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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专员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31:1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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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

1、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

(一)、

(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推荐第2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30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国内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正式进军财险市场。中国人寿财险的成立对于中国人寿完善保险综合经营格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乃中国人寿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要求之需、抢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机遇之策、推进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新战略之举。 中国人寿财险将充分依托中国人寿的整体经营优势有效整合市场业务和客户服务体系不断创新产品、销售、服务和盈利模式全面构建中国人寿独有的经营特色和差异化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新的保险市场资源和增长点着力打造模式领先、平台先进、团队一流、品牌卓越、文化和谐的一流财产保险公司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人寿、引领财产保险市场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幸福安康、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人寿财险愿与各界同仁共谋发展共享机遇共创辉煌共赢未来

推荐第3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1、应聘岗位:(必填)

2、工作地点:(必填)

3、是否服从调剂:

是否

4、最低薪酬要求:(税前年薪)

声明:

本人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聘等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推荐第4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9〕995号 【发布日期】2009-09-23 【生效日期】2009-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

(保监产险〔2009〕99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报批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09〕25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G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主险):A24H01Z09090923;

10、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24H01F01090923;

11、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24G01F02090923;

12、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24H01F03090923;

1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04090923;

1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5090923;

15、自燃损失险条款:A24H01F06090923;

1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24G01F07090923;

1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24H01F08090923;

1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24H01F09090923;

19、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24H01F10090923;

2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A24H01F11090923;

21、新车特约条款A:A24H01F12090923;

22、新车特约条款B:A24H01F13090923;

23、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24H01F14090923;

24、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24G01F15090923;

25、教练车特约条款:A24H01F16090923;

2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24H01F17090923;

27、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24H01F18090923;

28、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24H01F19090923;

29、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24H01F20090923;

30、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24H01F21090923;

31、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24H01F22090923;

32、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A24H01F23090923;

33、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A24H01F24090923;

34、指定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24H01F25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5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_1743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

声明:

本人证实上述所填写的各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并无掩饰任何不利申请此职位之资料。本人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聘等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日期:

推荐第6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7〕239号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2007-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市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23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深圳市分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上海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7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招聘启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中心支公司招聘启事

一、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6年12月30日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2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寿财险由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全球市值最大的三地上市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国人寿已连续11年入选全球500强企业;多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是我国保险行业唯一一家“世界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经营财产保险源远流长,具有50余年的历史。公司将按照“顶级集团,一流财险”目标,坚持产寿一体化的经营理念,依托中国人寿资源、机制两大优势,整合分散性业务、法人团体业务、客户服务三大体系,创新产品、服务、营销、盈利四大模式,着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不断超越的财产保险公司。

目前,中国人寿财险已在北京、上海、深圳、黑龙江、山西、江苏、湖南、河南、浙江、贵州、福建、江西、甘肃、安徽、云南、厦门、宁波、山东、广东、河北、内蒙古、天津、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新疆等32个

地区建立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发展质量与经营效益良好,成为中国金融保险业的一支生力军。

中国人寿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获得广东保监局批准筹建,于2009年2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目前,公司已在全省地级城市(除汕尾)都开设中心支公司,已搭建了覆盖全省主要区域的服务网络,为下一阶段的健康快速发展和服务广东社会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东莞中支现发展比较迅速,2013年保费规模在东莞市场排名第10位,2014年排名上升至第5位,将能给刚进社会的你提供最好的锻炼平台,强大的国企的背景是你未来工作福利的最佳保障。

二、招聘岗位

1、查勘定损岗:

培养方向:能独立开展查勘定损工作

拟聘人数: 8人

岗位职责:

1、接受调度指派查勘任务;

2、现场查勘及定损,收集相关资料;

3、联系并告知客户定损、索赔方式与流程。

招聘要求:

1、专科以上学历,汽车相关专业;

2、品学兼优,思想正直;持有驾驶证C1或以上、驾驶熟练(可以放宽到拿到毕业证前);

3、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4、愿意从基层一线做起,有在东莞长期发展的意愿

5、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

福利待遇:

1.培训后经考核合格上岗,工资收入在2500-6000元之间(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入职后五险一金全齐。

2.实习期工资:前两个月600元/月;第三个月能通过考核正式上岗的,可以按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量化考核,未通过上岗考试跟班工作的1500元/月。

2、出单员

培养方向:车险、非车险出单

拟聘人数: 4人

岗位职责:

1、服务公司各渠道,在公司本部进行出单工作;

2、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3、能服从公司调剂,必要时候到合作车行进行出单工作

福利待遇:

1.实习期工资:前三个月800元/月,三个月后1500元/

月,正式录用为员工后3000元/月

备注:以上岗位均不提供食宿,工作地点:东莞市。

推荐第8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6〕1417号 【发布日期】2006-12-16 【生效日期】2006-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1417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国寿集团发〔2006〕2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核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

四、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A座15层。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超。

六、公司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请你公司凭此文件和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一家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亿元。

太平洋产险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公司承保业务涉及电力、汽车、机械、化工、电子、水利、建筑、桥梁、公路、航天航空、船舶以及高科技产业等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公司在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个主要港口城市聘请了保险检验、理赔和追偿代理人,并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有关机构建立了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公司在全国拥有40家分公司,2200余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包括万余名销售代表在内的直销团队。

太平洋产险秉承“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以“用心承诺,用爱负责”为服务理念,坚持推动和实现可持续的价值增长,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2010年,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 647.47 亿元和140.14亿元,实现财产保险业务收入516.22亿元(不含中国太平洋保险 有限公司),同比增长 50.5% ,市场份额 12.8% ,实现净利润35.11亿元,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产险市场上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2011年,作为省内行业龙头之一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将迎来二十周年庆。经过二十年努力,公司拥有77家分、支公司(营业部)和300余家营销服务部。下一个十年,对该公司来说,必定是一个更高的新起点。对于很多投保人来说,一路回首,身边都有江苏太保的陪伴。

【保障篇】 二十年太保保太平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顺应市场的需求,面市销售的新型险种越来越多地与投资搭上关系。但对于投保人来说,其最直接最本质的还是保障问题。据介绍,太平洋人寿江苏分公司二十年如一日,为社会提供了养老、医疗、意外等风险保障。在为“三农”服务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方面均取得一定突破,为江苏省内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搭建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履行了企业公民的职责。

然而,随着城市保险覆盖率的上升,江苏太保还不忘推进农业保险。以江阴支公司为例,“新农合”——“农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在当地推出之后,农民缴费、政府补贴、专业化机构(太平洋寿险江阴支公司)负责业务管理和发放保险金。参保率逐年上升,仅3年时间,就已经达到了100%,2001年至今累计赔付 599649件,支付赔款107792万元,政府、农民双满意,得到中国保监会的肯定并推广。此外,太平洋人寿还与农村银行部门合作推出“安贷宝”贷款保险产品,为向信用社或银行申请贷款的农户量身定做,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仅去年为银行部门提供155.7亿元信贷资金安全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村信贷的健康发展。

【服务篇】 诚信服务快速理赔 多年来,太平洋人寿江苏分公司积极参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农村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海洋渔业、计划生育、老年出行平安、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创新发展,赢得了政府的支持及社会的认可。以良好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和较低的客户投诉率被评为“信用江苏诚信单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是该公司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二十年来,不仅致力于持续产品创新,还努力进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在多年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切实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投保人徐少兵是南京“7·28”爆炸事故中的一名伤者。他回忆,报案后客户权益部领导立即安排理赔人员前往徐少兵就诊的迈皋桥医院,送上果篮予以慰问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核实伤情。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立即启动了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于次日对徐少兵预付了全额赔款。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爆炸事故发生后,该司立即安排调查人员先行前往现场和当地收治伤者的医院,核实相关情况。从接到报案,到理赔查勘,再到确认保险责任和预付赔款,共计两个工作日。

