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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8 08:37:07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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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修定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紧扣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体体现,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对于新形式下严肃党内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实现全面提升。《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巡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提高党章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我们既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又要主动组织开展好宣传引导,重视、支持配合、积极营造党风政建设和巡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贯彻学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抓好整改落实,切实贯彻学习《条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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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

心得体会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保障。的颁布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今年以来,按照新机制、新办法,各级党委对县区派出了巡视组,对包括统计部门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巡视监督,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作为统计局干部职工,我们要站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认识,积极拥护,把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巡视工作,是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上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巡视工作如同机车上的制动器,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即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胜、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只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才能激发起领导们的工作动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视,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也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是由他们的地位职权所决定的,所以做好巡视工作对领导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党内监督,陆续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定能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不少经验。几年来,在党中央的坚持领导下,巡视工作的内容不断拂去,领域不断拓展,力量不断加大,巡视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了一些群众反应突出的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豆 科

推荐第3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为深化巡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一直以来,林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配合支持巡视工作,进一步改进提高了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结合全市实际,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实际行动维护巡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要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起来,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采取全面学与专题学、跟进学与反复学、课堂学与实践学、集体研讨与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条例》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

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统一思想,端正态度,牢固树立“巡视工作无小事”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对待巡视工作、支持巡视工作,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实效。严明纪律规矩,严守党性原则,坚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纪律和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紧紧围绕巡视工作重点,对班子和个人工作进行认真系统总结,实事求是向巡视组提供情况、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看法,让巡视组了解真实情况。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巡视组要求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参与巡视工作,让干部群众讲真话、说实话,畅所欲言,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要积极主动抓好整改。坚持把巡视组反馈意见当做“一面镜子”,勇于直面问题,敢于承担责任,主动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坚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纠正干部身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针对巡视组反馈的意见,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逐项细化梳理,并将具体整改任务落实到市委班子成员,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带头查找自身和班子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整改结束一件、及时评估一件,评估合格一件、及时销号一件,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

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充分借鉴巡视组工作经验,创新开展党风政风巡查工作,在严查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基础上,加大“回头看”和自查自纠的力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中,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反腐倡廉相关制度,对照《条例》要求及时对干部监督、案件查办、作风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努力使我市党风廉政各项制度规定更加符合巡视工作要求,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我们将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严密的制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努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社会环境,为林芝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推荐第4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7月新修订)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8月3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实施。

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列

解释权归属

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

发布机构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布日期

2015年8月3日

实施日期

2015年8月3日

修改日期

2017年7月1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 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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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它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保障。的颁布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今年以来,按照新机制、新办法,各级党委对县区派出了巡视组,对包括统计部门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巡视监督,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站作为共产主义事业接班人,深化认识,积极拥护,把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仅要有实干理论,更要有实干精神,要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脚踏实地做工作,聚精会神干事业。要敢于吃苦,敢于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挑重担,勇于接受新的挑战和磨练。要不怕挫折、不畏困难,顺境不骄、逆境不馁,不管任务多难、多重,都不能应付了事,要以克难奋进、战而胜之的信心和勇气,发挥连续作战的好传统。为此我认为应当做到如下方面: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自我监督。强化敬畏之心,对党和人民心怀敬畏,要学会经常反省自己,正确认知自己,敢于坚持真理,又要敢于修正错误,既要择善固执,又要知错能改。面对诱惑要有定力,保持心态平衡,永远不动摇。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将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

另一方面,我们要重视制度监督。众所周知,自我监督,是一种自我修养和自我克制的道德行为,其效果与个人的思想修养息息相关,对于思想水平较差的人而言,这种监督方式能够起到的效果有限,并不能完全阻止权力的滥用。因此,监督工作要重视制度监督,将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在生活当中,我们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时刻提醒自己廉洁自律,克己守法。不断深化对从严治党的认识,在巡视工作发挥的“利剑”作用中,有力地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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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央纪委秘书长、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 就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全文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条例》,中央纪委秘书长、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杨晓超就修改《条例》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问:十八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确立巡视工作方针,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领导坚强有力,全面推进巡视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23次研究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和基本遵循。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共召开95次领导小组会议、12次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6次专题会议,狠抓工作落实。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在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成为党内监督的亮丽“名片”,赢得了党心民心。

