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制定的枪支管理“四不准”、使用“五不准”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枪支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枪支、弹药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三、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借用必须由借用人亲自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队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及时交回,不得他人代替借领、代交或保管。
四、严禁利用公务之便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枪或玩弄枪支,严禁携带枪支进入娱乐场所。
五、严禁将枪支、弹药转让、出售、私自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严禁用枪、弹交换其它物品。
六、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等交回。
七、枪库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看守值班,管理人员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值班人员要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到不空岗、不空时,按时接交班 。
八、枪支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保养,并与枪库值班人员经常检查安全设施。
九、持枪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枪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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