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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工作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54:2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枪支管理

1.背景分析 1.1业务现状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安机关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不仅不能及时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震慑,严重的还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目前大多警务公务用枪多采用人工管理、核查登录的手段对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回收等环节进行监控与管理。随着涉枪刑事案件的增多,国家加大了对警用枪支的管理力度,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枪支管理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警用枪支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1.2目前问题

警用枪支在现实应用中普遍存在诸如下述的担忧或烦恼:  枪支失踪?  是谁提取了或还回枪支?  枪支何时被取走或还回?  哪一把枪支取走或还回?  是否有权取走枪支?  枪支交回而不被察觉?  枪被错放而难以查找?  枪支对应的人员或枪柜,长年累月是否有人员、物质的详细记录  数字化枪架人为、非人为侵入是否察觉?  异地对数字化枪柜是否能管理? 2.解决方案 2.1适用范围

创羿枪械智能管理解决方案为公安机关枪械智能化使用提供解决之道,运用射频识别技术,人脸、指纹识别比对,智能分析等技术,以及完备的软件管理系统, 建立起公安系统枪械管理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枪支弹药管理的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

2.2方案概述

解决方案主要实现了对枪支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规范枪支的领取和归还登记;实施监控报警系统可对出入柜的枪支进行监控,对非法的开门、枪支离位以及枪械使用超时等情况进行本、异地报警,并可随时查看枪支的动用和报警记录;查询、统计枪支、人员、报警等信息,使信息的获取准确、及时、全面。

3.核心应用

3.1取枪还枪流程:

取枪时:当警务人员需要执行任务用枪时,通过申请后,需要在智能枪械柜处通过指纹及人脸识别打开柜门,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取走枪械执行任务。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取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及时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还枪时:当警务人员执行完任务还枪时,需要在枪架的感应开关处刷自己的身份识别卡,当感应到警务人员具体身份时,对应此警务人员枪械的电子锁随即打开。警务人员即可放入枪械架。同时,智能枪械柜会将具体的还枪信息,通过网络传送到后台管理平台,以便平台查询部队用枪情况。

非授权取枪报警:当取枪人如果在非授权(指的是不是合法人或合法时间)的情况下进行取枪,系统会及时启动报警系统,通过报警器以及短信发送的方式将取枪信息发送给相关人。 3.2控制中心

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可以为用户提供远程查看和管理单位、人员和枪械相关信息的平台。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面对的用户对象是部局级、总队级、支队级、中队级以及派出所等各级别单位的枪械管理人员和想要掌握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详细情况的各级单位领导。因此,枪械管理系统Web 服务中心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审查员两类。其中,管理员具有对本单位及其下级单位的所有人员、单位、枪械信息的修改和管理权限,并可对下级单位的动枪申请进行审批及对下级单位管理员的权限进行下发和解除,而审查员只具有对各类信息的查看权限。被授权的上级部门也有相应的权限访问枪械的使用的情况,同时也可通过系统软件设定哪些部门能够访问哪些页面。

本地控制中心主要由枪械管理监控端实现了对枪械的实时动态实时监控、非法动用报警、基础信息管理、枪械动用使用管理以及对开关枪械柜的指纹管理等功能。实现枪械申请——审批——验证——出库——到岗——回库每个流程可控可查。 4.优势说明

1)提供枪械管理软硬件整体解决方案,提高警务管理的人性化。

2)取枪、还枪数字化自动登记功能,枪支实时在位检测,枪支使用全程可控可查,减小枪械使用犯罪风险,实现枪械管理流程的电子化。

3)实现人脸,指纹识别安全认证模式,支持应急备用钥匙,两把钥匙协同开门应急机制,在枪械使用上更加可控化。

4)支持子系统独立,联网运行多级联网监管枪支信息,支持分组,分级授权管理,实现监管透明化。

5)延期换枪报警;支持柜体震动,晃动等非安全状态报警功能,实现枪械管理报警智能化。

推荐第2篇: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1、严格枪支的保管,使用和查验制度,对枪支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在枪支检验情况表上如实登记。

2、对配发枪支的民警,必须做到随身携带,严禁将枪支存在家中或他人代为保管,严禁携枪酗酒和随意摆弄枪支。

3、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养规定使用枪支,严禁用配发的枪支打猎;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交通要道以及其他不准鸣枪的地方鸣枪严格将枪支交给他人使用。

4、对配发的枪支要经常擦拭保养防止损坏锈蚀,使之保持在良好状态。

5、因私离岗位3天以上者,应将枪支交局治安队,严禁带枪支休假探亲以及其他非警务活动,严禁借用枪支、出租枪支。

(六)配枪人员严格遵守“五条禁令”,严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将收回配枪交局内处理

(七)严格遵守枪支管理和使用领存制度,确保警务用枪安全。

注:文章转自枪柜生产厂家http://www.daodoc.com/PageView_181_C73_L51.Html

推荐第3篇:枪支智能管理系统

一、系统介绍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警用枪支管理是指在管用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归还等各个环节中对其有效监控与管理。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本系统使用RFID技术应用于武警枪支管理,使用RFID枪支监控柜实时监控柜中枪支数量、编号等信息。确实管理到警员在枪支领用前、领用中、使用中和归还各个环节,实时将枪支的异动状况报备到系统监控中心。

本系统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一种能有效对枪支出入进行联网监管的科技手段,是进行跟踪管理统计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本系统能解决的问题

1.提供严格便捷的枪支领用管理机制

2.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枪支的状况,实现信息透通的管理方式

3.解决了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

4.从技术手段上遏制不轨行为的发生

三、本系统包含以下部分:

1.枪支库房实时监控管理

2.枪支被携出在执勤岗哨的监控管理

3.枪支被携出在打靶场时的管理

(一) 枪支RFID电子标签

1.枪支RFID电子标签使用2.4G有源电子标签,每个标签分配一个唯一ID号,在系统中关联枪支的编号、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2.枪支RFID电子标签使用钥匙扣方式绑定在枪支上并防止电子标签与枪支异常分离或者使用防拆卸电子标签采用3M胶粘贴在枪支上面,一旦没经过授权强制性拆卸发生报警

 枪支RFID电子标签使用2.4G有源电子标签,每个标签分配一个唯一ID号,在系统中关联枪支的编号、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 枪支RFID电子标签使用电子锁方式绑定在枪支上并防止电子标签与枪支异常分离

(二) 枪支领用的审批流程

1.当警员(分配人员识别卡)需要领用枪支时,在系统中申请枪支型号

2.警官审核申请后系统分配对应枪支,枪支在系统中标识为可领用状态

3.警员刷识别卡进入枪支库房领用对应的枪支,非授权警员或枪支不对应则无法领用

四、枪支在执勤岗哨的监控管理   

1.RFID接收器通訊

 

在线的CMC191设备有„心跳‟机制,即电脑与CMC191网路连接成功后,CMC191每两秒钟将发送心跳包给电脑,如果电脑超过3秒钟没有收到心跳包则触发报警。

2.各系统分支与系统中心实时通报系统状态

 

每个系统分支实时将自身系统运行状态发送到远端系统中心,由系统中心判别当前分支系统是否正常,否则触发报警。

五、相关硬件介绍

 1.RW-R801型工业级全向读写器 

产品技术特性

识别距离 : 0 ~ 100米半径 

识别速度 : 200 公里 / 小时 

识别能力 : 同时识别500张以上的标签 

识别角度 : 全向 

极化方式 : 垂直极化

增 益 : 5dBi 接收32级可调、发射4级可调 

工作频段 : 2.4 GHz ~ 2.4835 GHz 

功耗标准 : 工作功率为毫瓦级

通信机制 : 基于 HDLC 时分多址和同步通信机制 

抗干扰性 : 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干扰 

安 全 性 :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接口标准 : RS2

32、RS48

5、Wiegand

26、RJ

45、TTL、WiFi等可选

扩展I/O : 开关量信号输入与输出各2路(可选) 

电源标准 : DC 7.5~12V 500~1000mA 

封装特性 : 铝合金外壳封装

可 靠 性 : 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

尺 寸 : 110×100×28mm(不含天线) 

重 量 : 0.22kg

安装方式 : 螺栓固定或钉牢、捆绑  工作模式

读写器的工作模式为“被动或主动式”,一般应用时读写器处于接收状态,实时接收“主动式”有源电子标签发出的信号,并将接收到的数据转送到后台管理系统中。特殊应用中也可向标签写入数据或更改参数。

 识别距离

读写器与公司的“主动式” 有源电子标签配合,在良好的可视环境下,最大识别距离可达到100米半径。在具体应用中与无源标签相比较,超强的信号和超长的识别距离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当用户对识别距离有不同要求或应用环境较复杂时,可选择不同信号强度的有源电子标签和读写器,并可通过软件调节读写器的增益来达到所需的识别距离。

 识别速度 & 能力

在读写器的有效识别范围内有源电子标签以最高200Km/h的速度运行时,可以保证稳定识别。这一特性可完全保证高低速运动状态中的人员、物品的身份识别。

读写器能够同时读取500张以上的有源电子标签,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这一特性特别适合学校、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以及大量资产监控定位、仓储管理应用。

 通讯安全

读写器和配套的有源电子标签进行通讯时,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对设备的合法性进行校验,为防数据破解而研发了完善的加密算法,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流程控制,充分确保产品性能与品质。

 接口标准

读写器可提供RS485 weigand26 RJ45 TTL等标准硬件接口。如需要RS232或WiFi等接口时,请在订货时说明。

1.公司提供符合Windos系列操作系统平台的标准软件接口,提供底层通讯协议  CY-GAT-10型钥匙扣电子标签  产品技术特性

识别距离 : 0 ~ 100米可调 

识别速度 : 200 公里 / 小时

识别能力 : 具备200张/秒的防冲突性能 

识别方式 : 全向识别 

固定增益 : 0~3级可按需选定 

工作频段 : 2.4 GHz ~ 2.4835GHz 

通讯速率 : 250K、1M、2M b/s三种可选 

通信机制 : 基于 HDLC 时分多址和同步通信机制 

抗干扰性 : 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干扰 

安 全 性 :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

读写功能 : 176B或1KB存储空间(可选) 

