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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三费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

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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