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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治因私出国 境 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57:0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集团组织部:

本人准备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利用年假 前往 旅游。在外停留 天,外出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本人承诺:在外期间遵守外事纪律。回国七日内,将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集团组织部集中管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推荐第2篇:因私出国境制度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政法委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秘书长,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县属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县长审批。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下达后(其中,因公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立项、下发立项批复文件后或任务批件下达后),将有关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请示件抄送县纪委备案)。报送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出具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任务情况,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和主要政治表现、单位初审意见、上次出国(境)时间、国家(地区)、在外天数等情况。新经济组织人员主管部门出请示文件(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可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联办理报批手续、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或《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一份(复印件)或含赴台人员名单的因公赴台任务文件一份(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新经济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无违法乱纪证明、开户银行无不良贷款证明、税务机关按时纳税证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因公赴台人员需提供台方邀请函等。

3、县委组织部对申报的因公出国(境)材料进行审理查核,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1)对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含《批准出国(境)人员名单》),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同时领取《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境)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组织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对因公赴台人员在《赴台人员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公赴台人员情况汇报表》。

(2)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境)的,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在任务审批部门出具任务批件、任务确认件后,为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和相关的报批材料一起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3)审查批件有效期内调动工作的、有效期满后再次出国(境)和再次因公赴台的人员需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4、因公出国(境)请示经批准后,凭《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到侨台、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根据浙委办〔2009〕1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行前教育。因公赴台请示经批准并经国台办审批后,凭《赴台人员审查表》及有关材料到侨台、外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台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在出国(境)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私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求学、旅游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

2、因私出国(境)探亲,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未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内探亲假给假;已婚人员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3、因私出国(境)旅游,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准为企业和个人办理经营业务,不准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旅游费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旅游,一般不予审批。

4、因私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和学习,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5、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10天内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按审批权限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出国(境)的有关情况。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时,必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它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2、国家工作人员在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政府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审批,县管干部、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审查审批。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主要材料:

(1)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文件一式两份。必须写明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国(境)的时间和期限、事由、费用自理情况、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等。 (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填写,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管干部要报纪委征求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关系说明、邀请信函、出入境证件使用情况等。需保留党籍的,应同时报送已经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有关材料。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出具《审查批件》。同时领取《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

表》。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或申请补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三)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在办理审批手续前,按干部请假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条 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天内将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和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县政府外事办公室送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的县管干部,出国(境)证件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统一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

2、再次出国(境)的,凭请假手续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到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领取证件,重新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3、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或通行证。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4、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台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及时将其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分别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有关纪律要求

各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出国(境)管理工作。纪检、组织、公安、人事、外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查审批工作,每半年要检查通报一次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情况。

严肃查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中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未按规定上交因公和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书面报告的,将视情况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申请。对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国家工作人员无故延迟在外停留时间按旷工处理,时间超过15天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给予辞退,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凡出现旷工现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知情不报或隐瞒旷工现象的,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诫勉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共青田县委组织部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意见和上级最新有关文件为准。

推荐第3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将护照办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在护照有效期内,市管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七、处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各区县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应对目前市管干部持有有效因私护照情况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后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限期将护照收回。各区县委、市级各部门亦应对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人员持有有效因私护照情况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限于9月30日前将护照全部收回,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西安市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基本程序

一、市属区县、直属党(工)委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一)、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函]》(参加西安市以外团组的须附由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按规定的出国(境)人员条件,进行初审。

(二)、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于正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外的再次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派出单位党组织的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印章。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上干部,以及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内的再次出国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即出国任务审批件下达后,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三)、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政审报告(包括政治倾向,刑事犯罪,是否有严重经济问题,并应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出国[境]),报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后,由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四)、按出国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原则,报送市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上报市委组织部政审的材料包括:

1、市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函]》(参加西安市以外团组的须附由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通知书);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3、由出国(境)人员选派单位的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报告;

