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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39:3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汇算清缴

企业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汇算清缴的对象: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汇算清缴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年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及教育附加、防洪费);验资报告;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报告复印件;存货盘点表、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表;下年度缴本年度12月份税金的缴税单;资产所有权的证明的复印件;有关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复印件;基本情况表

企业汇算清缴办理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主动纠正申报错误→结清税款→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企业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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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纳税人应在收入、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结转抵扣(免)事项等方面,予以特别关注并作好相应的涉税调整。

无限期结转抵扣(免)项目

(一)广告宣传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递延所得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按5年递延计入收入的可执行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保持政策衔接与过渡,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税法施行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特殊规定不可递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处理上,该公告还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限期结转扣除项目

(一)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256号)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开(筹)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为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开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推荐第3篇:汇算清缴程序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坏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推荐第4篇: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提交资料清单:

1、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设立时的和以后变更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4、期末存货盘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优惠政策的批文复印件

7、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

8、未经审核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9、纳税申报表

10、已缴纳各项税款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1、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12、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备注:以上资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一、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

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余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准备金(除坏账准备金外)及预提的其他费用的余额不得在税前列支,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福利费、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要符合相关的比例及条件)。其他的如应付工资,严格来说,应是按借方发生额(即实发数)来进行扣除,但实务中如果企业是实行下发工资制度,本年同样有贷方余额,同样可不做纳税调整,其他的如水电费,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推荐第5篇:审计报告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的审计报告需要哪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批准证书复印件;)

2、验资报告、上期审计报告;

3、需审计年度的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

4、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表;

5、存货盘点表

6、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及折旧计算表,固定资产所有权凭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7、需审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外汇收支情况表);

8、年末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

9、所得税汇算申报表;

10、国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重要的税务资料,税收优惠政策批准文件;

11、与资产购置、在建工程及销售相关的重要合同、协议;

12、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贷款证;

13、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复印件

3、公司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2月份,具体的看你审计的公司需要)

5、12月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询证函(审计公司提供样版)

6、部分应收应付账款询证函(审计公司提供样版,到对方单位盖章询证)

7、仓库存货(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盘点表

8、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

9、12月份国税,地税报表

10、全年账本及抽查几个月的凭证(但必须提供12月份凭证)

11、发票使用情况表篇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年度

纳税人编码: 纳税人名称:

“自查情况”栏,应分收入、成本费用、资产损失、税收优惠和其他五个方面详细说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如需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编制原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现在改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1.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1.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1.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1.

5、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6、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1.7所得税:计算出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或者应退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对象与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可自愿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提高汇缴质量。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

(三)程序与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而出具相应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注意事项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三、编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实例分析

调表、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的理解、纳税调整。下面是2010年一间物业租赁公司的 审计情况:

1、根据流转税测算确定应补缴金额: 流转税测税情况:

年12月份开始就跟内资企业一样,每个月都交。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申报金额与计提金额不一致。

(3)根据预收账款与长期应付款所计算的流转税与附加税计入递延税费。

2、所得税纳税调整 篇3:2015年汇算,审计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2015) 2015年《汇算清缴》《审计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一.公司的证照资料:(复印件,每页都要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6.租赁合同; 7.如果产生过股权转让的,提供股权转让书; 8.如果产生过变更的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9.如果有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提供纳税鉴定文件,减免批复。

二.给事务所提供的约定书和承诺书等资料 加盖公章: 1.**业务约定书;

2.企业管理层声明书;3.现金盘点表; 4.社保缴款明细表(电子版); 5.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电子版); 6.有固定资产的企业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电子版);

(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有车的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每一页加盖公章); 7.有存货的填写存货盘点表(电子版)。

三.会计资料: 1.所属年度的总账(电子帐套); 2.所属年度全年记账凭证原件; 3.所属年度1-12月的国税增值税和地税综合税的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 4.所属年度1-4季度; 5.所属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加盖公章); 6.所有开户银行的所属年份12月末的对账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未达账目的,要编制余额调节表。) 7.有银行贷款的,提供截止会计报表日的“长短期借款合同” “抵押担保资料” “长短期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上一年度有做审计报告和汇算清缴报告的提供复印件(每一页都加盖公章); 9.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企业股东(关联方)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当年发生关联交易,请提供关联交易购销明细。篇4: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1、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12月份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季度纳税申报表及税票、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

2、科目余额明细表---列至最末级。

3、损益类科目总账以及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明细。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生产成本按照月份提供明细,2010年1月收入明细。

4、2009年、201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调整分录、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表。

5、银行对帐单(全年或年末)复印件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6、业务招待费明细(按月列明)、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按月列明)、福利费明细、教育经费明细、工会经费明细、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7、销售成本倒扎表,应付账款帐龄分析表,其他应付账款明细帐龄分析表,存货差异分摊表。

8、1—12按月份公司人员人数及工资表以及五险一金计提比例。 9.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合同复印件。

10、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含增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件)。

11、如为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可选择提供)

1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13、如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供减免税相关批文。

14、如有已经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需提供相关项目复印件。

15、如有重要经营合同需提供:如房租合同、供销合同、大额买卖合同等。

16、如有关联企业,需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17、如上一年度有审核报告,还需提供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18、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篇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范本) 索引号: z1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 (参考范本) 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贵公司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要求设立总账和明细账,对业务收入、支出、货物进出、费用报销、投资、固定资产管理、薪酬等日常业务制定各项相关核算制度,审核中未发现重大未遵守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审核会计账簿、抽查会计凭证和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等在内的审核程序,并获取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未发现账、表、证、实不符事项。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我们对贵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对纳税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验算。

二、审核年度利润情况:

贵公司200 年度的会计报表由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文号为

号,审定贵公司200 年度的会计利润为 元。 (贵公司200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 元

三、鉴证意见

经审核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元; 4.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元; 6.应纳税所得额: 元; 7.适用税率:

8.应纳所得税额: 元; 9.减免所得税额: 元; 10.抵免所得税额: 元; 11.应纳税额: 元; 12.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元; 13.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元; 14.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5.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6.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建议贵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附件: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xxx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xx 中国注册税务师年 月 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由×××、×××投资设立,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系经 批准,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总额 元,注册资本 元,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期 年。于 年 月投产/营业。税务登记证号:浙税联字 号,主要从事: ×××等。

二、会计利润差异说明

三、审核事项说明 (一)纳税调整的审核

1.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收入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或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描述具体用途),税收规定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接受捐赠收入

贵公司本年度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帐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允许扣除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国税函[2008]875号)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确认的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贵公司本年度发生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业务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账载金额 元,税收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应确认的收入 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贵公司本年度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 元。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历史成本确认投资成本,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贵公司本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损失(收益)金额 元,税收规定不应确认投资损失(收益),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贵公司本年度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已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分得的投资收益 元,税收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 元,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适用权益法核算,实际取得分配收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7)*特殊重组

贵公司本年度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资产账面价值会计核算账载金额 元,按公允价值确认损失(所得)金额 元, 按税收规定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损失(所得),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 元。

推荐第6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试题

所得税汇算清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销售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C.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分别确认收入

D.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A

B

C

D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收到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A

B

C

D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A.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 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 C.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A

B

C

D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A.转让国债收入 B.销售货物收入 C.国债利息收入

D.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A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费用扣除标准错误的是() A.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C.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

C

D 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

A

B

C

D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A.10% B.20% C.25% D.15%

A

B

C

D

7.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7 C.15 D.20

A

B

C

D

10.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A.5 B.3 C.6 D.1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A

B

C

D

11.下列各项,关于资产计税基础表述错误的是()。

A.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B.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C.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A

B

C

D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表述错误的是()。A.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10年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 C.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4年 D.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20年。

A

B

C

D

13.债务人的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的,可以在()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A.75%,5 B.50%,5 C.85%,5 D.50%,3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债务人的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

B

C

D

1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不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B.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C.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D.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A B C D

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确认的规定错误的是() A.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采用分期收款方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A

B

C

D

16.根据税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B.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清单报告 C.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D.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A

B

C

D

17.根据税法的规定,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提供资料证明不包括()。

A.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B.损失情况说明

C.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D.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提供的证明资料。

A

18.下列各项,不属于外部证据的是()。A.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B

C

D B.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C.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D.资产盘点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资产盘点表属于内部证据。

A

B

C

D

19.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条件不包括()。

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C.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D.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A

B

C

D

20.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A.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 B.投资方取得股息 C.合同的约定

