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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08 08:37:32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以房抵债协议书

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乙方:山东联兴建设集团车长利董事长 丙方:华发商砼站张开利

由联兴建设集团施工的克代尔房地产开发的金色雅园小区11#、12#、15#、16#楼,甲方为缓解资金紧张的现状,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以房抵工程款为此达成如下以房抵债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色雅园小区14#—1—104户,面积131.59平方米的楼房顶乙方工程款644528元人民币陆拾肆万肆仟伍佰贰拾捌元,因乙方欠丙方商砼款,经双方协商乙方又转顶给丙方。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无瑕疵,并积极为丙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需各项税费由丙方承担。

三、丙方保证缴纳物业基金、暖气、天然气开口费等有关手续费。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甲方: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山东联兴建设集团

丙方:华发商砼站

推荐第2篇:以房抵债协议书

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6月29日向甲方分两次借款共计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圆整),乙方中途还款200000.00(大写:贰拾万圆)整, 乙方尚欠甲方共计800000.00(大写:捌拾万元)整。后乙方于2016年3月26日向甲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乙方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甲方还款连本带息共计957500.00(大写:玖拾伍万柒仟伍佰圆)整。(注:《借条》详见2016年3月26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

上述借款乙方至今未偿还,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现鉴于乙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乙方自愿将认购的房产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甲方借款,作为甲乙双方共有的财产。并约定于2018年1月8日共同前往乙方认购房产的房产公司更改《认购协议》,在《认购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所占比例以及面积,并要求房产公司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二条 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1、房屋认购人:

2、坐落于:

3、(登记)建筑面积:85平方米,房屋总价2829055.00元(大写:贰佰捌拾贰万玖仟零伍拾伍圆整); 第三条 以房抵债的具体约定:

1、所抵房屋面积约为33.215平方米,房款1105500元。

2、以房抵债后乙方占该房51.785平方米(即占该房总面积的60.9%),甲方站占该房33.215平方米(即占该房总面积的39.1%),由双方按此面积比例按份共有。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拥有处分权,权属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并承诺其配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付清1050000元(大写:壹佰零伍万元),本合同自甲方收到该款之日起即解除。

第六条 其它约定:

1、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上述款项、甲方也不能在开发商处办理网签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本金957500元(大写玖拾伍万柒仟伍佰圆整),利息从2016年3月26日起,未还款项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约定房屋擅自处分以及设置他项权利。

第七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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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为了妥善解决甲、乙双方债权债务问题,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用其名下房产抵顶欠付甲方债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 年 月 日,乙方共欠甲方债务 元

二、乙方自愿用名下位于 的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为: )抵顶给甲方,以偿还欠付甲方的上述债务。

三、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税费由 方承担。

四、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前发生的房产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燃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甲、乙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六、乙方承诺上述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如因该房产存在纠纷或权利瑕疵,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二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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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债务,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下列壹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债务:房屋所有权人: ,坐落: ,房产证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的有关手续,房屋产权变更所需税、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五条 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 _________ 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5收违约金。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以房抵债协议书(精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做生意需要,向乙方借款 元整。 至今未偿还,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现甲、乙双方就有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现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的上述全部债务,抵债房产信息如下:

1.房屋坐落: ; 2.房产证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共 间,附属房屋:平方米共 间; 3.土地证号: 登记面积:平方米,附属其他土地证号: 面积:平方米; 4.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5.同时包括:附属于房屋和土地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树木等地上物的所有权;与房屋和土地使用相关的现有水、电、电信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5日内,甲方将上述抵债房产的 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等证件原件交给乙方,房产交付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双方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三条 无论何时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抵债房产可以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各种确权登记证。

第四条 甲方承诺:若该房产发生动迁情况,动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领取上述款项。

第五条 抵债金额为: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 万,大写金额为 (含预期升值及动迁补偿款收益)。

第六条 甲方必须保证该抵债房产来源合法、手续齐全,交清相关税费。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项下合同义务,甲方需清偿 欠款,每日支付相当于抵债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2.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八条 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推荐第6篇:以房抵债

以房抵债是时下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下,债务方与债权方通过协商,用现有存量资产偿还债务就成了无奈的选择。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市场低迷,销售活动成效不明显,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时间紧,在工程尾欠款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开发商不得不选择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方法。但是,对于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目前人们的认识并不全面,所以,在这里我们引用部分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以房抵债”计税价格的确定

