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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5:59:35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保险医疗工作汇报

鹿泉市人民医院 工伤保险医疗工作报告

2012年,我院作为鹿泉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有效的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我院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约定,并在工作中不断的自查自纠,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完善,现将一年来的医疗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基本情况

鹿泉市人民医院是鹿泉市唯一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现有职工397名(医生136人,护士177人,技工55人,行政管理人员29人),其中高级职称19名,中级职称123名。开设床位300张,设有内、外、妇、儿、五官、肿瘤、口腔、功能等20多个专业科室。医院年门诊量120000多人次,住院10000多人次,病床使用率87.6%。医院配有新一代螺旋CT、日本东芝纳米17彩超、美国GES6四维彩超、德国进口血液透析机、800毫安高频X光机、DR影像处理系统、数字化胃肠造影机、彩色经颅多普勒、心电工作站、电子胃镜、高压氧仓、多参数生命体征监护系统,中心供氧吸引系统等先进医疗设备。崭新的医疗综合楼建筑面积达17718平方米,病房内配备有独立卫生间、集中供氧系统,中央空调等设施,患者就医方便、整洁、安静、舒适。2009年4月完成了信息系统的建设,医生诊断之后,信息会自动传输到收费处、药房、辅助检查等科室,患者凭借ID号可以缴费、检查、取药,既缩短了患者就医时间又便捷、准确,提高了工作效率,是医院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快速通道。鹿泉市急救站设在鹿泉市人民医院,担负着全市36万人口的“120”急救任务。急救站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医疗队伍,完备的急救药品、器材和先进的通讯、交通工具。急救站24小时值班,全天候服务,为抢救各类急、危、重症患者,开设绿色通道,受到了社会各界好评。为工伤职工的就医提供了良好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

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医院成立了由主管医疗副院长为组长,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办公室及政工科主任为组员的“工伤保险管理组织”, 并对全院职工进行了工伤保险救助、政策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开展诊治工作,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好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工作。

三、协议执行情况

2012年我院共收治工伤保险患者106人次,没有出现违规操作的案例,没有产生协议纠纷。

1、首先我们严格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开展工作,在收治事故伤害人员后,认真审查有关证件,经确认为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职工后,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进入工伤保险治疗程序。并为住院的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加以保存。

2、在执行协议过程中我们不断完善医疗服务水平,在合理检查和用药费用上坚持不重复检查、用药合理费用最低。在治疗手段和收费方面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各类手术、常规检查、使用常用药品时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开、透明。在大型费用和转出院方面及时向合同方申请沟通。

3、我们100%做到了按照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规定的条款执行,没有出现过一例搭车开药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先例。

一年来,我院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着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做好了工伤职工的医疗服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诊断和配置辅助器具建议等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然再接再厉,做好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2013-1-9

推荐第2篇: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工伤范围

第七条 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章 工伤报告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管理部和办公室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第十一条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办公室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第十二条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管理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管理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事业部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管理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第五章 工伤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项目部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管理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第十五条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办公室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第十六条 事业部每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第十七条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第十八条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第十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管理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管理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办公室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事业部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第六章 工伤调查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安全管理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事业部安全管理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查清不放过,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管理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管理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项目部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管理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项目部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事业部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

2015年1月6日

推荐第3篇: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打架斗殴的;

(四)酗酒的;

(五)蓄意违章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安技、社会保险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待遇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九条 公司安技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条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务所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司安技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公司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公死亡。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二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财务、安技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 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住宿费全

额报销。其中交通、住宿费用由原渠道支出,其它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应到职工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职工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部批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报销。

第十七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提出意见,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单位劳动部门,由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受伤前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评定原则是:被评为1一3级的伤残人员。达到上述五项条件的为全部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三至四项条件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一至二项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异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85%(二级)、80%(三级)、75%(四级)、中、长期合同制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支付,同时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短期合同制职工、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则按以上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

(二)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饮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的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生活确有困难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医疗期。

(四)因工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中、长期合同制职工,原则上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本人自愿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和65%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短期合同制职工和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合同期满后,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抚恤金。

(五)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

6、

5、

4、3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金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由于伤残部位病发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百分五十发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额与养老金调整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

