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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缴纳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0 08:32:37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税完税证明

个税完税证明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先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证明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纳款书。

“据统计,到2009年底为止,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开具5108万份,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各地税局基本都能开具。”这位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据全国15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完税证明近5000万份,接近去年全国的开具总量。下一步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介绍,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从四方面完善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制度。

——地税局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和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到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地税局将坚持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地税局将继续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监督所有扣缴单位实现明细申报,以便尽早实现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

——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面纳税人及时获取自己的纳税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纳税人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利知道自己的纳税情况,那么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这是为什么呢?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可能有两种原因:

——给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必须以扣缴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前提,地税局只有通过扣缴单位掌握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才能开具完税证明,目前部分地区扣缴单位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地税局还无法为这些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证明。

——个别的纳税人单位地址或实际住址发生变更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可能未收到完税证明。

推荐第2篇:单位个税证明

单位个税说明

我单位员工,于年月日由我单位

按月逐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

实缴税额:

以上信息属实,真实有效。

单位全称:

单位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个税完税证明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16日穗地税发2006121号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的程序:

(一)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

由纳税人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查询密码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和个人查询密码为其开具《个税证明》。地税机关征收前台在收到并审核有关资料后,由征收前台的主管科(或所、分局)长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前台人员开具《个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轨、号码及签名。《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个税证明》交纳税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二)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

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申请表》一式两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扣缴义务人一次代多个纳税人申请开具《个税证明》,只需提供一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以及《申请表》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签名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再按照本通知第一点第

(一)项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程序进行审核并留存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开具《个税证明》。《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个税证明》交扣缴义务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二、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电子申报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非个税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开具《个税证明》的程序:

“非个税软件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通过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个税证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需按照“个税软件申报”扣缴义务人在代申请开具时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申请、审核、开具《个税证明》的程序与使用“个税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的程序相同。《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个税证明》交扣缴义务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

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现《个税证明》有误的处理办法:

(一)如果是纳税人的个人资料有误,主管地税机关可即时按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资料进行更改,并要求纳税人通知扣缴义务人更改申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收回有误的《个税证明》,重开一份正确的《个税证明》,并加盖“补制”章戳。

(二)如果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认为其缴交的个税金额有误的,主管地税机关以征收系统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中的实缴金额为准开具《个税证明》,其实际多交或少交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抵扣或补缴,在补缴或抵扣税款完

成后可重开《个税证明》。

四、《个税证明》从2006年6月1日起由市局计统处发放,各单位通过“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申请领用。

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纳税人遗失《个税证明》所需加盖的“补制”章戳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 粤地税发2006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精神,省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现将《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税证明》式样

《个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分为两种:省局统一开具的汇总《个税证明》(见附件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申请门前开具的临时《个税证明》(见附件1)。

二、关于《个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一)集中开具。省局依托“大集中”系统,对采取扣缴方式且扣缴义务人已实现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集中开具、邮寄送达汇总《个税证明》的方式。

(二)门前开具。对纳税人要求取得临时《个税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申请采用以计算机打印为主,手工开票为辅的方式门前开具。

三、《个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汇总《个税证明》由省局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统一开具,包括纳税人该年度(税款所属期)采取明细申报方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在统一开具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对纳税人在该年度或年度内某时段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门前开具临时《个税证明》;统一开具之后,原则上不再重新开具《个税证明》。

遗失《个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门前补开临时《个税证明》。

四、门前开具临时《个税证明》的申请程序

在省局统一开具之外,纳税人需要取得临时《个税证明》的,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

3)提出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及明细报告表》、缴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使用广东省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介质替代上述几项相关资料复印件。

由于扣缴义务人录入错误或其他原因使纳税人收到的《个税证明》内容有误,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填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介质,由税务征收前合补录修改后重新开具,同时收回有误的《个税证明》。

五、关于《个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个税证明》是新增的一种不作为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二)《个税证明》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能用于收取税款等各种款项。

由于《个税证明》不是收款凭证,所以不作为纳税人办理退库的依据,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仍维持目前做法。纳税人遗失《个税证

推荐第4篇:个税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代扣个税取得返还手续费是否要交增值税目前尚无明文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有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风险。

正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企业收到该笔返还款时,应如何使用?收到和使用时还需缴纳哪些税款?

