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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23:2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执行难

浅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做好民事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必要措施,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能够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人民利益。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难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了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亦有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方面的原因,还有人们的思想观念方面的原因,现概述如下:

一、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保证司法独立,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健全,执行人员的法律定位模糊。法律对执行机构的重视不够,《法院组织法》只字未提执行机构,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从其话语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执行机构的重视程度不够,“可以”就是说法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或者说从机构的设置上看,它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机构,不象民庭、刑庭那样是必须设立的,这种立法上的取向,是与当今中国执行机构的重要性不相符合的。

其次,执行权的行使的集中化。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包括执行的审查权、纠纷解决权、复议权、命令权、调查权、措施施行权等执行权,都由同一个执行机构行使。各案的执行由承办的执行员独办,权力过于集中。执行权力的过于集中,必然会造成执行权的滥用,不但会造成“执行难”,还会造成“执行滥”。

最后,没有统一的执行体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执行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可以到异地进行执行工作。但,异地的执行,需要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事实上是,很多时候,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法院和相关部门不给予必要的配合,甚至故意包庇被执行者,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异地执行的法官被当地的公安局以种种理由扣押、拘留也并非罕见。所以,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实行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于提高执行的效率,解决执行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有重要的意义的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在各种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虽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两高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部门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对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稳定性,滞后性,总是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即使是那些已经出台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难免有不完善或者说有缺陷之处。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4项、第5项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保护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种民事关系、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这些都增大了民事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就不仅要求司法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而且也要求法律不断发展,赋予司法工作者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

2、《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的批准。”,而没有将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授予实际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员,以使他们在执行现场不能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拖,从而丧失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强制措施由院长批准,实际上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我们认为,只要法律对采取强制措拖的条件、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执行员严格依法执行,违反规定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使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有职、有权、有责,保证其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灵活地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法律对于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按此规定制裁自无不可,但是对于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标的额巨大、性质恶劣的违法者来说,按此规定制裁未免显得力度不够,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履行义务性质不同、标的额相差悬殊的不同义务人之间适用同一标准的拘留期限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理念。

三、法律观念淡薄是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思想根源。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专制国家,历代的统治者对广大人民实行的都是残暴的封建专制,法律只不过是他们统治压迫广大人民的工具,而广大人民深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为“有产阶级”服务的,离自己则是遥远的事情。所以民间发生纠纷,老百姓宁肯“私了”,而绝不愿意去“打官司”。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虽然改变了中国法制的性质,在形式上建立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却未能在实质上消除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

其次,部分人民法院的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正确的认识,也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法院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执行工作就是简单地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办事就好,认为其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粗活、累活,没有看到其实执行工作也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社会经验和物质条件。在这种错误思维的指导下,往往法院的执行机构的人员配置是最查的,“谁的水平差,谁就被调到执行机构”已不是什么秘密,执行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执行工作的质量当然会大打折扣。 另外,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落后。很多时候,是公民自己的一时大意,才造成了随后的“执行难”,而往往大家又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人民法院,认为是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比如,公民的不签定合同,不对对方的资信进行核实,没有妥善保管好企业重要文件、公章等行为,都是造成“执行难”的导火索。

下面对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的提出三项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宣传和媒介,结合普法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在普通公民思想中形成一种“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尤其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更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另外,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工商、房管、车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常实现方式,而且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亦是其法定义务。

二、深化体制改革,确保司法独立,为民事执行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1、由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处处受制于地方政府,因而在司法工作上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可以考虑将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工资、经费收支、装备的配备等统一收归中央管理,法院院长和法官的调配可采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共同管理的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法院不受干扰,独立办案,公正司法。

2、建立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法官和执行员久居一地,往往容易处于各种人情、关系网之中,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很难做到公正执法。实行法官和执行员异地交流制度,可以避免上述弊病,并可以保证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亦是对司法人员的爱护,使其少犯错误。

三、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不断变化了的新情况。

1、采取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工作同时进行的程序,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2、适当扩大执行人员的权限,如可以将对妨害民事执行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赋予执行员,使其有职有权,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3、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根据其履行义务的性质和标的额大小确定对其不同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应比现行法律规定的金额更大一些,在拘留期限上应该更长一些,以使法律足以起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对抗拒、逃避、阻碍执行的行为人要借助传媒及时予以“曝光”。

4、实行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的“三权分离”的制度。执行命令可以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的法官在对执行申请审查合格后,由院长批准签发,交由非受理人予以实施,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后执行员应及时汇报由执行机构组织合议审查,作出决定。这样做,可以强化法院内部对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维护民事执行工作的秩序。

5、建立法院网络监管制度。可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法院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等资讯。如果一个人一旦被列入法院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执行中,执行员可以通过法院信用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

推荐第2篇:执行难

“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提 纲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摘 要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

一。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认真、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是执行这些法律条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十分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法律调整。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些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调整的后果。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制度。事实上,这种法律缺陷造成的不仅仅是“执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无法实施。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三)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2]。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

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四)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

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修订民事强制执行法之迫切。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4]。其表现在:一是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二是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三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要使各级党委、政府认识到,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以往权利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将申请书及执行依据交与法院立案便不闻不问,待其有时间则到法院向执行法官索要执行款项,认为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执结系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执行措施不到位,忽视其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将市场金融风险责任转嫁与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仅是审判的辅助,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行使,因此,通过宣传,让权利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和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在宣传中,对那些身份特殊的义务人身份、债务进行爆光,公告限制其高消费,采取悬赏举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的办法,让全社会支持、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那些确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措施到位,决不手软,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执行法官应耐心细致给申请人做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使他们能够接受风险责任自负这一道理。

第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光靠法院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积极支持,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在执行工作中,

应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上级法院执行局汇报,求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上级法院执行局应切实、高效地协调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基层法院的疑难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这样既松解了基层法院的执行包袱,也可避免地方保护。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违背的,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和文件,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对那些觉悟不高,组织纪律观念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自身净化建设,对来自外界的违法干预案件,敢于依法办理,以理据争。同时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配备好执行人员,把那些思想好、业务精、为人民服务思想树立比较牢的人员选配到执行队伍。定期开展思想整顿教育,及时清理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净化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沿着法律的轨道畅通行驶。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近年来老百姓对\"白条\"现象非常反感,\"法律白条\"一词也经常出现在老百姓日常话题之中。所谓\"法律白条\",即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得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5]。要想改变老百姓这种既有的认识,就必须重塑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地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财产交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执行法官要正确引导申请执行人举证和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多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件的执行让全社会公众明白:依法履行义务光荣,赖帐可耻,协助执行应当,妨碍执行违法,抗拒执行有罪。

参考文献:

[1]、刘家琛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4]、裴莹硕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5]、项存奇主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

推荐第3篇:民事执行难)

目录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1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2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2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2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2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2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3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3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4

(一)加强普法教育……………………………………………………………………4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4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4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5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6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6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6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7 参考文献………………………………………………………………………………………7

I 浅析目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自觉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

1 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

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

2 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

民事执行的结构缺陷是指作为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无统

一、完整的结构。除不存在民事执行法这一单一法典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

一、不完整的。这种不统

一、不完整表现为:一是执行的目的不明确。二是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审执关系”经历了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及至今日,关于民事执行机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尽管各地、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执行庭,并配备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可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往往吸收不了精于业务的执行骨干;此外,关于执行的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务界也还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究竟以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还是以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机关争议的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问题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事执行机关在中国的微弱地位,从长远看,自然不利于执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三是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同的客体,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显然,于方法论上说过于简陋,从实际执行

3 角度看过于笼统和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

一方面教育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使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知法、用法、守法,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单独成立执行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财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管。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由当地党委、人大、

4 甚至政府部门管理,而改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本文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体系。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

5 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

6 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参考文献:

[1] 于瑶. 破解执行难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1期

[2] 黄澍.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1期 [3] 王亚灵.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2期 [4] 孙顺英. 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 2011年05期 [5] 唐大瑜.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9期 [6] 朱秀亮,田晓丹. 谈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知识经济 2011年18期

推荐第4篇:执行难问题

如何破解“执行难”

作者: 何林 发布时间: 2006-04-25 14:07:33

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实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执行程序中支持、鼓励自觉执行、自行和解,试行悬赏执行,但不允许私力执行,视私力执行为违法行为。而法院执行机构事实上存在执行力度小,执行制度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不力使权利人对法律公正、执行公正丧失了信心,从而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历史根源和具体原因?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执行工作经验,从源头进行分析,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什么是“执行难”

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认为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无异于打了张“法律白条”。这种说法似乎给人一种认识:“执行难”是因为法院没有作为而造成。这种观念已成为一种习惯思维。其实这是对“执行难”认识的一个误区,这种观念对于法院执行工作会产生负面影响,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亟待纠正。

“执行难”的原因很多:

1、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2、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

3、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

4、由于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不完备而造成的“执行难”;

5、由于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个别执行人员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行而造成“执行难”等等。

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时候,由于“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最高法院和多数高级法院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不少中级、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执行机构,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这几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

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们不得不反思“执行难”的观念问题,避免“执行难”认识误区,科学、全面地认识“执行难”,从而找到解决的办法。否则,“执行难”问题不但依然得不到解决,反而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 总之,我们应该把“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社会应当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如果上述问题不解决、观念不改变,不但“执行难”问题不可能根本扭转,反过来,必将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一)“商业风险”与“执行难”

“商业风险”是一个经济概念,从经济学角度去认识“执行难”,我们会发现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些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含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出生率高,关闭率也高。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8年。在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已经超过8年的不到3%。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是,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胜诉了,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这样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法院难道要成为“皮包公司”骗局的埋单人?

