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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务部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32:57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财务部营改增新闻稿

简讯

全行业“营改增”工作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启动,为及时解读新政策要点、安排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于4月1日在公司举行“营改增”内部培训。此次培训得到了公司上下的高度重视和响应,包括机关部门、项目经理、业务经办及材料采购人员等参会人员将近百人。本次培训学习,由财务管理部鄢志勇、许海棠、袁亮等三人分别对增值税实施办法、增值税改革进程、营改增政策要点等进行了讲解,重点解读了建筑业营改增的新政细则,安排公司近期应对工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探讨和答疑。

“营改增”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全新的机遇,为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实施,作好公司的全面税务筹划,公司下一步将通过多层级的全员培训,配套制度的制订完善,与上下游的沟通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来应对这次重大税制改革。

陈建平

推荐第2篇:营改增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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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 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 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 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推荐第3篇:营改增

“营改增”的思考

上海“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已逾百日,涉及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12.6万户,北京“营改增”亦已通过审批,将于7月1日起在全市5.4万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开,据报道: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一时间,“营改增”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话题。其实围绕增值税改革的讨论,从我国分税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增值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完善中,2004年东北三省开展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1200亿元。“营改增”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于完善增值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就现阶段而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实际完成86524亿元(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全面推进“营改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是“营改增”的最大瓶颈。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国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分别占税收收入的27%和22.6%,其中营业税入库13678.61亿元,占地税收入的32.76%,“营改增”以后,除娱乐业以外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将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消失,而重庆等地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无力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更难挑大梁。

二、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40%的财权承担着70%的事权,很多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已成了”吃饭财政\",“营改增”意味着结构性减税,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使雪上加霜。同时“营改增”使原本为地方税的营业税成了共享税,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便使“营改增”所征税款仍归地方所有,但其总量和增幅肯定有所影响。

三、征管范围的变化引起国地税机构事务的失衡。94年分设国地税机构,各自按税种进行征管。但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国、地税之间的职能开始交叉,对同一税种,进行交叉征管,先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后取消),后来是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划归了国税机关进行管理,“营改增”明确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国税部门的工作压力陡增,而地税部门失去了主体税种,面临着职能重新定位。“营改增”在率先在上海试点,就是因为上海的国地税是合署办公,不会因为征管范围的变动使国地税事务失衡。

四、以减税为锲入口的宣传制约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是以结构性减税为宣传点,用以提高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实惠,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营改增”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确实减低了,但作为“营改增”重头戏的物流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测算,税负却从改革前的行业平均税负1.3%增加到4.2%,增幅123%,其他行业同样喜忧参半。这种宣传造成的纳税人心理预期与实际的反差,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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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与之前相比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3-05-2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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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为避免重复征税,打通税收抵扣链,给企业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所谓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指按照营业额收取税额,增值税是指就增值的部分收取税额。但是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融资难、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问题,纷纷折戟。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营改增政策能否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缓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首先,营改增政策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有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使企业更具竞争力。实行增值税,构建税收抵扣链,实行进项税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上税,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小规模企业相对利润较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影响最大。在这种税制下,月营业额为15万的蛋糕店,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一个月的税收就只有4500元。而按之前的税制则需上税7500。减税额高达3000,减幅高达40%。爱吃蛋糕的都知道,雀巢奶油比安佳奶油口感更好,但是价格每升高出5块钱,税额的降低可以让该店提升蛋糕口味。2012年上海市数据显示,试点行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36%,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湖州“香飘飘”食品公司,据该公司介绍,国税部门试点“营改增”后,企业一年可获直接与间接减税共约2000万元,为开发新产品提供资金后盾,因而出现喜人局面。税负的下降,企业将有多于的资金用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供给侧机构改革。

其次,营改增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延长了产业链,有利于个企业朝专业化发展。在营改增之前,中小企业为了避免多次重复交税降低成本,尽可能的缩短产业链,减少交易次序,造成一个企业同时支撑多道工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本已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而同时支撑多道工序也使得产品的质量不高,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之后,避免了重复上税,中小企业便可以将本不属于经验范围内的生产外包给其他企业,分工更加细化。古言道“术业有专攻”,企业专注自己的生产,最大化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使,产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生产体系将会更加网络化、弹性化和融合化。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生产效率,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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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遇挑战

2013-04-03 10:34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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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全面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了进一步了解交通运输业经营规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建议,笔者对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作了调研。调研发现,政策发生变化后,部分交通运输主体试图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何找准切入点,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亟须关注的课题。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

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营改增”实施办法均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现实中,客运和大部分的货运业务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个人拥有车辆的必须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例如,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特别是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个体核定营业额。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因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原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个体车辆的经营成果将成为被挂靠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至少缴纳3%的税收,多则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一问题,已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违法代开发票增加。“营改增”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都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会自觉选择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仍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违规在运输企业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进项税,提供代开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这会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脱离国税机关监管,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违规代开。

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过去只有生产、经销和加工修理修配企业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混淆租赁和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混淆税目,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却签订虚假的出租汽车合同,使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加油料和过路过桥费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利用“营改增”政策空隙规避税收。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差额征税,“营改增”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利用差额征税规避税收。例如,非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A由于不能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B合作,由B充当承运单位,A充当联运单位,B就收取的全部运输费用X元开具专用发票,并收取A单位因承担联运业务而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金额Y元。此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A缴纳营业税为Y×3%,B缴纳增值税为(X-Y)/(1+11%)×11%,B开具的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抵扣税款为X/(1+11%)×11%。当X与Y无限接近时,可以看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购进的运输服务也变相地抵扣了11%的进项税,国家税款损失为X/(1+11%)×11%-Y×7%。

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征管操作难度。“营改增”试点后,不少政策不够明确,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征管难度加大。比如,挂靠企业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是否可以在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抵扣。客运公司自有营运车辆的票价收入中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等。

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对于挂靠经营,应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体运输户实际拥有的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与原个体车主的利益分配也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比较明晰。

强化委托代征。在目前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纳税主体分离的情况下,维持原征管模式不变,在逐步淘汰原运营车辆的过程中,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征个体车主的交通运输增值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同时引导个体车主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以实现纳税主体的合法化。