功耗标准 :平均工作功率为微瓦级 

电池配置 : 扣式锂锰电池,容量246mAh 

使用寿命 : 1~3年左右,可更换电池 

电压检测 : 电压低于预设值时以无线信号提示 

封装特性 : ABS工程塑料,抗高强度跌落与振动 

环境特性 : 工作温度-40℃ ~85℃ 

工作湿度<95%

可 靠 性 : 防水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

外 形 : 水滴型,可提供OEM定制服务 

尺 寸 : 40×28×8 mm 

重 量 : 8g

安装方式 : 挂扣或双面胶粘贴

推荐第4篇: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管理,确保保卫干部和专职守卫押运人员(以下简称保卫守押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使用的枪支,系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总行重点库、印钞造币系统保卫部门配备的公务用枪,包括手枪、冲锋枪和防暴枪。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专为保卫守押人员执行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任务和训练时使用。

第四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枪支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

上级保卫部门对辖内配备枪支单位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保管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范围、品种和数量标准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严禁超标准配备枪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行长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严禁各配枪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

印钞造币系统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基层配枪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汇总后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报废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的报废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基层配枪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九条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调配枪支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枪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公安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保卫守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持枪执行守库押运任务: (一)身体健康; (二)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枪支使用技能; (三)经过公安机关使用枪支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十一条持枪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保卫部门临时收回持枪证,暂时停止其使用枪支:

(一)理论或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暂时达不到正确使用枪支要求的;(二)行为异常,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枪支的; (三)有其他一般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暂时停止持枪的。 第十二条持枪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保卫部门及时收回持枪证,停止其使用枪支: (一)调离保卫守卫押运岗位的; (二)丧失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持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因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停止其持枪的。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的单位要把持枪人员作为要害岗位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人事、保卫等部门每年度应对持枪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持枪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理论、操作和实弹射击。

持枪人员每年度应至少参加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

第十五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枪支,建立健全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接、保管管理制度。 配备枪支的单位和持枪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防止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等涉枪案件、事故。

第十六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建立枪支弹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枪支弹药管理单位名称; (二)枪支弹药型号、枪号、数量; (三)枪支弹药购入或调入时间; (四)枪支弹药上交或调出时间; (五)子弹消耗情况; (六)枪支弹药完好状况;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七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存放枪支弹药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枪柜,放置枪柜的保管室应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管理,确保保卫干部和专职守卫押运人员(以下简称保卫守押人员)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使用的枪支,系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总行重点库、印钞造币系统保卫部门配备的公务用枪,包括手枪、冲锋枪和防暴枪。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枪支,专为保卫守押人员执行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任务和训练时使用。

第四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建立枪支管理责任制,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枪支管理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枪支的日常管理。

上级保卫部门对辖内配备枪支单位枪支弹药的配备、使用、保管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范围、品种和数量标准内,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枪支。严禁超标准配备枪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行长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严禁各配枪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

印钞造币系统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制定,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基层配枪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汇总后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超出《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配备数量的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封存,同时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和总行重点库的报废枪支,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上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印钞造币系统的报废枪支,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卫部门统一组织,上交基层配枪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时报总行保卫局备案。

第九条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调配枪支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枪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公安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保卫守押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持枪执行守库押运任务: (一)身体健康; (二)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熟练掌握枪支使用技能; (三)经过公安机关使用枪支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公务用枪持枪证; 第十一条持枪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保卫部门临时收回持枪证,暂时停止其使用枪支:

(一)理论或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暂时达不到正确使用枪支要求的;(二)行为异常,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枪支的; (三)有其他一般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暂时停止持枪的。 第十二条持枪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保卫部门及时收回持枪证,停止其使用枪支: (一)调离保卫守卫押运岗位的; (二)丧失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持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因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需要停止其持枪的。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的单位要把持枪人员作为要害岗位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人事、保卫等部门每年度应对持枪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持枪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为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理论、操作和实弹射击。

持枪人员每年度应至少参加一次实弹射击训练,以提高射击技术和实战能力。

第十五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枪支,建立健全枪支弹药领取、使用、交接、保管管理制度。 配备枪支的单位和持枪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防止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等涉枪案件、事故。

第十六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建立枪支弹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枪支弹药管理单位名称; (二)枪支弹药型号、枪号、数量; (三)枪支弹药购入或调入时间; (四)枪支弹药上交或调出时间; (五)子弹消耗情况; (六)枪支弹药完好状况;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七条配备枪支的单位对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存放枪支弹药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枪柜,放置枪柜的保管室应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 设备。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柜存放,并分别设置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管理,妥善保管。存取枪支弹药实行同存同取。

第十八条枪柜备用钥匙装袋封口后放入保险柜内,由配枪单位领导妥善保管。必须启用时,要由两人以上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参与启封人、批准人要登记签名。

第十九条枪柜钥匙和备用钥匙的移交或临时移交,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记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第二十条枪支弹药必须经常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擦试,防止锈蚀、损坏。

第二十一条配备枪支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枪支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或上级保卫部门检查枪支管理情况,必须有被检查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 检查枪支管理情况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卫守押人员持枪执行任务前必须办理枪支弹药领用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完毕必须及时交回枪支弹药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卫守押人员携带枪支执行任务时必须同时携带枪证和持枪证,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卫守押人员携带枪支到XX市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卫守押人员持枪执行守库任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交接班时要认真查验枪支情况,核对枪号和子弹数量,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严禁将枪支带出守库值班场所; (三)严禁随意摆弄枪支。

第二十五条保卫守押人员持枪执行押运任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贷币金银部门的调拨命令办理枪支弹药领用登记手续; (二)认真查验枪支情况,核对枪号和子弹数量; (三)押运时枪支要随身携带,并携带枪证和持枪证; (四)持枪执行异地押运任务当日不能返回的,应将枪支交由当地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临时保管,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执行押运任务需乘坐旅客列车时,枪支弹药应放入随身携带的保管箱内。持枪人员应尽量乘坐软卧包厢,做到人不离枪,枪不离人; (六)押运任务结束后,持枪人员要及时将枪支弹药交回。枪支管理人员核对枪号、枪证和子弹数量,验枪后入柜保管。

第二十六条保卫守押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遇突发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执行,事后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等涉枪案件、事故的,持枪人员和配备枪支的单位必须立即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等涉枪案件、事故的,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武器弹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枪支管理规

推荐第5篇:枪支管理方案详细构架

方案介绍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警用枪支管理是指在管用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回收等各个环节中对其有效监控与管理。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近年来,国家对枪支管理,特别是警用枪支管理加大了力度,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涉枪的刑事案件明显减少。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枪支管理还是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警用枪支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枪械管理系统利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实现对枪支的自动识别和信息化管理的系统。该系统能提供一个对公安警用枪支的库存、出入库、使用时的自动识别、智能管理的数字化平台,能有效、准确、智能地对进出库房的枪支进行信息自动识别、采集、记录、上传,以及对枪支的维护信息进行快速的查询、统计,从而建立起公安警用枪支管理的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为人工的传统管理方式提供了高科技管理手段。研制RFID警用枪支管理系统对于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警用装备可视化管理,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系统原理

PDA读取

电子标签进入磁场后,如果接收到PDA发出的特殊射频信号,就能凭借感应电流所获得的能量,发送出存储在芯片中的产品信息或者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阅读器读取信息并解码后,发送到控制室里。在PDA上选择取枪的用途。

系统流程

枪械管理系统利用RFID技术实现枪械自动识别、枪械信息自动采集、枪位状态实时侦听,并通过中间件将采集与处理的数据提供给监管软件系统,形成一个有效、准确的对枪支等装备的出入库、库房监管、使用维护等智能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出入库时有提示声音,来确认有人进出库房。当军人佩戴的电子标签进入磁场后(此时中央信息系统能显示该名军人的具体信息包括照片),如果接收到PDA发出的特殊射频信号,就能凭借感应电流所获得的能量,发送出存储在芯片中的产品信息或者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阅读器读取信息并解码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统进行确认身份,然后军人在PDA上选择取枪的用途(打靶、训练、执勤。。。等等)以及所需时间,枪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到库房就会自动报警,枪械的进出库会自动记录并保存有关数据处理。

系统优势

该枪械管理系统可自动记录枪支编号和显示枪支的在位情况、自动记录枪支的出入库情况及持枪人情况、自动记录枪支和弹药的库存情况、自动打印枪支和弹药的出入库表、枪支档案、弹药收付台帐及持枪人档案等。与枪支、弹药有关的信息全部记录和存储在计算机中,可以随时查询、打印,完全取代了原来用笔进 行记录和签字的方法;实时监控报警系统可对枪库库门、枪支锁、弹药柜柜门及入库的枪支进行监控,对非法的开门、枪支离位情况进行报警并记录。

系统图片

1.制定武器使用计划:为某次任务或满足某一用途所制定的武器使用计划,每次制定武器保障计划都会形成一张武器保障计划单据。正在实施的武器保障计划能够监控各大队借用与归还武器数量的动态信息。

2.武器出入库管理:通过配发给枪械使用者,和安装在枪械本体上的RFID电子标签以及枪库内的 RFID阅读器的三者结合使用,可对枪弹管理人员、持枪人及主管领导进行身份鉴别,自动控制枪弹库库门、枪 柜锁、弹药柜柜门的开启,并自动记录和显示枪支的在位情况、自动记录枪支的出入库情况及持枪人情况、自动记录枪支和弹药的库存情况、自动打印枪支和弹药的出入库表、枪支档案、弹药收付台帐及持枪人档案等。

3.武器保养维护管理:可通过手持式RFID阅读器,在大量枪械中,辨别需要保养、维护的枪械,并记录保养维护行为人、保养维护时间、保养维护内容等档案信息,最终归档入库。