(二)“人权”与“债权”的对抗

“执行难”还有一个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一些被执行人家徒四壁,上有老,下有小,仅仅靠摆小摊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计,甚至是吃低保、享受社会救济维持生活,如果法院执行了他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将使被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绝境,把问题转嫁给社会和政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如何去执行?因此,我们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

我们不能因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这也是法律精神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因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被执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们同样要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还有就是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笔者所在的山区小县是一个农业县,农村人口占85%以上,农村中的青壮年大部份外出打工,有相当一部份被执行人欠债后,因无法还债就外出打工,家中留下一些老人和孩子看守几间破草房,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几百元或

一、二千元的案件到全国各地去寻找被执行人,即使找到了也没有条件执行。

反过来说,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执行而使申请人的生活陷入绝境怎么办?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往往均属生活困难群体,无论是加大执行力度,还是暂缓执行,均会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矛盾都集中到法院身上,执行工作非常被动。笔者认为建立、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初期,面对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难免在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中的拦路虎。我国国家公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权力制衡中的不够协调以及权力交叉运行状况的存在,必生部门保护主义,且常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个案执行之难难于上青天。这种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基建、物质装备建设等都有求于当地政府部门,在执行的时候难免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执行难”与司法权威的树立

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除了行政干预外,还常常出现暴力抗法案件,这表明在中国存在法院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为什么被执行人常常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西方发达国家有发达健全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有颇具权威的司法,法官由社会的精英群体构成,具有很高的公信度,人们法制观念和信誉意识都比较强。

一般来说,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联邦法院作出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而这些生效判决在南方各州受到白种人以及州长们和官员们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抵制,黑人学生仍然无法进入专收白人的学校。后来联邦法院向联邦政府提出要求,美国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荷枪实弹的军人让黑人学生理直气壮地进入学校校园,而白人和州长们只有遵守联邦法院的判决。

显然,西方国家政府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无条件地支持法院判决,无疑增加了判决的权威,在全社会树立了“法律至上”的神圣信仰。所以西方国家把选举“国家总统”等决定国家命运的政治事件产生的纠纷,也通过司法途径给予解决,可见法律在公众、政府和社会上的权威。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制假售假、合同欺诈等社会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案件不断上升,法院生效裁判大量增加,而另一方面由于有的当事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不履行法律义务,采取软拖硬抗,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甚至以死相要挟,这和我国社会信誉制度和法治社会还没有真正形成是有关系的。

(五)“执行难”与法律规定的不完备和法官素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仅有30条,约占执行程序应当立法规范内容的十分之一,大量的程序操作无法可依;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地填补空白。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完善中,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另外,法官素质等法院、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法院制作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制作的决定书。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生,再加上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对实体上的错误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继续执行,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这种违规执行,作为执行队伍的内伤,虽已在整治,但其加剧执行难的负面影响远没有消除。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了“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和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怎样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呢?下面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不对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进行执行机制改革 在司法改革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执行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郑重地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人民法院还需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改革力度。调整执行机构,改变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落后的情况,实行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组建一支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执行队伍。充分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努力将执行管理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推向新阶段。这样首先就要求执行机构的经费由上一级财政划拨,像交警部门一样,不受地方财政的管理,才能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样就解决了“执行难”中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使有执行条件的许多政府部门自觉履行。

(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

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应当说,过去的部分法官由部队退伍或转业直接分配到法院工作,个人业务素质不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下日新月异的审判、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极个别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裁判,败坏了法院形象。为此,就要求审判法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加强审判和执行法官队伍的业务学习,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实行优胜劣汰,适应新的形势,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政治作风强的法官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执行手段,才能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加强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行体制。

“执行难”是一个信用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机制的完善和运行问题。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除了法院加大自身执行力度外,充分运用社会和国家的其它权力,尽快改变司法机关从属政府编制,凡事受行政掣肘的现状。

由于我国国家构成体系的特殊性,各个中央部门均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造成了政出多头的尴尬局面,各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制定规章时将自身利益纳入其内,很难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应尽快出台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典,以期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用以解决“执行难”。 在强制执行法中,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一是申请执行期限。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年。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得了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制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第二,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整体上纲多目少,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

第三,加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很少,大多是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

第四,修改我国破产法。国际上通行的破产标准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我国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资不抵债,这样对企业的信用要求标准显然很低。

(四)加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试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有的地方已经在进行),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决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等。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采取先执行后收费,暂无条件执行的案件进行备案登记,耐心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执行用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执行人员在做疏导工作时,要使自己的语言感动别人,那必须在其中注入自己的满腔热情。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好感情,用真情打动被疏导者,以提高执行和解率。

(五)建立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法院与银行等有关金融业务的部门及工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对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躲避,对抗法院执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告,并不得在银行贷款,不得办理房地产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不得进行高消费。这样必然促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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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但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县法院2005年存案126件,2006年存案180件,增长了42.8%。至今年10月底,尚余未结执行案件227件,占今年总执行案件的53.9%。存案较多,呈增长趋势,法院“执行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方面的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207-236条,这些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强制措施少,对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制裁力度不大;刚刚修改的《民诉法》对执行篇目虽有较大修改,但对于执行难问题未有实质性突破。这是执行难问题的大气候。

2、社会客观条件制约。

一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问题普遍。如李某为办学,四处借款,至今仍欠本息6万余元,个人7.5万元债务未还。2007年经法院判决和执行人员多次催缴,李某总是以“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再还”为借口,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县 “农家山庄”倒闭后,经营者石某早已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拖欠借款、工程款、土地租金、员工工资、购物款等债务高达200多万元。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在外打工不回;对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臵若罔闻;提前动用、变卖、转移或藏匿财产,造成无财产执行;为逃避义务不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如在许多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不少被执行人家境贫困,靠借贷买车贩运,发生事故后赔偿困难;有的车辆特别是摩托车为省钱未参加保险,人为加重经济负担;肇事后车辆被损或长期停用造成贬值,被执行人甚至支付不起吊车费、拖车费、车辆损耗费及每天20元的停车费,更谈不上支付动辄上千、上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费了。赔偿金额大,履行能力低,使不少被执行人不堪重负,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3、执行工作配套法制手段不落实

执行工作缺乏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执行的力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协调配合不够,就执行中的财产诉讼保全而言,侦查机关往往将侦查的重点放在查清犯罪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一般不询问,不调查取证,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法院审执脱节,审判阶段没有深入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检察院实际工作中也不会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活动,导致从司法程序的开始到终结,罪犯的财产状况都在被忽视和失控之中,给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给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法院执行中需在异地执行或其他部门配合时,有的行政部门过份强调自身的权利,对法院要求协助的事项,不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许多涉及政府部门、乡镇、村组的案件普遍存在这一问题。

4、对不法行为惩处不力

法院对不积极履行义务、外出逃债赖帐、转移处臵财产、辱骂围攻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执行力度不大,法律制裁措施较少,惩处不力。据统计,*县自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10年来,拒执罪仅办理了2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及移送法院判决的案件至今仍为0。

5、法院解决执行难力量薄弱

一是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办案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未形成。二是执行队伍人力不足,案多人少。*县至今存案有227件,负责执行工作的干警仅14人,工作量很大,还常常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理解,久了容易引发消极执行和畏难倦怠情绪。三是执行装备不够齐全。车辆是与别的科室共用一台,摄像机等取证器材尚未配备,这些装备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展。

三、几点建议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司法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

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组织宣传流动车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2、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加大执行力度。

建议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

3、构建联动机制,合力解决执行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4、引入诚信机制,促使自动履行义务。

建议一是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二是要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臵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为执行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一方面建议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另一方面要建议政府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推荐第6篇:执行难攻坚工作方案

推进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相关工作方案

根据《政法专项组工作推进方案》要求,我院深化作风整顿,对执行难问题集中攻坚,从执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执行涉案款物等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进行自查。同时对2018年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稳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在执行决战之年,全面提高执行质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规范执行行为,深化作风整顿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我院关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专项清理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严肃清理问题。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要求执行局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上有安排、有具体推进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将上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见效。同时严肃机关作风建设,严禁工作松散,上班迟到早退、随意脱岗,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等行为,预防工作消极,执法拖拉”问题,切实提升工作状态,强化担当实干,激发工作热情,力促各项工作创先争优。根据自查未发现我院执行干警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二、执行涉案款物规范化管理

我院于2017年年底落实“一案一账户”案款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开设执行款专户,2018年1月起我院所有执行款皆通过案款系统收取、发放,全部采取线上操作,当事人通过法院提供的缴款虚拟账号自主交纳执行款,执行干警不得收取当事人现金。案款到账后30日内必须发放到当事人手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的,经院领导批示后,可延长发放时间。执行案件暂存款系统中的暂存款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未发放款项。

