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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名镇保护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35:54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河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第1~6批)

为弘扬民族传统和中原文化,促进河南省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法规,经申报、评选得出,名单如下:

 第一批

 历史文化名镇

禹州市神垕镇,淅川县荆紫关镇。  第二批(2007年公布) 历史文化名镇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新安县铁门镇, 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 禹州市神垕镇 ,禹州市鸿畅镇, 临颍县繁城回族镇, 郏县广阔天地乡, 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 遂平县嵖岈山乡, 光山县白雀园镇, 光山县泼陂河镇,永城市芒山镇。  历史文化名村

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 卫辉市狮豹头乡小店河村,

临颍县皇帝庙乡小商桥村,

郏县堂街镇临沣寨,

郏县李口乡张店村, 罗山县铁铺乡何家冲村 。

 第三批(2008年公布) 历史文化名镇

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 ,安阳市林州市任村镇,安阳市滑县道口镇,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信阳市固始县陈集乡,商丘市永城市陈官庄乡 ,商丘市睢县后台乡。

 历史文化名村

洛阳市嵩县田湖镇程村, 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胡村, 濮阳市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平顶山市郏县薛店镇下宫村,平顶山市郏县茨芭乡苏坟村,平顶山市郏县茨芭乡姑嫂寺村,平顶山市鲁山县仓头乡仓头村,信阳市固始县武庙乡锁口村。

 第四批(2011年公布)

 历史文化名镇

尉氏县洧川镇,滑县万古镇,桐柏县淮源镇,永城市李寨镇,商水县邓城镇,淮滨县张庄乡,济源市轵城镇

 历史文化名村 内乡县乍曲乡吴垭村 。

 第五批(2012年公布)

 历史文化名镇

登封市君召乡,灵宝市函谷关镇,南召县云阳镇,宁陵县张弓镇,光山县砖桥镇。  历史文化名村

汝阳县蔡店乡杜康村,汝阳县小店镇圣王台村,孟津县小浪底镇乔庄村,陕县西张村镇庙上村,渑池县段村乡赵沟村,义马市东区办事处石佛村,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项城市王明口镇袁寨村,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村。  第六批(2014年公布)

 历史文化名镇

登封市颍阳镇、荥阳市汜水镇、安阳县蒋村镇、林州市石板岩乡、禹州市浅井镇、禹州市花石镇、宝丰县大营镇、宝丰县商酒务镇、项城市秣陵镇、滑县瓦岗寨镇、邓州市汲滩镇、永城市城关镇、永城市太丘镇。 

历史文化名村

郑州市上街区方顶村、栾川县三川镇抱犊寨村、修武县岸上乡一斗水村、修武县西村乡双庙村场、禹州市浅井镇扒村、漯河市郾城区裴城村、宝丰县赵庄乡魔冢营村、宝丰县李庄乡翟集村、宝丰县商酒务镇赵官营村、宝丰县石桥镇高皇庙村、郏县冢头镇李渡口村、郏县薛店镇冢王村、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郏县渣园乡渣园村、郏县姚庄回族乡礼拜寺村、淅川县盛湾镇土地岭村、桐柏县城郊乡北杨庄村、商城县长竹园乡何家冲村、商城县长竹园乡四方洼村、商城县达权店镇新店村、新县周河乡毛铺村、新县八里畈镇神留桥村。

推荐第2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条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这一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它保存了丰富且集中成片的文物及历史建筑,它应该是真正的历史遗存,不是仿建的,不是假造的,这是对物质性文化遗产的基本要求。

第二,它应该保存着传统的格局和历史的风貌。这一条很重要,是区别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保护历史文化村镇的标志,若只有分散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整体上体现不出传统的格局和历史的风貌,那它完全可以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没有必要定为历史文化村镇。

第三,《保护条例》还提到,在历史上在曾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对地区有过重要影响,有鲜明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等等,之所以提这些要求,是因为有深厚历史文化内涵的地方,在历史上有过重要影响的地方,它的建设能反映当时当地的最高水平,能折射出经济、文化、技术的发达程度,这样的历史文化村镇肯定会更有典型意义。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遗存可以包含有更多的重要历史信息,直观生动地说明事件或人物的历史文化意义,这样,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村镇也就会有更高的价值。

推荐第3篇:某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xx镇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xx镇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名镇古街、古建筑民居、文物古迹、名人故居、旅游景区。

第三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原有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xx镇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管理。

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管委)受市政府委托,主持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文体、旅游、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大对xx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第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乌镇的义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对名镇保护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表彰。

第二章名镇古街保护管理

第八条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江南水乡特色的xx镇名镇古街,实行重点保护,确保其原有的总体布局、风格和风貌。名镇古街区域内房屋建筑、道路、水系的保养、维修、改造、重建工作,都必须按保护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密度。

第九条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一)绝对保护区为:xx故居、立志书院、修真观戏台、六朝遗胜、唐代银杏、翰林第、金家厅、宋家厅、张同仁宅、汇源典当、朱家厅、徐家厅、巴家厅、石佛寺、慈云寺、应家桥、福昌桥、通济桥、仁济桥、访卢阁、财神湾、转船湾等。

该区域内的建筑本身和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原状、面目及环境,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进行修复,做到“修旧如故”。

(二)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以及古镇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区、沿街沿河风貌带。中市、东栅: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翠波桥北80米(包括人民公园)和东大街两侧传统民居,西以市河为界,包括观后街至乌镇大桥段的常新、常丰街两侧传统街市;南栅: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传统街市;西栅:东至市河,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为界;北栅:东以市河为界,南至常春桥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西为100-150米的传统民居和街市;其它如转船湾、慈云寺、石佛寺等文物古迹周围半径80米地段。

该区域内严格控制与名镇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建设。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建设内容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外观造型、体量、色彩、高度都应与保护对象相适应,较大的建筑活动和环境变化应由专家评审。

(三)一般保护区为:为重点保护区外100米——200米地带;该区内建设项目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并与保护对象之间保持合理的景观,建筑形式以坡屋顶为主,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9米,建筑功能应以居住和公共建筑为主。

(四)区域控制区为:保持名镇风貌整体协调所控制的区域。范围为现乌镇镇建成区(乌镇新工业园区除外);在控制区域内的新建筑必须服从“体量小、色调淡雅、不高、不洋、不密、多留绿化带”的原则。xx镇名镇古街分为四个保护控制区。

第十条xx镇名镇古街内的建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改建。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重建、新建的工程,必须先经乌管委根据保护规划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xx管委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总体规划,xx镇名镇古街建立保护性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xx管委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此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在控制地带范围内,按规划需要搬迁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xx管委的统一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搬迁和拆迁。

第十二条逐步调整xx镇名镇古街内的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的产业。

在xx镇名镇古街内严禁新建有污染、公害和其它灾害隐患的企业场所;对现有的污染企业,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道路保护与交通安全管理。古街内,除了经批准的生活、卫生、消防、市政等特许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水系的保护管理。采取措施保护水源,加固和保养河堤,清除河床淤积,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第十五条加强xx镇名镇古街建设与保护管理,保持其古朴、幽雅和整洁、卫生、美观的镇容镇貌。镇内街道、堤岸、庭院和空地,有规划地种树、种花、种草,美化镇区环境。

居住在xx镇名镇古街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做好安全、防火、防灾工作。

第十六条在xx镇名镇古街的保护与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章建筑及损坏古建筑物;

(二)妨碍道路交通和损坏镇容镇貌;

(三)破坏、损坏水系设施和造成水质污染;

(四)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文物古迹与名人故居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在xx镇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遗址、名人故居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作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八条重点保护xx故居、谭家湾遗址、“六朝遗胜”明代石坊、修真观戏台及新发现的文物、古迹和遗址。

第十九条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可以向游人开放,并由xx管委进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占有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第二十一条在xx镇境内进行文物考古发掘,由国家或者省文物考古发掘专业机构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在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私人建房中,如发现文物,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发掘的文物,全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名镇古建筑、历史文物、风景名胜进行营业性录像、拍摄电视、电影等,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关机关批准,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保护管理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私分和非法隐匿文物;

(二)强占或者危害文物古迹和名人故居;

(三)破坏、损坏文物古迹建筑、名人故居及其保护设施;

(四)非法复制、仿制、伪造文物;

(五)私自收购和倒卖文物;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旅游景区与古建筑民居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镇旅游景区分为五个保护管理景区。

(一)东栅景区:东至财神湾,南至东市河南岸30-50米(包括景区停车场、餐饮中心),北至甘泉东路南侧,西至兴华路。

(二)中市景区:西至市河,北至卖鱼桥(包括人民公园),南至乌镇大桥,东至兴华路。

(三)南栅景区:西以市河为界,北至乌镇大桥,南至沙汪弄,东至兴华南路西侧。

(四)西栅景区:东至市河,西至小环湖岛西端,南至西市河南岸30-50米,北至西大街往北100米。

(五)北栅景区:南至常春街南堍,北至北栅大桥,东以市河为界,向西100-200米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和传统街市。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旅游景区。

第二十七条各旅游景区周围分别划定保护区,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制定保护管理细则,切实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旅游景区的建设,在保护其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的原则下,可以结合实际和需要,增设相应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改善旅游和交通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旅游景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设置,必须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接受乌管委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根据景物特点和自然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景区内的绿化、美化、防火、防治虫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xx管委应当对旅游景区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旅游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统一规划,根据统一管理,合理设置,方便游客的原则,进行布置和建设。一切商业服务网点应在乌管委指定地段经营,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缔无证照经营,禁止擅自搭设摊点。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经营业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有关规定,服从xx管委管理,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营,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林木、水资源;

(二)破坏损害公共建筑、国家、集体财产和保护设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携带污染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妨碍游览正常秩序和扰乱游客;

(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必须加强古建筑民居的消防管理。居民在古建筑厢房、走廊、庭院等属个人居住区内需使用生活用火,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在其它非个人居住区的地方,一律不得使用各类明火。在古建筑民居内铺设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由专业人员统一进行。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重新安装。

古建筑民居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配齐灭火器材,先经乌管委审核发证后,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古建筑保护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室外地上式道路消火栓。

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古建筑民居装修应当符合整体规划,不得在古建筑物上堆放、吊挂有碍景区风貌的物品;不得搭建影响景区风貌的附属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安装影响景区风貌和有损古建筑民居保护的房顶接收设备和其它室外设施。

第三十五条在古建筑民居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古建筑民居的殿屋进行生产用火;

(二)违章建筑和损坏景区风貌;

(三)破坏古建筑民居和保护设施;

(四)妨碍消防秩序和破坏消防设施;

(五)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乌管委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物品;

(三)罚款;

(四)吊销有关证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项处罚,也可以几项合并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xx市xx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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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

————衙前

萧山区衙前镇,地处萧绍平原腹地,距萧山城区14公里,距杭州萧山国际机场8公里。104国道、杭金衢高速公路、杭甬运河穿境而过,有“吴越通衢”之称,交通便捷。全镇区域面积19.8平方公里,下辖11个行政村和1个居民社区,全镇本地户籍人口24765人。衙前历史悠久,晋代以前,衙前尚是沼泽地带,至晋永嘉元年,衙前老街即沿曲而建。

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衙前成为浙江和东南地区引人注目的政治活动中心。1921年9月27日,衙前农民协会成立,它团结和发动农民与地主阶级斗争,实行“三折还租”影响范围达到浙东3县80余村,开创了我党领导农民运动的先河。1927年,又进行了“东乡自治”运动,实验农村民权民生之改革。

衙前历史上人才辈出,古有廉吏朱仲安,近代有李成虎、陈晋生等农民运动先驱、资产阶级革命家朱执信(祖籍衙前)。

现镇内有衙前农民协会旧址、衙前农村小学校旧址、李成虎墓、成虎故居四处省级重点文物,区、镇级历史文物20多处。

1991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认定衙前为浙江省首批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衙前镇浙江省东海文化明珠称号。2004年,衙前农民运动系列遗址被命名为萧山首个“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目前,衙前正以创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契机,加大镇内历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提高衙前的知名度,为古镇增添新的风韵。

