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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16:35: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汇 报 材 料

2008年6月份,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政法委的决策和部署及三级法院的具体安排,莫旗人民法院对所有执行积案进行全面清理和统计。核查执行积案总数为587件,其中,有财产案件172件,无财产案件415件。

根据2009年5月份市政法委、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鄂伦春旗现场会会议精神,莫旗法院对所有587件案件进行了第二次梳理和重新定性。415件无财产案件统计出有财产案件227件,两次统计出有财产案件合计399件,使有财产案件占到积案的67.9%。到现在为止,莫旗法院399件有财产案件执结235件,188件无财产案件执结70件,587件积案总共执结305件,执结率51.9%,执结标的565.1689万元。

莫旗人民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在市委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中级法院积极协调,中共莫旗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强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鼎力帮助下,取得了较大成绩,步入全市法院系统清积工作先进行列。但是收获的点滴成绩并没有让我们感到轻松,真正攻坚克难才刚刚开始,破解“执行难”,在体制、机制保障上依然任重道远。

一、执行难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1)立法滞后,这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在国家没有执行法和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执行条文远远不能适应

1 执行工作的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又比较笼统,执行人员执行起来有手足无措之感。这样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执行或有意设臵障碍,使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互相协作,有些单位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及地方保护思想作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各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对司法权的认识不高,协助办理业务时固执的坚持自己的操作规程或者是内部的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强制性指令臵若罔闻,抱着法院又管不着我们的心理,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查询、扣押等要求或推拖,或阳奉阴违,有时甚至拒绝办理,贻误执行战机,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例如,执行人员到房产部门查询、扣押房屋时,因无法提供被扣押人的房产证号,只能按姓名和房屋位臵信息查找,而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部门档案管理未录入微机等原因,工作人员非常抵触法院的扣押行为,甚至拖延、拒绝办理,有时候一个星期也不能完成扣押工作,而在执行工作中,扣押财物往往是刻不容缓的,如此扣押效率势必影响执行工作,有时甚至会造成不可弥补的责任问题。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结案标准,以无财产标准结案的执行案件中,必须有针对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的查询结果,方能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而房屋登记部门并未将房屋登记情况录入微机,根本实现不了用人名或

2 者身份证号码查询,在执行人员只提供被执行人姓名的情况下,是无法获得任何查询结果的。

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只同意将查询结果进行口头告知,执行人员提出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时,工作人员既不理解,更不配合。没有书面的证明,案件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些工作人员淡薄的法律意识,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

(3)人均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大量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财产。

莫旗是农业旗县,大部分农民在经济上虽能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但除去必要的生活、生产用品之外,缺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家庭只有一处住房的,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另外,象四轮拖拉机这样的农业生产工具也是不适宜强制执行的,但是,我旗大部分农民家庭中,除去居住的房屋和种地用的四轮车外,基本上再无其他财产,能够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家庭不到10%,而现金形式的财产又很难查到下落,甚至有很多当事人根本不存到任何金融机构,只放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经济现状,给执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拥有的固定资产少,直接导致被执行人对地域的依附性下降,很多被执行人选择离开家到外面打工,这样的案件,不但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找不到被执行人,因而案件也就无法得到

3 执结。

在各省市自治区里,案件执结率排名最靠后的始终是西藏、青海、甘肃、内蒙古这样的偏远贫困地区,这个现象的形成不能仅用不懂法、不守法这个层面去解释。更多的因素还是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落后,人们普遍缺乏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因此,经济欠发达是执行工作开展不利的根本因素。

(4)当前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观念滑坡,是执行难的主要原因。许多经营者和债务人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现象十分严重,他们采取逃、藏、移、换等手段, “悬空”债务,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很多债务人对于拖欠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每一次违法或是不偿还债务,都将记入该公民的档案,并将直接影响其在社会上的任何一项经济行为的信任度。如果一个人的信任度低,则可能导致其无法在社会上生存。我国目前除银行有不偿还贷款无法再次贷款的制度外,在其他领域尚未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且各领域之间未能形成信息联网,无法形成综合信任评价。没有信用制度的制约,加之精神文明观念滑坡,当事人赖债心理严重,给执行工作增加很大难度。

(5)土地案件难以执行。土地一直被农民视为生存根本,前几年年景不好且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农民对土地附属关系曾经有所减弱,但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及发放粮食补贴等政策

