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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督办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33:3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督办案件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督办案件通知书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局于年月日交你局查办的一案,限你局在年月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本局。

(印章)年月日

推荐第2篇: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

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1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 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初审,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提出结案建议,报请副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案件承办领导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区纪工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区纪工委会议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推荐第3篇: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1 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 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

2 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4 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督办检查工作汇报

督办检查工作汇报

按照办事处的统一部署,近期我们对祥和花园社区、西门桥社区、国光村、仙女山村、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等七个地方的重点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两学一做”教育工作落实情况。祥和花园社区、西门桥社区、国光村、仙女山村完成情况较好,基本上都能按照活动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西门桥社区存在的问题:

1、学习和诵读党章没有学习计划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学习;

2、四讲四有专题讨论缺计划安排表;

3、十八届六中全精神传达学习、讨论没有讨论笔记;

4、领导干部带头上课没有上课记录;

5、支部主题党日3+X活动缺少活动计划表;

6、未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他们的计划此项活动是年底再开展。

二、国光村存在的问题:

1、虽然组织了学习党章,但未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学习;

2、四讲四有专题讨论没有写心得体会;

3、检查时没有看到领导干部上党课的相关材料和影像图片资料。

三、仙女山村存在的问题:仙女山村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完成情况较好,各项工作均按照要求完成,有材料有图片资料,只是学习党章未按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没有学习计划表。

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等地的“两学一做”工作落实情况较差,相关资料缺失,回答问题也是答非所问,东扯西拉。

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党建工作也是祥和花园、西门桥、国光村和仙女山完成情况较好,都能按规定和要求来做工作,资料也比较齐全。基本情如下:

一、西门桥社区:

1、该社区不存在失联党员所以没有进行相关工作;

2、党员补缴党费的工作已落实,但未签订承诺书;

3、缺党费预测表;

4、没有看到第一书记的工作台帐及考核资料;

5、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台帐、党员培养对象名册齐全。

二、国光村:

1、无失联党员,无违法违纪党员;

2、党费收缴情况较好,有缴纳薄和单据,帐目清晰,无党费预测表;

3、检查中没有看到第一书记工作台账及考核资料;

4、村里没有配备后备干部和培养人选;

三、仙女山村:

1、党员人数116名,有两名失联党员,已补缴党费,有失联党员清单;

2、无违纪违法党员;

3、开展了党费清查补缴,有补缴进度表和相关凭证资料;

4、开展了结对帮扶,有“六个一”工作台帐;

5、缺第一书记工作台帐和相关资料;

6、开展了党纪国法和党风廉政教育学习,相关资齐全。

七里村、养殖场和兽医站完成情况较差,没有看到相关的资料。

推荐第5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

陕国土资发[2008]106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查处纠正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是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机关)及其执法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职能,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活动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及过程。

第三条 督办机关对管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过转办、交办和催办等方式,监督指导承办机关进行调查、立案、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合理督导、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督办机关在直接立案查处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同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承办机关处理并予以督办:

(一)中、省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二)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或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信访、土地督察等部门转办的案件;

(四)中央驻陕主要新闻单位、本省主要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

(五)群众信访、控告、举报的案件;

(六)其他可以予以督办的案件。

第六条 督办机关实施督办,主要是对承办机关办理督办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责任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负责实施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

第七条 督办机关交办(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督办案件,应当坚持逐级交办(转办)的原则。特别紧急的事项,也可以直接交由有权调查处理的机关办理。 第八条 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经本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将督办案件以查处函(或调查函)的形式向承办机关行文予以交办(或转办),明确办理事由、交办期限和工作责任;

(二)对已交办(或转办)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将到办理时限尚未办结的案件,通过电话、函件或约谈、走访等形式进行告知、督促和催办;

(四)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申请延期办结的案件实施同步督办;

(五)负责督办案件的复查、复核与回复;

(六)负责对督办工作的总结、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督办事项一般采取“一案一函”方式进行交办(转办);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并案交办、综合交办等方式进行。

督办机关交办(转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事项时,应当在查处函(或调查函)中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发生的地点、经过和事由、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督办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电话督办、函件督办、走访督办和挂牌督办。

对一般性的转办件,或者以查处函(或调查函)交办的案件尚未到办结时限,但需要了解交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的,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电话督办的形式实施督办。

对以查处函(或调查函)交办的案件,虽经电话督办等方式催办,但仍未按时办结的,督办机关可以函件等形式实施督办。

对案情复杂,或者交办事项量大面广,承办机关申请延期的交办事项,督办机关可在必要时,约请承办机关汇报办理情况,提出督办要求,或者到承办机关以及实地现场进行走访督办,共同研究解决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对重大典型案件或者影响恶劣的案件,督办机关可以挂牌督办的方式实施督办。

