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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2 09:03:27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

男方:

女方:

男女双方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为明确男女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所得的财产归属于男方所有,女方所得的财产归属于女方所有。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男方的原因所取得的债权由男方所有。因女方的原因所取得的债权由女方所有。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男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债务由男方清偿。因女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债务由女方清偿。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所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各自承担费用的50%。

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不得相互干涉对方处置各自所有的财产。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给付元违约金。

六、本协议自男女双方签字是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男方:女方: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婚内协议(整理)

婚内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世界在变,一切都在变,人也在变,有过太多的快乐和不快乐,太多的喜悦和伤心,曾经的幸福和心痛,一样刻骨铭心。为了维护今后的婚姻生活和谐幸福,写了这份婚姻协议,望双方自觉遵守。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1、婚姻是需要信任和忠诚的,双方务必忠诚于彼此,不得欺骗对方,要彼此坦诚,不要为自己的谎言带上善意的帽子。

2、夫妻双方必须保证互敬互爱,做到自律,洁身自好。给对方绝对信任,100%疼爱。不得有意无意的恶意中伤,更不得当着外人的面批评对方或揭对方的短(有意见回到家再沟通)。

3、夫妻双方应共同分担家务(特别强调家务不是女人的专利)每周选定固定时间进行家庭大扫除,但若对方身体不适时,另一方应主动多做家务。尽量抽出时间一起下厨,为家人做一顿爱心餐,不在乎多美味,体会的是一种幸福。

4、夫妻双方要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如一起散步,一起打球,一起看书,一起看电影等,通过这样的活动来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

5、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有不可推却的应酬时,应事先跟另一方说明,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行动。应酬时甲方不得超过晚上12:00。若一个月违反一次罚100元,二次罚煮饭洗碗筷一星期。如果应酬喝醉后呕吐的,每次罚100元,现金结算。

6、应酬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得受任何诱惑影响,不得涉及黄赌毒,不得去桑拿等娱乐场所,如有违反,必须接受另一方提出的任何惩罚。

7、甲方不得出轨或者和有暧昧关系,不得有身体出轨或者精神出轨,一旦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等方面的接触,乙方有权和甲方解除婚姻关系,甲方不得拒绝。

8、夫妻双方应注意个人卫生和个人修养。老公也要做到每天早晚刷牙和每天刮胡子,每天洗澡。内裤和毛巾自已清洗并暴晒。

9、夫妻是个整体,不是一个人,不能再独来独往。以后在朋友聚会或者出去玩的时候,做到两人同行

10、每次聚餐结束都是深更半夜或者一夜到天亮,甲方不在一个人,就算不为他人考虑,也要考虑自己的身体啊。能不参加的一概不允许参加。

11、物价上涨,很多方面都需要钱,既然要为以后做考虑,那么双方要同时存储以后的小孩成长基金和奶粉钱等等。为此甲方每月将

工资卡给予乙方保存,乙方同样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不得乱花钱。乙方对每月开支必须节省、合理使用,有剩余资金时存入银行作为备用金。

12、信用卡交由乙方保存,并根据当月的收入进行还款,尽快将欠款还清。甲方不得以其他原由,拿走或者借用信用卡。

13、凡涉及购买大件商品(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时应通过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购买。若涉及产权问题则应属上双方姓名,财产共有。

14、特别条款:以上涉及罚款由无过错方安排自由支配或存入公共帐户。拒绝缴纳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额外加罚500元。

15、本协议若有不足之处,双方协商进行补充。

1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推荐第3篇:婚内财产协议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1.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

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推荐第4篇: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 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 公民身份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双方经自愿协商,对婚前和婚内财产达成如下约定,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归属

(一)甲方婚前财产状况:

甲方婚前财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婚前所欠债务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婚前财产状况:

乙方婚前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婚前所欠债务与甲方无关。

二、婚姻存续期限,双方就共同财产及债务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状况及归属:

上述财产及权益归 (甲方或乙方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甲方、部分归乙方所有) 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无共同债务。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子女抚养约定:婚后双方于 年 月 日生于一子,取名: 。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照顾。抚养费由 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捺印): 乙方(签字并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为简要模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山东-济南

王树伟律师

联系电话:151-6502-6505

推荐第5篇: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一、婚内财产公证

1、怎样做婚内财产公证

2、怎样收费?

应该是依件收费的,具体需要咨询当地公证处。

3、婚内财产协议本身就是对夫妻双方有效的,对外没有效力的,可以不做公证。

4、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5、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1)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2)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6、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二、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1、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应当提交哪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

4)婚内财产协议书草稿。

2、婚内财产协议书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才有效力?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的要件。

很多人以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3、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

4、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推荐第6篇: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1.总原则: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________(①婚前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②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所有,一人一半;③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④婚前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

解读:此条非常关键。原来的《婚姻法》与修正之后的法律在财产内容上有着重大的调整。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若干年后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法认为婚前一方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二者不相干。很多家庭成员都不知道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所以如果夫妻不想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确认财产归属的时候,就可以借用此条原则性的规定将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作一安排。

