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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27 08:33:46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黎××,女,27岁,××省××市人,××工厂工人,住××市××区××街××号。

申诉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日法刑字第×号终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我因与张××发生口角互殴,双方各有伤情,××区人民法院认定我犯诽谤罪和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3年。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日作出法刑字第×号终审判决,撤消诽谤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仍维持伤害罪定性,我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认定申请人无罪。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医院验伤单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对此案进行再审,秉公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黎××

1999年××月××日

附:①黄××、邓××的证言;

②验伤单1份。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梁××,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镇××街××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申请人赔偿1995年3月25日到1999年8月21日错误羁押3年又6个月(共计1277天)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于1999年8月24日被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侵犯革命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数字为准” .特向你院提起赔偿诉讼,

要求××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向申请人赔偿在错误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作出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梁××

1999年××月××日

附:××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推荐第2篇:刑事委托书

委托人:ХХХ,男或女,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省ХХ市ХХ街ХХ号

受托人:ХХХ律师

为ХХХХХХ

一案,委托人ХХХ委托ХХХ律师为第审人。

委托人:ХХХ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适用于涉台遗产继承。

《刑事委托书》

推荐第3篇:刑事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二: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授权委托书_律师事务所合同_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

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 为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看守所。作为家属现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我同意为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

对其实行取保候审不致会发生对社会的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和第52条的规定,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 致

检察院(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三: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篇四: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亲属。 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电话:xxxxx 手机: 传真:xxxxxxxxxx 邮编:xxxxx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 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xxxx司法局印制篇五: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 】浙弘代字第 号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 经与 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

协议:

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 律师事

务所缴纳委托费 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刑事授权委托书 【 】浙弘代字第 号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法律帮助。

推荐第4篇: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检复通[]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申诉人为被害人的应写明原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复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依据……(可概括性叙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写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情况)。本院经复查认为……(写明复查结论及法律依据。如决定抗诉,应表述:本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决定不予抗诉,应表述为: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年月日 (院印)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在经初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抗诉,决定抗诉或不予抗诉后,通知申诉人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申诉理由及依据、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根据、尾部等部分组成。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推荐第5篇: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委、福安市交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建公司)举行多轮谈判(福安市外经委有做会议纪录)。1998年9月8日,某某公司在厦门“9〃8”贸洽会与交建公司签订了一份成立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为福建福安和兴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建处)的《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1998年12月8日,申诉人与林某某等共5人共同补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并借用某某公司名义参与合作项目的投资、管理。同年9月19日取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后,交建公司和某某公司组建了筹建处,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合同书》、申办营业执照(至省级)。

交建公司与申诉人及林某某等合作出资人都派人参与该公司的运作,(其间合作出资人按合伙协议的规定还成立了福安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1999年2月3日交建公司发给某某公司一份《关于商洽变更双方出资额的函》,使合同双方产生矛盾并意见不一致,最终导致双方无法合作,同时,由于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为追讨押金,而封锁了办公楼,扣押了工作人员,使蔡某某在无奈之时,经电话征求黄某、林某某的意见,于同年8月30日同意与交建公司就签订解除合作的《协议书》并公证,解除了双方合作(在此之前筹建处仍正常工作)。同年9月24日,福安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作出了《关于研究福安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双方解除协议后就有关费用互担及其他事宜的会议纪要》,认可了双方解除合作的事宜,交建公司于解除协议后返还了部分款项给某某公司。

林某某等人并未解除合作,合伙人之间并没有做出散伙清算,而申诉人将合伙财产投入在以合伙人的载体即中国境内的某某公司为主体成立的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进一步使合伙财产能够投资并收益。

三、原公安机关程序上的错误

1、如果申诉人犯罪,其犯罪地很明显是在福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漳州市公安局无权管辖之该案,而申诉人因此被关押在漳州达412天。

2、2000年10月漳州市公安经侦大队的干警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厦门市私自扣押权属归某某公司的闽E00277宝马车,并将该

车私自交给林某某(附件十四)。

3、2003年2月27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已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并退回宁德市公安局,然而,直至同年的3月4日,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到宁德市看守所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的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为什么宁德市检察院已退案,公安机关却未立即放人,而时隔多日才由福安市法院逮捕。