D.被投资方发放股利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

B

C

D

21.根据税法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即税法不考虑商业实质的问题,一律按公允价计算。 A.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B.该资产公允价值 C.该资产的历史成本 D.该资产的可变现净值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即税法不考虑商业实质的问题,一律按公允价计算。

A

B

C

D

22.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A

B

C

D

2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不包括()。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C.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D.会计报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A

B

C

D

2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A.100% B.50% C.30% D.60%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A

B

C

D

25.根据税法规定,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A.5 B.7 C.10 D.15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B.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C.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一律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A

2.下列收入,属于税法中的“其他收入”的有()。A.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接受捐赠取得收入 D.违约金收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A

B

C

D

B

C

D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有() A.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D.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A

4.下列各项,属于免税收入的有()。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D.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A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原则包括()。A.权责发生制原则 B.确定性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配比原则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A

B

C

D

B

C

D

B

C

D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有()。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B.税收滞纳金

C.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D.支付的合同违约金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A

B

C

D

7.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资产损失的规定正确的有()。

A.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B.资产损失只能影响损失年度的损益

C.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D.税务查补的所得可以弥补亏损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亏损弥补政策: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资产损失只能影响损失年度的损益。

(4)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5)税务查补的所得可以弥补亏损。

A

B

C

D

8.纳税人具有下列()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A.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B.账簿设置健全,收入和成本能准确计算

C.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D.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A

B

C

D

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需要计提折旧的有()。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A

B

C

D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有()。A.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B.自创商誉

C.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D.外购的无形资产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A

B

C

D

11.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的有()。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D.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A

B

C

D

12.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规定正确的有()。A.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支付手续费方式销售房产按销售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13.根据相关规定,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A.前期工程费 B.建筑安装工程费 C.公共配套设施费 D.管理费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管理费用属于开发费用,不属于成本。

A

B

C

D

B

C

D

14.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C.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D.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A

B

C

D

15.下列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有()。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C.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6.下列各项,属于外部证据的有()。A.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B.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C.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D.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C、D属于内部证据。

A

B

C

D

17.下列各项,属于内部证据的有()。A.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B.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C.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D.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D选项属于外部证明。

A

B

C

D

18.根据税法的规定,现金损失的资料证明包括()。A.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B.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C.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D.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19.根据税法的规定,存货损失的资料证明包括()。A.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B.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C.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D.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D选项属于现金损失资料的证明。

A

B

C

D

B

C

D

2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存货盘亏损失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A.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B.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D.存货盘点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提供的材料。

A

B

C

D

三、判断题

1.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或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三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三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7.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也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8.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9.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25%税率补缴所得税。()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1.企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是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当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计算折旧的起始时间是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1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3.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4.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15.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6.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7.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8.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19.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20.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推荐第7篇: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三费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

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推荐第8篇:汇算清缴退税说明

申请报告

税务局:

我公司为 ,属于 行业。因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少于 年度预缴纳金额,现提出退税申请。

我公司 年度已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元。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后,我公司 年度利润总额 元,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为 元,纳税调整后所得税额为 元,应纳税所得额 元。

综上,我公司 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特申请退税。

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XX XX年X月X日

推荐第9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

总结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不仅仅要关注纳税调增,还要关注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中有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不仅要考虑当期的纳税调整,还要考虑以前年度的“遗留调整”,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纳税调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不需要单独账务处理,是直接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弥补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直接按照减免弥补亏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额费用(如果应纳所得税额是0,不计提)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别忘了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所得税费用(本期弥补亏损额*适用税率/优惠税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也不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企业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整后亏损额*适用税率)贷:所得税费用

7.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改变原始会计记录,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的关系: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如: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不需要调“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原始记录,只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刚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不是时间性差异的都要确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贷:所得税费用或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纳税调减以后纳税年度调增)。

8.因企业存在递延所得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科目有可能是负数。

9.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别忘了“确认为股息所得”;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0.市场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财产损失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增值税进项也不需要转出,即使产生进项税留底。

11.为职工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医疗费用或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2.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只要合理,没有扣除标准,特别提醒工作服不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有标准扣除。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不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含商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14.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16.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是好事,如: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但“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从用处来看,大部分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如此就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要进行衡量,是否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17.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调减视同成本。

19.将自产产品发给自己的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20.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21.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需要考虑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装修费,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赁期超过3年,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也可)。

24.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注意两个条件) 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用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账务处理建议先进在建工程,再转固定资产的形式,会有节税空间。

25.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费(不符合改建支出条件),则应予费有化,全额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26.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赞助支出则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赞助政府举办的运动会,如在运动场上有企业的广告牌,均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

27.如果防暑降温用品确属于工作现场必须的用品,则可以作为劳动保户支出税前扣除;若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的职工福利用品,则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8.单位向个人借款,对于个人来说,属于向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的行为,个人在收取利息时应出具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资金使用方应取得合规票据后在税前扣除。

29.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在税前扣除需代扣代缴个税和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0.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数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1.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屋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需要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间早于扣除时间即可。

32.企业内设食堂可以凭内部资金凭证与企业财务之前结算,企业内设食堂发生的支出则需要相关发票等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33.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少数地方只需要清单即可,但是有风险)。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手续;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外单位送餐,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需凭餐饮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公告2011年第62号)税前扣除。

34.食堂为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比如招待审计人员吃的费用。

35.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36.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除外)不能税前扣除。

37.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支付的住房,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8.企业发生的景点和运动会等门票若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发生的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如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证,可按年度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9.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40.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福利等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1.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给其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不能税前扣除。

43.职工(含股东)读MBA,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需要应全额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直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工资核算,由个人自行报名学习。

44.公司与附近的一家重点初级中学签订协议,该公司的职工子女在该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跨片赞助费,由该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5.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46.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7.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不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8.企业经营活动过程,支付的应由对方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9.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50.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51.有租赁合同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私车公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赁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有些地区不需要代开发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3.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处以的行政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4.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5.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56.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部门的处罚,其交纳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7.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若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58.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9.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60.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由母公司统一代收代付的形式缴纳,可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61.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幼儿园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自行或由所在单位购买的商业大病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际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由个人缴纳。

6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64.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的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65.企业为员工支付取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扣除。

66.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67.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交通补贴等,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68.按月按标准发放的职工的车改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发放的午餐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69.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70.业务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71.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72.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73.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74.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75.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容易出错,不要将不好开支的费用都往里装。其实,上述费用开支有具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范围,程序,证据,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也往往把关较严。

76.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77.办公用品发票:发票上能列下明细,可不开清单,如果发票列不下,要另开一张清单。

78.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但一些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如“无抬头”,“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有一些入帐发票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79.国外支出不需要发票,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有异议时才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80.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81.如2014年8月发生的费用到2015年7月才收到发票,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7月,企业在2015年汇算清缴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2014年度计算扣除。

82.2015年补缴了2013年应纳的房产税,2015年补交房产税款,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13年)计算扣除。

83.境外凭证。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以该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合同、外汇支付单据等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8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5.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证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86.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自行缴纳的,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7.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88.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9.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单据。发票相关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3.取得未填开付款方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4.票面信息开具有误,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5.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6.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的凭证:直接上交工会的,应当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代收凭证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税前扣除是上缴部分,非“上缴部分-返还部分”返还部分不入企业的,直接单独入工会的帐。

98.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9.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

100.跨期发票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会计上进行确认,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不是5月31日,5月31日是申报截止日)到得发票的,(即使发票开票日期是2016年),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推荐第10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秀)

一、税法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2、汇算清缴的税目:

2.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2、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实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除了上述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也具有汇算清缴的性质。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此次申报,实则是对以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做一个汇总申报,税务机关依此核查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申报情况,实行多退少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特殊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里列举的例子,并不是汇算清缴的概念,只不过在申报方式上具有汇算清缴的特点,一并总结。

1、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每月自行进行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根据多处所得的合计,对每一处所得的纳税情况进行汇总,每月15日前进行合并申报,多退少补。

以上几种情况,纳税义务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合理的申报工作,避免耽误申报工作。

第11篇: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1、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12月份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季度纳税申报表及税票、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

2、科目余额明细表---列至最末级。

3、损益类科目总账以及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明细。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成本、生产成本按照月份提供明细,2010年1月收入明细。

4、2009年、2010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调整分录、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表。

5、银行对帐单(全年或年末)复印件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6、业务招待费明细(按月列明)、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按月列明)、福利费明细、教育经费明细、工会经费明细、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

7、销售成本倒扎表,应付账款帐龄分析表,其他应付账款明细帐龄分析表,存货差异分摊表。

8、1—12按月份公司人员人数及工资表以及五险一金计提比例。

9.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合同复印件。

10、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含增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前后的。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件)。