4、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处级以下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于正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以及审查批件有效期外的再次出国人员政审,还需携带其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审查。送审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由组织人事部门传递,不能交由出国(境)人员本人办理。

(五)、市委组织部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完毕。凡经审查批准的,下达《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一式3份或加盖印章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二、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实行书面委托制度

1、没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驻西安中央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办理委托手续,对未办委托手续的,不予受理。

2、跨地区、跨部门的借调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因公出国,须在借用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用合同,征得借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由借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3、社会招聘人员因公出国,须在聘用单位试用期满后正式工作一年以上,由聘用单位党组织征求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党组织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意见后,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4、自动离职、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因公出国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须在聘用单位试用期满正式工作一年以上,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人事档案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审查和报批手续或提供材料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仍在原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要按照组织原则如实提供人事档案和原表现情况,对原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出国的人员一般不予批准出国。

推荐第4篇: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推荐第5篇:公款出国境整治方案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厉行节约和制止

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领导、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的制止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督察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和协调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2)传达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我局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专项工作进行联系协调;(2)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信息;(3)起草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材料;(4)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对专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督导;(5)收集、综合专项工作信息,并向上级报告。

二、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安排

根据旗委统一安排,专项治理工作从7月下旬至次年6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1、根据我局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方法、步骤。

2、组织局党组及全局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文件,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

第二阶段:进行出国(境)情况进行自查(10月至12月)。

按照上级要求,对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任务批件执行情况(出访国家、天数)、境外执行纪律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任务报批程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有以公务为名行公款出国(境)旅游之实现象。在自查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疏理,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对专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根据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对我局开展制止出国(境)专项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四阶段:建立健全出国(境)管理制度

按照上级关于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对现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疏理评估,并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阶段:对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对我局出国(境)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狠抓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的落实,切实从源头上防治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并将总结情况上报

三、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充分认清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把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把手”工程明确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要把公款出国(境)情况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长效机制,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强化示范作用。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和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推荐第6篇:出国境申请书

出国境申请书

县委组织部:

本人准备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5日利用公休假期,随团到韩国旅游,费用自理。

特此申请。

中共…..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5月22日

推荐第7篇: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1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2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3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

4 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

5 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6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7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8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9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10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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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工作,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北京市《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学院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签证(注),须凭市委组织部的批件在北京市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不得办理多次签证。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材料和时间

学院领导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审批。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材料的审核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送学院组织部,由院党委审批。

(一)办理探亲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亲属邀请函及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申请人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旅游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个人书面申请;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属首次申请的,附公安部门印制的出国(境)申请表);购买旅游票单收据(可与《出国(境)回执单》一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办理赴台需提供的材料:党组织的请示;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内容须逐日排列);赴台人员名单;国(省)台办立项批件复印件;《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四、认真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先向有关负责同志请示报告后,再报批。请示报告情况须在党组织的请示中注明。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通过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意见,报市委主管领导审批。院领导副职经院党委同意后,通过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院处级领导干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院组织部由党委审批。

五、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按规定向组织部报告并登记。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组织部保管并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须记录在案。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的10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交组织部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的,组织部要主动催交,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组织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及证照管理的情况书面向北京市教工委干部处报告。

六、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及时报组织部登记存档。

七、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制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息资料有变动的,由组织部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向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动的信息资料。

八、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九、附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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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汇报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办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成立于2010年2月,额定编制15人,借用国土、城建共计3人,临时招聘人员18人,领导4人,其中(主任、支部书记编制在县城建局),截止目前单位共有干部职工38人。

单位成立至今,因资金匮乏等原因,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用房,2010年至今连续5年都是租用的县工商局分局大楼(第5层)作为办公用房。工商局分局大楼(第5层)共有10个房间,共计面积211.9m2,其中领导办公用房有3间,面积55.9m2;综合秘书股、法规监察股、“两违”清理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房屋征收股、财务室、执法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8个股队人员合并在6个办公室,总面积128m2,大部分都是6人一间办公室;会议室一间,占地面积28m2。我办科级以下人均办公面积仅3.76m2,没有超标。

