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工作计划

保理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06:50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案例)

国际保理业务流程本身并不复杂,下面以国际保理中最常用的双保理为例,对国际保理的业务流程进行介绍。

出口商为中国某压力锅生产商A公司,进口商为法国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经与B公司协商,欲采用赊销(OA,90天)方式进行贸易。

2、A公司与国内某银行(为FCI成员)联系,向其提出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申请,向该银行提供与此笔赊销交易相关的背景资料(贸易合同)。该银行经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该银行,该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负责保理业务的运作。

3、国内某银行选择法国一家银行(同样为FCI成员,双方通常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作为进口保理商,应收账款被再次转让给该法国银行。与此同时,法国的银行对B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资信状况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B公司在该信用额度范围内,以赊销为付款条件下达订单。

4、A公司货物出口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全套单据寄给B公司,并根据国内某银行的要求,将相关单据副本交给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可根据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销发票票面金额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资款项。

5、国内某银行通过FCI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相关单据通知法国某银行。法国某银行在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货款交付国内某银行,国内某银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发票载明的付款到期日满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法国某银行将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100%付款给A公司(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保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担保)。

香港丰盛融通有限公司

推荐第2篇:保理业务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指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使企业提前获取货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卖方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保理业务流程:

①卖方向银行提交本公司相关资料,提交公司和个人查询信用记录授权书,在银行开立一般户,向银行申请信用额度,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②银行对卖方进行信用评估并核准信用额度;

③卖方在与买方完成发货、验货,形成有效的无瑕疵债权后,与银行签署保理业务要件(包括借款申请书、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担保函、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承诺函等);提供与下游企业的销货合同、提货单,销货方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年报、月报,入库单等。同时卖方、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要件(包括担保申请书、联保承诺函、企业股东会决议、担保协议书、反担保合同)

④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与银行签订担保要件。

⑤银行审核通过,同意放款,卖方将银行保证金、担保公司货押保证金汇入指定账号,同时缴纳保理费,担保费,财务顾问费。

⑥银行放款给卖方,卖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的上游企业。

⑦卖方在获得融资后,按时支付利息,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做好走账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时根据银行要求,提供下游企业的报表等资料。

⑧融资到期后,下游企业履行还款义务。若下游企业未按时足额还款,则由卖方履行还款义务。

推荐第3篇: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

所谓的保理业务是指销售企业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综合性金融服务。

保理的分类

(1)、以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2)、以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购货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以是否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申请保理需要的材料

(1)、供应商企业须提供材料:《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 (2)、购货商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3)、应收账款资料:购销合同原件或经证实为原件的复印件;经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副本,表明相关交易合同应收账款付款情况、付款期限及付款条件明细;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明。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4篇:保理业务流程

保理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正确全面系统的认识和把握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是维护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本文拟以综合保理为例,揭示保理业务的技术要点及业务的过程管理模式。

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中最完整的一种保理形态,包含全部四项基本保理业务服务功能,即资金融通、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催收和坏帐担保等。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保理业务基本原理和技术要领的理解,也是我们掌握其它形态保理品种的一条捷径。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技术操作要点与原理

保理业务的准备与开始——卖方客户考察

保理业务一般是以卖方为核心服务对象的业务,因此,选择适合保理业务的卖方是至关重要的。对卖方的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从企业本身入手进行考察,包括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考察分析;对企业销售分户帐的分析;与企业管理层的面谈等。

(二)是从企业外部进行考察,包括从卖方主要往来银行获得相关信息及其对卖方的评价;从专业机构了解卖方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通过对卖方客户(买方)的考察印证买卖双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等。

对卖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对卖方是否适合保理业务做出结论,同时,也要对卖方在未来的保理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评价。

针对卖方的风险评价体系:

一、应收账款是否适用于保理

· 可转让性:应收账款在债权上是完整的,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贸易合同规定禁止转让,代理销售,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第三方都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给予卖方融资,一旦卖方出现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是否能够根据应收账款收回融资?这依赖于:

(1)权利的完整性:最适合保理的是那些简单的,没有特定附加条件的产品,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为所订购的品种,数量正确,质量合规,按时装运,正确出票,则买方就必须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装证明、分期付款、权利保留等条件。

(2)买方的分散程度:权利的完整并不意味着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项,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现坏账和争议。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寻求那些客户群体分布较分散的卖方。

(3)买方的资信:如果买方资信较差的话,会给保理商收款带来严重的问题,实际上买方资质低也是卖方资质差的一种表现。我们可以对应收账款进行帐龄和坏账的分析,从而揭示买方的总体质量。

(4)债权稀释:指所有买方可以合理的从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贷项清单、提前付款折扣、总体折扣(买方年购买量达到某一数字后获得的折扣)、双向贸易等。此外,争议也可能导致债权稀释。债权稀释的影响是减少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们必须能够将所有的扣除项目量化,并据此计算融资比例。

1.1 卖方未来的生存能力

·对卖方的整体情况进行考察,包括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发展历史及行业前景等;

·对卖方的管理层及其管理能力进行评价等;

·对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流动性、盈利能力等; ·对卖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了解;

·对卖方的客户情况,即买方的分散程度、买卖双方的业务关系及合作历史进行证实,并对业务关系进行评价;

·对卖方的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融资目的,筹资途径和筹资能力进行判断; ·对卖方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总体评价。

1.2 卖方的业务量

保理商根据业务量判断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确定手续费率和融资利率的依据;

根据买方和发票的数量确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对卖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户经理负责完成的,通过考察撰写《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以基本确定卖方是否适合使用保理业务。在客户经理确定了保理业务的适应性后,就可以进入需求分析和选择保理业务品种的阶段了。

1.3 需求分析与保理品种选择

在对卖方基本情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客户经理要协助卖方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可以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分析做出结论:

·是否需要更多的现金来支撑业务的继续扩张; ·是否需要增强现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规划现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开辟新的市场(含国内、国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专业能力来改善企业的管理和优化人员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进与客户(买方)的供应关系; ·是否存在别的筹资渠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服务;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询服务等。

客户经理通过考察撰写《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保理产品经理审核,以确定客户经理做出的结论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特别针对复杂的贸易背景,标准产品难以应对的时候,产品经理可以协助进行业务方案的设计。

准确的需求分析构成选择恰当保理业务品种的根本依据。有些客户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也有一些客户则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够带来的业务功效。这种需求分析的过程往往能够实现双方有价值的沟通,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认识保理商的服务价值,从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务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为选择保理品种的依据外,还是确定企业融资需求量、信用担保额度和保理商确定收费的依据。

在产品经理审核通过业务方案后,客户经理需提交以下几种材料给审批部门进行决策。

·《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 ·《企业应收帐款报告》; ·《企业买方付款记录》; · 有代表性的《贸易合同》;

· 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批部门将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与卖方进行保理业务合作的最终决定。

1.4 业务谈判与保理合同

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

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

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

所谓辅助担保措施主要是指确保保理商能够获得完整的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应收帐款债权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权利冲突。例如,如果卖方已将应收帐款质押给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关应收帐款方面的权利,卖方都必须保证排除这些权利上的限制或障碍。通常情况下,卖方会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保证保理商能完整地够取得有关应收帐款债权方面的一切权利。

如果涉及应收账款的权利已被质押给了第三方,比如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则需要该银行出具一分表示质押权已被解除的证明,即所谓的弃权书。

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

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

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

在有些情况下,卖方的并帐工作会被省略。保理商不对卖方建帐以前的业务负责,只管理建帐后的业务。换句话说,卖方不把以往发生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而是将新发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

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同时客户经理应为每一个卖方开立一个保理专户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用于买方付款。

1.6 导入通知与应收帐款报告

在完成了建帐和风险评价后,卖方应以自己公司的函头纸,根据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业务导入函》,发给每一个现有的买方客户及未来的新增客户,通知他们在应收帐款的债权方面保理商与卖方有了一项新的业务安排,这种安排会给买卖双方的贸易带来好处。其作用是在保理业务开始前告知各个债务人,为下一步的应收帐款的转让和债务人付款奠定基础。

如果卖方将销售分户帐中现有的应收帐款全部转让给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账户转移工作,保理商有时会直接向每一位买方寄送一份《有关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买方报告中所列出的应收帐款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今后,涉及这些应收帐款的付款应当直接付给保理商;二是验证买卖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记录是否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便于及时被发现。(除非客户特别要求,我行暂时不鼓励这种做法。)

二、发票处理

2.1 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

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通常不以独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一般会在发票上加注债权转让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转让通知文句的不干胶贴,当卖方出具发票时,将胶条粘贴在发票上。

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2 发票列表

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

发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减少卖方错开发票的可能,另一方面卖方必须非常注意买方各项联络地址的准确性,包括注册地址、通讯地址等。特别是买方客户的联络地址或寄送账单的地址与通常的营业地址不同的时候更是如此,这对于保理商能够日后顺利地承担起应收帐款管理、收帐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2.3 贷项清单 / 更换发票

贷项清单是卖方用于减少发票金额的重要工具。在许多情况下,卖方需要减少发票金额。例如,开错发票金额或是买卖双方协商降价等。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多种可能,需要冲减发票金额的情况在所难免。贷项清单是卖方冲减发票金额的主要工具。当保理商收到卖方提交的贷项清单后,会在卖方的账户中做出与接收发票相反的记账从而冲减发票金额。

在中国,由于没有使用贷项清单的商业传统。当发生发票减额时,通常会采用退换发票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在中国的保理业务中不会出现贷项清单的业务处理。但是,更换发票的情况会经常发生。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当更换发票的现象频繁发生时,会导致债权稀释,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融资安全。

2.4 接受转让或拒绝

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

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发票与接受转让是不同的两个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应收帐款的债权才实现转让,接受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标准通常是以保理商将该笔债权记入卖方的账户中为准。

保理商在接收发票后也可能会做出拒绝接受的反应。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绝接受发票的原因是有限的。这些原因包括:发票记录不够清楚;发票中出现计算错误,发票逾期或重复出票等。被拒绝接受的发票金额不会被记入卖方的账户中。

顺便一提的是,贷项清单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

客户经理根据《应收账款月报》,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应尽早与买方沟通,作出还款的时间安排。监督买方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避免出现间接付款造成卖方挪用资金。

收款的记账工作一般是通过保理系统来完成的。当收到买方的付款时,帐户经理会将买卖双方的编号以及收款金额输入,保理系统便会自动识别卖方与买方的账户并做出相应的入帐处理。通常情况下,应按照发票核销,如买方未提供发票编号,应首先冲销敞口期限最长的发票。保理商应每周向卖方提供《买方付款情况报表》,记录买方的付款情况,供保理商与卖方之间对帐使用。

如果买方没有将款项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是付给了卖方。这种现象被称为间接付款。例如,买方以签发支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款项,或者买方直接将货款汇入卖方的银行账户等。发生这种情况,保理商会要求卖方将收到的款项立即支付给保理商,如果是票据形式的收款,卖方应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一般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由于买方的疏忽会发生,此时应提示买方注意保理业务的安排,避免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如果叙做业务的过程中买方突然没有遵循要求或者频繁发生间接付款现象,保理商应注意防范卖方潜在的风险。

对间接付款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1.预先采取措施尽可能的防范和避免发生间接付款。

(1)保证买方充分已知保理业务的安排:卖方签发《保理业务导入函》,提示买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支付给保理商方能解除债务上的法律责任。

(2)履行有效的转让通知:在每一次卖方转让应收账款的时候,都应确保卖方要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明确买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账号。

(3)客户经理随时与卖方保持联系,特别是在应收账款临近到期前及与客户合作初期,以便尽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户经理应根据《应收账款月报》随时对帐,及时发现间接付款,针对大额发票和集中到期发票,必要时应提前一周提示买方事先做出资金安排。 (5)帐户经理应逐笔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确保买方直接付款,及时发现间接付款。帐户经理应保管付款的原始凭证副本。

2.已发生间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帐户经理检查付款的原始凭证及入账凭证,发现间接付款后,应考虑正常的清算时间,考察付款时间与入账时间是否吻合,及时发现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存在违反《保理业务协议》中关于发生间接付款时卖方应立刻将款项归还我行的规定。

(2)一旦发现间接付款现象,账户经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通知客户经理。

(3)客户经理应督促企业将款项付至保理商的帐户内,并要求企业与买方进行协调,保证今后应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现类似的现象。同时,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确定发生间接付款的原因,填写《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提交给帐户经理备查。

(4)在发票到期时发生的间接付款,客户经理有能力立即发现,并应督促卖方将间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项支付我行。如果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前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了卖方,这种间接付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客户经理应保持必要的警惕,尽早发现并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2.6 应收帐款的催收

催收是从发票到期开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虑卖方的需要,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买卖双方的交易记录与交易关系,当地的交易习惯与行业习惯、事态的发展状况与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对不同的买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对买方所采用的催收态度也要充分考虑卖方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对于那些非常顽固的买方,究竟应当是温和的或强硬催收态度也必须顾及卖方的需求。

保理商会以事先与卖方商定的方式向买方进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发票到期而买方仍未付款时,保理商会向买方发出一份《逾期发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发票内容,并适用恰当的文字表达提示买方应当及时付款。第一份催收函发出后,如果买方仍未付款,保理商会在一定的时间后(比如 10 天)发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会较以前有所加重,以进一步催促买方付款。除了进行书面催收以外,保理商还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电话催收或必要的走访。

如果连续发出三份催收函买方仍未付款的话,保理商会考虑借助法律手段进行收款,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师采取行动之前发出。在发出之前,保理商会事先将其副本发给卖方。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绝大多数保理商会立即撤销对该应收帐款已做出的核准并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需要特别注意的,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真正的合法债权人不是卖方。当事态发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收款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客户关系已经不再重要。保理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才是当务之急。如果卖方反对采取法律行动,卖方就应当赎回已转让的应收帐款并赋予保理商保证融资安全的权利。这种权利会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发生间接付款或买方迟付的情况时,通常是由客户经理来出面处理的。客户经理要对日常买卖双方的付款情况进行监控,尽早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使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理应及时与买卖双方沟通,分析迟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权利,也要恰当把握催收的方式,处理好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能够使买卖双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正常的供应关系得到有效的维系,甚至是加强。

向买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业务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服务,这不仅仅是债权清算的问题,还涉及对买方的信用管理,卖方的客户关系管理等,构成企业赊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理商必须能够对应收帐款债权进行清晰的管理,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和训练有素的职员,此外,还要求掌握充分而准确的信息,同时,取得卖方的配合,提供相关的重要信息。

2.7 对卖方的融资

卖方开始向保理商转让应收帐款后,卖方可以要求从其在保理商的账户中支出一定的款项,这种款项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买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预付款,即所谓的贸易融资。

保理商为卖方资金使用账户(FIU,FundInUse),记录对卖方的预付款和付款。

在卖方与保理商签署的保理协议中,一般会规定一定的融资比例。帐户经理控制融资额度,并在可融资余额(合格的发票 X 融资比例-已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当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保理商会首先将收到的款项去充抵卖方的融资以及融资所产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续费后再划入到卖方的指定账户中。

为了便于卖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提供《卖方客户对帐单》,显示卖方还能够从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项,卖方也可以通过电话随时向保理商查询账户余额情况。

三、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运转及风险控制

3.1 销售分户帐的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销售分户帐的记账与管理是整个保理业务的核心。帐户经理承担销售分户账的日常记账与维护工作。这种记账维护工作包括:

围绕着应收帐款的转让,记录卖方与保理商之间以及保理商与买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管理应收帐款债权,到期向买方收款和催收;负责向卖方付款和提供贸易融资;

定期或不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以及其它有关应收帐款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分析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业务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账户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否准确和全面,卖方在赊销管理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销售分户帐管理为基础。此外,销售分户帐管理也会与赊销风险管理有着密切的关联。帐户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监控销售分户帐的管理能力,不仅要及时将有关销售分户帐的信息提供给卖方,还应该将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给企业。我行的保理系统每月会对各个卖方提供《销售分析报告》及《买方收款分析报告》。

保理业务的这种管理功能是企业赊销管理外包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保理业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融资业务的一个最为重要方面。保理商应当正确地去引导企业充分利用保理商的这一专业性服务,从而充分发挥保理业务在改善企业赊销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3.2 日常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客户潜在的经营风险,客户经理应尽到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按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关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检查工作包括四个部分:

(一)发票稽核:

国际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对帐单》,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交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可由稽核人员对企业进行发票的稽核,检查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二)对应收账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包括应收账款的总量、出单次数以及发票的平均金额,特别要注意一些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卖方更换发票和争议现象(说明卖方没有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买方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当发票到期时,买方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是电汇还是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后者结算的时候,应注明收款人为我行的保理专户,杜绝卖方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间接付款,检查入帐凭证,判断买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协议规定将款项付至我行的保理专户或者监管账户;催收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障碍,买方是不是能够配合,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是否能够按时付款,有无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时间越来越长。

(三)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考察的指标包括:

1.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分析:

(1)考察企业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总资产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月初资产总额 + 月末资产总额)/2 (2)考察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其赊销政策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周转率 = 销售收入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应收账款 =(月初应收账款 + 月末应收账款)/2

3.偿债能力分析:

(1)考察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 / 资产总额)×100% (2)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 / 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存货

4.发展能力分析: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预测其业务拓展的趋势。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额 / 上月销售收入)×100%

(四)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

包括销售方式有无变化;企业的管理层有无变化,相关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者采购人员的变动都有可能影响应收账款的清偿;企业近期有无集中到期的债务,比如税款、贷款、应付账款等,债权人的压力是不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阻碍;其他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在接触中,了解客户对我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满意以及客户进一步的需求。

对客户的整体业务风险状况做出评价,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措施降低风险,保障银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客户经理将获得的信息整理归纳,填制《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反馈给信用控制人员,信用控制人员对《反馈表》进行分析,对比历史记录,发现所发生的变化,并签署意见。

通过上述措施,如发现企业存在挪用间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签发空头发票、债权严重稀释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的等实质性风险时,客户经理、帐户经理及信用控制人员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建议,根据风险程度采取提高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甚至是终止保理业务协议等措施。

四、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

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为卖方建立销售分户帐时,卖方一次性转让的应收帐款称为初次转让,由卖方自身承担信用风险。保理商通常会在完成了初次转让后开始着手对卖方的业务及客户进行信用评价。

4.1 坏帐担保额度

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业务情况为卖方核定坏帐担保额度。如果买方发生信用风险而丧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将会承担付款责任。保理商会对买方逐个进行信用评价,以确定保理商能够承担的坏帐风险的大小。对经常性的基础交易,保理商通常会授予可循环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linecover)。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不经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别大的订单或季节性的销售,保理商也会为卖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坏帐担保额度(ordercover)。

当保理商对卖方的主要客户进行了信用评价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够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不能够涵盖卖方的大部分业务,则表明,这种情况不适应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商会与卖方调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业务。

保理商核准的坏帐担保额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保理商会根据买方的变化调整进行调整,并将额度信息及时传递给卖方。卖方可以及时掌握额度情况,并可以参照额度情况来安排装运发货。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随时减少,甚至取消已经生效的坏帐担保额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理商所授予的坏帐担保额度是可以撤销的。卖方只要在保理商减少或撤销之前向买方发货,保理商仍然会按照减少或撤销前的额度来承担坏帐担保责任。保理商能够单方面减少或取消坏帐担保额度的权利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这一权利都会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2 债权的核准

保理商并不是对所有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承担信用风险担保的责任。根据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分为受核准和不受核准两部分,保理商只对受核准的应收帐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

保理商对发票是否核准取决于已接受的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占用坏帐担保额度。已经接受转让的应收帐款占用额度的过程一般是自动完成的,只要坏帐担保额度有足够的余额且应收帐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准的应收帐款便会自动占用空出的额度,成为受核准的应收账款。

但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除了是否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外,保理商对为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保理商会同样负责这些债权的收帐工作,甚至如果卖方同意,保理商会以自己的名义来就这些债权进行诉讼,但是,有关费用需要由卖方承担。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未核准的债权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通常多数保理商不对未核准的债权进行融资。有的保理商尽管也会对未核准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但是在融资比例上会远远小于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债权。

必须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应收帐款转让的行为与保理商核准应收帐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接受转让对应于应收帐款的债权人的转移,而核准应收帐款则意味着保理商将会承担该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是风险的转移。

4.3 买方的风险控制

对买方风险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客户经理通过监控买方的付款规律,及时发现付款过程中的问题和预警信号,分析判断买方迟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必要的发货跟踪:在保理业务开展初期,客户经理应跟踪卖方的发货,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过程以及买卖双方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货数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承运人、到货日期等,并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此后,客户经理应根据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这种方法,以掌握基础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应收账款月报》与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与买方必要的沟通。

(四)根据买方直接提供的财务信息、付款记录、卖方反馈的双方贸易情况以及从企业外部获得的信息,定期对买方的经营状况做出评价。

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客户经理、账户经理与产品经理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暂停融资、削减甚至撤销担保额度的要求:

(1)买方不正常的迟付; (2)不正常的争议;

(3)买方存在财务危机的可能; (4)买卖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 (5)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争议的处理

在现实贸易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发生争议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保理业务中,如果发生争议,将会影响应收帐款的价值,也动摇了保理商融资的基础。因此,恰当地处理争议成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5.1 争议的原因

发生争议的原因包括:

·卖方没有履行基础贸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没有按期发货;货物品质存在缺陷;货物品种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等;

·卖方的管理不当造成发票的错误,比如金额、卖方名称地址、付款期限错误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买卖双方出现争议,比如易变质商品、服装等时尚消费品、季节性商品及带有质量担保条款的商品等; ·虚假争议,即买方提出争议作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仅限于卖方在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方面出现的问题才构成有效争议。从更深的层面上讲,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的争议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义上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而是对保理商所买入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应收帐款是否能够合法有效成立的关键是卖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础合同义务,如果卖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础合同义务,一般情况下,应收帐款就能够合法成立;反之,则可能直接涉及应收帐款是否能够足额成立的问题。因此,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应收帐款成立的基础,则往往基于这种事由所产生的纠纷不能构成有效的争议。

5.2 争议所产生的影响

发生争议会对保理业务的融资及保理商的坏帐担保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后果。按照商业惯例,发生争议会对正常的保理业务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或效果:

5.2.1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合格的应收帐款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

保理商对卖方进行融资的基础是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合格的应收帐款的整体余额。如果某一笔发票发生了争议,就使融资的基础受到了动摇,从而影响到保理商的资金安全。因此,当发生争议时,保理商会收回相应的融资,即所谓的融资赎回(chargeback)。

在实际业务中,融资赎回并不意味着保理商要从卖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资款。一般情况下,保理商会采用停止向卖方继续融资或付款的方式来赎回融资。即当发生争议后,应收帐款中适合于融资的合格应收帐款会因争议而变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这就会使得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被减少,如果融资款项所占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的比例仍在约定的融资比例的限额之内,通常保理商不会采取任何行动来赎回融资。但是如果发生争议导致融资比例超出了约定的融资比例,保理商会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维护正常的融资比例,以保证融资的安全。

这种方法有:

一 是从买方收到的款项不再向卖方付款而直接归还融资款,这样就能够降低融资比例,直到到达正常的融资比例范围之内;

二 是停止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由于融资比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已经没有理由继续向卖方进行融资;三是接受卖方转让新的发票,以补充合格的应收帐款余额,从而达到降低融资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卖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归还一定的融资款。我们可以看出赎回融资实质上是保证融资比例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是维护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保理商对融资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质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够的留置金基础上。

5.2.2 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会由已核准的应收帐款变未核准的应收帐款。

如果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属于未经核准的部分,显然,保理商不会就该应收帐款承担坏帐担保责任,发生争议时,保理商直接将该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即可。但如果应收帐款已经被核准,发生争议后,这种已经核准的应收帐款会变为未被核准的应收帐款,以等待争议的解决,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会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的应收帐款将被视为从未核准过。在解决争议的期间内,保理商暂时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但是,如果争议解决后,卖方的权益得到了认可,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核准该应收帐款并恢复对应收帐款的担保付款责任。

5.2.3 卖方在发生争议期间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和向保理商的告知义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来解决争议,卖方都应当积极努力地去解决争议并及时向保理商通报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通常,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以证明卖方勤勉努力地作为以积极地寻求争议的解决。如果卖方没有履行这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或没有及时履行通报进展的告知义务,保理商将会彻底免于担保付款的责任。发生争议之所以会使卖方产生上述义务,主要是为了促使争议能够及时地获得解决,防止卖方出现懈怠,从而加重保理商的风险。

5.2.4 如果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争议意味着更多的东西。

在现实业务中,出现争议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现象。但是,发生争议有时也可能预示卖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出现了某种危机。例如:卖方的产品是否不再适销对路;买方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是资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须对争议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保理商对争议的管理是由客户经理来负责处理的。客户经理一方面要深入地了解争议的细节,确定判断争议的性质,并跟踪争议的处理过程;另一方面还要对争议的发生频率进行监控,便于及时发现潜在的业务风险,这对于保理商维护正常、安全的保理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5.3 争议的解决

保理商通常会发出《保理争议通知单》,将争议的细节告知卖方,并允许卖方在一定的期限来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两种,协商解决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4 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规定为 180 天)。在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这个期限一般不会约定的过长,这主要是为了敦促卖方积极努力地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解决争议,也没有开始采用司法解决争议方式的行动。保理商会将有关争议的应收帐款反转让给卖方,由卖方自己直接向买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对该笔应收帐款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争议已经解决或是争议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将会继续努力向买方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关争议性质的相关细节。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买卖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都被视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期限通常为一年半,这主要取决于司法程序过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规定为三年。多数的保理商会进一步区分仲裁和诉讼的争议处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约定法律手段解决的期限,目的是为了敦促买卖双方尽快地解决纠纷。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了争议解决的结果,保理商会按照仲裁或判决结果就已确认部分承担相应的坏账担保责任,将未被确认的部分反转让给卖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双方没有完成仲裁或诉讼,则保理商对这笔交易不再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买卖双方首先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但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买卖双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来解决。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行动应当在协商解决争议的有效期间内开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内容简要的介绍了综合保理业务的操作要点和基本原理,其它类型和保理业务可参考综合保理业务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处理。

一、保理业务的人员分工与职责

客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拓展业务,考察潜在客户的整体情况,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选择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客户。

2.协助客户整理出确切的业务需求并选择适合的保理业务品种,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

3.在产品经理审批操作方案后,客户经理提交以下材料给信审机构审批:《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协助账户经理完成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5.负责考察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必要时跟踪发货。

6.行使对卖方的日常的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企业进行对帐,并进行拜访,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对整体风险情况做出评价,按月上报《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及时发现并处理间接付款及其他非正常现象,上报《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

7.监控买方的付款情况。向买方提供的《应收帐款报告》,针对大额和集中到期的发票,在到期前一周内,提示买方付款,并监督买方直接将款项付至保理专户;负责催收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收集相关的内部及外部信息,判断买方整体风险情况,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

8.处理争议,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

产品经理的职责:

1.协助客户经理拓展保理业务,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协助进行产品设计,确定产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产品的正确使用。

2.指导并协助客户经理进行保理业务协议的谈判,落实《保理业务要约函》的内容和相关的辅助担保措施,确保保理业务协议的正确签署。

3.协助账户经理、客户经理进行销售分户帐的建立工作。

4.指导并落实《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制作和签发,使每一个买方客户了解保理业务的安排,确保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寄送《保理业务导入函》的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转让并确认记载的准确性。)

5.审查并监督客户经理在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买卖双方的管理工作,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方式。

6.保存全面完整的业务档案。

帐户经理的职责:

1.负责并帐工作,确定帐户转移的时间、方法,以及双方具体的工作安排。

2.建立销售分户帐和资金帐户。

3.审核卖方提交的发票及发票清单,保证客户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转让通知。

4.根据发票 / 贷项清单记录销售分户帐的变动情况,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

5.控制融资额度的使用,为客户提供预付款和付款。

6.处理买方的付款。

7.管理应收账款的债权,在每月月末出具《应收账款报告》,使买方明确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同时提示客户经理进行必要的催收。

8.发生买方迟付的时候,向买方发出《催收函》。

9.定期向卖方提交未结清应收帐款报告、债权分析、融资情况以及争议情况等多种报告,协助企业管理应收账款。

稽核人员的职责。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情况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客户进行必要的现场稽核。

信用控制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风险控制工作。

2.审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3.分析客户经理提交的《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甄别其中的风险点。

4.对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和账户经理所发现的异常业务情况做出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主要业务环节的管理

(1)卖方考察阶段:客户经理出具《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

(2)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阶段:

客户经理出具《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提交产品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阶段:

客户经理将《卖方整体情况调查报告》、《需求分析与保理业务品种选择报告》、《卖方客户清单》、《买方付款记录》和卖方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提交信审机构审批,上述材料由产品经理留存,负责保管。

(4)合同谈判与缔约阶段:

产品经理协助客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给客户,并签署保理业务协议。《保理业务要约函》与协议由产品经理留存,同时副本交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保管。

(5)建立销售分户帐阶段:

在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的协助下,账户经理完成建立销售分户帐工作。业务档案由账户经理负责保管。(如果客户将现有的应收账款同时转让,则要求客户填写《未结发票清单》,连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给稽核人员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账户经理。)

(6)如果客户无法使用我行的保理专户用于买方付款,则需要客户经理为其建立监管账户,并和客户签署《监管账户协议》。

(7)导入保理业务阶段:

客户经理监督卖方签发《导入函》给买方。(如果卖方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要求卖方同时发出《关于 XX 公司已转让的应收帐款的通知》。)

(7)发票转让阶段:

客户提供《保理业务申请书》,列明发票清单,连同发票、运输凭证、合同及转让通知给账户经理,账户经理审核无误后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上述材料由账户经理作为业务档案留存。《保理业务申请书》须核符签发人印鉴。

(8)保理商收款阶段:

账户经理向买方及客户经理提供《应收账款月报》(买方),客户经理在到期前提示买方,并监督买方付款。账户经理根据入帐凭证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

(9)催收阶段:

账户经理发出《催收函》,由客户经理负责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资:

账户经理控制额度的使用,在可融资余额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

(11)卖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账户经理记录应收账款的变动,出具各种分析报告。客户经理对卖方按月进行检查,填写《保理业务客户调查情况反馈表》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反馈表》由产品经理留存,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账户经理。

(12)买方的日常风险控制:

客户经理定期对卖方进行调查,出具《买方客户调查报告》给信用控制人员和产品经理,并由后者签署管理意见。《报告》由信控人员留存,产品经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踪发货: 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必要时客户经理应跟踪发货过程,以充分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跟踪发货后,客户经理应填写《跟踪发货情况调查表》,交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后存档。建议在保理业务初期应对主要基础交易跟踪发货。

(14)争议的处理: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争议通知单》给卖方。客户经理跟踪并负责争议的解决过程,并填写《争议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并保存该表。

(15)异常业务的处理:

账户经理或客户经理发现异常业务情况,应填写《异常业务情况通知书》告知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形式监管职能,督促客户经理进行深入调查,并出具《异常业务情况调查表》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签署意见,提交信控人员处理。

(16)保理业务的终止:

账户经理发出《保理业务终止通知书》给客户。

三、保理业务卖方分析

任何组织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要销售,难免要赊销。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69874 亿元,同比增长 19.6%。2012 年 12 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 82190 亿元,同比增长 16.9%。

那么,卖方就面临两个问题:

一 是应收账款风险问题,什么时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会出现坏账; 二 是现金流问题,应收账款占压了资金,如何盘活这部分占压的资金。

最近无锡尚德经营困难,频临破产,无锡尚德的供货商的坏账风险凸显。根据已公布 2012 年年报披露,向无锡尚德的几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中环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发布公告提示,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亿元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对此中环股份公司采用个别认定法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1.29 亿元。受此影响,中环股份在 2012 年的净利润从 624.62 万元大幅下滑至 - 9038 万元,同比下降近150%。隆基股份对无锡尚德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约 1.2 亿元,隆基股份对此款项追加计提坏账准备 9077 万元,从而导致了净利润为亏损。无锡尚德对亚玛顿的欠款共计 5924 万元。亚玛顿对无锡尚德诉论的欠款按 50% 计提特别坏账 2850 万元。航天机电对无锡尚德也有 3919.23 万元的应收款项。京运通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对无锡尚德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88.36 万。

无锡尚德破产,对其供应商造成巨大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甚至引发多米诺效应,一连串企业倒下去。

即使没有出现坏账,应收账款也会压得企业喘不过气,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一方面融资难,另一方面却不得不借款给客户(赊销)。大量的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1 年,“三角债” 问题十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任副总理的朱镕基亲自主抓三角债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亿元清欠资金才清理了 2190 亿元欠款,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针对应收账款问题,卖方就有两个需求:

一 是控制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信用风险, 二 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一种债权投资,只有付款人偿还债务,投资人才敢投资。即使开始融资成功,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续融资。因此,卖方要基于应收账款融资,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也就是说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风险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前提条件。

付款人信用风险控制可以在合同签署前进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过筛选机制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概率低的付款人进行赊销,并确定赊销的额度、期限、价格折扣等赊销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风险。事后控制就是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适时调整赊销政策,对于拖欠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催收,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降低坏账损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还可以利用第三方为付款人提供坏账保证来缓释坏账风险,如信用保险、到期保理,就像银行除了贷前调查、评审审批和贷后管理外,还通过担保来缓释信用风险。

应收账款风险得到控制,卖方当有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基于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卖方在应收账款融资时,通常会考虑融资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资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卖方就会融资。否则,卖方不会赔本赚吆喝,与其融资还不如等应收账款回款。

总体来说,卖方需要坏账风险控制和应收账款融资。但是,由于卖方所处行业、销售商品、销售客户、贸易地位、经营状况不同,采取不同销售策略,需求也不尽相同。

从产业划分,卖方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我国第一产业生产总值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单位为经营,产品以赊销形式销售的少。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企业销售可以直接向用户销售或通过商业公司销售,由于国内多数行业都是买方市场,赊销很普遍。建筑企业通常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项,因为工程分阶段验收,即使发包方及时支付,从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会有一段时间。况且发包方资金也较紧张,常常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部分资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设—转让) 模式来进行基础建设。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因此,建筑企业通常有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

第三产业包括除第一和第二产业外的其他各行业。其中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行业多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不多。第三产业中应收账款较大的企业是批发商贸企业。通常批发企业对于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比较重视,慎重选择赊销客户。批发企业固定资产较少,资产结构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的积极性最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设计到交付使用周期较长,存在较大金额应收账款。但是,作为服务比商品有更复杂的付款条件,通常有质保金,应收账款回款不确定性大。信息服务企业客户对信息技术的需求不是持续的,一个新系统上线后,只需要运营维护就可以了。信息服务企业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客户。租赁公司由于租赁收入分期实现,存在应收租赁款,有不少租赁公司将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

从企业规模来分,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有能力制定赊销政策、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融资主要通过银行、发行股票债券,有足够的资产可够抵押。小微企业没有能力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管理没有规模效应。银行对小微企业评级较低,银行融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存在资金缺口,需要资产担保融资,如固定资产抵押、租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融资(包括保理)。小微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小,融资规模有限,需要用流动资产来融资。

推荐第5篇:保理借款

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

(2007-03-20 12:00:03)

转载▼

分类: 谈财论经

保理 -----

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保理业务的收益高于传统的贷款业务。一般来说,银行将按照应收账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手续费(通常2%-6%),并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且利率通常较银行优惠利率高出一定比例。

担保 -----

分为保函担保和保证担保。 保函担保:

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保函既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也不同于备用信用证,因此,银行在出具保函时更应该注意降低自身风险。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第三,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另外还应注意,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具有法律意义。

1、保证担保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相应的内容。其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不能约定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约定不明的内容。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中心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中心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应当取得担保中心书面同意,对未经担保中心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担保中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保证期

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

5、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6、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改变担保方式,但应当通知担保中心,需要经担保中心同意的还应当取得担保中心同意。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原保证担保合同解除。

贷款承诺

----

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向客户作出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商定条件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贷款的承诺。在客户满足贷款承诺中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情况下,银行按约定的金额、利率、时

间、期限等,满足客户的借款需要。

(1)办理贷款承诺的优势

客户一旦获得银行的贷款承诺,未来获得可靠现金来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竞争优势也随即

增强。

(2)贷款承诺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存在资金缺口,按国家项目审批规定,须由银行对项目资金缺口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

(3)贷款承诺申办手续

① 有贷款承诺需求的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

② 银行审核、审批客户提供的项目资料;

③ 向客户出具贷款承诺。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推荐第6篇:保理协议(原)

保理协议

立和同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保理公司向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卖方同意以其对经保理公司选定之特定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卖方与买方间之销货契约或劳务契约采赊销结算方式,致卖方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不包含以寄售、现金、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将前述之应收账款债权转予保理公司。 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各条款之约定:

第一条:应收账款转让

一、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应交付或依保理公司要求而交付其所有相关买方之应收账款信息予保理公司,供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用。

二、保理公司选定买方之后,即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予卖方,买方信息详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卖方必须将对所有经保理公司选定之买方之所有应收账款债权(含现在及将来发生,且不论该应收账款债权是否为保理公司所核准之额度内)转让予保理公司。

三、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后,以保理公司同意之书面方式明确通知买方有关甲、乙双方之债权转让事宜,并以书面告知保理公司,且应以保理公司认可之方式,证明其已对买方为债权转让与之通知。

四、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保理公司得随时重新选定卖方之特定买受人,卖方应提供其最近之特定买受人信息供保理公司重新选定用。对经保理公司重新选定增加之特定买受人,卖方仍应依前款约定办理。

五、如保理公司依前款约定为重新选定时,对重新选定前已成立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效力不生影响。

六、卖方应于出货后十日内,将该笔应收账款发票复印件或正本、买方签收单、债权文件、确认之订单、证明债权之文件、各债权之担保及从属权利及保理公司要求之其他文件交付于保理公司,并应告知主张各个债权所必要之一切情形,并填具让与明细表或销货退回或销货折让明细表。

七、未经卖方书面同意,保理公司不得将卖方与买方间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它债权契约之内容告知其他第三人。但政府机关行使之权利不在此限。

第二条:应收账款管理

一、卖方同意各笔回笼之应收账款金额为该应收账款金额(含税)扣除卖方与买方依其交易条件认可之销货折让或销货退回金额或预付款等费用。

二、卖方应指定下列账户供保理公司支付款项用,且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之。

Xx商业银行分行支行

户名:账号:

三、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负有担保责任时:

1、若遇买方因破产、倒闭、重整、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且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买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卖方或保理公司有商业纠纷或其它争议,保理公司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赔付卖方,惟保理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不超过保理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同意书中所记载的承保额度。

2、保理公司定期针对买方信用进行评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卖方。若发生买方信用风险评价等有下降之虞,保理公司得出具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予卖方,重新核给承保额度。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自送达卖方之日起生效,卖方于生效日后转让的应收账款均适用于新《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但不溯及既往。卖方并同意日后买方清偿账款时,必须以原承保额度内之账款优先清偿。

3、卖方于保理公司间之应收账款价金超过保理公司所核准之承保额度时,无论保理公司核准的承保额度多寡,卖方仍应将超过额度部分之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保理公司,不得拒绝;有关此一超额转让之债权,其处理方式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方式处理,但卖方须自行负担超过保理公司核准之承保额度上限之应收账款无法回收之风险,且卖方仍应一并授权保理公司处理所有应收账款之管理,且该部分之成本及费用仍由卖方负担。

4、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保理公司得先按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办理。若买方主张拒付之理由无法为卖方所接受,除非卖方与买方于180天内达成和解,或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并于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或再转让日起30天内(取其晚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四、若卖方或保理公司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270日内收到买方提出商业纠纷或争议,且该应收账款已获保理公司赔付,则保理公司有权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之所有管理责任,并将该笔债权反转让于卖方。卖方并同意保理公司之下列管理方式:

1、卖方在接获保理公司上述通知后115日内返还保理公司已赔付卖方该笔应收账款之全部款项,或保理公司得不经通告卖方,径自卖方其他后续应收账款回款中扣除,直至全部清偿为止。其中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赔偿。

2、若自收到纠纷通知起,卖方向买方提请仲裁或诉讼且三年内卖方取得有利判决,或卖方与买方于卖方自收到纠纷通知起180天内达成和解,届时若买方仍无力清偿该笔账款,卖方得将该笔应收账款再次转让予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于转让成就后30天内将该笔账款赔付予卖方。

五、保理公司有权为回收账款向买方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程序(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向保险公司申请出险),保理公司应事先将此一法律程序告知卖方:若卖方不同意保理公司所采取的法律程序,则卖方同意保理公司无条件将应收账款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并得解除一切法律责任。

六、保理公司因履行本协议之各项服务所致之任何费用,概由卖方负担(祥载于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卖方同意保理公司得于应付卖方之款项直接抵扣之。

第三条:应收账款融资(或称预支价金)

一、卖方得于各笔应收账款转让后,依照保理公司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之约定预支价金成数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二、上述申请经保理公司审核无误后,于账款到期日前支付予卖方。保理公司支付此一融资款项得事先扣除卖方应付予保理公司之利息及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保理公司于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后,保理公司得直接扣除卖方尚未清偿之融资余额以及利息、管理费、手续费或罚款等费用后,余款拨入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卖方与保理公司约定的账户。若买方未能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或未能足额付款时,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及∕或第三条第四款办理。

四、若保理公司对买方之支付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或卖方转让之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已超过保理公司承诺之承保额度(祥载于应收账款同意书内),此种不在保理公司承担买方支付能力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若于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遭买方无论任何原因致有不能全额清偿之情事者,保理公司应于各笔应收账款约定之买方清偿日起算30天为催收期,若催收期结束保理公司仍未收到买方将应收账款足额偿付至保理公司的指定还款账户,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得融资款,以及自己方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1、保理公司于收受上述卖方返还之款项无误后,得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

2、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五、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之未尽事宜,祥见《应收账款同意管理书》所载。

第四条:应收账款之解除

一、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时,保理公司得不经通知或催告卖方,保理公司得直接解除或终止相关之全部或部分责任:

1、买方签发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他原因退票时;或买方受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终局执行等强制执行,或进入破产程序清理其或申请重整时。但有本合约第二条第三款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对于已转让予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仍可要求卖方重新提供保理公司指定的债权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供保理公司判定:若卖方未能于15日内提供,或经保理公司认定该债权文件有抵触本协议第五条之情事者。

3、卖方依其与买方间契约之给付,买方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

4、买方直接付款予卖方或其他第三人。

5、保理公司认定卖方有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承诺或有信用不良之事实发生者。

6、买方对卖方或保理公司提出拒付抗辩或请求时,卖方未能于接获保理公司之通知后7日内函复保理公司有关其与买方协调情形,或卖方在上述期限内函复其解决条件不为保理公司所同意时。

二、依前条约定解除或终止应收账款管理后,保理公司得要求卖方于收到保理公司《预支价金返还通知书》后15日天内返还保理公司融资予卖方的融资款,以及自保理公司融资拨款之日起至卖方返还保理公司前开价金之日止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卖方不得拒绝,如有损害,保理公司并得请求损害赔偿。保理公司应于收受上述款项无误后,将该解除或终止之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予卖方。保理公司有权按照《应收账款同意书》之规定向卖方计收自不当使用之日起之罚息。

第五条:卖方之义务及承诺事项

1、应收账款确无抵销、质押或其他不得转让之情事,且买方绝无足以消灭或妨碍保理公司行使权利之事由或抗辩权之存在。

2、应收账款确实合法存在,且无再转让或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之情事。

3、除有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外,卖方应无条件担保买方履行债务之付款意愿与付款能力。

4、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交易均系正常合法,并业已缴纳完全相关税款、运送承揽人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以及其它一切费用。

5、与买方间无互相投资或其他转投资关系,且买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非为卖方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合伙人或关系人。但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6、卖方应提供其财务报表、买方之基本数据及双方间往来账目,且无隐瞒地提供买方交易信用、支付能力或其他有关之讯息,以协助保理公司评估买方之财务及信用能力。保理公司并有权随时要求核查卖方之财务数据,及其与买方间往来账目等资料,卖方不得拒绝。

7、卖方保证有关卖方与买方间之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变更。

8、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与买方间如另有以信用证、支票、汇票、本票、预付货款或现金等方式交易等情事,卖方应将该笔交易之金额及相关事项于该笔交易出货后十日内详实通知保理公司。

9、卖方保证基于本协议对保理公司所签署或发出之任何文档均属合法,且事后不得以违反公司授权、公司章程、附则或其他内部决议为不履行之抗辩。

10、买方有解除或终止买卖契约、劳务契约或其他债权契约或取消订单或其他延迟、拒绝履行其义务之主张等情事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并叙明原因,保理公司得请求卖方提供买方书函复印件或正本。

11、卖方保证于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保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就保理公司所选定之买方再向第三人申请办理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之业务。

12、卖方承诺并保证未经保理公司之书面同意,不得私下与买方达成任何有损保理公司权益之债务和解或变更债权转让通知所载之汇款账户。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保理公司依本协议约定向卖方所为之书面通知,均应按本合约书所载地址为之,如有变更,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理公司。否则保理公司即应以最后知悉之住所为寄送、且经通常之邮寄期间后,即视为已送达。

2、若因买方与卖方间有任何纠纷之情事发生,致使买方对保理公司进行法律诉讼行为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之,且无论诉讼之结果为何,卖方均应赔偿保理公司所受之任何损失,及负担一切因诉讼所支出之任何费用。