衙前历史悠久,人文会萃,革命传统光荣。有文字记载历史上千年,境内有省市区文物保护单位20多处,为浙江省首批历史文化名镇。衙前历史上人才辈出,古有廉吏朱仲安,近代有李成虎、陈晋生等农民运动先驱、资产阶级革命家朱执信(祖籍衙前)。

20世纪20年代初,衙前成为浙江和东南地区引人注目的政治活动中心。1921年9月27日,这里爆发了彪炳史册的衙前农民运动,开创了中国近代革命史上的“四个第一”,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农民运动,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民协会,其发表的《衙前农民协会章程》和《衙前农民协会宣言》是我党领导的第一个革命性纲领性文件,创办了我党领导的第一所教育农民的农村小学(衙前农村小学校)。衙前农民运动遗址被命名为“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浙江省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和“浙江省青少年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衙前农民协会旧址,包括农协旧址(东岳庙)、李成虎墓及故居、农村小学、成虎桥。

1921年9月27日,在中共早期党员沈定一的领导下,农民协会在衙前东岳庙成立,这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民协会。协会发布了中国现代农民运动第一个成文的纲领《衙前农民协会宣言》和《衙前农民协会章程》,并领导农民进行了减租斗争,农协发

展到萧山、绍兴等县八十余村。同年12月被镇压。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农民协会旧址:保护范围以东岳庙及两侧厢房四周墙基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八字桥下大路、南至镇政府门前大路、西至成虎桥、北至运河坎。

2、农村小学:保护范围为教室四周墙基;以距墙基20米范围为建设控制地带。

3、成虎桥:以桥四周5米为保护范围;20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4、成虎故居:以居四周5米内为保护范围;20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5、李成虎烈士墓:保护范围墓区以四周围墙,墓道以石坎和两侧栏杆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围墙外20米、南靠衙前中学后围墙、西至山间大路和微波站、北至山巅。

推荐第5篇: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

(二)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属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规模较大的可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总体规划,在保护规划中发挥宏观决策作用,保护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深化。对于在总体规划阶段中,由于保护需要作出的人口规模控制、古村镇格局保护、建设用地及交通布局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 的安排等,在保护规划中,都要以其为依据与之相衔接,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

(一)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原则;

(二)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原则;

(三)新建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协调性原则;

(四)分期实施保护近远期的结合性原则;

(五)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互促性原则;

(六)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性原则。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搜集相关的基础资料,搞好现状调查分析,提供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所需各类资料由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村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兴废变迁等;

(二)镇、村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三)镇、村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四)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状况和受损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前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六)镇、村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意愿;

(七)相关的勘察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镇村现状作详细分析,包括区位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对外交通等,人口规模、保护范围、用地结构、道路交通、设施配置、建筑质量、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历史沿革、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包括村镇的选址布局、空间形态、街区格局、院落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装饰物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对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筑,应当进行测绘。 第二节 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nbsp; 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建筑风格以及空间形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价值特色,明确保护和利用的重点。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情况,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保护的要求、建设控制的指标、风貌协调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将现存建筑物和构筑物划分为两大类:保护类和整治类。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立档案、挂牌公示,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治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整治措施:

(一)空间整治。对空间布局提出具体整治方案,确定具体建筑的平面形状、位置,以及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

(二)建筑整治。对具体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等建筑构件提出相应整治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的历史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保护和整治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资源类型、分布,以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旅游资源整理、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和旅游 设施配置。

第二十一条 确定分期修缮、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要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作出相应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投资估算,作出实施的时序安排,提出 环境整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出保护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包括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资金的筹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措施等。 第三节 保护规划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规划文本和图纸不一致时,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规定本次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期限等;

(二)保存现状和价值特色评价。分析评价现存的历史街区、街巷格局、历史建筑保存规模、保存完好度和历史价值;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保护面积,根据保护等级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控制指标;

(四)建(构)筑物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划分为:保护和整治两大类。对保护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整治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五)街巷格局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等,分别提出有针对性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六)重点地段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空间和建筑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整治措施;

(七)重点院落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院落,分别从院落布局、建(构)筑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维修措施;

(八)历史环境的保护。分别对名镇名村内部历史环境和外部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要求和措施;

(九)设施功能的提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在保护原有格局、风貌、特色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改善设施、提升功能的规划意见;

(十)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进行旅游资源分析、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提出旅游设施配置的意见;

(十一)分期规划。提出分期保护和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提出分期整治的具体措施。

(十二)规划实施的措施。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

(十三)附则。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构成、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规划解释权、强制性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宜采用1:200—1:500,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区位结构分析图。标注地理位置,分析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现状各类用地的性质、占地范围,用地性质要达到村镇规标准中的小类;标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山体河流、古树名木等基本资源的位置; 

(三)建筑质量评价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各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建筑高度和风貌、建筑质量等级等内容;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物; 

(四)资源景观分析图。标注资源的布局,分析景观风貌、文化特色;

(五)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划定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层次的范围、面积和界线;

(六)建筑高度控制图。标注保护视线、视廊,标注各个区域的建筑物控制高度;

(七)重点地段和院落保护规划图。标注重要节点、街巷和院落的保护范围,提出相应整治措施,规定立面形式、高度、色彩等控制指标;

(八)保护与更新规划图。在历史保护区内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作出保护与更新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九)分期保护规划图。标注分期实施保护与整治项目的位置、名称、规模和范围,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十)旅游规划图。标注旅游景点位置、景区布局及旅游线路组织;

(十一)道路绿化规划图。标注路网结构、交通组织,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绿化系统和周边地区的绿化范围,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十二)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配置等; 

(十三)保护规划鸟瞰图。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说明。对保护规划中重要观点进行分析,重要思路进行论证,重要指标进行解释,重要措施进行说明;

(二)基础资料。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历史资料、建筑资料、用地资料、经济资料、社会资料、人口资料和环境资料等;

(三)专题报告。对重要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形成的专题论证材料等。 第三章 保护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送审成果,须经省建设厅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技术论证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提交规划成果。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章 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有关部门实施保护规划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必须服从保护规划的管理。审批、使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办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范围内,安排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使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开工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复,必须制定维护和修复方案,经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维护和修复方案批准后,方可进 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二)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三)安装影响名镇名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四)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非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拆除,要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对拆除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方可批准实施;重要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要由市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和保护的义务,对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添加其它设施的,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产权人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确认符合 保护规划规定的原则后,方可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优秀)

关于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及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初评工作的通知

http:// 2003年3月25日 湖南建设网

湘建规〔2003〕89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按照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和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镇和2500平方米以上的村,均可参加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二、申报及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1、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专文向省建设厅申报,并组织编制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报告,报市(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3、市(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通过实地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镇(村)授予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并从中择优上报建设部,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一)。

2、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内容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应附相关的图片资料,装订成册。

4、位置图(比例尺1/5000-1/20000,视面积及距离大小酌定)。

5、现状图(比例尺1/1000~或1/2000,视面积大小酌定)。

6、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规划图(比例尺1/500~1/2000,视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必须经过省建设厅批准。

7、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8、能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声像资料。

三、其它事项

1、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选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事求是,切实保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质量。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省建设厅将对已获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的镇(村)组织定期检查和监督,对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导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撤销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称号。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今年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材料应于4月底前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联系人:陈平0731-22123

42附件: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标准

二O 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历史文化村镇评选通知

附件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附件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标准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http://下载。

联系人:省建设厅黎文君0731—2213453

省文物局刘劲0731-2221521

附件:

1、

2、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doc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doc

3、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指标评价体系(试行).doc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doc

5、、填表说明

推荐第7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开发情况汇报

尊敬各位领导:

多年来,××镇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帮助下,历届党委、政府团结和带领全镇人民因地制宜谋发展,兢兢业业搞建设,扎扎实实抓生产,全镇呈现出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历史文化名镇基本情况

××镇位于××县东北部,辖区面积507.03平方公里,全镇辖10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城镇社区,有139个村民小组6134户21763人,其中农业人口19227人,占总人口的88%。居住着哈尼、彝、傣、回等1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5%。××镇海拔在786米(嘎拉河口)至2271米(百草梁子)之间,平均海拔1372米,属全年无霜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局部最高气温36℃、最低气温2℃,年平均气温21.6℃,年降雨量在1200—1400毫米之间,日照时数为2900小时。良好的气候特征为××的发展奠定了优越的人居环境。2009年,××镇农村经济总收入16742万元,财政总收入559.7万元,地方财政收入342.3万元,财政支出302.4万元,乡镇企业总收入9389.9万元,城镇个体经济总收入378万元,粮食总产量928.2万公斤,人均有粮408公斤,农村经济纯收入3574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10元,全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2‰。

××因盐而得名,因盐茶而发展,素有“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之美称,是茶马古道上的重要驿站。××自1725年开采盐至今已有285年的采盐史。清末及民国时期,××因盐茶商贸而一度成为思普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曾经辉煌一时的××,每天有上百支马帮出入于盐井,一时间××商贾云集、马店林立,马锅头把食盐驮运到外地出售,同时把外地的商品驮运到本地销售,随着贸易的日趋频繁,××及早的汲取了大量外地优秀文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建筑、人文、饮食和民族民间文化。民国时期,××曾是滇西南鸦片的集散地之一,同时又是解放思普地区的革命根据地,多少先烈们为党和人民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中学因革命精神的传承而授予“云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绿色教育基地等荣誉称号。同时,××也是主演《阿诗玛》、《五朵金花》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杨丽坤及中国保尔—张培英的故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领袖纪念碑,他上面刻记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等四位共产党伟人,这是我们至今发现的国家领导人“四位一体”并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个纪念碑。

××镇具有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昆曼国际大通道穿境而过,镇政府驻地距县城24公里,距思茅69公里、距西双版纳193公里、距绿色新三角(西盟、孟连、澜沧)200多公里;距墨江101公里、距玉溪272公里、距昆明376公里;距镇沅119公里、距景东198公里、距大理419公里;是昆曼高速公路上出口到乡(镇)政府距离最近的一个,可以说是昆曼大通道上难得的黄金地段。这为开发××旅游文化名镇、特别是为××特色生态饮食文化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二、××历史文化名镇的发展思路

近年来,××镇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事实上却依然存在着财力不足,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固定资产投入较少,城镇化水平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缓慢,产业化程度低;非公经济发展滞后,缺少工业企业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这些困难和问题,××镇党委、政府结合××的交通区位优势、热区资源优势、盐文化、茶文化、饮食文化及红色文化等优势,正确面对困难,抢抓发展机遇,提出了“农业产业强镇、特色经济兴镇、文化旅游活镇”的基本发展思路,紧紧围绕“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这一品牌定位,切实加快打造××历史文化名镇的步伐,努力通过旅游带动促进农村经济的纵深发展,全面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今年1月7日,云南省××历史文化名镇以100%的赞成票通过了专家评审,这对××的发展来说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认为,××历史文化名镇的批复为今后××的发展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我们今后更好地打造××历史文化名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人民的骄傲,同时也是市、县两级的骄傲。当前,××镇党政班子全心致力于整合资源优势,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力求将“盐文化、茶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作为古镇旅游开发的重点,全力加快历史文化名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将名镇的山、水、田园、城镇建筑风格有机融合在一起,使之打造形成完美的整体空间形态,充分展现名镇丰富的文化内涵、意境、神韵和风采,切实打造出一个名符其实的历史文化名镇,最终实现旅游创收。

三、××古镇的保护与开发现状

多年来,××镇政府按照“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的文化品牌定

位,坚持“全面控制、重点保护、修旧如旧”的方针,加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开发力度,积极加强集镇的管理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一些民房、特色民居的保护与修缮;二是收集、挖掘、整理了一些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三是修缮了曾蒋二烈士殉难园和云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四是对老农贸市场进行了拆除,并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新建了集贸市

