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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7年03月28日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咨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因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项目工期调整,在甲乙双方于2017年03月28日共同签署的“服务合同”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好友协商,就“服务合同”中未尽事项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延长改为两年服务,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再申报。(具体时间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第二条服务咨询费用
乙方延期服务的期间,甲方不需要另行支付咨询服务费,即依然按照“服务合同”规定的费用总额支付咨询服务费。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咨询服务合同》、《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咨询服务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为部分应完全有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监理合同延期补充协议
工程监理补充协议
根据2013年9月10日东阳日报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合同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2014年1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装饰及附属工程继续由浙江东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签订本协议:
工程名称:东阳日报有限公司商务印刷综合楼二楼装饰工程及附属工程
一、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职责,直至本项目完工,必须继
续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具体规定。
二、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延续,直至整个项目的
竣工验收完毕。
三、本协议有效日期为:二楼装饰及附属工程竣工验收。
四、监理费用:总延续监理费用10000元整,竣工验收合格一星期内付清。
委托人(甲方):监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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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
出租方:XXXXXXXXXXXXXXX(以下称甲方)
地址:
承租方:XXXXXXXXXXXXXXXX(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年月日双方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达成下列补充意见:
第一、按照原合同的基础,双方同意将租赁期延长至年月日。
第二、该物业每平方米面积月租金为¥元,每平方米面积月管理费为¥元。第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将年月日至年月 日的
租金及管理费,即租金人民币(¥)与管理费人民币(¥)一并交付,总额为(¥)。
第四、合同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即年月日前搬
清属于乙方的财务,将该物业按装修后之现状退回给甲方。若乙方合同期满后未搬清财物,甲方有权处理该物业内的乙方财物;如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该财物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其余条款与原合同一致。
第六、本合同是对年月日双方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
的补充协议,若与原合同有冲突,应当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xxx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时间: 乙方:xxxxxxxx公司地址:负责人(签名):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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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延期交付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XX房屋交接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交接时限一事涉及的内容,订立本补充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1、房屋交付时间:双方重新约定交房时间为年月日(最长延期不超2013年10月30号)。如重约时间出卖人还不能提供必要证件办理交房的或因房屋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退房的权利,并在买受人提出30日内出卖人必须退还全部已付总价款,并按全部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之前逾期交房赔偿,逾期不退款出卖人每日将按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买受人损失(退款计算方式=总价款+总价款*10%,如逾期不退款则按=总价款+总价款*10%+总价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逾期交房天数)。
2、交房要求:出卖人必须取得XX县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并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方可正式向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买受人有权查阅房屋的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买受人对房屋工程验收记录、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安全监督资料有知情权,出卖人必须配合。门面交付时水、电、通讯、网络达到使用条件。
3、房产证办理交接:按合同签定于2013年6月30日出卖人应
在365工作日(即201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产权证,逾期将按每延迟1日按房屋总价值的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给买受人,直到房屋产权证交到买受人手中为止。
4、特殊约定:现因出卖人交房手续暂不齐全不具备交房条件,
但经双方协商为了不再造成双方更大损失,现约定在此特殊情况下提前进场装修营业:
A、在买受方装修营业过程中因出卖方交房必备的安全、质量证书等相关报告未办理,因此导致买受方装修营业期间无法正常开展,出卖方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装修期间损失按1万元一天计算,已开店营业的损失按2万元一天赔偿,直到能正常装修和营业为止。但如买受方在营业中自身产品出现问题引起的纠纷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B、在装修营业过程中出卖方必须同样提供水电和物业服务,在未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前出卖方不得向买受方要求支付水电费用和物业费用,并且出卖方不得以此为由断水断电和拒绝物业服务,如给买受人造成不能装修和营业的则按以上A条赔偿标准执行。
C、铺面装修营业期间,涉及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由出卖方统一协调处理,一站式办理,但买受方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及并承担因店面营业相应的费用,其余费用概不负责。
5、逾期赔偿:出卖人之前已逾期交房须按日支付总付款万分之
三的违约金五计算给买受人,即从2013年7月1日起至重签定补充协议日止。在七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6、以上作为原合同补充协议,此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外,以此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留一份送司法部门公证,双方签字时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 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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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补充协议
甲方:XXXX 委托代理人(若有)张三 身份证号码
乙方:李四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某年某月某日双方签署的《某某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达成下列补充意见:
第一、按照原合同的基础,双方同意将租赁期延长至2018年8月28日
第二、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乙方一次性将四个月的租金,即28,000(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与押金7,000(柒仟元整)一并交付,总额为35,000(叁万伍仟元整)。
第三、若在2018年8月28日之前乙方决定续租至年底,以上押金为2018年9月份租金。第
四、若2018年8月乙方决定不再续租,以上押金甲方不用退换给乙方。第
五、其余条款与原合同一致。
第六、本合同是对某年某月某日双方签署的《某某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的补充协议,若与原合同有冲突,应当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字: (出租人)委托人
乙方签字: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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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延期费用补充协议