除了理赔服务,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的客户还有不少尊享服务。如VIP客户可以享受每年免费体检一次、积极参与金融博览会等等。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始终坚持“推进并实现可持续价值增长”的经营指导思想,努力倡导和发扬“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致力于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不断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创造价值,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关爱篇】 二十年铸就“关爱工程”

太平洋寿险坚持“用心承诺、用爱负责”的理念,积极服务和奉献社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据介绍,该公司在追求可持续价值增长的同时还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关爱孤残、捐资助学、扶贫赈灾等公益活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2007年“援建少先队大队部”关爱活动、2008年“拉起你我的手 放飞天使的梦”关爱孤独症儿童活动、2009年太平洋寿险江苏分公司举办的“乐行天下”客户服务周活动、“相约太平洋、温馨送关爱”援建外来工子弟学校公益活动、连续三年为江苏省两会代表提供意外综合保障、保险送劳模活动,策划了“情系灾区、爱心接力”活动,组织万名员工为汶川灾区捐建了一座“少年军校”; 组织“关爱生命,关爱女孩”大型公益百场演出宣传活动,连续三年每年为全省孤儿赠送意外伤害保障1.5亿元。近期,太平洋人寿江苏分公司携手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于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2月20日开展“情暖返乡路”主题活动,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能够及时、安全、有保障地回家。届时太平洋人寿江苏分公司将免费赠送价值达1亿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为民工保驾护航„„ 二十年来,江苏太保的关爱之旅从未止步。

【成就篇】

新十年,再出发

2011年,又一个金融十年的开始。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周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据了解,截至2009年底,中国太平洋人寿在全国拥有3392万个个人客户和32.3万个机构客户。在全国共设有37家分公司、267家中心支公司及地市级营销服务部、1839家支公司及县级营销服务部(营业部)、1455家乡镇营销服务部,个人营销、银行保险、团体直销三大主力渠道持续壮大,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专业中介等多元化渠道不断创新突破。公司秉承“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提供优质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和服务,推动和实现公司价值可持续增长,巩固和保持行业领先地位。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10年位列《福布斯》、英国《金融时报》世界500强企业。

而这二十年,江苏分公司也实现了重大突破,2010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90.22亿元,给付13.21亿元,近十年赔付金额11.59亿元。公司注重建设队伍、机构建设及合规建设,业务结构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明显优化,风险控制能力和社会服务功能不断提升,实现了公司价值的可持续增长。连续十年综合经营管理等级AAA级。以良好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和较低的客户投诉率被评为“信用江苏诚信单位”。 快报记者 谭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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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

(一)、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行为须符合下述约定: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

1.如为年度保险合同,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发生任何有效索赔,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2.如为单次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合同。

(三)投保人不得要求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附加险效力将会自动终止。

释义

第二十五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日常住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境内】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境外】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境外旅游】指为了游览、观光、探亲、娱乐休闲目的暂时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进行旅行的行为,不包括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进行的商务旅行。

【每次旅程】指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为止的旅游期间。【行程期间】指从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去程”)开始,至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回程”)为止的期间。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他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第11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中心支公司 “行风在线”上线材料

2009年7月14日

《行风在线》上线嘉宾名单:(职务、姓名)

副总经理张宝平

业务处理中心经理 孙真真

客户服务中心经理 邱强

一、开始语

主持人:《行风在线》时刻关注百姓心声。听众朋友早上好,欢迎收听《行风在线》,我是主持人姜健。潍坊广播四个频率正在同步直播。

今天来到节目中的嘉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张宝平。首先欢迎张总,您好!

张总:主持人你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荣幸今天可以通过行风在线栏目与收音机前的朋友们交流,今天和我一起来到直播间的,还有业务处理中心的孙真真经理和客户服务中心的邱强经理,如果您对保险有什么疑问、难题或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来电与我们交流。

主持人:欢迎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我们的热线6106789已经为您开通,如果您对大地保险的相关业务以及服务有问题要咨询和反映,欢迎积极参与节目。

二、对话题

主持人:张总,我们的感觉是现在保险公司都非常注重自己的服务,的确,服务是赢得市场的有利砝码。听说我们大地公司有很多多元化服务,像是电话营销业务、客户俱乐部等等,有什么特色呢?

张总:是的。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多元化服务,我们大地保险公司也这样服务大众的,比如我们的电话营销业务和“大地之友”客户俱乐部,都是我们大地保险公司推出的特色服务。

(一)大地保险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首批批准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单位之一。

为了更好服务大众,我公司推出的电话营销业务让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入保险。电销业务暂时以车险业务为主,只要打一个电话就可以按个人的需求,为自己的爱车加入中国大地保险公司的保障。电销业务主要针对家用爱车族,在保费的交纳上也是非常优惠的,在商业险基本保费打七折的基础之上再优惠15%,电销业务采用全国集中统一直接销售、后援服务属地管理的运营模式,也就是在公司全辖通过统一的业务平台,面向全国,集中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并通过专用电销号码95590-2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运用电销业务系统完成产品的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一系列业务流程,我公司按客户所在地进行电销业务的出单、配送、收费、理赔及后续管理服务等。针对公司电销业务销售和服务相分离的特点,我们也按照销售、管理分开服务的原则,来更好地服务客户。

在理赔服务方面,我公司通过通赔服务方式向电销车险客户提供理赔服务,客户出险后可直接拨打95590进行报案,全国通赔网点代收理赔单证、代付保险赔款、代垫抢救费用等工作,无论客户在全国的那个地市都可以享受到大地保险公司的各项服务。

(二)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大地之友”客户俱乐部。

传统的保险服务主要体现在对出险客户服务上,而对于保期内没有出险的优质客户,却往往享受不到保险公司的服务或很少得到保险公司的服务。我公司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在全省范围内 1

推出的“大地之友”客户俱乐部,主要目的:便是以“大地之友”客户俱乐部为载体,向在我公司投保的,出险率低的优质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以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对成为我公司俱乐部会员的客户,在享受到公司标准服务的基础上,展开以下增值服务项目:一是理赔绿色通道,绿色理赔通道服务包含三个方面:

1、专人跟踪会员理赔处理过程,协调处理环节,及时提醒客户,提高结案时效和客户满意度;

2、理赔处理优先,对于俱乐部会员的理赔案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处理,保证案件处理时效;

3、专项理赔政策,在条件允许的区域,为会员提供分类分级的理赔处理过程的特殊对待。(例如对部分优质客户提供一定金额和一定次数内的免现场查勘,或指定案件类型的结案周期承诺); 二是关怀提示服务,特别是对未出险客户,通过短信、电话方式或定期回访等方式与对客户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提前提醒、对客户进行防灾防损的提示,并聘请相关专家对客户提供风险顾问服务。三是证照代办服务,为节约会员处理时间,我公司将为俱乐部成员的汽车年审、驾驶执照年审、罚款缴纳提供代办服务。四是道路救援服务,此项内容包括现场急修、拖车、派送燃料、电瓶充电等多项服务项目。

主持人:现在很多的保险公司都在作车险,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这将是一个前景非常广阔的市场。我们大地财险如何更多的占有这个市场呢?