场;五是用bt模式对竜山陵园实施公园化改造,目前已达成投资规模146万元的合作意向,回购时间为35年,具体建设内容为:新建2 个牌坊、1 个30米长廊、1个水景观、1间瓦房和修复4间瓦房、3个亭子,并对全山进行绿化和灯光亮化美(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一期投入80万元的工程建设,2年内完成全部工程投资;六是对古镇的卫生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环境卫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七是成立了全省第三家乡镇级文联,以传承和发展××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关于××历史文化名镇的打造,虽然历届党委、政府均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目前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镇内民房破旧,民房保存完好的较少,民房大多无特色,民房打造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二是镇内用水不畅,消防管网破旧,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民居用火用电存在安全隐患;三是输电线、电话线、电缆线乱接乱拉,线杆随意竖立,各种标牌乱挂乱贴等,造成了古镇混乱不勘的视觉现状;四是因磨思高速公路的修建,镇内老磨思路连接线、213国道破烂不堪,道路亟待修复;五是城镇附近地区河道防洪形势不容乐观,水体污染严重,亟待治理整顿;六是城镇面山植被少,这与山水田园式优雅宁静的××历史文化名镇目标定位存在极大的差距等等。

四、名镇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1.××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问题。按照《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列》的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开发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恳请县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详细规划制定列入××县“十二五”规划或是努力列入市级“十二五”规划的盘子,并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2.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县委、政府提出“旅游文化活县”的工作思路及××镇“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的文化品牌定位,××镇人民政府计划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公司或企业,对××客运站至黄庄沿线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土地用途为建设道路、商铺、加油站、宾馆酒店、生态饮食文化村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目前,即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建设的加油站已初步完成征地工作(用地规模4.5亩),已向被征地农户兑付了全部征地补偿费,等待规划实施油站建设。另外,盐茶大道建设项目已报到省交通厅计划处等待批复实施,其中涉及15亩建设用地的报批和费用等问题。恳请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开发利用政策上给予倾斜,将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相关税费外全额返还××镇人民政府用于名镇基础设施建设为盼。

3.关于成立××镇城镇监察中队的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集镇范围内人流、车流急剧增加,这给集镇交通秩序、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建筑工地、集镇公共设施等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进一步规范集镇管理,××镇制定了《××镇集镇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现等待县政府法制办批复实施。但由于《××镇集镇管理办法》中涉及违章处罚的罚则,而镇内管理人员又无执法资质。为此,镇人民政府拟成立××镇城镇监察中队,具体行使城建监察执法的职能,中队编制5人,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或请政府给予安排2—3名特定编制履行其职责,城镇监察中队同时隶属于镇人民政府及县建设局城市监察大队管理。为使××镇的城镇综合管理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特恳请县人民政府给予批准成立××镇城镇监察中队为盼。

4.××文化广场建设问题。按照“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的文化品牌定位,××镇党委、政府决定建设一个休闲、娱乐及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性文化广场,切实加快××历史文化名镇打造的步伐。广场位于××集镇核心区,占地约4.5亩。广场建设内容包括戏台、文化景观廊、体育设施、青石板广场及相关绿化等,计划投资近300万元。鉴于广场建设中的戏台和文化景观廊建设及相关彩绘均属于特殊技艺作业工程,因而我镇委托玉溪市大营街古典园林建筑公司对其项目进行施工设计,目前项目前期设计已初步完成,可进入工程实施阶段。但因我镇经济发展滞后,财力薄弱,一时无法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而群众要求早日实施该项目的愿望又非常迫切,为解决好建设中的资金缺口矛盾,我们到其公司进行考察,并就垫资承建一事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垫资承建。现我们拟采用垫资承建的方式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直接发包,特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为盼。

5.××镇城镇供水问题。××镇自来水厂和饮用水管网始建于上世纪

六、七十年代,原设计供水管网供水能力低。目前,该水厂管网供水覆盖了城镇社区,星光村龙词、大营、牌坊,庆明村沙坝营、老街子等14个村民小组1759户3825人,由于点多线长面广、年久失修,现已无法满足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需求。另外,自2004年××镇自来水厂改制由个体经营以来,由于个体经营者管理不善和供水管网年久老化,经常出现断水或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紧张的情况,特别是遇到防火安全事故时难以及时应对处置。为此,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障消防管网及集镇用水,恳请县人民政府将县企改办管理的原××盐矿自用水厂划归××镇政府管理,由××镇出面引进一家资金实力雄厚又具有管理经验的企业进行综合开发、管理和使用,确保××人民的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

6.关于磨思高速公路××连接线立交桥区域宣传及绿化问题。我们认为,连接线立交桥区域是古镇宣传的重要窗口,在此展现“滇南盐都、茶马古镇、革命老区、丽人故里”的全新形象,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游客的眼球。我们希望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出面与磨思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接洽,积极做好区域性建设及绿化规划控制,并给予资金方面的全力支持,最终实现其建设与古镇的控制性规划一致,做到共融和谐。

7.盐茶文化博物馆建设问题。为充分展现××盐业的历史发展进程及特有的文化沉淀,向世人展现古法制盐工艺及××盐文化,使之成为××历史文化名镇旅游的重要看点之一,县委、政府决定在××镇走马转角楼内建设民族茶文化博物馆。该项目投资概算为85万元,由于经费问题,目前尚未规划设计启动此工程。

(二)需要逐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1.古镇保护与开发问题。古镇核心区现有房屋292栋,其中:砖木结构80栋、土木结构153栋、砖混结构59栋。作为一般民居,预计每栋民居平均投入3万元可对其进行修缮,对砖混结构的房屋改造预计每栋平均投入到5万元以上。以此测算,共计应该投入修缮资金1000多万元。另外,核心区道路如果全部恢复铺设成青石路面,铺设总面积约为1.26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23元测算预计投入资金173万元。另外,当前古镇区域内无污水排放管网,居民生产、生活废水均由明沟排放到××河、安乐河及木成箐内,对镇内河道清洁造成极大的污染。加之镇内的20 个公厕均只设了一级化粪池,污水渗透严重及废气排放超标,对城镇环境卫生整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若按修建4公里的主街道排水沟测算(不含民居对外排水管网),预计投入资金166万元。以上三项共计投资1339万元。为实现古镇的可持续发展,特恳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列项解决为盼。

2.古镇面山的治理和绿化问题。曾经的××是一个山青水秀、林茂粮丰、气候宜人的风水宝地。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致使生态大环境和集镇小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导致名镇失去了过去秀丽的风采。为此广大群众迫切希望对其城镇面山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涉及竜山陵园、水晶宫、小河边山、吊脖子山、老井山及老邓坟山等五座山的绿化工作。当前,这五座荒山基本属于农民的承包地,若要群众支持进行荒山造林绿化,那只能以政府投入引导群众种杨梅、龙眼、荔枝等经济林果,最终把种植利益让给农户,这样工作会容易做一些。目前初步测算出荒山造林面积约210亩,预计投入造林绿化经费11.5万元。恳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安排实施为盼。

3.古镇河道治理的问题。××镇市区附近河道状况:××河大椿树小组至沙坝营桥,全长2000米;安乐河盐矿矿山至××河入口,全长1350米;木成箐河磨思高速路至××河入口;全长200米。计划完成土石方开挖21300立方米,75#浆砌石方20750立方米,项目投资概算为580多万元;岸边植树绿化面积为 35500平方米,人行桥2座,项目投资概算为300多万元。项目总投资近900万元。为实现古镇 “秀水、岸绿、景美”,并与历史文化名镇和谐相映,特恳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列项支持为盼。

4.综合管线、古镇美化亮化及环卫设施建设问题。针对古镇规划区内输电线、电话线、电缆线乱接乱拉,线杆随意竖立,各种标牌乱挂乱贴以及缺少古镇美化亮化硬件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现状,特恳请县人民政府给予列项解决为盼。

5.××生态饮食文化村建设问题。拟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对沙坝营近百亩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生态饮食文化村具体功能分区为:盐文化展示及盐浴休闲区、生态饮食体验区、生态食品购物区、综合服务娱乐区及公共服务区,整村开发充分体现古镇园林式的建筑风格和民族民居特色,绿化用地原则上不少于总面积的40% 。恳请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报批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帮助。

尊敬的各位领导:历史文化名镇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前人留给后人的资源和财富。虽然××的今天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我坚信,有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有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繁荣、更加美丽、更加辉煌。

我的报告完了,谢谢大家!若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最后,我们真诚的希望县委、政府给予××特殊的政策倾斜,以加快××古镇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希望在座各位给予××镇的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推荐第8篇:张家界市历史文化名镇规划保护情况汇报

张家界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

规划情况报告

张家界市地处长江四大支流中的澧水中上游,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也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革命老区,沉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形成了众多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张家界同时还是国家旅游城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张家界旅游产业正迅速崛起,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力度,逐步科学合理的进行开发和利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先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及保护与规划现状

1、具有较为丰富的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

张家界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众多,全市共有国家一级文物41件,二级文物173件,三级以上的其他珍贵文物1000余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分别为贺龙故居和湘鄂川黔苏维埃旧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主要有贺龙故居、杜心武故居、陈能宽故居、老院子、石堰坪土家山寨古建筑群苦竹村苦竹寨古建筑群等。

2、资源具有民族性和独特性

我市是少数聚集区,历史街区、建筑和民居具有浓郁的民族性和独特性,是民俗文化的重要存留载体,具有独特的风貌和特征。

3、逐步加强保护规划的力度

一是加大了保护的宣传,推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古建筑群;二是加强了老城景观风貌的提升,规划十字街-南正街一带及澧水河北岸设立历史景观提升区,保护原有的城镇肌理、建筑布局、历史风貌建筑和空间环境。三是开始做了一些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四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申报意识落后

我市仅天子山镇申报了省旅游名镇,我局自2010年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以来,仅慈利县江垭镇申报过历史文化名镇。

2、规划意识和保护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既没有做过系统的保护规划,也没有逐一划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区,导致名镇、名村、古名居风貌及格局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延续,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日渐衰落。

3、古建筑老化严重,保护资金缺乏,保护工作落后 我市历史建筑多为木结构,防火防蛀能力较差,由于年久失修,不少古建筑老化严重,部分已成危房。为有效对古建筑进行保护与利用,需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资金相对缺乏,此项工作未有效开展。

4、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

保护传统街道与现在交通需求存在矛盾,另供水、排水、排污等设施均不完善。

三、关于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的意见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为科学合理地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必须尽快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区域,合理开发利用。

2、提高意识,加强保护

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方式提高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保护意识,并认识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保护、开发和利用对我市旅游发展和当地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其实加强对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保护。

3、政府主导,建立机制

名镇名村古名居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投入,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强化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为古镇保护、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4、严格管理,合理控制

严格按规划和相关法规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建设项目方案要确保建筑风格与古镇风貌相协调。

5、结合旅游,合理开发利用

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名居的合理开发利用纳入我市的旅游规划,将丰富的民族文化与旅游文化结合,体现旅游城市的丰厚底蕴。

四、几点建议

1、尽快对我市名镇、名村、古名居资源展开一次全面清理,摸清情况。

2、加大我市名镇、名村、古名居的申报力度。

3、尽快出台《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名居保护条例》。

4、《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名居保护条例》要切实体现规划先行的原则。

推荐第9篇: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十年巡礼

知行古建 走读中华

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十年巡礼

·策划案(概念版)·

目录

◎活动背景 ◎活动目的 ◎活动主题 ◎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 ◎创意说明

活动背景

★【国家战略】:

十八大上明确提出“文化兴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文化的复兴,尤其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中国梦,首先应解决的是居住梦。安居方能乐业。

城镇化是中国改革的当前首要任务,中国众多有着悠久历史的文化名镇和名村在城镇化浪潮中如何进与守,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武汉视察时特别强调“城镇化不是大拆大建”、“保护古村落”。

★【十年巡礼】:

2003年以来至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十年时间内,已联合开展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工作,上海周庄、山西平遥、云南丽江等350个村镇获此殊荣。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已经纳入了国家的“十二五”规划。

评选不是目的,仇保兴副部长在第一次评选时就提出“重要的是如何将它们保护继承和利用好”。以十年为一个周期,通过客观巡礼,检视其成功经验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先进带动后进。 言而无文,其行不远。通过巡礼,文以载道。

★【全民呼声】:

中国民众对传统建筑的文化需求和消费需求在提高。

因为宣传推广的不对称,文化旅游,除了大家耳熟能详的周庄、乌镇、平遥、丽江、宏村等之外,其他可选择的名镇名村景点受冷落者更多。例如常被人称为“文化沙漠”的深圳,不远处就有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大鹏所城”,连深圳很多人都不知,舍近求远。

传播的不对称问题,就需要通过身体力行的传播来解决。

★【办刊需求】:

以“传承和推动一个民族居住”为己任的中国唯一一本民居类大型杂志《中华民居》,在完成改制之后2014年正式大型改版,有必要以“中华”之名,行“民居”之“实”。

◎活动目的

★响应国家战略,践行中华民族文化复兴 ★促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健康可持续发展 ★提倡全民参与,推动中国古建文化旅游 ★传承古建文化,身体力行履行刊物使命

◎活动主题

知行古建 走读中华

古人强调知行合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通过这一活动主题阐明本次十年评选巡礼实践结合理论,号召更多民众深入参与其中,真正读懂中华民居。

◎创意说明

10年巡礼,既是总结也是开始

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翘起整个地球。

本次活动也需要一个强有力支点和爆破点。以“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10年巡礼”为活动切入由头,通过巡礼来总结评选10年的进步和下一步思考。先高度,后参与度,由此拉开活动持续高潮序幕。

巡礼,不是流于形式的一次性喧嚣,而是持续一年的深耕细作。 巡礼,不是自娱自乐的纸上谈民居,而是全民全媒体的内围观。 巡礼,不是一部拖沓冗长的肥皂剧,而是先声夺人而后续不断。

活动策划路径:

起——由评选10年为由头开始为活动造势 承——10年评选历史文化百村镇论坛高潮

转——借百村镇论坛之势开启古村镇巡礼 合——整合各界资源为文化名村镇搭平台

由虚而实,然后由实回到虚。

◎活动时间

活动周期:7个月 起止时间:2013年9月—2014年4月 时间节点: 起——2013年9月

承——2013年10月

转——2013年11月

合——2014年4月 ◎活动内容

根据起承转合,整个主题活动主要分为四个主体活动

活动1)“起”阶段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建筑摄影邀请展 活动2)“承”阶段 首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百家讲坛 活动3)“转”阶段 “走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系列落地活动 活动4)“合”阶段 首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博览会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摄影网络展: 活动时间:2013年9月10日-11日 活动地点:网站

活动形式:以视觉大片启动本次“知行古建·走读中华”活动序幕,向350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发出邀请,由其提供能代表自身风格的摄影作品和摄影师参加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形象展示。 首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百家讲坛: 活动时间:2013年10月20日左右 活动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待定)

活动形式:以评选10周年的名义,组织350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参加百家讲坛,邀请住建部、国家文物局领导以及专家、学者,以讲坛名义总结评选十年成就,邀请周庄、丽江等先进村镇来讲述经验,邀请专家学者介绍国外村镇民居保护和旅游开发经验等。如能请到央视《百家讲坛》栏目共同主办最佳。 “走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系列落地活动 活动时间:2013年11月-2013年3月 活动地点:全国

活动形式:杂志启动全媒体联动战略,整合报媒、网站、电视、视频、APP、微博、微信等全媒体资源,分为东西南北中5个线路,走进这350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邀请民居保护爱好者共同来见证。相关报道呈现在杂志及全媒体资源上,引发全民关注。 首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博览会 活动时间:2014年4月 活动地点:待定

活动形式:任何活动最终的结果应该要带来效益和意义。在2014年5月旅游旺季到来前,选择在某个城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比较集中的地方)举办首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博览会。通过博览会的形式,创造一个交流平台和交易平台,以资源打包整合、整体包装的形式来整体运营中国历史文化民居资源,如条件许可,还可杂志和报社牵头来成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发展协会”,整体包装、整体运营。

推荐第10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河南省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

2.新安县铁门镇

3.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

4.禹州市神后土镇

5.禹州市鸿畅镇

6.临颍县繁城回族镇

7.郏县广阔天地乡

8.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

9.遂平县岈山乡

10.光山县白雀园镇

11.光山县泼陂河镇

12.永城市芒山镇

附件2:

河南省第二批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2.卫辉市狮豹头乡小店河村

3.临颍县皇帝庙乡小商桥村

4.郏县堂街镇临沣寨

5.郏县李口乡张店村

6.罗山县铁铺乡何家冲村

河南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单 1.郑州市巩义市康店镇

2.安阳市林州市任村镇

3.安阳市滑县道口镇

4.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

5.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

6.平顶山市郏县冢头镇

7.信阳市固始县陈集乡

8.商丘市永城市陈官庄乡

9.商丘市睢县后台乡

河南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名单

1.洛阳市嵩县田湖镇程村

2.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大胡村

3.濮阳市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

4.平顶山市郏县薛店镇下宫村

5.平顶山市郏县茨芭乡苏坟村

6.平顶山市郏县茨芭乡姑嫂寺村

7.平顶山市鲁山县仓头乡仓头村

8.信阳市固始县武庙乡锁口村

第13篇:“历史文化名镇”评定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铅山县石塘镇

申请日期:

一、石塘镇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 范围、面积 历史沿革和社会经济现状)

铅山县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信江上游,武夷山北麓。东界上饶县,西连弋阳、贵溪,南邻武夷山市、光泽,北毗横峰。武夷山脉主峰黄岗山位于境内,海拨2157.7米,为华东地区第一高峰。铅山县境内有梨温高速、国防公路上分线、横南铁路、省道乐江公路四条大动脉纵贯而四通八达,交通十分便利。

石塘镇位于铅山县东南山区盆地中,东邻英将乡,南接武夷山镇,北与稼轩乡、永平镇毗连,西与紫溪乡接壤。总面积54平方公里。辖8个行政村,1个街道管委会,共115个村民小组,49个自然村。3910户,16151人。除两户畲族以外,均为汉族。距县城驻地河口镇40公里。

石塘镇域内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暖和湿润,雨量充足,无霜期长,四季分明,年均温16.5℃,一月均温4.6℃,七月均温28℃,年降水量约1800毫米,无霜期240天左右。

石塘镇地势东南高,西北底,平均海拨340米,主要以低山、丘陵为主,农田、耕地少,水系纵横,水利条件很好,有林地5.04万亩,森林覆盖率75%,植被以松、杂、毛竹为主,其次为杉木、油茶。矿藏资源有石灰岩、铅锌矿等。

石塘是一座千年古镇。相传五代时(907-960)镇北有方塘十口,名十塘,后谐音为石塘(铅山县志同治收版)。南唐保太11年(953)置镇,距今有一千余年历史。

石塘镇,宋朝为屯田镇。明代曾称为石塘市。清属旌孝乡。民国中后期设石塘镇,是铅山县政府第二区署所在地。建国后初期仍设第二区。1956年撤区并乡设石塘乡。1958年三乡(石塘、英将、下渠)合并为石塘人民公社。1961年6月公社规模调整,英将下渠等地从中析出。1967年曾易名为红星公社。1968年成立石塘公社革命委员会。1981年改为公社管委会。1984年撤社建乡改为石塘乡。1992年撤乡建镇仍为石塘镇,至今。

2003年7月,石塘被评定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

“屯田庄,县东石塘。五代间,民皆屯田,耕战两便。屯田寨故基存焉。”(铅书说苑拾遗)“屯田者,设以寓定也。官民田之外另有备者也。兵制以来尚矣。铅山自五代间,则有屯田,庄民皆为屯,屯于石塘。耕战两便,一方无虞。”(〈铅书·赋役·屯田〉)“石塘市,县东南三十里。其地多宜于竹,水极清冽,纸货所出,商贾往来贩卖,以给天下之用。俗尚颇涉华糜。宋为屯田镇。”(《铅山·制置表·街市》)

“铅山惟纸利天下,……。”从宋元以来,石塘因盛产毛竹而手工造纸不断兴起,到明代万历年间已发展成江南手工造纸中心和集散地并企及茶业。纸茶工达五万余众。明《天工开物·第十三卷·杀青》中对铅山石塘的纸业做过专门的描述。其时铅山的纸槽几乎遍及全县乡村,仅石塘一地纸厂槽户不下五百,各槽帮工一二十人。翦伯赞先生的《中国史大纲》说到了铅山纸业和上海的松江(棉纺织业)、苏杭(丝织业)、芜湖(浆染业)、景德镇(制瓷业)并称江南五大手工业中心,是我国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地。如这里的复生源纸庄、查安泉纸号、赖永祥纸行都是自主经营从生产、收购、加工到销售一条龙的生产流程。生产加工的“连四”、“上关”、“毛边”、“贡川”、“京川”、“毛六”、“毛八”、“放西”等20余钟纸质地优良,细软光滑,中外闻名。尤其是连

四、上关、京川、毛边,均属文房佳品,其纸质被冠为“品重洛阳”,京城御用、奏本、《四库全书》用纸均产自石塘。旧《铅山县志》称:“纸商采办,重镇石塘,上关毛边,销往苏杭。”

由于这里成了长达几百年间手工业造纸的重点区域,又是县内及邻县纸品的重要集散加工地,也就成了县内较大的农村圩集之一。由于石塘手工业发达,商品经济发展,便逐渐形成为一方繁华的古镇。

解放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石塘的工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以水电、造纸、竹编、草编工艺为主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近几年,大力实施招商引资工作,引进大量的外资企业落户县工业园区,财政税收在2007年实现了两年翻番的目标。

现在,石塘镇每年国民生产总值3200万元;人均年收入达2500元。全年财政收入189.74万元。

二、资源描述

(格局演变与布局结构 主要建筑形态和特点 文物古迹情况 市政设施情况 环境质量情况)

古镇石塘,素有“小苏州”之美誉。这里是铅山县建筑城墙的两个集镇之一,设置城门城楼6处,城墙外有宽而深的护城沟。现仅存两处城门一处城楼。这里风景如画,气候宜人,民居高大,街区整齐,坐落有致。呈“丰”字形的三里长街,前半部分展示着明清时期的建筑风格,后半部分显现出一派现代集镇的风光。葱笼叠翠,峰峦逶迤的群山环抱着古镇,时而湍急时而平缓的石塘河(古称槐溪河)沿着镇西向北流去。街区分为中街、港沿、坑背三条街道。中街和港沿是两条商业街,坑背街道一侧是明代修筑和开挖的“官圳”,沿着坑背一条街从镇南街头流向镇北街尾。或偎依着屋角街沿或隐藏在店房底下穿堂而过。这条流水潺潺、清澈见底的“官圳”,就这样流淌了好几百年。每间隔几家就有一处埠头,洗衣提水极为方便。许多人家的外墙都依水而筑,有的甚至引水进院,方便了卫生和消防。这种民居格局,确有“小桥流水人家”的景致。涉足者来此无不心旷神怡、忘返流连。

山、水、街同行的石塘,意境的确不俗。这里的店铺建筑仍保留着清乾隆年间砖木结构,前是店堂,后为居室或作坊,靠石、拱堤、走廊、商号、瓦檐均有造型各异的木雕石雕和砖雕,这充分显示那个时代闽浙赣融为一体的建筑艺术和风格。店屋的门板全是杉木,可上可卸,可将店屋敞开,而且街道两侧的房屋都有一个伸出屋巷的小阁楼,下达形成走廊,方便行人。高大的“封火墙”把街区分隔出52条弄堂,大弄套小弄,幽曲相通。有不少富户豪宅,大门气派宏伟,石雕美观精致,屋檐飞梁柱石的图案或镂雕或浮雕,高超、明快而又简洁。厅堂面积大者100多平方,小者50多平方,为处理家政和礼待宾客的正经场所。大厅两侧的房间谓之正间。正间旁边又各有走廊通向后厢房。有的还配有小天井的小居小院,门对天井,光线柔和明亮。

