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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7 08:34:45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务关系证明

劳务关系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为

,于本公司工作,工作时间

日至

日。

特此证明。

联系电话:

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

日期:

推荐第2篇:劳务证明

证明

致市建管局:

由我公司承接的******工程劳务工作,现已完成劳务合同全部内容,劳务工资已全部付清。

2012年月日

证明

******工程,建设单位为蚌埠清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施工单位也已足额支付了施工班组工人工资。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2012年10月9日

推荐第3篇:劳务证明

证明

兹有 XXXX同志在我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咨询业务,应得劳务费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特此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劳务证明

证明

蒲县国税局:

兹有轩随婵同志,身份证号:141033197209100127,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利用周末为黑龙关小学少年宫诵读班辅导费共计1750元整。请贵局办理税票手续。学校代码:E2918027-0

特此证明。

蒲县黑龙关小学

2016-3-18

推荐第5篇:劳务证明

兹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共计金额为大写:

(小写:

),请贵所予以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特此证明

安远中云建设有限公司

推荐第6篇: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

本公司职工黄务欢(身份证号码:452127195907093326)育有一女名字为农丽霞(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452127198304143420)。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推荐第7篇:关系证明

证明

兹证明本村村民何德才、杨文珍夫妇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何元华、长女何元秀、小女何元芬。

特此证明!

江阳区华阳乡白湾村村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明

兹证明本村村民何元华、刘达净夫妇与何小艳系父女、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江阳区华阳乡白湾村村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关系证明

人事关系证明

现有我单位 于振玲 于2013年7月进入我单位工作,属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现任文员职位,劳动聘任关系签至2015年7月。 特此证明。

工作单位:济南富莱德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399号新龙家园8号楼5单元302室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人事部门(盖章)2014年1月8日

推荐第9篇: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

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兹证明 江苏杜瑞制药有限公司和 江苏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为分子公司关系,贵司发货的“具塞滴定管”实际购买抬头为江苏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烦请贵司修改开票抬头,谢谢。

江苏杜瑞制药有限公司 盖章处

江苏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处

推荐第10篇:关系证明

证明

兹有我哨平村坑庙屯XXX,男,身份证

该人跟陈香怡(身份证号:

)是爷孙关系,XXX,男身份证号

该人跟陈香怡是父女关系。 特此证明。

广西XXXXXX哨平村坑庙屯

2017年11月28日

第11篇:劳务证明格式

证 兹证明 明 , 同志,男/女,身份证号 属我公司正式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其社会基本保险由我公司代扣 代缴。同意其到 务服务。 该同志政治合格,未参加过“”、法轮功等任何违法活动。 特此证明。 协助工作并提供劳 XXXXXXXX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12篇:劳务税证明

证明

梁永镇地税所:

兹有梁永镇石垭村三社居民刘作林,男,现年66岁(身份证号码:513027194608252718)。在独柏小学公路建设工程中,我校应支付该同志开挖水沟劳务费640元(陆佰肆拾元)正。请贵所为该同志办理税务手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独柏小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证明

梁永镇地税所:

兹有梁永镇石垭村六社居民何映东,男,现年43岁(身份证号码:513027197008032715)。在独柏小学公路建设工程中,我校应支付该同志开挖水沟劳务费660元(陆佰陆拾元)正。请贵所为该同志办理税务手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独柏小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证明

梁永镇地税所:

兹有梁永镇石垭村一社居民李敬林,男,现年56岁(身份证号码:513027195610252711)。在独柏小学堡坎建修中,我校应支付该同志劳务费630元(陆佰叁拾元)正。请贵所为该同志办理税务手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独柏小学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证明

梁永镇地税所:

兹有梁永镇石垭村一社居民杨琼莲,女,现年50岁(身份证号码:513027196301062724)。在独柏小学堡坎建修中,我校应支付该同志劳务费580元(伍佰捌拾元)正。请贵所为该同志办理税务手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独柏小学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证明

梁永镇地税所:

兹有梁永镇石垭村三社居民唐绪全,男,现年73岁(身份证号码:513027194010102715)。在独柏小学堡坎建修中,我校应支付该同志劳务费690元(陆佰玖拾元)正。请贵所为该同志办理税务手续。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独柏小学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第13篇:劳务派遣证明

派 遣 证 明

兹证明刘芳

性别 男 身份证号:410621198201

为我单位正式员工。于2014年 10月 1日由我公司派遣到阿地材(中国)有限公司,担任质检部质检一职至今。其社保由我公司代为缴纳。

特此证明

苏州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63713

盖章:

日期: 2015.04.20

第14篇:劳务费用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 **** )为 *****************提供劳务 , 201*年*月份发生费用人民币 ***** 。 (¥ ***** )。

特此证明!