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2008年底欠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400万元,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情况不好,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按时支付所欠工程款。2009年1月底,开元公司经与建安公司协商,决定以新开发的五套商品房作价400万元抵偿对方的债务。该商品房的账面成本为320万元,公允价格约为500万元。公允价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清偿债务的金额。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开元公司的这笔业务实际上是以房产抵偿债务的行为,也是一项债务重组的行为,主要涉及营业税(为了简化说明,这里不讨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问题)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计税价格如何确认。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计税价格的确认方面是不同的。

1、以房抵债的营业税处理

从营业税的角度讲,根据税法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其营业税的计税价格该如何确定呢?基层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双方的作价4 000 000元。开元公司将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实际属于开发产品的销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实际获得的利益,即抵偿的债务400万元。开元公司先是销售商品房,取得价款4 000 000元,然后再偿付欠款。显然,

开元公司抵偿债务的结果是直接获得了偿还400万元债务的利益,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为400万元,因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400万元,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400×5%)。

另一种观点是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5 000 000元(公允价格)。如果交易双方属于非关联企业,而且是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达成的400万元成交价格,说明此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就是400万元;如果该公司在可直接以500万元价格销售给第三方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仍以400万元清偿债务,则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由于开元公司五套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为5000 000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征税符合税法“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的规定。税务部门将有权按500万元公允价值确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核定缴纳营业税25万元(500×5%)。

两种处理方式看起来似乎都有道理,那么,哪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呢?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看,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降低房产的价格手段来减少国家税收。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是,在这里如果我们对有关法律再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并不充足,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执行这一条必须存在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即: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对于开元公司来说,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只得采用以商品房抵偿的方式,说明开元公司将商品房作价偏低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这就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采取核定营业额的条件。因此,不能采取市场价格,而应按照双方的作价来计算缴纳营业税:

4 000 000×5%=200 000(元)。

2、以房抵债的所得税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同时,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对于开元公司而言,如果以双方协议成交价格4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400-320-20=60(万元),开元公司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假如以公允价值500万元计算,视同销售实现的利润为:500-320-20=160(万元),开元公司则需要申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

从债务从组的角度讲,由于债权人没有对该公司作出利益的让步,所以债务人没有所得。相反,如果按照以公允价值500万元偿还债务分析,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100万元(500-400),对于这种损失,税收上视同自愿赠与行为,不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在日常涉税处理过程中,营业税的计税价格应当采用协议价格,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二、法院强制“以房抵债”也属于销售

还有人对以房抵债的操作方式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持有不同的看法,比如,2009年4月8日,长江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因长期拖欠某供应商货款,对方为了追索货款,将长江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裁定,用其所拥有的一处房屋进行抵偿债务,并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300 000元用以抵债。

当长江公司财务人员依据法院裁定、原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登记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但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其单位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只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并非属于企业的销售行为,况且企业也没有获得实际收入,不应缴纳相关税款。

那么,长江公司的房产被拍卖行为要不要缴纳有关税收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经济利益的含义,不能简单地以现金流入作为依据。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以房抵债”不能免税

如果是个人住宅进行“以房抵债”,还会遇到一般人都想不到的尴尬。南京市天虹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经理,张鸣最近特别烦恼,因为他遇到一个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不好解决。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3月,他向朋友王某借款1 000 000元以自己夫人的名义开了一个小公司。使用期限为一年,现在借款期限到期,但是由于公司经营挤占资金,目前还款困难。

张鸣有二套住宅房,其中一套自住,另外一套对外出租,并且租凭期限也到了。他了解到,王某也计划购买住房。于是他们协商,以张鸣自己4年前购买的那套140平方米的住房住房作价2 000

000元抵偿债务,王某再支付张鸣1 000 000元现金,这样,房、债、款一次结清,该项抵债业务双方签有正式协议并于2009年4月28日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向张鸣征收了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可是当地的地税局却要张鸣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这是不是违反了税收政策?

