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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3 07:37:17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亲属。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电话:xxxxx手机:传真:xxxxxxxxxx邮编:xxxxx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 关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xxxx司法局印制

推荐第2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

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从即日起至本案

办理终结止。

委 托 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一份。

推荐第3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强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推荐第4篇: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刑事诉讼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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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为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3.尾部。

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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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当事人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授权委托书

(刑事案件当事人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 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委托 在 案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给委托代理的权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刑事案件

有不自然的行为主体纠错现象,体现在询问笔录180页、109页、115页,先后把行为主体由我改为周应双;第三,蔡平供述中多次回答公安人员讯问时总是回答具体经过记不清、他们怎么打的记不清,回答有冲突,体现在卷宗109页、110页、111页;第四,在蔡平供述中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体现在卷宗111页、117页;所以,蔡平有关周应双在本案中的主使作用相关事实的供述不足采信。

审判长:被告蔡平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供述有无异议?

二辩:无。

审判长:被告人周云德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供述有无异议?

三辩:我认为对三被告的供述应以单个人为主。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提问。

公诉人:下面是三被告人对犯罪地点辨认的讯问笔录。这些地点与现场勘查地点相一致;另

外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照片的辨认笔录。通过对不同男性照片的辨认,三被告均辨认出任景超是被他们殴打抢劫的人。请法庭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周应双、蔡平、周云德对公诉人列举的作案地点以及同案犯是否属实? 周应双、蔡平、周云德:属实

审判长: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列举的有无异议?

三位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指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视频录像。该视频录像是侦察人员依法从鹿村农村合作银行洛

都分行调取的ATM机的视频监控。证明被告周应双在2010年3月15日10时在ATM机上取款未遂,银行卡被吞掉的事实,请书记员协助播放一下。

(视频播放中。。。)

审判长:被告人周应双,公诉人刚才在法庭播放的监控录像是在今年3月15日10时拍摄的

画面

推荐第7篇: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立案侦查或审理的犯罪事件。

2刑事案件侦查:又称案件侦查、侦查破案,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刑事案件依法履行立案手续,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和策略以及刑事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活动。

3专案侦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侦查部门应将专案侦查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4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 a、查明犯罪事实 b、收集犯罪证据 c、查明和缉捕犯罪嫌疑人 d、制止犯罪活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军队、监狱等单位。

6案件的来源: a、公民扭送、报案、控告和举报 b、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和揭发 c、公安机关发现 d、其他国家机关移送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包括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方式、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简要案情、领导批示、处理结果等项目。

8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理的诉讼活动。9立案的条件: a、有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属于自己管辖10侦查措施:摸底排队、公布案情、调查访问、检索情报资料、开展阵地控制等侦查基础工作、开展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紧急侦查措施、守候监视巡逻盘查抓获现行、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查询电子监控录像、依靠机关单位和基层组织

11重点嫌疑对象的侦查取证措施:调查询问,获取证人证言、获取鉴定样本,进行技术鉴定、电讯侦控、网上寻踪、跟踪守候、密搜密取、秘密辨认、测谎侦查12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将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以便查清其全部罪行,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动过程。

13破案条件: a、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b、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c、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14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而不再继续侦查,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5侦查终结的结果有两种情形:撤销案件、移送起诉16撤销案件的种类: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7移送起诉:通过侦查,如果获取了足够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应受刑事处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应将案件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18移送起诉的条件: a、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定性定罪准确 d、法律手续完备

19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实。

20杀人案件的类型:

(一)根据杀人动机来分 a、财杀案件 ( 1 )抢劫杀人案件 ( 2 )盗窃杀人案件 ( 3 )谋财害命杀人案件 b、仇杀案件 ( 1 )私仇报复杀人案件 ( 2 )报复社会杀人案件 c、情杀案件 ( 1 )强奸杀人案件 ( 2 )奸情杀人案件 ( 3 )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案件 ( 4 )性变态杀人案件 d、遗弃杀人案件 e、迷信杀人案件 f、寻衅殴斗杀人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经济

案件

(二)根据死者身份实力、有一定的控制范围、是否清楚来分 a、知名尸多有关系网和保护网、犯罪体杀人案件 b、未知名尸类型多样,手段狡诈,残忍 体杀人案件 c、无尸体杀

人案件

21确保人质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22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23抢劫案件的类型:

(一)根据抢劫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入室抢劫案件、拦路抢劫案件和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件

(二)根据抢劫的对象、目标不同,可以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案件、抢劫出租车案件等