11、如为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可选择提供)

1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13、如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需提供减免税相关批文。

14、如有已经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需提供相关项目复印件。

15、如有重要经营合同需提供:如房租合同、供销合同、大额买卖合同等。

16、如有关联企业,需提供关联企业名单。

17、如上一年度有审核报告,还需提供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

18、如为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肖太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三大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四大条件)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二、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技巧

(一)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1、要注意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确认收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5、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6、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按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符),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框架

(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点

1、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是必须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3、不能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4、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项目合理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不能重复计算扣除。

6、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记入开发费用,不能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7、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8、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不得冲减利息支出。

9、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10、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11、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利息费用的扣除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文件中规定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利息费用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的扣除比例都是5%“以内”或者10%“以内”,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因此,开发企业还应注意所在省份规定的具体扣除比例。

第三,在目前对开发企业限制放贷的情况下,如果开发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通常利率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可能导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超限额的问题,这是开发企业筹划融资结构时应该预见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第四,开发项目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一规定对于开发企业而言是相对有利的。

第五、如果开发企业存在多种渠道来源的借款,不可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费用据实扣除,同时又将其他渠道的借款费用与其他开发费用一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而只能在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

(一)、

(二)项所述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确定扣除金额。

案例分析

【例题】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假定该开发项目所在省规定的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分别两种情况为5%或10%。

【解析】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

(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0-200=9800(万元)。

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

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可扣除开发费用

=(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

注意:开发企业不得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法,即不得将可扣除的开发费用计算为(200+100-60)+(20000+10000-200)×10%=3220(万元)

第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例题】某房地产企业某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5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中利息支出50万元,“财务费用—利息支出”20万元,则请分析在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时,有关利息和其他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解析】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

(四)项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基于此规定,该房地产公司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50=2950万元,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一种方式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20)+(5000+3000-50)×5%=467.5万元;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5000+3000-50)×10%=795万元。

12、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1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14、拆迁安置费的扣除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此处的合法有效凭据是:由被拆迁方签字的收据和拆迁补偿协议。

1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再单独扣除。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环节缴纳的契税,由于已经包含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之中,故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16、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案例分析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7)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8)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9)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案例分析

【例题】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是A市一家以开发转让土地及房产为主要业务的中型公司。

2010年7月初,公司按A市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了一幢住宅,并以市场价格销售给A市市民,取得收入240万元,共发生如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

3)其他扣除额为60万元。

同月,公司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共发生以下费用: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

4)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考虑到规模经济,开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兼并东国房地产公司,以扩大市场份额。7月中旬,开兴房地产公司以400万元的市场价格收购了东国房地产的标志性建筑大楼,并于7月底成立了开东房地产公司,兼并业务正式完成。东国房地产公司在建筑该楼时,共发生费用扣除额100万元。该月公司共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70万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7月份同时发生了两处房地产转让业务,且两处房地产位于同一片土地上,于是公司财务一起核算,两房地产共取得收入640万元,扣除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额100%,故土地增值税税额为(340×50%-300×15%)=125(万元)。

7月底,由于被兼并,取得房地产收入400万元,扣除额为1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0%,故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45万元。两项共计270万元。

【解析】 从以上计算可以发现该公司多交了不少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征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暂行条例第6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再使用。

然而,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并没有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如果分别核算的话,第一笔是销售民用住宅,且增值额每天达到20%,是免土地增值税的,其第两笔土地增值税税额应为:增值额=400-[20+30+16+24+(20+30)×20%]=30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300万元/100万元=30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分别适用30%、40%、50%和60%四档税率,应纳税为145万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包括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被兼并到开兴房地产公司中去,故属转让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7月份东国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145万元,而不是270万元。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尽管土地增值税是个小税种,但其中还是有不少筹划技巧的。

(五)出售旧房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

(1)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①转让旧房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情况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让旧房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

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②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

(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即转让旧房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

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实际上包含了《条例》中第六条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部分):

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

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上述四税及附加均必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

③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

(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案例分析

【解析】某公司2009年5月转让一幢2000年建造的公寓楼,当时的造价为15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公寓楼的重置成本价为3000万元,该楼房为七成新。转让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1200万元(可提供支付凭证),另支付房地产评估费用3万元,转让时取得转让收入6800万元,已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已纳税金均能提供完税凭证)。该公司的评估价格已经税务机关认定。则,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解析】

1、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68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1200万元

(2)房地产的评估价格=3000×70%=2100(万元)

(3)房地产评估费用为3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6800×5%×(1+7%+3%)+6800×0.5‰=377.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200+2100+3+377.4=3680.4(万元)

3、土地增值额=6800-3680.4=3119.6(万元)

4、土地增值率=3119.6÷3680.4×100%=84.76%

5、应纳土地增值税=3119.6×40%-3680.4×5%=1063.82(万元)

案例分析

【例题】某食品厂2006年1月购买办公楼一幢,取得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注明购买金额为260万元,购买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13万元(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2010年8月,该食品厂因搬迁将购买的办公楼转让给某商场,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转让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能提供已纳税费完税凭证)。该食品厂转让的办公楼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该食品厂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解析】

1、转让办公楼的收入为800万元

2、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1)购房发票金额为260万元

(2)加计扣除金额=260×5%×4年=52(万元)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800×5%×(1+7%+3%)+800×0.5‰+13=57.4(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60+52+57.4=369.4(万元)

3、土地增值额=800-369.4=430.6(万元)

4、土地增值率=430.6÷369.4×100%=116.57%

5、应纳土地增值税=430.6×50%-369.4×15%=159.89(万元)

[案例]

【例题】2000年因城市改造的需要,甲公司一栋账面净值20万元的房产被拆迁,评估价为400万元。当年,负责拆迁安置的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价值400万元的店面补偿给甲公司,未开具发票。甲公司按20万元入账。2009年甲公司将该店面以拍卖方式转让,交易价650万元。请问:甲公司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成本如何确认?能否以400万元为基础作为成本计算扣除(暂不考虑折旧等因素),企业所得税前的计税成本呢?

【解析】

1、关于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2、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2009年甲公司转让旧房店面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增值额=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产评估重置价×成新率)-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地产评估费用。

另外,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

(一)、

(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关于转让置换的店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甲公司以账面净值20万元的房产(评估价为400万元)换取拆迁安置400万元的店面,甲公司按换出的账面净值20万元入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参照上述规定,甲公司置换的店面房产这部分资产增值380万元(400-20),若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400万元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20万元入账,在处置转让时按照历史成本价2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

(六)特殊售房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也可按建筑面积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的总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或建筑面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总面积)

案例分析

【例题】某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以2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为60年。

(2)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1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3)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共计收入16000万元;其余的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出租,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资产作办公用。

(4)在售房、租房等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1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0万元。

(5)售房缴纳的营业税800万元;出租房缴纳的营业税1.05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解析】

(1)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800×(12000÷40000)×(50000÷60000)=700(万元)

(2)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400×(12000÷40000)×(50000÷60000)+7200×(50000÷60000)=6100(万元)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金额=(700+6100)×10%=680(万元)

(4)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800万元

(5)其他项目金额=(700+6100)×20%=1360(万元)

(6)扣除项目合计=700+6100+680+800+1360=9640(万元

(七)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案例分析

【例题】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在转让房地产的同时代地方政府收取费用200万元,预计转让收入5860万元,营业税及附加为5.5%,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房地产开发成本2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200万元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

(1)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

扣除项目金额:

(1000+2600)×(1+20%)+200+200+(5860 +200)× 5.5%=5053.3(万元)

增值额:(5860+200)-5053.3=1006.7(万元)

增值率:1006.7÷5053.3×100%≈19.92%

增值率低于20%,免交土地增值税。

(2)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的

扣除项目金额:(1000+ 2600)×(1+20%)+200 +5860×5.5%=4842.3(万元)

增值额:5860-4842.3=1017.7(万元)

增值率:1017.7÷4842.3×100%≈21.02%

增值率超过20%,应交土地增值税=1017.7×30%= 305.31(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选择不同的代收费用计价方式,其增值率是不同的。企业若想把税负降低,就应在代收费用业务发生之前,充分考虑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对企业最为有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

(八)商铺住宅联体楼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获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将一些普通标准住宅商品楼的底层部分作为商铺开发销售。

