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出国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西医发[2008]34号
为了加强对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二○一五年奋斗目标,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出境进修,以保证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二)优先考虑支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实验室和重点建设、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其他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出国出境参加国际教育、科技、文化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内外有别,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我校科教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出国出境类型和选派方法
(一)出国出境类型分为以下两大类
1.因公出国出境,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2.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等。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形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1 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
2.选派方式: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推荐,统一申报。申请留学基金项目资助者,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不签署推荐意见。
3.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拔条件。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1)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作工作经历要求。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要求,并在科研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单位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选派
1.单位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主要是指按照下列途径派出的人员:
(1)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确定的交流项目,如:短期进修学习、访问交流、攻读学位等。
(2)学校自筹资金及各种国际奖学金资助的留学人员。
(3)经学术团体推介、学校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出国出境 考察访问人员。
(4)国际合作交流(援助)项目中确定的进行学术交流、访问的人员。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办法、选派方式、选派条件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要求基本相同。
3.未明确具体专业或范围的国际交流项目,将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人选。
(四)自费出国出境留学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在职人员,应办理辞职手续。
(五)出国出境探亲 1.探亲的范围
留学期限半年以上(含得到批准的延长期)的出国出境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探望亲属是指探望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叔姑舅姨(下同)。
2.公派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1)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探亲,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学校出国出境归口管理部门申办探亲手续,探亲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逾期未归的公派留学人员、已作自动离职处理以及外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的留学人员,其配偶申办探亲时,应先办理离校手续,探亲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3.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
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配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办出国出境探亲手续,但应先办理离校手续,从离校之日起学校为其保留公职三个月。
4.其他人员的探亲
(1)出国出境探望子女(父母)及探望亲属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向学校申办探亲手续,探亲只能利用寒暑假(不含已离退休人员)。
(2)探望亲属人员若未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应向学校交纳培养费,若能按期返校,退还所交培养费。
5.访友
应朋友的邀请出国出境进行私人访问的在职人员可申办不超过一个月的出国出境访友,时间只能利用寒暑假。
(六)出国出境旅游
参加旅行团出国出境旅游的在职人员只能利用假期进行。
三、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待遇
(一)派出人员的管理
1.出国出境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停留期限及回校工作的期限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的期限一般分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服务期至少三年。
(2)单位公派人员出国出境期限
①长期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期限为三个月(含)至一年;短期出国出境人员期限为三个月以下。出国出境的内容为参加学术会议、考察、短期访问、培训、合作研究等。
②本校教师的职责是承担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多次出国出境开会、讲学的时间累计不应超过二个月。一般应利用假期。
③对短期出国出境时间在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一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等。
④对长期出国出境或在国外停留期(含延长期)连续超过一年的出国
4 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校工作二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等。
2.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可延长的期限
(1)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单位公派进修人员,与学校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学校不予延长。
(3)三个月以下短期公派出国出境进修人员,其出国出境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
(4)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方出具公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可受理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3.退休
对于尚在学校批准期限以内的出国出境人员,如申请办理退休,须按期回国或委托他人代理,学校方可根据规定办理有关退休手续。出国出境逾期、已作自动离职处理及辞退、辞职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1.国家公派人员,需按规定与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出国出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在出国出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出境的全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2.所有派出人员(含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违反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学校有权依据法律程序要求其按照协议结清与学校的经济等关系,
5 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出国出境人员回校报到与述职报告
1.短期出国出境及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回校后应直接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国家公派人员、单位公派的长期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在入境的一周内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到。
2.国家公派、单位公派人员回国后,须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交国外工作、进修的书面报告,并在本单位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方可报销有关费用。书面报告作为个人培训档案保留。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作综合学术报告。
(四)出国出境人员国内工资待遇
1.公派(含国家、单位公派)出国出境三个月及其以上者,在批准的出国出境期限内,发给其国家工资,从出国出境的下一月起停发校内津贴。申请延长获准后,在延长期间将停发全部工资及津贴。
2.自费出国出境人员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人事处应在二日之内(遇双休日顺延)通知财务处停发工资。
3.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配偶探亲,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三个月)发给国家工资,停发校内各种津贴,超过规定探亲期限,其所在部门通知人事处,人事处在接到通知的二日之内(遇双休日顺延)通知财务处停发工资。
4.探望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人事处应在二日之内(遇双休日顺延)通知财务处停发工资。
5.利用假期出国出境探亲、访友及旅游的人员逾期至学校规定的收假
6 日期仍未归,停发工资及各种津贴。
6.出国出境人员自回校报到的当月起恢复工资及各种津贴。
(五)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人员的处理
长期出国出境逾期在三个月之内,期间可办理辞职手续;在逾期六个月内未办理辞职手续,则在逾期六个月之后,学校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
短期出国出境逾期在三个月之内的回校者,按第四项第
(三)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三个月之后,学校按自动离职进行处理。
(六)出国出境探亲逾期人员的处理
1.我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配偶出国出境探亲,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逾期未归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公派留学人员以及外单位公派出国出境的留学人员,其在本校的配偶出国出境探亲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出境探亲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出国出境探望子女(父母)及亲属的人员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出国出境旅游和访友的人员只能利用假期,开学后逾期时间超过十五天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八)出国出境逾期人员的管理措施
1.出国出境逾期人员关系放在人事处,期间不享受工资、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
2.本人回国后应先到校人事处报到,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原单位或校内其它单位联系工作岗位,受聘后再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
3.出国出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与出国出境逾期人员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并督促他们早日回校工作。
4.对出国出境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发布公告。并通过当事人的亲属、联系人或者保证人通知本人及时与学校结清各种关系。
5.对与学校签有协议或合同等法律文件而在国外境外滞留不归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保护学校的权益,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四、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五、本规定由党政办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