根据年月***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的规定,实际工期已经超出合同约定且工程延期是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由于目前工程严重拖期,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坚守岗位, 尽职工作,并且工期延长带来的经营压力日趋增大,在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和相互理解与尊重的态度,便于整体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补充并共同遵守执行。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投资:
一.乙方必须按照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的具体规定。 二.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的补充 三.本协议有效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费用按
****结算的方式。 四.监理费用: 总费用人民币 。按 计算,包干价格为
*****元人民币.最后一月尾款在交工10日内一次付清。 五.如本协议期限内工程仍未竣工且拖期原因并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此后发生的监理服务及费用双方另行商议。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监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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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沿街地块商住楼施工承包工期延期补充协议
发包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就后甫新村沿街地块商住楼施工承包工期延迟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新村四周沿街地块,地块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小高层住宅5幢(9到11层)、多层住宅11幢(4到5+1F)、沿街设1到2层商业用房,均为框架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0279.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部分)44587.01平方米,储藏间建筑面积2889.1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871.10平方米(其中人防面积1525.00平方米)
二、工程形象进度
本工程主体全部结顶,并进过中间安全、结构验收,装饰工程开始施工。
三、工期延误原因
1、工程开工后周边农民土地政策协调处理延误。
2、工程基础施工阶段天气多雨,自然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误。
四、工期延误时间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确认,原合同竣工日期2013年8月9日顺延至2014年6月30日。
五、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订立地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交货延期补充协议
交货延期补充协议
供方: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需方: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编号:HTX-2013092314381X
经双方友好协商,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于合同(HTX-2013092314381X)项下1000吨国产甲醇,交货时间变更为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18日。原合同约定其它条款不变以原订合同为准,双方盖章确认,传真件有效。
河南汇通甲醇有限公司
苏州兰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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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延期过户补充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中介方):
由于甲方原因延迟房屋过户,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2号北外滩水城第十街区003栋1单元402室房屋成交过程中未尽事宜形成共同意见,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三方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具体补充合同内容如下:
一、补充合同内容: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乙方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交付日期之前的该房屋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甲方结清。
(3)甲方交房给乙方后,乙方有权利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置办家电、家具。在交房后与房屋正式过户前的期间内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日常居住进行干扰。
二、违约责任。
(1)若有一方有原合同及本补充合同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将按标的额的20%,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肆仟元赔付给守约方。并支付给丙方房屋买卖中介费二万元。
(2)若甲方违约,甲方要额外赔付给乙方房屋二次装修(硬装修及家具家电)所产生的费用。
(3)若乙方违约,乙方应于三日内搬离甲方房屋,并支付交房期间所产生的房租费用给甲方,房租按日计算, 元/天。额外要赔付给甲方对房屋蓄意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此补充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壹 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经纪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施工补充协议社保延期
XXXX工程社保延期
施工补充协议
甲方(发包人):XXXXX
乙方(承包人):XXXXX
由甲方投资兴建、乙方承接施工的XXXXXXX工程原2011年11月3日签定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工期为548个日历天,因基坑支护工程及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造成工期顺延,经双方友好协商,竣工时间延至2013年11月27日。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原合同条款,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2013年月日签订
第11篇:房屋租延期补充协议
房屋租赁延期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原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进行补充,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将房屋租赁到期日延期到2016年6月18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的租金为伍万元(裸租价,甲方不负责开具发票),甲方同意乙方将原合同保证金伍万元转作该期间的租金,但是有以下条件作为前提:
1、乙方必须将合同保证金收据交给甲方。
2、乙方不得有水电费、物业费、税费等相关费用拖欠情况。
三、其他合同条款按照原合同不变,如有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12篇:合同补充协议
XXXX合同
《XXXX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YYYY年MM月DD日 签订之《XXXX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YYYY年MM月DD日共同签署的《XXXX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需特别说明的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说明:
原合同第N条第M款所述XXXXXXXX(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对其中XXXXXX(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订要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修订点一;
二、修订点二;
三、······。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名称1乙方名称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甲方名称2 XXXX合同乙方名称
第13篇: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安保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乙方:北京华远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 签订之合同编号:QRHT2012/QREEDS0007,《安保服务合同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2011年11月28日共同签署的《安保服务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协议中需增加的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说明:
原合同第N条第M款所述XXXXXXXX(原合同描述文字),特对其中XXXXXX(原合同描述中的修订要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修订点一;
二、修订点二;
三、······。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合同编号: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14篇: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因购置房产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时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均由买受人承担,以上费用由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统一代收代缴:缴纳费
