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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扶持小微企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31:51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介绍

省、市政府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出口优惠政策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支持大连小微企业的发展,辽宁省政府、大连市政府对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小微企业信保易产品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本次扶持的目标企业为上年出口金额在50~300万美元之间,且2012年仍有出口的企业。

符合此标准的出口企业投保后,投保成本将大幅降低、且仅需缴纳10%的差额保费就可实现100%的承保。

力度空前,9月底前,先到先得,额满为止!

例如:某企业出口额为100万美元,只需交纳1453元人民币(原来应缴14530人民币),即可享受全年的应收账款风险保障!

请符合标准的企业尽快联系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进行登记!

【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袁焕15998607450yuan_h@sinosure.com.cn

于虹13889590337yuhong@sinosure.com.cn

☆具体产品介绍

“小微企业信保易”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方案,该方案保障全面、操作简便,为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保障经营稳定提供全面、简便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保障全面

保障范围:保险合同约定的自营出口业务

覆盖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面临的全部信用风险

——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拒收货物等商业风险;

——买方所在国家发生战争、*、贸易管制、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

保障程度:投保企业可获得年度保险费50倍的最高赔偿限额;单一买方最高可赔付5万美元,赔偿比例最高可达80%。

费率:0.23%

操作简便

投保手续简便:零门槛,零限制;一次交费,保障全年。

计费方式简单:保单年度保险费=上年报关出口总金额×费率

小企业管理方面资料共享http://

索赔条件明确:仅需提供《索赔申请书》及基本贸易单证即可索赔

赔款支付及时:定损核赔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操作流程

填写投保单 —交纳保费 — 保单生效 — 发生损失 — 提出索赔 — 获得赔款

投保案例

某小微企业2011年海关统计出口额100万美元。2012年5月1日,该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信保易”,承保条件为:单一买方赔付金额上限5万美元,赔偿比例80%,费率0.23%。该企业:

需要交纳的保险费为:1,000,000美元×0.23% = 2,300美元

保单年度最高赔偿金额为: 2,300美元×50倍 = 115,000美元

企业本次仅需缴纳保费:2,300美元 ×10% = 230美元

理赔案例

该小微企业以赊销30天(OA 30天)的方式出口3万美元货物,应付款到期后买方未付款。企业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中国信保审核后,向该小微企业支付赔款2.4万美元(3万美元×80%)。

小企业管理方面资料共享http://

推荐第2篇: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史汇报

关于支持涉农企业再贷款发展史汇报

各位领导:

关于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西城区支行支持涉农企业再贷款许昌市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发展史情况现汇报如下。

许昌市鑫悦商贸有限公司始建于2010年2月。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郑胜军,现年45岁,该企业法人常年经营烟酒类批发,有较好的行业经验及稳定的客户资源。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五金、百货、日杂、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电器销售 ,目前注册资金200万元,现有职工15人。该企业目前已发展为在许昌市区经营面积300来平方米、批发高中低端类白酒及红酒的专业直销店。该公司2010年2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地址位于许昌市清虚街,在许昌市魏都农商行市区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是18086701350012。

2010年4月与深圳银基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为许昌市68度五粮液总代理。

2010年6月与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成为五粮液火爆酒许昌市总代理。

2011年3月与河南盛林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成为五粮液酒王酒许昌市总代理。

该公司先后招收员工二十余人,聘请专业的销售专家进行培训指

导,并在实战中考察筛选人才,最终形成了稳定的销售队伍,形成了该公司独特的销售理念和销售策略,使团队具有了非凡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2010年当年就实现了销售利润183万元,2011年再接再厉,更上层楼,一举实现销售利润364万元。2012年,在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的情况下,该公司准备在原有经营品牌基础上,整合资源,再代理两到三种品牌白酒,同时代理一到两种品牌红酒,使公司形成白酒红酒品牌多样,高中低端层次分明,广泛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但是该公司存货主要是一些中低端酒类,因资金不足高端酒存货不多,影响了部分高端酒类的销售。该企业在2012年7月份向我行申请短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用于购高端白酒,来填补该企业对高端白酒的销售空白。经过我行实地详细的调查后认为、该企业的经营经验较好,我市的高端酒类销售市场广大,同时该企业有一部分较稳定的高端酒销售客户群体,能够保证该企业自身的销售盈利的情况下来扩展该企业的销售市场。

通过我行对该企业的200万元整的资金支持,该公司目前品种逐步增加,同时市场份额及稳定的客户源也正在不断的提高,其中高端五粮液:68度五粮液,五粮液酒王,五粮液1618,普通五粮液,五粮液人民大会堂,五粮液礼品盒等。

中端五粮液系列酒:一帆风顺,漳显尊贵,五粮源,陈窖,贵宾,龙酒,虎酒,淡雅五粮醇等。

低端系列酒:五粮液火爆酒系列(7款),郎酒系列(3款)。 高端五粮液占销售额40%,占总利润30%;中端五粮液系列占销售额

40%,占总利润45%;低端酒系列占总销售额20%,占总利润25%。 目前该企业的各类产品销售量均有较大幅度的攀升,尤以五粮液酒王﹑彰显尊贵﹑淡雅五粮醇﹑火爆酒系列销量增幅较大。价格上以五粮液高端酒涨幅较大,超过100%,其次是低端酒涨了20%-30%。 该企业的主要客户为:事业单位﹑企业﹑商超﹑名烟名酒店﹑饭店。其中事业单位和企业占到销售比例的30%-40%,其他占到60%以上。结帐方式主要为现金和转帐,部分商超饭店有赊销情况,目前无坏帐情况。

销售方式以团购为主,销售政策上多买多返利,多优惠。

该企业对客户选择原则是根据客户的诚信度﹑实力﹑结帐方式等,将客户分类管理,再对应不同的销售政策。该公司下一步计划开发广大农村客户。

该企业销售的五粮液系列白酒,高档的68度五粮液、52度酒王等、不仅酒味香浓、口感醇正、而且还象征身份的高贵,是走亲访友的上等礼品;中档的有红淡雅、蓝淡雅、五粮源等价格适中,品味却不一般。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本着“以诚为初,以实为本”的原则,健康、稳健的发展,经过近年来的摸索和努力,形成了较为良好的销售网络,并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关系,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西城区支行2013-6-5

推荐第3篇:唐山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唐山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推进“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确保市委、市政府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顺利实施,依据《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意见(2016-2018年)(唐政字〔2016〕96号)、《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若干政策措施》(唐政办发[2016]14号)及河北省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安排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专利创造运用、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在唐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 专利创造是指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授权的过程。专利创造奖励旨在通过对企业授权专利进行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及时将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保护市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打下基础。

第三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专利转化等内容。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专利权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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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鼓励专利权质押贷款旨在发挥无形资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向小微企业贷款。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企业依法设立时以专利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或现有企业以专利权作价增资扩股,专利作价入股补贴旨在鼓励专利权人创业创新,加快专利转移转化。

第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代理服务、人才培训、专利分析、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内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旨在鼓励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利创造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小微企业获得的授权专利。

