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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06 08:36:39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前言: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控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当人民被强力迫服从时,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强力,从而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神圣的基础权利,是通过人们的约定而建立。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并指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产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主义无法进步,它与治理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体。当其是被动时,叫做国家;当其主动时,叫做主权者;结合者都是人民,或叫作公民;指出主权在民的思想观点。

第七章 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众与个人之间的规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对于主权者,他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考虑是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 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公意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别意志或者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已。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共公共利益为依归。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形成派别的时候,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公意,公意就成为个别意见,而不是大众的意见。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 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 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 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 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 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

4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 论 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 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由于一切的政府只消费而不生产。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民主制之下的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 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更大的负担。所以 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适宜于小而贫穷的国家。100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107 第十章政府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一个政府的蜕化的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收缩或政府的解体。当政府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贵族制过渡到王朝的时候,政府收缩了。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是无政府状态。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的生命原则就在于主权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113 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第十二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主权者只能依靠法律行为,主权者只有立法权。

第十三章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必须根据法律召集会议,非经负有责任的行政官依法的形式召集的会议,都是非法的,所决定的一切也是无效的。

政府也应由立法者指导,这是使行政者不至于篡夺立法权威。

第十四章主权权威如何自我维持(续)

在主权的权威与专制的政府之间,有时会出现中间力量——议员或代表。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国家议会中的人民的议员或代表,属于第三等级。

第十六章论政府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行政权与立法权应相分离。行政权只能由行政官施行,行政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不属于立法的本质。

第十七章 政府的建制

政府的创制是法律的确立及法律的执行。法律的确立是政府按照法律建立。法律执行是人民任命首领来管理已确立的政府。

第十八章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的行为

对于人民的官吏,人民有权根据意愿予以委任或撤换。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推翻已经腐化的政府。 人民定期集会是防止或推迟政府篡权的方法。

第四部分 继续讨论政治法,进一步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汉伏本) 第一章 公意是不可摧毁灭

公意关系着共同的生存及公共幸福,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并坚持公意不可摧毁的情况下,进一步引出公民享有投票权、发言权、提论权、分议权、讨论权。

第二章 论投票

经过投票的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决定公意性质,经过公意制定的法律,少数不同意的人,也必须遵守。

第三章 论选举

关于君主和行政官的选举可以通过选定和抽签两种途径进行。需要专才的地方应由选举来任用人员;公正、廉洁的地方如审判可以采用抽签方式。

第四章 论罗马的人民大会

通过论述多罗马部族大会、百团大会、库里亚大会,得出对结论: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政府,百团大会最有利于贵族制,库里亚大会有 利于暴君制。

第五章论保民官制 保民官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者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的职位,其职责是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的侵犯。

第六章论独裁制

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由一名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

不应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

第七章 监察官的职位

监察官的职务是监察公民道德风纪,它对保持道德风尚、防止道德败坏是有用的。 第八章 公民的宗教

宗教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人类的宗教只是对最高的神加以纯粹的崇拜,是自然的、神法的宗教,与国家没有关系。公民的宗教是各国自行规定的宗教,有法外的崇拜,规定该奉什么神,其教条只普及该国内部,其他国家的人都被视为异教徒。它以国家为宗教崇拜对象,凭此最能强化社会的结合。

三、《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的重要思想:

(一)、《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三)、《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推荐第2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的一个钟表匠家庭,母亲于第10天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缉流亡国外。做过临时工,当过学徒、杂役、家庭书记、教师、流浪音乐家等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就是这样的卢梭7岁时就将家里的书籍遍览无余,由于这些书里历史人物的典范影响和他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深体会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贵。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虽然当时无人问津,但后来成为了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的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

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基于一些约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所有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形态,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写至强者的权利,只有把他人的服从转变成责任,才能真正成为的最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认为暴力并不能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相互约定。生而为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只属于他们自己,无人有权将之剥夺。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准则。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群策群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

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与公意不同,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册则是讲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并非主权者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

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册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写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应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的思想家们的理论的形成了重大影响。

推荐第3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我认为“公意说”是《社会契约论》全书的核心。我曾在《谈公意》一文中,将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和黑格尔的普遍、特殊、个体作了比较研究。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中有一段话对这三个概念解释得非常清楚。他说:“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政府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这里所说的私意、众意、公意一目了然。卢梭说的公益永远应该是主导并且是一切其他意志的规范,也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 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有一位令人尊敬的思想家扬言,如果我把个人所具备的一切和所做的一切称为A,那么这个A产生于a+x,其中a包括这个人所受到的外界影响,即国家、人民和时代对他的影响,x则代表他自己的特征,他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在a的影响下,x消失了。这样,个人不过是国家和时代精神中一个微不足道的零件而已。他不具备个性,但能反映这种集体精神。有人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坚持认为:不论消失的x多么微小,它具有无限的价值,从道德和人性上考虑,它本身就是价值。这可以借用来作为对特殊性、个别性消融在普遍性中的公意说的一种批判。

推荐第4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为响应国药外贸党委要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工作,本着“塑造学习型组织,提高员工思想素质及业务能力”的宗旨,同时营造国药保税良好的读书学习氛围,作为公司开业运营准备系列学习活动之一,公司面向全体员工开展一次读书活动。

在公司读书活动的指引下,本人选择了一本巨著《社会契约论》。巨著,影响后世几百年。。。。。。

说实在的,我一向对大名著亦或自己看不懂的东西怀有一颗崇敬之心。草草的一遍,根本就是囫囵吞枣,感觉,这书,深了。

这本书我个人认为,里面资产阶级的东西太多,鼓吹或者灌输了一些资产阶级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想,可以给我们启迪,但绝对不是教科书。毕竟成书年代早(十八世纪),作者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卢梭算是伟大的思想家了。

草草一般,有一些小体会:

1.人民,主权,政府的关系。主权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主体。困惑:如何体现全民意志?什么什么意志能代表全民?

2.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

3.没有绝对的民主,只有相对的民主。

4.自由和平等是社会的基石。困惑:我怎么觉得自由和平等在社会关系中,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呢?首先是自由还是平等?这是个问题。。。。。。

5.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应该是同一实体,三权分立思想。

6.政府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人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其实我觉得政府也没必要分成什么什么制,而且西方分的什么什么制,导致我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都被他们算是封建制,这不公平。。。。。。

这本书里面有太多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有助于我们了解西方文明社会。但是,和我们的立国之本马列主义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我认为马列主义才是论述社会发展的标杆,指引人类的发展。

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马克思

韩欣杰

2013/8/30

推荐第5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概从初中学世界历史的时候就知道了。法国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卢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美国独立革命吸取了这样的思想。当时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估计没有料到这本书竟然对世界的局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推动了世界格局的变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历史上。

