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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自我介绍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21:08:54 来源:自我介绍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银监会

2011年哈尔滨银监会面试真题

1.自我介绍,包括你的年龄,你的学习经历等。

2.会计专业题目,会计计量的属性。

3.专业题目,哪些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

4.团队合作和个人的操作能力是否矛盾,怎么协调应用?

5.政府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

6.英语问题,你的什么技能使你适合在银监会工作?

2011年2月26日银监会公务员面试真题

1、自我介绍

2、工作题:如果你进入了银监会,你发现监管的程序和方案存在问题,并且是可以改正的,你会怎么办?

3、专业题:核心资本有哪些?银行如何补充?

4、英语题:What do youthink of team spirit?Do youthink you are agoodteam player?

5、追问:学校专业方面的问题,你的专长是什么?

6、追问:专业题:操作风险包括那几类?

2011年2月27日银监会公务员面试真题

1、请进行三分钟自我介绍。

2、你现在在做商业银行改革调查报告,已经以拟定阶段,领导又交给你一项新的紧急任务,你怎么办?

3、英语题:how do you think about CBRC?

4、为什么选择成为监管者?(英语)

5、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分别包括什么?

6、银行资本不足,有哪些方法补充?

7、你怎么看待银行监督?

京佳教育纪晓月

(一)时间顺序与自身优势交相辉映

时间顺序:家庭、上学、实习、工作;

自身优势:性格稳重大方、专业基础扎实、实习表现突出、工作业绩显著;

交相辉映:时间顺序与自身优势是一一对应的,即在时间轴上找出1-2个重要的成就点,展示给考官。

【京佳示例】

我来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勤劳朴实、善良包容的性格对我有很大的影响。为我愉快而充实地度过四年大学生活奠定了基础。大学的四年我主要干了两件事:一方面,扎实学好专业知识。扎实的学习使我获得了国家奖学金一次;学校奖学金3次;并且通过科学的学习计划,顺利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另一方面,积极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校内参与各种社团活动,摄影协会和篮球协会是我最喜欢的,定时举办的摄影展和篮球比赛丰富了我的课余生活,并让我认识了很多志趣相投的朋友;校外参与过一家银行的实习,在大厅负责接待咨询工作,初步学会运用专业知识帮助客户解决一些问题,也明白了自己在知识上理解还不够透彻,在业务上还需要加倍钻研,因此每天坚持浏览《金融时报》等金融类报刊,学习专业知识一小时。这次报考银监会的岗位,既能发挥我的专业特长,继续学习和成长,也能实现我的社会价值。

(二)空间顺序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

岗位职责:专业监督、科学管理、文明执法等;空间顺序:专业学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紧密结合:按照报考岗位需要的程度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京佳示例】我是一名认真学习,基础扎实的应届毕业生。通过制定四年科学的学习计划,顺利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成绩也一直名列前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一次,

学校奖学金3次。我是一个热爱体育、喜欢运动的大学生。作为篮球队队长,多次组织我们班与别班进行篮球比赛,从中我也学会了与人沟通,认识到团队配合的力量,我们队曾获得院篮球赛第二名的好成绩。我还是一个观察生活,喜欢发现的摄影爱好者。追随自然瞬息变幻的风景,捕捉人们脸上捉摸不定的表情,都让我对生活有了更深的体悟,视野更加开阔,更加热爱生活。作为应届生,我最大的缺点就是工作经验少,如果我有幸进入银监会,我会珍惜工作、把握机遇,用踏踏实实的勤奋敬业回报社会。

各位考生可以根据以上京佳示例,梳理自己的自我介绍,注意语言规范、用词准确,两种思路没有孰优孰劣,符合自身表达特点的就是最好的。

各位考官,你们好:

很高兴能参加这次面试,我是考生,我应聘的是人事部的岗位,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自己

首先,我来自一个小县城,父亲是银行职工,母亲是教师,他们的工作都是平凡的,但他们几十年的辛勤工作受到了单位

所有人的尊敬。受父母的影响教育,培养了我踏实肯干的个性。在大学期间,我获得过多次奖学金,并通过了英语六级考试和

计算机二级考试。我的专业课成绩基本都是优秀,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公文写作。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课上,我们分学习

小组进行模拟招聘比赛,我作为组长带领我们小组经过策划组织协调在比赛中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第二,北京奥运会志愿者的经历培养了我良好的沟通能力,因为我们的服务团队是临时组成的,面临的又是各种突发情况,这就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才能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行。印象深刻的是当我在运动员更衣室服务时,突然运动员告诉我浴室没水了,在检查完确实没水后,我安抚运动员稍等,立即去请示领导,想领导询问的设备科的电话后寻求帮助,最后在设备科的指导下我找到了水源闸门,打开了备用闸门解决了问题。而在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实习的经历让我认识的学习的重要性,当时领导将我分配到了财务处实习。会计是门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之前并没有深入学习过。但领导既然把我分配到财务处我就应该好好学习,努力适应工作。我积极向财务处的各位前辈学习,很快上手了工作。实习结束时,财务处处长对我很满意。

第三,我的爱好广泛,除了爱好读书,上网浏览信息之外,我还爱好体育,比如游泳等。因为对田径赛事的爱好我还考取了国家田径三级裁判员证书,这让我对裁判,对公平公正有了更深刻了理解。

所以,从我的条件来看,我认为我还是很适合银监会人事部的岗位的。

推荐第2篇:银监会

管理提醒: 本帖被 ~憬~ 从 行测资料下载区 移动到本区(2011-10-21)

一、单选题 第一章 金融机构

1、世界上最早创建信用合作社的是哪个国家?(A)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荷兰

2、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成立于(A) A.河北香河 B.河南新乡

C.湖北襄阳 D.山西晋城

3、我国现行国有商业银行体制实行的是(A) A.一级法人制 B.层层控股制

C.多级法人制 D.股份制

4、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A) A.10% B.15% C.20% D.25%

5、国家开发银行成立时财政全额拨付的注册资本金为(C) A.300亿 B.400亿

C.500亿 D.600亿

6、合作制在决策过程中采取(A) A.一人一票制 B.一股一票制

C.多股控制制 D.集中决策制

7、1716年,世界最早的财务公司起源于哪国?(C) A.英国 B.荷兰

C.法国 D.意大利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B)

A.银行机构 B.非银行金融机构 C.信托机构 D.证券机构

9、信托关系人的组成是有(C) A.单方面 B.双方 C.多方 D.无数方

10、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哪一年?(B) A.1947年 B.1948年 C.1949年 D.1950年

11、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北京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是(A) A.日本输出入银行 B.花旗银行 C.汇丰银行 D.荷兰银行