一、手续费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二、手续费涉及的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再奖励具体代扣代缴工作人员时,只要以下两种情况的人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1、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

2、重庆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地区和行业内从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人员取得的奖励款,仍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6年5月1日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不复存在,我们不再考虑。上述文件仅针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其他企业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属于上述规定中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取得收入,且该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情形,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手续费返还款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境内发生的呢?是。属于有偿提供服务吗?是(尽管该有偿是基于一种法定义务,但36号文并未规定纳税人因履行该法定义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满足了上述条件,说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款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不满足不征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因此,该手续费应按正常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针对此问题,深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已经给予了明确答复。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四条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三(生活服务业部分)》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反方: 【问题】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地税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代扣代缴行为是征管法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若未按规定履行扣缴的法定义务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纳税人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此规定是湖南国税的执行标准。目前关于“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地税局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各地有不同执行口径,内蒙古、河南、福建、深圳国税认为“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湖北国税认为不需要缴税。国家也未有明文规定。具体是否缴税,XXXX网校小编提醒大家,还是应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免多缴税或少缴税。

推荐第5篇:北京个税完税证明

北京个税完税证明

今年1月23日,北京市地税局为全市纳税个人打印个税完税证明工作正式启动,全市纳税人都可以去北京地税局开具个税完税证明。

春节前后,凡代扣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合格的,各单位的纳税个人将陆续得到北京地税局为其开具的带有防伪标志的信封式完税证明。对于个人取得工薪以外的所得已经缴税并按要求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是个人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它反映的不仅仅是纳了多少税,重要的是纳税的真实程度。

税务专家指出,完税证明以后的最大用处将出现在个人贷款领域。以个人购房贷款为例,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贷款时,凭据之一是单位开据的个人收入证明。但该证明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应,商业银行很难真正判定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但是,完税证明制度建立后,它将是个人最真实的收入证明,商业银行将很可能依据完税证明来发放贷款。

此外,在办理出国手续、抵押贷款、个人信用卡开户时,出具完税证明可证实个人真实收入。(

從現在開始,北京納稅人不必擔心自己的收入狀況被別人看到而感到尷尬了。從這個月開始,北京市開始啟用密封式的新版“個人所得稅完稅証明”。

在位於通州地稅局7樓的“北京個人所得稅完稅証明制作室”,新版“個人所得稅完稅証明”分為三聯,折疊起來后經過機器自動粘貼,看上去與辦理銀行卡后拿到的密碼信封極為類似。正面看起來類似於信封,打印有納稅人的姓名和收件地址,而完稅証明號、身份証件號、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的大寫小寫數字等機密內容,則被牢牢密封在“信封”內。

北京市地稅局局長王紀平說,由於採用了最新的系統和“高速打印封裝一體機”,即使是稅務干部在電腦前進行各種操作時,電腦顯示器上也隻能顯示出當前的各種流程進度,無法看到完稅証明中的內容。由於被信封緊緊封住,即使是單位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証明”的財務人員,也沒有機會看到某個人的收入情況,辦理過程因此不會發生“泄密事件”。

北京市地税机关使用三种方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一)地税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执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后,为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地税机关可为单位职工特殊需要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实后,为该代扣代缴单位所属职工按其在一定期间内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年终一次性开具完税证明

地税机关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总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并经核实后,主动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因此,凭二代身份证不可以随便到一个地税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只能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推荐第6篇:单位个税证明[材料]

单位个税说明

我单位员工

,于

日由我单位

按月逐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 实缴税额:

以上信息属实,真实有效。

单位全称:

单位负责人:

日期:

推荐第7篇:因报销缴纳个税问题集锦

因报销缴纳个税问题集锦

问: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问: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问:员工报销过路费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推荐第8篇:退休返聘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又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返聘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应免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祁某,任职于某省财政厅,是中国社科院博士生导师,2017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单位退休。由于祁其在业界的影响较大,该省财政厅对其返聘,继续任职于财科所,维持原有的待遇不变;同时某高校亦希望借助其知名度,扩大影响和提升学校竞争力,与祁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协议,协议规定,祁某在协议期内以该高校的名义申请国家级课题2至3项,以第一署名单位在高水平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该高校每月支付齐某人民币10000元。则祁某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祁某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到离退休所得的征免税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问题。祁某在2017年10月以后取得的经常性收入包含两部分,一是从财政厅取得的收入;二是从高校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则祁某分别从财政厅和高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薪性质的收入,是否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呢?