第六条 专利运用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成功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小微企业。

第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扶持政策支持注册地在唐山市辖区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八条 专利创造奖励标准

企业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800元、300元;企业获得的国内及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 — 2 —

元,首项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及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性。其中,发明专利从专利授权日起不低于5年,否则将在下一年度按照未交费失效专利数量减少新授权专利奖励数量。

第九条 专利运用补贴标准

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成功融资的企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超过50万元;专利评估费补贴40%,最高不超过3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补贴40%,不超过10万元。对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小微企业,评估费补贴20%。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标准

对年度服务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培训小微企业人员不低于200人次,消除零专利企业10家,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年递增15%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消除零专利企业是指前一年度无专利申请的企业,在专利代理机构指导下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代理小微企业专利数量,是指年度代理的所有小微企业专利之和。以专利局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数据为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材料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征集申报,县区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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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汇总和初审。申报程序见年度具体通知要求。各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对需要专家审核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提出拟给予奖补资金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计划公示。奖补资金计划草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专利创造奖励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填报《唐山市专利奖励申请一览表(小微企业)》。 2.国内外授权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人公章。

3.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有专利权(申请)人公章(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

4.代办人提交专利权(申请)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 — 4 —

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专利运用补贴提交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2)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6)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7)资产评估报告。

(8)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二)专利权作价入股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增资的需提供增资前后复印件)。

(2)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章程(章程修正案)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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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登记文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3) 持专利入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出资证明书(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4) 专利权转让合同(仅涉及权利转让的提供,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5)专利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需核对原件)。

(6)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年出具的“登记簿副本”原件(加盖公章)。

(7)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出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关指标数据证明。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数据(企业财务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补提交材料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的单位须填写《唐山市小微企业代理服务机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申报书》及附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执业资格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服务小微企业相关证明,包括: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专利局出具的申请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4)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或申请发明专利 — 6 —

进入实审阶段的证明材料,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专利局出具的实审费收据复印件(盖服务单位公章)。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按规定使用,接受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且三年内不得享受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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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加大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力度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张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重视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问题,真正地把‘新三十六条’的各项规定贯彻下去,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减轻消费负担。”今天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时,乌日图委员如此表示。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谈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方面工作确实非常重要。企业自己的力量是有限的,我认为政府需要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辉球建议,在条件许可时,政府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鼓励企业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国家多交税、多作贡献。

国务院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旅游业

发展工作主要情况,请予审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

业发展。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旅游事业大有文章

可做,要突出地搞,加快地搞”,并强调“旅游这个行业,要变

成综合性行业”。[详细]

31个省级旅游业地方法规出台

记者朱磊 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目前我国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公布了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近三年

来,国家一级共发布旅游安全出行提示242条,接报涉外旅游突发

事件47起,国内旅游突发事件100起,组织协调处理了其中部分影

响重大的事件。[详细]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

朱小丹当选省长,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等 汪洋出席 欧广源主持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广东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计划的决议、关于广东省201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预算的决议、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为了岛城人民的地铁梦想

2011年12月16日,冒着严寒,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若飞带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对市地铁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这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继2010年7月对地铁建设情况视察后的第二次视察。为了岛城人民尽早实现轨道交通的梦想,自2008年以来,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大会议案、督办议案、视察监督等履职形式,卓有成效地推进了青岛的轨道交通建设。目前,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位于青岛城区中部的一条南北向骨干线路,总长24.9公里)已有较大进展,向着2014年通车的目标迈进,2号线一期工程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启动,岛城人民的地铁梦想正在变为现实。

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已经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经过两年多的工作,环资委已完成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已将草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张庆伟、马元祝等61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加快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议案提出,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遗产承受着巨大的开发压力,保护工作面临许多困难,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然遗产保护工作。议案认为,我国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自然遗产保护立法仍是空白,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我国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是保护自然遗产的重要保障,是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议案建议,结合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制度和风景名胜区制度明确我国的自然遗产范围,明确有关人民政府保护自然遗产的责任,明确自然遗产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规范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近日,一名微博名为“朵太lynn”的上海网友,晒出自己老公年终发放的各种提货券、食品券,大赞作为公务员的老公给力,该微博瞬间引起轩然大波,过10万网友围观。成都晚报记者辗转联系上“朵太lynn”后,她却自称一切都是因为“无聊”虚构出来的。

网络江湖称之“提货姐”。提货姐的“无聊”之作,却为网友提供了“有聊”的谈资,这就是她的意义所在。作为一个具体的事件,完全可能是“提货姐”虚构的。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却早已司空见惯了,提货券食品券已是湿碎小事了。十万之众的围观,其背后所聚焦的民意,显然不只是来看热闹的,也不是打酱油的。

要我说,“提货姐”虚构的水平其实很低的。更离谱更违背民意的事多了去,这个时代,生活比小说怪诞,现实比虚构夸张。

推荐第5篇: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等有关资金。

第三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降低费率、业务补助等方式,用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扶持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和项目申报两种方式。因素分配主要依据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区县产业发展条件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成效等,并适当向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倾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5万元以下,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字样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

第二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七条 微型企业可向金融机构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限基准利率,市级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奖励。

第八条 建立市级微型企业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损失,由工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区县财政和承贷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原则,对承贷银行进行补偿。

第九条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市级财政按照新增担保发生额,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补助。

第十条 筹集资金组建市级再担保机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市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专户同时给予最高30%的补偿。

第十一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小微企业当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小企业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具体向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咨询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由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出资2亿元,与社会投资机构建立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积极做好优质项目储备。

第三章 鼓励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的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微型企业9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原政策给予资本金补助,资金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区县工商部门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根据微型企业实际营业情况、从事行业、实际投入金额、创业者身份、雇工人数等因素开展创业评审,确定创业补助金额并公示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业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向工商部门报送企业年报时,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县工商局审查。未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的,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其他补助。

第十七条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后续培训、水电等补贴。

第十八条 区县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对鼓励类微型企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县具体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类中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市级鼓励类和区县鼓励类两种类型。区县鼓励类目录,由区县根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结合全市五大功能区划分和区县产业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在10月1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备案。市级鼓励类目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在10月1日前公布。

第四章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2016年12月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201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微型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中的个人出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坚持简单便民原则,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由工商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税务部门提供上述企业纳税情况,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2015年底前,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贫困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和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第五章提供聚集发展空间和优化服务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及入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市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为不超过租金价格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帮扶成效显著、展示效果明显的微型企业孵化园、微企村和创业孵化基地,在市级微企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中小企业、工商、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上年四季度会同财政部门,明确下年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并通知区县和企业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

(二)近两年没有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相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就企业申请资料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实。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将无异议的项目和经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扶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商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扶持企业,企业收到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和区县中小企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以后年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资助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以及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奖励及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融资性贷款担保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注:以上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 东莞厂房网 转载自重庆忠县人民政府 网址:http://zx.cq.gov.cn/main/zxzw/ggzt/gsgg/10fe350a-c7bc-46ed-90a7-829176f07b3f.shtml