张总:我们推出的车险通赔服务和自主研发并推出的“车险赔案在线查询”系统,也都是我们大地保险公司推出的特色服务。

(三)推出了大地公司车险通赔服务。

车险通赔服务是指通过保险公司设在系统内各地的车险理赔服务网点,就近完成肇事车辆的代查勘、定损、代垫付抢救费用、代接收索赔单证以及代支付保险赔款等理赔流程的操作。相对于“在哪里办理保险,只能在哪里索赔和领取赔款”的传统模式,其最大特点是在更广范围内实现“通赔、通付”服务。也就是说,客户在任何地方出险后,都可在大地保险公司各地的通赔服务网点享受到如下服务:

1.代查勘定损服务:出险地通赔网点在接收到95590统一调度后,代查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将会在第一时间内与客户进行联系,进行现场查勘及定损服务,代查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还将会告知客户将索赔单证提交公司通赔网点接收,客户确认在代查定损公司交付索赔单证,代查公司将会把客户交会的索赔单证上传至业务流程后一并寄交承保公司。客户确认不在代查勘定损公司交付单证的,代查公司则负责将代查勘定损资料上传至双代业务流程中。

2.代收理赔单证服务:即无论是否本公司代查勘、代定损的案件,各通赔网点均可以代收客户理赔单证。代收单证的公司将会对单证的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次性接收客户全案理赔单证,避免客户将一个赔案单证交付不同理赔网点。同时代收公司代收客户理赔单证后,将会及时把客户递交的单证上传理赔工作流系统,并及时通知、提交到承保机构理赔部门进行理算、核赔,并在提交时做出“通赔”标注选择。而且代收公司在代收客户理赔单证时,将与客户确定案件的赔款支付方式,客户选择转账支付的,将会取得客户的银行账,并将被保险人身份证、领款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赔款接收账户等上传或录入到理赔工作流系统中,以方便客户对赔款的支取。

3.代付保险赔款服务:客户无论在何地出险,都可选择就近的通赔网点进行领取赔款,保险赔款可以转账支付,小额赔款也可以现金支付。客户选择转账支付保险赔款的,由承保机构在理赔结案后及时转账支付。客户到中心支公司上门领取保险赔款的,中心支公赔款支付人员应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查询业务系统中被保险人身份证、领取赔款的授 权委托书等赔款支付,核对赔款支付金额后,进行支付。客户上门领款时,中心支公司发现该赔案已核赔通过而未作结案处理的,需及时通知承保机构进行结案处量,然后支付赔款。

4.代垫付抢救费用服务:机动车辆出险后,如交警部门通知出险地公司代垫付抢救费用的,出险地公司将会受理,并按相关流程处理后进行代垫付抢救费用,避免了客户自己再与承保公司进交涉的麻烦,极大的方便了客户。

我公司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车险案件的通赔服务。大地公司的任何一个通赔网点,均可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象我市能够实现通赔的县支公司已覆盖了寿光、

青州、临朐、诸城、安丘、高密、昌邑和滨海等等。截止目前,已实现通赔案件80件,为外地出险客户办理索赔提供了极大方便,得到了这部分客户的广泛认可。

(四)自主研发了并推出了“车险赔案在线查询”系统。

为方便客户了解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情况,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进行及时的监督,提升车险理赔的透明度,实现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互动,我公司自主研发了“车险赔案在线查询”系统,客户只要登录,输入自己的保单号和车架号,就可以随时上网查看自己爱车理赔处理状态,这是业内首家向客户实时公开理赔过程的网站。在这个“车险赔案在线查询”系统上,对于客户比较关心的车辆定损、维修情况,系统把换件项目、维修项目的具体内容与金额都列示出来,客户一目了然。并提示客户需要递交哪些索赔单证资料,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还可以查询到保险赔款的具体金额。

主持人:张总,上一次上线时我们了解到,大地保险公司是以车险为主导的,但在其他险种发展上也有独到之处,前几天,我一个企业的朋友说是刚入了你们的一款“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说是主要是针对高危企业的,听说这也是大地财险的独创?

张总:是的。这两年频繁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等,现在国家要求各行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们大地保险公司正是本着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行的目的,在2007年与全省安检局和保监局联合推出了这款“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虽然现在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我们还是尽力将这些别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涉及的高危行业从业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他们从事这些行业是为社会作贡献,我们大地保险也愿意为切实保障他们的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力。

主持人:恩,张总,确实这些高危行业的安全是值得我们去关注的,目前,“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的行业都有哪些呢?

张总:“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试点行业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危险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针对以上单位我们推出安全生产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供各企业单位选择。这也是我们今年拓展的一个新的保险业务范围,像这个保险一样,我们大地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涵盖了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八个大类,共计121个主险,281个附加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类、工程险类、责任信用保险类、家庭财产保险类、货物运输保险类、船舶险类、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类及机动车辆保险类。

主持人:这样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保障,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张总,企业该如何投保“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险种呢?

张总:企业可根据条款规定采用按雇员明细投保或按约定人数投保,但投保比例不能低于本单位所有雇员人数的75%,我公司依据不同的投保方式处理赔偿事宜,投保单位可单独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险(即承担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雇员意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可同时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伤残责任保险,主险赔偿金额为每人不低于25万元。

主持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需要准备哪些手续呢?

张总: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准备以下资料即可,其中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参保人员名单;生产、经营场所结构、面积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投保单的填写与加盖单位公章。我公司有专业人员可上门服务,为企业详细介绍保险业务知识及条款,全方位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主持人:其实除了上面介绍的为高危企业设计的保险之外,大地公司还有一款专门为中小型场所设计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吗?

张总:是的,中国大地作为中国再保险集团旗下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为了促进国家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地开发设计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系列定额保单,命名为“大地保护神”,

愿以高品质的保障、专业的精神、饱满的热情为广大客户竭诚服务,祈盼大地春常在、福星照万家。

主持人:是的,现代生活人们出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越来越多,火灾隐患防不胜防,这款保险还是设计的非常人性化的。那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总:火灾公众责任险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公共营业场所,均可投保本保险。火灾公众险涵盖了因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施救费用等保险责任,为中小型营业场所的经营保驾护航,也排除了运营者的后顾之忧。

主持人:那张总能再给我们推荐一款适合家庭财产投保的保险吗?

张总:好的!我们大地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有许多种类,在此我推荐一款价格适中、保险责任涵盖面较宽的险种,就是我公司的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此险种保户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高设备、室内家用电器、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投保财产在发生火灾、爆炸、雷击、台风等不含地震的自然灾害事故,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我们的财庭财产有了更全面、更周到的保障。

主持人:我们大地保险公司的险种真是涵盖了许多领域的需求,那有没有一款适合我们企业为员工投保的险种呢?为我们的企业领导者解除后顾之忧!

张总:针对我们的企业员工我们大地公司有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险都可以保障我们员工的人身意外责任,我公司还推出了一款专为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员工的保障计划,为《大地睿康员工综合保障计划》,提供包括补充医疗、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的全面保障,可以完全满足对员工福利保障计划有较高要求的客户需求,其中包括的保险责任有意外伤害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障等责任。使我们的经营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主持人:我们知道入保险是为了化解风险,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进行保障。可在出险后,往往因为索赔手续的繁杂要往来保险公司多次,这让不少人头痛。

张总:是啊,针对这种情况呢我们一是通过我公司车险理赔工作流系统的启用,简化了赔案的内部流转环节,无论涉案金额大小,纸质案卷无需流转,通过电脑即可完成该类案件的所有理赔手续,极大缩短了案件流转时间。二是为方便客户索赔,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单证进行了规范简化,不涉及人伤的单方案件,出险时,只要客户在现场报案时,携带必要的证件,无需客户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可直接办理领款手续。通过以上措施的实行,保证了案件的结案周期,使客户能及时领到赔款,也得到了客户的好评。

主持人:张总,大地保险公司近年成立的新兴保险公司,成立五年来业务逐渐扩大,营业收入逐年增加,成为保险业中发展较快的公司之一,今天是第三次到我们节目做客,还有的听众对大地保险还不太了解,您先介绍一些公司的情况吧。

张总:好的,我们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47.2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截至2006年底,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己在全国设立了34家省级分公司,下属1180多家机构己遍布全国各地,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中再集团的控股赋予了公司与生俱来的“国字”背景,悠久的经营历史和“国字”背景构成了公司发展的品牌优势。大地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投资控股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保险企业。2004年10月20日,经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正式挂牌营业。目前,公司辖6个县支公司、5个营业部、3个营销服务部,6个管理部门,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潍坊市委、市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弘扬“立足大地、携手创业、共享未来”的企业精神,恪守“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至上、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取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2004-2007年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先后获得各种奖项29个;在山东分公司组织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中,

先后获得各种奖项22个,被山东分公司授予“功臣团队”荣誉称号。2006年5月,被中国金融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和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班组”,11月,又被全国总工会授予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百佳班组”,这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保险金融单位。今年10月份大地保险山东分公司荣获2008年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主办的第七届“消费者满意单位”,是目前省级保险公司中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公司。

主持人:张总,我们大地保险公司从04年开业以来,业务发展非常迅猛,全市同行业排名第五位,服务也有自己的特色,现在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怎样?

