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委托书

被告委托书范本(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15 08:35:38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被告委托书格式

想了解一下关于被告委托书的详细内容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被告委托书格式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被告委托书格式范文(一)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人: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受托人: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单位与 纠纷一案的 特别授权***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反诉、上诉,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案中的法律文书、诉讼文书,请以以下第1种方式向我方送达:

1、按上述委托人联系地址送达,由该委托人代收;

2、直接送达我方。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一审终结止。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委托书格式范文(二)

委托人: 职业: 住址: 电话 :

受委托人: 职业: 住址: 电话 :

现委托受托人某某,在我(是单位就写公司)与(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全称)***一案,因委托人的委托,作为被告某某的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调查、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补充起诉、撤诉、反诉和申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委托人: (签名)

年 月 日

被告委托书格式范文(三)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电话:

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地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

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原告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

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

当我们需要委托他们代表自己形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为其出具委托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处理事务上我们需要用到委托书,那要怎么写好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2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 区________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借贷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推荐第3篇:授权委托书(被告)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电话:

电话:

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聘请受托人为涉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委托权限包括:第项

1、提供法律咨询;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向司法机关了解涉案罪名;

4、代为提出控告或申诉;

5、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6、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质证和辩护;

7、代为签收有关诉讼材料。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年月日

推荐第4篇:被告代理词

被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方正律师事务所接受白熊女士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开庭前,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走访了当地群众,对原被告的感情经历有一定的了解,刚刚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针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上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不予离婚

被告与原告为自由恋爱,在经过两年爱情长跑后结为连理,婚后夫唱妇随,举案齐眉生活幸福美满,周围的朋友都很羡慕,是邻居眼中的模范夫妻。且如前所说,两人经过两年的恋爱彼此之间充分了解,彼此是什么样的人已经非常清楚,不可能出现婚前是贤妻良母,婚后一副阔太太嘴脸,不孝父母,不养子女这样大的落差,本代理认为这完全是原告人的污蔑。关于这一点被告和原告的共同好友小花已经作证。婚后,原告经常外出奔波,被告对原告物质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精神上一直鼓励支持原告。正如俗话说的,一个成功男人后面总有一个一直支持他的女人。原告的合伙人对这位嫂子都非常敬佩爱戴。如此贤妻良母却被原告说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的义务,不知原告相互尊重的标准是什么。

原告提到的曾经在2009年11月提出协议离婚,却以被告的大吵大闹而告终。被告大吵大闹的原因正是原告有了外遇,本代理认为任何一个女性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不会很冷静。后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原告同意不再与第三者联系,并努力补偿被告。在此期间原告有一段时间没有在家居住,但是并不是因为跟被告分居,而是因为工作太忙。所以原被告两人并没有分居。至于第三者问题之前被告已出示了原告的保证书,这里不再赘述。 所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显然,原被告并没有分居三年,原告黑熊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不具备法定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并且孩子还很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二、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被告作为一名母亲,十月怀胎一天一天看着儿子长大,她对儿子的感情是最无私的。儿子生病时是她第一个发现的;儿子开口第一声叫的是妈妈;儿子受委屈是第一个要找的人就是妈妈。因此,被告才是孩子避风港。并且被告是一名老师,具备细心耐心的优良品质。儿子慢慢长大要上学了,若是原告来照顾儿子,他整天忙于生意肯定不会全心全意的照顾他的生活学习,而被告就可以全方位的照顾儿子。因此,若法院判决离婚,抚养权应该归被告。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被告知是一名普通的老师,工资并不算很高,如果独自照顾儿子生活确显拮据。原告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老板,收入比被告多几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要承担每月500块钱的抚养费,或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90000元。

综上所述,本代理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1、原被告感情上未破裂,且有和好的可能,法院应当判决不予离婚

