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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22:58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推荐第2篇:证监会公告18号

证监会公告[2009]1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 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四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

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1 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3-1-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2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2-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2-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3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3-1 法律意见书

3-3-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4-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发起人协议

4-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4-5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4-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第五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5-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5-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5-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5-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5-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5-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5-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5-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5-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六章其他文件

6-1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1-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6-1-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6-2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6-2-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6-2-2 特许经营权证书

6-3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6-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

6-5 重要合同

6-5-1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6-5-2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6-5-3 重组协议

6-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6-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6-7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8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6-9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推荐第3篇: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布文号】银发〔2010〕271号

【发布日期】2010-09-21

【生效日期】2010-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

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

为准。

推荐第4篇:证监会面试真题

证监会面试真题2012 第一则材料是关于在某城市广场举行一个保护投资权益的宣传活动;第二则材料是关于美国次贷危机后的“量化货币”宽松政策;第三则是关于“十二五”规划中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

1、做3分钟的自我介绍。【参考答案】

自幼对数字敏感的我,在大学时毫不犹豫的选择了金融专业,在校期间不仅利用课余时间去证券交易所见习,还联合几位同专业的朋友在股市里小试身手,虽然没有赚多少钱,但却锻炼了我实际操盘的能力,也体会到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初期,在投资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对市场的把握不足和对投资对象的盲目乐观而造成套牢和亏损的情况,但我们几个伙伴从未因此而互相埋怨,相反,我们绘制了股票的变化曲线图,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以致用,不断的总结经验,终于,有所收获并获取薄利,经过我们集体的讨论,将此次实践所获得的利润全部捐给了学校的志愿者协会,希望能够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尽自己的一份薄力。

这次挑战我所收获的不仅是宝贵的经验还有珍贵的友谊,在学校举办的一次模拟操盘中,我因为有了此次经验而一举夺魁,这更激发了我对专业的学习兴趣。

除了对自己专业知识的了解,我的兴趣爱好也很广泛,因为父亲是律师的缘故,而在证券交易中也常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闲暇之余,也会向父亲请教这些知识并看了一些有关方面的书籍,后来听从父亲的建议去考司法考试,在大四时以417分通过司考并拿到资格证书,我想这都为我报考这个岗位打下了基础。

公正,客观,独立,我想这就是作为一个金融人所必须具备的品质,无论是父母的言传身教还是我实践中的体会,都让我有所领悟,而报考这个岗位,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证监会一员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才能抵制诱惑,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动摇,我相信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去完善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证监人。

2、针对第一则材料,你怎样组织这次宣传活动?

【参考答案】 在城市广场举行宣传活动,首先还是应该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备审批。城市广场是城市窗口,审批流程首先要遵守。准备要相关活动规模、形式、人员等材料,一丝不苟地实事求是上报。

活动主旨是宣传保护投资权益。要能够使活动起到积极效果,筹备工作需要细致周密。首先,就是大致框架出活动的整个过程安排。从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致辞,到法律、案例宣讲,从大型文艺、曲艺演出展示,到图片、音像展览,从现场投资人讲解,到专家、学者咨询,都有一个大体方案。保证活动有序并且协调地进行。

对于这样一台较为大型的活动,需要有许多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并进。只有在大体活动策划方案出台之后,才能进行诸如邀请领导、嘉宾、专家、媒体等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出席,才能使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银行、证券、期货、房地产等不同领域内的一些知名人士,加之著名律师、法务咨询师,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最为专业的投资理财知识以及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知识,使宣传活动不仅仅流于形式,而且富有教益。而文艺、曲艺演出、图片实物展示、文案教学等等,能够使宣传活动更加地丰富多彩,使广大市民喜闻乐见。

而在现场,还牵涉到场地舞台、音响灯光等问题,可以采取聘请展会公司等方式,一场好的宣传活动,不仅需要有业内专家的指点,也需要精益求精的细节,任何一些瑕疵,例如表演音量、咨询现场布置是否舒适,都是需要反复推敲的。而作为一场大型户外活动,活动当天的天气变化也是导致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都需要筹备工作期间考虑周详。

3、在宣传活动中,出现了有部分无理取闹的,并冲击了活动现场,你作为组织者怎么处理?

我的答案:保护投资权益

顺序维度:无理取闹的群众,要进行疏散,维持现场秩序。

人物维护:无理取闹的群众,一部分是投资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部分是微观看热闹的,受损害的中有带头的组织者

方法维度:将组织者带到我们的宣传现场,与他们单独解决问题,并安抚现场的群众,进行登记,询问他们在现场情绪激动的原因,并做好群众的登记,对其他群众的问题集中反映,并当场组织群众的反馈,并组织到出席会场的领导嘉宾集中提问讲解。并承诺会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善后维度:及时联系群众,反馈解决的思路,持续跟踪股民的思想动态,加强保护投资权益的宣传。

【参考答案】

这次宣传活动是一个大型开放性户外活动,不像日常机关会议那样,有着很强的不确定因素。在活动现场,出现部分无理取闹冲击现场的情况,作为工作人员,首先要处变不惊,冷静处理。

在宣传活动前期准备过程中,我们就有详实的保安和现场秩序维护预案。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原本也不足为奇。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作出反应,上前劝说,希望能够友好和睦,保证活动有序进行。作为组织者,我要及时把从维护秩序工作人员处反馈来的情况和出席会场的领导、嘉宾、专家们传达说明。既然是宣传保护投资权益,就是为广大市民朋友答疑解惑的,如果遇到投资过程中的问题,现场予以解答当然再好不过,作为组织人员,我首先要保证活动照常有序进行,但也不必因此而过虑。对于一些个别情况,可以请工作人员引路,到相关咨询专家处听取分析。

当然,在现场,情况千变万化,错综复杂。在面对一些严重破坏性冲击的时候,作为组织人员,我也需要担负起更重的责任。首先保障活动现场的群众、工作人员和参加人员的安全,对于妨害公共治安,甚至出现严重刑事犯罪,要当机立断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毕竟,任何活动,都是建立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之下,没有了这一屏障和有力武器,其他的也就无从谈起。

4、针对第二则材料,解释“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美国出台此政策的原因,对我国造成什么影响,我国采取什么对策。

【参考答案】

量化宽松(QE:Quantitative Easing)的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提高货币供应,可视之为“无中生有”创造出指定金额的货币,也被简化地形容为间接增印钞票。其操作是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入证券等,使银行在央行开设的结算户口内的资金增加,为银行体系注入新的流通性。

“量化宽松”中的“量化”指将会创造指定金额的货币,而“宽松”则指减低银行的资金压力。中央银行利用凭空创造出来的钱在公开市场购买政府债券、借钱给接受存款机构、从银行购买资产等。这些都有助降低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和降低银行同业隔夜利率,银行从而坐拥大量只能赚取极低利息的资产,央行期望银行会因此较愿意提供贷款以赚取回报,以纾缓市场的资金压力。

(一)美国出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原因有:

1.美国自金融危机以来,采用的多种经济救助措施都没有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无可奈何之下,美国只有通过购买本国的国债来变相的降低国债的收益率。以此来起到刺激经济的作用。美联储出手购买美国长期国债,有助于增加对国债的有效需求,从而避免存量国债市场价值显著缩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抚美国国债市场上的投资者,以避免债权人纷纷抛售美国国债造成美国国债市场崩盘。对投资者而言,美联储购买美国国债短期内的确有利于美国国债的保值甚至增值,这也是他们乐于看到的。维持美国国债市场的稳定,降低美国政府的融资成本,以帮助美国经济更早地从危机中摆脱出来,是美联储决定购买美国长期国债的根本原因。

2.货币的贬值有利于促进本国的出口,增加本国企业的竞争性。在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纷纷出台干预性措施保护本国经济,使得美元始终处于相对升值的过程中,这对美国国内的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客观上是美元贬值,有利于美国企业增加自己的竞争性。

3.美元作为世界主要储备货币,它的的大幅贬值会带来黄金、原油以及大宗商品的价格上涨。作为全球最大的黄金储备大国以及中东石油国的背后操纵者,这两样产品的价格上涨无疑会给美国带来极大地收益,足以支持它走出次贷危机的阴影。

4.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债务国,而大多的债务都是以美元计价的。美元的恶性贬值,相当于变相的减少了美国的债务,对美国来说百利而无一害。

(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中国的影响:

1.美国的这样做可能会掀起或者说已经掀起了新的贸易保护注意的抬头。因为目前世界基本都是以美元计价的,而美国开动印钞机这样势必会引起美国低经济增长下的通货膨胀。而美国要缓解这样颓势必须转嫁。就必须要拉动出口禁止或者减少出口来将多于美元外流,以这样的手段转嫁国内的通货膨胀。毕竟大多国家换的美元都来存储的。