(三)根据抢劫手段,可以分为伤害行凶抢劫、暴力强制抢劫、持械胁迫抢劫、恫吓威胁抢劫、爆炸破坏抢劫、药物麻醉抢劫、驾驶汽车抢劫、色情勾引抢劫等

24抢劫案件的特点: a、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般有正面接触过程 b、有赃可查 c、抢劫之前大多有预谋准备活动 d、结伙作案居多,作案手法带有习惯性并且连续作案 e、抢劫案件现场一般有痕迹和其他物证可寻。

25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密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犯罪事件。

26盗窃案件的特点: a、多有预谋踩点活动 b、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c、盗窃现场一般留有破坏痕迹 d、现场大多留有手印、脚印等痕迹 e、有赃款、赃物可查

27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指以作案人谋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按照一定组织形态而纠集起来的犯罪群体,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所形成的犯罪事件。

28《刑法》第 294 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称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9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有明确的犯罪目标、有稳定

推荐第8篇: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申请与决定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条文中“指派”与“聘请”鉴定即包含了决定鉴定(含自己鉴定)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中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此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同样具体规定了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的行使主体和具体运作过程。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机关决定与委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与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抗诉案件有需要鉴定的,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

推荐第9篇:刑事案件保证书

篇1:2013年最新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篇2:取保候审保证书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证人作证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完整地提供本人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言。法庭已告知我若有作伪证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承诺若确有故意作伪证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陈述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及工作单位

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保证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如实完整地说明本案相关情况。法庭已告知我若有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若确有故意作虚假陈述行为,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刑事案件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我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篇2: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 单位及职业: ;联系方式: 。 与被保证人 是 关系。

因被保证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篇3:取保候审保证书

取保候审保证书 ________:[此处为受理机关]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 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 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 月 日 [此处为案号]篇4:取保候审保证书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安全防范责任保证书

为加强我乡教育系统及所属各单位,学校的安全保卫、治安防范工作,确保不发生暴恐、个人极端暴力和涉及安全的各类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协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护校安园行动,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城郊乡中心校保证如下: 一.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制定门卫、值班巡查制定,安全管理制定,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加强门卫值班、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管理区内巡防,配齐安保防护器材,并将我校、园门前100米范围作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区,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案事件。

二.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易被暴恐分子袭击的目标,重点加强安全防范,落实 24小时值班守护,确保不发生暴恐袭击案事件。

三. 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各类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

作,加强师德教育和学生安全知识教育,确保防患于未然,刑事案件发案率、重大治安案事件发生率实现双零目标。

四.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加强关系民生政策措施的执行监

督,确保不发生因政策落实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确保不发生极端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五. 确保对本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加强治安防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六. 在本保证书签订后三日内,我学校园保证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认真安排,并与本单

位各口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

七. 如发生安全防范方面问题,愿接受南召县教育体育局和城郊乡中心学校按照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追究,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第11篇:校园刑事案件

近年来,校园刑事案件频发且有蔓延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校园刑事案件近8000起。某省近五年内共发生校园刑事案件6000余起。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师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已成为构建和谐校园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对建设和谐社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拟就我国校园刑事案件的现状及其主要类型,从刑法学的角度对校园刑事案件的法

律关系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校园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校园,通常是指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空间范围。本文研究的校园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犯罪主体) 和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园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的特定性。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是发案处所的特定性。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三是发案时间的特定性。校园刑事案件必须发生在学生、教师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动过程中。鉴于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以犯罪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将校园刑事案件分为以下类型:(一) 学生犯罪。即犯罪主体为学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具体犯罪对象的不同,学生犯罪又可以划分为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学生对教师的犯罪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犯罪。其中,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即行为人与被害人均为学生的刑事案件。例如发生在2001 年11 月山西省襄汾县古城中学群殴,造成20 余人受伤案;2004 年2 月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持刀杀死4 名同学案;2005 年5 月的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持刀在一小时内连刺7 人,造成2 人死亡、5 人重伤刑事案件等。学生对教师的犯罪,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教师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7 月郑州某校的一名学生因一门功课考核不合格,将两瓶硫酸泼向校长等人,造成3 人被严重烧伤案;2004 年9 月吉林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受到老师的批评而心怀不满,将在校批改作业的该名教师砍成重伤案。学生对学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学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 年6 月吉林省长春市某高校学生陈某、李某等人盗窃学校电脑案。(二) 教师犯罪。即教师作为行为人对学生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3 月,湖南省某中学教师唐某在上体育课时,将违反课堂纪律的一名学生失手打成重伤案; 2002 年至2003 年期间,北京市某小学体育老师翟某以“实验”为名奸淫三名9 岁的女学生案;2005 年6 月,辽宁省某中学教师汪某侮辱学生致其死亡案。(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例如2002 年11 月,内蒙古某中学校长樊某决定每晚6 点到7 点再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照明灯已坏,但樊某没有给予重视,结果11 月2 日放学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近百名学生在楼梯处发生严重拥挤,致使21 名学生死亡、47 名学生受伤案; 2002年7 月,北京某民办学校校长李明亮未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安全设施,最终导致该校四名女学生煤气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分类标准,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类罪的主要标准,根据笔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园刑事案件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校园刑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三种。其中,侵犯财产罪居首位,并以盗窃、抢劫、诈骗为主。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类型。