第十一条 督办机关实施挂牌督办,可以有形挂牌方式(发布公告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督办机关办公场所挂牌、在政府公众网公布等)或无形挂牌方式(在查处函或调查函中载明)进行。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督办时限一般为60日。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影响交办事项按时办结的,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未能按时办结的,督办时限待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消除后自动顺延。

中、省领导机关交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或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同志批办的案件,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机关应当按期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因情况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书面向督办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承办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督办机关的具体要求,对督办机关交办(或转办)的案件,按照工作程序,落实承办人员,组织实施办理。

第十四条 对经查属实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督办案件,承办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督办机关,并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法定期限届满,承办机关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连同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督办机关报告备案。

对督办机关要求进行调查了解,以查清事实、说明情况的督办事项,承办机关应当按督办要求时限办结,及时书面报告督办机关。

对案源不实、举报失真的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督办机关。

第十五条 督办机关应当对督办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督办机关认为督办事项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可以责成承办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组织调查,也可以自行组织进行复查、复核。

督办机关认为督办事项报告存在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有误和裁量明显不当等问题的,可以责成承办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督办事项内容不清或不予登记造成工作秩序混乱的;

(二)对将到督办时限的交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不清,或者超过督办时限未予催办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批办的督办事项未及时报告回复或者说明不能按期办结正当理由的;

(四)无正当理由造成督办工作拖延或者贻误的;

(五)在督办及复查、复核等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在督办及复查、复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以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影响的;

(七)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督办及复查、复核等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恶劣影响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督办机关视情节对承办机关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承办的督办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

(二)未按时办结交办(转办)事项,或者对难以按规定或要求时限办结的交办事项未申请延期办结并说明理由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中、省领导机关交办、批办的督办事项未及时报告回复,以及虽经正式催办仍未按期办结并说明理由的;

(四)在承办工作中压案不查、敷衍推诿、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执法,造成工作失误以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影响的;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承办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恶劣影响的;

(七)对督办机关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组织调查处理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妨碍、干扰、阻挠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复查复核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督办机关发现或者认为承办机关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书面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同时抄送承办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问题特别严重的,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并可同时采取暂停相关地区土地供应和矿权许可等行政措施。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实行责任考核制度。承办机关在办理督办事项过程中,被督办机关通报批评或者责令整改的,该机关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优秀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其负责人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督办、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被诫勉督导或者责令纠错的,取消其年度评优创先资格,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被责令纠错的,纠错整改期间不予晋升职务(级),不得提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和承办,依照《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以及《陕西省信访事项交办、办理、督办、审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组织工作督办调研工作汇报

2010年组织工作督办调研工作汇报

根据市委组织部开展组织工作督办调研的文件精神,现将大垸镇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四项监督制度。

一是在党员干部中大力加强学习、宣传这四项制度的内容和精神,通过学习了解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事中监督、离任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了对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的信心和决心。二是镇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两推一选”选拔任用村党支部干部,在村委会干部选拔任用上,坚持差额选举;同时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纪实,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

大垸镇委根据市委《2010—2012年石首市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大垸实际情况,制定《2010—2012年大垸镇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实施方案》,调整了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五个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并于5月12日召开“五个基本”建设工作动员会,各支部书记以及支部分管党务的干部参加了会议。会上,镇领导向参会人员传达了石办发16号文件精神、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动员,并根据市委的总体要求,详细部署了大垸镇党的基层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通过在全镇各党支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以争创“五好”党支部,以开展党建工作示范区、示范点和党员示范户(岗)活动为载体,因地制宜、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镇各党组织达到“五个基本”建设的要求;大垸镇党委要达到“五好”标准。

1.健全基本组织

目前全镇51个支部,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干部队伍情绪稳定、工作积极性较高、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的进行;通过理顺党组织隶属

关系,对党员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党的工作全覆盖。

2.建强基本队伍

镇委按照“两推一选”的原则,着力选好配强各支部干部队伍;注重从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下岗失业职工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通过“回归工程”选拔基层党组织书记1名;全镇30个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一肩挑”,另外2个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实行分设。目前,全镇32个村干部队伍健全、配备合理,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的进行。镇委组织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每三年参加市委组织部培训一遍;完成了18个村的“一村一”大学生培训任务。

镇委注重在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优秀人员、专业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近几年发展的党员中有1/3属于以上类型,极大地改善了党员队伍结构;每年对村(社区)干部和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建立了村、社区后备干部人才库,每个村、社区确保至少有3名后备干部;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了摸底、登记、造册,确保每村的实用人才不少于10人。

