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 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 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

员,认真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其代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召开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对“三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督促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方案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开展村集体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审批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级配合实施村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 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 第十二条 镇(街道)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代理村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管。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村集体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指导、审核、监督村集体年度预算的执行。

3.加强代管资金管理。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资金“代管专户”,村集体所有资金纳入“代管专户”集中代管,实行分村建账,分村核算;村集体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

4.加强现金收付管理。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加强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村集体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资源的清理核对,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账册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集体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准确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村级财务报告,准确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管。协助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做好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主要包括由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居民点建设、阵地建设、一事一议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负责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等。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参与村集体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参与制定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2.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审查村级开支并签字盖章,接受村集体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3.监督财务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集体财务公开及预决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

4.向村委会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等。

第十五条 村报账会计的上作职责

1.负责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预算方案的执行; 2.负责村级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债权债务及资产资源台账的登记,所有收支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及审核。

3.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与核销,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和进行资金收支结算,按时与代理中心资金管理会计核对资金余额。

4.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及上交。

5.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村级财务公开等。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代理中心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设置会计账簿,使刖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地反映村集体经济活动情况;具备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村办企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禁将村集体收入转入企业收入,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村办企业,财务纳入村集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中心按核算单位统一设置“四账三簿”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账及固定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村报账会计应建立相应的辅助账簿(主要包括内部往来、应收应付及借款、资产资源台账等);代理记账会计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代理记账,定期与村报账会计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统一使用借贷记账法,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账簿、凭证、票据和零星支出单等。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月结季报”制度,村报账会

计要在规定时间内(每月30日前)办理好报账、结账有关手续,确保收入条据不跨月,支出条据不跨年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实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代理中心专职人员进行复审的监管流程,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退回,不予入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中心记账会计有权拒收: 1.不属于村集体年度预算支出范围或没有按程序中报的; 2.原始凭证无经办人、事由或用途不详、无村主任签字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盖章的;

3.使用不规范原始票据的; 4.支出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 5.非生产性开支超过年初预算计划的;

6.项目建设工程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无施工合同、无工程决算、无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代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每年2月底前上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中心将作为当年预算执行的依据。

收支预算的调整必须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由代理中心负责调整及备案。

财务决算根据代理中心每年年终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编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

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所有收入实行票款同行,自开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上缴镇(街道)代理中心专用资金账户,不得隐瞒收支、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应付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支出及其他符合政策的支出。

1.严控村干部职数及工资发放标准。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当地组织部门认定的在职人数为准,工资发放标准以当地政府每年确定的村干部报酬方案为准;其他人员(包括通信员、村务监督员等)的工资报酬采取务工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2.严格差旅费管理。对因公出差的(不含市、区中心城区),其差旅费补助标准一律参照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小超过320元;城市间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凭据报销、汽车凭据报销;外出学习培训凭文件通知、镇(街道)审批意见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3.严控交通及通讯费补助标准。对村干部日常交通及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主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100元,副职干部每人每月各补贴50元。

4.严控生活招待费。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村集体一律实行“零招待”制度,不得用公款列支生活招待费用。

5.严格其他支出管理。村集体不得用公款为村干部购买任何性质的商业保险;不得用公款滥发补贴和财物;不得用公款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租

车;不得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6.严控报刊征订限额标准。村集体报刊征订费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人平1元的限额标准,报刊征订必须以党报党刊优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原始凭证“签审”制度。村集体所有开支原始凭证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有经手人备注的事由说明、证明人、村主任“一支笔”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代理中心专人审核后方可入账,非正规发票、凭证要素不全的“白条”等一律不予入账;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支出,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零星支出单》,开票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银行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代理中心依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及审计报告等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道)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据实确定(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的,必须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并报代理中心备案执行;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会计申报,村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代理中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拿出投资入股或购买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购买的有价证券由代理中心资金会计负责集中代管,分村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

和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使用时,由村委会拟定书面计划,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由代理中心负责监督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预算执行力度。村集体所有大额支出(5000元以上)必须实行事前申报、先批后付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次性0.5万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主任签字审批,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镇(街道)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一次性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防村集体新增债务。村集体开支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垫付各种代收费用,严禁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村务支出,严禁未经允许擅自举债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每年度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水等生物资产;

(五)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六)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形式,实行有偿使用。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代理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实施。

第三十六条 属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建立资产登记台账;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等公益性资产(如村组道路、桥梁、水利渠道等),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待,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簿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和清查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购置固定资产、兴办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及兴办项目工程建设一律按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

单件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单件价值在O.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单项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验收应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和处置出售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经营或处置出售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或购买者;资产承包、租赁及处置所得应及时足额缴入代理中心资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资产价值在O.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产价值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五)在村集体资产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邀请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组织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集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应对所有的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建立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有权依法决定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以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资源是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承包到户(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维护其承包经营权,保持其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具体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实施。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资源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村“两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标的的确定应经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由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对合同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监督。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资源价值在0.5万元以上(含O.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由村委会书面申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资源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招投标上作由村委会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据。

第四十七条 代理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购、登记、核发、保管及核销工作,并规范建立票据领缴登记台账;村报

账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保管,同时实行限量供应、以旧换新、以票控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票据发放时,代理中心专管人员必须在第二联“收据联”加盖代理中心票据专用章,村集体使用时加盖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两章缺一不可。

第四十九条 村报账会计开据收入发票时必须连号,严禁跳号使用;作废票据必须三联齐全上缴核销;对发现缺号、跳号发票要及时上缴核销,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十条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只限于村集体使用,严禁扩大使用范围:任何村或个人不得将票据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八章 民主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火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 公开”议事制度。涉及下列事项的,严格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

l.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预算调整、年终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

2.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出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3.村集体的投资和项目工程建设;

4.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5.村集体债权债务、应收款项及呆死账的核销处理; 6.用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和担保;

7.其他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加强村级会计人员管理。村报账会计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能,可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其任职资格应 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

要求;村报账会计应相对保持稳定,其人员的更换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并由代理中心审核其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三资”监管核查制度。全面推行“季度巡 查、半年评议、全年公示”的“三资”核查工作制度,由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及保值增值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代理中心负责每季度向村提供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变动情况,驻村财政专管员负责存村固定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开公示;涉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惠农补贴发放、承包金的收缴情况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随时公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村报账会计负责“三资”台账、资产资源处置及交易合同、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报表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代理中心负责村集体总账、明细分类账、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存根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建档;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资产资源处置招投标方案、合同书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做好电子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等的备份存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村会计档案、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的,必须经村主任、代理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同意,并进行查(借)阅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和交还时间。

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财会人员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由代理中心现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签字并形成交接清单,存档备案。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九条 镇(街道)党委、政府作为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依托镇(街道)纪委、管理监督委员会,采取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认真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经营情况的管理,财政、农业、经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镇(街道)对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村“两委”干部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随时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村集体、农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代理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及村集体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村集体“三资”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认定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及以上纪委、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隐瞒及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于段套取、骗取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金

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在村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民主理财职责,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平调、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村集体“三资”的。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l口起实施。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的

有关说明

《**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六十五条,在《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和档案管理三个章节,新增了十三条内容。同时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相关内容(主要是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使广大基层财务管理工作者在执行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有创新、有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件明确规定了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工作职责。二是文件明确规定了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赋予了管理权;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机构,赋予了审批权。三是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成立了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明确了各自工作职责。四是文件明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五是明确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都必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拍、挂的形式公开处置。六是明确规定了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公开的办法,可以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扩大监督的范围。七是明确规定了对违规者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是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流程图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定稿)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验交流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报告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如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调研报告

息烽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