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

2018年我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执行案件规范化管理,对涉金融、涉企业、涉民生、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等重点督查案件设立台账,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缩短办案时间,提升执行质效。案件立案后,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对执行流程信息全程公开,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避免执行资源浪费。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将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并将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平台,对符合上网公开规范的执行文书一律上网公开。并通过网络、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广场大屏等方式公布失信名单,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视案件情况对涉民生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穷尽执行措施,尽快为当事人执行回案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典型案例可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执行工作更好,更全面的开展。

2018年是执行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我院会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根据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内容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推荐第7篇: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汇 报 材 料

2008年6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及三级法院的具体安排,莫旗人民法院对所有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核查执行积案总数为587件,其中,有财产案件172件,无财产案件415件。

根据2009年5月份市政法委、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鄂伦春旗现场会会议精神,莫旗法院对所有587件案件进行了第二次梳理和重新定性。415件无财产案件统计出有财产案件227件,两次统计出有财产案件合计399件,使有财产案件占到积案的67.9%。到现在为止,莫旗法院399件有财产案件执结235件,188件无财产案件执结70件,587件积案总共执结305件,执结率51.9%,执结标的565.1689万元。

莫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中级法院积极协调,中共莫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强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鼎力帮助下,取得了较大成绩,步入全市法院系统清积工作先进行列。但是收获的点滴成绩并没有让我们感到轻松,真正攻坚克难才刚刚开始,破解“执行难”,在体制、机制保障上依然任重道远。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

1 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臵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各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对司法权的认识不高,协助办理业务时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操作规程或者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强制性指令臵若罔闻,抱着法院又管不着我们的心理,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查询、扣押等要求或推拖,或阳奉阴违,有时甚至拒绝办理,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查询、扣押房屋时,因无法提供被扣押人的房产证号,只能按姓名和房屋位臵信息查找,而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部门档案管理未录入微机等原因,工作人员非常抵触法院的扣押行为,甚至拖延、拒绝办理,有时候一个星期也不能完成扣押工作,而在执行工作中,扣押财物往往是刻不容缓的,如此扣押效率势必影响执行工作,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问题。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结案标准,以无财产标准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必须有针对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的查询结果,方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而房屋登记部门并未将房屋登记情况录入微机,根本实现不了用人名或

2 者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执行人员只提供被执行人姓名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查询结果的。

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只同意将查询结果进行口头告知,执行人员提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时,工作人员既不理解,更不配合。没有书面的证明,案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人员淡薄的法律意识,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3)人均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量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

莫旗是农业旗县,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虽能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但除去必要的生活、生产用品之外,缺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庭只有一处住房的,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另外,象四轮拖拉机这样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但是,我旗大部分农民家庭中,除去居住的房屋和种地用的四轮车外,基本上再无其他财产,能够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家庭不到10%,而现金形式的财产又很难查到下落,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根本不存到任何金融机构,只放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经济现状,给执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拥有的固定资产少,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对地域的依附性下降,很多被执行人选择离开家到外面打工,这样的案件,不但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因而案件也就无法得到

3 执结。

在各省市自治区里,案件执结率排名最靠后的始终是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这样的偏远贫困地区,这个现象的形成不能仅用不懂法、不守法这个层面去解释。更多的因素还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人们普遍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因此,经济欠发达是执行工作开展不利的根本因素。

(4)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 “悬空”债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很多债务人对于拖欠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每一次违法或是不偿还债务,都将记入该公民的档案,并将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信任度。如果一个人的信任度低,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在社会上生存。我国目前除银行有不偿还贷款无法再次贷款的制度外,在其他领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且各领域之间未能形成信息联网,无法形成综合信任评价。没有信用制度的制约,加之精神文明观念滑坡,当事人赖债心理严重,给执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5)土地案件难以执行。土地一直被农民视为生存根本,前几年年景不好且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农民对土地附属关系曾经有所减弱,但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发放粮食补贴等政策

4 的出台,土地迅速升值,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且数量巨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出台之后,规范土地承包问题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健全,但是,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土地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于裁判结果十分不理解,加之土地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感,因此对执行土地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土地。例如,今年五月份莫旗法院到红彦执行一个土地案件时,被执行人大杨树林业局竟然纠集两卡车人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场面稍一掌控不好极容易演变成群体伤亡事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土地可供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后,法院判令由村委会负责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可是,目前全旗各村委会几乎都没有机动地,执行标的根本不存在。例如周玉民申请执行哈达阳小黑山村委会的案件,周玉民的土地被村委会以欠债为由收回发包给第三人,周玉民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莫旗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向周玉民返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小黑山村委会向周玉民返还土地。据周玉民讲,远在十几年前他当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就早已经没有机动地了,现在村里根本没有地可向他返还。这样的案子是无法执结的。

土地问题目前是农村案件中最敏感的,在我旗涉诉上访案件当中80%以上是土地案件,执行土地极易引发上访,执行人员既要为申请人去强制执行土地,又要注重稳控当事人上访,非

5 此即彼的权利角逐,法院很难从中找到平衡点,工作难度非常大。

(6)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在国家未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委会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村提留”,以作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那个时期,因为村委会享有收费项目,所以,有些村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负债经营,提前消费等行为,逐渐形成一些村级债务。后来,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同时也禁止村委会向农民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改革之后,转移支付拨过来的钱,只能够村委会应付目前的各项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原来陈欠下来的债务。而扣划村委会的转移支付款,一个是数额太少,与陈欠债务不成比例,另外全部扣划也严重影响村委会开展工作。收费被取消,旧账没人管,使得涉及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二十多件案件全部陷入僵局,无法执结。

还有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粮库做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资产与经营均应由企业自己掌握,但是,莫旗粮食局在未对一粮库进行清算解体的情况下,将一粮库的全部资产卖给了北方公司,现在,一粮库这个企业在法律上主体仍然存在,资产却已经为零, 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偿还。还有好多乡镇的粮库已经停止运营多年,资产也已几乎全部抵押给农发行,这样的企业既不转型经营,又不宣告破产,涉及到的十几件案子根本无法执结。

6 (7)信访压力大,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在被执行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钉子户”,这几年,莫旗的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级领导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缓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谨慎再谨慎,但是,过度的谨慎必将导致执行力度下降。一些“钉子户”利用法院害怕信访案件上升的心理,无理纠缠,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其上访的直接结果,是各级信访机关及管理机关要求将案件谨慎办理。为了稳定当事人在“奥运会”、“人代会”等重要活动期间不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只能放缓执行工作,坚持稳定第一,但是,一些当事人恰恰利用了法院的这个弱点得寸进尺,越得到好处,越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而在信访问题上往往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谁办的案子出现上访,谁负责接访,负责稳控,这样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甚至有个别同志出于明哲保身的心理,遇到“钉子户”不敢啃,担心一旦形成上访,自己则要四处接访,且要向各级领导汇报案件,视采取强制措施为“高风险”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

7 极性。例如曹圣文申请执行马文斋的案件,只要采取执行措施,马文斋就会进京上访,稍一放缓,曹圣文就会上访,莫旗法院几年来为了稳控、接访马文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这类案件,执行力度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因而也就受到影响。

(8)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莫旗地广人稀,好多乡镇、村屯距离在一二百公里之外,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执结,执行成本相对较高。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足10000元的案件,收取执行费50元,而在我旗,对于偏远乡镇来说,很多案件的执行成本在500元以上,有时因为案情的紧迫性和为了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得为一个案件单独驱车几百公里去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考虑费用问题将案件攒到一起去办理,这样,自然增加费用支出,扩大执行成本。反之,如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为个案采取行动,必然会贻误战机,影响执行效率。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只能采取分组执行,往往每组只有两个人,执行人员 “势单力薄”,执行力度 “慎重掌握”,很难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如遇突发事件,更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遇到抗拒执行,或者冲击执行人员的,根本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条件。所以人、

8 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执行难”目前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政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相应的要求公众提升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度,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只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

(3)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变过去的被动监督为主动汇报,以求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9 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只有得到充分理解和广泛的支持,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以强大的压力,合力打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佳态势,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必要时,由党委、人大负责召开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由建设局、土地局、工商局、财政局、商业银行等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协作单位的领导参加,同时召开清理积案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协作单位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参加会议,通过会议提高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觉悟,从原来的旁观者角色转变为参与者,增强协助法院开展清积工作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协助法律办理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应处以拘留、罚款,但是,这种形式的处罚对于协作单位来说并不容易实现,而且即使实现了,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未必会带来好的效果。如由党委、人大出面督促这些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内部问责,则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些部门的渠道通畅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才会有保障。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强制措施得

10 不到强有力的实施,则无法有效震慑当事人。执行力度不够硬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担心引起上访,而出现上访后担心的是执行程序违法,经不住法律的考验。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来解决,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提高觉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可处罚的要件,就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以严厉的打击,使其不再抱着侥幸心理负隅顽抗。

如遇被执行人上访的,由院党组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核查,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对于正当执法的,坚决肯定办案人的正确性,坚定办案人信心,解决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个别人心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使执行人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硬仗。 (5)法院自身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将案件引入无法执行的困境。一些审判员在审理工作中只审理不兼顾执行,这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 “执行难”。比如在立案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讲明诉讼风险、执行风险,而一些诉求在立案时就能看出将来是无法得到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执行的,很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的情况下便立了案,最终即使获得了胜诉,也只能拿到一纸债权凭证。例如起诉村委会的案件,已经审完了的案件几乎全部未得到执结,再受理新的起诉,也同样是无法

