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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9 08:33:21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房屋转让协议书

房产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房产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产及宅基地一套售予乙方,永久为业。双方就房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东西长____米,南北宽____米,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东临____,西邻____,南邻____,北邻____,及现有建筑一套。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_________万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合同签定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房屋交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证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推荐第2篇:宅基地买卖协议

宅基地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法定共有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接受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城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达

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甲方在南阳市高新区乡村组有宅基地一块,向。东西和南北长及面积按院墙圈地为准。靳庄

西进庄7米主路直通向该地块,前面(南邻),后面(北

邻)。该区域为村新批宅基地,横排规划。现该区域正在

建设中。该区域的土地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暂未办理。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该宅基地经双方协商,售价

协议签订后,乙方先行支付该地块的转让款的40﹪。剩余款项待乙方将院

墙圈起来后,且村组关于该地块的相关手续齐备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

甲方将该宅基地的一切手续交给乙方,双方均不得反悔。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该土地面积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

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该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限

3.在该地块出售给乙方时甲方应将该地块的相关村组手续完善:包括村、

组关于该地块转让的有关证明,及该地块出路的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

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

4﹑在该宅基地建房时,甲方须保证乙方有选择建筑施工方及原材料供应

商的权利。

5、甲方必须保证该宅基地的出路顺畅,出路在靳庄西边的7米路通向国道

(因该地块在靳庄最后排,现还未统一规划,故关于该地块的出路问题

必须由组内每户代表的签名及摁指印)。

6、甲方保证在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后,保证乙方将院墙圈起来。

7﹑乙方保证该建筑符合村组建设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妨碍施工的无

理纠纷时,甲方保证出面协调,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8﹑在施工中甲方负责帮忙协调水,电,路三通。

9、宅基地转让后,如果遇到因国家征用等情况时,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该宅基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五倍以上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由南阳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所见证,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法律服务所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及中间介绍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委托乙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介绍(证明)人:乙方:

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月日

推荐第3篇:农村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的买卖中。有五种情况是不能进行宅基地买卖的: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一、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审批权限有哪些?

1986 年《土地管理法》第38 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 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目前讼争房屋转让协议中反映出的情况可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有经乡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有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也有当事人之间自行签订协议转让的。整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对于乡、村两级的确认行为,其效力是否相当,当事人则各执一词,意见不一。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 年及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二、宅基地买卖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宅基地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业已长期、反复、深入地进行过讨论,但争议颇多、观点颇多,无法作出定论。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坚持限制擅自转让宅基地、房地一体转让、诚实信用、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

1、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情况;

2、转让时间、约定形式、协议履行情况;

3、出让方是否为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人,有无无权处分的情形;

4、转让行为有无按规定经过审批;

5、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意见;

6、买受人有无再行转让的行为;

7、房屋有无装修,有无翻建、扩建等情形,有无翻扩建的合法根据;

8、现房屋使用人有无其他住所,是否具备腾房条件。结合客观事实的审查及当事人过错的判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判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哪些情形?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

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人不同及审批权限不同,现有诉争的买卖协议上可见从村委会到乡政府盖章确认的多种形式,更以无任何组织确认的情况居多。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变化上看,诉争房屋转让过程中及其后,宅基地使用权多以未发生改变为主,也有受让方取得行政机关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有取得建房批示许可以及诉争土地被征为国有的情形。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够详尽,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又处于以不予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手段的消极管理状态,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对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二、外村人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关于外村村民能否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问题,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 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 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的含义,普遍的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当然,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目前已有的规定都没有明确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从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等地方性规定中得出禁止该类转让行为的结论,只是一种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引申,该结论并不准确。因此,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从法律条文中当然理解并引申出禁止某类民事行为的含义,并加以广泛适用。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的所有权状态,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只要诉争土地的所有权人表示同意即可,严格的限制流转不符合客观存在的人口流动状况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律师好,我有一问题想请教。我因为在外工作已将户口外迁,父母在农村也有房屋,我想问将来他们不在时我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和房屋。

刘志祥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身份性,流转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颁布)第四十九条: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此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所有权因继承而转移后,继承人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立法原则。 因此,您到时继承房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无法继承宅基地。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宅基地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卖吗?

