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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45:43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0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中共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 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5.65万元。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闸上游的非法采砂中共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10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8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我局制定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博春添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泉州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泉州市公安、水利、经委、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与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整治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以及街道镇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整治工作。整治方案同时分发到,都按要求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鲤城、丰泽区、南安市政府相关的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整治非法采砂责任状,明确打击晋江下游非法采砂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局立即召集召集相关科室、水政监察支队、金鸡拦河闸管理处、河道堤防管理处等单位分解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力,为此我局要求相关区、市的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区、市政府领导汇报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支持与配合,加强整治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在宣传方面,各地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积极向全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活动的积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泉州市水利局为扩大宣传面,特地与市广播电台的88.9新闻频道联合制作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专题节目,在丰州段非法采砂车辆进出路口设置一座大型宣传广告牌。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鲤城区以区检察院为首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浮桥镇专门印制了1000多份的水法规宣传单发放,同时进行水法知识问答,吸引群众的参加。丰泽区2010年10月19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晋江下游北峰河段非法采砂及乱倒建筑垃圾专题会议,成立以区农林水局为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北峰派出所、社区的专案组,同时依托北峰城管中队,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区治安巡逻大队进行夜间巡查。以达到震慑非法采砂人员的目的。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金鸡拦河闸、晋江下游防洪堤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了金鸡拦河闸至枪城河段全面禁采的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1、有的市直部门和区(市)没有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2、非法采砂的业主多为当地黑恶势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3、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专门执法机构,有的有机构但没人员编制太少,影响执法效果。

4、河道管理内、非法堆砂影响行洪、破坏低水驳岸等设施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推荐第2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定稿]

梅城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整顿规范洢水河梅城段采砂环境秩序,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行洪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县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为目的,按照“规范有序开采,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行洪安全”的要求,坚持“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管理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加强和规范持证开采活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违法采砂企业(个人)。

三、主要任务

(一)取缔无证采砂。对未经审批擅自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备和设施,清理砂石堆料,回填平整砂坑,恢复河道行洪畅通。对个别违法采砂企业(个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自觉履行清理整改职责,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纠正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对虽办有《采砂许可证》等证件,但未办理环评、矿产资源、安监等相关证照,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更采砂地点或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特别是近堤采砂的,全面进行停产整治。

(三)恢复被毁的相关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毁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采砂单位(个人)对随意堆放的砂石料和弃料进行处理,恢复河床和河道原貌。对因采砂活动造成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坏的,由采砂单位(个人)限期予以修复。因技术等原因采砂单位(个人)无法修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个人)承担。

(四)恢复耕地。对在农田内采砂,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吊销各类证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恢复耕地。

(五)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今后,凡在我镇辖区河道内的一切采砂行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如在可采范围内,必须同时取得水务、国土、环保、安监、工商、水保、供电、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许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在禁采范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采砂,对违反规定顶风采砂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方法步骤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采取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从2017年1月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月5日至2月5日)。成立梅城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街道、河道内采取悬挂横幅、发放通知单等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由镇政府对辖区内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限期自行拆(撤)除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镇上成立5个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采砂企业(个人)、采砂机械、人员数量、采砂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下达停产整顿通知,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2月6日至3月31日)。由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工作小组协同配合,对辖区内采砂业主非法采砂设备、砂台及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自行拆除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对在拆除过程中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采砂业主,镇领导小组将汇报县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国土、水务、公安、安监、环保、司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坚决进行打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县上方案的部署要求,4月1日至4月10日由镇政府进行初验,随后县水务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段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上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国土、水利、安监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驻村干部及村干部、派出所、供电站、水管站、卫生院等镇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全面做好辖区内非法采砂企业(个人)的关停取缔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及涉及到村的镇村社各级干部要认真谋划,主动作为,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镇村打击非法采砂快速反应机制,对非法采砂“露头就打”,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各镇直单位、五个工作小组必须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村和相关部门要服从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确保令行禁止,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严禁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同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对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非法采砂或者阻碍打击非法采砂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推荐第3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海都闽南网讯从4月2日开始,漳州将开展为期60天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彻底取缔无证采砂,纠正违规采砂行为。昨日下午,漳州召开全市河道采砂工作会,公布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下发了《漳州市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形成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执法,改变以往执法力量单一的局面。

漳州市副市长黄浦江表示,各级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依法核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整治规划,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

9部门协作监管

漳州市水利局副局长陈进光说,从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河道采砂政府统一管理新规定后,河沙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实行采、售分离,打断了河沙采售一条龙的利益链,从源头上制止了中标企业乱挖滥采现象。“经许可的采砂船运砂船都安装了位置检测和船舶GPS定位系统,只要合法的采砂船出界采砂,监控中心就会收到报警信号,可以说,GPS定位给这些合法的采(运)砂船装上紧箍咒。但受利益驱动,在千里眼监管不到的地方,非法采砂行为时有发生,去年7月新规实施以来,各有关县(市、区)共立案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56起,查扣非法采砂船舶52船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103套,清理取缔采砂堆放场66个,实施水行政处罚250万元。

陈进光坦言,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根本原因还是执法力量太薄弱,各地大部分单靠水利部门一家单一执法,使得不法分子和执法人员玩起猫抓老鼠的游戏,甚至有的有恃无恐。

这次漳州市政府下发的《漳州市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通知,水利部门牵头,把交通(海事)、国土资源、公安、边防、监察、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也纳进河道采砂管理的协作单位。

无证采砂彻底取缔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砂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换采砂地点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将按处罚上限予以处罚,立即纠正和整改。对拒不纠正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纠正整改到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河砂资源招拍挂的投标资格。

对于采砂船舶的监管,全市依法许可的采(运)砂船实行“一船一牌”管理,未经许可的采(运)砂船由停泊所在地管理机构逐船登记造册编号,并对船上的采砂机具上锁封条,定点停泊管理。省政府确定五个重点区域县(市、区)即芗城、龙文、龙海、南靖、华安等地经许可的采(运)砂船必须按规定装置定位测量和船舶GPS监控定位系统。

而非法建造的、从事采(运)砂的“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与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批、建造的采(运)砂船、现有大型吸砂船、现仍在私自建造的采(运)砂船要坚决没收查扣、依法取缔。特别是五个重点区域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九龙江西溪和北溪辖区内河道采砂堆放点、采(运)砂船只、采砂作业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河道采砂情况,制定相应专项整治方案。 堆砂场都要装监控

规范河道沿岸堆砂场管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方案要求,沿岸堆砂场的设置必须依法审批,并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生产经营。未经许可的堆砂场特别是禁采河段堆砂场必须限期清除堆砂,撤除采砂作业机具等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拆取缔,而经许可的堆砂场必须安装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系统。

漳黄浦江在会上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对严重影响防洪、通航、水工程安全与饮用水源安全的堆放场立即采取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等措施,予以关闭撤除。

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采砂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办理采砂许可、包庇非法采砂等失职渎职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重点围绕暴力抗法和破坏防洪设施、砂石资源等案件,从重、从快、从严进行打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本网记者 陈群)

推荐第4篇: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汇报

为推进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采砂行为,坚决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按照《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领导,快速启动

区洮儿河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按照河长办开展采砂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区迅速成立了采砂管理队伍共7人,由洮儿河区级河长孙英宇为主要责任人,牵头部门为水利局,协作部门为公安局,统一指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专项整治行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分工协作、阶段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确保“查一件、影响一片、震慑一方 ”的整治效果。

(二)多管齐下,深入排摸

为彻底摸清辖区内河道采砂场的实际情况,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辖区各乡镇下发了河道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执法行动小组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对辖区内所有河流进行了全面排查摸底,对违法占河及所有非法采砂进行重新核实、登记造册,确定整治工作内容和任务。目前,已核实洮儿河内有非法采砂场12家,并下达限期撤出通知12份。

(三)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根据《河道清理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日前,区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调查摸底核实的12家非法采砂场,开展专项专项行动6次,执法人员连先后出动执法人员 120 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8台次,从河道内清除采砂船11艘。