推荐第6篇: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上规模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从2017年起至2018年,对首次实现“小升规”的企业给予扶持。为加强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范围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我市新发展为规模以上的小微型工业、商业批发业和商业零售业企业。(注:规模以上企业指的是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扶持标准

(一)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2.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扶持:

(1)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

(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贷款利息总额(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最高80%给予贴息。

(3)单个企业只可在两项额外奖励中选择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3.单个企业该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含一次性奖励和额外奖励)上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二)对于政策实施年度内首次实现“小升规”,第二年继续保持为规上限上企业的,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以上的,继续给予贷款贴息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确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

(二) 2017年至2018年年度内达到指定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3)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三)企业按规定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并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四)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银行必须是各商业银行在江门的分支机构或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当年度缴纳利息总额为依据,没有发生过逾期或其他失信行为。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设备装备、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六)企业获得贷款以及缴纳利息的相关凭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要求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由市统计局提供上一年度“小升规”企业名单,列入名单内的企业具备申请资格。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名单内企业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将完整的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含电子版)装订成册报送企业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 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核算奖励金额。市统计局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首次“小升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奖励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为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奖励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工作,负责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三)各市、区政府要以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和200-500万的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加强引导和政策配套扶持,促进小微企业规范上规模发展。

(四)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推荐第7篇: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对策研究

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对策研究

——以**为例

小微企业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民生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小微企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民生问题。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平息,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国内经济增速回落,小微企业一方面承受着外需锐减、内需不旺的沉重压力,同时遭遇成本上升、融资困难、资源环境约束等制约因素影响,加之自身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不强,企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作为地方政府,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

**市小微企业发展状况

1、基本情况及经济运行特点

截止2012年8月底,**经工商注册的各类企业

12763

家,其中工业企业10728家,按照2011年7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统计,95%都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造的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0%,提供的就业岗位近60%,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2年以来,**小微企业发展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1-5月份,全市小微企业实现现价产值331.7亿元,营业收入320.26亿元,利润14.74亿元,缴纳税金10.7亿元,完成技改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6%、20.25%、26.56%、25.59%和31.6%。二是群体规模不断扩大。1-5月份,全市新办私营企业688家,新办500万元以上企业137家,民营经济新增注册资本28亿元。至6月底,全市小微企业总量已达10216个,吸纳就业人数113044人。三是特色产业优势鲜明。经过多年发展,**小微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姚王减速机、溪桥小提琴、黄桥、分界服装、纺织为主的产业集群。

2、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市委、市政府深知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坚持“抓大”不“放小”,为扶持小微企业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强化政策扶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同时,专题出台《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用于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推进全民创新。同时加大项目上争力度,切实帮助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争取省级资金。近三年来,每年上争额度接近2000万元,扶持企业20多家。

二是加强有效服务。积极组织“金融超市”进园区、进乡镇(街道)、进企业活动,切实为小微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联合泰州市经信委、泰州市中小企业局、泰州银监分局组织开展“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系列活动——走进**”大型活动,达成协议贷款总额近2亿元。

三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针对中小企业设备简陋、质量检测相对落后的现状,专门成立产业产品检测、检验等服务机构,为行业内生产企业服务。目前,**已拥有黄桥纺织协会、溪桥乐器协会、叉车协会等

10多家行业协会,拥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评估公司等15家左右专业机构。另外,还有4家金融性担保公司和

3家小额贷款公司。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市经信委率先在泰州“四市两区”中开设“江苏中小企业网”,为本市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推介、人才交流、资源共享平台。

四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提升小微企业主管理素质,经信委先后组织60多家小微企业负责人参加江苏省小企业管理研修班,培训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为进一步进减轻企业负担,市国税、地税等部门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提高了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工商部门从今年起对经市相关部门确认的小微企业,免受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对全市22家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及原因

尽管**小微企业保持了较好发展势头,但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仍面临五大难题。

一是盈利难。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既受到外部市场需求影响,又受生产成本、税收和诸如教育附加、军人安置、防洪排涝等非税类收费的影响。据资料显示,2011年企业主要原材料支出平均同比上浮21%,运输费用支出同比上浮25%,生产用煤、油等费用支出同比上浮23%,人工成本同比上浮19%。**企业情况大抵相似,现在一个熟练工的工资一般在3000-5000元,用工成本比几年前大幅增长。受油价攀升等多重因素影响,73%的企业运输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其中以批发零售业和运输业为代表的企业运输成本攀升22%以上。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疲软,企业订单骤降,降幅多在二到三成左右,有的企业反映2012年下半年的订单只是往年的一半。产品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有的企业下降幅度多达20%。企业盈利难的另一个原因是小微企业税费较重。据反映,小微企业要缴纳、承受六种税费或“隐形”负担:首先是各种税;其次是综合规费;再次是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第四是某些执法部门为了创收进行的罚款和摊派;第五是一些执法部门的吃拿卡要;第六是为应付名目繁多的检查而付出的人员、时间成本等。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了企业部分费用,但力度有限,而且有些减免税政策因认定成本高,导致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外需锐减、内需不旺、生产成本快速上涨,税负负担过重,严重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二是融资难。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额度低、可抵押物少,且部分小微企业是租赁经营,不具有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房产、地产等抵押物,加之财务不规范、账目不健全,银行惜贷的情况普遍存在。调查表明,中小企业得到正规银行体系贷款的比例大概在10-20%之间,微型企业则更低。有企业反映,他们在多年的发展中,基本未到银行贷过款,资金使用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融资。小微企业不仅贷款难,即使贷到款还需要付出规定利率之外的额外费用。如困扰中小企业的贴息之痛,银行6个月的存兑贴息基本在7-8%,年息达到15-16%,而且不设定额度门槛,甚至几万块钱也要通过存兑借款,企业为此要付出2倍的成本。2012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关心和支持下,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与企业的现实需求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三是用工难。近年来,受劳动力总量供给减少,区域经济布局调整,部分企业产业升级滞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农民工权益难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眼界”变高,工作稳定性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不仅长三角、珠三角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就连河南、安徽等内地省份也相继出现用工荒现象,用工荒难题已从东部沿海企业扩至中西部地区。**也不例外。用工荒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普遍面临“招不进、留不住”的尴尬局面。被调查的一家企业反映,2009年他们好不容易招了20个工人,两年后留下来的只有2人。普通工人难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更加难招。企业现在使用的多是40—60岁的中年人,年轻人比例不高,青黄不接的情况十分普遍。正因为如此,许多企业难以引进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只好沿袭陈旧的生产管理方法,造成企业缺乏长远战略目标,效益低下,竞争乏力,发展受限制。

四是转型难。**小微企业大多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不高。这首先是因为小微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微利型企业,限于企业规模和实力,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严重不足,部分中小企业投入较少,有的甚至是零投入。其次是由于高层次人才缺乏。**人才总量相对较多,但多数集中于教育、文卫等领域,工业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相对较少,据调查,小微企业本科以上学历职工在10%以下,相当部分小微企业的职工基本是小学和初中学历。再次,产学研合作效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动力不足,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转型升级,一些企业尽管存续了较长时间,但产品多年一贯制,企业始终长不大。