实践证明,巡视制度有效、管用,是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方式,破解了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的难题,有力印证了我们党完全有决心、有能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战略、战术双重意义。

问:十八届党中央两次修改巡视工作条例,请你谈谈《条例》再次修改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2015年8月3日,党中央颁布《条例》,为规范巡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管党治党的不断深化和巡视实践发展,党中央与时俱进修改《条例》,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彰显了中国特色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根据十八届二中全会部署,巡视工作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围绕“四个着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巡视工作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新要求,围绕“六项纪律”,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强化遏制作用。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巡视

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抓住了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修改《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利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发挥巡视监督政治作用,促进管党治党标本兼治。

二是推动巡视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中央单位巡视工作不断规范,市县巡察工作不断延伸,巡视巡察监督格局不断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修改《条例》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全面总结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有利于指导工作、提高实效,为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推进依规管党治党的需要。党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不断扎牢制度笼子。巡视利剑经过五年磨砺,威力更加彰显,《条例》成为党内监督制度化的重要成果。修改《条例》严格遵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把政治巡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等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依纪依规开展巡视,进一步提高依规管党治党水平。

问:《条例》是党内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改的主要原则。

答:十八届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制度建设,将修改《条例》纳入《2017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3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组织起草了《决定》(送审稿)。2017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条例》修改工作按照“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的要求,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纪依规,严格遵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做到衔接顺畅、规范准确。二是坚持必要可行,对经过实践检验确有必要、正确可行的作出修改,确保修改内容能够得到贯彻。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不求面面俱到,重点解决事关巡视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四是坚持与时俱进,确保修改后的巡视条例充分体现中央精神,符合实践发展需要。

问:《条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修改的依据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对《条例》进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明确政治巡视定位。二是根据中央新要求,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三是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明确巡视监督内容。四是根据实践发展需要,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五是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明确市县巡察制度。

问:政治巡视是十八届中央巡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政治巡视要求的?

答:政治巡视是十八届中央巡视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深化政治巡视,重点要把握以下七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把握政治巡视定位。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作为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障。二是把握政治巡视站位。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把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作为基本政治要求,突出巡视监督政治作用。三是把握政治巡视要求。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价值取向,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四是把握政治巡视重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三大问题”,突出“两个责任”,突出“关键少数”。五是把握政治巡视目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是把握政治巡视作用。切实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发挥巡视政治“显微镜”和政治“探照灯”作用,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七是把握政治巡视战略。推动形成中央巡视、省区市和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工作“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格局。

问:十八届中央巡视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积累了宝贵经验,《条例》对巡视全覆盖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截至目前,十八届党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派出160个组次,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如期实现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兑现了党中央政治承诺,展示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巡视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完成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不是终点,而是新征程的起点,要深刻理解全覆盖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条例》关于全覆盖的规定。一是加强统筹谋划,制定工作规划,科学调配力量,确保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二是积极探索实现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坚持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灵活运用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机动式等方式,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形式保证内容,综合用好巡视成果,加强巡视整改督查,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问:《条例》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实行巡视制度,对此应该如何理解和落实?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权力集中、地位重要,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第一执行者”,又是各个领域、系统的领导者,理应在增强“四个意识”上做表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密切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本领域、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党组(党委)要把巡视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巡视工作机构,完善巡视工作规则,规范巡视工作流程。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听取巡视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党组(党委)书记听取巡视汇报时的会议材料要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党组(党委)要强化政治担当,紧密结合实际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正确把握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党的纪律松弛,“两个责任”虚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坚决防止“灯下黑”。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市县巡察,请问《条例》对市县巡察都作了哪些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如何执行?

答: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强化党内监督、完善巡视格局的需要,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多次进行部署,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建立巡察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和15个副省级城市全部建立巡察制度,336个市地、2483个县区开展巡察,工作成效明显。《条例》认真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加强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做到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市县党委要认真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以及“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巡视监督向纵深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内容不断深化,新《条例》对巡视监督重点有哪些新要求?

