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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4 08:37:02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临时用地协议书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经双方协商就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使用乙方集体土地(折合亩),为耕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即从至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续租协议。

三、临时用地补偿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以年为单位逐年补偿,耕地每年每亩元(按市政府公布的年产值标准执行),其他土地(非耕地)减半计算。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有权按协议取得并使用土地,制止和排除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和妨碍行为。

1.2有权要求供地方提供使用土地的相关批件、资料。1.3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处理使用土地涉及的各项关系,制止、排除甲方用地中受到干扰和妨碍行为,保证甲方正常用地和施工。

2.2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如出现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一

1 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3向被用地的权属单位、组织或个人及时支付用地补偿费用。

五、本协议由双方签字起生效至临时用地期满为止。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及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村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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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协议书

用地单位: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XXXX建设需要临时使用乙方土地,乙方愿意提供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地[2012]XX号)、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X国土资[2010]XXX号)文件精神,在XX镇政府主持下,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临时用地坐落、面积、类型

临时用地位于XX村,总面积为XXX公顷,农用地XXX公顷,未利用地XXX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用途:包括XX加工设施、XX设施、原料堆场、临时房屋等。

三、使用期限:2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权力及义务

1、乙方按本协议向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利。

2、乙方对提供的土地应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保证甲方使用过程中不受当地人员以土地权利为理由的干扰,保证甲方正

1 常使用。如因该土地分割发生纠纷以及甲方正常使用期间村民干扰造成甲方延误工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后果,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配合甲方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甲方支付乙方临时土地补偿费每年每亩XXXX元,青苗补偿费一次性XXX元/亩。第一年临时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元;第二年仅有临时土地补偿费,金额为 XXXX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XXXX(小写 元),该款项一次性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乙方负责在15天内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甲方负责在15天内支付临时用地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XXXX(小写XXXX元)给付XX镇财政所(账号:XXXX),镇财政所根据村上报的被征用农户土地补偿费用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如果农户直接向甲方要求支付,乙方应对此负责,但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4、临时用地需要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按照X政[2011]X号文件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除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外,乙方不得提前收回。

6、严格用途管制。甲方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甲方不能影响乙方的

2 生产道路和水系畅通。

7、甲方临时用地期满前,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复垦未完成或验收未合格影响下一季之农作物种植的,赔偿乙方青苗补偿XXX元/亩及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直至验收合格并交付农户耕地为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2、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临时用地经XX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生效。

八、其它。在同等条件、同等价格、同等质量的情况下,院墙内的杂活,需要从社会上用工的,由XX镇政府出面和甲方协商,应优先考虑。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国土资源局、XX县XX镇政府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3 见证单位(公章)

见证单位代表:

XX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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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鉴证方):

乙方承建娄邵铁路工程,需临时使用甲方土地作为建设,为支持乙方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甲方同意按照娄邵铁路临时用地文件补偿,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类别:(亩);

1、

2、

3、

4、旱地(亩) 水田(亩) 荒地(亩) 林地、果林(亩)

以上清单附后

二、使用土地时限;

土地使用时间为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乙方工程完工退场之日止。

三、用地补偿及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将按照娄邵铁路下达相关临时用地补偿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甲方要积极做好临时用地被占用前的清理工作,确保乙方工程的顺利施工,丙方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乙方施工完毕退

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退场。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要求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费用,乙方退场前要按照文件精神与甲方、丙方协商土地复耕办法。

五、未尽事宜及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报上级单位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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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协议书

甲方:中国葛洲坝集团平华公路施工总承包四分部 乙方:

为了更好地推动平华公路项目的建设,甲方需使用乙方部分土地作为施工用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临时用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标准及费用

甲方租用乙方临时用地为 亩,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元,租地费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使用期限

迄交地之日起使用期限为三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如需继续使用,支付每亩每年 元的年租金即可。

三、支付方式

在本协议签署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在甲、乙双方指定,认可度范围内临时占用土地,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用地费用。

