169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甘肃省国资委的“复查”为何刻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按照 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腾达公司应该在30天内,即2003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对他有利的时候,他是“运动员”。对他不利的时候,他是“裁判员”。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因此,申请人认为,省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 ”又是既得利益者,相关规定又是2003年6月26日既得利益集团实现重组后,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国资委的逻辑:腾达公司从2002年起到2007年是长达6年的改制重组,2003年6月26日依法注册不算数,2006年6月27日破产后企业改制才算完成,1169名职工没有和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近2000人踢出去才算改革,腾达公司可以搞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创造企业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记录?

试问,政府政策规定的30日内处理劳动关系是否算数?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应该从何时算起?是2002年7月还是2006年6月?企业改制应该是多长时间?

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实现企业重组后,于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记运营。之后,职工参与身份置换,资产量化,和腾达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规定的2003年12月31日的在册职工,毫无异义,应当属于腾达公司职工。如果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腾达公司为何签定劳动合同?为何变更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申请人)。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2O03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因为改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2003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段时期内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 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

(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

(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

(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

(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请人利益受损害。腾达公司严重违背劳社部(2003)21号文内退职工可以参加改制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社部(2003)2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除此之外,所有国有职工均可参加身份置换。

1、应该支付腾达公司992名内退职工的改制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强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界限的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界限办理内退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l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甘政办发(2005)24号、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纠正的办法是按照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纠正并恢复原待遇。

(2)、支付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之后正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出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离岗退养”;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办(2005)24号文件“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上3个文件是腾达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下的职工,在2006年6月28日后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内退后正退的职工至今没有享受此待遇。明显的改制程序不公平,违背了腾达公司“以政策为准绳”的原则。

(3)、支付没有写申请,被勒令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违背了国务院(1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文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支付2003年6月26日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逼迫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

一、申请人均是2006年6月前参加改制,身份已经置换。理由

二、腾达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06年破产时产生的,未经协商。文件的滞后性决定,对申请人没有追溯力。

(5)、支付2003年6月26日之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正式退休职工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登记并运营,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该项待遇。

2、应当支付西铁公司内退177人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劳动部(2003)21号文件规定,除在改制前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均可以参加改制。

三、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随意扩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身份置换”政策适用范围,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极不严肃!

在此次改制中,一部分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人,不该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却享受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亢其华等1169名应该依法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的老职工,却没有被享受。严重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强迫“内退”在前,既得利益集团修改、制定相关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约束力,且在实施修改生效文件行为时,未告之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实现重组,并正式挂牌独立营运。2006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铁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制定了相关规定,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条款。

申请人认为:发生“内退”的“既定”事实在前,文件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追溯力。并且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的修改,未对申请人履行告之义务。

五、腾达公司“内退协议书”未约定不支付衔接费和股份。

申请人认为,“内退协议书”是企业和内退职工签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腾达公司在签定此协议时,未约定不支付该项待遇。因此,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腾达公司的改制,是由省国资委主导的抢劫式的损人利己的改制。严重丑化和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崇高威望!

从现实中看,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确实达到了“名”“利”双丰收的目的,1000多名内退职工却在饥寒交迫中生存。

省国资委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没有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在愚弄申请人。该复查意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瑕疵”性错误,也不是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问题,是严重的导向性和倾向性错误!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因此,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请,1169人强烈要求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伟平

申请人名单附后

代理人(无偿代理): 亢其华

公元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9篇:延期听证申请书

延期听证申请书范例

XZX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2012]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收悉。

现我矿依法提出申请,请你局依法延期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1、你局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导致我矿对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不了解,严重影响我矿依法行使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你局的《听证通知书》只告知我矿听证主持人是冯玉兴,但其是何职务我矿无从知悉,使我矿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具备主持人资格,无法正常行使回避申请权。另外,你局对参加听证会的其他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均未依法告知我矿,这些均导致我矿难以有效行使依法应当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故请你局全面确定参会人员、依法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2、本案是因我矿与中兴矿业纠纷而起。迁西县汉儿庄乡石门子铁矿法定代表人钟某为在资源整合中占据主动,实现不付任何代价就吞并我矿铁矿资源的不正当目的(如果正常整合,价款至少在6000万元),恶意举报我“非法采矿”,欲通过行政机关吊销我矿的采矿证,绑架国土资源部门实现其个人的不正当商业利益,现在你局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个别不明真相或被利益输送的人员正在成为钟某的“马前卒”,长此下去,将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而对我矿及众多其他群众控告钟某违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事实,你局却拖延至今,始终未对其进行任何行政处罚,更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矿要求,你局应对所有被举报违法的案件一视同仁,不应贪图利益或顾及上级颜面有选择地处罚。我矿要求,有纠纷的关联案件应当同时处罚。要罚一起罚,要吊证一起吊。政府不能“拉偏架”。