2.美联储购买债券在短期时间内,对中国持有的大量美国国债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毕竟,中国持有美国国债已达到7396亿美元,占美国外债的7%。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国的资金安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美元的贬值在实际上使得中国持有的美国债务随之贬值了,在客观上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美元贬值将会推动石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上升,增加中国的生产成本,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时,可能会对中国的货币政策产生较大的冲击,由于外汇占款问题,中国也会被迫增加人民币的投放量。所以,这样就使我国整个经济的外部环境和货币政策都会受到量化宽松政策的影响。

(三)面对美国的宽松量化政策,中国的对策:

1.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增加人民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逐步减少我国的美元外汇储备量,以此来尽可能避免我国受到美国经济政策消极影响的转嫁。

2.与发展中国家和东南亚的发达国家加强经济合作,以减少或者消弱美国的美元地位,增加中国的话语权,提升中国的国际金融地位。

3.稳步减少美国国债的持有量,转而购买和引进外国的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此来促进本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将中国的外汇储备来购买一下高科技的技术。

5、针对第三则材料,为什么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何要提高债券市场比重。【参考答案】

(1)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答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案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直接融资使得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其次,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导致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造成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在银行体系高度集中,金融体系缺少足够的弹性,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强烈影响。经过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直接融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现象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仍不协调。融资主体结构不平衡,中小企业利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十分有限。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就包括提高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直接融资比重,逐步降低银行间接融资比重,在引导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同时,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

国际研究经验表明,金融服务业对于一国经济的贡献率可以体现出处一国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数据显示,美国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本世纪前10年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平均为3.22%、5.59%、8.01%。从我国看,这一数字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10年平均分别为4.46%、4.42%,低于美国的8.01%和日本的6.53%。

近年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迅速,但总体上银行间接融资仍占主导。要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功能,就必须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减轻经济发展对银行间接融资的“过度依赖”。同时,我国要素市场的发育明显滞后,包括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

为此,“十二五”期间,以市场化为方向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继续推进。监管层有望在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的指导下,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研究和推出后续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提升一级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效率。

而在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同时,由于大、中、小企业有各自特点,因此必须研究制定适合各种类型企业的融资机制。为了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监管层将推进中小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建设进一步的价格稳定机制,推进灵活选择新股发行时间窗口,简化中小公司募资投向审批环节。另外,有关部门将不断完善创业板发行监管规则,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

(2)提高债券市场比重

在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也是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途径。2010年证监会加大了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力度,实现公司债券分类监管,不同资信登记的债券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市交易,使债券资信评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辨别能力相适应。

未来五年监管层将按照既定部署,继续推进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并择机开放非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对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的业务范围,或扩展到国债回购等债券品种。

债券市场的大力发展,不仅能有力改善我国企业的财务结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增强我国企业发展的活力,也有利于在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的背景下,保持社会资金供给总量的合理平衡,对于“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大力发展债券市场背景下,未来五年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将逐步破题,高信用等级债券也有望到交易所市场挂牌,债券分级基金等创新产品将得到逐步发展。证券行业作为资本市场与投资者之间的纽带,也将在下一个五年迎来更好、更快的发展。据了解,监管部门将为证券公司创新营造更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对部分创新业务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同时鼓励证券公司探索特色化的经营模式,引导完善其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券商上市,并积极引导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证券行业。

证监会面试真题2 1.现在大学生都忙于考证,比如说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证书等,忽视了对专业课的学习,对于这种现象,你怎么看?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答题要点】

(1)考证热的现象反映了当前大学教育中专业课程设置与社会职业需要的脱节或矛盾,也反映了社会对大学生就业技能要求的短视眼光,需要在教育与就业观念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反思。

(2)大学生的“考证热”有如下三点原因:一,大学教育中专业课程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专业课的学习不能满足就业的需要。二,行业准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才市场逐步规范,一些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必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需要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岗位已达90个。三,就业压力的无奈。近年,随着我国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就业难成为不争的事实。考证的原始动力还是在于方便求职,毕竟多拿一个证,就多一个就业机会,多一条生活出路。四,盲目跟风心理。从众心理让一些大学生赶持证“时髦”。很多人进大学后不知道该朝哪个方向努力。等到大

三、大四开始焦急。发现身边同学在忙着考证,就立刻加入了“考证”行列。

(3)对校园里的“考证大军”,我们可以理解,但参加考证要冷静思考,不能影响专业学习。企业是更看重能力的,真正的好公司不会特别看重证书,资格证只表明通过了相关考试,但并不代表持多种证书的大学生有与证书相匹配的能力。

(4)所以建议学校加强专业课的教育,完善专业的设置。注重能力的培养,加强就业的指导与服务。大学生自身也要加强认识与学习,提升自己的能力。企业要完善用人机制,弱化证书的作用。考证热的现象,也给政府主管教育和经济等部门提出了制度和政策调整的新课题。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教育培训的力度,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职业资格的考试与培训制度,不要增加应试者的经济和其他负担。 2. 处长要出国学习,安排你负责处里的工作,有两位老同志,老是找理由,不来上班,这时你怎么办?

【测评要素】应变能力,情绪控制能力,人际关系 【答题要点】

(1)处长要出国学习,安排我负责处里的工作,是处长对我的信任,也是对自己的考验,我一定会圆满完成任务。

(2)遇到这种情况,要冷静处理,不可带有情绪,首先查找原因,看两位老同事是否是确实家里有困难,如果有困看,我会尽我所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尽快回到工作岗位。同时,我也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看是否是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发生了偏差,我会在恰当的时间,在轻松的地点,和两位老同事真诚沟通,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学习,取得他们的理解与谅解。 (3)在全处同志面前,要以诚实和小学生的姿态出现,并带头多干事、干实事。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总结经验教训,并在不耽误处长事情的情况下,适时向处长汇报工作情况。

3. 教育部要组织一次外国人学汉语知识比赛,你怎么安排?

【测评要素】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答题要点】

(1)学习汉语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汉语走向国际化,说明中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也是我国“软实力”增强的一种具体体现。安排一次这样的活动我感觉非常荣幸,我会努力把这次知识比赛组织好。

(2)①计划阶段:我会就比赛的主题、时间、地点、主持人的选择,参赛人员的资格,比赛题目,评委人员情况,评分标准,需要协调的部门、资金、工作人员的选择、形式、具体内容、应急预案等,报领导审批,并做相应修改。②准备阶段:提前协调各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分工合作;落实资金;布置好比赛会场;安装好相应设备;印发比赛用的题本卡片;联系好参加的领导、专家评委、参赛选手、新闻媒体;拟定好人员名单和比赛流程;选购或制作好奖品;安排好治安、服务人员等。③实施过程:随时保持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比赛圆满举行。积极处理比赛期间的一些意外情况。④比赛结束后,要做好善后工作,撰写报告,向领导汇报。

(3)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以后更好地开展此类工作。

4. 单位进行年终评优,由你进行材料的审核等工作,在结果出来后,有人反映,评优人员中有人的资料不真实,这时,你怎么办?

【测评要素】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 【答题要点】

(1)面对有人反映自己工作中的问题,一定要冷静处理。

(2)要耐心听取所反映的问题,阅读所反映的材料,然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以还事情的本来面目。

(3)如果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客观,那么我会向领导承认错误,作深刻的书面检讨,并向领导建议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相应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反映问题的人的勇于坚持原则的精神和行为。 (4)如果所反映的问题无依据,我会向反映者解释说明,消除其误会并增进团结。 (5)总结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做到严谨、客观、公正。

5. 领导安排你和同事一起工作,对于这项工作,你有一个建议,能够提高效率,后果是同事的工作量会增加,这时,你怎么办? 【测评要素】应变能力,人际关系 【答题要点】

(1)表态:我处理这件事的原则是工作第一,以人民和集体事业为重,同时尽量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

(2)既然自己的建议能够提高效率,就要积极争取实施。首先我会和同事真诚的沟通,并详细的说明,在工作中增加的工作量,我会尽我所能帮助同事共同完成,尽量减轻他的工作负担,取得同事谅解。如果实在负担太重,我会和同事一起汇报领导,看能否增派人手。 (3)和同事达成一致后,一起向领导书面汇报,得到领导批准,并实施。工作完成后认真

证监会法律面试

2011山东证监局法律面试试题,给以后的考生们做个参考吧: 面试形式:自我介绍结构化面试:

自我介绍时两分钟,不能超时,超时会被打断; 之后会有三个和专业知识相关的题目:我面的是资本市场的法制化,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以及如何组织一场宣传工作; 你有三分钟时间看题目;之后考官会针对这三个题目每个题目提问两个问题,个人感觉啊主要是考察自己的现场反应能力,因为事先没有告诉你问题是什么,所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就简单介绍这些吧,希望对以后的同学有所帮助!