五是用地难。随着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趋紧,**每年耕地转用计划仅700亩,是企业实际需求的十分之一,全市土地指标主要向“一区四园”或特大项目倾斜,乡镇基本不供地,小微企业用地难,一些项目因此而搁浅。部分小微企业是租赁原来乡镇企业的厂房、设备经营的,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厂房、设备等多已陈旧甚至破烂,改建扩建常常受到用地指标、产权、体制等因素的掣肘。

三、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对策措施

相对大中型企业来讲,小微企业是“弱势群体”,世界各国都注意从多方面予以扶持,比如立法保护、政策辅助、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企业发展等等。目前**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很大困难,尤其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作为政府部门,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小微企业事关经济社会大局,政府要把发展小微企业放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位置来抓,将小微企业发展任务目标列入全市经济发展的规划中。目前对小微企业管理涉及工商、税务、物价、发改委等数十个单位,但缺乏一个权威的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建议成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尽快实现本地政策与上级政策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调度、协调、督查、考核机制,为推动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大扶持力度。建议市委、市政府制定推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形成指导性产业政策导向,引导小微企业与**“产业集群”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小微企业的合理布局。扶持减速机、小提琴、纺织等地方特色产业和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原材料进行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税费政策方面,注意把长远税收方面的“减法”和升级换代方面的“乘法”有机结合起来,给予小微企业税收倾斜。政府一方面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地方经济实际,进一步采取定向宽松的税收政策,对劳动密集型、微利型小微企业税收能免的免,能减的减;另一方面是要减少或取消对小微企业的非税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253项各省(区、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减少其他行政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综合规费。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坚持普惠式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整合并统筹使用,尽量发挥财政的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3、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经过多年建设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仍然不能满足企业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网络覆盖面低,行政能力差,服务质量低,公益服务无法满足企业需求,商业化服务“不敢用、用不起”。建议市委、市政府设立小微企业服务中心,并将此延伸到重点乡镇和工业园区,着力提升服务水平。整合小微企业服务资源,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服务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大力发展各类社会服务组织,完善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中介服务体系。通过资质认定、购买服务和资金补助,鼓励和引导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信息交流网络、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机构及人才市场、法律咨询维权等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除之以外,小微企业服务体系还应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培训、咨询、维护等免费服务,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增值服务。

4、改善发展环境。一是加强行政部门的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增加政策法规透明度,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二是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如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政府部门设立小微企业便捷申诉通道,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权方面的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等。三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大行政审批行为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营造优质高效行政环境。四是深入开展诚信小微企业和诚信个体工商户评比活动,引导小微企业加强诚信建设,打造社会信用环境,引导小微企业走诚信发展的道路。五是严肃查处损害和侵犯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5、破解发展难题。结合领导干部“三解三促”,切实开展“驻百点、进万企、解难题、促升级”活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招工难、用地难等突出问题。一是要继续开展“金融超市”进园区、进乡镇、(街道)、进企业活动,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加大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建设力度,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地“绿色通道”,在“一区四园”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加快建设可供出售、出租的多层标准厂房,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给予补贴,化解小微企业用地难,为企业发展提供载体。三是引进培养人才。一方面要定期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和海外博士**行活动,建立网上招工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招引急需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市职业学校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小微企业培养一批优秀技术人才。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进入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专业化发展,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营、有序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推荐第8篇: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意在扶持小微企业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意在扶持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2012-3-19信息来源: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新闻实时发生,观点见仁见智,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做客节目,对目前的热点新闻进行观察。

热点一:财政部昨晚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本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为企业减负,您怎么评价这一举措?

叶檀:这个是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那么我们知道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分成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起征点,现在把这个门槛给提高了,另一方面是你纳税的这些小微企业,它的纳税的税率是多少或者说它是不是额定税?一些比较小的企业很多时候是额定税,它的基数就比较低了,那我想除了在增值税方面给小微企业以优惠措施之外,最重要的是要给小微企业减税,因为在小微企业刚诞生的两到三年时间里,他如果能够解决就业就已经是很不错的了,就是为社会减负了,基本上是没有纳税能力的,所以这种时候进入培育期,也有一些国家他不是说纳税的问题而是减税的问题,所以我想对于小微企业恐怕还应该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进一步给他们减税才行。热点二:从今天零点到11月10日,北京市将对16区县的35万人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这次是北京首次大规模人口抽调,同时入户抽调为还增加了流动人口数据和房屋闲置情况的调查,为什么要关键标注闲置房呢?

叶檀:第一,人口的构成到底怎么样,有多少是本地的、有多少外来的、有多少临时的,那么这个是人口结构。另一方面是讲到了房地产的闲置率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经常说很多房地产买了之后空在那,表面上它是有主人的,但事实上到晚上一看都黑灯瞎火。这个是社会资源非常大的浪费,那么也是跟未来的房产税征收息息相关的,因为他不付出持有成本,所以他可以无限度的持有房产而不纳税。那对于像北京这样的城市来说,也有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这个重大任务,所以通过这一次的抽样调查看清楚北京到底有多少房子是闲置的,那么相应的以后增加一些税收或者采取别的办法,把这部分的房地产泡沫给挤出来。

热点三:这两天有媒体报道,印度国内消费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3%,高于中国的38%,那么是说明中国在经济重心从投资和出口转向国内消费的拉动的调整中没有印度做得好吗?叶檀:印度在消费的比率方面确实比我们高,那么也不并意味着说他的中低收入的消费群体就起来了,它不是一个均衡的分布。那对于中国来说,确实38%的消费比率是过低了,它有提高的必要,但是我们必须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在中国的消费比率是有被低估的可能性的,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收入跟消费的统计当时有过一个改变,如果说中国要提高消费比率的话,那么中国的经济结构就必须要调整,因为我们的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非常多,如果像印度一样,我们中国的消费也到了50%甚至60%的话,那么民众是不可能勒紧裤腰带来支援你的建设的。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做一个取舍,你到底是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然后让民众也你做贡献,还是说现在就提高消费,发展一个内需经济,这两种经济模式是截然不同的,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我们的基础的投资又很多,另一方面我们的消费又很高,这是不可能出现的。

推荐第9篇: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1)表反映出①2011年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小微企业在原材料价格、员工工薪、税负等方面压力增大;融资渠道不畅,从银行贷款融资比例偏低。②相比长三角小微企业员工工资等成本压力更大、融资活动更为活跃,民间借贷更为频繁。

图反映出①2011年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小微企业总体开工不足,均有21%的企业在50%以下。②两地

均未在困境中丧失信念,分别有40%和34%的企业开工率在90%以上,积极发挥着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2)①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网民甲认为国际应“放水养鱼”,通过减轻企业税负

负担,有利于发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保障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同时,网民甲看到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合理制定分配政策,既能保证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又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

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等方式形成自己的竞争有时,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是企业成功经营的根本途径。网民乙认为小微企业“练好内功”,转变生产发展方式,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1 )图 13 显示, 06 一 09 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在整张,但前者高于后者.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速;二者的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速波动较大。表 7 显示, 2009 年浙江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来源多样化;工资性收入比重大于高于其他项的比重.