这本书我将其看做是议论文,立论清晰,论证方法多样,逻辑严密。我想,如果当初学习议论文选取其中的一个小篇章的话,什么是议论文对我们而言就简单得多。在论文中,多次运用了驳论、例子论证的方法阐述自己的观点。驳论运用得无懈可击,他多次反驳格老秀斯的观点。举例为证,卢梭说“有时候人们可以消灭一个国家的政权,但不消灭那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成员。由此可见,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格老秀斯不承认这些原则。同样,格劳秀斯认为,人们可以把自己奉献给一位国王。卢梭这样反驳:照格劳秀斯的说法来看,人们在把自己风险给国王之前就已经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该书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还运用了例证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论述了罗马人民大会,对罗马人民大会的缘起、组织架构、实施方式、发展情况做了清晰明确的阐述,指出共和制和贵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当今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

这本书成书于1762年,两百多年过去,激励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经典就是,什么时候看都不会过时的书。书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没有实现。“自由”“平等”“主权在民”今天这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国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卫的基本权利。在论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个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来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独立算是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关于平等,他说,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人人平等这个结果最后就没法实现。这种公约和权利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表现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们生来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这种观念的心境却是切实的。两百年前对平等就有这样的见解,让我们现在许多人都觉得汗颜。在社会日渐开明和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公民开心自己一出生就拥有卢梭口中的平等,其实这种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实现。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日益前进的过程中,这种相对平等范围在不断拓宽,两百年来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卢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国家。公民治理国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认为,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其次,公民还要有投票权、发言权、提案权、分议权和讨论权等。如何投票如何选举,他推崇罗马共和国的做法。其实,一个国家如何治理,这个跟该国家历史发展、经济政治基础、文化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卢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设性,却未必适应有些国家。而且,历史证明,大家对其也是选择性的接受。这本书不同时候看总是能给人一些启发,其中一些观点总觉得有种魅力,引发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时代,每个时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推荐第6篇: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

卢梭作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心向往之,其隽永的语句又时常令人迷惑不已。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权,不因为别的,就因为他是一个人。

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霍布斯推导出了社会契约论:正是由于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可以为了自己的幸福快乐做任何想做的事,当然也包括以破坏别人幸福为代价的事。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契约的产生是出于什么原因,其结果却是一样的:人们将自己及其全部的自然权利交给国家,由国家来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康德也这样认为:人因受理性自身创立的法则支配而具有绝对的价值和之上的尊严,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好在这一问题可以与政府的构成问题形成互补,从而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和问题,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投票的结果如果与某个人的意见相左,只能证明他所估计的公意并不是公意。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公意又从何而来呢?

我认为,无论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人总是愿意追求自我的幸福的。除非在一定社会中,有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个体永远做到先人后己,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考虑公意,公意应该是众意相互抵消的结果。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头衔,人大代表的声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可以代表人民,人民没有必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于小国寡民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样也不符合世界上许多大国的国情。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推荐第7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要获得自由,人必须与套在人身上的种种枷锁、不平等相区分、做斗争。简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卢梭称这样的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契约一次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商人们,契约意味着双方都可以接受,双方都有让步,且让步的结果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在今天人民生而自由,但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予政府,但是这样这样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才真正确立和实现自由和平等。法律作

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也是共同体的属性导致了公意既是共同体的意志但是也代表了个人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身处18世纪的卢梭天才性的提出了主权在民,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其中贵族政体是广义上代表社会的精英分子,而民主制更接近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个人认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虽然他的一些理论任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的思想依旧值得我们学习。

知识产权1341班毛晨

课程名《人类政治性行为》教师:刘伟伟

课程时间:周四晚上6:15到7:45

推荐第8篇: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1762年)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 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辞世。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教养,寄人篱下,饱尝人世辛酸。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他是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钻研获得渊博的知识。《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见解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远的论著奠定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建构了他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等级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垄断了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第三等级为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毫无地位,承担全部赋税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拥有大量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权之外。阶级矛盾和冲突日趋尖锐,社会严重的不公平、不平等。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

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那么 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是什么,究竟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摆在了一切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思考时代焦点的产物。

面对社会的种种弊端,法国形成了一场气势磅礴、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们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展开了全方位的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公意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命脉。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主权在民 政治权力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其他任何团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者和个体公民之间,是派生的权力,是主权者授权的一种机构。政府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是受委托,受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的政府、政权、专制、暴政、暴君,夺回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出的规定,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

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着重说其中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目标。

社会契约 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中,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成员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缔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自己,让渡自身的权利而得到回报。他们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也

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所有。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共同体与它成员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不是上级和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约定,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的平等的约定,是合法的稳固的有益的约定。

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后,成员不仅是自由的平等的,而且共同体还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是如此的神圣,那么它追求的最根本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

权者不能对成员进行任何无益于集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每个成员由于社会契约转让的一部分权利,仅仅是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保留给自己的权利。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认为私有制造成贫富分化,不平等产生。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确定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专制独裁使不平等发展到顶点。卢梭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就权力而言,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他说:“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而只损失可能有害于别人自由的东西,反而更加自由……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人们之间有正义和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因此,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了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分钟

卢梭是伟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的内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实,但他的社会契约、公意、主权都是理想性的范畴,带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质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法国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卢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卢梭依然是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给我们后人的无价财富。

推荐第9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推荐第10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201010300076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我大概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去读这本世界名著,我也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值得我们去寻觅的东西。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高贵的礼物,是无价之宝,与任何其他东西交换都是疯狂的不等价交换!他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用武力的政府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算带来了一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的封建制度下的不长久的和平。

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象征,而是真正维护人民的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做事的一个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契约的各方是可以相互制约的,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现在世界上的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就起源于作者这种思想。

当然了,就现在我们对于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考虑的社会太过于理想。而且根据当时的体制和人们的观念,作者笔下的社会还不能实现。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是在以后法国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相互的互惠互信,自己的国家才能达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像罗马一样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贵族民主制。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

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第11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

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

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

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由于本人只读了两遍《社会契约论》,对其精髓和本意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绍了此书的基本的政治理念,《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第12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从社会契约的建立看到法律的未来

——读《社会契约论》1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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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中国尚处于乾隆末期和嘉庆统治时期,逐渐出现了衰败的现象,政治日益腐败,阶级矛盾尖锐,2000多年的封建体制却依旧巩固在统治阶级中。在同一时刻,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也同样面临着空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启蒙思想家们自由民主平等的观点早已传遍了整个欧洲大陆,1789年愤怒的巴黎人民攻陷了象征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狱则预示着一场日后摧毁整个欧洲封建制度的革命——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而对于这次革命的精神偶像正是1762年卢梭发表的《社会契约论》。

《名人录》说,“痛苦与磨难铸就伟人”。这位拥有着伟大思想的哲学家也不例外,卢梭也有着坎坷的一生。1712年的某一天,卢梭开始了用母亲生命换取的一生,从懂事开始,他幼小的心灵就十分悲伤,并且他早早地成熟起来,但真正让他的思想基础渐渐形成是与其父亲每晚通宵达旦地阅读。13岁开始谋生,当过书记、学徒、杂役、家庭教师,之后不断地积累与思考使他在38岁以一篇《论科学与技术》一鸣惊人。44岁是开始隐居,冷静的大脑赐给了世界思想的瑰宝——《社会契约论》,其思想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旗帜,对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影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由于本课程主要讨论《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问题,我主要关注了第一卷论人民和主权者与第二卷论法律与主权者。