张总:2009年1-6月我大地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3825万元,其中机动车险保费收入2406万元,车险占比63%,机动车险仍然是我公司的主打险种;另外财产险及其他险种保费收入752万元;人身险保费收入667万元。我公司险种结构合理,是以多险种多思路的平衡态势发展。

(结束语-8点半左右结束)

张总:对刚才听众朋友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我们一定尽快落实。感谢行风在线提供这么好的交流机会让我们可以和听众直接交流!也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大地财险的工作支持和关心!我们将继续为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提供优良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听众朋友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大地财险专线服务电话95590咨询和反映。谢谢大家再见!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同时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和参与。今天线上听众朋友反映问题的反馈处理情况请收听中午12点半FM100.2潍坊广播新闻频率播出的《行风行动》。

吃海鲜,到澳龙,澳龙海鲜大酒店提醒您明天行风在线的上线部门是潍坊市广播电视局。明天再会!

第12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什么是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帐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债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合同,保险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买方所在地域不同,可再细分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平安从2003年10月底开始正式推出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对企业有什么帮助?

√有效降低企业坏账风险

√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保单赔偿受益权可转让给银行或质押,便于获得银行贸易融资

√帮助企业大胆拓展新市场,鳞选有偿付能力的优质客户

√保护企业经营业绩,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

哪些企业可以投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国内贸易并且赊账销售放帐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都可以投保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对哪些损失负责赔偿?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负责赔偿由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或者恶意拖欠造成的被保险人应收帐款的损失。但有争议的债款不属于保险范围。为了督促企业加强风险管控,保险人承保比例为90%,即企业须自负10%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丧失清偿能力?

买方发生下列情形中任何一种时,则视为丧失清偿能力;

1、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通过法院对买方的裁判的强制执行,买方的资产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1

3、根据法院的判决,买方为其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其他协议。

4、应买方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

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保额按照企业在保险期限内赊帐销售的总额计算。

保费怎样计算,如何支付?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保费以企业预计年赊帐销售总额乘以费率计算,于每季度初分期预付,保险期限结束时根据实际赊帐销售总额调整保费。本保险设最低保费。

如何确定买方的信用额度?

企业为某个特定买方申请的信用额度应相当于该买方在其赊销期限内累计的帐面最高应收帐款金额。

怎样办理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投保手续

企业办理投保,可先与平安联系,填写投保单、提交买方资料以及买方信用额度申请;平安对买方进行信用额度批复,并对企业报价,如果双方对报价达成一致意见,则正式签发保险单。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理赔流程

企业在保单规定的最长付款期限到期后仍未收到买方付款,应在30日内通知平安。如果买方丧失消偿能力,平安将在取得买方丧失消偿能力的书面证据以及买方债务的所有文件后30日内支付赔款。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的不付款,平安将在收悉企业提交的《发生逾期欠款通知表》起五个月期满时支付赔款。在此五个月期间,保险人将积极向买方进行追偿。

保险人受理索赔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平安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优势

平安是目前国内唯一经营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向企业提供国际

上最先进的技术服务,平安选择了在信用保险领域拥有近60年专业经验的COFACE集团成为合作伙伴,COFACE拥有庞大的企业资信信息数据库,利用该平台,平安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优惠的价格,企业不可以享受到诸多增值服务如:

COFANET网上保单管理服务

买方风险及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追讨欠款服务

第13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 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 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 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第九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

(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考察预告;

(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讨论研究;

(七)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公布,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测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民主测评;

(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研究;

(九)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高管人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内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根据情况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意见。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内考核评价。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进行,届内考核评价在聘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参与的内部民主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要充分考虑该层级机构所处市场环境,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全面考核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高管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监督约束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廉洁从业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当按照党内纪律监督有关规定,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级机构高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通过考核评价、列席会议、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任中、聘期届满、离任时须经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

分公司党委每年初应向总公司党委报告本公司党委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分支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民主管理。

分公司在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党委每年在规定范围内报告本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接受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司务公开、对本级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和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当地行业协会兼职的,须向上级党委报备,在人大、政协、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兼职的,须事前征得上级党委同意。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职务消费项目,应按照总公司相关办法,明确标准,制定预算方案。

第四十条 建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监管有关规定,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管执法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议事规则或者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出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主管或者分管单位违反财政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纪律、薪酬分配制度和公司财务制度活动的;

(七)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措施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司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情形。

培养锻炼

第四十一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和个人实际,制定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养锻炼规划,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二条 加强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战略规划、科学决策、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履行经营管理和党务工作双重岗位职责能力。

第四十三条 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完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依据之一。

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20天的培训;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10天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养锻炼档案,记录个人的培养锻炼规划、职业成长经历、培训、锻炼、考核、奖惩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锻炼,根据培养和工作需要,实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交流制度,依照有关规确定培养继任方向,制定培养锻炼计划,有计划地将后备人才放到重大项目、关键岗位和复杂环境中锻炼。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退出

第四十八条 健全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和退休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四)在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免职的。

第五十条 实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解聘)或者撤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高管人员管理权限报批,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本人负有责任的重大风险尚未明显化解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第五十二条 续。

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担任职务,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需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事先征得本人所在机构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单位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员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假期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各分公司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所管理的领导人

第14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筹)诚聘英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2006年保费收入2098亿元,占境内寿险市场份额的51.6%%,可运用资金8100亿元,截止到2007年4月,中国人寿总资产已突破10000亿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国际公众公司,总市值已超一万亿元人民币,是全球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列全球上市保险集团第三位。

中国人寿经营财产保险源远流长,具有近50年的历史。中国人寿财险将按照“顶级集团,一流财险”目标,坚持产寿一体化的经营理念,依托中国人寿资源、机制两大优势,整合分散性业务、法人团体业务、客户服务三大体系,创新产品、服务、营销、盈利四大模式,着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不断超越的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现已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保监产险[2007]791号)。为保证筹建及开业后业务迅速启动,特面向社会诚招英才。

一、管理岗位

(一)省公司本部管理岗位

1、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负责公司文秘、宣传、人力资源、行政事务及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2、财务中心负责人

负责全省系统财务管理、资产资金管理、运营分析等工作。

3、财产保险部负责人

负责非车险业务发展公关、营销活动策划;负责权限内的业务核保和再保;新产品开发等工作。

4、机动车辆保险部负责人

负责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公关、营销活动策划;负责权限内的业务核保和再保;新产品开发等工作。

5、渠道业务部负责人

负责与当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形成良性交叉代理营销,指导实施省辖系统分支机构交叉销售活动;负责与专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中介业务合作。

6、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

负责辖内理赔管理;95519专线电话服务和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实现客户服务信息共享,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理赔政策和修订条款意见。

7、内控稽核部/审计监察部负责人

负责监督、检查、稽核审计,承担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中支公司负责人

在省公司领导下负责所在中支公司各项管理工作。

二、技术及业务类岗位

(一)文秘宣传岗(2名)