(2)①统筹城乡发展需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社会再生产四个环节的有机结合。②生产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环节。省政府着力提升传统工业,推进新兴产业,发展现代农业,为工业反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拓宽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创造了条件。

③分配和交换式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省政府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培育各类专业市场,有助于促进商品流通和城乡生产发展

④消费是最终目的和动力。省政府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力推“家电下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既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又有助于扩大内需,促进生产发展。

(3)①农村发展不仅需要经济的发展,还需要文化的发展。经济是文化的基础,文化对经济有反作用。实施一系列农村文化建设工程,可以为农村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②文化建设既需要物质载体,也需要正确引导,实施文化工程,不仅有助于农村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也有助于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方向,因此,统筹城乡发展,政府既要给钱,也要加强文化工程建设。

(1)图一反映出2008-2012年我国节能环保支出值逐年递增,增长率总体上保持较高水平,均超过GDP平均增速。表一反映出2008-2012年我国万元GDP能耗不断下降,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较大。废气排放量2008-2010年呈下降趋势,但2011年有所上升。2分

(2)意义①国家财政能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大节能环保的财政支出,促使更多社会资源流入该行业,推动节能环保工作的发展。②国家财政作为经济手段可以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节能环保支出的增加,对经济活动参与者有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进来,共同做好节能环保工作。 策略:①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发挥市场对环保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②健全市场规则,完善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③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④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诚信观念,维护公共利益。

(3)结合材料二,运用“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的知识,分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历一个从萌芽认识到视之为社会价值目标的认知过程的原因。(12分)

①认识具有反复性。认识会受到具体实践水平的限制。建国初期,受物质匮乏等历史条件的影响,人们

形成了“征服自然”等理念;

②客观事物是复杂变化的,其本质的展现也有一个过程。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的

矛盾不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还处于萌芽阶段。

③认识具有无限性,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生态文明建设摆上

突出地位,成为全社会的价值目标。

推荐第10篇:小微企业

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定义是什么?为什么要支持小微企业?2011年10月12日,针对目前信贷困难,小微企业资金周转艰难等小微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国家各领导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出台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要求加大信贷、税收支持力度。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根据今年7月4日发布于中国政府网站上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于工业企业中、小、微三型的划分标准是: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在这次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政策中,很多企业的规模显然是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并不能获得政策支持。

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金融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 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财税支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国务院对小微企业\"开仓放粮\": 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国务院总理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六条 金融政策和三条财税措施

六条金融扶持政策

●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

●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条财税扶持政策

●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三年内免征小微企业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第11篇:小微企业

2012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小微企业

2012-05-18 13:52 作者:华图教育 张小龙 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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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2012年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汇总

一、作用意义

1、稳定就业、扩大内需、改善分配关系、增加中等收入阶层比重,保持社会稳定;

2、给经济注入新的思想观念,新产品、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或新管理模式;

3、充当了市场补缺者,有利于新产业的开拓与探索;

4、能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5、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

6、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

7、是改革的实验区和突破口,为改革实践提供经验;

8、通过协作,支持和促进大企业的发展。

二、问题表现

1、原材料价格上涨、技工结构性短缺、出口退税率调低、新增税费、融资难等问题加大生产压力;

2、人民币升值,海外市场萎缩,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出口压力大;

3、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太高,无法受益于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4、竞争机制存在体制性障碍。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市场准入存在壁垒,行业管理体制不健全,企业经营环境恶劣,市场竞争秩序不公平;

5、“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政府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况依然存在,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

三、突出特点

1、规模小;

2、资本少;

3、技术和管理落后;

4、人才匮乏;

5、创新能力低;

四、深层原因

1、要素依赖。我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小微型企业习惯以低价战略赢得利润。

2、创新不足。中小微型企业本钱小、实力弱,往往在研发创新上投入资金少,急功近利的倾向较重,仅仅做贴牌或低层次生产,处于生产链的低端。

3、管理粗放。小微型企业经营决策中容易出现家长式的一言堂、随意性的情况;内部管理粗放,财务制度和用人制度混乱。

4、缺乏诚信。一些中小微型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日常经营、贷款、纳税时缺乏诚信,影响银行、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5、缺乏人才。小微企业不仅严重缺乏高级人才,而且缺乏素质好的一般管理人员。

五、坚持原则

1、宽进严管。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管;

2、管理服务。加强政策优惠,服务企业发展;

3、公平竞争。切实打破垄断,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六、具体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供专项扶持资金;政府采购倾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2、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3、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技术创新;

4、加强服务和管理。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营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企业自身方面

1、“内力”提升。(1)突出经营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从追求产品数量到追求产品质量和品牌。(2)完善企业制度。使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明确角色分工,各司其职。(3)主动转型升级。在战略选择上要与战略新兴产业靠拢;在资源利用上坚持循环、节约;在生产上坚持低排放、高效益。

2、人才建设。一是培养人才。二是储备人才。

3、创新发展。一是联合创新。二是产学研结合。

4、融资拓展。一是间接融资。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二是直接融资。到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进行融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

第12篇:国家为什么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1]

国家为什么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经济“生态链”上,企业依照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企业四类。国家大力扶植的“小微”企业长期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小微”企业大多从事的是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随着这些年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其原本就拥挤不堪的生存空间,变得更加举步维艰。

小微企业规模虽小,但在中国竞升\"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过程中,却功不可没。有数据显示,全国共计6000万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中国GDP的贡献率早已超过60%,并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机会,创造了一半以上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我国的一些学者已多次证明,尽管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80%,而大量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占不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0%。

博鳌亚洲论坛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原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说:“国有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骨架,草根企业,小微企业才真正是中国经济的血和肉,它们承担着解决民生、解决社会稳定的重任。更多的经济学者直言,小微企业的困局,就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困局,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不改善,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沦为一纸空文。而如果中国要在未来保持健康较快的经济增长,需要小微企业将来有更快的发展。”

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着“钱荒“、“电荒”、“用工荒”和高成本、高税费所构成的“三荒两高”困境。而小微企业犹如经济的神经末梢,当不景气来临时它们先冷,而景气恢复时它们却最后升温。小微企业的弱点决定了其比大中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融资难度大。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经济难题。从成本上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导致成本高效益低。从风险上看,小微企业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低,导致贷款风险大。从市场上看,还没有形成与小微企业相匹配的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同时,央行“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造成小微企业体制内融资机会更少,体制外融资成本“节节攀升”。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度逐渐增大,融资成本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弱。小微企业经济实力弱,待遇低,难招人。小微企业管理不规范,难管人。小微企业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难留人。小微企业专业性、创新型人才缺乏,影响到企业的创新能力。目前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不健全,技术市场不发达,产学研合作难度大,小微企业难以快捷地获取新技术。