强化部门通力协作。借鉴车辆购置税的控制关卡和地税机关长期积累形成的管理经验,由第三方把关,控制税源的流失。利用车辆年审的环节,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查验达到起征点个体户和零散税源的完税证明。

制定严格的以票控税办法。借鉴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完善纳税人信息,在征管系统中登记交通运输企业名下的自有车辆信息,一旦出现同样的车号以企业之外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化整为零的嫌疑;如果有系统以外的车辆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违规代开的嫌疑。坚持货运“一车(船)一票”的原则,严格最高限额管理。与交通部门联合制定或确认车辆、船舶每吨每月实现运费的最高限额,实施限额控制。完善清单管理,纳税人申报时要求其报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其上月合计开票金额与最高限额标准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实施发票分类管理。依据开票金额和最高限额标准的比对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低于标准的,可以正常领购发票。高于标准,未超过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开票金额超过一定幅度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情况作审核和交叉稽核,有选择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对混淆税目、假借联运等方式有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应加强真实性的核查。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于目前的“营改增”试点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一些纳税人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避税,有违税制公平,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的难度。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就交通运输业开展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以抹平洼地效应,公平税负,降低执法风险。

进一步明确有关交通运输业政策规定。如,按纳税主体确定对发生的油费支出的抵扣,即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的,其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可以进行抵扣;以被挂靠运输公司为纳税人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被挂靠运输公司进行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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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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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 编辑

同义词 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外文名 the Change from Busine Tax to Value-Added Tax 简

称 营改增 批准机构国务院 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起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试点范围 全国(2013年) 全面实施 2016年5月1日 目录

1 基本介绍 2 税控工具 3 范围和税率 4 实施步骤 5 实施进程 6 主要特征 ▪ 区别 ▪ 特点

7 计算规则 ▪ 应纳税额 ▪ 税率档次 8 改革试点 ▪ 试点行业 ▪ 试点地区 ▪ 扩围金融 9 政策解答 10 政策评价 ▪ 媒体评价 ▪ 社会评价 11 实施意义 基本介绍编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 2016年中国首部宣传营改增政策的微电影,《老王的营改增》由绵阳微电影协会监制[4-5] 。 税控工具编辑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1]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6] 范围和税率编辑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7]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7]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7]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7]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7]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7] 实施步骤编辑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8] 实施进程编辑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 营改增

营改增(2张) 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9]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0] 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1]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12] 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11]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11]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11]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11]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3] 。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9]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4]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15]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16]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17]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6]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18]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18]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18-19]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20] 。 主要特征编辑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6]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1]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2]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计算规则编辑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16]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改革试点编辑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发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3] 江西省峡江县

2013年8月1日,峡江县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顺利上线,首张货运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峡江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开出。此次纳入国税局管辖“营改增”纳税人共计83户,其中交通运输67户,现代服务业16户。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也专门辟出2个窗口,以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发票发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业务。 安徽[23] 安徽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 北京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3]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23]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

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23]

广东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23]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 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23] 上海市黄浦区[23]

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23] 湖北省南漳县[23]

一是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参谋推动。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系,及时组织专班,就“营改增”后对该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是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多个部门参加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抓好改革相关事宜。

三是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迅速制订并下发了《南漳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四是迅速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搭建了“营改增”工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组建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是迅速深入企业,服务推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做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23] 山西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2013年,山西省第

一、

二、三产业结构的比例为5.7%、59.1%、35.2%。“营改增”的抵扣效应,已经对山西全省处于成长期的新兴服务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2013年7月底,山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75万户,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4546户、现代服务业1.3万户。同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户,涉及交通运输业916户、现代服务业1092户。到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0.35万户,占15.04%;小规模纳税人1.98万户,占84.96%。

营改增不仅为企业带来减负,而且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带来质变。三个月以来,全省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 张锁林认为,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提升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24] 扩围金融

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将纳入改革行列,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营业税九大税目纷纷纳入减税阵营的讨论正在形成。 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消息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而测算的核心主要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 政策解答编辑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5]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26]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政策评价编辑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27]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27]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8]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29]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29] (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29]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27]

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18] 实施意义编辑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5) 参考资料

1. 营业税改增值税

.光明网.2016-04-27[引用日期2016-04-27] 2. 营改增下月全面推行 百万二手房交易税减少2400元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6-04-23]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营改增税制转换平稳开局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2016-05-9] 4. 国地税合拍微电影宣传“营改增”

.光明网[引用日期2016-08-14] 5. 《老王的营改增》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2016-08-14] 6. 全面营改增倒计时30天,李克强在税务总局关心啥?

.中国经济网.2016-04-4[引用日期2016-04-4] 7.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2016-02-29[引用日期2016-08-1] 8. 李克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浪财经.2016-03-07[引用日期2016-03-13] 9. “营改增”是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的?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6-05-19] 10. 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6-05-17] 词条标签:

经济术语 , 经济

推荐第9篇:营改增

“营改增”对社会经济效应的六大作用机理

“营改增”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立广泛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统一适用于三次产业范围的增值税 制度,适度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但是,与一般性减税改革不同的是,这种减税效应并不局限于通过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来实现,而是依托于增 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通过最大限度地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来得以体现。高顿财务培训认为其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基于以上双层路径,增值税扩 围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四个方面显示积极效应,其效应传导的基本框架是:以消除货物和劳务多环节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为核心,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依托,在引导产业分工与协作深入开展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调整,进而拉动经济总量和就业总量增长。

1“营改增”深化产业分工的作用机理

在所有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理论与实践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推进社会分工的税种。这主要归因于其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值 全额征税,而是仅就每环节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课税。无论商品和劳务最终形成之前要经历多少个中间生产流通环节,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其所承担的总体税负都固定地等于其最终价值乘以名义税率,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是相适应的。但营业税却并不如 此,其税基为各环节课税对象的价值全额,营业环节越多、产业链条越长,税收负担越重,给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是消除这一影响 的治本之举。其作用主要体现为:

引导三次产业之间分工程度有效提升。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 购劳务所含的营业税税款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 货物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均得不到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隐性负担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隐性负担增值税的现象,加大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业分工的税收成本。实施“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这对提升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程度,必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