系统功能

(1)、信息录入管理

信息录入管理包括枪械装备编制责任登记,枪械技术状况管理,枪械的每周保养情况,枪械装备检查情况登记等。 (2)、枪械出入管理

枪械出入管理包括枪械出入库管理和枪械临时出入库管理,记录出入库时间。 (3)、枪械信息查询

枪械信息查询包括枪械出入库查询和各种综合信息查询。 (4)、应急预案功能

应急预案功能包括应急报警功能管理和枪械报警解除。 (5)、系统功能管理 系统通过硬件和软件的相互配合,完成上述五大功能。可以有效的对枪械进行实时监控,并实现枪械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为实现军队的全面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奠定基础。

(6)出入库报警功能

枪械出入库时能门口的读卡器发出警报,提醒人员注意查看枪支的出入库是否为计划出入库。如果为非计划出入库系统将通过短信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7)超时报警

士兵提出的枪械,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换回来,系统会发出警报,通知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取消警报。

8)显示照片

对于执行出入库操作的人员,系统端都能将该人员的照片显示出来。 (9)领导随时查看

领导通过内部专用网络随时查看基层库存及使用情况,调取人员领取枪支的使用情况,查询枪支的报警记录等。 (10)重要枪械报警

重要的枪械不是随便使用的,枪支离开读写器的识别范围就会自动报警。 性能介绍

1枪械标签耐高温防水防油

枪械上的标签是耐高温的。在枪械生产过程中,可能有工序需要油煮枪械,油煮的温度可能达到100℃以上。这时对标签的要求就高了,为此我们采用耐高温防油防水标签,将枪械的标签磁力扣吊挂在枪管上,油煮时,标签也能耐高温,达到标签在枪械生产过程中不卸下。

2、枪械标签便于装卸,可回收

枪械的标签采用工业背胶,将标签粘贴在枪管上,或者采用吊牌的方式便于拆卸!

推荐第6篇:昆明市民用枪支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306

【发布文号】昆公治批准[1990]29号 【发布日期】1990-03-25 【生效日期】1990-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民用枪支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5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89〕110号文批准,1990年3月25日由市公安局以

昆公治批准〔1990〕29号文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用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瞠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第三条 第三条 民用枪支的管理贯彻“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审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持有和使用民用枪支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民用枪支的制造与持有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各种民用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装配和维修(包括枪支的零部件)。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驻昆部队,在本市举办射击运动及平时训练时,可以持有公用的各类射击运动用枪。

第七条 第七条 按规定从事狩猎生产的人员,可以私人持有猎枪、火药枪;在昆明市有常驻户口的健康居民以及驻军团以上机关的营以上军官和文职干部,可以私人持有猎枪、火药枪及射击金属弹丸的气步枪。

第八条 第八条 饲养野生动物的科研单位,畜牧业、兽医院、动物园等单位,可以持有公用的麻醉注射枪。

第九条 第九条 驻昆明或外地来昆的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因拍摄电影、电视的需要,可以持有经过技术处理的公用、民用枪支。

第十条 第十条 其它人员不得私人持有小口径步、手枪、汽车枪、麻醉用枪;本市居民、驻军军官个人申请持有猎枪、火药枪支的应从严审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暂、寄住人员以及其他外地来昆人员,一律不得在昆明持有私人民用枪支;本市不满20岁的公民均不得持有民用枪支;在校学生一律不得持有民用枪支。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侨民)不论身份、地位,一律不得持有民用枪支。

第三章 民用枪支、弹药的销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凡需销售民用枪支的商店(门市)、必须持主管单位批准的申请,报当地县(区)公安局审核,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销售许可证》,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按规定销售。

凡经公安机关批准销售民用枪支的商店(门市)、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按市公安局的规定签订《安全销售保证书》,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并共同履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用枪支的销售按下列方式进行:

1、文化用品商店经过批准可以销售气步枪(包括气枪弹)。

2、其它民用枪支的销售,由市公安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定专门商店销售。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销售单位应将每年的销售计划于头年底报市公安局批准,开具购买证、运输证,方能联系进货。

各销售单位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凭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销售。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猎枪弹、火药,实行凭证限量供应。猎枪弹每支枪每年不超过一百发;火药每支枪每年不超过二公斤。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驻昆部队需购买各种射击运动用枪时,应拟定购枪计划,经主营机关同意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购买证、运输证方能购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需购买猎枪、火药枪、麻醉注射枪、气步枪的单位,应持主管机关及其保卫部门共同批准的申请,经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买证、运输证后,持证到指定的商店(门市)购买。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需购买猎枪,火药枪须持本单位行政、保卫部门共同批准的申请[个体工商户由县(区)个体劳协和县(区)工商局共同批准];无业人员由地区办事处和所在地派出所共同批准;驻军单位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连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文职干部身份证件),经县(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购买证、运输证持证到指定的商店(门市)购买。

私人购买气步枪按前款规定持申请并本人身份证件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发给购买证,始准持证到指定商店(门市)购买。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转卖民用枪支。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购买猎枪弹、火药,凭持枪证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弹药买证,凭证到指定门市购买。

第四章 民用枪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持有民用枪支的单位,应申请办理公用持枪证,经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批准领取公用持枪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持有猎枪,火药枪、气步枪的个人,应由持枪填具持枪证申请表,附本人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以及购枪凭证,经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审核同意,并报市公安批准,领取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办理持枪证时,应将所持枪支交给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能发给持枪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持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妥善保管枪支,弹药,确保安全。持枪单位应设立专库(柜)分别存放枪支和弹药,并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同时建立使用,交回等登记管理制度,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被盗,丢失等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持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枪支(包括弹药),随意转借、馈赠他人,或进行买卖活动。

3、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公共场所、机场、广场、主要交通道路等地方公开携带。使用各种民用枪支。

4、在某些特定地区或场所不准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应将所携带的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持枪人携带枪支临时离开所在地的县或本市时,应到所在地的县(区)公安局或市公安局办理携证后,方准携枪外出。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持枪单位或个人发如发生地点变迁或工作调动,虽离开原所在县(区)但没有离开发证机关管辖区域时,应分别报告原所在地和新到达地的县(区)公安局,由两地公安局互相移交枪支档案手续。新到达地的公安局应凭原所在地公安局转来的手续,对持枪人的枪支进行检查、审核,经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持枪证才继续有效。

如持枪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地点变迁,需离开发证机关管辖区域时,应持有关手续向发证机关报告,交回持枪证,换发携运证,凭携运证向新到达到的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外国体育代表团(队)携带射击运动所用枪支来我市参加比赛活动时,接等单位和比赛组织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持枪登记表册。到市公安备案,离开时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凡个人持有民用枪支,经技术鉴定确已不能继续使用时,应由发证公安局统一销毁。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单位经技术鉴定不能使用的民用枪支,应登记造册,连同枪支送市公安局核实注销,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持枪单位派专人到指定工厂销毁。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持有的以及进行制造、装配、修理、买卖枪支弹药的,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没收取缔,并会同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对有关人员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行政处分,罚款或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市公安局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7篇:2.4G武警枪支管理系统

2.4G武警枪支管理系统

一、系统介绍

警用枪支是一种震慑犯罪的特殊工具,因此警用枪支的管理工作则显得尤为重要。警用枪支管理是指在管用枪支的存放、出入库、运送、使用、携带、归还等各个环节中对其有效监控与管理。如果监管工作不到位,将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本系统使用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技术应用于武警枪支管理,使用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枪支监控柜实时监控柜中枪支数量、编号等信息。确实管理到警员在枪支领用前、领用中、使用中和归还各个环节,实时将枪支的异动状况报备到系统监控中心。

本系统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一种能有效对枪支出入进行联网监管的科技手段,是进行跟踪管理统计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本系统能解决的问题

1.提供严格便捷的枪支领用管理机制

2.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枪支的状况,实现信息透通的管理方式

3.解决了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

4.从技术手段上遏制不轨行为的发生

三、本系统包含以下部分:

1.枪支库房实时监控管理

2.枪支被携出在执勤岗哨的监控管理

3.枪支被携出在打靶场时的管理

(一) 枪支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电子标签

1.枪支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电子标签使用2.4G有源电子标签,每个标签分配一个唯一ID号,在系统中关联枪支的编号、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2.枪支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电子标签使用钥匙扣方式绑定在枪支上并防止电子标签与枪支异常分离或者使用防拆卸电子标签采用3M胶粘贴在枪支上面,一旦没经过授权强制性拆卸发生报警

枪支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电子标签使用2.4G有源电子标签,每个标签分配一个唯一ID号,在系统中关联枪支的编号、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枪支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电子标签使用电子锁方式绑定在枪支上并防止电子标签与枪支异常分离

(二) 枪支领用的审批流程

1.当警员(分配人员识别卡)需要领用枪支时,在系统中申请枪支型号

2.警官审核申请后系统分配对应枪支,枪支在系统中标识为可领用状态

3.警员刷识别卡进入枪支库房领用对应的枪支,非授权警员或枪支不对应则无法领用

四、枪支在执勤岗哨的监控管理



1.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接收器通訊



在线的CMC191设备有„心跳‟机制,即电脑与CMC191网路连接成功后,CMC191每两秒钟将发送心跳包给电脑,如果电脑超过3秒钟没有收到心跳包则触发报警。

2.各系统分支与系统中心实时通报系统状态



每个系统分支实时将自身系统运行状态发送到远端系统中心,由系统中心判别当前分支系统是否正常,否则触发报警。

五、相关硬件介绍

1.RW-R801型工业级全向读写器 

产品技术特性

识别距离 : 0 ~ 100米半径 

识别速度 : 200 公里 / 小时 

识别能力 : 同时识别500张以上的标签 

识别角度 : 全向 

极化方式 : 垂直极化

增 益 : 5dBi 接收32级可调、发射4级可调 

工作频段 : 2.4 GHz ~ 2.4835 GHz 

功耗标准 : 工作功率为毫瓦级

通信机制 : 基于 HDLC 时分多址和同步通信机制 

抗干扰性 : 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干扰 

安 全 性 :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接口标准 : RS2

32、RS48

5、Wiegand

26、RJ

45、TTL、WiFi等可选

扩展I/O : 开关量信号输入与输出各2路(可选) 