中小(微)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命脉之所在,是中国经济的基本细胞,中小(微)企业不稳,宏观经济难以长期向好。因此,无论是对民间借贷,还是中小(微)企业的政策,都不应是短期、临时性的,更不应是简单扶持性的,而应将其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层面,出台框架性的制度性方案,给中小(微)企业以长期的预期。

第13篇:国家为什么要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经济“生态链”上,企业依照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企业四类。国 家大力扶植的“小微”企业长期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小微”企业大多从事的是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小微企业规模虽小,但在中国竞升\"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过程中, 却功不可没。

第一,小微企业是解决新增就业人口的主渠道。小微企业创业及就业门槛低,具有很强的吸纳就业能力。它们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是保障民生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

第二,小微企业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重要平台。只有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成长起来,我国的实体经济才会更加稳固。我国小微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学习、管理和创新,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管理人员不断成长,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人才支撑。

第14篇:合肥工投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实施方案

合肥工投小微企业扶持债券实施方案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核准批复》(发改财金[2013]2690号),同意合肥工投发行5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做好债券发行前期相关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程,顺利完成资金转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提高委贷项目评审效率,加强风险防控,成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投公司、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合肥兴泰融资担保公司、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小组对所有申报项目实行联合评审,通过对申报企业资格、贷款项目合规性、风险防范等进行评审,以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与期限。 对符合委托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备案后,办理相关贷款发放手续,通过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二、企业选择的条件与渠道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且在合肥市辖区内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

2、企业成长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方向。重点产业投向包括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含新型显示、集成电路)、重大车辆装备、光伏及新能源、生物(含生物医药、生物工程)、节能环保、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

3、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规范、符合环保要求、用工规范。

(二)项目申报渠道

市发改委监督和指导本期债券开展小微企业遴选工作,重点从我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园区,区县工业(产业)园区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贷款支持。为提高贷款资金覆盖面,扩大受益对象,企业选择渠道主要有以下3种:

1、各县(市)区发改委(发统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推荐辖区内企业和项目;

2、主承销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合肥工投组织推荐企业和项目;

3、相关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经营需求自主申报项目。

三、资金用途、利率与期限

本期小微企业债委贷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所需流动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方向,成长性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贷款项目,经联合评审符

合放贷条件,可择优选取,给予资金支持。

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主导下发行小微债的社会效益,贷款企业最终承担的贷款年利率将不高于10%,并免交担保费用。

由于本期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期限为3年,因此,合肥工投委托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实际用途在1-3年之间选择确定。

四、担保保证措施

本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降低融资成本的原则。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银行出具担保函。获得贷款支持的小微企业可无需提供房产、土地等硬性反担保措施。具体按以下方式落实担保机构。

1、市,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由所在区域国有担保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责任;

2、以其他方式申报的企业,若无法落实相应担保措施,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评审并提供相应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方式均免于向贷款企业收取担保费用,担保业务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合肥工投与各担保公司进行结算。

五、信用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正在试点推进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为有效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本期债券资金使用将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良好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对申报项目的联合评审。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信用

服务机构通过对小微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和高管信用状况进行持续、透明披露等方式开展信用跟踪管理。

六、申报材料

1、委托贷款申请书

2、企业基本情况、近3年财务报表

3、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书

4、交通银行所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见附件一)

5、在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开立账户的企业需提供的开户资料(见附件二)

6、上述所有申报资料报至市工投公司进行统一汇总

七、报送时间

合肥工投将根据市场资金募集成本,择机选择发行时间,预计 2014年 3月末5亿元募集资金可以到位。

按上述时间节点,各企业务必于2014年2月21日下班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合肥工投汇总,以便开展后期联合评审。

附件:

1、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债委

托贷款借款人所需资料

2、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债委

托贷款借款人开立账户所需资料

3、企业信息表

2014年1月17日

(联系人:方炜联系电话:62613929)

第15篇:对小微企业进行财税政策扶持(定稿)

对小微企业进行财税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做法。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得到的优惠政策。作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以及促进市场繁

荣的积极因素,它的发展能够有效扩大内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品市场多元化。并且小微企业能与大企业的细化分工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在传统产业中满足中、低端需求。同

时,在控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有效地解决就业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方面小微企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1年,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相继在浙江、

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内小微企业最为聚集的区域,完成了以探清小微企业生存状况为目的的系统调研,发布《2011年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系统展

示了三地小微企业当前在经营、融资等领域现状以及异同点。报告认为,调查数据显示,72.45%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没有利润或小幅亏损,对未来6个月经营信心较低

;3.29%的小企业预计未来6个月可能大幅亏损或歇业,对未来经营持悲观态度。事实上,利润下滑已成为小微企业最难迈过的一道坎。同时经营成本升高、订单减少和资金

链紧张是沿海三地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区域环境等因素影响,三地小微企业也面临着一些不同的生存挑战和发展问题。因此,政府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迫在眉睫。本

文通过梳理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理论基础,分析现行政策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政府管制经济学,就是指在面对“市场失灵”的时候,

政府应该进行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缺陷。企业最佳规模取决于内部的组织费用和外部的交易费用,当两者之和最小时,企业规模正好合适。当企业规模继续增大时,组织费用

递增,交易费用递减,可能导致两者之和增加。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越大越好,在某些产业上小微企业正好符合经济发展需要,能最好地利用和分配社会资源。但由于小微企

业起步

一、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政府管制经济学 摘要关键词小微企业的发展能够优化经济结构和解决相应的社会矛盾,为经济转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发

挥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缺陷,小微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抵抗风险能力差,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立足于政府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理论依据,分析

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攫取最大的经济利润,必然对小微企业进行挤压,使其生存发展困难。这时小微企业只得以“退出”的方式进行对抗,进而造成资

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上某些“隐形行为”,比如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歧视,也会使市场上价格机制的效力丧失。除了外部因素,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内部因素,也容易在发

展过程中不理智、无序。因此,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手段支持小微企业,保证小微企业的发展,才能对市场扭曲加以矫正,使生产要素得到合理的配置。 政府社会服务职能,

就是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施政过程中主要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指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在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

务主要包括三个基本点,第一是保证基本的生存权,需要提供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治安、国防安全等;第二是保证基本的健康权,需要提供生态环境治

理、基本医疗卫生等;第三是保证基本的发展权,需要提供义务教育、文化服务、就业服务等。小微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不光解决了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还吸纳

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大多数弱势群体自力更生的渠道。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保证就业,给予大多数人生活保障,甚至于一定程度上起到解决收入分配

不公问题的作用。对小微企业财政补助,相当于政府间接地提供公共服务。 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认为,外部环境的改善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议在政府主管机构设置、政

府政策导向、融资渠道、投资环境、服务体系等几个方面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建议国家应坚持宏观调控政策,降低通胀水平,缓解因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给小微

企业带来的压力;配合宏观政策,可以采用减税、减免相关费用,以及给予用工补贴等手段,来具体减轻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目前财税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

特征: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在未来3年内免征小微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各个地方政府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以直接补贴的形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中央政府首先从法律形式上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写有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并且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20%、15%两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做法,使大量科技型小微企业受益。并且还从行政法规上提高

