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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40:00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加快我县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

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依法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也是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需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是今后我县土地征收(用)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宅基地依法流转、宅基地复垦整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工作,有助于依法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各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充分认识加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克服困难,确保本项工作如期完成。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1、本县辖区内所有村委会;

2、本县辖区内已审批并且建成住房的宅基地,年全民发证遗漏的宅基地。

三、登记程序

1、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书面申请。

2、提交资料。(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协议书、确认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

(2)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宅基地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由土地所用者或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申请登记资料,经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合格后出具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审批,完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批交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

4、审核。由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室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局务会会审。

5、登记。经国土资源局会审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制证。

6、发证。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法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土地证。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善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宅基地登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我县的宅基地

面积标准:山上乡镇0.4亩,平川乡镇0.3亩),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土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退出旧房所占宅基地而没有退出的;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四、收费标准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每平方公里1000?元(包括地籍调查,测绘制图和登记费);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每户取5元工本费。

五、各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要积极主动工作,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要充分利用二调资料和已有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要着眼长效管理,探索建立规范的土地登记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对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集体所有权证和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证全部放。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推荐第2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单位

现将《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二○一一年九月XXX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及市《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村级经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村组两级经济的,按权属关系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核发到相应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二、主要任务

1、成立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精、技术好、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

—2— 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统筹发放指界通知书。

3、拟定专项经费计划,报请镇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镇级经费的落实。

4、全面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气氛。

5、国土部门负责收集行政勘界和村级土地权属界线核定资料、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和征地、供地等资料。

6、组织落实镇、村、村组三级权属界线调查核定工作,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涉及已改造扩建征用的公路、水利等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与公路、水利等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水利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核定权属界线。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协调相关权属单位配合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指界,落实指界签名和签订权属界线核定书工作。

7、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在1:500地形图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在10月底前完成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8、组织对专业队伍提供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等成果进行自检。

9、做好确权和登记发证的公告、审核工作。

10、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要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及时化解争议,维护农村的稳定,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等技术,结合我镇行政勘界的成果,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取以下技术路线:首先,以1:500正射影像图或1:500地形地籍图为工作底图,通过实地调查核定界址位置,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权属界址拐点坐标,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到组一级经济组织;然后,将实测的界址点坐标数据叠加到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上,同时通过核减已办理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调整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界线和面积;最后,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输出面积数据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线走向和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拐点坐标,并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7月至10月)

1、印发《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按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召开动员大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3、核算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4、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数字化地形图)。

5、购置GPS接收仪及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印制地籍

—4— 调查表格等。

6、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以及GPS定位技术的运用。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

1、核定界线界址。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办法和措施,通知和协调相关单位核定界线,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各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路、堤围、水库、林场、铁路、河流等相关单位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协助专业队伍,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国土部门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并运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统一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以市为单位,按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权宗地编号。镇(街)、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用两位数字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位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编号)分别用大写字母J和G(识别码)加三位数字表示。如020312J00

5、020312G032。

3、将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界址线的工作底图转标到二调数据库上进行数字化;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

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拐点。

4、编绘宗地图,生成地籍调查表。利用二调数据库编绘宗地图,宗地划分、界址编号和宗地图编绘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有关规定执行。打印生成地籍调查表。

5、申请确权登记。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股份经济组织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国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国土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市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公告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镇人民政府保管。

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管理区)、原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名下的,经申请,应相应变更为股份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

1、整理成果资料,汇总数据。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

—6— 理、检查和数据汇总。

2、总结工作经验。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五、经费保障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我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市级所需经费,由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测算,会同镇财政部门协商后,报镇政府批准实施。

六、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

2、农村地籍图;

3、宗地图;

4、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国有土地、争议地、飞地等界线调查工作底图和已清绘的1:500界线图;

5、1:10000土地权属界线图(挂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1、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级,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镇(街)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地籍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

6、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7、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8、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9、界址点(拐点)测量原始记录,注记等成果表;

10、仪器核定资料;

11、检查报告、验收报告;

12、提交入库的土地权属界线数据及其使用和入库的文字说明;

13、其他资料。

—8—

推荐第3篇: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以\"三农\"问题为背景的分析 关涛 烟台大学 教授

关键词: \"三农\"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社会保障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历来被视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成为相应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使众多的农村人口与有限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农村土地承包制决定了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未形成普遍的规模效益,抗拒自然风险的能力较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给予农业的补贴很少,因而有时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其实,以农业占GDP的比例之小就不必指望以解决农业问题为突破口来解决全部的\"三农\"问题。①于是,为缓解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一矛盾,实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心环节,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效经营,才能积累、充实和增加农民集体的财产,以此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互助合作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的,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变革。 [1](P27-52)当初建立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初衷是通过互助合作,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第一次变革的标志是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是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将其变为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阶段至1953年中共中央宣告土地改革已经完成而结束。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国家工业化的起步奠定了基础,但也出现了\"两极分化\"严重的情况。为了执行\"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通过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过渡。这一阶段从1953年开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结束,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模式。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模式中,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活动总是受到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制约,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无偿调拨生产队资金和劳动力的情况普遍存在,人民公社经常无偿征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2〗(P110)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地方在同一块土地上存在生产队、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三个所有权,这种现象与\"一物一权\"的民法原理是相矛盾的,土地的利用效率无法充分发挥,也势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于是,从1983年起,中央决定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设。中央要求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与群众商定,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到1985年,全国政社分设工作全部完成。绝大多数地方在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解体后,相应组建了不同层次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今,国家通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进入土地制度改革的第三个时期。其结果是激发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民首先富裕了起来,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农村贫困人口,加剧了广大农村地区的贫富分化现象。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供农民维持其生存的,只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民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性质。 [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但这种以农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也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特点而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仍不能使我国农村的土地成为维持和提高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了发展农村的公益事业,需要农民上交\"村统筹\"和\"乡提留\",这是建立在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之上的,而农民收入的增加,必须通过发展农村经济来实现,目前各地发展农村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土地所得。为了应对入世给我国农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减轻广大农民的生活负担,党的十六大将解决\"三农\"问题摆到重要位置,提出共同富裕奔小康的战略目标。

通过历史考察不难发现,我国当初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为了全国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尽管现在看来当时有些激进,但总的来说是正确的。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必然是利用有限的农村土地维持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该成为独立的法人

根据我国现行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宪法》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第8条第1款)先后进行过两次修改,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很多,各地并不统一。1998年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是村民委员会,至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