对开发这种商铺与住宅联体的商住楼的纳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的免税规定。

由于税法只明确要求分开核算增值额,而对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征收计算中,就会形成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核算项目先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面积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另一种是先按面积分开项目计算增值额与增值率,再分别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案例分析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住宅楼一幢,底层为商铺,面积1000平方米,商铺以上为普通标准住宅,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6000平方米。该住宅楼项目土地成本为12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600万元,其他费用按比例扣除。该项目商铺收入为500万元,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5万元。

【解析】

按第一种方法计算:

扣除项目=土地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费用扣除10%+加计扣除20%+税金=120+600+(120+600)×10%+(120+600)×20%+55=991(万元)。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500+500)-991=9(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100%=9÷991×100%=0.9%。低于50%,适用30%的税率。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0%,因此5000平方米普通标准住宅免土地增值税。

商铺应纳的土地增值税=9×1000÷6000×30%=0.45(万元)。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

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120×5000÷6000+600×5000÷6000+(100+500)×30%+27.5=807.5(万元)(除税金及附加外其他按面积分摊)。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500-807.5=-307.5(万元),无增值额。

商铺扣除项目=120×1000÷6000+600×1000÷6000+(20+100)×30%+27.5=183.5(万元);

商铺增值额=500-183.5=316.5(万元);

商铺增值率=316.5÷183.5×100%=172%,适用50%的税率。

商铺应纳土地增值税=316.5×50%-183.5×15%=130.725(万元)。

由此可见,两种方法计算相差悬殊,按第一种方法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0.45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30.725万元。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因此,我认为,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符合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而且计算出整体项目增值额后,按面积进行了增值额分摊,也符合财税字[1995]48号“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后一种计算方法虽然符合税法“分别核算增值额”的规定,但是显然不符合“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九)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1策略与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策略

2011年度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风险控制31策略

主讲人: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肖太寿

一、建筑安装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

1.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2.向农民购买的各种沙石料,取得的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3.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向税务当局代开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4.工地上农民工工资支出的工资清单不能税前扣除。

(二)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和索取正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规定:“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同时,国税发【2011】25号)还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的、利用虚开发票等凭证虚增成本的、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要予以重点检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

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

2.税前扣除的成本应符合的二大关键条件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要有合法的凭证:何为合法的凭证呢?

3.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

4.税前扣除的白条和收据的情形及应符合的条件

不需要开发票的情形:

给予农民的青苗补偿费;

工伤事故赔偿金;

职工解聘经济补偿金;

给予个人的拆迁补偿金;

自主经营食堂从菜市场购买的各种支出;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支出;

经济合同违约支出;

白条和手据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是符合不需要开发票的条件;

二是要有交易或提供劳务的合同;

三是收款人收取款项时立的收据;

四是收款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没有交易或劳务合同的行为;

不在纳税地点所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

6.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控制点

由于到地税局去代开发票是要缴纳一定的综合税的,许多企业感到头疼的是,代缴的税不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要在税前扣除代扣的税金,则必须去地税局代开发票前,与收款人签定合同或协议,而且协议或合同中的价格必须是税前价款,这样的话,以合同或协议中的价款进成本则在税前扣除了代扣的税款。

7.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情况

一是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才可以进成本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应注意:原来的规定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办法修改后按照规定只能使用发票专用章了。

二是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增加了虚开发票的界定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8.刑法修正案

(八)对发票犯罪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对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1)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

(2)增加了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

(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3)增加了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

(八)第35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

总包人要实现对分包差额抵扣营业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人必须是查账征税的企业

2.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并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地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分包人必须是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而不是个人;

4.必须把总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登记,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5.分包额除以总包额小于50%。

附加条件: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1.建筑工程转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需全额缴纳营业税;

2.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行为不能抵扣营业税;

3.总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4.实行核定定率的总包人发生的分包业务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5.一级分包和二级分包间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二)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由此可见,转包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所以对于转包价款在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因为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因此,如果分包对象为个人,那么分包给个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总分包抵扣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1.遵循“见票付款”的原则;

2.“山西”模式;

3.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到当地国税局开具销售自产货物的证明,然后凭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局备案,则销售货物所得缴纳增值税而不必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三、挂靠经营业务的法律、财务和税收风险控制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交付期限、工程款使用、工资发放、材料款、工伤工亡以及保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都将难辞其咎。

2.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①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②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③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3.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在挂靠经营中,由于挂靠人在采购工程物质等建筑材料时,往往会发生赊帐行为,以及有可能会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万一挂靠人拒绝给付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或民工工资时,被挂靠人负有直接的给付义务。

4.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

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合作前,各方必须将对方的经营环境、负债情况、经济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评价。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的技术力量、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要进行考察评定。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

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应视同自己的分公司一样,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从施工组织、材料购进、款项使用、安全措施、工资发放、事故处理等具体环节入手,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尤其挂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向外举债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被挂靠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特别对资金的进出和流向,更要严格把关、控制,尤其是举债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进度监督使用,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抽逃,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对挂靠工程的收支情况,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挂靠企业设立二级明细账,按总账编制会计报表,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以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第四,被挂靠企业最好还应委派懂施工技术、懂材料采购、懂财务流程的专业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情况等适时进行贴身监管。这当然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和日常经营管理为限。

5.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一切活动都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因此被挂靠单位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情况下,应派员驻场监督工程实施,形成有效的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工程进度局面。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完税发票复印件作为本单位的帐务处理附件.提取的管理费是以工程总额作为的提取基数,不是以项目利润为基础。

四、“甲供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3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7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7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3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3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3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3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针对“甲供材”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施工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二方面来规避。

第一,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纯建筑劳务的合同,不能够签订“甲供材”合同。例如,一份建筑合同,材料款为3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7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与甲方签订70万元的纯建筑劳务合同,这样的话,施工企业只收取了甲方70万元劳务款,开70万元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材料价款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而不是甲方,但在实践征管中,税务局往往由甲方缴纳的,如果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则3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则必须由施工方缴纳,即施工方必须开100万元而不能够开70万元建安发票给甲方。

第二,施工企业应该争取与甲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业才不会存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与施工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业该怎么办?我认为应该按照以下办法来操作:

首先,施工企业与甲方必须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其次,建筑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选择材料供应商,有关材料采购事宜都由甲方去操办,但是,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盖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再次,材料供应商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施工方,然后由甲方交给施工方;第四,材料采购款必须由甲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但是施工企业、甲方和材料供应商三者间必须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即施工方委托甲方把材料采购款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委托支付令。如果按照以上四个步骤操作,施工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这对于甲方和施工方双方来讲都没有风险,因为,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消除了对施工方会购买劣质建筑材料的嫌疑,对于施工方来讲,没有以上分析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四)应注意两种错误的做法:

第一种,甲方转售材料

甲方自购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材料部分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列入开发成本。然后,甲方再将材料销售给乙方,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就工程造价合同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给甲方,并缴纳营业税。甲方若领料以调拨单形式给乙方后,因乙方未按规定取得材料的合法发票,不能作为工程成本税前扣除。

第二种,营业税计税依据与开票金额不一致

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7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7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30万的材料发票和7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五)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的

1.装修工程中“甲供材”的材料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有包工包料的情况,材料价款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安装工程主要是安装设备,如果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备是不用交营业税的。

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六、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

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的涉税风险是包工包料的情况下,设备价款和装修材料费用必须要缴纳营业税,特别是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设备和材料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得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二)设备安装和装修中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基于以上规定,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非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设备”合同;装修企业必须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甲供材”合同;

二是一般纳税人的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设备和装修材料的销售、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子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安装企业和装修企业与建设方签定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

七、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

提供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是:

1.地税局对销售自产货物部分要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对提供劳务部分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了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但不具有公允性或者没有分别核算,则会有两个税务机关对于其经济业务进行核定纳税。核定额高低主动权不在于纳税企业,难免陷入被动局面。

3.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向建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营业税。

(二)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104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执行:

(1)关于核算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2)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

一是能够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以下简称“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二是不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其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不得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即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

(3)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广州市(区)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SB011(2011年版))的附件:

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②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③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复印件。

(4)关于《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0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就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5)关于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分包营业额问题

对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的单位,凭以下资料扣除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二)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复印件;

(三)承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

(四)承包单位开具的建筑劳务价款《建筑业统一发票》。

总承包(或分包)纳税人扣除的自产货物和建筑劳务价款之和不得超过其支付给从事自产货物单位的分包工程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2.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作为附件:

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合同;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证明”(原件);

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八、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

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是民工工资的工资表列出的民工工资不可以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

(二)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农民工发生的人工费也属于“职工薪酬”,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他们购买社会保险等。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1)该建筑工人与企业有雇佣或任职关系,属于企业的在册员工;