答: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对照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一是将原条例中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三是结合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第一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项“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这样修改后,既保持了相对稳定,又进一步突出了巡视监督政治作用,更加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请谈谈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时明确强调,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部署,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不断提高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水平。一是领会精神实质。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计划,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正确把握相关规定内涵。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阐释《条例》新精神新要求,全面介绍再次修改《条例》的背景和原则,交流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和体会,为巡视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深入贯彻落实。要按照《条例》新精神,抓紧修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市县巡察工作实施意见。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按规矩办事、按制度用权,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巡视整改落实。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视工作,形成党内监督整体合力。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入贯彻《条例》,严格依照《条例》开展工作,坚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政治巡视要求,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以巡视工作实际成效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推荐第7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学习十八大心得体会

崔英魁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就要在北京隆重召开,90多年来,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带领全国人民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掌舵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国人民建设繁荣昌盛富强的新中国。

一个善于总结经验的政党是大有希望的政党,一个善于总结经验的民族是大有前途的民族。经验给人启示,历史昭示未来。在我看来,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党、时刻进步的党。从党的一届届代表大会上,我们的党时刻在提高自己的认识、时刻在探索中国前进的道路、时刻在改正和改变自己,时刻保持自己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即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生价值分为两种,即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自我价值即是索取,而社会价值则是贡献。我们知道这两种价值对人生有重大的影响力,然而社会价值才能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我渴望实现我的社会价值,我希望我能把自己的一生献给我们伟大的祖国,伟大的人民。然而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我需要一个始终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来领导我,给我指引前进的方向,而这个政党,就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因此,我真诚地请求党组织能够经过多方面的考察,批准我申请入党的这一请求。 当然,我也认识到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党员打着党的旗号干一些危害人民的行为,然而这些腐败行为却更加坚定了我入党的信心。虽然我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我会尽全力为党的事业奋斗,力从自身做起,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既然中国共产党是如此之神圣,那么如果要成为中国共产党就必须要有优良的素质,因此我必须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能具有成为合格的共产党员的素质。在思想上我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充实自己,并与同学和睦相处,乐于助人,平易近人。在学习上,我要努力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又专又博”的优秀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贡献。在工作的过程中,也要做到以国家,集体、人民的利益为重,在处理问题时做到大公无私,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核心目标,就是使我们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这一目标的确立,是我们党根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对党的先进性建设提出的新课题和新要求,根据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的变化,肩负的历史任务的变化,探索马克思主义政党长期执政和永葆先进性规律的自觉的、创造性的行动。

党的先进性建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这是由党所面临的时代任务所决定的。在我们党90多年的历史上,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在中国化进程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创新。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初步探索的过程中,形成了关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系统理论和实践;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时期,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和实践,提出诸如党的领导体制改革、执政党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等许多宝贵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进一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创造性回答“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时代课题中,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和实践发展到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继续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过程,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这一时代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执政理论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飞跃。

东风浩荡展征旗,跨越赶超正当时。通过主题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奋发有为,燃烧激情,提升精神区位,构筑精神高地,立足本职岗位,创造优异成绩,形成推动随州科学发展、跨越赶超的强大合力,以卓越业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学习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心得体会

崔英魁

通过对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使我的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胡锦涛总书记会议期间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强调要切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凝聚起了新的共识,作出了新的部署。

一、充分认识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2011年,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抓好反腐倡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和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相结合,坚持严肃查办案件和注重预防腐败工作相结合,坚持抓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抓基层相结合,坚持运用成功经验和推进改革创新相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进展,积累了新的经验,呈现出鲜明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理念,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更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践行的行动准则。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

二、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必须清醒的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当前,我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任务异常艰巨,形势十分复杂,尤其是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时期,各方面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铲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对涉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论困难有多少,阻力有多大,都一个一个地加以解决。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切实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让群众不断感受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效。

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引导和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职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更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努力展示新面貌新形象。只有优良的党风政风才能凝聚起党心民心,只有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才能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只有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深入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注重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不断保持纯洁性,才能提高在群众中的威信,才能赢得人民信赖和拥护,才能不断巩固执政基础,才能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全党都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高度,从应对新形势下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出发,充分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和严格队伍管理相结合、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相结合、发挥监督作用和严肃党的纪律相结合,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要大力保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加强思想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不懈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