2、甲方在使用期间及以后不存在中间任何费用,该地所有额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在临时用地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使 用。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干扰甲方正常施工。否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临时用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在土地使用期间引起的与周边群众发生的纠纷,积极为甲方创造一切便利条件,决不允许出现上门滋事,无理取闹,干扰甲方正常施工和生活秩序等现象。

此协议一式叁份。如有异议需在签订之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经双方认可,不得违约,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向甲方公司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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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协议书

人:陈香

(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权属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S323线陇县至榜罗公路秦安至礼辛段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S323线陇县至榜罗公路秦安至礼辛段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地位于我标段K82+520清溪河中桥0#桥台左侧,该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二、用地面积

用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按照实际指界,施工中有超出放线范围的,依据本协议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具体使用时间由乙方同意平整场地开始计算。

日至

日。

四、临时用地补偿及其他事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土地转租给甲方作为桥梁箱梁预制场使用,租赁费为每年

元(大写:

分)。

五、付款方式

1、

2、甲方与乙方结算,乙方将临时用地补偿款发放至农户。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按照事先约定合理有效的使用该土地进行钢筋加工及钢筋存放区域。

②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乙方补偿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支付乙方土地补偿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土地平整工作,并妥善处理该土地农户的纠纷问题。

②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③乙方承诺对甲方所使用土地在规定年限内拥有产权和使用权,

任何个人或集体对该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由乙方及时负责调解并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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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复垦监理单位: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因修建邯济铁路需占用甲方所辖的王楼村的耕地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占地补偿费用已在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并补偿到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十九号令)中第四条之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乙方负责上述临时用地的复垦。为确保该用地得到及时复垦,由甲方对土地复垦行使监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临时用地需复垦的位置及数量。

该临时用地位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王楼村铁路南侧,需复垦的土地总面积为: 5.267 亩。

二、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及监管方式:

1、乙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除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若对已复垦土地的耕种标准有分歧,耕种标准应由第三方土地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双方应共同遵照执行。

2、为确保乙方的临时用地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由甲方先采取收取乙方复垦保证金的方式行使对乙方的监管。

3、复垦保证金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做

好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内发

【2010】61号)执行。临时用地期限内复耕保证金总额为: 28135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叁拾伍).

三、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支付方式及双方法律责任。

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将复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中。(开户行名称:;账号:)。

2、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应为专项资金;甲方不得 擅自挪用。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

3、在乙方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并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15天内无条件全额返回乙方的复垦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退还乙方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其他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未果,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甲方代表

乙方: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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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概况

1、租赁土地的位置:赤峰市喀喇沁旗仓窖村

2、该地标的土地,靠东为: 道路 ,靠西为: 高速公路 ,靠南为: 蔬菜大棚 ,靠北为: 果林 。其中,南北长 12.5 米,东西宽 42.3 米,土地总面积为: 约404.2平方米,折合约亩,详细见附图。

3、土地使用功能:主要用于乙方承建的 赤朝高速公路一标段 工程项目部临时道路和临时停车场用地。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该地标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水井)的管理权、使用权一并让与乙方,乙方享有对该地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加以整合、使用和管理等权利。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

3、甲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4、租赁期满后,若工程未结束,乙方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甲方应予以同意,但乙方应按该协议规定的租赁金额支付给甲方。

5、协议期限内,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该地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水井)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6、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该土地上从事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从事与使用功能无关(道路和停车场)的其他活动,不得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

3、在租赁期限内,如遇到政府法令性征地,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退回剩余租金,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4、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按逾期天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

滞纳金,乙方擅自解除协议的,所交纳租金不予退回。

5、乙方对该地标内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水井)有保护、爱护和维修

的义务。

6、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要求延长租期,但应按协议规定的租赁金额

支付给甲方。

7、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协议租赁金额为:大写:,¥元。

本协议租赁金额已包括该地标土地范围内所缴纳的各种费用。

五、付款方式:协议签订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租金元,

其余元在前付清。

六、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甲乙双方因租赁协议发生纠纷,由租赁该土地的所在地法院进行

