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汇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4:5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庆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完善机制抓落实

强化监管抓规范

——庆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庆阳市农经局 (2013年8月5日)

近年来,庆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它作为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全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委托代理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推动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规范化进程,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提高了规范化程度,遏制了村级腐败。全市在乡(镇)一级全部建立了农财管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统一了会计账簿,会计科目,账目由代理会计专人记账,村报帐员按规定于每月月底报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使会计信息更真实、更可信,有效防止了村干部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是强化了资产管理,防止了资产流失。对村上的固定资产建立了档案,乡(镇)随时掌握村级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等动态信息,经营收入所得必须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防止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绝大部分乡(镇)农财管理中心对村上的每项收入都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收入来源,发现有未登记上账的收入,及时督促存入管理中心专户。

1 三是实行了财务公开,增加了收支透明度。在实现“三资”委托代理和应用“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的乡镇,由乡(镇)通过电子显示屏等设备实行财务公开,村民可以随时查阅村级账目,增强了财务收支的透明度。村民人人都有知情权,可以对不合理或情况不明的开支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从而促进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集体“三资”管理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县、乡干部考核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之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在会议中强调集体“三资”管理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下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人大、政协多次提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提案和建议;纪检、监察、农牧、财政等部门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力贯彻上级精神。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轨道。在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下,各级农经机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抓促落实。今年,省政府办5号文件下发后,我市联系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庆政办发

2 „2013‟129号),对全市下一阶段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成为推动我市农村“三资”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健全制度建设,促进“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制度是行为的准则。从2003年开始,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庆阳市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务公开办法》等12个规章制度,规定了“村账乡管”、财务公开、台账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臵等制度,近年根据农村政策的变动不断进行修订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2011年,市政府出台了《庆阳市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将村报账员、村主任、支书、乡镇代理会计和乡镇领导干部等列为农村财务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主体,实行了以制度管人管事,构筑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推行委托代理,促进财务管理信息化

我市自2003年全面实施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以来,全市按照“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投资收益权、财务审批权”四权不变的原则,实行了以村组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四权不变、规范核算、强化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新机制。目前,全市116个乡镇,1261个行政村全部实行了委托代理,西峰区城郊村已代理到组一级。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集体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单纯的财务委托代理已不能满足村集体和农民的需求。为此,我市从2012年开始着力推进农村财务委托代

3 理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转变,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全面纳入代理范围,争取今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为更好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我们在县、乡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全市除环县外的7县(区)的33个乡镇纳入了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西峰区、庆城县的乡镇全部纳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西峰区西街办投资近30万元建立了自己的监管平台,将村民小组的财务也纳入网络监管平台监管,董志镇建立了电子触摸查询系统,村民可以通过“三资”网络监督平台实时查询村级“三资”存量和使用情况。

四、认真清产核资,夯实“三资”管理基础

从2011年开始,我市深入细致地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市上专门成立了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局、农牧局、财政局联合制订《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庆市纪委发„2011‟90号),组织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调查摸底、清理整顿、登记造册,比较全面的摸清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经营和监督情况,明晰了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经过近10个月的扎实工作,至2012年6底全市8县(区)的116个乡镇,1261个行政村,9107个村民小组全部完成了“三资”清理工作,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金31518.04万元,集体资产124273.89万元,集体资源2955.06万亩。为保存好清产核资成果,我们从落

4 实制度入手,注重“三资”清查资料的归卷整理,实行一村一卷。各乡(镇)统一设臵了《资产登记簿》和《土地台账》,分别采取以账查物、以物对账、以账对账的办法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并以村为单位设立“四账两簿”(“四账”是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两簿”是《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进行管理,从而达到了“五清”(即:“三资”总量清、资产状况清、使用情况清、管理责任清、经营收益清),为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强化审计监督,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市逐年加大对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大部分县(区)建立了农村审计人员管理、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回访等制度,初步形成了“审计人员专业化、审计工作经常化、审计程序规范化、审计结果公开化、审计整改多元化”的审计格局和农村审计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做好审计安排,我们坚持做到村级财务审计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市监察局、农牧局连续两年下发《关于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强化审计效果,我们采取乡镇全面审计、县区重点审计、市级抽查审计的方式,强化对审计的监督检查;为提高审计水平,2012年我们举办全市审计人员培训班,邀请省经管总站雷站长讲授集体财务审计知识。2012年,市、县(区)抽调审计人员分成8个审计组开展交叉审计,共抽查审计32个行政村,审计资金5376.34万元,

5 查出不合理支出24.2万元。2013年上半年,全市农经机构审计行政村149个,审计金额6437.84万元,纠正违规行为12起,违纪资金169.7万元,处理违纪违规案件3件,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坚持分级培训,提高农村会计素质

为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各级农经机构不断加大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市、县(区)几乎每年都举办农村财务人员培训班,向参训人员讲解财会、财经法规及农村财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近年累计培训乡镇代理会计、农村审计师、村报账员等3190人次。今年上半年,我们重点对农村审计师资格进行了清理核查,申请省经管总站注销了已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审计师资格证,准备下半年在全市举办审计师资格培训班,为全市培养一批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师。我们还通过选派干部参加农业部、省农牧厅、省经管总站组织的各类“三资”管理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农经业务骨干,通过层层培训提高了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了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的干部队伍。

虽然我市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省上的要求还有差距,我们将以这次现场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市州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逐步理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体制。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精神,

6 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托乡镇农经站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实现县、乡两级对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初步理顺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体制。

二是全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在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依托全市乡镇农经机构建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下,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

三是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步伐。制定网络监管建设计划,落实建设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5年内全部进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实时查询、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功能,创新网络公开和即时答疑、远程指导监督、网络审计、网络管理等方法,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

四是强化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力度。争取在各县(区)成立县级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加强审计培训,改进审计方式,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重点围绕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开展经常化财务审计,特别强化对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

7 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热点问题的专项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审计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监督职能。

五是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围绕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等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为重点,在坚持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下,积极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改革模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推荐第2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沙湾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沙湾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流程图

沙湾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流程图

沙湾县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

管理流程图

沙湾县村级集体资产审计过程流程图

推荐第3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总结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我镇纪委与镇“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辖区行政村,就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专题调研,查找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镇现有行政村X个,从2008年开始,镇农经站先后对各行政村实行了财务委托代理。2009年根据省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要求,XX镇于4月份以镇农经站为依托设立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原有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五统一”要求和“五权不变”的原则,对所辖49个行政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面实行了规范化代理服务模式。

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效

(一)摸基数,澄底子

在上级业务部门未统一安排的情况下,及早动手,积极主动设计了各行政村固定资产报表、耕地面积(包括荒山、鱼塘、林地、坡地等)面积情况表、承包合同及有关事项登记表和组级财务状况调查表等表格,并圆满完成了各类表格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镇村财务工作,严密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顺利完成了农村集体“三资”的排查工作,初步澄清了各村集体“三资”的底数,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更加明晰。

(二)建制度,抓规范

为切实加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三资”代理中心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借鉴兄弟镇办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XX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和《XX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三资”中心工作职责、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开支审批限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报账程序、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三资”档案管理都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使XX镇“三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下一步“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基础,促提高

一是利用各村报账间隙,积极完善各村财务资料,补充完善了部分行政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目的建账、记账工作,同时对这些行政村08年的相关明细项目也做了调整和补充登记;二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了镇财政向村级拨款资金(或物质)电子台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电子台账,加强了对各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管力度;三是配合市委党校培训农村干部计划,组织各村报账员及时参加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设账户,严资金

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组织指导38个行政村(原来已有11个行政村已经开设了银行支票户)开立了银行支票账户,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各行政村资金帐户,同时结合《XX镇XXX行政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制度》,强化了对村级资金的管理。

三、存在问题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作为一项新型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而各镇办缺少相互交流的平台,难以在工作中取长补短;

(二)在统一收据管理方面,农经收据不再印发,财政统一收据不允许使用,造成了农村收入无“收据”可用的尴尬局面,也弱化了收入管理,为部分收入不入账埋下了隐患;

(三)村级支出单据不规范,白条较多,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资力度的加大,农村建设项目较多,资金支出额度大,但使用的支出单据大多都不规范,而镇“三资”管理中心又缺乏必要的约束手段;

(四)“三资”中心工作人员、村级报账员以及农村基层负责人的素质与“三资”管理工作的要求有不小的差距;

(五)个别村级债权、债务、资产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难以清理规范

六)村组级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租赁事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还较为普遍。

四、工作建议

(一)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镇级“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实行统一的“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建立对村组干部及报账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报账工作规范;

(四)切实保证“三资”中心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努力提高“三资”中心工作人员及村组级报账员的业务技能;

(五)以税务部门为主体,加大对使用违规票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六)加强对农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培养镇村两级招投标工作专业人才;

(七)要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硬性规定,防止个别村以各种理由不设立村委监督委员会,同时,研究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方式、工作职责、违规处理等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而明确的规定。XX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推荐第4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一、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

(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

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是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五、“三资”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及时规范,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资金申请审批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监管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管。

六、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

依托乡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乡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七、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乡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帐,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帐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

(五)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六)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自主研发,适合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 具体体现在:通过网络的形式,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采用信息技术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通过借由平台的力量,改善农村信息滞后、发展缓慢的现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

⑴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村账委托代理”,严格收入支出审核把 关,随时掌握全乡或各村的代管资金数额。

⑵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主要建立了资产台帐,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⑶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主要实现了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⑷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电脑录入,动态管理,通过台帐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合同金额,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等,统一招投标管理,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源使用合理。

推荐第5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 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 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

员,认真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其代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召开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对“三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督促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方案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开展村集体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审批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级配合实施村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 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 第十二条 镇(街道)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代理村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管。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村集体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年度预算的执行。

3.加强代管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资金“代管专户”,村集体所有资金纳入“代管专户”集中代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村集体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