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盗采河砂行为,执法小组及时调整了工作方案,一是继续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安排专门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及车辆,保证遇有案情即时出动;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对涉河违法采砂行为“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通知要求的违法采砂业主,将按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予以重罚确保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目前涉河违法建筑面广量大、历史违章多,现行违章时有发生,集中拆违需要制订一系列配套政策;二是部门配合需要进一步加强。整治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和配合。有的部门重视不够,主动指导服务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当前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按照我区生态河建设的年度目标,强化宣传教育、强化责任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强化保障措施、强化督查考核,因势利导、一抓到底。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活动。抓住当前涉河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良好态势和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充分发挥沿河乡镇、村、学校等各部门积极性,形成治河合力。加强教育,提高市民的公共安全卫生意识,逐步改变市民乱丢垃圾的不良习惯。

2、进一步落实基层组织职责。在全面强化成员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从下移到乡镇与村,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要细化河道整治时序,进一步明确阶段性目标,定期巡查、督促,指导、帮助乡镇、村及时有效开展以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各项整治工作。

3、进一步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以主要河道为重点,全面排查、稳步推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清障拆违大行动,妥善处理河道内历史违章问题,对现行涉河违章建筑一律拆除,同时做好拆后管理和建设。

整治河道非法采砂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是惠及广大群众的环保工程、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尽管涉河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情况依然复杂、任务依然艰巨,但现在的时机更成熟、基础更扎实、条件更充分。我们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求真务实,坚持常抓不懈、实施长效管理,为区涉河违法综合整治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5篇:采砂工作汇报

**市人民政府

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8月6日在市人大四届人大第十三次常委会议上

市水利局 局长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关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自市四届人大第六次常委会听取我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后,我局即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整改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我市河道采砂的基本情况:

根河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深处,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有根河、激流河、得耳布尔河等。由于大兴安岭“两山夹一沟”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邻水而居所形成的城镇布局,使得每个乡镇都邻近比较大的河流,有的乡镇还形成了河流穿城而过的格局。河水的冲刷,造就了大量的砂石资源。低廉的成本、便捷的运输优势,使得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砂石基本上都采自邻近城(镇)区的河道内。因为市区基础建设任务相对其他乡镇要大得多,因此,根河(市区)段采砂量相对也就较大,所引发的争议和矛盾也较大。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我市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组建了河道堤防管理站(砂石管理站),并于2008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转变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河道堤防管理站隶属于市农牧业水利局,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0个,实有人员10名。其中正副站长3名、财务1人、水政监察员4名、堤防管理员2名。

由于我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人员编制有限,经费、交通工具短缺,对全市采砂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市的做法是,对乡镇的采砂行为,授权乡镇政府进行全面管理,我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到较大的问题,则由市堤防管理站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处理。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使河道采砂逐步走向科学、依法、有序开采的轨道,根据呼伦贝尔水利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局组织编制了《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2015)》并经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根河市政府批准。《规划》根据我市河道采砂的实际,划定了开采期、禁采期、开采区、禁采区。近几年,我局都是依据些规划进行采砂管理。

二、深入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7.28”特大洪水之后,针对部分居民群众反映的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市人大四届六次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有市农水、工商、税务、公安、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采砂业户参加了的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和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并要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将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要求各采砂业主要规范采砂行为,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采砂企业工商和税务登记,执政采砂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后,市政府下发了专门文件,对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会后,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紧急通知》,对河道采砂和堤防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主汛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采砂作业: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坝,不得从事妨碍堤坝安全的作业:三是对于需要运输现堆放在堤坝附近砂石的,运输业主必须首先向市河道堤防管理段提出书面申请,经河道堤防管理段批准后,许可进行运输。严禁不经允许擅自经堤坝运输砂石;四是运输砂石车辆载重吨位必须严格控制在10吨以下;五是砂石运输必须在主河道水位降至安全水平以下、堤坝比较干爽的情况下进行;六是遇降水堤顶出现泥泞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输砂石;同时,禁止除防汛以外的任何车辆通行;七是砂石运输完毕后,业主必须清除上堤便道,添平运输车辆碾压辙痕,恢复堤坝原貌;八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堤防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管。对于不遵从法律法规,不执行堤防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为将市长办公会议的部署落到实处,市农水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堤防管理站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将所负责的堤防分段落实到每个堤防管理人员身上,并明确了一岗双责:即堤防管理和采砂管理同时负责。建立健全了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加强了对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情况的查处,做到了现场监管、巡查检查记录清楚。

针对主汛期过后,个别单位和人员私采和偷采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市堤防管站加强了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规划》和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了实处。

经过集中整治,私采滥采、砂石占用河道随意堆放、重载车违规在河堤上行驶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的河道采砂秩序。

三、严格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严格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农水局根据《根河市河道采砂规划(2010—1015)》,结合当年采砂需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2013年度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确定了市区内通过采砂疏浚河道,确保下年行洪安全和规范采砂行为、持证采砂和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的总体指导思想。

通过实地踏查和对来年市政建设需要预测,规划确定2013年度总采砂量控制在5万立方米以内。规划划定了重点水源保护区、水文保护区、人口与桥梁密集区和桥梁保护区4个禁采区域,确定根河堤防四个河段河南岸为可采区。明确了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要求采砂业主必须按《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一年来,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严格规范采砂行为。全年我局共发放采砂许可证6本,每户收取采砂保证金1万元,用于保证采砂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工作。2014年3月,通过排查发现,根河市区段堤防外侧有部分采砂户堆放砂石、有部分采砂弃料、弃坑未平整。为保证汛期行洪安全,市堤防管理站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主停止河道采砂行为,并在规定时期前,针对采砂遗留的弃料、砂坑进行清理整治,将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到其它地方。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监督,使得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汛期来临前,堆放在河道内的砂石全部转运完毕。经过为期1个月的治理,采砂区都基本恢复了原貌。

一年来,我局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内水建【2014】37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了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时对河道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个别偷采现象,发现一起制止一起,确保了市政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河道采砂实行法制化管理 2014年,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势、堤岸稳定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根河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准备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布发行。《办法》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要求采砂业主必须严格实行先办证后采砂和保证金制度,按程序和要求,办理采砂许可证,明确采砂时间、采砂地点、采砂规模、堆放场地、恢复措施并缴纳管理费和恢复保证金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采砂作业完成后,能及时平复砂坑、平整修复堤顶等因采砂作业造成的破损,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相关设施的修复。

按照国务院有关政府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有关规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目前,该办法正在协调落实中。

五、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由于我市地处大兴安岭国有林区,地表基本都为林地所覆盖。在国家对森林资源管护力度逐年增大的背景下,破坏森林资源开采砂石几不可能。因此,近年来,我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砂石基本上都来自河道。即使是河道,除临近城(镇)区部分外,大部分也在林业局的施业区内,被森工企业视做林地管理。这就使得采砂业主不利不在有限的河段内采集砂石,形成了野蛮开采、无序开采。随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对砂石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同规范砂石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

2、我市的采砂业户基本上都为个体业主,规模小,实力弱,大部分不具备注册工商企业的条件,规范管理难度大。

3、堤防和砂石管理专业人员少,交通工具短缺,缺乏必要执法能力和手段。

六、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严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2、结合2015年全市砂石需求预测,制定《根河市2014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对采砂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林业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实现基本建设需要、砂石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三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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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方案

县第四期河道采砂权拍卖以来,采砂权人和采砂人员依照《县河道采砂规划》、《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管理和生产。但近期,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水行政执法巡查时发现,部分采砂人员在采砂过程中,对采砂管理不够重视,存在不按规划超越采区范围作业行为,部分河段存在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尤其是运砂车辆通过堤防和乡(村)公路时,由于超限超高,抛撒在公路上的砂石已损坏了堤防及乡(村)道路部分路面,同时,也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安全隐患,沿河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根据省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采砂字[2016]1号)和市水利局《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县河道采砂的实际情况,经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为使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依法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保障行洪、通航、供水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前提下,实现河道采砂有序管理和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平衡发展,创建优良发展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我县水行政执法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治时间及范围

专项整治月活动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整治范围为全县水域,重点是县辖区段和禾水县城城区河段。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强化可采区现场管理,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运砂行为,并按有关法规予以严处。杜绝非法采砂(淘金)行为发生,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和堤防安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上砂码头的违规行为。