(一) 处理宅基地纠纷,应该考虑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

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农村宅基地是允许卖的,但是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 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具体规定,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看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导读:在房产案子中,有很多宅基地买受人从农村买了宅基地,但是由于面临拆迁等多种原因,出卖人经常在几年之后以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为由,主张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作为购房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只能就这么算了吗?下文有解决的办法。

一、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关于农村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是,村民出卖农村房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农村房屋不得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肯定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而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所有权为房屋所在地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客观上形成了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状态。因此村民在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未同意处分的不得行使处分权。由此可以得出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或有权处分该财产的人才能处分该财产。根据合同法规定,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了所有权的,合同才有效,

权利人不予追认或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无效。

(三)再一个,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经过法律理论的演变和公私权利的日益明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交易合同之债的效力已经成为不同法律领域的不同调整对象。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制度主要作用集中在公示性上,虽然在不动产理论上,产权变更的标志是登记备案,但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各自独立特性,这种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影响双方债权的成立生效与否,合同效力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二、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救济,即购房者损害如何赔偿

1、现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弥补购房者的损失,在前几年,法院一般会判决卖房者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建和装修部分进行赔偿,但是对房屋增值部分赔偿不多。但是近年来,法院开始对购房者的房屋增值损失进行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购房者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所以说,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购房者来说,可以主张多方面的赔偿要求,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法院对购房者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卖房者过失比较大,比如,明明知道宅基地不能买卖还要进行交易。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掌握相关的证据。

从上面可以看到,宅基地作为一项较为特殊的房产,与一般私有房屋不同,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农民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经过同意,买卖是无效的,为这事对簿公堂的人不在少数,如果购房者遇到了宅基地纠纷,自己不懂的,可在第一时间与专业房产律师联系。

推荐第4篇:农村宅基地买卖(材料)

【农村宅基地买卖】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本文针对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对《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规定的,提出异议登记后的起诉是何种起诉,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应是民事诉讼,是确认之诉。法院的确权与行政机关的处理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事人有选择权,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二是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单独的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屋可以自由的买卖;出卖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所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合同。三是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常见的5种问题做了分析,认为:

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车主与所挂靠的公司是共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时的赔偿问题,对机动车所有人不投保交强险的,在发生事故后,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数额,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不足的部分,再由责任方按过错程度分担。

3、关于机动车买卖不过户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应让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有的车主为逃避责任可能会串通他人,与没有赔偿能力的人订立车辆转让协议,来逃避赔偿责任,可以规定,原则上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实际车主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原车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肇事车主、司机死亡其亲属得到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对方受害人起诉肇事车主、司机的近亲属赔偿怎样处理?提出死亡赔偿金可以视为遗产。四是对农村建房时发生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探讨,对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和农村建房时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提出了看法。

一、《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实务中往往是先经行政诉讼,能否不经行政诉讼直接确权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规定的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存在不同的认识,该条规定的诉讼应是确认之诉,属于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原告梁某诉称:2001年12月11日,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郭某位于睢县城关镇水口路南段路西的一宗面积为545.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土地使用权证办在了被告的名下。因被告想独占该块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纠纷,现睢县国土资源局已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原告的异议进行了登记,为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使用权为原、被告共有。睢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属土地使用权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中院认为该案应由政府处理,不属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原告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法院的做法是对是错呢?笔者做以下评析:

(一)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是一个程序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对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在《物权法》实施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有:

1、行政诉讼程序;

2、行政机关的自行更正程序,

3、行政复议程序。对没有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起诉期限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间的,对确实登记错误的,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纠正。比如《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责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者人民政府自获知之日起60日内予以撤销、纠正。”《物权法》实施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又设计了一个新的救济程序,即异议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然而,该条法律实施后,各地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该条规定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指行政诉讼,起诉登记机关;有的认为是提起民事诉讼,是确权之诉,凭法院确认的结果,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理由及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

(一)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的效力问题。

对此问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有效,否则无效。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普遍增多,因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做一些探讨。出卖房屋的原因有:

1、一家有多处房屋;

2、发财了,不愿在农村居住,在城市买了房子将老家的房子卖掉;