电源标准 : DC 7.5~12V 500~1000mA 

封装特性 : 铝合金外壳封装

可 靠 性 : 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

尺 寸 : 110×100×28mm(不含天线) 

重 量 : 0.22kg

安装方式 : 螺栓固定或钉牢、捆绑 工作模式

读写器的工作模式为“被动或主动式”,一般应用时读写器处于接收状态,实时接收“主动式”有源电子标签发出的信号,并将接收到的数据转送到后台管理系统中。特殊应用中也可向标签写入数据或更改参数。

识别距离

读写器与公司的“主动式” 有源电子标签配合,在良好的可视环境下,最大识别距离可达到100米半径。在具体应用中与无源标签相比较,超强的信号和超长的识别距离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当用户对识别距离有不同要求或应用环境较复杂时,可选择不同信号强度的有源电子标签和读写器,并可通过软件调节读写器的增益来达到所需的识别距离。

识别速度 & 能力

在读写器的有效识别范围内有源电子标签以最高200Km/h的速度运行时,可以保证稳定识别。这一特性可完全保证高低速运动状态中的人员、物品的身份识别。

读写器能够同时读取500张以上的有源电子标签,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这一特性特别适合学校、特大型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以及大量资产监控定位、仓储管理应用。

通讯安全 

读写器和配套的有源电子标签进行通讯时,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对设备的合法性进行校验,为防数据破解而研发了完善的加密算法,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流程控制,充分确保产品性能与品质。

接口标准

读写器可提供RS485 weigand26 RJ45 TTL等标准硬件接口。如需要RS232或WiFi等接口时,请在订货时说明。

1.公司提供符合Windos系列操作系统平台的标准软件接口,提供底层通讯协议 2.CY-GAT-100型钥匙扣电子标签 产品技术特性

识别距离 : 0 ~ 100米可调 

识别速度 : 200 公里 / 小时

识别能力 : 具备200张/秒的防冲突性能 

识别方式 : 全向识别 

固定增益 : 0~3级可按需选定 

工作频段 : 2.4 GHz ~ 2.4835GHz 

通讯速率 : 250K、1M、2M b/s三种可选 

通信机制 : 基于 HDLC 时分多址和同步通信机制 

抗干扰性 : 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干扰 

安 全 性 :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

读写功能 : 176B或1KB存储空间(可选) 

功耗标准 :平均工作功率为微瓦级 

电池配置 : 扣式锂锰电池,容量246mAh 

使用寿命 : 1~3年左右,可更换电池 

电压检测 : 电压低于预设值时以无线信号提示 

封装特性 : ABS工程塑料,抗高强度跌落与振动 

环境特性 : 工作温度-40℃ ~85℃ 

工作湿度<95%

可 靠 性 : 防水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

外 形 : 水滴型,可提供OEM定制服务 

尺 寸 : 40×28×8 mm 

重 量 : 8g

安装方式 : 挂扣或双面胶粘贴 工作模式

双频电子标签平时进入休眠模式,当收到某激活器的激活信号时,该标签的低频芯片将实时解析出该激活器编号,同时检测出该低频信号的RSSI场强值,然后唤醒并传入MCU单片机,接着打开板载的2.4G无线射频芯片进行一次强信号发射(无线发射的数据包中含标签ID和激活器编号以及RSSI值)。

有效识别范围内的2.4G读写器将收到该标签以2.4G频段发射的数据包,解析出该数据包中的标签ID号和激活器编号后以及RSSI值后立刻上传到上位机电脑。使用时只需安装到指定位置,供上电就能进入正常工作,无需进行通讯设置和调试。

基本应用:

通道和边界控制:可判断该标签通过了何位置(激活器所在的物理位置)

门禁控制:门禁内外各安装了一台激活器时,可以根据标签被激活的先后顺序做出精确的进出判断。

楼层判定:可进行精确楼层判定。 

实时定位:可在1台或多台激活器覆盖范围内,根据标签实时检测并上传的场强值可做精确位置判定,精度可达10厘米级别。

识别速度 & 能力

标签与激活器所发射的信号可以是连续的或脉冲式,因此对于不同的应用可以通过调整工作模式和参数达到不同的识别速度、识别能力。在速度和功耗之间取得良好的性能平衡。

通讯安全

双频电子标签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并校对头部特征码,能有效消除各类电磁干扰,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流程控制。

推荐第8篇:监狱RFID枪支管理解决方案

应用概述

针对监狱武警岗哨枪支管理,实现对岗哨枪支在位情况的管理,防止哨兵枪支盗抢或携枪外逃。

具体需求如下:

● 枪支离开设定范围时,向值班员告警(声音或图像)

● 防拆卸告警

● 视频联动。枪支离位告警系统接入视频监控系统,有告警发生时,视频平台图像告警,同时输出音频告警

● 枪支离位时哨位现场声光告警

● 电子地图功能。哨位显示以及告警信息基于电子地图方式进行呈现 技术方案

采用RFID技术实现哨位枪支离位管理,通过在81式、95式、03式自动步枪枪托内安装防拆双频RFID电子标签,在哨位安装RFID识别设备实现枪支的离位管理。

枪支离位管理应用要求较好的信号覆盖边界,以避免误告警或者漏报警。 本方案选用125K+2.45G双频RFID技术,在枪托内安装125K+2.45G有源防拆电子标签,在哨位安装壁挂式/吸顶式RFID定标阅读器,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至系统后台。

系统框图

应用流程

枪支/人员离位监管

● 枪托内安装双频RFID电子标签,岗亭内安装定标阅读器,定标阅读器覆盖范围控制在1-5m可调。人员佩戴RFID腕带

● 枪支与人员进入岗亭定标阅读器覆盖范围内,自动识读,定标阅读器向系统后台更新人员与枪支在位监测信息

● 若枪支与人员离开岗亭定标阅读器覆盖范围,定标阅读器产生告警信息,岗亭声光告警器响,告警信息同时传输到系统后台,后台界面产生告警信息,同时输出声光告警信息,联动视频监控系统 枪支/人员轨迹监控

● 在人员/枪支行进路径区域部署RFID定标阅读器

● 枪支人员经过RFID定标阅读器覆盖区域时,自动识别,记录轨迹与时间

● 后台显示枪支与人员的运动轨迹 方案产品 

RFID腕带

挂绳资产电子标签

定标阅读器

通信网关

推荐第9篇: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枪支管理“四不准”、使用“五不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枪支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枪支、弹药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三、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借用必须由借用人亲自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队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及时交回,不得他人代替借领、代交或保管。

四、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枪或玩弄枪支,严禁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转让、出售、私自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严禁用枪、弹交换其它物品。

六、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等交回。

七、枪库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看守值班,管理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值班人员要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到不空岗、不空时,按时接交班 。

八、枪支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保养,并与枪库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安全设施。

九、持枪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推荐第10篇:枪支培训

一、此次培训目的与要求:

1、了解警察使用手枪的各类、战斗性能及手枪各大部件的名称及用途;

2、学会手枪的分解、结合和武器保养的方法;

3、学会正确掌握快速出枪、据枪、瞄准、击发的动作要领;

4、了解实弹射击的组织与实施方法;

5、要求学员必须服从总指挥与教官的命令

6、培养学员严守纪律、规范操作、准确掌握、吃苦耐劳、英勇顽强的优良作风。

二、枪支使用的原则:

1、子弹已上膛 --将所有枪械视为有弹并已经上膛

2、非射不指向 --切勿将枪械指向不欲射击的人或物

3、听命令动枪 --除非被命令或行动需要,否则不可随意拔枪或举枪(拔枪需令行)

4、动枪需验枪 -- 领取和归还枪支时,应验枪(取还应验枪)

5、食指护圈外 --除非决定射击,否则食指应放在扳机护圈外(食指护圈外)

6、有疑勿开枪 --如有怀疑,切勿开枪(有疑勿开枪)

第11篇:枪支管理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6 号 现公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第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方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携带、使用枪支。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违法携带、使用枪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一)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

(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第七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枪支;但是,不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将会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除外。

第八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一)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报告;所在单位和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抵达现场。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所在单位接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使用枪支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事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枪支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并且24小时有人值班。存放枪支、弹药的库(室)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第十二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必须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或者丢失枪支不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

(五)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六)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发生其他涉枪违法违纪案件的。

第十六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超出法定范围批准有关单位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

(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发放守护、押运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 (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 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 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和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 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鸣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许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 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 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请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以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体育部门用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 按猎枪管理。 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 除猎枪可在狩猎场的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给 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所将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 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 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施行,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1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1981年04月25日 (中央法规)

第13篇: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配枪管理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 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 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 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 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

(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

(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 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4篇:物联网智能枪支管理系统

物联网智能枪支 管理系统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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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系统概论 .....................................................................................................................4

1.1 背景 ...................................................................................................................4 1.2 解决方案 ...................................................................................................................4 第二章 需求分析 .....................................................................................................................5

2.1 智能枪支管理系统 ...................................................................................................5

2.1.1非法、误出入库报警 ....................................................................................6 2.1.2枪支位移报警 ................................................................................................7 2.2岗哨系统 ....................................................................................................................7 2.3车辆管理系统 ............................................................................................................7

2.3.1授权车辆 ........................................................................................................7 2.3.2特殊车辆 ........................................................................................................8 2.4 应急报警联动系统 ...................................................................................................8

2.4.1 应急报警联动系统组成 ...............................................................................8

第三章 系统流程介绍 .............................................................................................................9 第四章 系统软件介绍 .............................................................................................................9

4.1 系统“登录”界面 ...................................................................................................9 4.2系统设置 ..................................................................................................................10

4.2.1切换账户 ......................................................................................................10 4.2.2 数据备份 .....................................................................................................11 4.2.3 数据还原 .....................................................................................................11 4.2.4 数据库设置 .................................................................................................12 4.3 基本资料 .................................................................................................................13