引导第三产业内部分工协作深入推进。现行营业税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征 收,由此潜在的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在第三产业表现更为明显。为缓解这一问题, 目前营业税对一些劳务外包业务采取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允许外包支出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这实际上是借鉴增值税的做法,应对营业税“道道课征”弊端的权 宜之计,存在着因运行机制不完整而带来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被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所取代,第三产业领域内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从制度根源上得以更为广泛地解决,从而有利于为拓展第三产业内部分工空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营改增”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机理

对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时期的我国而言,在提高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本要素生产率的同时,积极培育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是顺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在此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将为第三产业比重和质量提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无论是从深化产业分工还是从降低产业税负的角度,“营改增” 对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都比第

一、第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更有利于第三产业规模扩大和比重提升。同时,第三产业规模越大、层次越高,其所要求的产业分工就越细,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就越长。因此,“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将更加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第三产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将为第

一、第二产业效率提升形成有力的制度支撑。生产性服务业由生产部门内部向外部转移,是制造业与服务 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规律。“营改增”对第

一、第二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也主要是通过这两类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性服务所负担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来加以体现。这实际上不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部化程度的提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生产制造部门在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同时,以更低的 成本从社会获取更加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支撑,从而实现其产业效率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促进产业分工程度的加深,将为技术进步及其应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营改增”后,无论是现行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从事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和外购技术产品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款,均能依托规范的链条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从而可以大大降低技术研发及其应用的税收成本,促进经济 增长内生动力增强和产业生产效率提升。

3“营改增”扩大国内需求的作用机理

一般而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变动对生产者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投资方面。“营改增”将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

在资本产出方面,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会扭曲生产的组织方式,投资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投资资源和生产经营模式,而无须 受制于税收因素的影响。在名义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任何投资行为,只要是投资增值额一致,其所对应的增值税都是相同的,并且这部分税款将以“价外税”的形式 向下一道环节转移,而不是像营业税那样构成投资者的当期损益,从而更有利于减少税收对投资带来的额外损失,促进投资产出最大化。

在资 本成本方面,“营改增”后原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商品或劳务投入被纳入了抵扣范围,这对降低投资成本显然会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从而刺激社会投资增长。虽然从理论上讲,上述商品或劳务投入目前因重复征税而隐性负担的税款,也可以通过提高最终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而向外转移,但这种转嫁通常受供求 关系影响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即便是能够实现转嫁的那部分税款,对投资者而言,也存在资金占用成本的问题,从而影响资本周转效率,减小其获利空间。

消费方面。税收调节消费的作用主要反映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营改增”对消费的影响也主要沿着这两条路径而显现。

在收入效应方面,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对最终消费课税的税种,“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当然,这种收入效应会受到消费品价格弹性的影响,在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可能并不会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被 消费品的生产者所获得,但生产者获利空间加大又将刺激其增加供给,从而使消费品的供求关系还是会在更大的数量规模、更低的价格水平上达成新的均衡,带来消费需求的增长。此外,增值税作为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特征,低收入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营改增”减轻的税收负担对其带来的收入效 应也会更加明显。在低收入者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下,这种收入效应对社会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

在替代效应方面,“营改增”对不 同商品和劳务税负减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将影响消费者在不同商品和劳务之间的选择。就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而言,由于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重复征税的现象更加突出,“营改增”所带来的税负减轻效应对劳务消费的刺激作用会比商品消费更加显著。就 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而言,由于前者外购的非物化投入(如无形资产、研发设计等)比重较大且所负担的税款在改革前不能抵扣,而后者以物化投入为主且进项税款抵扣已相对充分,“营改增”将更有利于降低技术密集型产品税收负担,提升其消费需求。这些替代效应体现了“营改增”对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也将产 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4“营改增”改善对外贸易的作用机理

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增值税内在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决定了其在实现出口退税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比拟的优势。实施“营改增”能更好地拓展这一税制优势的覆盖面及其作用程度,形成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

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方面。由于营业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对出口劳务在国内经历了多少个纳税环节、承担了多少营业税税款难以准确计算,因而也 难以实行出口退税。由此带来出口劳务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虽然目前对一些出口劳务实行了营业税免税政策,但所免征的仅仅只是出口环节税收,而在此之前国内环节负担的税款仍不能得到退还。“营改增”后,出口劳务在国内各环节所承担的税款可以依照与货物出口相同的原则予以计算和退还,从而实现出口退税制度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结构朝着服务贸易比重不断提升的方向改善。

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方面。我国虽然对货物贸易实行了增值税出口退税,但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外购劳务(如物流仓 储、研发设计等)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尚未能纳入退税范围,从而导致对其退税的不彻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营改增”后,将服 务业纳入征收范围,不仅可实现对纯粹的出口劳务予以退税,而且对内化于出口货物价值中的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也能给予退还,由此将有效提升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度,增强其不含税价格的竞争能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新的制度空间。

高顿财务培训认为“营改增”对于改善外贸进口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营业税制度下,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需要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且进口劳务用于国内环 节生产投入时,其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得不到抵扣,加大了劳务引进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这一税制弊端将随之消除,进口劳务所负担税款能够纳入国内环节 抵扣,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劳务资源特别是技术成果为我所用。

5“营改增”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机理

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而不是对劳动课税的税种,因此其难以直接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但是,增值税对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是直接的,其必将传导至生产者的行为选择之上,从而对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带来引致性效应。

结构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而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根据经验数据显示,2000年~2011年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 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基本保持在40万~80万之间,而第三产业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约为60万~100万左右。现阶段我国第三 产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不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70%和发展中国家一般50%以上的水平,扩大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仅具有较大的 空间,而且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带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必将对社会就业增长形成结构性的拉动作用。

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后商品和劳务整体税收负担的减轻,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生产者获利空间,促使其加大生产投入;另一方面有利 于增强消费者消费能力,刺激其消费需求增长。在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商品和劳务供给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总产出规模得以提升,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新的社会就业机会,必将带来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总之,“营改增”对经济运行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应,而且这些效应并不仅仅来自于减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激励,更得益于税制结构的深层次改进给社 会生产活动组织方式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推动产业分工专业化和多样化程度的加深,依托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引导经济结构改善和经济总量增长,促进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推荐第10篇:营改增