读完第一章我就忍不住惊叹于这位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杰出智慧,极强的逻辑头脑,以及缜密精确的语言艺术。开篇即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还谈到如果奴隶出卖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是否奴隶本身反抗奴隶主的自由与权利也一并出卖给了奴隶主,也就是说奴隶主拥有了反抗自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件无比荒诞的事。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1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著徐强 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10

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2,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曝光,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

3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贪官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所以,以目前状况人民主权意识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以及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社会的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2这种自由实则本身存在某种相互冲突与矛盾,如我之前所述。以现行法律而言,即那些违法侵权的行为中所谓的“自由”理应禁锢。

3 王云芳导读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9版

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一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那么也就是需要各种不同的立法关系,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在卢梭看来,各种法律体系中,虽然自由和平等是立法体系的最终追求,然而,建立良好的风尚、习俗才是伟大的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东西。以公意去立法,逐渐形成以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一整套健康的法律体系。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而这一切需要长时间的进化与每代人的修改使之更加适合于公意要求,更加适合于和谐社会的要求,使和谐的因子深深的嵌入到每一条社会运行机制中去。

第13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平等与自由在现实中的存在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题记

“每个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国,里面放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社会契约论》开篇导论里就有这么一句话。卢梭的理想国建设在和平与平等的基础上,没有绝对的权利,没有绝对的服从。可是人在社会中必然会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资源的稀缺、信息的不对称、竞争程度、成本、有限的理性等因素,约束着人们不得不从自私自利出发,这是银行管理老师曾在第一节课和我们阐述的道理。而在权利和义务中选择,人们更多愿意让自己的权利最大化,而不是义务。卢梭也说过,“《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权利道理,不是争论事实。”社会或许能寻找到一种适合人类发展与生存的方式,但无法做到绝对的自由与平等,这是我的观点。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 深谙不平等为自由的枷锁的卢梭,在平等的基础上来洞察着自由的深处,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产生了财产上的不平等,只有当人们平等的拥有财富时,自由和美好的社会才能到来,“惟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理想化中,社会财富的平等是让人们处于平等的一个基础,也是社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财富平等,人与人,国与国之间就不会存在利益斗争。中国的公有制就曾经试图让人民财产平等,可是最终还是瓦解了。因为财富创造和财富再分配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懒点的能和勤奋的获得同等财富,那还有谁会去勤奋呢?没有劳动的创造,社会发展也就止步不前了,或者说会退步。所以,财富平等并不能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它不能激励人们的进步与发展。当然,平等原则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为穷人和富人在行为能力上他们是平等的。穷人和富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样的。只有肯定了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则。才能够鼓励人们更去创造财富。或者我们还可以说穷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机会。是一个法律上的机会平等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是讲的结果

平等,实际上是结果不平等,结果不平等由社会法去管,社会法可向穷人倾斜,纳税的时候向穷人倾斜,税款的用途也可以向弱势群体更多的倾斜,但是机会平等确是最重要的。只要机会平等,最终的价值体现如何,在于自己是否愿意把握。

集权和专制的对立面之一是自由,而卢梭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补偿可言的。 这种放弃权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丧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行为的丧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创造一种绝对的权威,另一方面创造一种无限的服从,这是一种没有意义的、自相矛盾的协议。” 一方面他极力主张个人自由不能放弃,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是必需服从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自由的人民,服从但不受奴役,有首领但没有主人,服从法律但仅仅是服从法律。”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设定的制度,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法律往往会制约一些行为,同时也制约了部分人的行为自由,比如不能随意损坏公共设施,不能乱杀人。当然,众多人生活在一个环境里,必定会有所约束。就比如我要召开一个班级活动,而大多数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不统一意见,活动就无法进行了,如果统一了,也就会违背了一些人的意愿。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要实现绝对的自由是不现实的,因为要与周围相联系,有时也会“情不得已”。所以,我觉得社会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养自由的意识,懂得自己拥有自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最重要的,但现实生活中,也要为了合作而约束自己。

卢梭是个理想主义者,基于他的生活时代,他有很多独道的见解,也给人们很多启示和思考空间。对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我觉得还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因为社会在发展,世界在变化,书中的道理也许无法跟上时代,所以我们要向前看,向现实看,寻找到一个适合自己,适合大家的方式生活。

第14篇:《社会契约论》之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之读后感

国光 广财Root哲学小组

首先,我认认真真把这本晦涩的书从头到尾读了一遍,有的地方甚至反复读了好几遍,尽管这个过程对于我而言十分的艰苦,但即使如此,我依然坚持把这本书读完了。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艰涩难懂。

这本书大概就是想通过一大堆冗长的论述来说明作者的一个观点,也就是:人生而自由,由于人们生存的需要,于是通过订立一种契约,来建立一种作者称之为主权体的东西,建立主权体,又是为了维护主权体内内每个人民(主要指原来签订契约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力的那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国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也就是原来契约中说要维护权力让读者利益的这一要求。),甚至是与这一要求相违背,那么,契约就失效,人民有权通过推翻国家来收回自己原来让渡的权力(作者认为,契约一失效,人们就立马恢复到了原来的自由状态,因为人生而自由)。这就是书里面大概想说的观点。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作者在书中引用了不少的西方历史史实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作品。然而,一方面,我对于西方的历史,就了解的并不详细,举个例子,书中第一卷就提到了奴隶制,对于这种制度,我的认识仅处在只知道西方有奴隶制这种层次,但具体是怎样的奴隶制,在奴隶制之下发生了什么事件,西方人对于这种制度有什么样的观点,我一无所知。他举的这些例子我基本上就不大了解。另一方面,他在里面提到的那些书和作者的某些观点,我也基本上未曾听说过。因此,这本书读起来十分吃力,我觉得这是由于知识结构不兼容的缘故。我过去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的历史,对于中国的历史,我又偏向于明史,在哲学上,我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哲学,对于西方哲学,我也仅仅只有粗略地了解过西方哲学史。我觉得,阅读的过程,也是读者自身的知识体结构与作者的知识体系之间交流的过程,若是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知识结构相差过大,这种交流往往难以达成,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读者的知识结构虽然难以与作者的知识结构进行交流,但读者可以从作者的作品中吸收到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或许对于读者会有所启发,与读者的知识结构产生共鸣,这一点,或许就是我这次阅读有所收获之处。

以上为整体的阅读感受,接下来让我从各章节中找出一些能够与我的知识结构产生共鸣的部分来淡淡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

本卷主要谈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这样一个过程,并指出了公约的根本条件。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观点是,作者认为强力并不能带来权利,但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人们对于强力下的服从并不具有义务,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作者在这里把权力分成了合法的权力和强力权力,人们对于合法的权力具有服从的义务,因而这种权力构成了权利,而强力迫使人们被迫服从,人们对其并不具有义务,因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在这里,权力与权力在意义上是不一样的,以前我经常把二者混淆,读完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区别了。合法权力与强力权力的区分又让我联想起了中国古代对于导之以德与导之以刑观点,虽然仔细追究,中西之间还是有不同之处,但我认为可以把西学中更合理的观点赋予到中学的解释之中,让刑法与德礼之辩拥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内涵。