(二)、对全县规划、拍卖的采区、采区范围、砂石开采与管理活动等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针对采砂权人、采砂人员超越采区范围采砂、在禁区内采砂等违规行为和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行为,除说服、宣传教育、制止外,还要依据法规给予处罚。以促进采砂权人、采砂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生产方式和规模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三)、依法查处全县境内超载运砂车辆,使堤防安全和乡(村)道路免遭损害,对抛撒在路面的砂石,各采区采砂权人要安排人员及时清扫干净,使当地群众出行没有安全隐患。正常运砂车辆,必须用篷布遮盖,防止砂石抛撒在公路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五)、抓好永和防洪堤锦源段设墩禁止运砂车辆通行工作。落实通过防洪堤公路限重15吨以内,通过其他公路限重20吨以内(均含车辆自重)的查处工作。调查落实砂石运输车辆如损坏堤防道路,其修复赔偿事宜由采砂业主与县堤管所及当地村民协商解决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好专项整治月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能顺利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海事处、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电力局、有关乡(镇)为成员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具体由县采砂办负责牵头协调日常事务处理。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县水利局:负责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采砂总量、开采方式和采、运砂船只,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及堤防安全。

2、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调解纠纷,依法打击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县交警大队:负责对超载运砂车辆有关手续的检查工作,对有关堤防、乡(村)道路警示标志的合理配制、设置的建议工作)。

3、县海事处:负责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只。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航运管理、砂石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取缔非法砂场码头。(路政大队:负责依法实施监管超载运砂车辆的查处工作)。

5、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砂业主,一律责令停止采砂活动。

6、县国土局:负责对县辖区内非法淘金船只的查处工作。

7、县电力局:负责对非法采砂业主砂场的停止供电工作(注:凡今后有新建砂场、码头需供电,应先有采砂办开据请求供电证明)。

8、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河道采砂拍卖所涉及辖区内采砂户、砂场业主及沿江(河)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处理采砂业主与当地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协助县采砂办联合执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县专项整治月活动,从6月20日开始,到7月19日结束,共分准备动员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成果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认真研究部署,并召开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组建工作机构和抽调有关人员;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分组认真对全县境内所有河道采砂(淘金)情况,全面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将检查发现的情况做好汇总、汇报工作,适时组织2~3次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行动要制定周密方案,充分考虑安全、稳定因素,确保动则胜,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7月15至7月19日)。对照专项整治月活动提出的目标任务,从实际、规范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月活动的有关工作,使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月活动成果日益加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全面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活动,是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对乡(村)道路依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防洪安全,解决当地群众和采砂业主纠纷矛盾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大事,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样工作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以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强领导。这次联合执法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统

一、规范、效能的原则,科学确定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责,并将各项工作分解到位,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

(三)落实责任。各部门及内部执法机构要明确任务、明确要求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检查督促,对工作认真、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治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本次整治情况以局面报告形式于7月18日前报市水利局。

推荐第7篇:某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新闻

xx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

2018.5.15

近日,xx区政府组织国土、水利、环保、公安、双违办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以高压态势对xx水库周边非法采砂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5月15日,联合执法组再次出击,派出300多名执法人员,重点整治xx水库周边非法占用耕地和山体采砂点。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指导,推动非法采矿点查处整改到位。当天共取缔非法采砂点6处,依法拆除非法制砂楼5个,扣押运砂船只2艘,洗砂设备2套,非法采矿现场“三不留一闭毁”。

今年以来,xx分局执法大队加强对辖区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的日常动态巡查,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但部分不法分子仍漠视法律,铤而走险,继续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采砂场周边生态环境和交通设施破坏严重,农田耕地被非法占用,村庄安全隐患加重,给当地社会稳定发展带来极大威胁。

下一步,xx分局将继续配合联合执法组,持续对xx非法采砂点进行严厉整治打击。同时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保持打击违法采矿高压态势,维护好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推荐第8篇:采砂整治11年

咸阳市秦都区河系管理站文件咸秦河发【2011】01号

秦都区河系管理站

关于整顿河道采砂加强河道管理的通知

河道各采(抽)砂场、项目施工单位及站管理组: 去冬,按照咸秦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整顿采砂秩序的通知”和咸水发【2010】578号“关于开展规范渭河采砂管理保障渭河堤防安全完整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先后配合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对渭、沣河特别是渭河的非法采砂、违规砂场进行了打击、制止和取缔,对违规超范围行为进行了规范整顿,经过整治,河道采砂秩序有所好转,整治效果明显。但春节前,市河务处、区水利局对我区河道管理特别是河道采砂进行了检查、抽查,发现非法、违规采砂现象又有所抬头,整顿效果有所反弹,现按照咸水河发

【2011】04号“关于立即整顿渭河采砂的紧急通知”精神,近期,集中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堤防安全完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采(抽)砂场及施工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做 1

好相关工作:

1、尹家(渭河3号)砂场:整治采砂范围内河道环境,

清理河道内堆砂及垃圾;修复维护上堤防汛路及树木,定期

不间断洒水,保证路面平整无扬尘;清理超范围作业的机械、

人员、垃圾等。

2、南营(渭河4号)砂场:整治采砂范围内河道环境,

清理河道内堆砂及倾倒的垃圾;拉砂车辆禁止沿堤行走,对

堤顶道路、上堤防汛路进行修复维护;清理超范围作业的机

械、人员、垃圾等。

3、吕村(渭河5号)砂场:严格按照合同规范采(抽)

砂,严禁超范围采砂,在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倾倒垃圾,保持

河道内外环境卫生。

4、曹家滩(渭河1号)砂场:清除堤防工程上倾倒的

采砂弃料,恢复河道堤防、坝垛及临、背河护堤地原貌。整

治采砂范围内环境卫生,规范采砂,合法经营。

5、宏庐园林公司曹家滩施工处:施工过程中,要严

格遵守《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接受区河系站管理,保证堤防

临、背河50米内护堤地范围,防护林木的正常载植和生长;尽

快修复施工车辆碾压损坏的堤顶道路。严禁施工车辆沿堤行驶,

确保堤防安全完整。

二、站管理组:一要充分发挥河道管理职能作用,加

强河道砂石、林木、堤防工程、防汛道路等管理工作,加大

河道检查、巡查执法力度,配合全区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制

止、取缔渭河南营、吕村、马家寨等段的非法采砂行为,严

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向河道内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要

严管重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二要加大

执法巡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运行,河道采砂有序,合法

开采,实现采砂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河道沿

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望采(抽)砂场、项目施工单位要按

照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整治工作。站管理组要继续加大对辖

区渭、沣,沙、新河河道的检查、巡查执法力度,及时上报

整治进展情况,保证河道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秦都区河系管理站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整顿河道采砂通知抄报:市河务处、区水利局

推荐第9篇:河南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2016-03-01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和成果巩固三个阶段进行。通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违规非法采砂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查找问题,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要求各地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谋划、部门联动、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共同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好,确保取得实效。

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2、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

3、严格采砂许可,抓好源头管理;

4、加强巡查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6、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提高;

7、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采砂管理执法水平。

推荐第10篇:某县禁止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XX县禁止非法采砂工作方案

一、起草意义及依据

上世纪90年代,我县池河流域河道内就存在开采黄砂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对建筑用黄砂的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市场需求,利益趋势,非法开采黄砂行为愈演愈烈,由原在河道内开采黄砂逐步转向农田内非法开采,造成农田损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池河流域“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建立县乡两级层级管理机制,落实乡镇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整合充实力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县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范围

禁止在我县境内非法开采黄砂,包括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在农田内非法采砂行为,在塘坝水库内非法采砂行为,以修路、挖渠、水利建设、栽树、整田等各种名义非法采砂行为,非法洗(筛)旱砂行为,非法销售黄砂(旱砂)行为,非法运输黄砂(旱砂)行为。

(三)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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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下设的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是负责查扣涉嫌非法采砂、洗砂的机械设备和在采区、加工区非法运输黄砂的车辆等;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查监管;加强对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的业务指导,并建立巡查台账、日志和监督台账等;在接到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违法线索报告后,负责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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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XX镇、XX乡、XX镇、XX镇、XX镇、XX集镇等6个有黄砂资源的乡镇要认真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