2.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________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________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同意。________(财产名称)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有不少家庭出现婚姻纠纷后,一方常常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或将公房承租权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或是将车辆过户给朋友。这样会对弱势一方很不利。可是转移财产一方往往不承认这一事实并宣称转让是经过配偶同意的。此约定条款就是为防止财产转移风险,如果没有配偶的书面同意另一方私自将贵重财产转移的,《婚姻法》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__,其中首付款系________出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偿还________元,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或由某一方偿还)。故夫妻双方约定此房屋属于________(①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各占份额为________)

解读:对于婚内购买的房产不必说,都是夫妻共同房产,可是大部分家庭都是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而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好些年的情况,那么这房子到底算是谁的呢?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又向银行借款还贷,即使房产证在婚后才下达,也会认为此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和他(或她)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帮助还贷的配偶来说,就会不公平,也缺乏保障,这是法律功能的不足。所以通过此约定,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夫妻俩自己来明确房子是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如果是两人的,各占多少份额?避免将来扯不清。

4.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一方工作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一处,位于________,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款______元,已经(未)签订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下发(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为________(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解读:不少夫妻的住房都是从原工作单位买的,但是买的福利公房的产权性质却有所不同。如果是以成本价买的房,买方是有完全产权的,这时夫妻俩可以自己约定房产归属,可如果是以标准价买的,职工和单位各有一部分产权,所以夫妻在约定此房产归属时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种房产的转让会受到单位的各种限制。

5.婚前(或婚内)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承租的某工作单位公房,双方均认可________(①双方均有承租权益。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不得私自变更该房屋的承租人。②只能由某一方承租,系其个人权益

解读:承租公房在我国大量存在,公房使用权也是一种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但由于涉及到产权人(房屋产权所属的单位)的意见,所以往往夫妻俩不能自行约定该房的承租权益归属。

6.婚内在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房屋若被拆迁,则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补偿回购房屋)为________(①在谁名下归谁所有;②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他家庭成员所

得补偿除外〉)

7.婚内夫妻曾借用第三人________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处。房款共计________,该房款出资系夫妻双方,第三人的书面声明作为本协议附件,则此房属于________(①夫妻共同财产;②第三人财产,但此房款的出资视为夫妻共同债权)解读:见第23条解读内容。

8.婚内男方(或者女方)父母曾出资________元资助夫妻二人买房。双方同意该资助为________(①夫妻俩对公婆的共同债务;②男方父母对夫妻的赠与;③男方父母对自己儿子的赠与)

9.婚前男方(或女方)曾以其名义在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_____元,占股权____%,婚后该股权分红权益归__________(①男方个人所有;②夫妻共同共有)。若在婚内该公司增资扩股或有股东转让出资,男方增加出资购买部分股份后,该股份及在此基础上获得的股权收益也视为_________(①夫妻共同财产;②男方个人财产)

10.对于男方(或女方)名义下的企业投资权益:________(①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②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份额;④某个体工商户;⑤某个人独资企业;⑥某集体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⑦个人公司),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①一方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上述企业投资权益,双方约定________(①未经配偶的书面同意,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作抵押,否则该行为视为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②在谁名下由谁支配,可自行转让、变卖、抵押等)。对于夫妻双方均为__________(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时,男方占___%股份,女方占____%股份。双方认可该出资额________(①不论在谁名下均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②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11.对于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要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________(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______(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某个体工商户;③某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解读:本条款后三种企业投资权益表现形式,合伙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可能需要用家庭财产偿还,所以配偶应对此债务具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在婚姻案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少见,所以此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12.拥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在对自己的投资权益转让或者清算时,其转让的价款或清算所得财产及债务(如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如退伙等),均视为________(①投资方个人财产及个人债务;②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13.对于婚后一方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赔偿金、买断工龄款„„均视为________(①获得一方个人的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33.婚内一方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章、著作、专利等),经使用后产生收益时,该知识产权收益属于________(①创作一方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14.婚内男方(或女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到的财产,如________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是赠与配偶一方的除外。

15.对于一方名下的保险利益,包括________(养老保险金,投资型保险分红,保险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双方约定________保险利益归夫妻双方共有,________保险利益在谁名下归谁所有。

16.双方明确以下财产为各自婚前财产。包括:________(或双方约定上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17.以下其他财产均为__________(①一方个人财产;②夫妻共同财产;③部分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举例:a汽车;b存款;c股票或债券;d古董;e股票期权;f信托财产;g奖金;h土地承包权益;I基金;j俱乐部会员证;k贵重首饰;l其他„„

18.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现正在使用的以下财产________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父母购买的家具电器等)。

19.女方若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不外出就业,则男方应该支付女方每月______元生活费,直至女方正常就业或婚姻关系终止。

20.以下特有财产为一方婚内个人财产:________(如一方收集珍藏的古董、手稿,一方个人创作的艺术品等)。

21.婚内男方曾向女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双方认可该款为____(①婚内男方向女方的债务,男方承诺________时间偿还;②系女方自愿给予,无需返还)

22.婚内夫妻曾出资________元交付男方(或者女方)父母,现夫妻二人认可该款属于________(①对男方父母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权;②孝敬老人的赡养费)

23.对现住房曾以________(男方〈或女方〉)名义与________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经还贷________元,尚欠银行借款________元,现夫妻二人约定该债务为________(①合同上借款人一方个人债务;②夫妻共同债务)

24.对于以一方名义购房后的银行按揭还款,夫妻双方认可,均为双方共同出资。若该房为一方个人房产,则应当补偿配偶相应的已还按揭借款数额。

25.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解读:有些夫妻之间确实自行签订了“AA制协议”,以为谁借的债就自然该谁还,与自己无关,但他们不知道法律上要求这种AA制的约定,必须明示给债权人,才能免除一方对另一方借债的还款责任,否则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要求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这个条款是一个提示.

