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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 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 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上述各级机构班子职数,均为达到相应保费规模时的最高限配置数;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班子职数,均含纪委书记、工会主任;选拔任用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无论其是否任党委成员,班子成员总数均不得超过最高职数限制。

第七条 可以续聘。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忠实履行公司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金融保险市场及制度规则;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联系群众,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情趣健康,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总经理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2年以上,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应当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累计3年以上;提任副总经理的,应当担任总经理助理1年以上;提任总经理助理的,应当担任下一层级正职2年以上。

提任区县级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的,应当符合公司有关任职规定。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有关党纪政纪及保险监管规定,属于职位禁入情形的,均不得担任分支机构高管人员。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任用,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对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实行委任制;

(二)对经营管理层成员实行聘任期。

第十三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一般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逐步扩大对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市场化选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年龄结构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要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梯次结构。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新提拔的正职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新进班子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第十五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进行考察预告;

(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讨论研究;

(七)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八)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 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竞争上岗在公司系统内部公布,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测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民主测评;

(四)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研究;

(九)任前公示。其中须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十)依照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高管人员,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应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选拔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包括: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选拔其他高管人员应参照上述情形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

第十八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和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组织选拔应当坚持任职考察与聘期届满尽职考核、届内考核相结合,充分运用巡视、审计、监管和专项考评结果。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应当坚持测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工作能力,强化实绩导向。 第十九条 对通过组织选拔方式确定的考察对象和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确定的拟任人选,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离任审计、资格核准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选拔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根据情况听取当地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应当听取当地组织部的意见。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主要分为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和届内考核评价。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在聘期届满时进行,届内考核评价在聘期内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述职、绩效评价、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多维度测评主要包括该层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参与的内部民主测评和监管部门等外部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其经营业绩以及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要充分考虑该层级机构所处市场环境,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情况,全面考核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高管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监督约束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廉洁从业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应当按照党内纪律监督有关规定,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级机构高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通过考核评价、列席会议、谈心谈话、诫勉和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任中、聘期届满、离任时须经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

分公司党委每年初应向总公司党委报告本公司党委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通过民主生活会等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总公司党委报告个人有关事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督检查,促进分支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涉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四条 民主管理。

分公司在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党委每年在规定范围内报告本年度选人用人工作情况,并接受加强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司务公开、对本级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和新提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在当地行业协会兼职的,须向上级党委报备,在人大、政协、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兼职的,须事前征得上级党委同意。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制度,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信、业务招待、差旅、考察培训等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职务消费项目,应按照总公司相关办法,明确标准,制定预算方案。

第四十条 建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监管有关规定,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管执法的;

(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议事规则或者工作程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重大风险的;

(四)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出现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主管或者分管单位违反财政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纪律、薪酬分配制度和公司财务制度活动的;

(七)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采取措施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司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情形。

培养锻炼

第四十一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和个人实际,制定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养锻炼规划,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四十二条 加强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战略规划、科学决策、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履行经营管理和党务工作双重岗位职责能力。

第四十三条 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完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依据之一。

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培训;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20天的培训;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聘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10天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培养锻炼档案,记录个人的培养锻炼规划、职业成长经历、培训、锻炼、考核、奖惩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人才的培养锻炼,根据培养和工作需要,实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交流制度,依照有关规确定培养继任方向,制定培养锻炼计划,有计划地将后备人才放到重大项目、关键岗位和复杂环境中锻炼。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

退出

第四十八条 健全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和退休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或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职:

(一)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四)在聘期届满尽职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免职的。

第五十条 实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解聘)或者撤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高管人员管理权限报批,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本人负有责任的重大风险尚未明显化解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五十二条 续。

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担任职务,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需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事先征得本人所在机构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单位的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员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和假期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各分公司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所管理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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