用按房产局统一收费标准,明细如下,以下税费如有变动,根据税务及有关部门规定按实缴
纳:
契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4%
如购买第一套房且140㎡以下到房产局开第一套房证明,收费标准:合同总价×2%
房屋维修基金: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0元/㎡
转让手续费:3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登记费:住宅80元/套(如有共有情况另加10元)
测绘费:住宅1.36元/㎡
档案管理费:20元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证件资料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出卖人提
供。如买受人逾期未提供或所提供资料经产权登记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买受人解
除出卖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承诺将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
2、出卖人负责将线路接到户,买受人使用应添置的设施,如闭路电视、电话、天然气等及
需向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的用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责任承担上述费用。(备注:天然气开户费
用为2250元/户,于交房当日由出卖人代收)
3、买受人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未正式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
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
买受人承担,在开发商委托管理期间,买受人同意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
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价局所定标准执行。
4、至交房之日起,如买受人未能付清房款或按揭贷款尚未到位,则买受人同意交房期限顺
延,即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而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待房款全部付清或按揭贷款全
部到位之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5、合同项下相关事宜的通知送达方式为挂号信、特快传递、公告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挂号信、特快传递发出、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后即视同通知已经送达
6、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合同所记载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因联系方
式错误引致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7、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人民法
院起诉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物权等
权利
第15篇:合同延期
合同延期说明
合同名称:买卖合同
地区企业合同编号:4501363130
合同标的:螺杆式压缩机 LBB40A 30KW 4.0M3/MIN等
合同延期事由:由于我方单位与曙采交接工作时导致的一系列客观原因,使该项目的验收日期延迟,原合同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延至2013年12月30日,特此说明。
证明单位:
2013-9-10
第16篇:延期合同
延期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方):王子龙身份证号码:450103198809022517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款合同》做以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贰仟捌佰元整(¥402800.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个人资金周转
第三条 借款费用: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即每月人民币壹万零柒拾元整
(¥10070.00)
第四条 借款期限:即2011.
第五条 特别约定
1、
2、如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违约条款处
理。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就付的利息,仍应按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17篇: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潜江市金桥广场基础挖掘
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潜江市金桥广场项目部
乙方:荆州市辉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2014年 5 月 日
签订的《潜江市金桥广场基础挖掘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具体变更条款)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2
第18篇:合同更改补充协议
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BCC/GP17-R07/00
合同更改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省 ________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合同更改内容:(选项: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用“×”表示)
□1:甲方名称□2:地址□3:人数
□4:认证标准□5:认证范围□6:证书及标志
□7:初次审核费□8:监督审核费□9:现场审核日期
□ 10:其他:
合同更改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更改前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更改后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_ 日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本补充协议在双方完成签署后生效,原合同中更改条款作废。
第19篇: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
号: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第一条 费用承担
1、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包含该商品房套内部分的土建结构、附件所列的装修材料和设施、以及由该商品房分摊建筑面积的其所在楼栋公共部分、公用房屋部分。
2、买卖商品房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外,其他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签约手续费、办理产权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法律及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缴纳,不得拖延。 第二条 付款基本规定
1、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楼款及相关费用的责任。买卖合同签署后,买受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变更付款方式,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出卖人除有权按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外,买受人还需支付差额部分楼款。
2、买受人以支票、汇票或转帐形式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出卖人开户银行法定休息日,则该付款日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第一个营业日。第三条 按揭付款规定(适用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取得银行同意贷款的批准文件,如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仍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15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2、买受人办理抵押贷款的年限、金额、利率等以银行批复为准,若按揭银行批准的抵押贷款不足房价款余款时,买受人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30日内将上述不足部分的款项缴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3、买卖合同签订后,如非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审批同意的,买受人须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选择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但不再享有任何认购优惠,并需支付差额楼款(如有)。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按揭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将在买受人已支付款项中扣除税费、手续费、违约金。
4、因买受人未按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总楼价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还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买受人追偿。 第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1、买卖合同第五条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图纸上所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
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受买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历天内办理补差手续(不计利息);若买受人超过30日历天办理的,买受人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滞纳金。