三、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忠实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保持党的纯洁性,纪律检查机关肩负着重大责任。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纯洁性。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理论学习,坚定政治立场,增强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各级党委要支持纪律检查工作,关心爱护纪检干部,为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创造条件。

结合我们教育工作的实际,我们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工作报告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反腐倡廉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思想建设、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二是努力完成本年度全区教育各项工作任务。三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制度建设。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反腐倡廉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推荐第8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8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报道说: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机构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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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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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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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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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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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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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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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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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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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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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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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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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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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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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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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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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daodoc.com/zhengce/2015-08/13/content_29125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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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作条例的⼼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2015年8月修订本的升级版,这个升级版对《条例》42条中的6条进行了“增、补、调”,主要是对5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巡视监督内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巡察制度。事实上,这五个方面的工作都已经实施。这次修改实际上就是把中央的新精神法规化,把巡视工作的好经验制度化,为全面从严治党,为巡视监督的纵深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规依据和体制机制条件。正如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实践探索在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我觉得,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巡视是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优势”文章,就是对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的最好的解读。学习新修改的《条例》和王岐山同志的文章后,很受教育,有三点学习体会:

一、《条例》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彰显了巡视政治站位的高度

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巡视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这是我们党深化巡视工作的经验总结。2013年,中央提出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紧扣“作风、纪律、腐败、选人用人”四个方面的问题来开展,从根本上解决了巡视内容宽泛、职能发散问题;2014年,强调加强对“两个责任”的监督检查,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2015年,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紧扣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查找问题,发挥巡视震慑遏制作用;2016年,强调巡视工作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政治生态,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抓住巡视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发挥了标本兼治作用。

政治巡视的出发点就是要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高度辨析问题,查找政治偏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视能不能看得见问题、能不能抓得住问题、能不能盯得准问题,在于我们政治站位高不高、对中央精神把握准不准。巡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全党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说到底,就是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自觉向中央对表看齐,各级党组织是否尽职尽责,充分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因此,政治巡视,首先要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这是政治巡视的核心。在巡视过程中,我们已经多次发现,一些单位问题多,情况复杂,原因有多方面,但党组织没有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肯定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坚持以政治为标准,增强政治敏锐性,把发现问题特别是查找政治偏差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以业务标准来衡量党员领导干部行为。要坚定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从实开展巡视监督,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二、《条例》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彰显了巡视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全覆盖”这个表述是修改前的《条例》第二条的表述,没有明确时间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明确了分三个层次实行巡视巡察制度,并且明确“在一届任期内”进行“全面巡视”。虽然在文字上没有“全覆盖”的字眼,但事实上规定了巡视巡察的对象、机构和责任主体以及时间要求,从而使“全覆盖”的涵义更全面更具体更精准。明确巡视“全覆盖”是管党治党的重大创新和突破,显示了中央关于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对于市县基层来说,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对市县巡察作了明确,将巡察上升为制度规定,与巡视工作紧密衔接,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将巡察纳入巡视制度范畴,构建起完整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监督体系;二是明确了巡察机构、巡察对象以及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巡视巡察监督责任机制奠定了法理基础;三是为实行巡视巡察相结合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体制机制条件。巡视巡察制度的建立,即从中央巡视到省区市,省区市党委巡视到市县级,市级党委巡察到县级、必要时延伸到乡级,县级党委巡察到乡级、必要时延伸到行政村的这样一种制度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巡视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可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既有深度,又有广度,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立体化延伸。

三、学好用好新修订《条例》,加大贯彻落实的工作力度

新修订的《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巡视巡察工作的实施依据和行动指南,是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遵循。要学好用好《条例》,就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要把学用新修订《条例》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把新修订《条例》作为学习内容之一,要真正学深悟透,自觉做到学入脑、学致用、学而行,切实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警觉性,提高政治巡视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要把学用新修订《条例》与巡视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内政治生活,更好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聚焦“三大问题”、紧盯“六项纪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着力加强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从中发现和推动解决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担当不足、政治生态不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等带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彰显巡视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第11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第12篇:文化局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文化局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根据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做出部署,把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工作落到实处,现将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不走过场