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1.国家管制比较严格,发展比较谨慎。现在逐步放开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优化债券审核机制与流程。

2.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各个参与主体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完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的改革,大力推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促进中介结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不断加强,鼓励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增加合格境外投资者尤其是长期投资者的数量。证监会监管的新趋势:

1.加强股票市场改革发展。增强新股发行市场约束,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监督;

2.债券市场统一互联。优化债券审核机制与流程,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推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函。

3.期货市场改革。晚上期货市场交易品种,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市场,加强运行监测监控。

4.大力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督促上市公完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明确汇报规划和分红制度,增强红利分配透明度。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5.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6.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稽查执法,证监会始终坚持“零容忍”,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披露、“老鼠仓”等市场违法行为,成立投资者保护局。

7.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继续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8.积极参加国际金融改革与实践。

推荐第5篇:证监会各种规定整合

目录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3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5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8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0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29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31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37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40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46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50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53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55

1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

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3、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4、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6、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7、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五部门倡节俭办晚会:不得用国企资金高价捧明星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日前,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

通知指出,近年来,文艺晚会不断创新发展,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看到,文艺晚会包括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存在一味追求大场面、大舞美、大制作,奢华浪费、竞相攀比等不良现象。特别是财政出资或摊派资金举办的晚会,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意见很大。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治“四风”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使文艺晚会进一步规范,奢华之风、铺张浪费现象明显扭转。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在丰富思想内涵、引领价值追求、增强文化底蕴上下功夫,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简朴大方、反对豪华奢侈,提倡因地制宜、反对大操大办,防止拼明星、比阔气、讲排场。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节庆观,带头把制止豪华晚会和节庆演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杜绝铺张浪费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使用国有企

3 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坚决刹住滥办节会演出、滥请高价“明星”、“大腕”的歪风。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节庆活动举办文艺晚会。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摊派所需经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通知强调,要营造节俭办晚会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勤俭节约的精神,宣传报道崇尚艺术、不尚奢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鼓励演出节目出新出彩,鼓励内容与形式的完美统一。加强舆论监督,对临场罢演、漫天要价,敷衍演出、欺骗观众的歪风邪气予以揭露,对大操大办、奢华浪费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予以曝光,对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新闻媒体不得安排播出和宣传报道。要加强电视文艺晚会播出和宣传的管理,对上星综合频道播出电视文艺晚会实行总量调控,避免晚会播出扎堆。

通知要求,加强对文艺晚会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高度,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把好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的立项关、内容关、监管关,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要加强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支出标准,严格晚会经费预算,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借举办晚会之机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防止利用晚会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要加大财务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审计制度,依法对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进行审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耗资巨大、奢华浪费的,要严肃查处。

4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9月3日电 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检验;中秋节、国庆节就要到了,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重申如下纪律要求:

节日期间,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把刹住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重要内容,对出现的问题敢抓敢管,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严于律己,从我做起,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坚决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切实巩固改进作风的成果。

5

相关报道:

1、中央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日前,中央纪委对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通报指出,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仍有个别党员、干部无视规定,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此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8起典型问题是:

河南省地矿局测绘地理信息院违规公款吃喝,院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动费用由院党委成员个人承担;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带领16人公款吃喝玩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费用被责令由相关人员个人承担;

四川省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考核工作期间公款娱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并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组织10名工作人员赴海南省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赔旅游费用;

吉林省公主岭市委书记违反规定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

6 分;

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等违规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相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收受的礼金、购物卡被予以追缴;

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为其子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0名违规使用警车参加婚宴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党委书记兼街道党工委第一书记为其女大办婚宴收取礼金,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纪礼金被收缴。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口,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着法子进行规避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维护八项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今年3月,中央纪委曾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

2、中央国家机关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过紧日子

为认真落实好中央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对2013年一般性支出统一按5%比例压减。重点是压减办公楼和业

7 务用房建设及修缮支出、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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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厅发纪检〔2013〕73号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 严禁中央企业公款 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严禁中央企业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要求的重要意义。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是形式主义的表现,助长了奢靡之风,群众反映强烈。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通知》精神,深刻认识中央针对具体问题纠正“四风”,立查立改、立说立行的坚定决心,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坚决执行,持之以恒地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央纪委《通知》要求,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加强对各级企业领导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当前做起,从自身改起,带头做到不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要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中央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紧紧盯住元旦、春节两个节日,将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9 神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国资委纪委将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11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12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13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

14 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15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6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17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18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19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20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21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22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23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24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25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26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27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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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全文如下: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

29 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相关报道:

中央纪委监察部:欢迎举报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2013年11月21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

为落实《通知》要求,狠刹不正之风,本网开设“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专题,设置举报窗口,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对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将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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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31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32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33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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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

35 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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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经中央同意,现就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要看全面工作,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际成效,看解决自身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成效,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中央有关部门不能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来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成效。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评定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考核等次。

2.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标,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

37 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科技创新、教育文化、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的考核。

3.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等指标。对禁止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评价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对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重点考核扶贫开发成效。

4.加强对政府债务状况的考核。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防止急于求成,以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注重考核发展思路、发展规划的连续性,考核坚持和完善前任正确发展思路、一张好蓝图抓到底的情况,考核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把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吃子孙饭”等问题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

5.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辩证地看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前任基础与现任业绩、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既看发展成果,又看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既考核尽力而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注意识别和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和纠正以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换取经济增长速度,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6.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干部的德才素质、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等情况综合评价干部,注重选拔

38 自觉坚持和领导科学发展、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速度与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划等号,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作为高配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依据,作为末位淘汰的依据。

7.实行责任追究。制定违背科学发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离任责任审计,对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的,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盲目举债留下一摊子烂账的,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8.规范和简化各类工作考核。加强对考核的统筹整合,切实解决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繁琐考核等问题,简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精简各类专项业务工作考核,取消名目繁多、导向不正确的考核,防止考核过多过滥、“一票否决”泛化和基层迎考迎评负担沉重的现象。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当年开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或换届考察、巡视的,可不再重复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专项活动督导以及换届考察、巡视等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抓紧清理和调整考核评价指标,废止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制度规定,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使考核由单纯比经济总量、比发展速度,转变为比发展质量、发展方式、发展后劲,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发展观念,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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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40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1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42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43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4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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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46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为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倡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一些丧葬陋俗死灰复燃,封建迷信活动重新活跃,突出表现在: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问题突出,土葬改革区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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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

48 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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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积极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等奖励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做好关心群众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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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9 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

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推荐第7篇:证监会创业板培训班笔记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培训班笔记

2009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在国家会计学院就创业板发行制度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集中培训,以下是会议精神的主要记录。 姚刚(证监会副主席)讲话要点:

1、推出创业板是国家经济整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创业板将很快进入实战阶段,预计7月底8月初正式受理材料,8月份组建创业板发审委,第一批创业板上市企业10月底11月初挂牌。

2、中国证监会对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实行核准制,负责对发行人申请发行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文件提交人(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创业板对中介机构来说,钱挣得少了,但责任和风险更大了,各中介机构要建立一套比主板更严格的控制风险的程序和制度。律师要重点关注企业成立和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股权安排问题、税的问题。要打击“PE式腐败”。除正常应获得的利益外,中介机构千万不要向企业额外获取其他形式的利益,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4、创业板第一批企业的申报要优中选优,选择企业考虑如下因素:(1)申报材料齐全,不能有任何瑕疵,这是最低要求;(2)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经营模式是否适合创业板,只有自主创新或高成长性的企业才能上创业板,创业板不是中小板的小小板。

5、在创业板推出初期,2个保荐人同时只能推荐1家企业上创业板,但与主板无关,主板仍按照主板的制度执行(即2个保荐人可以同时推荐一家创业板企业和一家主板企业)。

6、现在主板排队的企业有400多家,历史上一年最多也只发150多家。不反对已申报主板的企业转报创业板,但在审核时间上不具有任何优先待遇,要评估是否适合报创业板,要重新做材料,要履行相应的撤回手续,请企业慎重决策。

1 欧阳泽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讲话要点:

1、多层次的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场外市场组成,今年推创业板,明年的工作重点是场外市场。

2、创业板市场的定位:(1)行业上个性化;(2)经营上高成长;(3)模式上多元化。

张思宁(创业板发行监管部负责人)讲话要点:

1、与主板相比较,创业板发行条件有如下特点: (1) 适应不同类型的企业,适当降低财务指标;

(2) 对主营业务和成长性要求更高,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但运用安排可以更加灵活(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可以补充营运资金);

(3) 对发行人的诚信合规、公司规范治理要求更高(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是强制性要求,主板没有强制要求);

(4) 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加大市场约束; (5) 单设创业板发审委;

(6) 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刊登招股书全文),不要求编制招股书摘要,在报刊媒体上仅要求作提示性公告;

(7) 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和教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8) 加强交易所和证监局对创业板的一线监管职能。

2、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安排: (1) 发行审核程序与主板基本相同;

(2) 证监会发行审核过程中将征求省级地方政府的意见;

(3) 已报主板的企业申请转创业板,须重新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在创业板申请发行上市作出决议,重新制作申请材料;

(4) 发行人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预披露,在证

2 监会网站上公告招股书(申报稿);

(5) 发行和承销程序与主板相同。

3、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

(1) 要加强对创业板市场和创业企业的研究; (2) 要完善内控制度;