裁决。

八、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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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周宁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 项目建设,需使用周宁县 镇 村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其中耕地 m、未利用地 m)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

222

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活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以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活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的,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构(建)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买卖、租赁或在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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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交二公局三公司克大6标项目经理部

1.因乙方施工需要建立炸药库,临时用朔北乡代同庄村甲方土地作为施工运输道路两年(2015年5月22日—2017年5月30日)。乙方需要对甲方土地进行一次性补偿人民币1000元。

2.若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则按补偿的金额对甲方予以金钱折算补偿。若使用期未到,乙方不能向甲方提出退款要求。

3.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再提出任何要求,并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施工。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

(签章)

证明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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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石高速改扩建临时用地协议书甲方:(后称甲方)乙方:中交二公局六公司京石高速改扩建JS4标项目部(后称乙方)因京石高速改扩建需要,乙方需要租用甲方的土地作为施工所需的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拌合场地以及钢筋加工场、临时便道和项目经理部驻地等临时用地,现双方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县高速公路指挥部、李郁庄乡政府等多方面的协商下达成以下协议:临时用地位置:本地块位于**县李郁庄乡古庄营村和付家庄村、张百户营境内(京石高速主线桩号K89+右侧100米处)。

1、土地性质:甲乙双方经政府部门和国土部门鉴定,确认土地性质及归属权合法后,共同丈量土地面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集体声明其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2、临时用地目的:乙方因施工需要,在租用地范围内建设混凝土、沥青拌合站、水稳碎石拌合站以及钢筋加工场和项目部驻地建设用地,该场地需进行场地硬化和修建施工道路。

3、临时用地的面积及金额:土地共计亩。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元,租用三年合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租金每年结算一次。

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金额:

1、一次性青苗补偿______亩,每亩元,共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2、土地内所有树木、坟地、水井等附着物均按京石高速公路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大树:棵,计人民币元。厘米以下树棵,每棵元,计人民币元,坟墓座,每座元,计人民币元。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六、租用时间:自2012年月日起,暂定三年,如因工期延长再需使用,按此协议续签,其价格及合同条款不变。

七、支付方式:乙方进入场地后,由**县京石高速公路指挥部一次性支付所有青苗补偿金(青苗补偿金为一次性补偿)、地面附着物和年的土地租金,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八、双方责任:乙方支付费用后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土地租用期内对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可以在租用的土地内进行任何施工活动,甲方不能干预。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场地周边的地方关系;地方村民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阻断地方道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等进行强买、强卖、强包、强装和强卸。本着友好和善,平稳和谐的精神双方和平共处,乙方工作人员要尊重民风民俗,尊重当地百姓和领导,文明待人,礼貌处事。约定如下:

1、乙方的项目部驻地建设、混凝土拌合站、沥青拌合站、水稳碎石拌合站和钢筋加工场由项目部自行组建队伍进行建设,甲方负责协助协调周边关系,不参与以上各项目的建设。

2、从省道至乙方项目部驻地和拌合场地的道路需要部分加宽,路边杆线和障碍物由甲方进行协调处理。该道路,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负责维护修缮。

3、如因施工需要场地面积不满足乙方需要时,甲方能够及时帮助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

1、2款规定给予解决。

4、场地内的坟地,电线杆及其它地面附着物由甲方按乙方施工要求及时清理,所需费用经乙方确认后县高指一次性支付,场地内水井如果乙方需要,协商后按每口井一年元支付一定的租赁费。乙方施工完毕撤场后,确保水井的完好使用,但不负责坟地及杆线的回迁。

5、乙方进场后甲方必须在施工期间协调好本场地周边村村民关系,不得出现阻工现象,甲方有义务做好宣传工作,不得有村民私自进入乙方场地内闲逛,玩耍,更不能有盗窃行为,违规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九、其他约定:临时用地在乙方工程结束后,依据京石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乙方对租用土地进行清理、复垦。如果乙方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没有清理、复垦,按京石高速临时用地恢复标准予以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一、因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乙方贰份,甲方贰份,**县京石高速改扩建指挥部壹份,李郁庄乡政府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篇:临时用地协议书1