26.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努力促进婚姻的和睦。但是若不幸婚姻关系因离婚而终止时,双方同意财产、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按照上述条款处理。上述条款未列入的内容,按照两人共有原则一人一半。

27.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

解读:此约定颇有争议。第一,什么是“婚外情”各有各的看法;第二,什么是“婚外情证据”不好认定;第三,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有明文规定,但仅限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一般婚外情的赔偿法律无明文规定;第四,法律只明文规定离婚时的婚外情过错赔偿,但未提到婚内赔偿,有些夫妻不离婚,那么受害方有无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上述争议并不代表婚外情对无过错方就没有精神伤害,不代表精神损害赔偿的没有合理性,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此约定作出首次尝试,以弥补现行法律调整功能的不足。

28.(再婚家庭用)夫妻双方同意再婚前个人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男方名下个人财产有________,女方名下个人财产有________,双方同意婚后所得为________(①仍为各自所有;②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9.(分居条款)若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以超过________时间连续分居计算),则自分居之日起________(①双方经济各自独立;在此期间所得财产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②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为共同所有)

30.婚内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则________(①夫妻双方按此协议分割婚前及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后再依据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进行继承;②所有财产、债权、债务均归生存一方所有)解读:涉及到遗产继承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与遗嘱内容相冲突。

31.结婚时,双方亲属朋友所赠予的钱物包括________(钱的名义和数目,物的名称),双方协议________(①一人一半;②哪一方亲属或朋友所赠,只属于哪一方个人所有)

32.上述条款双方承诺再无其他私自隐匿财产,若一方发现对方至本协议签订前还有其他私自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同意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33.对本协议签订后所得财产,或是本协议中未约定的财产,双方同意______(①到时另行协商如何分割;②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34.本协议自________生效(①双方签字之日起;②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5.若在婚内双方对上述约定作出变更或补充的,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新的协议部分内容与原协议相抵触的,以新协议内容为准。

推荐第7篇:婚内财产协议(房产)

婚内财产约定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合法夫妻(结婚登记日期为年月日),经协商后,现双方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自愿达成如下约定:

一、关于甲乙双方现有房产权利做如下约定:

(一)位于房产(房产证号:)。

(二)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

上述的四处房产中,单独归乙方所有,单独归甲方所有,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二、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其它未尽事宜或有其他财产尚未约定的,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婚内财产协议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效力

1、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协议的生效、撤销;

违约责任。

4、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婚内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协议的生效、撤销;

违约责任。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推荐第9篇:婚内协议有效吗

婚内协议有效吗?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婚内财产协议对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说夫妻之间所做的财产约定对外生效与否,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4、婚内财产协议对外的效力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说夫妻之间所做的财产约定对外生效与否,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第三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5、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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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我的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

ByJ

甲方:男

乙方:女

甲乙双方本着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缔结婚姻,为了生活更加和谐签订以下协议。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领取结婚证当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每人各执一份,剩余一份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

3.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至少XXX元整(¥),用于家庭储蓄、突发或计划事

件,每次支付结果由乙方记录,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若甲方因个人或者他人原因无法准时支付,备注在案并说明原因,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子女出生后,甲方仍按原金额支付乙方费用,不必另行增加费用。

5.由乙方负担每月家庭生活的必需开支及子女十周岁之前的抚养费,但不

包括父母的赡养费。

6.若甲方或乙方因其他原因需要动用家庭经费须经对方同意,并在归还时

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费用。

7.在甲乙双方离婚之时,由乙方归还甲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时至最后一次支

付费用止剩余的所有费用,除非甲乙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其他有效协议。

8.若因甲方的原因许承担抵押、保证责任或负担债务,应在与第三方协议

达成之时出示本协议,除非经过乙方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与甲方的共同责任,由甲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仅作为甲方的个人债权债务,若甲方故意违反本协议,则对于甲方支付的费用不予归还。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1篇:婚内AA制协议拟定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AA制)

甲方:xx,男,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女,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双方于2017年3月1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财产问题

1、婚前个人房屋财产的约定。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下:

1、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华城万象二期1号楼503房屋一套及屋内财产 。上述所列的财产均系甲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置,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按揭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以上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使用权。

乙方婚前无个人房屋财产。

2、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3、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后,各自经手取得及以其名义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财产范畴)归各自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所有权。

二、债务问题

1、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约定。婚前因为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任何偿还、支付的义务与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及到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共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共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现未生育子女,如果生育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等按照实际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费用。

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友好的原则加以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12篇:离婚婚内赔偿协议的效力

【离婚】婚内协议的效力

婚内协议有财产方面的协议和人身关系方面的协议。关于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而对于人身关系的协议,则应以强行性规范为准则,不得僭越法律规定,突破法律精神。[案例简介]