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分免征也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税负。2011年先后取消和免征了3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4项政府性基金,涉及金

额每年约250亿元。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政策,完善税收优惠举措帮扶小微企业。 利用税收政策支持对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间接地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

构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

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中央政府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政府采购小企业的产品,支持小企业,促进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增强

市场竞争力。

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规模较小,不能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各项基金的使用相对分散和独立,缺乏统一的政策协调。小微企业得到财政补贴的资金已经不多

,申请的程序也比较繁琐。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宣传不利,某些小微企业根本不知道自身可以获得财政补助。并且由于政府的强势地位,少数行政人员利用职权,产生了寻租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形式简单,范围窄,效率低。小微企业仍面临着歧视性政策和不公平税负。当前小微企业减税最大的问题是优惠政策的适用面太窄,根据现行税法,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只适用于个体户和自然人,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法上也有严格规定,因此税收政策真正的受益面有限。就企业所得税来说,税法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

(含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然后按照20%的税率征收,这个优惠政策惠及面过窄、力度过小,因为很多企业可能符合需要扶持的条件,但是

不符合这一硬性指标而无法享受,而且,这一政策主要是针对查账征收的企业,而一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就无法享受这一政策。由于办税优惠手续的繁琐,反而加重了小微企业的隐

性成本。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足点也不明晰,实际运行效果不尽理想。在营改增试点中,一些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实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后,一些暂时没有购进可抵扣的项目

的企业就会按照全部营业额缴税。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央很重视并出台了不少规定,但是这些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究其原因,小客户服务的成本高、效益

低,对国有大银行来说不划算。在国有企业、政府投资也需要大量信贷资金的情况下,国有大银行首先满足国有大企业、政府大项目。小微企业有时不得不选择民营贷款公司,这

样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一旦资金链断裂,小微企业必然倒闭。 财税政策自身存在明显的不足,大部分政策并非专为小微企业制定,并且为小微企业制定政策时也没有充分

考虑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问题,由此导致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先天不足。在当前的政策实践中,一些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公告之中,且多为补充条款,既导致

政策缺乏系统性、标准性,又造成政策之间缺乏彼此平衡和协调。 统筹整合现有的财政直接扶持小微企业的资金,研究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对小微企业的 杠杆作用,发挥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带动力度。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的范围,使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财政补助。 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做好

结构性减税,通过系统、规范化,逐步将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上升到法律形式,使税收制度长期化。积极调整增值税政策,完善所得税政策。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大力清理对小微

企业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并出台明确的政策规定。可以借鉴美国的做

法,明确政府采购预算中的25%明确对小微企业招标。通过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 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快建立政府信

息服务体系,向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登记纳税、融资支持等政府信息服务。与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密切合作,建立符合小微企业实际需要

的融资政策、投资咨询、财务培训等中介服务体系。 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与协调,促进财税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的结合,完善法律对财税政策的保障作用。政府

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带动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本地区的就业水平。

第16篇:扶持小微企业有五大“政策力度不足”

扶持小微企业有五大“政策力度不足”

普遍认为,当前的小微企业发展面临比较严峻的形势考验和生存压力。一方面是整个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增速处于下行通道,人民币对欧元、日元等处于升值轨道,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整治等,小微企业面临比较紧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是社会工资水平处于持续上升通道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逐年上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我们政策上对小微型企业扶持力度不够、不足有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解决融资难问题政策力度不足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最近几年由于各类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大中型企业和政府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处于最低端的小微企业其融资难问题就更加突出。

小微企业融资难有其先天性制约,一是缺乏财产抵押物;二是批量小,相对成本高;三是经营不稳定性大,贷款风险相对高。因此为回避风险多数银行不愿意介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领域,即使介入了,也只是选择那些已有一些规模的小微企业。至于现在各地建立起来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在实际操作中也更多面向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很多规模小或创业中的小微企业基本不在这类机构的融资考虑之列。正是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的先天性问题,所以多数发达国家都以特殊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如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建立特有的信用担保政策、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政策、政府贴息贷款政策、风险投资政策等。目前我国的高科技创业政策中有这类政策或正在努力构建这类政策,但对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他们根本进不了这类政策的对象范围。

解决税费重问题政策力度不足

虽然从2012年起国家层面已在废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税费负担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各个地方都有确保税收持续增长的重任,对小微企业实行轻税、免税政策路很长也比较难。另外在规范用工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政策影响下,小微企业负担的费用反而有所上升。比如上海从2011年起对企业雇用外来农民工执行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的政策,导致很多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很多,尽管营业收入在增长,但盈利却大大下降。一些地区为了促进高科技创业,采取了诸如补贴社会保险费的措施,但其政策面很窄,广大小微企业被拦在这一政策之外。

解决用工难问题政策力度不足

所谓用工难,一是招工难,小微企业的工资待遇以及社会地位都比较低,招不到能够满足其实际需要的高素质员工;二是留住难,现在很多企业都面临员工流动性大的问题,小微企业更加突出;三是用工贵,招工难带来工资上升,加上社会保险费负担上升,已对很多小微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用工难已经成为许多小微企业长不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已成为创业活动全面、生动展开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对于小微企业这一块的劳动力市场,我们基本处于非常市场化,甚至可以说是放任的状态,目前政策层面对解决用工难问题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积极的应对措施。

解决创新力弱问题政策力度不足

很多成功的高科技企业都是从小微企业创业起步的,可以说小微企业是创新的活力源泉。但我国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多年来一直存在创新力不足的先天性问题,这个先天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文化程度并不高,或者即使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但经营能力较弱,在当今的知识化、网络化时代,他们的创新理念和创新能力先天就有较大的局限性;二是提供给员工的待遇低且社会地位更低,难以招聘到,也难以留住创新力强的员工;三是资金实力较弱且融资困难,难以支撑各项创新活动。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他们都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并都有一套积极的政策来解决小微企业的创新力问题。反观我国,在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问题上,政策力度仍然明显不够。大力提升小微企业的创新能力,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保持经济发展活力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实施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包括大规模开展小微企业经营者培训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改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待遇和保障水平,提高他们的引才留才能力;为小微企业搭建多渠道的融资平台和通道,提高他们的创新投入能力等。

解决组织化程度低问题政策力度不足

现在很多政策难以落到小微企业身上,其组织化程度低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我们现有的各种行业协会,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是没有资格、也没有积极性加入的,即使加入了,小微企业也难以获得所需的服务。由于组织化程度低,政府方面虽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要把政策和服务真正落实到面广量大、相当分散的小微企业身上,难度很大。比如融资问题,在发达国家对创业项目都可以开展无担保无抵押贷款,但我们却很难,因为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如实提供创业者的信用记录。而在发达国家,因为组织化程度很高,协会可以提供信用记录。比如日本,在乡镇乃至村一级设有商工会,在城市一级一般设有商工会议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机构,前者在都道府及中央设有联合会机构,后者在全国设有日本商工会议所这一联合性机构。政府借助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具体落实有关支持微型企业的政策,包括补助、信用担保、培训、指导等。

