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征求意见稿)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

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5

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12

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18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条件。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登记注册,下同),经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吸纳毕业三年内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

1 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三)补贴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初创企业被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

(一)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首次申请补贴需原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无需现场办理:

1.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2.享受条件人员学历证书(证明); 3.企业的承诺书。

除人员发生变动外,延续申请的只需要在每季度前15日内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即可。

(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联网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1.企业登记注册及科技型小微企业确定情况; 2.用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劳动者个人身份及学历情况; 5.企业诚信承诺情况。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四、保障和监督

(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推动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用工全部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申报。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的企业数据、员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本级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各市、区负责本辖区所需电脑、读卡器、终端机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各市、区政府要配齐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网上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工备案、用工申报、补贴审核、就业人数核实等工作,并落实好人员和工作的保障经费。

(二)吸纳的劳动者属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申请流程按江门市《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企业已按

3 现行优惠政策享受相关险种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吸纳的劳动者属于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技校生的,第一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所需资金可先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三年内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申请者和被吸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对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列入失信企业及法人代表的“黑名单”予以通报、公示外,被骗的金额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

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经市双创办公告确认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 第四条

市双创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

第六条

由江门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

5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二)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30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

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6

(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5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20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参与竞争性奖补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7

(五) 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

(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双创办。

第十二条

市双创办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确认为示范基地。

8

第五章

竞争性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得出该基地综合评审得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基地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报市双创办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双创办对拟扶持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执行奖补扶持。

第六章

奖补扶持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核心基地、重点基地评审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奖补扶持。

三年共遴选并奖补核心基地3-5个,重点基地20-25个。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竞争性确认后先下达第一批资金;年度考核合格的,再下达第二批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并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责任。

9 第十八条

奖补额度。

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补:

(一)核心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先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二)重点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5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以此类推,每往后一名奖补减少5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基地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或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创新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按照类别向

10 牵头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次年2月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各牵头部门汇总后按及时向市双创办报告。示范基地信息报送情况由市双创办负责统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制度。各市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相应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协调指导基地加快运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的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四大指标),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双创办,市双创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的责令整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捏造考核情况的基地予以撤销,不予下达剩余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和基地建设主体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11

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章 认定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已具备或规划具备)可申请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

12 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四)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六)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在申报认定一年内达到上述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公开发布指南,组织当年度我市

13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奖补扶持申报。众创空间建设主体可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双创办。

第七条

申报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的基本材料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包含规划建设方案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2、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6)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

14 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9)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按照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原则,对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项目进行遴选和分配。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按评审小组评分高低,对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给予奖补扶持。

第九条

遴选并奖补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余排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年共评选扶持8至10个项目,每年奖补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对已建成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遴选确认后先下达60%,剩余部分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下达。对申

15 报时正在建设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二年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下达。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竞争性评选,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申报项目的分数,择优提出初步扶持方案。

第十二条

在江门市科技局等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重新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正式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验收或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资格和扶持,并由市双创办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相应的监管或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众创空间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16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双创办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创新平台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7

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制定《江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

第二章平台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一、电子商务平台应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二、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8 上的江门专区),2015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2016年底达到400家,交易额达到8亿元。

三、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2015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2016年底达到15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2亿元。

四、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五、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政府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当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

19 料等资料。

五、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二、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第十条 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认定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20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为示范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三年共评选扶持5—8个项目,每年扶持项目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并根据当年确定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平台增加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先拨付6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双创办”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新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

21 营费用、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可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对认定条件和扶持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介绍

唐山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创业扶持政策

四川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对小微企业进行财税政策扶持(定稿)

扶持小微企业有五大“政策力度不足”

上海企业扶持政策申报清单一览表

河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