一、从财政厅取得工薪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离退休工薪所得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仅限于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在工薪之外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在免税之列;

(2)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工薪所得比照执行;

(3)仅限于在原任职单位(即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祁某从财政厅取得的收入,包括离退休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高校取得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祁某从高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依其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满足以下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不含社保);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显然祁某从高校取得的收入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祁某应就来自于财政厅和高校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祁某分别从财政厅和高校取得了同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财政厅应就其发放给祁某的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该所得免税,实际无需扣缴税款);高校就其发放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祁某还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注意事项

1.如果祁某退休后未被财政厅返聘或其不符合财税〔2008〕7号所规定的专家条件,则祁某从财政厅取得的除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祁某与该高校未签订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不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其从高校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祁某可辨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通过合同签订的方式,选择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3.如果祁某从高校取得的所得(10000元/月)为税前所得,则以该所得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由该高校代扣代缴相应部分的税款;如果为税后所得,即税款由该高校负担,则应将该税后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由高校代扣代缴。

4.虽然祁某从财政厅取得的工薪性质的所得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祁某仍需选择并固定在一地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不会因为其中一处所得为免税而免除其自行申报的义务。

推荐第9篇:个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09-23

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依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诚信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

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 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 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

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年度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代理、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瓶颈”在于相关部门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没有承担起在涉税事务中的相关义务与责任,没有及时顺畅地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无论是税款征收,还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都需要税务机关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利于实现和强化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核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四)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议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个人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的角度,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从目前情况看,应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办理银行信贷、信用担保等情形的收入状况证明,作为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个人收入补偿的计算依据,作为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小额优惠贷款的信用依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鼓励纳税申报的社会运动。

推荐第10篇:个税

.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

(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1号) 引用回复收藏送鲜花求助扔鸡蛋 大呆子 6 主题帖

0 问答数 .论坛等级:高级会员学术级别:实习生回帖:1387经验:1612鲜花:76金币:12992离线用户信息加为好友发短消息 2楼 发表于:2009-08-21 16:56:25 只看该作者 补贴、津贴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4日国税发[1994]118号) 3.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7月2日财税字[1998]118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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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22个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1 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

2 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六、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

3 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规定:“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扣除标准应根据当地文件规定。

七、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无统一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

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100号)规定,对“执行公务

4 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

九、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财税〔1996〕14号)的规定,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等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

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

5 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

6 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

四、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

五、股权激励所得

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7 十

六、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十

七、“五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

8 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个人不缴。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个人领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十

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也属于一种税收优惠。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

九、个人捐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9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特殊捐赠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的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

十、“特殊党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二十

二、附加减除费用

10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即13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第12篇:公司个税缴纳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公司个税缴纳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公司个税缴纳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税务局:

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抓住整改关键环节

我们一致认为,《税务通知书》反馈的问题是中肯、务实的,对我们队伍建设和有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一

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二、针对问题,严格措施,有关问题逐项落实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元;

恳请充分考虑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年度个人所得

税。 年,正我们的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三、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合法缴税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13篇:高收入者年人均缴纳个税5万多元

人事考试教育网

高收入者年人均缴纳个税5万多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纳税服务措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着力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等工作,不断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

答: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加287573人,增长12%。

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比上年增加108亿元,增长9%。申报应补税额16.42亿元,申报应退税额0.53亿元。申报缴税额占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5.5%。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

记者:您认为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推行四年以来有哪些成效?

答: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步入常态化,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取得积极成效。

从纳税人来看,高收入者依法申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2009年度,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比2006年度增加了1060444人,申报人数年平均增长13.3%。越来越多的高收入者已经习惯在每年一季度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定义务。

从扣缴义务人、媒体和其他社会各界来看,每年都积极支持税务机关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引导、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从税务机关来看,近年来通过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使大部分高收入者进入税务机关的税源监控范围。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纳税服务和宣传措施更加优化和多样化。

二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发挥了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纵观近四年的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可以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占个人所得税当年收入的1/3左右,而且这个比例在逐年上升;每年缴纳税款增量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收额的40%以上;人均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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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高收入者每年人均纳税5万多,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收入来源,说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记者:除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税务机关在高收入者征管方面还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外,税务机关还特别注重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及监控。

近几年来,税务机关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义务,同时也推进了税务机关的全员全额管理。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已经全部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通过明细申报,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得到加强。这也是自行申报人数逐年增长、申报扣缴税额逐年增加的重要原因。

在重点项目管理方面,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强化股息红利所得、二手房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高收入者的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征管措施日益加强,带动相关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如去年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措施,带动2009年度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收入增长70%;该项目自行纳税申报人次比2008年度增加1万人次,申报扣缴税额增加3.32亿元。

记者: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征税情况怎么样?