3、我矿与钟某的石门子铁矿矿体是相通的。我矿在2011年12月15日听证会过程中已经提出过,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矿石都是我矿采出的。钟某为构陷我矿,将他自己形成的空区统统扣在我矿头上,当时你局主管的全海群等人因与钟某有利益勾结,明知真相故意帮助钟某。现在,全群等人已经落网,我矿也已将该事实反映给全群案专案组。我矿要求,全群案落实清楚且钟某的违法事实得到追究后,再决定对我矿案件的处理,才是合程序、讲公平的正义之举!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你局都应延期举行听证,避免冤错,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请求延期听证!

申请人:

负责人:

推荐第10篇:听证申请书(样张)

听证申请书

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单位(我)于2013年月日收到贵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某区)城管听告字(2013)第号,因我单位(我)在2013年月日在某某区镇路号因的行为,贵局拟罚款元。

现我单位(我)要求听证。

申请人:

日期:2013年月日

第11篇:行政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大理市XX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 X X

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2)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杨 X X

2012年06月15日

>行政听证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304字)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听证申请书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548字)

申请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

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2292261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07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08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行政听证申请书四: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658字)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代理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11]*****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12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代理人:*** **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卫医罚告[20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区卫生监督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监督所的工作,该所查核了申请人涉嫌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申请人确有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但均没有主观违法意愿。

(一)超越许可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系周边极个别患者确有实际诊疗需要和紧迫性,请求当值医生为其诊疗。申请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后一定切实加强诊疗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人流、药流、上环)服务,被查处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物品系申请人以前的医务人员遗留,我站未能及时销毁该类物品。

(三)该人员系申请人的试用人员,并不是正式人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期间还多次参加考试,实际诊疗时间极少。但是申请人存在人员管理疏忽之责,试用前,仅口头询问是否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未认真核对相关证书证件,今后一定会严格把好医务人员入口关。

申请人对贵单位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法律条款无异议,恳请**区卫生局从宽从轻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693字) 申请人:大理市xx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 x x

电话:138872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2)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杨 x x

2012年06月15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三: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551字)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

(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3篇: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范本参考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 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 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 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 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

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

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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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听证申请书[优秀]

听证申请书范文

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6]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

《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6]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

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16)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

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6年03月02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

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

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

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

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

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AAA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 X X

申请日期:

第15篇: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精选多篇)

篇1:执行听证申请书范本参考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

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

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

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

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2:听证申请书

湖南省物价局:

我公司对贵局湘价检告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湘价检听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书面要求听证,听证的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贵局进行物价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1、我公司并未违反《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一直严格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任何一种,请贵局依法核实。

2、我公司也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没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行

为,不应构成违法。

二、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公司并未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贵局在我公司进行物价监督检查,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资料,只是未提供齐全,并未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特书面请求听证,请依法安排!

申请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年12月20日

篇3: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贵局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中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问题举行听证会。

事实和理由:

贵局出台该规定,要求北京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的办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也严重损害到北京网店卖家的利益,让成千上万的人因此告别电子商务,最终会妨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还会增加新的社会问题。

一、网商营业执照条件办理存在障碍

贵局的规定已经实施,但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网商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细则。如果按照传统经营主体登记来看,固定营业场所是首要条件。对于我们绝大部分网商来说,要么是兼职,要么是在校大学生,要么是下岗通过网络创业职工,根本就无法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大学生住在学生宿舍里,兼职网上开店的卖家不少是“北漂族”,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房产,自然无法提供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这无疑是堵死了我们这些人办理营业执照的大门。