四、

一、二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且有故意枉法行为

1、2003年3月4日法院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给申诉人,而直至2003年9月2日福安市人民法院才做出对申诉人的判决,而宁德市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7日再做出二审判决,两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重超过审理期限。

2、自诉人林某某是以申诉人构成侵占罪而提出自诉的,而福安法院判决申诉人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却认为申诉人构成诈骗罪提起上诉(申诉人因认为无罪也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直接改判申诉人合同诈骗罪并判处15年有期徒刑,其严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申诉人在

一、二审庭审时,多次请求调取几份新的重要证据及传唤重要证人出庭质证,均未被采纳,而这几份新证据和新证人的出庭作证,将会影响本案的定罪事实的认定。

这几份新证据是:(1)福安市外经委的“谈判纪录”。其记载有其他合伙人在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前参与谈判的事实;(2)合作《合同书》。该《合同书》是在原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修订的,其才是合作双方正式履约的法律文书;(3)解除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前的谈判纪录。其记载有全体合伙人均有代表参与解除合作的谈判(特别是自诉人林某某的代表人杨建敦和林振华几乎每次都有参加,说明林某某对解除合作的细节是知情的);(4)合作双方的“决算凭证”。在解除合作谈判过程中,双方就投资、费用作过清算,有某某公司呈报的实际投资清单(不含合作前的前期巨额费用),也有交建公司承认的投资清单,这两笔帐目的出入,就是某某公司在合作期间的亏损和资金流失,这些帐目均有杨建敦的签字。这几份新证据更可澄清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合

伙人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及资金投入去向、运作的真实性。由于申诉人在与中方谈判及追讨赔偿时有发生矛盾,故原律师向中方取证时(中方均有存档)遭到拒绝,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这些重要证据,但该请求未被采纳。

传唤几位重要证人是:(1)林某某、黄某等几位合伙人,作为自诉人林某某,从来不敢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质证,而几位合伙人当时为自诉人作“证言”是出于被漳州公安非法拘押时做的,证言中存在许多不实,也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果他们的证言经过法庭质证,既可澄清事实;(2)黄耀雄(中方代表人)、王碧萍(筹建处会计)、周建青(外经委科长),他们参与了整个项目的谈判、决算,也是《合同书》、《协议书》及申办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同样可以证实许多重要事实,尤其是会计王碧萍曾做过两份证言(一份给公安,一份给申诉人的律师),何为真实,只有通过法庭质证,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4、二审法院违反《刑诉法》中关于证据采纳的原则,做出无事实依据的指控。

(1)二审法院明知合作《协议书》有条款约定“在项目获得工可批文十个工作日内,某某公司首期到位资金1688万元人民币”,而这“工可批文”却迟迟未得到交通部批准,故某某公司没有义务在批文未获准之前投入资金。而二审法院却指控“……因蔡某某无法按期缴纳资金而不能履约”,更何况双方后来还签订了《合同书》而取代《协议书》的法律地位,这种指控根本无任何依据。

(2)二审法院指控申诉人用200万元偿还个人债务。然而,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中(财务部分),就是可以证实这200万元是汇给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的,该笔债务是因筹建处替中方代收施工队300万元工程履约押金,后因财务决算原因,这笔款被划给某某公司支付,而某某公司是合伙人共有的载体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是蔡某某个人的,何来个人债务呢?

(3)500万元借款是合伙人为了共同注册“某某建材公司”验资需要共同向林某某借的,由于当时林某某要求将其股份从10%提高到18%,故在还付这笔款项时其自愿留下50万元作为投资款(见《股东合作协议

书》,关于股份比例及某某建材公司的说明),而不知二审法院却根据什么证据指控蔡某某“骗借林某某500万元”、“私自截留50万元”。

(4)100多万元投资在福建和兴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是全体合伙人的载体,“某某公司”独资注册开办的是在合作期间就投资筹建的(详见注册资料),申诉人为了回避各合伙人均想索取这笔资金的矛盾,更为了让这笔资金用于再投入收益,以弥补合作亏损的目的,才做主将资金投入合伙人共有的公司中,根本不是用于个人投资。