4.3.1员工管理 ......................................................................................................13 4.3.2 枪支管理 .....................................................................................................14 4.3.3子弹管理 ......................................................................................................14 4.3.4 仓库管理 .....................................................................................................15 4.3.5 枪柜管理 .....................................................................................................15 4.3.6 RFID设备 ..................................................................................................15 4.4 设置 .........................................................................................................................16

4.4.1 人员-标签 ...................................................................................................16 4.4.2 枪支-标签 ...................................................................................................17 4.4.3 枪柜-标签 ...................................................................................................17 4.4.4 货品摆放 .....................................................................................................18 4.5 查询管理 .................................................................................................................18

4.5.1 出库订单 .....................................................................................................18 4.5.2 回库订单 .....................................................................................................19 4.5.3 盘库订单 .....................................................................................................19 4.5.4新物资入库单 ..............................................................................................19 4.7 业务流程-快捷键操作 ...........................................................................................19

4.7.1 仓库列表 .....................................................................................................20 4.7.2 枪支入库 .....................................................................................................20

2

4.7.3枪支出库 ......................................................................................................23 4.7.4枪支回库 ......................................................................................................24 4.7.5库房盘点 ......................................................................................................25 4.7.6业务流程 ......................................................................................................26

第五章 硬件清单 ...................................................................................................................27

5.1创羿CY-SFPS-100定向读卡器 ..............................................................................27 5.2创羿CY-WRT-200无线路由节点 ............................................................................27 5.3创羿CY-RZGG-200协调器系列 ..............................................................................29 5.4创羿CY-RAT-105(新型)按键卡式电子标签 .....................................................31 5.5 创羿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 .........................................................32 4.6创羿CY-RMP-203手持机系列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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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系统概论

1.1 背景

随着中国国防科技现代化的建设,中国的军队武器装备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运用现行RFID无线射频技术,可以有效管理军队武器装备携出、归还、保养修护、物流管理、帐籍清点„„等作为,通过先进的信息设备逐项纪录,减少纸本纪录誊写、大幅降低人力工时。我们就RFID技术运用于军队军械柜枪支出入管理提出解决方案。

有效的利用无线射频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现代化的军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平台。我们知道大部分军事单位的网络与外界是隔离的。因此信息管理的方式需要有效辅助管理手段。出现问题后,可以追查泄密的渠道,确定责任人,为枪支出入枪柜及军械库提供智能化安全管理。

1.2 解决方案

远距离射频射频(RFID)系统是由我公司研发的高科技产品,填补了国内自动射频技术领域的一项空白,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该系统产品可专门用于军械柜枪支出入的自动抄号识别,是一种高性能的编组调度和防作弊的自动识别技术;是一种能有效对枪支出入进行联网监管的重要科技手段,是进行跟踪管理统计管理的有效工具。

武器装备自动化管理系统,是在进出的监管区实时采集枪支所携带的射频卡信息,并可与捆绑在一起的计算机网络,实现枪支管理信息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电子数据实时传递,使枪支出入实现自动化和信息化。该技术成果的实现至少解决了如下几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实时掌握枪支的状况,实现信息透通的管理方式;

2、解决了人工统计易出现人为差错,和信息交流不及时的传统管理模式;

3、减少了人工统计的工作量,提高作业效率;

4

4、从技术手段上遏制不轨行为的发生。

根据党和国家对军事枪支的管理需求和实际环境情况,我们研制出以先进的无线射频(RFID)技术为核心的“军械柜枪支出入管理系统”,此系统是在枪支实物中植入一种新型电子标签,当此枪支经过出入口的时候,会被出入口的天线发现,天线将信息传回读写器进行处理,系统可进行报警或自动记录,为各军事单位的军事枪支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有效的辅助管理技术手段。

军械柜枪支出入管理系统的工作原理是:贴有射频标签卡的枪支实时处于读写器天线的控制之中,正常出入库时(正常值勤、擦枪等)通过软件操作可以实现正常管理,出现意外,没有通过软件操作,系统会报警,并及时将相关的信息通知到管理终端,枪械管理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管理软件运用系统对枪械进行管理。

第二章 需求分析

根据贵方对物联网仓储建设的指导思想,结合创羿多年对于军队物联网信息化建设经验,目前军队还需完善智能枪支弹药库管理系统、岗哨管理管理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新增应急报警联动系统。

2.1 智能枪支管理系统

枪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枪支仓储进出自动化管理,由安装在枪支上的ZIGBEE电子标签、定向读卡器、手持读写器、管理中心网络管理设备及其管理软件组成。当携带ZIGBEE电子标签的枪支通过仓库设定的射频感应区域时,系统通过枪支标签实现自动化的存货、取货及仓库中的快速盘点、物资监控等操作。通过科学的编码,还可方便地对枪支的信息等进行动态的管理。如下:  枪支的信息化管理:枪支的型号、状态、使用的人员、维修的人员、检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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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使用的时间、放置的货柜;

 快速出入库:通过枪支的型号可以查找枪支的状态,包括是否在库、货柜位置、维修的人员、使用的人员等;

 一键盘点:通过对枪库的实时监控,实现对枪柜枪支的一键盘库功能,可以知道有多少枪支在库,不在库的枪支是什么原因以及责任人;  无纸化操作:枪支的所有出入库流程以及管理信息化操作。

2.1.1非法、误出入库报警

出入库操作可以在手持机PDA上进行操作,当出入库的枪支数量和型号与出库单的数量和型号不符合时,就会在库房显示器的屏上显示错误并提醒重新跟换枪支,当有人试图非法将枪支带出军械库时,库房显示器上会显示报警信息,同时总值班室也会自动弹出报警信息;提示管理人员查看并尽快处理报警信息。如下图所示:

仓库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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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枪支位移报警

移位报警

当枪支规划没有摆放在指定位置时,系统会弹出对话款并在货架上会显示哪几个枪支的位置放错了,值班人员能够迅速的将不在正确位置的枪支摆放到正确的位置

2.2岗哨系统

升级哨兵巡查和干部查岗系统,同时对岗哨的枪支进行管理,使得枪支不能和人分离,同时不能离开指定的区域,否则将报警,同时显示在作战指挥中心,并将信息传给值班室和领导值班室;

2.3车辆管理系统

2.3.1授权车辆

军队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须首先向业务部门提出派车申请,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出车。系统从车辆派车授权开始,车辆在出入学院大门时,无需停车,所有的识别、判断均由系统远距离自动实现。并交系统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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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产生记录和影像。即车辆经过门禁地段时,自动记录车辆经过的时间、图像等信息,最终形成本派车单的出车记录。

2.3.2特殊车辆

该车辆不用申请程序。车辆在出入学院大门时,无需停车,所有的识别、判断均由系统远距离自动实现。并交系统自动执行,产生记录和影像;即车辆经过门禁地段时,自动记录车辆经过的时间、图像等信息。

2.4 应急报警联动系统

报警系统中要分主动报警和被动报警,主动报警为巡逻人员,值班人员发生情况是由人为触动的报警,被动报警是由各种报警检测装置检测到情况时发出的报警信号;被动报警包含军队RFID信号覆盖区域,如有枪支弹药非法出入库,枪支弹药或未经授权发生位移时的报警信息。

凡在库区、库房、哨所、队部等有人值守的部位全部安装网络语音报警器,并自动显示报警区和报警类型。实现应急报警联动系统。

2.4.1 应急报警联动系统组成

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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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系统流程介绍

出库流程:装备部编写出库任务清单,教员凭任务清单与枪械管理员核对无误以后(核对干部身份、枪支数量、出库时间、枪支型号)。然后开启库房大门,开启库房大门同时需要干部人脸识别以及指纹确认和枪械管理员的钥匙开启。枪支出库时,平板触摸屏会自动语音提醒,当枪支数量和型号与出库单不符合时,触摸屏会提示报警,如果枪支型号和数量无误,完成出库。

入库流程:装备部编写入库任务清单,教员凭任务清单与枪械管理员核对无误以后(核对干部身份、枪支数量、出库时间、枪支型号)。然后开启库房大门,开启库房大门同时需要干部人脸识别以及指纹确认和枪械管理员的钥匙开启。枪支入库时,平板触摸屏会自动语音提醒,当枪支数量和型号与入库单不符合时,触摸屏会提示报警,如果枪支型号和数量无误,完成入库。

第四章 系统软件介绍

4.1 系统“登录”界面

软件可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可查看系统区域不相同,有对应登录账号和密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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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admin身份登录后软件首页,如图所示:

主界面设有(仓库列表,枪支入库,枪支回库,库房盘点)快捷键 业务主要流程有:新物资入库→物资出库→物资回库→物资盘点;在首页直接显示仓库库存情况,待解决的订单信息。

整个软件主要分为系统设置,基本资料,设置,查询管理,帮助五大的部分。

4.2系统设置

系统设置分为:切换账户,数据备份,数据还原,数据库备份。

4.2.1切换账户

点击【切换账户】直接回到登录界面,如图所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10

4.2.2 数据备份

点击【数据备份】,如图所示:

选择要存放备份文件的地址,录入文件名,即可按照指定目录和文件名存放备份文件。

4.2.3 数据还原

用户点击【数据还原】点击“是”可将系统数据还原到系统原有数据,提示

11

会删除当前已有信息:

4.2.4 数据库设置

用户点击【数据库设置】,如图所示:

可以修改客户端的数据库配置文件,和数据库备份文件,点击保存,即可保存以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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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包括:员工管理,枪支管理,子弹管理,仓库管理,枪柜管理,堆垛管理,监区管理,RFID设备。

4.3.1员工管理

点击【员工管理】如图所示:

输入士兵姓名,即可查询士兵电话,士兵编号和姓名;本区域内单击右键,会有【添加】【修改】【删除】按钮,当选择添加时,下面出现如图所示界面:

输入姓名 ,电话,备注(带红星标记的是必须录入的部分),点击【添加】按钮即可添加士兵信息;选中一行,点击【修改】【删除】按钮,即可对指定士兵信息进行相应的操作。如图所示(添加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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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枪支管理