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的变化

营改增后只是营业税有了改变,其他税种都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是在地税申报,每个企业都是自行申报缴纳,没有进项票就只能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虽然是6%比起以前的5%也高的不多,因为以前是开票额直接乘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是按销售额乘以6%再抵减进项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6%),但是还可以抵扣你购买其他物品或者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的进项税额,综合看只是略高一点,尽量多取得进项税票吧,到有增值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物品和设备。

第11篇:营改增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110号文”)、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或“[实施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既标志着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大幕的开启,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涉及行业及税率设置

按照这一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本次改革试点的行业及其税率如下:

从目前的试点方案来看,除了税率不同之外,对大部分试点的行业企业所采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和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即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区间的税种协调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仅限于上海,地区间提供货物及劳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如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服务贸易进出口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法规规定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的制度,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而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之一在于对服务贸易出口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出口不征收销项税将大大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加大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口,境外服务提供方在上海提供的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改征增值税。 此外,如果境外提供方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样,如果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出租有形动产,但该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税率及应税服务的多样化

有些试点企业会同时兼营试点和非试点服务而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局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另外,试点也导致了至少存在四种常用的增值税率:6%、11%、13%、17%,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的,很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除此之外,试点企业在上海和上海以外都有机构也能造成此种情况。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清楚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

一些行动建议

采购时间筹划: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2012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尽量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

采购对象筹划: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的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

会计核算的改进: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第12篇:“营改增”优秀个人工作汇报

“营改增”优秀个人工作汇报

“营改增”优秀个人工作汇报

马军,男,出生于1977年8月,1996年7月参加税务工作,现任XX市XX区国税局建设路口分局副局长,本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刻苦钻研个体税收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在“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真学习了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认真学习了省市区国税局关于“营改增”的相关安排部署和工作方案,在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以后以良好的个人素质和稳重的工作作风赢得“营改增”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个体分局的一员以及身上肩负的责任,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入一点,作好分局表率。在今年4月份,区局转来分局“营改增”个体纳税人1113户,因户数众多,情况复杂,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本人利用加班时间和分局长及管理员一起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共采集录入“营改增”纳税人943户。本人自“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为加快工作进度,白天对口税zd规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以及收入核算科等几个业务科室的报表数据工作外,晚上加班加点采集纳税人资料以及完成录入工作,并且为了赶上进度完成定额核定工作,天天晚上加班到10点多,本人也在摸底调查采集中采集本人管理餐饮个体户纳税人415户。核定“营改增”起征点以上定税户78户,完成“金三”系统录入工作及公示、公告流程。双休日也不休息,因多日加班加点,加之本人身体原因小病了一场,我也坚持在吊完水之后继续赴往工作岗位,通知纳税人按时按刻参加“营改增”培训会议。在此基础上,本人认真深入学习政策,同时也做好了上级安排的“营改增”纳税人大走访工作任务。到个体纳税人经营户实地调查,加大政策宣传辅导、更好更优质服务纳税人。工作之余不忘和分局长一起讨论分局在推进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碰到的问题,将矛盾明晰呈现,把问题前置,确保分局“营改增”工作忙而不乱。在调查核实工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查无此人、有些纳税人经营场所在偏远乡村地区,因转接过来联系电话信息不全,导致多次往返是常有的事,本人做到了毫无怨言,仍然想方设法查找,一旦联系上纳税人,宁可放弃各种休息时间,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纳税人店面开展工作,高效率的工作让自已得到了“营改增”纳税人的支持和肯定以及认可。同时也为“营改增”试点工作掌握了较为周详的第一手数据信息。紧张的工作使自己忘记了疲劳,为了赶时间和进度,自己就像拧紧发条的机器,不叫累不叫苦。按时完成采集录入核定等多项工作,圆满完成“营改增”各项工作任务。

第13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第14篇:营改增计算题

1.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4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计算该纳税人2015年8月应纳增值税额。

2、试点地区某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为甲个人提供服装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000元; (2)为乙个人提供创意策划服务,取得收入80000元; (3)为丙企业提供环境设计服务,取得收入60000元;

(4)为丁个人提供美容服务时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服务,收入2000元;

(5)提供的创意策划服务,取得收入10000元; (6)购买办公用电脑,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购买公司小轿车用汽油,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000元,购买接待用礼品,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4000元,取得1份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333.33元。

企业核算健全,所有收入为含税价款,取得的各类发票均已认证相符,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

要求:计算该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额。

第15篇:营改增材料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7%、13%两档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之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为主、年销售额不大于50万元的企业和以销售为主、年应税销售额不大于80万元的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国内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其中75%为中央收入,25%为地方收入。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具体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和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不等,其他行业适用5%的税率。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部分归国税局征收外,其他部分属于地税部门征收,归省及以下地方所有。

3、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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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部税收中的地位。全国2011年实现国内增值税收入24267亿元,占全部税收(89720)的27.0%,是全部税种中组织收入最大的税种。2011年全国实现营业税收入13679亿元,占全部税收的15.2%。在营业税中,有174.56亿元属于中央税,占全部营业税的1.3%。地方营业税(13504.44亿元)占全国地方税收(35511亿元)的38%,是地方税的最大税种。东湖高新区2011年税收收入完成85.3亿元,其中:营业税180776万元,占总税收的21.2%;增值税212312万元,占总税收的24.9%。

——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地位。武汉市2011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2865974万元,其中:营业税984134万元,占34.3%;增值税461527万元,占16.1%。东湖高新区2011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342107万元,其中:营业税90388万元,占26.4%;增值税26539万元,占7.8%。

——在地税组织收入中的地位。分部门看,2011年,东湖高新区国税部门实现税收39.06 亿元,地税部门实现税收47.31 亿元。地税收入中营业税为180776万元,占地税收入的38.2%。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征税,增值税是对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两者产生了差异。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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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要按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每道流转环节都要交税。增值税是只对增值额那部分征税,这样就比增值税纳税人无形中多交了一些税。这样产生了行业之间的区别化对待。

——营业税的税负重。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如果一个企业进项税额比较多,比如购买较多的生产资料,那么它的应纳税额就会减少,税负会减轻。虽然表面看起来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但是,每一道环节征的税,下一环节的税款还要计入基数,再次征税,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交纳一次税,税上加税,税滚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高。一种税率为 5%的商品如果流转 4 次,其税率如滚雪球一样至少加到20%,成为重税。