答:据统计,1至3月,全国共有33个省市771家证券机构营业部扣缴税款8.85亿元,涉及9450位纳税人,转让股数3.62亿股,人均所得额45.73万元,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全国共有22个省市的689位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税务机关已审核办理退税9263万元。

限售股转让所得纳税人分布地区比较集中,主要在东部和中部经济发达省份,各省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直接带动了今年前四个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大幅增收,增长了70%。

该项政策出台和实施,纳税人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其中最高扣税额为4129.3万元,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非常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可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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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到2009年底为止,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开具5108万份,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各地税局基本都能开具。

此外,据全国15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完税证明近5000万份,接近去年全国的开具总量。下一步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记者: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是什么原因呢?

答: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可能有两种原因:

一是给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必须以扣缴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前提,地税局只有通过扣缴单位掌握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才能开具完税证明。目前部分地区扣缴单位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地税局还无法为这些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是个别纳税人单位地址或实际住址发生变更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可能未收到完税证明。

记者: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从四方面完善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制度。

一是地税局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和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到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是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地税局将坚持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三是地税局将继续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督促所有扣缴单位实现明细申报,以便尽早实现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

四是将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自己的纳税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此外,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个人工资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

记者:税务机关在自行纳税申报方面提供哪些纳税服务?

答:纳税服务是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点。税务机关主要从三方面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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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醒申报方面,每年一季度,上海、深圳、广东、山东、天津等地税局主动为纳税人寄送完税证明,并附带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规定;有的税务机关还为纳税人寄送新春贺卡,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同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短信等提醒纳税人按时申报。

在政策辅导方面,通过现场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领导和业务能手到电视台、电台作专题讲座(节目)、税务干部上门集中辅导、申报大厅专人讲解等方式进行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讲解和申报辅导。

在受理申报方面,税务机关开辟了大厅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集中受理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同时还通过下班后延时申报、设置单独房间受理申报等方式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保密。

第14篇:个税申报

一、时间

申报日期统一变更为每月15日之前(征期)。

二、个税申报全流程

打开北京市地税申报系统→登录方式:证书登陆、密码→进入系统 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如新增/员工信息变更)个税信息表A

1、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新增员工/员工信息变化);

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每月申报时填写) ;

3、生成缴款书。

2、

3、

下面以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详解整个个税申报的全流程。

1、登陆“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点击左下角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2、在之后的界面,点击左上角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在之后的界面,点击“添加”,逐个录入员工信息。其中“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为必填,注意“残疾烈属孤老”要选择“是”或“否”。 “员工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一般选择“雇员”,填完后点击“保存”。员工信息除手工添加外,也可点击“导入”,从之前已有的excel表格中导入。

4、员工全部录入后,点击“提交税务机关”,出现如图所示,表明提交成功。

5、返回上一层,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6、在之后的界面,选择“导入”-“初始化员工申报数据”,点击“确定”。刚才录入的员工信息即出现在此“报告表”中。

7、下面对每名员工的当月纳税信息进行填写。以第一名员工为例,首先点击第5列“所得项目”旁的下拉箭头,按所得类型选择对应选项,一般选择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普通月工资”。

8、在“收入额”中填写收入总额(此收入总额,含“五险一金”和“个税”,本例中填写的是“6000”)。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列,按实际扣缴情况填写(此处填写的为单位扣缴的个人承担部分;扣缴比例: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以6000为例,养老保险=6000*8%=480,医疗保险=6000*2%=120,失业保险=6000*0.5%=30,住房公积金=6000*12%=720)。“之后的减除费用”,每月普通月工资申报时填写“3500”。

9、点击之后“税率%”列旁的下拉箭头,根据系统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选择对应的税率(本例中,应纳税所得额=6000-1350-3500=1150,对应的税率为3%),之后的“速算扣除数”将自动带出,最终的“应纳税额”也为系统自动算出。

10、依次录入每名员工的纳税信息,在录入工程中建议多点击“临时保存”,以防数据丢失。全部员工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税务机关”,在出现的询问“临时数据将删除”对话框中点“是”,在之后出现的“扣缴税额”信息对话框中核对扣缴信息,没有问题的话,点击“确定提交”。系统将显示“申报成功”对话框,点击“关闭”。(注意:一旦提交税务机关,则已提交员工的个税扣缴信息将无法再在本地修改。出现申报错误,只能找地税管理所的管理员进行修改。所以一定核对清楚后再提交。)