4.加强现金收付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加强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账册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准确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村级财务报告,准确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主要包括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居民点建设、阵地建设、一事一议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负责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参与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参与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级开支并签字盖章,接受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财务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4.向村委会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等。

第十五条 村报账会计的上作职责

1.负责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预算方案的执行; 2.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及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所有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审核。

3.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与核销,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和进行资金收支结算,按时与代理中心资金管理会计核对资金余额。

4.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及上交。

5.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村级财务公开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使刖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地反映村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具备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村办企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禁将村集体收入转入企业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中心按核算单位统一设置“四账三簿”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村报账会计应建立相应的辅助账簿(主要包括内部往来、应收应付及借款、资产资源台账等);代理记账会计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账簿、凭证、票据和零星支出单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月结季报”制度,村报账会

计要在规定时间内(每月30日前)办理好报账、结账有关手续,确保收入条据不跨月,支出条据不跨年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代理中心专职人员进行复审的监管流程,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退回,不予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中心记账会计有权拒收: 1.不属于村集体年度预算支出范围或没有按程序中报的; 2.原始凭证无经办人、事由或用途不详、无村主任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的;

3.使用不规范原始票据的; 4.支出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 5.非生产性开支超过年初预算计划的;

6.项目建设工程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施工合同、无工程决算、无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代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每年2月底前上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中心将作为当年预算执行的依据。

收支预算的调整必须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由代理中心负责调整及备案。

财务决算根据代理中心每年年终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

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缴镇(街道)代理中心专用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收支、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应付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及其他符合政策的支出。

1.严控村干部职数及工资发放标准。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当地组织部门认定的在职人数为准,工资发放标准以当地政府每年确定的村干部报酬方案为准;其他人员(包括通信员、村务监督员等)的工资报酬采取务工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2.严格差旅费管理。对因公出差的(不含市、区中心城区),其差旅费补助标准一律参照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小超过320元;城市间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凭据报销、汽车凭据报销;外出学习培训凭文件通知、镇(街道)审批意见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3.严控交通及通讯费补助标准。对村干部日常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主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1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50元。

4.严控生活招待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村集体一律实行“零招待”制度,不得用公款列支生活招待费用。

5.严格其他支出管理。村集体不得用公款为村干部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租

车;不得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严控报刊征订限额标准。村集体报刊征订费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人平1元的限额标准,报刊征订必须以党报党刊优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原始凭证“签审”制度。村集体所有开支原始凭证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有经手人备注的事由说明、证明人、村主任“一支笔”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代理中心专人审核后方可入账,非正规发票、凭证要素不全的“白条”等一律不予入账;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零星支出单》,开票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银行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及审计报告等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道)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必须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会计申报,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代理中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拿出投资入股或购买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由代理中心资金会计负责集中代管,分村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

和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时,由村委会拟定书面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代理中心负责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预算执行力度。村集体所有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必须实行事前申报、先批后付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次性0.5万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防村集体新增债务。村集体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垫付各种代收费用,严禁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村务支出,严禁未经允许擅自举债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每年度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水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登记台账;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等公益性资产(如村组道路、桥梁、水利渠道等),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待,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清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及兴办项目工程建设一律按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

单件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O.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处置出售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经营或处置出售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资产承包、租赁及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代理中心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资产价值在O.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在村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有权依法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维护其承包经营权,保持其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具体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标的的确定应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上(含O.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招投标上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据。

第四十七条 代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及核销工作,并规范建立票据领缴登记台账;村报

账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保管,同时实行限量供应、以旧换新、以票控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票据发放时,代理中心专管人员必须在第二联“收据联”加盖代理中心票据专用章,村集体使用时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

第四十九条 村报账会计开据收入发票时必须连号,严禁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三联齐全上缴核销;对发现缺号、跳号发票要及时上缴核销,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十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只限于村集体使用,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任何村或个人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八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火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 公开”议事制度。涉及下列事项的,严格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

l.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出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村集体的投资和项目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村集体债权债务、应收款项及呆死账的核销处理; 6.用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和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加强村级会计人员管理。村报账会计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能,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其任职资格应 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

要求;村报账会计应相对保持稳定,其人员的更换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并由代理中心审核其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三资”监管核查制度。全面推行“季度巡 查、半年评议、全年公示”的“三资”核查工作制度,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代理中心负责每季度向村提供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驻村财政专管员负责存村固定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公示;涉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补贴发放、承包金的收缴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三资”台账、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报表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存根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建档;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方案、合同书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电子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等的备份存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村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的,必须经村主任、代理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同意,并进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和交还时间。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代理中心现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 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依托镇(街道)纪委、管理监督委员会,采取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认真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经营情况的管理,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镇(街道)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随时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集体、农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代理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村集体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及以上纪委、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隐瞒及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于段套取、骗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

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民主理财职责,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三资”的。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l口起实施。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

有关说明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六十五条,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档案管理三个章节,新增了十三条内容。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主要是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使广大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创新、有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件明确规定了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工作职责。二是文件明确规定了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赋予了管理权;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机构,赋予了审批权。三是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成立了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四是文件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五是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都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处置。六是明确规定了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公开的办法,可以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扩大监督的范围。七是明确规定了对违规者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责任。

推荐第6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 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省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计生支出、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出纳员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出纳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理财小组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理财小组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集体投资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电水利设施、村级道路、教育(学校)、文化、村办公企业等资产。

2、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3、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4、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帐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和村理财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负责管理。

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四、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5、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6、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7、村出纳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验交流

今年以来,针对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处置不规范、运行不透明以及监管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我们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创新,积极打造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五式”管理法,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实现了农

村集体“三资”从权责不清、粗放式管理向权责明确、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坚持统一管理,推行委托式代理服务

一是建立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乡镇(办事处)农经部门为基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的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每4个村1个代理服务人员的标准配备,并不得少于3人。二是全面开展清产核资。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牵头,组建清查小组,对各村“三资”进行兜底式清理审计,做到账清、财清、物清和债权债务清。清理过程中,主动邀请村民监督组织和村民代表参与。清理结束后,对“三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村民进行公示。三是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变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按照“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的管理模式,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即:统一制定“三资”管理制度;统一设置账户,加强预决算管理;统一公开招投标;统一公开“三资”管理、收益等情况。目前,全市共建成“三资”代理服务中心11个,覆盖率达100%,代管村集体资金4200多万元,集体资产近3.5亿元,集体资源15万多亩。

二、规范议事程序,实行流程式民主决策

一是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五议三公开”工作法。对全村群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全村绝大多数村民利益等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决策,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议,经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最终决议,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参议。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执行中,坚持做到决议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开展村务决策听证。对土地征用补偿、优抚政策落实等涉及部分村民利益问题,采取村务决策听证模式,听证会参会人员在固定代表的基础上,吸收临时代表参加,临时代表以涉及利益的农户代表为主,并按照按照“征集议题→确定听证代表→召开听证会→提交村民代表(农户代表)会议审议→组织实施→公开结果”的步骤操作,规范听证程序,确保听证效果。三是严格规范管理流程。对村级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一律按“资金使用申请→村负责人审批→民主理财小组审查→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批→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等流程操作。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按照“租赁申请→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招投标→签订合同→收入入账”等流程规范操作。村级大额资金支出、大型资产处置、资源租赁、承包转让等重大事项,还必须履行事前申报程序,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复后,经民主决策,方可实施。

三、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网络式监督管理

投入专项资金,开发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科学设定系统功能,赋予市、镇、村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相应的查询、管理、操作权限,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实时、动态监管,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健康运行。一是财会管理功能。系统具有符合规定的财会科目内容,适合农村会计记账要求,可生成相应的会计凭证,做到了资金分类统计、电子账目月结、多级汇总分析。在资金管理方面,通过设置账务管理、原始票据扫描、大额资金支出审核,以及账目、票据和凭证互相联查等功能,加强对村集体账务和资金流动的监管,并以图表方式对村集体经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村级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依据;资产、资源管理方面,按照“有数据、有照片、有平面图、有合同、有权证”的“五有”要求,在系统中建立集体资产、资源数据库,以卡片形式对每一宗资产的名称、使用状态、面积、原值、净值等信息记录在案,从而实现对资产从申请到租赁、维修、报废等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同时,针对一些村资产、资源处置随意的情况,系统通过固化租赁申请、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程序,明确镇、村审批权限,保证集体资产、资源规范处置。二是业务提醒功能。针对农村集体“三资”运行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行为,系统设置了费用支出异常预警、重大债权债务预警、合同到期预警等11项预警内容,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实时向市、乡(镇)纪检、农经部门发送预警信息,市、乡(镇)纪检、农经部门通过向相关人员发送电子督办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及时办理。三是信息查询功能。开辟了“村情综览”模块,对村级政务、村级财务、资产资源、村级党务、工作动态、百姓事务等8方面内容进行网上公开。同时,积极推进“三资”管理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建设。结合乡镇实

际,在镇、村设立电子触摸屏,将“村情综览”模块公开的内容链接到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在镇、村随时查询、监督“三资”管理情况,保障广大村民对“三资”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四是全程监管功能。农村“三资”账目实行等级审核修改制度,数据录入管理系统后须经逐级审核,才能按规定做相关数据修改。同时,形成了乡镇纪委、农经站,农村纪检监察工

作室,市纪委、市委农工办三级监管模式,做到了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管。

四、前移监督关口,实施预警式风险防范

一是多方收集预警线索。通过信访举报、查办案件、财务审计、专项清理,以及网络监管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在“三资”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健全完善预警制度。建立询问提醒制度,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三资”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社会舆论和群众意见等,通过谈话或函询,了解情况,进行提醒;建立警示诫勉制度,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三资”管理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警示诫勉,及时进行纠偏,终止其错误行为;建立责令纠错制度,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通过责令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三是切实规范预警程序。对需要实施询问提醒的对象,由乡镇(办事处)纪(工)委确定;需要警示诫勉的,由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或纪(工)委主要负责人确定;需要实施责令纠错处理的,由乡镇(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预警对象对预警工作涉及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说明,限期进行整改。实施预警谈话,事前向预警对象发出书面通知,谈话中做好记录,并经预警对象本人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目前,乡镇纪委共发出预警谈话通知书16份,12人受到询问提醒,3人警示诫勉,1人被责令纠错。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格分层式责任追究