点击【枪支管理】如图所示:也是有【添加】【修改】【查询】【删除】等基本操作,与员工管理的操作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说明;选择【连续添加】则点击【添加】会继续显示‘枪支信息添加’,方便操作。(红星部分是不许录入的信息)

4.3.3子弹管理

点击【子弹管理】;如图所示:也是有【添加】【修改】【查询】【删除】等基本操作,与员工管理的操作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说明;选择【连续添加】则点击【添加】会继续显示‘枪支信息添加’,方便操作。(红星部分是不许录入的信息)

14

4.3.4 仓库管理

点击【仓库管理】;如图所示:也是有【添加】【修改】【查询】【删除】等基本操作,与员工管理的操作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说明,红星部分是不许录入的信息);

4.3.5 枪柜管理

点击【枪柜管理】;如图所示:也是有【添加】【修改】【查询】【删除】等基本操作,与员工管理的操作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说明。(红星部分是不许录入的信息):

4.3.6 RFID设备

点击【RFID设备】;如图所示:也是有【添加】【修改】【查询】【删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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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操作,与员工管理的操作类似这里不再重复说明,要选择设备类型才能添加。(红星部分是必须录入的信息)。

4.4 设置

设置包括:人员-标签、枪支-标签、枪柜-设备、堆垛-标签、监区-设备、货品摆放。

4.4.1 人员-标签

点击【人员-标签】,如图所示:空白地方单击右键有【添加】【修改】【删除】三个功能键;

点击【添加】,如图所示:选择人员名称和标签(默认选择为配对的人员和未使用的标签)点击【添加】,成功!选中一行右键【修改】和【删除】与基本资料中的功能类似,不再重复说明。

16

4.4.2 枪支-标签

点击【枪支-标签】,如图所示:空白地方单击右键有【添加】【修改】【删除】三个功能键;

点击【添加】,如图所示:勾选 枪支和 标签(默认选择为配对的人员和未使用的标签)点击【添加】,成功!选中一行右键【修改】和【删除】与基本资料中的功能类似,不再重复说明。

4.4.3 枪柜-标签

点击【枪柜-标签】,如图所示:空白地方单击右键有【添加】【修改】【删除】三个功能键;

点击【添加】,如图所示:勾选 枪支和 标签(默认选择为配对的人员和未使用的标签)点击【添加】,成功!选中一行右键【修改】和【删除】与基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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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中的功能类似,不再重复说明。

4.4.4 货品摆放

点击【货品摆放】,如图所示:空白地方单击右键有【添加】【修改】【删除】三个功能键;

点击【添加】,如图所示:选择仓库,单选枪支还是子弹 和勾选要摆放的物资,(默认选择未摆放的物资,选择存放位置)点击【添加】,成功!选中一行右键【修改】和【删除】与基本资料中的功能类似,不再重复说明。

4.5 查询管理

查询管理分为:出库订单,回库订单,盘库订单,新物资入库单;次部分的主要功能是查询各类订单的信息,和各个订单的详细信息。

4.5.1 出库订单

如图所示:

18

选中一行后,显示该订单的详细信息;

4.5.2 回库订单

如图所示:

选中一行后,显示该订单的详细信息;

4.5.3 盘库订单

和出入库流程类似,不再说明。

4.5.4新物资入库单

和出入库流程类似,不再说明。

4.7 业务流程-快捷键操作

本部分包括:仓库列表,枪支入库,枪支出库,枪支回库,库房盘点,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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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入库,物资出库,物资回库,物资盘点。

4.7.1 仓库列表

点击仓库列表,如图所示:

双击仓库“01”,如图所示:

将鼠标放在物品上,会出现此枪的详细信息(编号,名称,配对标签)

4.7.2 枪支入库

点击【枪支入库】,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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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选择货品】,如图所示:

选择要入库的货品点击【加入选择】,单击【确定】,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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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增加行】,如图所示:点击空格出现货品单击选中的货品所在行,即可

如图所示:

单击【新录入货品】,如图所示:选择货品类别,输入名称,备注(红星单表必须录入信息),单击【确定】即可(此时添加的货品还没有选择货品摆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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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对应的信息,点击【确定】枪支入库单完成提示入库成功!

提示如图所示:。

4.7.3枪支出库

与枪支入库操作类似,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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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枪支回库

点击【枪支回库】,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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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出库订单,明细会显示订单详情,单击【导出XML】,生成.xml文件方便导入PDA数据,提示回库成功!如图所示:

生成的.xml文件,,如图所示:

点击【RFID扫描】,会将回库的物资扫描出来。

4.7.5库房盘点

点击【库房盘点】,如图所示:

录入盘库订单的具体信息,点击【导出XML】,其操作,作用同上,不再重复说明。

点击【RFID扫描】,显示盘点到的所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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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业务流程

新物资入库-操作同-枪支入库,物资出库--操作同--枪支出库,物资回库---操作同---枪支回库,物质盘库---操作同---库房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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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硬件清单

5.1创羿CY-SFPS-100定向读卡器

产品介绍

创羿CY-SFPS-100定向读卡器是创羿科技自己研发生产的辅助读写器。定向读卡器主要分为进出门管理模组、全程监控定位器、报警定位器(可选)、重点监区定位器(可选)。

每个模块主要功能依次是: 准确区分进出门、对特殊人员进行全程监控、触发靠近关键区域时的报警、实现重点房间准确识别查询等功能。

产品性能

工作频率 : 2.4GHz―2.5GHz ISM 微波段 识别精度 : 3M-5M 识别能力 : 同时识别 200 张标签 识别方式 : 定向识别 环境温度 : 在-40℃-85℃ 使用寿命 : 30年

产品特点

抗干扰性 : 使用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干扰 安全性能 : 防水、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通信接口 : RS232/RS485/RJ45 电

源 : 9V/12V-3A DC电源 天线极化 : 垂直

数据速率 : 最高10M bit/s 5.2创羿CY-WRT-200无线路由节点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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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羿科技无线路由节点是创羿科技最新研发的读卡设备,配合同类产品定向读卡器可对室内人员进行更精确的定位。该产品读卡稳定、开发方便、通讯优化、计算编程简单、系统安装灵活、有完善的开发板和技术支持、性价比高。该产品具备的优越抗干扰和防水、防雷设计,完全适应工业环境要求,完全满足客户对RFID产品的一般需求。

产品参数

工作频率 : 2.4GHz―2.5GHz ISM 微波

识别距离 : 有效识别距离0M—200M,可根据需要调整

定位精度 : 1.5M—3M 识别速度 : 最高识别速度可达200公里/小时 识别能力 : 先进防冲突算法,同时识别 200 张标签 识别方式 : 全方向识别

环境温度 : 在-40℃—85℃

湿 度 : 5%RH—95%RH(无凝露) 使用寿命 : 30年

抗干扰性 : 使用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

干扰

安全性能 : 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 通信接口 : 支持ZIGBEE无线传输、串口、

GPRS等

源 : 9V/12V—3A DC电源 天线极化 : 垂直

数据速率 : 最高10M bit/s 外形尺寸 : 15.5CM*14CM*5.5CM 产品重量 : 0.5kg 外壳材料 : 金属材质 产品颜色 : 银灰色 安装方式 : 粘贴或者侧挂

产品功能

高实时性内部有效数据过滤

高可靠性校验算法保证数据传输可靠有效 高集成度模块化接口设计 专用以太网供电、传输设计 稳定有效的远程配置

有效监控车辆电瓶电量,监控车辆启动熄火状态,起到车辆精确定位的特点。 工作模式 识别距离

该无线路由节点,在读取标签的具体应用中,信号强度和识别距离具有非常突出的特性。 当用户对最大识别距离的长短有不同要求或应用环境比较复杂时,可以选择使用不同信号强度的读写器,并可通过应用软件调节读写器的灵敏度来达到所需的识别距离,其定位精度可到1.5-3M,实现了区域内人员的更精确定位。

识别速度与能力

读写器能够同时稳定读取200张以上的有源电子标签,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利用衰减值可推测被标识物离某一读写器的距离。

通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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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写器进行通讯时,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对设备的合法性进行校验,为防数据破解而研发了缜密的加密算法,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质量检测,确保用户拿到的产品充分满足性能要求。

应用领域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家校通学生出入校平安短信系统;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人员会议报道系统;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入自动考取系统;仓库电力设备巡检;仓储托盘等容器追踪和管理;海运、水运、公路和铁路中的集装箱运输;军事、监狱以及某些特殊行业的人员管理。

5.3创羿CY-RZGG-200协调器系列

产品介绍

创羿科技CY-RZGG协调器是创羿科技RFID同类产品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产品之一。该产品读卡稳定、开发方便、通讯优化、计算编程简单、系统安装灵活、有完善的开发板和技术支持、性价比高。该产品具备的优越抗干扰和防水、防雷设计,完全适应工业环境要求,可以很轻松的对多种电子标签进行“读写”操作,完全满足客户对RFID产品的一般需求。

创羿科技CY-RZGG协调器性能稳定、工作可靠、信号传输能力强,使用寿命长达30年,它的领先的技术、全工业设计以及出众的性价比,使其在RFID领域内也具有优秀的竞争优势。协调器的组成主要包括:无线接收单元、数据处理模块、直流稳压电源、天线。该产品的主要功能优势是防水、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产品参数

工作频率 : 2.4GHz―2.5GHz

识别距离 : 有效识别距离0M — 600M,可根

据需要调整

识别速度 : 最高识别速度可达200公里/小时 识别能力 : 先进防冲突算法,同时识别 200 张

标签

识别方式 : 全方向识别

环境温度 : 在-40℃-85℃

湿 度 : 5%RH—95%RH(无凝露) 使用寿命 : 30年

抗干扰性 : 使用频道隔离技术,多个设备互不

干扰

安全性能 : 防雷、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 通信接口 : 支持RS232/48

5、CAN总线、

以太、WIFI、GPRS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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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 9V/12V-3A DC电源 天线极化 : 垂直