富户院落的华丽是当年纸商们的产业丰厚、生意兴隆的标志。比较有名的“复生源”、“罗盛春”、“查安泉”、“金鸿昌”、“天和号”等纸庄纸号的经营资本均在30万银元之上,这些富户的豪宅,建筑宏伟,布局有序,堂皇富丽,幽静超然。而“赖家纸行”、“松泰行”、“王发记”、“中和栈”等几家纸行、栈的宅院,便显得尤其高大醒目;封火高墙,青砖素瓦,大堂小院,曲径通幽。在镇区内还有不少旺族富户的宅院高大恢宏,无不令人叹为观止。如坑背花朝门、阔板桥、祝家大宅、大禾基祝家、官厅、刘家弄刘家、港沿傅家等,这都是历史的遗存物,至今尚无仿古假造。

幸运的是工业污染还没有光顾这里。大河、小溪、圳沟,所有的水体水质都非常之好。

石塘,是一处重要的人文景观和民俗文化观赏地,它也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战略要地,常年驻军这里。皖南事变后与“上饶集中营”同时成立的囚禁我新四军战士的监狱“第三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训练总队第三大队”的“军士大队”就曾设在此镇的览月楼内(现为镇政府院内旧房)。1941年冬,国民党“军政部第六被服厂”由广丰杉溪迁来石塘,其厂部、染房、弹花、缝衣、仓库等曾分别设在阔板桥祝家大宅、天后宫、贵州会馆、祝氏宗祠和尤田陈家大院等处。现在,在有的空坪地上或菜园泥土里用手指头抠还可挖出“青天白日”瓷质帽徽来。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石塘是赣东北苏区革命老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罗盛春”纸号大院内和坑背有的民宅朝门石条上还留下有当年红军的标语。据《江西革命烈士英明录·铅山分册》载:石塘籍有名有姓的革命烈士436名。1936年2月,在里洋村观星岭成立了铅山县第六区苏维埃政府。1931年4月21日,方志敏率红军进攻闽北时,攻占了石塘,建立了石塘港背乡苏政权。同年冬又在港背建立了县第九区苏维埃政府。1937年国共合作后的次年2月,闽北红军游击队奉令下山在石塘集中(今石塘中心小学内),成立了新四军第三支队第五团,在石塘通过宣传动员,部队由900余人扩编到1500余人,奔赴抗日前线。并在饶州会馆内设立通讯处(对内是县委机关)。同时还在此成立了闽北特委,下辖铅山、崇安、上饶、浦城、建阳、邵武、光泽、顺昌等县委。后迁崇安坑口。在整编过程中,赖家纸行和罗盛春纸号的老板腾出多处房间,作为整编部队分设司、政、后等单位和领导的住所。当时,黄道、邵式平、张云逸、栗裕、饶守坤、刘文学、曾镜水等革命先贤们都曾在这里居住过。时近70年的今天,这里的每一处门梁窗牖、木瓦天井都好像在向人们诉说着当年的沧桑和风采。

石塘的山水名、人文景观也令人向往:在镇内有明嘉靖年间的“陈公堤”和同时开挖的“官圳”,当时石塘百姓为陈坦、蔡鹏霄两任铅山知县筑堤开渠(官圳)灌溉良田万顷而感其德,便兴建了“遗爱祠”(旧称“鸣山庙”);有令人动听传说的“张将军庙”;有书香世家、豪门宅院的“解元第”;有一方净土、建筑别致的“紫荆观”和各种会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些古建筑大多已荡然无存,但有些还旧迹可辨。

1986年以来,城区建设范围不断扩大,已由过去的不足0.5平方公里扩展到1.2平方公里。现在镇区人口近6000人,住户1300户。2006年请上饶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对古镇做了整体规划,根据镇区地情地貌特点,合理的进行整体布局。注重保护古街古建筑。与新建的新城区相互配套,市政设施与原街区维护建设配套衔接。

石塘镇街区环境风貌保存完好,委实难得。

三、具有突出价值的理由

(实物遗存的保存程度与特色 环境风貌 规模)

石塘镇是一座保存完好的明清古镇。这里的古建筑的数量、规模、完好程度和整体风貌都保存的比较完好。

这里有真实的历史遗存物。那些建于宋、明、清的街道、建于明清的店铺、民宅,都是历史原物,至今尚无仿古造假。并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期间,虽然有一些后来添建、改动的建筑存在,但是,仅仅占了很小的一部分,风格上基本一致,无伤大雅,并且,通过门面改造,已完全可以和古镇融为一体。

撰修于明代的铅山最早的县志——《铅书》中说:“石塘以造纸为生。”又称:“石塘市,县东南三十里(指距离旧县城永平镇)。其地多宜于竹,水极清冽,纸货所出,商贾往来贩卖,以给天下之用。俗尚颇涉华糜。”

这里的历史风貌完整,地点特点显著,反映当时石塘手工业,尤其是手工造纸业发达,商品经济异常繁荣,富商巨贾很多,居民生活时尚甚至奢糜的典型特色。

三条大街尤其是坑背街、中街之上,接二连三的豪门大宅,许多是纸号、钱庄。石库门的门楣、门框,临街窗户都有精湛工艺的浮雕、镂雕。“福禄寿喜,招财进宝,吉祥如意,八宝八仙”,等等、等等。

这里是一处重要的人文景观和民俗文化观赏地。

古镇石塘,有特有民俗桥灯文化,在每年正月,石塘镇是人来人往,桥灯全长有一公里之距,加之其它的辅助灯,舞动起来,场面相当的壮观。其它民俗有串堂、吊吊戏,也是石塘特有。

站在远处高坡之上,观察古镇石塘,只见白墙灰瓦的“井邑之宅”,街道弄堂,曲折蜿蜒。屋脊墙头,逶迤纵横。视野所及,农舍炊烟,山丘渠道,林荫阡陌,如画田园。街区这里有气势,有规模;古镇周边,有意境,有呼应。于是有动有静,相得益彰,感觉整体。

如果你置身于其中,好似进入一个很大的有滋有味的赣东北特有的民俗博物馆,可以从中感受和领略到历史的韵味和当今美丽的风光,顿觉舒心怡然,如在画中遨游。

综上所述,建议评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第14篇:历史文化名镇规划汇报提纲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汇报(PPT制作)提纲

一、镇域历史文化资源现状情况{历史文化名镇申报材料(不可移

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目及保护范围)及现状保护情况(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等)};

二、镇域现有历史文化资源评估(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及资源现状

特点、历史文化价值、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三、规划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镇、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

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

四、规划保护范围各层级保护要求、措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

开发强度、建设控制);

五、规划保护范围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改造情况及措

施;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PPT制作内容精简,重点突出,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为宜。

报专委会审查的成果形式要求:

1.(纸质)文本封面注明:*****稿(如市专委会送审稿);

2.文本扉页需盖委托单位(编制主体)行政章和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章

第15篇: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村)

中国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

1.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2.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

2.河北省井陉县于家乡于家村

3.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

3.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冉庄村

4.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4.河北省邢台县路罗镇英谈村

5.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

5.山西省平遥县岳壁乡梁村

6.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

6.山西省高平市原村乡良户村

7.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

7.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郭峪村

8.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

8.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义井镇小河村

9.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

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五当

10.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

11.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

12.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

13.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1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召村10.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陆巷村11.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西山镇明月湾村12.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13.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1.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琉璃渠村

15.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1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唐模村

16.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

17.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

18.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

19.湖北省郧西县上津镇

20.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

21.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15.安徽省歙县郑村镇棠樾村1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屏山村17.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福全村18.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19.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20.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贾家村

22.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

2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黄姚镇

24.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

25.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

26.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

27.重庆市江津市塘河镇

28.重庆市綦江县东溪镇

29.四川省双流县黄龙溪镇

30.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

31.四川省合江县尧坝镇

32.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

33.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34.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

35.云南省剑川县沙溪镇

36.云南省腾冲县和顺镇

37.西藏自治区乃东县昌珠镇

38.甘肃省榆中县青城镇

39.甘肃省永登县连城镇

40.甘肃省古浪县大靖镇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惠远镇21.江西省吉水县金滩镇燕坊村22.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汪口村23.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东楮岛村24.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滚龙坝村25.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26.湖南省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27.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28.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大岭村29.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塘尾村30.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31.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32.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高山村33.贵州省锦屏县隆里乡隆里村34.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乡肇兴寨村35.云南省云龙县诺邓镇诺邓村36.青海省同仁县年都乎乡郭麻日村

第16篇:江西省新增的17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简介

江西省新增的17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简介

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横坑村简介

横坑古村位于富田镇政府北面2公里处,以横坑钱姓为主,其他姓氏依山沿坑散居,长约2公里,占地面积约150公顷。全村现有130多户,800多人口。古村四周青山环抱,后龙山发源于安仁山,绵延三十余里。泓溪、融江两水夹流,古村独立其中,称为“双流砥柱”,故古名泓溪村。又因古村像一突出平台,横截十里长坑,故名横坑村。

横坑古村原有25座祠堂,现存11座,其中9座保存完好。宗祠孝敬堂仿官家漕运贡粮船只模样所建,别具一格。所有祠堂均具赣中“天井式祠堂”特色,祠堂有悬挂式坊牌、石柱、木柱、抬梁、楹间梁坊、雀替、藻井、匾额,且基本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中西合璧建筑特色的私塾两间,共和国少将钱江旧居两座,有200余年的历史,且保存完好,留下不少有革命历史教育意义的资料。清朝乾隆年间的古民宅三排六栋,组成一个严密的防御体系,其中一栋两间书斋相对,中有小天井,这种建筑独具特色,是整个村庄大防御体系的一个缩影,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三条互为纵横的古巷道,30栋赣派风格的明清古民居,回龙庵和南华山道观,砖雕、石雕、木雕各有千秋。清光绪年间的一架古屏风,苏东坡撰文“表忠观”,阳文雕刻,黑底鎏金,花板镂空雕,是目前吉安市发现的最大的古屏风,距今有167年历史,彰显了横坑古村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横坑古村是曾山同志在中央苏区革命试点的第一村。在横坑,他创建了苏区第一个支前扩红模范乡——花岩乡,因而红色遗址、遗物众多。曾山旧址及文物、红军模范营旧址及上课旧址、红二营旧址、花岩乡群众大会旧址、红军特务连旧址、三个炮楼、一个岗哨。遗存的红色武器有:步枪、刺刀、剑、大刀、铁叉、梭标、土铳、重机枪子弹壳等。可以说,横坑古村的每一座祠堂都是革命旧址,一草一木都印上了红军的足迹。邓小平的祖坟——邓光荐墓,在古村境内,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和参观价值。

横坑古村原生态格局完整,田野阡陌,绿树成荫。500年的古樟、古枫有20多棵,古树环绕,竹林掩映,风景十分优美。横坑古村红、古、绿资源丰富,新农村建设初具规模,虽年代久远,饱经战火的洗礼,但仍保留着原生态的格局,以其鲜活的原生态性、种类的复合性、赣派建筑风格的糅合性和独特的个性而独领风骚。

永新县石桥镇樟枧村简介

樟枧村位于江西省永新县石桥镇。东邻坳南乡,南接曲白乡、才丰乡,西毗县城,北连高桥楼。距镇政府1公里,距县城10公里。樟枧村是一个刘姓聚族而居的明清古村落,全村国土面积1.5平方公里,12个村组, 270户,1183人,刘姓占90%以上。

自古以来,樟枧村十分重视知识传承、人才培养,很早就办有学馆,文风鼎盛,名闻四乡。在明清鼎盛时期,共有351人在朝任职。明弘治年间,刘敷官居二品,修学治乡,泽被乡里。嘉靖年间出了位文学家叫刘孔愚。在崇尚“学而优则仕”的封建时期,那些举人、进士衣锦返乡,大兴土木,装点门庭,光宗耀祖,极大地丰富了古村的人文古韵。