制定《仪征市乡(镇)村干部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对行政村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追究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乡镇(办事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对“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通过打造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五式”管理法,我市“三资”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管理效益进一步提升,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一是确保了“三资”保值增值,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五式”管理法,解决了“帐目不清、产权不明、管理混乱、随意处置、铺张浪费、挤占挪用”等“三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总量清、资产价值清、资源分布清、管理运行清、使用处置清的目标,确保了“三资”的保值增值。如,我市陈集镇丁桥村在处置140亩集体废地时,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以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对外租赁,后来通过公开招投标年租金劲升到10万元,实现了村集体资产的增值。二是推行了民主决策,促进了基层民主管理。在“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方面,通过推行“五议三公开”工作法,促进了“三资”管理从“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从“干部定事”向“群众定事、干部干事”的转变,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我市真州镇五一村在盘活村企业工作中,主动邀请村民代表和普通党员参与讨论。通过民主决策,提高了工作透明度,使村企业年上缴收入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275万元,村集体年收入净增75万元。三是推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创新“三资”管理方式和手段,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五式”管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将事后出问题再处理,变为事前抓防范、事中抓规范,使教育、制度、监督融为一体,从源头上遏制了基层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今年以来,我市涉农信访案件仅有3件,比去年同期下降75%。

推荐第8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报告

楼德镇农村“三资”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农村“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近年来,我们按照市委“双代管”要求,立足经管职能,以“三资”管理为抓手,抓源头、治根本,深入开展“强基工程”,抓住了经管工作的主要矛盾,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一、农村“三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农村“三资”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农村土地资源。截止2011年12月底,全镇村集体资金总额达471万元,固定资产总额达446万元,农村集体土地7.42万亩,其中耕地6.59万亩,林地0.35万亩。农村“三资”管理模式主要以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为主,目前全镇36个村都已经实现委托代理。为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创新机制,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制度上堵塞漏洞,2004年,我镇出台了《关于推行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楼发[2004]3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楼发[2004]32号),在农村财务“双代管”和会计制度“四制改革”的基础上,全镇36个村全面推行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为规范完善代理中心运行机制。2007年我镇下发了《关于实行楼德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章统一管理的通知》。并且实行票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制度,规范了村级财务票据管理,更加便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推进了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进程。

(二)拓宽范围,全面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2009年农业部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下发以来,我镇在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账目管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力度,探索改革监管手段,进一步拓展监管内容,将由单纯的资金和账目管理向资产资源监管转变。

1、构建监管服务平台。2010年9月份开始,我镇在原来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上基础上扩展 “三资”管理服务职能,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调配充实人员,加强办公场所和设施建设,统一安装了“农友三资综合信息管理软件”,农村建账、凭证输入、记账、生成报表和资产、资源台帐、财务公开、财务监控、审核等财务管理流程均可自动实现,规范了我镇农村财务核算,提高了农村“三资”管理水平。随着三资监管的逐步推进,村级开通查询站点后,村级也可通过该系统,对所录入的村级财务数据随时随地查询,使得农村财务更加公开。目前,全镇所有村核算单位财务数据均已进入新系统进行财务核算。

2、摸清底数。2012年3月份,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意见》(楼政发„2012‟19号),各村按照要求,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组,及时进行“三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村级家底,理顺了债务关系,及时挂账、核销往年陈账呆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输入微机管理。目前,全镇一半以上村已顺利完成 “三资”清理登记工作。如东王庄从2012年3月20日至3月27日,集中对各村村集体“三资”进行清理登记、物资核对和丈量核实,并逐村签订协议移交委托。全镇共清理资金

万元,无长、短款现象,清理债权1241.1万元,清理债务

万元,清理存货

万元,清理长期投资 万元,清理固定资产 万元,核实集体资源

处,计 亩,清理经济合同

份,基本摸清了农村“三资”的所有家底。

3、加强对村报账员的管理和培训。

2007年我镇下发了《楼德镇村级报账员管理规定》(„2007‟18号)明确了报账员职责、聘任、工资待遇、监督处罚及奖励,统分地调动了报账员的积极性。同时,我们在积极参加市农经办的培训基础上,每月的十五日,还有重点地进行一些案件介绍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投入不足。一是领导认识不足。个别乡镇、村对“三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识不清。二是代理中心力量配备不足。代理中心人员少、队伍不稳定、专业不对口、素质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有效发挥工作指导及监督职能。三是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大部分乡镇电脑及打印机严重老化,配臵过低,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有的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一是个别乡镇执行资金代管制度不严,资金由村干部保管, 坐收坐支,长期不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村财务变成了家财政。二是账务处理不及时,账务处理脱节,有账实不符、“账外账”的现象。三是账簿设臵不齐全,未按规定设账,或总账与明细账不符。四是村级大额支出审批程序不到位,财务开支随意性较大。五是原始凭证不规范,白条收支现象严重;六是会计档案管理混乱,未及时分类、归档保存。

3、农村财务监督乏力。一是民主理财监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从调查情况看,部分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存在干部指定替代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现象,甚至有的理财章在支部书记或村财务人员手中,民主理财形同虚设。二是乡镇代理中心监管乏力。三是农经部门审计监管职能弱化。特别是在处理农村财务审计结果执行上,缺乏强制手段,造成农村财务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4、村级财务公开落实不到位。公开不及时,表面事项公开多,深层次问题公开少,公开的内容不全、不真实,导致群众不清楚、不明白、有意见,引发上访。

5、农村财务人员队伍素质偏低。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充实代理中心人员,加强硬件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快完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点,并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的发展轨道。

(二)严格落实“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管理。要抓重点,把好收入关,把资金代理好,杜绝村级“账外账”;把好支出关,严控村级乱开支。对收入不报账,乱开乱支的除了要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别对村主要干部经手现金的,要进行专项治理,从严处罚。

(三)提高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水平,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四)加大培训和管理力度,不断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五)创新机制,强化“三资”管理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由经管办牵头,联合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违反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擅自处臵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推荐第9篇:某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汇报

xx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重要的一方面。为积极落实上级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维护农民权益,发展农村经济,我镇开展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工作。在镇委、镇府的领导和镇纪委的组织下,历经半年多,我镇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环节,强化“三资”管理,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三资”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全镇农村基本情况。

我镇有XX村(居)委会,XX个村小组,总户数XX户,总人口XX人,其中农业人口XX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XX个,其中经济联合社XX个,经济合作社XX个。

二、“三资”规范管理的情况。

在这次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中,全镇所有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按要求都纳入到规范管理的范围内。我们清理和规范了农村财务,对农村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核实各村、组资金、资产、资源。

三、上一阶段“三资”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

一是思想发动:在2011年8月,我们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我镇的实施方案,于9月初,我镇组织相关镇机关干部、村(居)“两委”干部、合作社长等XX多人的动员大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是调查摸底:组织各村文书等干部,对村、组集体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现有土地、山林、鱼塘、咸围等资源和承包合同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并将登记后的数据录入到“三资”管理信息平台。我镇已有XX个经济联合社,XX个经济合作社上交调查摸底数据。同时,我们及时将合同的详细信息录入“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目前,

已将所上交的所有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的XX份合同录入“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其中村级XX份,组级XX份。

三是建章立制:我们认真调查研究,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参照其他镇的相关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完善和规范了适合我镇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我们制定了《xx镇农村集体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xx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xx镇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而且我镇摘录相关制度上墙。我们还将相关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小册子,印制了XX本,发放到镇机关干部、职工、村“两委”干部、合作社长等相关人员的手上,人手一本,在全镇形成了人人学习规章制度,讲规章制度,熟悉规章制度,掌握规章制度,落实规章制度,执行规章制度,坚持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四是验收总结:由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按照“有领导机制、有责任机制、有约束机制、有管理机制、有考核机制”的“五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在验收中我们严格按照“xx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量化考核表”进行验收。验收中,我们主要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村务财务公开这六个方面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我镇各村都通过了镇的验收,落实情况都比较好。验收总结后,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转入常态运作。

四、现阶段“三资”管理的具体做法。

为贯彻落实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深入调研、制定可行方案,向前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

(一)、领导重视,亲自抓。

在市召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后,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镇委书记XX同志亲自部署,及时召开了以分管农业、纪委和组织的领导为召集人的农村“三资”规范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责,由镇分管农业的领导及镇纪委的领导负责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镇委明确部署有关单位积极行动,分管农业的副镇长XX同志多次召开相关部门会议,镇纪委书记XX同志根据上级有关指导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全年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明确了要求、目的、任务,全镇形成了敢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文件。

按照我市《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的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方案,建立了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农村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重点围绕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工作。配套制定出台了《关于成立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调整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成立xx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通知》、《xx镇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硬、软件的投入。

镇委镇政府在经费紧张、镇办公场所紧缺的情况下,多想办法,腾出原有财政所、经济办办公楼用于中心建设,面积XX平方米,投入建设中心费用约XX万元,其中办公室装修费用约XX万元,办公设备XX万元,宣传专栏广告XX万元,LED显示屏等,建成了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完善、设备齐全的“三资”管理办公综合楼。

(四)、加强“三资”监管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今年五月我镇对XX个村(居)委会干部和各村小组长XX人全部进行了一次教育培训。以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资产、资源交易流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小型工程招、投标等业务工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农村基层干部人人学法、懂法、依法管理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我镇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XX个村(居)委会XX个村小组高度统一思想,齐抓共管,继续完善“三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的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农村基层消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