建立非法采砂巡查、发现、报告的属地管理机制,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各乡镇包村干部和所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乡镇矿山执法巡查组受所在乡镇和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为主,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管理为辅,日常工作接受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业务上接受县矿山联合执法大队指导;通过巡查发现盗采黄砂和加工销售黄砂行为,及时控制并联系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予以处置;对非法加工销售黄砂点组织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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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单位。负责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依法予以没收等。

②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处置用于非法开采运输黄砂的船只和设备等。

③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开采黄砂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行为,非法开采黄砂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洗砂、非法销售黄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封加工场所,依法查封、扣押机械设备、原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协助乡镇拆除非法加工设备等。

⑤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分局。负责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以建设道路为名义非法开采黄砂;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超载超限和私改车型等违法行为。

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国有农场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非法开采黄砂;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黄砂的农用车辆。

⑦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洗砂用电予以断电,严厉查处窃电、私拉乱接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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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巡查坚持以乡镇、县直单位和矿山联合执法大队为主,做到每周巡查不少于4次;对非法采砂、洗(筛)黄砂、销售黄砂(旱砂)、非法运输黄砂(旱砂)违法行为的查处以相关职能单位为主。做到巡查频次要高,查处要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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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巡查发现河道内有非法采砂的船只和设备,由县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尽快对非法采砂船只和设备采取措施,将船只设备予以拖离,并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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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巡查发现农田、塘坝、水库内有非法采砂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尽快对非法采砂船只、机械和设备采取措施,将船只、机械和设备予以拖离,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对毁坏农田非法采砂的,依法查处破坏农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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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巡查发现有非法洗(筛)旱砂的、非法销售黄砂(旱砂)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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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巡查发现有非法运输黄砂(旱砂)的,由县交通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和乡镇配合,及时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方案,成立组织

制定了《XX县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成立了XX县矿山综合整治指挥部,从县效能办、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市管、水务、供电等7个部门抽调58人组建联合执法大队开展工作。XX镇、XX乡、XX镇、XX镇、XX镇等11个有矿产资源的乡镇成立了矿山执法巡查组,并定期开展巡查打击工作。

(二)明确职责,日常打击

进一步明确了指挥部办公室、联合执法大队、乡镇政府、县直单位工作职责。联合执法大队在池河镇、西卅店镇和永康镇驻点办公。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出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打击,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集中整治

1、加强宣传。通过会议、发放宣传资料、设置警示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非法开采和非法加工危害性的宣传,同时驻点大队在日常巡查打击过程中采取面对面、点对点宣传。

2、集中整治。一是前期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不听劝阻仍不主动配合的当事人采取集中整治。指挥部成立以来,联合乡镇和有关单位共开展9次集中行动,捣毁非法采砂抓斗及底座150个,捣毁船只6条,取缔非法洗砂(加工)点50余处;二是去年11月份以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拖离采砂船只115条,捣毁抓斗及底座67处,拆除岸边用于非法采砂的房屋13间,非法加工点5处。县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拖离采砂船只300余条。通过集中整治,非法采砂行为得到了彻底遏制。

第11篇:非法采砂与非法过驳

一、非法采砂:

(一)实体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除疏浚、整治航道所必须的排泥、抛石外,禁止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或者活动,包括下列作业或者活动: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进行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经批准,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作业申请或者在申请没有批准之前擅自施工作业;

(二)超出批准时限进行施工作业;

(三)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内容、方式、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四)超出批准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施工作业;

(五)未落实作业申请中的有关安全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过驳:

(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2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o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

(十)液货船未经许可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第12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1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河道管理暨河道采砂工作,创造一个河道采砂管理有序的环境。保障河道沿线田地、建筑物安全,使采砂经营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基础保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理顺河道采砂、采石管理秩序,防止因采砂采石引起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制止河道私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及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开展河道采砂整治活动,澄清河砂资源,进一步规范河道采沙采石行为,摸清税收和规费征收情况,理顺征收增加财政收入。

二、工作目标

在2014年1月至11月底,重点对禁采区、禁采期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进行彻底整治,对违法采砂、乱倒废土废渣及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罗扎河、南桥河河道可采区的开采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生态文明和谐发展。

三、整治内容及政策法律依据

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对云县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河道采砂活动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对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

九、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临沧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沧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3] 171号规定及要求的行为依法集中进行整治。

(二)对采石、采砂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河道采石、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动员阶段、清理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巩固提升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注: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宣传报道)。对采砂户(注:对大部分采砂户已发放过相关宣传材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1份。)、向群众(注:2014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期间也作了大量宣传工作,发出相关宣传材料2000余份。);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再对采砂户和河道沿岸群众发放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材料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采砂许可制度、及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等相关知识”。

(二)清理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10日) 划分区域,点面结合重点整治,根据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实际现状,经过实地调研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等河道,拟划定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情况如下: 禁采区:距离县城上下游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即:云县大黄桥至南桥河汉南(马)坝,南桥河、北桥河二河交汇处至凤庆县交界(北桥河)、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及所有涉及跨越河道的桥梁上下游200米范围内皆划定为禁采区(以上禁采区已向社会公告 ,政府已于2014年4月在云县电视台作过公告)。

可采区:划分为5段。

第一段,南河一级电站取水口(冷水箐桥)以下500米至大控蚌村脚(距离约 5.0公里);第二段,慢道桥以下200米至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距离约2.0公里);第三段,晓街麻栗树组岔路口至茂兰岔河桥以上200米(距离约3.0公里);第四段,茂兰岔河桥以下200米至金竹林砂场(含金竹林砂场,距离约2.0公里);第五段,金竹林砂场至太平关水文站观测点以上200米(距离约5.0公里)。

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涉及跨越河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交通局、路政大队等相关部门需提出意见。

开采标准:开采深度, 开采面控制红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现状、砂子存量,结合实际作出确定。

禁采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11日-10月30日)

1、整治期间为确保整治期间我县建筑砂源保障供给: ①由可采区保留的开采点,采砂户已采出的砂供给(注:时间自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出售已采出的砂),但保留点的采砂户在未取得开采权的前提下,不得再开采,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售完存砂、拆除采砂设备及设施自行负责处理,不作任何补偿,违者进行取缔、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限进行处罚。

②由南汀河(幸福段)河道采砂户进行供给,前提是保存现有采砂户,不再发展新的采砂户,现有采砂户必须取得水务部门的采砂许可,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

③县城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法整治: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及其支流(官庄河、独木河、南箐河)违法采砂户已到撤离时限,尚未撤离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对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逐一清理,强制撤离开采现场。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废土废渣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户,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由承包户写出申报材料,报国土部门进行依法批办土地整治合法手续,水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部门批办手续,要求承包户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留足行洪断面,补建防洪构筑物,并通过水务局验收才能使用。对未符合批办条件的,责令当事人将堆放的废土废渣运离河道管理范围,保证行洪安全。

3、重点对可采区现有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理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单位或部门职能,建立河道采砂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杜绝我县砂(石)资源流失现象发生,河道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许可。

采砂申请人根据许可条件及要求,提出拟采砂申请,主动与开采范围内的第三方利益关系人签订协议、采砂点所在村(组)、乡(镇)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对开采范围及开采量(程度)进行许可,许可期限实行一年一批,获得开采权人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同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开采,许可期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开采权人承担。

4、无开采价值或砂资源的河段,一次性进行关闭,设立永久性封闭标示牌。

5、销售价格: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

6、加强县域矿产资源流通渠道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力度, 监管县域矿产资源出售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 (2014年12月1—30日) 重点对罗扎河、南桥河、北桥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已取得开采权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已足额缴纳税费的采砂单位或个人,由水务部门对河道采砂作业进行跟踪管理,对违法采砂、违反规定进行采砂作业的采砂单位或个人及时查处和纠正,巩固河道采砂活动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障。为规范我县河道采砂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云县人民政府成立“关于成立云县河道规范管理暨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检察院、县交通、安监、国土、住建、公安、路政、供电公司等单位领导及12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在云县水务局,工作组组长由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工作组副组长由组织长指任,工作人员从县水务局(全体水政专、兼职监察员)、县交通运输局(2名路政执法人员)、县住建局(2名市政执法人员)、县公安局(2名公安干警)、县国土局(2名执法人员)、县环保局(2名执法人员)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研究河道采砂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等活动,开展河道采砂集中整治行动, 全力推动整治活动工作的开展,确保整治活动按既定的时间完成。