现保存下来的明清古建筑群,被列为2009年度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新发现。村落中有明清祠堂5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刘氏家庙建于明代,重修于清末,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省军区被服厂和湘赣省军区医院在1933年先后搬迁到这里办公。村里呈三角形分布的三口千年古井,井内壁均为桐油石灰砖砌而成,井圈为麻石质地。村落中的清末“村中村”为院落格式,总占地面积1500多平方米,院落由6栋民居组成,并铸有围墙,6栋民居之间有鹅卵石巷道。民居为青砖灰瓦,下墙脚大多用青砖砌成“人”字形,檐宇、墙头、门楣、窗栏等处雕刻精致。另外,樟枧村还有许多别具一格的明清建筑,有“郎中第”、“大夫第”„„屋前门楣雕刻非常精致,有花卉、虫鸟、人物等。

村中还有两座古桥。其中村北的青龙桥始建于明嘉靖年间,重修于清道光年间,是永新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而清源桥始建于公元1446年,砖石结构,桥全长10米,桥拱长3.6米,宽2米;此桥系刘善与刘敷回家探亲期间,见河面原有的木桥腐蚀损坏,便捐款兴建了这座砖石结构的桥。

峡江县水边镇湖洲村简介

湖洲村位于峡江县东北部,隶属峡江县水边镇湖洲村委会。现有600余户2500余人,全村略呈带状,东西长约0.8公里,南北宽约0.6公里,总面积约0.5平方公里。

湖洲村历史悠久,自宋庆历五年(1045年)开基,至今有近千年的历史。自古至今,英贤辈出。戏台、寺庙、祠堂、牌楼、古椅等组成了具有历史传统的古建筑群,尤其是古戏台、寺庙、祠堂集中建一块,总面积达4000余平方米,加上古民居、牌楼、书院和多座古桥,风格独特、古色古香。古建筑为清代砖木结构,木柱、壁板、大厅两侧次间大多为格扇。格扇又分格芯、涤环板和裙板三部分。格芯多以各种雕刻图形组成,穿雕、浮雕、镂雕等各种手法兼用,造型各异,兽、鸟、花纹理清晰,栩栩如生。

湖洲村已成立文物保护小组,制定了保护制度,划出了古建筑保护范围,规定古建筑四周不准建房、搭建建筑,已拆除四周杂乱建筑700余平方米。

吉水县白沙镇桥上村简介

桥上村,原名桥南村,因位于白沙镇圩镇南古桥上而得名。村庄南北走向,村东面有座小山名叫南山岭,小山上古树苍翠,林木茂盛;村南面有一条千年古路延伸穿村而过,为龙江、沙溪、上固通往于都、兴国至吉安的古官道;村西面泷江绕江而过,泷江河水清流透明,沿江两岸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村北面过千年古桥至圩镇老街,以古桥为中心保存着许多古建筑群,其中以桥上古街两旁的古祠群和圩镇老街的古店群最为著名。

桥上自然村自唐末开基以来,至今已有千余年历史,现有黄、罗、邱、周、曾等十余姓氏,200多户,800多人口,以罗姓人居多,面积约1.5平方公里。村里有保存较好的明清古建筑20多处。村里有口水井名叫仙人井,千余年来一直哺养着整个村庄人口。村里古樟树连片生长,千年古樟10多棵,而以村南古道边的古樟最为出名,相传为村里的龙头树,有千年历史。

桥上村中以一条主道即古街贯穿南北,古街两旁有保存完好的古祠堂10余处,街道两边有很多窄巷,令人产生曲径通幽的神秘感,巷道再向两边伸展,连接着许多古民居。

村里的古建筑据多方考证多为明清时期的建筑,建筑结构大多为二进二厅,木质结构,风火墙维护,宏大严谨,宽敞明亮,大量的砖、石、木雕点缀其间,飞檐斗拱,错落有致,体现出浓烈的江南文化气息,具有很高的艺术造诣和文物价值。古祠堂有赞公祠、天海公祠、致中堂、济民堂、天性公祠、长春堂、洋楼屋、新祠堂等明清建筑,这些建筑以古街为主要骨架,构成南北向为主、东西向延伸的古街巷系统。

桥上村罗氏宗祠建于明朝,祠堂三进三厅,气势恢宏,建筑精巧,大门院套错落有致,但于*时期被当时的区政府拆除用于建设白沙礼堂(在罗氏族谱里均有记载),仅遗留古色古香的回壁墙一面。其它祠堂民居青砖扣缝,许多门、窗、大门挂面雕龙画凤,镶刻着许多具有研究价值的图案;许多居民墙上还保存着红军时期的各种宣传标语、口号,极具历史价值;许多建筑还采取了东西合壁的建筑风格,以洋楼屋为典型代表。

泰和县螺溪镇爵誉村简介

爵誉村位于泰和县城西北25公里的螺溪镇。古村东起胡宗泉故居,西至肖天裕故居,南起康悦如故居,北临牛吼江。全村南、西高,东、北低,版图近似方形,总面积约4平方公里。民居呈手枪形,面积1.6平方公里。

据县志记载:爵誉村原叫龙源村,因村里人才辈出,贤才鹊起,文风鼎盛,科举蝉联,爵崇誉隆,故宋仁宗赐名“爵誉”,以示褒奖,由此爵誉村名沿用至今。

爵誉古村格局自明清以来基本未变,布局以姓氏宗祠为中心向四周延伸。始建于宋、明、清朝的古祠有70栋,清朝余存的古民居34栋,基本完好;明清建的书屋8处,店铺5家,寺庙、道观5座,坊牌3座。还有保存完好的清乾隆年间为防水患、由肖钱两姓筹资修筑的0.5公里的防洪围堤、两层拱桥、三处渡口。古民居为青砖青瓦,建有山墙,多为二道大门,大门间有小院落,厅堂内是木质框架结构,厅堂里的木板上有雕刻花卉图案和用金粉写的规训格言。古民居的院落和民居之间巷道均铺有鹅卵石及条石。座落在村中的“久大堂”“孝德堂”、“宝浩堂”、“复古堂”、“敦叙堂”是五座具有明清典型特色的古祠。

泰和县马市镇蜀江村简介

蜀江村位于泰和县城西偏南10公里的马市镇蜀口村委会,现有400多户共1800多人。古村东起欧阳效生故居,西至欧阳小山故居,南起书屋(复亨堂)门前墨钵塘、欧阳新建故居,北至欧阳效思故居,版图近似四边形,总面积约1平方公里。

蜀江村是宋建炎年间(1127—1130年),进士、楚州宝应县知县欧阳献可长子欧阳祖德,从万安常德顺赣江而下,择蜀江口肇基。自此,后裔繁昌,人才辈出,经济繁荣。从明永乐二年(1404年)欧阳永俊第一个登科进士至今,代不乏吏。明清时期登科进士21人,举人28人,贡生、征荐159人,拔贡2人,国学生38人。官居尚书、翰林院大学生、庶吉士、侍讲、左侍郎、左布政、副使、知府等190多人。出萃“兄弟五经科第”、“兄弟朝天八龙”、“兄弟尚书”、“父子进士”、“三世宪台”等。

蜀江古村格局自明清以来未变,布局以宗祠崇德堂为中心向四周延伸。始建于明朝的古祠现保存5座、遗址4座。清朝建的古民居23栋,基本完好。古民居为青砖青瓦,建有马头墙,多为二道大门,大门间有小院落,厅堂内是木质框架结构,木板上有雕刻花卉图案和用金粉写的规训格言。

浮梁县峙滩乡英溪村简介

浮梁县峙滩乡英溪村距县城30公里,现有10个村民小组,234户,总人口908人。英溪村是个有着千年历史的古村,是著名才子明代嘉庆年间“探花”金达的故里,文化底蕴深厚,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英溪村始源于唐朝末期,以金姓为主,是唐朝左仆射、后任浮梁县令金安的后裔,由槐里(今浮梁镇)迁养九源(村废),再迁此地。英溪村背靠大英岭和英凤山,村口的“七星桥”古朴端庄,村前溪水清澈见底,川流不息,英溪村由此得名。整个村庄环境优美,景色宜人,处处展现出一派“小桥流水人家”的美丽画卷。英溪村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人杰地灵,名贤辈出,仅宋代就有进士12人,明代金达由嘉靖帝钦点为探花,清雍正荣登进士1人。

英溪村内现存有众多清末时期的徽派古建筑,传统古民居22栋,建筑面积3685平方米。除古民居外,还有“青云得路”牌坊、“国学师”门楼及“御赐俸禄”门楼,这些古建筑以木雕砖刻为主,规模宏伟,装饰精美。“青云得路”牌坊、“国学师”门楼已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浮梁县浮梁镇旧城村简介

浮梁县旧城村古县衙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昌江之畔,周围群山环抱,山清水秀,生态环境优美,融历史、宗教、文化、民俗、观赏于一体,记载了浮梁1300多年的要事珍闻。

旧城村内保存有完好的清代五品县衙、宋代佛塔——红塔,堪称世界一绝;有历史文化长廊、千年瓷坛、珠山官窑(明清官窑)、古城门楼、魁星阁陶瓷精品馆、汤公井、浮梁茶馆、千年奇桂、按擦院(九江道署)、哥德堡号雕塑、千禧良缘广场等景观景点。

现存的古县衙,始建于清朝道光年间,距今170年,规模宏伟,是我国江南唯一保存完整的封建时代县级衙署,有“中国县署第一衙”、“江南第一衙”之美称,也是全国仅存的四处古县衙之一,1987年被定为江西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长达1100余年间,县衙屡毁屡建。浮梁以瓷茶互利、农工商并举的经济格局在各个时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多次被钦点为五品县衙。

红塔又名西塔,佛名“大圣宝塔”,始建于公元961年,距今有千余年的历史。塔高40.47米,六面九层。1959年被列为江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反映了北宋初期塔的艺术造型的时代特征,是融合中国古塔特殊风格和江南建筑特色的佛塔,素有浮梁“古代城徽”之誉,是古老浮梁的象征,历史的见证。

世界一绝的历史文化长廊,采用了景德镇的四大名瓷之首——青花瓷,它以216块独特的贴地青花瓷砖,向人们演示了千余年来浮梁旧城的人文历史和相关事迹,充分展示了浮梁文化的发展历程,突出不同时代的文化内涵,表现了浮梁瓷茶文化的源远流长和从古代文化走向现代文明的演变与发展过程,在享受文化熏陶的同时,也感受到丰富的瓷茶艺术。

旧城村的建筑具有徽派与赣派相结合的特色,最具有特点的是县署里面的楹联,其丰富的内涵,涵盖了封建社会地方官处事方法和原则。旧城村现在保存有传统民居52幢,建筑面积24026平方米。

乐平市涌山镇涌山村简介

涌山村位于乐平市北端,黄山余脉涌山北麓下,是涌山镇政府所在地,距乐平城区30公里。该村现有土地面积26平方公里,辖18个村民小组、3个自然村,1400户,5800余人。全村以农、林、建材、采煤及传统手工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现有建筑825幢,其中传统建筑79幢,主要为明清时期饶派建筑风格。

涌山村初始于唐,原名锦溪村。唐宋时,有王氏、吴氏、余氏等几大姓氏家族居于此地,其中王氏是名门望族,在农业、煤炭、石灰、瓷土等行业共同开拓,富甲一方。至元代,官府特设“八涧巡检署”,拥有12间房屋、21名巡检吏差,专管八涧市场、税收、治安。建国后,涌山矿产资源得到了迅速而充分的开发,煤矿、石灰厂、水泥厂等厂矿纷纷在其附近建立,使涌山成为本市工业密集、交通便利、人口众多、市场繁荣的最大集镇。

涌山不仅地灵物丰,历史甚为悠久,村落南口鸡公山有喀斯特溶洞5处,1962年中科院在其中一处叫“仙岩”的洞穴中,发现了人类打制石器及伴生的“大熊猫——剑齿像”动物群化石,证实了该地为我省旧石器时代遗址最早发现地。之后这里陆续发现有商周遗址、墓葬以及战国西汉、三国南朝时期的青铜器、陶器等遗存遗物。