展,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权益和农民合法利益。

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工作,我镇的“三资”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是“三资”情况更加明晰。根据“三资”规范管理台账、报表统计,目前我镇共有库存现金XX万元,其中村级XX万,组级XX万元,银行存款共XX万元,其中村级XX万元,组级XX万元;固定资产XX万元,其中村级XX万元,组级XX万元;资源共XX万亩,其中耕地XX亩,鱼塘XX亩,水库XX亩,山坡地XX亩,山(林)地XX万亩,咸围XX亩。这样摸清了家底,明晰了产权,明确了资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

二是“三资”管理更加规范。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等财务行为有章可循。集体资产“跑”、“冒”、“滴”、“漏”和闲置现象明显减少,保值增值和良性积累机制逐步建立。

三是农村经济发展更加健康。通过公开招租、发包、入股等形式,增加了集体和村民的经济收入。

四是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由于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了三资管理,有效杜绝了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现象的发生,村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和涉及农村三资管理的信访举报案件也在逐步减少,干群关系更加密切。

五对XX联社山地XX亩通过“三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每年XX万年,每隔五年增X%,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队伍素质还不高。由于每三年村委会就换届选举。新选上的村、组干部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业务水平,执行力水平等往往都有限,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在交接管理中,容易造成一些资料的丢失或者遗漏,为“三资”规范管理的持续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有些制度落实不是很到位。尽管我们制定了种种制度,但是村、组在执行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偏差。例如一些承包合同,村、组自己单独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根本不见证、鉴证,而且也不上交给镇

府备份。这样,很容易引发纠纷,引起村民上访。

(三)财务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建设项目管理上,有些工程开支没有发票,只有收款收据。

七、今后整改的方向

根据上述自查时发现的问题,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今后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健全登记制度,解决“家底不清”的问题。以村为单位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台帐,同时要注重变更登记工作。

2、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解决“一言堂”的问题。凡涉及集体“三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做出决定。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解决“不合法”的问题。集体资产、资源发生转移变更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科学评估,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价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招标处置。同时,相关监督部门要积极介入,确保交易过程和交易合同合法合规。

4、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解决“不合规”的问题。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财务预决算、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制度要落实到位,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应当分类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能打乱界限,不能归并、平调。要加大审计监督,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5、继续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集体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建设,推动镇、村使用国家财政、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和一定规模的物业出租

等,实行挂牌招标交易和市场化运作。

xx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月九日

推荐第10篇:区创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工作汇报

今年初,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大力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创建工作。一年来,我区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规范管理,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将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区农村“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12个镇(街道、区),388个行政村。2008年9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开展以来,各镇相继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综合招投标中心,388个村都与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截止今年11月底,全区共委托代理集体资金16451.02万元,资产44938万元,资源157.96万亩;已成功开展了329起招投标工作,签订合同329份,累计为村组增收节支1116.43万元。

二、创建工作主要措施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部署下,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全区上下统一思想、扎实行动,全面推动各项创建工作有序开展。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明确”:

(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我们成立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为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和12个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建立每月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各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创建工作专班,镇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查,针对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切实开展整改,确保了“三资”示XX县创建工作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内容,细化措施

对照三资示XX县创建工作标准,我们明确了创建的具体内容,做到了“五个到位”。

1、完善了“三资”管理制度。对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各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对有关制度进行了充实,不规范的进行了修订。全区统一了十八项“三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管理制度都做到了统一上墙公示。

2、健全了“三资”监管机制。通过健全民主理财小组各项规章,坚持每月一理财,并要有理财活动内容和记录,使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实现全覆盖,强化了民主理财监督机制。通过规范财务公开内容,规定公开的期限,加强财务公开的督办检查,强化了财务公开监督。通过对村干部对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开展专项审计,对“三资”管理中违纪问题,对挤占、挪用、克扣集体资金,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问题进行的查处,建立了定期审计制度,强化了审计监督。通过强化三种监督机制,有效遏制了村干部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3、夯实了“三资”管理基础。为完善三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各个方面都实现了全覆盖。从代理服务对象上看,不仅覆盖到所有的村,而且覆盖到所有的组;从代理服务内容上,覆盖到所有的村组资金、资产、资源;从代理服务程序上,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服务。

4、规范了“三资”管理档案。为加强三资管理这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对发生的各类“三资”管理资料(照片、录像、电子文档):出台的文件、管理制度、招标文书、承包合同、会计资料等进行了规范整理归档,建立了档案收集、借阅、利用、保管等相关制度,实现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5、实现了 “三资”网络监管。目前我区各镇“三资”中心都统一使用了全省要求的三资管理软件,“三资”监管平台基础数据录入全面,实现了区、镇联网,做到了同步监管。

6、健全了“三资”管理队伍。按照三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我们每10个村至少配备了一名代理会计,并做到会计、出纳分设,确保了“三资”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在经费保障上,每代理10个村拨付1万元工作经费,确保了工常的工作开展。

(三)明确目标,典型带动

创建工作目标就是全区12个镇农村集体“三资”中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单位,一个镇工作不得力,出现问题,全区创建工作就不达标。同时我们还确定了程河、伙牌、双沟、张湾、黄集等5个镇“三资”管理中心为创建示范单位,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四)明确责任,强化督办

区纪委、区经管办对创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工作开展了多次专项督察,印发专门通报两期,整改问题60余条,对指导不力、工作不实、不按程序开展的相关单位和镇进行了问责。同时,将创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工作纳入各镇2012年度经管工作目标考核,创建工作不力的镇不得评先表模,不得提拔调动。

三、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提升了农村“三资”监管能力

通过创建工作的开展,从机制上建立了一套规范农村“三资”运作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充分做到了“权有所限、钱有人管、事有人监”。一方面加强了农村“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了农村 “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帮助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规范了涉及农村“三资”管理有关会议决定、招投标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设立了资产、资源动态式管理台账,提升了农村“三资”管理水平,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二)增加了“三资”监管透明度。通过建立“三资”管理台帐,明晰了集体“三资”产权,明确了“三资”主体和范围,对三资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公示、公开将村级干部的权力置于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增强了“三资”管理和处置的透明度。

(三)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推行农村“三资”管理后,财权和事权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督管理,使村集体的各项收支置于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中。既有效地遏制了违规违纪现象,又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还约束了村集体非正常性的开支,减少了铺张浪费、贪污腐败以及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现象。把干部的行为完全置于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使基层干部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愿腐败,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四)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为确保村级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提供了保障。实行农村三资管理有效地解决了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局面,村只设报帐员,既解决了农村财务人员奇缺,又减轻了农民负担。通过“三资” 管理运作模式,达到了“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要求,避免了矛盾纠纷,群众集体上访明显减少,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和谐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下一步工作

当前,我区创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三资账户没有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少数村组资产资源处置没有实行招投标。为扎实深入推进创建工作,针对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多措并举,以推动我区三资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XX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区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农村“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部署;加强监督、指导、管理;镇党委政府要把抓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村民要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对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民主监督,保障村民的利益,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区财政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实现区、镇网上数据传输,网上审计和网上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制度化监管。一是制定监管规程。本着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原则,出台一些相应的监管规程、流程,规范指导区、镇两级建立监察制度。二是强化民主理财。组织农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常培训,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持证上岗制度,指导各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财务公开检查。三是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村级实施“三年一轮审工程”,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农村财务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开,形成“在监督下公开,在公开中监督”;在指导下规范公开,在公开中加强指导”的良性态势,通过监督、指导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各项事务规范公开、及时公开、正常公开、重点公开。

第11篇:乡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乡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乡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为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干部产生违纪违法的主要诱因。加强对农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是认真贯彻《××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

一是做好基础工作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镇党委、政府多次就集体资产监管问题在两委会上进行研究。年底,我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针对镇村集体资产现状,成立了镇集体资产监督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统一协调,由纪委书

记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年初,我镇成立了以纪委为主体的镇集体资产监管办公室,配备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的工作。各村也相应成立了监管小组。同时配备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各项制度上墙,工作职责明确,镇集体资产监管工作正式开始运作。为了提高干部群众对加强和规范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认识,我镇多次在村干部会议、镇干部会上强调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广泛宣传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监管办公室也多次对村级监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依法依规管理集体资产的水平。

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我镇用两年的时间,按县纪委的统一部署,在全镇开展了“四项清理”工作,期间填报各类报表26种,总结材料8份,典型材料5份,整编资料5册4卷。清资产是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

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监管办组织人员对村所有资金项目进行清理清查,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计量、盘点、核实、登记,全面澄清村资金、资产、资源底子。全面清理账户、债权债务、收费票据、固定资产及公有财产,并进行分类造册登记。规范账务账目,建立一套“三资”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资源登记簿。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了盘点后,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惠农资金清查登记表》、《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较为全面详细核实帐内帐外资产及其实有价值。对资源性资产特别是林业资源,按林改面积为基数,按照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类登记,并备份合同向监管中心备案,对一些面积,数量有疑义的资源、产权,进行实地丈量、核

实、界定。

实事求是,合理处置

摸清家底后,监管办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审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实有和虚有进行界定,由“中心”指导村做出财务调帐和销帐,两年共盘点处置195万元的不实资产。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处理意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予以公示,无异议之后,填写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行资产处置,处置结果张榜公布,并将处置结果报镇监管办备案,会计服务中心调帐、销帐。

明晰台帐,管好资产

通过对村级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合理处置,各类经济合同的清查、补签后,镇集体资产监管办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呈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及时做出

帐务调整,根据资产资源盘点核实处理后的实际情况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经济合同台帐,详细登记每项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各种台帐一式两份,村级存档一份,监管办存档一份,切实做到帐目清、底子明。在此基础上,我镇对所有村级经济合同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特别是对口头合同重新履行了文本手续,并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帐。通过清理,进一步规范各类经济合同350份,标的额50多万元,真正做到村级资金来源清楚,依据清晰。

精心组织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认真执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通知》,抽调财经所骨干组成审计小组,对各行政村的“三资”管理状况进行了审计,清理审计资产总额达到1000多万元,锁定村级债务193万元,审计中查出违

规违纪资金550笔,25万元。根据审计结果,对个别村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审计,农民因农村财务问题引发的上访问题比审计前下降了55%。