(2)企业与建筑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3)企业按照规定为该建筑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

(4)以工资表形式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均不得列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

(1)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公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薪金,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

(2)支付建筑工人劳务报酬时,按照规定代扣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

补充:

五、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是操作不当,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

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定建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所消耗的水电费,其次是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进行人账。

建设方扣押施工方的质量保证金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造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在同业主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

借: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贷:工程结算

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移交之后发生的保修费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九、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

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是税务局有可能对施工企业从事的BT(建设-移交)模式项目按照5%征收营业税,而不按照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

(二)BT(建设-移交)模式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参照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的征管实践经验,努力按照建筑业3%征收营业税。以下是各省的做法:

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各地有各自的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

一、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

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三)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规定:

一、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所谓“建设—移交”模式是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实行“建设—移交”模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由投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总之,基础设施BT项目移交阶段,项目公司(不采用项目公司的例外)将分期从政府那儿取得回购款(回购一词有争议,暂沿用),但这笔款到账后如何记取营业税有广泛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资质,因此属服务类企业(特别是出资方属于纯投资公司性质的,其本身就属于服务业),应按“服务业”适用税率5%记取;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项目公司尽管没有资质,但其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中所述的“建筑企业”。因此应按建筑业适用税率“3%”记取。上述差别虽只是2%,但由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较大,因此税收差额非常可观。

十、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处理的涉税风险控制

正确的涉税处理办法:

收到预收款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而计入“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等到工程结算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时,再把“应交税费—营业税”的借方转入“营业税及附加”的借方,从而反映到利润表中。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工程施工——毛利

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工程结算

1800万

从以上会计处理来看,“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法”在确认收入时,再将相关的税费一并结转,符合配比原则与会计制度,但使应交税金——营业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会计报表上出现负数,亦使人产生误解,以为是企业多交的税费。

实践中的有税收风险的账务处理法:

1.当收到发包方的预收款时,就把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到利润表中,而不依照工程的进度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次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计提预收账款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计提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3)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4)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5)年底确认收入: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工程施工——毛利

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万

案例分析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工程结算

1800万

“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法”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一定的益处。如果企业预收账款在年底全部转为收入的情况下。其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年底没有收入或确认的收入小于预收账款,其所对应(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所产生的税费),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实际结算法”。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基本被摒弃不用,成为理论上的核算方法,工作量法则有少量施工企业采用,更多的施工企业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

【案例分析】

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1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2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1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1年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预收账款

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9万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

(3)登记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

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300万

应收账款

1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

(5)提取收入税金:

借: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54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4万

(6)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00万

贷:工程施工

2700万

“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社会诚信程度下降的体现。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与实际结算的工程款往往不符,加之其他各种因素,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不及时结算或结算后又不付款等,结果是纳税人在按会计制度或税法的规定在确认收入后却无力支付税款。比较而言,“实际结算法”结算的工程款为发包方所认可,对企业的现金流有所保证,也可以相对及时地解缴税款,这也是其流行的主要原因。

3.垫资施工

施工企业往往只记成本而不确认收入,年终是亏损的,这样就会存在涉税风险。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预收款的为收到预收账款的日期;(2)有合同约定日期的按合同约定;(3)没有合同约定的,为工程完工竣工结算日。

如果是垫资施工且跨年度完工的,要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可计提营业税,待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或完工时缴纳营业税。

十一、《建造合同》准则运用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属于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一)合同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成本中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包括建造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建造合同收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

(二)合同成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不计入合同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①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②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成本对象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至少有以下差异:

第一,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合同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已计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费用,不能再重复扣除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已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合同成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成本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三)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3)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4)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两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1000万元。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工——A工程”帐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80万元。其中:人工费150万元,材料费380万元,机械使用费10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50万元。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

[分析]

由于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就其资金的占用形态而言,仍属于材料占用的资金,而非“在产品”占用的资金。因此,为了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680-80)÷1000]×100%=60%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两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00万元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已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50万元,预计为完成A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150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250万元,并向乙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5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甲公司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

[分析]

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

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列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因此,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450+250)÷(450+150+400)]×100%=70%

(5)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6)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认同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处理,应区别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合同收入不能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但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不能直接不确认合同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先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等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合同成本不能收回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作为损失扣除。

3.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形成合同预计损失,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提取的损失准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七)项规定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得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2008年初,甲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00元的建造合同,为乙公司建造一座桥梁。工程已于2008年2月开工,将在2009年6月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0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发生的成本为5000000元,预计完成合同还将发生成本3000000元,已结算工程价款4000000元,实际收到2500000元。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2008年出现了巨额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后的款项很可能无法收回。

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分析]: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按完工进度确认工程收入和成本。2008年,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为62.5%(5000000÷8000000),应确认收入6250000元(10000000×62.5%)、成本5000000元(8000000×62.5%)。

另外,甲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4000000元,应缴营业税120000元(4000000×3%)。

2008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1130000元(6250000-5000000-120000)。

2.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分析: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由于乙公司当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这时,甲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2500000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5000000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合同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5000000

结算工程价款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

收到工程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应收账款

2500000

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0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2008年,会计上确认建造合同的收益-2620000元(2500000-5000000-120000)。

3.纳税调整分析:

2008年,对于此项建造合同,会计上确认收益-2620000元,税务上确认所得113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所得375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50000元。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37500元(375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3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37500

补充:建筑业混合销售问题

1.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自产产品;外购产品

2.非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自产产品;外购产品

十二、总分包间的三种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

(一)在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营业税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194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二)在总包方不代扣代缴分包营业税的情况

【案例分析】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0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19400000

——分包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4400000(19400000+5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⑧根据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营业税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00000

(三)在建设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和分包营业税的情况

【案例分析】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

77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x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000

④支付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

19400000

贷:银行存款

19400000

⑤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

⑥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

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十三、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的涉税风险控制

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2.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6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19日下发发《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涉税风险1: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见前例所示,按照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说影响甚微。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仍然有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置全资子公司以扩大税源的可能性。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风险2:

但是如果总机构属于国税机关管辖,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在当地地税局预缴的所得税,往往不能在总公司得到抵扣。

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账务核算应当与总机构一致,既可以汇总核算,也可以按照项目核算。对于会计处理无甚影响,但要保存好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3.挂靠单位以有资质单位名义签订施工合同,一样要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十四、建筑工地临时食堂开支的涉税风险控制

1.如果施工企业给民工购买了三险一金,签定劳动合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则建筑工地临时食堂开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2.如果工地上的民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则建筑工地临时食堂开支不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应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核算。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边角料的涉税风险控制

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边角料主要是工地上的余料和废品类。有不少施工企业在销售边角料时往往不做收入,甚至是账外循环,有的虽然做收入,但在“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漏了营业税。

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施工企业的边角料销售收入,应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残余料等边角料的成本已经计入合同成本,应该先冲减合同成本,在按照销售业务处理;工地残余料的销售,需要按照3%缴纳增值税,即按照销售额÷(1+3%)×3%,到国税局代开普通销售发票。(税负为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

十六、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承建工程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

(四)款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安企业生产沥青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90号)进一步明确了建安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将自制混凝土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属于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无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或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都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应计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七、政府收回土地给予土地补偿款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法律依据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2.保管好政府相关部门,如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管理局与企业签订的收回土地的合同或协议;

3.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款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场答疑

十、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和利息费用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关联企业间借款长期无息使用,没有申报缴纳“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没有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纳税调整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3.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贷款利率,而且没有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利息发票入账;

4.企业向股东和投资者借款的数量超过其在企业内的投资额的2培,并在税前扣除了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十一、建筑旅游费和考察费发票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建筑企业把旅游费用混入考察费用进行成本核算,使企业多进成本费用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真正与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考察费用,没有证明考察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的法律凭证。

3.把企业某部门或企业某些人的旅游费用在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使企业多进成本。

4.把一些请人在异地进行旅游的旅游费用发票进“业务招待费用”。

5.企业股东或职工及其家属旅游费用在公司进行报销是否进行税前扣除,是否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管理费用”中列支的高管旅游费,即使已按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是临时决定,没有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执行,没有按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另外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未经批准也不能随意突破。所以,高管旅游费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2.全体职工外出旅游在“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很明显,旅游费用在其中。所以,节假日职工全体到市区附近景区游玩的费用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3.“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中层人员外出培训学习时参观当地的景区的费用,也不能扣除。

财政部联合11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很明显,旅游费用虽然是在培训学习所在地景区发生的,但不属于培训相关的支出,也不在列支范围内。所以,不能按“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的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只要能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不用作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只要能够出具工会经费拨缴凭据,就可以扣除。工会经费来源是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工会法》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税法只约束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过程,即只要拨缴,就可以扣除。