其实,张鸣的烦恼来自于他对有关政策没有作全面的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根据纳税人个人住房在销售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个人房产抵债要缴营业税。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在实务过程如何操作。

如果住房拥有者与购买者签订购房协议过程中明确是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根据财税【2008】第174号文件的规定,应该免缴营业税。然而张鸣与王某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不是税法明确的一般性转让业务,而是以房产抵债业务。对于纳税人的以房抵债业务,则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该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而营业额就是双方的协议价格,即2 000 000元,张鸣应缴纳营业税2 000 000×5%=100 000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现当地的税务机关向张鸣征税是正确的。张鸣如果想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税,应当事先向税收筹划专家进行咨询,从而获得良好的筹划收益。

推荐第7篇:以房抵债协议

“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判断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6日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人的或经第三人同意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协议。关于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具体处理程序上也各不相同。为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以房抵债的本质属性更多的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基础上达成的以买卖房屋替代原有的合同履行方式。

债务人或因货物买卖,或因民间借贷等原因而与债权人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为了达到抵销该债权债务或达到保证的效果,双方为此签订一份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债务人方将相关房屋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所应支付的购房款即为债务人所拖欠的全部或部分欠款。本人认为,该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77条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当然,如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此种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履行相应手续。

分析以房抵债协议实质内容,事实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双方的约定可视为履行完毕,并由此形成和转化成了另一种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但其目的,债权人想通过今后房产的交付以达到债权人获得所约定的房产,而债务人则为了达到抵销其所应向债权人承担原有债务。只是双方将如何履行原有债务与如果买卖房屋两项内容在同一份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因此,无论这种履行方式是否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均不无法掩盖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

从主观内容分析,以房抵债协议与原借款合同过程中的房产抵押的保证协议存在本质区别。房产抵押明显具有担保的目的,是为实现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债权的实现,协议当时,债权人的目的是希望债务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只从抵押物入手以达到维护债权实现的法律效果,获得房产并非债权人的根本目的,放弃房产也非债务人的初衷,最终处置房产只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相反,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原本就在于对房产进行处置,即债权人希望获得约定房产,而债务人自愿在债权人支付对价以后放弃房产,因此,变更房产所有权明显属于双方共同的唯一的目的,将欠款转化为房款也只是房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形式。至于协议中若存在“债务人如果届期无法偿还欠款,房产出让给债权人”的相关内容,这也仅属于双方对房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仍然无法否认双方事实上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本质。更何况,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实质及真实意思表示。人为地将以房抵债协议复杂化毫无意义,也毫无必要。

二、以房抵债作为抵销债务的一种方式从未被法律禁止所以不应随意否定其合法效力。

以房抵债这种约定的债务抵销,事实上可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的方式作出限制。《合同法》第62条甚至强调,在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双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6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由此可见,法律不但没有禁止以房抵债行为的存在,甚至是实务中一直所倡导的合同履行方式,以致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因此,有人以以房抵债存在流抵契约的嫌疑而主张该行为无效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是从不损害双方利益和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的角度进行规范,是法律理性的选择,其结果是不因其双方约定而产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因此,判断合同的效力所依据的只应限定在《合同法》52条的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有权的原则,只要双方合同不存在《合同》第52条情形的就应当认定其有效,即便存在损害不特定主体利益的,只要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也无法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即便合同的最终履行存在损害合同一方或双方利益的可能,但只要协议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就应当受其约束,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也只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而与合同效力无关。如果以为维护其他人的利益及稳定特殊环境下的市场秩序为由,就断然否定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做法将会“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

本人认为,在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以房抵债行为作出任何强制性的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对合同无效作出设立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以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道德。在私法自治的法制环境下,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轻易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只有尽可能地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才能保障私法自治的实现,真正促进和鼓励交易的发展。

三、以房抵债协议的规范设计才能避开法律禁止之嫌而真正实现双方合同的目的。

依照《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质契约的最新规定,只是限定行为发生时间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未经结算而直接代偿,但并没有限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也不得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换而言之,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采取以物抵债或以房抵债则正如以上所言明显属于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即便行为发生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哪怕在双方债务成立之时,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自愿将约定房产经过相关部门评估或双方依照公平原则进行折价后再以房抵债,都不应当认定为流质契约而为法律所禁止。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则这种约定避免了流抵的弊端,应承认其在当事人间的有效性。

判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特点及合同必须具有可履行性的要件,其内容最起码应当具备对买卖房屋的标的、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交付时间、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也只有具备了这些条款,才可将这种以房抵债的协议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以房抵债协议中,应当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通常条款。