第七条:本协议之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间为自双方签约日起至甲、保理公司任一方通知对方为协议终止之意思表达。

2、本协议终止前卖方应于收到保理公司通知后15天内返还保理公司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已转让但未到清偿日或已届清偿日而未受清偿之应收账款提前支付卖方的预支价金金额,以及清偿尚未支付保理公司之预支价金之利息、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卖方不得拒绝。

3、如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之约定(详见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不影响卖方于本协议解除前出货给买方且未获买方清偿之应收账款。

4、本协议之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第七款之约定。

推荐第7篇: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保理公司资金来源

1、商业保理与合作银行模式解析

商业保理与银行的合作,可以采取授信额度或者再保理等方式。根据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可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资金。

(一)再保理模式

再保理指的是保理公同将其受让的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提供融资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再将款项划至卖方账户行。应收账款到期后,卖方将收到的买方付款划付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归还银行融资。

再保理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银行可以从商业保理公司准人、基础交易卖方准人、买方评估、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回款账户设置、资金流向监控等风险控制关键环节进行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防范。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营运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 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二) 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简称GRIF )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推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 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 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诀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能望洋兴叹。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 从而扩大业务量,实现双赢。 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业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双赢。

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不愿花费精力开展前期调查,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受经营区域,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

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但是银行严格的投信控制以及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的保理业务开展相当困难和有限。因此,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资产,那么最后在保理业务中银行还是最大的受益者。

银行在与商业保理公司合作时,首先将考虑除纯粹借贷外的商业保理公司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效益,如开户、存款等指标;其次也将审查商业保理公司自身资产的优良性,如果业务合作走向纵深,还应该对商业保理公司应收款坏账率进行核定。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如果银行只是单纯地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首先抑制了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在与银行的合作中,商业保理公司会先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其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随后向银行推荐业务,在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

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拓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以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

二、商业保理与P2P平台

虽然保理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是最容易想到的途径,但是在目前融资难的大环境下,保理公司要想从银行获得资金、提高杠杆并不容易。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保理公司选择与P2P平台进行合作。 保理公司和P2P平台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保理资产包的转让来实现的。以下两个交易结构图大同小异,哪个更合理,取决于具体的保理产品。

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模式主要是: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形成保理资产后收益权再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投资者出售,到期后保理公司负责回购。 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以自身名义直接作为P2P交易的资金借入方,P2P与保理的相处模式可分为两类 直接合作模式 与 间接合作模式 。

(一)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直接合作模式。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保理公司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即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和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

1、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附随于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简称企业担保,由企业或第三方提供)一并转让给投资人,同时保理公司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2、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保理公司(转让人)将基于保理业务获得的应收账款的收益权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同时向投资人提供逾期回购安排的模式。

3、模式解读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都可以引入一个担保责任兜底方 保险公司。由专业的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买家信用风险(买家即保理业务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拖欠货款等各种导致应收账款损失的情形时,信用保险公司将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赔付。

两种直接合作模式下,投资人所获得的担保增信措施也稍有不同。在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下,投资人获得的担保主要来自于应收账款转让后附随的担保权利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或回购安排等。

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模式下,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是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仍然归保理公司所有,但保理公司可以通过承诺逾期回购的方式为其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向投资人提供增信。

(二)间接合作模式

保理公司自身不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而是以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向P2P平台推荐优质企业,该等经推荐的优质企业直接与投资人完成P2P交易的,为间接合作模式。根据企业完成的交易类型的不同,间接合作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企业作为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贷款或企业作为转让人在P2P平台上向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即 借贷模式 和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

1、借贷模式

借贷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以自身名义向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直接贷款,以应收账款质押或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2、应收账款转让模式

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指通过保理公司推荐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转让人),将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交易标的,转让给P2P平台上注册的投资人(受让人),向投资人提供应收账款逾期回购安排或以企业自身财产提供企业担保的模式。

3、模式解读 对投资人而言,保理公司在间接合作模式之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人。保理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居间人,主要任务就是利用自身的客户资源和业务优势为P2P平台筛选企业,将信用和还款能力俱佳的优质企业介绍给平台。也有保理公司会以担保方的角色出现在间接合作模式中,为自身引荐的企业向投资人提供担保。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借贷模式是P2P的常规交易模式,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是直接合作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的简化版。

双方能够达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保理公司选择P2P网贷是因为平台募资能力强、门槛较低,通过合作协议,保理公司能够快速地实现再融资;其次,P2P网贷选择保理资产更多是因为看中保理资产回款途径多样(原债务人回款、原债权人回款、保理公司回购等)和平台投资者对保理资产稳定性和还款期限的青睐。

但是相对而言,在P2P网贷平台上的融资成本可能更高。根据各个网贷平台的数据进行分析,与保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A类平台,一-般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是年化10%左右,平台收取的居间费用大概是0.5%~2%,甚至更高。所以保理公同的综合资金成本为10%~ 15%左右。市场决定了这些成本很难降低,项目年化收益率不到10%,很难吸引投资者。

2014年8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投保理”)与P2P网贷平台礼德财富合作,首推P2P网贷创新型保理融资项目(礼德优选一 保理融资项目),年化收益率为9%~13%,还款周期为1~ 12个月。之后,许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P2P网贷平台为主要的再融资渠道。

目前,P2P平台上的保理项目都为大型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商,还款能力有保障。P2P网贷应收账款类产品的收益率基本处于8%~12%。方面, 收益率受限于供应商能够承受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本。 商业保理产品的投资期限较灵活,月前一般以1~6个月的短期项目为主。另一方面,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风险相对较低,因此相应的风险补偿也会降低。

三、商业保理与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为商业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契机;商业保理通过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可以提供对买卖双方都有益处的商业保理业务。

在电子商务中,为了避免买卖双方的不诚信行为,出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买方购买商品,款项由第三方控制,待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后,第三方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期限短,风险低。

如卖方有融资需求,保理公司只要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做好过程控制,融资信用风险低。蚂蚁小贷向淘宝商家提供订单贷款,贷款基于卖家店铺已发货、买家未确认的交易订单金额,买方确认后自动还款。

商业保理公司对航空公司应收机票款进行融资。旅客购买机票后,机票代理人将票款经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支付给航空公司,时间需要15天左右。在这期间,航空公司需要资金,保理公司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确认应收机票款后,发放保理融资款,待收到机票款后收回融资。 应收账款过程监控业务模式需要得到第三方公司的密切配合,没有第三方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信息、款项划付至指定账户等,业务无法开展。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是这种业务模式的关键。

四、商业保理与资产证券化

保理资产证券化是指保理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从各个卖方手中受让的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应收账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应收账款的资产池,然后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

(一)、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流程 保理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将自身应收账款进行筛选组合,组成将要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设立SPV,采取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模式,对保理公司经营范围、债务承担、并购和重组进行限制;

保理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SPV,并保证达到法律上要求的“真实销售”标准; SPV设计出完善的交易机构,并通过内外部增级的手段强化证券的信用质量,以便满足不同投资者对偿付的特殊要求;

专业评级机构对法律法规风险、基础资产信用质量、交易结构、管理与操作风险等进行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

证券承销商通过私募和公募的形式对ABS进行发行,将所获得的发行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对价支付给保理公司;

保理公司作为服务人管理资产,在保障基础资产持续、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按照和SPV签订的服务合同将基础资产收益的现金流划转到专项计划的账户中,对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整个商业保理的资产证券化流程就是如此,可以说ABS是商业保理拓展和维持的重要手段,目前也已经成为保理业务不可或缺的融资手段。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系列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负面清单,将资产证券化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意味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人“常态化”发展阶段。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企业应收账款属于可以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基础资产”,因此,这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证券化融资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2015年5月,由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纲管理人的“摩山保理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5月14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第二日即获得足额认购,并于5月19日实现募集资金到位,成为国内首单以保理融资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为商业保理行业借助资产证券化市场筹集资金树立了标杆。

将应收账款列为一种“基础资产”,可以做资产证券化,对商业保理公司的再融资开辟了一个新途径。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获取了“基础资产”,然后由券商担纲管理人,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履行备案程序,通过信用升级,将所获取的“基础资产”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募集保理资金。

五: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融资

推荐第8篇: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

(一)什么是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应收帐款为质押来办理短期授信融资的业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保付代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2、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卖方与买方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帐款催收、销售分户帐管理等服务。

(三)国内保理业务的签发对象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我行开立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供销关系稳定等基本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资产规模、销售收入规模较大。产品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销售收入连续稳定。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销售收入归行率在50%以上。

3、依我行客户评级标准信用评级较高等。

(五)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人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时,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2、卖方已按合同交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业纠纷,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4、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国内保理业务贷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

2、应收方的基本情况说明等。

(七)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期限、费率

1、国内保理业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已核准发票金额90%。

2、国内保理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客户资金周转实际情况,双方合理确定期限。

3、国内保理业务利率与一般贷款相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逐笔收取管理费。

(八)国内保理业务办理

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前要及时办妥有关手续。银企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明确回款账号。对《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应收账款受让清单》、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中应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审核,复核无误后向申请人收取管理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并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书》,指示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九)国内保理业务的还款

国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应收账款到期前,卖方保理商向买方提示付款,买方应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款项付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中归还融资。

推荐第9篇:保理贷流程

保理贷业务流程: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资料:

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

5、股东会决议(申请保理业务决议)

财务资料:

1、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2、近九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

3、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4、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业务资料:

1、买方基本情况、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

2、可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的交易记录单据(如发票、销售清单、出库单、货运及质检单据等)

3、应收账款转让给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确认书

4、对于政府或军方客户的集中采购项目,还应取得招标文件等资料。

二、保理合同: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有追索权的折价保理合同(附保理业务申请书)

三、人民银行票据质押中征系统登记

四、设立保理专用账户:双方共同监管债务人的回款资金,保证本

息按期偿还。

推荐第10篇:保理公司会计核算

回购型保理:

1、甲方(保理商)不承担付款方的任何信用风险;

2、在债权到期日,甲方无法从付款方处足额收回债权时,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认为需要乙方(融资方)回购时,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债权并归还相应的保理预付款。会计风险与报酬分析: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保理公司虽然取得了原有债权所产生的现金流的权利,但拥有了要求融资方无条件回购的权利,因此并不承担原有债权的信用风险。

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保理申请人,而不是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买断型保理:保理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针对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准则

融资性保理业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金融资产出让方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 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准则规定:融资方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与此对应的,保理商也没有取得附回购协议出售的金融资产。基于此特征,保理业务类似发放抵质押融资业务或买入返售业务,有别于贴现业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考虑到其属于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所以归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即为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融资性保理适用的会计处理 科目设置:

(一)“银行存款”一级科目,核算公司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本科目按银行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保理款-融资性保理”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在二级科目中区分回购型还是买断型。

(三)“应收账款-融资性保理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持有的应收保理款应收取 的利息。

(四)“其他应收款-应收商业保理业务款”,核算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因客户违约、逾期未偿还保理款而转入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等,本科目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五)“坏账准备-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六)“利息收入-融资性保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利息收入。

(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融资性保理服务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融资性保理业务而确认的应收保理款所实现的服务费收入。

(八)“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商业保理业务坏账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公司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而对应收保理款以及逾期的应收保理款及其应收利息和服务费计提的坏账准备。

(九)无论是买断还是回购型保理,均需要在表外建立质押物台账或备查本以记录取得保理应收款的总额。会计分录-回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

贷:银行存款

(二)月末,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应收的利息和服务费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回购型保理服务费收入

(三)公司每月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服务费

(四)到期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保理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

(五)期末,按照融资性保理交易业务规模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对逾期的应收保理款,按照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回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举例-回购型保理:

•2013年9月,公司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付对价800万。资产转让方在合同中约定6个月回购,回购利率是6%/年,无其他手续费。

借: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800*6%*9/12)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2014年3月收款 借:银行存款 824万

贷:应收保理款-回购型保理业务本金 800万 贷: 应收账款-回购型保理利息 12万

贷:利息收入-回购型保理利息收入 12万 会计分录-买断型保理:

(一)公司与客户发生融资性保理业务的初始交易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贷: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二)月末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损益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三)按照原债权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式保理业务本金

(四)期末,根据购入债权的预计可回收情况,逐笔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买断型保理业务坏账准备

1•2013年9月,公司买断购入应收债权,应收债权合同金额1000万,支

付对价900万,应收债 权剩余期限6个月。

借: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贷: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100万 •2013年12月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2013年12月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收保理款余额为950万(1000-100+50)

•同时需要评估在年末是否需为该笔保理余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4年3月收款

借: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

50万

贷:利息收入-买断型保理利息收入 50万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应收保理款-买断型保理业务本金 1000万

第11篇: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4-06-25 浏览次数 544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 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 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 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 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 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五) 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机构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业务能够优化承租人财务数据,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六) 协助出租人应收租金管理和催收工作,同时降低银行融资风险。

第二节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模式及部门分工

第七条 租赁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客户部门(含对公和同业)、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同业机构部门及贸易金融部门。

第八条 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材料,落实授信前提条件;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租赁机构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调查并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同业客户部门负责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关系维护拓展,授信资料收集及信用评估,租赁保理中涉及到的金融租赁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等。

第九条 信贷审批机构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及授信审批授权规定对租赁保理项下相关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贸易金融部负责租赁保理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分工如下:

(一)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全行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审批授权及审批、租赁保理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培训等。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所辖地区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操作,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及授权内的方案审批;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及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

第十二条 租赁保理业务采取先审批业务操作方案,后报批授信额度的模式。其中,操作方案由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的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审批,授信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我行对于租赁保理机构的授信管理采取两种模式:

(一)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的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实力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

第三节 租赁保理客户选择及市场定位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二) 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 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

(四) 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六) 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

(七) 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八) 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 生产经营正常,租赁资产具有明确用途,预计将产生稳定的收益;

(三) 有详细的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

(四) 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 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类型的承租人。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承租人需为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

第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项目应当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并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该供应商应该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沛,具备相应的回购实力。

第十七条 租赁物的选择:

(一)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构运营设备;

(二)大型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三)大型生产设备、印刷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

(六)其他总行认可的租赁财产。

第十八条 租赁保理项下基础交易及应收租金债权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

(二) 应收租金债权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机构所有;

(三) 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租赁机构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四) 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特殊要求

售后回租项下的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对于供货人(承租人)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授信过程中主要考察承租人即供货人的资信状况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 租赁物为供货人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 供货人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租金偿还具有完全保障;

(三) 供货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需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四) 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租赁保理原则上由承租人注册地分(支)行作为业务经办行。下列情况可以由租赁机构所在地分行作为经办行:

(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

(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

(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租赁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相关基础交易协议,包括:租赁机构拟与承租人签订或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与供货商签订或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签订或已经签订的其他与本次租赁有关的协议文本等;

(二) 租赁物产权证明的相关文件;

(三) 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未来收益分析情况;

(四) 与租赁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五)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中关键条款的制定,并对租赁机构或其他方提供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规避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确保我行对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完整的权利。

第五节 方案设计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应对租赁项目及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测算项目将产生的收益状况;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机构信用风险、租赁机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项目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租赁保理项下回款原则上应付至我行保理专户。如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付至保理专户,则租赁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保理监管帐户,并签署《委托收款及资金质押协议(适用于租赁保理)》(见附件1),由承租人将应付租金付至该监管帐户。