要做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运作,就必须使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也就是民事主体。若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所谓\"集体\"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可以适用有关自然人的规定,法人合伙也可以适用法人的规定。如果将\"集体\"看作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那么该如何认识它的内部结构,也就是说,它的决策者与其成员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直接将\"集体\"作为民事主体列入《民法典》?对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传统民法理论加以解决,将很难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功能。为了解决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的温饱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相对独立成为必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界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实际价值,从而使如何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功能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门话题。

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在农村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98年11月4日又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完整的规定是关于村的规定,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必要统一为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层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从民商法的角度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应该具备法人的资格,当然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法人。国内权威学者早已提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概念,认为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法人\",是一种\"自助性经济组织\"。鉴于合作社法人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将其纳入现行法关于法人分类和法人登记制度的框架。《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草案》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合作社法人\",但为合作社法人预留了适当的位置。第71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非经有关主管机关登记,不得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所谓非营利法人,包括传统分类的公益法人以及介于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法人。作为自助性经济组织并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的各种合作社,正是这种中间状态的法人。合作社法人的具体规则,则应由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合作社法》加以规定。考虑到合作社与公司均属于经济组织,有许多共同之处,《合作社法》关于出资、社员大会、董事、监事、破产、清算等,均可准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4](P339-348)有关合作社法人的概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2002年7月5日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建议稿》第2条规定:\"合作社,是指以城乡劳动者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在生产、生活上谋求互助合作或有关服务的自助性经济组织。\"第4条规定:\"对社员实行非盈利原则\"。所谓\"对社员实行非营利原则\",仅指合作社的内部关系,并不代表合作社的对外关系,因而不能否定合作社法人的营利性质。合作社的概念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合作社法人为基本发展模式。在农村逐渐走向城镇化的今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承担起为集体组织全体成员谋福利的重任,将其塑造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合作社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营利法人。必须指出,关于合作社法人的规定应该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协调起来,如果按照合作社法人的概念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村民委员会就应该成为执行机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是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应该是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相对发达的农村一般都实行村企合一的组织形式,例如作为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典型的南山集团是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一家村企合一的企业集团。南山村的村民家家都有一本\"加成手册\",所谓\"加成\",其实就是一套特殊的分配机制:集体组织成员领取工资、年薪后,由集团再追加同等金额的报酬,作为\"第二年薪\",这笔钱不发现金,而是记入\"加成手册\",计息参与集体流动资金,每年发\"利息\",当村民因买房、购车、办喜事等需要大笔开销时,可以申请动用。按照集体财富的积累程度和村民个人对集体的贡献,在\"加成\"的基础上,村民还可以获得5至10倍的\"股份\",作为个人对集体企业的内部持股。但\"加成\"不是\"铁饭碗\",若成员有重大失误,则立即取消\"加成\",也意味着失去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当然,若能以功补过,则仍可以重新加入村籍,\"加成\"从零开始计算。 [5]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成为企业法人也能达到全体村民共同致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

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思路

鉴于目前我国城乡分治的状况,在农村普及社会保障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的基础,通过农村土地的有效经营进行原始积累是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

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基本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物权,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但由于农业税只针对土地征收,有地征税,无地不征,地多税多,地少税少,粮农的负担并没有根本解决,再加上劳动条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仍有许多农民生活贫困,有的甚至因欠债而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或者抵押,从而又失去了土地。事实上,我国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相比,所创造的价值比例很小。农村大量过剩的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的状况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加入WTO后,面对农业生产遇到的重大冲击,农村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农村许多地区还要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这些地区农民的生活问题除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外,尚需农村集体组织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以单个农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的特点是小规模分散经营,在每个农村居民只占有1亩多耕地的条件下,即使不顾客观经济规律而把农产品收购价提高一倍甚至几倍,农民的收入水平也难有大的提高,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也难有大的改善。因此,应该鼓励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扩大规模的做法之一是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特别是要在更大程度上允许土地的流转,允许不在农村的农民把土地转让给他人,但保留自己的相应股份,并按股份获得土地的收益。这样操作自然会使单个农户耕种的土地面积扩大,带动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于一些全部农转非的地区,可以吸引现代化的企业对土地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经营,这也是扩大规模的有效方式。土地经营的规模化程度高了,也会带动农产品的质量提高。

解决\"三农\"问题最主要的障碍就是我国城乡隔离的传统做法,对此学界已有共识。\"城乡统筹、一体规划\"意味着农村城镇化是一种发展趋势,于是,城乡土地法律规范的一体化成为必然。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一般均是为城市制定的。只有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适用于农村,才能为农村土地的有效经营提供可能。在城乡土地法律法规一体化的前提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以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

第一,从民法角度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目前国内各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乡镇企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等,②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同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分为合作社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类。乡镇集体、村集体与村民小组分别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界线必须严格界定,以防止\"一物二权\"的现象发生,也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合并与重组提供正式的法律依据。

第二,村集体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合并,提高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程度。例如,南山集团的前身是前宋村,前宋村先富起来以后,从1994年到2000年,后隋、西马、达沟、南张家、西涧、曲家、上观、刁崖8个贫困村先后加入了前宋村,使前宋村的土地总面积由1平方公里扩大到20平方公里,2001年,前宋村改为南山村,南山村通过对这些土地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经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符其实。从民法的角度考察,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符实而成为虚有权。1)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国家却可以根据所谓公益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强制征用,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2)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仍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批准权。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是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还是申请新的集体土地建房,均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批准权。因此,若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符其实,必须赋予其处分权,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能够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其自身状况,在执行土地规划、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通过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效经营农村土地,不断积累集体财产,以此作为集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严格限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疯狂占用农民耕地的现象就是滥用土地征用权的表现之一,既破坏了国家有限的耕地资源,又危及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因此,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直是立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旧《土地管理法》第

21、22条的规定,国家征用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或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征用的条件基本上有两条,一是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才能征用土地;二是必须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新《土地管理法》虽然进一步严格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但是关于征用土地的规定仍有缺陷。一方面,征用目的过于含糊,难以明确,容易导致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将征地对象确定为集体,忽视了征地行为其实主要涉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利益,使得因征地受到损害的个人无法主张权利。另外,建设单位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法定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真正补偿被征用者所受损失,而建设单位又不一定符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划拨条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对土地征用目的作限制性解释,另一方面应该按市场价格对被征地者给予补偿。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对于征地目的一般采取列举性规定,具体而明确,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至于征地补偿问题,发达国家或地区均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按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6](P173-179)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的壮大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意义重大,所以应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继续发展的空间。根据客观需要,也可以扩大农村集体使用土地的面积,应该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农村集体使用国有土地,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已有明确规定,当然,这需要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南山集团在距本村约15公里的渤海海滨买下了13.5平方公里的荒滩,建设南山集团东海高新技术开发区,使南山集团今后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可能。综上,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的特殊地位,所以有必要在《民法典》的主体部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若为合作社法人,则适用《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若为企业法人,则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在物权法中将城乡土地制度统一起来,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在遵守土地规划、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根据发展需要出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并应沿用《民法通则》第80条的规定,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使用费和期限的问题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规定统一起来。