9月23日,我局接到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文件,一早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要求局分管领导迅速落实,尽快组织学习。根据领导的批示,分管领导逐一落实各项学习前准备工作,一是印制《条例》。迅速印制《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50余份,发放到文化系统每个党员干部;二是确定时间。为学习《条例》不过夜,确定当日下午3点组织学习;三是确定人员。为把《条例》组织学习到位,扩大覆盖面,局机关全体干职集中学,系统各支部组织学,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参与;四是分工安排。学习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学习《条例》内容。通过前期精心准备,为下午的学习如期举行提供了保障。

二、认真学习,不走过场

9月23日下午3点学习会准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涂光明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分管副局长左望春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他对《条例》7章42条内容集中进行逐条学习,并重点学习了《条例》中修订和新增加的内容,还对《条例》的制定背景、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解读。

最后局长涂光明指出,《条例》对巡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要求明确、操作性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为开展好巡视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他强调,在下一步工作中,全县文化系统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增强监督与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组织系统各支部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使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条例》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要根据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抓紧贯彻落实,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他最后强调,在学习中要做到四个方面:一是认真研读,领会精神。局党组要带头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学习,营造全员学习的浓厚氛围,准确把握条例内涵。这次学习会后,每个党员干部结合实际,写一份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二是坚决贯彻,知行合一。党组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配合巡视机构开展工作;文化系统干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将条例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严明纪律,廉洁行政。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始终把党纪国法这把利剑悬于颅顶,自觉按组织规矩、行政程序、法律规章办事,切实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四是转变作风,提升效能。文化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13篇:学习新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7月1日,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做了修改。《条例》重大创新之处有:明确政治巡视定位;一届任期巡视全覆盖成为硬指标;从五方面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破解“灯下黑”问题;市县巡察从探索开展变为硬性要求。

《条例》充分展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巡视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成果,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政治品格,是党内监督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巡视工作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

作为一名党员,必须比一般群众具备更严格的自我约束能力。时刻向先进典型看齐,不能站到纪律边缘,更不能触碰党纪国法的红线。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提高政治觉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

应该时刻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不论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都要发自内心真正做到心中有党、有人民,心存大局意识,思考问题干工作要具有更高的标准和定位,始终牢记党旗下的庄严誓词,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业绩。

要高扬理想信念这面旗帜,做到胸怀远大,目光长远,不能人云亦云。加强政治理论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从中获取理想信念的真理支撑,形成推动各项工作的不竭动力。

第14篇: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必答题、抢答题:(56题)

1、填空题:为、,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

2、填空题: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 ,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答:专职巡视机构

3、填空题: 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4、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

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填空题: 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6、填空题:《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 起施行。 答: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7、判断题: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 答:对

8、填空题:巡视工作人员实行

回避。 答: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9、选择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设()和其它职位。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督导员 D、巡视专员 答:A、B、D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10、选择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全部情况

C、各类问题 D、全部情况和主要问题 答:A (第十九条规定)

11、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一般由 担任。(第五条规定)

答: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

12、选择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答:A、B、C (第五条规定)

13、判断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答:对(第七条规定)

14、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答:对(第七条规定)

15、填空题:巡视组向 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规定)

16、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答:错(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17、判断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答:对(第二十五条)

18、判断题:巡视组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答: 错(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19、选择题: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部门。

A、同级党委政府 B、有关领导 C、职能部门 D、纪律检查机关

答:A、B、C(第二十六条)

20、判断题: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半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错(第二十七条 二个月内)

21、填空题: 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答: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22、填空题: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 和 ,进行移交。

答:干部管理权限 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

23、判断题: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答:错(第二十八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24、选择题: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 )部门。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答:B(第二十八条)

25、填空题: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 意见。

答: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第二十九条)

26、判断题: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于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答:错。(第二十九条 3个月内)

27、填空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 的重要依据。

答: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第三十条)

28、填空题: 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 报告。

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条)

29、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答:对(第三十一条)