3、原来家住农村的乡村教师、乡干部、基层单位的职工因工作调往城市或者在城市买了房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未建房的宅基地,是不准买卖的,单纯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是通过审批无偿得到的,是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基本保障,因此,宅基地只能使用,不能单独出卖、转让。对于建了房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即“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出卖房屋是合法的,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对于卖给谁,是卖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是卖给任何第三人都是可以的。因为现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卖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

(二)对于出卖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所建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农村,有些农民建房未经批准,但是房子建成后,土地管理部门不管不问,有些房子建成多年,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有些人将这样的房子卖了,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曾有一个案例:王某在10年前未经批准建了四间房屋,位

置在一乡镇的大街旁,王某将房屋该房屋卖给了张某,现在房屋升值,王某以该该房未经批准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此类案件,不应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

1、王某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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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产权买卖协议

甲方:男.岁,身份证号临汾市尧都区东孔郭村二队村民。

乙方:解文才男 .28岁,身份证号142629198403044310 浮山县槐埝乡燕村。

因家中实属困难,急需用钱,以解决家中因困之急,因此甲方愿将自己一座宅基地:东西米

南北米。以万元卖给乙方。并经大队担保备案。空口无凭,现协议立字如下。

一甲乙双方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宅基地买卖后,宅基地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其亲属不得反悔找后帐。若发生纠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在宅基地之内如何建房与甲方无关,乙方建房期间水电安装甲方协助乙方,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买后遵守本村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应承担的费用,如遇拆迁,和新农村规划均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待遇。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大队担保备案一份,及担保证明人各持一份。

宅基地出卖人:

宅基地产权受买人:

宅基地买卖担保证明人

大队担保证明

2012年10月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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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拥有宅基地一块,面积120m2(收据日期年

月日,收款人,原价款,

收据号,于2011年卖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确保乙方实际占地面积120m2,若乙方现建房占地面积不到120m2,剩余面积打围院围起来。

2、乙方动工前交20000元定金给甲方,甲方必须开具收条,并将宅基地收据原件交公证人王义华手中保管。待乙方一层完工付清剩余款元,由公正人王义华将原始收据交给乙方,甲方将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乙方以备日后办理房产证用。

3、乙方动工期间,甲方负责协调彭山村及周边关系,确保乙方正常建房,因甲方关系未协调好造成乙方停工,房屋不能建,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宅基地定金20000元并赔偿乙方的材料、人工费及其他费用。

4、乙方所建房屋墙脚紧靠隔壁墙脚下,甲方负责隔壁人家不阻止。

5、乙方所需建房材料由乙方自己购买,运输车辆乙方自定,甲方不得干涉。

6、甲方车石头款含在房屋价款内,乙方不再支付此石头款。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2人各执1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证人:公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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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协议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宅基地买卖协议。 1,甲方将自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出售给乙方,该宅基地南北长________,东西宽_____。南临________,北临_______,东临_______,西临________。(其它另注明)

2,出售价格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元订金,余款在办完并过户土地使用证、建房证,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或村委会,乡政府证明等手续,并入住后付清。

3,出售前该宅基地如有纠纷属甲方责任(如出租、抵押、转让及与他人有产权纠纷等) 4,该宅基地的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所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该宅基地、房屋(含附属设施)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政策变动所带来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均与甲方无关。

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和房地产增值部分、装修工程款等相关费用)。如乙方反悔,则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8,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9,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按政策法律的规定办理或过户土地使用证、建房证,房产证等相关手续,所涉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宅基地协议书

转让宅基地协议书

甲方:XXX,身份证号:XXX 地址: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XXX 地址:XXX 经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公平合理,相互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1、位于XXX 4X12共XXX平方,土地编号XXX宅基地,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整),乙方将房屋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以银打款凭条为证)。

2、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转让前无任何纠纷,无任何建筑物。

3、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依据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和证件。

4、如乙方要求过户,甲方应提供所有相关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退还所有购买土地的转让款,并且赔偿乙方按转让款的总额千分之五/每日计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规划的安置协议,规划许可证,集体使用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交给乙方,以便办理相关手续。

6、甲方积极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土地手续办理事宜,该宗土地转让后产权由乙方所有。

7、乙方建好房屋后甲方及家人不得以各种理由违约。

三、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指摸)

乙方(签字盖指摸)