——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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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营业税、增值税分治不利于税收征管。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上述分析,可以说明营业税改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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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社会分工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在深化产业分工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推进现有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加深分工协作,也将从制度上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消除目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促进各类纳税人之间开展分工协作。

——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更有利于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在扩大国内需求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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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投资者而言,将减轻其用于经营性或资本性投入的中间产品和劳务的税收负担,相当于降低投入成本,增加投资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投资需求;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后,商品和劳务价格中的税额减少,可以相应增加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有利于扩大有效供给和消费需求。

——在改善外贸出口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货物出口也将因外购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可以纳入抵扣范围,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

——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要超过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将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结构性影响;随着由于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带动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的扩大,将相应带来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

6、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的意义:而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营改增”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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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曾撰文测算,“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

——全国减税影响:虽然长期来看,“营改增”具有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带到税收增长的作用,但短期看是有减税效应的,并且“营改增”还是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影响最为重大的改革。据测算,“营改增”如在全国全面铺开,预计每年税收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

二、上海试点情况

1、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

2、选择上海率先试点的原因

 上海发展现代服务业愿望强烈、门类齐全

 上海财力雄厚:2011年上海全市实现税收收入6828.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429.8亿元,财政收入为4021.9亿元。  上海市主要领导支持

 上海国地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上海税务局  准备充分:2009年已启动

3、试点范围:两大类、十个细分行业

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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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服务业、管道运输服务业

 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有形动产租赁、签证咨询服务

4、试点效果:

——减税效应明显。上半年,上海 “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了好于预期的阶段性成效,试点企业应纳增值税104.9亿元,整体减税约44.5亿元,减收比例为29.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上海市共有1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一般纳税人4.5万户。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2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减少税收4.9亿元,降幅为40%,小规模纳税人成为此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累计为77.3亿元,剔除即征即退企业后,按增值税申报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比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减少4.2亿元,其中约3万余户企业税负下降,其余近1.5万户企业税负有所上升,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也就是说,在上海市13.5万户试点企业中,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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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和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营改增改革后,通过进一步打通和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绝大部分试点企业以此为契机,着力整合业务资源、拓展业务空间、创新服务领域。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营改增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不少企业主动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务转为向外部发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逐步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

——促进企业经营业态创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上海全市共有1.2万户原实行营业税的企业在试点期间新增了试点服务项目,新办试点企业8779户,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新兴产业领域。

——减税促增长效应显现。伴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深入推进,其结构性减税综合效应也得以充分体现,某公司既采购了上游企业的设备,推动上游企业业务增长,同时对下游企业提供业务服务,因对下游企业也有减税作用,也促进了本公司的业务增长。上海市对1200多户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调查显示,今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升级意愿逐步增强,如交通运输业的设备采购额同比增长10.8%,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增幅高达171.3%。

三、第二批试点推广计划

7月25日,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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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厦门市、深圳市等十地。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1、新旧税制转换时间

北京为9月1日,江苏、安徽为10月1日,福建、广东为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为12月1日。

2、主要内容

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 税收优惠: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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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加: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 出口零税率: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 差额征收方式延续: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

 税收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 征收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3、试点意义

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是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目标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而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意义十分重大。已经开始试点的上海市加上即将进行试点的8个省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域,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总量占半壁江山,对全国的经济发展,举足轻重,此次扩大试点对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些地区的服务业相对发达,改革示范效应明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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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湖北省试点改革安排

1、试点开始时间:今年12月1日完成税制转换工作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要求我省自今年12月1日起完成税制转换工作。

2012年8月21日,《湖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公告》也明确为12月1日完成税制转换工作。

2、试点范围:两大产业、十个细分行业,具体包括: 《湖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公告》(2012年8月21日)明确我省试点范围为:陆路运输服务业、水路运输服务业、航空运输服务业、管道运输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3、节点安排:

 10月31日以前完成试点行业征管系统的升级、征管干部的培训以及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

 11月30日以前完成试点企业的模拟空转准备工作  12月1日正式实现新旧税制的转换  2013年实现新税制的正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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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革影响:

——本省试点改革影响。据省国税局巡视员、武汉市政府参事覃先文预测,实施“营改增”,湖北省将减税约40亿元,其中武汉约减营业税24亿元,减少的税收将转变为企业的利润,成为助推试点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营养”和动力。

据地税局统计,东湖高新区共涉及企业1307户,这些企业2011年共纳营业税27800万元,享受税收减免2041万元。若按年增长20%计算,2012年这些企业约纳营业税3.34亿元,2013年约应纳营业税4.00亿元。若比照上海试点企业减收29.8%的幅度计算,2013年高新区试点企业约减税1.19亿元。

——外省试点改革影响。高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抵扣而增加抵扣,也会造成减收,并且会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而影响增加。如因天然气管道运输费进项抵扣率由7%提高到11%,中石油华中天然气销售公司2012年预计运费进项税额增加约7000万元。

五、后续改革

 将营业税税目全部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 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整合税务机关  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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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保险“营改增”

保险“营改增”要把好事办好

5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保险业全面展开。在中国保监会和相关部委的指导下,行业上下共同努力,实现了平稳过渡,顺利落地。但客观讲,“出单开票”仅仅是形式和必要,而深刻理解“新常态”背景下,税制改革的根本诉求和基本逻辑,利用这次“营改增”契机,全面梳理并提升行业经营理念和管理能力是实质和关键。“营改增”无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好事,但如何“把好事办好”,是行业需要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一)宜保通保险:认识改革背景是前提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如何实现税赋公平,提高征税效率,始终是各国税务工作的重点。同时,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如何通过优化税制结构,理顺税收关系,为企业减税减负,增强实体经济活力,是我国经济顺利进入“新常态”的重要保障。

2012年,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施行积极性财政政策,并加快调整并优化税制,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我国全面启动了“营改增”试点工作。

“营改增”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二是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四是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经过3年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减税6412亿元,试点行业税负整体下降32%,约97%的试点纳税人实现税负下降或持平。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就保险业的“营改增”而言,财产保险业可谓是“首当其冲”,其原因在于“业务性质”。从统计数据看,在“营改增”前,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业务是营业税源的“大户”。因此,财产保险是保险业“营改增”的重点和关键,应当高度重视并加大投入。