30、选择题: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监督。

A、党员 B、公务员 C、人民群众 D、干部 答:A、C、D(第三十二条)

31、判断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答:对。(第三十三条)

32、填空题: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 答:巡视工作纪律(第三十五条)

33、选择题:巡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处理。

A、移送司法机关

B、组织处理

C、纪律处分

D、批评教育

答:B、C、D(第三十五条)

34、判断题: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答:对(第三十六条)

35、选择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A、人民群众 B、公务员 C、党员 D、干部 答:C(第三十六条)

36、判断题: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答:对(第三十七条)

37、判断题: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不应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

答:错

38、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

答:对

39、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答:对

41、判断题: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答:对

42、填空题: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 责任。答:主体责任(第二条)

43、判断题: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答:对(第十条)

44、选择题:下列哪些条件是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 A、坚持原则 B、敢于担当 C、依法办事 D、公道正派 E、清正廉洁 答:ABCDE(第十一条)

45、选择题: 下列哪项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A、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B、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C、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D、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答:AB (第六条)

46、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

答: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47、判断题: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答:对(第十二条)

48、填空题: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 和 等情况进行监督。

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49、选择题: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A、召开座谈会 B、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C、开展专项检查 D、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答:ABCD(第十七条)

50、判断题:巡视组自行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答:错(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51、填空题: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

处理。

答:移交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52、判断题:在巡视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答:错。(第二十条 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53、填空题: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

,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答: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二十二条)

54、判断题: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答:对(第二十二条)

55、判断题: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

答:错

56、判断题: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 答:错 共答题:

1、巡视组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回答前4项)

答: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2、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哪些途径进行移交?

答: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3、巡视工作以什么为指导?深入贯彻什么?聚集哪些问题?从而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4、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如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答: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5、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6、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应着力发现哪些问题?

答: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风险题20分

1、巡视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第四条规定)

答: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2、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哪些情况,开展专项巡视?

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3、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如何执行报告制度?

答: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4、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前,应当向哪些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 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5、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如何开展工作? 答: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6、哪些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第三十四条) 答: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风险题3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巡视期间,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答: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4、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答: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6、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答: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5篇: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竞

赛题库

必答题、抢答题:(56题)

1、填空题:为、,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

2、填空题: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 ,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答:专职巡视机构

3、填空题: 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4、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 。

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5、填空题: 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6、填空题:《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 起施行。 答: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

7、判断题: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

答:对

8、填空题: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回避。答: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9、选择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设( )和其它职位。

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督导员 D、巡视专员 答:A、B、D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10、选择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 )要及时请示报告。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全部情况 C、各类问题 D、全部情况和主要问题 答:A (第十九条规定)

11、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 担任,副组长一般由 担任。(第五条规定)

答: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

12、选择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 )巡视工作的领导。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 答:A、B、C (第五条规定)

13、判断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答:对(第七条规定)

14、判断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

2 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答:对(第七条规定)

15、填空题:巡视组向 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规定)

16、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

答:错(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17、判断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

答:对(第二十五条)

18、判断题:巡视组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答: 错(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19、选择题: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 )部门。

A、同级党委政府 B、有关领导 C、职能部门D、纪律检查机关

答:A、B、C(第二十六条)

20、判断题: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半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

3 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答:错(第二十七条 二个月内)

21、填空题: 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答: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22、填空题: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 和 ,进行移交。

答:干部管理权限 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

23、判断题: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答:错(第二十八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24、选择题: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 )部门。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答:B(第二十八条)

25、填空题: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意见。

答: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第二十九条)

26、判断题: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于1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答:错。(第二十九条 3个月内)

27、填空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 的重要依据。

4 答: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第三十条)

28、填空题: 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报告。

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条)

29、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

答:对(第三十七条)

30、选择题: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 )监督。

A、党员 B、公务员 C、人民群众 D、干部 答:A、C、D(第三十二条)

31、判断题: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答:对。(第三十三条)

32、填空题: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答:巡视工作纪律(第三十五条)

33、选择题:巡视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 )处理。

A、移送司法机关 B、组织处理 C、纪律处分 D、批评教育

答:B、C、D(第三十五条)

34、判断题: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

答:对(第三十六条)