二是规范运作

1.精心布置,成立机构,取消帐户,统一报帐

成立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人员从财经所抽调责任心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集中开户统管二十六个帐户。经镇村两级研究,中心与各村签订“村帐托管委托书”、“村帐托管协议”、”村级帐户托管协议”。取消了各村原有帐户,由核算中心开设统一的银行帐户,取消各村出纳岗位,设立报帐员,在单位负责

人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

2.落实制度,责任到人,加强管理,收支平衡

根据核算中心的工程程序,及人员的相关职责制订了上墙《会计核算中心核算流程图》、《中心会计岗位责任制》、《中心资金出纳岗位责任制》、《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工作,工作到人,责任到人。各村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解入中心帐户,不得挪用、坐支。小额支出由报帐员按报销程序以备用金直接支付,再由报帐员到中心报帐,经中心会计审核后由中心出纳付款。各村的大项支出,经单位申请,领导审批后采取转帐的形式或由报帐员向中心预借一定的款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结帐。一是支出入账严格把关。“中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五不入账”:即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

资金开支不入账。“中心”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入账。二是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农村集体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中心”。监管办深入村组核查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入账。“中心”要加强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四是定期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行政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权到“中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中心“不得拒绝。五是动态监管,定期核查“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

实行动态监督,定期核查。每年应至少对所代理的行政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一、健全组织,宣传发动,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干群基础过去由于实行分散财务管理,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造成一些村组财务、资产、资源管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不断发生,影响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制约全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党委、政府把此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视为巩固税费改革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践行“三个代表”思想的重大举措,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

二、深入调查,集思广益,制定切实可行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在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前,我们从全镇抽出40多名群众代表,和财政所全体工作人员利用两天时间,

结合我镇各村实际情况,借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试点乡镇经验,制定出《××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三资”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及职责。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六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

2、调查摸底;

3、集中整改;

4、规范管理;

5、总结经验;

6、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制定为我镇开展农村“三资”委托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顺利推进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我们依托财政所,成立了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政所长兼任服务中心主任。按照现代化办公要求,投资2万多元对办公场地进行重新装修;办公室进行了粉刷,并配齐了电脑、打印机、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建成设备齐全、服务优良、电算化程度高的委托代理务中心办公场所。

为顺利完成“三资”清理工作,我们主要抓好了四个环节:

1、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制定摸底方案;

2、成立财务审计小组,按照“纪委监督、三资办牵头、‘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村级清产核资工作;

4、落实专人负责,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立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员,负责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四、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弥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漏洞

各村“三资”清理工作结束后,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进行了评比验收,召开

“三资”工作专题会,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村机动地、闲置坑塘、荒地的清理统计工作中,只依据原来的统计数据,未重新统计,导致出现遗漏现象;部分村在对“三资”1 2 下一页

第12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湘农经„2011‟ 3 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将此次检查调研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县经管局于6月10至7月5日对全县17个乡镇31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进行了调研。

一、2009年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衡山县共有17个乡镇,319个村,3255个村民小组。截止2011年7月5日,全县村级资产资金5800 万元,其中:村委会资金 800万元,集体固定资产金额5000万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61.72万亩,其中:耕地24.1万亩,园地8.12万亩,山林109万亩,水面13.4万亩,其他7.1万亩。

— 1 —

(一)成立机构及制定方案 全县17个乡(镇)成

立了村帐乡代管中心,主管财务副乡(镇)长任主任,财

政所所长、经管站站长任副主任。并整合财政所、经管站

的工作人员,由村帐乡代管中心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

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各乡(镇)在实行村级

会计委托代理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货币

资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

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报账制度、集体资产

登记制度、工作流程等等12个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

可循,坚持用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的管理,保证村级集体资

金开支有序,使用得当,确保村款村用。会计委托代理服

务机构相应建立了主任、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明

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正常运转。

(三)加强业务培训。2010年3月县财政局组织各乡

镇的村帐乡代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培

训。今年5月经管局召开专门的培训会,在培训中,主要

讲解对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

要求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报账制度、凭证管理等业务知识,

2011年的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及开展“三资”管理的重要意

义;县经管局局长郭晶亮对2009年开展工作以来的情况作

了简要回顾,并对下步各乡(镇)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

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乡(镇)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级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放松了对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

作的指导和管理,导致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进展缓慢。

(二)地方财政困难,经费没有落实。由于村级会计

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规范

要求高,又要实行电算化管理,为工作开展的所需经费没

有纳入预算,给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没有起到很好的效

果。

(三)组织协调村、组帐目混乱的力度不够。各乡(镇)对开展清理村级财务工作马虎,程序不规范,财务软件操

作不规范,账务处理混乱,移交上来的档案材料杂乱。

(四)大多数村组资产、资源底数不清。“三资”管

理中对资金的管理运行比较好,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

可,但是,资产、资源的管理很不完善。村内集体资产存在

帐帐不符、帐实不符,对机动地、“四荒地”等集体资源

的登记不够完整,造成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管理混乱。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确保农村“三资”监管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各

项工作的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

一是建议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

事日程,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工作长

期、有效、保质、健康的可持续开展,促进农村基层党风

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

二是认真查缺补漏,全面做好清理工作,做好“三资”清理台账登记,给村集体群众放心。

三是认真做好软件财务管理,加强资金核算,严格遵

守票据管理规定,杜绝白条入账,使此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四是规范村级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对各乡(镇)

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中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

制度不健全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保资金运作安全。五是抓好队伍建设。按照新的村集体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中新上任的代理会计及报账

员进行轮训,培训面要达到100%,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

专业水平。

六是进一步强化对资产、资源的管理。针对当前农村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逐步细化相关

管理办法,加强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对土地

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合同管理混乱的问题,结合农村土地资

源流转,落实好台帐管理以及其它相关制度,逐步实现资

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化。

第13篇: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三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就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谈些建议。

一、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动态管理体系

1、领导机构。“三资”管理体系由党委政府牵头,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农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考核奖惩。

2、工作机构。以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为依托,组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账目、资产资源处置、物品采购等管理和监督,督促村级开展民主管理的财务公开。

3、监督机构。各村选举出“三资”管理小组,在“三资”的购建、处置、管理、公开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农村“三资”管理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农村“三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约束,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

1、建立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村级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统一使用农经部门专用的收款收据,否则不得入账。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后,必须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及主任签字。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好村集体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要全面,公开时间要及时,公开方式多样化。

2、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物、账款、账表、账证相符。健全资产台账制度。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原始价值等,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资产评估制度。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经管理部门实施。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健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程序,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并报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3、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建立资源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签订统一编号、统一文本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层层监督

1、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积极引导民主理财小组依法行使民主理财职权,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资产发包和变卖、资产出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年度预算决算、村民分配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建设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做到决策民主、信息公开。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纪检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三资”管理进行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定期公开村务,设立村务公开意见箱,虚心接受和采纳群众的意见。

2、严格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监督与审核

加强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监督作用,严格执行农村财务审核单“五连签”制度,严防代签、冒签行为,对财务票据及招投标、采购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办理。

3、加强区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

区级农经部门每年要对村级财务进行例行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突出审计重点,抓好群众敏感、焦点、难点经济事项的审计,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区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集中采购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追究

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作者单位:151500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

第14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衡山县经营管理局

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调研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湘农经„2011‟ 3 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将此次检查调研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县经管局于6月10至7月5日对全县17个乡镇319个村(居)民委员会的“三资”管理进行了调研。

一、2009年以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基本情况

衡山县共有17个乡镇,319个村,3255个村民小组。截止2011年7月5日,全县村级资产资金5800 万元,其中:村委会资金 800万元,集体固定资产金额5000万元。农村集体资源总面积161.72万亩,其中:耕地24.1万亩,园地8.12万亩,山林109万亩,水面13.4万亩,其他7.1万亩。

— 1 —

(一)成立机构及制定方案 全县17个乡(镇)成立了村帐乡代管中心,主管财务副乡(镇)长任主任,财政所所长、经管站站长任副主任。并整合财政所、经管站的工作人员,由村帐乡代管中心牵头,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展“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各乡(镇)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过程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银行存款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报账制度、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工作流程等等12个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坚持用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的管理,保证村级集体资金开支有序,使用得当,确保村款村用。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相应建立了主任、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与责任,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得以正常运转。

(三)加强业务培训。2010年3月县财政局组织各乡镇的村帐乡代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今年5月经管局召开专门的培训会,在培训中,主要讲解对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报账制度、凭证管理等业务知识,

— 2 —

2011年的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及开展“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县经管局局长郭晶亮对2009年开展工作以来的情况作了简要回顾,并对下步各乡(镇)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

我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个别乡(镇)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级财务管理不够重视,放松了对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导致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工作进展缓慢。

(二)地方财政困难,经费没有落实。由于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规范要求高,又要实行电算化管理,为工作开展的所需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给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组织协调村、组帐目混乱的力度不够。各乡(镇)对开展清理村级财务工作马虎,程序不规范,财务软件操作不规范,账务处理混乱,移交上来的档案材料杂乱。

— 3 —

(四)大多数村组资产、资源底数不清。“三资”管理中对资金的管理运行比较好,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但是,资产、资源的管理很不完善。村内集体资产存在帐帐不符、帐实不符,对机动地、“四荒地”等集体资源的登记不够完整,造成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管理混乱。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确保农村“三资”监管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

一是建议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工作长期、有效、保质、健康的可持续开展,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

二是认真查缺补漏,全面做好清理工作,做好“三资”清理台账登记,给村集体群众放心。

三是认真做好软件财务管理,加强资金核算,严格遵守票据管理规定,杜绝白条入账,使此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

— 4 —

四是规范村级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对各乡(镇)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中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制度不健全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五是抓好队伍建设。按照新的村集体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推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中新上任的代理会计及报账员进行轮训,培训面要达到100%,进一步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是进一步强化对资产、资源的管理。针对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逐步细化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工作的部署、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对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合同管理混乱的问题,结合农村土地资源流转,落实好台帐管理以及其它相关制度,逐步实现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化。