12、城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原则是(B) A、为地方经济中的大型企业服务 B.为地方经济中的中小型企业服务 C.为外资企业服务 D.为个体经济服务

13、中国邮政储蓄机构的服务对象是(A) A.个人 B.机构 C.国家 D.国外投资者

14、1995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的(A)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国有商业银行 D.政策性银行

15、1347年,世界上第一张海运保险单签发,这位商人是哪国人?(D) A.英国 B.荷兰 C.西班牙 D.意大利

16、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A)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时财政全额拨付的注册资本金为(C) A.100亿 B.150亿 C.200亿 D.300亿

18、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哪一年?(A) A.2000年 B.1999年 C.2001年 D.2002年

19、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哪一年?(C) A.1994年 B.1995年 C.1996年 D.1997年

第二章 金融市场

1、在期权交易中,如果你预测某种股票的价格会上涨,则应(A) A.买入看涨期权 B.卖出看涨期权 C.买入看跌期权 D.买入双重期权

2、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B) A.80% B.90% C.50% D.60%

3、我国企业国内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用于(A) A.固定资产投资 B.房地产买卖 C.股票交易 D.期货交易

4、我国第一大发债主体是(B) A.中央银行 B.财政部 C.股份公司 D.政策性银行

5、一进口商预测外汇汇率可能会上升,为回避未来增加支付金额的风险,他可以采(A) A、多头套期保值 B.空头套期保值 C.空头投机 D.套利操作

6、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黄金交易所是(A) A、上海黄金交易所 B.北京黄金交易所 C.大连黄金交易所 D.郑州黄金交易所

7、1981—1985年期间,我国国债市场的特点是(D) A.发行市场化程度高 B.只有流通市场

C.发行和流通都很市场化 D.只有发行,基本上没有流通市场

8、某投资者在1994年12月1日以122元购买了面值100元的1992年发行的五年期国债券,并持到1996年12月1日以145元卖出,则其持有期间收益率为(A) A.9.43% B.3.77% C.4.6% D.7.38%

9、下面属于财产保险的附加费中的项目是(D) A.营业费 B.监管费 C.保险税金 D.保险赔款

10、当看跌期权的履约价格高于相关期货价格时,该期权被称为(A) A.实值期权 B.虚值期权 C.两平期权 D.欧式期权

1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A) A.民事合同 B.刑事合同 C.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 D.不能转让的合同

12、股票指数期货的结算采用(A) A.现金 B.某种股票 C.股价指数 D.一揽子股票

1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A) A.5% B.4% C.6% D.3%

14、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的顺序是(A) A.债权人—优先股—普通股 B.优先股—债权人—普通股 C.普通股—优先股—债权人 D.债权人—普通股—优先股

15、理论上,下列债券中票面利率最低的应该是(D) A.金融债券 B.企业债券 C.地方债券 D.国债券

16、股价指数不能反映(C) A.一揽子股票的价格变动 B.某地区股票价格的变动

C.某一只股票价格的变动

D.某行业股票价格的变动

17、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英文简称是(D) A.HIBOR B.LIBOR C.SIBOR D.CHIBOR

18、附息债券一般采用的发行价格是(C) A.溢价发行 B.折价发行 C.面值发行 D.贴现发行

19、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期权交易所是(A) A、芝加哥期权交易所 B.荷兰的欧洲期权交易所 C.伦敦股票交易所 D.纽约股票交易所

20、高换手率的股票表明(A) A.股票流动性好 B.股票风险较小

C.股价起伏不大

D.投机性小

2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总额的(C) A.30% B.25% C.35% D.10%

22、目前世界上黄金储备量最大的国家是(B) A.南非 B.美国 C.印度 D.德国

23、期货合约中唯一的变量是(C) A.交割时间 B.交易量 C.资产价格 D.交易地点

24、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是(D) A、优先清偿权 B.优先分配权 C.股息固定 D.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股票

25、美国的证券交易场外市场被称为(D) A.、AIM B、EURONM C、SASDAQ D、NASDAQ

26、优先股不享有的权利是(D) A.优先清偿权 B.优先分配权

C.股息固定 D.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股票

27、目前国外债券市场上有,我国债券市场上还不存在的品种是(B) A.中央政府债券 B.地方政府债券 C.金融债 D.企业债

28、股票发行中一般不被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发行价格是(C) A.面值发行 B.溢价发行 C.折价发行 D.中间价发行

29、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承担者是(A) A.投资者 B.基金托管人

C.基金管理人 D.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30、某交易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拥有10000手某种股票的同时,为防止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他在期货市场上做空相关股票指数期货,此类交易者可称为(C) A.投机者 B.套利者

C.套期保值者 D.跨商品套利者

第三章 金融调控:

1、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是指(A) A.基础货币 B.M0 C.M1 D.M2

2、货币供应量成倍扩张或收缩的程度,在数量上常常用概念表示为(C) A.现金发行

B.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转存款 C.货币乘数 D.存款准备金

3、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这是指(B) A.数量招标 B.价格招标 C.拍卖 D.竞价交易

4、我国对存贷款利率的结息规则中规定,城乡居民活期存款的结息日为(C) A.3月20日 B.6月20日 C.6月30日 D.9月20日

5、目前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票据是(D) A.支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6、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C) A.股票 B.公司债券 C.回购和现券 D.商业票据

7、我国中央银行现阶段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A) A.货币供应量 B.控制通货膨胀 C.信贷规模 D.充分就业

8、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其账户是(B) A.临时存款账户 B.存款准备金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特殊存款账户

9、与消费物价变动密切相关,最活跃的货币是(C) A.M1 B.M2 C.M0 D.M

10、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最高和最低可分别上浮和下浮(B) A.30%和15% B.30%和10% C.50%和30% D.50%和10%

11、银行收取的低于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一般是指(D) A.名义利率 B.实际利率 C.差别利率 D.优惠利率

12、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这是指(B) A.存款准备金 B.再贴现 C.公开市场业务 D.再贷款

关于下发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的通知

风险邮〔2010〕104号

各分行:

贷款新规业务操作和理念提升培训已结束,定于2010年9月6日至10日举行贷款新规考试。具体考试安排见《关于举行贷款新规考试的通知》(交银办函[2010]440号)。现将考试复习题下发,请各分行认真组织参考人员学习,为全面、深入贯彻执行贷款新规打下良好基础。

附件: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

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贷款新规考试复习题

第一部分 固贷办法复习题

一、单选题:

1、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贷款人可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B.贷款人可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C.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D.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标准答案:D

【银监会】2010年银监专业考试内容。欢迎补充。

管理提醒: 本帖被 kg加内特 执行加亮操作(2010-03-19) 本人报的是监管1 前面10分单选,多半是货币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类题目,还有银行贷款的一些题目