出处:原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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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201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求;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的必备条件。要求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目标

1、工作范围。我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乡行政辖区内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家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工如下:

1、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时间(10月21号早上9:00,地点:*******)全乡干部职工必须全部参会。

2、考虑到我乡共18个行政村,每个村至少派出2到3名同志(要求:各行政村法人代表及1到2名包村干部)参加本次工作,负责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填写确权登记表及现场指界。

3、由于本次确权登记是为了明确各行政村之间的界线,栽桩定界,牵涉范围较广,工作量大,请大家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细节工作分两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当工作组到达一个行政村时,由其村包村干部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填定登记表。

填表要求:

1、切记不能出现涂改现象

2、两行政村界址点需要两村法人代表签字及盖章(村民委员会)

3、国有土地盖乡政府公章

4、村与其它地区行政区域接壤,需加盖双方的公章

二、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安排3到4名人员塑具体行政村交叉点界桩及负责埋界桩,由工作小组指导刻下村名及界址点号。

5、具体起止工作时间:10月22号起至31号结束。

四、工作要求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工作小组。

2、由于时间短、工作要求细,所以要求大家细中求精,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本项工作要求对县委、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边推动边汇报,落实三天一报的原则。

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名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推荐第5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流程

1.工作内容或工作流程 1.1申请

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受理申请,由村委会、经济联合社代表或其代理人到我所申请办理。

2.2受理

集体土地登记岗经办人按以下申请资料的要求进行审查申请资料,资料审查合格的开具《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申请人。

申请资料: 表1:(集体土地初始登记)

4.3初审

土地登记管理岗主管对申请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适合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初审,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相关栏中签署初审意见,然后将所有资料交回经办人。

4.4审核、公告

房管所领导根据有关法规对上述资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 并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相关栏中签署初审意见,资料交回经办人,将所领导审批后的登记发放公告盖章并张贴到该村委公告栏上,公告期限为15个日。

4.5终审

房管所领导根据有关法规对上述资料及初审、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在《服务提供过程记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表中签署终审意见,然后将所有资料交回经办人。

4.6交付(工作结果)

经办人打印《服务提供过程记录(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送区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缮证后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交纳证本印花税,经办人验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后收回《文书领取通知单》,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城中村转制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电脑中完成发证程序后产权资料归档,土地登记卡、归户卡装订成册。

推荐第6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

兹证明位于、宗地号为 ,土地面积为 M、批文号为 的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 。

股份社(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 管理所: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证明证明流转地块的土地所有权属,在流转地块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时出具。 2

推荐第7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问题探讨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问题探讨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土地除集体所有权的以外,均为国家所有,在对所有权登记时,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而不对国有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复杂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登记发证从法律上对集体土地的各类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加以明确,依法解决权属纠纷,保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同时,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做到集约节约用地、防止违法占地,促使农村土地管理走上合法化、规范化的轨道,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分三种类型: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其特殊之处在于无出资人,只是有农民集体成员。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的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通过婚姻、收养或者移民等迁入本集体而取得的集体成

员资格。三是唯一性和独特性,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而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且一旦丧失成员身份(如死亡、出嫁、迁徙等),就不再享有共同的所有权,也不得分割其所谓的应有部分以继承或作其他移转。

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地区划分的村民自治组织,相当于原来的生产队。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下2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前,原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源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是复杂的,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出现的土地所有权的确权问题,应根据历史的、现实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处理。

本集体成员依照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将个人所有土地入社后转为集体所有;1962年《六十条》第21条规定的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

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19条至25条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把握的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登记发证中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1、先国有后集体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应先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情况,然后再对集体土地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主要收集土地权属文件、征收(用)土地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占地的处理文件、用地单位的权源证明等,确定土地的权属性质和来源。

2、双方指界原则。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人)共同到实地、共同认定土地边界、共同确认土地所有权界线、共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延用性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当经过核实未发生变化,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以继续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如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权时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4、完善性原则。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要重新确权。

5、重新确权原则。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等所有权调整,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自身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不关注。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人依法申请登记,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权能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自由转让和抵押,其财产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申请和配合登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甚至有的还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土地权属关系复杂,大量土地权属纠纷难以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历了几次大的政策和体制变更,存在着大量集体

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军队、企业、院校等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不清的现象,且多数土地权属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纠纷时间长,查证较难,解决难度大。

三是经费问题。虽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目前全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经费落实不到位,地籍调查、测绘等工作无法开展,影响工作进度。

四是工作量问题。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确认到村民小组一级,现有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而且,随着调查工作的开展,大量的飞地、插花地、权属纠纷也将浮现出来,在短期内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难度相当大。

五是确权登记政策及落实问题。现有土地确权登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和效力偏低,历史问题、土地权属纠纷等,仍缺乏相关具体处理政策,而这些问题的处理程度又直接影响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进度。

六是地方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部门多、协调要求高,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的职能,全力支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按期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推荐第8篇: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制定技术方案

1.1调查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扩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面,加强土地管理,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开展调查工作。

1.2调查范围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完成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

1.3调查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调查下列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界线、界址点。

1.3.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3.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调查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组有村管”方式,调查到村,但要在权属调查表中相应注明各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土地现状等。

1.3.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4工作底图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为工作底图;有条件实测权属界址点的,可采用近期现势性较好、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正射影像图、地形图、航片等为工作底图。

2.组织准备

2.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筹集经费,准备表册与设备,组织专业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收集资料等。

2.2成立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土地、法院、农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提出权属争议处理意见等工作。

3.资料的收集

3.1主要资料

3.1.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2分幅权属界线图

3.1.3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1.4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3.1.5土地统计台帐、统计簿、面积量算手簿

3.1.6相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3.1.7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等。

3.2参考资料

3.2.1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资料

3.3.2调绘片

3.2.3(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

3.2.4农村居民点地籍图

3.2.5比例尺不小于1∶1万的地形图

3.2.6正射影像图或现势性较好的航片

3.3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3.3.2行政规章

《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试行)》等。

3.3.3技术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市)级汇总技术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程》等。