临时用地协议书

用 地 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用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根据文件,甲方需使用乙方集体土地,用于兴建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宗地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乡(镇)村组,其四至界线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该图须经甲、乙双方盖章认可。

二、用地面积

总面积平方米(亩),其中农用地平方米(亩)、建设用地平方米(亩)、未利用地平方米(亩)。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5]11号文件及夷陵区人民政府夷政发[2006]1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协商,按占一季补一季的原则,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元整)。甲方临时用地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适宜耕园地种植。

四、付款方式

甲方临时用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一次性付清临时用地补偿费,乙方负责在日内清除地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拾份,由三方签字盖章且该宗地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甲方:(章)

负责人:

乙方:(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第12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德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乙方:德州枫度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承担后续零星工程及维护任务,需继续使用位于马颊河路以南,石运客运线以东、地屋刘村以北的土地。面积共计49.4亩。

二、临时用地审请延期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复垦保证金前期已由中铁六局石济客运段二分部缴纳,经与其协商,现由乙方申请继承使用。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六个月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认为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可以在一个月内退进行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由甲方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保证金。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六个月内,乙方仍未按要求达到复垦条件的,乙方同意土地复垦保证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成)筑物。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第13篇: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2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建设及地项目:渝怀铁路二线长寿段

甲方:

乙方:

为确保渝怀铁路二线(长寿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乙方使用甲方辖区部分集体土地,作为项目施工中的临时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重庆市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54号)第五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08〕231号)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长寿府发〔2008〕9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使用等村耕地亩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需延期用地,乙方应在期满90日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甲方签订需用协议。

三、乙方义务及责任:

(一) 负责向甲方提交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抄送区铁建办、区国土局),红线图、土地复垦方案等其他相关文件及相应资料。

(二) 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及缴纳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

由乙方支付甲方工作经费暂定500元/每亩•年。

复耕保证金8000元/亩х亩=元。

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圆角分。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费用汇入甲方账户。

五、乙方在用地范围内,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途径,不得自建永久性建筑物,违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临时用地到期后,如乙方不再续租,应在撤离现场30日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撤离报告,并在一个月内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占用耕地的由乙方按国土复耕规定支付复耕费,每平方15元。如复耕时国土规定提高,执行新的复耕标准。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恢复到耕种条件,以相关部门会同组织检查验收为准。

由乙方负责复耕后的补偿费,当年负责青苗费100%,次年50%,第三年30%。

六、对不能复垦的(搅拌站、弃土场、新修便道、原有村道扩宽等部分)和复耕不足原面积的临时用地,由长寿区铁建办、渝怀铁路公司组织甲、乙双方及相关单位到现场确认面积,由乙方参照国土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相应村、组,不农转非。

七、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本协议的相关款项到帐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房屋拆迁除外)。

2、乙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因乙方用地与

村民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备注栏说明。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三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200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年月日

第14篇:临时租用地协议书[1]

临 时 租 用 地 合 同

出租方:何 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贵阳臣功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我公司用地需要,临时租用甲方位于原肉联厂南大门右边(原厂围墙外)约0.1632亩(合108.8平方米的空地)责任地使用。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多次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临时租地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

1、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租用甲方约0.1632亩(合108.8平方米的空地)责任地使用;租用时间从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租用期暂定为二年。

2、甲乙双方约定,在租用甲方责任地期间的租金由乙方负责支付。该土地租金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在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两年的租金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出租地,或提高租用地租金;否则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付的租金,并赔偿乙方在该块地上投入的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4、甲方对外出租的责任地应为自有的、并独享对外出租的权利(即该土地是不与他人有争议的)。如他人对甲方出租的责任地提出争议时,必须由甲方负责解释和处理到位;若甲方因此与他人发生争议,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均由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合同到期时,如乙方需继续租用甲方责任地时,乙方必须享有优先权。