5、二审法院不顾申诉人再三请求对“6份伪证”重新鉴定,竟也将这些“伪证”作为事实依据来认定:在一审判决书上出现6份伪证(见判决书第10页证据5部分)却被认定为“事实依据”,旨在证明申诉人有欺诈隐瞒的行为。这6份伪证申诉人在宁德市检察院提审时已要求办案人员当场鉴定是“伪证”(详见提审笔录),在一审庭审时,申诉人更是当庭提出,而自诉人的代理人也承认“这些证据有误,可能是黄某提供的不是蔡某某的”,就这样也被一审法院全部作为“定罪依据”,而二审法院不经重新鉴定继续作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错误结论。

五、申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某某公司有出具蔡某某交存25万美元保证金的证明(附件二),以及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附件三),首先,证明申诉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说明了申诉人与林某某、黄某等人合伙在福安市的投资是借用某某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各自然人的原来身份,即在中国境内进行运作的某某公司实际上就是全体合伙人的载体,而某某公司在国内的资产也就是各合伙人共同的财产;再次,证明合伙投资福安高速公路项目是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蔡某某骗取林某某投资,且林某某是在已派代表杨建敦出任筹建处出纳并共同管理财务后,才相继三次投入资金,足见其的投资是自愿的。

2、交建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中外合作福安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附件四),福安市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五),

原和兴高速公路公司的工资报销名册(附件六),交建公司出具的《关于商洽变更双方出资额的函》(附件七)以及《公证书》(即解除合作《协议书》附件八)和《福安市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会议纪录》(附件九),证明了申诉人所谈的高速公路项目真实存在,中外双方已开始运作,某某公司已付出大量的款项来运作这一项目,后是因其他种种原因(并非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因蔡某某无法按期缴纳首期资金”)中外双方解除合同,申诉人不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况。

3、原福安市人武部长李言明的证明(附件十),证实了由于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为追讨押金封锁了合伙体租用的福安人武部办公楼,并扣押了合伙体的工作人员,使申诉人不得不在未认真核算合伙项目开支及亏损等情况下就与交建公司签订解除合作协议,旨在解决资金代还部队施工队。大量事实已证实在“福安高速公路”项目停止时,合伙体的投资大部分无法收回(包括合伙体为取得合作项目在前期付出的巨额费用)。这一点各合伙人也是知情的,而自诉人给申诉人的信中也确认这一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助申诉人向交建公司索赔,这表明林某某也认为申诉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合伙财产的故意,是合作方违约导致股东投资款无法收回。

4、交建公司退回的投资款是364.78万元,其中200万元是还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施工队的押金,这是合伙体的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如何能认定这债务是申诉人个人的债务呢?而余下的100余万元申诉人做主将其投入在以合伙人的载体即在国内的某某公司名义投资成立的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伙体财产在未清算前不被流失,而能投资收益,挽回亏损。这怎么也成了个人投资呢?

5、福建和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附件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件十二)、及福安市人民武装部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租协议》(附件十三)和龚清流的询问笔录(附件十四),说明了原国内的某某公司(即合伙人的载体)所存留的财产,仍是合伙人共同的财产,即还有武装部办公大楼装修费用及返租租金,漳州市公安局非法扣押并交给林某某占有的公司财产闽E00277宝马车一辆等财产以及福建和兴

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合伙人之间并未清算,资产实际价值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且赛岐开发区政府付主任林庆枝证实(附件十五)申诉人在案发前即2001年8月10日前申诉人一直在福安市经营合伙项目,申诉人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早已逃走,如何还会将财产投资房地产呢?再有,原审法院认定一个“事实”,就是申诉人向自诉人借款500万元,如申诉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何不占有这500万元呢?再有,原审法院认定一个“事实”,就是报告人向自诉人借款500万元,如报告人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何不占有这500万元呢?还有,报告人于2001年8月10日通过深圳罗湖海关出境系其返菲证2001年8月12日到期,报告人需返菲律宾办理手续,这怎么会成为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报告人欲潜逃出境的依据呢?