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其他条款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保险部门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预支一性工亡补助金的50%;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当意外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返回。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出国、出境职工在境外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境外伤害赔偿低于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的,则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补足差额部分,属于应由我方承担对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享受伤残执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生存证明须每年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提供一次。

第三十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经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一次性计发二十周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按上述待遇标准计发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领取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到的法定年龄和条件)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6周岁,具体标准为一次性领取10年(含)以下的,按100%的标准计发,一次性领取 10年以上的按80%计发。

第五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五至六级非城镇户口外来劳动力的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残病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公司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临时垫付。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纳比例另定)。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公司安技环保处提供的各单位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各单位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办

(一)统等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费:

(三)职业康复费用;

(四)宣传和科研费;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

(六)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劳动鉴定办公经费的支出比例按鄂劳险[1996]2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拟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和公司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工伤奖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工伤保险封奖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奖惩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为鼓励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在主管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年终按各单位当年上缴工伤保险基金的结余额的5-8%返还给各单位(非生产性处室不包括在内),主要用于奖励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对工伤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高于公司考核指标的单位,除对其上浮费率外,工伤保险机构应会同安全生产管理和卫生防预监察部门对其罚款,并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第四十一条 为健全工伤保险制度,配合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特殊岗位技能培训,工伤保险机构可以从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特殊岗位的技术培训,以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提取技能培训资金,由公司人事部根据岗位技能培训人数确足。

第四十二条 要利用现有条件,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社会保险部门应积极配合医疗部门组织专门培训,所需部分康复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第八章 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要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并配合工伤保险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单位,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公司工伤保险机构的待遇支付不服的,按照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八条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所称职业病及其范围、名称是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东汽司发[1995]127)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4篇:先进职工工作汇报

-------------------先进工作汇报---------------------

2008年是值得回味的一年,回想这一年自己所做的一些工作,这一年里我

踏实工作,勤奋学习.努力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操作技术水平。我虽然是一名普

通的员工,但是当今世界知识更新越来越快。应对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新形势,

必须建筑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工艺。我十分注重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

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取人之长,为已所用。这句话说的非常好,从刚来什么都不会到现在技术熟

练,离不开老员工们对我的教诲,对我是终生难以忘怀的。在各位领导的亲切关

怀和培养下,在老同事们的辛勤帮助和指导下,自己通过不断努力,虚心学习,

刻苦锻炼,适应了工作环境,将自己融入了这个大家庭,熟练了岗位工作,各方

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此,我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及同事们表示衷心感谢。

我也会把自己的一己之长教给新来的员工。

透视过去一年,工作的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但我却必须面对现实, 不仅仅

要能工作时埋下头去工作,还要能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

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尽量使工作程

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

吸取教训。

作为班组长除了自己干好,更重要的是协调整个车间的生产平衡和班组的和

谐工作氛围,还要带领员工严格执行操作法,控制工艺指标,使产量,合格率,,

现场全部达标。在与其他班组沟通时,遇事不急不燥,有什么问题都能耐心的尽

最大能力解决,并给予解释说明来争取做好每项工作。一年来,我和同事们一起,

精心组织和调整适合我们岗位工作的有效途径,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能按时保质

的完成生产任务。

今年车间开展了形势教育,结合公司的各项改革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危机意

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明确认识到了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自己的利益

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若想在竞争中获胜,必须充实自己,全面提高素质。

摆正自己在车间生产中的位置。工厂是工人赖以生存的家,要时时刻刻把企业利

益放在前面,想着多为企业作贡献。而且在工作中车间对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抓的很紧,在这一方面有时侯不要小看一个螺栓、螺帽,关键时候它能派上大用

场,解决大问题。要根据现有条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企业节约挖潜、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一个人的本事再大,他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还要让整个集体都

能干,这样的集体才有战斗力。

这一年来,在工作中我一丝不苟,兢兢业业,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

整个集体中我和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奋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加强个人素质修养,不断的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

平,发奋工作,克服困难力求把工作做的更好,努力争取在平凡的岗位做出不平

反的成绩来。

总之,一年来,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指导和帮助下,虽然作出了点点成绩,

但也存在不足。来年,一定认真学习,争取更上一层楼!

