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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检疫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法定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检验检疫。

二、制定、调整《目录》依据的五大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

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三、《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

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报检人l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检。

(4)自理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自理报检单位的六个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 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

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建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

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4) 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

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自理报检单位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

(5)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

漏发,以免造成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 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工作是,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二、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至二次,每次时间为一个月,具

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一个月对外公布。

1.申请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应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建立健全的、行之有效的代理报检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单位还要实事求是地提交声名,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保健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申请单位还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报检的一般规定

一、报检的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二是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是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四是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五是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检范围:

(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 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 进出境集装箱

(5)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 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

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 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

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

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

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二、入境报检

1.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实施报检。

2.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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