(二)明确职责,保证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制定出台《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政府已于2014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为规范河道管理补充提供法律依据。针对河道采砂应征收的税收及国土、工商、税务及水保、河堤维护费等相关规费,确定收费项目及额度、完善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相关政策,由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增加财政收入。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协调好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力求效果明显,进一步规范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由所涉及的事务执法主体部门牵头,县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开展。

县水务局 重点对罗扎河道、南桥河、北桥河、河道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交通局 对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针对县城周围、禁采区采砂活动影响桥梁道路、随意在公路上开口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 对采砂活动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对禁采区及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废土、废渣影响市容市貌;对拉砂、拉土车辆污染城市道路等行为进行处罚。

县国土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进行处罚。重点对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承包户随意回填整治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未经许可矿产资源流出辖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公安局 对整治采砂活动中违反相关律法规的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主要针对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活动中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预防和及时制止。对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处理。

县安监局:对采砂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采砂现场的安全监管,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县检察院 :对此次整治活动中的执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三)健全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出台《云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河道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依法收取水保两费及其他税费。

(五)依法行政,保障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督查执法队伍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依规执法,杜绝执法中的说情等行为,创造清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13篇:采砂

4.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

http://www.daodoc.com;sljczd@163.com)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二、各县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河道管理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三、进一步加大河道日常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河道监管力度,依法坚决查处,绝不留后患。

四、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执法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到秉公执法,严于律己。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好配足执法管理人员,切实解决好河道执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附件:广元市河道采砂调查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元市河道采砂调查表

1.采砂业主名称

2.所在河流及地点

3.配置方式

4.开采总量

5.开采时间

6.采砂许可证号

7.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请以表格形式填报)

2.道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来源:道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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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2011-12-02 09:55:11

作者:杨义远 字体:【 大 中 小 】 道县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思考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河道砂石市场需求量大,砂价暴涨,部分采砂业主受暴利的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河道内乱采

滥挖、乱堆乱弃、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砂石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屡禁不止,给河流的生态环境、安全行洪及水上交通安全等方面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使河道采砂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公共管理的一个难点,也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近年来,我县采取各项措施,通过集中整顿,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依法、科学、有序及可持续开采的管理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一、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我县河道采砂点多面广线长,全县六大河流都有采砂船分布。目前全县共有县采砂船163台(含靠岸停产或半停产的,实际正常生产的不足100台),其中潇水河146台(含县城禁采区采砂船14台),永明河6台,泡水河4台,九嶷河3台,洑水河4台,涉及全县18个乡镇,较为集中的有白马渡镇、蚣坝镇、祥霖铺镇、东门乡、井塘乡、新车乡等乡镇。2010年全县河道采砂税费收入为187.5万元,其中:税收收入68.5万元,非税收入为119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10.5万元。行政事业性收入4.3万元,专项收入4.2万元)。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指挥部,为加强采砂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制度;二是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三是切实加强河道巡查和采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涉黑涉恶采砂活动、调处河道采砂矛盾纠纷。使我县河道采砂向良好的方向发展。

二、目前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县河道采砂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和有序开采,各采砂业主也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违法采砂案件有所下降,但目前的河道采砂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1、砂场规模小,管理难度大。

我县河道采砂从人工采挖发展到现在的机械开采,大多数砂场仍保留家庭作坊式生产,规模小,且一百多个采砂场分布在全县的各个角落,全县的每条河流两岸都有砂场,点多面广,执法难度大,很难开展经常性现场监管,除重点河段外,其它河段无法开展经常性巡查,只能靠群众举报,为一些不法分子违法采砂提供了可乘之机。

2、资源日益贫乏,安全隐患增加。

由于我县开采的河道砂石除供本县建设所需外,还大量供应周边的宁远、嘉禾、临武等县,河道砂石市场需求量大,加上经过十几年的开采,我县各河道的砂石资源都相当贫乏。为谋求自身利益,不少采砂业主不顾管理部门的要求、河道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在河道内疯狂作业,滥采乱挖现象屡禁不止,不少采砂业主甚至破坏水利等设施进行采砂作业。非法采砂和无序开采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给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带来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经年来的采砂,使得河道河床严重下切、水流紊乱,造成航道无法正常通航,沿河很多电排机埠无法正常抽水,对航运安全和农业灌溉造成极大影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

3、税费流失严重。

由于非法采砂和无序开采严重,以及对河道采沙管理方式不到位,造成税费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县河道采砂整治前每年税收收入约20万元,非税收入也只有30多万元,2009年开始成立整治指挥部,当年税费收入为86万元,其中:罚没收入53万元;2010年税费收入为187.5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10.5万元。整治后的税费收入大部分为罚没收入,“以罚代收 ”现象普遍。全县这么多采砂船,这么多河流,正常收取的税费不足其他县市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

4、买卖砂洲日益严重,矛盾纠纷愈来愈多。

由于近年来我县河道采砂发展迅速,采砂业主获利丰厚,沿岸村民介入河道采砂的现象越来越多,且基本上是全村或一个自然村民全体出动。一方面,他们以各种理由干扰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如井塘乡葫芦田村蒋源自然村民多年一直以河道采砂破坏其河堤为由,采用各种方式阻止采砂业主进入该村所在河段进行采砂作业,且把采砂船沉入河底,使依法正常开采的业主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上关乡宝塔脚村鲤鱼坝自然村村民以航道疏通后河道变深会淹死小孩,村民在河边洗衣、取水不方便为由,航道疏浚船离河岸还有

四、五十米(根据有关规定,固定河岸堤脚外延2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就强行上船把清障公司的揽绳剪断;东门乡下关村毛家、李家自然村以河道属他们所有,多次非法扣押采砂业主的运输船,要求采砂业主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有些村民以河道砂石资源,属当地村民所有为由,向采砂

业主收取“保护费”、“管理费”, 甚至有的村组私自拍卖或变相拍卖、承包河道、砂洲采砂权,瓜分非法拍卖、承包所得。如蚣坝镇的莲花塘村、糖榨屋村、麦子塘村等村多次擅自组织非法承包河道砂洲采砂,然后将拍卖承包款按人头分到各家各户。由于私自拍卖河道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大部分的沿河群众都以本村组的田地在河边,或是以林业局当初发放的林权证为由,不惜冒着生命危险,肆意争夺河道、砂洲权属,致使矛盾纠纷愈来愈多、久调不决。执法部门为考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与社会影响,明知是群众无理取闹,虽竭尽全力进行制止却收不到良好效果,严重挫伤了采砂业主依法经营的信心,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对河道采砂正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为争夺河道砂洲权属,全县现在显露出来的还有五起一触即发的矛盾纠纷,尤以蚣坝镇最为突出,莲花塘村的

一、二组和

三、四组已经多次集合群众准备械斗。

四是法律法规瓶颈制约,执法震慑作用不明显。目前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法律只有水利、国土两方面的,但都比较疲软,执法操作性不强,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比如,就违处罚未经批准采砂行为而言,目前湖南省的规定是扣押非法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一万元以下,根本达不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于在执法过程采取用铁链锁船的办法,采砂业主经常擅自偷偷摸摸撬锁,对这种行为,如若没有公安的配合,在法律的框架下是没有任何办法进行处理。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措施,有时甚至困难到无法找违法嫌疑人作正常的调

查笔录。

三、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建议

1、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

河道采砂事关河道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县委、县政府象抓防汛一样,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并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协助县河道采砂整治办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厉打击村组非法拍卖、承包河道、砂洲采的行为 组织由公安局经侦大队、国土局监察大队、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等部门联合执法小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追究非法承包河道砂洲采砂活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好已经被村组非法拍卖承包的河道的采砂权的问题。保证河道砂石的科学有序开采,维护政府对国有资源处置及开发利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3、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