11、按两次“返回”按钮,返回到首层菜单。点击“纳税申报”,在之后的界面点击右下角的“税款缴纳”。

12、在之后出现“税款缴纳”界面,点击“查询”。在出现的申报表前面打对勾选中,点击“生成缴款书”,点击“确定”

在出现的如下界面,点击“打印”。(若缴款书错误,此处可点击“作废”)。 在出现的如下的“打印预览”界面,点击“打印”。最后,持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缴款即可。(此处数字证书用户,缴款方式会有不同,以实际界面为准)。

13、若生成缴款书后未打印,再进入“税款缴纳”界面后,将无法查询到申报表,此时应点击“维护缴款书”,再选择“打印”或者“作废”。

第15篇:个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 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

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

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

元。

② 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

元(如需证实,

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

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

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第16篇:个税自查报告

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10(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10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2011年10月31日

第17篇:个税感谢信

感谢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首先向给予我关怀与帮助的各位领导以及同事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由衷的感谢。

我是xxxxx,5月10日被检查出脑梗塞,引起左边身体麻木,导致无法上班,我一家四口,家庭经济来源并不稳定,一儿就读于大学,一女就读于高中,单单学费已经让我够吃力了,丈夫忠厚老实,就拿着一份微薄的工资,还不够家里的生活开支,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和高昂的治疗费用,犹如晴空惊雷,令我不知所措、举步维艰。正在我为治疗费用一筹莫展,想要放弃治疗的时候,组织的温暖让我看到了希望。公司领导在得知我的个人情况后,向全体员工发出了爱心捐款倡议,大家纷纷解囊相助,伸出援助之手。面对公司的关怀和同事的资助,我如同在严寒冬冬日里看到最灿烂的一缕阳光,使我在寒冷的冬季感受到了公司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和心灵的慰藉。

致关心公园的单位和个人的感谢信

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

今年10月2日晚,受今年第19号台风“龙王”影响,市普降特大暴雨,并在北部山区引发特大山洪灾害,给我园造成巨大损失:园内多处发生地质灾害,道路交通多处中断,近十个旅游项目片瓦无存,龙潭景区被夷为平川,植物专类园区遭严重毁坏,名木古树被连根拔起,水电管网全线瘫痪。园区受灾面积3000多亩,受灾人口100多人3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公园在省林业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抗洪抢险,努力生产自救,保障了灾后生产生活秩序的尽快稳定和恢复。

洪水无情人有情。在公园上下开展抗灾自救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对我园送来了温暖和帮助:省厅组织为我园捐款,并到公园开展灾后清理劳动;省林科院在本院也受灾的情况下,提供招待所临时安置我园灾民;国家林业局驻福州专员办、省林业工会、福人木业公司等单位为我园送来了慰问金??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各级领导对我园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了各兄弟单位对我园的支持和帮助。

在此,我园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我园将继续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力争早日把公园建设得更和谐、更美好,以此来回报社会各界对公园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公园管理处篇3:关于得到私人资助的感谢信

给xxx的一封信

尊敬的xxx:

您好,我是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应某某专业xx级x班的学生xxx。首先感谢xxx及xx企业对我们贫困生的帮助,再次感谢老师和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的帮助,衷心的感谢你们,我会记住你们在我困难时给予我的倾力帮助。在以后的生活中,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无论有再大的艰难险阻,只要想起有你们在背后支持我,我都会勇敢向前,绝不后退。

我真的很幸运,被评上了这次的xx助学金,,它不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鼓励,我感谢xx企业、祖国、学校、老师、同学对我的关怀,我要把你们的关怀化为前进的动力,努力学习,同时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有人说“获得了私人的资助,

一、要怀着感恩的心,回报社会;

二、要合理计划,把钱花在值得的地方。”这句话很正确,尤其对于我这个天生就是贫困的人来说是特别会善用资源的,绝不会乱花一钱。 现在想来,我进入大学已经有一年多了,回想去年夏天接到xx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天,真的是有喜又有悲,喜的是我考上了大学,而且还是211重点大学;悲的是,当时我和我的哥哥同时考上了大学,看着我们两人的学费,父亲真是一夜愁白了头。我的父母是山村农民,没有什么能力。收入的微薄,使我的学费无从谈起。我曾想过放弃,但求知的欲望吞噬着我的心。没有文化知识的父母,更清楚知