编辑:?宾 393758162@qq.com

第17篇:微企扶持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18篇: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及差异化银行监管要求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二):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

5月23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即银十条),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类型划分、存贷比考核、不良率等各项考核指标,并与银行准入政策直接挂钩。与之前银行执行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相比,新政策具有很多新的突破,体现了银监会差异化监管的思路,更容易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突破一:准入政策设立“绿色通道”。提出了对小企业贷款连续两年实现“两个不低于”,且风险管控审慎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网点的准入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向下、延伸,向县域、向乡镇、向社区延伸。

突破二: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减少资本占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下调,将直接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

突破三:支持发行专项金融债。拓宽商业银行负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三):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11月,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九条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四)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四):

安徽银监局关于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皖银监发〔2011〕28号

为引导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安徽银监局根据“银十条”及《补充通知》精神,提出了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意见,其中涉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保证小微企业权益等内容的监管要求如下:

鼓励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前提下,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杜绝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律上浮、一浮到顶的简单化、逐利化做法,防止因企业筹资成本过高而带来新的经济金融风险。 禁止存贷挂钩。不得要求小微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外,其他费用如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等全部取消,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

禁止搭售任何金融产品。贷款时不得强求客户购买各类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合作,确保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区间2014/11/21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1.1倍调整为1.2倍。

(央行在时隔2年4个月后再次启动非对称降息,旨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刺激实体经济增长。)

2、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引导信贷资源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2014/06/09 央行宣布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人民银行增加再贴现额度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2014/08/08 人民银行对部分分支行增加再贴现额度120亿元,要求全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原来的100%下调至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所谓风险权重,就是银行放一笔1万元的贷款,如果风险权重为100%,即银行需要为这笔贷款预留1万元作为风险损失准备。风险权重越低,银行需要为此预留的资本金就越少。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下降,能让更多的商业银行贷款偏向小微企业。)

5、人民银行增加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放。2013/07/01

人民银行此次安排增加再贴现额度,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用于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再贴现管理。

第19篇: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附件

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

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柳州市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促就业实施方案》(柳银发〔2015〕12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柳政发〔2016〕18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柳政办〔2017〕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简称“小微贷”,下同),是指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查,担保资金担保,经办银行核准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达到小微企业标准且有向小微企业发展意愿的个体经营实体、小微企业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建立,

- 1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第六条第

(一)款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符合第六条第

(二)款的小微企业,按2016年以来吸纳的就业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每吸纳1 名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且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具体由经办银行与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小微贷”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贷款人向经营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提出申请,填报《柳州市“小微贷”申请表》、《“小微贷”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表》各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相关注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 3第五章 担保资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担保资金主要由市本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市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及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市促进就业发展资金等渠道,适当安排资金,补充扩大担保资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资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二条 担保资金运作方式

担保资金专款专用,经办银行可依托其市、县业务网点开展贷款业务。

柳州市、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担保资金运作。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社部门确定“小微贷”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微贷”协议,由担保资金为“小微贷”提供担保。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资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负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担保资金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贷款担保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经办银行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

第十四条 “小微贷”担保资金对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本金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

- 5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实体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

(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小微贷”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表》、《“小微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小微贷”计收利息清单、“小微贷”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当地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公示。

(三)贴息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将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支付银行利息的帐户,同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

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

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

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 7

(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不定期召开柳州市“小微贷”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微贷”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小微贷”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及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

(一)市、县人社部门要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小微贷”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对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视当地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资金规模以及贴息资金的投入,促进“小微贷”工作的发展。

(三)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协调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小微贷”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社区(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在推荐创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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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征求意见稿)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

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5

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12

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18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条件。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登记注册,下同),经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吸纳毕业三年内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

1 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三)补贴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初创企业被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

(一)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首次申请补贴需原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无需现场办理:

1.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2.享受条件人员学历证书(证明); 3.企业的承诺书。

除人员发生变动外,延续申请的只需要在每季度前15日内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即可。

(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联网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1.企业登记注册及科技型小微企业确定情况; 2.用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劳动者个人身份及学历情况; 5.企业诚信承诺情况。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四、保障和监督

(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推动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用工全部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申报。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的企业数据、员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本级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各市、区负责本辖区所需电脑、读卡器、终端机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各市、区政府要配齐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网上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工备案、用工申报、补贴审核、就业人数核实等工作,并落实好人员和工作的保障经费。

(二)吸纳的劳动者属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申请流程按江门市《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企业已按

3 现行优惠政策享受相关险种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吸纳的劳动者属于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技校生的,第一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所需资金可先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三年内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申请者和被吸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对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列入失信企业及法人代表的“黑名单”予以通报、公示外,被骗的金额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

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经市双创办公告确认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 第四条

市双创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

第六条

由江门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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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二)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30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

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6

(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5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20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参与竞争性奖补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7

(五) 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

(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双创办。

第十二条

市双创办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确认为示范基地。

8

第五章

竞争性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得出该基地综合评审得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基地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报市双创办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双创办对拟扶持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执行奖补扶持。

第六章

奖补扶持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核心基地、重点基地评审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奖补扶持。

三年共遴选并奖补核心基地3-5个,重点基地20-25个。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竞争性确认后先下达第一批资金;年度考核合格的,再下达第二批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并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责任。

9 第十八条

奖补额度。

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补:

(一)核心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先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二)重点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5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以此类推,每往后一名奖补减少5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基地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或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创新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按照类别向

10 牵头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次年2月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各牵头部门汇总后按及时向市双创办报告。示范基地信息报送情况由市双创办负责统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制度。各市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相应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协调指导基地加快运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的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四大指标),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双创办,市双创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的责令整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捏造考核情况的基地予以撤销,不予下达剩余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和基地建设主体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11

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章 认定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已具备或规划具备)可申请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

12 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四)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六)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在申报认定一年内达到上述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公开发布指南,组织当年度我市

13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奖补扶持申报。众创空间建设主体可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双创办。

第七条

申报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的基本材料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包含规划建设方案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2、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6)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

14 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9)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按照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原则,对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项目进行遴选和分配。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按评审小组评分高低,对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给予奖补扶持。

第九条

遴选并奖补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余排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年共评选扶持8至10个项目,每年奖补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对已建成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遴选确认后先下达60%,剩余部分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下达。对申

15 报时正在建设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二年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下达。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竞争性评选,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申报项目的分数,择优提出初步扶持方案。

第十二条

在江门市科技局等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重新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正式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验收或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资格和扶持,并由市双创办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相应的监管或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众创空间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16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双创办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创新平台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7

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制定《江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

第二章平台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一、电子商务平台应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二、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8 上的江门专区),2015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2016年底达到400家,交易额达到8亿元。

三、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2015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2016年底达到15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2亿元。

四、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五、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政府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当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

19 料等资料。

五、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二、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第十条 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认定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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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为示范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三年共评选扶持5—8个项目,每年扶持项目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并根据当年确定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平台增加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先拨付6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双创办”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新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

21 营费用、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可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对认定条件和扶持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工商局扶持小微企业工作汇报
《工商局扶持小微企业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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