5.“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6.出国考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要有考察报告和单位考察文件或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出国考察费用这部分费用系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因为企业的建筑工程有关的考察,在有考察报告和单位考察文件或通知的情况下,则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二、跨年度发票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跨年度发票的成本费用在过去没入账,则会增加企业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负担,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跨年度发票如果在收到发票的当期入账,则违背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则会虚增当年的成本,使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应申请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第三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控制策略:税务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年取得发票入账,不但产生时间性差异,而且也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因此,基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其次,跨年度取得的发票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成本费用可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税前列支,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的跨年度发票,出于简化税收征管的考虑,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应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再次,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3.跨年度发票的会计处理

12月31日之前取得材料发票的情况:

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如果材料暂时不使用,可以暂不入账,将运达的材料验收入库,待发票及结算凭证到达后再行入账。

如果材料须要投入生产,应按照材料的计划成本暂时处理。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价格)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12月31日之前取得材料发票的情况:

待在年内收到销货单位的发票时,做同方向红字分录冲回,再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做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12月31日之后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其填写开具日期为本年日期或上一年日期的情况)

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前,按照暂估价入账,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假定此笔材料全部投入生产,并在当年结转销售成本,如果发票上的金额与咱估价一致时,在会计处理上就应该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月31日之后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其填写开具日期为本年日期或上一年日期的情况)

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前,按照暂估价入账,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了发票,假定此笔材料全部投入生产,并在当年结转销售成本,如果有差异应就差额部分,在会计处理上就应该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也要相应地调增或调减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由于在汇算清缴前已经进行了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所得税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支付劳务费用先付款后取得发票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该在收到劳务支付报告单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未收到发票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发票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而不是按照以下错误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对这类业务,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处理模式:付款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劳务费用支付批准单等凭证,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十三、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1.投资者利用企业资金购买房屋或小轿车或其他消费性支出,视同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在年度12月31日之前没有归还,则视同公司给投资者分红所得,依法负有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同投资者向企业无息借款,按照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依法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补交金融保险业5%的营业税,并且补交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3.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使企业少申报企业所得税,会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

1.购买的房屋和小轿车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登记为个人名下后,马上与公司签定租赁合同,把房屋和小轿车交给公司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针对实际中存在大量企业的资产计入个人名下,即使为企业使用,同样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要求,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投资者将企业资金购买的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登记于个人名下,必须在年度12月31日之前把资金归还给公司。

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票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会议费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

(二)培训费的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

二十五、车辆使用费报销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车辆使用费报销中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单位职工或企业外的编外人员在单位报销的车辆使用费,企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单位职工或企业外的编外人员在单位报销的车辆使用费,企业已经进企业成本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是不少车主在单位报销车辆的保险费和超标报销油费、过桥费、停车费和修理费。

(二)涉税风险控制

1.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

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是目前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中最普遍的做法,允许报销的项目限于车辆有关的费用,例如泊车费、过桥过路费、油料费、修理费等,但不同单位限额报销的额度相差非常悬殊。在这种方式下,单位在费用中列支的给个人报销的金额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

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的基本做法是,单位向职工个人租用车辆,并签订租赁合同,出租车辆的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租赁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后,租车单位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租赁发票列支费用。在这种方式下,单位支付的租金即是个人收入金额,单位应在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约定使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例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都应由个人承担。因此,企业在这方面一定要核算清楚,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二十六、防暑降温费的税收风险控制

(一)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涉税风险

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有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涉税风险点一)。

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还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涉税风险点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如果企业发生的包括职工防暑降温费在内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14%,那么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因此,如果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比较多,或者企业不能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就要事先考虑职工防暑降温费支出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的涉税风险

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涉税风险点三),才能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劳动保护支出就属于免税范畴;各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点四)。

(三)税收风险控制策略

1.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政策依据

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不作为职工的应税所得。

2.劳动保护支出列支的限制条件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的真实、合理,是列支企业的成本或费用的关键所在,才能保证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实即扣除。

3.防暑降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劳动保护支出就属于免税范畴;各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做了列示,其中没有包含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

所以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租赁关系发生的水电费发票进成本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租用建设方的水表和电表,由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的水电费,而水电费发票上的名字是建设方,取得的上述发票由于抬头不是施工单位名称,在税前扣除时由于无法分辨是否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发生的费用,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与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2.发票上的名字是出租方的水电费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法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若承租方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并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可由纳税人与自来水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等单位先行协商,由自来水公司或电业局直接开具专用发票给承租方,承租方直接付款给开票单位;

2.若承租方不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而无法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则应由出租方按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耗水、耗电量(包括公共用水、用电分摊数)确定其实际用水、用电量,并立下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用水、用电证明,同时将各自的水费、电费分别汇入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账户,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依据该证明为纳税人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3.企业在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等,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有的地方税务局规定,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7]232号)),这要看当地税务局的意见而定。

4.对纳税人租赁房屋、写字楼进行经营活动,由于特殊原因其耗费的水电费由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单位统一交纳并取得正式发票,再分别向各使用单位开具收据并收取水电费。对上述行为凡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实际代收费用进行合理分割收取的,使用单位可依据其开具的收据并附正式发票(复印件)、代收的水电费总额分割明细表据实税前扣除。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的房屋公共维修金,取得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自制收据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6.《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

(十四)项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八、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涉税风险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二十九、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而多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礼品没有缴纳了增值税;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3.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在送礼时会分为将自产货物送人和外购货物送人,这两种情况的账务处理不同,涉及缴纳的增值税也不同。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果企业送出的礼品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

(八)款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基于此规定,礼品支出费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送礼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一点,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用于交际应酬礼品支出费用并非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通讯费报销中的税收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1.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会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作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如果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其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2.全体职工都享受的通讯费补贴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大部分企业都会在制度上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的通信费补贴,因职工在单位内的职位高低而规定不同的标准,对这部分人人都份的福利待遇,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税务稽查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1.如果企业所在地的省税务局有明文规定,给予职工的通讯补贴有月标准,则应在超过标准部分依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标准之内部分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内反映在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所在地的省税务局没有职工月通讯补贴标准的明文规定,则企业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费只能视同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

一、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的涉税风险是,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二)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定税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

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

A=B/(1-R).

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进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三十

二、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收风险控制

(一)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限正确与否会涉及到企业漏税和多缴纳税的风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税收风险控制策略:必须正确划分好设备与材料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

(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山东地税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

第13篇:汇算清缴自查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自查注意事项

1、会计报表的逻辑关系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要匹配

注意会计报表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会计报表的损益数据与所得税申报表是否一致?主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匹配?

2、企业所得税报表和会计利润的关系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基本调整事项是否在申报表中体现?

可查看申报姐的推送:【实务】财务老司机告诉你:企业所得税报表和利润表有什么关系?(戳此链接可直接回顾)

3、注意会计确认费用冲减利润,税法不予扣除的项目,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损失、坏账损失等。在自查过程中对于经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也应特别注意防范一些风险点:

1、经营收入

风险描述:收入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如:各种主营业务中以低于正常批发价的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未确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税法规定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自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确认的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2、其他收入

风险描述:未将企业取得的罚款、滞纳金、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第14篇:保险企业汇算清缴

金融保险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掌握以下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第一条以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一条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至2009年底。但税收优惠应实行事先备案制度,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备金扣除

(一)保险行业准备金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第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第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第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第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第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第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保险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

(二)金融行业准备金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取呆账准备受到限制:第一,必须是涉农贷款;第二,中小企业标准,是指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第三,一般金融企业仍按1%计提;第四,正常类贷款不计提呆账准备;第五,时间限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三、预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对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年终再由总公司进行全年的汇算清缴。

对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来讲,由于其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因此,只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银行的省行、市行及支行不需要每季度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对其他股份制的跨省市的总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企业来讲,按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上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管理服务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但农村信用社有其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2008年度按照以前办法由省联社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的,该收取的管理费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可由基层社分摊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省联社自身从事其它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五、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的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不适用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七、逾期贷款利息须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废止的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为“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是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不管是发放贷款到期90天尚未收回,账内不再计提利息,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还是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账内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而转作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待实际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时应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八、其他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账,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15篇:汇算清缴报告怎么做

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⑴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⑵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⑶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⑸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汇算清缴程序

⑴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⑵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⑶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⑷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⑸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第16篇:年度汇算清缴提示