5

35、选择题:( )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A、人民群众 B、公务员 C、党员 D、干部 答:C(第三十六条)

36、判断题: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

答:对(第三十七条)

37、判断题: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不应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

答:错

38、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

答:对

39、判断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答:对

41、判断题: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6 答:对

42、填空题: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 责任。 答:主体责任(第二条)

43、判断题: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

答:对(第十条)

44、选择题:下列哪些条件是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

A、坚持原则 B、敢于担当 C、依法办事D、公道正派 E、清正廉洁

答:ABCDE(第十一条)

45、选择题: 下列哪项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 A、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B、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C、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D、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答:AB (第六条)

46、填空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

答: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47、判断题: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答:对(第十二条)

48、填空题: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 和 等情况进行监督。

7 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49、选择题: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A、召开座谈会 B、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C、开展专项检查 D、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答:ABCD(第十七条)

50、判断题:巡视组自行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

答:错(第十八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51、填空题: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处理。

答: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52、判断题:在巡视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移交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

答:错。(第二十条 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53、填空题: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 ,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答: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二十二条)

54、判断题: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

8 答:对(第二十二条)

55、判断题: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 )

答:错

56、判断题: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

答:错 简答题:

1、巡视组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回答前4项) 答: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

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2、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哪些途径进行移交?

答: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6、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应着力发现哪些问题?

答: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风险题20分

1、巡视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第四条规定)

答: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2、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哪些情况,开展专项巡视?

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

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3、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如何执行报告制度?

答: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4、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前,应当向哪些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 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5、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如何开展工作? 答: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

11 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6、哪些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第三十四条) 答: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风险题3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

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2、巡视期间,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答: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

12 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答: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4、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

13 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答: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16篇:巡视巡查工作心得体会

党的十x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已开展8轮,共安排100个组次,对149个地方、单位进行了巡视。其中,20xx年巡视83个单位,按照地方、部门、央企、金融、事业5个板块类型,通过“板块轮动”,扎实推进全覆盖。在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的基础上,20xx年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单位全覆盖,5个板块已经完成3个,完成全覆盖任务的52%。

要实现全覆盖,就必须创新方式方法,加快巡视的步伐。20xx年第一轮巡视首次实行“一托二”,第二轮巡视每组再增加1名副组长,形成“一正三副”格局,第三轮巡视时,试点“一托三”模式。

利剑出鞘,形成震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案件中,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通过巡视,有力扭转了被巡视党组织长期以来纪律松弛、组织软弱涣散的局面,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的落实。

巡视是发现问题,整改是解决问题。一年来,中央巡视组共向83个单位反馈了750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650余条,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xx集团党委坚决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专项整治“靠钢吃钢”问题,清理出近3年违规事项2444项,涉及金额7.17亿元;xx建设党组集中开展了对违法出借资质、资金等的专项治理和应收账款、存货专项清理,其中资金拆借专项治理累计收回资金12.35亿元。

同时,巡视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巡视对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建议,促进完善体制机制。

第17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讲稿

确立巡视工作方针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一、《条例》修改背景

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的发布施行,是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中共中央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条例》全文。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改《条例》,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政治品格,彰显了‚实践探索在前、提炼归纳在后‛的时代精神。

二、《条例》修订内容解读

对照2015年8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本次修改对其42条中的6条进行了‚增、补、调‛,即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让巡视这把利剑愈显锋芒。

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突出政治巡视要求

政治巡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明确政治巡视定位,将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本次修改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第三条规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明确了政治巡视的重点和目标。

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到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震慑遏制作用,再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巡视定位越来越精准,任务越来越具体,利剑作用越来越彰显。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中央第八轮巡视情况汇报时,明确了政治巡视定位的要求。此前,中央第八轮巡视首次明确提出‚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并以此为基础,顺利完成了对中央金融单位的集中巡视,有力推动了被巡视单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深化政治巡视,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同时,《条例》还对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要求巡视工作人员‚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巡视工作越深入,越是考校巡视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责任担当。‛巡视干部只有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才能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明确一届任期全覆盖,完善巡视工作格局