3.开展基本活动

通过确立和丰村、新堤村等8个村为党建工作示范点,号召全镇各党组织争先创优,大力创建“五好党支部”,从而推动全镇“五个基本”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各村因地制宜地探索发展门路、制定发展规划,立足“资产经营、资源开发、资金节流”,稳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当前,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效显著,有些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党员“双建双带”作用得到发挥,在党员的带动下,全镇外出务工人员达到1.3万多人,务工收入成为群众增收的新渠道;通过引导扶持,一些党员创办了养殖加工场,党员承包弃田搞规模种植的大有人在;以流动党员谭荣华为支部书记的三叉港村广州市流动党支部,积极为大垸籍在外务工人员维权而奔走呼号,深得群众称赞;和丰村流动党员曹锦春,致富不忘家乡父老,主动向镇里提议发起成立“锦

春助学济困基金会”,三年来为先后为镇、村各项建设捐款23万。

各村支部逐步完善建立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实行党员轮流坐班制,开展党务、村务、事务、商务“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事、说事、问事提供便利,实现了困难及时解决,矛盾不出村组。

镇委按照市“城乡互联〃结对共建”的工作要求进行了部署,各村抓紧了与联系单位的对接、沟通,迄今为止已有大部分单位前往我镇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有关情况正在核实反馈。

选派机关党员党员干部到村任职工作,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衔接落实中。

4.完善基本制度

镇委大力拓展党建新思路,将干部重心下移、工作阵地靠前,通过镇党委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包村驻点、村干部包组包户的机制,建立与群众的普遍联系,使深入基层调研、为群众办事与帮扶困难群众实现有机结合。镇委着力健全和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全镇各村党组织逐步推行“两会两票两承诺”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制定实施了《资产资源处臵管理办法》;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了民主监督管理水平。

5.落实基本保障

在镇委的指导下,各党支部成立了“五个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正努力开展“五个基本”建设。通过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机关行政经费预算、镇直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管理经费预算、村(社区)党建工作列入村(社区)经费预算,切实保障“五个基本”建设活动办公经费和创建经费。

近几年,全镇新建村级办公场所9个、改扩建村级办公场所10个,逐步建立起以办公活动场所为核心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目前全镇32个村党支部开展活动有场所,党员学习有阵地。

镇委“五个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抓两头,带中间,实现全镇党建水平整体提高。镇委按照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各党支部开展“五个基本”建设量化考核,进行评分排队和通报,并把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村、社区党支部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其年度绩效工资进行挂钩;作为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罚和党建工作综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努力打造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

大垸镇委一直将打造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提升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镇委整合资源,于2009年初在镇中心福利院三楼会议室开设大垸镇学习超市,对党员干部进行政治经济、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农村实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每月坚持机关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全体村干部集中学习一次。与此同时,镇委着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坚持每周四晚全体干部集中学习,并安排机关干部适时交流学习心得。

四、统筹推进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点“建、管、用”工作。

大垸镇应建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点32个,已建成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站点26个,还有6个尚未建立(新沟村、新桥村、丁家垸村、新堤村、普圣寺村、杨柳沟村)。建成的站点,基本由各村分管党务负责人进行管理,个别建在支书家中,由支书进行管理。为发挥远程教育站点的作用,大垸镇委制定了《大垸镇2010年度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收看计划》,督促指导各村党支部使用远程教育站点。目前建成的站点运转基本正常,发挥了宣传党的政策、传播农村实用技术、农民致富的新经验、新信息,以及经营管理和科普、文化、卫生知识的作用,同时凝聚了群众、教育了党员、开拓了事业,实现远程教育效益最大化。

推荐第7篇:4起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起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010-07-15来源:执法监察局

一、河北省万全县违法占地建设住宅区案

2008年初,河北省万全县政府为解决张家口市西山产业集聚区建设道路的资金问题,与张家口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以地换路”意向,由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垫资约2亿元为产业集聚区修建道路,万全县政府预征预留3000亩土地提供给该集团抵顶修路费用。2008年6月,万全县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确定了预征3000亩土地的具体位置和征地补偿标准(耕地7000元/亩、林地5000元/亩、未利用地2000元/亩、青苗费500元/亩),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土地预征工作。按照会议要求,万全县宣平堡乡政府于6月中旬组织完成了3000.45亩土地(其中一般耕地1253.65亩,其他农用地206.8亩,军事用地4.5亩,未利用地1535.5亩)的分户丈量、附着物清点等工作,并向被征地农户发放土地补偿费用。目前绝大部分农户已领取土地补偿费。