[案情]

原告孙某,东营市东营区人。

被告樊某,东营市东营区人。

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识,2000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被告长期在新疆工作,近年来与他人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6年5月为被告写下一份婚内协议,承认与他人有同居行为,但不会与被告离婚,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向被告支付赔偿金40万元。原告于2007年12月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双方签有赔偿协议,并以此为据,要求原告支付被告4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原告坚决反对以该协议的约定予以赔偿。

[审判]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由原告签名确认的婚内协议系受被告要挟所写,因此该协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该协议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清单、手机通讯发票和车船票相互映证,能够证明原告与他人有同居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公序良俗,对被告造成精神伤害,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方面具有完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原、被告事先约定原告若离婚就给予被告40万元补偿的协议为人身关系的解除附设了经济约束,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且原告不予认可,应认定该协议关于赔偿数额的约定无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方式、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为1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案件受理费3 8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 65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所涉是当事人婚内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婚内协议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处理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约定,分为婚内财产关系协议和婚内人身关系协议,现行法律对于婚内财产协议有明确的规定。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人身关系协议是近年来兴起的受到普遍关注但尚未定论的一种新型人身关系协议,实践中对婚内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存

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关于此类协议的总体处理原则是予以实质审查,最终决定是维持、撤销还是变更。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构成要件及性质分析

1.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增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婚姻关系中受害人合法权益和对过错方给予民事制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 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自己手写一份证明予以承认,被告并有原告的电话、短信和车船票等证据相映证,完全能够证明原告与他人的同居行为,这种不忠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原告对此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成立条件

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要件才能有效。这仅是指纠纷产生后的约定须符合的条件,而产生约定的前提则是源于夫妻侵权行为的存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夫妻关系。没有夫妻关系的家庭成员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

二是一方须有法定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严重法定过错,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除上述四项法定过错以外如通奸、吸毒、赌博等其他过错,都不构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三是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法定过错,如妻子与他人公开同居,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离婚时,双方都无权以双方有法定过错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过错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若配偶一方虽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但并没有导致离婚,就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3.性质分析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究竟是基于侵害了受害人配偶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还是在违反了婚姻义务致使婚姻关系解除时所应承担的婚姻契约违约责任,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能

直接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离婚,还是基于四种情形下的侵权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从实质上看,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为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其构成要件、损害后果与赔偿原则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突破法律的原则精神。

基于以上分析,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应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侵权行为后果作出事先安排,这种事先约定是由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侵权责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若当事人事先达成这种损害赔偿协议,并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一方的行为符合法定损害赔偿行为的要件,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并且赔偿数额居于合理水平,或者虽然数额巨大,但双方对此不提异议的,则这种损害赔偿协议可以认定有效。这种约定有助于限制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可弥补法律的不足。

2.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中赔偿数额巨大,若一方反悔,应如何认定其效力

这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问题。承认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和减弱侵权责任的强制性,为了保障当事人约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院也要对其约定予以干预,如果约定不合法律要求,也将宣告无效或撤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并不是说当事人的自由就是绝对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某种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即使达成了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并且向法院提出了这种请求,加害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依据案情审查判定。由于精神损害不具备物质损害的有形性及赔偿的等价有偿性,其数额由于各具体案件情况不同,法律不可能作出统一标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平衡确定抚慰金的数额。这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享有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时应当采取适当限制原则,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贯彻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目的是克服自由裁量原则的不利因素,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目前已有案例显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对当事人曾经的允诺赔偿,不论数额大小,均不予干涉,巨额的赔偿数额屡见不鲜,上百万的数字也出现过。因此实践中屡有这种因数额巨大而出现的纠纷。

我们知道,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功能,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以使受

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从而恢复身心健康。近年来婚内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受到关注并且开始普遍适用,也正是因为金钱这种赔偿手段的巨大抚慰功能。但是人格健康、精神自由任何时候都是法律培养身心健康公民的基本要旨。不能因为对方背叛自己,便认为自己的后半生被葬送,而要以巨额赔偿换取下半生的安逸和温饱,这种寻求金钱庇护的思想不值得提倡。没有理由认为一个四肢健全的人就一定比一个肢体伤残的人活得更有意义,同样不能认为一个婚姻破裂的人受到的打击只有以高额赔付才能平抚。赔偿不是借机生利和鼓励丧失自我奋斗,认为对方有了婚姻背叛行为而使自己下半生幸福全失的想法不值得提倡。对于这种协议,总体处理原则是变更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重新确定其数额。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4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被告一再声称因原告的过错行为使自己遭受巨大精神伤害,强烈要求法庭予以支持。但法庭权衡实际,认为以原告的收入,支付40万的赔偿金需要6年多的时间,如果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大概需要10~15年的时间,期间原告还须支付子女抚育费。文明的社会既然设定了法律禁忌的门槛,就允许公民在门槛外的自由活动,离婚损害赔偿原则是对重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变相修改,与他人同居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属于应予离婚的范畴,那么此时如果以巨额赔偿予以限制(虽然这种数额是当事人曾经允诺的),以此警戒类似现象的发生,这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以理智公平的心态解决纠纷。即使是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的“感情债务”,也不是数额越大越好。因此,法庭认为这种不合实际的赔付人为限制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没有认定该协议的效力,而是根据实际,重新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13篇:婚内情感协议与强制执行力

