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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3 08:46:56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证明

今证明,男,年生,身份证号:,自年 4组租房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武侯区社区居委会

年 月日

推荐第2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多年因感情破裂想在外地离婚的最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要达到在外地离婚的目的只有走诉讼途径。可问题是外地的法院立案法官往往不愿受理这样的案件,他们的理由就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下就是我在代为办理一单外地人在广州诉讼离婚立案的过程,这个案例足以反映证明经常居住地是多么的困难:

我代理的这个案例当事人男方住所地在黑龙江,女方在重庆,双方在黑龙江登记结婚多年,但结婚后至今一直都在广州工作,双方还在越秀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女方还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女方还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了一个有效期为两年的暂住证,到准备起诉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住所地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他们就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在广州离婚的目的。

鉴于女方有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的暂住证,在提起诉讼时我就以男方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接待的一女法官竟然说暂住证不能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不能证明,那什么可以?我就问她。她说还需要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证明,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靠!说得轻巧,这个我不是没有想过,但我之前代理的类似案子当事人找过街道办和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家说得很直接:“我又没有整天拿眼睛盯着你,怎么知道你有没有在我辖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啊?我怎么能给你出具证明?!”于是我就把这话转述给法官了,法官无语,她改口说那你能不能提供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呢?TMD!谁说租赁房屋一定会签合同?要是借住朋友的房屋怎么办?而且,房产证书不是所有的房子都有的,象广州市内很多的城中村,大把的农民房、违建房在出租,哪来的什么房产证的?!再者说,如果只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那我搞个假的给你不就行了?反正你法官又不会去查是否真实租赁、房产是否属实,不过这样做的话还不是你法官给逼的!简直逼良为娼!我把这个理由一说,那女法官也没有话说了。后来我说这女当事人在越秀区开办了公司,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单位证明可以吗?那女法官回答很绝:“开公司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证明你是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你在我辖区内居祝”晕!这话说得确实有她的道理。

写到这里,各位是不是比较关心这个案件我后来到底立了没有?我现在就告诉你们: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我答应了当事人就一定要办到!一个案子,如果法官不想给你立,总有她的借口,假使您真的就此妥协,那当事人就只能等双方有时间再回住所地办理离婚了。可是,既然法官不讲理,我也就不用跟她客气,就开起嗓门跟法官吵呗,吵到让来立案的当事人都来关注、吵到法院立案庭庭长、领导跑来过问,问题就开始出现转机了,立案的问题就解决了。今后朋友们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一试哦。办了暂住证都不能顺利立案?没有这样的道理!

个人思考:说实话,象越秀法院这样的要求害得我们失去很多承接这样的案子的机会,也浪费当事人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我说的这个案子能最终立案其实并没有让我感到多高兴,国家对于“经常居住地”究竟应该什么可以证明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也使得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有不同规定,损害了法的统一性和尊严。期望国家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也经常遇到,农村户口的人在城镇里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是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问题,其实除了上述的暂住证、证明、租房合同等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可以证明,有兴趣或者有需要知道的朋友可以电话联系咨询。

推荐第3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男女双方在原来户口地领的结婚证,后在另一城市生活多年,有的甚至买了房,那么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目前所住的地方是其经常地呢?

如果一方出示以下证据的,可以认为为证明经常居住地:

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

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推荐第4篇: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推荐第5篇:经常居住地证明范本

居住证明

兹有

(身份证号:

),自

月起在

居住,至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特此证明。

制作人: 单位负责人:

推荐第6篇:经常居住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甲为方便购药和顺便探亲而暂住亲戚家A地”很显然,甲是主要是为了为了治病才暂住于亲戚家的,不符合本规定。所以,要起诉甲,A地不是甲在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起诉A仍然要到甲原户籍所在地法院

如果是来住院治病,则不构成变更经常居住地的条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经常居住地

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其中存在一个适用标准的问题,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划分问题。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推荐第7篇:经常居住地标准

[民商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时在住所地居住的,无论是否离开过住所地,也无论离开是否超过一年,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2、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3、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以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且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满一年的,以最后一个为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起诉时不在住所地居住的,离开之时至起诉时如果有多个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离开至起诉时居住不满一年的,应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仍应以住所地法院管辖。

推荐第8篇:如何认定经常居住地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标准的认定

一、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二、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的受害人,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关费用:

1、国营农场的居民;

2、在城镇从事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

3、居住在城镇,到农村承包企业的人员;

4、担任城镇企业经理、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不论该企业的所在地在农村或者城镇;或者居住在农村,在企业有固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土地被征用,依靠政府补助和务工收入生活的人员或者农村居民的土地被依法收回,依靠补偿收入以及打工生活的人员;

6、在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一年以上的人员;

7、虽然到城镇从事工商业活动时间不满一年,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判断受害人在城镇工作不会低于一年的人员;

8、其他难以认定为农村居民的人员。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理解及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4月3日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推荐第9篇:居住地证明

居住地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长期在我辖区居住;详细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物管或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居住地证明

居 住 地 证 明

街道:

兹证明居民,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自年月起一直在我社区路号楼单元户居住。 在我社区没有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我社区声明为该居民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区街道社区居委会

(盖 章)

年 月 日

第11篇:经常居住地小学上学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赛岐中心小学:

我是李光华,身份证号码:352202197409051514,我和我妻子阮丽霞都是下白石镇大沃村人。我夫妻长期在赛岐打工,租住在赛岐中心小学周边。我女儿李思晨2008年3月28日出生,已经到上小学年龄。因家乡小学已撤销,为方便女儿就学,恳请贵校接收我女儿就读。