二、整改情况说明

根据文件要求,正科级干部最大使用面积18m2,副科级干部最大面积12m2,经7月28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我办主任办公室面积20m2,超出面积2m2,书记办公室15.9m2,超出面积3.9m2,但由于我办办公用房系租用,实行一年一租,并要求我办在租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性质、用途,因办公室用房紧张,没有单独的档案室及其它配套服务用房,全部增设在领导及其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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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出国(境)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电子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____________________活动,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了解本次活动的细节,已向家长以及所在学院告知了本次活动以及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已取得家长和所在学院的同意。并承诺将按要求参加由电子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培训会等活动。

二、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本人已购买出国(境)相关保险,若出现意外事故和伤害,由本人自行负责。

三、在外期间,听从带队人的指挥,服从统一管理。在出入境时,遵循“团进团出”的原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队、提前或延期回国(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集体活动,不单独擅自行动,出现意外事件及时向带队人报告。

四、在外期间,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方学校校纪校规,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五、在外期间,严格注意个人行为、言语,不做有损国家、学校利益的事;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学习、科研、实习中有密级的材料,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不得在外购买非法出版物带回国(境)内。

六、在外期间,拒绝与传教人员交流,拒绝参加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和政治活动,如游行示威等。不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和涉足娱乐、赌博场所,不进行攀岩、探险、私自游泳等危险活动。

七、有任何病史,或可能出现的突发病情,请出行前提前告知带队老师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八、回国(境)后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求,提交2000字以上总结、5张以上有标注的照片等材料,并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举办的其他宣传展示活动。另,赴台湾交换生应在抵达台湾一个月后随即提交一份1000字以上文字总结。

九、本人自行支付出国(境)交流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承诺不无故退出。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退出项目,本人自愿承担已经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十、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及电子科技大学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本人电话:

Email:

QQ号: 家长电话:

家长姓名:

家长签名:

第11篇: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南发字〔2006〕63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〇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国际交流 通知

(共印 3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4 日印制

1 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提升教师队 伍的国际交流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分类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或由国家交换项目 所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统称为国家公派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南开大学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学校与 国外交流项目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及由南开大学所属单 位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南开大学所属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 提供资助,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人员,统称为单位公派人员。

3.自寻资助人员: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的人员统称为 自寻资助人员,自寻资助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访问、进修、开 展合作研究,及自费出国(境)探亲人员,统称为自费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培 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2.派出工作优先考虑“211 工程”“985 工程”实施的需要,、优先考虑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支持优先发展学科和重 点建设学科。

3.根据“按需派遣、平等竞争”的方针,各学院(系)要 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三、公派出国(境)计划的制订

1.派出计划包括年度派出人员的规模、选拔以及相关项目 的情况,各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对派出人员实施计划管理。

2.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 设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派出计划。

3.各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初提出年度派遣建议计划并报人事 处,由人事处牵头进行全校年度派出计划的制订。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拔

1.派出人员(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上)须在校工作满两年, 并在出国前两年年度考核中合格。

2.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符合相应资助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3.各类派出人员均按照相应条件由单位推荐,其校内承担 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妥善安排。

4.出国任教项目由学校下达任务给相关学院(系),按条件 选拔相应人员承担。

5.人事处可依据派出计划要求,适时采取面试、笔试或委 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候选人的派出资格进行审查,选拔合格的候 选人。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的签订

公派人员如未满工作协议所签订的服务期,且派出期限在三 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或服务期已满,且派出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一般须签订《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 书》。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待遇

1.出国(境)访问、合作研究及进修人员,在批准的出国 期限内,发给其国家及协议规定的工资。

2.出国(境)任教人员按国家规定在派出期间停发工资。 3.国家公派攻读学位人员的工资在其出国后发放一年,一 年后停发,取得学位并按期回国者,学校将补发其出国期间所停 发的工资。