河道砂石属国有资源,是一个不可再生的资源,要提高这一资源的使用效益,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河道相结合。由于我县河道采砂点多面广线长,根据河道、河流、及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备招拍挂方式的河段,可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对尚不符合条件的河段,由相关部门按各自权限管理,并应收尽收各种税费。

1.长泰县河道采砂状况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1-06-03

来源:中国鸣网

作者:林和松

摘要:本文分析长泰河道采砂现状问题,结合当地情况,提出几点管理建议。

关键词:河道,采砂,建议

1河道概况

1、1河系情况

长泰县地处福建南部、漳州市东北部。全县主要河流有龙津溪、高层溪、马洋溪、坂里溪,龙津溪贯串全县,境内流域面积633.5km2,河道长56.9km,河道出口处多年平均流量23.3m3/s,流域形状系数0.14,全河道坡降为5.5%。

1、2来砂特性

龙津溪河道泥砂主要来源上游土壤侵蚀及山体滑坡,并以悬移位泥沙输移为主,同时,对于局部河段当其水砂条式河床边界发生较大变化,水流携带砂力处于非饱和状态时,发生河岸崩塌,床面冲刷,泥河被水携运到下游堆积,这也是下游河道泥沙的来源之一。另外,由于石料开采(主要集中在陈巷镇吴田矿区和夫坊矿区),工程建设等导致不同程度水土泥失,直接或间接向河道倾倒垃圾,这些流失的泥土转化为床砂中的粗颗粒部分而成为泥河。我县河流均无实测含砂

资料,故采临近浦南站(流域面积为8490km2)的实测多年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年输沙量0.02万吨/年平方公里来换算,我县龙津溪多年平均年输沙量为18.4万吨,多年平均侵蚀模数为200t/m2,每年4-8月的来砂量占全年的70%。

2、河道采砂状况

90年代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砂石需求量日增,而且利润丰厚,长泰县龙津溪中下游河道机械采砂占据河道及其沿溪两岸,共有30家采砂场,采砂船20多艘,年开采量约100万立方米,超出我县平均年输河量的5倍,给河道带来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

2、1危害河势稳定及水工程安全

近年来,受利益的驱动,个别采砂业主违规开采、超量开采、非法偷采河砂的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某些河道结构和水流流势,使河床冲淤态势失去平衡,导致个别河段河床下切和河岸崩塌,危及到一些护岸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安全。

2、2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由于大量采砂,废料遗弃河道的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及必备存放沙的堆场和装置设备增多,大量侵蚀堤岸河滩地,致使行洪断面束窄,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2、3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由于机械作业开采砂,生活污水和机械废油直接排入河道,对河道造成一定的污染。同时也影响水生物的生态与繁衍,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4扰乱社会治安

受河道采砂利润的诱惑,各类人员蜂拥而上,特别是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参与河道采砂,有的争夺采砂点,常发生打架斗殴、威胁等恐吓事件,给社会治安的稳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

3、建议

3、1制定河道采砂规划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长泰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河砂的需求。及时做好对河道年输砂量和开采量的平衡分析,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可采期,为审批河道采砂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3、2依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

进行合法、规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是国家控制资源流失,保障河道采砂管理的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采砂规划审批的许可依据进行收费。

3、3建立一支高效的水行执法队伍。

目前,我县水行政执法仍停留在比较原始阶段,主要依靠水政执法人员从事在观动态、抓防范的巡查工作机制。其一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各个部门中抽选一些精干、专业人员组成执法队伍,其二应在经费上、装备上给予加强,可能的情况下采取一些先进监控技术设备,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应。其三从采砂源头下功夫,加大执法巡查、监管力度,坚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适时组织统一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打击行动,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保证河道采砂管

理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良好局面。

3、4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制度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一项外业操作灵活性比较大,与管理人员执法关系很大。因此,应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制度,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一些不负责任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充分激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采砂管理推向新的工作局面。

结束语: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使命,必须坚持依法实施,以科学的管理,扎实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河道采砂管理水平,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第14篇: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方案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农垦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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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水利厅 xx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知》(x水河务联[2014]688号)要求,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护河道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进一步巩固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我市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xx市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xxx 副组长:xxx 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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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要求。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建立由上述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治理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办公制度,每年5月中旬或6月上旬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安排部署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农垦管理区,应参照市里的联合办公方式和要求,召开相关会议,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落实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的任务、责任和措施。

每年6月至9月汛期为全市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专项行动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按照要求及时编制行动方案,做好调查、排查工作,集中开展打击行动,务求实效,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厉打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东辽河及各县(市)区所辖中小河流等区域,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非法采砂业户的非法采砂行为和有证业主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护防洪堤坝的安全;

(二)依法严厉打击直接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涉及的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非法采砂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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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严厉打击主汛期(7月11日至8月20日,下同)一切采砂行为,确保所有采砂船只拖上河岸,河道中不准存在任何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设施、设备。

(四)破获各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有效维护河道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任务分工

(一)市公安局:组织警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及由此引发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扣处罚非法采砂运输车辆、主汛期在河道堤防上运输砂石车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成果,及时报道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二)市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制定和落实河道检查计划、巡查制度,全面监控河道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支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立采砂场,依法有序进行开采,满足我市生产建设的需要。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三)市交通局:负责向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并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有效监管。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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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对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进行查处。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与违法分子相勾结、充当“保护伞”或者不作为、徇私舞弊公职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市法院:负责依法对非法采砂、盗砂引发或构成的刑事犯罪案件行使审判职能,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依法快办、快结此类刑事犯罪案件。

(七)市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履行侦查监督和公诉职能,受理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和举报。

(八)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组织在本地区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协调工作;负责清理砂石料堆,取缔非法砂石经营企业;负责因采砂引起的兑地、毁路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和维稳工作;全面加强日常管理,在各专业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盗采沙坑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2014年7月20日)。以各县(市)、区政府为主,市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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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为重点的全市所有河流流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河段开展地毯式调查、排查,摸清非法采砂涉及的人员、地点、影响等相关情况。对调查、排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并依法处理保存证据,为下一步开展打击行动奠定基础。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动员全社会积极举报非法采砂犯罪线索,为集中开展打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打击阶段(2014年7月21日至9月30日)。针对摸排的非法采砂犯罪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配合,集中力量、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强化专案攻坚,尽快突破一批非法采砂案件。依法制止非法采砂作业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有证业主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进行采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河务局吊销其采砂许可证,砂场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行洪安全的采砂附属设施一律予以拆除,对非法采砂堆放的成品料,就地回填,恢复河道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洪安全。及时查处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动中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行动结束后,市“打砂办”将对全市各职能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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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摸底排查,全面查清非法采砂基本情况。市公安局、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全市砂场、砂堆经营者及砂石来源逐一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有合法手续的,要登记备案;对手续不全从事砂石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教育其补办手续;对盗采砂石的,坚决依法打击。要进一步加大东辽河等河流沿线和重点区域的巡查,深入开展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多发高发势头。由市水利局负责,公安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协同法院、检察院,加大对非法采砂案件特别是危害较大、暴力抗法典型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力破获一批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多发势头。同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审讯深挖和外围调查力度,注意发现黑恶犯罪线索,深挖幕后组织者,坚决挖出“黑后台”,打掉“保护伞”。

(三)加强日常监管,形成打击非法采砂整体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到守土有责。要进一步加强盗采砂坑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全面强化采砂监管和非法采砂的查处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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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依法惩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惩、降格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打击非法采砂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对东辽河两岸地区和非法采砂重点区域的居民,要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非法采砂举措,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积极性。

(五)坚持常抓不懈,健全打击非法采砂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管理的原则,不断分析和研究非法采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的滋生蔓延趋势。要按照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门车辆、专门经费的要求,强化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机制,提高执法管理效能,确保此项工作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国家砂石资源、保护防洪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把手”要负总责、敢担当,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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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分析研判。建立领导小组专家形势分析研判制度,专项行动期间每周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常态工作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理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严禁滥用强制措施,确保执法安全,严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四)密切协作配合。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特别要建立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任务目标的高标准实现。