企业所得税,周而复始的汇算清缴历程,面对的大多是老问题,却每一年度都会出现新事项、新认识,不尽清晰完整的规则也总是延续着。曲折,是税务机关,更是纳税人要面对的过程,分享彼此的经验、理解,关注同业,审视自我。

声明:本资料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使用,我们对相关事项的分析与意见,是基于我们的理解或通过其他谨慎性的确认过程作出的。由于税收法规的更新及主管税务机关的不同理解,因此在实施时仍然有必要进行实务中的确认。

一般性原则的要求

.权责发生制

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虽然存在不同的计量标准,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重要的共同点。在截止点的测试上,验证会计上的完整性是必然关注的。

为此我们建议的截止性测试:

(1) 比较账面的库存数量与实际盘点的数量,以确定发货后会计收入确认的完整性。

(2) 根据劳务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整性。

(3) 当期的费用是否完整的列支于本年度的损益当中,特别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但尚未取得发票,或支付了款项,因票据交接尚未传递到挂账的情形。亦包括出差在外,尚未回来报销的人员与其发生的相关费用。

(4) 存货购入、固定资产的采购发票是否获取,折旧、摊销是否完整的进行了核算。

(5) 被投资方如存在股息分配的,是否对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关系

(1) 会计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调整基数,二者之间存在特定性差异是正常的。

(2) 会计收入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特定差异也是正常的。

(3)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特定差异也是正常的。 .外商投资企业12月起有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相应的计提。

税前扣除事项,一个极易存在争议,且受征纳双方都极力关注的领域

扣除的适用标准

工资薪金

.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性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1)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

(2)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

.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税应税义务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 .职工福利费不再要求计提,税法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采取实际发生,工资薪金2.5%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

工会经费

.2010年7月1日前拔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日期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对于确属员工工作餐费用,可以适用办公费用,如是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会议费

.应准备完备的凭据,特别是如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是外部会议,附上会议邀请函

.会议中的大额餐费应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证明资料不全时,归于业务招待费的误解

.外部服务公司承担举办会议的,资料也必须严格符合上述要求

业务宣传费

.适用范围广泛,要区分与业务招待费的界限;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建议也规范于此项目中核算

.印有公司标志的宣传物通常会被认为属于广告宣传费,但要考虑金额、接受对象的不同承担员工或第三方的税费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承担的境外单位的营业税与预提企业所得税,尽管国税函(2001)189号文件认为是一种商业约定,但不能以此佐证可以税前扣除争取改变合同条款中金额的表达方式,将相关税款考虑进双方约定的工资(交易)金额中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境外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判定原则改变,相应的成本往往由中国的劳务购买方(境内单位)承担,而对于企业所税,往往也转嫁于境内单位承担,能否扣除成为关键

员工出差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用等

.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据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应告知员工将上述费用于12月31日前入账,不致因违背权责发生制而出现不被认可的情形

.出差费用的报销,应提供完整的证据,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避免被认为借出差名义发放补贴的情形

.出差补贴标准应有完整的企业规范文档支持

出差补贴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标准

佣金及手续费

.财税[2009]29号文未能够清楚的说明佣金及手续费定义及适用的主体说明,对于保险公司之外的企业发生的财务上记录为“佣金”或“手续费”的科目,我们理解并不一定属于受列支限制情形,建议灵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额的争议

预提性质的费用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与稽查中,对于未取得发票的,普遍不予认可,而且实务当中税务机关较多存在如此把握

.部分税务机关实践中将汇算清缴前取得票据作为认可条件

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将得不到税前扣除,对于赞助支出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是否能适用广告宣传的方案考虑

存货计价方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规定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因此采用其他方法的企业,应考虑采取管理成本较低的方法来代替

.适用会计制度的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在采用后进先出法时,需按税法进行重新调整

部分地区,暂估入账未取得发票,货物销售时成本不予认可

存货盘点

.12月31日前进行必要的存货盘点,必要时进行提前安排停止发货通知,以确认发出存货与是否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存货是否发生盈亏以利尽早作出报废等处置

资产盘盈与盘亏不能互抵作为损失额

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的选择

.国税发[2009]81号规定加速折旧应在取得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总机构进行备案

如果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法上应不认可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软件摊销

.财税[2008]1号提出购入软件经核准可在2年内摊销,如若享受此缩短期优惠,应进行税务申请(实践当中类同备案)

.委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开具增值税发票,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应以合规的票据作为资产的入账及计税依据

享受税收利益或税前扣除条件的程序性工作准备

资产损失

.投资转让损失、实质性股权投资损失需要审批后,在损失发生年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未到租赁结束期的装修费损失北京国税实践中不予审批

.对于相关资产报废的处置,税务机关通常的把握应是当年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卖等处置

.年度终结束后45日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目前资产损失仍需审批,存在适用“备案”的政策变化预期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正列举8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并要求实行专账管理

.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由于涉及到纳税调整的事项,研究开发费用应理解为是税前扣除事项的统计数据,如不允许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能计入当期加计扣除基数中

.新颁布的财税[2010]81号文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五险一金”等可归入研发费

.原则上研发费应按照正列举8项进行归集,实际中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存在不同,如部分地区对非列举事项差旅费予以认可

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究开发”费用的统计口径,与116号文件存在口径上的差异,其范围更广

特殊重组

.财税[2009]59号文对此进行规范,由于特殊重组是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此适用机会的企业应进行资料的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4号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同期资料的准备

.对于2010年的同期资料报告则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

.依据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则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报告

备案类项目(事前备案)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内资)

.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备案(事后备案)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年度结束前,还可以了解或准备的事项

政府补助款项的凭据获取

.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要取得财政机关的文件凭据,并单独进行核算

.据了解,2010年度对不征税收入的审核严格,87号文中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之前年度亏损的了解

.为了估计当年的所得税缴纳金额,对于之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有必要进行统计,(前五年,税收上的亏损金额,不是会计上的亏损金额)

四季度预缴税款的估算 .考虑到汇算清缴的长期性,预缴时缴纳的税款多于当年度汇算清缴的税额时,其资金的占用价值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对四季度的会计数据进行适当准备以减少预缴税款多于当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情形

.季度预缴时,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外,其他事项均不能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制订有效的控制日程和与本企业相关的涉税事项的税收金额确认,及资产损失当地审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证据等进行收集

.通过不同层级的人员培训或安排,来形成统一行动的方案

.如果是境外所得,应获得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对于没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机构,满足条件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统计总分机构纳税(必要时索要预缴税款的凭据)中各自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总机构的分配表是否对应,检查是否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形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条件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的指标,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因此须考虑边际成本增加的因素,考虑达到条件的规划

第1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内外资企业全部统一了,是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东莞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东莞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8篇:国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均应按照《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额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凡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不一致,应在申报中按照税收法规予以调整。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国税机关审核、审批或备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不符合审核、审批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并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的申请、备案时间,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前。

(二)县级国税机关对需上报上级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受理后5日内报出;市州国税机关对需上报上级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受理后5日内报出。

(三)终审国税机关最后审批时间为受理后15日内。

第五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人员情况,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第六条 在纳税申报期内,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有效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申报期前向纳税人告知需报送的表、证、单、书种类,并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发放以下表、证、单、书: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缴纳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五)其他各类需要纳税人填写的表、证、单、书。

第七条 纳税人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额,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时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额;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申报期前,采用有效方式告知纳税人申报时应附送的资料类别。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其他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四)经终审国税机关批准的年度涉税事项的批复文件。

(五)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选择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国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

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报送资料种类和数量是否齐全。

(二)申报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申报资料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四)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国税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数据与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

如发现有资料不全、填报项目不完整、申报表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在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对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进行重新申报,对申报期结束后发现的,不得再进行扣除,也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额少于或多于全年应缴税额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退)税额。

第十六条 在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各级国税机关统一检查计划,组织落实。

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检查提供线索和建议。负责具体检查部门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

每年度的检查对象由上级或本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要求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对纳税人每三个年度应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对经过检查,发现应缴企业所得税与纳税人申报不符的,应按照《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书面报告上报国税机关。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凡发生下列涉税事项的,需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1)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 20万元以上;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5)汇总纳税总机构年度申报;

(6)除涉及前5项内容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须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2.中介鉴证业务的规范要求:第一,中介鉴证报告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参考文本)》(武国税函[2009]183号)的规范要求出具。第二,无论企业发生一项或几项需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事项,均应统一包括在年度申报鉴证报告中,不得分开出具鉴证报告。第三,其他专项涉税鉴证业务(如资产损失、高新企业认定)按单行文件执行。第

四、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应调整未调整、调整项目明显错误或存在虚假、不真实的鉴证等情况,

各单位一经发现将提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披露不实,并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的鉴证执业人员,将建议其资质主管机构取消或暂停其执业资格。

第19篇:汇算清缴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做账务调整

2010-5-25 8:38 许海波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税务机关每年都会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企业有时也会进行自查。在纳税检查和自查后,企业除了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应当及时做出账务调整,从而避免以后年度重复缴税。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取得营业收入40000000元,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每年末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9年9月1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该公司无其他会计和纳税调整问题,下列问题企业均未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300000元;

(2)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余额为100000元,为当年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奖金,至检查之日还未发

放;

(3)2008年初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年末由于该股票价格上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元;

(4)“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年初无余额,2008年其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均为2000000元,经调查为该公司2008年预售A小区住宅(目前未完工)取得的收入,至检查之日仍挂账,未缴纳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公司位于城区,当地规定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也未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15%);

(5)该公司为取得银行抵押贷款,于2008年2月10日对在售B项目所占用的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增值8000000元,

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

8000000

贷:资本公积

8000000

B项目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于2008年6月完工,至2008年底已出售30000平方米。

2009年12月15日,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向甲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15475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请问甲公司该如何进行纳税和账务调整?