第二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

(一)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项。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原则上必须追加此措施;

(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

(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与分行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查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并由有权审批机构对租赁机构及/或承租人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六节 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租赁保理性质、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应收租金债权的80%(含)以下。

第三十条 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原则上最长控制在3至5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三十一条 租赁保理的融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保理费用按照国内保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节 保理操作与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适用于租赁机构具有改善财务报表需求的项目,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追索权租赁保理是我行保留追索权,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的行为。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经办分行须根据审批批复及操作方案要求落实如下条件后启用额度:

(一) 与租赁机构、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已经签署相关授信及业务合同;

(二)

落实了风险控制的各项要求,并落实了相关抵(质)押手续;

(三) 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投保,并提交保险合同及保单等保险文件正本(如需);

(四) 授信批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叙做租赁保理融资前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一) 租赁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 租赁机构(出租人)出具的租金发票(可视具体情况事后补交);

(三) 租赁物购买发票及支付凭证;

(四) 已经通知承租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由承租人签章确认

(五) 租赁机构已在我行开了监管账户并签署了帐户监管协议(如需);

(六) 与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签订商品回购协议或由其出具回购承诺函(如需);

(七) 租赁机构已与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八) 租赁机构已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九) 租赁设备已经到货并安装完毕,并提交承租人接收证明及/或验收单;

(十) 承租人已按照约定交付首付款、保证金、租前息等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需);

(十一) 租金开始按时支付,并无欠款情形,并提交买卖双方对账单(如需);

(十二) 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办分行在第一次融资前必须在租赁合同正本上加注“光大银行 分行已提供融资”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租赁保理项下发票原则上应按照每期应收租金明细逐笔录入保理系统。

第八节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帐户管理

(1)如果租赁保理项下约定缴存保证金的,租赁机构或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向监管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如发生保理协议约定的反转让情形,或者承租人不能按时偿付租金,则我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扣划保证金后,租金机构或承租人应及时补足保证金。

(2承租人通过向其他第三方收费偿还租金的,应在我行开立收费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进入收费账户,并由开户行定期向承租人监管账户划拨。划入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租金的,承租人应在租赁还款日前补足。

(3)在每个应收租金到期日,经办行直接从保理专户或者租赁机构监管账户中扣划款项。

第三十八条 在应收租赁款到期前,经办分行视具体情况,及时打印付款提示函,并发送承租人提示其按时还款。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要求对租赁机构、承租人、担保人以及回购承诺方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及时分析租赁机构、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定期跟踪租赁项目及租赁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潜在的风险或其他足以危害租赁设备价值的隐患时,应要求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以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在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租赁机构或承租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要求回购承诺方履行回购责任、扣划保证金、行使担保权利等以保障我行权益。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租赁保理操作和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光大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租赁保理项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审查授权管理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国内保理案例

国内保理案例

B公司为汽车零配件生产厂商,主要为我国几大汽车生产厂家供货,由于行业特性以及买家的强势地位,买家向B公司提出的付款周期为3-6个月,付款周期较长,公司必须补充流动资金,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营运资金在生产各环节中占比随之增加,造成B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为保证B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满足市场需求,该公司希望可以融资来专门用于满足买家的采购需求。但由于B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受自身的积累和融资担保影响,融资较为困难。

基于客户这种情况和需求,民生银行向客户提出了国内保理解决方案。具体操作为,B公司发货后,向民生银行提交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文件,并转让给民生银行,民生银行确认账款后,向B公司提供融资。之后,民生银行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同时,由于买家资质良好,民生银行还对这部分买家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如果到期买方无力付款,民生银行将做担保付款。 民生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给B公司带来如下好处:

1、有效缓解了B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缩短资金回收期,增强竞争力;

2、买方的信用风险转由银行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

3、B公司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销售收入,优化了财务表结构;

4、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民生银行负责,节约B公司的管理成本

5、成本较低,手续简便,B公司可随时根据买方需要和运输情况发货,把握商机 (1)国内保理案例

在己有的国内保理案例中,以发生卖方信用风险比例最多。信用风险表现特征中,有卖方经营困难,挪用保理回款,即间接还款;有卖方欺诈,即提交空头发票的。下面是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发生的一笔国内保理逾期案例。保理类型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保理风险类型为卖方信用风险。2004年4月21日某股份制银行授予A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12个月,业务品种为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由B公司担保,并提供丽水某地60.39亩土地使用权抵押。

5月18日,A公司交单,提出保理融资申请。该银行核对各项单据无误后,发放了保理融资款9926725元人民币,到期日2004年10月26日。后追加该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担保,另外两家与A公司关系密切的C,D公司担保。

7月5日,获悉该公司法人代表因挪用公款被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向公司要求提前还款的同时,核实应收帐款,发现该笔应收帐款根本不存在。付款人福建烟草公司否认了该笔应收帐款的存在。2004年11月26日该笔保理融资转逾期贷款,最终造成380万元的坏帐。

造成该笔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提供虚假资料,以不真实的贸易背景办理保理业务。该笔案例中,涉及卖方的欺诈,即卖方的信用风险,同时也有操作中未能识别假发票,即操作代写职称论文风险。在放款过程中,对具体业务贸易背景、实际情况的真实性未仔细核对。合同规定,安装完成并能正常使用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该笔预付款收据出具日为2004年4月28日,而工程验收单签发日期为2004年4月29日:该收据注明限于2002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有效。发票品名为内部电话系统设备,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提供的是建筑安装发票。

从该笔案例可以看出,即使是有追索权保理,在卖方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依旧面临无法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回顾该笔保理逾期产生的始末,风险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贷前调查阶段,客户经理对该客户的信用调查不力。A公司是该股份制银行的新客户,在该银行无任何信用记录。此时如果通过对买方福建烟草公司的征询来印证A公司与买方所建立的业务关系,就可以在源头上识别A公司以虚假的应收帐款来套用银行资金。卖方是第一还款来源,对卖方的信用考察非常重要,在本案中,即使有B,C,D三家公司担保,再追加法人代表个人担保,还是无法挽回保理融资本息损失。尤其是当法人代表本人被拘捕,担保单位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时,第二还款来源根本不可能实现。从本案可以看出,保理授信审批要求与流动资金贷款一样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做法,对于保理风险的防范,是没有太大实际作用的。二是交单融资阶段。客户经理在进行额度使用审批时,未对A公司提交的《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税务发票仔细审核,未发现《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上买方确认盖章处只有签名,无买方福建烟草公司的公章,税务发票已过期。在随后的帐户经理审核单据时,依旧未能发现该笔应收帐款为空头发票。因此,加强对卖方信用的考察,选择适合做保理的客户是防范保理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在保理操作流程中,加强每个环节的审核,落实每个人员的职责,是防范保理操作风险的有力措施。

国内保理池融资(深发展)

应收账款占压资金使您不堪重负?

您的应收账款分散、发生频繁、期限不

一、管理困难?

深发展国内保理池融资可以帮您解决难题:您只需将一个或多个国内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我行根据累积的应收账款“池”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为客户提供可跨越单笔账款期限、形式灵活多样的融资支持。 产品特点:

蓄水成“池”:“池”由一个或多个买方的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积聚而成,用以企业融资

一次通知:我行向买方一次性地发出转让通知,通知方式灵活

循环融资:只有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金额、期限,融资方式灵活多样,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票保贴等,以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专业管理:我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账务管理、对账服务。 应用案例:

XX医药有限公司通过使用深发展“国内保理池融资”,盘活流动资金,销售增长率提高100%。

XX医药有限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3亿元,应收账款余额保持6000万元左右,其中4000万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当地各大医院,付款期多为半年左右,大量占压了流动资金。 解决方案:

深发展提出的解决方案:国内保理池融资。

深发展针对XX医药应收账款质量良好且余额稳定的特点,采用“国内保理池融资”的方式,对企业与各大医院的应收账款余额提供最高达3200万元的融资,当应收账款新增发生额与回笼资金形成动态平衡、在保证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设定金额时,回笼资金可划回企业的结算账户,由其自由支配。这一灵活的融资方式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占压难题,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有力地促进了销售增长。经过一年多的运作,企业销售管理和资金管理效果明显好转,稳定并扩大了客户群体,2007年销售收入增加到6亿元,整整翻了一番,企业在我行的“国内保理池融资”额度也随之扩大。 国内保理池融资

企业将一个或多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由我行为您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账务管理、账款催收等一项或多项的综合金融服务。

业务优势

 蓄水成“池”:“池”由一个或多个买方的多笔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应收账款积聚而成,用以企业融资;

 一次通知:卖方将我行认可买方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我行,我行向买方一次性发出转让通知;

 循环融资:只要应收账款持续保持在一定余额之上,企业就可在我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且融资金额、期限可超过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且融资方式灵活,不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还可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以及商票保贴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 专业管理:我行为使用该产品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账务管理、对账服务。 产品选择

 如果您的企业存在买方分散、交易频繁、账期不一等应收账款难题,我们建议您首选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

适用范围    采用赊销结算方式,账期一般在180天以内;

买卖双方具有稳定的、连续的贸易关系,且为非关联企业; 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以上。 业务流程

①您在商务谈判时,即可将办理保理业务的意向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配合我行提供相关信息;

②在受理您的保理业务申请后,我行会为您核定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并与您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池融资版)》等协议;

③您发货后,通过办理发票转让手续将批量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

④如有融资需求,您马上就可获得高达发票金额80%的融资(融资比例可视您的经营、资信等综合情况适当提高);

⑤发票到期后,我行为您提供收款、催收等服务,并按到期时间先后对应收账款进行逐笔核销。

若您有意向办理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请下载《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书》 ,填写完毕后发送至总行保理业务中心邮箱:factoring@sdb.com.cn,我行将安排专人予以跟进。欢迎垂询!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统计显示,2010年2季度,国内27家商业银行累计叙做国际保理业务106.57亿美元,其中出口保理业务94.15亿美元,进口保理业务12.42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为2440.79亿人民币,其中卖方保理业务2303.4亿人民币,买方保理业务137.39亿人民币

新华网上海4月7日电(记者姚玉洁)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7日在上海举行,同时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是我国保理业务领域首份自律规范文件,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首次对保理业务定义、特点、分类、操作流程、内部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说,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年来,积极健全各级组织架构和工作规则,制订并签署《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编写并发布《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9年末,成员单位国际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国内保理业务量5709亿元,国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113%。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表示,《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发布是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保理业务的长足发展。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编辑:blwyh | 2010-04-07 08:48:49 | 作者: |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 浏

览:100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

(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 定义、特点及分类

第四条 定义

(一)应收账款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指权利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其它。

(二)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第五条 保理业务具备以下特点:

1、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

3、银行通过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还款记录持续性地跟踪、评估和检查等,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达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4、银行对债务人的坏账担保属于有条件的付款责任。

第六条 保理业务分类

1、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2、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3、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第三章 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业务规模等,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负责制度制订、产品研发、推广、业务操作和管理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

第八条 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应包括以下职能:业务管理、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和业务操作等。

第九条 银行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包括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一)业务管理办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范围:应参照本规范对具体产品进行定义,并按银行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的业务范围。

2、组织结构:应明确业务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时授予保理业务部门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

3、客户准入:应按照保理业务特点,制定适当的客户准入标准。

4、账款标准:应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账期、付款条件、交易背景和性质等。

5、授信审批:应结合保理业务特点,制定有别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政策、评估标准和放款条件。银行可发起对债务人的主动授信,且不必与债务人签署授信协议。

6、同业风险管理:应对合作银行、保理公司及保险公司等进行授信管理。

7、授信后管理:应制定与保理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授信后管理政策,包括密切监控债权人及债务人履约情况、交易背景真实性、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

8、收费及计息标准:应根据业务成本、风险承担、合理利润等因素制订收费、计息标准。国际保理融资利率可采用内部资金成本加点方式厘定,国内保理融资利率可按不低于票据贴现利率执行。

(二)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业务受理。

2、额度申请及核准。

3、协议签署:银行应与债权人签订业务协议,可不与债务人签订协议。

4、交易真实性审查。

5、应收账款转让及通知债务人:除单笔核准外,原则上应要求债权人对指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

6、额度使用及管理:包括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额度的启用、占用、变更、冻结和取消等。

7、融资发放。

8、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9、费用收取及支付。

10、特定情况处理:包括贷项清单、商业纠纷、间接付款和担保付款的处理等。

11、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决定保理业务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转让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以实现以下目标:

1、管理流程统一:设定统一业务标准,确保银行在参数构架、安控维护、额度控制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即时监控,随时了解业务运营情况,便于对业务的定期回顾和检查。

2、预警及监管: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分账户管理,并对业务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提示等。

3、业务数据保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储存数据安全。储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储存数据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用于事后的统计、管理等。

第四章 数据统计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银行应做好业务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信息披露。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债务人征信信息。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银行应按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其它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凡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的,如遇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或规定,应遵守和执行新的法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租赁保理合同

附件2: 编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售后回租合同。

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

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 / 17

1.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 / 17

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2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

3 / 17

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5.1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5.2 融资利率按 5.2.2 项确定:

5.2.1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 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

5.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下)浮 %。

5.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5.4 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

4 / 17

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 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6.1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 6.1.1 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6.1.2 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6.2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6.3 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6.4 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前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6.5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xxxxxxxxxxxxxx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6.6 乙方收到承租人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内勾销,

5 / 17

如有保理余款的,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甲方。

6.7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采取6.1.2方式回收时,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租金收付、租后管理。

6.7.1 租金收付的委托管理。

6.7.1.1乙方委托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甲方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承租人的还款时间及应还款金额如本合同附件3所示。

6.7.1.2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否则,甲方应在收到应收租赁账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应收租赁账款划付至乙方。若甲方迟延支付应收租赁账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迟延支付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将剩余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6.7.2 租后管理的委托

6.7.2.1 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委托甲方继续行使租赁合同项下检查租赁物及承租人状况等权利,甲方并应将依据租赁合同规定获得的承租人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租赁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报告以及其他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及时转交乙方。

6.7.2.2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租金需要调整的,甲方负责调息计算并与乙方核实后通知承租人租金调整事宜,包括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

6.7.2.3 租赁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应收租赁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7.1 由于甲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6 / 17

7.2 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进行回购:

7.2.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2.2 保理融资到期日,乙方未收到承租人付款,或承租人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7.2.3 构成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乙方宣布到期的应收租赁款。 7.2.4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3 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7.3.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3.2 甲方与承租人或甲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并且上述纠纷的责任方为甲方,从而导致承租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的应收租赁款。

7.3.3 其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3.4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租赁款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7.3.5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4甲方接到乙方要求其回购应收租赁款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对《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甲方全额回购的,乙方与甲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租赁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协议终止。

7 / 17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8.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融资。

8.1.2 甲方应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支付应收租赁款的义务为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并不因任何原因被影响或扣减,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等。

8.1.3 甲方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承租人(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

8.1.4 甲方或甲方根据承租人申请需在融资到期前变更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除非甲方将回购《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偿还的应收租赁款。

8.1.5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8.1.6 甲方应与承租人约定应收租赁款回款由承租人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甲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8.1.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8.1.8 甲方应在乙方对承租人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8.1.9若融资期内承租人发生下列事件,甲方应在收到承租人关于下列事件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 发生任何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 预期中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8 / 17

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8.1.10 若承租人或任意第三方对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8.1.11 除应收租赁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8.1.1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协议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乙方利益的事项。

8.2 除8.1规定外,甲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租赁款,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9.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应收租赁款债权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与该应收租赁款债权有关的所有权利。

9.1.2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若乙方认为必要,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并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9.1.3 在乙方未足额收回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前,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扣划融资本息、逾期罚息、保理业务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9 / 17

9.1.4 若发生甲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9.1.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9.1.6 乙方应对甲方、承租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除9.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2.1 乙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9.2.2 融资到期日,若乙方收到的租赁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承租人进行追索,乙方向承租人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甲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乙方已从承租人处获得部分或全部租赁款,甲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甲方。

9.3 除9.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3.1 对承租人连续出现两笔(含)以上不按期偿付应收租赁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以其与该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办理的保理业务。

9.3.2 为避免歧义,乙方有权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应仅限于乙方尚未发放的款项,而不适用于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理额。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一般原则:

10.1.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

10 / 17

应当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10.2.1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10.2.2 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理账户中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融资款。

10.2.3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10.2.4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2.5 除10.2.4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或承租人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11 / 17

● 承租人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支付租赁款;

● 租赁物价值贬损、担保不足值等已经危及租赁款的回收; ● 出现危及租赁物及项目安全的情况;

●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10.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0.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10.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协议;

10.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

10.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10.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3.6 应收租赁款到期时,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10.4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回购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10.5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融资款项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12 / 17

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 方式解决:

12.1.1 仲裁。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1.2 诉讼。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 他

13.1 乙方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承租人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协议履行的有效凭证。

13.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3 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3.4 未经乙方同意,租赁物不得对外设定抵押,转让租赁物所有权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

13 / 17

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4.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4.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14.5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15.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5.1.3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5.2 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应收租赁款转让清单》、经出租人盖章确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5.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 17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15 / 17

附件1

转让日及转让价款

向 转让 与承租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的《售后回租合同》(下称“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价款为(币种及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

16 / 17

附件2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 致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售后回租合同》,我公司已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剩余的租金债权转让给【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切《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贵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鉴于【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租金收取及租后管理事宜委托我公司代为行使,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后,除非【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另行通知,否则不影响贵公司在原《售后回租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由我公司代收)以及配合我公司租后检查等义务。

特此通知!