(五)加大督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一律交由司法、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15篇:整治浈江河采砂秩序专项行动汇报

整治浈江河采砂秩序专项行动汇报

为贯彻落实《始兴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我县河道防洪安全、用水安全和水上交通作业安全,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县目前河道采砂管理实际,2008年9月10日至12日,水利局水政政监察大队联合始兴县明大砂石公司在浈江河进行为期三天的河道采砂秩序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了无证采砂、乱挖滥采河砂的违法行为。

一、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创造良好水事环境。

检查人员深入浈江河道及各采砂点派发《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非法采挖河砂的危害性等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单,向涉及河道采砂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宣传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宣传乱挖滥采河砂的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特别对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统一禁止采砂作业作了广泛宣传。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的形象和地位,有利地推动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为我县形成良好的水事环境,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一)加强浈江河段采砂点监管力度。我县市管河道浈江河全长38公里,已完成河砂开采权招标,检查中发现没 1

有夜间采砂行为;能按计划、按开采量在开采区开采河砂,没有在禁采区开采河砂行为;河砂堆放场地规范;船只停靠有序。存在问题:砂场内未公示采砂范围、开采区和开采量;采砂船未进行登记编号;砂场与上下游电站未协调好双方关系,造成电站蓄放水影响砂场采砂作业、危及采砂安全生产。

(二)严厉打击浈江河偷采滥采河砂行为。在三天的执法检查行动中,水政执法人员和明大砂石公司人员每天早晨6点半开始对浈江河全线偷采滥采河砂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在太平镇黄江大坝、马市镇坜坪、柴塘、都塘等偏远自然砂场,发现拖拉机偷采河砂行为较为严重。

检查中了解到,多为附近村民建房自用河砂,对这一类情况调查核实后一律采取宣传教育放行,并要求今后村民建房自用河砂经明大砂石公司批准后以成本价优惠供砂。

但是,还存在较严重的拖拉机偷采河砂外卖现象,对这一种情况水政执法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理,偷采的河砂一律现场清倒,对违法人员作了调查笔录,并要求其立下保证书,经宣传教育违法人员都意识到了偷采河砂的严重性,表示今后不再偷采河砂石。

(三)韶赣高速公路A07标段项目工程在浈江河小古录水文站下游1000米处违法采砂行为案。9月11日上午11时,水政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韶赣高速公路A07标段项目工程在上述地点违法采砂作业,对施工现场立即进行了照相与摄像,

对工程指挥部负责人作了调查笔录。A07标段项目工程在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水文站上游1000米至下游3000米河段为禁采区)擅自采砂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作进一步处理。

在三天的执法检查行动中,共发放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单150份,深入浈江河段十三个采砂地点,查处三十辆违法采砂拖拉机,现场勘验一宗违法行为,现场调查笔录三份。对违法采砂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始兴县水政监察大队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16篇:县整治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文章标题:县2007年整治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中的浪费与破坏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从3月1日起到5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做到采矿权人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两证齐全,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1日-3月15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3月16日-4月15日)。从县国土局、水务局、安监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有关乡(镇)政府,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在全面清理的同时,根据“两证”齐全的原则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4月16日以后)。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采取分河段、分年度定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出让工作由监察、水务部门参与,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价格杠杆,阳光操作,公开出让。出让后由河道管理机关颁发采砂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布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搞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先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待办齐各种手续后方可恢复开采。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934—4427375),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县2007年整治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来源于xiexiebang.com,欢迎阅读县2007年整治河道采砂实施方案。

第17篇:市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市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市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 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四川省市地方海事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利州区编制了《市利州区汛前河道采砂秩序整顿工作方案》,并经区人民政府六届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顿目标 时间

从5月14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 达到效果

1.取缔非法采砂。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查处取缔非法开采砂石企业及业主,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姑息。

2.限期整改违规开采。整顿超深、越界开采,非法采金,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采砂企业及业主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停产整改违规开采行为,经河道管理机关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3.清理河道障碍,保障河道畅通。汛期已到,辖区各采砂企业要加大清理河道,平整尾堆的力度,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疏通河道,退让行洪断面,确保汛期安全渡汛。

4.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特别是要加强河道整复保证金征收力度,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

二、整顿内容

全面清理整顿采砂企业违规开采的行为。水务部门负责采砂许可证清查,负责河道采砂行洪安全监管,负责河道内非法砂场、超界超限开采、非法占用河道与清理整顿;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清查,负责河道采砂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整顿,并牵头负责涉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海事部门负责河道内船必须具备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清查,负责对违反航务海事、航道管理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执照进行清查、负责对无照生产经营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过程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打击河道采砂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不法行为。

各相关部门坚决立案查处非法采砂企业,从重从严依法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整顿步骤 排查阶段

从5月14日到5月18日要对全区的河道采砂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水务、国土、交通、海事、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配合。 研判处罚阶段

从5月19日到5月20日对非法开采和违规开采的采砂企业进行处罚研究判定。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由市检查组牵头,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同处理和处罚意见,经集体研究判断后,由市检查组决定处理和处罚最终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据市检查组决定的最终处理和处罚意见,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处理和处罚法律文书。 整改阶段

从5月21日到5月月27日为整改阶段。各相关部门集中力量,督促采砂企业及业主按照各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和处罚文书逐项落实整改,重点是拆除违规开采机械和设施,平整好尾堆、回填好开挖的深坑,疏通河道,完善各类许可证照。

复查阶段

从5月27日到5月31日为复查阶段。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水务、国土、交通、海事、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配合,联合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和处

罚文书情况进行逐项复查核实。 规范完善阶段

从6月1日到10日为规范完善阶段。重点规范完善河道整复保证金制度、河道采砂作业方案、河道采砂防汛预案、完善尾堆平整制度、安全生产制度、验收制度。

四、工作措施

抢抓机遇,乘势整顿

以全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为契机,借力使力、抓住机遇、重拳出击,强力整顿河道采砂秩序。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各部门各施其责,通力合作,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各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大力配合和支持,确保全区河道采砂秩序整顿见到明显效果。 依法行政,从严处罚

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本着适度从严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强化保障,狠抓落实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从经费、人员、车辆等方面予以全力保障。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以区人民政府区长向永东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友惠,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勇,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刘泽乾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局长梁华、区水务局局长姚文辉、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刘志荣、区交通局局长向坤道、区海事处处长李树琪、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勇、区工商局局长赵伟、利州供电局局长华永东为成员的市利州区汛前河道采砂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姚文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汤娟、张勇、陈绍东、范勇、罗安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主动出击,认真开展整顿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搞好整顿工

作。

第18篇: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工作汇报

市局水政水资源科:

根据《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情况调查的通知》、《临沧市河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我县河道采砂管理行为,实现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将我县河道采砂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依据

河道采砂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3号)、《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二、审批程序

根据《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永政发„2008‟号)、《永德县优化软环境增强软实力活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方案》(永发„2010‟10号)等文件的要求,审批过程如下:

1、采砂业主申请

①申请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②申请理由;③开采的详细地点、方式、规模、年开采数量;④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意见签署;⑤与第三者利害的相关说明。

2、受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采砂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②、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③、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及时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河道采砂审批表》,水政监察大队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审批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应当办理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情形,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不予批准的情形有:①属于禁采范围的;②对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会造成危害以及直接造成河势改变的;③开采地段有争议的;④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期限与延续

2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作为采砂证明,期满自行失效;河道采砂许可证如需延续,必须在期满前30内进行申报延续手续。

三、收费依据、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实施办法》、《云南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水电厅云价费发(1997)25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滇发改费临永证字„2008‟第043002号)。

2、征收标准:河道采砂收费类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核准为0.3元/m,该项收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河流简况

永德县境内河流,属怒江、澜沧江两大水系,澜沧江水系只有发源于大雪山自然保护区东北坡道人烧香处的秧琅河,只占0.6%。多属怒江水系,长度5公里以上的河流84条,河道总长800多公里,但季节性河流多,常年性行河少。其中沿境河4条,即南汀河、大勐统河、勐波罗河、怒江;内域主体河4条,即赛米河、永康河、麦坝河、秧琅河(澜沧江),最长为永康河,境内流程98公里,主要支流有德党河、南桥河、大勐统河(含勐底河)。