二、权属调查

1.宗地和地籍编号

1.1宗地

1.1.1属同一农民集体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1.1.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国有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1.1.3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1.2地籍编号

1.2.1宗地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

1.2.2乡(镇)、村、宗地的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2.3宗地内的地块(图斑)编号用分式表示。其中分子表示地块(图斑)号,直接沿用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图斑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分母为地类号,表示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级分类。

1.2.4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2.权属调查

2.1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2.2指界通知按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公告通知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到场指界。

2.3界线调查

2.3.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变更。

2.3.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后)上签字盖章。

2.3.3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代表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2.3.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2.3.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2.3.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2.3.7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2.3.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2.3.9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按照争议原由书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没有争议原由书或不完备的,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和补充调查后,再进行调解和处理。

2.3.10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交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经土地权属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的争议土地,在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内注明争议的原由、范围和面积,交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3.11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2.3.12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3.13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参照2.3.12条的规定处理。

2.3.14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及时处理后再行办理登记手续。对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可先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违法用地的内容。待违法用地处理后,再办理有关更正或变更登记手续。

2.4界址点的设臵

2.4.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4.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臵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2.4.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5地类的核实

在开展权属调查的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2.6农村国有建设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权属调查,并填写城镇地籍调查表。农村国有其它土地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权属调查。

2.7土地权属调查表主要内容

2.7.1土地所有者名称

2.72重要界址点位臵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描述

2.7.3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说明

2.7.4图幅号、宗地编号

2.7.5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

2.7.6宗地草图

2.7.7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3.各地可根据各自条件和需要,选择以下几种测量方法测量土地权属界址点。

3.1文字注记法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臵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3.2解析法根据宗地的形状选定界址点并实地立桩定界,利用测量仪器(GPS或全站仪等)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

精度指标: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10cm,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20cm。

3.3图解法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上,量算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点间距用坐标反算求得,以直线距离表示。

精度指标: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三、地籍图编制

1.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2.有现势性良好比例尺不小于1∶1万正射影像图的,应采用正射影像图编制农村地籍图。

3.农村地籍图可以有影像图和线划图两种形式。

4.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可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直接测绘农村地籍图。

5.地籍图比例尺及精度

农区地籍图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万;重点林区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5万;一般林区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5万;牧区地籍图比例尺为1∶5万或1∶10万;有条件的地区,其城乡结合部农村地籍图比例尺以不小于1∶5000为宜。

农村地籍图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

6.农村地籍图基本内容

6.1各级行政界及行政区域名称

6.2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和地籍编号

6.3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6.4界址点和界址线

6.5地类界线及符号、线状地物

6.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

四、面积量算

1.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

2.对有变化的界线或图斑,在农村地籍图上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量算。

3.农村土地利用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分类体系执行,至二级分类。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图斑面积。

4.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中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相互检核,防止错漏。

五、宗地图绘制

1.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农村地籍图上蒙绘或复制,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2.宗地图的基本内容

2.1本宗地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臵和编号、界址点坐标及界址点间距

2.2宗地权利人名称

2.3宗地内各图斑编号、地类代码、宗地总面积

2.4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臵等

2.5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

六、成果资料与归档

1.工作中形成的成果资料

1.1文字成果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

1.2图件成果农村地籍图和宗地图。

1.3调查统计表册成果土地权属界线调查表、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等。

2.成果归档集体土地产权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成果资料应随登记结案及时归档。

七、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八、本规定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____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略)

推荐第9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书

国土资源局:

为查清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及面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特向 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申请人: (盖章)

申请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附注:申请人办公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推荐第10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

经由xxx县乡(镇)、场村村民小组成员推举同志(身份证号码:)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特委派其代表我村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事宜,主要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其代表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

乡(镇)、场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定,同志(身份证号码:)为乡(镇)、场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

乡(镇)、场人民政府

年月日

第11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修改)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证明

经由xxx县 乡(镇)、场 村 村民小组成员推举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代表人。特委派其代表我村 村民小组全权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事宜,主要包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权属认定和登记申请等工作。其代表 村民小组签署的地籍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证明。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乡(镇)、场人民政府意见:

经审定, 同志(身份证号码: ) 为 乡(镇)、场 村 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指界人。

乡(镇)、场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第12篇:新余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新余高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依照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调查,对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依法进行调

处,依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工作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㈡《土地登记办法》。

㈢《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㈣《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 ㈤《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工作原则

㈠申请原则。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书面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㈡审查原则。由镇政府、办事处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再报区管委会、市政府审批、发证。

㈢依法原则。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

㈣服务原则。按照亲民、便民的要求,立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登记范围和主体

登记范围:本区行政辖区内全部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县落在本区行政辖区的集体土地除外)

登记主体: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到村小组一级。

六、技术路线和方法 ㈠准备阶段

1.召开动员大会。

2.发布公布。由区管委会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受理时间、地点及其要求。

3.收集资料。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形成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分幅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他资料。

㈡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关权属证明包括:

⑴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

⑵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正草案》(三十条)是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⑶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经镇、办事处盖章确认)。

㈢地籍调查 ⒈ 宗地划分。

凡被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权属界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集体土地被公路、铁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予以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立宗。

⒉ 权属界线认定。

指界人:农民集体所有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举产生,并出具证明,国有使用者的指界人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代表、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

界线调查: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书中明确的权属界线,如双方进行复核无误的,可直接利用,但要重新签字盖章;未签权属界线协议或签订后发生变更的,

由镇政府、办事处组织对权属界线进行实地调查,地类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变更。

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镇政府、办事处负责调解,跨镇、办事处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土地所属镇、办事处共同协调解决调解。协调不成的报区管委会依法裁决。

⒊ 编制地籍图。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编制农村地籍图。

⒋面积量算。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图斑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直接引用,不再重新量算。界线或图斑发生变化的,要依据有关技术规程重新调查、量算。

⒌宗地图绘制。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农村地籍图上蒙绘或复制,宗地过大或过小可调整比例尺绘制。

㈣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复核三个阶段,实行土地登记代表负责制。

初审由镇(办)中心国土所完成,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复核由土地登记代表完成。所有审核必须提出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

㈤注册登记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标注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㈥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七、时间安排

2011年底前完成水西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马洪办、城东办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上半年完成。

八、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区管委会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副调研员黄敏勇任组长,宋方根、刘水林、陈志坚、张涛任副组长,成员:简志伟、黄丽勇、付仁学、敖水金、宋金林、周金平、何根生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资源分局,敖水金任办公室主任。