认识改革的大背景是保险业做好“营改增”的前提,因为,“营改增”既不是保险业“一家的事”,更不是“要不要”和“能不能”做的事,“营改增”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系统工程,保险业不可能置身度外,必须积极参与,把好事办好。

二)宜保通保险:理解改革诉求是基础

从表面上看,“营改增”是征税方式的改变。从本质上看,“营改增”是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在“营改增”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保险业应高度关注并更好地将“制度红利”惠及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这是“营改增”的根本诉求。从外部看,“营改增”之后,投保企业可以通过抵扣,降低保险费实际负担水平,调动投保的积极性。从内部看,通过“营改增”,能够进一步理顺保险经营关系,不断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金融业纳入增值税体系,有利于健全产业链上下游的增值税征抵机制,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税收中性十分必要。金融业“营改增”涉及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意义重大。保险业要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从适应和助力“新常态”出发,强化做好“营改增”的责任意识,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

但从全球实践看,金融业“营改增”无疑是一道难题,我国也不例外。从目前颁布的相关制度看,仍存在“不尽人意”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加以完善,其内在原因是增值税逻辑与金融业态存在一定的“不兼容”问题。但这一切均不能成为保险业畏难和却步的理由,一方面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环节,金融不能置身度外,必须也只能融入大循环。另一方面“不兼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顺理成章”的,金融业也面临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的命题。

理解改革诉求是保险业做好“营改增”的基础,从形式上实现税制改革的平稳切换固然重要,但理解并实现改革的根本诉求,惠及社会,惠及行业更重要,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好事办好。

三)宜保通保险:认清改革形势是必要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实施对保险业的影响也将是全面和深刻的,尤其是对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的“价值交互环节”,销售(代理和经纪)和理赔产生深刻影响。同时,对经营的相关领域,如再保和联共保模式、投资、采购模式等也将产生影响。

首先,保险业要从传统的以营业额为基础,即对保费总收入征税的营业税系统,逐步过渡到对保险公司的“增值”部分征税的现代增值税系统。这种改变不仅是财务和税务层面的影响,还将对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其次,从“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一方面是将直接影响保费统计分析口径,尤其是产险业的保费规模,简单估计的影响是4-5%。另一方面是“价税分离”将对既有的定价公式和规则产生影响,需要评估和调整,维持价格结构的合理和稳定。

第三,从销售(代理和经纪)的角度看,手续费计提基础将从“含税保费”逐步过渡到“不含税保费”,同时,有条件的,要做到“见专票支付”,而对于无法提供专票的,如营销员,则需要在经营核算中加以考虑。此外,各种赠送的商品或服务均“视同销售”,并纳入“销项”范畴,故相应的采购应尽可能取得专票。

第四,理赔作为保险(产险)经营的重要成本支出,能否和是否抵扣是关键。从原理讲,赔款支出是可以抵扣的,但前提是“凭票抵扣”,而大多数的支付对象是个人,不可能开票的,给“实际抵扣”带来困难,导致实际抵扣水平较低,“政策红利”难以落地。

第五,“营改增”的原则是“不增加”,因此,对于原来免税业务的政策不变。但问题是这种免税也是遵循“价值链”的逻辑,包括了销项和进项。因此,在抵扣的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免税属性”管理意识和模式,确保分门别类的管理,避免串项。

第六,在增值税管理中,“以票控税”是灵魂,同时,它是价值链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依法控税的基础。因此,专票管理不仅是一个自身和经营的问题,而是税收环境和法律问题。保险行业需要对“专票”管理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技术和制度上采取有效手段,确保依法合规地管理专票。

认清改革形势是保险业做好“营改增”必要,尤其是要抓住问题的关键,以及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不墨守成规,又能够把握实质,把好事办好。

四)宜保通保险:回归经营逻辑是根本

“营改增”的核心诉求是提升管理水平,不仅是社会,还包括行业和企业,即从相对粗放的总额管理,逐步过渡到价值流管理。通过“过程观察”的方法,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价值创造进行评价,就“价值增加”部分征税,确保公共管理逻辑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保险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粗放式经营,只管结果,不问过程。有的时候,甚至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放任和纵容过程的失控。殊不知,没有过程的“脚踏实地,精耕细作”,哪来结果的“春华秋实,硕果累累”。正如古人说: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营改增”其实是给了保险业“洗心革面”的机会,因此,不能就事论事地推“营改增”,而应当将其与全面转变经营理念,提升管理能力相结合。核心是强化过程管理,清晰价值理念,明确经营责任,增强责权意识,实现价值创造。通过“以票控税”清晰并强化过程管理,通过“进项销项”明确并细化经营责任。

“以票控税”问题。在增值税制度下,“以票控税”是灵魂,通过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清晰并明确上下游之间的价值交互,实现合理赋税。这种管理逻辑同样适用于企业内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也需要在流程之间,部门之间清晰并明确价值的创造与转移,只有这样才能够奖优罚劣,拨乱反正。因此,“营改增”无疑是给了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一次“倒逼”的机会,企业应当顺着“以票控税”的思路,重新检视并梳理经营过程,强化价值经营的责任,提升价值创造的能力。

“进项销项”问题。增值税的基本方法是“加减”,通过“加减”客观反映价值创造的过程和成果。从实务的角度看,要实现制度红利,合理降低税负,销项是关键,即努力做到“应销尽销”。企业经营的基本逻辑也是基于价值流管理的“加减”,但不少保险企业更多的是采用“统收统付”的管理模式,导致逻辑不清,责任不明,结果不定,经营管理就必然陷入“冤无头,债无主”的窘境。“营改增”的基本方法是沿着价值流进行观察和管理,这给了企业“正本清源”一个极好的机会,因此,应当赋予“进项”与“销项”以管理的内涵,即“进项”问问:谁进的,为什么进;“销项”问问:该谁销,销了吗。

回归经营逻辑是保险业做好“营改增”的根本,这个根本,不仅是为了做好“营改增”,更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科学和规范经营理念,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和企业价值创造的能力。因此,保险业需要借“营改增”的东风,举一反三,借题发挥,把好事办好。

五)宜保通保险:提升管理能力是关键

长期以来,由于客观原因,不少保险公司对于税务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专业能力不足就是必然。但这次的“营改增”给了保险行业重视并加强税务工作一个极好的契机,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管理层,一方面高层应高度重视,系统规划并推动,增强全员税务意识,另一方面,加大投入,完善组织,充实队伍。