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完成反馈,十八届党中央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其中,第四轮巡视实现对地方全覆盖,第七轮巡视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全覆盖,第八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金融单位全覆盖,第十一轮巡视实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全覆盖,第十二轮巡视实现对中管高校全覆盖。

巡视全覆盖是党中央向全党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政治承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在党内法规层面对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作出规定。

《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的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全覆盖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覆盖才能‚零容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60%以上的问题线索来自巡视,充分体现了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现巡视全覆盖的必要性。

除了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的目标外,《条例》还在第二条第二款对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并在第五条第三款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单位开展巡视工作,既是破解中央和国家机关‚灯下黑‛问题的有力举措,亦是对巡视工作格局的丰富发展。截至目前,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巡视工作,发现一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和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了有力震慑。

为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条例》在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并在该条第四款要求‚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巡察是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市县巡察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打通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深化巡视监督内容,突出巡视监督政治作用

除了明确政治巡视要求、规定巡视全覆盖和完善巡视工作格局外,《条例》还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深化,更加突出巡视监督的政治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开启了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新时代。

《条例》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巡视利剑的‚靶向‛。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中央巡视发现的所有问题,归其根源就在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高波认为,《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是对政治巡视定位的再强调,抓住了执政党建设的根本。

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还在第十五条对巡视监督内容进行了新的梳理和归纳,修改补充了相关内容。

比如,原《条例》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条例》将其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共开展12轮巡视,对277个地方、单位党组织进行了巡视。坚持问题导向,《条例》围绕巡视监督内容,分别在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任人唯亲、跑官要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等内容。

‚这些问题都是巡视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修改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中央巡视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巡视的主要任务是发现问题,必须不断与时俱进,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纪律审查的前哨,发挥好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作用,让巡视利剑愈发锋利。

第18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部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部分

一、单选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为落实(A),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A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B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C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D“两个责任”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B)。

A全面监督

B全面巡视 C全面检查

D全面巡察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C),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领导办公室 B派驻工作领导办公室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D派驻工作领导小组

1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A)。

A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B国务院 C中央政治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A)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A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B特殊情况 C一般工作情况

D存在的主要问题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D)。

A同级省政府

B同级省委组织部

C同级省人大

D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向(A)负责并报告工作。

A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B政府

C人大

D政协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A)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A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B当地纪委书记 C当地党委书记

D被巡视党组织分管领导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D)。

A司法机关

B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D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B)。

A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有关组织部门

C相关部门

D司法机关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ABC),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A省

B自治区

C直辖市党委

D中央有关部委 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A)和(B),进行移交。

A干部管理权限

B职责分工

C党章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C)、(D)的重要依

3 据。

A绩效奖金

B评定职称 C干部考核评价

D选拔任用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A)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C)报告。

A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B当地纪委 C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D当地党委

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ACD)监督。

A党员

B公务员

C人民群众

D干部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AC)。

A反馈相关巡视情况B指出问题 C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D谈话询问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开展工作?(ABCD)

A召开座谈会

B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C开展专项检查

D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坚持(A);坚持(B);坚持(C)。

4 A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B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C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D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设(ABCD)职位。

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专员

D其他职位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实行(ABC)。

A任职回避B地域回避C公务回避D亲属回避

5

第19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测试题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 利器。(A)

A.制度 B.道德 C.法律

2.巡视是 的“利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发挥这一“利剑”作用的重要制度保障。(B)

A.法律监督 B.党内监督 C.新闻监督

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 ”。(C)

A.指导 B.协调 C.领导

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 ,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是巡视组要着力发现的问题之一。(A)

A.规矩 B.要求 C.习惯

5.为使 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B) A.基本覆盖 B.全覆盖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 责任。(C)

A.重要 B.次要 C.主体

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 部长担任。(A)

A.组织部 B.宣传部 C.统战部

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 确定并授权。(B)

A.巡视对象 B.每次巡视任务 C.职务高

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 执纪审查的职责。(C)

A.履行 B.根据授权履行 C.不履行

1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A)

A.可以 B.不可以 C.应当

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 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B)

A.一年内 B.2个月内 C.数月内

1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C)

A.不接受 B.邀请 C.接受

第20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201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新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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