— 5 —

第15篇:息烽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总结

息烽县2011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工 作 总 结

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按照县委纪的统一部署,从推行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制度、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入手,着力构建农村集体防腐反腐的有效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与工作成效

1、建立、健全、落实各项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新颁布的村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全县各乡镇严格按照息烽县《关于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了村账“乡管”制度,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息烽县《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出台后,在落实原有的村账乡管村用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村集体“三资”管理全面委托代理制度,建立村务监督小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14项制定,涉及资金管理的5项,涉及资产管理5项,涉及资源管理的4项,对农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开支、预决算,资产台账、清查、评估、承包、租赁、出让、经营,以及资源的登记、公开协商和招投标、承包、租赁、集体用地收益管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乡镇也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承诺、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制度、公开制度、考核制度、监督查处制度、通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规范上墙,并狠抓落实,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村集体“三资”监管的规

范运作。

2、建立健全机构,严格把好入帐关

按照市纪委《关于印发〈贵阳市开展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和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纪通字{2011}19号)文件要求,目前全县成立了123个村务监督小组,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监督。同时,乡镇“三资”管理人员特别是资金管理人员严格把好票据审核关,对村报帐人员上报的财务收支票据,资产增减情况等在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审核,合格的准予入账,手续不全的退回补办,对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的支出票据坚决予以抵制,避免其入账。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和农村群众的监督作用,规范农村基层干部财务支出行为,做到财务收支把“三关”:即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会审关,村主任和村书记“双审双签”关,乡镇财政核算审核关,有效地减少了村级“乱支”现象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管

配置息烽县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并制定了息烽县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制度。通过网络建设,实现县、乡镇联网,县村集“三资”管理人员通过登录系统可查看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登记及管理情况、资源承包及使用管理情况。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办公室通过网络登录该系统,对辖区内各村财务进行电算化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实现信息化联网管理。目前村集体资、资产、资源基本纳入了网络监管范围,涉及172个村(居)委会,统一纳入管理的村集体资金517.08万元,债权785.85万元,债务388.63万元,村集体资产房产447处7.99万平方米,估价2730.1万元,办公设施估价502万元,其他资产估价444.31万元。村集体资源山林169处,荒地46处,水面97处。

4、强化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结合村(居)换届选举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在总结第

八届村(居)干部换届选举离任审计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年初召集各乡镇相关人员召开了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培训会,就“三资”管理的内容、范围、程序,村集体“三资”台帐、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了培训,进一步加强了村集体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了集体三资规范管理。结合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巩固村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息纪通[2011]20)文件要求,对村集资“三资”清理登记、村账务帐目、“三资”台帐建立,管理主体、帐务处理等进行了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三资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5、及时公开村级财务

县乡分别成立了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村成立了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并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各级各部门明确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全县161个村、9个居委会都建立了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标题醒目,内容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明确了村务公开重点是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建设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和资源处置情况,财务收支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集体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等情况,各种补贴资金和扶贫款物发放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定时更换公开内容,体现动态管理,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公开一次与重要事项随时公开相结合,改变一公开就是半年、一年的不良现象。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公开栏上有所反映。

二、明年工作计划

1、继续完善和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制度。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促进“三资”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三资”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县、乡镇分级监管体系,以监促管,实现农村集体资金预算管理,

严格各项支出审批,杜绝违规操作。

2、督促各乡镇加强以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小组和财务公开为核心的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 监察部 1997年12月16日),不断规范财务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重点突破薄弱环节,提高公开时效和质量,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抓好业务培训及督促检查。积极联合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开展三资管理督促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联席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工作在存的问题和不足,以免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召开培训会,以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监管能力。

息烽县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16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全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一、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二、村集体“三资”监管的目标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防止农村集体“三资”流失,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五权”不变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集体“三资”,维护村集体和村民涉及“三资”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保障村民以及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反映权和监督权。

(三)是坚持公开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将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向全体村民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实行招投标或公开竞价。

(四)、是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通过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群众随着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村集体“三资”的概念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二)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五、“三资”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会计核算及时规范,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资金申请审批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监管等制度,强化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管。

六、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

依托镇农经站,在原建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同时依托镇司法所建立农村项目竟标服务中心,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协调,“三个中心”为依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七、村集体“三资”监管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镇成立“三资”监管机构,广泛宣传发动。

(二)清理整顿阶段。主要任务是各村清查摸底,整改发现问题,张榜清查结果,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清查结果,并建立资产、资源台帐,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各村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帐簿。

(三)建章立制阶段。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制度,构筑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长效机制。

八、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的处置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权)核销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四)购置和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及重大投资项目;

(五)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六)其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涉及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自主研发,适合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 具体体现在:通过网络的形式,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采用信息技术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通过借由平台的力量,改善农村信息滞后、发展缓慢的现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

⑴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村账委托代理”,严格收入支出审核把关,随时掌握全镇或各村的代管资金数额。

⑵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主要建立了资产台帐,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⑶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主要实现了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电脑录入,动态管理,通过台帐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合同金额,已经合同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等,统一招投标管理,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源使用合理。

第17篇: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通知

各县区农经站: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市局制订了《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讨论稿,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修改。修改意见于6月10日前报市农经科站。

电子邮箱:sddyzdm@sohu.com

东营市农经科、站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东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乡镇(街道,下同)行政村(社区,下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原始积累;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

2 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和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臵权、监督权“五权”不变和民主自愿的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代理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贪污、平调、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冻结、没收、平调和用集体资产提供担保。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县区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农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全面委托代理服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级成立以民主理财小组为主要成员的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暂时不能成立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代为行使职能)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站。村集体“三资”监督

4 管理委员会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站人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村集体“三资”日常经营、使用、处臵、管理的监督:

(一) 监督村民委员会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 监督村民委员会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监督村民委员会各项资产、资源的购建、处臵和发包等情况;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以及日记账登记,应收应付、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及其他日常“三资’管理事务。

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要调整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推荐,经乡镇(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或委托代理中心考核、审查,报县区经管部门审批、备案。

代理中心会计由乡镇代理中心聘任,并报县区经管部门审批、备案。

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和村报账员要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5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的基础上,由乡(镇)代理中心代管村集体资金,以村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村必须根据实际状况,在认真搞好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的基础上,按照“量入而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则和相关定项限额的规定,认真编制村财务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财务预算主要包括:收回的各项承包款、集体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借入款);公共积累;基本建设、财产购臵、经营支出、其他支出;干部工资、办公费、军烈属优抚费;五保户供给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报账员统一收取并及时存入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办理现金收取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要制定收取计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批。

(二)村各项收入由村报账员统一收取,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县区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和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三)村报账员收取的资金,必须于3日内入账、存入代理中心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金开支实行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制度。

村集体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民主议定、审批和民主监督程序。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控制通讯费、差旅费、租车费。村级实行零招待制度。

村集体资金日常开支实行准备金制度。根据村(居、社区)业务量大小、距乡镇政府所在地远近和收支数额大小等情况,分类核定村(居、社区)备用金数额,实行限额管理、及时补充,村报账员要及时报账。提取村级备用金由报账员填写《村级用款申请表》,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代理中心主任审查签字; 5000元—3万元的,由分管乡镇长审查签字,3万元以上的由乡镇长审查签字。

7 村集体资金支出实行审批制度。村集体资金支出要严格履行民主议事程序,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500元—5000元的由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或者超出年度计划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批准。

村集体资金支出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

(二)经手人签字的原始凭证交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的,由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三)经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报村委会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村民委员会审核签字的原始凭证由村报账员每月定期到乡镇代理中心报账;

(五)乡镇代理中心对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加盖审计专用章,并入账。所有开支应有村级用款申请表,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要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8 批准人、理财小组章。未经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均不得入账。

第十三条 村级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村级集中采购要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组织监督指导下进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范围

1、办公家具及办公消耗用品;

2、农田水利建设所需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等;

3、道路硬化、绿化等所需设备材料;

4、房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工程材料;

5、定点文印、车辆维修;

6、其他。

(二)集中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单一来源采购;

4、询价;

5、竞争性谈判。

(三)集中采购程序

1、村级集中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各村委会将采购项目报乡镇代理中心,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监督下,由乡镇代理中心统一

9 组织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就近选点的原则,进行集中采购;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乡镇代理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

3、采购工作完成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送乡镇代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入账备案。

4、乡镇代理中心要对所报票据进行审计,审核合格的备案入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登记台账制度。乡镇代理中心组织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登记台帐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10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乡镇代理中心要组织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购建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编制购建项目投资预算方案;

(二)将投资预算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投资预算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投资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并通过;

(四)将通过的投资预算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经审查批准的投资预算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代理中心统一招标。

(六)乡镇代理中心对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七)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项目决算,决算报告经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乡镇代理中心审计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处臵是指集体资产的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入股和投资等所有权的变动。

11 村集体资产处臵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编制资产处臵方案;

(二)将处臵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听证、审议;

(三)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将通过的处臵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乡镇代理中心统一聘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1、村集体转让、变卖、发包、租赁资产资源;

2、村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

3、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村民委员会按照评估结论公开处臵,处臵结果向群众张榜公布。乡镇代理中心对村集体资产购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承包和租赁方式经营。发包(租赁)集体资产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

(二)将发包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发包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将审核批准的发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发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发包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七)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资源实行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帐,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台帐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 13 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前,乡镇代理中心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可以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

村集体资源发包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

(二)将发包方案交村“两委”成员会议及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将发包方案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将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

(五)将审核批准的发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六)按照审查批准的发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发包项目,应当由村集体经

14 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优先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放弃承包的,也可以由其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但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并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

(七)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发包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拟定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二)将承包方案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将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登记和备案。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审批的承包方案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五)按照审批的承包方案,在乡镇代理中心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招标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乡镇代理中心和村委会要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六)由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依法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的规范推进。