数据速率 : 最高10M bit/s 外形尺寸 : 15.5CM*14CM*5.5CM 产品重量 : 1kg 外壳材料 : 金属材质 产品颜色 : 银灰色 安装方式 : 粘贴或者侧挂

产品特性

高效内核,满足海量数据的高速处理 高实时性内部有效数据过滤

高可靠性校验算法保证数据传输可靠有效 高集成度模块化接口设计 专用以太网供电、传输设计 稳定有效的远程配置

工作模式 识别距离

该协调器,在读取标签的具体应用中,信号强度和识别距离具有非常突出的特性。在良好的可视环境下,识别距离可以稳定地达到600米。

当用户对最大识别距离的长短有不同要求,或应用环境比较复杂时,可以选择使用不同信号强度的协调器,并可通过应用软件调节读写器的灵敏度来达到所需的识别距离。

识别速度与能力

协调器能够同时稳定读取8个定向读卡器或无线路由节点,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利用射频信号强度特性可推测被标识物离某一读写器距离的远近。

通讯安全

协调器进行通讯时,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对设备的合法性进行校验,为防数据破解而研发了缜密的加密算法,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质量检测,确保用户拿到的产品充分满足性能要求。

应用领域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家校通学生出入校平安短信系统;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人员会议报道系统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入自动考取系统;仓库电力设备巡检;仓储托盘等容器追踪和管理;海运、水运、公路和铁路中的集装箱运输;军事、监狱以及某些特殊行业的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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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创羿CY-RAT-105(新型)按键卡式电子标签

产品介绍

按键卡式电子标签采用特殊材质,设计简洁,任何携带者都将感到十分舒适。在卡式标签上设计有按键,可一键报警,当按键报警后,标签设有LED指示灯和蜂鸣器,增加了提示报警效率,标签内设温湿度监测传感器,可以监测室内的温湿度,可以做成双频人员定位卡,双频卡可以精准人员定位范围,该产品具有超低功耗、电池可拆卸可充电,使用寿命长,平均成本低,免维护,并且对人体安全、健康,无电磁辐射污染,使用更安全等突出特点。 卡式按键电子标签配合读写设备,能完成对人员的自动识别和合法身份的免打扰自动排查。卡式按键电子标签以其卓越的性能、可靠性和高性价比为客户提供了成功的解决方案。

产品功能

按键功能:紧急呼叫、讯号传输、开关 振动侦测功能 LED指示与蜂鸣器

内置温湿度传感器,可侦测室内温湿度 温湿度超标提示报警 产品参数

识别距离 : 0~ 200米 识别速度 : 200公里 / 小时 识别方式 : 全向识别

工作频段 : 双频2.4 GHz ~ 2.5GHz或13.56MHZ (双 频可选配)

温度监测范围:-40℃ ~125℃/ 湿度监测范围:5%RH—95%RH(无凝露)

使用寿命 :经多次、长时间测试,电池试用寿命为2年到4年,电池可更换

位无码率 :10-9 功耗标准 :平均工作功率为微瓦级 通讯速率 :双向1024Kbit/s 通信机制 :基于时分多址和码分多址同步通信机制 安 全 性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封装特性 :PC工程塑料,抗高强度跌落与振动 环境特性 :工作温度-20℃ ~60℃

工作湿度5~95%

可 靠 性 : 防浸泡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尺 寸 : 84*54*4.5MM 安装方式 : 粘链或吊扣 产品特征 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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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采用“主动方式“进行工作。发射频次如有需要可进行调整。标签内部采用高能扣式锂电池,容量可选。标准环境下,电池提供的能量可以保证标签连续工作2~4年。

识别距离与识别速度

该 “主动式”定位电子标签可与公司的多款读写器配合工作,在具体应用中,信号强度和识别距离具有非常突出的特性。在良好的可视环境下,识别距离可以稳定的达到200米。

当用户对最大识别距离的长短有不同要求或应用环境比较复杂时,可以选择使用不同信号强度的读写器,并可通过应用软件调节读写器的灵敏度来达到所需的识别距离。

读写器能够同时稳定读取200张以上的有源电子标签,识别准确率99.999%;在极短的时间内可以确保全部识别不漏读。

通讯安全

有源电子标签与配套的读写器进行通讯时,使用特殊通讯协议,对设备的合法性进行校验,为防数据破解而研发了缜密的加密算法,确保通讯过程数据安全。

可靠工作

产品充分考虑了防雷、防水、防冲击等工业环境应用要求;生产过程严格依照ISO9001质量标准进行多环节质量检测,确保用户拿到的产品充分满足性能要求。

应用领域

工厂、医院、会议人员定位系统;

监狱、精神病院等行业人员实时定位监管系统; 监控区域、展区、游乐场所人员实时定位系统; 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特殊人员安全管理系统;

电信、科研、军事、金融、体育、纺织、医疗等机构的资产监控与仓储管理等;

5.5 创羿CY-GAT-100枪支(钥匙扣式)标签

产品介绍

按键卡式电子标签采用特殊材质,设计简洁,任何携带者都将感到十分舒适。在卡式标签上设计有按键,可一键报警,当按键报警后,标签设有LED指示灯和蜂鸣器,增加了提示报警效率,标签内设温湿度监测传感器,可以监测室内的温湿度,可以做成双频人员定位卡,双频卡可以精准人员定位范围,该产品具有超低功耗、电池可拆卸可充电,使用寿命长,平均成本低,免维护,并且对人体安全、健康,无电磁辐射污染,使用更安全等突出特点。 卡式按键电子标签配合读写设备,能完成对人员的自动识别和合法身份的免打扰自动排查。卡式按键电子标签以其卓越的性能、可靠性和高性价比为客户提供了成功的解决方案。

产品功能

按键功能:紧急呼叫、讯号传输、开关 振动侦测功能 LED指示与蜂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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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温湿度传感器,可侦测室内温湿度 温湿度超标提示报警 产品参数

识别距离 : 0~ 200米 识别速度 : 200公里 / 小时 识别方式 : 全向识别

工作频段 : 双频2.4 GHz ~ 2.5GHz或13.56MHZ (双 频可选配)

温度监测范围:-40℃ ~125℃/ 湿度监测范围:5%RH—95%RH(无凝露)

使用寿命 :经多次、长时间测试,电池试用寿命为2年到4年,电池可更换

位无码率 :10-9 功耗标准 :平均工作功率为微瓦级 通讯速率 :双向1024Kbit/s 通信机制 :基于时分多址和码分多址同步通信机制 安 全 性 :加密计算与安全认证,防止链路侦测 封装特性 :PC工程塑料,抗高强度跌落与振动 环境特性 :工作温度-20℃ ~60℃

工作湿度5~95%

可 靠 性 : 防浸泡防冲击,满足工业环境要求 尺 寸 : 84*54*7MM 安装方式 : 粘链或吊扣

4.6创羿CY-RMP-203手持机系列

产品介绍

创羿科技CY-RMP系列手持式读写器+GPS+GPRS拥有的可靠性让室外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实时全面的进行业务信息的采集和交互。有了它,物流速递人员、工厂巡检人员、商场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便能够实时地访问、采集和发送企业所需的各类业务信息。通过不断改进的移动技术、成熟的稳固式构造以及多模式无线连接支持,无一不为企业间的信息交互和业务系统的访问提供了最大的便利。重要的是,业务流程科学的简化,大大降低了出错率,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

用户可根据自己所需选择多种读取方式,可选择支持一维、二维条码扫描,可选RFID低频、高频等多种频段协议读取方式。还可选择多种通讯模块传输方式,GPRS/ZIGBEE/WIFI/433M/蓝牙模块。该产品使用性能稳定,可承受各种环境下的日常使用。产品还包含多种读取方式,可选择支持一维、二维条码扫描,可选RFID低频、高频等多种频段协议的读取方式。另外,该产品支持EVC/EVB开发语言,可为客户提供基于标准的灵活性长期的适应性,在快速开发和部署应用方面可助您一臂之力。产品设计更加人性化,使用简易学、易使用,简单明了的图形加文章界面使用户轻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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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示 屏 幕:彩色3.2英寸显示屏240*320 触摸面板:仿玻璃的耐用触摸屏

数据接口:USB1.1(标配)红外接口(选配) 背

光:LED背光

池:充电式聚合物电池(3.7v,2000MAH) 待机时间:150小时,一次充电扫描次数:5000次 尺

寸:186.5MM*75MM*31MM(2000MAH) 重

量:400克 CPU

:32bit,533MHZ 内

存:128M RAM/2G ROM 通讯模块:802.11g,支持外置天线 接

口:USB HOST+USB SLAVE 扩展接口:SPI接口,串口,USB接口

基本软件:Windows CE5.0,手写输入法,中英文及符号键盘 多媒体软件:录音机/媒体播放器 工作温度:-20℃至50℃ 存储温度:-25℃至70℃

湿

度:5%RH-95%RH(无凝露) 其

他:可根据具体要求定制

产品特点

方便手持操作: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外观设计

超大屏幕显示:3.2寸超大显示屏,支持中文手写全屏输入 工业级设计,更符合人体工程学

高内存空间:SD卡提供最高达2G的存储空间

开放的windows CE 5.0核心操作系统:WIN CE.NET 5.0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加上主频高达400MHZ的处理器,为用户提供了开放的应用环境和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

通讯接口:利用蓝牙/Wi-Fi/GPS/GPRS/USB轻松进行数据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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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枪支管理办法》的管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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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枪支管理办法》的管理及处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

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枪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呜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准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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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除猎枪可在狩猎场所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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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 给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 委员会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将所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籍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 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 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处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第16篇:枪支合法化问题

枪支问题

社会(sociologically),法律(legally),和人性(ethically)做的辩论。 Sociologically, greater gun control does not necearily lead to le violence.Whether or not gun control works remains a question.Some people just aume that criminals, whose very intent is to break the law, would be stopped by mere restrictions set by the government.Statstically speaking, countries with stricter gun control do not benefit from le crime rates (like England).Legally, the 2nd Amendment clearly states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right to bear arms.\"the right to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is a very clear and consicse statement, and its meaning is self-explanatory.Recent Supreme Court cases also upheld the 2nd Amendment and applied it to state governments.Ethically, a law-abiding citizen\'s ability to own a gun can save lives.He/she can use it for self-defense as well as in emergency situations (like during a ma-shooting event).Criminals would also be intimidated at the thought that the owner of the house he breaks into may have a shotgun up and ready, and in turn give up the thought of commiting crimes altogether.