(3) 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证监会将对首批上市企业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检查;

(4) 优先推荐自主创新性强、成长性好、运作规范的企业发行上市; (5) 加强对发行人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考查;

(6) 年内申报的企业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属于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以及其他领域成长性好的企业;行业地位突出,排名靠前;自主创新性强;

(7) 保荐机构同时申报多家企业,应自行对企业进行排序编号;

4、对会计师的要求:

(1) 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 (2) 核查发行人的成长性和盈利预测的谨慎性; (3) 核查发行人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

5、对律师的要求:

(1) 履行应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 律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的出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税务、环保、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3) 律师应核查股权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工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潜在纠纷的情况,是否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况;

3 (4) 律师应关注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存在PE投资的,应关注战略投资人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及其他利益安排,严防PE式腐败。

李量(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讲话要点:

一、创业板规则体系

1、《证券法》第13条规定了主板、创业板以及场外市场公开发行新股的共同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创业板制度的纲领性文件。

3、配套规则:

(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14号 )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3)《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 (4)《创业板招股书准则》

(5)修改后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办法

(6)其他配套规范(发行审核程序规范、发审委工作规范、保荐业务规范及其他服务规范)

二、设置创业板发行条件及规范要求的总体思路:

1、设置适当的发行人准入门槛;

2、着力于在最底线之上要求发行人具备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

3、要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具备主体诚信、规范的基础;

4、对创业企业募集资金安排、未来发展和规划进行引导,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可持续发展。

三、创业板发行条件的内涵

创业板发行条件由定量指标和定性规范要求两部分组成:

1、发行条件的定量指标:

(1) 两道门槛必须符合一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注:两道门槛中的净利润是指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非前后两者的较低者);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的比较时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要求上报三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其他三项数量指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发行条件的定性规范要求 (1) 三年存续时间;

(2) 符合业绩连续计算的要求:最近二年主营业务、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3) 具备创新性(产品或服务创新及业务模式创新)或具备成长性; 注:A、业务集中是创业板的基本要求,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业务模式的创新价值在于能否形成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特别是能否形成可持续的规模化的收入、现金流和盈利能力;

B、成长性:发行人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若干情形;将发行人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实质性判断交给保荐机构,保荐人应对发

5 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意见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合理且程序得当)。 (4) 募集资金投向应运用于主营业务,且专项存储,同时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体现灵活性,可以运用于以下几种安排: A、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安排,包括提升服务能力、拓展市场营销、改进技术或管理、扩充人力资源等,应围绕主营业务进行;

B、C、用于偿还债务的安排;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安排。

(5) 对发行人主体的诚信、规范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股权、资产、独立性、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制度、章程、董监高资格等

(6) 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规范方面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刘勤(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讲话要点: 主要阐述了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问题,择要点记录如下:

1、发行人应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专项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确认意见;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书;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招股书出具确认意见: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不存在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4、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出具鉴证意见。

5、保荐人和律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申请发行前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情况,披露股

6 权取得方式、入股价格、持股数量等,预防PE式腐败。

6、发行人应披露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并与招股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业务发展目标不能搞成空中楼阁,雾里看花。

7、申报材料的财务报告期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一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推荐第8篇:证监会银监会央行的职责

证监会领导

尚福林:主席

桂敏杰:副 主 席

李小雪:纪委书记

庄心一:副 主 席

姚 刚:副 主 席

刘新华:副 主 席

姜 洋:主席助理

朱从玖:主席助理

吴利军:主席助理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领导

主席刘明康

副主席蒋定之

副主席蔡鄂生

副主席郭利根

纪委书记王华庆

副主席王兆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监会领导

党委书记、主席 吴定富

副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魏迎宁

副主席 杨明生

副主席 周延礼

纪委书记 陈新权

主席助理 袁力

主席助理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

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 王洪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德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 纲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

推荐第9篇:国家公务员考试:证监会职能介绍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国家公务员考试:证监会职能介绍

职能介绍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一)办公厅

主要负责起草证监会重要文件和讲话稿;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工作;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及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二)监管部

从事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其中包括法律、财经、会计三方面的监管工作,针对不同的方向会招聘不同专业方向的考生;从事证券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工作。

(三)法律部

从事草拟、审查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证券期货监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组织资本市场法治课题研究等工作。

(四)国际合作部

跟踪研究和分析国际经济金融市场形势与热点问题;对外交流合作与谈判及翻译工作。跨境上市与会计、审计监管合作相关工作;多边交流与合作及跨境上市法律事务。

(五)人事教育部

从事证监会派出机构干部人事管理相关工作;从事证监会系统编制管理、薪酬管理、机构设置、数据统计等工作;从事证监会系统干部培训、证券期货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安中公教育http://luan.offcn.com

推荐第10篇:国家公务员证监会专业考试大纲

证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财经基础知识

(二)专业知识—法律

1、单项选择40题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财经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综合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

(一)证券期货法律

1、证券法律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

(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

(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

(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

(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 (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 2、基金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及基金财产的性质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4)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5)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 3、期货法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 (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二)公司企业法律 1、公司法律 (1)公司的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 (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6)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 (7)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8)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业法律 (1)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合伙企业的类型 (2)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企业破产法律 (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三)民事经济法律1、民事法律概述 (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合同法律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 3、物权法律 (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

(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

(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

4、侵权责任法律

(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

(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5、金融法律

(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

(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

(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

(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经济法律

(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律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3)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4)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

(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

2、刑事法律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

(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

(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

(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犯罪

(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5、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

6、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7、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

8、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11篇:证监会面试真题[优秀]

20分钟之内。一共有三则材料,三分钟之内看完。

第一则材料是关于在某城市广场举行一个保护投资权益的宣传活动;第二则材料是关于美国次贷危机后的“量化货币”宽松政策;第三则是关于“十二五”规划中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

1、做个3分钟的自我介绍。

2、针对第一则材料,你怎样组织这次宣传活动?

3、在宣传活动中,出现了有部分无理取闹的,并冲击了活动现场,你作为组织者怎么处理?

4、针对第二则材料,解释“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美国出台此政策的原因,对我国造成什么影响,我国采取什么对策。

5、针对第三则材料,为什么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何要提高债券市场比重。

第12篇:证监会会计监管工作会议要点

证监会2011年会计监管工作会议要点:

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6日在长沙召开了证监会2011年会计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所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上午刘新华副主席和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贾文勤分别作了讲话,下午上市监管部、主板和创业板发行部相关处长分别就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主板IPO和创业板IPO中的会计问题作了讲解,稽查部还对绿大地的财务造假手法进行讲解。

刘副主席的讲话介绍过去监管工作成效、“十二五”时期的机遇与挑战和未来的监管要求,其中提到以下几点我们在相关审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随着基础性制度的逐步健全、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逐渐成为资产定价、股权转让、绩效考核的重要数据,使得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会计信息、股份、利益三者联运性更强,极易诱发会计主体出于追求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减持股票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发行监管部对未通过发审会和终止审核的企业进行分析后发现,多数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编造成长性、利用关联交易甚至财务造假等方式进行利润操纵的情形。(因此,在2011年年报审计中,应当将相关因素纳入风险评估考虑的因素之中,做好项目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2、审计独立性问题,提到注册会计师违规买卖股票的问题和注册会计师代客户编制财务报表的现象。(年报审计中,应注意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严格要求被审计单位签署其应承担会计责任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

3、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问题,特别提到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的情况。(在年报审计中,应重视和加强B类以上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和A类项目的内核。)

4、今年发生的几起审计失败案例均涉及到函证、存货监盘、关联方识别与披露等审计程序的实施问题。(各项目应重点关注和切实实施这三方面的审计程序。)

贾首席的讲话除提到了会计监管的有关工作外,还从会计审计方面对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计方面涉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生效日期、交易事项所属期间的区分、金融资产及特定交易中价值量的计量与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信息的判断与披露、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审计方面提到独立性制度、关注高风险领域、关注新旧审计准则的差异和合伙人管理与质量复核等内容。

具体详见附件。

发行监管部处长常军胜有关主板IPO的讲解有几点需要关注:

1、提出现金分红的问题,但没有对分红多少或比例做强制要求,关键是要提高未来分红的透明度,建立公司的分红机制,以便投资者形成预期。

2、股份支付问题,首先是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掌握两个必要条件:获取职工或其他方的劳务或服务与作为支付对价;对认为不属于股份支付的,需要明确说明不予认定为股份支付的理由;只关注申报期的情况,特别是IPO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情况;申报期之外的股份支付不再追溯调整。确在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时,可以对PE存在对赌机制下的价格向下修订,修订方式上,可以考虑市盈率方式计量,但需要量化,也可以采用其他模型计量,总之,并不认为PE价格就一定是公允价值。

3、业务合并,应从严判断,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止发行人将实质的业务合并变相变成资产收购。