(二)信息技术岗(2名)

(三)财会人员(2名)

(四)渠道业务岗(若干名)

(五)车险核保及再保险岗(若干名)

(六)非车险核保及再保险岗(若干名)

(七)查勘定损岗(若干名)

(八)理赔管理岗(若干名)

(九)销售团队经理(若干名)

(十)客户经理(若干名)

以上职位的具体职位描述及任职资格见.cn(特别优秀者,以上各岗位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应聘程序及联系方式

有意应聘者请将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两寸免冠近照一张,于2007年7月18日之前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我公司筹备组(应聘登记表下载网址:.cn)。未能录用者简历恕不退还,本公司承诺对应聘者简历信息保密。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

联系单位及部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筹备组联系人:余先生

邮编:410011

联系电话:0731-4913208

E-mail:zhaopin@un.chinalife-p.com.cn

第15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销售人员是指代表公司向公众开展展业营销的公司员工、代理人,以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中介合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客户指与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经上述三者授权的委托人,也包括接受公司业务人员拜访或在服务网点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的准客户。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销售人员在向公众开展销售过程中,须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的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同业竞争对手,不得违规争抢内部业务。

第五条:销售人员须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正确解释保险条 1

款,特别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不得有欺瞒、误导客户的行为,不得代替客户签名,不得对客户/准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客户/准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对客户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责任。经批准与客户有特别约定或扩展保险责任的,须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须按时上缴保费,协助客户索赔,全程跟踪理赔服务。

第六条:销售人员接洽客户应秉承尊重客户、方便客户的原则,不得无故纠缠客户。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协助公司搜集、积累客户信息、承保业务信息和与客户的往来信息,并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八条:展业前准备

1、销售人员须熟悉公司背景、了解公司企业文化和产品条款。

2、销售人员应备齐各类保险条款、投保单、公司及产品宣传等资料。

3、销售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各类客户信息及同业类似产品特点,便于销售环节有侧重的进行产品推介。

4、承保金额较大或风险较为特殊的保险项目时,可根据需

要准备保险建议书,内容包括风险分析、保险方案、保险服务、公司简介等,并可根据客户需要向公司申请提供相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服务。

第九条:拜访

1、拜访客户前,应事先联系,初步了解客户需求,并争得客户准许,初次沟通时间不宜过长。

2、拜访时,应带齐相关资料,并提前5分钟到达约定地点,整理衣着、形象,准备接洽。

3、初次拜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能代表本人工作身份的其他证件。进入客户单位办公室或住宅时,应先轻轻敲门,并后退一步,等待客户开门。客户开门后,应面带微笑问候,自我介绍后主动交换名片,说明来意,获准后再进入。

4、当客户拒绝投保或表现出不耐烦情绪时,应主动离开并对打扰表示歉意,不得纠缠客户。

第十条:签单

1、销售人员须主动向客户提示或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1仔细阅读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重点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3重点说明不如实告知对合同效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1.4重点说明不足额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形对保险理赔可能产生的后果。

2、销售人员须熟练掌握各险种投保所需的要素,向客户解释填写各要素的意义,避免客户感觉繁琐,并清晰告知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3、在客户确认购买意向后,销售人员应主动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告知填写注意事项,并保证填写内容符合公司填单规范。

4、投保手续办妥后,销售人员应告知客户送达保险单的预计时间,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表示谢意,礼貌告别。第十一条:售后

1、保单和保险费发票需要送达的,无特殊原因,销售人员应于24小时内送达客户手中。

2、客户出险后,销售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跟踪赔案处理过程。对赔付不理解或有异议的,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3、销售人员应建立专门的业务日志,与客户的往来情况,便于开展售后服务。

4、销售人员在得知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等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提醒客户尽快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从规模保费来衡量,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简介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于2002年成立。中国平安人寿与国内保险事业同步成长,历经十余年发展,业务规模和业务品质位居国内寿险公司前列。

中国平安人寿首开国内个人寿险营销之先河,凭籍先进的体制、优秀的经营理念、富有魅力的企业文化培养和建设了专业化内外勤队伍。目前拥有个险、银保、电销等三大销售渠道,产品体系清晰完整,涵盖从传统的储蓄型、保障型产品,到非传统的分红型、投资型产品,为客户提供“一个帐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与客户充分分享中国平安综合金融优势。

中国平安人寿还引进多名海内外资深保险专家进入管理高层,实现了将国际管理经验和本土实际情况的有机契合,保持和增强了在销售(包括E行销)、精算、产品、品牌、培训、后援及IT等诸多领域的优势地位。 发展

中国平安人寿首开国内个人寿险营销之先河,凭籍先进的体制、优秀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的经营理念、富有魅力的企业文化培养和建设了专业化员工队伍,目前拥有超过18万人的代理人队伍。在业务发展中,还建立了后援、培训、IT支持平台,个险、团险、银行代理三大渠道系统和完整的产品体系满足客户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从传统的储蓄型、保障型产品,到非传统的分红型、投资型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产品服务。

中国平安人寿还引进多名海内外资深保险专家进入管理高层,实现了将国际化的管理经验和本土实际的有机契合,保持和增强了平安寿险在销售、精算、产品、品牌、培训等领域的优势地位。

目前,中国平安人寿在国内共设有35家分公司,超过2600个营业网点,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平安寿险开通第一家全国集成的呼叫中心95511,首创一年一度的客户服务节活动,在业内率先推出国内外急难援助服务,并凭借规范、完善、人性化的3A客户服务体系蝉联200

2、2003年度“中国最佳CRM实施”优胜企业称号。与集团关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 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为2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1318。

中国平安寿险集团关系

公司控股设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控股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深圳平安银行。平安信托依法控股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海外依法控股中国平安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6,912.98亿元,权益总额为人民币1,138.51亿元。按中国会计准则,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6,511.04亿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1,092.18亿元。

2007年4月,《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Forbes Global 2000)排行榜公布,中国平安首次进入全球500强,较2006年前进97席名列第440位;在全球114家上榜保险公司中位居第36;在44家上榜中国企业中排名第11,并位居非国有企业第一名。

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约4,095万名个人客户及约197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30.18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7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7 年,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集团实现总收入为人民币1,370.51亿元,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92.19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人寿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家乐业;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中国平安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做品德高尚和有价值的人,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平安人寿重点服务内容

中国平安努力以良好的服务塑造品牌,积极为客户提供保单契约以外的各种附加价值服务。公司首家推出了海内外急难援助服务,并将急难援助特服电话95511全面升级,已申请全球急难援助服务的平安客户在世界绝大部分地区遭遇困境,只要拨打95511,便可享受公司专业、便捷的服务。公司还首创客户服务节,首发平安保户卡、银行联名卡,并致力于构建高科技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公司以电话中心和互联网为核心,依托门店服务中心和专业业务员队伍,构建具有统一品牌管理系统和服务界面的平安3A服务体系,使客户无论何时(Anytime)、无论何地(Anywhere)、无论以何种方式(Anyway),都可以享受到公司的满意服务。        各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收取续期保费服务 保单借款 保险理赔

电话服务中心95511 全球急难援助 客户服务节

平安人寿热销产品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

平安世纪同祥分红保险是平安分红保险的热销险种。买平安世纪同祥,可享保单分红,其交费方式多,保费低保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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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鸿鑫终身寿险,可享保单分红,其交费方式多,保费低保障高。平安鸿鑫终身寿险是平安分红险的拳头产品及畅销分红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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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

这款万能型保险是中国平安万能险中的热销产品。

第17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诉处理服务规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诉处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诉处理服务规范》。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处理人员。