证明人(签字盖指摸)

推荐第9篇:协议书(宅基地)

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乙方:

鉴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13队于2013年12月25日就“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宅基地”有偿划拨使用权事宜对外进行暗标竞投,上述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宅基地仅限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村村民享有竞投资格。乙方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村民,享有竞投资格。 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情况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竞投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报酬。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竞投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竞投所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办理合同地块相应的报建手续。鉴于目前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日后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过户情况下,乙方无条件就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个人名下。

2、现经乙方竞投,已竞投取得位于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五边地A2地块(下称“合同地块”),该宅基地面积为95平方米)。

3、合同报酬: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充分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当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报酬人民币元。

二、涉案地块的基本情况。

1、现乙方受甲方委托,已依法竞投取得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该地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西田坊西冲塘A2地块,合同地块面积为95平方米。

2、合同地块总价款。合同地块价款包括取得合同地块竞价款、合同地块土地管理费、合同地块基础设施费。现合同地块总价款合共人民币305900元(大写叁拾万伍仟玖佰元整)。

合同地块竞价款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为取得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支付的中标款项。经甲方双方共同确定,现合同地块中标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面积共95平方米,竞价款共304000元(大写叁拾万肆仟元整)。

合同地块土地管理费是指乙方受甲方委托竞投取得合同地块后,依约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支付的土地管理费。经甲方双方共同确定,现土地管理费共1900元。

合同地块基础设施费是指依约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支付的基础设施费,具体以收款方出具的收据为主。

3、上述合同地块总价款由甲方向相应收款方进行支付,款项的支付与乙方无关。

三、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属。

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乙方在此仅受甲方委托竞投取得合同地块,甲方为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属人,依法对合同地块享有使用权。乙方对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任何权益。

2、若合同地块日后甲方需要进行建筑,合同地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均为甲方所有。

3、乙方不得在合同地块上进行任何建筑活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为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权属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

2、甲方有权依据现行政策情况下,自主进行建筑。

3、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4、在政策法规允许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及其合法继承人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办理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5、甲方依约履行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约取得本合同的合同报酬。

2、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若乙方拒绝归还补偿款,乙方应向乙方2倍补偿款作为违约金。

3、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不享有有合同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得阻碍甲方使用合同地块。若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阻碍甲方使用或通过诉讼方式导致甲方不再享有合同地块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时,乙方及乙方合法继承人应向甲方支付3倍合同地块总价款作为违约金。

4、甲方在使用合同地块需要进行报建时,乙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六、征收、拆迁、征用补偿款的归属。

合同地块在遇到国家,有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合同地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征收、征用、拆迁等原因需要对合同地块进行补偿时,所得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七、其它约定。

1、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书与有关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十三队所签订的为竞投合同地块所签订有关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由甲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合同地块宅基地因办理报建、水电、垃圾费、管理费等所产生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3、日后若合同地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所产

生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八、通知与送达。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之间文件来往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所有的书面材料以到达以本合同所述通讯地址,视为已送达。如地址变更的,须书面形式函告对方。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均有权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订日期:

乙方: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宅基地买卖案例编报

【案情】

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仇文燕、莫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生效后,仇文燕、莫湘没有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莫湘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南丹县小场镇小场老街屯的一幢占地面积为121.75的两层楼房屋抵偿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以(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此房屋抵偿给南丹县小场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其一直未有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12月24日,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此房屋以53 35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长合,莫长合贷款3万元,全额付清了全部房款后,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便将(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并交付给了莫长合,约定由莫长合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时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人仍然登记为莫湘,土地所有者为小场镇小场村老街经济合作社。2010年10月,莫湘及其儿子莫祖文、莫祖武,在原告购买的房屋前违法建了一幢房屋,将莫长合购买的房屋的入口围住,莫长合只有穿过门前的楼房才能进入其买下的房屋。莫长合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土地管理部门告知:其购买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由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金53 350元及利息13 597.85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分歧】