4、验资复核,申报期内没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与评估报告需要复核;申报期外存在瑕疵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行为,重要的,则需要复核,复核不是重新执行,主要是说明和描述存在的问题、是否已解决及对申报期财务报表的影响等。

5、申报期间是否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发行人、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并尽可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或者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创业板发行部杨郊红处长的讲解有几点需要关注:

1、没有要求创业板发行人达到3000万元净利润。

2、没有明确要求有30%的增长,只要求有成长性,真实、没有粉饰报表同时满足创业板相关发行条件即可。

3、从被否或撤回的申报公司分析,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

4、在利润操纵手法上,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会计报表的每一个要素方面都有可能粉饰报表。

5、利用研发费用资本化编造成长性的有好几家被否。利用跨期收入确认平滑各项利润的特别普遍。

6、很多情况都有可能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公允性难以确定的不易通过核准。关联交易比例没有具体要求,但应尽量减少,以保证独立性。

7、对于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完工百分比尽量找到第三方外部证据,比较完工百分比与结算进度。

会计部焦晓宁处长的讲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严格区分损益与权益性交易。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代为清偿债务、单方面的债务豁免、代交税金罚款等都是权益交易,对这类交易,讲解时只提股东,没有提到是控股股东。对与上市公司的交易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权益交易,提到的是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另外,举例提到上市公司为股东及关联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股东予以补偿的情况,也应考虑补偿行为属于权益交易。

2、对诸如破产重整、存货跌价准备等特殊交易和事项的确认时点应把握相对较严的标准。

3、强调只有定量定额的政府补助才能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其余的情况均应在收到补助相关的经济利益后确认。

4、确定并购重组的购买日(合并日)时,控制权转移是关键,控制权转移需要职业判断。发行股份为对价的并购重组,在协议日与购买日之间股份波动较大且有限售期的,其合并成本按证监会的监管问答合理应用专业判断确定。

5、将持有股权低于50%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需要详细披露原因。以股权托管等作为合并条件的,需要考虑生产经营决策权、收益或损失的分享与分担以及相关合同协议的不可撤销性。

6、公允价值分三个层次进行披露。资产减值测试需要恰当地说明。

以上具体内容详细所附的三位处长讲解内容的PPT文件。

第13篇:证监会2003年3月发布的

证监会2003年3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证监会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6月5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第四章从强制披露的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该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8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14篇:2证监会IPO审核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预先披露

核准发行

二、首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一)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主板中小板申请企业需同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如有)

发审委意见回复(如有)

反馈意见回复及 预先披露更新

受理

反馈会

见面会

初审会

封卷

发审会

1 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

(二)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见面会

反馈会后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等。

(四)预先披露更新

2 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五)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主板中小板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共35人,每届发审委成立时,均按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小组,按工作量安排各小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

3 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发审委会议审核首发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七)封卷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八)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

4 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九)核准发行

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行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三、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限主板和中小板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5 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15篇: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上传时间:2008-1-12 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廖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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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监管/证券执法

内容提要: 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从1970年代开始从纯粹的自律监管向法定监管转变,并以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为标志,完成了对证券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整合。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环节,香港证券行政执法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本文较为全面的介绍了香港证监会执法流程中的立案、调查、处分、检控等相关制度,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这一特色性安排加以专门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香港证券执法制度的整体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执法”(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有其特定的含义。从广义上说,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制定规则,以及执行法律、规则,都可以称之为执法。但是,在证券法理论和实务中, “证券执法”的内涵较为特定和明确,主要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及/或规则,制止、纠正违法(包括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的制度。

[1]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来对证券市场的主要活动——证券发行与销售——的监管,即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业监督以及对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其中,证券执法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证券监管的核心。

随着中国内地同香港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内地企业国际融资需求的日益迫切,以及香港证券市场对内地企业的日益欢迎,香港正在成为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之地。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2]

的最新统计,截至2005年底,共有335家内地企业在联交所上市,占联交所上市公司总数的30%,其中2005年新上市内地企业37家,占联交所当年新上市公司总数的55%;联交所上市内地企业总市值达31921亿港元,占联交所总市值的39%。2005年,联交所内地企业股(即H股)日均成交金额为 67亿港元,占联交所日均总成交额的46%;H股融资额达1930亿港元,占联交所融资总额的65%。

[3]

可以说,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内地企业海外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此背景下,熟悉了解香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和规则,显然有着非常突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这其中,香港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制度就是极为重要、很有特色而又尚未被内地研究者给予足够关注的一个方面。

香港的证券监管制度传统上袭自英国,在早期实行完全的自律监管,没有任何政府机构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73年股灾后,政府开始介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 1974年颁布了《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者条例》,并分别设立了“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证券和期货行业的监察;同时在政府架构内设立“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负责上述两个监察委员会的行政工作。1987年股灾后,香港政府于1987年11月16日成立了以戴维森为首的6名专家组成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寻求改革之道。1988年5月27日,委员会向港府提交了《香港证券业的运作与监察》报告书,即著名的 “戴维森报告书”,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运作提出了多方面的批评和建议,成为港府进行相关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改革的关键一环,1989年5月制定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证监会条例》”),并成立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取代原来的两个委员会和一个办事处,成为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

但是,上述改革并未完成制定一部统一的证券法的任务,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些基本规定仍然散见于十几个相关的条例中,不仅条款庞杂、体系紊乱,而且内容重叠、概念不统一。这也正是《戴维森报告书》所严厉批评的问题之一。制定统一的《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的工作从1991年即已着手,但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凸显出香港证券监管缺陷后才加紧了步伐。1999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发表《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提出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计划,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整合所有涉及证券监管的法例,形成《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2002年3月13日,新的法例由立法会通过,定名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这次新法例的制定实际上具有法典编纂的性质,即将过去陆续颁布的十几个相关条例整合在一起,形成一部统一的证券期货法典。《证券及期货条例》作为主体法例,其下还有附属法例、规则、操守准则、指引及原则声明,构成一个多层次的监管规则体系,成为证监会执法活动的制度基础。

二、证监会执法案件来源

证监会的监察和执法活动由其下设的法规执行部具体负责。法规执行部的职责包括监察香港的证券及衍生工具市场,侦查不规范活动;当怀疑上市公司涉及不当行为时,查阅其簿册及记录;执行有关证券期货业的法例;对不诚实、不称职及财务不稳健的受规管中介机构进行纪律处分;向财政司司长报告涉嫌的市场失当行为等。证监会案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证监会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交易所转介、其他执法机构及公众提供。

法规执行部下的监察科负责监察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日常交易,通过先进的电脑系统识别出价格和成交量的异动并进行查讯。如发现有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活动,监察科将向经纪行索取交易详情以进行初步评估。监察科还通过互联网侦查可能的无牌交易、未经认可的投资服务广告或其他不寻常的金融活动,并通过日常监察计划监察传媒对不当投资活动的报道。所有可疑活动都向调查科汇报。例如,在2004-2005年度,监察科就股价及成交量异动完成了142宗查讯,并就每件查讯向经纪行索取交易记录;多数情况下,由于及早进行查讯,能够找出异动原因或制止可能出现的不当交易活动,只有40宗个案需要展开全面调查。

香港交易所转介的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东逾期披露持股权益。相比以往的立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披露权益的规定在比例(从10%下降为5%)和时限(从5日缩短到3日)上均更为严格,同时还列明了更多的报告事项,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和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除交易所转介外,证监会在进行其他查讯时也会不时发现未披露权益的个案。在决定是否对逾期披露权益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乃至提出检控方面,证监会行使相当大的斟酌权:如果有关资料已经公开披露,证监会通常不会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情节轻微或初犯者一般会受到警告,而不是进一步调查或检控。在2003-2004年度,证监会共受理逾期披露个案6608宗,其中仅36宗因逾期时间较长而需要展开全面调查;2004-2005年度受理4185宗,其中仅30宗需要展开全面调查。

公众、其他执法机构及海外监管机构等提供的资料,也是证监会立案的来源之一。在2004-2005年度,证监会根据公众、其他执法机构、香港交易所和海外监管机构等来源提供的资料,总共展开了501宗新调查个案。

三、证监会执法调查

证监会执法中的调查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和对中介机构的调查,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有两点是一致的:第一,调查人员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多样化的调查手段以及对妨碍调查行为的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第二,调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避免调查权力滥用,保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对上市公司的调查

[6]

[5]

[4]

1.要求交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记录及文件

当证监会发现有情况显示一家上市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组成,与该公司上市过程有关的人曾在该过程中作出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该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或股东作出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或者该公司的股东未获得其理应获得的资料,则证监会可要求该上市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出指定的记录和文件。

2.要求相关人士进行解释

为更全面的掌握情况,证监会可要求上市公司、公司高管人员(现任及曾任)及公司职员(现在及曾任)对上述记录或文件进行相关解释,包括描述准备或制作该记录或文件时的情况,提供所有在与该记录或文件有关联的情况下发出或接到的指令的细节,以及解释在该记录或文件中包含或遗漏特定事项的理由等。