第三条:本《投诉处理服务规范》所指客户是指与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经上述三者授权的委托人以及接受过公司业务人员拜访的准客户。 第四条:投诉是指客户在接触公司产品、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满、抱怨、争议或纠纷,由此提出的意见和需求。

第三章 职业道德

第五条: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处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高度重视客户投诉,诚恳听取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化解客户的不满,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诉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各级机构各岗位人员都有义务受理客户投诉或

1 协助客户通过指定渠道投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和推诿。

第七条:投诉受理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应首先安抚客户情绪,注意倾听客户诉求。从客户角度出发,充分理解客户诉求,实事求是查找问题和症结,真诚、高效为客户解决问题。将客户投诉视为客户给予公司的纠错机会,态度应始终保持热情主动,避免矛盾激化和投诉升级。

第八条:在处理客户投诉的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公司的产品、业务、服务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对上门投诉的客户,应努力解决问题。其他形式的投诉(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子商务等),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处理意见并将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客户服务管理部门。

第四章 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条:接待

1、当客户在公共区域投诉时应先安抚客户,并将客户引导至客户洽谈室,避免客户在投诉时的激烈情绪影响到服务网点的正常气氛。参考话术:“您好,请不要着急,请您到这边贵宾室详细介绍一下情况,我们会为您妥善处理。”

2、在客户进入洽谈室时,应先请客户坐下,处理投诉前为客户提供水或饮料,并与客户并排入座,以减缓与客户间的

2 隔阂,建立易于沟通的良好氛围。

3、上门投诉客户须注意观察客户言谈举止和携带物品,如发现客户来自于媒体,须迅速请办公室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如发现客户携带摄影摄像录音器材,须迅速请办公室、法律部门同事共同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处理

1、当客户在陈述投诉理由时不应随意打断客户的话,让其把话说完,以避免影响客户的情绪。在倾听过程中对客户的叙述应不时点头并适当加入一些“嗯”、“对”的应答语,与客户保持交流的状态。

2、在倾听客户陈述的过程中详细记录客户的投诉内容。与客户洽谈中,遇到态度蛮横或较难沟通的客户时,应尽量配备录音设备或使用录音笔,以备留存资料。

3、在清楚整个事件全过程后,必须向客户核准记录,以便确认客户陈述的准确性。参考话术:“好的,您反映的情况我们了解了,请看一下是不是这样的……”

4、处理投诉问题应告诉客户你将如何处理问题,什么时候可以给予答复。

5、对客户合理的投诉应尽可能满足客户需求。面对客户不合理的需求时,应态度明确,但语气不可强硬,应耐心地向客户解释。参考话术:“您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了,也非常理解您急切的心情,但您的要求我们确实无法满足,这也是

3 为了维护更广大客户的权益,希望您能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

6、在送走客户后,应及时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明确客户投诉处理部门、机构,及时将客户投诉转办处理。

7、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处理部门、机构了解投诉形成的原因,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解决方案,既要维护客户的正当权益,也要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8、根据解决方案与相关部门、机构共同约见客户面谈或与客户电话沟通解决方案,在解释过程中如客户提出异议,不得与客户争辩,更不得找借口推卸责任,不得在客户面前强调公司其他部门或同事的不足,但须表示认真听取客户意见。

9、当客户不认可或拒绝接受解决方案时,应耐心坦诚地向客户解释有关规定。

10、当客户表示信访、媒体发布、上诉等意愿时,应安抚客户并耐心陈述我方观点,在确认我方不存在过失和过错情况下,向客户合理解释其所拥有的权利。同时对解决方案进行再次评估,并请公司办公室联系当地媒体,掌握媒体关系的主动性。

11、当客户对解决方案表示接受,应向客户道谢,“谢谢您的合作”。

12、投诉处理时效:一般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情况

4 较复杂的重大疑难类投诉,须由客户服务部报同级公司分管领导确定处理时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反馈解决方案。各级公司平均投诉处理时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改进

针对数据结果、针对各类问题,各级机构客户服务部门视情况分别提出《服务整改意见书》,【见《客户投诉管理办法》(国寿财险办发„2009‟145号)】,明确整改目标和责任部门,由总经理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须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对于重大、疑难投诉案件,公司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服务整改意见书》。 第十三条:归档

投诉处理完毕后,制作投诉案件文档,按文档保管要求存档。

第五章 典型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对定损价格不满,认为定损价格偏低,无法修复车辆

1、原因分析:

 公司定损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  客户所在的汽修厂修车价格偏高;

 因定损员未如实告知客户案件涉及免赔,而引发客户不满。

2、建议处理方式:

5  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定损价格的合理性,与客户沟通,并请业务管理部门权衡是否需要修改定损价格;

 向客户解释免赔事项;

3、参考话术:您好!定损员是按照定损服务标准进行定损的,更换任何一个零件,也都是根据此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如果您认为定损价格较低,可以请定损员帮您再核实一下,您看可以吗?”

第十五条:客户对修理方式不满的情况,如认为对该更换的部件,采取了修复方式

1、原因分析:客户对保险的处理原则不明,不清楚保险是以修复为原则的,故引发投诉。

2、建议处理方式:向客户解释保险原理,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处理方式。

3、参考话术:您的心情我能理解,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定损遵循以修为主的原则。***是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的配件在外观和使用性质上都能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要求。 第十六条:客户对维修厂的选择问题:

1、原则:公司原则上不指定汽修厂

2、参考话术:

 针对客户不在合作修理厂维修的:首先保险公司是不允许指定汽修厂的,完全由您自由地选择汽修厂。同时我公司有一些资质较好的协作汽修厂供您选择。

6  针对客户要求去维修费用标准较高的维修厂或特约服务站时:“首先修理厂是由您自由选择的,但从维修市场行情看,由于进货渠道不同的原因,您选择的修理厂修理价格可能会高于我们的定损金额,超出部分我公司是不承担的。” 第十七条:客户对定损员服务态度不满

1、原因分析:

 定损结果没有达到客户的预期要求,继而对定损员服务态度表示不满;

 定损员对定损相关事宜告知不足,客户产生疑虑较多,对定损工作产生误会,继而对定损员服务态度表示不满;

 定损员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

2、建议处理方式:

 向当事人双方详细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如定损员不存在服务态度问题,则须详细了解客户投诉的真正意图。如原因属于定损价格、修理方式或理赔时效问题,则适用相应处理方式。如原因属于沟通不足,则须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客户认同。

 如存在服务态度问题,则投诉受理人员须维护公司的服务形象,向客户表示一经查实公司会严肃处理。

3、参考话术:“作为一名客户服务人员,我感到十分抱歉,我公司非常重视客户服务,决不允许员工以这样的态度对待客户,请您提供这名工作人员的姓名,我一定将此事如实向

7 公司反映,并将处理结果尽快反馈给您,请您放心!” 第十八条:客户对理赔时效不满

1、原因分析:

 缺少必要的理赔材料,导致案件处理速度降低;  异地案件定损材料流转慢,导致案件处理速度降低;  案件处理存在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2、建议处理方式:

 如因缺少理赔材料,则应向客户解释原因和公司理赔流程和监管要求,请客户配合尽快提供材料。

 如属异地案件,则应尽快向出险地兄弟机构了解赔案处理进程,协调兄弟机构加速处理,并做好跟踪和客户解释工作。

 如业务管理部门认为案件存在异议,则请业务管理部门加速调查进程,同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视调查情况,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加速案件处理。

3、参考话术:

 “经过了解,您的赔案目前还缺少**单证,请您协助提供,我们将在收到后尽快处理您的赔案。”

 “您的赔案目前正处于处理过程中,我们将在**天内形成赔付意见/为您划付赔款,请您再等几天好么?”

 “您的赔案有些情况还需要再核实一下,我们的相关人员将与您联系,还请您配合,谢谢!”