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陈 甦

发布时间:2007-01-11 08:59:09

出于成人两性情感的相互承诺,如山盟海誓,如相约结婚,也可称之为“协议”。然而,这种情感色彩极为强烈并与人生命运有关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依据合同法,只能强制执行与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有关的协议。可是,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在“空床费”一案中,丈夫熊某经常夜不归宿,妻子刘某与其约定,如果熊某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刘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刘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也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空床费的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在另一个虽然不如“空床费”案出名但也更能说明问题的案例中,夫妻李某和王某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在共同生活期间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

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日后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金1万元。李某认为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而王某则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李某曾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1万元。

上述两份婚内情感协议具有的共同特征是:(1)均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2)均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而且旨在贯彻婚姻法有关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3)协议的目的均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情感与忠诚;(4)均规定了违反协议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两份婚内情感协议内容不违法且具体规定了赔偿责任,所以都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但是,对于婚内情感协议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疑问并未因此而打消,而且疑问的根据就是这两个案例另一个被人忽略的共同特征,即两份婚内情感协议都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得到法院支持的。可以设想的是,法院可否在驳回离婚请求时,单独对婚内情感协议作出判决?如果一方面维系双方既有的婚姻关系,一方面又支持婚内情感协议守约方的请求,不是更能实现婚内情感协议的合同目的以及支持婚内情感协议的法律目的吗?如在“忠诚协议”案中,法院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又判决强制执行“忠诚协议”,让丈夫李某向妻子王某支付1万元,或许“忠诚协议”的目的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当然可以一再请求强制执行。例如,“空床费”案的丈夫熊某

一再空床,妻子刘某也不提出离婚,只是每次熊某夜不归宿后,刘某都持“空床费”欠条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三番五次之后,说不定熊某会因支付困难而改弦易辙,不再让妻子空床。问题是,金钱赔偿的履行与忠诚度的提高之间没有关联性,婚内情感协议的强制执行究竟能够改善夫妻关系还是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不是法律手段所能判断和确定的。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这多少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

一个私人间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根据之一就是协议的订立出于自愿。在私法范畴,责任与行为自由相联系,人们不必为被迫的允诺负责任。法律之所以把自愿作为协议的效力要件,缘于一个制度设置的前提假定,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有足够的理性,能够明确协议的内容与后果,能够事先计算出协议对自己的利害。但是,婚内情感协议的标的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生活,其订立通常缺乏足够的合同理性基础。虽然不乏夫妻双方冷静订立情感协议的情形,但更多的情感协议可能是情绪化的产物。夫妻之间在山盟海誓时、燕尔戏谑时、无聊胡闹时、吵嘴打架时、冷战谈判时,都可能订立情感协议。可以说,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内情感协议出于双方自愿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基于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简单结论。首先,对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形成自愿的具体状态与条件,法官难以判断。例如,婚内情感协议的一方主

张协议无效,声称当时若不签字对方就再不理他,因而协议是被迫订立的;另一方则声称其“再不理”不过是谈判条件,并不妨碍对方基于自愿订立协议。对此法官将如何判断?夫妻之间“再不理”的强度与效果是极为微妙的,可能就是婚姻出现危机的信号,也可能是一个5分钟之后就烟消云散的插曲,有时当事人自己都搞不清楚,遑论作为局外人的法官。其次,对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自愿的认真程度,法官难以判断,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情感协议往往当不得真。上述两个案例之所以在判决离婚时才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盖因离婚诉讼中提及情感协议时的态度是认真的。但难以避免的是,当事人此时认真拿到法庭上的协议,很可能是当初喜怒哀乐强烈之下的游戏之作。再者,如果只在判决离婚时才执行婚内情感协议,那么婚内情感协议实际上就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力。所以,婚内情感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应属于外人难以理清的家务事范畴,当事人对此是否当真姑且不论,起码法律对此不必当真。

即使夫妻间以极为理性的态度订立情感协议,法院应否予以强制执行,也是值得斟酌的。婚内情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起咒发誓类,如“对感情不忠,就下地狱”;其二,人身伤害类,如“对感情不忠,就剁掉一根指头”;其三,金钱赔偿类,如“对感情不忠,就赔金钱若干”。第一类违约责任属于迷信,不能被强制执行;第二类违约责任以人身损害为承担方式,有违公序良俗,亦不得强制执行;只有第三类的违约责任将情感与金钱联系起来,因此有人主张是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是,关于情感与金钱之间能否有对价关系,法律与道德并未有确

切的肯定结论。情感是没有客观价格的,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等于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情感价格。但是,如果在“空床费”案中约定空床一小时赔偿1万元,法院是否也予以强制执行?如果认为空床一小时赔偿1万元属于显失公平的话,法院又如何选择客观标准对主观情感予以价格调整?建立情感与金钱的对价关系,更要面临道德评判。当前的主流道德认为,用金钱购买情感是不道德的,法律不应当支持。婚内情感协议规定一方违反协议须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情感作为标的物并使之价格化或金钱化,在把金钱作为情感的等价物这一点上,与用金钱购买情感的性质相同。由此可知,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实际上等于一方可以用金钱购买不忠的机会,另一方可以用金钱换取其情感的失落。正因如此,有一种支持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的观点认为,规定金钱赔偿责任的情感协议不是确定情感与金钱对价关系的交易合同,而是以违反忠实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且不论这种看法是否符合当事人订立情感协议时的本意,单就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视为赠与合同的婚内情感协议恰恰是不可强制执行的。