识的重要性。他们不愿看到他们的儿子继续去种那贫瘠的一亩三分地。他们选择了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可是收入依然微薄。百善孝为先。我怎么忍心再看父母为我日夜劳累过非人般的生活。

我真的很需要这个xx助学金,有了这助学金最起码减轻我妈我爸的一半负担,另外,我也不那么频繁的去做兼职而耽误学业。我的精力也因此而集中在学习上,更有充裕的时间学好自己这门课。xxx谢谢您!我这个贫困学生也总算见到曙光了。今后,我会更加的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一个有用的人,来回报社会,服务国家,像您一样把这份爱心传递下去。

另外,我一定要好好学习,掌握充足的知识来提升自己的能力,有能力了才能把爱传递。同时,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 ,我和其他同学一样,我也利用课余时间去研修自考本科教程,攻读英语四六级,所以,在学习上我勤奋好学,刻苦努力。在生活上,我力行节俭,衣着朴素。在工作上我认真负责,态度积极,让同学们觉得值得向我学习。让我自己对得起我得到的奖学金。

可是,我明白人生道路上不能只喊口号,就如我的高中老师要求我的那样,行重于言,用行动来说服别人,用成绩来证明自己。“我们并不富有,但我们却很优秀”。做最真实的自己,做最完美的自己。我们或许并不美丽,我们或许并不是花朵,但有爱的呵护,有你们的浇灌,我们甘当绿叶也情愿。今天我们被爱呵护,明天我们愿化为泥土,去把来年的新芽守护。贡献自己回报社会,让xxx、国家、学校、领导、老师对我们的选择不是一个错误 ,我们会顽强的拼搏,跨过

每道坎坷,超越每一次挫折,我们会很顽强,很勇敢。在爱的路上,我们风雨无阻,永不服输。

总之,我这次获得xx助学金时,除要要感谢xx企业、党和国家以外,还要特别感谢,我们学校的领导和助学工作的老师们,是他们给了我这次机会,感谢我们的带课老师,是他们教育我学习获得了优秀成绩而得到了这次机会。

最后,得到了这次助学金,我要更加努力学习,绝不辜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领导和老师对我们的期望!所以我会好好利用在大学里这些剩余的时间,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充实、快乐、精彩。

祝xxx事业蒸蒸日上! xx专业xx级x班xxx 2012年x月x日篇4:个税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打印个人完税凭证委托书 xx税务所: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现因xx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xx代为打印。

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受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xxxx-xx-xx篇5:2016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步骤详解 由于我们使用的一机多户版本的个税软件,所以,这里需要找到需要申报个税的相对应文件夹,如果是一机一户版本的,只需登录即可。

1、找到个税软件的打开图标并打开。

2、打开软件好输入密码登陆,一般默认为123456

3、进入后的界面显示如下,选择第一个圆圈【报表填写】下的【填写】。 【注】由于我们上个月已经录入过信息,所以,本月不需要再次录入,如果有新开班企业,还没有录入的,可以关注此公众号进行留言,我将为您单独讲解。

4、【填写】后将进入下列界面

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下图看到,选择【正常工资薪金】

5、确认后填出下列对话框,单击【确定】

6、弹出下列界面,选择【手工录入数据】

7、由于曾经输入过人员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人员的工资,弹出下列窗户【确定】即可。

第18篇:个税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200-2000)×5%=25(元)。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例2: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计算: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0%-375=24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825+75=24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0+75×11=25725(元)。

二、各种津贴、补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09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计算:孙某2009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5%=50(元)。其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政策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25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计算: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300+100-2000)×10%-25=65(元)。

注意事项: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江苏省B企业,2009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计算: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

4、福利费

政策6:《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6:A单位2009年1月从单位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计算: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则要并入女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高管王某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2000)×20%-375=1625(元)。

注意事项:按税法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免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从管理费用等项目中支出的福利费不免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7:某单位职工范某,2008年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300元,单位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00元,个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单位也为其缴纳相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因此,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4000元。王某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例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计算:由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不需要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其缴纳比例为10%,未超过12%,但缴纳基数5000元超过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为1500×3×10%=450(元),范某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300-500+(500-450)×2=41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2000)×15%-125=190(元)。