㈡加强宣传发动。为确保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各地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开展多渠道、多形势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的目的和意义,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全力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㈢加强技术培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技术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13篇: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任务

1、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进一步完善原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

2、对未登记宗地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开展确权登记。

3、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只发到行政村一级农民集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发到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

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6、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

1 作。

二、补充调查的内容和目的

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的内容:一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登记发证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还是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以“两个核实”(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是否准确、核实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入地面积是否剔出)为重点,同时对土地权属其他属性及登记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核。通过补充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土地登记规范化要求,能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权利人。

三、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几种情况

1、因农村体制变化,如区划调整、并村或分割等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2、近年来发生土地征收,未及时开展土地变更登记的;

3、原登记成果不完善,如:村界涉及国有河流、公路、荒山等,并以此作为土地权属界的;宗地内国有地和飞地面积未剔出的;土地权属界线未经双方指界的;经相邻双方认可,原界线有误的等。

4、其他认定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展补充调查:一是原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开展地籍调查,调查精度较高,符合相关规程要求,且及时开展了变更登记,登记档案现势性较好的;二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两个核实”和变更登记工作落实到位,土地证书发放后不会产生后遗症的。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1、收集资料。一是原登记成果,包括原登记档案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土地权属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等;二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两个核实”成果,包括核实表、指界表等;三是相关图件,如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四是有关资料,如林权证、土地承包证,以及原登记后因土地征收等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2、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查清所登记宗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级农民集体所有、还是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所有但现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

3、编制技术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对象、方法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制定补充调查表,明确具体填写内容和方法;提出技术要求和实施步骤、完成时限、有关保障措施等。

4、发布通告。通告以县、市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期限、登记收件地点、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应合并一次性予以通告。

5、接受申请。对未登记及需开展补充调查宗地,土地权利人均可提出确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对已登记但未颁证,现需开展补充调查的宗地,以及土地证书发放后发现存在一定问题,土地权利人因各种原因不来申请变更的宗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

3 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第4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更正登记。

6、开展调查

(1)、确定工作底图;

(2)、复印原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作为实地调查依据; (3)、将原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展绘到工作底图上,在内业先行找出疑问点。因图件比例尺和精度影响造成界址点或界址线位置发生偏移,原登记有具体文字描述的,可直接按文字描述上图;文字描述不祥、图上难以判定的,必须逐宗进行实地核实。

(4)、外业核实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地标绘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并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点坐标,需要重新指界的应同时组织开展。实测界址点坐标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文字注记法,即:用界址点四周的明显地物、地貌,描述界址点的准确位置及权属界线走向,不求算界址点坐标。

(4)、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填写土地权属补充调查表。要明确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及土地权属其他属性有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在补充调查表上注明变化原因,涉及界址和飞地变化的,还应附图说明。原土地权属调查表未对重要界址点和权属界线走向进行文字说明,或文字描述不清楚的,应在补充调查表上加以注记。

(5)、编绘宗地图和地籍图。宗地图应绘制两份,一份存入土地登记档案,一份作为土地证书附图(宗地过大时可调整比例尺)。地籍图以乡镇为单位,采用1:5000或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进

4 行绘制。

7、审核公告。新登记宗地和补充调查后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宗地,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颁发证书。

9、完善农村土地登记数据库。权属调查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衔接。要以调查底图为基础,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采集最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并认真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权属界线数据层)。在开展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飞地、争议地界线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权属界线相比发生变化的,各地要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替代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的权属界线层数据,并按照新的权属界线重新确定地类图斑,该分割新图斑的进行相应分割,该予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处理。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今后用地审批、耕地整理复耕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确定地类、权属的基础和依据。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调查图件比例尺选择。应采用现势性好、比例尺大的图件开展调查并建库,该数据库供日常管理和变更登记使用,上报省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统一按二次土地调查所采用比例尺。

2、精度要求。采用解析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为±10cm ,界址点

5 间距允许误差±20cm;采用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点位中误差图上不得大于±0.8mm。

3、宗地划分。被国有线状地物分割的宗地,原登记时未分宗的,本次补充调查仍按一宗地进行调查;对未登记的宗地,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4、飞地处理。飞入地和飞出地都必须进行登记,但原则上不单独发证。一些面积较大的飞地,以及地籍调查精度较高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初始地籍调查要求对飞地单独确权发证。

飞地应区分飞入地和飞出地,在宗地图上一一予以标绘,并以“飞地汇总表”形式在宗地图空白处(一般选择图幅右下角)加以说明。“汇总表”应有以下内容:飞地编号,如F

1、F2……(不单独发证飞地不编宗地号);权利人、四至、面积、小计等;飞出地还应注明落入乡(镇)、村和具体坐落。因面积小无法上图的飞地,以飞地编号加文字注记在宗地图上表示。飞出地在宗地图图幅之外的,以文字在“汇总表”中加以注记。

飞入地、飞出地数量、面积,要在调查表、宗地图、审批表、土地证书记事栏中说明。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5、土地权属界线核实。以国有河流、道路中线,或国有荒山山脊等作为村界,同时又作为土地权属界的,一律要开展补充调查,并将土地权属线按土地权利人实际所有位置重新进行标绘。属没有

6 具体使用人的国有河流、荒山,可在国土资源部门部门组织下,采用单方指界。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公路,直接采用登记成果来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6、宗地内国有地表示方法。国有地要逐宗在宗地图上进行标绘,同时编制“国有土地汇总表”,参照飞地方式在宗地图上进行标注。国有地已登记发证的,按宗地号进行区分,也可和未发证宗地一起,采用“G

1、G2…..”编号来表示。

7、宗地总面积确定方法。确定宗地总面积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净面积法,即已扣除国有地、飞入地面积,宗地总面积是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所有面积;二是毛面积法,即宗地总面积未扣除国有地和飞入地,此时应注明“宗地总面积包含国有地x宗、面积x亩;飞入地x宗、面积x亩”。飞出地不计入宗地总面积,但必须登记在土地权利人名下。

8、地类问题。地类按照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证书上进行登记。2010年后地类发生变化的,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作相应更新。

9、林地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必须包含集体所有林地,林权证上只有林木所有权或林木经营权的则不在登记之列。

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权属界线是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的重要依据,确权时可直接采用。他人提出异议并有文件资料证明林权证有误的,国土部门可将异议情况在审批表或补充调查表上进行备注,同时告

7 知异议人应提请林业部门进行复核,明确林地权利后报当地政府重新颁发林权证,再凭林权证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0、调查表的使用。补充调查宗地,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充调查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一)。