简答,五选三,只记得的是:骆驼评级的内容(这个去年也考了),贷款纠纷和诈骗的区别,去杠杆化的具体内容,其他不记得了,希望有同鞋来补充

案例分析:两题都是计算题,考的是流动比率、贷款集中比、反正就是银行资产计算的8个问题,计算公式一定要牢记,尤其是有关贷款的,集中度啊,不良资产啊等等 论述是论中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的重点以及你的意见 这次英语占比很重,50% 阅读是09年中国经济局势,展望10年。

英译汉是混业经营的风险性,在金融危机中抵抗性较弱。 汉译英是一月中国经济。

总的来说,英语多半是宏观的经济层面,平时要多多看CD之类的,对那些单词有敏感度,要不两个都翻译不来,尤其是最后汉译英,一大堆专有名词,时间又比较赶,基本很难翻译,还有二十分,总体来说时间是很赶的,不要以为三个小时很长,根本做不完,平常英语一定要好,专业名词一定要记牢。重在平常积累,突击真的比较难。

【银监会】银监局2月29日专业笔试题目

2008年2月29日银监会派出机构专业笔试真题(由aquarius(86139875) 15:14:06提供,向他致谢)

首先说明,以下题目都是根据本人及网友回忆总结的,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1填空 10题

短期贷款是期限()的贷款。

根据金融会计制度,贷款到期()天后开始停止计算利息。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是穆迪、()()

银监的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 ()也称为违约风险,是商业银行最常见,最传统的风险

弗里德曼是()的代表人物

M1也称()货币,M2也称为()货币

2判断,10个每个1分。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高越好

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的经济资本应高于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和长期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与客户交往的原则包括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原则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单选5个 每题1分 多选5个 每题2分

银监会的作用

债务的消灭途径

担保的种类 4 简单题 3个每个5分

1)商业银行的风险种类及含义

2)某银行因存款大量流失导致无法满足存款准备金的要求,问银行可能会采取什么措施防止银行倒闭。

3)什么是LIBOR?

5完形填空,20个每个1.5分

是关于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对学生成长影响的一篇文章,挺简单的,也就4级水平6英汉互译每个5分

1是关于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原则的

2关于幽默的作用

3汉译英 国家为了做好城市扶贫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对下岗工人进行培训

4汉译英 随着中国与世界交往越来越密切,在中国教育制度下,越来越重视对英语的教育

【银监会】什么是VAR?它的优点和缺点?请高人指点

论述题

什么是VAR?它的优点和缺点?请高人指点

var 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 VaR特点主要有:

第一,可以用来简单明了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没有任何技术色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以通过VaR值对金融风险进行评判;

第二,可以事前计算风险,不像以往风险管理的方法都是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

第三,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这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所不能做到的。 与缺口分析、久期分析等传统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相比,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市场风险内部模型计算的风险水平高度概括,不能反映资产组合的构成及其对价格波动的敏感性,因此对具体的风险管理过程作用有限,需要辅之以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等非统计类方法;

第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方法未涵盖价格剧烈波动等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性小概率事件,因此需要采用压力测试对其进行补充;

第三,大多数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只能计量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不能计量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

推荐第3篇:银监会

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立了监管办事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推荐第4篇:银监会

银监会职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银监会的监督工作有四个目的: 第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二,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第三,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第四,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最近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见稿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代表国家对银行业的合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设置、合并、开立;经营报表审核、发布、经营状况监督;审核银行高管任职资格。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推荐第5篇:广东银监会面试真题:自我介绍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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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银监会面试真题:自我介绍最难

2018国家公务员笔试成绩据说是1月19日发布?广东中公金融人提示大家:事实上只能拭目以待了!因为往年都有过临近周末才出成绩的,成绩公布后,就要备考面试了。更多广东银行招聘考试信息请留意广东银行招聘网!

很多小伙伴对于国家公务员面试是比较熟悉的,都是结构化面试。如果你是报考国考银监会岗位的同学,你就要注意了,国考银监会面试将涉及自我介绍!很多考生觉得这很简单啊!其实自我介绍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面试最难的题目没有之一。

目前,不少的考生自我介绍是属于典型的自吹自擂型,基本都强调自己在学校、工作岗位上有多厉害,学习成绩有多好,在介绍中缺乏具体的数据、具体的事例。另外,在介绍中考生一般会在网上搜集自我介绍模板,从而套用,造成自我介绍千篇1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广东中公金融人在课程内容设置,我们会通过“侧面评价法、经历回顾法、比喻导入法、关键词定位法”给予学生针对性的指导,让考生远离套路,个性化地向考官展现自己。

就在去年国考银监会面试现场,当面试官跟你说:

请你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包括年龄、专业、学校经历、学术成果等信息,不能说名字,已经工作的介绍工作经历)。

你猜到了开头,没想到结果广东某学员考过注会,被追问到相关较难的问题: 追问:你为什么辞职?以前在银行工作的感受?本科毕业怎么没考银监会?能否适应银监会的工作强度、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自始至终是在选拔能做事的人。而能做事的人,一般都是有着良好的理解力、执行力的人,也是一个很勤奋、很务实的人,他的成长和进步,不是完全靠压力、鼓励和支持,而是主要靠内心的动力和意志来支撑和推动。这就是自我介绍的意义所在,而追问则是进一步了解应聘者的求职动机,此为国考银监会面试的第一道题。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需要进行其他结构化的问题,全程共6道题,专业知识2道,结构化题目2道还有一道英语题。总的来说,银监会考查的特色与其他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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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同,注意是看考生是否具备政府工作人员素养,知识储备,专业能力和素养,还有就是口语表达能力。

国考面试结构化形式中及时出现追问的,恰好银监会就经常出现,而追问可能设置在自我介绍结束后,或者是具体题目后追问。追问的内容一般是个人相关情况或者具体回答的内容。例如:学校是一本还是二本?、你觉得农村考生与城市考生有什么差距? 广东中公金融人提醒考生,银行春季校园招聘考试内容与秋招并无明显区别,建议学习教材选用银行招聘考试教材备考即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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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银监会C

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解读与实施C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CPA培训主讲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上海理工大学中小银行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注册理财策划师 宋良荣

博士、教授

 国际上对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大型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文化创意和新技术开发项目,通常都采取项目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改革开放以来,项目融资这一融资模式在促进我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也逐渐熟悉这一融资方式,并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了更好地发挥项目融资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持作用,不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通过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业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与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加以结合,并以监管法规的形式将其制度化,可以更好地防范项目融资业务风险,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为规范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驾护航。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二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1 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 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是《指引》的主要内容。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 【例如】房地产项目融资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分类。 【见附件WORD文档】 

1、建设期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和项目实施风险。 (1)投资决策风险,包括:

 ①宏观环境风险,如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策风险等。

 ② 区域环境风险,如区位风险、周边设施风险、环保风险、自然风险等。  ③土地风险,如土地自然属性风险、征地拆迁风险等。

 ④资金风险,如资金充足性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 ⑤设计风险,如先进性风险、适用性风险、经济性风险等。

 (2)项目实施风险,包括:

 ⑥施工风险,如施工成本风险、施工安全风险、施工技术风险、工程质量风险、工期拖延风险等。

 ⑦自然风险,如火灾风险、风暴风险、洪水风险、地震风险、气温风险等。

2、经营期风险。该阶段决定着房地产投资收益的实现,是房地产投资风险最大的环节之一。其中包括:

 ①市场风险,如房地产产业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国民经济水平风险、市场供求风险等。  ②营销风险,如定价风险、法律风险、销售进度风险、策划风险等。

 ③物业管理风险,如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风险、普通操作层的决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不确定风险等。

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

2 

  

 

   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

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指引》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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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银监局: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为此,各银行机构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问题,切实抓好本通知在基层的监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其参照执行

推荐第8篇:银监会简介

银监会简介

银监会主要职责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 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 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14.统计部职责

负责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与银监会系统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银行业监管

数据信息系统;汇总和编制银行业各类综合监管统计报表;跟踪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对银行业的宏观

性、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推进银行业统计数据信息的披露与共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章达成本备忘录。

第二条 本备忘录旨在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备忘录基于以下五项指导原则:

(一)分业监管。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监管,各司其责,提高监管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职责明确。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依法监管,监管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合作有序。各机构按一定程序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符合运转协调的要求。

(四)规则透明。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有利于增强信心,加强监督,符合公正透明的要求。

(五)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符合廉洁高效的要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或核准权。

(二)依法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结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三)依法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四)依法对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证券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监管;依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五)依法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资质标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依法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七)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八)依法对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依法对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需要对他方的监管对象收集必要的信息,可委托他方进行。

第八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

被监管对象在境外的,由其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

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

第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支持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加强对创新产品监管的研究与合作。

第十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信息收集与交流 第十一条 根据授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并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金融机构的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接受信息的一方应严格遵循客户保密原则,保证该信息使用仅限于其履行职责,除非法律规定,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监管联席会议仅协调有关三方监管的重要事宜,原三方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日常工作机制不变。联席会议成员每半年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讨论应对紧急情况时,均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监管联席会议三方分别设立“联席会议秘书处”作为日常联络机构,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在正常情况下,联席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三方日常联络机构应将拟议事项和各方意见建议等书面材料送达联席会议成员。会后由召集方负责拟定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方意见后发送各方。监管联席会议纪要报国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到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经常联系机制”,由三方各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人参加,综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协商提供联系渠道。

第十八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会议时,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委参加。 第十九条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邀请他方工作人员参加本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和研讨活动。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设立网站。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备忘录的修改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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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2009年8月14日 0点5分来源:中国金融网

关键词: 银监会对金融案件的处罚政策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银监会组织开展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末结束。三年来,一大批隐藏多年的大要案得以暴露,作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惩处,近万名案件责任人被严肃问责,查处各类违规责任人23万余人次。经过三年的努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逐年完善,防范案件风险能力明显提高,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比专项治理前的2005年大幅度下降,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控制,“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体制机制、外部环境和“四自能力”(即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差异性,案件治理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部分地区、机构工作不扎实、不深入、不稳固,潜藏的案件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近期,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发生的多起千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表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根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形势,银监会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为期三年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治理活动,并制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四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

(1)主要负责人: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2)分管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3)相关负责人:指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

责的监事长等。

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五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 对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理(董)事会按照章程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将处理意见征求属地银监局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组织程序予以责任追究。对于省级联社(农村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第八条 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标准追究省级以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乡镇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乡镇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发生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设置的乡镇层级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

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乡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县(市)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县(市)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县(市)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三)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

市、地农村中小统一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市、地农村中小非统一法人和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市、地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置的市、地层级的分支机构等)辖内发生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的,给予发案机构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四)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管理、监督检查条线人员责任。

发生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县(市)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发生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市、地层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管理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参照以下条件,追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资产负债表中全辖累计资产总额,下同)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二点五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

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辖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单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二点五以上万分之四以下,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辖内发生1亿元以上案件,或案件涉案金额占资产万分之四以上,给予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他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四)辖内发生案件造成特大风险,损失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等),该机构及人员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件责任人的赔偿标准由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根据案件性质、损失程度、相关责任大小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具体制定。

第十三条 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

第十五条 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第十六条 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以下情况,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省、市(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县(市,含)以下机构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

(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成立专案组直接查处,当地银监局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案件,要在案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发现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取消该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慎经营原则,发生案件,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存款人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处罚不服,可按规定程序向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机构或管理部门提请复核,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联社(农村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在征求当地银监局意见并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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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近日正式发布。

近年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也逐渐加快。为更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银监会在认真研究国内外并购融资情况、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修订。

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指引》的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是银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经济结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在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指引》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同时,银监会将持续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并购贷款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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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银监会面试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关于2012年度 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安排的公告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我会定于2012年2月11日至12日举行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参见附件一。为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生需在各考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顺序抽签,各考点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参见附件二。

2月11日、12日(周

六、日)两天进行面试。考生分别在上午8:

15、下午13:15之前到候考室备考。面试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考生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于2月11日、12日上午8:15或下午13:15之前到所在考点候考室备考。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视为放弃参加考试,不得进入候考室。

二、考试地点

面试由银监会统一组织,在北京、太原、沈阳、长春、济南、合肥、南京、杭州、广州、南宁、武汉、西安、成都、兰州、西宁、乌鲁木齐设16个考点。

报考北京、天津、内蒙古银监局的考生在北京考点参加考试;报考河北、山西银监局的考生在太原考点参加考试;报考辽宁、大连银监局的考生在沈阳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吉林、黑龙江银监局的考生在长春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山东、青岛银监局的考生在济南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安徽、河南银监局的考生在合肥考点参加考试;报考上海、江苏银监局的考生在南京考点参加考试;报考浙江、福建、宁波银监局的考生在杭州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广东、海南、深圳银监局的考生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广西、贵州、云南银监局的考生在南宁考点参加考试;报考湖北、湖南、江西银监局的考生在武汉考点参加考试;报考陕西、宁夏银监局的考生在西安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四川、重庆、西藏银监局的考生在成都考点参加考试;报考甘肃银监局的考生在兰州考点参加考试;报考青海银监局的考生在西宁考点参加考试;报考新疆银监局的考生在乌鲁木齐考点参加考试。 上述报考各银监局的考生,含报考该银监局机关、辖内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的所有考生。各考点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参见附件二。