11 执结。这样的诉讼当事人打下去,不但原来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反而又支出了一笔诉讼费用。审了也执行不了的案件,不审也没有侵害当事人权益,恰恰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严把立案关是非常有必要的。类似的如涉及乡镇债务、与身份权有关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移民房质量问题纠纷等也必须谨慎立案。

另外,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就应把案件执行问题考虑进来,杜绝一审了事的思想,在立案之初就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往往扣押、查封的最佳时机出现在审理阶段,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胜负未定,还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必要,抓住良机,措施到位,能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案件审理阶段,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诉讼阶段的接触往往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

12 较了解,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承担起举证责任,及时跟执行人员沟通,提供执行信息,则能明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7)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被执行人又走、死、逃、亡,或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应有社会保障机制跟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刑后在监狱里服刑,对其财产的查明与执行非常困难,几乎都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没有保障,政府的救济渠道应及早建立,从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突破被申请执行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执行难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彻底解决法院的执行难,也只有到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烟消云散。

在这里恳请人大领导和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对法院执行难的理解、支持、帮助,以点带面,不断拓展社会认知广度,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开创破解执行难工作美好的未来。

推荐第8篇:综合治理解决法院执行难

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

——建德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执行难”特别是积案执行问题凸显,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几年来,建德市创新执行手段,构建支持体系,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2008年以来,该市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的作用,扎实地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截至目前,梳理出的166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2644件无财产案件均已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化解涉执行信访案件290件。

一、创新理念,坚持动态执行。

1、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市法院与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联动,加大对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建立特殊主体通报制度,法院及时向纪委、组织部、综治委等部门通报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拒不履行行为,进一步强化特殊主体案件的督办执行力度。

2、建立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实现24小时对接,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已初显威力,如今年3月20日(周六),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了申请执行人童某的电话,说已发现被执行人洪某下落,执行员迅速赶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将其控制,成功执结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出台《关于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实行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的信息

公布,借助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目前通过悬赏已执结9起案件。

4、建立完善执行救助制度。该市制定了《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德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执行救助的案件,大多数是执行中的“骨头案”,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往往意见很大。通过执行救助有效化解了执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8年至今,共计对61件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93万余元。

二、加强沟通,坚持联合执行

1、建章立制明确职责。2007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综治办、公安、检察、司法、财政、税务、国土资源、工商、金融机构等十九家成员单位职责。

2、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设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只要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执行案件就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解决方案,并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常设机构。同时每月定期召开清理执行积案协调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疑难复杂执行积案所在乡镇(街道)、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通过此种协调方式,11件疑难积案顺利完成清理。

3、借助公安平台协助执行。该市建立通过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通过公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通过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及时侦查涉嫌拒不执行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查控优势协助执行。2008年至今,通过公安查询被执行

人的基本信息4273人次,请求公安协助控制被执行人187人次,通过公安查询车辆61次,通过公安协助查控执结案件123件。

4、建立基层协助执行队伍。设立乡镇、街道执行联络员、街道社区执行联系员以及村警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将协助执行网络从城镇扩展到农村,实现执行工作从法院走向社会。同时,由市委政法委将三支基层协助执行队伍的执行工作纳入所在单位考核。目前,该市的协助执行网络覆盖面从原先的16个乡镇街道扩大到88个行政村,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了“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现象。

三、搭建平台,坚持征信执行

该市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法院执行征信系统建设作为“信用建德”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杭州地区率先实现银行、法院执行信息共享。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与人民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征信系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和履行情况信息,工商部门将其做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国土部门将其做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金融部门将其做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的必要条件。

2009年以来,建德法院共向人民银行传输了1101条企业和3749条个人的征信信息。该市金融机构受理贷款业务中因申请人有诉讼执行信息而拒绝办理贷款238人次,拒办金额2116万元;限制办理贷款27人次,限办金额148万元。如2008年上半年,该市法院受理了三件以杭州雅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该企业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就拒付剩余款项。2009年,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寻求贷款时发现

因有未执行信息被列入银行“黑名单”,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方获贷成功。

综合治理执行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确立,扭转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形成“党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推荐第9篇: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文章标题: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执行难是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了。对此社会不理解,以至于频频对法院进行责难。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想了很多办法,下了很大的力气。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与中国法院网又再次向社会急寻良药妙方,立志要在执行难上彻底打一个翻身仗。

执行难能在短时间内解

决好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做好持久战的思想准备。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还是让我们来简略的回顾一下历史,并对我们的经济改革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吧。改革开放应该是从1978年开始的吧,在这以前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纯正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我们的生活是吃、穿、住、行按计划执行,我们的生产也是产、供、销按计划进行,也就是说我们那个时候是一个计划时代,什么都是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我们的矛盾和纠纷也是通过党和政府协调解决,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经济纠纷。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从农村的责任田到企业的承包制,然后又从计划经济走向今天的市场经济。在这20余年的改革过程,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在曲折中前进,在混乱中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也正是由于上述特殊的发展历程,我们的经济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产生了很多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和纠纷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绝大部分又被推向了法院。也就说改革的后遗症,有相当一部分问题被法院承担了。而这些问题和纠纷一般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解决起来都具有很大的难度。有些债权债务在诉讼到法院以前就已经是死帐、呆帐,债权债务根本无法得到履行。而有些可能得到履行的债务,也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改制,以及部门、地方保护和当事人法治意识的低下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执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这些问题反映的更为突出。而且这些问题一旦强行处理起来,也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所以,执行难其实质上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遗留下来的一些经济难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以及我们的社会秩序还未完善和建立之前,它将还要持续一个时期,它绝对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它只能随着我们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而逐渐的得到化解。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的化解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它必须经过形成时期——转变时期——正常时期这么一个过程。形成时期。如前所述,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进行了大刀阔斧改革,各种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也不断显现出来了。而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难度也随之也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社会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果把这一段时间分为前、中、后三个时期,笔者认为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是在中、后期形成的。而目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的完成,以及新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秩序的重建的开始,该时期已经正处于一个结束状态。也就是说执行工作的复杂、混乱的环境不会再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加深和扩大了。转变时期。该时期其实质上就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建立健全时期。2002年11月8日的党的十六大在北京胜利召开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党对19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十三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奋斗目标。从党对政治、经济等工作的要求来看,笔者认为其实质上就是四个字,既“深化”与“完善”。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将由“破”走向“立”,我们的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将进一步进步和发展,社会矛盾也将随之进一步得到缓解。我们的执行工作也将随之慢慢的向好的方向发展。根据我国现在的发展速度来分析,未来的十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将是执行难的转变时期,也是我们从困难逐渐走向胜利的一个时期。正常时期。既法治的春天时期,到那个时候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化解和人民群众素质的进一步的提高,经济将进一步的繁荣昌盛,人们将进一步遵纪守法,社会秩序将明显好转。这个时候,无论是我们的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将处于一个十分有序的状态,我们执行工作的困难局面将随之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为了尽快的化解执行难,更好的策应法治春天的顺利来到,笔者提出以下一些肤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认识执行难执行难是一个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问题,它的产生和消失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转移的,它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它必须经过形成——转变——正常这么一个过程。所以说,解决执行难一定要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能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我们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它并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解决得了的问题。对

于这一点,我们的领导、我们的执行官、我们的当事人、也包括我们的社会都应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都应当要有一个思想准备,急躁是绝对解决不了问题的。特别是我们的领导和执行官更应当要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切莫求胜心切和冒险激进,一定要讲究策略和工作方式、方法。我们不但要正确认识执行难,我们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的引导社会

走向。要认真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多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分析,使我们的当事人和社会从中了解执行难的客观真实情况,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将执行难还将继续存在一个时期这个问题,明白无误的告诉给我们的社会,使人们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严格执法,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良好的司法环境离不开公民良好的法治意识。而良好的法治意识,需要我们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长期的教育和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但是,在我们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情况,“圈地运动”十分盛行。一些地方和一些部门打着保护本地方或本部门利益的旗号,公然与法律相对抗,演出了一幕幕抗法的闹剧。公民的法治意识并没有随着我们的法制建设而提高,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并没有在公民的头脑中深深的扎下根,人们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对此,我们应当要抓紧时间进行补课,以扭转这一反常现象,使公民的法治意识随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步发展和提高。为了有效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尽快的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当作自己的一份份内工作。要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那些有法不依、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抗法活动要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并且要通过新闻传媒扩大宣传效果,以树立法律的严肃性和培养公民的良好的法治意识。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肃法纪要创造良好的司法环保,迎接新的历史时期的来到,我们除了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外,我们更重要的还要加强司法队伍自身的建设。应该说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还是好的。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各样的思想的影响,我们的队伍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这些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它也无形的给我们司法机关自己的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应有社会阻力,使我们的工作很难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有力的支持。所以,为了胜利的迎接新的法治时期的来到和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我们一定要加紧队伍建设,力克贪图享受、吃拿卡要、以及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崇高思想,使我们的司法干警个个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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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执行难”问题文献综述

10365051 张文

在6月1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法律实务课的课堂讲座,听到了东莞市的一名青年法官周兢有关当前中国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讲座,觉得受益匪浅。后来我又查阅了法院判决“执行难”问题的相关资料,发现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在东莞这个城市,而是在中国普遍存在,而且这个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实在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