第四章 论奴隶制

本章有一些关于战争的重要观点。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为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方的武装力量来获得某种政治或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人们就有权杀死敌方的武装人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杀死敌方武装人员与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一旦敌方武装人员解除了武装,那么此时,他将不再属于敌方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杀死他与实现战争的目的不再有关联,因此,别人将不再有杀死他的权力。这恐怕就是中国古代\"杀降不祥\"的原理。这个观点也成为了现代国际战争中不杀战俘原则的伦理依据。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来论证奴隶制的理论基础从一开始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本书的第二卷第四章论生死权中,有个与之有关联的观点,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处死那些罪犯。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坏国家的法律,攻击社会的公共权利,他是祖国的叛逆,在这种情况下,他已不再是祖国的成员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国家的敌人,因此,国家对于罪犯的处决,可以看做是一场国家与反国家者之间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家的目的是杀死那个破坏祖国法律的反国家者,来实现对国法的维护,杀死罪犯是与这场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因此,国家有杀死罪犯权利。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公约的基本条件: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都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 论主权者

本章中我关注的观点是:由于个人利益的存在,每个人无法保证对政治共同体的绝对忠诚,这种不忠诚的积累为共同体的破灭提供了可能,共同体应对此有所限制。但人们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最原始动机不正是想要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吗?这又让我陷入了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问题…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本章作者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进行对比,并认为后者是真正的自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自己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得到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作者的这些观点让我联想起了另一位哲学家似乎也所过类似的话,康德就曾提出人的自由与理性有关,当人遵从自己的理性时才是自由的,估计这二位中的某位受到了其中另一位的影响吧?

第二卷

本卷主要谈主权和立法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谈到政治家缺乏对主权的正确认识,把不可分割的主权分割,把主权的派生物当作主权本身进行分割。在这里,之所以会把主权进行分割,很可能是因为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力,主权由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构成,任何与之相关的个别或局部的行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权本身,比如,像司法权,外交权,这些权力,它们实际上是由主权产生的法律运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书籍中,却有见过像外交主权,司法主权这样的词,我认为这有可能就是一种本体与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是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如果当一个集团足够的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不过是一种个别意见。以上这个观点,即是公意发生错误的原因,此时的\"公意\",只不过是一种以公意形式表现出来的个别意志罢了。这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党争之弊,那些结党之徒,往往是为了营一己之私,通过党派的势力来为自己的仕途寻找一个稳定的立足点,一旦进入了某个党派,这个党派就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关联,许多人为了这个小集体,不惜以牺牲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许多迫切的国家问题,往往因为党争而丧失了解决的机会。现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反对党对于执政党的反对动机,往往是从本党的利益出发的,而非根据整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其反对不是建设性的反对,而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只要是执政党的观点,都反对,以此来证明现任的执政党是多么的不如本党,当这些反对党上台后,也常常为了扩大本党的影响力,把上届执政党的政策进行不加取舍的否决,只要是上届的,就是错的,就都要否决。这就是在为了小集团的利益来牺牲整个大集体。那些看似多么民主而符合公意的东西,实际上不过是党派势力下的个别利益。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本章很长。与我有共鸣的一个观点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使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并且当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予国家吗?对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为国家而战斗时,我们所想要捍卫的,是国家所赋予我们的安全,当国家灭亡,这种所来自国家赋予的安全也不复存在之时,我们将更加的不安全,这时,我们将以冒更大的危险为代价来维护这种安全。在契约订立之前,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需要通过频繁的搏斗来维护自身安全,当契约订立之后,人们将侵害别人的权利放弃,换来的是国家赋予自身的安全。国家通过集体合力所产生的机制形成了震慑作用,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当我们冒着生命危险来捍卫国家时,我们所做的事也就是在捍卫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 论生死权

我对于此章中\"个人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这一观点表示有疑问,对于这一观点的注解\"作者认为自杀不是自然权利\"这一观点也表示不大理解,在这里什么是自然权利?()生命由个人进行支配,为什么会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

第六章 论法律

本章主要谈政治体产生以后,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其行动和意志,我用正常的人和植物人来类比有法律的政治体和没有法律的政治体。法律是政治共同体的产物,因而结合了意志与对象的普遍性,在执政机关中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命令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主权行为,因而是可以不具有普遍性的。所以,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如果平时决策都是部门中某位一把手说了算,这就属于个别对象的行政命令,若长此以往地依赖于这种行政手段,会导致决策缺乏公意,这种个人专断,也是腐败滋生的根源。而依据法律来进行决策,则可以使决策更多体现公意,有效防止腐败发生。

第八章至第九章 论人民

这三章基本上在讨论人民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大概想说制定法律要遵循人民特性,国家的领土,资源,人口等条件对于法律与制度设计的影响。我在想,以前五四时期部分激进者,曾经认为国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与中国截然不同的土壤环境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人民,我倒是觉得,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需要,强大的皇权力量,与之相适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国传统土壤环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顺应国家意志,服从集体,富于献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纵使这些国民有时候自私自利,有时候胆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爱心生命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顺应并引导这种天然的国民特性,用他们的利己心来引导他们为国效力,保护好国民的生命安全,使国民在安逸的环境下从事劳动与生产,为国家积累物质实力,根据这种现实的条件来创制与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发挥这种国民特性的优势,当现实与理论发生矛盾了,需要改变的是理论,而不是现实,当医生无法医治好病人时,只能说明医生的医术有问题,而不能说病人的病生错了,当国民特性与西方的法制制度体系无法兼容时,应根据中国自身的土壤环境来修正这种法制制度与本土特性相适应,而不是过于理想化地谈如何\"改造国民\",把一套不合国情的价值体系强加于中国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样根据他们自己的国民特性与社会土壤而设立的。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此章有一个观点:\"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国家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从集体意志,为国尽忠,国家才能获得力量,国家又运用这种来自于人民的力量来捍卫人民的自由与全社会的共同福祉。清末,民智未开的中国人民,受到数千年的皇权统治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懂得了服从与效忠,但对于个人的自由与主权体产生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能够保护成员的人身自由与财产等观念并不明晰。但这二者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发挥了服从与尽忠的国民天性基础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这样的观念对其进行补充。传统的价值观念下的中国人民在获得了新的价值观念补充后将会用自己的服从,效忠,献身精神来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主权体,同时,这个主权体将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些忠良国民的人身自由。当我们顺应自己的理性,来服从集体命令,效忠国家时,我们所服从和效忠的,也同时是我们自己。当一个人为自己的情绪所左右,意气用事之时,他往往会用自由或个性的名义来掩饰这种非理性所带来的实际不自由。