二、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探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有关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类型,是由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是,由于该类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其法律关系又具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为此,笔者将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定位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

(一)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前所述,刑事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这表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犯罪人。依此作法律推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国家和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学生。学生通常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教育档案或个人档案材料的人,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1 ] 。学生是一种身份,它表明该公民是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对人,只有在学校里才具有学生的身份,与学校具有教育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7 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一般性犯罪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年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学生,仅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8 周岁以上的学生,对法律规定的任何犯罪均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能够成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只能是已满14 周岁或16 周岁以上的学生。2.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教师是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内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教师。教师是直接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的同时,明确地规定了教师应当承担的义务。特别强调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

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我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第138 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即为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具体包括: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具体管理责任的人员,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主要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检查、维修、更新等义务的人员以及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采取措施或者及时报告义务的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即一些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管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村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员等[2 ] 。(二)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刑法规范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规范所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国家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是通过行使刑罚权认定犯罪,进而量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则因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接受犯罪评价,承受刑罚处罚。这样,在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就形成了以刑罚权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中,“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国家权,是对犯罪人实行的一种国家强制力;不管犯罪人是否同意,都要接受这种强制。”[3 ]刑罚权作为刑事实体上的一项重要权力,主体是国家,承受者是犯罪人。然而,国家行使刑罚权要受到制约,这里的“制约”是指国家行使刑罚权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实质上就是国家依法行使刑罚权。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犯罪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有限度的,这里的“限度”就是要以法律规定为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受制约地行使刑罚权与犯罪人有限度地承担刑事责任。”[4 ]基于上述原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国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教育法规范的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学生、教师等犯罪人认定犯罪、裁量刑罚。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对国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马加爵案为例,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其持刀在校园内杀死4 名同学的法律事实,使其与国家之间形成了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认定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马加爵作为犯罪人,依法对国家承担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责任。

(三) 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法理学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客观地说,这种对法律关系客体的界定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一旦超出民法领域进入刑法范畴,就显示出该理论的局限性。[ 4 ]要搞清楚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首先应厘清这样几个概念:犯罪行为的客体、刑罚裁量的客体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犯罪行为的客体,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具体的人和物。例如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中的现金、物品等。刑罚裁量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适用刑罚所指向的对象,即犯罪行为和由此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目前学界众说纷纭,其中代表性观点有“刑罚说”,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罚;“权利、义务说”,该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犯罪与刑事责任说”,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载体说”[ 4 ] ,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部分利益之载体。笔者赞同“载体说”。即“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载体。”其中,“利益的载体”是指犯罪人利益所附着的有形或无形物。所谓“部分”就是具体的犯罪事件中,与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形相适应的,由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而使犯罪人承担有限的刑事责任所针对的部分。根据“载体说”的观点,结合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校园刑事案件中作为犯罪人的学生、教师等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其中,生命是指法学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生命。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和妨碍的状态。而财产则是指公民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物。资格是公民从事某种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

三、完善校园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制度通过上述对校园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一方是“强大的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孤立的犯罪人”。因此,本文论及的校园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主要是针对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救济制度。(一) 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主要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使威信下降,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3 ]随着精神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获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赔偿应该是最好的法律救济。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赔偿。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可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以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5 ]意大利也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赔偿性损失(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损失) 提出赔偿请求[6 ] 。然而,在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法律的“禁区”。在校园刑事案件中,例如教师强奸学生、教师因体罚学生致人死亡等案件,虽然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对于学生受害人来说,其受到的精神伤害却永远无法抚平。因为这种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大于民事侵权的损害。而另有一些校园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仅提出单纯的民事诉讼,从而放纵了罪犯。因此,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建立校园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内容。在实体法方面,应明确界定校园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范围、原则和赔偿标准。如果被害人确实不能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考虑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能力的不足,保证被害人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在程序法方面,可以确定这样一种制度即校园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 扩大非监禁刑的司法适用非监禁刑是指不在监狱等禁闭场所执行,不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惩罚程度较轻的刑罚种类的总称,包括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等五种刑罚。非监禁刑是相对于监禁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言的。非监禁刑因其体现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并且符合刑罚的经济性需要而为大多数西方现代法治国家所采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然而,我国的非监禁刑适用却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考虑到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建议,扩大非监禁刑在校园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对于教师和成年学生犯罪主体,如果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与保护优先”原则,对于未成年学生犯罪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罚。(三) 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辩诉交易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7 ] 。辩诉交易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应用非常广泛。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辩诉交易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在办案时还不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解决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这不仅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东京规则》等国际条约的需要。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识阅历有限,多数未成年学生犯罪偶发性大,主观恶性小,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因此,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既可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又能使破坏的社会关系迅速恢复。同时,缩短了诉讼时间,避免了未成年人人格发展的心理障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法庭审判方式更具有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可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负担及恐惧感,能够自觉地在谅解的氛围中检讨自己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校园未成年学生犯罪案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可以考虑未成年学生本身的成熟程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对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学生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均可适用辩诉交易制度,而对于累犯、再犯的刑事案件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对已满16 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则不适用辩诉交易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予以解决。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必须建立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同时还必须建立检察控制制度,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8 ] 。此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教师和学生行使诉讼权利,并根据校园刑事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教师或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教师资格或学籍。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学生或教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学生或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12篇: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刑 事 案 件 委 托 合 同