此外,依照流质契约禁止规定,以房抵债协议如要避开这一嫌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应当表现得更为公正、公平。为此,双方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实际履行房屋交割时所应办理的结算手续,不应忽略房产单价或总价内容,更不应作出不管价值高低、市场如何变化而直接交付房屋的内容。换而言之,履行结算义务是以房抵债协议得以实际履行,已达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

推荐第8篇:以房抵债协议

以房抵债协议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以自有房产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建筑面积㎡ 抵欠款元,两年包烧费元,两年卫生费元,进户费元,装修保证金元。共计抵销元欠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欠款收据。

二.甲方对该房产手续的合法性负责,该房产自乙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之日起,该房产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该房产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事宜,其中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减少甲方应收工程款元(大写:),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做为双方在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五.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壹拾 万元。

六.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八.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9篇:以房抵债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10篇:以房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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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36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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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文档来源:律师365(http://www.daodoc.com/)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11篇:以房抵债协议

以房抵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拖欠乙方建筑工程款,双方协商以房抵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以房抵债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欠款本息为_________元。乙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 号(房产名)院落一处(上院有楼房一栋,下院有平房间)直接转让给甲方,以抵销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甲方对上述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并保证对上述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甲方保证乙方受让上述房屋后若遇到其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仲南村村委会、党支部,仲南村村民,其他行政、司法机构)向乙方主张集体土地权利、对乙方使用抵债后的房屋造成影响等情况时,甲方有义务无偿的为乙方妥善处理上述情况,保证乙方能够完全的行使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乙方对顶债房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同意其可对院中房产进行改建,增添新的建筑物。

第四条 甲方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与乙方办理完房产交接手续,并将于抵债房产有关的相关手续材料一并交给乙方。交接完毕后甲方所欠乙方工程款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五条 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年月日

第12篇:房抵债协议书范本

房 屋 抵 债 协 议

债务人(甲方):债权人(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因甲方向乙方借款 元整,已逾还款日期,鉴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债务。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折抵欠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抵债房产信息: 1.房屋坐落: ; 2.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与费用:

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币种:人民币),购买总金额为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上述抵债房产协商作价为万,大写金额为 。该抵债房产不足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该差额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三条:房屋产权相关问题:

1、原则上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结,因此待房屋产权证办结后双方再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届时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把购买上述抵债房产的购房合同原件交给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3、甲方应保证对所交付的抵债房产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自身原因而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转载于:房抵债协议书范本),因此导致该抵债财产不能顺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四条:交付房产日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抵债房产。

第五条: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篇2:以房抵债协议

以房抵债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36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 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篇3:房屋抵债协议

房屋抵债协议 甲方(原借款人):

乙方(原贷款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因做生意向乙方借款,现资金周转困难,按约定日期无法归还此借款,为解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方愿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还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街(路)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转让价格

甲方以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抵还欠乙方的欠款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与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手续,

2、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屋拥有处分权,该房屋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

3、甲方保证该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4、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权力或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该抵债房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相关费用,由______方负责。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反悔或违反本协议,甲方需清偿__________元欠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甲方擅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并应立即返还所欠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13篇:以房抵债协议(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法经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协商,并根据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为_________元(按usd1=rmb8.3)。乙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的工业厂房(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以_________元/平方米作价),余款_________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

第二条 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

第三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_________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 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_________市国土局、_________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另一份提交_________市_________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第14篇: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甲方(债务人):

,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权人):

, 身份证号码:

______(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_______(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车牌照为 )抵偿所欠乙方的债务。

第二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

万元,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乙方债权,其余2万元债务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年内归还。

第三条 财产交付

甲方应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之日起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但受让人已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第四条 登记

对于本协议涉及车辆登记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变更登记时间。

第五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同意;(六)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缺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三)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此页无正文,双方签字之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第15篇: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温泉天亚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 抵债资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型号: ;牌照号: , 发动机号: 。

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 万元整(万元整),用于抵偿所欠乙方 (那个合同多少费用) 第四条 财产交付

甲方在2013年 月 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 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 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 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16篇: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辽源市彤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荣威750轿车牌照号:吉AP4991,发动机号:___________;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11年12月22日时分)该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相关法律诉争事实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三十万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所欠乙方隔膜款(共计

万元)债务:

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后,任何一方反悔均双倍赔偿无过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辽源市

第17篇:协议书(以车抵债)

协 议 书

甲方:XXXXX人民政府

代表人:XXX该镇镇长

乙方:XXXXXXXXXXX砖瓦厂

代表人:XXXXX该厂厂长

为扶持民办企业,发展地方经济,甲方于年月日借给乙方现金250000元。因乙方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款。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借款偿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所有的思维牌XXXXXX小汽车一辆作价250000元,抵顶甲方借款250000元。

二、抵顶车辆牌号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

三、协议签订后,经甲方检测,车辆完好无损后,即将车辆移交甲方。如车辆有坏损,乙方必须修复完好后交付甲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移交车辆时乙方必须将行车证等车辆原配的所有工具、说明书等一并移交一方。

五、车辆抵顶前欠交的罚款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甲方需要过户时,乙方必须无偿向甲方提供所需的

所有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过户期间,甲方需要审验车辆和其他需要乙方盖章,提供相应手续时,乙方必须及时予以提供。

八、协议签订生效后,车辆即归甲方所有,在过户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抵押、买卖等,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00九年月日

第18篇:以车抵债协议书

以车抵债协议书

协议人: 张三(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 华国伟(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于2010年月日向乙方供应价值为15万元的货物(或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15万元),现乙方无力偿还甲方的到期债务,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折抵给甲方,以冲抵所欠甲方的债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自愿就以车抵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牌轿车折抵给甲方,乙方所欠甲方的

债务15万元抵销。该车辆的车架号为:发电机号为:车牌号为:

二、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且交付

时能够正常行驶,不拖欠车辆应缴税费。

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甲方承

担,如因甲方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因车辆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车辆归还乙方。

四、在约定期间甲方将车辆归还于乙方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仍然视为存在,乙方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清偿。

五、甲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又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乙

方,视为乙方已经将所欠甲方的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甲方。

六、乙方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为

乙方出具收据,收到上述证件时视为车辆已交付给甲方,车辆交付给甲方时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消灭。

七、在完成车辆交付后,该车辆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在该车辆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在完成车辆交付后,甲方即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无论是否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因甲方实际占有该车辆期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当在车辆交付的同时,将先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欠款凭证交付给乙方,并当场进行销毁。

十、如因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以在该协议的履行地提起诉讼。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诺均完全理解了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任何一方提供了协议格式条款的情形;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履行地点:郑州市金水区

第19篇:以车抵债协议书

以车抵债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曾借甲方现金〔〕万元,至今未还,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汽车一辆抵偿给甲方,冲抵部分欠款,甲方接受该偿债方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车辆基本信息

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姓名:〔〕;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

二、乙方车辆作价数额及抵偿欠款数额

乙方车辆作价〔〕万元(大写:〔〕万元),用以抵偿所欠甲方〔〕万元。

三、乙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没有争议,保证车辆无抵押,能够正常行驶,需于该车辆过户前处理完毕所有违章。

四、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缴纳的费、税,双方分担。

五、自完成车辆过户之日起,以车抵债行为生效,即在甲乙之间实际发生以车抵偿约定债务数额的效果;车辆过户完成之前,甲方仍有权向乙方全额主张债权。

六、自完成车辆过户之日起,甲方即为该车辆的所有人。

七、乙方用其车辆冲抵债务后,仍欠甲方〔〕万元(大写:〔〕),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偿还。

八、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承诺完全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以物抵债协议书

以物抵债协议书

合同编

债务人(甲方): 地址:

债权人(乙方): 地址:

鉴于甲方尚欠乙方货款。现因甲方原因不能支付货款,甲方愿意以其自有财产抵偿所欠乙方部分货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以物抵债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务总额

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截至目前,甲方欠乙方货款共计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 抵债财产

甲方自有车辆一台,厂牌型号:,车牌号: 。 第三条 抵债金额

双方同意抵债财产折价人民币万元,用以抵偿万元货款。 第四条 抵债财产的交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车辆交付乙方。 第五条 风险的承担

自车辆交付时起,车辆所有权转移至乙方。因乙方原因暂不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车辆未转移登记期间发生损毁、被强制执行、交通事故、罚款等财产风险、侵权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及其他风险的,相应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附则

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一方应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

以房抵债协议书
《以房抵债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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