4 的出台,土地迅速升值,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纠纷也随之产生,且数量巨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出台之后,规范土地承包问题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健全,但是,农民对土地问题的观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土地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败诉的当事人往往对于裁判结果十分不理解,加之土地与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感,因此对执行土地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土地。例如,今年五月份莫旗法院到红彦执行一个土地案件时,被执行人大杨树林业局竟然纠集两卡车人阻拦执行人员执行,场面稍一掌控不好极容易演变成群体伤亡事件。

另外一种情况是没有土地可供执行。有些案件在审理后,法院判令由村委会负责向申请人返还土地,可是,目前全旗各村委会几乎都没有机动地,执行标的根本不存在。例如周玉民申请执行哈达阳小黑山村委会的案件,周玉民的土地被村委会以欠债为由收回发包给第三人,周玉民起诉要求返还土地,莫旗法院判决由第三人向周玉民返还,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小黑山村委会向周玉民返还土地。据周玉民讲,远在十几年前他当村主任的时候村里就早已经没有机动地了,现在村里根本没有地可向他返还。这样的案子是无法执结的。

土地问题目前是农村案件中最敏感的,在我旗涉诉上访案件当中80%以上是土地案件,执行土地极易引发上访,执行人员既要为申请人去强制执行土地,又要注重稳控当事人上访,非

5 此即彼的权利角逐,法院很难从中找到平衡点,工作难度非常大。

(6)体制改革及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遗留问题无法解决。在国家未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委会在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可以征收“村提留”,以作为村里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在那个时期,因为村委会享有收费项目,所以,有些村在开展工作时,出现了负债经营,提前消费等行为,逐渐形成一些村级债务。后来,中央取消了农业税,同时也禁止村委会向农民征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改革之后,转移支付拨过来的钱,只能够村委会应付目前的各项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原来陈欠下来的债务。而扣划村委会的转移支付款,一个是数额太少,与陈欠债务不成比例,另外全部扣划也严重影响村委会开展工作。收费被取消,旧账没人管,使得涉及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二十多件案件全部陷入僵局,无法执结。

还有国有企业政企分离不彻底所遗留的问题。粮库做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资产与经营均应由企业自己掌握,但是,莫旗粮食局在未对一粮库进行清算解体的情况下,将一粮库的全部资产卖给了北方公司,现在,一粮库这个企业在法律上主体仍然存在,资产却已经为零, 其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无法偿还。还有好多乡镇的粮库已经停止运营多年,资产也已几乎全部抵押给农发行,这样的企业既不转型经营,又不宣告破产,涉及到的十几件案子根本无法执结。

6 (7)信访压力大,执法力度不够。执行中申请人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申请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到处上访,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层层汇报和回复有关单位,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同时,在被执行人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钉子户”,这几年,莫旗的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级领导面临着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缓解信访压力,保持社会稳定,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做到谨慎再谨慎,但是,过度的谨慎必将导致执行力度下降。一些“钉子户”利用法院害怕信访案件上升的心理,无理纠缠,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其上访的直接结果,是各级信访机关及管理机关要求将案件谨慎办理。为了稳定当事人在“奥运会”、“人代会”等重要活动期间不进京上访,执行人员只能放缓执行工作,坚持稳定第一,但是,一些当事人恰恰利用了法院的这个弱点得寸进尺,越得到好处,越上访,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而在信访问题上往往实行个人负责制,即谁办的案子出现上访,谁负责接访,负责稳控,这样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甚至有个别同志出于明哲保身的心理,遇到“钉子户”不敢啃,担心一旦形成上访,自己则要四处接访,且要向各级领导汇报案件,视采取强制措施为“高风险”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

7 极性。例如曹圣文申请执行马文斋的案件,只要采取执行措施,马文斋就会进京上访,稍一放缓,曹圣文就会上访,莫旗法院几年来为了稳控、接访马文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执行这类案件,执行力度难以确保,执行效果因而也就受到影响。

(8)法院方面自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造成执行案件多,执行人员少,致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人员少、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使“加大执行力度”落实不充分。莫旗地广人稀,好多乡镇、村屯距离在一二百公里之外,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执结,执行成本相对较高。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不足10000元的案件,收取执行费50元,而在我旗,对于偏远乡镇来说,很多案件的执行成本在500元以上,有时因为案情的紧迫性和为了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必须得为一个案件单独驱车几百公里去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考虑费用问题将案件攒到一起去办理,这样,自然增加费用支出,扩大执行成本。反之,如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为个案采取行动,必然会贻误战机,影响执行效率。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执行人员不足的情况,而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度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只能采取分组执行,往往每组只有两个人,执行人员 “势单力薄”,执行力度 “慎重掌握”,很难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震慑力,如遇突发事件,更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遇到抗拒执行,或者冲击执行人员的,根本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制止不法行为的条件。所以人、