推荐第5篇:市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市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自查汇报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市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根据《关于印发**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号)要求,我市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市工伤保险中心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专项检查自查计划,重点针对基金安全管理运行中易发、多发、常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财务收支环节、信息管理控制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制度建设情况

《**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参保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先后于200*年制定了《**市工 伤保险业务办理程序(试行)》,200*年9月制定了《**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号),200*年10月制定了《**市工伤职工异地安置旧伤复发治疗管理试行办法》(号)等制度。市级经办机构为**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关键岗位人员配置齐整,科室人员职责划分明确,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均已建立。

二、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规定配置,设置出纳、会计、内控等岗位工作人员。我市工伤保险业务已上线金保工程,基金信息数据实行系统化管理。财务处理使用全省统一财务软件。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均没超过规定比例。工伤保险储备金没有发生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工伤业务档案均已按规定立卷存档。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保险费收入直接进财政专户。工伤康复管理工作按照《**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开展,康复费用结算按照《**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规定执行。

三、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和支付情况

2011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为**万元(其中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为**万元,本年结余为**万元,累计结余为**万元。支出户的支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列出详细支出项目。不存在虚列支出项目,不存在转移资金、侵占挪用、欺诈冒领等损害基金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执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做到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四、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定点机构能够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基本做到按政策规定进行用药、治疗、检查及化验。康复器具和辅助器具的使用按照协议执行。我市2011年度全面启动工伤康复工作,工伤康复机构为康复对象建立完整的康复档案。2011年度**余人进行了工伤康复,工伤康复费用支出金额为**万元,工伤职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后,都取得了一定效果。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推荐第6篇: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优秀)

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本市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基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待遇核定、支付和服务管理以及稽查等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协助地税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享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市(区)地税部门协助实施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等工作。

市(区)工会组织协助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可设立工伤保障专员,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切实维护建筑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项目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地税部门审核参保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金额等建筑施工合同基本信息后,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作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其全部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信息资料,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开始施工但尚未竣工、工程概算已获得批复的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概算单列的社保费专项中列支,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根据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适当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参保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及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对该施工承包单位承建的本市新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具体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但不涵盖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从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剩余工期核定。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第十条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建筑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明确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注明发生工伤伤害时从事用人单位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参保建筑职工按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待遇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的计发基数。 第十三条 对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得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十四条 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部署、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研究处理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建筑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信息资料提供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资料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地税部门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发现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及时告知并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承包单位信用登记制度。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施工承包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记载入该单位的信用手册及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牌统一应用本办法附件《广东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组织,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工伤保险政策和安全防护知识宣传、培训活动,使广大建筑职工知晓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事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单位拒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承包单位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或对建筑职工造成利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 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项目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使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有关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在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或在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调整或实际情况变化予以修订。

推荐第7篇: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如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何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004年度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须具备的条件是: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在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后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工的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4级工伤职工退休后其工伤保险关系否保留?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到属社保分中心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停止享受伤残津贴,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内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待遇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并享受一次性伤残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达到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本养老保险待遇;当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四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工伤津贴

一级 2 4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 0%

二级 2 2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 5%

三级 2 0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 0%

四级 1 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 5%

说明:1.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残津贴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1309元),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伤前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工伤前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又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和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参加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核定丧葬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时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申报时要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经审核确定后,由社保分中心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从何时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从工亡职工死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手续。除提供按月领取抚恤金规定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要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给用人单位,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推荐第8篇:郑州市事业单位9月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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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事业单位9月为职工缴工伤保险

阅读提示

从今日起,郑州市事业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全市将有4316家单位共15.7万人参保。昨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会议,下发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参保工作从9月1日起全面启动,力争年底前将郑州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事业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将被处罚。

参保范围

全市将有15.7万名职工参保

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011年12月31日前,这些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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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已经为职工参保的单位不再重复办理参保手续。

这项工作启动后,全市将再有15.7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郑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孟庆春介绍说,当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单位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单位等组织分立、合并、转让、转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责任。

缴费标准

首次参保缴费基准率为0.5%

针对事业单位等组织,我市规定首次参保单位的缴费基准率仅为0.5%,远远低于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孟庆春说,市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则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缴费基准率以后将按国家、省、市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从办理完结工伤保险登记手续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至参保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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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参保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按规定的费率一并征收。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被处罚。据介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支付