有观点认为,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约束夫妻之间有不忠意图的一方,有助于维系夫妻之间的忠诚。其实,夫妻之间的忠诚不是用金钱可以换取、补偿或堆砌的,用金钱维系的忠诚只能是虚伪的脆弱的忠诚。如果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用金钱依约赔偿,其约束力与夫妻一方的经济能力成反比,即掌握金钱越少的一方越不敢违反情感协议,掌握金钱越多的一

方越有违约赔偿的承受能力。对于那些除了挣钱较多而其他方面素质较差的人来说,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婚内情感协议,是再好不过的配偶约束工具了。可见,赋予婚内情感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并不能如愿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者。

当然,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使那些遭配偶背叛感情的人,至少还可以获得金钱补偿。然而,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体系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衡量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虽然这种协议并不违法,但法律也不必对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来就是人类正常情感经历的一个合理部分,法律对此不能救济,也不必救济。当法律深深介入我们的感情生活时,我们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情感。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法律只须保护婚姻,而不必保护两性之间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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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案例

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案例

【案情】

原告戴某某。

被告秦某某。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page$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状态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开了苏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法理相悖。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1此为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并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类似规定。2基于上述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内达成了离婚协议,从协议的内容来看,订立协议时当事人选择了协议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解析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应包括两项内容,其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其二,通过登记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也是离婚协议发生效力的必经途径。而本案原告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的方式,此与双方订立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符,不能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故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失妥当,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针对的是将来取得的财产的权利归属,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两者并不能等同,法院不能将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内容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约定,并进而根据此约定的内容作出判决。

第15篇:婚内签订保证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保证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蒋云飞

案情简介

王*和李*2 011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王*脾气不太好,为此,李*让王*写了一份《检讨保证书》,大致内容:“保证不乱发脾气、不再摔东西、不伤害媳妇,如果再犯同样错误,净身出户„„”不料,婚后两年二人分居,妻子拿着这份《保证书》起诉丈夫闹离婚,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

法院:保证书无效 房归丈夫车归妻子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均同意离婚,本着婚姻自由自主的原则,法院准许二人离婚。可虽然拿着丈夫的《保证书》,李*的索赔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在庭审时,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予以确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人的一处房产归被告王*所有,该房产的后续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房产折价款近6万元。

同时,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在被告处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3万余元,该车辆的后续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同时,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各负担50%,个人衣物归各人。

博道律师法律在线:什么样的《婚前保证书》能生效? 律师指出,关于婚前保证书,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男方为了保证婚后的忠贞,出具保证书,如自己出轨、赌博等因男方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男方“净身出户”等 类似的保证。这种保证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先决条件,一旦发生保证书中的事项,女方主张履行保证书内容时,很难证明男方出于自愿签订上述保证。

而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但是该约定有效的前提,必须是所处分财产为有权处分的财产、做出处分为双方协商自愿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律师表示,法律也没有关于“净身出户”的规定,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注: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16篇: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效力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效力问题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网友提问: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彭松明律师解答: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第17篇: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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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公证遗嘱已经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事情,对于遗嘱公证人们了解程度也很高了,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人们往往了解不多,那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今天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吗

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慎重一点的话最好委托律师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起草,完全没有必要花钱去做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如何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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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关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向哪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上海市公证处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文章当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并不是其生效的必须要件,具体情况文章中也有一定叙述。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律伴网将热忱为您服务。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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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婚内协议书

夫妻婚内协议的签订是为了避免日后矛盾的产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婚内协议书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婚内协议书模板

1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经 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取名 .但因前段时间来,男方/女方有与第三者同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男方/女方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的各自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凡处置超过 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 万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女方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女方今后再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儿子/女儿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婚生儿子/女儿 随女方/男方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女儿抚养费 元,直到儿子/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 周周末。

2、男方/女方(注: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 %的价值,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

3、男方/女方(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月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 万元。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签名 )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内协议书模板

2男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女方: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男女双方于20xx年 06月 09日经 塔城市 额敏区(县)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为保证男女双方婚姻生活更好的开始和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忠诚和保持家庭友好的协议:

1.双方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禁止一方与他人同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在另一方慎重考虑下仍感受受到巨大伤害而不接受其改正或不满意改正状况的情况下,过错方需放弃共同财产,并接受无过错方的其他合法补偿要求。

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儿子 / 女儿 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婚生儿子 / 女儿 随女方 / 男方 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 / 女儿抚养费 2500元(随通货膨胀率相应变化) ,直到儿子 /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4天的探望权。定在每周的周天。

2.家庭成员间应当互助互爱、尊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当男女双方父、母由于疾病或年老需要资金或人力支持时,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起给予资金或人力支持,并且尊重老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当男女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在任何一方的特殊生理期间,因生理原因造成性格脾气怪癖的情况下,如女方更年期,另一方应多忍让宽容。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毫无原因的冷暴力。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每月3000元的权利。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

