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许可
1、临时建设用地申请书;
2、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城区规划内);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临时用地合同》及付费凭证;
8、用地规划平面图(表明位置图);
9、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协议出让
1、用地单位申请书;
2、建设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6、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7、农用地转用资料(包括省政府批复、坐标、勘测定界图、地类),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情况说明;
8、编制协议方案、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确定低价资料;
9、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政府批准;
10、协商、签订意向书;
11、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文物等部门,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2、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数》和财政部门出具额罚款收据复印件;
13、以及需呀提供的其它资料。
土地他项权利(抵押)设定登记(国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抵押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5、低压宗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6、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7、抵押物清单;
8、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9、抵押批复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额数(划拨土地时提供);
10、结婚证复印件(并到场签字);
11、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12、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13、土地部门应当提供其他文件材料。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1、用地单位申请书
2、建设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6、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7、农用地转用资料(包括省政府批复、坐标、勘测定界图、地类),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情况说明;
8、编制协议方案、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确定低价资料;
9、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政府批准;
10、协商、签订意向书;
11、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文物等部门,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2、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数》和财政部门出具额罚款收据复印件;
13、以及需呀提供的其它资料。
国有现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1、用地单位申请书;
2、建设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6、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7、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确定补缴价款资料;
8、原土地使用证、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
9、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文物等部门,相关部门出具的一件;
10、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1、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1、用地单位申请书;
2、建设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6、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灾害文献学评估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7、农用地转用资料(包括省政府的批复、坐标、勘测定界图、地类),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情况说明;
8、编制协议出让发难、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确定底价资料;
9、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政府批准;
10、协商、签订意向书、公示;
11、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文物等部门,相关部门出具的一件;
12、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3、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
1、用地单位申请书;
2、建设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批复、立项批复或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批复;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规划许可证;
6、按规定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7、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确定补缴价款资料;
9、原土地使用证、原属出让用地的提供原出让合同;
10、涉及环保、水利、林业、铁路、文物等部门,相关部门出具的一件;
11、涉及违法占地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12、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项目单位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正式文件):内容包括拟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占用耕地的);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表格原件国土资源厅统一格式,报市局、省厅、部预审项目需提交四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不报)。
4、依法用地、依法采矿情况核查表。
5、有违法占地或违法采矿的,附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复印件);
6、矿山企业用地项目,附财务股出具的缴纳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表及凭证复印件。
7、改变土地用途项目,附原用地批准手续及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复印件);
8、设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平面布局图(蓝图)、地理位置图,并加盖设计部门资质专用章;
9、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彩图);
10、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彩图)。占用耕地的标注项目用地的补耕图(局部彩图);
11、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原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原件)和修改规划听证纪要(复印件)。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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