在合伙人共同参与项目投资建设期间,不论是某某公司、某某建材公司、筹建处,还是后来的和兴房地产公司,财务都是由股东派代表共管的,且自诉人指派的代表杨建敦一人兼任前面的三个公司的出纳,还保管印章,所有款项进出都由其经手,所有帐目、报表都由其经办签字,申诉人完全没有可能私自动用资金和隐瞒帐目。申诉人根本没有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和事实。

综上所述,原

一、二审法院审理案时程序严重违法,且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有误。而申诉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以订立合同的形式,更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吞自诉人的财产,故原审法院判决错误,现我提出本人对本案的法律意见,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纠正此枉法裁判。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成功)

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诉成功)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年,XX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1份,xx书面证明1份。

推荐第7篇: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总结

严格执法促司法公正 倾心办案护社会和谐

—记**县检察院刑事申诉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越来越冗重与复杂,该项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如何认真做好新时期的刑事申诉工作,解决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是每一位刑事申诉工作者应该研究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我院刑事申诉工作进行扼要判析,并就我院刑事申诉工作具体作法予以总结。

1、我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概况

自2003年以来,我院已办理刑事申诉***件,来信***件,来访*** 件,电话访**件,集体访*件,其中不服逮捕* 件,不服不批捕*件,不服撤案* 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 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追缴),刑罚执行中被害人申诉的有** 件,刑罚执行中被告人申诉有 **件,不服不起诉**件(其中**件是为提高案件质量本院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2、我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基本类型

⑴不服检机关追缴的申诉。多半为历史遗留问题,这类案件的追缴发生在2000年前后,申诉一般在2003年至2007年。如新店镇***不服追缴案件,县石油公司***不服追缴案等。⑵被害人与被告人均不断申诉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有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但定案的证据不扎实充分,存有疑问。如:***故意伤害***一案,该案历经起诉、撤诉、补充侦查、存疑不诉、再起诉等环节,被告人与被害人不断上访申诉,历经多年。⑶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立案的申诉案件。此类案件常发生在实名举报案中,举报人或控告人与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矛盾往往一时还不能化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查复查后均不能对被举报人或被控告人立案,举报人或控告人不服,不断上访申诉。如***不服对***不立案一案等。⑷自行监督类刑事复查案。为提高案件质量,响应上级案件复查评查活动,每年本院党组都抽选一些不起诉案件交于控申科或案件复

1 查评查小组进行复查。在办理的*** 件不服不起诉刑事复查案件中有***件是为领导交办的刑事复查案件。

3、我院的具体做法:

⑴强化组织领导,推行首办责任制。我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它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首办责任制工作领导组,下发了《首办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控申部门代表检察机关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了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县院对每一起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办理,对难度较大的案件,实行领导挂帅,亲自查办,一办到底,强力推动刑事申诉工作开展。首办责任制实行以来,有关刑事申诉案迅速减少,且首访办结率达100%,较好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如2005年我县**镇的***不服不批捕上访申诉一案,被省委政法委列为重点涉法上访案件。对此申诉案办理工作,检察长亲自上阵,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多次深入**镇与***本人见面谈话,讲明法律和政策,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处理的态度,稳定其思想情绪,规劝其不要再外出上访。同时及时调阅案件卷宗,对*指认**的哥哥***也参与殴打的情况,责令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调查取证,补充证据,在获取有关证据情况后,依法对***予以批捕,***被捕后,**于当年4月22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至此,这起不服不捕的涉检申诉案件得到了及时办理与解决。

⑵坚持有错必纠,维护申诉人权益。在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纠正有理,维持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怕得罪人,不办人情案,敢于纠错纠偏,充分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公正。如2002年4月份,**乡玉皇村******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被检察机逮捕,两人不服逮捕,前来申诉。两位申诉人都是在校学生,其父母万分焦急,反映强烈。我们及时立案审查,结果查明,该案受害人***所受伤害与***、***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对二人的批捕系错误批捕。因该案的错捕责任涉及