1.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13%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自20xx年11月起执行。

2.凡处置超过 0.5万元价值以上的钱或物时 , 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 , 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婚前男方所购置位于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博雅馨园H11栋10楼1001室的房产,经双方约定在房产证发放的一个月内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并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男女双方如有需要将数额达 0.5万元的钱出借或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 签名 ) 女方 ( 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9篇:婚内婚外

婚姻生活中的法律倩影

学院:文学院

专业:汉语言文学

学号:114030036

姓名:魏凡

摘要: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浅。例如——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

关键词:准绳婚姻法继承法遗嘱遗产继承

通过本学期法律课的学习,我了解了很多平时模糊不清的概念,最重要的是,通过各种各样生动的案例分析,让我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我也发现原来在日常生活的很多细枝末节的地方,都存在着法律。正如先哲布鲁纳所言:“法律提 1

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

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有好的法律才会有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生活的准绳。在对诸多法律内容的学习中,给我印象深刻的,同时也是比较复杂的,应该算是《继承法》

了,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一个接一个的问

题,令我感到各种纠结,情与法的纠结,理与情的纠结,我真的很敬

佩那些法律工作者,心思缜密,头脑清楚。但是继承法对遗产进行分

割的办法,的确让人我了解了不少以前完全不懂的东西,真是受益匪

浅。例如——经济与法栏目的《婚内婚外》。

《婚内婚外》主要内容:服装设计师出身的于常青是知名企业傲

牌服饰的总经理,他春风得意,事业有成,一心想着延续自家香火而

他借工作之便在外地金屋藏娇,他为让情人郭晓欣为他生下一个儿

子,主动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孩子出生后就赠与郭晓欣一套自己名

下的别墅,若自己发生意外就将自己的公司股份也留给郭晓欣母子。

后来东窗事发,于常青被妻子姜傲发现婚外情后,他写下了放弃所有

财产的保证书。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丧命,留下郭晓欣和姜傲两

对母子,双方开始争夺遗产。 本案关键点落脚在两份保证书上,是否两份保证书都有效呢?如

果无效,法律又该如何裁决?

下面,我们先分析主人公于常青写给情人郭晓欣的保证书:于常

青承诺将自己名下的别墅赠与郭晓欣——别墅虽然是以于常青的名

字进行的登记,但于常青与其合法妻子仍然有婚姻关系,该别墅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于常青未与其合法妻子姜傲协商就擅自决定别墅的处

置,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赠与需遵守协商一致的原

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于常青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晓欣属于遗嘱问题,

他给郭晓欣的部分法律上定义为遗赠,留给郭晓欣孩子的部分法律上

定义为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承认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

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

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本案之中,于常青与姜傲收养了一个女

儿,他却并没有提出给于养女应有的财产继承,剥夺了养女的继承权,

而遗嘱继承第一顺序包括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于常青的做法违反了相

关法律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

有失公允。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

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

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

他法律。所以,对于此份遗嘱说将全部股权留给郭晓欣之子是不合法

的,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即养女具有保护作用。我们不难发现,于常青与郭晓欣长期以夫

妻名义在外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子,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及时并未

进行登记,也构成了重婚罪。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

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

是不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

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常青已经去世,无法再承担应有的处罚,

但郭晓欣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别墅赠与无效,

但郭晓欣的儿子仍然享有应得的继承权,郭晓欣还要为重婚罪接受相

应的制裁。

接下来,我们分析于常青写给妻子姜傲的保证书:他说他跟郭晓

欣确实没有关系,郭晓欣所生的孩子也与自己没有关系,若自己再与

郭晓欣有联系,就自愿放弃所有财产。这份保证书可以视为于常青对

于妻子的一种感情上的表达,更多的是对妻子的安慰。保证书上说郭

晓欣之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这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否定;保证

书还提到,愿意放弃个人财产,法律不能认定当事人于常青就真的愿

意放弃个人所有财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他的部分

还是属于他的,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不过,通过对法律课的学习,我也感受到我国的法律机制还不够

完 善,很多事情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比如,前几天

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大学生结婚问题,就是因为法律制定过程中,

存在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其实在法律中对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能否

在上学期间结婚做一个特殊规定完全是举手之劳,但是就因为当初立

法的时候没有进行全面、周到地考虑,造成了如今的法律漏洞,以至

于产生了学生不服学校“校规”,提出起诉的事情。和一些发达国家

相比——例如新加坡把灭蚊、在公共场所不允许咀嚼口香糖这种“小

事”都写入法律,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法规涉及面还十分狭窄,只

有一些比较“大”的事情被写入了法律。

总之,通过这个学期的法律课学习,我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个基

本的了解,对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概念上的认识。这对

我将来越来越频繁的与社会的接触将是一个极大的帮助,至少,我知

道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进入大学以来,我也算见识了不少大学的课程,可惜的是有些课