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物,因此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可对其房屋行使处分权,农村房屋应当是可以买卖和转让的。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一部明确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做出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法律上只是禁止或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但没有禁止或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房屋出卖后,农村的宅基地即使地上的房屋主体变更,其用途仍然是建设用地,并不影响土地的使用整体规划,宅基地的所有权仍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是使用权随之转移给了新房主。因此莫湘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用于抵偿其债务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本院作出的裁定书,被告已经实际取得了此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知道该房屋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是莫湘用于抵债清偿债务的,该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法过户办证,对于原告来讲是明知的,被告并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故原、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因此,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即依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移交给被告使用,并将(1999)丹执字第215-1号民事裁定书和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一并移交给原告,原告对该房屋已经实现了实际使用、占有的目的,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据此,农村宅基地经法院依法处置后,是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之间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联,不允许对外转让。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告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无法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当将原告的购房款全额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购房款存款利息损失应当与原告实际使用房屋所需承担的租金相抵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规定了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之间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联,不允许对外转让。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由于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房产无法实际转移,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归于无效。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告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无法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告应当将房屋返还给被告,被告应当将原告的购房款全额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购房款存款利息损失应当与原告实际使用房屋所需承担的租金相抵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

第11篇:农村宅基地买卖应谨慎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谨慎

案情:城郊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村民小组又给他分了一份宅基地。时逢城市开发,土地升值,李某便与王某签订了宅 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 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本案所涉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 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李某因不能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 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 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 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

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应三思而行

我国现有法律包括物权法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裁判就得适用国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 会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放开宅基地使用 权和房屋转让不利于农村稳定,会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放开的条件尚不具备。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 条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 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根据国家政策,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第12篇:宅基地购买协议书

宅基地购买协议书

甲方(宅基地所有人):身份证:

乙方(宅基地购买人):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在安置区号,左靠右靠面积平方米,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后,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四、乙方金额全部付清后,双方应另外笔载宅基地所有权已转让证明,但过户手续要等安置区统一办理。

五、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将土地证的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的已付购买金额;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宅基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七、政府对桩基浇注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13篇: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

宅基地是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房屋的买卖需要签订协议书,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一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二

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宅基地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

第二条 买受人所购宅基地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宅基地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面积为120平米。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宅基地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协商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

A:办理房产证需要证明材料时出卖方必须为买方出具必需的证明。

B:本宅基地除所分配的平整费用归出卖方所有之外后期所分配的费用归买方所有。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后续XX的所需的费用有买方自己处理。

第六条 本合同应当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见证人(签章)

签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三

转让方(甲方A):xx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附工商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转让方(甲方B):xxx(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受让方(乙方):xxx(附身份证复印件)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签约后自觉履行不得反悔。

一、乙方愿意从甲方处购买坐落在 的S7

14、S7

15、S716农村宅基地地块,详见坐标点附图。

二、甲乙双方确认农村宅基地S714面积为 ㎡,S715面积为 ㎡,S716面积为 ㎡,总面积为 159.52 ㎡(大写)壹佰伍拾玖点伍拾贰平方米。

三、甲方该农村宅基地出售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计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整(55.8万元),以甲方收条为凭。

四、甲方须在 年 月 日把该农村宅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建造房屋,逾期(一年)甲方应赔偿乙方总买价100%,逾期(二年)甲方赔偿乙方总买价200%。

五、乙方建设房屋时,必须按照永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必须按照指定的污水、供水、供电接口位置进行设置。若乙方未按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承担一切后果。购买山边地块的,山体护坡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1和附件2进行建设,否则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强制的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地块面积最终以测量为准,按照以上单价多退少补。

八、乙方建造房屋时,若遭到有关部门、人员阻止、刁难,迫使乙方停工停料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完善,若参考镇、县相关规定执行,须附上镇、县相关规定。

十、受让人(乙方)20xx年6月7日承诺书继续执行。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第14篇:出让宅基地协议书

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市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自愿将完全拥有产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号的旧房屋及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建房宅基地的一楼实建面积为100平方米(该地块为长13.1米×宽7.6米),二楼以上可悬挑阳台,地块周边为公共通道用地。乙方可在此地建造住宅楼或集资房,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任何争议及反悔,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达成如下协议:

一、旧房屋及宅基地的产权及使用权经双方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正(¥600000), 按此作价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使用。双方同意协议签订后,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正(¥100000)转让款,余款在合同签订后40天内付清。乙方自付清转让费之日起完全拥有该宅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及产权,日后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原地面建筑物及室内物品属乙方所有,乙方可永久性使用。乙方可自行对该处房屋装修改建或拆建,在建房过程中,可能因国家特殊政策,该地需甲方配合时, 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土地及房屋如有来历不明、瓜葛、纠纷、抵押、他项权利设定、订立租约等现象应由甲方于本约成立之日起二十天内予以理清,所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由于乙方不是征地农民户口,不能办理报建手续,因此甲方自愿用甲方的名称为乙方代办一切报建手续,然后将报建手续批件及产权证明等交给乙方,归乙方拥有。报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私人住宅建成前后,若国家政策允许,甲方必须为该地块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在换取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过户的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户口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协同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因政策问题办不到房产权时,任何时候任何条件都不影响乙方拥有土地及房屋产权和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前,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该土地、房产发生升值或以后将由政府征用等(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签署关于该地块的任何法律文书,造成乙方利益受损时按第五条赔偿),政府给予的补偿费用或重新安排住宅基地等优惠待遇全归乙方拥有,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占用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住宅基地使用权。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领取,且甲方无意索取任何经济费用或补偿。

五、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及其亲属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侵害乙方利益,如甲方拖欠债务,被国家强制查封等。甲方必须赔偿由此造成乙方一切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标准依据按:按当时土地与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另加500%的违约金)。

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前,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住宅内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及甲方子女、亲戚等放弃上述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八、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与他人或机构签署的关于该留建土地使用之协议(或合同)同时作废,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若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手续未过户到乙方名下以前,乙方由于特殊原因要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乙方须支付甲方签约手续费(手续费为壹仟元正)。

十、乙方取得住建房用使用权后,甲方不能干涉乙方一切事务,并无条件提供办理水、电报装等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在乙方未取得独立的水电表前,甲方供水、供电给与乙方使用,每月水电费由乙方按国家实际缴交标准计收。另外,公用通道,任何一方不得占用。

十一、本协议生效后,在该建房宅基地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可能不完全符合当前土地政策,在有争议或违约时,双方都愿意请求法院按本合同签定的内容裁决及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手写字体和书写体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在未经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同意下修改无效。双方在完全理解本合同下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印指模)之日起生效,双方永远不反悔,为确保此协议的效力,特请: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作为见证人,同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见证(注:见证或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子女(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亲属(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

见证人(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祥见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塘下涌村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15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宅基地转让人)身份证:

乙方:×××(宅基地使用人)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议,甲方愿将___村___地转让

给乙方永久使用。

该土地东抵___为界,西抵___为界,南抵____为界,北抵____为界。南面长___米,北面长___米,东宽___米,西宽___米。此块土地共___平方米,以每平方米___元计算,共计¥___元(大写:___叁萬玖仟肆佰贰拾伍元)。

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所有相关事宜时,甲方不得推诿、拒绝、拖延等情况;否则必须赔偿双倍转让金及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现第三者追索的事宜或拖延交地违约情况出现,需装备赔偿乙方给付的土地转让金并每天按乙方总投资(___元人民币)的国家银行贷款利息(月息8.88%)赔偿相关损失。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洽谈后无任何异意,乙方当面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转让费,绝无反悔。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事后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今后甲、乙双方人财两发,事事如意。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代笔人签字:

时间:

第16篇:宅基地出借协议书

宅基地出借协议书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系本族关系,原住一院。甲方住院内下东房三间及大门南一间和临街门市房一间;乙方住院内上东房两间。由于双方住房均系年久失修,乙方为将原住房拆旧改造移位建北房,因乙方依据村建规划,新建北房后墙与东院邻赵满秋现住房后墙为东西一线,原地基面积不足以建房使用,向甲方提出借用地基建房,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下东房拆除后,将南北宽度伍米地基的面积出借给乙方使用。其中叁米伍拾公分用于建北房增宽跨度为捌米;其余壹米伍拾公分用于新北房门前出路。

二、自乙方新北房门前壹米伍拾公分处以南,除保持院东侧原壹米伍拾公分宽度的南北出入通路巷道外,其余的全部地基归甲方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在新北房门前壹米伍拾公分处建围墙,以明确甲乙双方宅基地现使用界线。