我们致力于打造法治国家,这不应该只是精英阶层或者专业人士的任务,而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任务。树立法院的威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而“执行”这个过程的难易,可以说是衡量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指标。法院判决执行难,必然导致法院工作效率被拖慢,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导致法院威望的流失。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执行难的问题包括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等多种情况。不止一个法院的工作总结中提到过这个问题。据统计,广西钟山法院2002年共受理执行案件442件,标的2374.53万元,执结164件,未执结案件占62.9%(包括部分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执行标的人民币789.7万元,尚有1534万元未能执行,未能执行标的占66.7%【1】以三门法院为例,2004年执行收案数为1104件,加上2003年度的旧存未执结案515件,共应执行案件计1619件。虽然全年执结案件共1468件,执结率达90.67%,但是执结案件中以程序性终结和再执行凭证方式结案的就有382件,占执结案件的26.02%,新收案件执结865件,执结率只有78.49%。【2】包括在讲座上周法官所在的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内,可以说无论哪个法院都不能避免这样那样的“执行难”的问题。

周法官在讲座上说了不少亲历的,或者同事工作中碰到的“执法难”的事件。在听到某些被执行人如何刻意刁难执行人员的事情,或者法院内部工作的不协调等等后,同学们都发出哄堂大笑。但是我随即又明白,这种让人哭笑不得的执法情形,并非夸张的描述,这正是当前中国执行法律判决所面临的困境。可以说,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问题实在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将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当作“抢劫”案件处理,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划拨法院冻结的款项;有的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有的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等等。【3】综上所述,执行难的表现主要可以概括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一些部门、单位、个人不协助执行,甚至阻碍执行。

三、法院之间的配合、协助不力,甚至发生“内讧”。

律师们引用法律、互相辩驳,法官在庭上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些都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画面,这些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但是,我们也应该把目光投向那些实际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和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非法律专业人士更容易从这些问题上面去看待我国的法律制度。只要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就不能说我们已经成功地建设了法治社会。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目前尚未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且因为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所以也很难形成一个适用全国范围的观点,我通过阅读相关资料,发现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法院本身不守法”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本身、法院工作人员对法律就不够尊重,不够严谨,无法在人们中树立威信,自然不能顺利执行法院判决,具体体现在:

(一)、有法不依。某些法院执行过程中,往往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乐于看地方行政官员的脸色行事。把地方行政官员的一个电话、一张纸条、谈话中的小小的暗示都能当成执法行动的指南,把实现地方行政官员的意图,置于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之上,没有完全考虑法律的规定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原因自然造成了“执行难”。【4】

(二)、执法不严。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执行的权力,并为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不但有财产冻结、划拨等强制权;修改后的刑法也规定了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更加体现出法治的威严。在具体执行中反映出来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的现象,有哪些法院依法让制造执行难题的被执行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又有哪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环境差”的说法:

这种观点指出,执行难,难在它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却由法院唱独角戏;难在制度不健全,机构太简单;难在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装备匮乏、资金短缺;难在手段简单、措施薄弱;难在队伍不稳定,素质待提高;难在工作方式方法未能尽善尽美。【5】其具体体现在:

(一)“执行难”不仅仅是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更是全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体制尚有待完善,执行机构尚有待充实扩大,联动保障机制还显弱化。

(三)执行手段还显单一。目前法律支撑的强制措施还显薄弱,不足以控制、限制、震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当事人。

(四)执行力量薄弱,人员偏少,资金不足,装备老化,硬件保障难以到位,尚不能适应和保障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五)执行工作队伍还不太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六)片面注重调撤诉率的提升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实质化解。

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有识之士都在努力寻找一条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而“强制执行”所有途径里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经过深入的总结、分析和研究表明,要解决“执行难”问题,至少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强制执行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不可愈越的阶段。在一个法治社会,人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守。解决各类纠纷求助于法律的公正裁决,对生效的裁决自觉地履行,因而,不必再求助法院强制执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强制执行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紧密相关,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多,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低。反之,强制执行的案件越少,就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及法律文书能得到自动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为数很少,从事强制执行的人员也自然不多;相反,如果有很多的专门人员为强制执行而奔忙,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就令人担忧。【6】现在,我国就是处在这样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专门的执行人员从少到多,执行装备从弱到强,各种投入越来越大,但实际的执行效果却与人们的主观努力相距甚远,这种情况表明我国正处在强制执行高峰期,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我国法制水平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发展。这个过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就决定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其次,强制执行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是司法机关实施的一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强制执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从国际实践看,强制执行并非完全由法院实施,如英、美国家是由地方司法行政官员负责执行,在德国是由独立于法院的执行员执行,而在法国、日本等国则是由执行员与法院分工共同执行。另外,强制执行不是解决争议的行为,而是当事人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所实施的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执行的内容上看,强制执行不具备司法行为的解决争议的特征。再者,执行行为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还是依职权开始,都不能证明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7】以上分析表明,强制执行不是一种解决争议的行为,并且不一定完全由法院实施,说明强制执行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为不同。但是强制执行仍然与司法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方面也有一定的司法行为属性。正因为强制执行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司法行为,因而在所有国家中,包括英美法系国家都需要有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控制,法院至少需要对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享有唯一的裁判权。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执行工作的现状,仍然必须坚持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保障审判与执行的高度统一,提高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

再次,在强制执行高峰期,做好该项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为强制执行立法,即制定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是关于执行机关实施执行行为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执行机关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措施的种类、适用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开始、结束等。在本质上强制执行法是公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及其运用执行措施的程序的法律。强制执行法又是运用于国家辖区内所有公民、法人及一般事项的普通法律。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它是关于实现当事人已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程序的法规。强制执行法还是强行法,即其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措施都必须执行,不许依当事人的意见而变更。当然强制执行法的效力在国内,因而又是国内法。强制执行法的性质要求制定该法时必须体现以下指导思想或原则。第一,当事人不平等主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执行的目的就是为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二,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职权进行主义为辅的原则;第三,分配主义原则,这是在同时有数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全部清偿所有债权时,清偿债权的方法;第四,不再查封原则,即对于已开始实施强制执行的债务人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属地原则,等等。制定强制执行法还要明确强制执行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现行的有关强制执行的规范性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部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显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强制执行工作的需求,因此,加快强制执行立法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最后,就是严格执法。强制执行法是双刃剑,一方面它规范和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所谓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是保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得以执行,保障法院的正常活动不受干扰和阻挠。在这里不存在因不懂法“法盲”而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问题,所有不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藐视,一切同执行工作相对抗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和国家的挑战,因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罚当其罪,严惩不贷,而不是简单地说服、教育,更不存在任何宽容和迁就,以致放纵。国家应动用其权威和力量全力以赴地保障法院强制执行的推行,既使在某些方面、某些时期付出一点代价,也在所不惜。我们坚信有立法基础,又有国家政权的支持,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就有了根本保障,解决“执行难”也就不是什么“难”的问题,强制执行工作定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参考文献:

【1】倪家文 任水庆:《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查》 【2】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3】莫启荣:《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4】王继学:《法院“执行难”,难在哪里?》 【5】王猛:《关于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6】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7】陶庆:《当前执行难原因 及对策的研究》

第11篇: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刘秀军

民事执行难问题探究

一、执行的含义

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依照债权人的申请,根据执行文书,遵循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二、执行的重要意义

司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司法的尊严来自司法判决的执行。若司法判决未被执行或未被完全执行, 这道屏障则如薄纸般形同虚设, 司法的尊严也就无从体现。

三、执行现状

一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难找;二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三是涉及党政机关的案件难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是普通老百姓的绝招可以对付基层法院的执行不停地上访;如果有关系、有特殊背景,就傲慢、强硬地对抗甚至谩骂殴打执行人员;如果被是地方党政机关,就用手中的权力对基层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的执行。

四、原因探究

执行难有被执行人有意不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也有被执行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司法判决的因素, 更有执行人因违法或执行不当造成被执行人内心抵触的因素。

基层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不高: 人们信“访”不信“法”,法院办案要向党政机关汇报、请示,法院执行没有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无法进行。

五、解决方案

完善立法。程序实体、双管齐下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执行难”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不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立法具体有:

1、申请

2、异议

3、复议

4、提级执行制度

5、申请执行人选择管辖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6、案外人异议问题可以通过专门诉讼解决

此外还可以建立诚信体系和机制 变强制为主动。

我国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外国无太大区别但其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当然执行过程当中也会遇到种种问题

世上无绝对的自由对任何一项权利也必须进行限制否则就导致权利的滥用 下面具体阐述:

1、执行效率问题

异议和复议等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同时影响法院执行效率, 也不排除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中的某些人恶意上诉、故意拖延正当的执行

解决主要是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限定提级执行的条件

地方保护主义嫌疑的; 执行法院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执行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间内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力,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终结的等。

3、管辖的复杂化问题

有必要明确相应规则,防止重复立案;对已经出现的重复立案,规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4、案外人异议问题通过专门诉讼的性质确定

第12篇:制度执行难的思考

工龄变更资料情况汇总

一、开除前工龄能否计算工龄。

二、怎样确认是劳动服务公司。

三、劳动服务公司能否间断计算。

四、资料问题:

1、职工有待业证,无其他资料,企业资料已经销毁。

2、职工开具当时所在待业单位出具的待业情况证明。

3、职工有当时待业时的工资表,有些单位不允许提取原件,但该单位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4、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复印件或者传真件。

5、职工有待业证,有原始工资证明。

6、职工有待业证和当时所在待业单位证明。

7、有其他资料:考勤表,培训记录等等。

8、工资资料不全的,不能连续。

五、此次提出工龄问题问题274人,能提供资料人员119人。

六、姓名与历史档案不符问题。

第13篇: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

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法院“执行难” 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并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必然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就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章丘市人民法院提出三项建议对策。

增强打击力度,完善执行体系。 “执行难”有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中不排除很多行为人在法院判决后有执行能力却故意躲债外逃,或在诉讼后至法院裁判前大肆转移、隐匿个人财产。针对此种行为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以及行为表现。与工商、税务、交通、银行、电信、国土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网络,及时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变卖、转移、隐藏自己的财产。

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打赢官司却执行不了,当事人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张白纸。法院执行工作表现出的苍白无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拖欠银行等国有企业的案件,被执行人认为拖欠国家的无所谓,想方设法不归还。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应该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

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促使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一种“履行光荣 不履行可耻”的氛围,组织执行庭人员深入到城区以及司前乡开展执行工作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疑问,促使群众重拾对法院执行能力的信心。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法官素质、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各级法院应该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紧密联系实际,不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研讨会,逐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注重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本级法院的自训工作。

“执行难”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也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问题,建立起一套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破解“执行难”。

第14篇: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如何有效破解执行难

[大] [中] [小]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2-04-09 10:28 共35人浏览

“一定要改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有色看法,重塑执行工作的公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家煜暗暗立下誓言,他深知执行工作对于司法公信的重要性,“如果执行工作失去了威信,整个司法公信也将无从谈起。”

然而,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它并非易事。其中,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力量单薄、信访案件频发,这三个普遍性的问题,一直让冯家煜很“纠结”。如何有效破解,泗水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分权改革,医治执行“垄断”的症结

2010年7月28日,泗水法院,济宁法院执行工作现场会在此召开。泗水法院实施的以“分段集约、节点控制、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分权改革机制得到了省市法院的肯定,济宁中院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泗水法院经验。

“原来是一个案件一个人一竿子插到底的垄断模式,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工作产生惰性且易滋生腐败,社会上对此颇有微词”,汶上法院前来学习时,对泗水法院实施执行分权改革大为赞赏,“通过执行权的分离操作,各环节相互制约,不再是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泗水法院给我们做出了示范”。

泗水法院对执行组织机构进行了科学划分和人员分配,设立了执行综合庭、审查裁决庭、执行实施庭,将执行案件的综合管理、执行异议的审查、财产的查控处分,分别赋予了这三个庭。通过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不仅各节点相互制约,相互督促,而且各庭权能相对单一,资源集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泗水县龙湾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圆满完成,得益于这一执行分权机制的实施。在水库加固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土地承包人王某的阻碍。水库管理所起诉到法院,以承包期已满土地回收为由,要求王某把土地归还给管理所。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归还土地,但其拒不履行义务。管理所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实施庭多次前往执行受阻。王某要求举行听证。执行实施庭及时将案卷移交审查裁决庭。鉴于管理所和王某矛盾早已激化,执行裁决庭提前做好了应对预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听证。听证中,裁决庭积极向王某讲解国家政策,并与执行实施庭一起协调县有关部门对王某的困难给予了解决,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实施执行分权改革以来,该院案件实际执结率达79.19%,标的到位率达67.38%,较往年大幅提升,也进一步促进了大量执行积案的化解,今年7月份被山东省高级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联动执行,解开法院独木难支的心结

“执行工作单靠法院自身孤军奋战,心有余而力不足”,泗水法院院长王世训一语道出了执行工作的又一个困境。

目前,增加案件执行难度的因素越来越多,涉案人数决定了案件的敏感性,地域因素则对执行力量提出了严峻考验,案情复杂则增加了技术性成本的支出,一些可以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在执行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的背景下,让本来就势单力薄的法院面对一些综合性问题时,显得有些独木难支。

独木不成林。只有联合社会力量,群策群力,方能善治。

为此,在县委支持下,全县构建了由县组织、纪检、金融、法院、公安等18家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网络,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动网络的构建,充分调动了社会优势资源,穷尽发布禁令、信用惩戒、公开曝光等非常规措施,大大限制和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规避空间。在清理执行积案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执行联动网络发挥了重要作用,给了法院无限的力量和信心。

在执行一件被执行人为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时,执行干警们分析认为,该案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被执行人在外地,系跨地区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这样,单靠法院自身是不行的。遂按照规定,启动了联动执行机制,联合物价、共商、检察等部门共30余人奔赴泰安,在当地法院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查询、拆装、估价、登记、查封,将执行标的物顺利扣押。这一从凌晨5点到晚上7点,历经14个小时的联合执行行动圆满结束。当干警们返回泗水,看着车窗外的万家灯火,脸上洋溢着成功的喜悦。

据统计,自2009年该院运行执行联动网络以来,共联合联动成员单位执结案件26件,出动人力510余人次,结案标的额4000余万元。

执行救助,暖化涉执信访难题的冰结

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执行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涉执信访案件的上访主体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执行不能,从而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落空,有的基本生存生活甚至得不到保障,无奈便走上上访之路。

如何有效化解涉执信访案件,降低和减少信访比例,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在苦苦探求中,泗水法院以执行救助为切入点,找到了一条有效解决信访难题的捷径。 2008年,该院制定了《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的办法》,规定加大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救济帮扶力度,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让他们感觉到并没有被社会抛弃,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各界的援助之手还在温暖着他们。在温暖的感召下,他们愿意接受其他方式,不再上访。

济宁中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魏瑞生亲身经历了泗水法院执行救助的一件案例。2002年,被执行人陈某因琐事将申请人孔某打伤,致其构成三级伤残,泗水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除支付了13400元医疗费外,对剩余的民事赔偿款一直未履行。申请人孔某因伤高位截瘫后家庭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用,无奈多次在两会期间赴省进京上访,给全县信访工作造成巨大压力。该案也一直未能妥善化解。

为彻底解决该案,2010年元旦前,泗水法院执行局邀请魏瑞生及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时益同赶赴泗水,与办案人员共同给双方做工作。由于陈某家境也十分困难,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孔某表示放弃部分剩余款项。但当时孔某治疗疾病急需用钱,为解决其燃眉之急,泗水法院决定给予其救助金额3万元,并协调孔某所在乡镇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给予其多项优待政策。孔某深受感动,明确表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不再上访。一起历时多年的上访老案得以成功化解。

2008年以来,该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救助21人次,救助金额达30余万元,通过执行救助结服信访陈年老案、积案16件。

第15篇:公共政策执行难案例分析

关于公共政策执行难的案例分析

案例

据《南京晨报》2005年19日报道,近年来,一些被人民群众寄予厚望的扶贫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蜕变成国家的蛀虫,频频利用手中的权利蚕食国家的扶贫款。有的国家级贫困县的小小乡长配置的公车竟然是进口的“皇冠”,有的人打着“扶贫”的旗号办实体、搞项目,神不知鬼不觉地将扶贫款“洗”进自己的小金库„„近日广西省防城区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防城港市防城区扶贫办原主任谢乃金有期徒刑11年。经审理查明谢乃金自2002年9月任扶贫办主任起,在事实扶贫项目过程中,加大开支,4次将扶贫款非法占为己有,共贪污扶贫款近14万元。仅广西一省在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广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贪污、挪用和私分救灾款、扶贫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职务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员56人,占广西检察机关反贪系统立案总数的4%,涉案金额达1100多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其它地区的扶贫政策方面的执行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资料来源:《南京晨报》2005年12月19日)

分析

从上述案例材料中我们看到我国扶贫政策的执行以及扶贫专款的执行与发放存在着许多缺漏,贫困地区群众的救命钱屡遭“洗劫”,民怨沸腾,严重影响了我国贫困地区的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通过公共政策这门课的学习,我们知道公共政策的执行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从而使得政策的执行结果与政策预期目标有所偏差。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政策执行是指政策方案被采纳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等行为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的主体、执行的客体即政策的目标群体、执行的环境、正确的执行策略和有效的沟通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下面我就自己的理解,主要从执行主体方面谈谈对上述案例中扶贫政策执行难这一现象的认识。

我认为,政策执行主体是影响政策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个环节。首先,在我国国家行政体系中,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属于政策执行主体范畴。我国政府是典型的层次结构,庞大的政府系统是由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层级构成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中央的政策精神,经过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和不同政府部门过滤之后,则会发生政策走形、扭曲现象。而不同的地方政府和不同的部门之间及他们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矛盾,利益冲突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困难重重。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任何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都要靠各级政府机关与政策执行人员来进行,政策执行机关掌握着实施政策的方法、技术和资源,是联系政策与社会公众(政策目标群体)的桥梁。政策执行人员自身的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政策目标的实现与政策任务的完成。但此时就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他们可以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使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二也可能是由于他们软弱无能、效率低下或抵制政策、钻政策的空子而造成政策失误甚至政策夭折。所以,我认为政策主体因素应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核心因素,所以应该也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在上诉案例中,之所以会出现扶贫款项被扶贫主管人员以各种手段而据为己有,就是因为在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因没有具体实施的相关要求和实施反馈措施,才使得本来就不能胜任的执行人员得以钻空子而获得私利。这里不能不认识到一个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必须有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有把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认识,并且以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作为一个政策执行者应尽的义务。