3.要求交易对手、审计师和银行协助提供资料

对于上市公司的某些可疑交易,如果证监会能够从交易对手方面取得解释,就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这些可疑交易是否属于正当交易。为此目的,证监会可以要求被调查公司的交易对手交出相关记录或文件,但证监会必须以书面方式证明,它相信后者曾与被调查公司进行交易或事务往来,并且所要求交出的记录或文件与所涉交易或事务有关。

香港公司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师的工作。就上市公司而言,有关的审计师必须就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其在某段业务营运期间的业绩提供意见。作为审计过程的其中一环,审计师会抽样检查上市公司簿册中的数据,其中包括核实该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结余。审计师保存的相关资料,对于监管机构的调查有很大帮助。因此,证监会有权要求被调查公司的审计师交出相关资料,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审计师证明,已要求被调查公司出示其记录及文件,且要求审计师提供的资料与该公司的事务有关。

由于银行-客户关系的特殊性,要求银行提供其客户的相关记录通常较为困难。为此,《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取得有关公司的银行记录,银行必须按要求出示相关记录及文件。但是,证监会必须以书面方式证明其已展开特定调查(即要求客户公司出示记录和文件),且所要求提供的银行记录是与该项调查有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上述调查,但相关权力必须在该公司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时才可以行使,而并非用以监管公司事务的一般性权力。事实上,证监会在香港并非监管上市公司的负责机构,监察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及活动的责任由不同的人士及机构分担,包括注册会计师、公司注册处、香港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香港交易所、证监会及财政司司长。

[7]

证监会的责任主要是加以协助,在适当时进行初步查讯,整体监察交易所执行上市规则的情况,及确保有关人士遵从权益披露的法规,其获授予的权力主要是作为证券及期货监管机构,而并非监督公司治理事宜。因此,上述调查只是旨在对涉嫌失当行为进行初步查讯,有关查讯可能导致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或将有关事宜转呈财政司司长,并建议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43条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中介机构的调查

相较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调查权力更大也更宽泛。为确认中介机构是否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颁发的任何规则、发出的任何通知以及颁发的任何牌照所包含的条件,证监会均有权进行调查。换言之,调查范围除了涵盖对法例及附属法例的遵守情况外,还包括对操守准则、指引、发牌及申请豁免条件等的遵守情况。

为调查之需,证监会的调查人员有权进入中介机构的处所,查阅和复制任何关于其经营的业务、在所经营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或可能影响其所经营业务的交易或活动的记录或文件。同时,调查人员有权就上述记录或文件向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士提问,要求其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如果调查涉及让银行提供关于其客户事务的资料,则证监会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它相信提供这些资料确属执法所需。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人员有权进入中介机构处所的规定是假定证监会能够得到该机构的合作。换言之,调查人员并不能强行进入处所或取得相关记录及文件;如果需要采取此类行动,证监会必须办妥有关的司法程序并取得有关的裁判官令状。

(三)调查程序及相关权力

1.调查的启动

一般来说,当证监会有合理理由相信:(1)有人可能已犯《证券及期货条例》任

[9]

[8]

何有关条文所订罪行;(2)有人可能已在证券买卖、投资管理、订立集体投资计划、提供投资意见等过程中作出亏空、欺诈、不法行为(misfeasance)或其他失当行为(misconduct);(3)可能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则证监会有权开始调查。

另一方面,证监会在对中介机构采取纪律行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中介机构及/或其管理人员进行查讯。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定之前,《证券条例》这种查讯是决定采取纪律行动的先决条件。鉴于经验显示中介机构的失当行为往往是在其它法定调查或视察中揭露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简化了纪律程序,不再以查讯作为先决条件,但若证监会需要在进行纪律处分前进行查讯,则其查讯权力与其他情况下的调查权力一样。具言之,证监会有权根据需要查讯中介机构或参与管理中介机构事务的人士是否犯有失当行为,或是否适宜继续获得发牌或获准参与管理中介机构事务;在进行查讯时,一如进行其它调查一样,有权要求有关人士提供资料及到场。

2.调查员的指派及其权限

证监会可以书面指派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调查员(investigator),负责上述调查事宜。根据其内部政策,证监会可以将指派权力转授给法规执行部的高级职员(总监或总监以上职级的员工)、证监会主席或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为调查之需,证监会也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其他人士担任调查员,但须征得财政司司长的同意;非证监会员工的调查员所招致的费用及开支,由立法会拨款支付。被调查人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面见调查员并回答其提问,交出调查员指明的记录或文件,并根据调查员的要求提供解释或进一步详情。为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调查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通过法定声明核实其上述解释、回答或陈述。在调查完成后,调查员必须向证监会提交最终调查报告。证监会可以视需要公开该报告,但之前须征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如果情况需要或证监会有所指示,调查员将提交中期调查报告。

3.对妨碍调查行为的刑事处罚

为保证调查的有效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将若干妨碍调查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1)无合理辩解而拒不服从调查员的要求;(2)向调查员提供在重大事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记录或文件,或作出在重大事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回答,并且存在直接或间接故意;(3)任何人意图诈骗而没有遵从调查员的要求或向其员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或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员工意图诈骗而致使或容许该公司这样做。对上述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最高可达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7年。

[13]

[12]

[11]

[10]

四、纪律处分、干预及强制令

(一)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当受规管人士(regulated person,包括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员及参与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的人)犯有任何失当行为,或者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不再适宜继续获得发牌或获准参与管理中介机构事务,证监会均可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对其施加制裁。“失当行为”(misconduct)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有关条文、违反所发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违反根据该条例任何条文所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以及与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可能有损公众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受规管人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制裁:(1)私下或公开谴责;(2)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注册或(担任负责人员的)核准;(3)局部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4)禁止在证监会指定的时间内申领牌照或申请成为负责人员;(5)罚款。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颁行之前,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仅限于谴责及撤销、暂时吊销牌照/注册。实践中,对于某些行为而言,谴责太轻微而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却又过分严厉,没有“适中”的制裁措施。

[15][14]

为此,《证券及期货条例》强化了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授权其对犯有失当行为或不适格的受规管人士处以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港元或相当于该人士通过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所避免损失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罚款可以单处,也可与其他制裁措施并处。但是,如果有关的失当行为同时构成罪行且违规者已经定罪,则不再对其处以罚款。除增加罚款这一制裁措施外,《证券及期货条例》还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授权证监会仅就部分业务撤销或暂时吊销其牌照,以及视情形需要禁止受规管人士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申请牌照。证监会的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均须以书面作出,其中列明决定的依据、生效日期、任何暂时吊销或禁止的期限和条款,以及任何罚款的金额和缴付日期等。

(二)干预及申请强制令

在法定情形下,证监会可以对中介机构行使某些干预权力,包括(1)限制中介机构的业务;(2)禁止中介机构以指定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财产,或要求其以指定方式处

[16]

理任何有关财产;(3)要求中介机构以指定方式保存任何有关财产。

[17]

可以行使干预权力的法定情形包括:(1)该中介机构或其客户的任何财产或与其业务有关的任何财产,可能会以损害其客户或债权人的权益的方式耗散、转移或作其他处理;(2)该中介机构并非继续持牌的适格人选或并非进行它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适格人选;(3)该中介机构没有遵从调查员的要求,或者提供了在重大事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资料;(4)该中介机构的牌照需被撤销或暂时吊销;(5)行使该干预权力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或公众利益是可取的。

此外,当任何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下的规则、通知、条件时,证监会均可向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申请强制令。可申请的强制令包括:(1)制止或禁止上述任何事项发生或持续发生的命令;(2)饬令采取原讼法庭指示的步骤,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复其订立交易之前状况的命令;(3)制止或禁止某人取得或处置命令上指明的任何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对该等财产进行交易的命令;(4)委任某人管理另一人的财产的命令;(5)宣布某一交易合约在命令指明的范围内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命令。

(三)上诉审裁处

任何受证监会上述纪律处分或干预决定影响的人士如果对决定不服,均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Securities and Futures Appeals Tribunal,以下简称“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

上诉审裁处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在原有的“证券及期货上诉委员会”基础上设立并取代后者的行政复核机构,比上诉委员会架构更正式、职权更广泛、程序更完备。上诉审裁处独立于证监会体制之外,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主席须由法官或前任法官担任,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议委任;其他成员须为非公职人员,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针对特定复核、根据主席的建议从上诉委员 委任,通常是具备金融服务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商界人士或银行家。

[20][19]

[18]

[21]

上诉审裁处拥有宽泛的管辖权,对于针对若干种类的证监会决定(即所谓“指明决定”)提出的上诉进行全面案情复核。指明决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8详细列举,范围广泛。

向上诉审裁处提起的复核申请必须在证监会决定送达之日起21日内提起,但审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申请期限。

[22]

申请复核并不自动搁置证监会决定

的执行,但当事人人可在审裁处作出裁决前随时申请搁置执行相关决定,由审裁处决定是否准予搁置。 [23]