注意事项: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金额不同,则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缴纳的基数超过标准但比例未超过标准的,对基数进行计算调整;如果基数未超过标准但比例超过标准的,需对比例进行计算调整。

2、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政策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8: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7月取得工资4000元。刘某的月工资总额也为5000元,企业按月为职工刘某缴纳年金,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500元。

计算: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应按月申报扣缴刘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2000)×15%-125]+500×5%=350(元)。

注意事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不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其它各种福利

政策9:《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或不征税,企业在支出时都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切不可局限于对现金发放形式才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三种情形的一次性收入

1、职工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9:2009年,职工王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取得工资1800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请计算企业在发放一次性补偿时需要对王某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第一步,36000/24=1500元;第二步,1500+1800-2000=1300元,根据1300元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第三步,(36000+1800-2000)×10%-25=3555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3555元。

注意事项: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取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10:2009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04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3年,请计算该单位在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第一步,80400-18000×3=26400元;第二步,因13>12,故26400/12=2200元;第三步,(2200-2000)×5%×12=120元。

注意事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我单位某职工月工资25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合计260元。另我单位实行年金制度,个人每月缴费100元、企业缴入个人帐户400元,请问该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收益三部分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 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作为保险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400元与当月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该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260-2000)×5%+400×5%=32元。

2、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某2009年12月工资2200元,其中养老保险400元。另外取得年终奖金1500元,请问张某12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2009年12月张某工资扣除400元养老保险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的年终奖,应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法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因此张某12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1)该笔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000-[2000-(2200-400)]}÷12≈1233.33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2000-(2200-400)]}×10%-25=14600×10%-25=1455元。(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19篇:个税改革

4月20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说明。至此,从今年2月就开始放出风声的个税改革具体方案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根据谢旭人的说明,这次个税改革有两个大动作:一是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二是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见表一和表二)。该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后,最终方案或许会有小变动,比如,2005年9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的1500元免征额标准,最终被提高至1600元。下文暂时依据财政部提出的“草案”,简单分析一下个税改革后不同收入群体其个税税负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目前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只有28%,而且个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个税是如何计算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个税的计算公式:应纳个税=[(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步,根据[(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税的额度。特别说明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个税计算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因为个税是超额累进制而不是全额累进制,如果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对应的边际税率,相当于是算多了,需要减去一部分,在税率和级距不变的情况下,各档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常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工资─三险一金)为10000元,按照免征额为2000元的标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为8000元,查阅表一,其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因此,应纳个税的额度为8000*20%─375=1225元。

表一:调整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00-2000元的部分 2000-5000元的部分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000-40000元部分 40000-60000元的部分 60000-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5% 0 10% 25 15% 125 20% 375 25% 1375 30% 3375 35% 6375 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下面来看看个税改革后的税负变化。如果仅仅提高免征额,那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是不变的,个税改革后税负的变化相对容易判断一些──所有纳税群体的税负都会减少,且高收入群体税负减少的会更多一些。比如,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假设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然落在原税率档,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减少的税负将为(1000*税率),由

于高收入群体对应的税率更高,所以他们减少的税负也更多。

因此,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变化来看,仅仅提高免征额似乎没有“劫富济贫”,于是,财政部这次依据“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的原则,结构性调整了税率和级距,调整后的结果见表二。

表二:拟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1500-4500元的部分 4500-9000元的部分 9000-35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元的部分 55000-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5% 0 10% 75 20% 525 25% 975 30% 2725 35% 5475 45% 13475

这里主要的变化在于,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还扩大了25%和45%两个中高档税率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45%的高税率。如果再加上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可以粗略判断,中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而高收入群体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冲销了免征额上调带来的税负减少,或许还将面临税负的增加。具体的计算结果见下表。

(工资─三险一金) 调整前后税负变化趋势 3000元以下 3000-7500元 7500-12000元 12000-19000元 19000元 19000-22000元 减少0-75元,收入越高,减少得越多

减少75─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多 均减少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减少350元-0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少 不变,处于临界点

增加0-1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22000元-38000元 均增加150元,不随收入变化

38000元-42000元 增加150-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42000-58000元 58000-62000元 62000-82000元 82000-83000元 83000-102000元 102000元以上 均增加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350-5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5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550-50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少 增加500元-14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14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可以看出,经过财政部精心的规划,(工资─三险一金)的收入,在12000以下的群体,其税负减少的额度相对于其收入比较可观;而在19000以上的群体,在个税改革后,税负