2008年11月底,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张家口通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对上述3000亩土地进行了场地平整。2008年12月,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向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住宅建设用地500亩,合作开发建设。2009年5月,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在预征的土地范围内建设住宅楼,取名“西豪丽景”。截至目前,共开工建设住宅楼134栋,

建设占用土地532.95亩(其中一般耕地341.54亩,其它农用地191.41亩)。

此案涉及地方政府违规预征土地、开发企业违法占用土地、住建部门违规发证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责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二、陕西省户县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扩建工程违法占地案 2009年7月,陕西省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公司在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户县境内)投资建设年产20万辆汽车及发动机扩建项目(比亚迪二厂)。户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专门联合下发《比亚迪汽车公司二厂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建设工作指挥部,实行县级领导分工负责制。

2009年7月至8月,户县草堂镇、庞光镇政府按照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与所辖的7个行政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征用土地4369.2亩(其中耕地3972.05亩),约定安置补偿费为每亩2.13万元。安置补偿费已全部兑付给被征地村组及农户。2009年12月,扩建工程(比亚迪二厂)开始动工建设。目前,已建成7幢厂房及宿舍楼、搅拌站、厂区道路等,实际占用土地736.65亩(其中耕地681.03亩)。

此案涉及地方政府违规预征土地、开发企业违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责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三、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厂案 1998年至2007年期间,河北省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分多次批少占多,违法占用土地539.79亩(其中基本农田159.38亩,

一般耕地380.41亩)建设钢铁厂。其中,1998年9月违法占地138.83亩,2006年11月违法占地196.51亩,2007年3月违法占地204.45亩。

在该公司实施违法占地过程中,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分别于1998年10月、2006年11月、2008年11月3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累计处以894.46万元罚款。该公司除缴纳了427.68万元罚款外,未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三次申请文安县法院强制执行,但均未予执行。同时,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7年3月、2009年11月两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年产200万吨特种钢生产线项目已建成投产。

此案违法用地持续时间长、违法次数多,边查处边建设,违法情节严重。国土资源部责成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江西省德安县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案

2008年10月,经江西省德安县政府批准,德安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开拍卖一宗位于德安县城曾家洼大道西侧,面积22.5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0.6,建筑密度≤24%,土地用途为住宅。2008年11月,德安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6.1万元/亩价格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德安县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为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0121.1平方米,其中住宅37套,物管用房1套,均为三层建筑。2009年9月,鸿祥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开工建设“东佳名苑”住宅小区,目前已基本建成建筑物21栋,其中双拼别墅17栋(34套)、独栋别墅3栋、物管用房1栋。

德安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设定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及建设规划许可、土地挂牌出让等行政审批行为,批准供应了该宗房地产项目用地,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用地审批和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责成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推荐第8篇: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件督办检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受理或立案的下列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涉嫌违法的事项和案件:

(一)群众举报或投诉的

(二)监督检查或抽查检验中发现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其他部门转来的

(五)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披露的

二、稽查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事项和案件的处理。由稽查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督办检查。

三、已经受理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刻处理,并报告局主管领导。 对于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四、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无法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5日前报稽查部门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期限可以顺延。顺延时间由局主管领导确定。

五、承办人应将事项和案件的处理情况定期或及时向稽查部门负责人报告。处理完结的,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交

至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该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答复和整理装订,并将案件卷宗交办公室归档。稽查部门应每个月向我局主管领导汇报处理事项和案件处理情况。

六、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承办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结的承办人,依据我局相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推荐第9篇: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xx县第二季度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报

市综治委:

第二季度,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领导小组交办我县重点信访案件3件,一是xx县葡萄糖厂宋新民等36名职工要求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二是崇州玻璃制品厂职工要求解决以前年度欠缴的统筹金,安臵就业、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等问题;三是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要求法院执结xx县供暖公司拖欠其欠款的问题。对此我县高度重视,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制订稳控措施,指定县级领导包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现将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xx县葡萄糖厂宋新民等36名职工要求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