二、办理营业执照及后续各项费用不堪承受

我们在淘宝上开店从事一些小买卖,每个月的利润只有xx百元,用来维持生活。据有关政策得知,既然办理营业执照,我们作为个体工商户,目前的纳税额是营业额的6%元、咨询税务局的回复,商业用水是56立方米,商用电费每度为06417元等等。这些费用将使我们无力支撑在淘宝上的店铺,所带来的唯一结果就是放弃,这样一来恐怕会有成千上网的人放弃电子商务,该规定根本就无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完全是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该规定的推行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淘宝上营业额较大的基本上都是一些有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他们都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真正困扰的是我们这些小卖家,一旦市工商局的规定被推行,将会有成千上万的卖家会因此告别电子商务。而我们卖家中有不少人是因为资金匮乏,无力承担传统店铺费,而选择了创业。如果贵局的规

定实施,必定会让不少人又将重新失去工作,沦为社会闲散人员,给社会增加就业压力等诸多社会问题。据有关方面估计,该规定会给社会增添超过400万个就业需求。

四、强制办理营业执照并不一定有效解决网络欺诈的发生

贵局的规定,是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者颁发营业执照来核心其真实身份,防范网络欺诈。但恐怕实际效果并不如淘宝、拍拍等网络交易平台运行多年的、相对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我们卖家对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深有体会,存在少数不良卖家,但也仅仅是少数,整个社会网购消费者的满意度依然很高,这体现在网络零售市场每年有超过100%的增长率。贵局办理营业执照,核实了网商的身份资料,却没有提供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救济办法,碰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恐怕是望尘莫及。

综上所述,贵局出台要求所有电子

商务经营者强制办理营业执照,不会起到防止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相反会直接伤害我们这些小卖家的利益,逼迫我们放弃电子商务,使电子商务产业出现倒退。特向贵局申请举行听证,以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不受到更大的损害,望准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2014年8月27日

第16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林葆花 ,女,汉族,1955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13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03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13)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林葆花

2013年4月29日

第17篇:4听证申请书

听 证 申 请 书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发出的《蓬溪县金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的方案听证告知书》(蓬国土资告字〔2011〕第6-01号)已收到,我单位要求听证。

特此申请

蓬溪县金桥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发出的《蓬溪县金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的方案听证告知书》(蓬国土资告字〔2011〕第6-02号)已收到,我村民委员会要求听证。

特此申请

蓬溪县金桥乡过军坝村村民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发出的《蓬溪县金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局部调整的方案听证告知书》(蓬国土资告字〔2011〕第6-03号)已收到,我单位要求听证。

特此申请

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18篇:执行听证申请书

执行听证申请书范本参考

申请人:

因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公司拖欠款项一案,就涉及该案一些根本利害关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听证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照本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确认申请人为执行深圳公司所属中政华庭财产的第一受益人。

事实与理由:

第一, 从申请执行的时间来看:申请人从一九九七年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就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已达十二年之久。本案迟迟未能执行,时间之久,已给申请人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

第二, 从涉案执行标的物被查封的时间和形式来看,申请人依法应属执行第一受益人。本案所涉查封标的物性质属于在国土管理部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违章超建楼层。对此类性质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本案中申请人严格准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当时深圳市中级法院也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查封的。因此,该查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该查封之前未有任何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用合法有效方式查封过该标的物。

第三, 根据涉案查封的标物的物性质属违章超建。其在规划和国土部门无登记许可,更无任何房号而言,因此本案凡是向国土部门申请查封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国土部门对此出具的任何查封情况回复也不能作为本案执行查封的依据。申请人在此再次重申,本案的一切合法有效的查封均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

第四, 从本案国土部门出示的相关文件看,其它本案申请人的查封申请有具体房号的查封,而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二十

九、三十层因无登记核准,固无具体房号,因此,在本案中只有申请人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合法有效,具体查封了第二十

九、三十层。

综上,依据本案的客观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特申请执行听证。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9篇: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

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件。

《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粤发改【XX】788号《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0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东莞市维伦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波电话:18620170421

请求贵局拟以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在此次东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并在安全生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改正了安全生产环境,申请人固然存在一定的生产安全隐患,但是贵局的处罚申请人认为不合理,不公正。恳请贵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东莞市安全全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东莞市维伦有限公司

环保听证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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