新登记宗地地籍调查表原则上使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文所附的“----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样式见附件二),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栏目作适当调整。其中“重要界址点位说明”、“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有关土地权利主体情况、国有地和飞地情况、地类情况等,填写在“其他说明”栏中。

11、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调解仍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存入宗地档案,同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县和设区市汇总统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完成与否,不与权属调处比例挂钩,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工作,确保争议地块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12、宗地编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要求,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双码运行”的方式开展调查。即:新登记宗地编制新码;已发证的宗地,编制代码转换对照表,保留原编码。

13、土地证书填写及管理。土地证书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包

8 括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村(乡、组)农民集体”填写。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面积误差较大的宗地,原则上要重新制作宗地图,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对已登记发证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和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六、组织实施

1、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负责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各设区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专家组。

2、确定先行单位。经研究,aa、三明各确定一个县(市、区),还有aa、aa、bb、cc、dd、ee、yy共jj个县(市、区)作为全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先行单位,在省和设区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专家组协助下,先行开展确权发证工作,摸索经验以指导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3、举办培训班。省厅拟在3月中旬举办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有关业务骨干和作业队伍。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方式,省厅将另行通知。

4、建立进度汇总统计和上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汇总统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338号)要求,及时填写《县、市(区)农村

9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并于每个月5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二年

第14篇:某某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南平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公安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和其它可利用的相关成果资料,在全镇开展覆盖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在内的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全面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确权、界址、面积等情况,将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每个具有所用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步骤

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我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共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工作(2012年7月1日至8月10日)。

(1)7月10日前召开镇各村支部书记动员大会,发放宣传资料,

印制各种表格及表格样本,准备工作底图等。

(2)8月1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专班,召开村级动员大会,并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县土地登记办。

2、外业调查和内业入库及外业资料整理(8月11日至10月20日),并申请县土地登记办验收外业调查成果。外协单位完成地籍测量、内业入库和申请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的填写完善及有关图件资料的编辑整理工作。

3、验收准备阶段(2012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完成各种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测量成果、权属成果、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准备申请省、市县预检和验收。

4、预检、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成果资料,申请省、市、县预检和验收。向国家上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以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外包协作、国土负责的原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镇政府成立了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土地登记办)。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由

国土、财政、交通、、林业、水利、水产、等部门组成,国土所全员参与,其它部门各抽调一人,全程参加专班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负责全镇总体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本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外业调查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总体要求是在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前,全面完成全镇外业调查及内业资料整理工作任务;及时召开各行政村民委员会及小三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督办村民委员会及小三场负责人按规定时间现场出席权属界线的指界、权属调查表的签字、盖章工作,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土地登记办负责实施全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外业调查及资料整理工作。核实第二次土地调查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调查每宗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在外业调查底图和宗地草图上标注界址点、界址线;划分宗地和编制宗地编码;对外协单位的成果进行督办检查;收回2002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对不能收回的,督促相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遗失公告;每月十日书面向县登记办上报工作进度;资料整理齐全合格后报县登记办检查验收;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3、镇相关部门派专人员全程参与国土资源所外业调查,负责收集提供本单位国有土地权属资料并对权属界线指界、签章。相关部门领导要加强本部门抽调人员的管理,抽调人员要听从镇土地登记办的统一安排。

4、各村民委员会和小三场,配合镇土地登记办做好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及时向镇土地登记办书面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在各村的主要路口和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张贴《公安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总登记通告》;按镇土地登记办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当好向导,如实提供本辖区内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指界错误的承担相应后果;做好与邻村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协调沟通,决不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拖延工作时间;及时提供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2002年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原件,遗失集体土地所有权原件的出具遗失申明;做好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本单位土地使用权权属资料,协助处理相关权属纠纷。

(四)外协单位配合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界址点测量: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进行地籍测量,将所测量界址点的实际点位在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上编号,并在实测界址点上拍摄照片制作界址点点之记。

2、填写、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3、负责本乡镇外业调查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把关及外业调查成果质量的检查。

4、内业建库的过程中负责制作宗地草图、提取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总面积和地类分类面积、打印宗地图。

5、对数据库进行图形、属性检查和逻辑检查,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编写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分析报告和数据库建设专题报告;按承包合同约定完善其他成果资料。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第15篇:国土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汇报材料

国土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市局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健全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我县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指示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成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发证办公室,直接抓管。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已完成了xx个乡镇,xx多个村民小组的外业调查,内业成果资料也已制作过半;发证办成立以来,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完成的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及省、市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发证办对中央及省、市各级每一次的文件精神,均十分重视,组织办里的工作人员及各乡国土所的负责人进行深入学习,并下发文件至各乡、所,提出具体要求。

2、在各乡镇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技术单位下乡调查的配合工作。

各乡镇调查开始前,发证办向各乡镇、各村下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公告,在全县张贴。各乡、镇都召开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动员大会。并要求主要领导、国土所负责人、各村主要干部及技术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参加,在大会上强调权属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呼吁各村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配合。并提前做好了技术单位技术员下乡后的食宿安排。

3、对技术单位调查成果进行及时的公示

目前已经完成了xx个乡镇的公示,并对公示过程进行了拍照留档。公示过程中,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安排技术单位与相关当事人会面,及时解决。

4、对界线争议纠纷进行了及时有效调处。

界线争议资料由技术单位统计上交后,发证办及时组织下乡调解,本着尊重历史及双方意愿的原则,发证办会同乡、所负责人及技术单位技术员,在纠纷所在地召开协调会,采用室内投影仪讲解与室外现场验证的方式,与纠纷权利人当面沟通,耐心协调,目前已解决了xx个乡镇的xx多处争议,对调处不成功的几处纠纷,暂作为争议地处理。

5、组织业务学习,提高乡、所及各村办事人员业务能力。

通过召开集中学习培训班及联合技术单位制作学习视频的方式,组织各乡所、各村办事员加强业务学习。如对于内业成果资料的表格填写,签字、盖章,发证办联合技术单位一起制作了培训视频,下发各乡所,确保该工作正确有序的进行。

6、重视外业调查及内业成果资料的检查

发证办特别重视外业调查及内业成果资料的检查,分别成立了外业检查小组及内业成果资料检查小组。外业调查检查方面,采用专人负责制度,在技术单位自检基础上,外业检查小组会同技术单位检查人员一起,对调查后权属界线参照地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内业资料检查方面,聘请研究院相关专家为内业检查小组组长,对技术单位提交文书、附图资料进行质检,并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反馈给技术单位修改。