第三卷

本卷主要谈政府与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 政府总论

谈主权体,政府,人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人民公意产生主权体,主权体立法产生政府,政府维护法律。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本章有这样一个原则:政府中,行政人数越少,意志越集中,政府越活跃,反之,行政人数越多,意志越分散,政府越弱。政府人数,少可以只有一人,多可以达到全体人民,需要根据国家的大小来决定政府的人数,找到最合适的政府人数与全体人民数量的比例。我在想,平时开会的时候,也经常会有类似的现象,人数多了,反而难以活跃,这应该涉及到某些社会心理学领域的知识才能解释了吧?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这章的标题本身就是一句名言。另外,里面说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需要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吸收要比个人浪费掉要好得多。但这种情况下,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这让我想起了中国历代的王朝更替,和作者说的情况有类似之处。但我尚不了解发生这种现象的原理是什么。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作者有一个令我感到有点怀疑的观点,就是: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与繁荣。而他们生存与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因此,在排除了其它特殊的条件后,一个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根据这个观点,当今世界最好的政府应该是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而最坏的政府则是欧洲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政府。中国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那些列举的西方国家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坏的政府,我无法下结论,但印度政府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这一点我是敢肯定的。总觉得用人口来衡量政府好坏不大靠谱。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体犹如人的生命,必然会死亡,但人可以设计好的制度,尽可能延长其生命。再强大的国家终会有灭亡的一天,再好的政府,也终究会倒台,再精巧的制度,终究会崩溃。万事万物,终究是不能够永恒的吧?一代又一代的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可以使人的寿命不断提高,却永远无法使人永生,一代又一代的社会科学家,可以延长政治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时间,却也不能保证它们可以永远存在。

第四卷

本卷主要在讨论一些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大多和作者的那个时代背景和一些相关的历史环境有关,如果不了解这些相关信息的话,在读其中部分内容时会感到吃力。本卷有共鸣的地方不多,印象比较深的就是第八章论公民宗教那一章说道宗教在西方政治中起到的作用,但作者坚持宗教活动不能够直接干涉现实中的政治生活。这让我想起了在中国,儒家伦理几乎就是宗教的替代物,在古代,儒家伦理对于政治的影响十分之大,大到官员们几乎都在把国家中各种技术问题转化成了道德问题,国家大大小小的事务中都统一采用这种伦理准则作为评定标准,这种儒家伦理高度影响政治的状况,所带来的影响往往利大于弊,可惜的是,中国没能像西方那样,基于自身的社会土壤,通过内部力量的变革,完成政与教之间的分离,使儒家思想通过改革在社会层面继续发挥像今天西方宗教那样的作用,而是通过一场矫枉过正的变革,把原来的政教全面抛弃,转而接受了西方的政治体系,当然,不是说这完全就是西方的政治体系,想要把西方的政治体系完全照搬并建立在中国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它必然会根据中国的社会条件而有所变化的,只是想说,现在的这种政治体系的基本原理与背后的知识体系来源于西方。

好了,读后感大概就是这些了,估计不会有什么人会把这篇那么长的东西认真看完的吧?这本书内容本身对我影响不大,倒是引发的联想与思考以及带来的启发让我觉得有意思。总之,就这样吧。

第15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优秀)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班级:17级法学3班

学号:15011203

姓名:张政

我们生活在一个物质和欲望比以往更丰盛的时代,一个缺乏终极关怀和是非标准的时代,按尼采的话来讲是一个末人(the Last Man)的时代。“‘我们发明了幸福’——末人们边说边眨巴着眼”。在这个时代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被认为是命运的主人,追求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不必理会那虚无飘渺的神明或先知。这便是为何有人说二十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世纪的缘故,然而另一方面,在刚过去的那个世纪人类经历了有史以来最惊心动魄的战争,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和最贫富悬殊的身份差距,也在承受最严重的信仰危机和诚信危机。这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坏的年代,狄更斯的《双城记》开篇或许也是我们时代一个最好的注脚。

一个旧世界已经死亡,而一个新世界尚未诞生。每一代人都迷恋于成为历史的一部分,每一代人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正身处一个伟大的转折时刻。马修•阿诺德的这句话也适用于我们这个时代。某种程度上我们所处的中国的这个时代是最价值虚无的时代:传统文化的根基业已破碎,马列主义也不再是许多国人的信仰,而你方唱罢我登场的现代西方思潮本身就弊病重重。用李敖的话概括就是八个字:形势大好,人心大坏。

在我看来,我们这个时代学习西方思想几乎是个无可避免的选择,因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已经不可逆转的融入西方文明扩张的趋势,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业已(至少部分的)西化。于是怎么学西方思想是个大问题。有些国人对现代以来的西方思想最感兴趣,比如近年来国内炒的最火热的自由主义乃至保守主义,他们以为跟着西方最显要新潮的学术思潮就可以学到西方的精髓,就可以借此实现中国的富强。

在我看来,我们对西方思想的学习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个问题西方思想本身都在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我们有些国人却误以为西方思想特别是现代西方思想就是包治百病的万应灵丹。西方思想发展到现在很严重的一个弊病就是价值虚无以及技术至上主义盛行。自由主义能解决很多问题,然而自由主义不能解决的同样是缺少终极价值的问题。在基督教信仰退出公共领域的今日西方世界,人类被启蒙说能靠自己创造尘世的幸福。每个人据说都拥有判断何谓自己的幸福的权利,然而幸福的真实标准是什么人们不是很清楚,或许只是人的欲望的满足。只为欲望而欲望的人类,在这个终将毁灭的尘世找,就像失去父亲的孤儿。抹去了信仰的力量,人类的言说就没有那个可以依赖的终极实在。就如德里达说的那样:所有人类的书写都是孤儿,没有永恒真理的父亲,所有人类的言说,都是随风漂流的隐喻——偶然的历史比喻,没有原初的所指——人的生活不再是一个能指,也无需有一个所指。在这里我并不是倡导某种信仰,而是想提醒在座诸位,信仰问题其实是在挑战着每一个思想者的灵魂。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热衷于西学却不关心或不清楚西方思想的真正脉络:古希腊-罗马思想和基督教思想是西方的两大传统。二十世纪关心西方思想危机的大思想家比如海德格尔、阿伦特、施特劳斯、德里达等等都试图从西方思想的源头和经典开始整理西方今日思想的弊病。关注西方思想传统并不是要我们言必称希腊、罗马或者苦苦钻研基督教神学,而是帮助我们更好理解现代西方社会和思想。

据刘小枫先生说,现代以来在西方哲人看来,人类面临的基本问题有两个,如何应对人世的缺陷和如何建立并维持有秩序的统治。本来在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传统中,这两个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各种宗教,特别是罗马帝国覆灭后的基督教为人类提供了各自方式的来世精神安慰和现世神权统治。(在中国,以“三纲六纪”为根基的儒教也为中华文明提供了精神安慰和现实稳定统治。)然而西方这一有序的精神与秩序在现代之后就不复存在,据说这和现代性的展开有着莫大的联系。按照某种相当通行的看法,现代性就是一种世俗化的圣经信仰,人们不在企望彼岸的天国生活,而是相信凭借纯粹人类的手段在尘世上建立天国。这样看来,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在这个意义上也是现代性的展开。相信人,肯定人的力量,相信人能自主的建立人间天国。这便是自马基雅维利到启蒙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同出发点,也是他们与古典思想家们的最大分野。