2 本院干警,纠正起来有点难度。当时我们犹豫过,也产生过畏难情绪,但全科讨论认为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不能讲情面,在事实面前不能搞妥协。后来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就该案向领导及检委会作了汇报并提出了赔偿意见。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二人予以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自2000年以来,我们已办理了不服追缴及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余件,退赔申诉人**余万元(其中返还追缴近**万元,国家赔偿申诉人人身损害赔偿金**多万元)。

⑶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我们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践行法治理念,维护法律尊严。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让申诉人依法有序上访申诉,我们不把缠诉缠访作为对申诉人实施救助的依据,决不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治的底线对缠诉缠访者枉加救助。对予上访老户的问题,我们严格依法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用真心实情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决不枉费纳税人的钱满足缠诉缠访者要求而买得一时平安,我们坚守法治底线,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申诉案件(**被***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后起诉到法院,因***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疑义,法院欲判无罪并建议我院撤诉,我院撤诉后并将此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直未补充到证据。***在公安主持的调解中愿赔偿**5万元,但**不接受调解,并就民事部份诉到法院,因民事证据问题法院只能判决***赔偿付某2万多元,此款远远低于付某的请求,付某不肯接受事实,并对我院撤诉不服多次来我院申诉),此案最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的情况下,我院督促公安就民事部份再次主持两家调解,***补偿**5万元,**接受调解而罢访。

⑷提高队伍素质,彰显检察风采。根据刑事申诉工作的特性和工作要求,多年来我们控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使广大刑事申诉检察干警既精通法律业务知识,又熟悉党的刑事政策,还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的新要求,重点结合近

3 年来开展的法律文书评比、案件质量检查和优质案件评比等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重点开展了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以及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和救助工作规定的学习培训。不断学习和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申诉工作的各种新法新规,严格执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公开审查程序、听证程序等规定。我们深知要做好刑事申诉工作不仅仅是做好申诉人的说服疏导依法办案工作,更难的是要面对各种诱惑、威胁和压力,在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面前,要始终选择后者。我们同志时刻告诫自己“人民利益无小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从细微之处做起,从点滴小事树立检察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我们认真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誓言。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统一全体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法律职责, 不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自觉把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摆到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维护了人民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推荐第8篇:刑事解除委托书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公安局: 一案已由贵局立案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 已授权 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局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 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 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篇二: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刑事审判阶段

终止授权委托通知书 人民法院: 一案已由 检察院公诉至贵院,本案犯罪嫌疑人 已授权 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现本人向贵院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解除 律师、律师与本人在本案中的委托关系,原《授权委托书》即行终止。

2、本人另行委托 律师、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篇三:刑事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刑事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的辩护人。本委托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篇五:刑事授权委托书.doc 刑 事 委 托 书(律师事务所留存)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辩护权限(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刑事辩护委托协议确定权限,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并在括号内注名):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刑 事 委 托 书

(交办案单位)

编号:0030 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 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辩护人。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二、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

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推荐第9篇: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指南

刑事、行政申诉立案指南

一、可以提出申诉申请的当事人

1、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行政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申诉管辖

1、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一般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申请申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若干份(具体份数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申请人应当在申诉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资料;

(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5)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6)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四、申诉申请的期限

1、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五、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推荐第10篇:刑事申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刑事申诉有没有时间限制

刑事诉讼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案件无二年申诉时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申诉:申请再审是指案件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应注意的是: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原裁判具备《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受案人民检察院发现原裁判符合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注意的是: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不能申请抗诉。如调解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3.当事人不得多头申诉,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审查或者尚未审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案审查。

第11篇:刑事申诉审查报告格式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篇2: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格式完整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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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立 案

第五章 复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控告检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控告检察部门。篇3: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律师提示:可以提出申诉的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认为该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原因:

申诉人因“ ”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 服 中级人民法院( )刑终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原判决(裁定) ,请求对本案立案审查(立案复查)并决定再审(提出抗诉),再审本案以改判申诉人 。

【律师提示:慨括性地指明原判决、裁定存在的根本性错误,该“根本性错误”应当符合法院重新审判或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条件】