8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禁语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禁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禁语》。

第二条:各级机构人员在为客户(含内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严禁出现以下或与之含义、语气接近的服务用语。

第二章 通用服务禁语

第三条:通用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知道,不清楚。

2、没到上班时间,急什么。

3、着什么急,没看见我正忙着。

4、人不在,等一会儿。

5、眼睛有问题,看清楚了是人寿财险,不是xxx公司。

6、条款上不是写着吗,自己看。

7、我没时间,自己看着填。

8、你想好了没有,快点。

9、现在才说,干吗不早说。

10、有意见,告去。

11、刚才不是和你说过了吗,怎么还问。

12、你懂不懂,不懂就别说了,快下班了,明天再办。

13、我就这态度,不满意到别处去。

14、你问我,我问谁。

15、没零钱,自己换去。

16、保险公司又不是你家开的,说怎样就怎样。

17、谁给你办的保险,你找谁去。

18、我解决不了,你愿意找谁找谁去,找领导去,那不有意见簿吗?

19、这个问题我们不清楚,要咨询,你打客服电话好了。20、我们一向都是这样,你要投诉就投诉好了。

第三章 销售服务禁语

第四条:销售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我们的产品最全面、最便宜,我们的最好!

2、我们的这个产品有缺点,不如xxx好。

3、一定给你最低价格。

4、已经是最低价了,你要就要,不要就算了。

5、别的保险公司好,你还来这儿干嘛。

6、你这笔业务我还不想做呢。

7、车险只要全保就能全赔。

8、能赔不能赔我都能处理,放心吧!

9、请你看投保单自己填写,不要问我。

10、假如你车上的人死亡了,假如你们家着火了。

11、交强险不能退保,没有为什么,这是国家规定!你不保就别问!

第四章 承保服务禁语

第五条:承保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系统就这个样子,我也没办法。

2、你考虑好了没,后面人还等着,你快点。

3、按上面的栏目填。

4、填错了,没看清要求吗,重填。

5、自己学着填吧。

6、我完全看不懂你写的是什么!

7、怎么刚投保就退呢。

8、你这个车我们不保,你找领导吧。

9、这是规定,你去问别人与我无关。

10、手续不全,办不了!

11、你不保算什么保费,耽误我时间。

12、计算机计费不会错的!(言下之意是“肯定是你错了!”)

第五章 接报案服务禁语

第六条:接报案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怎么搞的,又出事了。

2、这个问题你自己打xxxxxx。

3、我们这很忙,你快点说;现在跟你说不清楚,以后再讲吧!

4、我再说一遍,你这个案子必须xxxxxx。

5、查勘员还有别的现场,你等着吧。

6、怎么还不明白,你别废话了;你打xxxxxx电话联系。

7、没有保单号、赔案号,怎么查?

8、你着急有什么用,着急也要等我记完了。

9、刚才的电话不是我接的,我不清楚;听明白了吗?

10、你声音大(小)一点儿。

第六章 查勘服务禁语

第七条:查勘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我正在查勘案件,没空。

2、这么一点钱还赔什么赔啊!

3、有你这么撞得吗?

4、你会不会开车啊?

5、我正在路上,别催了!

6、没带保险单和保险卡,要我怎么查勘啊!

7、你报警吧,你的赔案不归我管。

8、不等可以走,影响赔付不关我事!

9、这是怎么撞的,你自己不清楚吗?

第七章 定损服务禁语

第八条:定损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这零件根本没坏,不能赔。

2、所有数据都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怎么会错呢?

3、就定这些钱!

4、定损价格这么高,你还说修不了?

5、定损和修车的事情你不懂,我们是专家,听我们的就行了。

6、这么破旧的车,还想要正厂配件?不行!

7、别再说了,够照顾你的了!

8、领导要是同意我就给你换。

9、你那什么破车还要去4S店修!

10、不能换就是不能换,只能维修!

11、为什么这么赔我没必要告诉你。

第八章 单证收集服务禁语

第九条:单证收集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没看到别人在排队啊?

2、差这差那的,把资料带全了再来。

3、不要问我可以赔多少,该赔的我们不会少给你。

4、又不是我算的,我怎么知道赔多少。

5、赔这么多可以啦,还嫌少!

6、我哪知道你的案子什么时间能批下来,问领导去!

7、急什么,去年的案子还有没赔的呢!

8、我就这么赔,你能怎么着!

9、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不是什么损失都赔的。

10、不写清楚怎么赔给你啊!

11、现在帐上没钱,等总公司拨了钱再赔。

第九章 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

第十条:处理外部投诉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怎么了,怎么回事!

2、知道了,这事没什么大不了的。

3、现在解决不了,你回去等着吧,解决了再通知你。

4、你爱找谁找谁吧,随便告。

5、我们也没办法,你只能去找×××。

第十章 内部服务禁语

第十一条:内部服务禁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这个规定难道你们都不知道吗?

2、文件写着呢,自己看。

3、你不愿意,我还不想干了呢!

4、这点事都做不好,要你来干吗?

5、这事我知道了,我会处理的!你这样一次又一次来催算什么意思呢?

6、不能做就是不能做,没啥可解释的!

7、公司核保政策就这样,你的业务我们不做了。

8、快忙死了,还催!

9、公司不缺这样的业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9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基本服务礼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基本礼仪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客户服务基本礼仪规范》。

第二条:本《基本礼仪规范》中所指服务人员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并与客户接触,为客户提供销售、承保、理赔、后续服务的自然人。包括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人员。

第三条:各级机构服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基本礼仪规范》的相关规定,在为外部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努力做到热情大方、礼貌尊重、不卑不亢、专业高效。

第二章 仪容

第四条:服务人员头发须保持干净整齐,避免衣服上沾有头皮屑,不得漂染奇异彩色或留怪异发型,头发长短适中;男士不得留长发或剃光头,头发不可长过衣领,不得蓄须。 第五条:女性妆容应淡雅洁净,不得浓妆艳抹,不可在工作岗位上补妆。

1 第六条:服务人员指甲应经常修剪,保持清洁。女员工不得涂抹奇异颜色指甲油。

第七条:服务人员须保持头发、身体和口腔气味清洁。

第三章 着装

第八条:上班时间,服务人员应着统一工装,式样简洁大方、典雅得体。

第九条:男士应着深色皮鞋,以黑色为佳。女员工着中跟皮鞋,忌穿颜色鲜艳和无后跟带的鞋子,忌穿运动鞋和长筒靴。 第十条:服务人员服装、鞋面应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一条:查勘定损人员和营业场所内的所有我公司服务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佩戴胸牌。佩带胸牌时正面朝外。并不得拒绝客户提出的查询工号的要求。

第四章 仪态

第十二条:站立中应身体正直,抬头挺胸,男士应双手自然下垂,贴放于大腿两侧;女士应双手自然下垂,叠放或相握于腹前。不得有随意扶、拉、倚、靠、趴、蹬、跨等姿势。 第十三条:行走时应目视前方,行走幅度不可过大或过急,不得横穿客户队列,上下楼梯应遵循靠右原则,让客户先行。在乘坐电梯时应优先请客户出入电梯,并在出入时主动按住开门按钮,以尽量避免客户被夹,禁止在营业职场内奔跑(紧 2 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四条:坐立时应自然抬头挺胸端坐,有客户时应上身微向前倾,用柔和的目光注视对方,面带微笑。在面对客户操作电脑处理业务时,应微侧坐,脸和身体朝向电脑与客户的中间方向,眼神兼顾,双手不可支在或身体趴在桌上。如座位可旋转,则不得左右转动身体,禁止双脚抖动,禁止手中不停摆弄物品。