经调查,县葡萄糖厂建于1990年,于1999年10月停产,建厂后共调入干部职工541人,1999年企业停产时在册职工329人,有退休职工44人,遗属5人。建厂以来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职工495人,社会保险费合计228.38万元,其中养老金213.49万元,失业金13.12万元,工伤保险1.77万元;欠缴2006年至2007年医保金5万元,涉及集资的职工398人,集资金额70.33万元。2006年至2007年原葡萄糖厂职工多次到县赴市上访,经县经委、劳动、社保、信访局等单位多次做工作疏导、解释均没有彻底解决问题。2007年4月初县上成立了由县上分管领导任组长和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原葡萄糖厂职工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抽调20多名干部脱岗工作,深入上访人员家中开展调查、走访、谈心,同时认真细致的开展财务清理、养老金、失业金、集资款情况的核算,并将情况张榜公布。在此基础上召集全部上访人员就县上的解决方案进行了讨论和座谈,积极协调对其中存在困难的人员进行救助。筹集资金补交了2006年退休(职)人员的医保金2.4万元,补缴了327名职工1993年的养老、失业金17.3万元,为70名下岗人员协调了低保,上访人员中享受低保人数达242人,并且为符合条件的3名职工协调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稳定了上访人的情绪。2008年,县上又筹集资金32万元补交了2007年、2008年度退休职工的医保金和欠缴的1994年度职工社保费,协调2名同志办理正常退职,安排16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协调办理16名职工退休、退职。近期,县上正在积极筹集资金,计划补缴欠缴的1994年度职工社保费和退休退职人员2009年度医保金。

今后,县上还将通过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协调办理低保、困难救助、大病救助、办理退休退职等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实际生活困难,以维护稳定了上访人员的稳定和基本生活。

二、崇州玻璃制品厂职工要求解决以前年度欠缴的统筹金,安臵就业、解决现在生活困难等问题。

经调查,1995年,四川蜀牛玻璃集团在我县建起了xx蜀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95年至2006年在工厂正常经营期间,先后由企业自主招聘1000多人到厂里上班。2006年12月,由于经营不善等多方面因素,工厂被迫停产,所招聘工人全部下岗。由于工人属该企业自主招聘,在该厂工作期间,企业和部分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近年来,这些工人多次联名到县赴市上访,县经委、县劳动保障局、县信访局等单位对上访的问题多次给予明确答复,上访人均不服。

经过调查处理,认为就业问题应有上访人自主择业解决;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经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由县经委负责为其筹集资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补缴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关于生活困难问题应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要求法院执结xx县供暖公司拖欠其欠款的问题。

经调查,甘肃正大设备安装公司田世军已将xx县供暖公司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03年11月21日判决xx县供暖公司支付田世军欠款574780.95元,由市中院执行。经走访了解,xx县供暖公司已在2004年11月至2009年7月期间,分期分批支付田世军及市中院600496元。

2009年12月10日

推荐第10篇:案件检查工作汇报

科学统筹开拓创新

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的工作水平

xx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3日)

2009年,我们按照保定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推动办案理念、思路、方法、措施、机制制度创新,全市查办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提高。今年以来,我市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0起,同比增加6件,其中结案12件,处分党员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98.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科学规划,完善机制,提高办案工作效能

一是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年初,召开了公、检、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协调小组会议,制定了《工作规则》和《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的效率。

二是健全办案队伍培训机制。我们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

三是推行全员办案机制。实行全员办案制,让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一线得到锤炼,促进了纪检干部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科学统筹,创新思路,提升办案工作效果

一是强化领导,严格落实案件领办检查员制度。我们实行领导包案制,即:副书记包室,常委包案,每月召开一次查办案件专题调度会,明责任、压担子。

二是整合力量,实现办案资源共享。根据各个办案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办案风格,选出了15名特点突出、经验丰富的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建立起办案人才库。 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统一安排、统一调度,集中办案。

三是拓宽思路,广辟线索来源。通过网络搜集,比如在百度xx贴吧,对群众跟帖较多、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5条;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等活动,发现有价值的线索9条,根据这些线索,立案查处党员干部12名,其中科级干部5名。

四是激励表彰,提高办案热情。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保障;在干部使用方面,对那些敢于办案、善于办案,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地提拔重用,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提拔重用。

五是强化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从办案人员工作作风入手,结合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积极探索案件科学管理新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完善了“一员、两化、三落实”整套的科学办案流程。(明确一名领办检查员,实

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措施、处分和定期回访三落实)

三、科学把握,突出重点,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和“三个把握”:

“三个结合”:将查办案件和当前重点工作相结合,把查办案件的重点放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上,加大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将查办案件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相结合,严厉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今年以来,查办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5起;将查办案件和干部教育相结合,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查办案件时注意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办案工作。具体的说我们做到了以下四点:做到了“四个把握好.一是把握好查办时机。一些问题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待时机成熟时再动手,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使案件得到突破。二是把握好工作方法。探索实施“三级连锁责任制”,即信访赵案源、检查抓全案、审理先介入,形成信访、检查审理联动机制,确保案件查处快查快结。有的案件牵扯到一些无关紧要的陈年旧账,如果把有限的办案精力浪费到这些没完没了的细枝末节上,就会白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把握好治本功能。认真落实了“一案双报告”制度,把一

