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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索赔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21:09:2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交强险

人伤索赔须知

一.医疗费

1.诊断证明 2.药费收据处方 3.病历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如有转院需开转院证明,低一级向高一级医院转) 医疗费超两万联系保险公司,需人伤跟踪。

二.误工费

1.医生开假条

2.伤者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工资超两千提前供完税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出险当月的误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出险地的农民人均生活标准赔付。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误工费凭此凭证理赔)

三.护理费

1.医生开护理证明(注明需护理多长时间)

2.规护理部门出具的陪护清单和发票,如果是其他人护理提供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与伤者的关系,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护理人员的误工)盖公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其它护理人员护理的无发票的凭此凭证理赔)

四.交通费

出险时急救时的交通票,和根据伤者每次复查的公交车的票据(以门诊票据的复查天数为准)

五.伙食补助费

根据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将此费用与误工费和护理费一并开进过款凭证内

六.残废赔偿金

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与残疾赔偿金类似,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提供:公安机关或抢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书。注:除一.1项外,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请提供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或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

以上均需原件,如复印件被相关部门收取需收取单位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推荐第2篇:交强险委托书

委托书

南京人保公司

因需要将车辆鲁kxx80x长期在南京使用,委托xxx在南京办理交强险。 签名: 日期:

承诺书

南京人保公司

因工作需要将车辆鲁kxx80x申请在南京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如实告知,交强险回山东年检不过关不予退保

签名: 日期:篇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姓名(身份证号:*******)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涉及 有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事故赔偿金领取、交强险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全部和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0日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篇三:代驾委托书

代驾服务客户须知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提供车况良好,手续真实齐全,车辆配套设备完善,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无违法运输物品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如因以上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二、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预约,需提前60分钟预约。把乙方由预约指定地点安全送达目的地。到达后,乙方认可车辆及财务无损失并签字确认后,本次服务结束。

三、甲方人员到达指定地点与乙方签订协议,按甲方与乙方电话预约的标准收费。如乙方中途改变目的地或需等候,则按《收费标准》收费。乙方改变目的地不超过5公里不收取费用。

四、如乙方原因取消服务预约,请及时与甲方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代驾司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达,乙方需付给甲方交通费____元。

五、在甲方驾驶员上车之前,乙方必须检查自己车上的贵重物品及随身财物,妥善保管,出现丢失,甲方概不负责。(提示:车内禁止放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如发生财物丢失,甲乙双方在公安部门到达现场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六、出发前乙方需配合甲方了解乙方车辆的特性及车况。如乙方车辆已有破损须经双方确认,若属乙方车况不良引发的车辆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送车途中乙方不得干扰甲方驾驶,不得要求违反《交通法》规定的操作和行驶。如乙方提出过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并通知公司签订免除一切法律责任的协议。

八、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若属于甲方驾车违章行为而应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索赔,免赔之外部分由甲方承担。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甲方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

九、乙方须如实告知甲方保险情况。甲方声明:甲方只为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如乙方隐瞒以上情况未告知甲方,出现任何车辆、人员意外伤害事故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为避免法律纠纷,对于意识不清,醉酒的客户须有清醒同伴陪同。随车到达客户指定的地点,确认车无损失及无财物丢失后,在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本次服务结束。

十一、因车辆自燃或刹车、方向盘失灵、爆胎、机件老化等引起的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因甲方驾驶员操作失误,引发的交通事故,给乙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例:合同、协议没签成,耽误上飞机、火车等)甲方不承担损失赔偿。

十三、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出现,不能按指定路线行驶(例 集贸市场,积水路段、下雪和堵车等)甲方概不负责。

十四、商务代驾、长途代驾、旅游代驾,乙方承担甲方司机食宿。

五、因甲方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违章(如:闯红灯、压线等)带来的损失,由甲方驾驶员自己承担。

十六、结算方式,出发前请乙方支付部分定金,到达目的地后,请乙方结清一切相关费用。高速费、过路费、过桥费、加油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七、长途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停车住宿,要停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由乙方支付费用。

八、如本协议未尽事宜出现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年 月 日篇四:车辆年审,上户授权委托书格式

车辆年审,上户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地车辆,在外地长期使用,需要在外地验车,办理异地验车手续要求

持行驶证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强险原件,以及注明车辆号牌,车主姓名,委托验车的省份车管所名称等信息的申请书。到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后,车管所为你出具异地年检委托证明书,凭委托书就可以在外地验车了。 所有人是单位的,还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授权代理证明。