(公章) 201年 月 日 本通知函同时抄送【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

致 【 】 :

本公司已经收到贵公司发出的编号为【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本公司确认,【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 】《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本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和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鉴于贵公司接受了委托管理职责,在【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前,我公司将依照《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贵公司履行原《售后回租合同》。

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17 / 17

第14篇: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 再保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 应收账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 属地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第九条 设立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 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备案材料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

(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

(八)公司章程;

(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

(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备案查询

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 备案变更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二)合并或者分立;

(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风险计量

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计提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集中度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转让登记和查询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系统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应在企业备案后一个月内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第三十三条 信用记录

商务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的有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融资金额计入转让人违约记录,按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受让的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应收账款逾期超过90天,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责任,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履行应收账款回购义务,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债务人违约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应参考“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进行合理授信。对有历史违约记录的债务人,审慎提供保理服务;对仍处于违约状态的债务人,原则上不提供保理服务。

被法院判决负有刑事责任的商业保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违法行为将被计入“商业保理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非现场检查。商业保理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系统监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评级 商务部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商业保理企业监管评级及发布机制。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举报投诉

商务部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申请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备案无效,已备案企业取消原有备案。

第四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任命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备案机关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公示处罚信息,并于当月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单”。

第四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六条 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个人账户结算单。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调察。

6、实地尽职调查

实地尽职调查需落实双人调查制度,包括项目经理及风险经理的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和记录。

7、风评会上会

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对项目进行全方位阐述,风评会成员进行意见表决,得到最终结果由负责人宣布项目是否通过。

8、签订保理合同

融资企业法人以及保理公司负责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正式签署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操作

我司与融资企业共同前往买方企业,需在买方企业财务科办公室与买方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并要求买方企业在我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本过程会由我司业务人员全程拍摄留作证据,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0、中登网登记

由风险经理在央行中登网上登记完整的保理业务买方卖方名称以及业务对应的相关发票等,避免业务二次质押引起纠纷。

11、业务放款

我司将在合作银行设立保理业务虚拟账户或者对卖方现有账户进行监管,同时放款至合同约定账户。

12、利息及 保理服务费收取 融资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应付利息和保理服务费用按月度或季度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

13、在保理约定结束期限前一周提醒买方企业还款

可由项目经理通知买方企业或双方企业提前筹备资金并提醒最终还款期限。

14、买方按照合同金额足额回款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合同金额全款一次性打款至保理公司账户,结算剩余的资金由保理公司退回至融资企业账户。本次保理业务结束,开始着手操作下一步业务。

第16篇:保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有限公司

2013年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平、及时地评价员工绩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增长,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提高员工收入与贡献的关联度,鼓励多劳多得,通过强化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金融同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和薪酬分配标准,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绩效考核应充分考核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工作业绩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四)双重考核原则: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

(五)公开透明原则: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员工公开员工绩效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据的透明度。

(六)个人绩效目标与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第三条 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员工绩效奖金,采取按季度考核,一次性兑现。(需和财务部沟通)

第四条 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利润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和考核管理权限。

(一)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人员及后勤各岗位人员,非正式员工(如劳务外派、实习)不进行绩效考核。

1 有限公司

(二) 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负责将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按月度,季度,年度分配给业务部门和员工个人,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当期具体完成业绩情况予以考核。

(三) 业绩考核工作流程;制定考核办法和配套管理办法→ 公司年度任务目标→公司业务分解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每月(季,年)考核评价填表→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商务管理部汇总→会计核算→执行董事→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兑现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挂帅,公司总监、经理参与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二)公司商务管理部作为考核执行机构。

1、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考评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修改、审批; 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和审批; 考评结果的评议和审批; ④员工考评申诉的最终处理。

2、商务管理部职责

商务管理部是考评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有: 明确自下而上收集、汇总考评资料和自上而下分解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方法,并代表公司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

对各项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培训和指导,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针对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建议;

汇总统计考评评分结果,形成考评总结报告;协调、处理各级人员考评申诉的具体问题;

④为员工建立考评档案,作为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培训、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3、各部门经理的职责

2 有限公司

负责制订本部门各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到本部门各岗位人员,作为本部门各岗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负责本部门员工考评和等级评定;

根据考评结果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提升绩效。

第二章 考核指标分类

第七条 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针对业务部门)。每月下达两个任务指标,即基础任务和目标任务,基础任务为每月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与个人绩效提成挂钩,完成即执行绩效考核方案,未完成不执行;目标任务为每月需努力完成的任务,与部门奖励挂钩,完成一定比例即享受部门奖励。

(一)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指标或工作任务的数量(含业务额和保理费用收入等)及其程度。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指标(含不良率和风险损失率)及其程度。

(三)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拓展任务指标(含项目数、新客户数、新业务品种等)。

执行前提:

1、各业务部门每月应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2、各部门经理须把部门月任务指标分解到人(或项目团队);

3、及时准确的报表反馈体系。

第八条 岗位履职考核指标

分为部门经理职责、业务人员职责、风险管理类职责、行政管理类职责等。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重要程度及工作量制定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对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参见公司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态度绩效考核指标

态度考核指标主要考评员工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时,执行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的程度以及思想道德、精神仪表、考勤纪律、协作性、积极性和责任心等。

3 有限公司

第十条 管理绩效指标

考核管理人员及部门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对下属的管理力度和任务分配。根据公司月度指标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并以月度工作计划的形式,报商务管理部备案;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综合管理指标和财务管理与费用控制指标及其程度;在公司月度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本部门分解落实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其程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权重

第十二条 经理层:公司总经理、总监与公司所有指标考核挂钩,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提出员工初步分配方案,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予以分配。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10分)

3、风险控制指标(20分)

4、保后管理指标(10分)

5、资金管理指标(10分)

6、外部环境维护指标(5分)

7、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设经理1名,团队主管3名,客户经理若干名,部门助理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20分)

3、风险控制指标(15分)

4、保后管理指标(15分)

5、规章制度执行指标(5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4 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设经理1名,审查人员1名,风险监测人员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风险控制指标(3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保后管理指标(15分)

4、利润指标(20分)

5、保理贷款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五条 商务管理部:设经理1名,助理1名。考核项目及分值:

1、内部满意度指标(2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物资管理指标(20分)

4、外部环境维护指标(20分)

5、利润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

(一)一般员工考核的实施期为每月一次。

(二)部门经理考核实行季度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季,年)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员工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和统计,各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减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日常岗位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即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总经理负责所管辖部门经理的考核。于次月的3号前各部门员工完成自评工作,5号前各部门完成初审评分,报到总经

5 有限公司

理处;商务管理部于10号前根据日常岗位考核成绩及业务考核成绩提交绩效考评小组审议,完成公司级终审考评,作为计算员工绩效奖金的依据,于次月16日兑现该兑现部分。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考评主体,由各考评主体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各考评主体与被考评人进行绩效面谈。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根据各部门业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月5日业务内勤提供销售数据,由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日常岗位考核与业务考核相互牵制,如果员工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则不执行业务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绩效提成为项目毛利的30%,其中的70%为个人绩效奖金,20%为营销费用(公司不再另行支取与单笔业务相关的招待费用、礼品费用、公关费用),10%为公司管理团队提成。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应得绩效奖金=项目毛利的21%×各项指标考核得分/100;此外员工开发取得银行授信或获得外部融资,按照首次取得授信额度的或者获得外部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具体情况给予3%-1%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全员营销,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提出项目申请,但不能独立完成操作,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协助调查后成功运作的保理项目,完成后收入计入业务部,绩效提成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与提出项目的申请人按照50/50比例提取;续作后其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的人员不再提取,由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按照推荐项目相关规定续作和提取;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业务部门需在次月5日向商务管理部上报本部门业务客户来源,客户来源主要分为五个渠道,即:老客户、金融机构推荐、中介推荐、其他部门推荐、个人开发;对部门或个人开发客户业绩突出员工,公司将在月综合表现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另行制定标准独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部门奖励中,部门经理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部门员工平均奖励的1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分配:除业务人员自主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配,内勤需做好相应记录。

6 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罚息或其他非正常业务收入不计入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直接计入企业收入。

第三十条 商务管理部的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保理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平均最高得分。

第三十一条 职级升降:客户经理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给予不低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如果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月基本工资下浮200元;如果连续两次下调基本工资,则公司可以换岗或辞退(如果从年初到考核的当月累计完成收入达到80%,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五章 绩效奖金发放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金采取“按月预发,按季兑现,年终清算”的方式。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按月发放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的绩效奖金的60%,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进行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如果全年累计完成收入已经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情况对应期初相应级别来核定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则按实际完成情况来对应相应级别核定绩效奖金;根据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年度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年度(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者不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逐项认真核实指标完成数据及情况,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计算员工业务指标,骗取绩效工资的,公司将扣回绩效工资,并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20%。

7 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汇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17篇:保理合同纠纷笔记[版]

《保理合同纠纷》笔记

1、保理合同关系

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素:(1)保理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且不以应收账款为质押(3)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2、案由确定

保理合同为无名合同,案由可暂定为保理合同纠纷。

3、管辖的确定 两种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应作为保理合同的一部分,与保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构成完整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在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保理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有拘束力。如果保理合同(特别是隐蔽保理合同)订立后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债务人才获知债权转让并提出抗辩,此种情况下,保理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债务人不具有拘束力。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一)》认为,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呈现两种诉讼类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资款为主要目的,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起诉债务人。此时,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基于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而主张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以及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债权人依约承担的回购义务,案件审理的重点是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偿还。二是保理商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起诉债权人,案件审理的重点是保理合同的履行。该纪要还规定,保理商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础合同有关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商和债权人仅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保理合同中无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被告住所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理融资的发放地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保理商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一并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确定管辖。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管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

担保合同作为保理合同的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保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或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或管辖法院。

4、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保理商仅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基础合同无关仅仅是要求债权人偿还保理融资款或履行其他保理业务,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人民法院无需主动追回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保理商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就基础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提出抗辩的,可以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保理与债权转让

应收账款二重转让的场合下,应当以让与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时间在先者优先。如果两次的债权转让均通知了债务人,则先到达债务人的通知效力优先。

6、保理与借贷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7、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

未来债权分类:有基础合同的未来债权、无基础的未来债权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被明确排除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之外。

对于司法实务而言,对于转让未来应收账款情形下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以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有关行政规章对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8、虚假应收账款与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虽为复合的法律关系,但保理合同并不包含基础合同,仅仅是要求由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因而基础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基础合同并不是保理合同的从合同,不具备从合同的地位,自然不适用法律有关从合同的规定。

对于因虚构或伪造基础合同而生的虚假应收账款,债务人错误地加以确认,在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保理商不能基于债权人转让关系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清偿义务。

在应收账款不实的情况下,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材料不做认真核对审查,即作出与事实不符的确认和承诺,使保理商确信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并发放保理融资款,事后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理保理业务本身不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享有其他债权的第三人(保理合同之外),以债权人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损害了其权益为由,请求确认保理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伪造或虚构基础合同,债务人亦未实际确认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恶意串通行为,而且不以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保理商与债权人订立的保理合同为有效合同。

9、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

对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保理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债权人与保理商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由保理商通知债务人的,保理商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同时,应当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表明其保理商身份。

保理商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做出约定的,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履行了债权让与通知义务:债权人在债权转让通知文件上签章并实际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在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对应发票上明确记载了债权转让主体和内容并实际送达债务人;保理商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除外。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不能免除通知的义务。

10、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

债务人可以对抗受让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债权不发生的抗辩;债权消灭抗辩;拒绝给付的抗辩。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协议管辖的抗辩、仲裁条款的抗辩。如果保理商只是保理商基于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保理商作为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应当接受基础合同关于协议管辖约定的约束。在有追索权保理场合下,如果保理商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依据应当是保理合同,而非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援引基础合同协议管辖来对抗保理合同的约定管辖。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程序上,抵销需要以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的方式提出,若为被告或被告申请人主张,则仅仅以抗辩的方式可能得不到支持,需要以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主张,才会得到审判庭或仲裁庭的支持。

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其因基础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明确表示放弃抗辩权、抵俏权的除外。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新产生的抗辩事由,如果该抗辩事由的发生基础是在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存在的,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确认,对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而债务人对于债权数额、还款期限、基础合同、交付凭证、发票等内容的确认,可以作为保理商向其主张履行给付应收账款义务时债务人对债权相关情况予以认可的证据,具有禁止反言的效果,除非债务人拿出足以推翻的证据。

债务人因基础合同附有履行条件,而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可以向保理商主张。尚不具备履行应收账款给付义务条件的,不影响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11、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理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二)》第五务规定:保理合同对于基础合同的变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保理商可以对保理合同内容做出相应的变更。(2)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的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保理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解除保理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要求债权人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未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不承担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债务人已向保理商作出不变更基础合同承诺的,对于因基础合同变更给保理商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保理商可以主张债务人在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变更基础合同,损害保理商利益的,保理商依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抗辩已将基础合同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债务人提交的发票、付款凭证等依据,判断其是否与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相关资料对应。两者不能对应,且不能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业务往来的,认定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