申请人:李光华 阮丽霞

2014年8月28

第12篇:如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

一、定义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表示:“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他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起诉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要具体到社区的楼栋号及单元门牌号,以便法院立案后能够准确送达诉讼文书。

二、背景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但是,立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情理。原被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有的被告远在千里之外;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以外的人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身份、住址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住所地物管社区(村委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向他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立案前,房管局一般也不会向律师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原告起诉常住地的外地人常常面临困境。

如果起诉的是异地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司法实践中,暂住证是证明经常居住的常见证据类型之一。

第13篇: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法院应予以审查

郑州中院 周建祥 杨学飞 发布时间:2011-06-03 08:42:08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当事人经常居住在该派出所辖区。但根据在办案过程中调查的情况,此类证明部分存在内容不真实的情况。由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使得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增加了一些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

笔者经深入分析认为,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也往往不能了解本辖区内每一个公民是否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二是基于对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的信任,在它们出具了经常居住地证明后,公安机关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三是碍于情面,当事人的户籍地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公安干警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经常打交道,在当事人或其亲属请求下,出具了证明;四是明知当事人不在该公安机关辖区居住,违法违纪出具证明。根据在工作中的统计情况,前三种情况占了大多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办案法官要增强责任心,认真审查相关证据。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有着极高的证明效力,往往会最终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但办案法官也要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因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就不对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或不认真审查。

二是要注重调查研究,综合、全面的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调查。

三是如果公安机关出具的此类证明存在虚假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加强管理。鉴于公安机关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往往会最后决定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相关干警的教育,使之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第14篇:居住地住址证明

居住地住址证明

高新派出所:

同志系我单位现职员工,于

月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现居住在住于我单位宿舍,地址为:市路(大道、大街)号 栋单元室。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的居住地址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信息虚假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单位经办人签名:

章:

第15篇:证明经常居住地和收入在城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可以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应当同时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二者不能或缺。

第16篇:房产实际居住地证明

房产实际居住地证明

兹有居民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

住址

现有一儿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证号

住址

现已到入学年龄,特此申请片区昆仑路小学入学,并在我辖区购买新城财富广场第07B1幢5单元3层309号房,属

个人所有。

以上两人,属我辖区居民,并居住至今。 特此证明。

居委会名称:

村长:

2018年

第17篇:进城务工人员确定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规定与证据

进城务工人员按城镇户口确认的相关规定与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们在进行一些民事行为时,特别是在参与一些损害赔偿等诉讼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交能证据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而所谓的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一、在证明经常居住地时,我们可以利用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主要收入来源地的证据,我们可以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第18篇:关于人身伤害赔偿中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

关于人身伤害赔偿中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

贾军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人们的影响是很大的。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建设进一步的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在实施的一年多来,该解释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就其中的第二十

五、二十

八、二十

九、三十条的法律规定适用问题作一下深入的分析、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三个规定分别是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其中存在一个适用标准的问题,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的划分问题。

针对上述的标准如何适用,该解释中并未明确进行规定,造成了适用混乱的局面。一种适用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就上述的两种方法,在我国法院中一般用第一种者为多数,以第二种者为例外。其实法律的内涵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现在大量的人员流动,有的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有的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人身受到伤害如何处理,适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确实值得我们思考。第二种方法的应用无异解决了这个问题,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解决了上述的问题。有的省级法院已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有的法院内部出台了指导规则,比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这是一份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南昌一纸判决书打破城乡差异,作者:姚晨奕 吴云 梁娟萍 崔晓明 刘译铃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和社会实际,于近日对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点对城镇居民范围作出了具体概定。 该法院规定下列情形的农村居民视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满一年的;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子女)满一年的;城镇近郊的农村居民,以在城镇务工、经商为业的;农村居民靠积蓄或供养在城镇购房或租房生活一年以上的;失地农民;受损害时尚未入户的人员(见四川合江法院界定“城镇居民”一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的相关标准计算。该规定并未排除对于农村居民到城镇打工、生活以经常居住地为赔偿标准。但是在适用“相关标准”时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相关标准是城镇仍是城镇、农村仍是农村的居民规定;有的认为相关标准应是城镇或农村居民符合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是城镇还是农村确定标准。后者的观点比较实际。因为人员流动后,产生的经常居住地是其生活、工作的地方,从收入上还是生活消费上都基本上是在该地。因此人身伤害后产生的损失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是比较符合现实的。比如:甲住所地为湖北省农村,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标准,在石家庄市发生了人身伤害情况。按一般情况适用伤害河北省农村标准赔偿,如果甲能举证证明系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转而适用河北省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此才能和甲的实际损失相趋近。

对于现在各级法院作出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指导规定,立法部门应当就此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因法院不同、法官理解不同等原因产生的判决大相径廷的情况。

【作者介绍】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19篇:在职收入证明及固定居住地证明

在职收入证明及固定居住地证明

_______(女士/男士),单位性质_______,____年__月参加工作,系我单位正式职工,________部门,担任职务________,该同志税后月工资收入_______元。月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及其它奖金年合计约_______元左右。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地址为山西省晋城市_____________街_____号。

此文仅作为_________(女士/男士)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之证明,如办卡后出现透支等其它行为,其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单位公章签章处

年月日

第20篇:村委会居住地及居住时间证明

证 明

兹有我村村民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常住居民,于 年 月 日起在我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至今已________年。 家庭成员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村委员会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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