均有所增加,特别是在83000元以上的群体,本来仅仅免征额提高后将使其税负减少400-450元,结果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使其税负增加了500-1450元不等。总体看来,中低收入群体最高将降低350元的税负,最高降低幅度在50%左右,而高收入群体最高将增加1450元的税负,最高增加幅度在5%左右。

从结果上看,这似乎是一个还不错的方案,让中低收入群体大大获益,而高收入群体增加的税负也不重,也做到了“劫富济贫”。但是,从“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方向来看,却不尽然。

如果让高收入群体依旧承担更高的边际税率,那么,他们逃税漏税的动机将依然存在且被强化,将依然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征税,这样反而达不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因为往往就劫不到富了,根据财政部的数据,适用10%税率以下的纳税人群占比高达94%,想必适用45%税率的人群是凤毛麟角了。更何况,“劫富济贫”还不能指望个人所得税,因为很多高收入群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之列。

特别是,如果改革后收入在两万元以上的人税负反而增加,也将让中规中矩、自力更生的城市中产阶级抱怨连连。不管怎样,个税免征额提高很有必要,但不能为了可望不可及的“劫富济贫”而调高税率。低税率才能激发民众的纳税意识,才能激起民众对于改革与和谐的共鸣,而且也不一定会带来个税收入的大幅下滑。从“金砖四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巴西为27.5%,印度为30.9%,俄罗斯为13%,全球平均水平在30%左右,且大趋势是越来越低,中国要试着与国际接轨一下了。

第20篇:个税稽查

2018年个税稽查,专治各种“工资、奖金”避税!有些便宜占不得!

每日会计实操

2018-07-23 一提到个税,很多人就想到筹划,很多人还炫耀公司福利好:“我每个月有1000元报销额度呢,你们公司呢?”……

2017年8月,国家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1、一人一税号,避税难度猛增

现在企业都是一个税号终身不变,以后个人也一样其实目前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样,企业开的发票还是收到的发票,税务通过系统都可以一目了然。税务的征管系统将会非常强大!

2、强大的金税三期大系统

金税三期大系统将依靠第三方力量——金融管理、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来查税。

3、现金交易会发生巨大变化

税收征管法将进一步修订,未来会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些都将促进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社会综合配套条件会一步步完善。

4、现金发放工资合理吗? 合理!

但是,哪个公司没网银、支付宝?发工资几万几十万的事儿,故意不走银行公户,税务不用去详查,也知道你们想要隐瞒什么。

5、几种不规范的工资申报情形

纳税申报工资低于实发工资,隐瞒个人所得税; 非本单位人员,乱拉人头申报工资,虚增企业费用,逃避企业所得税;

6、会计想在工资上做手脚,风险很大

随着第二轮“税务稽查”全面展开,你的所有收入都在税务监控之下!

1.下一步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向地税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地税会对该身份证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确定一处为工资薪金发放单位,其他单位为兼职,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部为兼职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减除800或者4000以上*20%部分,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6、税务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7、工资金额大于社保申报金额的,工资人数大于社保申报人数的,社保稽核时需要补交并有滞纳金。请禁止这七种避税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企业的主流做法,目前这7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定受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爆料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谁啊?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你将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是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5、一人一税号,避税难度猛增

工资太高,找个李鬼代发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的伎俩。到底这样操作是否靠谱,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简历?没有那你还要这样做吗?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按照工资进行申报了!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虽然你们可能还有怨言,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不是全职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的!

那么,个税如何合理筹划?

1、分清收入构成

这是缴纳个税之前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首先认定收入性质,比如以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来计税能享受较低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申报一次。

其次是区分需要缴纳个税和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收入。比如差旅费补贴,但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助、交通费补贴、餐补,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留存有效发票,是个人税务筹划的一个实用小技巧。

2、了解扣减政策

在认清收入构成后,就要了解自己所能适用的个税扣减政策,包括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

除了住房公积金外,保险也是实现个人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比如从今年的7月1日起,就允许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把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或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因为我国个税税率采取是的超额累进制,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增加的工资薪金能带给个人可支配收入会越来越少。 附:个税工资薪金的19个风险点

风险1:查核企业以组织工作考察、研讨会、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2:查核企业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4:查核企业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风险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8: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9: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0: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1: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2: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13: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风险14: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5: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6: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7:查核企业员工2011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18: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9: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个税缴纳证明
《个税缴纳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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