4.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延期人员停发工资。 5.各类派出人员的津贴从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

七、公派出国(境)人员保证金交纳

1.国家公派人员保证金交纳办法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 规定执行。

2.单位公派人员按照《南开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交 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为:通过单位公派、自寻资助渠道派出的 人员和出国任教人员,出国期限一年以内的保证金为壹万元人民 币;一年及以上的为贰万元人民币。

八、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境外管理 1.派出人员在外期限、国别(地区)规定

(1)派出时间根据出国任务和国内工作情况确定,派出期 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攻读博士学位及协议规定超过一年者除外), 派出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

(2)出国(境)人员应该按留学协议或项目要求去往指定 国家(地区),不得擅自改变派出国别(地区)和派出身份。

2.延期申请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 划,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期半年 至一年。如果延期,其出国保证金不再返还个人。

3.其他

学校不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任教人员提供任何在外获 得长期居留权的公证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由公派转为自费身份的在外公派人员,须辞职并办 理离校手续。

九、公派出国(境)人员的违约处理

公派出国(境)人员如违反其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出 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将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 人和代理人向其收回和追缴出国期间所发的工资、学校提供的出 国旅费和违约金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即停发工资。逾期人员如要求

5

回校继续工作,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予以审批, 同时要求申请人根据其逾期时间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留金。

十、自费出国(境)人员管理

申请自费出国(境)人员(一个月以上)必须办理辞职手续。 如未满规定的工作年限,应按规定交纳培养费和违约补偿费。

十一、出国(境)探亲人员管理

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人员,经学校批准 可以探亲。探亲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延期者经学校批准后可 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探亲人员出国(境)后前三个月工资照发,延期期间停发工 资。

十二、回国管理

派出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入境两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 报到,并结清包括出国保证金在内的所有费用。未满服务期派出 人员回国后,必须交回护照,方能办理退还出国保证金等手续。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按 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2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中南大政字〔2017〕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并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外学习、交流,探亲旅游,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出国(境)申请分为学习交流类(学位学习、非学位学习与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和非学习类(旅游、探亲)。根据不同出国(境)类别,学生出国(境)申请程序归属于不同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根据组织方式分为学校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和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

第五条 学校组织学习交流类根据学习性质、留学时间、交流内容分为以下三种:

1.学位学习:即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外大学学位的项目。

2.非学位学习: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

3.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夏令营、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活动。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类本、硕、博项目的遴选、录取、派出等工作;负责学生申请赴台进行学习、交流及参加研讨等活动的材料审核、手续办理及行前教育。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学习交流类学生出国(境)工作(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外),包括发布相关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行前教育,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工部”)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分别负责审核本科生、研究生赴国(境)外旅游或探亲的申请;负责审批赴国(境)外出国学习交流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延期毕业等工作。 第九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学分转换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

第四章 出国(境)选拔及审批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由国际交流部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条件,其它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类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程序,各学院进行初选。

第十三条 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2.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申请时应为我校在籍学生,年满18周岁;4.身心健康;

5.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本科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宣传、遴选、笔试及面试;硕博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由各专业学院自行组织宣传、遴选和录取工作;非学位学习项目和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各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宣传、遴选等工作。

第十五条 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外,学生申请出国(境)时均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所有项目赴国外学习交流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交流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2.学生申请非学位学习类和短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及选拔。

3.学生申请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旅游,需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作部)审批。行程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院报道,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送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批。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学生需向学籍管理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办理休学手续。

5.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及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核准后,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成绩证明单、户口档案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录取与派出

第十六条 本科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示;硕博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专业学院公布录取结果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非学位项目和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公布录取结果,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各学院在项目学生派出前将最终留学名单报送至学籍管理部门(学工或研工部)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和非学习类出国(境)外,学生正式出国(境)学习交流前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具体流程如下:

1.凡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赴国外学习前一周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核,报国际交流部备案。

2.凡申请非学位学习项目出国(境)学习交流,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和研工部)审核,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如申请学分转换,按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3.凡申请短期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前,派出单位需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安全须知》。

第六章 学生在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学院和派出单位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学生在交换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外期间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组联系,通知我校的派出学院,再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妥善措施。

第七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资助范围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学校(院)资助的学位学习项目或非学位学习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的要求进行奖学金资助;短期学习交流项目资助按照我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项目需在项目遴选中明确说明资助范围及金额。学生申请资助时需在《备案表》的经费栏里明确写出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二十六条 所有经费使用都需符合我校财务规定。凡申请校(院)经费资助出国(境)的学生需经财务部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出国出境管理办法》废止。

第13篇:砖瓦厂清理整治工作汇报.5.7

砖瓦厂清理整治工作汇报

砖瓦厂:全县共有25家砖瓦厂,分布在:百禄镇6家,李集乡5家,新集镇3家,新安镇、堆沟港镇、汤沟镇各2家,田楼镇、三口镇、孟兴庄镇、张店镇、北陈集镇各1家。对照相关文件梳理为:

1、应拆除砖瓦厂,在国、省干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有以下几家:田楼镇长茂轮窑厂(承包期长、投入大,政府无拆除计划)李集乡旺杰建材厂、李集乡祥林建材有限公司、李集乡茂顺建材有限公司、

2、目前已拆除李集乡安圩窑厂、李集乡徐庄窑厂、百禄镇小尧轮窑厂,百禄镇张道璜建材厂。

3、目前停产的为李集乡祥林建材有限公司、北陈集镇天补砖瓦厂、张店镇小圈轮窑厂(镇属企业)、百禄镇轮窑二厂、新集镇方林窑厂计划5月份停产、。

4、窑门数在24门以下限期整改的有以下几家:三口镇南华轮窑厂(镇长已纳入拆除计划)、汤沟镇管庄轮窑厂、汤沟镇云飞轮窑厂、新集镇华林建材厂、新安镇大圈龙武轮窑厂、孟兴庄镇斜房建材厂、百禄镇大尧轮窑厂。

5、暂时保留砖瓦厂【窑门数达到24门(含24门)】以上有以下几家:新安镇袁闸窑厂、新集镇三河窑厂、堆沟港镇新北窑厂、堆沟港镇浦三窑厂、百禄镇屈西窑厂、百禄镇头庄窑厂。

第14篇:长江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长江大学关于***(姓名)赴***国

进行学术交流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开展**************研究,加强*****************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专业情况写清出访理由),受***(邀请单位、邀请人姓名)的邀请,我校***(姓名、职称)拟前往*国(国别)**********(具体单位)进行*******(具体科研工作内容、学术交流会议名称)。访问交流时间拟定***年*月*至*月*日,为期*天。费用从***********(具体项目)中支出。该出访任务已按相关规定在我校校园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

1.出访人员名单

2.访问交流行程安排 3.邀请函(中英文) 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出国人员报名审批表

6.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7.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长江大学 2016年12月1日

(联系人:方志琳,电话:0716-8060039,13972370282; 传真:0716-8060039)

第15篇:研究生中长期出国境费用报销

研究生中长期出国(境)费用报销指南

一、出国前借款

要求提供外方邀请信(邀请信上应有注明有无外方资助的相关信息),或外方有无资助的相关证明。如无资助的,对照文件类别标准(研究生)和出国时间核发综合生活费用,借支70%。

借款具体流程:

第一步:签证办理好之后,被录取人员请携带1)护照原件及有效签证、2)院系已签字盖章的浙江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原件、3)签好字的协议书原件一份、4)邀请函复印件一份到紫金港校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研究生院窗口提交协议书、审核签证等材料,授权70%生活费。之后到计财处网站网上预约暂借款,预支70%的金额,打印预约借款单,预约借款单需院系研究生科盖章,“经费主管”需院系研究生科负责人签字,“经办人”需本人签字。按预约所在校区、预约时间前往紫金港/玉泉/西溪校区/舟山外汇窗口办理。需附材料:

1.浙江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复印件;2.邀请函。

第二步:学生凭以下材料,到中国银行浙大支行(求是路28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1.各校区外汇窗口财务人员开具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

2.各校区外汇窗口财务人员开具的“转帐支票”;3.浙江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复印件; 4.邀请信; 5.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步:学生凭以下材料,到各校区核算分中心办理外币借款手续: 1.支票存根;

2.银行兑换外币水单;3.出国用汇预算表第二联; 4.国内支付业务收/付款回单; 5.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二、回国后冲账

要求提供在外住宿费发票或收据、与房东本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支付记录等,以结算综合费用,发放30%部分。

回国报销具体流程:

第一步:回国两周内请填写不少于3000字的留学总结、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因公出国境-回国资料,并上传签字盖章后的留学总结和留学调研报告,并按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手续办理流程办理返校手续。

回国资料审核通过后两周内,本人尽早持1)护照原件、2)学院签字盖章的留学总结原件(模板请见附件)、3)浙江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留学调研报告、4)浙江大学研究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和5)相关票据(借款单、租房合同、收据和支付记录、登机牌、发票等)到紫金港办事大厅研究生院窗口审核并授权剩余30%的奖学金生活费;授权有效期一般为两周,遇寒暑假为一个月。

第二步:授权有效期内按照计财处预约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需在计财处网上预约30%额度的报销,同时预约之前70%部分的借款冲销,预约单上需院系研究生科盖章,“经费主管”需院系研究生科负责人签字,“经办人”需本人签字。如果导师资助往返旅费、签证费、保险费等,还需用导师经费预约因公出国报销单,预约单上需院系盖章,“经费主管”需导师签字,“经办人”需本人签字。按预约所在校区、预约时间前往各校区外汇窗口办理。

报销所需材料:

1.预约单;

2.浙江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复印件(出国报销使用的经费必须是出国申请表上审批的经费);3.邀请函;

4.机票、登机牌、机票的支付记录。如果乘坐非境内航空公司的航班,必须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申请表》(学生用)加盖院章,表格见财务处网站-空表下载栏;

5.签证费、保险费发票背面需院系盖章;

6.在外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如果为租房,需提供①与房东本人签定的租房协议、②支付记录、③房东手写收据。如果支付房东为现金支付,需填写④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加盖院章,表格见财务处网站-空表下载栏;

7.个人支付的需要报销的每一笔消费的付款凭证(银行卡账单)。

第16篇: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国际化师范大学,鼓励教师到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进修与合作研究,扩大学术视野,促进学术交流,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1.结合学科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按需选派,学用一致,保证质量。

2.鼓励赴国(境)外一流学校和学科专业留学与合作研究,提高派出效益。

3.支持拓展多种经费渠道,扩大教师公派留学规模。

二、选派类型

1.国家公派留学,指根据国家留学规划,由学校统一推荐、国家选拔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2.单位公派留学,指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由协议资助方提供奖学金或资助金,由学校选拔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3.自费公派留学,指教师在长期交流合作的基础上获得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个人的邀请与资助,经学校同意纳入公派计划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有学成回校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取得较好成绩,且考核合格。

3.距上一次公派出国(境)留学或工作(6个月以上)归国满2年;国内在职培训进修结束满1年。

4.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符合相应出国(境)留学选派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四、申请与派出

1.留学人员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留学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留学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留学人员派出前须选定一名本校教职工作为经济担保人,共同与学校签订《东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3.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存保证金,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向学校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在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后全额返还。

五、国(境)外管理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要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要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出国留学协议,按期完成留学任务。