车辆年审授权委托书这样写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桂c-×××××),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西安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五: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车号: 身份证号: 因承租车辆营运需要,从 公司人力资源储备中心选拔聘用 (身份证号 )为我承租车辆的副班驾驶员。经本人与聘用司机协商,遵循行业自律原则,为确保安全营运责任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本人现委托公司代为收取副班驾驶员“保证金”伍仟元。如本人与副班驾驶员签订的协议终止,退还“保证金”时,须经本人与副班驾驶员共同签字方可领取。否则,由被委托方承担本人损失。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岳阳市出租汽车聘用驾驶员安全营运

协 议 书

甲方:(承租车主) 车号:湘f 身份证: 乙方:(副班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相互沟通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 其承租车辆的副班驾驶员。为维护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合法、各种手续齐全的营运出租车给乙方营运,确

保车况良好,设施齐全,并承担车辆正常维护和非乙方造成的修理。

二、乙方给甲方提供“随行就市”的合理劳动报酬(细则自定);

提供合理休息时间;并给乙方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三、考虑到保险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

协议,

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及乙方能够体谅的情形,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营运责任保证金伍仟元整;协议终止 45天后经双方结算完毕,无息退还。

五、为维护“保证金”收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甲方委托营运车

辆所属单位代为收取,乙方应予支持。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文明经营,优质

服务,保持车辆及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安全营运,自觉维护公司及行业形象。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1、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营运车辆道路违法或服

务质量违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包括行业各管理部门、公司),其经济损失由乙方金额承担。

2、乙方驾驶营运车辆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甲方造成保险理赔后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甲方与乙方 : 比例分摊。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第三人驾驶的,发生一次扣除“保证金“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扣车等事件,造成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故离职,且未在15日前告之甲方的;未按要求交还“服务监督卡”的将扣除500元。

6、乙方因故离职,协议履行时间未满半年时,乙方承担甲方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50%。

八、双方同意,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方可启动交强险,2000元以上(含2000元)方可启动商业险。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因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天告知对方,如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损失500元。(本款第

2、

3、

4、5条约定的除外)

2、乙方营运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受到媒体、部门、社会各界批评,给公司和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形象的。

3、长期不能完成双方约定的生产任务,拖欠产值的。

4、“保证金”已被全额扣除的。

5、乙方被吊销从业资质的。

十、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与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协议签定之日起生效。

推荐第3篇:交强险理赔

交强

险理

交强险理赔常见问题

1、无责代赔报案时提醒事项:发生双方交通事故,我司承保全责,对方无责,报案时需提醒客户:需要提供对方车号、车型、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告知保户因对方无责

涉及交强险代赔100元,需提供以上信息,如无法提供将从本车损失中扣除100元。(全省)

2、交强险索赔时需向保险人提供哪些材料?

答: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

3、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项下的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路产损失、对方车上的

货损及受害人的其它财产损失(如自行车、衣物、手机、眼镜等

6、车子行驶时车上货物掉下来砸坏本车后面行驶的一辆小车,造成三者车的玻璃有损,无论本车是否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三者的玻璃均要赔偿,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

答: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第4篇:车险索赔申请书

车险索赔申请书的作用

车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该及时进行理赔,不要嫌理赔麻烦就私了或者不重视理赔。出险之后,车主要立刻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以及报警电话报险,然后等待车险公司的专门的理赔人员过来定损,然后准备理赔的相关资料,如填写好车险索赔申请书等提交给保险公司,等待保险公司进行审核、赔付。

车险索赔申请书对车主的理赔起着关键作用,车主一定要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它包括很多方面,像车辆牌照,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号码,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等。其中的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车主最需详细填写,这样才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审核,而且损失情况越明细,车险公司越好作出赔付。车主如果想更快地得到赔付,那么就一定要重视索赔申请书。车险公司对车险索赔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之后会酌情对车主的损失作出赔付,然后把赔偿金额打到车主在索赔申请书上填写的银行卡上。

车主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进行理赔时,一定要跟保险公司的理赔专员好好沟通,认真填写车险索赔申请书,这样才可以更快地获得赔付。如果在外地出险,既可以直接在出险地办理理赔,也可以到车辆投保车险的地方办理理赔。而且,车主在签索赔申请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免得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报案号码:

被保险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交强险保单号承保公司商业险保单号承保公司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驾驶员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年月日时分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经过及损失情况:

兹声明本被保险人报案时所陈述以及现在所填写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情况,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否则,愿放弃本保险单之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就本次事故向贵司提出正式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签章:

年月日特别申明:

1、本索赔申请书是被保险人就所投保险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书面凭证。

2、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估损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推荐第5篇:车险索赔申请书

篇1:车险索赔申请书

申请人:程**,女,1971年12月23日生,住址:赣县梅林镇九坵排77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

保险理赔申请书

申请人:程**,女,1971年12月23日生,住址:赣县梅林镇九坵排77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事项:

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款3016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经赣B16333车主涂全南许可,在自家家门口驾驶该车倒车过程中,不慎撞伤钟秀美(农村户口,在城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经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赣县公安局立案后以申请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该案。事后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钟秀美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钟秀美的父母各项费用合计301600元。根据赣B16333车主涂全南与贵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约定,贵公司对申请人赔偿钟秀美父母以上费用,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申请人现依法依约书面向贵公司提出申请,请贵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此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2:车险索赔申请书

北京XX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X日,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回流焊设备一台,通过公路运输至深圳,交付给收货人刘X(以下简称收货人),在深圳收货人验收时发现设备已经破损而拒绝接收。设备于200X年X月X日退回我公司,经贵公司和我公司双方查验,由于贵公司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设备和包装破损。

此次事件,不但使我公司设备损坏,遭受二次紧急调运设备的运费损失,而且使我公司对客户逾期交货,信誉受损并要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我公司向贵公司郑重要求立即赔偿以下设备修理费用和运输费损失:

破损部位及程度 费用(元)

上罩:两合页部分螺丝穿孔,严重掉漆 1300.00

温室:合页部分及四个边角破裂 1900.00

横梁:中间部分压损 800.00 电机上罩 50.00 包装箱 450.00

修理设备运输费 400.00

设备修理人工费 1200.00

费用合计 6100.00

以上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请贵公司于7日内支付上述赔偿金额,或者贵公司自己将设备送去经我公司认可、有相应技术能力和修理设施、设备完善的修理厂修理,贵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7日后如果贵公司不支付赔偿金,又不将损坏设备送去修理、恢复设备完好,我公司将自己委托修理厂修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不再通知。 顺祝商祺!

北京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6篇:交强险理赔[版]

交强险理赔

2007-09-08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推荐第7篇:交强险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

(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由此可见,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赔偿人身和财产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亦应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总限额为12100元。

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死亡和伤残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对交强险能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此项损害赔偿的,该被保险人即可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理赔。在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承包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

推荐第8篇:交强险补贴声明

声明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于XXXX年X月XX日将自己所有的XXXXXXXX号XX轿车在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流水号为:XXXXXXXXXXXXXXX,交强险帖号:XXXXXXXXXXXXXX,上述保单及保险贴被我不慎丢失,情况属实,如因此事引起任何法律问题,后果由我全部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

电话:

XX年X月XX日

推荐第9篇:交强险没交怎么办?

交强险没交怎么办?

最近有很多网友在看了我们车险计算器网站关于交强险系列的问题的讨论后,向我们车险计算器网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交强险没交怎么办?”很多网友向我们反映,他们之所以没有缴纳交强险,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的网友是忘记了,有的网友是嫌麻烦。那么,下面我们来谈谈这一问题。

关注我们车险计算器网站的朋友想必都应该知道,我们交强险是属于强制险,购买时强制性的。如果您没有缴纳汽车交强险,那么您可能就会面临着无交强险处罚。

所谓无交强险处罚,就是指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视其情节严重与否,可能交警也会作出扣车的处罚。一般来说,如果您不缴纳交强险的话,您的车辆就不能通过年检,也就意味着您的车将无法上路。

所以,我建议大家,不要嫌麻烦,也不要过于在意这几个交强险的保险费,您想想看,一旦您出了险情,您缴纳的保险费的话,您就有可能得到交强险的赔付,这就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您的经济负担,减少损失,不是吗?