第17篇:枪支管理制度相关

集中保管制度

1、公务用枪实行集中保管制度。即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下班和执行任务后交回单位集中保管。

2、公安机关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收审所、拘留所等使用枪支较频繁的单位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可以由本单位自行集中保管。其他配枪单位和未购置联锁式枪支保管柜的,由治安部门统一集中保管。

3、中、小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相对比较集中的,也可建立集中保管库,由分局集中保管。

4、公安系统以外配枪单位所配枪支由县(区)以上单位集中保管。

5、枪支集中保管要双人专人管理,昼夜值班,存取登记。值班员填写值班记录。使用枪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用后及时送回。

6、远效区及农村派出所3人以下,确实不能集中保管的,经市公安局批准,枪支可以由民警自行保管,必须随身携带。使枪支时刻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中。

携带使用制度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凭批准证明,取出枪支,用后及时送回。

3、携带枪支要随身携带,带枪套、系枪纲,不准放入手提包中、文件柜、办公桌内,不准带枪回家,不准带枪喝酒、探亲访友,非执行公务不准带枪进入饭店、浴池、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携枪执行不应携枪的任务,不准带枪进入不许带枪的地区和场所。

4、携带枪支到外地执行公务,要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住宾馆、旅店和非执行公务时,要将枪支交当地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5、携带枪支要同时携带本人持枪证和该枪的枪证,不携带持枪证件或证件不全的,由枪支管理部门没收枪支。

6、携带枪支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他人;不得自行调换、修理枪支和零部件,工作调动,不得将枪支带走。

7、使用枪支要遵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不开枪不能制止的,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前要予以警告,警告可能

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可以直接射击。人员密集的闹市区和开枪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后果的,不得开枪。

8、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事故要立即报告。

监督检查制度

1、各配枪单位(部门)设枪支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持枪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县级以上单位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3、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管理。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基层用枪单位每日一查,县(市)、区每月一查,市局每半年一查,省厅每年一查,随时抽查。

6、检查情况要填写检查记录,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的情况和行为予以纠正,限定整改时间,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要落实整改结果。

7、持枪证件每年进行年审检验,年审工作由各市公安局进行。各市公安局每年要将配发持枪证人员变动和枪支使用变动情况上报省厅。

8、警务督察部门随时对公务用枪佩带、使用、报管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枪支保养制度

1、经常使用的枪支由使用人负责保养,每日一擦。

2、实弹射击后要立即分解擦拭保养。

3、有时使用的枪支每星期擦拭一次。

4、不经常使用的枪支每月擦拭一次。

5、入夏、入冬前。要检查保养情况,分解擦拭,重新上油。

6、入库枪支入库后要彻底擦拭、涂油保养。

7、擦拭枪支要有领导、有组织,注意安全,不准个人随意摆弄枪支。

培训考核制度

1、配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建立考核档案。持枪证件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枪支管理部门每年审验一次,未经过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持枪证件。

2、参加培训考核人员必须是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规定,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的在编在岗人员,并且参加允许配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二年内没受过任何处分的。

3、培训考核内容包括枪支管理法规和规定;实弹射击和勤务操作(按应使用枪支种类掌握枪支性能和分解结合)。

4、理论考试由省公安厅统一出题。实弹射击手枪25米胸环靶精度射,5发子弹30环合格。勤务操作要独立完成手枪(步枪、防暴枪)不完全分解结合。

5、配发持枪证件人员每年进行1-2次实弹射击训练(每次每人10-15发),每年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实弹射击和理论考试不及格者,枪支管理部门暂扣持枪证件,补考合格后再发。

6、配发持枪证人员因工作调离配枪岗位的,交回持枪证;又调回允许配枪岗位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考核领取持枪证件。

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1、枪支管理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事追究谁”原则。

2、各配枪单位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本单位枪支管理工作中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枪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领导责任。

3、主管处、科长对本单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对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枪支专管干部对本单位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配枪人员对所配枪支的保管、携带、使用负直接责任。

5、日常枪支管理工作主要是:枪支保养,存取登记、枪库、枪柜的管理、入库枪支的保养、枪支慎用程度的检查、枪支配发、办证、收回、报废、销毁手续的办理,对携带枪支人员执行枪支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向上级报告涉枪案件事故。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枪支和持枪证件年审、查验,对本行政区域内配枪单位枪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具有关管理证件。

6、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主要是《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上级文件认真执行,枪支配备、购置、保管、携带、使用、调换、运输、储存、报废、销毁的审查(审核、审批)。地方公安机关还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和作为作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7、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资格审查由本单位政治部门负责;枪支的配备、管理和购枪计划审核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枪支弹药购置由装备部门负责;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和装备部门联合组织进行;枪支弹痕检验工作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

政治部门、治安部门、刑事技术部门、装备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各自分工把好关口。

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发生的案件、事件,按照枪支管理责任制度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配发审批制度

1、公务用枪配备到单位,不直接配发给持枪者本人。

2、配备公务用枪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配发。枪支配备由主管领导一只笔审核、审批。

3、配备公务用枪要办理持枪证件,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公安局审核,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

4、批准配备公务用枪由配枪单位申请,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制作枪证。配发持枪证由本人申请,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政工部门审核,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厅制作持枪证。

5、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件;(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6、配备公务用枪人员调到另一个可以配枪的单位、部门的,要重新办理持枪证。

7、配枪单位撤销,要及时收回所配枪支,注销持枪证件。收回、注销的持枪证件上交省公安厅。

8、持枪证件丢失的由直接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政治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补发持枪证件申请表》,报省公安厅补发。

枪库保管制度

1、枪库要双人专人管理,其中有一名主管科长。

2、枪支出库入库要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登记建帐。

3、枪支、弹药要分库存放,摆放整齐,整箱码垛,散件入柜。库内干净整洁无其他物品。

4、非枪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库内枪支由管理人员负责保养。

6、每月清点一次库存枪、弹。2人共同进行,做清点登记,清点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第18篇: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一、枪支、弹药实行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二、枪支、弹药存放要求分库存放,配备专用枪柜,专用弹药柜,实行“三铁一器”,确保安全。

三、枪支、弹药武器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不得随意脱岗。

四、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武器弹药、钥匙等交接记录清楚。

五、取用枪弹时,需经队领导同意,方可取出,并要有领用人,枪械员在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名。

六、枪支弹药要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战备性能,执行随用随保养制度,确保不生锈,不损坏武器装备。

第1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制定的办法。由公安部于1981年4月25日颁布。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枪支的管理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处罚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1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第九条 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第十条 各单位购买军用枪支,应当将购买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佩带和配置范围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向国家指定的机关申请价拨。

购买各种射击运动枪支,需经上一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购买猎枪和注射枪,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同意,发给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经销猎枪的商店,需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注册。

除国家指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枪支、弹药。

枪支的管理

第十一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持枪单位,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证。经县、市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

2

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因公携带公用枪支到本县、市以外地区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持枪通行证。

第十三条 展览馆、博物馆等单位保存的有历史意义的枪支,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登记,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集镇、居民点、风景游览区、机场、交通沿线以及其他规定不准鸣枪的地区任意呜枪。非狩猎区禁止鸣枪打猎。

第十五条 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场所,不准携带枪支时,持枪人员应当将所带枪支交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保存,离去时发还。

第十六条 各种枪支均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集体持有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赠送、转借他人。持枪单位撤销或持枪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将枪支交还发枪单位,并将持枪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注销。

持有猎枪的人,迁离原住地县、市时,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凭携运证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新的持枪证。

第十八条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事先向运往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运输证。运到目的地后,凭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申领持枪证。

第十九条 从国外携带猎枪入境,必须事先经常住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换领持枪证。

携带猎枪出境,需向原发证公安机关缴销持枪证,换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要登记造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送验登记清册,并作彻底毁型处理后,由销毁单位派人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定的冶金工厂回炉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猎枪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也要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持枪证,持枪通行证,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县、市公安局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3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目的地后,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申报,办理枪支登记。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所有的枪支,除猎枪可在狩猎场所使用外,一律不得携出各该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人员携带枪支出境,应当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在地的市公安局注销,申领携运证。出境时,向海关申报,将携运证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

第二十五条 外国党、政、军、议会代表团成员及其警卫人员携带枪支来华,必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接待单位申报同意,由接待单位通知边防检查站,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国体育代表队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前来我国参加射击运动比赛活动,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发给携运证。到达比赛地后,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离开时注销。途经我国的,必须事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通报边防检查机关,由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将所带枪支加封过境。

第二十七条 外国民航飞机和外国籍船舶上携带的枪支、弹药,在飞机、船舶进入我国口岸时,由边防检查站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来华的外国人,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管部门和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境。凡携带枪支、弹药的,在入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暂时封存在口岸,出境时发还本人,或由携带人退运出境。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过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加封过境。凡未向海关申报的,一律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华购买猎枪,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向购买地的县、市公安局申领购买证,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商店凭证购买。

处罚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公安部发布施行。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5

第2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 年10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 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 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 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 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 ,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 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 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 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 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 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 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 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 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 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 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 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

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 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 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 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 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 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 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三章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 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 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 额管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 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 关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企业。

第十七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 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 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 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第十八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 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 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 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 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 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 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 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 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 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 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 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

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 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 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 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 关。

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 ,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 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 ;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 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 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 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 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 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 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 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 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 别管制措施。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 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 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 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 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 枪支。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 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 ;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 华机构。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 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 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公安部 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 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 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 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 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条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 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 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 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 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

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 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 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 支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 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 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 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 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

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 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

(五)项所列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 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 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 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 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 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 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 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 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 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枪支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枪支管理工作汇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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