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的工作也遇到过一些困难,去年外业调查伊始,由于对该项工作经验不足,尚处摸索阶段,调查进行较缓,去年4个月时间,仅完成了xx个乡镇调查,今年3月份开始,由于发证办加大了对该项工作的宣传,全力配合技术单位的工作,利用x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xx个乡镇的外业调查。目前已转入内业制作。

二、存在的问题

1、内业成果资料签字、盖章,存在重复劳动,浪费时间的问题

a、各村内业成果签字、盖章时,因为每条界线段均涉及到至少两方面的权利人,除本村指界人签字外,外村或者外乡镇,甚至外县、外省指界人也需签字,通过小规模签字试点后发现,一个村签字工作不一定一次能全部完成,要多次下村,这样给本来就繁重的工作,更增加了工作量。b、有些工作人员虽然参加了培顺,但签名时还是常常出现错误。本来要张三签字的,他让李四签字,有时为了一张表格纠错,要跑好几次,真的不合算。c、有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应付了事。本来要求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村民签字的表格,但是他为了省事,他一个人代替签字,一种笔迹。要是以后村民有疑问,他能负得起这个责任吗?

跨县接边的问题

x县与津市、x县、xx县、x县、x省交界,与x县的接边,已在市局的统筹安排下完成,其余跨县接边的问题暂未解决,这样部分相关村界线段编号及文书书写拖滞。

三、解决的办法。由于上述问题得出现会给我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和质量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解决这些负面影响我们建议:a、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召开会议,重声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b、制定奖励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c、组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我们和发证办联合录制了一个关于怎样签字、填表的影像资料,希望国土所的领导组织村组的工作人员认真观看。d、制定工作日程表,集中精力,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到一乡清一乡,到一村清一村,到一组清一组。

我们也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顺利进展,是市局领导的关心重视的结果,我们将牢记各位领导的教导,努力学习,认真总结,密切配合,圆满完成完成市局领导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谢谢!

第16篇:农村集体土地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央行和银监会2209年3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辽宁省和山东省等9个省(区)选择部分县(市)作为试点,联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创新产品之一,近年来已经在部分省(区)陆续开展起来。各地在创新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范围、价值评估、登记管理及相关农地金融制度凸显出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法律依据缺失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经突破法律禁区。但由于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保障农民生活的特殊意义,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显然,现行法律对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所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持否定态度,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必然会遭遇法律障碍。

二、专业评估机构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标准不一

三、农地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缺失

(七)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限制。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进行抵押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例,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加速农村土地融资,在表象上,“其他方式”中似乎包括抵押流转方式。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下,以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是无法将农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的,加上出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和生存条件的考虑,严格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抵押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外,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抵押。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物权法》虽然留下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口子,但什么可以“除外”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土地使用权抵押实践是违法的。抵押后还不了款怎么处理?违法的抵押是无效的,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的不动产中明确得为抵押权的范围十分有限,仅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所有权;

三、林木所有权。明确被排除在抵押权范围之外的农村土地的相关权利则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有关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37条第2项与《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15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即便是荒地的抵押,仍有一道不易跨越的门槛,因为《担保法》第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抵押人抵押其所承包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此外,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9月11日颁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4条,还进一步就此做出规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7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保障农民利益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所谓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就是将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法律文书和政府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2010年中发1号文件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2011年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之后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各地展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去年5月份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应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确认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否能够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弄否解决城乡土地同权的问题?下面我就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确定提出的依据,以及这项政策的意义俩方面简单谈一谈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首先,建国后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四次变化,依次是:1949年9月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是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土地基本完全私有(农民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1953年到1957年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中建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保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的使用权要统一交给初级农业合作社。这是农户私有土地向集体公有土地的过渡;第三次土地改革是在1958-1978年的公社体制下进行的,在这次改革中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由此可见第三次的土改将土地的所有权基本归于集体;第四次的土地改革及1979年至今的“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改革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经历过四次的土地改革:私有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土地承包,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地完善,但是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也趋于复杂了。目前,我国土地产权中属于私人产权的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三项。不过,这些产权终究缺乏明确而独立的产权证书。而且这些产权证明缺乏独立性。由此可见,农民的产权其实是很不完整的。举例而言,农民的承包权之转让,就必须经过作为所有人的集体认可。所以,土地确权登记,赋予农民以独立而完整的产权。为农民独立地享有、行使这种产权,提供了技术保障。比如,农民获得了承包地的产权证之后,转让承包地就未必要找村集体批准,最多只经其登记

备案即可。甚至,这一确权登记意味着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的更长期化。 由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土地确权这场革命在我国展开是有必要的。5月22日,在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3次部长办公会上听取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的汇报,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工作进度基本在落实过程中。

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首先有可能打开城乡土地同权之门。这是因为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小产权房的规模、分布,将会被初步弄清。据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一旦农民拿到产权证,其自主利用土地的冲动一定会增强。农地确认,让土地制度逐渐回到本来的正常状态:农民拥有完整而独立的产权,而这为人口、土地等资源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增加了一个条件。 第一,这些证书是农民权利和政府承担保护农民权利的责任的证书,它们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第二,这些证书的存在将极大地促进农村内部和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这些证书成为农民权利的保障,因而有望使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活动,使土地作为要素加快自由流动起来。 第三,这些证书从法律上明晰、确认和保障了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村民独立人格的形成、为农村民主建设的推进奠定了基础。由于当初许多农村土地发包、承包以及之后承包关系调整的时候都曾积累了一些纠纷,这一次要确权登记颁证,矛盾便集中爆发出来。为此,成都市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普遍在农村村民小组建立了“村民议事会”,推选一些德高望重的农民牵头主持公道、协调关系,使农户之间、农户和集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得以理顺和了断,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的边界得到划清、确认,土地产权清晰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关系也更加和谐了。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或许人们可以期待,持有土地权证的农民将以土地合作社等形式组织起来,以更强的谈判能力和更低的成本参与到交易和流转市场中去;由于农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农民自身能力的提高,他们将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质量也将不断有所提高。

第18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篇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___ ______,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篇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承包方:住所 :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

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 块,面积亩。其中:田 块,共 亩;土 块,共 亩。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30年,从 1998年 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

(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

(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⑴ 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

(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

(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 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

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九、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十、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居)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万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发包方(印章):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农户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 12 月 1 日篇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因乙方发展生产需要,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甲方全户同意将本村位于*的土地租让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

甲方将位于*总面积*亩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作农业生产使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从 *起,至*止。租期满后乙方立即将承包土地交回甲方,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租期要与甲方协商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延长租期按合同规定租金折算交附甲方。