五、采砂分布数量

3

31、南汀河

南汀河属怒江水系,是沿境河流,发源于临翔区博尚,自大雪山大红岩山脚入境,从东北沿大雪山东斜山脚向南流向,至崇岗户等的南榨河口出境入耿马县,是常年性行河。

目前流经永德县境内的河段共有采砂户8户,核定采砂许可量为1.3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5年南汀河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积极遵守相关的水法律法规,按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有序的开采。现由于振清二级公路的开工,为避免公路用砂出现问题和纠纷,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采取不定期进行河道巡查,对振清二级公路沿途的河道采砂点进行监督和检查,从实地检查的情况看,采砂户没有出现恶意囤积河砂和有意抬高河砂价格的情况。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2、永康河

永康河属怒江的二级支流,发源于明朗牛伙塘亮山北麓,海拔2882米,自南向北纵贯县境腹地,流程98公里,是常年性行河,至遮放坝与昌宁县的柯柯河(亦称湾甸河)汇入勐波罗河。

该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13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4.95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没有出现越界开采行为及扰乱市场砂价行为。现由于施孟二级公路的开工,公路基本

4 都是沿河道而上,施工用砂都基本取用现有河砂,为防止公路用砂和采砂户发生冲突,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随时对永康至永甸链子桥段进行河道用砂、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通过不定时的实地检查和走访,没有发现采砂户故意囤积河砂及恶意抬高砂价的情况,公路施工方与采砂户的协议都在双方互利共赢的前提下进行。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3、南桥河

南桥河发源于大雪山乡大岩房村大岩房自然村,亦称忙令河,与班卡乡的忙东河交汇后称为南桥河,向西北方向流向,横穿羊镇公路,于永康镇永康农场过口下约500米处汇入永康河,干流全长39.6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3公里(南桥河大桥下至交汇口),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7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2.98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4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4、勐底河

勐底河是大勐统河的一条支流,岩房河与马龙河交汇后称勐底河,呈南东向北西流向,横穿羊镇公路,流经永康镇勐底农场,在大叶林山脚汇入大勐统河,干流全长35.3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5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5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87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吸砂泵式、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按章办事,遵纪守法开采,目前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堤防工程和沿岸基础设施受到破坏的现象。

5、大勐统河

大勐统河发源于保山市昌宁县的翁堵乡,为永德与昌宁的一段界河,流经昌宁县勐统镇、凤庆县营盘镇、永德县亚练乡,在永德县小勐统镇老石坝下汇入永康河。永德县境内长约47公里,是常年性行河。

该条河可采砂区河段长度约2.6公里(勐底大桥下至大葫芦嘴),目前该段内共有河道采砂户2户,核定许可采砂量为1.1万立方米,采砂方式为链斗式采砂。自2008年办理河道采砂证以来,各采砂户都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开采,无因采砂造成河势改变的现象。

六、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火热,对建筑用砂需求量急增,河砂资源的开采呈上升局面,因而,给河道砂场管理工作增添了难度。为维护好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规范河道采砂行为,防止因采砂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永德县水务局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因地制宜、常抓不懈、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有序地监督管理采砂行为,保证了河砂地有序开采,保护生

6 态环境,,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健全管理机构,确保组织到位

自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来,永德县水务局每年都组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股、防汛抗旱股为成员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河道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以维护正常有序的河道采砂秩序。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到位

为确保采砂活动有序开展,永德县水务局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对县境内的采砂河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及时调处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避免纠纷的扩大激化。对不按规定要求采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偷采滥挖砂石资源、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接报和巡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采取耐心讲解和调处,使双方都自觉让步,心服口服,做到依法调处,适用条款,处置得当,记录清楚。由于我县的河道都比较小,各采砂户都自觉按划定范围开采,没有发生过重大、特大的采砂纠纷。

为提高群众对河道特别是采砂河段危险性的认识,保障生命安全,我们加强了采砂户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在每一年的换证工作中,我们都与采砂户签定了《河道采砂责任书》,要求各采砂户必须在划定河段、采砂坑旁设立安全警示牌,按划定的范围内开采和汛期前进行砂坑的回填以及机械的

7 安全操作、撤离等,明确了采砂户的职责,确保河道的行洪安全和河势的稳定。

3、加强汛期管理,确保河道度汛安全

为切实做好汛期准备工作,保障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每年汛期前,永德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汛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奔赴采砂河段开展实地检查,发出《限期除障通知书》,要求所有砂场自行清除各自采砂段内堆放的砂石、废料以及行洪障碍物,平整河床,无条件拆除侵占河道挡墙和拦砂坝,清淤疏通河道,并停止采砂行为,采砂设备全部上岸。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谁采砂谁治理”、“以采砂促治理”的河道综合管理模式,对需要维修的运砂道路,要求涉及的采砂户出资出力,铺垫平整路面,保障运砂安全和附近群众的出行方便。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永德县水务局将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推动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19篇: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孙孝,男,汉族,47岁,宁夏灵武市人,住灵武市宁 东镇。

申请事项:

在灵武市宁东镇马跑泉村设立砂石料场,采挖砂石料。申请理由:

宁东镇被称为宁夏第一镇,位于灵武市东部。307国道、银青高速公路、磁马公路、大古铁路横穿而过,为宁夏与东部地区沟通的重要经济通道,规划中的其他多条铁路、高等级公路亦在建设中。被宁夏自治区誉为“一号工程”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就座落在灵武市宁东镇,宁东基地工程一期建设为2003年到2010年,二期为2010年到2020年,将建成亿吨国家级特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千万千瓦级“西电东输”火电基地、以新型煤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大型煤化工基地,力求建设成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区和国家多联产能源化工生态工业园区。宁东镇是宁夏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窗口。 而随着公路、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宁东镇乃至灵武市的基本建筑材料——砂石料资源日渐枯竭,目前宁东化工基地建设所需砂石料大多从吴忠、青铜峡等地供给,建设成本明显增加,且供应不及时,质量不能保证。经申请人实地查看,并委托相关专业

人员勘察,宁东镇马跑泉村有丰富的砂石料资源,如果能进行开采,就地取材,将极大的缓解宁东基地建设建材紧张的局面,而且能有效降低建设成本,提供建设效率。

为此,我申请在马跑泉村设立采砂石料场,主要供应宁东基地建设所需建材,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挖,保证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请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申请人:

二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20篇: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叶峰宵,男,汉族,现年53岁,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人。

申请事项:在民和县峡门镇直沟村设立砂石料场,采挖砂石料。

申请事由:峡门镇位于民和县北区大南山脚下,是松树沟最脑山地区,镇区各村交通很不便利,而随着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建设和集镇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本地区所需砂石料不断增加,目前,峡门镇没有砂石料场,本地所需的基本建筑材料—砂石料从县城周围及其它地方供给,建设成本明显增加,且供应不及时,质量不能保证。经申请人实地查看,并委托相关人员勘察,峡门镇直沟村有丰富的砂石料资源—东台,位于直沟村正中,方圆八里。此山南侧为荒坡,寸草不生,北侧为喀斯特地貌中的典型红砂岩浆。植被裸露,滑坡流砂严重,无太高的经济价值。山上土地贫瘠,未有收入,入不敷出。表层为砂土,大约八万方,可以用来填沟造田,中层为砂层,开采砂场,可作建筑用砂,以解百姓用砂之急。北山为张家门社,山南为寺沟滩社,两社之间,东台阻隔,社员群众来往出行便要绕道,十分不便。于是,本人遂立愚公之志,一来开办砂场,解决群众困难。二来打通南北山路,方便群众,其三,以以往的经验为借鉴,填滩造地。用东台

表层的土沙,填充直沟河岸边的沙滩,开采完中层后可造70亩良田,供集体使用。如果能进行开采,就地取材,将极大的缓解峡门建设紧张的局面,而且会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建设效率。

为此,我申请在直沟村设立采砂石料场,主要供应峡门地区所需建材,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采矿,保证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请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查后予以批准。

申请人:叶峰宵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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