(20)律刑字第号

甲方:

地址:电话: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因涉嫌案,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3、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4、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关系。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真实情况,隐瞒、伪造证据,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承办律师及其他乙方工作人员不保管甲方证据的原件。甲方有特殊原因确需向乙方移交原件的,应将原件交乙方办公室统一接收、保管。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积极履行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如案件未进入某阶段即已终结,例如因检察机关不起诉而未发生一审阶段,甲方不能以乙方未提供该阶段服务为由要求降低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2、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侦、检、法机关 认为不宜报告的案件材料除外);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双方约定的律师费为(在方框中打勾):

□计时收费,每小时人民币元

□计件收费,为人民币元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差旅费、食宿费;

3、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邮寄费等;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工作费用应由甲方预支,乙方律师不垫付工作费用。甲方先行预支工作费用元。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四条、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及预支工作费用:现金 或 转账

律师费必须支付于乙方并由乙方开具正式发票,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效力

若甲方无理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坚持不合法或不合理要求;或不按法院等有关部门合法要求缴纳有关费用、提供有关担保;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依本合同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终结止。如系全程或多阶段的委托,本合同一份有效,但委托书应当每个阶段分别签署。如系单阶段委托,甲方又委托同案其他阶段的,应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已由乙方向甲方充分说明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不存在歧义,甲 方已了解广东省律师服务标准。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律师持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不得约定风险收费,有关风险收费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如对本合同条款有修改,甲方及承办律师应在修改处签名,乙方应在修改 处加盖公章,否则修改不发生效力。

甲方:乙方:

承办律师:

年月日

第13篇:刑事案件分析

刑事案例分析

案列: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案列分析:

(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防卫?

(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

答案:

(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其目的是为了

防盗。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

(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0条

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无过当防卫。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例外情形,《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当防卫。

第14篇:刑事案件庭审

XX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笔 录

案 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 一号审判庭, 第 一 次开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一):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将开庭审理由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二):请公诉人入席就坐。

(三):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⑴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⑵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⑶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

候审的人;

⑷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法律准许的除外); ⑸其它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未经本庭准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⑵不准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⑷不准发言、提问;

⑸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就坐。

(五)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主持开庭。审:现在开庭。请司法警察带被告人 到庭,卸下械具。 审:被告人 ,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

审:什么时间出生? 被: 出生。 审:什么民族? 被:X族。

审:什么地方人? 被:XX县人。 审:什么文化? 被: 文化。 审:什么职业? 被: 。

审:家庭住址? 被:住 。

审:被告人 ,你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

审:是否被刑事拘留? 被:

审: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

审:被告人 XX,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 一案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

审:XX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由XX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今天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本庭记录,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书记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⑴申请回避权。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

审:被告人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⑵辩护权。你可以自已辩护,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⑷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XX,你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审:鉴于被告人在十天前收到了起诉书副本,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开始,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第15篇: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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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委托人: xxx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xxx 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部长联系电话:

兹全权委托我公司xxx到xxx办理xxx事宜。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盖章)

2014年4月24日

第17篇: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人因在外地不能亲自前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无房证明事项,现委托受托人全权代理办理无房证明事项,受托人在办理此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或引起的法律纠纷,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受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年月日

第18篇: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淮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凤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我方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到贵处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事宜。受委托人可以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接受处罚告知、代为签署办理于此相关的一切手续。

委托时限: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理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单位(公章)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第19篇: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公司名称)受托人姓名。委托上述受托人办理事宜,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第20篇: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公司名称:职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公司名称:职务:

一、委托事项

兹委托在xx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代表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

二 、委托权限

受托人全权代理委托人行使xx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一切职责职权,该权限限于且仅限于xx公司总经理的职责职权。

三、委托期限

自2014年1月6日起至新总经理就职之日止。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受托人、xx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财融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托人: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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