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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与劳务8大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辨别劳动关系

下列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 小王与钟点工× 理发店与新招用的学徒√ 台州学院与负责教学楼卫生的工勤人员√ 台州学院与正式编制的专任教师× 某民办学校与聘用的教师小李√ 工商局与新录用的公务员小祝× 医院与护士√ 某公司与新招用的大学毕业生小王√ 某公司与暑期实习生小李× 某公司与聘用的兼职促销员台州学院大二学生小赵× 某公司与返聘的工程师陆师傅×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2.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年龄条件:就业年龄——退休年龄

就业年龄: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后例外。

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身份条件(排除以下几类):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除外)。案例一学生兼职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

学生兼职遭受不公平待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

2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安排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

观点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麦当劳肯德基与受聘人员都受《劳动法》保护。就麦当劳、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岗、内退、已经退休人员或在校学生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说法,梁文永表示,判断麦当劳、肯德基与员工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规定说法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其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麦当劳、肯德基与其聘用的下岗人员、内退人员或在校大学生等员工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就应无条件遵守《劳动法》,也不能回避政府制定的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观点二:上海劳动部门: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就广州三家“洋快餐”涉嫌违反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问题,上海劳动部门表示,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整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而非在读学生的小时工资待遇则必须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如果是在读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业约定的薪酬工时,而且,企业不需要为打工的在读学生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观点三:在校学生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非全日制用工——特殊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不订书面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社会保险„„

案例二劳动者能否在另一单位兼职?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即企业的董事和经理。明确允许兼职的只有科学技术人员。

凡中、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也可以凭自己的科技专长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1982]国科干一字003号 )

(2)、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兼职的,员工不能在外兼职,否则企业可以以“严重违反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4)、劳动者兼职注意事项

不要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并在正常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之余适当从事兼职活动;不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最好能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

3.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 合法成立的组织

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一(×)夏某是某纺织厂的职工,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大学的学费,向厂里借了一笔钱,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半年过后,夏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请求厂里能够延期,可是纺织厂坚持要夏某按协议偿还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二(×)朱某原为某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公司的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高某,双方约定高某负责设备及厂房的拆卸、安装及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费用。2006年6月至7月间,纤维公司的职工施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并承诺了报酬。接到施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施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8月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并请人转交施某。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朱某要求纤维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认为与朱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朱某的请求。协商不成,朱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三

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专门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只是口头约定清洁工应在每天下午3点-6点之间到公司做清洁,报酬按月支付。(×)  某公司雇用了一名清洁工专门负责公司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公司将该清洁工划入后勤部,由后勤部负责对此人的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

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本质区别: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是否遵守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法律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四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3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月,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尽管原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据此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劳动关系辨别之案例五某日用品公司由于急需生产工人,和当地一家人才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生产线工人由人才服务公司招聘、派遣,工资由日用品公司转给人才服务公司后代发,所有派遣的工人和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发生了该日用品公司拖欠工资的问题,工人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日用品公司补发拖欠工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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