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文化文物广电局机关政务督查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市文广系统行政效能建设,推进政务工作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县区文广机关、市局内设机构(科室)、市直文广系统各单位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落实情况等的综合性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包括以下事项:
1、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落实的事项;
2、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
3、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项目;
5、重大工作部署、安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上级或局主要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7、上级机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8、群众来信来访的调处回复事项;
9、批评、建议类事项;
10、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由局主要领导抓总,局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督查督办事项负总责,局政办科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属于本制度督查督办的事项,必须 “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人及所在科室或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要求报送书面结果的,要及时按要求落实。
第六条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多个单位或多人承办的,按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负责办理,由牵头领导或牵头科室、牵头单位综合协调,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凡明确规定时限的,应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办理和报告;对领导批示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限的,要及时汇报原因及办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督查督办事项需要保密的,承办科室、单位和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并将事项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
第九条督查督办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政办科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至相关科室或单位。对重要工作事项的任务分解,实行“任务通知单”制度。
2、承办科室或单位根据办理事项要求,确定具体承办人,并及时跟踪督查,时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3、各科室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承办事项,可向政办科反馈,并报请相关领导进行协调。
4、政办科根据需要及时了解承办科室或单位办理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理时限并经电话催办或其他方式催办仍未办理的,发出书面“督办通知单”。
5、政办科将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为推动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