工亡职工最高赔偿近百万元

据介绍,通知下发后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下发前发生的工伤,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统一按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核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未能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但通过工伤确认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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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如果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就要支付医疗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而且标准较高。”会上,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翟晓宾举例说,以工亡待遇为例,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万元,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老条例的十几万元提高至38万元,再加上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可以得到近40万元的赔偿,如果再加上医疗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对工亡职工的赔偿最高可能达近百万元。

工伤认定

事业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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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事业单位等组织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工伤确认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及档案、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确认手续后,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人员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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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就医

应当前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按规定转入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前,应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就诊介绍信。

经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到协议康复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等相关资料和证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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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协议医疗机构有哪些?参保人员可拨打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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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

齐鲁石化[2004]35号

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 四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工伤 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 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

- 1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 第六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

(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

- 3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今后根据淄博市规定,结合公司各单位的职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 5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

(一)、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02)》中 “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0天内,

- 7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七)外单位调入的工伤职工,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八)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署工伤认定意见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事故单位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淄博

- 9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携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报到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在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应于15日内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能力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

- 11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护理等级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13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停发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0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5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 15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五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二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的60个月。

- 17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可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待遇。对虚报冒领的,一律予以追回冒领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条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第六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可以工作而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离退休(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应立即组织送定点医院救治(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抢救),所需的医疗费、住院费暂由单位垫付。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汇总,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

- 19被鉴定为1-10级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五份,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经审批后,工伤职工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十五条 享受工亡职工保险待遇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职工因工死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填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表三)一式五份,并同时携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支付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费用。

(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由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持工亡职工的档案、户口本、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和乡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并填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供养亲属必须每半年提供一次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六十六条 凡不按时出具供养亲属生存证明的,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停止支付抚恤金。发现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停止支付抚恤金。已多发的抚恤金,一律予以退还。

- 21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职业病的诊断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伤前缴费工资不满12个月,以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工资。

工伤发生时间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在1996年9月30日前的工伤(职业病)职工,以鉴定时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基数。

工伤发生时间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工伤(职业病)职工,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基数。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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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北京职工工伤保险有望纳入社保卡结算

北京职工工伤保险有望纳入社保卡结算

昨天下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民网上在线交流时透露,今后,工伤保险也将纳入社保卡,实现刷卡实时结算。同时,18区县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将于年底完成。

在谈到社保卡工程时,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从今年5月1日起,持卡结算时的费用单据将新增自费、起付线、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支付和余额等相关内容,能随时查询年度内还能报销的钱数。

据介绍,目前,本市已经发放社保卡300余万张,4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持卡就医实时结算。预计在6月底前全市180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将全部开通门诊持卡结算功能。

目前,社保卡只用于基本医保看病。据透露,下一步,本市将研究把工伤保险纳入社保卡,实现工伤保险就医也能持卡实时结算。

据市人力社保局介绍,目前,有的区县已经开始公费医疗改革,各区县启动时间可以自行决定。而近期,本市将出台关于区县公费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正式执行的最后期限将不得晚于明年1月1日。

此外,区县公费医疗改革中,公务员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会降低公务员原有待遇,各区县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此外,对于市民关心的生育保险的问题,目前仅在企业单位推行,不包含事业单位和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以及将档案存放在职介和人才中心的灵活就业人员。但市人力社保局表示,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问题,准备提出解决的方案。

第11篇: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单位新增人员由于受核定业务区或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核定的,请单位及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表进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在7日内向所属社保机构备案,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出院并经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保支付。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解放军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昆明长城医院、昆明西仪医院、昆明同仁医院、昆明骨科医院、解放军533医院(盘龙区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要求:

(一) 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 工伤医疗费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填写的«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一

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 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3) 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用药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4) 住院治疗: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医疗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三) 其它待遇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享受伤残待遇的:1-10级的工伤职工应提供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2) 享受工亡待遇的:单位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街道办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 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

享受以上任何一项待遇时,另外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4)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门诊治疗治疗或住院治疗的

相关资料。

五、工伤医疗有关规定:

1、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填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经工伤定点医院提出诊疗建议,报社保机构审批后,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治疗。