些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对案发单位提出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将按照杜主任和司书记此次会议讲话精神,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11篇:重点项目督办情况工作汇报5月

重点建设项目督办情况工作汇报

为更好地开展我镇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使镇党委、政府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好做法,总结新经验,解决难问题,确保各重点建设项目能按计划顺利完成,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之后,对污水管网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绿道项目建设等项目进行了形式为“每项目一志、每日一记、每周一报、每月一小结”的重点督办,现将督办一个半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大部分的重点项目组能够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完成相应的工作日志记录,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交至督办组。

(二)自4月中旬至5月底,督办的项目工作日志提交情况见附件1。

二、工作成效

(一)规范项目文件材料。通过每项目一志、每日一记、每周一报、每月一小结的工作要求,及时有效地促进了项目工作的开展和资料员对于项目的跟踪记录。同时,各个重点项目的资料文档也有了统一的规范,对项目自身的工作总结和材料整理都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将来保证本项目归档文件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该项目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掌握项目动态进展。通过工作日志方式,要求每个项目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记录好相应工作内容,积极地做好项目全程跟踪情况和项目推进开展情况,动态了解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领导反馈。每月进行一次项目工作月小结,对前一阶段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下一步计划安排,保证项目的有效推进。

(三)推动领导更加重视。分管领导和镇主要领导可以通过对工作日志的审阅,了解各个具体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取得的成绩进行肯定,并就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提出一些有助于项目推进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科学决策,提高各重点项目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对于没有动工或者推进速度比较慢的项目,主管领导有了更直接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开展。

三、存在问题和下一步计划

个别项目工作组的项目日志内容较简单,没有详尽反映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有些项目没有经过分管领导审阅等。

下一步计划:

(一)继续推进“每项目一志、每日一记、每周一报、每月一小结”的工作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和为决策服务原则,发挥督办作用;

(二)督促各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组负责领导,认真核实本组每期报送的项目进展情况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在报送的工作日志上签名确认,发现报送的进度和实际进度不符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通报后批评。

(三)对工作日志内容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更好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便于领导掌握和项目推进,以此促进我镇各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按时完成。

第12篇: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乡重点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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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理信访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省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和“两办”交办,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均属立案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第三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镇党委、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建立挂牌督办案件登记簿,凡挂牌督办案件一律实行责任领导签收、案件办理限时、办结消案通报制度。

第五条责任单位所承办的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因反映问题复杂、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说明原因,并调整办结时限,逐月上报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责任单位对结案报告要严格把关,按规范程序办理。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向上访人出具或回复《答复意见书》、,进行书面告知。同时,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结案报告要做到“两个必须”、“四个清楚”,即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字上报,必须有上访人的意见;调查了解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清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清楚,造成群众上访的责任清楚。凡达不到结案要求的,一律退回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

第七条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凡调查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合情、合理、合法,但上访人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责任单位要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反复劝说无效的,由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稳定管束措施,以防止其到县委、县政府或赴省、地区、进京上访。

第八条已经处理结案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要对上访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处理意见是否落实,防止出现反弹。

第九条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责任单位有意顶着不办,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高庙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信访办公室、督查室对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行使督办职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第13篇: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6年5月18日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

督查督办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0日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办理,规范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

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违反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所研制、生产、经营或使用的产品足以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1—

重大案件督办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重大案件的调查、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办案程序、处罚及移送等环节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重大案件督办工作应当遵循突出督办重点、依法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

(二)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

(四)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重大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重大案件督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度、时限要求;

(二)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情况;

(三)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认定、违法产品性质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处罚及移送等情况;

(五)案件查办的程序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省以下各级重大案件的报告,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以下简称督办单位)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对跨越多个区域且案情复杂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第九条 对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督办单位经办人提出拟督办意见,经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案件督办函。

第十条 督办单位应当指导、协调、督查重大案件查处,督办可采用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电话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可联系协调实施联合督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人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者指导办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每3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重大案件督办函有确定报告时限的,按照确定时限报告;案件查处有重大进展或者遇到紧急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案件查处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督办单位。

第十二条 督办的重大案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并被立案的;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可以认定为案件督办的办结。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报告结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及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况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附送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督办单位经办人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结标准的,报督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对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要求。

第十四条 已批准办结的督办案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督办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适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和宣传。

在曝光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前,各省(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六条 重大案件督办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稽查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直接责任。