三、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认可面积可作为各方向国土部门 - 1 -

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依据。

四、若干年后,如遇政府部门或集体进行区域性拆迁、回迁规划改造,因出借的宅基地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及其它优惠待遇所得归甲方享有。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切实认真履行,不得反悔,否则由违背协议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六、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协议人各执一份,递交村委会一份存档作确认见证。各方签章生效。

确认单位: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4年5月3日

- 2 -

第17篇:宅基地租用协议书

宅基地租用协议书

甲方(原宅基地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现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现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给乙方永久性使用(以双方签订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宅基地面上,由于外界环境建不成房屋,宅基地归甲方,交的费用甲方退给乙方。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时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费给甲方,共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宅基地使用权租给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与本合同产生法律责任外,宅基地此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于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变动,允许以乙方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甲方五日内必须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间所有费用总金额的50%违约金。

四、甲方隐瞒该宅基地已知现存争议、共有、现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况,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权租用总金额50%违约金和地块内乙方已投资所有费用金额的二倍违约金。

五、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乙方施工期间,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有碍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运行。

六、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暂时以甲方名义到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必须配合,所产生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乙方必须服从,该地所有补偿款项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不予补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无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租用金额给乙方。

八、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后,在使用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违约的退还所收租金,并给予以赔偿3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的按收取租金的30%给予甲方补偿。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注:凡是手写处均按手

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签名人手指模)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甲方有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位于__________,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甲乙双方就土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 村宅基用地约_______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建设自用房。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_______。

二、土地转让总价款

土地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60%土地转让款后,将该宅基地交给乙方使用,并为乙方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剩余款项在乙方房屋建成后,甲方为乙方取得房产证,办理房产登记后支付。

四、乙方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对该________平方米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五、甲方保证:

1、甲方向乙方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已经得到所在村集体的书面同意,并取得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保证一经转让,绝不反悔,否则,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所转让土地能满足建房要求,并在乙方建房过程中为乙方排除一切来自村集体或当地势力的妨碍。

3、乙方取得合同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关证明宅基地转让的文书原件等材料归乙方所有。

4、乙方在该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乙方所有,并且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进行房产登记等能证明乙为房屋所有人的证明文件。

六、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双倍偿付乙方己付土地转让款; 乙方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乙方:

附: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同意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19篇: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的宅基地一块,四至图为:东至XX米路,西至XX宅基地,南至XX米路,北至XX米路。用地面积共XX平方米,以人民币XX万元正的价格转让给乙方XX永久所有。

经甲、乙双方签协议如下:

1、双方自签字之日起即2007年12月10日,乙方XX将支付给甲方宅基地款人民币XX万元正。待甲方家人在协议上签名按手印后,协议即日生效。甲方将宅基地的所有资料交给乙方。

2、此协议给双方签名后生效,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同时有任何一人有违反如下特定的协议行为属违约行为,并作出违约处罚。①如甲方家庭有一人仅对不转让此宅基地的需支付给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作违约金,房屋造价按时价两倍计算赔偿。②如乙方不要此宅基地的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正作违约金。

3、此转让宅基地双方成交付清款后,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此块地的使用权。

4、如日后乙方再转让给他人时,甲方将无偿、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转让手续。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盖章):

注明:合作社公共道路,乙方及其承租者与村民同等权利享用。

年月日

第20篇:购买宅基地协议书

购买宅基地协议书

甲方:七里央宗

乙方:

经克松居委会同意,克松居民小组成员七里央宗家出售0.6亩荒地给乙方,经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从甲方购买宅基地6分(0.6亩)。

二、地价每亩19.8万元。

三、甲方出售地基后,给乙方提供居民小组及居委会证明。

四、提供乙方宅基地点为公路下侧。

五、甲方为了使用地方便在乙方右侧地留2米公路,乙方购买后3家共留路1米(甲乙双方共留3米路)。

六、协议成效后乙方给甲方一次付清完宅基地款。0.6×9.8万=11.88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土地使用权属于乙方。

七、公路边留下的属改造公路使用不准克松组建房,使用必须是公路改造使用不得用于建房。

八、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违约。

协议书负责有各方签名:

甲方:

乙方:

2009年5月17日

宅基地买卖协议书
《宅基地买卖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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