12、保理专户相关问题

保理商与债权人约定将保理专户中的保理回款进行质押的,则保理专户中的回款可以认定为是债权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保理商占有作为保理融资的担保,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可以就保理专户中的回款优先受偿,该账户即具有特殊的担保质押功能。

债务人虽然向债权人清偿了应收账款债务,但是未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要求将款项支付至保理专户,保理商主张债务人清偿行为无效的,就予以支持。

13、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权利冲突的解决

应收账款先质押后转让。应收账款出质后,一般不得转让。《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的情况下,如果应收账款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权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而应收账款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则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质权成立的必备条件,当应收账款登记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法院应结合保理合同与质押合同的特点加以判断,确认应收账款登记的性质是转让登记还是质押登记。

14、保理中的担保问题

保理中的基础合同被确认系伪造或虚构,但保理合同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仍为有效合同;担保人与保理商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合同的担保人与基础合同的买方同为一人,保理商既可基于担保合同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主张其履行应收账款清偿义务。

第18篇:中国医药保理服务研讨会

医药行业保理市场巨大

本站消息中国医药行业保理服务研讨会圆桌论坛于2014年4月25日下午在在水一方大酒店胜利召开,会议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刘卫站主持,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牛正乾副会长做了重要讲话。

渤海国际、鼎程保理、浙江大道、广易发、华胜天成、多赢、信泰、中星等多家商业保理公司负责人参加本次论坛,现场对医药行业保理模式做了深入探讨,代表发言积极,讨论热烈。

据有关部门统计医药行业需保理金额约有4000亿元之多。鼎程保理沈总提到:据了解银行每年做的医药行业保理金额仅仅1000亿元,所以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医药行业的保理市场巨大,前景无限。

第19篇:下期保教管理工作总结

2012年下期保教管理工作总结

有这样一个比喻:如果把幼儿园的保教工作比喻成“一台晚会”,那么,在我的幕后有那任劳任怨、真才实干的园长在导演,还有那默默无闻、认真肯干的一线教师在登台亮相,我只不够是个小小主持人在执行程序而已。“晚会”的质量在于导演的策划,更在于演员的演技,因此,我的业绩微不足道。但不管怎样也借此机会对我半年来的工作进行回顾与反思。保教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生命线,优质的保教质量是幼儿园赖以生存的前提。本学期在园领导的部署、组织下,在全体保教人员齐心协力、团结奋进的努力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保育工作

1、安全工作放首位。

本期我们平安地度过了一个安全学期,这学期在保育员老师的配合下,我们幼儿园无一例大小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时刻把保护幼儿的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虽然有专门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但保教工作从未放松对安全的管理,从班级设施设备到活动场地到对教师时时刻刻的要求,防火、防烫、防摔、防电、防水等,尽量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2、加强常规卫生的督导检查。

本期加强了保育员对卫生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卫生检查督促力度,特别针对卫生死角和桌椅清洗,各位保育员都尽了最大努力;各班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的育儿知识;做好对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如培养幼儿勤洗手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加强户外锻炼,增强幼儿体质;加强对卫生工作的坚持性、规范性,保证幼儿生活环境洁净舒适。

3、努力创设适宜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发挥隐性教育功能。环境是幼儿赖以生活和认知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各班教师努力为幼儿创设丰富而实用的物质环境(如创设各类活动区角,制作富有教育意义的墙饰)。另一方面,努力为幼儿创造相对宽松、和谐且积极向上的精神环境(如大班组的幼小衔接活动及游玩活动)。通过环境对幼儿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教育教学工作

加强常规工作管理与督导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关键。本期,幼儿园制定了学期考核制度、日常考核制度、教职工坐班制度。我依据这些制度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保教管理制度。

1、要求教师在学期初制定班务计划、各科教学计划,要求教师提前一周准备出周计划、教育详案,并做到认真查阅,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教师们都能做到提早备课,个别老师还写出了每个集中活动的教育反思。许多老师的字迹清晰,书写漂亮,干净,认真对待,很不错。

2、许多老师都能结合保教过程中的具体事件写出保教心得,不断总结与反思,提高自己的保教水平。幼儿园网站中的精彩文章是老师们辛勤耕耘的见证。在这里,特别感谢秦兴艳、潘琳、张莉、叶文姣四位老师,在她们的配合下,我们的精彩文章才得以评出。

3、老师们大多都能严格遵守幼儿园制定的日常考核细则,按照细则内容组织一日活动。

4、在实行坐班制度后,多数老师都能做到有事请假登记,不超出每周一次的半小时和每月3次的无课请假的极限。

5、在每周周前会上公布周考核得分的形式得到了老师们的认可。这既是我管理老师的结果体现,又是老师们的成绩展示平台。

三、大型活动

在园内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上,我们发挥了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做到分工协作,目标明确,既平衡了各组的工作量,又发动了全体教师的力量,这些大型活动都举行得圆满成功。

1、亲子运动会

在年级组长的领导下,在张莉老师的主持下,运动会有条不紊地进行。各位老师工作效率高,合作意识强,充分体现了教师间高度的凝聚力。特别是拔河赛将活动推向了高潮。

2、水果班开展了家长开放日活动

本期,草莓班开展了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苹果班和菠萝班开展了两次家长开放日活动。老师们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小朋友们表现得也很棒,家长们很开心,开放日活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3、环境创设评比活动

通过组织教师参观、学习新的环创图片、环创理念,老师们的进步是突飞猛进,使我园的环境创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从观赏性进入到了幼儿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参与性、多样性、环保性等等。

3、赛课活动

本着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目的,组织45岁以下的教师参加了赛课活动。老师们积极参与,精心准备;幼儿园积极组织,在教委、进修校领导的关怀下,赛课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4、开展了家长座谈会

在第18周的短短几天里,我们分班开展了家长座谈会,向家长宣传了正确的育儿方法和育儿理念,宣传了我们临幼的教师队伍、规章制度,纠正了家长的错误的思想观念以及家长们严重的“小学化”倾向的意识。

5、成功地进行了期末测评

在第19周和20周的时候,开展了测评工作。本次测评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教师展示,二是幼儿能力评估。通过测评,发现少数教师对教材的理解,对知识点的把握,对幼儿个别差异的重视是不够的。

四、本学期主要存在的问题:

1、部分教师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工作不够严谨,特别是实行坐班制度后,各个时间段的岗位、职责等。有的老师喜欢串班、打堆聊天、烤火等,这些现象都是歪风邪气,都是必须杜绝的。在期末的最后一两周的时间里,这些现象尤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是预收费工作耽误了,主观原因是我的检查力度不够,执行气度不够。若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影响教师的成长与发展。因此,在下期,我们将发现一例,严惩一例。请老师们注意,时刻提醒着自己,你是一名幼儿教师,你的一言、一行都有人在看着。这个人,不是我。

2、资料的积累与收集工作组织不得力。特别是幼儿作品墙的资料收集与整理。下期希望老师们在这个方面要注意,以免期末六一展示时手忙脚乱。

3、年级组长的作用发挥组织力度不够。本期的运动会是在各年级组长的组织下分组进行的,除此以外,年级组长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究其原因,是我的组织领导不够,在以后的工作中改进。

4、对保育员工作的督导与检查、执行力度不够。我有时候发现了问题,比如水没有关、清洁卫生不彻底、串班闲聊等,想到保育员工资也不高,只是进行了批评,当时说两句,而没有扣分扣钱。可是长此以往,就会给我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对认真工作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这些都是我这学期最大的感受。虽然在工作中已竭尽全力,但时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可是我依然从忙碌的工作中感受到来自领导的信

任,感受到来自老师们的理解与支持,让我在新的学年里信心满怀、动力十足,争取更大的进步,更好地服务教师、幼儿和家长。

第20篇:保理行业半年工作总结

保理行业半年工作总结

第一部分

行业发展

一、保理行业现状

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业务,进行保理的一个前提便是应收账款。2014年末的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量达到了10.5万亿的规模,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24%,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增速在下滑,但是量已经创造了新高,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也在上升。当然这只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占中国企业数量的75%的小微企业并没有在统计范围内,而这部分企业应收账款的规模依然不小,他们是供应链中N+1+N的N,我们接触到的就有平海科技和爱德森项目。这些应收账款的规模成为了商业保理的市场。而2014年1-3季度我国的保理业务量为2.09万亿,2014年全年我的商业保理业务量为800亿,较2013年200亿的规模增长4倍。保理的规模远远小于应收账款的规模,商业保理更是零头都不到,由此可见商业保理的市场依然非常广阔,依然是一片蓝海。

伴随着这片蓝海产生的是保理公司数量高速增长,2014年就有1220家,预计今年年底将达到1500家的总量,业内人士非常看好保理的市场发展,希望通过保理公司来实现传统重资产抵押融资的转型。保理行业内的企业股东背景复杂,有国企央企、民营还有电商系,总体格局呈自由竞争态势。 进入2015年,上市公司也开始着手创建自己的保理公司,像伊利集团、格力地产、海尔集团都开始设立自己的保理公司,管理应收、应付账款,打通自己所在行业的供应链。

二、P2P行业开始洗牌

我们主要合作的资金方——P2P行业开始得到风投的青睐,资金不断涌入。爱投资、开财宝、理财范等平台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P2P是个烧钱的行业,除了用自有资金来补充融资防止流标之外,还需要砸钱到技术层面,据我的了解,一个平台要将技术部分搭建好至少需要XX万的资金规模,还不算广告投入。从现在百度搜索的情况来看,爱投资、财多多等平台都在广告上开始砸钱,这无疑都增加了平台的成本,同时也加剧了行业的竞争。类比前几年团购网站的千团大战,到如今剩下的只有美团、糯米、大众点评,其余的都销声匿迹,沉默死亡,死亡率高达86%。剩下的这三家也是在腾讯、百度、阿里的支撑下死磕出来的。现在的P2P行业也是如此,谁能拿到源源不断的资金、保证钱能烧的持久,平台少出险或者兜的住风险,谁就能成为最后的王者。

第二部分

业务现状

一、从0到1的突破

2014年11月19日,保理公司正式成立,经过最初的探讨,我们在正和恒基项目上实现了保理业务的零突破,在重抵押和重经营的思路上实现了转变。第一次的项目评审会,评委的问题非常的犀利,也让我们认识到这些金融界和实业界的前辈对于企业发展的看法。我们的尽调思路也重新进行调整。对于企业的业务,从最初的业务模式到业务过程中每个环节及凭证的核查,加强了过程控制,让我们对企业的业务的了解更加深入。第一笔业务也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最大的一笔业务让我们的团队思路实现了转型,更加深刻的认识保理,知道怎么做保理。这个思路一直延续到我们今天的业务中,以后也将会延续下去。

实现零突破的除了思路和业务之外,还有与之相关的合同文本,风险防控原则,以及在尽调中对于项目整体的把握和拿捏。

二、业务发展缓慢

1、开门红之后的消沉

经历了正和恒基过会之后的兴奋,创业之初的热情开始冷却,面临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加。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项目是否合格,买方资信是不是一定非常重要?保理业务是不是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期回款?暗保理可不可以操作?在这些问题的探讨和纠结中,我们接触到了凯世德造纸项目、山东华企通项目、草原牧天项目、河北敬业项目、京航达项目、君天首业项目、仟亿达项目、可鑫项目、沥阳手袋项目等。这些项目在初步接触和尽调的过程中被PASS。接触的项目很多,却没有一个项目落地,2015年的前三个月除了正和恒基,我们的项目成功率是零。即便是草原牧天走到了上会的阶段,也是因为自身负债太高而被毙掉。这个阶段每个人都顶着一股莫名的压力,团队的气氛比较低沉。

正是在这几个项目的接触和探讨中,我们逐渐明确了一条道路那就是保理业务不仅仅是要看买方资信,卖方本身的经营状况和营运能力也非常的重要。卖方自身的“造血”和“回血”能力决定了其成本利润,它的利润情况也决定了它能承受多大的融资成本,一旦企业自身的利润情况不能覆盖融资成本,企业的经营就是在为我们打工,这个时候企业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本身盈利能力不足的企业被我们筛选出去,项目的开发除了注重买方资信之外,开始注重卖方本身的经营状况,思路逐渐成熟。

2、辛苦却不见效果

伴随着三月份的春天,我和王波开始了商超供应商的挖掘。王波通过他的清华师兄接触到了商超供应商协会,从此开启了商超供应商的探索。多次拜访供应商协会,和企业讲保理是什么,成本是如何,操作模式怎样,希望开辟一条商超供应链的保理业务模式——小额、频繁、一次授信,滚动使用、随借随还。终于供应商协会我们推荐了几个客户,一个是易博合盛项目,为物美超市供应床品。通过尽调,发现商超类的回款并不乐观,没有固定的账期。而且商超供应商多是小微企业,甚至是小作坊,企业财务不规范,凭证不能形成链条,回款不稳定,利润很薄,相对于大型超市话语权极小。

经过侧面了解,部分商超有自己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而且只为重点供应商提供,即质量较好的供应商,可以从商超自身的金融业务中拿到资金,补充血液,而质量较差的既得不到商超的支持,对于我们而言也不是优质的客户。它们规模小,经营不规范,利润薄,无法承受我们的资金成本。

随后的攀龙伟业、东海金昌、秦力华项目也证实了这点。一个多月的摸索和辛苦只是探明了商超这条路优质的客户很少,而且商超行业整体也在下滑,对供应商的压款越来越严重,这个行业现在我们现有的条件下不适合操作保理业务。而且一个多月的努力只是试错,却并没有带来实际的效益。

3、思路变化之后重新出发

经过三月份的洗礼和低迷之后,我们做了季度总结,对第一季度的项目进行分析,也对后期的思路做出总结。前期在项目的管理上比较散漫,现以项目进度表的进度管理,每个项目都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加入绩效考核。今后每个项目不再是大杂烩式的进行全部范围内的讨论,而是专人负责,提高效率。在经过前几个月的磨练,项目经理也正在成熟,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每个人的分工更加明确,效率也较以往有提高。

4、尽调中进行锻炼

四月份之前,我的定位一直都很模糊,每每都是临时决定,角色和定位不停变换,一度成为小秘书、机动人员、风控、网站建设等后台人员。前台的项目却也随时调配,正和恒基、草原牧天、凯世德、华企通、瑞驰租车、东方电力、易博合盛等项目全部介入,即便已经入职几个月,却并没有系统性的沉淀什么,而是浅尝辄止,对于能力的提升并没有很多。缺乏一个项目从头跟到尾的经验,没有对项目的整体认识,有的只是一堆材料和经过别人转述的只言片语,对项目的把握非常不足。这个阶段手头有很多杂事,没能更好的深入到项目的尽调中去,每每项目讨论的时候,后天不足尤其明显。

在平海科技的尽调中临时做项目助理,完成行业分析和报告最终定稿的工作,项目顺利过会,公司的第二笔业务开展起来。

随后又是漫长的积累期,中途经历人事变动和内心浮躁的阶段。心里压力一度很大,以前觉得有人带着,虽然接触的项目不多,成长很缓慢,心里苦闷却也踏实。很多事情和细节的问题,张口问就可以,自己几乎没有思考。之前的环境是一个安乐窝,慢慢的就有了依赖性。现在做业务的人就剩下的我和学海,这个安乐窝消失了,所有的问题和细节必须全部考虑到,前期访谈、尽调中的资料搜集、员工面貌、报告写作中的细节把握,每一步都需要考虑周全,才能真正做好工作。