(一)县区、乡镇成立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和咨询网络,

(二)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做好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备案,并依法予以信息公布;

(三)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指导转出方和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由发包方签字盖章;

(四)乡镇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帐,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并向县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合法收益。

第六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乡镇代理中心要在村银行存款账户下专设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明细账户,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下专设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明细账户,对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

17 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臵,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臵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臵和兴办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村级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章 农村集体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项目内容、期限、指标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村级组织所有新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所有新签订的合同至少一式四份,必须报乡镇农经管理鉴证签证,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乡镇代理中心备案一份。本规定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在30日内将复印件报乡镇代理中心备案。

18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由村报账员统一归档、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的,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 村级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乡镇代理中心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化解以前形成的村级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民间贷款,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级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制度、集中报账和记账制度。

每月25--26日为全市统一民主理财日,由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本月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非生产性开支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19 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村两委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每月27日—28日为全市统一村级报账日,村报账员将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代理中心。

下一月1-5日为乡镇代理中心集中记账日,乡镇代理中心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内容:

(一)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二)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的招投标情况,承包经营方案、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四)兴办村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安臵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六)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情况;

(八)上级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九)村民社会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列支情况;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及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十)村级误工的补贴情况;

(十一)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级组织要在年初时公布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本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理、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情况;年终公布年内各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资产资源经营以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缴及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时间及形式:每月8日为全市统一财务公开日,财务公开榜一式两份由乡镇代理中心和村分别公开。财务公开要遵循“实用、方便、节俭”的原则,要在本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进行公布,也可利用会议或印发清单等形式进行补充。

第三十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基本程序:

(一)组织村两委成员、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并在财务公开榜加盖代理中心、村委会、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同时由村委主要负责人、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村报账员签字,

21 然后报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可。

(二)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清晰易懂”的原则,对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三)村两委和代理中心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待问题解决后及时向群众公布最终处理结果。

(四)财务公开结束后,要及时将公开的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

第十章 农村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三资”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乡镇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的事项: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22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要先审计后记账,先审计后公开。

第四十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每年进行一次村集体“三资”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对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较多、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经营与处臵、基础工程设施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土地补偿安臵费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

23

第四十四条条 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由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村民会议是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户代表会议,即每户出一个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4 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各村(含社区,下同)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检查、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

25 辞职、免职、辞退、建议依法罢免职务等;

(三)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告诫、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和标准建立乡镇代理中心服务大厅的;

(二)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在购臵、处理、建设、租赁、承发包等集体资产、资源时,未按规定进入代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统一办理的;

(三)挪用村集体资金,平调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四)因村级“三资”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集体“三资”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乡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审计、监督职责的;

(七)其他因村级“三资”管理引发重大违纪违法事件

26 的。

第七条 乡镇代理中心在代管农村集体“三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代理中心制度不健全的;

(二)对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处臵、经营行为,经审查手续健全,程序合法、真实,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和办理或故意刁难设阻的;

(三)在村集体采购活动中违反统一采购规定,伙同采购人员虚开购物凭证,套取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或挥霍浪费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或暗示采购人员违反统一采购规定向亲友采购商品的;

(五)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代理会计记账不及时,以及不向村集体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细的;

(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票据报账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伙同村集体或指使村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八)对代理、监管、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对在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

27 违纪问题不报告、甚至袒护、包庇的;

(九)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侵占、挪用村集体资金、资产的;

(十)因财务处理错误或其他失职、失误导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规定,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资产、资源处臵要求,擅自决定招投标的;

(十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村集体经济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十三)对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操作、舞弊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秩序混乱和群众不满,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十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以及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六)伙同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本地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七)故意隐匿、销毁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误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毁损、

28 丢失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第八条 村级在管理集体资金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入乡镇代理中心服务大厅统一办理的;

(二)非报账员保管现金或违反有价证券核算、保管规定的;

(三)坐收坐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

(四)隐瞒、截留村集体经济收入,私设“小金库”、另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的;

(五)贪污、侵占或合伙私分村集体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村集体资金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

(八)为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九)支出票据不规范的;

(十)违反规定越权审定开支项目的;

(十一)擅自处理债权债务的;

(十二)未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账目的;

29

(十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

(十四)妨碍阻挠村民会议和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十五)财会人员离任未按期限办理移交手续的;(十六)财会人员任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十七)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十八)不认真履行理财职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十九)其它违反财会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村级在管理、处臵、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侵占、窃取、毁损、哄抢、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

(二)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三)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四)拒绝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委托规定的;

(五)在村级采购活动中,不严格执行统一采购规定的;

30

(六)在处臵、经营村集体资产时应评估而未评估的;

(七)对应进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经营处臵项目拒不组织实施招投标,或者以故意将在建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公示招投标方案及中标结果的;

(九)在评标组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十)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十一)不与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十二)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

(十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四)拒绝有关机关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违规处理集体固定资产的;

(十六)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其它违规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31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

乡镇(街道)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乙方: 乡镇(街道) 村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化管理、科学使用和保值、增值。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三资”代理业务和范围

1、审核、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的情况;

2、农村集体“三资”的记账、核算、报表;

3、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分析,提供“三资”公开内容和资料;

4、整理保管农村集体“三资”档案;

5、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登记、评估和处臵;

6、协助管理村级日常财务行为。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

33 期结账、记账、报表。

2、按照《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村级“三资”进行审计和监督。

3、指导乙方开展日常的村务监督活动。

4、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类报表和信息资料。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村“三资”工作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提供村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3、定期及时提供要素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制度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

4、负责本村“三资”管理的民主程序和公开工作。

5、严格使用市农业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产、资源部流失。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其它事项

1、协议不因乙方负责人的变更而变更。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余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街道)存档一份。

34

甲方(盖章): 代表(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35

第18篇: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福鼎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乡村集体运行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委会、社区,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应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 福鼎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级财务实行宏观管理。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纪检、监察、审计、“三资”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和相关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可进行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本细则相抵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每年村集体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收支计划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后,向村民公开。计划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计划,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计划执行情况要半年听取一次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村级专用收款票据。专用收款票据实行领购证制度,票据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核销一次。专用收款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已核销的票据存根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九条 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或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实际,确定采用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或备用金制度。库存现金限额和备用金数额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经济总量比较大且发展和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由库存现金或备用金支付,单项费用超出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额度的,由代理中心为村按程序转账结 2

算。村集体在收到现金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存入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集体首先要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集体对支取资金报账时,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实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限额联签审批制度,即:村党支部书记审查、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验。超限额开支应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联签审批。超限额开支报账时应附上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批的限额标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税务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站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十三条 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代理中心会计报账,原则上不得超过下个月的10日。超过规定期限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村报账员与代理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同时应及时报告村领导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

1、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干部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和退职村干部补助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因公出差的支出,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参加本乡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会议、活动据实报销;市内、市外的误工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证明后核销。严禁公款旅游。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

3、不准用公款送礼(包括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其他方式),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等行为。手机话费补贴标准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自行规定,但村主干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5、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确因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的,村集体应依据经营性收入状况,规定比例标准,确定村级招待费用限额,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招待费总金额20%-30%的标准,对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每年定期对村集体开展债权债务清查,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对拖欠的村级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的清收责任。对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要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但对未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造成债权损失的行为,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进行化解。

第十九条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级集体经济要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因发展生产需要举债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备案。对未按以上要求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经村集体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定结果报告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经营方式可以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以招投标的方式对外进行承发包。

第二十一条 村耕地、山林、水面、果园、厂房、店面及直属企业等承包项目,添置大宗财产、对外投资、入股、举办各项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工程项目支出还须具备预决算手续,经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审核后,按规定报支入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生产性经营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基数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要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基数在50000元以内的可由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项目的承发包基数必须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群众公示。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直接经营生产性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财务收支以及承发包的收益、支出,应严格依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台帐,资产变动时必须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集体资产资源被其它单位或个人占用、权属暂没有界定清楚的,作为待界定资产登记,并定期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报送资产资源增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将村集体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擅自将 6

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发包的,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制度: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可达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2、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招标方案由村集体拟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6、依法管理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7、每半年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次村资产(含固定资产、债券等)运营、报损情况,并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源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其所得收入归属于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包(租赁)人,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发包(租赁)收入要全额纳入集体账内核算。

3、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方式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必须由本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和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资源招投标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对原出租的集体资产到期后拟作为重大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村集体要将有关招投标材料,送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本单位集体经济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务 8

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负责全程监督。

2、村内的集体企业、鱼塘、店铺等项目均实行公开招投标承包制度。

3、村内的基建项目是指集体投资建设开发的楼房、厂房、门店、道路、幼儿园、敬老院、文明卫生设施、客观存在的内外装修及由集体统一规划、填土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等。村内基建项目必须先将工程意向、选址、预算及效益预测等,经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集体研究,再召开听证会,经党员大会、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方可申请审批用款。

4、农村集体10000元以上的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拍挂。预算在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由村级组织邀请招投标或公开招投标;50000元-300000元(含300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招投标委托代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300000元以上,委托中介组织招标。

5、农村集体资源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50000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50000元增加1000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标书签订合同。

6、施工期间,村两委可委托监理部门或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发生工程变更及附加项目,必须取得设计依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中标价外增加的工程费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否则,必须对增加工程另行招标。

7、工程完工,必须邀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及承建方共同到现场验 9

收,经验收合格,应及时填制工程验收审批表,经参与验收人员签名后,逐级上报审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8、村内基建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基建工程发票、工程项目盘点移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9、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管理的跟踪监督,加强标后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章 职 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参与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3、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4、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5、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指导帮助各村落实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7、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8、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管。

9、配合开展并完成年度农村集体“三资”审计监督,完成农村集体“三资”审计任务。

10、配合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

2、监督受委托代理村(居)的报账凭证(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3、及时为受委托代理村(居)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指导各村(居)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上报有关报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4、做好受委托代理村(居)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5、为受委托代理村(居)集体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6、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第三十二条 委托代理会计的职责: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反映违法违纪问题。