那么,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尚且没有及时缴纳交强险的朋友呢,我们建议您还是及时补上交强险,最好在年检之前,建议大家越早越好,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并且,在交强险尚未办理,或者交强险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上路,否则一旦出现了险情,或者遇上了交警,您就“杯具”了。

大家看了我们车险计算器网的简要分析,想必大家已经在心中权衡好了利害轻重了吧,相信您已经知道了交强险没交怎么办了吧。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不明白或者需要咨询,欢迎大家点击我们车险计算器网的网页,我们将就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跟进。

推荐第10篇: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结的行为。

通常好多人都会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它们其实就是一码事。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除此种情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w w w.peichang.cn

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即包括:机动车的种类、识别代码、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年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11篇:交强险主车挂车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保险理赔中,主车与挂车的理赔关系

一、主挂车交强险理赔

1、从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的文件看,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两份交强险赔偿“保二赔二”。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车辆的主车和挂车分别入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注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12日下发《关于报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行业指导性要点的报告》(中保协发[2006]8号)中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交强险的,由承保主车的保险人先行赔付,提供完整的赔案材料复印件后,与承保挂车的保险人结算,分别承担50%的赔款。”该规定已被保监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的相关规定否定。

二、主挂车商业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合同约定“保二赔一”。由于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做了明确约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三者险案件中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不同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可能有不同的约定。

所以,对主挂车的保险理赔问题,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别,即交强险可赔两份,而商业险只能获得一份。

三、主挂车其一未投保交强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

(十一)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据此,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若主车或挂车其一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一份交强险赔偿,且商业三者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商业险有权拒赔。

四、是否重复保险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及《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均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据此,并不是机动车投保了几份交强险就可以获得几份交强险赔偿的,否则,作为交强险补充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无适用余地。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个整体,但法律上,主车和挂车由于均有各自的车辆号牌(即机动车身份证明),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故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不属于重复投保,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两份交强险

第12篇:交强险标志补办申请单

附件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证、标志补办申请

(保险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姓名)因致交强险车的保险单/定额保险单/批

单/标志)于年月日(损毁/遗失),特申请补

办。

机动车交强险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发动机号:保险期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签章(签字):

年月日

第13篇:交强险案例民事判决书(推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670号

原告顾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某,员工。

原告顾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玲独任审判,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某、韩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2月24日,原、被告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3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诉称,2006年10月1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5H101天马牌客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5月20日,案外人张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行驶至上海市中山北路824号路段时,与案外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嗣后,案外人赵某经司法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2008年1月31日,原告与案外人赵某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赔偿赵某损失69,864元,因赵某的医疗费用9,024.40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车辆修理费3,000元、车辆施救费350元、公估费800元及停车费60元均已由原告支付,再加上涉案保险车辆的修车费4,400元,故此次事故中原告的损失共计88,698.4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仅赔付了7,408.11元,对余款81,290.29元不同意赔付。原告因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故涉讼,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81,290.2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于2007年1月11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保险金,故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1,290.29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0105320603000318001001)及所附的保险条款,旨证原告为其所有的牌照为苏K5H101天马牌客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

2、《事故认定书》一份,旨证2007年5月20日,保险车辆行驶至上海市中山北路824号路段时,与案外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闸北交警支队)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鉴定书》一份,旨证案外人赵某经司法鉴定后,被确定为两个部位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鉴定部门并对伤者的休息、护理及营养的时间予以了认定。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旨证2008年1月31日,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与案外人赵某在闸北交警支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了已由张某支付的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车辆施救费、停车费、案外人赵某的车辆修理费外,张某再支付案外人赵某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及衣物损失费等共计69,864元。嗣后,原告按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5、《车险赔款计算书》一份,旨证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后,被告核算的保险金数额为7,408.11元,原告已收到了该笔保险金。

6、原告制作的原告损失及保险公司理赔对照表,旨证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的保险金差额为21,290.29元。

7、保险代理查勘委托书、公估报告及附件、保险车辆现场查勘报告、公估费发票,旨证被告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量公司)对本案所涉事故中案外人赵某的人伤、财产损失及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恒量公司经查勘后出具了公估报告并开具了公估费发票,800元公估费原告已支付。

8、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一份及修理费发票两份,旨证恒量公司对案外人赵某的车辆定损金额为3,000元,该车辆已进行了修理,人保公司已赔付了修理费中的2,000元,故修理费余额1,000元应由被告赔付。