第十五条:客户进入3米范围时应向对方微笑并注视对方,微笑的口形为发“七”或“茄”音的口形。

第十六条:与客户交谈时,不可用手摆弄物品、衣服、头发等,不可用手敲桌台或玻璃提醒客户。

第十七条:遇见客户应面带微笑主动招呼,热情大方,真诚服务。

第十八条:传递物品和单据时应双手递接,将正面朝向对方;引导客户时应将手伸至身体侧方,手臂自然弯曲,指向引导方向,上身微向侧曲,另一只手自然放臵体侧或体前。 第十九条:传递笔、剪刀等尖锐物品时,应把尖锐端朝向自己,递至客户手中。

第五章 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文件、单证等资料不得散放于桌面,须及时存放到文件架内。重要文件、资料要随时存放,注意保密。

3 第二十一条:客户服务区域内不得放臵个人衣服、食品、生活用品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不得工作期间在职场内吃东西。

第六章 常用礼节

第二十三条:介绍

1、自我介绍:先向对方点头致意、问候,得到回应后再向对方介绍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工作单位等,同时递上准备好的名片。

2、为他人介绍:介绍人要先了解双方是否有结识的愿望,不要贸然行事。而且,在介绍之前必须要了解双方各自的身份、职位等详细情况。

3、一般应按照把身份低、年纪轻的人介绍给身份高、年长者,把男子介绍给女子。如果要将客户介绍给公司领导,考虑到客户的优先知情权,应先按职务高低介绍公司领导,再将客户介绍给公司领导,此时可不分男女、不分老幼职务。

4、由他人介绍:如果你为身份高或年长者,应立即与对方握手,表示欢迎显得很愿意认识对方;如果为身份低或年轻者,应根据对方的反映做出反应。 第二十四条:握手

1、顺序:上级在先、主人在先、长者在先、女性在先,时间:3—5秒为宜。

2、力度:不宜过大,但也不宜毫无力度。

3、握手时,应目视对方并面带微笑。

4、切不可带着手套与对方握手。第二十五条:鞠躬

1、鞠躬的场合与要求:遇到客户或表示感谢/回礼时,行15度鞠躬礼;遇到尊贵客户来访时,行30度鞠躬礼。行礼时应面对客人,并拢双脚,视线由对方脸上落至自己的脚前1.5米处(15度礼)及脚前1米处(30度礼)。男性双手放在身体两侧,女性双手合起放在腹前。 第二十六条:问候

在公司或外出时遇见客户,应面带微笑主动上前打招呼。 第二十七条:名片

1、使用公司CI手册规范的标准格式制作名片。

2、名片不得随意涂改。

3、初次登门拜访时一般应主动递交名片。

4、向对方递名片时,应面带微笑,注视对方,行30度鞠躬礼并双手呈递名片,将名片文字正方朝向客户。如果是坐着,应当起立或者欠身递送,递送时说一些“我叫***,这是我的名片,请笑纳”、“我是**公司的***,这是我的名片”或“请多关照”一类的礼貌用语。

5、递送名片时一般是地位低的人先向地位高的人递名片,男性先向女性递名片,当面对许多人时,应先将名片递给职

5 务较高或年龄较大者,如分不清职务高低和年龄大小时,则可先与自己对面左侧方的人交换名片。

6、接收名片时应双手接收,依坐次放于桌面,便于在沟通中准确称呼参谈客户。

7、没有名片的须记录对方姓名和电话。第二十八条:访问客户

1、访问前应与对方预约访问的时间、地点及目的,并将访问日程记录下来。

2、访问时,要注意遵时守约。

3、到访问单位前台时,应先自我介绍。

4、见到被访问者时,应鞠躬问候(初次见面,递上名片)。

5、如遇到被访问者的上司,应主动起立问候(递上名片),会谈重新开始。

6、会谈应尽可能在预约时间内完成。

7、告辞时,要与被访问者打招呼道别。第二十九条:引领

1、客户需引领时,服务人员一般行走或站立在客户的右侧,略向前一至两步。

2、行走速度要适度,并在行走的过程中向客户示意。

3、在引领客户的过程中,若碰到熟人,只可行“点头礼”,不可过多的攀谈。

5、引领过程中,如要乘坐电梯,则应抢先按键,然后在电

6 梯两侧等待,当电梯到达时,用手将电梯门支住,礼貌的示意客户进入电梯。到达目的地后,要抢先按键,让客户先走出电梯。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其他客户,要主动问好。

6、到达目的地后,应先轻轻敲门以引起同事的注意,然后打开门,在门口处站立,礼貌的引导客户。如果客户知道同事的职位和姓名,则应将客户引见给同事;否则,应先介绍同事的姓名和职位,再介绍客户的姓名和来访的缘由。

第七章 交流礼仪

第三十条:声音运用标准

1、正常情况下,要采用客户能够听到的音量。语气应轻柔、和缓。语速应适中,当客户语速较快或显示出焦急情绪时,应保持语速略慢于客户,但不可语速过慢,引起客户不满。当客户语速较慢时,应保持语速略快于客户。

2、在解答客户疑难问题时,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尽量不使用保险专业术语。

3、在处理业务过程中在客户面前询问其他同事问题时,应使用客户能听懂的语言。第三十一条:称呼客户的服务用语

1、常用称呼:“您”、“我们”。男士一般称先生,女性一般称为“女士/小姐”。

2、知道客户的姓氏时,可称“××先生/××女士”。第三十二条:礼貌用语

1、欢迎语:您好,欢迎光临中国人寿财险。

2、送别语:再见/请慢走。

3、祝愿语:(适用于节日期间)祝您节日快乐。

4、征询语:需要我的帮助吗?/有什么可以帮到您?/我可以帮忙吗?/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您看,这样行吗?/我的解释您满意吗?/我给您几个承保建议好吗?

5、答应语:好的/是的/马上就好/请稍等/很高兴能为您服务/我会尽量按照您的要求去做/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不要紧/没有关系。

6、道歉语:对不起/很抱歉/请您谅解/这是我们工作的疏忽。

7、答谢语:谢谢您的夸奖/谢谢您的建议/多谢您的合作/谢谢您的支持/谢谢您购买中国人寿财险的产品/感谢您光临。

8、指路用语:请这边走/请往左(右)边拐。

9、服务语:很高兴为您服务。

第八章 电话礼仪

第三十三条:所有对外服务的公司电话应遵循以下服务规范:

1、应尽量在服务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避免客户等待时间过长;人工接听时应按如下要求规范应答:

8 客户服务专线电话:您好,××号为您服务,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其他电话:您好,中国人寿财险。

2、应尽量避免服务电话长时间占线。

3、手边随时备有纸笔,以备记录之用。

4、回答客户问题时要有耐心。

5、回答问题时保持微笑,亲切自然,语速适中,语调平缓。

6、应等对方挂机之后再挂机。第三十四条:电话服务用语

1、问候:“您好,中国人寿财险”

2、询问:“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3、等候:“对不起,请稍侯。

4、肯定答复:“是”、“没问题”、“马上办”

5、感谢:“谢谢您的来电!”

6、道别:“再见,谢谢。

第九章 接待礼仪

第三十五条:无论是接待公司内部同事还是接待客户,均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

第三十六条:客户服务人员看到客户前来后,应立即放下手中工作(正在处理客户的事情除外),起立、微笑、礼貌地以“您好”招呼客户。

9 第三十七条:在约定的时间内接待客户,须避免迟到,有事不能按时赴约时应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一般情况下不必主动和客户握手,如果客户主动伸出手来,须及时回应客户。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大堂迎接客户时,应先请客户在会客室等候,再找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十条:对待怨气很大的客户,接待或引导人员应先将客户请到洽谈室,既可避免对其他客户的影响,又可平息客户的激动情绪。

第四十一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恰当的送行方式。一般客户以送至营业厅为宜,重要客人应送至大门以外,送行时应在客人离去后返回。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由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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