6、甲方收到乙方租用地租金后,应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影响或阻碍乙方对租用地的使用。

7、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村委会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乙 方:新天村村委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15篇:5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被占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临时占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单位:会(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临时用地位置(具体位置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用途:工棚、临时活动房

三、临时用地期限两年。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止。

四、临时用地面积:37.5亩,其中:耕地17亩,其他土地20.5亩。

五、临时用地补偿43180元。

(一) 土地补偿费(2年):28080元。

1、耕地土地补偿费:800元/亩X17亩=13600元;

2、其他土地补偿费:800元/亩X20.5亩=8200元

(二) 青苗补偿费:300元/亩 X 17 亩=5100元、

(三) 附着物(树、竹等)补偿费10000元

六、在本协议期满,乙方不需要继续使用该临时用地,则由乙方在本协议期满

负责达到复耕要求,并一次性包干支付给乙方复耕等费用(耕地地利差异补偿费)800元/亩 X 37.5亩=30000元。

七、上述各种费用合计:73180元,大写: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 临时用地期满,乙方确需继续使用临时用地的,需要提前30日向国土

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二) 临时用地复垦后,乙方需报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若验收合格,且甲方

付清了复耕费用,甲方无条件地自行组织耕种。

(三) 临时用地补偿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贰份。该协议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16篇:临时电线杆用地补偿协议书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小龙高速公路土建第六合同段

因乙方施工临时便道需要扩宽,扩宽需占用甲方旱地。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以 元人民币(大写: )支付给甲方,作为临时便道扩宽用地补偿费 。除此之外不在支付任何费用。

2、该费用支付后,甲方要提供土地,并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扩宽便道及施工车辆通行等工作。

3、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协议。

4、此协议签订后生效,有效期为乙方施工结束为止。

5、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清乙方以上所有费用

6、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_________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复垦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亩,旱地按_________元/亩,非耕地按_________元/亩标准收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_________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50%。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_________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8篇:临时用地政策法规

临时用地政策法规

宣 传 手 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 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0‟8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加快构建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全省一大批铁路和高速公路相继开工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将面临繁重任务。为切实加强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强化落实,充分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1

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是省委、省政府重新审视四川省情、着眼创造和发挥区位优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基础性战略。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是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的关键,关系四川当前和今后百年发展,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全省上下要抢抓机遇,把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攻坚破难,再鼓干劲,加快建设步伐。

用地保障工作是铁路和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沿线企事业单位和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对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 2

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按“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快办理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手续,为用地保障工作创造条件,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全力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依法按程序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与项目公司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组织征地拆迁,按计划提供建设用地,足额兑付补偿资金;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和权限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负责本地区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3

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主体。负责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用地拆迁范围,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参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测算,与地方政府共同核实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补偿费用;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占用或损毁的水利设施、道路的还建和修复;负责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拆迁补偿其他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措施,确认铁路建设项目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

国土资源厅负责用地保障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监管。负责优先保障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指导、审查用地报批材 4

料,并组卷上报,跟踪协调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负责审批或审查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负责审核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测算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负责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的政策性问题。

林业厅负责占用林地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指导和审查占用林地报批材料并上报,以及控制性工程占用林地报件的审核、审批或审查,跟踪协调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情况。负责协调处理占用林地的政策性问题。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和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广播电视、文物、铁路、电力、电信、石油等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5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一)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

1.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规定,按照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征地补偿。位于同一年产值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以统一年产值覆盖范围,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和农业人口统计数据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执行。

6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和各市 (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实行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及规划要求落实宅基地。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涉及城镇规划区外拆迁农村宅基地的,新划安置宅基地要尽量利用非耕地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并落实占补平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种抢栽的作物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凡杆管线或道路委托迁改 7

的,要按照只计直接费、不计间接费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双方审查认可后,签订委托迁改协议,由被委托单位限时完成。

4.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原则上采用农业安置,但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且主要从事种植业的,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好长远生计问题。

(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有林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要切实做好补偿和恢复工作。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则组 8

