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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3 08:34:36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放弃继承权协议书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戊方:,身份证号:己方:,身份证号:

甲方和乙方是夫妻,丙方是甲、乙双方的儿子,丁、戊、己三方是甲、乙双方的女儿。甲方与年月日过逝,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乙、丙、丁、戊、己五方是甲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丁、戊、己四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当地民俗,乙方与丁、戊、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乙方和丁、戊、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包括地产、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

三、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经乙、丙、丁、戊、己五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乙、丙、丁、戊、己五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丙方:日期:日期:

丁方:戊方:日期:日期:

丁方:见证人:日期:日期:

公证机关:

日期:

推荐第2篇:放弃继承权协议书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丁方:

,身份证号: 戊方:

,身份证号: 己方:

,身份证号: 庚方:

,身份证号: 辛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系被继承人

的女儿。

日过逝,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

。被继承人在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就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与辛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该房屋由辛方继承,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方今后不能就该房屋的任何事宜向辛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辛方同意继承上述遗产。

三、在办理上述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辛方负责。

四.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各执一份,办理公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方:

见证人:

公证机关:

推荐第3篇: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

[20请输入年号]请输入字内容字请输入文号号

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时间: 年 月 日出生,住请输入详细地址。

被继承人:请输入姓名,男,请输入出生年、月、日出生,请输入去世年、月、日死于请输入去世详细地址。

查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是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的请输入称谓,是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请输入被继承人姓名死后遗留财产情况如下:

(1)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2)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3)请输入遗留地点、内容及明细条款

以上遗产,依法应由继承人请输入继承人姓名继承。特此证明。

输入公证处名称公证处

公证员(签章)

2013年7月8日

推荐第4篇: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 100元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 600元

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 每件 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 300元

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每件 200元 (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 每件/年 50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凭证 每件/年 50元

物品 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 200元 (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 300元

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 100元

营利性的 每件 1200元

其他现场公证 每件 400元 (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 每件 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 每件 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 每件 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的 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 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每件 20元 (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 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200元 (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 100元

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 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 50元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每件 20元 (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 3000元 (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

3.查阅公证档案 每卷/次 30元

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 50元 (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 80元

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

5.公证专项调查费

本省范围内 每件 100元

省外或涉外 每件 双方协商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1.未经审查的 每件 10元

2.已经审查的 每件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

十二、公证书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注:以上标准仅供参考

推荐第5篇:放弃继承权

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

声明书

我们的父亲xxx,母亲mmm均应病去世多年。父母养育我们姐、弟、妹三个子女:为姐xxx、弟aaa、小妹bbb我们姐妹均早已出嫁成家立业,兄弟aaa也已结婚成家有自己的家庭。我们都很幸福,因为我们各自的家庭和谐,姐妹兄弟团结友好。现在我们老村正在按政府的要求面临拆迁,依据继承法,我们姐妹和兄弟aaa一样有父母遗下房产的继承权,但考虑到父母留下的房产并不多,大多房屋均是兄弟aaa亲手自建的,经商议我们姐妹决定放弃父母遗下房产的继承权,特此声明,父母所有的房产均由兄弟aaa一人继承。谨此。

声明人:

2014年▁▁月▁▁日

推荐第6篇: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推荐第7篇: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推荐第8篇: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301243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死亡证明、

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篇2: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

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3: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901196807100053。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篇4: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表

填表须知: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篇5: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遗嘱、遗赠公证

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赠与公证

办理赠与公证,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赠与人未婚的,应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2)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书;(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4)赠与合同;(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理证据保全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 100元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 600元 对物的保全

⑴不动产保全 每件 700元

⑵其他物证保全 每件 300元 侵权行为、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 500元 5.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 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 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 4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 75元 (如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0.3%收取 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 每件 200元 (需上门办理的,加倍收费) 2.保管遗嘱 每件/年 50元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下同) 3.证明清点遗产 每件 200元 4.证明保管遗产

凭证 每件/年 50元 物品 每件/年 200元 5.确认遗嘱的效力 每件 200元 (同时办理继承公证的免收)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申请人为公民的 每件 300元 申请人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 每件 7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 100元 营利性的 每件 1200元 其他现场公证 每件 400元 (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 每件 400元 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 每件 800元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 每件 1500元 10000001元以上的 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 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 每件 20元 (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 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200元 (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4.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拟非经济类文书、代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 100元 代拟经济类文书 每件 200元 5.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 50元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最高收费200元;书面解答的每件收费5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1.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每件 20元 (如计划生育协议、宅基地使用协议等) 2.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每年 3000元 (需办理公证的,按公证收费标准另收费用) 3.查阅公证档案 每卷/次 30元 4.翻译费(含打印、校对费) 公证书译英文 每千字符 50元 (不足千字符的按千字符计算,下同) 其他资料中英文翻译 每千字符 80元 稀少语种的翻译 参照英文翻译收费标准 双方协商 5.公证专项调查费