2、若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前协议分割

代理人:XX

2010年6月3日

推荐第5篇:被告代理词

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市白云区xs宾馆的委托,指派我担任lwz诉xs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告方代理人。结合庭前了解的情况和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原告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属于使用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洗脸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明示顾客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使用不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部2000年7月17日发行的《卫生设备安装》图集(图集号99S304,批准文号建设【2000】157号,统一编号GJBT-525)中,有洗涤盆安装图、化验盆安装图、洗涤池、污水池安装图、盥洗槽、厨房洗涤槽安装图、洗脸盆安装图、座便器安装图、蹲便器安装图、净身盆安装图、小便器安装图、浴盆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器安装图、整体卫生间安装图、淋浴房安装图、小便槽大便槽安装图,没有洗衣盆安装图。

可见,卫生设备中,没有洗衣盆。我个人认为,卫生设备中,能够洗衣服的只有盥洗槽。

被告安装的是洗脸盆,这点原告也是明确的。原告在起诉状中也是说在洗脸盆里洗衣服。

被告安装的洗脸盆,最接近99S304图集中第38页的台上式洗脸盆。依据其功能,洗脸盆设计和安装时没有考虑承受很大的外力。

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是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我们知道,牛仔裤用手洗时很难洗,需要用力的搓、揉。如果是放在脸盆里洗时,往往需要用全身的力气去揉。因此,原告当时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时,洗脸盆几乎是承受了原告整个身体的重量。

事实上,原告可以选择到干洗店洗牛仔裤,也可以选择在被告的水龙头下面洗牛仔裤。然而,原告错误的选择在洗脸盆里洗牛仔裤,导致洗脸盆损毁,自己同时受伤。因此,原告属于使用不当,自己应该承担5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

1、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精神损害未到后果严重的程度,被告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误工费。

A、原告未在js公司任职。

庭前,我登陆广州js电器有限公司的网站(查到js公司z先生的电话(1598903xxxx),打通z先生的电话了解原告在js公司的任职情况。z先生答复:js公司现在没有原告这个人。

被告经理myg告诉我,原告在被告长期租房住,从来没有见其有规律的上下班。

庭审中,原告说他在沙河倒卖服装,没有入职js公司,只是有时候js公司的老板打电话给他,他帮js公司接送客人,因为他有车。

因此,原告要证明其在js公司任职,且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公司花名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原告提供的js公司的《证明》,不能证明其在js公司任职,也不能证明其在js公司工资收入为3000元每月。

B、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减少了收入。

虽然原告提供的出院证明中,医生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遵照医嘱休息了两个月,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个月内原告减少了收入。

3、护理费。

虽然医嘱注明了陪护,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找了人陪护。而且,情理上来说,一个人左手受伤,吃饭,穿衣服,上厕所都基本能够自理,不找个人全程陪护也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陪护的费用。

4、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产生了交通费。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但实际上应该产生了交通费。根据医嘱上注明了两次复查,加上住院出院,应该产生了三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每次的费用,被告方认可50元,一共认可产生了150元的交通费。

5、营养费。

原告无证据证明产生了营养费。

三、总结。

本案中,双方各应承担一半责任;原告诉求住院伙食补助800元合理;我方认可交通费150元;原告其余诉求依据不足。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

何湘晖

2013年5月14日

(这个代理词的案情是,原告到被告(某宾馆)处住宿,在房间的洗脸盆洗衣服。洗脸盆是放置在大理石面板上的。洗的过程中,洗脸盆被压坏,砸到原告的脚,割断原告的手的肌腱。治疗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医疗费。愈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起诉到法院。我代理被告一方。

我的思路是:

1、鉴于洗脸盆被压坏,认可洗脸盆存在安全隐患,自愿承担50%的责任。

2、在此基础上,鉴于原告使用不当,在洗脸盆里洗衣服, 也应该承担50%的责任。

3、在证据层面,将原告的诉求基本上是全部否定。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我方不认可。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800元,有法律依据,我方认可。原告提出的交通费,没有证据证明,但事实上必然产生,我方酌情认可150元。依据这个思路,对我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是,法院认可800元伙食补助,150元交通费,并各自承担一半,即我方当事人承担475元。当事人认可了我这个思路。