2.所在单位要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留学人员有义务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3.留学人员需要延长留学期限或提前回国的,须于留学期满或拟提前回国日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必要性,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留学人员在当次留学过程中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六、待遇

1.出国(境)期限6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保留全部在岗待遇;超过6个月的,出国(境)次月起除停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不变,按期回校报到的,报到当月恢复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2.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在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原待遇;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 ,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公职,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回国后不补发。

3.出国(境)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基数随工资额度变化正常调整。

七、经费承担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国(境)外学习及生活费由国家承担,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以下费用:

(1)公证费、签证费、国际交流服务费、健康检疫费等出国(境)手续费;

(2)出国(境)集训费、外语培训费;

(3)出国(境)集训、面试、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下同),外语培训的往返旅费(每学期一次)、宿费。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和自费公派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健康检疫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

八、回校与服务期

1.留学人员完成留学任务回校后,须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办理提取出国(境)保证金、报销相关经费及起薪等手续。

2.留学人员回校后须在1个月内以留学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留学成果,并将时间及地点告知人事处。

3.留学人员结束留学任务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公派留学1年及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为5年;其他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再次出国且其前次出国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

九、违约及处理

1.超过规定留学期限不归者,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不再返还保证金,按待聘人员处理;超期1年者,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2.未履行学校派出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者,停发并追缴全部工资和津(补)贴,情节严重者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3.按违约行为处理者,学校将不再承担其任何费用。

4.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并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留学费用及留学期间所发工资和津(补)贴。

十、本办法中的公派留学系指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学等出国(境)形式。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留学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公派出国(境)教师。教师以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则

1.前往国(境)外工作(讲学、执教、研究等)的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保留全部在岗待遇;3个月及以上的,保留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他工资待遇停发,出国(境)次月起执行,按期回校报到当月起薪,因工资变动引起的相关待遇调整不补发。由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执教的教师,出国(境)期间保留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2.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配偶、子女(长期定居或工作、留学1年及以上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批,给予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探亲假(含寒暑假),费用自理,保留全部在岗待遇。探亲超期者,期满次月起停薪,超期3个月(含3个月),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3.各单位应于每月24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出国(境)人员名单报人事处,配合人事处做好对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于所在单位未按时上报而多发放的工资和津(补)贴,将从本单位下学期的津贴包干额度中扣除。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东北师大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东师人字[93]41号)、《东北师大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东师人字[93]89号)和《东北师大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东师人字[95]36号)即行废止。

第17篇:陕西因公出国境出访总结

陕西省因公出国(境)出访总结

报告书写格式及要求

一、书写格式

(一)标题:

关于×××(组团单位及团长姓名)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总结报告

(二)主送机关:省外办(厅局级团组)或×××厅外事处(厅局级以下团组)

(三)落款:

1、××团,团长签名,联系人及电话

2、年 月 日(大写)

3、盖组团单位公章

(四)字体要求:

1、题目:二号华文中宋字体

2、正文:三号仿宋字体

二、出访总结内容

(一)出访的基本情况:包括邀请方、出访成员信息、访问时间、访问内容等;

(二)出访取得的成果;

(三)出访的启示和建议;

(四)回国后需要跟踪落实及需督办事项;

(五)实际出访日程。

三、出访图片资料的要求

提供出访重要活动的数码照片3张(多提供不限),所摄内容要有业务针对性,图像清晰。

四、时间要求

出访归来20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及电子版报告。 邮箱:swbcgc@shaanxi.gov.cn(非涉密电子版发此邮箱)

第18篇: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

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

为加强外事纪律,做好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我将认真履行团长职责,对 团组做出如下保证。

1、出访团组成员身份真实,没有隐瞒和编造现象。

2、国外邀请单位、邀请人和出访内容真实、可靠。

3、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时间、国家出访,不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变更出访路线、不出访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参加与任务无关的活动,抵(离)境当日均计入出访时间。

4、团组成员在境外因私事外出,严格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5、不出入色情场所和参与赌博活动。