三、租金和缴款方式

1、承包租金为每亩每年*元。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元,该保证金暂由村长保管,待乙方五年租期完毕退还给乙方。乙方不得拖欠,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功能属性,若因乙方处置失当而造成该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被改变,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土地功能恢复或是进行赔偿。

五、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除青苗补偿费归乙方享有外,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进行倍偿: ⑴ 乙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甲方和其他村民的经济利益的; ⑵ 承租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四)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农作产品。

(二)乙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甲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

(三)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

(四)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该土地另租给第三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乙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 ⑵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

⑶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

⑷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

八、国家建设和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占用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方退回部分承包地时,本承包合同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对变化的合同标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江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由甲方村民代表(代表由全村全户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和甲方法人签名,签订后须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村委会)鉴证,从鉴证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合同鉴证机构各执一份。甲方每户村民各执一份复印件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

甲方(甲方村民代表):签章 乙方(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第19篇:蔡家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蔡家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梨树县关于加快推进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二、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

1.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生态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3.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县里要求以县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4.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实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主要目标。

我镇共有11个行政村。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及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按照统一的调查技术标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场指界及调查工作,2012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一切从大局出发,真正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维护权益,规范土地确权。要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

(三)坚持公开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

国土所会同民政、财政、城建、水利、农业、林业、信访、畜牧、农经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国土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

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推进工作落实。

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图斑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各级水利用地或水利工程用地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国省道及部分地方道路相关界线的确认,协助各村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核定工作。

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权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无偿提供相关资料。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

第20篇:上车湾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介绍讲话

上车湾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

点工作介绍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县政府确定上车湾镇为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试点后,我们感到既光荣,又感到重担在身。我镇党委高度重视,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等困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同当前的创先争优、治庸问责活动结合起来,同镇“十二五“规划的具体目标结合起来,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任务的艰巨性、重要性和严肃性,行动上按照县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要求,认真部署,各部门紧密配合,安排好宣传动员、技术准务、后勤经费保障等各项配套服务,通过“四个到位”,顺利完成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开展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理论指导意义的实践经验,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宣传发动到位,确保思想统一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艰巨性与复杂性,我镇

(一)是开好大会,统一两个思想层面。5月14日召开了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在决策层面上统一了思想;5月15日全镇紧接着又召开

了由村支部书记、村会计、老党员几类直接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以会代训,会上认真组织学习了2010年中央下发的1号文件,通过学习,各参会人员深刻领会了文件中所提出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的核心要求,从具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重要配合主体的层面上统一了思想。

(二)是做好宣传,提高社会各方认识。针对群众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不了解,不熟悉,甚至怀有抵触情绪的现状,我们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橱窗、标语等宣传媒体,利用集市和入村对广大群众进行宣讲活动,还发动各包村干部进村逐户进行政策义务讲解,并发放宣传单,督促村干部在村级大会上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学习,使干部群众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有了新转变,使土地确权登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有了新提高,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土地确权登记势在必行上来,统一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促进土地流转、农业发展、城乡统筹的重要条件,是确保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事关全镇发展大局”的认识高度上来,从而为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领导到位,确保责任落实。

(一)、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把这一重大工程做到有人问,有人抓、有人管,我们将把该项工作纳入镇党委、镇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副职领导分片抓,包村干部亲自抓,村两委成员具体抓的目标网络机构,实行领导干部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层层抓好落实,为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首先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党委委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其次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专班由各片总支书记负责牵头、村支部书记为成员,负责协调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在村里的具体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再次各包村干部作为此次工作中进行调查环节的联络员,并明确了“调查人员走到哪里,联络员就要通知到哪里”的工作原则,由镇治庸办将本次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机关干部的表现作为当月问责的重点,绝对避免影响工作进度和整体要求的情况出现,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开辟各种绿色通道。

(二)、为及时化解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由镇政府牵头,成立了由政府、国土资源所和有关部门抽调的精通法律、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联合工作班子,镇政府负责解决办公场地,在镇

政府集中挂牌办公,专门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及时息访,保证不因工作的开展出现上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三)、为配合好上车湾镇的试点工作,对于与上车湾镇相邻的乡镇、村,我镇积极联系各地乡镇政府予以支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为指界工作的正常进行扫清一切障碍。

三、目标明确到位、突出工作重点

按照对有关会议精神及“三部委”文件的理解,我们认识到,这次工作不是简单的做个调查、定个界线,而是有着更为深入的政治法律意义,往更广处说,还关系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有着潜在的经济意义。要通过开展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全面查清各村实际土地权属情况,科学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界限,依法确权登记发证,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和凭证,并在此基础上掌握真实的农村集体土地基础数据,实现土地数字化管理,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求才是我们这次工作的最终极目的。俗话说:“寸土不让,寸土必争”,在土地权属上,农民肯定是非常看重的,本次工作的重点是土地权属的界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这个重点,一是对于有争议的本着“尊重历史又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技术

规程和法律政策,科学确定各村之间的界线,二是对企业用地、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认真做好土地权属定界和测绘,兼顾国家和用地企业的土地权利和村集体土地、农民利益两者利益,镇政府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镇国土资源所、各村紧密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链条,确保严格地按土地调查程序和标准做好了每一个工作环节。

四、措施设计到位、注重讲究方法

我们在确权工作中对全镇各片区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

(一)、分类指导。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村级指界环节,主要是以06以前定界的图纸为主要依据,但也不完全依靠图纸,确定界线时,开展调查的村与相邻村的代表必须同时在场,不搞单边指界,在调查专班的组织下沿村界依次踏勘,共同认定每一段边界,在每一个界址点必须设置界桩,作为实地标记,当界址有争议时,如分歧不大,主要以双方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分歧过大,则由工作专班介入调解,在本次界址确认中只有极少的界址未协商下来,通过以上措施,确权工作中达到了增进邻里信任,保证工作质量的显著效果。

(二)、分步实施。5月16-18日,共用了3天时间,分

四个组,以片区为单位,各村指派代表找准村村的界线,同时对区地和洲垸农田及有面积无界线的土地开展查找依据、认准方法、联系相邻人员等工作,紧接着5月19日开始,我镇又用4天时间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正式开始勘测外调工作,在各方努力下,最终圆满完成本次试点工作。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是重大的,全镇上下所付出的心血也是巨大的,但是我们镇村干部、各条战线代表、技术人员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精心业务指导下,用信心、决心,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开拓创新,迎难而上,成功完成了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为促进上车湾镇农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上车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在工作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还望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谢谢!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汇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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