8 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无形中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执行难”目前应采取的对策 (1)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法院及政法部门应采取以普法宣传为主,以典型案例宣传为辅的宣传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种法律的不断出台,相应的要求公众提升对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度,要求人们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只有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了、增强了,才能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执行人员执行起来也就容易多了。

(2)规范执行流程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国家在未出台执行法之前,规范执行流程尤为重要。所谓流程化管理就是将执行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纳入管理,将执行机构分为审查组和执行组,审查组负责传唤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查明当事人情况。执行组的职责是准确按时完成执行任务和审查组决定的查封、冻结、扣押、评估、拍卖等任务。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召集作出评估结果的有关单位接受被执行人的咨询。

(3)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当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和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解决。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变过去的被动监督为主动汇报,以求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

9 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共同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工作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综合治理、统一管理,统一行动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只有得到充分理解和广泛的支持,才能给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以强大的压力,合力打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佳态势,法院的执行才会产生巨大的效果。必要时,由党委、人大负责召开协调解决执行难工作会议,由建设局、土地局、工商局、财政局、商业银行等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主要协作单位的领导参加,同时召开清理积案专项工作会议,要求各协作单位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参加会议,通过会议提高这些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觉悟,从原来的旁观者角色转变为参与者,增强协助法院开展清积工作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协助法律办理执行工作的行为,依法应处以拘留、罚款,但是,这种形式的处罚对于协作单位来说并不容易实现,而且即使实现了,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未必会带来好的效果。如由党委、人大出面督促这些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内部问责,则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些部门的渠道通畅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才会有保障。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强制措施得

10 不到强有力的实施,则无法有效震慑当事人。执行力度不够硬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人员担心引起上访,而出现上访后担心的是执行程序违法,经不住法律的考验。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来解决,执行人员在开展执行工作过程中提高觉悟,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确保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符合可处罚的要件,就绝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被执行人以严厉的打击,使其不再抱着侥幸心理负隅顽抗。

如遇被执行人上访的,由院党组组织成立核查小组,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核查,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对于正当执法的,坚决肯定办案人的正确性,坚定办案人信心,解决执行人员的后顾之忧,消除个别人心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使执行人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打硬仗。 (5)法院自身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将案件引入无法执行的困境。一些审判员在审理工作中只审理不兼顾执行,这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 “执行难”。比如在立案时,未能充分向当事人讲明诉讼风险、执行风险,而一些诉求在立案时就能看出将来是无法得到执行或者难以得到执行的,很多当事人在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风险的情况下便立了案,最终即使获得了胜诉,也只能拿到一纸债权凭证。例如起诉村委会的案件,已经审完了的案件几乎全部未得到执结,再受理新的起诉,也同样是无法

11 执结。这样的诉讼当事人打下去,不但原来的债权得不到保护,反而又支出了一笔诉讼费用。审了也执行不了的案件,不审也没有侵害当事人权益,恰恰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严把立案关是非常有必要的。类似的如涉及乡镇债务、与身份权有关的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移民房质量问题纠纷等也必须谨慎立案。

另外,审判人员在审理阶段就应把案件执行问题考虑进来,杜绝一审了事的思想,在立案之初就及时提醒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往往扣押、查封的最佳时机出现在审理阶段,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胜负未定,还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必要,抓住良机,措施到位,能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案件审理阶段,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过诉讼阶段的接触往往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比

12 较了解,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申请人能够积极主动的承担起举证责任,及时跟执行人员沟通,提供执行信息,则能明显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7)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殊群体作为申请人的,被执行人又走、死、逃、亡,或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应有社会保障机制跟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被判刑后在监狱里服刑,对其财产的查明与执行非常困难,几乎都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往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生活困难没有保障,政府的救济渠道应及早建立,从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总之,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当将“执行难”的成因固定下来,然后才有的放矢,抓住源头性工作,突破被申请执行造“难”的侥幸观,克服法院的执行难的“难”关,唯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对“执行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彻底解决法院的执行难,也只有到那时笼罩在法院头上的“执行难”才能烟消云散。

在这里恳请人大领导和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对法院执行难的理解、支持、帮助,以点带面,不断拓展社会认知广度,全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开创破解执行难工作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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