【律师提示:法院受理申诉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启动实体审理程序);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立案复查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法律效果是法院启动再审实体审理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律师提示:本部分重点陈述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要求:抓住要领,既简明扼要,又全面清楚】

二、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

【律师提示:本部分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存在的错误。要求:有理有据有力】

三、总结、结论

【律师提示:概括性总结原审判决、裁定符合决定再审或抗诉法定条件】

此致

【律师提示:向法院提出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律师提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律师提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篇4:刑事申诉书范文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1 / 2 申诉人: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年 月 日 2 / 2篇5:申诉审查报告写作说明

写作说明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基本上是固定格式,按照审查模板的形式写就可以,需要注意的是案号、裁判文书的日期、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字不要写错)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的写法要核对当事人的住址、年龄等基本情况,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一、二审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当事人自己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基本情况不一致,比如年龄、实际住所等等,遇有此类情况时以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为准。另外,有些案件可能经过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一审判决、再次二审,甚至再审的问题,如果有此类情况,应一一表明各次审理的案号)

三、原一审基本情况

(这部分基本上是照抄原一审判决的内容,要忠实原一审判决,但不要简单全抄,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可归纳总结写明,但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要写清楚。之后是一审判决的说理部分,即一审认为的案由,对当事人证据是否采信、应该适用的法律及至最后的判决结果)

四、原二审基本情况:

(这部分写法的格式和第三部分基本一样,所不同的是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变更成了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其余的关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判决的理由、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均和上部分一样)

五、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

(此部分的写法基本照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当然不要简单全抄,尽量归纳一下,说明问题即可。不要像当事人那样,对一些问题或观点重复说,要记住,裁判文书的说理应该是娓娓道来,细致入微,但不是像祥林嫂那样反复说一个问题或观点。格式顺序是:先写其再审的请求,可以分项写明,之后是其再审的理由,包括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经审查对案件事实的及证据的分析和认定 (此部分是法官自己的东西。主要内容是通过审查两审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之后对案件问题的归纳。比如,当事人对那些事实是无争议的,对那些证据的认可的,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可以肯定,同时不再详述。

第12篇:民事行政刑事申诉指南[材料]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诉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不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者抗诉的决定。案情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

2 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刑事申诉须知之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受理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省、市、分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申诉须知之二

刑事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申诉主体包括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刑事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证明;

3、刑事申诉人应当出具申诉书,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其家庭地址及联系方式,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4、刑事申诉的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下列情形检察机关负赔偿义务,是赔偿义务机关:

1、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的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

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有关人员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检察机关不承当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羁押的;

4、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检察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6 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期限: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应予赔偿的,应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给予赔偿的决定。

刑事赔偿时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时,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3篇:刑事申诉检察厅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2.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3.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4.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査有关部门查报结果。5.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6.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7.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规定。

第14篇:刑事 13辩护委托书

刑事辩护委托书

安见律刑代(2013)第号

委托人经与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德源律师担任 组织卖淫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交纳律师费元。

二、甲方向乙方交纳办案费用后,由于甲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收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三.委托期限:

委托协议有效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一审终结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受托人:

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第15篇:刑事辩护委托书(委托公民)

刑事辩护委托书

委托人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父亲###为合同诈骗案案件中杨##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名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终结止。

委托人:

第16篇:刑事申诉时间是什么样的,申诉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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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时间是什么样的,申诉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有关刑事案件的进行一般是由专门的机构的进行,当然,如果需要办理这方面的业务,一般应当先对所需要报告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请,通过审核才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诉时间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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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申诉流程

1)、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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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三、申诉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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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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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为了使得我国的刑事申诉案件得以有效的进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的按照各项程序进行。这样可以使得我们我们能够能有效的解决这类刑事案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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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当事人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 1

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第18篇:刑事 12提供法律帮助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编号

委托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安徽林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第19篇:21、委托书(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

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

委托人__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____案件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

(1)一般诉讼代理()。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年月日

第20篇:刑二、刑事上诉状、答辩状、申诉书、抗诉书绝地反击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位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

)×字×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一份

申诉人:××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第×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以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地、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

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此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法院×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院印)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刑事申诉委托书
《刑事申诉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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