总之,必须认识到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更好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将我国政策执行、政府的执行力推向新的发展。

第16篇:执行难问题的现状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1]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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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

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

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

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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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

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

[6]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

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7]

(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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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 [10]

[9]

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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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克服执行难问题

1、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确定重点措施,确保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对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明确责任,实行对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4、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手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为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作好基础数据准备。

5、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坚实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那个执行难问题才会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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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洪涛,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

[1]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

[2]贺卫方,“又执行难见”,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 [3]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兰州学刊2000(4)。

[4]梁红照《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强制执行与参考》总第10集。

[5]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不足》,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8)。

[6]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 [7]张启楣,《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 [8]王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体制改革,2002(1)。

[9]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4)。

[10]袁法苗、黄辉、黄华,《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2(3)。

[11]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2]葛行军,《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人民司法2002(1)。

第17篇:莱西法院十招破解执行难

莱西法院十招破解执行难

作者: 志坚 自牧 发布时间: 2009-04-07 13:30:18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地的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为此,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党组提出把2008年确定为法院执行年,全院形成一盘棋,同心协力破解执行难。在全院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经过执行局全体同志的拼搏努力,执行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各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2008年以来,莱西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656件,执行标的额1.19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6%和75%。由于工作突出,执行局被青岛中级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主要做法是:

一、引入竞争机制,对执行局实行优化组合,建立新的执行机制,增强工作的活力。2007年底,院党组在认真分析执行工作面临形势的基础上,决定对执行局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把最得力的法官选拔到执行岗位,为破解执行难打下人力基础。为此,将执行局的一庭、二庭,分解为六个执行组,设立六个执行长,在全院进行竞争上岗。并根据涉金融执行案件相对集中的特点,成立了金融案件执行组。然后,由七个执行长牵头,组成七个执行组,每组4人,各配备车辆一部。庭长主要负责本庭执行案件的协调和监督。

二、对执行案件实行岗位责任制,对执行局实行单独考核,增强执行法官的工作责任心。执行人事和机制改革后,院党组决定对执行局实行单独考核,在各项政策上予以倾斜,激发了执行工作的活力。首先是严格执行案件时限,强化各执行组的工作责任;其次是在物力财力上,为执行局创造相对优越的工作条件,法院在执行工作的硬件配备上给予了重点倾斜,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为执行局增配了办案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微机、摄像机、微型录音笔、警具警械等装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地保障。

三、实行易人、易组执行,取长补短,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在案件的执行环节上,为解决久执不决的现象,提出了易人、易组执行的思路,即一起案件在一个执行组超过3个月不能执行,或者当事人反映较多的案件,及时实行易组、易人执行。如果易组、易人后案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就相应的扣除原执行组的考核分值。2008年,莱西执行局共对 起27起案件实施了易组执行,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此案历时六年未结,申请人多次上访。2008年2月,我院实施“执行法官竞聘制”以后,该案易人执行。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与申请人进行了有效沟通,认真分析了案情和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及特点,仅用两天便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三万元案款一次付清。申请人全家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半岛都市报》以头版进行了报道。

四、强化执行措施,拘传、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多措并举,提高执行权威。在执行工作中,法院要求法官要依法用好用足有关强制措施,促进案件的执行,树立司法权威。据统计,2008年莱西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共实施拘传308 人次,拘留79 人次,实施罚款 29人次,并对一名当事人追究了刑事责任。2008年10月,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原青岛市政协委员、青岛好兄弟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此案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有力地震慑了恶意逃债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对被执行人的约束、震慑机制。为形成执行合力,强化对被执行人的约束机制,法院分别与纪委、公安、银行、工商、民政等部门建立了执行通报机制,对涉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通过通报情况的方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同时,建立了执行110机制,强化了执行信息交流和联动。2008年4月19日(周六)晚8时许,“执行110”值班人员接到当事人举报电话,称长期躲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耿某回到家中,要求执行人员前往执行。值班人员随即出动,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20分钟内赶往夏格庄镇,将刚刚回家的耿某堵住,并拘传至法院,于次日凌晨2时将案件执结,当事人对我院执行干警这种便民、利民、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六、着眼大局,关注民生,通过执结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由于部分案件难以执行,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生活困难,也引发了诸多上访和不稳定因素。对此,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穷尽执行手段的前提下,主动与市委汇报,在取得支持的基础上,与市财政和民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了特殊当事人救助机制,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而且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2008年5月,我院在执行一起因购买假农药引发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中,店埠镇和孙受镇27户菜农曾集体到市政府上访。由于此案的被执行人在山西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但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菜农们的合法权益,经院党组研究,并请示省高院批准,该案由我院自行执行。执行人员远赴山西,克服被执行人霍州市绿洲农药厂无履行能力、企业转卖他人、投资人下落不明等诸多困难,辗转几个省市,行程5000华里,付出了极大的艰辛和不懈的努力,使一起“死案”得以执结,为27名菜农追回赔偿款14万元,菜农们敲锣打鼓向法院赠送了锦旗。2008年以来,莱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救助新举措,与财政、民政等部门沟通,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共为9名申请人争取了执行救助款近万元。

七、设立专业执行组,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针对涉及农村信用社借贷案件纠纷执行案件多相对集中的特点,法院在六个执行组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金融专项执行组。为此,抽调了一名中层正职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的执行,不仅及时化解了大量金融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且为案件执行的专业化积累了经验。

八、淸底子,分门别类,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2008年初,执行局组织人员对历年来中止的案件进行了清理,逐案分析,并分类输入微机,对部分当事人反映强烈且有一定履行能力的案件及时恢复执行,有效地化解了涉执行信访案件,为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九、深入调研,抓住规律,推进执行。工作中,莱西法院认真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深入开展调研活动,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与特点,不断提出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2008年以来执行法官共写出各类涉及执行工作的调研和信息130余件,有力的推进了全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十、重视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针对社会上部分群众不了解、不理解执行工作和部分涉案当事人无视法律的情况,莱西法院全面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主要是运用典型案例,及时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一方面使社会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另一方面使涉案当事人增强了法律意识,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对于重大案件,法院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第18篇: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谈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摘要:民事执行难已成为司法之“顽疾”,该“顽疾”产生有其独特的“病因”,通过对病因的分析,才能找到治疗该“顽疾”的良方妙药。这也是本文试图去阐述的内容包括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以期达到“妙手回春”之“疗效”。 关键词:

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对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民事执行来说,民事执行使得法律具有生命。民事执行是在法律实行中,最广泛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最直观体现民事法律生命力的表现形式。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执行是民事法律实现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还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执行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司法活动[1]。民事执行的作用是民事执行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是民事执行功能发挥出来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执行使应然法律效力变成实然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毫无效力可言。第二,民事执行能够确保司法权威与尊严。司法权威与尊严决不允许任何法律判决因义务人的拒绝履行而失去效力,只有法律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司法才能体现出其权威性。第三,民事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它是众多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具权威和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也表现的更为突出。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复合因素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的深层次的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了执行,造成许多已经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从而造成了司法之“顽疾”----执行难。

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债权却不能通过执行而得以实现的情形[2]。民事执行难的危害表现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危害社会和谐等。因此本文从执行难的成因入手试图找到造成执行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找到应付对策。

一、执行难的成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执行难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法律意识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领域,渗透到法律调整过程中,成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有效实现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支撑。西方的法治文化在近代传入中国,因此这种法治文化植根于我国还需时日。因此不可能期望我国民众的法律意思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薄弱的法律意识对民事执行的影响体现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隐藏财产、公然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或滥用执行权等。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

地方政府和有些部门单位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不惜违背法律以不正当的方式干扰执行人员的执行活动。深层次原因可能是落后的宗族观念、乡土意识和小农思想的影响。本质原因都可以归为地方和部门利益所致。例如当“执行”影响到当地纳税大户时,各部门很可能有组织或无组织地形成一股对抗外来执行的力量;当“执行”涉及到当地的经济建设或其它利益时,当地法院很难依法积极地执行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等等。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外来“执行”的结果是以牺牲地方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见的思想和行为。任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无论是作为执行的相对人还是第三方,对法律判决的执行都必须予以配合,这是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事诉讼法使命应有之义。

3、立法上的缺陷

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偏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改革的继续深化;另外,由于受到立法条件的局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抽象,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在客观上是无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

4、法院和当事人的原因

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审判与执行人员之间配合、协助不力。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注意考虑案件本身的处理,没有综合考虑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有的案件本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而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等,给后期的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而执行人员有时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审查不足,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了解,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 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有的当事人的商业风险意识不够强,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等没有主动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被执行人方面看,有的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受到限制或故意不履行。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缺乏诚实信用商业经营理念,借签订合同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有的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性,遂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4]。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1、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对于民事诉讼和执行来说重点在于教育当事人树立举证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民事风险的延伸。判决执行不了,并不全部是法院本身的问题,商业风险不是司法救济本身能完全解决的。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其存在的诉讼风险有所了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思想准备。这样就使当事人在诉前就对诉讼前景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在诉前就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5]。