【解答】

1、甲公司2008年列支业务招待费3000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180000元(300000×60%<40000000×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300000-180000)。此项业务虽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其会计处理符合现行会计政策的规定,属于永久性差异,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2、甲公司2008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结余100000元,据调查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甲公司2008年计提但而未实际发放的工

资不得在当年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100000-100000=0,两者的差异会减少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25000元(10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3、甲公司将购入股票因价值上升而产生的收益记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

此,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0元。

2008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200000元,会增加企业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元(20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0

4、甲公司2008年通过“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收取的预售房屋收入2000000元,应记入“预收账款”科目。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200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00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

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上述预售房屋收入,甲公司2008年应确认预计毛利额300000元(2000000×15%)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的处理不同导致的上述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元

(300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

另外,上述预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00000元(2000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7000元(100000×7%)、教育费附加3000元(100000×3%),预缴土地增值税20000元(2000000×1%),合计130000元。该公司当即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

由于A小区目前尚未完工,在会计处理上,上述税费不得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抵减利润。但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扣除。因此,2008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0000元。这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2500元(13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2500

5、对于甲公司2008年将在售B项目土地评估增值的8000000元,税法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相对应,也不得结转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评估增值后的资产发生了对外销售、转让、投资等行为,其增值已经实现,应作为收益(所得)体现在应税所得中缴纳所得税,接受资产一方也可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

价值,并按评估价值结转成本、计提折旧或摊销。

由于B项目当年已完工并部分出售,评估增值中一部分金额结转到2008年的销售成本,另一部分金额保留在“开发产

品”科目中。

应计入2008年销售成本的金额=(8000000×30000÷40000)=6000000(元),保留在“开发产品”中的金额=(8000000×10000÷40000)=2000000(元)。因此,甲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元。

根据现行会计政策的规定,企业对资产的会计计量,一般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对于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了会计规定,应做账务调整。

借:资本公积

8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0

开发产品

2000000

6、综上,甲公司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90000元(120000+100000-200000+300000-130000+6000000),应补缴

企业所得税1547500元(6190000×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4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47500

7、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47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470000

8、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会计分录略。

9、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0、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略。

【分析】

一、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政策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必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如上例中超支的业务招待费。

二、如果补缴所得税是由于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引起的,如上例中的将土地评估增值记入“开发成本”,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对于重要(重大)的前期差错,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重大)的前期差错,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报告年度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前期差错的重要(重大)与否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通常来说,企业通过自查补缴较大数额的所得税,以及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均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追溯重述法调整相关账户、报表项目。

成本少结转了怎么处理

2009-9-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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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在去年成本少结转了,现在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调整》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对于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非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对于本期发现的,属于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不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

项目。

②重大会计差错,对于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相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

初数。

所以,贵公司现在发现去年成本少结转了,如果属于数额较大,账务处理如下: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库存

商品”。

如果属于数额较小,账务处理如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

2010-5-25 8:45 中华会计网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生产成本是指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和

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企业应设置“生产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

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其耗用情况直接或分配计入各有关成本类账户。对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等费用,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对于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对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

各辅助生产车间在计算出各自的劳务成本后,按提供劳务量的情况分配计入各有关成本账户。如果辅助生产车间也单独核算本身发生的制造费用,月末还应先将这些制造费用分配计入辅助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②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③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辅助生产成本)。

④期末,按照一定的方法,将按产品归集的累计费用在已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的实际成本,然后,将完工产品负担的生产费用从“生产成本”账户转入“库存商品”账户,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⑤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例】甲公司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某月A材料的消耗(计划成本)为:基本生产车间领用1000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300 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00 0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50 00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 000 000

——辅助生产成本 300 000

制造费用 200 000

管理费用 50 000

贷:原材料——A材料 1550000

第20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流程

张老师

第一节近年来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所得税讲解的回顾

 2007年 第二章《企业会计准则》第9节所得税 (准则18号----所得税)背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 2008年 第二编讲解《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全面解读(新旧税法对比)背景:2007年3月16日 人大颁发《企业所得税法》

 2009年 第三编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差异分析

 2010年 第二编 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第4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实务操作指南 精读背景:2008年11月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11年 第二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操作实务指导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需掌握的要点: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特定主体 查帐征收 A表

核定征收:定率 B表 定额 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期限:在规定的期限内:

正常经营: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终止经营: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清算所得:办理注销登记前 参考财税[2009]6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程序: 计算 申报 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无条件申报:无论盈亏均要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行申报:

3.申报的有效期: 一般有效期:1月15日~5月15日 4.错误能否更改:

申报期内发现错误,可更改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申报期外:少缴或漏缴 《税收征管法》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多缴

《税收征管法》51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依法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 [ 2009 ] 79号 )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材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与报批事项(37分10秒)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按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报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1、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加计扣除100%);

(4)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

(6)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

(8)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在满2年的当年以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

目前,上海实行报批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减按90%计入收入);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登记(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5)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8)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9)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税;

(10)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减免税;

(1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以40%或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3、备案项目提交的资料

(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被投资单位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

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提供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④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若分配利润比重与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提交的材料 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③企业按省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④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清单

⑤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45分28秒)

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例,包括1张主表11张附表,附表一为《收入明细表》,附表二为《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为《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至十一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一至附表四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附表五至十一是计算纳税调整明细的。 ●整体填表技巧

第一,仔细阅读本表的填报说明,然后再填写相关栏目。第二,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关系比较密切,应注意保持附表和主表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第三,应注意本表和相关附表的填写顺序。第四,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所需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分为三类: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金融企业纳税人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归类分别填写各自的表格即可。 主表结构

" 主表分为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 主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后,据此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6税1费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出口)、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 管理费用:核算4税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利润总额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 减:减、免税项目所得(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不出现负数为限)

" 加: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包括当年和以前年度亏损)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应纳税所得额

" 第26行 "税率":填报法定税率25%。 " 第34行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 (1)独立纳税企业

" 填报汇算清缴年度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 (2)汇总纳税总机构

" 填报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 (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填报集团企业及其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 (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缴比例实际就地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 " 第40行"本年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33-34)" " (1)独立纳税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 " (2)汇总纳税总机构 " 第34行=第35+36+37行;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 " (3)合并缴纳集团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4行。 " (4)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 第40行=第33行×第38行-第34行

" 【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市征管系统不采用"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办法。 主表只填白色部分,灰色会自动生成,主要填3-9行及34行。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包括以下:

" (1)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附表

一、

五、

六、七) " (2)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附表

二、

五、八) " (3)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附表

九、十一) " (4)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 " (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 (6)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7)其他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 一般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3行金额填报; " 金融企业:按附表一【2】第38行金额填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行计算填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 第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 第8行"特殊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 第9行"一般重组" "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 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 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28行"捐赠支出" " 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 " 第29行"利息支出" :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 " 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 如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

国税发[2009]88号文废止

更新内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新的变化:

1.扩大或明确了资产损失的范围

2.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3.改变了扣除方式:

88号文:自行申报(6种情形)与税务机关审批 2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不再审批)

4.统一了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减少了税会之间的差异 5.放宽申报期限

88号文:年度终了45天内(2月15日前)

25号公告:年度终了5个月内(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步) 6.允许追补申报 88号文:当年

25号公告:不超过5个年度

汇算清缴工作汇报
《汇算清缴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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