二〇一*年*月*日

第15篇:劳务关系终止协议

劳务关系终止协议

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及其管理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就劳务合作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限为年,即自年 月月。

第二条期间费用元(大写元),结余元(大写元)。甲方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给予乙方结算并支付。

第三条甲方遵照原协议约定,垫付乙方应给予其管理人员的薪水,自年 日至月元(大写元)。现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与其所管理的人员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将该款项按人员名单(见附表)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转入各人员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此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自愿签订。若乙方与其管理的人员有任何异议或纠纷,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时间:

第16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责任形态的特殊规定主要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加以规定,具体涉及劳动关系的还可参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1.劳动关系下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责任形式:

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理论上也称“替代责任”,国外多称“雇主责任”。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即对于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无过错,即使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而在高度危险责任等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

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时间内的认定可以参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 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问题

侵权责任法并未对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根据双方约定来行使追偿权,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中产生的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虽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故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只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侵权责任法以外的相关规定: a)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c) 《侵权责任法》和《人损解释》对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相异处

1) 《人损解释》第9条在法律层面是对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却未作规定。

2) 从对受害人救济的角度来看,对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人损解释》规定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区分,只简单地规定雇主承担责任。

2.劳务关系下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厘清

本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例如家庭雇佣小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即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纠纷按第三十四条处理。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

a)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加以规范; b) 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双方无隶属关系,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一方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有隶属关系; c)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d) 劳务关系中,报酬由双方协商而定;劳动关系中,需遵守同工同酬、最低工资等规定;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需承担责任。

 劳务关系下的责任承担不同于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规定有所不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现有的规定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本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参考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李云俊、居爱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我国雇主责任认定若干问题探究》,载法宝文献2013年。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直接相关法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他没有发现直接可以用于判断何种情况下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隐蔽用工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  其一,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即以民事或商业合同的合法外衣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其二,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标准劳动关系,即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外衣,掩盖真实存在的标准劳动关系。

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判断要着眼于双方的合意,包括:  明示合意的识别。

明示合意是当事人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出来的意思,包括经由书面合同达成的合意和经由口头合同达成的合意。我国实行书面劳动合同制度,书面劳动合同成为识别当事人合意的首要方式。除书面劳动合同外,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亦可作为合意的佐证:(1)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3)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等。对于口头合意,只要对方认可或有证人证言等充分证据加以佐证,亦可予以认定。

 默示合意的断别。

合意若未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从当事人特定的履行行为中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等可以推知,则为默示的合意。默示合意是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进行识别,将实际履行的内容作为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默示合意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以及消灭的全过程。譬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予以接受的,通常认为双方达成了以原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默示合意。

拟制合意的辨别。

拟制合意是通过拟制这一立法技术所认定的合意。譬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即是,明知双方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为惩戒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由法律虚构双方已经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的订立合意作了拟制。

有些情况下会同时出现明示和默示两种合意,而两种合意的内容并不相同。对此,通常应当优先以默示合意的内容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确定一种雇佣关系的存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根据双方对其赋予的名称或形式来决定。譬如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雇佣)协议、承揽协议或非全日制协议等,但经审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若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

第17篇: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

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

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身份证号:

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关系。

2、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甲方公司工作,任职岗位为:_______,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辞职。

3、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或提供使用的工作物品并共同书面确认。

4、本协议为对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最终处理,解除关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如有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承担损失金额的三倍违约金。

5、乙方离开甲方的公司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因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辨别劳动关系

下列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 小王与钟点工× 理发店与新招用的学徒√ 台州学院与负责教学楼卫生的工勤人员√ 台州学院与正式编制的专任教师× 某民办学校与聘用的教师小李√ 工商局与新录用的公务员小祝× 医院与护士√ 某公司与新招用的大学毕业生小王√ 某公司与暑期实习生小李× 某公司与聘用的兼职促销员台州学院大二学生小赵× 某公司与返聘的工程师陆师傅×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2.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年龄条件:就业年龄——退休年龄

就业年龄: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后例外。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身份条件(排除以下几类):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案例一学生兼职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兼职遭受不公平待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

2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安排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

观点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麦当劳肯德基与受聘人员都受《劳动法》保护。就麦当劳、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梁文永表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在校大学生等员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观点二:上海劳动部门: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就广州三家“洋快餐”涉嫌违反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上海劳动部门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整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而非在读学生的小时工资待遇则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而且,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观点三:在校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不订书面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社会保险„„

案例二劳动者能否在另一单位兼职?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即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明确允许兼职的只有科学技术人员。

凡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1982]国科干一字003号 )

(2)、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员工不能在外兼职,否则企业可以以“严重违反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4)、劳动者兼职注意事项

不要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并在正常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之余适当从事兼职活动;不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最好能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3.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 合法成立的组织

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一(×)夏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学费,向厂里借了一笔钱,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后,夏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二(×)朱某原为某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公司的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费用。2006年6月至7月间,纤维公司的职工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并承诺了报酬。接到施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施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8月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并请人转交施某。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朱某要求纤维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认为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朱某的请求。协商不成,朱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三

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专门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只是口头约定清洁工应在每天下午3点-6点之间到公司做清洁,报酬按月支付。(×) 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专门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公司将该清洁工划入后勤部,由后勤部负责对此人的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

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质区别: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是否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法律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四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月,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五某日用品公司由于急需生产工人,和当地一家人才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生产线工人由人才服务公司招聘、派遣,工资由日用品公司转给人才服务公司后代发,所有派遣的工人和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发生了该日用品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工人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日用品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吗?

第19篇: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

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

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关系。

2、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入甲方公司工作,任职岗位为:_______,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辞职。

3、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或提供使用的工作物品并共同书面确认。

4、本协议为对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最终处理,解除关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如有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承担损失金额的三倍违约金。

5、乙方离开甲方的公司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因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20篇: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存在你户口所地的人才或是职介所,不能在自己手里时间太长,要不就死档了。

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怎么开?

档案存放于市人才,现因工作需要开具《人事档案关系证明》,请问本人或单位人事经理前往市人才办理到几号窗口?分别需要带哪些材料?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除本市企业外,在与外省市企业签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注意以下事宜: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石家庄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6、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档案工资的晋级(四)职称晋升申报(五)办理落户手续;(六)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劳务关系证明
《劳务关系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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