在督办过程中,如发现承办单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拖延、推诿、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承办事项等问题的,承办人员有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予以通报,对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在查处督办案件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对案件隐瞒不报、承办及协查协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相关司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7日发布的《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办法(试行)》(食药监办稽〔2010〕146号)同时废止。

第15篇:纠风工作违法案件转办督办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纠风办《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纠风工作中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公司决定实行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转办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省公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府、市纠风办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案件;公司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司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级公司转办、查办的案件,公司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公司办理涉及公司的其他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公司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公司向案发地区发出《公司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基层单位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公司总经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通信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公司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相关分公司和承办人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转办、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公司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市公司汇报。

五、各县(市)分公司、区营销部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16篇: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总结

加强领导 健全机制 突出重点 抓督察督办 全面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在中、省信访局的关心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市实际,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突出督察重点,不断丰富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内涵,使信访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轨道,全面提高了全市信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将**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市和全国一样,也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时期。在**省的10个地市中,**市的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总额等经济指标连续几年均居前列。2005年,全市共完成生产总值**亿元,同比增长**;财政总收入**亿元,增长**,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净增**元。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的限制,各类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不断形成新的矛盾和问题。全市因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下岗就业以及法律诉讼问题引发的信访总量大幅度增加。2004年,市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件人次,同比上升**。其中,单个信访**件人次,同比上升**;集体上访**批**人次,同比分别上升**和**。集体上访量占信访总量的**,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

新的形势加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把加强信访督察督办工作作为搞好信访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全面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讨论为市信访局配备两名正县级信访督查专员等事宜,多次召开市信访联席会议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信访督察督办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办案责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经常听取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并亲自包抓信访疑难案件,带领市直有关部门下到县乡,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解决了退耕还林、土地纠纷、拆迁补偿等一大批复杂、棘手的信访问题。2005年,两名主管领导就主持召开了17次信访联席会议,采取大会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集中交办信访案件,和涉案部门、县区负责人一起研究解决信访疑难问题。

(二)集中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力争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在春节、“五·一”、“十·一”等大型节日和重要会议及中、省领导**视察前夕,都组织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2005年1月以来,先后排查出各类信访问题15类256件,主要为**等方面问题。对于排查出来的这些问题,采取先易后难,抓住重点,主攻难点的办法:一是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抓住重复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等难点问题;三是抓住信访量大、问题多的重点县区和部门;四是抓住中、省、市立案要结果的案件开展督查,使大部分矛盾在基层就得到化解。

(三)实行信访案件办案责任制,推动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

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包查案件,亲自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掌握信访问题的真相,指导解决信访问题,做到了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对要结果信访案件,全市自上而下实行了“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承办单位、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定办结要求。特别是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在办理时我们明确提出对案件要重新认识、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要求涉案的县区和部门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切实做好调处和稳控工作:一是按照“新人办老案”的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二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社会救助、经济补偿等措施;三是对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落实稳控责任人;四是对信访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意见出来后,办案人员上门回告信访人,通报案件查处经过和调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人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做好信访人稳定疏导工作。在信访案件处理中,我们做到群众信访事项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明确政策或法律法规,接受处理意见,同时帮助解决上访人本身存在的实际问题,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在信访案件督办中,我们随时听取案件查处汇报,定期研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方案和处理办法。案件交

政府聚众上访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严厉警告20多人次,对到市委、市政府门口聚众上访的3名组织策划者给予劳动教养,对多年来一直缠访于各级机关、并聚众冲击省委机关的**等11名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上访行为,对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主要成效

我市督察督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全市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全市信访总量大幅度下降,市及各县区信访量都呈下降趋势。特别是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规模明显减少,无序上访行为也明显减少,群众上访行为有所规范,出现了依法按程序上访的可喜现象,各级组织和人员在处置信访问题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行为明显减少,有力地推动了信访案件的按期报结和整个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2005年,市信访局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499件(人)次,同比下降22.2%。其中单个信访1852件(人)次,同比上升24.4%;集体访388批9647人次,同比分别下降25.4%和27.5%。特别可喜的是有的集体访,来市以后派5人以下的代表到有权处理的机关去上访,而不再是一拥而上、围堵政府的大门了,全市社会形势稳定。

第17篇: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总结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突出重点抓督察督办全面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在中、省信访局的关心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市实际,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运行机制,突出督察重点,不断丰富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内涵,使信访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

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轨道,全面提高了全市信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将**市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市和全国一样,也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时期。在**省的10个地市中,**市的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总额等经济指标连续几年均居前列。2005年,全市共完成生产总值**亿元,同比增长**;财政总收入**亿元,增长**,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净增**元。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明显加剧;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的限制,各类社会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完全满足,不断形成新的矛盾和问题。全市因企业改制、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下岗就业以及法律诉讼问题引发的信访总量大幅度增加。2004年,市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件人次,同比上升**。其中,单个信访**件人次,同比上升**;集体上访**批**人次,同比分别上升**和**。集体上访量占信访总量的**,同比上升了**个百分点。