2、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职业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伤职工在治疗中,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填报«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检查治疗意见,报经社保机构审批后,可以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七、目录外用药。工伤职工用药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由自己承担费用。

八、特殊材料。工伤职工使用国产特殊材料,由工伤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使用进口特殊材料,工伤基金支付80%。

九、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填报«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报社保机构审批。

盘龙区社会保险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第12篇:工伤保险

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A、有

员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例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件。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工作岗位,似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满足了认定工伤“三工原则”,其实,前“二工”符合,而“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3、经验看法。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 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 (2) 收集既有案例。多收集本地劳动部门、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判例,以此可以对本单位发生伤害或疾病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和说服,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时间、精力和浪费。 (3) 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 “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

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

(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1、产业伤害:

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

2、职业伤害:

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

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

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第13篇:工伤保险

题目:简要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的各类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因工作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入手,进行粗浅分析。 关键字:工伤 工伤保险 制度 措施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认定条件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我国法律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五)、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有机整体联动。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采取首长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税务、安监、城建、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扩面牵头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本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或未按时缴费的企业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依法从社保局为农民工强制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预防为主。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要宣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优越性(工伤保险支付原则是上不封顶下不兜底,商业保险实行定额支付),增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

基金征缴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巴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费率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定期通报,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惩治,绝不姑息,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不发展、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学习不透彻、企业不懂法的情况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经宣传教育,屡教不整改,不纠正的,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逐户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

(五)转变作风,简化程序。

目前,我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如果还是拿着以前的老观念老传统去工作的话,势必将被形势淘汰。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后,在待遇支付环节上社保局要做到方便快捷。因此,最好和县财政局协调能拿出一部分预付费用长存社保局账户上,以备能够及时支付有关待遇。同时,牢固树立了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为企业和伤残职工排忧解难。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能够提高,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建筑法》在先,已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也具有强制条款,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海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文献宗本(J).现代经济,2008(3):91-95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

第14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2个工作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进行申报备案(表格及详情见县人社网;咨询电话:84132

219、84180001)。

同时,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县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咨询电话:84180001,84512105)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报告书》,报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906室审批)。

用人单位1个月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到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出院小结(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

(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须两人以上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其他人社部门规定的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

1.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俗的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对工伤发生后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劳动能力受到损害的程度,据此来确定应得的工伤待遇。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左右,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资料; (5)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四、工伤就医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到医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的可就近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凡需要转院(统筹地区南通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须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协议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填写病历摘要,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报经办机构审批(社保大厅

37、38号窗口)。凡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工伤职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

工伤

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配置或需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报县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未经审批程序,自行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南通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六、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康复诊疗,必须在市康复中心实行定点康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南通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工[2011]6号)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重点中1-6级伤残人员。

七、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程序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及要求: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经审批后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2、单位在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后,到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申领时单位经办人应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一次性备齐。

工伤

要求:报账提供的发票、收据必须是:电脑机打票,姓名正确,章戳齐全;药店及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支。申领各项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由个人或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单位盖章。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病历,门诊发票 4.住院收据(发票),出院小结 5.住院费用总清单 备注:

如是建筑项目参保职工还需附带工伤职工参保花名册并注明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如是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还需携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结果(公安交警部门或法院的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资料齐全的待遇审核2个星斯内完成。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鉴定超过一年的需要重新鉴定。

工伤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如东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一式四份(须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5.社保中心确认的停保花名册;

6.退工通知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申请原件);

7.告知函;

8.单位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财务支付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9.其他(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等)。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时,根据申请对象提交以下相关补充资料: 村委会和派出所提供证明: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直系亲属及死者关系。

①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②年满60周岁男配偶或年满55周岁女配偶; ③年满60周岁父亲,年满55周岁母亲;

如工亡职工兄弟姐妹为两个或以上的,请在证明中说明兄弟姐妹人数情况

工伤

并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中指定父母其中之一人为供养对象。

5.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涉及

第15篇:工伤保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上述两项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16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讲座之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础知识: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而且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缴费比例不一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各单位性质核定不同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重视工伤事故后补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后,无论改事故是由个人疏忽、违规操作造成还是单位安全规程疏漏造成,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的缴费参险与减少,与养老等险种一起做,在此不再赘述。主要讲讲工伤后处理程序:

线索:劳动局保险科[认定---鉴定(定级)]--社保中心[-登记---待遇---报销]

1、工伤认定申请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②填写《个人信息表》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⑨工伤证明材料

⑩二寸照片1张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⑿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QQ鱼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

6、

7、

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他们只需吭哧噻吭哧喂而已。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

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同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④工伤证(原件)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QQ鱼注:《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由社保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签字。劳动能力鉴定不一定做,如果他觉得够不上工伤等级,也可以不去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在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工伤职工登记:

①工伤证(原件)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工伤认定结论表》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

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QQ鱼注: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是为了核准待遇的,因为核待遇时是按照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的。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联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4、工伤报销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①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②收据、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QQ鱼注:工伤报销审核比较严格,首先是工伤定点医院只能选择两家(总的可选择范围比较小,具体参加北京市工伤定点医院名录);其次是只能是因工伤发生的药费才能由社保支付,譬如平时的感冒,只能走基本医疗报销,职工本人在看病时,就应说明自己是工伤,医院对待工伤的治疗会有区别;再次是工伤用药也有药品目录范围,自费药不予报销。

这些在实际中一定要给工伤职工讲清楚政策,否则先看完病,药费发生后社保拒付之后再往回找就挺麻烦。

5、特殊事项之一:更改信息

工伤职工本人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1)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2)

6、特殊事项之二:待遇调整

根据情况,选择下面相关表格填报:

《北京市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待遇调整情况表》(工表十一)

《北京市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表》(工表十二)

《北京市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工表十三)

QQ鱼注:伤残等级7-10级的,一般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登记、待遇核准、药费报销后就结束了;但是有按月支付的(1-4级)或者有供养亲属按月支付待遇(因工死亡的)的,就得注意了。不但每月要报工伤支付月报(工表二),而且北京市有调整时,他们还得单独做表。所幸的是这部分人毕竟是少数,经办过前面历次手续的,一般都会有较深刻的印象,到时候也能记住,呵呵。

7、特殊事项之三:陈旧性工伤

陈旧性工伤比较麻烦一点。一般的原则是陈旧性工伤待遇核准时不支付一次性待遇,但如能享受按月待遇的,可往后按月支付。

因为陈旧性工伤存在许多诸如材料不全、政策连续性等等方面问题,具体遇到问题时多于劳动局保险科沟通。

8、其他说明:

工伤事故后处理是一个政策性较强、手续比较烦琐的工作。但同时也是一个与职工利益非常相关的工作。相比较起来,工伤保险的缴费简直太简单了(个人不用缴费,所以大家也不关心),但是真正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职业病的需要去指定的医院诊断鉴定。同时还有些相关法律规定。这方面的需注意。

事实上,人力资源部应该在事故刚发生的安全科处理阶段就介入(如根据工伤报销政策指导选择医院、用药等等)。并且,应及时的向基层领导、职工本人及家属讲明工伤政策和工伤待遇。

在QQ鱼两年多来的经办中,部分工伤处理是通过与区、市劳动局多次沟通后解决的,尤其是一些陈旧性的或特殊情形的。有几件都是跑了一年多才下来。

对单位来说,工伤保险是很有必要上的。因为以往没有工伤保险之前,工伤待遇很不明确,发生工伤后,职工直接找到单位,比较厉害的就得到赔偿多,一般忍气吞声的也就糊弄过去就算

第17篇: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

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七、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

苏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

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

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

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

执行。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早于2004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单位应该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

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五)由于统计行政部门不再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按全市

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

和省、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18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物质补尝。

二、工伤认定的主体:(1)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2)职工本人或遗属(1年内);(3)工会组织。

三、工伤保险行政主体:劳动保障部门。

四、工伤认定的原则:

(1)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排除自杀、他杀)。

(2)准确把握条例。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在做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证据。

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担上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差别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收支的平衡,;并适当促使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促进职业安全,降低工伤赔付成本。

六、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意义:实行差别费率机制,可以把工伤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和雇主责任制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结合起来,既保证了职工合法权益,又分散了企业风险。

七、目的和意义:利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

第19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的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20篇:工伤保险

因公死亡职工抚恤金: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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