三、资格复审

各考点工作人员将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照片及信息, 与考生本人及其身份证件 (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 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 特别是替考行为。对于在职考生, 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考点工作人员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项目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 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考点工作人员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参见附件三。

四、面试程序

考生于2月10日在各考点指定场所参加资格复审,同时进行面试抽签,当场公布抽签结果,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和组别。考生按照11日上午、11日下午、12日上午、12日下午四个单元时间进行分组,某个单元时间仅通知属于本单元时间内的考生到候考室备考。

面试按照考生报考岗位,分为银监监管类、银监综合类、银监法律类、银监统计类、银监计算机类等五类进行。

五、考察(体检)人选的产生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相关文件要求,录用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比例低于1:3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能力测验、申论)总成绩占2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50%。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结束后,将在银监会网站公布进入考察(体检)人选,实行等额考察(体检)。

附件一:进入面试考生名单

附件二:各考点资格复审安排、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 附件三: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

第12篇:银监会领导(强)

银监会领导

主席

刘明康

副主席

蒋定之

副主席

蔡鄂生

副主席

郭利根

纪委书记

王华庆

副主席

王兆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刘明康,男,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能源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主席。

1985.01--1987.02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研究生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1.11 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1979--1993.01 先后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伦敦分行和福建省分行工作

1993.01--1994.01 福建省副省长兼省政府秘书长

1994.01--1998.03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1998.03--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1999.03--1999.07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1999.07--2000.0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00.02--2003.03 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

2003.03--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副书记

2005.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许多知名大学客座教授。还担任香港银行学会资深会士、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及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的监管合作常设委员会副主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成员以及马来西亚中央银行下属金融领导力国际中心董事会董事等职

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蒋定之

1954年9月22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工程硕士。

历任江苏省句容县东昌乡党委副书记,镇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镇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扬中市委书记,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江苏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省编办主任,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江苏省行政学院院长,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代表,2002年全国科教兴国先进个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蔡鄂生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大学,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68.12--1970.12 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

1970.12--1975.04 解放军高炮七十一师六三一团战士

1975.04--1978.02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

1978.02--1982.02 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02--1984.06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金融管理司干部

1984.06--1986.1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体改处副处长

(其间:1985.03-1985.07 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学习)

1986.10--1988.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三处处长

1988.03--1990.07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计划司金融体改处处长

1990.07--1992.0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体改司规划试点处处长

1992.03--1994.01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

1994.01--1994.05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司长

1994.05--1998.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司长

(其间:1995.03--1995.07 中央党校学习)

1998.07--1998.09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司司长

1998.09--2000.02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

2000.02--2001.05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兼上海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1.05—2005.12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

(其间:2004.09--2005.01 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B班学习)

2005.0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郭利根

郭利根,男,1955年出生于北京,大专学历,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2.12--1984.12 中国人民解放军57316部队战士、技师

1984.12--1988.11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干部

1988.11--1991.02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政治处副处长

1991.02--1993.03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机关干部任免处副处长、处长

1993.03--1994.05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系统干部处处长

1994.05--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副司长

1998.08--2001.01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副司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培训中心副主任

2001.0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司长、党委组织部部长兼培训中心副主任、

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委委员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部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

2005.06—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

王华庆

王华庆,1953年8月生于上海,经济学博士,研究员。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金融行政管理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

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主要负责人,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监会党委

员、主席助理,中国银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

曾在美国乔治敦大学、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做研究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王兆星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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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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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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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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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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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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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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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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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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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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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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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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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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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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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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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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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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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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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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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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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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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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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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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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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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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王兆星,男,1959年出生于吉林,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1978.09--1982.07 吉林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专业学生

1982.07--1985.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07--1987.08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教员

1987.09--1990.07 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990.08--1991.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证券处干部

1991.Ol--1994.02 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1994.02--1996.05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管理处副处级调研员 1996.05--1996.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业务综合处处长

1996.08--1998.08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银行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8.08--1999.03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机构管理处处长

1999.03--2002.11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

2002.11--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副司长、中国银行监管组组长(正局级) 2003.07--2005.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主任

2005.06--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

2007.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目前担任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第13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14篇:银监会实用考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派出机构考试内容!(4月9号在北京,西安,沈阳,广州,上海的统一考试) 填空题1世界三大经济组织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还有______.2东南亚金融危机是从____国家开始爆发的.3我国从____年不良资产率第一次降到一位数.4银行监管的目标是_______.5商业银行是吸收____发放贷款办理_____的机构.6会计的六个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____,_____,利润.7行政公告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商业银行也客户的交往原则是___,自愿,_____的原则.9巴塞尔协议最低资本充足率____,其中核心资本_______.10

票据分为汇票,____,支票.11经济资本又称________.1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____,利润表.13银监会要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_____,_____,等信息.14商业银行应该在______基础上对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做好会计报表.15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两个银行是______,________.16QFII的意思是指______________.17公共产品由政府,准公共组织,_______来提供.18股东拥有_____,参与重大决策,_____的权利.选择题1股票市盈率是指?2中间业务的好处有那些?3金融衍生工具有那些?4在WORD中插入表格,那些论述是正确的?5超过25%的比率,银监会将按什么机构来监管?6什么样的人不能从事商业银行的管理?7下面有哪些是金融监

管机构?8国际会计公认的准则有哪几个?9商业银行授信的范围?10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11成为监管者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2法人的分类?13成立商业银行最低的注册资金是多少?14商业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几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供经营情况?15银监会不能监管的机构有哪些?16我国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哪些?17是哪个机构提出来的?18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19我国现在形成了什么样的汇率制度? 20某个会计活动反映了会计的什么原则? (谨慎原则)! 简答题监管岗:

1、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2、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岗:

1、我国处理问题银行都有哪些法律和依据?

2、加入WTO对我国银行立法的影响?统计分析岗;

1、泊松分布的特征是什么?举几个生活中的例子。

2、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应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正是关于风险管理的)会计岗:

1、我国会计体系的框架是什么?

2、美国《***82年(班德斯—德鲁斯)会计法案》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计算机岗:

1、LINUX的特征、体系和功能?

2、主要有哪些网络攻击手段?综合文秘管理岗:

1、怎样完善银行业的内控机制?

2、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是什么? 论述题,二选一,600-800字

1、谈谈国际化银行应具备的特征?

2、结合新农村建设,谈谈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英译汉(关于政府在银行业监管中的角色和作用)

第15篇:银监会英文面试题

1.Please describe yourself and how will you be fit for the new position?

2.what do you know about CRBC?why do you want to be a banking regulator?

3.Tell me the hardest time of study in your life.

4.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BC and your study?

5.What is CRBC?

6.Where did you get the information of CRBC?

7.How do you adjust yourself if you are not capable of the work division?