审裁处有权对案情进行全面复核,其复核程序集中于处理实质性事宜而非技术性细节,相较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其优势在于更为及时、有效和经济。根据复核情况,审裁处有权确认、更改或推翻任何被复核的证监会决定。上诉审裁处的裁决不会作为以后个案的约束性先例,但将对证监会的工作程序及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上诉审裁处的裁决,就事实部分而言是最终裁决,但对于法律部分仍可上诉。参与复核的任何一方若对复核决定不服,均可向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s)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可根据情况判令驳回上诉,更改或推翻有关复核决定,或者发回审裁处重新复核。除非上述法庭另有命令,否则申请上诉并不搁置复核决定的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上诉审裁处的设立并不影响受证监会决定影响的人士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换言之,上诉审裁处的复核并非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不服证监会决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司法审查。

五、刑事检控

除上文已提及的因在证监会调查行动中不遵从调查员要求或提供虚假/误导性资料而构成犯罪,以及分散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各处的其他一些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罪行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对若干证券犯罪进行了集中规定。这些罪行大致分为两部分,即由市场失当行为(market misconduct)引致的罪行和其他罪行,前者包括内幕交易罪、虚假交易罪、操纵价格罪、披露关于受禁交易资料罪、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市场罪;后者包括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罪、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订立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罪,以及代他人进行期货合约交易的虚假陈述罪。两类罪行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足以影响整体市场的行为,后者则是针对个人的具体欺诈行为。任何人犯上述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10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3年。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8条,证监会可以本身的名义就上述罪行(以及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罪行)提出检控。但是,凡证监会根据该条对某罪行提出检控,该罪行须作为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而由裁判官(magistrate)审讯。为且仅为上述刑事[26]

[25][24]

检控目的,根据香港《法律执业者条例》没有资格以大律师(barrister)身分执业或以律师身分行事(solicitor)的证监会员工,可就他负责的案件出席审讯和在裁判官席前陈词,并就该项检控享有根据该条例有资格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以律师身分行事的人的所有其他权利。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4条,刑事诉讼程序应由律政司司长提起,为此,第388条明确指出,其赋予证监会刑事检控权并不减损律政司司长就刑事罪行提出检控的权力。

此外,如果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诈骗、贪污或贿赂等罪行,则会将案件转介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和廉政公署,由后者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刑事检控。统计显示,在2003-2004年度和2004-2005年度,证监会分别将32宗和31宗诈骗、贪污案件转介警方及廉政公署处理。

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作为香港证券执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上述涉及影响整体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价格、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主要并不依赖刑事检控,而是通过独立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的研讯程序(proceeding)加以裁处。

根据证监会在其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立法建议中的说明,对于复杂、先进和牵涉广泛的操纵市场做法(广义,包括上述各种市场失当行为),刑事法被证明缺乏效力,主要原因在于,认定刑事罪行所要求的对每个因素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应用于操纵市场案件时很难甚至往往不可能达到。作为印证,自1974年《证券条例》制订到1999年,对操纵市场行为提出的刑事检控总共只有两次,其中被告均承认控罪,但法院也只是判处缓刑。其结果是,虽然操纵市场行为被列作刑事罪行,旨在发挥威慑作用,但实际上缺乏效力。

1991年设立的内幕交易审裁处是香港在证券执法领域的创举。作为证监会体制之外的独立机构,内幕交易审裁处负责内幕交易的审理和裁处,在证明标准上采用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即以相对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从而降低了认定难度;虽然其没有施加刑事处罚的权力,但其要求交出违规所得、作出从业禁令和处以高额罚款的权力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内幕交易审裁处设立后,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涉嫌内幕交易案件时,须转交财政司司长,由后者考虑是否交由内幕交易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并作出裁定;其余的市场失当行为案件,则仍经由刑事检控程序进行。

[28]

[27]

《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内幕交易审裁扩大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全面负责内幕交易和其他市场失当行为的审理。审裁处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主席须由法官或前任法官担任,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议委任;其他成员须为非公职人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29]

审裁处的研讯程序由财政司司长负责启动。若证监会/律政司司长合理相信或怀疑已发生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事件,可向财政司司长报告/通知该事件; [30]

财政司司长在考虑报告/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如认为必要,

[31]则可将该事宜向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

审裁处通过研讯程序,裁定是否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任何曾从事该失当行为的人的身分以及因该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金额。在此过程中,适用民事法律程序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原则。凡任何人在研讯程序中被裁定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则审裁处可对其作出一项或多项命令,包括一定期限的从业禁令或证券交易禁令(不超过5年)、要求其不得再作出任何市场失当行为(不论是否为该研讯程序对象)、罚款(金额不超过该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承担审裁相关费用、建议其所属团体采取纪律行动等。

[32]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无权施加刑事处罚。同时,如果已经根据第《证券及期货条例》XIV部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则不得再就同一行为向审裁处提起研讯程序。

律政司司长或被裁定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若对审裁处的裁定不服,可在审裁处作出上述命令之后向上诉法庭就裁定的法律部分或(如获上诉法庭许可)事实部分提起上诉;被审裁处作出命令的人若对命令不服,也可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上诉法庭可视情形判令驳回上诉,更改或推翻有关裁定 /命令,或者发回审裁处重新处理。除非上述法庭另有命令,否则申请上诉并不搁置所涉裁定/命令的执行。

[33]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开始运作后,证监会的刑事检控主要应用于涉及针对个人的具体欺诈行为,而足以影响整体证券市场的失当行为则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来进行处理。但是,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及检控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证监会并不排除采取刑事检控的途径。

七、结语

香港以“弹丸之地”而能成为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之一,

[35][34]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尤其是证券执法制度,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综合前文的介绍和分析,就香港的证券执法制度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或者说启示:

首先,反映了在实施证券法律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主导地位由司法向行政

的转移。法院和行政监管机构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被设计为被动的执法者,只有在接到起诉之后才能开始行动,不能主动发起调查或提供救济,以免削弱其中立性和公正性;监管机构则被设计为主动执法者,行使多种职能,包括控制市场准入、监督市场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制裁。

[36]

在现代证券市场,由于其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或中介机构之间),显著的效率要求和时效特征,以及潜在损害的广泛和巨大,对于行政监管机构积极监督和主动执法的需要尤为突出。香港证券市场由初期纯粹自律监管、完全依靠法院提供法律救济的模式,演变为以专门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为主导,法院则对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在最终意义上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和救济。

其次,证券执法程序中引入司法元素,以确保执法过程的有效和公正。例如,一方面,监管机构在调查中可以发出类似法院传票的通知,传唤证人及/或要求提供指定文件,且传唤对象不限于受规管机构/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分行为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调查和决定相对分离,并且其相关决定须接收独立的上诉审裁处的复核。

再次,证监会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和多样化的调查手段,不仅可以传唤涉嫌违法人士、要求交出相关文件和记录、进入涉嫌违法机构场所,还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人员,包括交易对手、审计师及开户银行提供资料、协助调查。而且,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更为调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复杂、手段先进、牵涉市场整体的不当行为,主要不依赖于刑事检控,而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市场不当行为审裁处,采用民事案件的证据原则进行裁断,以降低举证难度、提高审理效率、增强执法实效性。

对于内地而言,无论是从了解香港证券执法制度、更好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平台的角度,还是从借鉴其证券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监管和执法水平的角度,这些特点无疑都具有参考价值。

注释:

[1] See for example Marc I.Steinberg & Ralph C.Ferrara, Securities Practice: Federal and State Enforcement, Clark Boardman Callaghan Co., 1997, §3:01.[2]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合并成

立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期交所及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的子公司,其职责范围不变。同年6月,香港交易所在其自己控股的联交所上市,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机构,实现了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由会员制的非盈利机构变为盈利性的上市公司。

页。

[7] 具言之,公司注册处的工作是确保在香港成立或注册的公司须按照规定呈交报表,所涉及的是该等公司有限法律责任的地位;香港交易所就公众公司的上市、披露及公司管理制定规则,以监察该等公司在遵守规则方面的情况,及对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审计师负责审核公司的交易文件以及说明其财政状况;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在怀疑发生诈骗、贪污或贿赂行为时进行调查,并且通过法院对该等失当行为作出刑事惩罚;财政司司长则有权委任公司调查员。