我方的诉讼风险有两个,一个是我方提出的责任划分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如果认定我方承担全部责任,道理上也说得过去。毕竟洗脸盆有安全隐患,且我方没有明示不能在洗脸盆里洗衣服。一个是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一部分也是合理的。

原告没有请律师,在证据上做得很不好。在做案子的时候,有时遇到对方当事人没有请律师,往往犯一些低级错误。有时对方当事人请了律师,而律师没有做好功课,陷当事人于不利的地步。)

推荐第6篇:被告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2号

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局长

电话XXXXXXX

因刘悦和彭娇离婚复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刘悦因有精神病史,并认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一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益,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驳回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对刘悦和彭娇离婚的认定。但是,精神病人是一个医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

5、67条之规定,我国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间隙性精神病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要确定精神病人行为能力,首先必须首先确定是精神病人,然后确定其精神状态。而根据我方调查言论,刘悦女士在与彭娇一起向民政局提出离婚请求时,一切表现正常,有明显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属于正常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原告方依此指责我方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这种指责毫无根据,我方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2)原告代理人声称原告有精神病史,但却没有对原告进行过相关治疗,在起诉状中也没有陈列医院开据的检查报告,原告这样一己之言不足为法律所采纳,无法证明其在申请离婚过程中有精神病表现,并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民政局受理两人离婚的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且缺乏证据,我谨代表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主要负责人XX

委托人陈曦璇

2012年11月19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两份

《民法通则》第13条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

5、67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 复印件X份

推荐第7篇:追加被告通知书

篇1: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 月x 日 篇2: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某列为本案被告。

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处分权受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陈长根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05年9月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出,

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

2、贵院来函说,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113.26元、926.84元。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

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月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

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

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

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人参诉的裁定。 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在报告中,交行认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已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交行在向y法院提交异议书的同时,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寄给了该院,本律师告诉交行领导,如不积极应诉,那将如同一句成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正在等待y法院告之何时开庭的时日中,2005年11月11日交行再一次收到了y法院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可能是开庭传票,拆开一看,

篇3: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在什么时间提出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此时即发生追加当事人的情形。那么到底被告能否申请追加其它被告参加案件的诉讼呢,笔者在前天的交通事故咨询中也遇到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该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案件是否是必须共同诉讼还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在下列举案件中,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又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

1、挂靠。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即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诉讼人。

4、个人合伙涉讼。即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即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间、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继承遗产的诉讼。即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责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同财产涉讼。即共同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列为共同诉讼人。 9、连带责任保证。在因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只有部分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追加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也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同时,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追加被告应当适时提出。被告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原则上应以法庭调查结束前为限。具体情况应加以区别:如追加被告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间的,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如追加被告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准备期间或法庭调查阶段的,被告应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追加;如因特殊原因导致追加被告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法庭调查结束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的,法官应依法严格审查,防止本诉被告借此无理拖延或阻碍诉讼程序的依法进行。对情况确实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对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被告提出追加申请的,法官不得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调查,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对超过期限而延迟提出追加申请的,被告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法官不应再依职权发出任何追加通知,面对所有的追加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告知被告采用依法另案起诉或及时上诉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以确保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效率。

二、而在民事诉讼中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则被告不能直接追加被告,列举如下案件。

1、实践中雇主雇员关系责任问题:雇员在雇用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只起诉雇员,不起诉雇主的情况下,要分情况而定,只有雇员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作为被告时的雇员,可以申请追加雇主为被告。否则,不能追加雇主为被告,应视为原告对雇主承担的的放弃。

2、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只其实肇事车辆及车主,而不起诉保险公司,其实在车辆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损失,最终的承担者仍是保险公司,但原告就是没有起诉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车主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由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则被告不能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被告,除非法院应职权追加或原告方同意追加,否则,在此类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中,被告不能追加被告,但可以追加为第三人来参加案件的诉讼。

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断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问题不予审理。

