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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6: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

(二)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属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规模较大的可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总体规划,在保护规划中发挥宏观决策作用,保护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深化。对于在总体规划阶段中,由于保护需要作出的人口规模控制、古村镇格局保护、建设用地及交通布局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 的安排等,在保护规划中,都要以其为依据与之相衔接,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 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

(一)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原则;

(二)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原则;

(三)新建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协调性原则;

(四)分期实施保护近远期的结合性原则;

(五)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互促性原则;

(六)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性原则。 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搜集相关的基础资料,搞好现状调查分析,提供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所需各类资料由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村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兴废变迁等;

(二)镇、村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三)镇、村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四)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状况和受损情况;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前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六)镇、村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意愿;

(七)相关的勘察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镇村现状作详细分析,包括区位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对外交通等,人口规模、保护范围、用地结构、道路交通、设施配置、建筑质量、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历史沿革、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包括村镇的选址布局、空间形态、街区格局、院落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装饰物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对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筑,应当进行测绘。 第二节 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nbsp; 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建筑风格以及空间形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价值特色,明确保护和利用的重点。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情况,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保护的要求、建设控制的指标、风貌协调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将现存建筑物和构筑物划分为两大类:保护类和整治类。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立档案、挂牌公示,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治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整治措施:

(一)空间整治。对空间布局提出具体整治方案,确定具体建筑的平面形状、位置,以及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

(二)建筑整治。对具体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等建筑构件提出相应整治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的历史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保护和整治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资源类型、分布,以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旅游资源整理、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和旅游 设施配置。

第二十一条 确定分期修缮、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要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作出相应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投资估算,作出实施的时序安排,提出 环境整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出保护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包括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资金的筹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措施等。 第三节 保护规划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规划文本和图纸不一致时,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规定本次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期限等;

(二)保存现状和价值特色评价。分析评价现存的历史街区、街巷格局、历史建筑保存规模、保存完好度和历史价值;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保护面积,根据保护等级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控制指标;

(四)建(构)筑物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划分为:保护和整治两大类。对保护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整治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五)街巷格局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等,分别提出有针对性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六)重点地段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空间和建筑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整治措施;

(七)重点院落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院落,分别从院落布局、建(构)筑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维修措施;

(八)历史环境的保护。分别对名镇名村内部历史环境和外部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要求和措施;

(九)设施功能的提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在保护原有格局、风貌、特色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改善设施、提升功能的规划意见;

(十)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进行旅游资源分析、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提出旅游设施配置的意见;

(十一)分期规划。提出分期保护和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提出分期整治的具体措施。

(十二)规划实施的措施。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

(十三)附则。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构成、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规划解释权、强制性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宜采用1:200—1:500,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区位结构分析图。标注地理位置,分析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现状各类用地的性质、占地范围,用地性质要达到村镇规标准中的小类;标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山体河流、古树名木等基本资源的位置; 

(三)建筑质量评价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各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建筑高度和风貌、建筑质量等级等内容;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物; 

(四)资源景观分析图。标注资源的布局,分析景观风貌、文化特色;

(五)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划定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层次的范围、面积和界线;

(六)建筑高度控制图。标注保护视线、视廊,标注各个区域的建筑物控制高度;

(七)重点地段和院落保护规划图。标注重要节点、街巷和院落的保护范围,提出相应整治措施,规定立面形式、高度、色彩等控制指标;

(八)保护与更新规划图。在历史保护区内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作出保护与更新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九)分期保护规划图。标注分期实施保护与整治项目的位置、名称、规模和范围,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十)旅游规划图。标注旅游景点位置、景区布局及旅游线路组织;

(十一)道路绿化规划图。标注路网结构、交通组织,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绿化系统和周边地区的绿化范围,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十二)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配置等; 

(十三)保护规划鸟瞰图。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说明。对保护规划中重要观点进行分析,重要思路进行论证,重要指标进行解释,重要措施进行说明;

(二)基础资料。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历史资料、建筑资料、用地资料、经济资料、社会资料、人口资料和环境资料等;

(三)专题报告。对重要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形成的专题论证材料等。 第三章 保护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送审成果,须经省建设厅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技术论证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提交规划成果。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章 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有关部门实施保护规划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必须服从保护规划的管理。审批、使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办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范围内,安排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使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开工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复,必须制定维护和修复方案,经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维护和修复方案批准后,方可进 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二)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三)安装影响名镇名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四)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非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拆除,要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对拆除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方可批准实施;重要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要由市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和保护的义务,对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添加其它设施的,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产权人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确认符合 保护规划规定的原则后,方可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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