3、《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记载的该商品房面积小于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不含本数)-3%以内(含本数)的,或虽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但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按出卖人通知办理面积差退款手续(不计利息),如买受人未收到通知且书面通知出卖人退款,出卖人超过30日历天不予退还的,按照应退还的面积补差款每日千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滞纳金。
4、该商品房登记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如与买卖合同约定出现任何差异均不作调整。第五条 商品房交付
1、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买受人需已付清所有应付款(包括违约金等,如有)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已收到全部银行贷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履行上述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该商品房,且不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可以推迟交付的情形外,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志是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钥匙的当天或出卖人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时间或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时间,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该商品房的风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转移该买受人。
2、【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出卖人按买卖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后,买受人未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迟延交付违约责任,但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迟延接收期间,买受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外,买受人还须承担该商品房在此期间的风险,对于延期收楼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应据实赔偿。
3、前述风险是指:商品房的自然损耗、因自然力的原因(如台风、地震等)导致房屋的毁损、灭失等。
4、【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买受人不得因质量问题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如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期间存在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轻微渗漏、地砖、墙面、窗台开裂、空鼓以及其他装修质量问题等)由出卖人按照质量保修规定维修,出卖人不承担延迟交楼等其他任何责任;如经法定第三方鉴定该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因出卖人原因超过合理期限完成维修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修复期间的买受人的损失。如买受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接收手续的,不得要求出卖人承担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损失赔偿责任。】
5、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如为已竣工备案之现房,出卖人提示买受人须在签定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现状进行实地查看。买受人确认,签订买卖合同时对该商品房现状(包括实测面积、结构、装修情况、基础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均已知悉并认可。【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按现状交付,在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时与出卖人联系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书面另行通知,买受人不得以房屋现状与约定标准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
6、自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如有应由买受人交付的政府征收的一切税费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协议规定)等概由买受人负责。第六条:规划设计
1、【买卖合同第十条所指的应征得买受人同意的规划、设计变更仅指:该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改变以及出现买卖合同约定的其它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发生变更。】
2、买受人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拟解除合同的,应自知道规划、设计变更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若超出该期限,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出卖人除按买卖合同第十条承担责任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若上述变更是经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要求实施的,如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无需支付利息。
4、【为完善和优化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出卖人可能对已审批的施工图纸作出局部优化调整,买受人予以认可。】
第七条 关于宣传资料、公示文件及样板房的说明
1、本项目标准名称为海棠居,出卖人根据需要可另行确定各期宣传推广名。
2、【出卖人的售楼书、广告、宣传单张、户型图中的有关内容、数据并非实际施工依据,仅供买受人参考。由于受制作时间及条件限制,上述资料记载的内容未最终确定将有可能发生变化,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且不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政府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图纸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示的文件、证书及有关情况等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告知,买受人对上述明示内容已清楚知晓并认可。
4、【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商品房空间布局、装饰装修和家具摆放的示意,并非交楼标准或买卖合同之样品。买卖合同附件所列装修标准确定的材料或设备如因非卖方原因无法提供的,出卖人有权以与本合同约定材料或设备同等价值或品质的其他材料或设备替代。】
第八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1、出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可自行或委托出卖人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申领《房产证权证》。
2、买受人委托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出卖人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办证费用、税项。
3、双方同意就买卖合同产权登记条款另行约定如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60日”是指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时间,但并非承诺办结时间。】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后540天内办结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并具备提供权属初始登记等相关资料给买受人的条件;如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在买受人履行义务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出卖人在收齐买受人资料之日起360天内办理《房地产权证》。
4、买卖合同第十五条所述的“出卖人的责任”是指:(1)如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出卖人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结权属初始登记;(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条第3款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5、【除本条第4款所述情况外,约定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规定限期内提交资料并办理委托手续,概由买受人自行办证。】
6、若发生下述两种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及《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间以买受人应履行义务的最后日期起计至买受人实际履行义务的日期。
6.1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全面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6.2在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买受人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的。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鉴证的手续。
2、若买受人未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备案手续,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款项。