新的税制下,保险公司还涉及一个对“税务与企业经营管理之间关系”再认识的过程。税,对企业而言,既是义务,更是责任。企业的目标是合理纳税,因此,纳税意识和筹划能力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问题的关键是理解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逻辑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赋予了税的概念和意识,仅仅代表有了一个好的基础,但如何取得好的经营效果,重点要解决“知行合一”的问题,并懂得“知易行难”。一方面,要加强对税收基本原理的学习与理解,增进对商业运作理论的研究与认识,理顺以价值流为核心的“营改增”经营逻辑,并将其融入企业运营的血脉中。另一方面,要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流程,再造系统结构,优化运营模式,将“营改增”的逻辑“投影”到各个领域和全过程,打通承保、再保、理赔等全环节抵扣链条,全面覆盖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同时,要优化成本管控方式,努力提高专票获票率,高度关注“时效管理”,实现进项税“应抵尽抵”。

要强化“各负其责”的理念,增强相关环节和部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将税收筹划的理念蕴含于内,运用于外,有效推动贯穿企业运营全流程的立体多维的经营管理模式和创新体系的建立。同时,要强化税收依法缴纳与刚性约束的意识,要在全员范围内持续开展税法教育,强化税务风险理念,特别是“专票”管理法律意识,有效防控,合规运营,合理纳税,确保公司既不少缴和漏缴税款,也不缴纳过头税。

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税务管理能力,既是做好“营改增”的关键,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当是从提升能力的视角出发,在夯实基础的同时,更多地关注能力建设,把好事办好。

第17篇:营改增3

营业税改增值税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四)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 4

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18篇:营改增学习心得

关于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学习体会

建筑业“营改增”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如何面对“营改增”给我们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已经紧锣密鼓的摆在我们的面前,现将搜集的有关“营改增”资料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

一、企业税负的变化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最先涉及的税负的计算方式变化,主要由过去的价内税征收改为价外税进行征收。价内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包含税费;价外税是指营业收入(发票数)/(1+税率)*税率。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材料费55%,人工成本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

建筑业过去的税负计算方式:税负=营业收入*税率(3%)/营业收入,营业税=发票收入*税率=1000万元*3%=30万元,税负=30万元/1000万元=3%。

营改增后税负计算方式:税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额 销项税=发票收入/(1+11%)*11%=1000万元/(1+11%)*11%=99.1万元 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专业分包假设也按11%进行营改增,

进项税=材料+机械+分包=900*(55%+5%)/(1+17%)*17%+900*10%/(1+11%)*11%=78.46万元+8.92万元=87.38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87.38=11.72万元

税负=应缴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额=11.72/{1000/(1+11%)}=1.3% 通过计算,建筑业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实现了国家对企业减负的经济要求,但实际情况是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很多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如材料小规模纳税人的3%进项税、机械租赁费11%,折旧费等等情况不能取得17%的进项税,造成实际税负加大。

钢结构工程公司因其特殊性有加工制作钢构件并安装等建筑业务,增值税的税率包含不同税率分别为17%和11%,如不能很好的管理并区分好各自业务,更增大了税负。

二、利润计算方式的变化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利润的计算方式也发生变化。 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营改增后利润=不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费)-相关税费

举例说明:工程毛利率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材料费55%,人工成本30%(专业分包考虑1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10%。

(1)营改增前利润=营业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营改增前利润=1000-900-(1000*3%)=70万元

(2)营改增后,因人工成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专业分包假设也按11%进行营改增。

营改增后利润=不含税营业收入-成本(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税费)-相关税费

不含税收入=1000/(1+11%)=900.9万元 材料成本=900*55%/(1+17%)=423.08万元 人工成本=900*10%/(1+11%)+900*20%=261.08万元 机械费=900*5%/(1+17%)=38.46万元 其他费用=900*10%=90万元

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87.38=11.72万元 营改增后利润=900.9-423.08-261.08-38.46-90-11.72=76.56万元 通过上述公式看以看出,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公司能取得可以认证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多少。

依采购材料为例: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为3%,采购1000元的材料,营改增前两种方式无区别,入账成本都是1000元;营改增后两种采购方式对成本的变化为:

一般纳税人17%的入账成本=1000/(1+17%)=854.7元,进项税=145.3元 小规模纳税人3%的入账成本=1000/(1+3%)=970.87元,进项税=29.13元 入账成本变化为116.17元,税负变化为116.17元,对利润的影响为232.34元。相当于采购税率3%的材料款仅需要花费753.28元,和采购税率为17%的材料1000元的成本和税负才相符。

公式={17%采购价*(1-17%)/(1+17%)}*{(1+3%)/(1-3%)} 钢结构工程公司因其历史原因,折旧费及场地租赁费都过大,而这一部分又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需要我们从每一项工程的细节入手,算好每一笔账,切实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企业效益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建筑业招投标影响

1、对招标概预算编制的影响

营改增后,预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等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或者项目分包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建安业若作为总包方,进行项目分包对外招标时,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应相应的变化。

2、对投标书编制的影响

建筑安装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在编制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而上述两种附加税又依据实际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编制的标书投标总价中若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如何编制,有待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明确

3、对施工预决算计量的影响

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建筑业施工预算要按照新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预决算计量的确定是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收取费用,最后计入工程项目的总预算。实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若包含增值税,由于在工程施工时不能对进项税额进行准确的预算,导致增值税额无法准确估计,其结果是工程预算造价不能确定。

四、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增值税的结算方式的选择 营改增后,工程款、材料款拖欠会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步。现实中,建设方验工计价后并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

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企业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工程未收回款项部分税金;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因此也得不到分包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抵扣。其结果是税款已全额扣缴,工程款却未收到,损失了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同时,也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公司可以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充分利用纳税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纳税安排,实现合理延后纳税。例如,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提供应税劳务时,若预先了解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应当及时修改合同,在不会造成工程款流失的前提下,约定以对方协商同意付款的时间作为收款日期,以确保贵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再缴纳增值税。防止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上在该日期并未收到货款)就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所属纳税期内缴纳增值税,增加资金支付压力。