8.What is your 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9.What is your favorite subject?

10.How do your schoolmates describe you?

11.How do you handle the disapproval?

12.Tell me how you try your best in CRBC.

13.What is the favorite book that you have read and what is inspiration of the book?

14.What do you think of team spirit? Do you think you are a good team player?

第16篇:银监会11号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合(2014)11号

各银监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处: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合作深化,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投资业务,以科学配置资源,提高流动性管理和经营收益水平。但是,部分机构存在相关业务发展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规避监管等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定位,服务实体经济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清醒认识自身的比较优势,自觉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主动顺应农业农村经济的深刻变化,将各类资源主要配置在“三农”领域。非标资产投资要以坚持支农支小、服务实体经济为前提,将资金资源向“三农”与小微企业倾斜,加大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需求特点的产品的资金支持。在合作机构选取、项目尽职调査、资金投向管理等环节,要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做到服从战略、成本可算、风险可控。

二、健全业务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

与存贷款等自营业务相分离,完善业务制度和流程,配备合格专业人才,审慎投资。强化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根据合作机构的性质,从严制定准入标准并严格执行。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和《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2014〕39号)的各项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三、着力防范风险,确保审慎投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的非标资产要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机制,以合同方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责任,防止“刚性兑付”,防止风险代偿,防止风险兜底。要加强信息披露,在产品审批前报告董事会,在销售前对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与说明,在合同中全面列示产品各项要素与风险信息,充分做到“卖者尽责”。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在严格投资风险审查与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资金来源、投资基础资产标的性质及监管要求,准确计量风险,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要合理配置资金来源及非标资产投资,严格期限错配管理与集中度控制,优化投资结构,加强风险监测,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非标资产投资

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四、严控资金投向,防止监管套利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禁止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要严防与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传染,不得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及私募股权基金等开展通道业务。

五、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银监局要强化非标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业务制度和流程,规范业务运作模式。根据本地实际,可实行更严格监管措施,开展一笔、报告一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非标资产投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非标资产投资。对于目前未达标机构,各银监局要督促其尽快达标,必要时可对其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未达标机构在整改期内仍新增投资的,要釆取暂停市场准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审慎性监管措施。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对于违规业务,要查实一笔、处罚一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2014年4月18日

第17篇:银监会部门设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办公厅:1.组织协调银监会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主席会议、党委会议、专题会议和系统会议,组织办理中办、国办交办、各部委商办、会领导批办以及省级监管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请示的事项,并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催办,拟定机关办公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会发文、厅发文和党委、纪委发文的公文审核,拟订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承担有关办公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3.负责组织编发信息、简报和政务信息管理,组织起草、发布银监会新闻信息,审定重要稿件,指导省级监管局的新闻信息工作;4.负责会机关文件、资料的收发、印制和销毁,负责银监会机关印章的管理;5.管理会机关的档案资料,拟订银监会系统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系统的档案工作,负责金融许可证的印制、保管,对发放数量情况定期进行核对;6.负责会机关信访、保密工作,制定银监会信访、保密工作的规章和制度;7.负责组织办理与银监会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8.负责会机关的保卫、安全、消防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1.负责编制银监会修改和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修改、制定银行业发展及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3.负责修改、制定银行业发展及监管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和指引及有关监管政策;4.负责对银监会各部门拟订的规章进行审查,并组织规章实施的检查、实施效果评价;5.研究制定银行业开放、发展、金融市场方面的政策制度;6. 跟踪分析国内外银行业的业务发展现状、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制度;7.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银行业发展与监管方面的法律事务;8.研究调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银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政策建议;9.指导银监局对应部门开展工作。

(三)银行监管部:负责对大型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依法审批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审核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五)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研究国内外金融创新及监管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创新业务监管总体策略;协调会内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和操作规程。

(六)统计部:负责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与银监会系统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向国务院上报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向有关部委、会领导、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提供相关监管统计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监管统计数据信息。

(七)财务会计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研究拟订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和补充管理规定,审核金融机构会计制度和业务核算办法,监督、指导、协调金融机构的会计工作;管理银监会财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机关财务工作。

(八)国际部:

1、负责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的双边和多边往来;

2、负责会领导出访及日常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及翻译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银行监管问题对外表态口径;

4、负责银监会重要对外文件的翻译及审核工作;

5、研究国际银行业和其他金融行业发展现状、趋势、以及对我国银行业和其他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政策建议,为会内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6、跟踪研究国际监管动态、国际监管标准及最佳做法,为会内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政策建议;

7、负责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

8、负责银监会机关外事经费预算的编制及管理;

9、负责银监会涉外礼宾安排和管理,接待外宾来访;

10、负责制定银监会系统外事

规范和外事活动管理规定;

11、负责管理、协调银监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外事活动

12、承办银监会系统及管辖机构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及赴港澳台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13、负责提供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的培训合作项目,协助人事部开发智力引进项目培训渠道,并组织境外项目的实施。

14、管理和指导银监会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

(九)监察局(纪委):

1、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本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

2、指导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3、对本系统的党组织和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教育;

4、检查、处理本系统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案件;

5、受理对本系统党组织及党员和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组织及党员和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申诉;

6、负责银监会系统的内审工作;

7、完成会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1、拟订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3、负责有关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机关及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智力引进工作;

5、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6、负责本系统干部监督工作。

(十一)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本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银监会重大工作部署的宣传教育、思想发动;负责对本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形势和任务教育;

2、负责制订银监会业务宣传工作规划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工作;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组织好对公众的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3、为银监会党委中心组学习服务,指导本系统分支机构党委中心组学习;

4、负责制定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规划,行业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创建、评选、管理,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风建设,协调银行业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与地方文明建设关系;

5、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发现、培养、宣传本系统的先进典型。指导中国金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工作;

6、收集、反馈本系统业务宣传和思想工作信息。协调开展银行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二)监事会工作部:

1、负责银监会对监事会日常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监事会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解释,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审核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了解监事会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负责监事会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的有关协调工作;

4、负责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复核与报送工作。根据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综合分析有关情况;

5、负责审核有关金融机构整改报告的具体工作;

6、拟订派出监事会的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名单。协调办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兼职监事等事宜;

7、负责监事会人员培训(含国际交流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银监会党委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机关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十四)团委:垂直领导本系统团的建设和青年工作;

(十五)党校:负责各银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后备干部、银监会机关处级以上干部、有关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一把手”的政治理论培(轮)训工作;

(十六)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财务预算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机关行政经费、事业单位经费、外事经费及中心财务预决算的管理;负责与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服务中心的协调与联系。

第18篇:银监会副主席发言稿

银监会副主席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亲爱的记者朋友们,很高兴今天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大家沟通交流情况。