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从平等观念出发,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违背原、被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本法治观念的。原告起诉必须预缴诉讼费、被告反诉也必须预缴诉讼费,而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是被告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再行“起诉”了另一个被告,这与原告起诉时要求预缴诉讼费是不平等的,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终结如下:被告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被告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是非责任。但法院在是否准许被告申请前,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外,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此时,被告可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追加被告的期限

依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篇4: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吕洪山,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兴济河居2号楼1单元302室。 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登峰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邮政局

住所地:济南市经一路66号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事实与理由

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未付,另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垫付涉案审计费42000元。2011年1月份,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洪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以上债权转让给吕洪山,并书面通知了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济南市邮政局承接了债权通知业务,于2011年1月25日14点35短信通知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邮件显示“状态是已妥投,张秀签

收,客服电话:11185,中国邮政。”申请人据此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月30日,经查询济南市邮政局并未妥投却短信和网上通知已妥投,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不到体现。而因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十六里河村民委员会拖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导致了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故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邮政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1月30日 篇5:追加被告申请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推荐第8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3684233148。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10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福贤

2012年2月9日

推荐第9篇:追加被告申请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武庆平

被申请人:胡双菊,女,汉族,邢台县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系被告郑建飞的母亲。

被告:郑建飞,男,汉族,邢台市晏家屯镇北小吕村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

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判令被申请人胡双菊与被告郑建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郑建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是胡双菊让其子郑建飞与我们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履行了半年之久,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才了解到胡双菊才是该租赁场地的房屋所有权人,鉴于郑建飞与我们签约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该租赁合同纠纷与被申请人胡双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胡双菊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邢台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08年9月8日

推荐第10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代理人:梁学军律师,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__,性别:____,年龄:__,民族:__,

职务: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电话: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此处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1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22198210082512,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09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12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12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12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2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XX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13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XXXXXX楼东单元顶楼西户。 被申请人:XXXX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市徐福镇草泊村西。

请求事项

1、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作为本案被告,并对欠款承担支付责任。

2、请求追加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X民初字第XXXX号,申请人认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本案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人虽然于2008年3月16日与被申请人XX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XX、XX作为实际施工人与XXXX有限公司履行了施工合同,XXX、XXX拖欠工程款应承担支付责任,XXXXXXX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追加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

第14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住址:(按照执照地址完善)联系电话:13XXXXX8

被申请人: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XX联系电话:13XXXXX8

住址: (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XXX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12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深圳市XXXXX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执照、证件复印件

第15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联系电话 。

请 求 事 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某某以申请人为被告向贵院提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本案所涉的商品,申请人系在阿里巴巴网上向被申请人某某公司采购而来,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的供货等级为5钻、网页上还附有商品进口相关证件,足以让申请人相信其提供的商品是正品无侵权。这一采购事实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网页、快运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申请人认为:1.本案商品是否有商标侵权,应由被申请人说明;2.如本案所涉商品确有商标侵权,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也是受害者。

基于被申请人在确定本案事实放承担责任方面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为避免诉累,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现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1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5月23日

第16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 被申请人二

申请事项:

一、请求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号案的共同被告。

二、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

(合计: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根据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我方认为两被申请人是共同聘请原告的雇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两被申请人及连带赔偿原告。故特向贵院申请追加两被申请人作为案号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17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县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高县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高县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

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高县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珙县白皎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3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3]23号)文件,已经公布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高县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30 日 附1:证据2组

1、《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高县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高县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第18篇:撤回被告申请书

撤回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撤销对被告二***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民初***号】,因原告无法查清被告***的身份信息,现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第19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杨翠平,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长治市郊区西白兔村。

被申请人:张松昌,又名张小旦,男,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天池村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王元林、申智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被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系由被申请人分配给王元林及申智永,其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请予准许。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20篇:变更被告申请书

变更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XXXXXX小区X区X号楼X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案号:(XXX)XXXX字第XXX号中的被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省分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X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案号:(XXX)XXX字第XXX号。后因查明本案保险公司为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告委托书范本
《被告委托书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