乐平自古以涌山为北大门倚重,它东南连接婺源、东北连浮梁,古饶、徽两州文化于此碰撞并连接,当地流传民谣 “徽地多饶匠、饶地多徽商”。从现存的古道、桥梁与文献族谱证明,这里是中国历史上几次人口南迁的一条重要入口通衢。在这块北、东、西三面环山,南向开口的约4平方公里的圆形盆地中,溪水密布、八涧交织。主要河流有二支:一支是来自浮梁的涌山河;一支是源于婺源、乐平交界的共产主义水库人工干渠。涌山河穿村而过,合符古代“腰带水”风水理念;干渠是涌山村十景之一,体现出当地居民对自然与文化生态环境的独有情钟。

涌山老街区遗存除有王母石牌坊(清道光)、三孔涌山石桥二座(清乾隆)以及一些里巷民居与临街老店外,最显摆的是座落在涌山老街中段的“王宗五祠”——昭穆堂,该祠堂始建于明崇祯年间,建筑规模宏大,平面功能齐全,木、砖、三雕合用,戏台装饰精美,是乐平唯一一座明代戏台遗存,弥足珍贵。

王家街区是涌山村古民宅最集中且又遗存比较完整的区域,这里的古民居建筑主要有:司马府邸、祠堂私塾、州判官府邸、戏台看场,以及分布在各条巷道与临街的明清时期民居与店铺。

德兴市海口镇简介

海口镇位于上饶德兴市东北部,距市区35公里,西接亚洲最大斑岩露采矿山——德兴铜矿所在的泗洲镇,北与中国最美乡村——婺源隔河相望,区位优势明显。镇域总面积152平方公里,下辖海口、黄渡、江田、舒湾、杜村5个行政村和新源1个居委会,总人口近15000人。

海口镇海口村内古建筑众多,留存古宅14栋、古街5条、古井4口、古城门3处、古码头、古戏台、古楼阁各一个,以明清古民居多,建筑精湛,别致典雅。古建筑占地35000平方米传统建筑完好程度为75%。其中较有特色且保存较好的有董世良民宅、寒泉井、海口北城门、文昌阁、聪门、东林桥等等。

海口唐代董氏建村时,依照唐朝都城的里坊规制模式,又盖以北斗七星星象布局,在今天海口村的基地上建造了一座“村城”,其村落布局及街弄形态较为完好地保存至今。海口村内五条大街(宋朝,海口称为市,五街分别称为上市、中市、前市、后市、下市),巷弄近百条。多是曲折走向,古街古巷都以青石板铺就;村内排水、防盗、防火等设施也相当缜密完善,村外又围以城墙壕沟,整个村庄俨然就是一座“城池”,故宋、元、明、清四朝古人都称海口为“城”。

已成立了海口古文化保护与研究学会,负责对海口镇域内的古文化进行资料整理和文物搜集,并将流散于民间的石刻古碑集中保管,募捐集资修缮了万年台、文昌阁、聪门、古城东门等古建筑。

德兴市海口镇新营村简介

新营村,位于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东南,距离城区约10公里。新营村占地面积2.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4000余人。

新营村古建筑众多,保存较好的祠堂10处、民宅20余栋,其布局简洁,朴实素雅,是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赣派文化传统建筑。公祠以舒协斋公祠、舒氏公祠、张氏宗祠等为代表,建筑雄伟壮观,无论以石雕门楼之精美,还是祠堂设计之大气,都显示其名门望族的气派,加之从平面布局到立体空间的墙体、木构架,大都保存历史风貌,建筑年代均有文献可考,它也是赣东北地区清代建筑的纪年标志物,具有典型性。民居以舒大章民居、舒秦三民居等为代表,外看多为长方形平面,用空半砖墙围合,清一色的青砖灰瓦,高峻的马头墙,半掩半露的双披屋顶隐在重重叠叠的马头墙后面;马头墙造型丰富多样,翘首长空,既可防火,又可防风。民居内部,格局多为二进三开间,一堂一厅,面阔三间,明间厅堂,次间卧室,左右对称;木构穿斗式梁架,并依使用目的之不同,前檐部常做成各式的轩,形制秀美且富于变化;卧室楼高一层半,下层居住,上半层放置什物;厅堂没有分层,显得高大宽敞,气势极为堂皇;室内地面,以长条青砖横向错缝铺砌;堂前均有较为狭小的天井,既从采光通风之用,又取四水归堂之意,无形中把人与天衔接起来,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情境。

新营村融于自然的山村环境,独特别致的村落布局,典雅古老的建筑群落,完善实用的排水系统,精美绝伦的建筑装饰,文情脉脉的匾额楹联,古朴纯真的民俗风情,多姿多彩的乡土文化„„构成了人与自然高度和谐、自然美与艺术美相结合相融洽的环境空间。

金溪县琉璃乡东源曾家村简介

曾家村位于金溪县琉璃乡以北偏东5公里处,为琉璃乡与陈坊积乡交界处,距县城29公里,地理位置较优越,交通较为便利。

古村选址于丘岗地带,村外田园平沃,村后竹林茂密,村东溪水潺潺,村北一河横穿,风景秀丽。

古村现有220户1100人,绝大部分为曾姓,是曾巩堂兄弟洪立公后裔,也是人们尊为“宗圣”的曾子(曾参)的一支嫡传后裔。《东源曾氏宗谱》载,曾子的43世孙曾絓由南丰迁中宋,46世孙元龙从中宋迁模桥,49世孙子宾从模桥迁东阳书院。为纪念南丰祖曾洪立葬于南丰东源,而改东阳为东源,距今有800多年的历史。建村以来,人才辈出,人文气息浓厚,近现代先后出了18个教授,故有“教授村”之称。

东源曾家村至今保存有一条600多米的进村古道、村围墙及完善的排水系统;3口古井历经几百、上千年沧桑,至今完好如初,井水清彻见底,酣甜清爽,村民仍在饮用;仍然较好地保存有7条主要的传统街巷和174栋明清古建筑,整个村落历史风貌完整如初。布局主要由一条东源街,又称直街,向西北方向分支出六条90米以上的巷道,巷道之间又有小巷相互连通,弯弯曲曲。均用青石板与卵石铺成的巷道,分布着九大古民居聚落群,每个聚落群屋屋相通。每栋古建外墙上的石质花窗,雕花纹饰图案都各不相同;尤其是屋内柱础,每栋各不相同,同一栋之间不同柱础的雕刻造型和图案又各有特色;大门上方的石雕和砖雕更是巧夺天工、美仑美奂,有的综合圆雕、镂雕、浮雕、透雕等各种雕刻艺术为一体,给人以鬼斧神工之感;屋内屏风、窗户、雀替、梁架上的木质雕刻也是各显神通,把“福禄寿喜、马上封(蜂)候(猴)、一路(鹭)青天、一瓶(品)富贵、一路登科、一束清廉„„”都表现得淋离尽致,凡有图必有意,有意必吉祥。

东源曾家村建筑类型多样,庙宇、桥梁、官厅、宗祠、宅第、门楼、民宅齐全,时间跨度大,数量多,保存完好,在江西地区少见,对研究古代建筑思想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完整且有明确纪年的明清古建筑,为同时期的各类型建筑树立了时空标尺,是研究我国古代、尤其是南方地区古代建筑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其聚落构成、建筑形制、价值观念、生活习俗集中体现了地域性、展现了鲜明的地方风格、创造出地方色彩,具有很高的艺术、科学、文化价值。

乐安县湖坪乡湖坪村简介

湖坪村位于抚州市乐安县湖坪乡,距离县城50公里,现有人口10890人,皆为王姓。

北宋初年(960年),湖坪村开基始祖王延年从吉水县带源王坑迁徙此地。先居于“闻华山”西北麓桐胡寨,但由于三面环山,地形狭窄,难于容纳生齿繁衍,遂开辟北面沼泽地居住(今湖坪村),距今已1000多年。至今,村子外围仍保存“桐胡寨”、“东岳庙”、“五湖书院”等宋时期遗址。村内坊牌下巷屹立着延佑年间建造、纪念元朝进士王晋的“青宫侍讲”牌坊。古代湖坪村,科甲连芳,仕宦辈出,宋、元、明、清共出过1名状元、1名神童、11名廷试进士、200多名官宦,上至翰林学士、下至主薄。1930年代初,周恩来、朱德、彭德怀、陈毅、林彪、肖克等开国功臣曾在此生活、战斗过。

湖坪村现存明清时期各类建筑共390处,总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红一方面军总部“大湖坪整编旧址”(国宝公祠),2006年9月已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青宫侍讲牌坊、董氏节孝坊、伟佐两先生祠红军标语、翘先公祠、忠义垂芳祠、乐善好施宅、聚庆堂建筑群等已被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湖坪村历史建筑具有中国江南典型建筑风格,但在历史上既受庐陵文化影响,也受临川文化熏陶,也经过红色文化洗礼,故在建筑方面形成了自身众多特色,大多是前带庭院内置天井硬山式传统民居。

黎川县华山场洲湖村简介

华山场洲湖村距离县城35公里,11个村民小组,共有村民445户1760人。2006年5月,洲湖风景区被抚州市委确定为全市第二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洲湖村是一个集“红、绿、古”三色为一体的旅游风景区。1933年8月至1934年,肖劲光、毛泽民等同志曾率红军部队去福建光泽牛田村准备攻打金溪浒湾,往返于千年古道,部队多次驻湖洲村历时两年之久,在高位厅、黄氏宗祠及船屋内外,留下了许多清晰的标语。景区内还有原始次生阔叶林1.2万亩,景色优美怡人。

古色资源以“船屋”古建筑群最为出名。“船形古屋”位于闽赣古驿道要道的洲湖村中心,始建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竣工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历时三年,至今有160多年历史,是一栋具有江南特色的复合式砖木结构的豪宅。“船屋”坐西朝东,建筑面积约10亩,房屋高6米,共108间,36个大小天井,3条进出走廊。其造型奇特、规模宏大,屋内厅堂依次为神堂、上厅、中厅、下厅、廊厅等五个单元结构,其间有三条过道走廊和三层天井厢房贯通连接,神堂左右各有两间房与三个天井相间。

崇仁县相山镇浯漳村简介

相山镇位于崇仁县南部,是崇仁、宜黄、乐安三县交界中心,距离县城27公里,现辖10个行政村,现有4983户20422人。南枕王家山,东畔西宁河,西滨相山港,北连周家陂,三面山水环抱,一面舒展平地,为山洪冲击和河港夹流而形成的冲击层。镇区周边为相山山脉中的小平原,镇区范围内有大量的农田、村落。据郑姓家谱记载,郑姓宾年公,自宋绍兴十四年(1144年)来任崇仁学正,爱崇而留家西里,其孙守荣公,自华盖山而至凤岗,见此山清水秀,遂卜居于此,前后约六十余年。由此推定,相山镇建置于宋代,约公元1200年。相山双峰、老虎港瀑布群、苔州蝙蝠洞和石塔、乌龟照镜、浯漳宗祠、尧岗古屋等自然、人文景观闻名遐迩,并有大面积原始森林,是崇仁县旅游重地。镇内交通主要由崇凤公路以及乡道构成,属三级公路,全为水泥路面。

浯漳村是相山镇10个自然村之一,也是相山镇历史传统建筑群的所在地,亦有“千年古村”之美誉。浯漳古村始建于明代洪武二年(1369年),由浯漳始祖谦山公从港口迁到此处,而后发展所成。浯漳古村地处四山环抱之中,分别为相山、大华山、芙蓉山和表华山,占地约140亩,所留古建筑群面积约5000平方米。此村是以八卦格局而建,环圆而立,以圆为基,建东南西北四门,分别为 “文科第门”、“武科第门”、云程门、紫气东来门等。此建筑群多以明代为主,且多数为祠堂,如:伟巷公祠、贡公公祠、昂公公祠、陈氏大宗祠等。该建筑群大多数原貌保存良好,且保持着典型的明代建筑的风格,以砖木构架混搭为主,留有许多天井,并存在少见的影壁,整体规模宏大,气象宏伟,形体虽简练,但细节繁琐,尤其是装修上的石雕与木雕更是栩栩如生,极其精致,美观。

为了加强对该镇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古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镇实际,已制定了相应的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并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了镇建设规划,落实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人。