3、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买受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单方面违约并解除买卖合同,需取得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应按照房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取消合同备案并就该商品房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的45日内向买受人返还买受人 已支付的房价款(须扣除出卖人收取的违约金、注销备案的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印花税等)。买受人因购买该商品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4、合同解除时,如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自交付使用之日(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买受人还应当按月以房屋总价的千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于退款同时扣除上述费用。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委托江门市蓬江区嘉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分公司(嘉恒物业)对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服务,买受人承诺按要求签署嘉恒物业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条件,并承诺嘉恒物业制订的各项规定、管理规约等。
2、按物管协议规定应由买受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物管费、公摊水电费、装修押金费、装修出入证、其他相关手续费等,均由买受人负担并按要求及时交纳。第十二条 权益归属
1、本商品房项目根据规划建设的不属于买受人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空间、其他场所及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自行处分。
2、根据规划,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所在小区设有车位,买受人已知悉该小区的车位规划配置比例,车位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根据规划的配置比例采取销售、出租、附赠等方式处分。
3、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屋顶以及其他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的空间等是特定商品房的组成部分。上述空间不计入相应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部分,以实际面积为准且不作调整,按毛坯或出卖人设计标准交付。根据规划含有上述空间的商品房与同类户型的房屋在局部结构,层高、面积、装修标准等方面均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双方约定或实际交付状况为准。
4、【本条第三款所述部分的使用权归特定商品房的买受人。出卖人有权与该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部分使用权归该买受人享有,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并同意不主张共同部分权利。】上述使用权限与相应商品房的产权年限一致,并与该商品房同时转让,不可分割;利用上述部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任意改变其用途、结构和外观,不得妨害所在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有关合法权益,并须遵守法律、法规、物业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
5、如因设施维护等需要须进入由买受人单独使用的楼宇屋面、露台时;或因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相邻单元天花或墙体渗漏必须进入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进行检查维修时,买受人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通知及联络方式
1、买卖双方来往函件按照买卖合同写明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对方;如买受人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承担无法及时取得通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及登报等通知方式时无须在通知中加盖公章。
2、【通知自送达时起生效,出卖人联系方式变更以在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但因对方地址、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等非发送方原因导致无法收到通知的,以发送通知方发出通知后经过5日视为对方收到并生效。】
第十四条 本项目有关情况告知 1.项目周边规划提示: 1)、上述地块相关规划指标详见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本项目东侧为丽雅苑,南侧为盈峰商住小区,西侧为盈峰商住小区,北侧为上乘街。 3)、本项目中现有的西、南、北侧道路,不在本项目用地红线以内,市政改造施工期间可能影响毗邻单位。 2.项目内规划提示: 1)、本项目区内规划有停车场。
2)项目出入口交付,具体交付使用时间依据工程进度待定。
3)供水、供电、消防、空调等公共配套设施运行存在着对周边环境或邻近住户带来一定影响的可能。
4)本项目903房的屋面设计为902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2房才可进入,本项目904房的屋面设计作为901房上层的露台,只能由901房才可进入,公共通道不能够到达903房及904房的屋面。买受人对此表示知悉并不持异议。
5)燃气报装的相关提示:本项目出卖人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整个项目的容量气价及设计费,管道并未安装到户,用户如有需要,则应另行向燃气公司报装开通,相关报装费用出卖人不承担。
第十五条 风险提示及生效
1、【商品房买卖作为安全自愿的市场行为,将不可避免的受到由于市场情况波动或政策改变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买卖双方作为依法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全面认识并充分考虑商品房买卖行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签署买卖合同后,由各自自行承担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及合同责任。】
2、【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非出卖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并自愿签署。出卖人提示买受人注意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有关买受人责任条款及出卖人免责条款内容以及【】内文字部分。如有疑义,买受人签署前可向出卖人或办理签约的工作人员知询。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本协议后,即表示知悉并同意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该商品房及本项目情况、周边状况、双方权利、义务等已充分了解且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
3、【本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与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概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20篇:补充协议某合同
《XXX合同/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吉林省通信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数据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月 日签订的《XXX合同/协议》(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 年月日共同签署了《XXX合同/协议》,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XXX合同/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其它事项说明
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XXX合同/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XXX合同/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人代表 法定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的,但有限制条件,且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
《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做出明确规定,但不允许出现变更招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除开特殊情况(比如政府采购),一般都可以签订补充合同;
XXXXXX建设工程项目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为了补充正式协议的未尽事宜而制定。乙方本着严格履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为此,经甲乙双方商议约定,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乙方所承建甲方工程的价格,按中标标的价,再下降5%-10%左右(市政工程另行商定)。
2、乙方承建甲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各项规定的税费,税收必须解缴到白鹤税务所。
3、甲方按工程总价的3∶3∶4的比例分年付款给乙方。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额30%支付;验收后,12个月内支付30%;验收后,24个月内支付40%。
4、本补充协议具有正式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买力代表
签协日期: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