起草该《办法》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促使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起草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定性与定量监管要求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视角相结合;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1.起草《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监管当局有效监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难度也不断加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尽管许多银行资本水平充足,但仍因丧失流动性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能有效实施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原则。本次金融危机还反映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迅速逆转,流动性萎缩状况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因此,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管,对于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危机后,国际社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相继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计量标准》),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在我国,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的变化,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2010年12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正式出台后,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起草了《办法》。

2.起草《办法》的目的和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起草《办法》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起草《办法》的基本思路是:

(一)定性与定量监管要求相结合。《办法》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指引》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此外,《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计量标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包括一系列监测工具。

(二)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视角相结合。此次金融危机证明,市场流动性状况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办法》将宏观审慎视角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中,要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监测分析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尽早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等迹象,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外资银行流动性自足能力的监管。《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也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规定。

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3.《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4章64条,4个附件。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以及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实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总体要求。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要素用单独成节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和手段。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及过渡期安排等。《办法》的四个附件具体说明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重点环节的技术细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和参数设置、流动性风险监测的参考指标以及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办法》力求建立一个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在进一步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还充实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在定量要求方面,《办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等流动性风险新监管指标,并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

4.《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如何?

答:《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

第19篇:银监会系统先进集体

银监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情况

2006年7月,银监会党委召开中国银监会系统庆祝建党85周年表彰大会,会议通报表彰了中国银监会系统79个先进基层党组织、103名优秀共产党员和5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银监会党委通报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79个)

银监会统计部党支部 银监会监察局党支部 银监会人事部党支部 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天津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二处党支部 河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河北银监局廊坊监管分局机关第一党支部 内蒙古银监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第三党支部 内蒙古银监局赤峰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辽宁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党支部

辽宁银监局铁岭监管分局昌图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吉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工会党支部 吉林银监局吉林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黑龙江银监局绥化监管分局党委

黑龙江银监局牡丹江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江苏银监局盐城监管分局党委 江苏银监局无锡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浙江银监局温州监管分局党委 浙江银监局绍兴监管分局党委

安徽银监局宣城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安徽银监局六安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福建银监局监察室党支部 福建银监局三明监管分局党委 江西银监局赣州监管分局党委 江西银监局宜春监管分局党委 山东银监局人事处党支部 山东银监局潍坊监管分局党委 河南银监局焦作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湖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湖北银监局襄樊监管分局党委 湖南银监局合作处党支部

湖南银监局衡阳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广东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二处党支部 广东银监局韶关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广西银监局机关党委

广西银监局梧州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海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海南银监局万宁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重庆银监局机关党委联合党支部

重庆银监局黔江监管分局机关第三党支部 四川银监局机关党委 四川银监局德阳监管分局党委 贵州银监局机关第四党支部 贵州银监局安顺监管分局党委 云南银监局纪检监察室党支部 云南银监局保山监管分局党委 陕西银监局机关第四党支部

陕西银监局咸阳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甘肃银监局天水监管分局党委 甘肃银监局陇南监管分局第四党支部 青海银监局海北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青海银监局海西监管分局格尔木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宁夏银监局机关第五党支部

宁夏银监局吴忠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新疆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党支部 新疆银监局和田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大连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宁波银监局机关第一党支部 青岛银监局机关党委 深圳银监局人事处党支部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第三党支部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第五党支部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党委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党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党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党总支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审核委员会党支部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党委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第三党支部 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党总支

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党支部 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党支部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党支部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党委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虹桥支行党支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党支部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党支部

二、优秀共产党员(103名)

孟大伟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副主任科员 张德海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农行处处长 张天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助理巡视员 邓玉梅(女) 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市场准入处处长 聂 俊(女)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科员

梅晓江 银监会银监会合作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石义斌 银监会统计部主任科员 徐 翀 银监会人事部主任科员

张  银监会监事会工作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单继进 银监会信息中心技术应用处处长 王鸣华(女) 北京银监局人事处副处长 刘瑞晗(女) 北京银监局城商处处长 盖 路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邓 琦(女) 天津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王彦平河北银监局农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 周永华 河北银监局唐山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 王君文 山西银监局朔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荣俊秀(女) 山西银监局晋中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员 吕政言 内蒙古银监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办公室秘书

杨利红(女) 内蒙古银监局通辽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员 栾景明 辽宁银监局营口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吕东明 辽宁银监局阜新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长 杨 萍(女) 吉林银监局建设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 韩文柱 吉林银监局通化监管分局梅河口监管办事处

监管员

刘玉臣 黑龙江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刘灿辉 黑龙江银监局鸡西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长 丛 阳(女) 上海银监局外资银行非现场处副处长 杨 烨 上海银监局非银处主任科员 丁文恪 江苏银监局合作处科长

吴大刚 江苏银监局苏州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史培林 浙江银监局湖州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罗康云 浙江银监局临安办事处主任 周建春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王松才 安徽银监局安庆监管分局桐城监管办事处主

刘子荣 福建银监局漳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林飞鹏 福建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胡冬生 江西银监局鹰潭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东明 江西银监局统计信息处综合分析调研组负责

唐凤英(女) 山东银监局机关党委组长

杨鲁燕(女) 山东银监局淄博监管分局监管三科科长 张宗俊 河南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 李天雨 河南银监局平顶山监管分局监管二科副科长

白俊伟 湖北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 芦文祥 湖北银监局荆州监管分局监管三科科长 李训明 湖南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处长

李 颖(女) 湖南银监局娄底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彭红华 广东银监局合作处改革组组长

董洪山 广东银监局珠海监管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 藤仲斌 广西银监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叶丽霞(女) 广西银监局防城港监管分局银行监管一科科

贾晓峰 海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阎自强 海南银监局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罗 毅 重庆银监局党委宣传部科长

范绍林 重庆银监局涪陵监管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

员 黄先明 四川银监局甘孜监管分局炉霍监管办事处主

朱旭旭(女) 四川银监局办公室机要科科长 李春燕(女) 贵州银监局人事处科员

张开启 贵州银监局遵义监管分局人事科副主任科员

木树森 云南银监局思茅监管分局江城办事处主任 穆云川 云南银监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

文 胜 西藏银监局监管二处科长 苗玉梅(女) 陕西银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戴洪涛 陕西银监局汉中监管分局洋县监管办事处主

徐 聪 甘肃银监局庆阳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 张宗武 甘肃银监局白银监管分局组织部部长、人事

科科长

孙 红(女) 青海银监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崔 鹤 青海银监局海南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尹怀恩 宁夏银监局固原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秦桂芳(女) 宁夏银监局石嘴山监管分局银行监管一科副科