然而近代思想家中卢梭是个异数,他生活在17世纪的法国却终身仰慕斯巴达和罗马共和国的昔日光辉,在启蒙思想家他第一个以古典德性的名义攻击现代的科学、艺术,以人的自然本性攻击现代城市人的道德堕落,以公意的名义攻击代议制和分权制。卢梭几乎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受争议的一位,他的个人经历丰富多彩,他的私生活与人品备受争议,他几乎和同时代的所有思想家都从交好到决裂,他被后世某些研究者是为病态或至少精神不健全。

卢梭对我们现代这个世界影响颇大,通常认为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导师,其思想直接地引领着法国大革命的进程并体现于当时的宪法性文献如《人权宣言》之中,但另一方面卢梭的政治思想被认为不仅要对导致法国大革命失败的雅各宾暴政负责,而且也蕴涵二十世纪极权民主主义的雏形。法国大革命后,柏克站在保守主义立场批判卢梭的思想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暴政。贡当斯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在实践中却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借口。近代以来的某些自由主义者自以为有充分理由卢梭的激进主义民主是“开放社会的敌人”,国内的某个著名卢梭研究专家还煞有介事的论证到卢梭和文化大革命之间的隐秘联系,虽然同情卢梭的论者强调政治哲学史上最伟大的自由主义者康德奉卢梭为自己的先驱。

我们今天试图阅读经典,阅读卢梭和西方政治思想史,是站在反思西方立场上试图接近西方思想的脉络,试图思考当下中国面对现代性的基本问题:如何应对人世的缺陷和如何建立并维持有秩序的统治——的对策。卢梭提出了一个承前启后的对策,一方面他继承古典政治思想的传统,视自然状态为人类最好的状态,不放弃公民宗教的慰藉,另一方面他用人民主权和公意试图建立一个人人平等且人人自由的现世天国。

《社会契约论》一书为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是启蒙运动中的领军人物,他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分析了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同时引证同时代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极具指导性地表达了他对国家政治结构的设想。这样一本经典学术名著,自诞生开始指导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对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以及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奠立产生了深远影响。上世纪初《民约论》引入中国,开化了一代青年,影响了中国的民主革命进程。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历史进程提出的问题:法国命运的航船驶向何方。人类是幸运的,人民是伟大的,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总有人指引前进的道路,人民总能及时做出正确的抉择。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按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政治体,即可称为国家,也可称为政权或主权者;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是“人民”;主权的参与者称为“公民”;法律的服从者称为“臣民”。这样一个政治体的建立,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到合法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因为社会契约而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能够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能够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还有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

自由与平等是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主线,也是卢梭所追求的核心目标。没有自由的社会,政治制度必然会腐化,分崩离析。我想在今天的中国,自由之路或许并不一帆风顺,但是,只要有正确的思想指引。哪怕这个目标留待十年,二十年甚至一百年后,这个问题是终会解决的。

最后,我想摘引尊敬的罗素先生在《应该创造什么样的世界》的一段话结束这段读书札记,希望我们的思考能够更加持久,更加关注我们的世界。

“我们追求的世界是一个充满了创造精神(creative spirit)活力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洋溢着欢乐和希望的开拓性事业将主要建立在建设性的激情上,而不是依赖于企图保留我们所占之物的欲望,或企图抢取他人所占之物的野心。这个世界必会让爱心自由地抒发;这个世界必会从爱情中洗除掉统治的本能;这个世界必会铲除残忍和嫉妒,令构成生活乐趣的一切天性与本能得以无拘无束的发展,并且在幸福的生活中注入精神世界的欢乐。这样的世界是有可能实现的,它唯一期待着的是:人类应该抱有创造这个世界的理想。

而与此同时,我们厕身其间的现存世界却另有企图。然而,现存世界必会消亡,它将陷入由它自己的欲望所点燃的熊熊烈火之中,被付诸一炬。但从它的灰烬中会涅槃出一个焕然一新、朝气蓬勃的世界。这个世界充满了新鲜的希望,眼前展露出一派曙光。”

第16篇:社会契约论

第一卷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罗马、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

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困惑在笔记上进行标注

第17篇: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书评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的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作者简介

卢梭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到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的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漪丝》、《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山中书简》和死后出版《忏悔录》。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文艺复兴运动是《社会契约论》创作的背景,这一时期极大地解放了人民的思想,人民解放思想,要求人权,反对神权,反对禁欲主

义,强烈要求解放人性自由,在这场运动中,他们感知到了对充满智慧的事物和丰富想象力本事的热爱,对用更自由、更美好的方式构想生活的渴望,文艺复兴促使那些感受到这种渴望的人去寻找一个又一个能带来这种智慧和想象之愉悦的方法,并指引他们不仅去发掘这种愉悦感受的古老且被遗忘的源泉,而且去预言其新来源——新的生活体验、新的诗歌主题和艺术形式。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四卷,第一卷主要讲述了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契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主要讨论国家的立法问题;第三卷论述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成;第四卷在继续讨论政治法的同时阐述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从古罗马历史出发论述了主权者意志实现的某些细节。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中。那些自认为是别人的主人的人,实际上是比其他人更加彻底的奴隶”这句话开篇就点明了主旨,人生而平等,自婴幼儿出生就是自由平等的,后期对他人的臣服可以说是佩服和尊重,而不是阶级的对立,而那些自以为是别人主人的人,为了各方面照顾自己所谓的自尊,反而变成被各种束缚的奴隶,做自己,有自己独立思想而又肯打破落后条约束缚的人,就是自己的主人。在论第一社会中提到“是强力制造出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们的怯弱胆小使他们永远处于奴隶状态。”这是因为在枷锁束缚之下的奴隶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获得自由的愿望。他们甚至喜欢他们的被奴役状态,就像尤里赛斯的同伴们喜欢他们畜生一般的生活状态一样。这就像是温水煮青蛙,一直沉迷于温水中,却

看不到潜在的危险,而如果没有打破这种局面的勇气,那么等待他们的只有灭亡。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社会契约论》的开篇第一句话就提出了这个观点。卢梭的这一论断是在君主专制制度横行欧洲的时代,针对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物费尔马关于“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绝对君主专制制度赖以依存的理论而提出来的。这本书反对封建专制、提倡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卢梭认为,自由的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弊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种结合的形式就是国家。由于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产生的,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社会契约论》中的这一理论,开创了欧洲及全世界民主平等思想之先河,它的“人权天赋”,“主权在民”的新学说向“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发起了挑战。它所揭示的“人权自由、权利平等”的原则,至

今仍作为西方政治的基础。

这本书还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比如说“即使是最强大的人也绝不足以强大到永远都做主人,除非他把力量转变成权利,把服从转变成别人的义务。”而如果强力做到把力量转变成权利了,那强力是不是就是最好的统治方法了?而在后文中又明确的提出:对强力的屈服,只有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选择,它顶多也不过是一种聪明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力是不合法不道德的,不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要求,所以它无法做到转变,因为不合理。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还有强力的消失是必然还是偶然?一个强力消失,可能是因为另一个强力的产生,而且新的强力完全可以接受旧的强力的力量,而如果此时,强力再把力量转变成权利呢?建立一个独裁专政的国家,人民就要被迫服从了。还有卢梭支持所有的权利来自于上帝,带有严重的神学思想。