2、建立统一协调的执行运行机制

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组织结构,使人民法院直接与当地政府脱钩,使其人事任免权、活动经费均由国家统一管理,解除当地政府对人民法院的制约。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彻底解决,落实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应有地位,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抵御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改革现行的执行体系,建立统一的执行中枢机构,实行至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分级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组织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问题。其次,健全异地委托执行制度,抽调专人负责委托执行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最后,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多层次、严密规范的执行信息网络系统,利用高科技手段,协同作战,冲破地方壁垒,形成强大的执行力量[6]。

3、完善立法

“执行难”在某种程度上与执行立法上的诸多缺陷有关,完善执行立法、加大执行力度已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的共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出,后期主要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整理。这无疑将对强化民事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基于我国强制执行理论欠发达的现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对执行的主体、客体、执行名义等作出明确规定,针对金钱债务、财产交付请求权、作为或不作为等不同执行标的确定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方式;借鉴国外“执行令”、“执行令状”的做法,改革执行法律文书的体例,以强化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同时,针对现行执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严格执行中止、终结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加大对不履行或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案件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强制执行的权威[7]。

4、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在提交了申请执行书后,对执行的具体工作便不再过问,也无权过问。对于自身权益能否被实现,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加剧了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因此,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另一方面,要侧重于执行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告知当事人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

三、总结

执行难的形成有其法律原因,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原因,因此执行难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观念问题、和体制问题。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上述措施如提高全民的法律意思、健全执行监督机制等等可能不能从根本上剔除执行难这一顽疾,但是至少能够恢复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1] 魏洁来:《论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关对策》,法学研究2009年第三期

[2] 雷宝根:《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3] 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 吴国平.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5] 张道许,冯江菊.关于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研究[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 何皓.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5).[7] 孙连勇:《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北大法

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918

第19篇: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 容 摘 要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 法律 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 问题 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 影响 市场 经济 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因此,认真 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故意规避,

3、立法滞后造成的,

4、其他各种原因。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

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

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 社会 空间。

一、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2}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3}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正是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 企业 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 方法 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中央的11号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 目前 的情况来看,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4)应交叉执行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二)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它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但是,在对待被执行人是否有意规避的问题上,我们应该认真加以识别,也就是要注意执行中的经济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不排除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执行过程无论程序和方法都是合法的,甚至是无可挑剔的,但是社会效果极差。例如执行一案件引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大批职工下岗,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堵塞 交通 ,甚至冲击政府、党委和法院。又如一个原本有希望继续发展的企业,因执行措施不当就陷入困境,增加了社会负担,结果原有的矛盾还未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矛盾。因此,执行中不仅要依法办事,同时又必须兼顾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并在执行工作中体现最大的社会效果,这是对执行工作提出的一个更高的要求。

(三)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执行立法滞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难执行的主要原因。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这些现象,使执行工作受阻。

二、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

(一)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4}

(二)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 中国 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三)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 内容 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四)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五)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 研究 ,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

(六)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执行难的因素还有:由于前几年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致使有的责任分不清;少数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乱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合资企业申报注册时就不符合法定条件;受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有的企业效益下滑,濒临破产,缺乏偿还能力;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前两年,企业之间相互搞担保,当法院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时,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的,欠债也是国家的,自己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偿还债务,等等。

第20篇:“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当前,“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危害是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造成“执行难”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难”的状况及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执行收案绝对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23.9%,1997年比1996年增加9.4%;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25.3%,1997年比1996年上升39.5%,;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8年第一季度,有16.8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司法不公

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在执行中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二)法制观念淡薄

这一方面是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党政机关一些领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文件,或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空前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必然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有的案件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没法执行;有的案件因为触及到下岗工人的利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得不停止执行。[!--empirenews.page--]

(四)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

有关执行的规定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严格的规范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在某些执行环节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现有强制执行法律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表现为:

1、执行措施欠缺、不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数量不少,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付实践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缺乏有利的制裁措施,也没有规定谁有责任及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经济能力;对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相关制裁措施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没有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

2、救济制度不健全

执行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易倾向于扩张而致滥用,可能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立法中,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我国的执行救济制度,仅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及妨害执行行为人对罚款、拘留措施不服的复议权利,方式单一,而对执行中的违法、不当执行和涉及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3、执行管辖制度不合理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的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执行难;由非被执行人住所地或非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的案件,由于执行的高成本,低效率而造成大量执行积案。

在跨区域异地执行有诸多不便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以委托执行作为补救办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补救作用。

(五)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缺乏其他机关的制约。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出现错误,但考虑到某种关系,也不愿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纠正。

其次,执行机构和队伍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不能很好地适应执行工作需要。

最后,执行体制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一是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二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三是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四是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二“执行难”解决之理论前提

理论的匮乏是妨碍“执行难”解决的首要因素。我们必须首先进行执行理论的构建,更新执行工作观念。

(一)明确执行权的性质[!--empirenews.page--] 执行权性质的不明确,成为造成执行难现象的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之一。

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综合体。

行政权是在行政管理中,实施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权力,是管理权;司法权是国家机关和法律授 权的专门组织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权力,是诉讼权。

民事执行权的执行裁决权,体现了执行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等司法权的特点。民事执行权还包括执行实施权。此时,执行并非重于价值判断,而是对于已有明确价值定位的生效文书所载权力的实现,执行人员主动地采取各种强制性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这又体现了主动性、单方面性和非终局性等行政权的特点。

因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既具有行政性,又具有司法性。

(二)树立正确的司法价值目标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而使其债权不能实现时,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此时,其债权的风险责任已经存在。而且,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多种因素制约。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依法施行公力手段并不必然能挽救当事人的经商风险。因而法院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只有程序义务,而没有保证义务。

出现“执行风暴”之类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是将全部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作为执行工作的司法目的的必然结果。1996年全国较普遍发生的“抓人促执”即为典型表现之一,引发当事人怨声载道,受到社会普遍的非议。

严酷的现实使我们明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

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 司法价值。执行的程序应有两个效用,一是“工具价值”,作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二是内在价值,即应当通过当事人充分参与而体现对人性的尊重和理性公正的内核。

当然,剥离债权实现的责任,并不等于无视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法院应在程序范围内用尽救济手段。当一起执行案件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到位,但执行人员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此时,程序的内在价值及其对当事人的安抚作用尤为显要。

(三)正确划分“执行难”的范围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案件发生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需要经常地对生效法律文书或已实施的执行措施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予执行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决定暂缓执行等,这是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中的正当职责,但却常被错误地指责为法院制造“执行难”。对此要注意甄别。

(四)注重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

坚持以当事人主义重塑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程序,当事人对其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除应提供执行依据外,还必须提供明确的执行人及明确的执行标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线索,被执行人亦有提供财产证据材料的义务。[!--empirenews.page--]

三、“执行难”的解决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执行措施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体系。可增加一些新的执行措施,如对被执行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可规定让其服劳役,从收入中扣除自己的消费费用,将剩余劳动报酬用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个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对抗执行行为要及时“曝光”,对逃避、阻碍、抗拒和不协助执行者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强制执行法的有关规定,让被执行人和违法者承担警告、拘留、罚款、没收、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责任;对一些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部门和领导干部,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明确地规定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当事人主义重构查找被执行财产的程序,采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知情人举报财产,委托审计财产,赋予债权人调查权等方法,并以强制管理,所有权转租赁权、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和债权凭证等变通执行方式作为结案方式。

2、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救济制度有利于公平、及时地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法院内部违法强制执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遏止作用。该制度的内容包括对执行主体的权限及行为的规制,还包括对私权主体由于执行行为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的救济。

3、执行管辖制度

有学者指出,解决现行执行管辖制度弊端的办法是设立独立区管辖制度,就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以方便执行和相邻相近为原则,将我国各级法院的辖区划分成若干执行独立区,凡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某执行独立区内,则该执行独立区内与案件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同级别的所有法院对该案均有执行管辖权,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向执行独立区内有执行管辖权的任何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empirenews.page--]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 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

(三)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重置执行机构,可以考虑将我国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分立,使执行权独立出来;在纵向上,建立执行权的权力阶梯,由一种高级的权力管理低级的权力;在横向上,通过上面提到的执行管辖制度解决跨辖区执行的问题;在执行机构内部,通过执行权分立,将集中的权力分解成平等层级的数种权力,如在执行庭内设裁决权、实施权、异议权,形成制约。从而适应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执行权分离行使制衡的要求,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

还要实行执行经费专管专用,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执行等改革。使执行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不会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弱化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又可以统一部署案件的执行,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执行力量集中执行。形成在理念上不屈从地方党政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扰,实践中抵制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强大合力。

以上,笔者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执行实际出发,为解决“执行难”提出了一些对策。这些观点和认识,难免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恳请批评斧正。

参考资料:

曹建明:《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沈德咏:《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葛行军:《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J]人民司法2002(1)。

袁法苗、黄辉、黄华:《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2(3)。

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J]河北法学2000(4)。

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J]兰州学刊2000(4)。

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不足》,[J]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8)。

章志远:《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理论思考》,[J]法学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01(5)。

童兆洪:《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2(5)。[!--empirenews.page--] 童兆洪:《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运行设计》,[J]浙江社会科学,2002(5)。

王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J]体制改革,2002(1)。

执行难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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