艾尼瓦 新疆银监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乌恰监管办事

处科员

夏维忠 新疆银监局塔城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张连发 大连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张亚娟(女) 宁波银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陈马宝 厦门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崔 巍 青岛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 周春梅(女) 深圳银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高 敢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袁国利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管理部高

级经理

贺新军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经营一部

高级经理助理

林嵩炎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高

级副经理

顾明华(女)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党委书记、

总经理

彭毛字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铁金山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

处长

李仁华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上市辅导处处

邓文超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高级经理 弓利民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科技部高级职员 张 浩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市场开发部助

理经理

印建民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市场发展部副

经理

吴 锋(女)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资金财务部执

行高级经理

赵立民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高

级经理

黄继林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主任

牛 珍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辽宁证券托管清算组高级

经理

马蔚华 招商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焦 旸(女)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 边 琳(女)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左汉军 招商银行监察保卫部总经理、总行纪委副书

黄红日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银行部信息规划中心负责

吴吉庆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资金及资本市场处

处长

张 咏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行长 马红英(女)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三阳支行副行长 管圣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

高级经理

宋健辉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二部项目经理 唐若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项

目评估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51名)

李爱科 银监会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杜 伟 银监会团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逯 剑 北京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党支部书记 佟建桥 天津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处长、党支部书

刘文卿 河北银监局保定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樊海虎 山西银监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谢万军 内蒙古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副处长、党支部委

齐士义 辽宁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曲亚杰(女) 吉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田 敏(女) 黑龙江银监局佳木斯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

李克渊 上海银监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刘占科 江苏银监局常州监管分局党委组织部部长 陈章仁 浙江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陆士军 安徽银监局蚌埠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福生(女) 福建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徐承娜(女) 江西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郭宝珍 山东银监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晁志斌 河南银监局新乡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苗海军 湖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工会副主任

马国勋 湖南银监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 韦守先 广西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陈东海 海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刘建平重庆银监局万州监管分局纪委书记、党委委

谭建学 四川银监局德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彭建民 贵州银监局黔南监管分局党委组织部部长 彭志强 云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

陈新民 西藏银监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巴可成 陕西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李增勇 甘肃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系统工会副主

任、机关党委副书记

党 浩 青海银监局海西监管分局组织部长、人事科

杨廷仓 宁夏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何光杰 新疆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孙义忠 大连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曹嫣红(女) 宁波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监察室主任 姚志萍(女) 厦门银监局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

陈裕恒 青岛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凌晓萍(女) 深圳银监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于秀山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李海荣(女)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综合部高级经

余和研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谢德寿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金忠定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李 耀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党群工作部经理 姬德勤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孙 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党办主任、资

产管理二部高级经理

周谊勤(女) 招商银行党委组织部组织室主任

杨 强 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行长、支部书记 袁美珍(女) 中国民生银行纪委副书记

李洁琛(女)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

源部职员

梅世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部

主任

高 涛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第20篇:银监会专业考试

笔试内容

(一)客观题内容

涉及宏观经济学、银行业公共基础、风险管理等内容。包括:什么是帕累托最优;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与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的区别;存贷比;VAR属于什么风险;逆周期监管;下面哪项属于操作风险中的内部流程(违规放贷);下面哪项属于风险缓释措施(保险、限额、不进入某领域、资本管理);信用风险的特征;哪些属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资本充足率的要求;RAROC的计算公式;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关于总行给分行的营运资本占比;等等

(二)案例分析

A银行2010年贷款总额150亿元,2009年贷款总额100亿元,2010年银行同业贷款增速为28%。房地产贷款占比50%,由于宏观调控,按揭贷款逾期率上升。A银行迈入大量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为3.6%,较上年有所下降,但高于同业平均水平,同业平均不良率为2.4%。由于从事理财业务,该银行存款减少,存贷比由09年的66%上升为2010年的73%,资本充足率下降到10.3%。由于该行服务质量欠佳并夸大理财产品收益,监管部门今年已收到关于该行的三笔投诉,去年同期为1笔。该行人员流动比率为30%,同业流动比率为20%。自该行一名独立董事辞职后,此职位空缺已达3个月;合规主管刚离职。

请分析A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论述题

自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请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论述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英文阅读理解

一共两篇,每篇5题

(五)英语汉译英

关于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涉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复苏的原因、经济增长率、股市、债市、低收入国家、新兴市场。

总之考的综合性挺强的,对英语阅读、翻译要求能力挺高,词汇量要求比较大,还要对经济金融英语比较了解。

4

2011-10-20 11:19 jiannew123 | 六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于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了36家银监局,于306个地(市)设立了银监分局,于1730个县(市)设立了监管办事处。

2012年度银监会全系统拟招录926人。各银监局局机关174人,占比18.7%;银监分局620人,占比67%,监管办事处132人,占比14.3%。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银监会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做好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考试安排

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知,2012年银监会列入“特殊专业职位”序列,按照银监监管类、银监综合类、银监法律类、银监统计类、银监计算机类五类职位报考。全体考生在公共科目笔试阶段,除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外,同时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均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按照1:1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照排序先后和1:4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首轮筛选阶段加入专业科目笔试,有利于广大有志于金融监管事业、专业水平较高的考生脱颖而出。

考生先参加2011年11月26日下午进行的专业科目笔试,然后参加11月27日进行的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一同公布。考试地点设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请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

面试将于2012年2月份举行,在全国设若干考点,考生按照所报考的银监局在指定考点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各占综合总成绩的50%。

二、关于考试内容

专业笔试主要考察所报考岗位应当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英语水平。其中,银监监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银监综合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会计和综合管理等基础知识;银监法律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部门,包括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银监统计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统计学理论和实务;银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计算机理论与实务。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三、关于报考注意事项

(一)招录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英语条件等,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录用报到时须具备的条件。考生对招录简章中学历、学位、英语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职位条件把握不准的,须向报考单位咨询,以报考单位解释为准。

(二)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学历学位及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

(三)学习经历从高中阶段填起,须注明:起止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学历层次(本科、硕研、博研)、学位及专业、学习性质(全日制、在职等)等内容。鼓励补充填写个人学术科研成果等内容。

(四)社会工作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工作单位、所在部门及职务等内容。对于没有所属单位的社会经历,请注明起止年月、档案存放机构、户籍所在地(具体到区县)、居住地(具体到区县)、证明人及电话等内容。鼓励补充填写履职经历表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内容。

(五)考生所填报的信息均将留存,所有填报、修改报考信息的历史记录,均可在系统内予以查证,在面试资格复审、录用考察、公示、备案以及录用后试用期管理期间与真实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报名信息与真实信息有较大差异,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录用。

(六)考生报名时务请提供有效畅通的手机、家庭电话;应届生如只有学校宿舍电话的,请同时提供亲属电话(手机),以备联系畅通。

(七)银监会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事部

银监会自我介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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