第18篇:《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材料)

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 “中外名著阅读活动”论文

题目: 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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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写成于1762年的一部著名的社会政治学方面的名作。卢梭书中叙述的“主权在民”的这一思想主张,成为日后欧美乃至全世界自由民主思想发展的奠基者。此书中还提出了“理性王国”、“天赋人权说”等。很好的描述和反应了人和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主权在民;理性王国;天赋人权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本书共分为4卷,分别阐述了不同的观点。在第一卷中集中讨论了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了立法;第三卷讨论了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讨论了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纵观全文,将自己对每卷的理解相结合,组成了我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一部鸿篇巨著的诞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时代背景,要理解《社会契约论》这本书,首先该从它的温床中寻找端倪。十八世纪的法国出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的法国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各个领域都处于新旧更替的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就此写了这本书,通过书中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及其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来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该有怎么样的关系、政府和人民应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阐述。

卢梭推崇民主,在民主的问题上,卢梭在书中主要是对直接民主进行分析说明,可以看出卢梭对于民主有着先进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为此他提出了一下这点——天赋人权。

前所未有的是,他大胆的提出了“天赋人权”这一说并展开了一系列的宪政

分析,而且对国家体制和法律进行全新的创造。人权又体现在民主之中,卢梭认为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出现的,其先进性在于对人的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公民意识等等思想的分析。他坚决的人权至上。没有人权是个不公平,不平等的社会,是不能存在的。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

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高贵的礼物,是无价之宝,与任何其他东西交换就是疯狂的不等价交换。他坚决的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用武力政府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就算带来了一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横的封建制度下的。“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

在我看来,这种契约关系,无疑是双方的对于利益分成的头脑博弈。如同前文创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国第一二等级所拥有的绝对权利,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的,第三等级必将反抗推翻这种绝对权利。最强者没有办法一直保持强权,除非他是把强权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

卢梭写到“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

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书中写到,他假想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们本来各自为政,自由自在的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当他们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们决定共同组建一个集体,他们依靠这个集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利。为了让他们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

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们都知道,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

在《社会契约论》中作者有提到了人权与主权,他认为这两者是可以统一存在的,并不对立。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

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他认为“必须区分公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以及公民作为臣民的责任和他们作为人的天然权利。”一方面“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务成为合理。”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这种理想的主权者可以规定,“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权者需要,为国出力就是他的责任。”

当我阅读完《社会契约论》后,感受到卢梭深刻的展现了他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的分析,和对一系列的政府制度以及它的运作做了独到的分析。和国家的兴衰成败有着独到的见解。让我有了深刻的体会。但是书中有些方面和现实生活还是存在着些差异,因此还是会取其精华与现实相联系,再去深刻体会与其现实意义。

参考老师所提供文献:

[1]《社会契约论》·卢梭[法]

第19篇:契约面前 人人平等《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契约面前 人人平等《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今天简单写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比读书系列的前面几位,一般读者可能不太熟悉,卢梭可是鼎鼎大名。这是个有非常大贡献的人物,也是个非常有争议人物。争议之一就是卢梭是不是自由主义者。讨论这个,需要说明自由主义是什么。

这就是我觉得需要反复强调的,涉及到哲学论题,讨论的都是没有实体的看不到,摸不着的抽象概念。对于抽象概念,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大部分网上吵来吵去的基本上是讨论双方连概念是什么都扯不清楚。哲学从古典演化到现代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于是现代哲学花了非常多的时间去研究语言,到底怎么才能清晰明确的表述一个概念。经过多年兜了很多圈子的研究之后,虽然还有争议,但当下主流的看法是语言实际上是一个整体,一个分层的概念网络,要厘清一个概念,得有一个语境,以及相关概念构成的上下文才行。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所以光解释自由主义是什么,估计得有一本书。类似的概念包括民主,正义,公平,都差不多。那我们能谈个啥?好在我们不求甚解,只是大家要时刻警醒抽象概念的语言陷阱。

说起自由主义,毛爷爷都写过一篇反对自由主义,从马老那里下来的传统,一贯反对这个。反对自由主义,并不是反对自由。在毛看来,自由主义是庸俗化的一团和气;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人最大,组织为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等列了十一种现象。这都明显误事啊,于是痛批之。所以看过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肯定不同意,什么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锅,俺们自由主义不背。

按照通行的说法,自由主义有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前说自由主义从功利主义思想来。然而不同人的功利定义不同,功利主义未必就一定推出自由主义,当代的功利主义强调社会效用,其实走向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反面。

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边沁的社会总体幸福指数作为一个总能量函数,抽象的说,应该算是个普遍适用的标准。但是幸福具体是什么?社会的幸福就一定是个人幸福的简单叠加吗?

边沁的幸福就是多乐少苦,上承享乐主义一脉,要纵欲。到韦伯那里,论述为什么新教的禁欲主义才是资本主义精神,谁对呢?这里有太多无解的思考题。能量函数都没有一致的,我们的梯度优化怎么做?

自由主义扯不清,自由这个概念相对还是简单一点。参考穆勒论自由的定义,自由就是无害于他人的行动自由。其实也没有那么简单,穆勒在原理的应用里面讨论了,不能有反对自由的自由,也不能有出卖自由的自由。他把这两种行为定义成不自由。这样就可以了吗?

要厘清这些,更基础的还得回到对人性的理解。什么是人?在马克思那里,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古典主义哲学里人经常是有思想的动物。本号还介绍过西方心理学:从弗洛伊德到马斯洛-人是什么系列之一,大夫那里人是各种欲望的叠加。一说起欲望,又一直有纵欲和灭欲两大派别。

中国古典思想诸子百家理论的基础也是人性。孔子虽然不直接讲人性,他的人性归结为仁。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到孟子那里,恻隐之心,仁也。所以孟子的人性本善。法家是彻底的个人功利主义,韩非说,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人性本恶。所以要势术法治之。韩非是荀子的徒弟。他学了荀子的一半,人性恶。很多人说荀子是性恶论,实际上不是。荀子这里,性是天生的,是自私自利的,但是荀子还有另一半,伪。伪就是人为,是学来的,是社会培养的。性和伪都有才是人。

扯了这一大通,我们回来说卢梭,卢瑟这本社会契约论其实也是不长篇幅的一篇论文,核心就是一句话:人民通过订立契约让渡权力给政府,政府行为不当,人民可以推翻他。

卢梭说,人生而自由,但是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活。然后就有国家,国家就是为了保护个人而存在的,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形成的,国家是各种社会契约的总和。契约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主权在民,国家或者政府是人民让渡权力才形成的,所以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推动政府成为一个好政府。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一旦政府不合公意,人民有权推翻它。这跟君权神授的概念是完全相反的。请注意神授不是中国的天授。神授的指定的,特定的家族和人。天授是代理人,虽然也叫天子,但是如果是无道昏君,就有人可以替天行道。卢梭在书里还提到了,人民需要通过集会组织起来,这对政府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

西方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民主监督政府,这些政治制度的基石应当说都是从卢梭这里明确提出来的。写在纸上的东西多么简单美妙,空想最棒了!然而一遇到现实,又是多么的丑陋复杂。多少罪恶,以自由民主的名义施行!