修水县山口镇简介

山口镇位于修水县的西南部、修水和铜鼓两县交界处,距修水县城33公里,面积173.8平方公里,下辖10个行政村和一个居委会,人口2.4万人。历来乃兵家必争之地,当年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曾整编驻扎于此。

山口镇早在民国元年称武德镇,1927年改建为山口镇。山口老街是修水县境内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老街,呈南北走向,全长将近三华里。明清时,老街分为八个部分,由北向南称为八甲。街道两旁是砖木结构的店铺,临街的一面都是木板门,协昌南货店、祥南广杂、好古斋等老字号的门牌依旧历历可见,都似乎在彰显往日的辉煌。坐落在桃坪村的陈家大屋、詹家老祠和全县唯一保存下来的清代文峰塔虽历经风雨,但面貌依旧。

山口境内有一来苏村,传说是村人为感激和怀念苏东坡来过此地而得名。苏东坡来时过渡的渡口称作来苏渡,并建有苏公亭一座。

山口自古以来文化教育比较兴盛,查阜西便是其中杰出代表。查阜西,山口来苏人,自小聪颖好学,一生致力于古琴研究,取得了卓越成就,并参与组织著名的“两航起义”,为祖国和人民作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当选第

一、

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北京古琴研究会会长、中央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系主任等职。

都昌县苏山乡鹤舍村简介

鹤舍村地处鄱阳湖东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西北部,临界湖口县,与庐山隔水相望。距乡政府3公里,是两乡合并前的原前山公社所在地,属苏山乡的第二小集镇。距九景高速只有20公里,省级袁多公路(水泥路面)穿村而过。环鄱阳湖船游,从湖口鞋山上水,不要半小时即可登陆。

鹤舍村现属九江市都昌县苏山乡苏山村委会管辖。始建于东汉末年,成村于明代初期,发展于清代中叶,距今已有1800多年历史。全村为袁姓一支聚族而居,是一个耕读并重、农商并立的历史古村,全村现有200户800余人。

鹤舍袁氏以耕读传家,宣扬儒学、注重教化。历史上既出了文举,也出了武官。清代举人袁成壁,曾任浙江汤溪县知县,在中举时,主考官在他试卷上批有八个大字“文章颇可,字冠全场”,他的旧居“大夫第”尚保存完好。民国初期学者、诗人袁铁梅,为江西省议员,他们儿子袁训芷曾留学日本,著有《铁血青年》一书。民国后期,全村在国民党内任职的将、校级军官就有10余名。

鹤舍袁氏重视立校办学,成村伊始,就请先生办起了私塾,随着时间推移,村里办学的名声大了,乡里乡外求学的人也多了。清朝初期村里投资盖了一栋四合院式的学舍,取名“浣香斋”,既满足了本村子女就读,也广纳了外乡许多学子。“浣香斋”自古至今是学校,故历史上曾有人称鹤舍为学舍村。如今原校舍已改造成两层的教学大楼,其“浣香斋”石碑犹存。

鹤舍袁氏以经商致富。清代中期,村里有位先祖,名叫袁蕃杰,靠卖豆腐营生,他凭着勤俭起家,赚了一些钱,就到景德镇做瓷器生意,生意非常红火。此后,他的儿子袁绍起继承了他的事业,发展到拥有七座瓷窑加数十间店铺和坯房,成为当时有名的企业家。村里大部分古屋都是他当时投资兴建的。

鹤舍袁氏以宗法治族,以道德为训。村中祖厅恢宏,修谱有章,族规严密,派系绵长。族人始终以先祖袁安公“卧雪仁风”为做人处世之典范。祖厅大门两壁题有“卧雪家风”墨迹。

村中现保存较完整的明清建筑有23栋,占全村现有建筑的40%,祖厅三进,占地600平方米;巷道15条,平均宽度1.5米,总长度800米;石砌长方形池塘一口,占地500平方米;民国初期小洋楼一栋,占地100平方米。全村古屋、石巷保存完好程度在95%以上。已被县政府授牌列为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17篇: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3-07-29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5号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程序,按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镇、村庄,可以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

(三)有关保护范围的材料;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反映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存续状况的材料;

(六)有关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留着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

(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十三条 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区位、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综述;

(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

(三)反映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材料;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清单;

(五)有关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因保护不力或者其他原因,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示,并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若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为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二)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镇、村)域保护要求;

(四)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名城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与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完善城市、镇、村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开发强度、体量、高度、形式、色彩等控制要求;

(九)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十)利用和展示的要求与措施;

(十一)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十二)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特点;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四)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七)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八)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九)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六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要求。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住宅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位图、保护范围边界示意图;

(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三)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五)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向社会公布,并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是指为保护、利用历史建筑提供科学依据的文本及图纸,包含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上设置牌匾或者户外广告;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用房。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调整、撤销其历史建筑称号,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设立统一的标志牌,并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六)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九)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对当地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有关专业人才以及民间艺人传徒、授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批准调整、撤销历史建筑称号的,其批准无效,由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8篇: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等相关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组织申报、初审以及其他具体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批准以及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除应当符合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占地面积不小于一万平方米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保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场所;

(四)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性。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清单;

(五)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六)保护的目标、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未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城市、镇、村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与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反映一定时期典型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在一定时期具有先进性,体现一定的科学技术价值;

(四)具有其他历史价值、特色。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列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十七条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城、镇、村,需要进行群体性保护与协同化发展的区域,可以将其确定并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比较集中、传统格局基本完好,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村庄,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一年内报送审批和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被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被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已编制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不再重新编制。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体现地方特色,注重山水林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环境协调区。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因保护利用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历史文化名村因保护利用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建设空间,用于搬迁或者新增的农村人口宅基地安置。

第二十三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还应当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估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的;

(四)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各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内容包括:

(一)整体历史空间环境,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环境等;

(二)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河湖水系、地貌遗迹等;

(四)历史记忆、历史空间演变、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具有保护价值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尊重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保护范围内治理不协调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当尊重历史院落边界,注重对历史文化相关联的残存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保护应当对其遗产价值和结构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分类保护。修缮活动应当保护历史信息,体现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管理体系,规范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技术专员派驻制度,参与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土建筑特色和传统建筑建造技艺,加强传统建筑工匠的培养,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备案管理制度,逐步实施传统建筑工匠修缮历史建筑技术主持制度。

第三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重建、维护和装修,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因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需要无法达到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洪排涝、日照通风、景观环境等安全措施和保障方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和历史文化特点,按照保护规划,制定适合本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护的需要,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等方式依法收购产权。迁出的所有权人可以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指导。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规划对传统民居院落进行整体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设立保护规划宣传设施,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和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具体保护要求;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保护规划和当地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四)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历史建筑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件;

(二)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环境协调区的自然山水、田园风貌、生态环境、景观视廊、建筑高度,确保自然与人文环境得到整体保护。

第三十九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村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质灾害等自然原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历史建筑,经评估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按照原申报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发展项目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与其他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统筹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开发利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第四十三条

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

第四十四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村(居)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

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省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同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审核通过的,不再列入濒危名单;审核未通过的,撤销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认定。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状况、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并负责对列入濒危名单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或者评估结果。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检查或者评估结果通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对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和保护不力的,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

【导读】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 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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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四号)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的,按照文物、文物保护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与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余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余姚市人民政府设立。名城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名城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房产、建筑、国土资源、园林、历史、法律、水利、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评审,为市名城委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历史建筑确认及保护图则的编制和管理。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补助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历史文化街区、国有历史建筑有偿经营和服务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名录和保护规划

第十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

新增设的保护对象依照相应程序列入保护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

(二)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

(四)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

(五)许家山村(宁海)、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

(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

(七)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历史文化遗产,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建立和维护保护对象的历史文化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设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审议、审批或者修改以及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保护规划中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区域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

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设臵或者改善市政、防洪、防雷、消防等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措施予以解决。

历史文化街区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由所在地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消防安全预案,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内统筹其使用、交通、景观、环境等功能,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应当延续保持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改善居住条件,延续传统文化生活业态,禁止擅自拆毁。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体现传统建筑及空间形态,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承担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编制资质。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特别论证程序:

(一)保护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

(二)保护规划中明确需经特别论证、审核的;

(三)保护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与批准的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不符的;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特别论证的。

第十九条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加强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发现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建(构)筑物,市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家和省依法批准的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和余姚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严格保护沿奉化江、余姚江和甬江不同时期历史城区的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现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和奉化江、余姚江、北斗河(护城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以及南塘河、天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二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主要保护、控制下列内容:

(一)三江交汇、一湖居中的古城格局,历史城区的边界轮廓和天际轮廓,北斗河(护城河)的河道格局和尺度,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的道路格局和尺度,望京门、长春门、和义门、东渡门、灵桥门、甬水门历史城门的识别性;

(二)鼓楼、天封塔、灵桥、天主教堂、天宁寺塔等城市历史标志性建筑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三)中山路、公园路、镇明路等历史轴线的格局和尺度,孝闻街、偃月街等次一级道路的街巷格局和尺度;

(四)鼓楼到偃月街口、偃月街口到天宁寺塔的视线通廊;

(五)江北近代开埠通商口岸和甬江沿岸近现代港口工业遗存;

(六)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月湖、北斗河(护城河)、前塘河、中塘河、后塘河、南塘河、西塘河、古运河等河道水系,历史桥梁、驳岸、埠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二十三条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逐步修复历史文化街区之间的关联:

(一)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永丰库遗址东侧东河岸线—公园路—解放路,南至鼓楼,西至呼童街,北至公园路;

(二)郡庙天封塔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大来街,南至大沙泥街,西至解放路,北至药行街;

(三)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甬江,南至新江桥,西至人民路,北至轮船码头;

(四)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镇明路—大沙泥街—解放路—仓桥街围合的三角形街区;

(五)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东南至船埠巷,西北至南塘河西岸;

(六)月湖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镇明路,西南面临北斗河,北至中山西路;

(七)伏跗室永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永寿街为中轴线,东至孝闻街,西至文昌街,南北各控制三十到四十米;

(八)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东、南与中山广场相接,西至秀水街,北至横河街。

第二十四条余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水双城格局和山、水、城相依的城市格局。

余姚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东至东旱门路东侧五十米、三官堂江东侧五十米,南至舜水南路以南三十米,西至合山江以西八十米,北至萧甬铁路。

第二十五条余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重点保护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加强对名人故居、传统民居、商铺的保护:

(一)武胜门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现存古建筑,南至阳明西路,西至山后新村,北至南河沿路;

(二)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合宝弄,南至南滨江路,西至县东街,北至阳明东路;

(三)龙泉山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区,东至逊埭路,南至余姚江,西至舜水南路,北至阳明西路,重点突出龙泉山制高点地位和周围山形、江势的背景轮廓线;

(四)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东至潭井弄以东现存古建筑的东沿,南至笋行弄以南的保庆路。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突出其文化功能和商业中心地位,改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品质内涵。

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对现有道路、街巷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维修保养厂、加油站等设施;

(二)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以非机动车通行为主,适当限制机动车通行。

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对街区内的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整体风貌环境和历史环境要素。

历史文化街区内房屋的修缮费用支出、腾空搬迁等具体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房屋经修缮后,日常维护工作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庄,可以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

(一)村落形成年代久远,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五百平方米;

(三)基本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市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直接向该村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村庄为市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市历史文化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内容、报送审批程序以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参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三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批的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臵保护标志牌。保护标志牌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臵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臵、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

(二)完善基础设施,合理利用文化资源;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防灾抢险演练;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五)配合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历史建筑的普查、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开展保护宣传;

(二)引导村民按照保护规划,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三)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四)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

(五)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需要进行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四十一条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臵换的方式,收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第五章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十五条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臵等要求。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所有权人、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四十六条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四十七条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

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应当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享受修缮补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由所在地的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

第四十八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保护图则或者保护协议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对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的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一个月将勘察设计、施工方案报所在地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采纳。

历史建筑修缮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九条历史建筑存在毁损危险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按照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维护和修缮的,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鼓励和引导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市房产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被撤销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设臵、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未经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县(市)区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历史风貌区、历史街巷、历史地段的保护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因保护规划调整有所变动的,以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镇名镇保护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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