2、列席所代理村(居)的有关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兴办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的会议,参加所代理村的财务预算编制。

3、按月或季度核对报账员兼出纳员的现金发生额及余额,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

4、办理所代理村(居)的各项会计业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填写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5、协助所代理村(居)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6、监督管理所代理村(居)筹集的资金和集体资产、资源。

7、认真进行会计检查,搞好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指导。

8、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十三条 报账员兼出纳员的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应每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

2、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做到“六不付”,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未经村民主任审批的不付;超越权限审批的不付。并及时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

3、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保管好私人印鉴(章)、空白支票、专用收款票据等。不得保管财务印鉴。

5、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6、每月或每季度要认真收集好报账需要的各种资料,按时向乡镇委托代理会计报账。

7、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资产资源监管服务中心的职责:

1、协助并督促村(居)开展资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并获得合理收入。

2、建立各村(居)资产资源电子档案,加强资产资源动态管理,确保资产资源不流失。

3、管理、审查、核准农村集体、村(居)办企业各类经济合同,确保合同合法、真实、公平、有效。

4、审核资料应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竞争和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经济合同必须经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方才生效。中心有权要求合同双方更正或增减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的条款;如有必要,中心可进行调查或举行听证会。

6、工作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审核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有关信息外泄。

7、健全合同档案制度,各类合同按村(居)分别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1、审核招投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2、审查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程序,材料是否齐全,并报镇村(居)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批准。

3、协助村(居)对招投标项目的评估。

4、听取村(居)民对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5、检查、指导村(居)开展招投标项目前期工作。

6、组织参与招投标项目的双方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7、督促和协助中标者与招标方签订规范的合同文书。

8、建立并管理招投标有关档案。

9、督促中标者与招标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并建立健全跟踪管理记录,以及合同履约效果评价结论。

10、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3-5名村民代表组成,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敢于行使和正确行使监督权。村干部和会计人员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权包括:

1、有权代表群众在指定地点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和票据;

2、有权参与和监督村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制度的制订实施;

3、有权对不明账目和票据进行质询;

4、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5、有权向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经管站直接反映本村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坚持定期民主理财制度。每月5日-10日为全市统一理财日(经济总量较小的村可按季理财,每季第一个月5日-10日为理财日)。民主理财时,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对本月或本季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 坚持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每月的21日为全市统一财务公开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21日为财务公开日)。月(季)度公开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年度公开报表为:会计科目余额表、宁德市村级货币资金收支明细公开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公开报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制作,经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加盖“村务公开专用章”后交由村公开。公开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形式,可以利用会议或印发“明白单”等形式进行补充。公开后,村两委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村两委应及时答复或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具体事项

1、年初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决算方案;

2、村集体财务收支详情;

3、村集体债权债务;

4、各级投入新农村建设的项目、资金及使用情况;

5、各种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6、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

7、村集体资产明细;

8、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情况;

9、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10、村组干部补贴和误工报酬等。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和村应分别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并将财务公开栏拍照留存,妥善保管村民建议和改正措施等资料,接受查询。

第四十二条 推行会计委托代理。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应根据代理会计的业务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代理村的数量,每名会计原则上代理不多于六个村。代理会计应持证上岗。经管、财政干部不得兼任代理会计。村级设一名报账员(由出纳兼任),负责报账。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按村设立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等。村级报账员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

第四十四条 每月的11—15日为全市统一报账日(按季理财的村每季第一个月11日-15日为报账日)。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

1、村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办理规定审签手续后,交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

2、报账员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

3、每月16—20日(按季报账的,每季第一个月的16-20日)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利用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报表,于 20日前将各村当月(季)财务分析报告报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

4、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对录入监管系统已经结账的会计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软件的内部程序进行更改。对确需更改的,要以书面的方式,经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农村财务网络监控中心授权操作。

第四十五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进行财务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督查代理会计做账的及时性、规范性;督查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报账员报账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第四十六条

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福鼎市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实现财务数据实时传递、实时查询、实时监控。

第四十七条 市、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有权审计村集体财务,有权责成村纠正和制止不合法的开支;有权建议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对阻挠、拒绝、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封存其账册,并建议纪检部门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村两委会换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离职,乡镇(街道、开发区)都应对其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终结后在15天之内办理财务交接。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四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凡不按期及时理财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凡不按期及时报账的,追究报账员责任;凡不按期及时记账的,追究代理会计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据混乱的;

2、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收支账外循环的;

3、村收入不按时纳入乡镇(街道、开发区)代理中心管理的;

4、坐收坐支现金的,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5、“白条”记账的;

6、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代行出纳职责的;

7、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因财务管理不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的;

2、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故意毁账或造成账据遗失的;

4、因财务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事件或因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在财务开支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没有按审批权限开支的;

2、擅自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由此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3、开支单据不规范和审批、监督手续不完备的;

4、责任人失职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接受监督和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发挥监督作用的;

2、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抵触甚至是阻挠民主理财的;

3、借民主理财之机搬弄是非,造成严重矛盾的;

4、在理财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在财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1、没有按期进行财务公开的;

2、假公开的;

3、公开不清楚,形成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的;

4、公开手续不完备的;

5、有其它相关错误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奖惩

1、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财务管理好的村应给予奖励;对财务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对村私设账外账、匿报漏报收入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有权部门查处;对村收入不按规定时限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长达10天以上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告诫,并限期整改。

3、对不按期及时组织民主理财的和有意阻挠报账员及时报账的,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包村领导、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予以告诫,并限期整改;对其中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报账员资格和责任奖惩

1、报账员为村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报账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获取农村财会任用证,参加年度审验,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聘任后,持证上岗。

3、报账员要严格管理票据,在开出票据后要及时将收入上交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发现未按时上交收入的,予以报账员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解除聘用。

4、报账员每月(或每季)必须按时报账,按时按要求张贴财务公开报表。对因不及时报账,造成财务混乱及其它恶劣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责任奖惩: 乡镇(街道、开发区)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处理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金和辞退处理;情况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处理业务的;

2、受理村级审核程序、审批手续(签章)不齐全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3、受理不合法或跨期经济业务凭据的;

第五十八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利用职权,挪借代管资金的;

2、越权行为的;

21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玩忽职守,给村财管理和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乡镇(街道、开发区)、村两级干部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1、故意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2、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3、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损的;

4、在处理集体资产拍卖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5、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发包,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6、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7、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集体利益受损的;

8、故意破坏,干扰招投标工作的;

9、其他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三资”的监管人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1、村集体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

22

2、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帐员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3、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的;

4、发现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村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不及时制止的;

5、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提醒、制止的;

6、发现村超额分配,损害集体利益,而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

7、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

8、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9、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10、对村集体审计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力的;

11、其它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督查落实。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3

第19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流程图

石婆店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石婆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流程图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流程图

石婆店镇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管理流程图

石婆店镇村级集体资产审计过程流程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申请流程图

第20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义

1、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农村“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从中央到省市高度重视,其目的是为了搞清村级“三资”现状,规范村级“三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政策和省市的部署上来。

抓好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还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据了解,一些乡村干部对“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存在“四种心态”:一是轻视的心态。认为农村集体“三资”在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小,清不清理、监不监管,无碍大局。二是畏难的心态。认为“三资”清理和监管“全覆盖”涉及千村万户,工作量大,完成任务难,保证质量更难。三是敷衍的心态。一些同志认为,从农村税费改革到化解村级债务,“三资”清理搞了多个回合,监管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再搞清理监管也是无济于事,因而态度消极,敷衍了事。四是反感心态。有人认为三资清理是县区、部门要找村里和村干部的问题,与村过不去,想借“三资”清理监管弄钱,还有人认为,搞了三资管理等于削了自己的权力,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通过三资清理,是给群众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有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2、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

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要素,是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物质基础。

当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阶段,中央更加重视统筹城乡发展、更加重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更加重视支持新农村建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财政实力总体还不强,公共财政全面覆盖农村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单纯依靠财政扶持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农村的矛盾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发挥村级集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迫切需要发挥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保障功能。从实际情况看,凡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方,新农村建设推进的速度就快,农村面貌变化就大,农民得到的实惠就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就高。

抓好农村“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通过摸清底数、盘活存量,进而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实现保值增值,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途径,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既可以堵塞农村“三资”管理漏洞,起到“节流”作用,又可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挖掘存量资产资源的增值潜力,发挥“开源”作用,增加村集体积累,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弥补新农村建设的不足,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

3、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是推进农村党

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

农村“三资”问题始终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领域。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范和推进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使村级财务管理沿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但从目前状况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制度不够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农村“三资”问题引发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各种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农村建设与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村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明显增多。开展清理村级财务工作就是要从根本减少和避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树立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只有认认真真地开展清理村级财务专项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地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体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方针。澄清底数,建立台账是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查出问题,解决矛盾,纠正错误,惩治腐败是清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强本固基,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清理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清理,有问题的要纠正,有漏洞的要堵塞,没问题的要还干部一个清白,最终要给群众一个明白。

4、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当前,农村不稳定的因素很多,但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农村财务管理公开不到位、集体资产分配不公、集体资源流失严重等。

这些问题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影响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破坏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果,削弱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少数乡镇、村由于对“三资”监管乏力,导致群众意见大,上访案件多,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从近几年农村信访件来看,涉及“三资”问题的占一大半。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和人们民主意识的提高,农民群众对“三资”问题越来越关注,对村级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我们开展“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正是顺应农民群众这种迫切的要求和期盼。一方面,通过清理“三资”可以向农民群众交一本“明白帐”;通过监管可以让农民群众吃颗“定心丸”,有利于化解农村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三资”清理和监管工作中,通过发动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见、支持村民监督、维护村民决策,能够有效落实和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水平。

开展清理村级财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制度、健全机制、规范农村“三资”管理,杜绝“三资”运行中的违纪违法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基层党组织公信力,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汇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