[15]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统计,1996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采取了284宗纪律处分行动,其中127宗为公开谴责、117宗为暂时吊销牌照、31宗为撤销牌照。在公开谴责的127宗个案中,部分涉及大型经纪行。这些经纪行的失当行为可能本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但给予其在香港的业务规模,证监会无法在不影响无辜第三方的情况下撤销或暂时吊销其牌照。仅仅加以谴责,除本身的惩罚性不足且缺乏效力外,还会给人造成大公司便可置身事外,只会受到轻微惩处的错觉。参见香港证监会《有关证监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权力的立法建议的简介》(1999年7月5日)。 [14]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197条。 [13] 同上,第184条。 [12]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183条。 [11] 参见香港证监会《有关监管及调查上市公司及中介团体的立法建议的简介》。 [10]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条。 [9] 参见香港证监会《有关监管及调查上市公司及中介团体的立法建议的简介》。 [8]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香港证监会《有关监管及调查上市公司及中介团体的立法建议的简介》(1999年7月5日)。 [6] 参见香港证监会年报(2004-2005),第55页。 [5] 参见香港证监会年报(2003-2004),第49页;香港证监会年报(2004-2005),第54-55[4] 参见香港证监会年报(2004-2005),第54页。 [3] 参见香港交易所2005年全年业绩报告,载于http://www.daodoc.com.hk/news/hkexnews/060308news_c.pdf,最后访问于2006年7月17日。

[16]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8条。

[17]“有关财产”是指该中介机构以其获发牌的身分代其任何客户持有的任何财产,或者由其他人代该中介机构持有或依照其指示持有的任何财产,或者证监会合理地相信是该中介机构所拥有或控制的其他财产。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5条。

[20]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8的规定,行政长官须委出由他认为适当的数目的非公职人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的任期为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期间。上诉委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而辞职,行政长官亦可基于某上诉委员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破产、疏于职守、有利益冲突或行为失当的理由,而藉书面通知将其免任。

60页。

[31] 同上,第252条第(1)款。需要注意的是,财政司司长并非必须将该事宜转交审裁处。若其在考虑证监会/律政司司长的报告/通知之后或在其他情况下,认定有人已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部所订的任何罪行,则前述规定并不阻止其将该事宜交予律政司司长,提起刑事法律程序。参见同上,第252条第(10)款。

[32] 同上,第257条。 [30] 同上,第252条第(8)、(9)款。 [29]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1条;附表9。 [28] 参见香港证监会《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立法建议的简介》(1999年7月5日)。 [27] 参见香港证监会年报(2003-2004),第52页;香港证监会年报(2004-2005),第[26] 同上,第303条。 [25]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29-230条。 [24] 参见香港证监会《有关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的立法建议的简介》(1999年7月5日)。 [23] 同上,第227条。 [22] 同上,第217条。 [21]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6条;附表8。 [19] 同上,第213条。 [18] 参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207条;香港证监会《有关干预权力及诉讼的立法建议的简介》(1999年7月5日)。

[35] 以2005年底市值计,香港交易所全球排名第八,在亚洲则仅次于东京交易所,居第二位。参见http: //sc.sfc.hk/gb/www.sfc.hk/sfc/html/TC/research/stat/stat.html,最后访问于2006年 7月17日。

[33] 同上,第266-268条。

[34] 参见香港证监会年报(2004-2005),第57页。

[36] 参见卡塔琳娜、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载于吴敬琏主编:《比较》第3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第123页。

第16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证监会)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XX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XX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由于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发现 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若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则需描述相关因素的性质、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及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若单位或级次众多,可以考虑按照层级、业务分部、板块等形式披露〕,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具体描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具体描述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如存在重大遗漏〕公司本年度由于〔原因〕未能对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具体描述应纳入而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的名称〕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由于上述评价范围的重大遗漏,〔描述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完整性及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如存在法定豁免〕本年度,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未将〔具体描述未纳入评价范围的缘由及涉及单位/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的名称〕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具体描述除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作出调整的,应描述调整原因,具体调整情况,及调整后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若定量标准包括多个量化指标,需指出具体如何应用这些指标,如孰低原则或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若定量标准包括多个量化指标,需指出具体如何应用这些指标,如孰低原则或分别情形适用〕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按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分别描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若适用〕(含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具体的重大和重要缺陷分别为〔若适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分别披露〕:

缺陷1: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具体描述重大缺陷的具体内容,缺陷分类(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发生时间、产生原因及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2)缺陷整改情况

〔整改开始时间、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运行时间、整改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3)整改计划(适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未发现〕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若适用〕(含上年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具体的重大和重要缺陷分别为〔若适用,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分别披露〕:

缺陷1: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具体描述重大缺陷的具体内容,缺陷分类(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发生时间、产生原因及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2)缺陷整改情况

〔整改开始时间、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后运行时间、整改后运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

(3)整改计划(适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未完成整改的情况)

〔拟采取的具体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预计完成时间〕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 个〕、重要缺陷〔数量 个〕。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若适用,需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与内部控制无关的重大事项不需要在此披露〕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签名〕

〔公司签章〕 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17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

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

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证监会 公安部 监察部 国资委 预防腐败局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一些案件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查处工作难度很大。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内幕交易更具隐

蔽性、复杂性。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根据刑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齐抓共管、打防结合、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参与。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刑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帮助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提高对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

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执法合作、信息管理、情况沟通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证监会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等部门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第18篇:证监会发布年报体检报告

证监会发布2011年年报体检报告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日前发布了《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报告》指出从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体情况看,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年报出现简单错误等三大问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

问题一:部分公司年报存在简单错误,影响了年报信息的严肃性。

现象:一些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报表项目与附注信息勾稽关系不正确、报表项目串行、涉及金额的项目数字正负号相反、账龄分析表未及时更新、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相互矛盾等简单错误。

案例:包钢稀土(行情 股吧 买卖点)3月26日抛出一份靓丽年报,公司实现净利润34.78亿元,同比增长363.33%。然而表面的光鲜,并不能掩饰年报中大密度的错误,公司年报第91页中出现了“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在“(一) 货币资金”突然插入了一句“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而该年报从91页直到最后的第124页共先后出现类似错误100余处。点评:在每次财报披露期结束后,随之而来的便是上市公司密集推出财报“补丁”,牵涉其中的除了一些二三线上市公司外,类似贵州茅台(行情 股吧 买卖点)、五粮液(行情 股吧 买卖点)、潍柴股份等权重蓝筹也屡屡中招。这些低级错误不仅会使上市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也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对于这类公司除非有更具吸引力的核心的独特性之外,投资者还是尽量少参与。(浙商证券赖艺蕾)

问题二:重要会计政策披露未体现企业特点,对使用者评判公司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有待提升。

现象:尽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对收入确认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了个性化的披露,但目前照搬照抄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

案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目前已有天壕节能(行情 股吧

买卖点)、动力源(行情 股吧 买卖点)、盾安环境(行情 股吧 买卖点)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涉足此项业务。因为提供节能服务的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也包括向客户销售节能产品或设备,所以必须根据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过由于目前会计准则中并无对上市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因此从相关年报披露信息看,相关公司在处理该类业务时大多仍按“销售产品”的传统模式处理。

点评:如果将具有“本公司特色”的会计数据进行大众化处理,很可能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知悉公司的实际会计处理情况。有鉴于此,9月底推出的《上市公司年报准则2012年修订稿》已经明确要求“简化年报全文披露内容,强化投资者关心事项的披露,简化了财务指标”。(广发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王立才)

问题三:部分公司报表项目列示较为机械,有些项目未完全反映经济实质。

现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无论是企业对新的交易事项的会计政策选择,还是财务报表的列报均应遵从这一原则,但部分企业在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受旧有会计制度体系的影响较大,仍比较机械地理解和执行准则。

案例:根据报喜鸟(行情 股吧 买卖点)2011年报披露,当年实现营业收入金额为20.28亿元,则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的话,对应含税收入金额不会超过23.73亿元。同时报喜鸟2011年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6246.45万元,同比上年末增加了48005.73万元;同时预收账款2011年年末余额为11058.69万元,同比上年末减少了4536.46万元。经过合理测算后,该公司2011年度应当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不会超过18.48亿元。然而事实上,该公司现金流量表披露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科目,2011年度发生金额却高达21.63亿元,显著高于前述理论测算出的该会计科目当年度发生金额上限18.48亿元,对此有观点认为,报喜鸟很可能在其年报中未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科目合并口径下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进行全额抵消。

点评:此类上市公司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通过有欠缺的财报误导投资者的倾向,但在客观上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带来一定干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近两年上市公司增加太快,但信

息披露质量却没有跟得上所造成的,因此监管层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培训。另外对于现在的财报乌龙事件,对责任人的追查比较模糊,责任人承担的代价也并不高,这也是监管层需要考虑的。(华泰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陈勇)

第19篇:证监会公告27号公司治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7 号

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我会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这项活动,使我国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决定在巩固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的基础上,把该项活动继续推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2)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建立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故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查处、惩罚力度;(3)强化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披露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就2008年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其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各地派出机构应将公司上述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生占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收回占用资金,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启动立案稽查程序。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上市公司应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上市公司应在2008年7月20日前,对截至6月30日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当地派出机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四、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各上市公司应配合派出机构的检查、验收工作。

五、对于上市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各地派出机构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我会将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处以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六、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我会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七、对于2008年6月30日前,因并购重组及新近上市而未参加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并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披露整改报告。各地派出机构将比

2 照2007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20篇: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http://.cn2009年03月16日 18:46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公告[2009]2号

现公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第十条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

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证监会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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