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依据法定权限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协商确定:半年按每亩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l年按2.5倍计算;l年半按3倍计算;2年按3.5倍计算(超过下限年限、不足上限年限的按上限年限计算),占用其他非耕地的补偿标准原则上减半计算。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的责任人,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园地前应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在临时用地结束后按照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用地复垦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其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 9

偿标准实施补偿,并缴纳相应减少的耕地面积的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临时用地单位对在施工中损毁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其原使用功能。

(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 10

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 11

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 12

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五、加强资金筹集和管理,及时到位建设资金和兑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资金筹集的有关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良性互动和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和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参加共建的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要确保所承担的项目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到位。铁路建设中,凡市(州)委托省铁路投资集团作为四川省出资方代表的,市(州)要按协议和计划将所承 13

担的资金拨付到省铁路投资集团;凡承诺和已明确承担的资本金或征地拆迁经费,均应按年度出资计划将所承担的资金按时拨付到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确保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需要。

铁路建设项目要按照“总额控制、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额度并纳入概算,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开支,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要为被征地拆迁对象开设专用帐户,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直接兑现到被征拆对象手中。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资金。

六、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机制,推动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

14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省铁建办、交通运输厅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到位情况的收集并定期通报,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5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16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17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8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 19

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 20

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占用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占用林地管理规定重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21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条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零星林木补偿按各市(州)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的标准执行。

(二)成片林木及苗圃地补偿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3‟4号)第四条规定标准计算。

22

第19篇:临时用地申请书

临时用地申请书

xx县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xx县xx镇党委、政府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推动区域发展的战略重点来抓,加快集镇建设,强化服务功能,提升集镇品位,推进镇村融合。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人饮工程,建设管网供水工程、村通村公路硬化工程、建材农贸综合市场,启动村镇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街道景观改造,综合整治府店公路沿线,新建2个110kV变电站,实施河道覆盖工程,协助野大公路xx段改造工程。

综上所述,工程量之大前所未有,所需建筑材料之多不言而喻。因此,在施工材料的储存和保管问题上,还将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较严重问题,给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甚至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所以,急需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建筑材料存放场所。

我们xx行政村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相当便利。为了发展村级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地方建设,根据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批示,经过村委和村民的充分酝酿,拟在本村的两块荒地上设立建设材料存放场所。建成后,既可以解决施工企业对材料管理难、不安全的问题,也可以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其中一块地位于xx村南沟沙圪堵,占地面积20亩,所占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水沟,西至打谷场,南至榆树,北至天然水渠。另一块地位于xx村小南沟石坡,占地面积50亩,所占宗地四至界限为:东至阳洼地界,西至沟底,南至高路梁,北至沟底。请贵局审核,办理临时占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特此申请

尊敬的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经 ----批准进行---- 工程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需在---- 区

----乡使用临时用地面积----公顷作为----工程材料堆放场地,现将有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资料呈上,请予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用电申请报告用电申请报告用电申请报告用电申请报告

昔阳县供电局领导: 中铁十一局集团于2010年12月中标承建阳左高速公路ZB2工程项目工程,工程任务为起于昔阳县李家庄石寨沟村、终于昔阳县乐平镇建都村,里程K13+100-K23+700,线路长10.6Km。 集团公司接中标通知后,我部立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目前人员设备已经到位,临时设施正在积极的组织修建。为满足施工要求,有效解决施工用电,我部须安装1250KVA变压器1座、800KVA变压器3座、630KVA变压器1座、500KVA变压器2座,400KVA变压器1座,250KVA变压器1座,现申请就近从地方高压线电力干线安装变压器驳接使用,请予以批准!中国铁建十一局集团阳左高速ZB2标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20篇: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

土山镇国土资源所:

因S344工程施工需要,依据项目环评报告要求,为了不占用耕地,利用闲置地块,拟在土山镇黄山村(唐山村)建拌和站一座,需临时用地约22亩,请求国土部门给予审批,工程完工后所有设备即行拆除。

特此申请!

中交二航局S344省道工程项目部

临时用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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