因为卢梭本人太过有名,介绍他生平的书简直汗牛充栋,他还有写自己的忏悔录。这里就不再多费口水了。大略说说,卢梭他爸是个钟表匠,比起之前介绍的三位,家庭条件差太多了。他年轻的时候啥都干过,主要是当仆役,给贵夫人当情人,后来长期从事音乐工作,也是个自学成材的天才。他有很多艺术作品,也有诸多的女性粉丝和情人。曾经因为爱弥儿,被法国当局追捕,逃到普鲁士。后来形式缓和,短暂回到法国,又被追捕,这次逃到英国。再后来又去过瑞典。他几乎和每一个接待他的朋友闹翻。

卢梭一辈子情人诸多,其中两个最重要,一个是20岁遇到的华伦夫人,给人当仆役,睡到了女主人,还和女主人的另外一个情人管家相安无事。另外一个就是他56岁才娶的黛莱丝。两人在卢梭30岁就在一起了,前前后后生了5个娃,全部被送进育婴堂。直到20多年后,卢梭才草草的搞了个婚礼,算是正式认可。卢梭有诸多上流社会的女性情人,最后娶的是一个女仆。一生各种颠沛流离。他的书和立场相对也更接烟火气。

卢梭死前还有一本孤独漫步者的遐想,是他一生的总结。是非常棒的散文,感兴趣可以看看。天才大多孤独,孤独是一种情绪,也是自然赐予的礼物。

第20篇:社会契约读后感

读完《社会契约论》的小结

带着对这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之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的惊叹,我坚定地拿起了这封面简单、薄薄的小册子,怀着它是如何影响激励这后来的仁人志士的好奇心,历经半个月的“艰苦奋战”,我的回答是,不枉不枉。

“每个思想家都有其自己的理想国,那里面寄托着他本人对政治社会的向往,然而理想与现实,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卢梭是法国人权理论当之无愧的首席代言人”想必这些是每位读者的感想。

下面,我主要想谈谈,我所汲取的精华观点,以及我对有些地方的略加思考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些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这里我不禁重新定位了下,、法律、秩序和效率之间的一些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一种秩序,带来的秩序价值进而能转化为实用的效率。就拿每天发生在校园内的,摆放自行车,这一小事来说,从整齐有序的按规操作中,我们可以“窥视”其规则潜在下的秩序价值——我们不必为一小小地盘而发生口角、也当然不会发生因蜂拥而之事我们处于“撞人撞车”的尴尬境地。

作为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卢梭在文中对奴隶制渐进的,富有逻辑的批判让我影响甚是深刻,他从奴隶的起源——战争,的非法性和不合理性开始批判:他认为,战争不是人与儿之间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在战争中在战争中人与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士兵的资格,才偶然的成为仇敌,如果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是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成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就不再有生杀之权了。被俘虏之后,用自己的自由换取别人对你本应不享有的生命,这是及其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同时,这些也应是为后世的尊重俘虏的生命及其其他权利提供了原始的理论基础,不然,现世我们“英勇的”弑杀作为战俘的卡扎菲这一士兵,怎能又“冤枉地”即将承受牢狱之灾.在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概念的“公意“。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认为,社会契约士基于公意而产生的,在谈论的社会公约的第六章中,他认为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做到所有的人条件等同,只有毫无保留的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美,同时人们可以从社会中获取同等的权利,在此中,社会里力量会得以增强,从有利于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公意论“还是存在许多不足和其历史局限性的。这里,他把人权放置在一种近乎消极的境地,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了,同时也有其充分显示了其理想主义的色彩,当然这也是自然法学派本身所固有的理论缺陷。

在论财产的章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梭是积极肯定“先占”这一财产取得的方式并对其概念加以明析。他主张,在自然状态中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使脆弱,但确却是倍受尊重的。就“占有”,这一概念,他定义为,比按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曾有人想享有;第二,只能维持自己生存需要的数量;第三,占有,不能只是个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自己的劳动

和耕耘的。这些才是,缺乏法理时,所有权能受到尊重的唯一标志。看到这里,我自由地反

面联想到,这段话,令是给之后的殖民者、拓荒者带来的多大的鼓舞了。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这一章节,在未仔细阅读之前,我也有些思考。庆幸,是与笔者

大致相同的。是的,公意虽是永远以公共利益未归依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人民的考虑,也

有着同样的正确性。卢梭在此,却极端的臆断,只要国家没有派系政党之争,公民就能很好

的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这里他忽略了民意实现其他的众多要素,如,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及地

理环境的影响。

卢梭还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法律

是政治体唯一的动力,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是存

在但不能行动。他主张法律士公意的体现,所以,法律就具有了公意的特点。一是普遍性,

公意倾向于平等,总是与公正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公共幸福为己任。另一个就是对象的普遍

性,他所规定的全体公民的集体的抽象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人及个别行为。法律,很可能

规定各种特权,但他却不能把指名的特权赋予某一个人。

主张法律具有普遍性及其意志的公意性之后 ,卢梭对立法者,又继续做了有相当富有

思想和精辟的论述。迁移到司法的独立性上的问题,也是由很大的借鉴意义的。但是我们还

是能挖到其蹩脚之处,他是这样称赞立法者的“为了发现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

就需要一个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情感而由不受任何感情而支配的最高智慧…….要为人类制定

法律简直需要神明”“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的关系,担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

幸福虽然无我们无关,然而它有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爱的

非凡人物”。这些,像是他欲把,确认“公意”与否的能力赋予一个立法者,把它若视神明,

这是很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可能并不利于发扬民主。

卢梭说,“正如建立一座大厦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他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

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下,他要而立法的

那些人民是否是以接受那些法律”,这段话,应是给后世的法学家和立法者莫大的启示:注

重本土资源结合实际情况而加以立法、司法,特别是对于法律移植这一问题更需加谨慎,移

植不是嫁接,还需注重和种种社会需要结合在一起。

………

本书内容,我就谈及于此。最后,很想评论下:“主权在民”,卢梭这样振聋发聩的提出,

大是让那些饱受君主、教士、贵族压迫的下层阶级猛然觉醒,意识到自己才是国家的真正主

人,同时,他的诸多思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不仅对18世纪的西方社会

有很大的影响,更是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我们仍然能扑捉到了很多现代立法精神的影子。

很喜欢他的那句名言:人是被迫自由的。

在这里,我真心感谢李老师,在课堂上的对法理问题的透视与

分析讲解, 以及给与的仍能在课后法学的学习中发挥作用的关于

多多看书的一些启发。

学生:彭瑶瑜

学号:09121023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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