新的形势加剧了信访工作的难度,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做好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并把加强信访督察督办工作作为搞好信访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全面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切实把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讨论为市信访局配备两名正县级信访督查专员等事宜,多次召开市信访联席会议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信访督察督办工作,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办案责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经常听取信访督察督办工作汇报,并亲自包抓信访疑难案件,带领市直有关部门下到县乡,采取现场办公的方法,解决了退耕还林、土地纠纷、拆迁补偿等一大批复杂、棘手的信访问题。2005年,两名主管领导就主持召开了17次信访联席会议,采取大会签订责任书的方式,集中交办信访案件,和涉案部门、县区负责人一起研究解决信访疑难问题。

(二)集中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力争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在春节、“五·一”、“十·一”等大型节日和重要会议及中、省领导**视察前夕,都组织力量开展信访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2005年1月以来,先后排查出各类信访问题15类256件,主要为**等方面问题。对于排查出来的这些问题,采取先易后难,抓住重点,主攻难点的办法:一是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抓住重复访、集体访和异常访等难点问题;三是抓住信访量大、问题多的重点县区和部门;四是抓住中、省、市立案要结果的案件开展督查,使大部分矛盾在基层就得到化解。

(三)实行信访案件办案责任制,推动疑难信访问题的解决。

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包查案件,亲自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掌握信访问题的真相,指导解决信访问题,做到了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对要结果信访案件,全市自上而下实行了“五定”,即:定包案领导、定承办单位、定办案人员、定结案时间、定办结要求。特别是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在办理时我们明确提出对案件要重新认识、重新调查、重新处理。要求涉案的县区和部门按照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切实做好调处和稳控工作:一是按照“新人办老案”的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二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社会救助、经济补偿等措施;三是对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落实稳控责任人;四是对信访群众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意见出来后,办案人员上门回告信访人,通报案件查处经过和调查处理结论,征求信访人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做好信访人稳定疏导工作。在信访案件处理中,我们做到群众信访事项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或无理纠缠的,做好说服教育、思想疏导工作,使信访人明确政策或法律法规,接受处理意见,同时帮助解决上访人本身存在的实际问题,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在信访案件督办中,我们

第18篇: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浙水政〔2012〕3号。《浙江省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于2012年3月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水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督办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其他渠道发现的情节严重和影响恶劣且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省级以上国家机关领导批转的违法案件;(二)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三)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四)涉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工程,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违法案件; (五)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

(七) 其他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违法案件。第四条 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市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督办。

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违法案件、自行发现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案件,应及时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意见。

第六条 列入省级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必要时抄送当地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在浙江水利网水政在线予以公示。

第七条 督办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关系复杂的,也可提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条 对列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案件,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会同相关责任机构组织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赴现场联合检查,或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商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结案后7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报下达督办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督办案件期间,可以中止办理涉案区域或单位的有关水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有力,社会影响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关单位及人员通报表扬。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意见不予落实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与相应的资金拨付挂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作为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

(法发[2006]11号 2006年5月18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 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被督办法院应当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及时制作案件督办函,并附案件相关材料函转至执行法院。被督办法院负责在上一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届满前,将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法院,并附相关材料。

1 第六条 下级法院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催报,也可以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

第七条 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书面报告后,认为下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函告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错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下级法院提请复议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处理意见错误的,应当纠正;认为原处理意见正确的,应当拟函督促下级法院按照原处理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于上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经上级法院催办后仍未纠正的,上级法院可以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宿州:萧县建立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宿州:萧县建立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

2005年1月21日中国宿州网

去年以来,萧县把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的头号工程来抓,采取领导干部下访督查、督办各类信访案件的办法,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稳定了社会秩序。为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上访事件,萧县于去年初制定了《县领导干部下访督查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工作办法》,实行领导干部包案责任制和信访案件查办周报制,成立了5个督查、督办工作组,不定期下乡督查、督办各类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工作中,他们把进京上访问题、赴省市集访问题、上访老户和查处不到位问题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把各单位是否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办理作为督查要点,把案件进展情况和群众满意率、息诉罢访率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深入到群众家中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造成群众上访的原因,详细制定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分步骤多角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督查组认真细致的工作,使20余件积压多年的老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全县90%的案件被查结,进一步融洽了党群关系,促进了社会发展。

案件督办工作汇报
《案件督办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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