6、认真遵守财务和礼品管理规定,不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7、保守机密,不擅带涉密载体,妥善保管内部资料。

8、增强应急应变意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和我驻外机构联系。

9、妥善保管携带物品,注意防盗、防抢、防诈骗。

10、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回国(境)后七日内交回代表团成员所持证照,并将公示后的出访报告、公示图片、出访日志一并上交威海外办。威海外办将按上级要求检查证照出入境记录,并将超期或更改路线团组上报市纪委。

11、委托 为证照收缴人。 团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因公临时出国(境)告知事项

一、出国(境)团组实现团(组)长负责制。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坚持集体行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不得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不得在外申请政治避难。不得在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派出单位和省外侨办报告。

三、严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不违反保密纪律;不得在外赌博;不得出入色情场所;不得携带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动。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严格执行审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经批准出访的国家和地区;不得绕道前往旅游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不得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确保公务活动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严格加强证照管理。团组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颁发证照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七、文明出行。注重礼仪,保持尊严,讲究卫生,爱护坏境,安静用餐,文明住宿,尊重当地文化习俗。

八、认真撰写出访报告。厅级团组出访回国后20天内向省外侨办抄送出访报告。

以上事项已被告知,并将遵照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第20篇: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协议书

项目名称:

甲 方: 西南交通大学

委托代理人:西南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联系电话: 028-66367141 电子邮件: fdc@swjtu.edu.cn 乙 方: (丙方所在单位)

丙 方: (研修教师),性别: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丙方在 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访学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为提高丙方的教学、科研水平,经乙方推荐,甲方同意派遣丙方前往 国 参加研修(培训)。研修(培训)期限为 个月,预计出国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甲方实际派出的研修期限为准)。

第一条 方承担如下义务:

1.方为 方提供此次研修期间的费用 8.5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人民币)。

2.方为 方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有关证明和方便。

3.研修(培训)结束后, 方组织专家对 方的研修(培训)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条 丙方承担如下义务:

1.丙方在境外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前往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我国国家利益或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

2.方提供给丙方的费用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丙方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丙方自理。 3.丙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研修内容和目标,并报甲方备案。 研修期间的计划(应简洁、明确):

4.丙方在研修期间,除完成相关的研修任务外,还需全程跟读国外高校开设的 课程(由乙方确定),并在研修结束回国后,担任该门课程的双语教学任务。

5.丙方在研修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向国外著名期刊投递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1-2篇。

6.研修(培训)结束后,丙方应提交总结报告(甲方及乙方各一份),并在6个月内在乙方做一次全英文演讲报告。

7.应如期、合格地完成研修(培训)计划,按期回校。丙方研修完成返校后在甲方工作服务期延长三年。

8.丙方承诺在本次出国研修期间不带配偶、子女等亲属随行。第三条 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丙方出国研修(培训)期,与乙方确定研修计划,在丙方出国研修(培训)期间,乙方须与丙方经常保持联系,在丙方返校后,对丙方完成研修计划情况进行考核,对丙方后续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支持。如丙方违约,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的责任。

第四条 如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由于丙方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或完成出国研修(培训)的,或考核不合格的,按 方的规定处理,同时,丙方应偿还 方提供的研修费用。若丙方拒不偿还, 方下发书面通知,一次性从其年终核算津贴中扣除。

2.若丙方研修(培训)完成后三年内要要求调离学校,应全额偿还 方提供的研修相关费用(第一条第1款)。若丙方拒不偿还,甲方不予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还研修相关费用。

第五条 如丙方发生违约行为,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违约赔偿责任。乙方同意在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四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丙方追偿。

第六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至丙方服务期满时为止。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我国境内提起诉讼,适

用我国法律。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合同条款,同意以上条款的内容,并能遵守执行。(请丙方亲笔抄写上述声明)

丙方签字:

清理整治因私出国 境 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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