本省范围内 每件 100元 省外或涉外 每件 双方协商

十一、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1.未经审查的 每件 10元

2.已经审查的 每件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50% 十

二、公证书 公证书正本按有关规定“一式三份”或“一式二份”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增加份数的,公证处可另收取副本费,每份20元。

推荐第9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父母存款)

声明人:

姓名: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的儿子(女儿)。

姓名:______,男,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的儿子(女儿)。

我(们)的父亲(母亲)______,因______(原因)于____年___月__日在______(地方)死亡。其生前在_________银行遗留存款人民币________元(以实际余额为准),帐(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上诉存款属于我(们)父亲(母亲)______的共同(个人)财产,据我(们)所知,其夫妻对上诉财产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上诉财产中的________份额应为_________的遗产,我(们)对上诉遗产认定无异议。又据我(们)的了解,_______生前没有立遗嘱处理上诉财产,也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们)是上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现在我(们)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诉遗产的继承权,且决不后悔。我(们)完全同意由________作为申请人,在富平县公证处申办上诉继承权公证。

附: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声明人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该声明书,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

声明人(亲自签名并按指印): 见证人: _____________ 时间:二〇一__年____月__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第10篇:继承权公证书空白

继承权公证书

(2013)黑北证内民字第101号

申 请 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 。

被继承人: ,男,于 年 月 日死亡,生前住 ,公民身份证号: 。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 因继承被继承人 的遗产,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存单账号证明(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民书(5)、结婚证(6)、继承权证明

受理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

日因病在 。

二、继承人 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 遗留的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储蓄所存单 元整人民币,账号: 存期 年。

三、据被继承人 的继承人 称,被继承人 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嘱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账号证明一张)开户日期: 年 月 日,存款金额 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 配偶 ; 子女共 人,儿子 ; 的父亲 , 的母亲 。

其中 的父亲 , 的母亲 , 的配偶 分别 年 月、年 月和 年 月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 ,身份证号: ,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迟丰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 的父亲、母亲、配偶均先于 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

的遗产由

一人继承。

身份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北安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第11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张艳菊, 女,一九六三年八月九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进路233号,身份证号码:422224196308090049

张艳华 ,女,一九六九年八月十三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三路7号,身份证号码:420983196908139607

张艳辉,女,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前进路247号,身份证号码:422224197209280028

我们的母亲李忠英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病故,她生前遗留有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曹塘角村一组的一套砖木结构房屋,房屋面积壹佰肆拾贰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广集建(96)字第0105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00107号,是父亲张世强和母亲李忠英的共有财产。她生前没有留遗嘱,也没有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我们声明放弃对上述房屋属母亲遗产的继承权,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们都已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王运莲,女,一九五零年四月十五日出生,现住现住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一路91号,身份证号码:420983195004159600

我与夏修德是夫妻关系,我的丈夫夏修德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死亡,他生前遗留有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许家井六(1)组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积壹佰陆拾叁点贰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广集建(95)字第010408312号,他生前没有留遗嘱,也没有与其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现我声明放弃继承权,由我的第三子夏华凯继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都已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第12篇: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

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

吉林省长春市忠诚公证处:

李庆祥于1995年3月2日去世,龚树清于1993年7月9日去世,李庆祥与龚树清是原配夫妻。李庆祥与龚树清共生育6名子女,长子李宪文,次子李宪章,长女李秀文,次女李秀清,三女李秀兰,四女李秀华。李庆祥与龚树清无收养子女,无非婚生子女。龚树清死亡后,李庆祥未再婚,李庆祥的父母均先于李庆祥去世。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社区盖章:街道盖章:

经手人:经手人:经手人:

电话:电话:电话: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3篇: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申请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X,女,生于19XX年1月13日,住址:,身份证号:。 声明的内容:

被继承人XXX,XXXX是我的父母,父母共育有子女3人即。XXX,生于19XX年1XX月X日,已于19XX年12月21日死亡,XXXX生于19XX年12月1日,已于年月17日死亡。XXX死之后XXXX未再婚。XXX、XXXX死亡后遗留有座落在XXXXXXXX号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花溪字第号。准入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XXX,XXXX的父母都先死于他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上述遗留房屋享有继承权份额。现我经慎重考虑,自愿声明放弃继承上述遗留房屋,决不反悔。

声明人:

二0一一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女,生于19XX年1月28日,住址:。身份证号:

声明的内容:

被继承人XXX,XXXX是我的父母,父母共育有子女 XXX,生于年12月1日,已于1999年12月21日死亡,XXXX生于年12月1日,已于年月17日死亡。XXX死之后XXXX未再婚。XXX、XXXX死亡后遗留有座落在XXXXXXXX26号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花溪字第协议,XXX,XXXX的父母都先死于他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上述遗留房屋享有继承权份额。现我经慎重考虑,自愿声明放弃继承上述遗留房屋,决不反悔。

声明人:

二0一一年月日

继承权申请书

申请人:,男,生于2日出生,住址:。 申请内容:

继承人已自愿声明放弃继承上述遗留房屋,所以上述XXX、XXXX遗留的上述房屋由我XXXX一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XXX,XXXX是我的父母,父母共育有子女人即、、。,生于19XX年12月1日,已于年12月21日死亡,XXXX生于年12月1日,已于年7月17日死亡。XXX死之后XXXX未再婚。XXX、XXXX死亡后遗留有座落在XXXXXXXX26号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花溪字第号。准入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XXX,XXXX的父母都先死于他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声明人:

二0一一年月日

第14篇:继承权公证委托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一:死亡证明(有一种如下证明即可) 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社区或单位出具证明后,再由死者生前辖区派出所兼章;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其中一项即可)

二: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一)动产证明:1:存款单据(银行挂失证明);2:公积金证明;3:股权证明;4:车辆所有权凭证;5:其他凭证。

(二)房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房屋信息、拆迁或置换协议)。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所属单位或社区、村组开具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四: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

五: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相关法定继承人均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1、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再由其他继承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2、继承人身在外地又不放弃继承权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持该公证书原件到公证处办理。 六:所涉人员带上身份证、户口本。

七:公证费按接受益额的2%收取。

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

兹有我社区居民(或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xxx的父亲xxx、母亲xxx(父母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xxx的配偶xxx(配偶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共生育x个子女。(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 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篇二: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

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共两页)

一、全体合法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配偶及子女(含所有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

1、内地申请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3)《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5)《收养登记证》。

2、其他申请人提供:(1)护照 或 台胞证和户籍謄本 或 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 或 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均为有效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3、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第二条之4)

二、被继承人(死者):

1、《身份证》

2、《户口簿》 或 户口底册(均到派出所盖注销章)

3、婚姻状况证明: ☆ 《结婚证》。

☆ 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或 法院民事调解书和生效证明书 或 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

☆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死者于2003年10月1日至死亡时未登记结婚证明及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未婚证明)。

☆离异未再婚:离婚证明(见上述离婚公证之材料)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丧偶未再婚:《结婚证》及配偶死亡后未再婚证明、配偶的死亡证明。

(注:未再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日至出证之日未再登记结婚证明 及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身份证号、死亡时间、原因及地点)、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5、死者遗留的财产凭证及清单:如房地产权证、如无房产证另外出具证明、银行存折(到银行补登记最新存款信息)、存单、银行卡(由银行出具最新存款额证明)、股权证明(到工商局打印信息单、复印公司章程并盖章、资产评估书等)、股票(证券公司出具的相关权益证明: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打印股票明细对帐单等)、保险合同(包括发票)及理赔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包括行驶证)等。

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一 ●

三、继承人须亲自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人不在本地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注:见继承权公证须知之二]。

四、死者生前有遗嘱的,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注: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为:经过公证证明的原件;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原件;在外国所立经过公证证明的原件需经外交双认证包括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五、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注:见继承权公证须知之

三、四] 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 或 出具,证明须详列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前住址、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及各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并另外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 注意:☆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亲属关系、死亡在国内发生的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上述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委托书、继承权声明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书、证明材料:

在国外发生的须经 当地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及外交双认证(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在香港发生的由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专用章;

在台湾发生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现场咨询为准。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欢迎垂询。电话:3350478) 本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伯公坳惠阳行政服务中心a栋1楼惠阳公证处篇三:委托公证书(房产继承)篇四: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请与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篇五:如何申办继承权公证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要向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并系的证明。

(七)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第15篇:办理放弃继承权

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二、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做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当事人均应如实陈述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

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

2009年月日

第16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X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XXXXXXX 被继承人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XXXXXX(如:位于深圳市XX区XXX号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八年XX月XX日

(注: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第17篇:代位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

(2011)阜清证民字第568号

申请人:张淑芹,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3504291544,现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林子村512号。

被继承人:王恩合,男,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林子村51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淑芹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死亡证明;

三、继承人证明;

四、储蓄存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恩合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张淑芹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遗留的财产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县伊马图支行存款:

(一)人民币14925.32元,账号0303210921000755299。

二、被继承人王恩合现生存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淑芹、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四人。

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它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恩合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恩合的父母均先于王恩合死亡,现王恩合的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三人对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妻子张淑芹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18篇: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放弃继承权证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我因以前经常帮助我的朋友,在他去世前他立了一份遗嘱,其中有一部分财产是要让我继承的,虽然我得到他的遗产后我的家里人都可以受惠,但是我觉得那不是我们自己的,我还是选择放弃这个继承。那要怎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中顾网律师解答:

放弃继承权是要做出表示的,那可以去公证处办理一下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相关法律法规: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第19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我们是X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20篇:继承权放弃声明

放弃继承权声明

本人系某某之女,我父亲某某于2013年月日去世,其死后名下尚有商品住房一套(商品房信息:坐落、面积等),本人系法定继承人,现本人申明放弃对该套房屋的继承权。该套房屋可由某某某(本人之弟、某某之子)单独继承,并可由其自行处理该房屋。

申明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继承权协议书
《继承权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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