程等到将来我们走出校园以后就再也不会用到,至少我们专业的同学

没人打算将来从事如今专业所学的工作,所以如今学的那些专业课,

将来能用上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学起来有些“浪费感情”,还有

些我个人比较偏激的认为完全没有用处的课程,更是给人“鸡肋”的

感觉——学之无用,弃之没分。不过,法律课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让我

觉得对将来进入社会后很有帮助的 “实用”课程之一。法律创制者

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有了法律的指导,我相信,

我们能在未来的路上走得更好,更远。

第20篇:婚内承诺书

“三问”保证书

1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2:2016婚内保证书 2016婚内保证书

婚内保证书

婚内保证书

请问老公签署这样的保证书,因为他欺骗太多,如果他触犯,到时候如果离婚会有法律效应吗?需要公证吗?谢谢

由于我的过错,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错误,为了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现保证以后遵循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善侍对方,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不得有第三者,一夜情,婚外情等)不和其她异性主动来往,全心全意爱护家人。

2、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活的行为。

3、不允许实施家庭暴-力,要把家庭的利益、责任时时放在首位,勇于承担家庭的重任

4、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或有意欺骗妻子。双方所有收入都由妻子负责打理支配。 6不允许私自在外面借钱,办信用卡透支等

6、认真工作,不撒谎请假,下班要按时回家,加班要告诉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财产,(所有现金,房产,基金等等)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在孩子抚养权方面男方则要尊重和服从女方的意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上内容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是我本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况。 婚姻保证书

婚姻保证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交往。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送点小礼物或金钱。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6.双方若有本协议第

三、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作何选择,过错方应当同意。若无过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不得享有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净身出户;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7.甲方必须经常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8.除出差、探亲,旅游外,双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应互通电话告知原因和互报平安!

9.双方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生病、住院应相互关心和扶助! 10.双方尊重孝顺公婆、岳父母、赡养父母,关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11.双方财务公开,家庭的存折应妥善保管,重大款项借款或支出需经双方同意。 12.双方都有责任将下一代哺育好,培养高尚的人格和情操。 13.双方应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抽时间陪伴双方的父母,给下一代做个好榜样,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自父母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篇3: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篇4:婚姻状况承诺书

承诺书

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

本人 ,因向贵行申请 贷款,现在此对本人婚姻状况承诺如下: 1.兹承诺本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至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承诺本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自 年 月 日与 离婚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3.兹承诺本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自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贷款人申请人承诺:

以上填写内容完整、真实。无论借款批准与否,贵行有权保留上述申请文件。同时贵行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调查资料的真实程度。若本人提供虚假、不真实的内容,或故意欺骗贵行,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篇5:结婚承诺书

承诺书

本协议书为使夫妻双方生活甜蜜幸福和谐美满而起草。有效期为一百年,不论婚前婚后,如到期双方同意,可继续延续

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吵,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2、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丈夫必须先轻声轻气哄妻子一次,妻子才能马上冷静下来,否则妻子一看到丈夫哇啦哇啦妻子也忍不住哇啦哇啦,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丈夫负责。

3、在家里吵架不准一走了之,实在要走不得走出小区,必须带手机,不许关机打电话时,无条件要接听。

4、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吵架或不开心时,不能对父母无礼。

5、有错一方要主动道歉,无错一方在有错方道歉并补偿后尽快原谅对方。

6、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由丈夫主动提出带妻子出去散心。

7、要出气不准砸东西,只能吃东西,实在手痒只能砸枕头。

8、吵架尽量不隔夜,晚上睡觉时丈夫必须主动抱妻子,妻子生气百般推让丈夫也不能就此放弃,一定要哄到妻子睡着,做上美梦。

9、每周都要给对方按摩一次,因为经常吵架都很辛苦,丈夫手艺不好的话可以跟盲人师傅学,严禁向发廊女、按摩女学。

10、打电话里吵架时,丈夫不准挂电话,如果挂了电话要马上打回去,并表示歉意,吵架时妻子如果挂了电话,丈夫必须在1分钟内打给妻子,电话不通打手机,总之不能气馁,屡挂屡打,但是妻子也要给丈夫面子,每次挂电话次数不大于5次。

11、老公每天要照顾老婆,宠老婆,疼老婆,不能打骂老婆。

12、老公应保持现有的各项功能(储物、暖脚、暖手、讲笑话、垃圾箱、钱包、饭票、枕头、行李架)并尽力扩展新的有益功能。

13、逢情人节、七夕节、五

一、十

一、重阳、元旦、圣诞节、春节和老婆生日以及结婚纪念日和定情纪念日,老公应该给老婆适当的礼物;如本月无节日,也应适时的给老婆买礼物,礼物不在大小贵重而在有无;老婆可以适当提醒,也可以暗示想要的东西,尽量让买有所用,买有所值。

14、每次单独出游(或出差)都带给对方礼物,哪怕是一片树叶、一块石头。一周之内允许老婆逛街一次,老公有责任陪同。如老婆逛街次数大于四次,老公可以只陪三次。

15、好好爱对方,好好爱一辈子,一辈子在一起,不离不弃!夫妻二人坚决做到不管是富贵还是贫穷都应该永远的爱着对方,共同走完人生的旅途!

16、老公的衣服都由老婆买,买什么穿什么,不得有意不穿,衣服尺寸由老婆决定,大了或者小了,老公自己解决,减肥或者增肥,有意见可以提,但是建议保留。

婚内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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