2、不同税率业务分开核算的要求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营改增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号附件1《营业营改增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在现有财务核算水平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规定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以消除适用高税率的风险。

3、合同管理

(1)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由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中应注意约定由对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需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

对于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或原先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成本费用、税款缴纳会发生相应改变,贵公司存在提高议价能力的可能,在签署合同之前,有必要事先进行价格谈判方面的准备工作。

(2)劳务分包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据了解,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0%以上,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鉴于目前对劳务公司能否与建筑业是否同步实行营改增尚未明确,因此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与劳务公司明确约定。

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企业的税负。

4、“营改增”跨期合同管理 (1)现有合同的梳理

全面审阅跨越营改增实施日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识别需要修改关键条款,审阅跨期合同付款流程中的关键步骤,对税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尚在谈签的总包合同,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相关涉税条款,以保护已取得的利益;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建议及早与业主进行结算,并按现有税收政策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对于已完成的分包合同亦应尽早取得发票,避免由于税负上升造成供应方成本增加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目前公司有一些工程项目,虽已完工,但尚未结算,贵公司跟分包商之间也没有结算。对于这些已完工却没有结算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即使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也不能进行抵扣。对于贵公司而言,提供的此类施工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时缴纳营业税。

(2)部门配合及与现有客户沟通

公司应组织经营、工程管理、物资设备和财务,梳理相关合同,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客户,及早将营改增情况予以通知,说明已签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于营改增时点前后跨时点执行的合同,应告知客户可能提供不同类型的发票,需要明确得到客户的支持和理解。建议统一拟定书面函件,通知客户将发票改为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的理由。

(3)加强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

公司主要抵扣项目为地材、五金件、钢筋、混泥土、设备租赁、修理、劳务/工程分包、水电等项目,以外部供应商提供为主,由于营改增前主要缴纳营业税,对提供发票的种类没有专门的要求。营改增之后,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的法定凭证,需要供应商提供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同时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管理。

对已有的供应商统一梳理,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表复印件以备查询;对不符合条件的,以营改增时间表为限提供资质,否则不纳入供应商范围或降低采购价格。对新签合同的供应商,尤其是对大宗可抵扣项目的采购,在招标和合同谈判时都应要求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4)采购计划审批权限的明确

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可能还会影响采购计划的权限审批,因为增值税实行价税分离,营改增前可能习惯于批复含税买价,建议在公司管理流程中明确,审批权限的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款,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建筑业目前已经进入微利时代,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就是让企业强化企业经营的细节、精细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让从管理细节中要效益,淘汰落后的产能,促进企业的产业升级,“营改增”税率从价内税的3%调整到价外税的11%,管理的粗放必然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税负的增加,企业要生存,必须要从基础精细化管理方面入手,来节约每一分钱,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19篇:营改增继续教育

《最新营改增纳税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下列行业中,不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是( )。 A.陆路运输服务 B.铁路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D.房屋租赁服务 A B

C

D

答案解析:铁路运输不属于营改增征税范围。

2.北京地区某设计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为甲个人提供服装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00000元; (2)为乙个人提供创意策划服务,取得收入80000元; (3)为丙企业提供环境设计服务,取得收入60000元; (4)购买办公用电脑,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5000元,购买公司小轿车用汽油,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3000元,购买接待用礼品,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4000元,取得1份非试点地区某纳税人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价税合计28571.43元,取得1份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285.71元。 企业核算健全,所有收入为含税价款,取得的各类发票均已认证相符,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 该设计公司当期销项税额是( )。 A.34871.79 B.13584.91 C.40800 D.14400 A B

C

D

答案解析:(100000+80000+60000)÷(1+6%)×6%=13584.91(元)。 3.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其国内客运收入30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1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2万元(含税)。该企业本月税法认可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8万元。北京甲运输公司2012年11月的运输业务适用的税率为( )。 A.17% B.11% C.6% D.3%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4.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借记( )。

A.其他应收款 B.营业外收入 C.补贴收入 D.其他业务收入 A B

C

D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 “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5.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其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 )专栏。 A.销项税额 B.进项税额 C.待抵扣进项税额 D.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6.该设计公司当期进项税额是( )。 A.8000 B.11000 C.14000 D.15000 A B

C

D

答案解析:5000+28571.43×7%+14285.71×7%=8000(元)。

7.营改增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和( )两档低税率。

A.11%和3% B.11%和6% C.6%和3% D.3%和0% A B

C

D

答案解析:11%和6%是营改增政策出现后才确定的税率。 8.纳税人实施前的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是( )。 A.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17%) B.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11%)

C.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6%) D.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A B

C

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9.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应贷记( )科目。 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B.“应交税费——已交增值税” C.“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D.“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A B

C

D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10.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60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100万元。则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为( )。 A.600万元 B.520万元 C.582.52万元 D.504.85万元 A B

C

D

答案解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600÷(1+3%)=582.52(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该设计公司获得的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有( )。 A.28571.43×7% B.28571.43÷(1+3%)×7% C.14285.71×7% D.14285.71÷(1+3%)×7% A B

C

D

E

答案解析: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非试点地区的运输业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业发票,都可按价税合计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明细科目。 A.“应交增值税” B.“未交增值税” C.“待抵扣进项税额” D“期初留抵挂账税额”

A B C D E

答案解析: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 3.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B.有形动产租赁,只包括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C.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只能由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D.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A B

C

D

E

答案解析:B项错误,有形动产租赁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C项错误,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下列项目中,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B.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C.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D.增值税普通发票 A B

C

D

E

答案解析:接受运输服务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形

①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的省市有( )。 A.北京 B.天津 C.上海 D.浙江 A B

C

D

E

答案解析:

营改增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某试点地区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答案解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必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应征增值税。( )

答案解析: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不征增值税。 3.营改增的意义之一是可以减少重复征税。( )

答案解析: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

答案解析: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需全额计征税款。

5.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以差额作为计税金额。( )

答案解析: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6.北京市是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城市。( )

答案解析:上海市是第一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城市。

7.地税局原针对广告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3%),营改增试点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

答案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8.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

答案解析: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9.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答案解析: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0.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

答案解析: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试点前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如果其兼营应税服务,则不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20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1)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2)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4)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营改增财务部工作汇报
《营改增财务部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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