9、机动车辆定损单,旨证恒量公司对涉案保险车辆定损金额为4,400元。

10、施救费发票,旨证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道路清障施救费350元;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批单各一份,旨证2007年1月11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5H101天马牌客车向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后,人保公司已经向原告赔付了保险金6万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与案外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对抗被告。案外人赵某两个部位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赔偿责任系数应为11%,故伤残赔偿金应为45,469.6元,而原告按照15%计算没有依据。此外,对医疗费只认可恒量公司审核确定的8,362.5元,而伤残鉴定费、营养费及停车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不同意赔付。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3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原告确已按照调解书赔偿了相应的费用,但认为该调解书系原告与案外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不予认可;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发票原件在被告处,故公估费系由被告支付的;对证据

8、10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但表示案外人驾驶的也是机动车,故即使无责任,案外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400元的交强险责任,对余额部分被告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0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5H101天马牌客车向被告申请投保,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承保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0,3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元;以及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10月10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1月11日,原告为上述保险车辆向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1日零时起至2009年1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07年5月20日,案外人张某驾驶涉案保险车辆行驶至上海市中山北路824号路段时,与案外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闸北交警经勘查后认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2007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案外人赵某经进行了人体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赵某因车祸致:

1、左、右第

4、

5、6肋骨骨折(6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4.10.5.b)条之规定,分析评定为十(拾)级伤残。

2、左桡骨远端骨折,经石膏外固定。目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估算其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小于25%)。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4.10.10.i)条之规定,分析评定为十(拾)级伤残。上述损伤给予治疗休息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2008年1月31日,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与案外人赵某在闸北交警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某的医疗费......

第14篇: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无照、醉酒、故意和盗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注:本规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 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其中, 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 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3)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4)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5)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第15篇: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 ,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近日,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05.99元。

2008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564元。

庭审中,前三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的过错造成陈某受伤并死亡,已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姚某的雇主,应对姚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姚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有重大过错,应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挂靠在公交公司,该公司亦应对张某、姚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虽属乘客,但在其摔倒在地时,身份已由车上乘客变成车外第三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认定为152505.99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2505.99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6篇: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2008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2008年2月1日以后的)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共计十二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共计七项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索赔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五、交强险相关定义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17篇: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版)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

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

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

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

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

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

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

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

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

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

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

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

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

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

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

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

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

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

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 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

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 (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其中, 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 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 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

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 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 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

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 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 (3)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4)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5)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

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交强险“互碰自赔”,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即对于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交强险“互碰自赔”流程图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单方肇事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涉及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二、处理原则

(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2.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特殊情况下(如当地行业对损失金额限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或事后发现损失金额超过限定

标准、已无法勘验第三方损失等),可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交警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进行清算追偿。

三、基本流程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请客户在事故现场等待或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4.提示双方当事人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1.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如果各方损失明显低于2000元,满足“互碰自赔”条件,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应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必要时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共同到一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车辆损失照片。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勘验双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查勘记录、事故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注意事项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尽可能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比对碰撞痕迹;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监控,以防范道德风险。

(二)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互碰事故,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交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由当地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由保险公司查勘第一现场,方可按“互碰自赔”方式赔偿。

(三)双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需明确。事故对方车辆不明确的,应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四)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及时将相关出险、赔付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第18篇:保监会通知:交强险即时生效

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19篇:交强险互碰自赔

本文转自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

交强险互碰自赔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目前,“互碰自赔”机制限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称,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二、“互碰自赔”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简言之,就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过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对于2000元的赔付上限,省保险协会负责人表示,这是根据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来确定的。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

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全文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1、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2、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

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3、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1).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3).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

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4).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5).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4、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1)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2)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3)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5、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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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理赔

无证驾驶交强险应当理赔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它是国家根据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而非驾驶人员个人侵权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是保车,不是保人。进而明之,由于被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的承保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法律规定,并没有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而且该条文规定没有除外责任,直截了当。同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个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第二十二条无禁止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应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它是上位法,而条例是下位法,并且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

而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出免责的理由,应当是由于只有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才能免责,否则,保险公司都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予以赔偿。

3、从立法上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样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免责条款。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举可体现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同样,投保人也正是基于

国家的强制性,购买了交强险,但其同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根据其投保的保险,要求保险公司予以代位赔偿。而受害人对于事故车辆是否对其造成伤害,或者是否投买了交强险,是无法预知的,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应应当获得赔偿。另外,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举更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4、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保险公司可以引用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肇事者享有医疗费的追偿权,并不是针对受害人享有追偿权。

交强险索赔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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