紧接着,就接到了爱德森项目,是我自己第一个主刀的项目,当时有压力,但是更想去做些什么。初步接触、第一次访谈、每一次的尽调和每个细节的核实以及最终报告的书写全程都体验到了。也很庆幸第一次主刀的项目并不复杂,脉络比较清晰,让我有时间和精力去掌控它的每一个细节,对项目的认识更加清晰。整个项目在尽调的过程中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只是在后期与中慧银通合作的时候,有些不顺利,影响到项目的进度。

第一个操作的项目整体还是比较顺利,在评审会时基本没有遇到什么障碍,评委的问题也能全部解答,说明我们的尽调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我们查的思路、角度正在向评委看企业的角度贴近。

现在尽职调查中有难度的部分是很难核实企业的实际成本是多少,只能大致进行推算,在以后的工作中会加强这个部分的核实。企业员工面貌的观察还有些拿捏不好,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学习这个方面的经验,同时也会延续以前对企业营运资本的核算。

另外一个尽调的项目便是天人中药,项目在尽调的过程中遇到了企业资料造假的问题,这是从业以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这已经属于骗贷的行为,企业信誉值得担忧。

在操作项目的过程中,我发现存在这样的问题,企业的老板会把这个企业说的非常好,但是在尽调的过程中会发现大多数都不如他说的那么好,甚至是完全不好。接触了几个项目之后,心态逐渐变得平静,一切的东西都要根据尽调情况来,其他的都不作数。

在尽调的过程中,会与合作单位一起尽调,我们的尽调和报告也得到了同行的认可,这是我们专业度的体现,这样的风格要坚持下去,去伪存真才是尽调和风控的不二法门。

今年以来我接触的项目共有11个,进度如下:(不包括作为其他同事助理的项目)

5、经得起查的项目不多项目储备不足

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企业缺钱是现状,市场上飘着的项目很多,但真正优质的项目和经得起查的项目很少。比如我们毙掉的三十多个项目中,有80%死在了第一次尽调中。盈利能力太差根本无法覆盖资金成本、企业经营混乱,收入并不能核实或者干脆造假。真正可以深入尽调的项目并不多,也就三到五个。我们现在手头的项目有天津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山东鼎超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这三个项目中,天津XX初步尽调,结果并不理想,能否操作还待考。另外两个项目在提供资料中,可操作性未知。手中再无其他储备项目,现在项目的不足在会影响我们以后业绩的增长,项目的开发和储备是我们现在需要做的。

6、资金难题依然摆在面前且制约业务发展

现在项目端情况总体上还算可以,业务慢慢发展壮大,但是出口的资金端却不乐观。首先是成本问题直接制约了客户的质量。中小企业筹资先是亲戚朋友的借款,基本不需要成本;然后是银行借款,成本较低;信用差一点的就是通过担保公司增信,从银行贷款,成本开始增加;然后就是从小贷公司抵押借款,资金成本更高,风险也更大。从目前来看,我们能拿到的资金成本并不低,客户综合成本能做到18%已经较难,切的客户基本是担保或者小贷的客户。缺乏更多的资金渠道,没有更便宜的资金,我们就很难获得优质的客户,客户质量决定了风险大小,最终风险会全部集聚到我们的头上。

缺乏资金是我们的现状,这个现状短期内并不会改变。便宜和及时的资金是我们长期追求的目标。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股市繁荣了一段时间,说明市场上的资金还是有的,经济萧条,实业并不景气,资金已经开始从生产中抽离,更加注重投资。而资金找不到安全的项目,项目找不到好的资金,中间缺乏一个渠道,并且这个渠道是有信誉的,就像银行,所有人都认可。现在的P2P发展就是增加了一个资金的渠道,奈何行业刚起步,乱象丛生,大的资金并不敢进入,只能是搜集社会的散钱进行投资。或者说在我看来,就是民间借贷搬到互联网上来而已。大的资金量还在机构手里。便宜的资金未来的方向就是和大的机构合作,或者我们发我们的保理基金。

二、网站、微信公共账号创建完成

建立公司网站的任务接的出乎意料,看教程、和建站技术员沟通,学着怎么创建一个控件从一个完全的外行人到圆满完成了建立网站的任务。在会见同行和平台时了解到,他们也是从我们的网站上了解我们的,网站的宣传作用也体现了出来,我很欣慰。

公司另一个宣传阵地是微信公共账号,这个账号由我一手运作起来。最初的时候,无论是技术操作、还是内容来源都并不顺利。不过功夫不负有心人,从最初写了开篇致辞、中途重大事件新闻稿的写作到现在内容充实,它逐渐成熟并获得关注。最初希望把它运作成为一个专业、有深度、小而美的平台。在过程中不断的摸索,最终做出了五大板块的架构,第一篇就是保理行业的大事要事,石景山开放商业保理试点、举办第三届保理峰会、天津开放商业保理征信、伊利等企业开设自己的保理公司这些行业的热点都在头条中显现;第二篇是宏观经济的大新闻,高盛对宏观经济的预判、央行多次降准的分析全部紧跟;第三篇是各行业的深度分析;第四篇是互联网金融的动向;最后一篇搜集新鲜搞笑的段子,将形式做的更加活泼。没有宣传,积累了37个关注者,并且通过半年的运作,公共账号也开始产生效益,居然有平台希望通过我们来转发其文章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这又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目前这个部分的内容已经不由我来负责,它的1.0时代已经结束,希望它的2.0时代能更上一层楼。

三、摆在“橱窗里”的东西至臻完美

进入公司之初,并没有立即做业务,而是做了很多后台的工作。最初首担的简介、台账整理。到后来撰写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待保理公司成立之后,紧接着完成了中泰保理简介的详版和简版,几易其稿之后最终定稿。后又根据需求的不同做了几次更改。随后出了中泰保理的业务和风控制度并制订了公文标准模板,以后的由公司层面发出的公文以及报告都遵循了这个标准模板。基金备案时也将基金的管理及风控制度进行整理,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打印盖章扫描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系统。

这些摆在“橱窗”里的东西是一个面子工程,但是它能显示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规范的公司,目前这些东西非常完整的躺在柜子里。

四、转型又一个从0到1——中泰清融1号新三板投资基金成功备案

三月底的时候,公司开始准备保理基金,最初的时候撰写了环保行业投资基金募集说明书;之后开始准备打新,又撰写了打新基金募集说明书,并制作了PPT,中途更是几易其稿。由于投资人的关系,打新基金中途夭折。转而在股东的支持的情况下开始运作中泰清融1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从募集说明书、PPT制作、签订基金合同、打款备案,中途耗时两个多月,在对基金运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生生的弄出了一支基金,并且成功划款。中途还过了一个证券的从业考试。

随着这支基金的成功,基金运作的流程已经摸清楚,以后只要在投研上下功夫即可。而且为我们以后的股权投资做好铺垫。

五、能力在摸索中成长

2015年前半年已过,我将前后台的工作全部都接触了一遍。现在后台规章制度、简介、网站、微信全部都已经创立,后台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这些过程让我的文字功力不断增强,也改掉了我的一些毛病。现在手中还在做周报及会议记录的后台工作,有新人来的时候会将这部分工作交接出来,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上。

前台的工作开始上手并逐渐适应,我的也逐渐以业务为主,实现了我最初的想法,去做项目。爱德森项目的成功上会以及对于评委问题的对答如流,说明我考查项目的能力得到认可。我们的尽职调查也获得了爱投资、龙信保理和中慧银通的肯定,以后会将全部的精力放在项目上,做好、做足尽调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成为一名合格的项目经理。 第三部分

未来规划——从1到无穷大

一、经济周期下一片萧条

整个宏观经济的下行期并没有真正的结束,虽然二季度GDP的增长7%,但是股票市场的繁荣拉动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反观工业界还处于萧条期,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振。工业界依然艰难运营,而且还没有出现大规模的破产或者停滞,很多企业都是明知在亏损,却不得不坚持运作,因为停产即意味着死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经济并没有探底。我国的人口红利能否将这一波的经济下行消化掉仍未可知,实业界的风险依然在增加。由此看来,短期内复苏,甚至是企稳的可能性并不大,萧条会持续。

二、保理业务市场前景可期

大环境的状态不佳,小环境也受到了影响。虽然保理行业依然是一片蓝海,但是就目前从同业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业务开展依然缓慢。

股东背景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一般会以股东的业务为主,比如瑞安保理的教育行业和医药行业、瑞茂通的煤炭行业、京东的邦汇保理等。还有就是真正掌握数据的通过大数据进行管理的,比如亚洲保理的商超供应商保理;再有就是切入行业纵深的保理公司比如鑫银保理的机票、金润保理的物流保理等。资金背景雄厚,资金便宜的保理公司更倾向于大型的项目,比如中慧银通、龙信保理等,这类保理公司是我们的合作对象。而其他的单纯的商业保理公司运营依然艰难,项目来源不稳定,项目出口受限,业务开展难度较大。

作为业内的人,在我看来保理行业发展不外乎几个方向,一是大企业的进入,给予保理公司强大的资金背景和行业背景,开展行业内的业务,了解行业的规则及潜规则,外行很难进入,现在大集团已经开始了布局。二是银行、信托等的进入,降低资金成本,比如现在平安银行创建了两家自己的保理公司开展业务;三是更低成本的资金介入比如外资等,前海汇能做的事情就是引进外资,降低融资成本。

在这样现状和未来下,我们要做的事情有三件,一是活下来,二是走下去,三是混的好。活下来,就是开拓项目,开展业务,增加收入,首先养活公司,保证牌子还在,加强尽调,项目不出险。走下去,就是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发现行业的机会,或者招募到行业中的人,了解行业运行的规则和潜规则,做纵深、做细分;混的好,就是在做到纵深和细分的时候,也就知道细分领域的客户是不是潜力股,我们才能真正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拿到股权,通过上市实现收益的大幅增长。

三、股市热过后债权业务的思考

随着股市在奔六的路上轰然下跌,四倍杠杆全仓中车的满盘皆输最终跳楼的案例依然历历在目,股权市场让人脸红心跳,热血沸腾,却也不是大多数人能承受的风险。攒了很多年的血汗钱转眼就打水漂儿。股市题材概念的操作、庄家的手段都不是散户能看的明白、玩的转的。而债权市场的复杂程度要小很多,企业运作怎么样,由我们来尽调,资金投向哪里他们也明白,至少他们看的清,而我们能把控风险,这样就为资金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出口。其实大部分人理财还是以保证安全为前提的。现在债权市场的途径主要是P2P在做,由于平台的出现和跑路导致行业的可信度较低,新一轮洗牌之后,值得信赖的平台会留下,成本也会降低,更加获得投资者的青睐,资金的募集速度也会加快。

四、风险把控再谨慎都不为过

大环境下,业务受到了影响。经济上行期,工业企业可能有些问题,但在运作的过程中会消化掉;但是下行期问题就会集中的爆发出来,可能以前不起眼的一个小问题就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我们是在它们健康运营的基础上进入获取我们的收益的,所以对他们的尽调和风控再谨慎都不为过,只有把控好风险,不出险我们就一定不会死。

五、低迷时期修炼内功 只为爆发做准备

现在无论是大环境还是行业还是我们的业务都进展的非常缓慢,低迷时期我们很慢也很难,寻找优质项目的难度、寻找出口的难度,这都是我们面临的问题。非常的直接和急迫。但是低迷时期一定是我们修炼内功的时候,只有这个时期我们有时间去慢慢揣摩,在艰难中一点点的梳理自己,梳理对方,在反复的碰撞中加深了解。我们修炼的终极目标就是所有的都对接好了,只待一个机会。机会来了,我们就爆发。

有句话叫做明天很美好,后天更灿烂,今天却很痛苦,而大多数人都死在了今天。我们也是,中国的经济体必然会成为一个庞然大物屹立在世界东方,行业前景可期,而今天我们的业务开展起来困难重重,但是我们不能放弃,而是一点一滴的来磕,就像钻石一样,把自身打磨的璀璨夺目,只待一束光过来,就能绽放万丈光芒。

在这个时期,我们要做的事情有两个,一是调整内部,优化结构,减少沟通成本,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鼓舞士气,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时候全身心投入,休息的时候全身心放松;二是沟通外部,外部无非就是项目端和资金端,现在的项目端由毕总开发,尽量拿到优质的项目。资金端可以说是前期已经有量的积累,现在只要拿项目去磨合就可以了。

1、调整内部

(1)分工明确。虽然我们现在人少,每个人都会承担多个任务,但是还是要把前后台区分开来,前台的以业务为主,主要承担业务以及和业务相关的所有事物,后台全力支持前台,解决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比如简化用章的流程、报销的流程等、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时到位等。

(2)公司文化和团队建设 公司文化不仅仅是写在简介上的专业、敬业、合作。而是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沟通方式,思考方式、解决问题的方式等。比如我们现在对外发送邮件的风格、对外文件的样式、尽调的思路、写报告的角度、每周一的例会、每周三的爬楼梯、每次聚餐都组成了我们的公司文化,正是在这些潜移默化的塑造下,让我们和别人区别开来,成为了独一无二的中泰人。公司文化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慢慢建立的,一点点的坚持都会发展成为我们以后的整体风格。比如每周三的爬楼梯、每周一的例会,我们还是要努力风雨无阻的坚持下去的。

团队建设,就是给每个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发挥自己才华的空间以及人文的关怀,让每个人保持愉悦的工作状态,每天上班的心情是愉悦的,起床是有干劲的,而不是每天上班的心情比上坟还沉重。

(3)加强项目储备

现在手头的项目并不多,能否成功依然是个未知数,加大项目储备的力度,尤其是优质项目的储备,才能为以后的业务爆发做好准备。

2、对外沟通

(1)对外只有一个声音。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平台的沟通,都由专门的人去沟通,一旦确认了是谁,那么以后所有相关的沟通都由他来做,如果沟通没有到位,我们就内部梳理一下再去沟通,这样就不会出现几个人都就一个事情和对方进行沟通,会让对方觉得我们不够专业,内部管理混乱。同时也能锻炼我们的沟通本领。

(2)与合作方进行深入的交流,摸准他的脉。现在我们的项目找出口很难,对平台的把握很有限,平台对项目的审核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是我们接触的平台几乎没有一个人是从一而终的,私人关系非常淡薄。就拿爱投资说,最初接触的有丁术鑫,后来有单旭伟、张裕、陈龙等。当然他们有中途换人的情况,我们也从担保转向了保理,但最终的结果就是我们和合作方私人的关系非常弱,有时候项目去碰是一回事儿,对方我们人的认同又是一回事儿,在人得到认同的前提下,双方会少了很多试探和揣测,有利于项目的推进。

2015年的下半年依然会很忙碌,会全身心的投入到项目中去,眼中看的、手中过的、实际查的项目都尽全力去分析,争取多做项目,增加收入。可以说行业的现状并不乐观,但前景可期,我们依然有努力的方向,要脚踏实地的做好手头的工作,增加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做一个合格的项目经理。埋头苦干的时候不忘仰望天空,知道现在做的事情未来会是什么样子,这样就不会迷茫。坚持和努力终有意义,黎明不远,路在脚下。

保理工作计划
《保理工作计划.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