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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新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30 12:07:03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注:已经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刻制符合《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2012年1月1日后,旧式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二○一一年一月

推荐第2篇:发票专用章介绍信

介绍信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110107573163464。

请给予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北京同永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4日

石景山公安局:

我单位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税务局有关规

定,申请刻制防伪发票专用章一枚。税号:110107562103490。现委托北京市东大刻字厂马友前往贵局办理印章申批事宜!

请给予办理!

北京易通瑞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2日

推荐第3篇:更换发票专用章

换发票专用章最新通知

长春市地税局经济分局税收服务科编号:1333947525562

主题内容:

关于换制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编号:133370199796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的要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应当进行更换。长春地区于2011年9月份开始更换了部分专用章,目前只为新办纳税人刻制总局要求样式的专用章,现开始全面更换,具体要求如下:

一、更换样式:

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规定的样式。

二、更换时间:

此项工作自2012年3月27日开始至2012年4月末结束。从2012年5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章。

三、承刻单位:

在公安机关备案,有资质刻章的单位都有资格承刻,由纳税人自行选择。

四、蓝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不符的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更换。

五、在吉林省防伪中心刻制的红色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由吉林省防伪中心免费为纳税人更换。

六、换章所需资料

(一)请准备下列资料原件(公安机关查验)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税务登记正、副本;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二)请准备下列资料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存档)

1、介绍信(个体工商户不需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

3、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副本;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经办人身份证。

七、换章流程

纳税人持第六项要求中的资料,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长春城区内的纳税人到长春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光明路,电话:88907417)办理换章审批手续,选择有资质的刻章单位刻制。

八、各征收局服务科应要求所有税收管理员通知到所有使用地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专用章进行更换。各局服务科应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7号公告。

特此通知。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

2012年4月6日

推荐第4篇: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定地税发[2011] 70 号

定西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定西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我市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45)号文件的规定,对《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 1 --- 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

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4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含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的印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内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管理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都必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四条 领购定西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发票专用章由县、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制作发放、缴销和监督检查。纳税人不得私自委托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刻章单位进行发票专用章的制作 ,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 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发票专用章的格式。

1、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2、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3、发票专用章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4、发票专用章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横排,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5、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第七条 刻制程序。

--- 2 ---

1、纳税人在领购发票之前,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 “发票专用章”刻制书面申请,经审核登记后,凭《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在指定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进行发票专用章刻制。

发票专用章实行印模备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专用章刻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发票专用章规格样式进行发票专用章刻制,纳税人刻制完毕,在《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新发票专用章印模栏加盖印模后,送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案。刻章单位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将已刻毕的发票专用印章电子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主管人员将纳税人送报的《发票专用章信息登记表》与刻章单位报送的电子印模一并备案,以便开展日常管理与检查。

3、纳税人属于换章的,在领回新章的同时还应交回旧章,由发票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登记造册后暂存保管,保存两年后统一销毁。

第八条 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实行确认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存在问题的单位可取消其发票专用章刻制资格,另行确认发票专用章刻制单位。

第九条 消费者对经营者开具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有权拒绝接受,也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对取得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本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发票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或者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发票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时,同时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发票专用章破损或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申报。属于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在县、区级媒体上公告后可重新申请刻制。破损的,将旧章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后可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的结合发票检查开展发票专用章的检查工作。同时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对已开具取得入帐发票的发票专用章进行监控。发现发票专用章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检查意见。

--- 3 ---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指定程序和到税务机关确认厂家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可当场没收。

第十五条 对转借或为他人代盖发票专用章行为的,对发票领购者和发票专用章所有人各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已开具的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发票专用章丢失、破损、缺油印迹模糊导致在发票上不加盖、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难以辨认的,按本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而未办理发票专用章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定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抄 送:市局稽查局、重点税源管理分局

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打 印:李 军 校 对:发票管理科 王文龙 共印10份

--- 4 ---

推荐第5篇: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刻 章 申请

兴宁市公安局:

兹我单位因应税务局要求,需要申请重新刻制“兴宁市XXXXXXXXXX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地税/国税,之前未刻制),望给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现由我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特此申请

法人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兴宁市X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所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刻章申请书一份

推荐第6篇:发票专用章流程

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推荐第7篇:发票专用章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

兹介绍公司同志前去办理我单位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税号:壹枚印章的审批备案事宜。

请协助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日

推荐第8篇: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XX县(区)公安局治安(股)(支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 枚,请予准刻。

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交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盖章复印件一份(交原件审验)

推荐第9篇:发票专用章使用授权书

发票专用章使用授权书

因酒店运营需要,现授权前厅经理

(身份证号

)在工作许可范围内使用发票专用章,使用期限至该员工岗位调动、离职。

授权人: 被授权人: 授权日期:

推荐第10篇:发票报销新规定

发票报销新规定 出差怎么报

最佳答案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较广,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例如餐费发票、住宿发票、超市购物发票等。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人员(包含公司员工及促销员)提交的,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必须填写我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发票抬头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匹配一致,否则财务将不予报销。 请大家重视及遵守! 那么,除了发票,日常工作中还有哪些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务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6、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7、加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8、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从上述这些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日常报销可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的,那么我们在报销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报销人取得相应的报销单据,且报销单据上面经办人、验收证明(复核)人、审批人签名齐全,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完整、有效凭证; 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原始凭证的黏贴需符合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 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需列出实物明细表并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库的实物单据还应附入库单; 出租车票据需注明业务发生时间、起止地点、人物事件等资料,每张出租车票背面需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招待费的报销单据需注明其招待人员及人数并附用餐费作为报销的费用项目、报销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符合企业制度的餐费发票的附件。

第11篇: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_2

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

交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要求,现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两枚,请予准刻。

单位名称:山西道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税务登记证号: 141130317174797

经办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

第12篇:申请、委托证明(申请发票专用章)

申请、委托证明书

龙华 公安分局:

兹有我单位已在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现因业务需要须刻制印章(各)枚。 特授权委托印章企业同志为本单位申请办理刻制印章事务,望贵局批准。

年月日

申请单位承办单位

(法人签名/盖章):(承办单位法人签名、盖章):

注明:

1、申请、委托证明书必须法人亲笔签名;

2、因伪造刻制印章证明文件材料,企业引起的经济纠纷,产生的法律责任,双方(申请人、委托印章企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制

第13篇:更换发票专用章的申请报告

刻章申请报告

南宁市公安局:

我公司发票专用章因印文内容变更,无法正常使用,现申请作废,并重新刻制以下壹枚印章。

印章内容如下:

XX公司发票专用章91XXXXXXXXX 作废以下印章: (盖原章印模)

XX

公司 年 月 日

第14篇:发票规定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

一、

三、

四、

五、

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精神,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在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发票方面有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无法认证”。

严禁“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退回作废。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发生:一是发生销货退回;二是开票有误等情形(认证通过、填票内容不全等,这种情况仅调发票不退货)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三是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一对应。

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必须有所对应已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

对企业收用的专用发票必须从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对超期限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专用发票企业不能申请开具《通知单》,其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款申请抵扣。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红字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作出了重新修订,其中废止了以前相关7个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规,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要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只剩一个月时间了。对此,他们很想了解一下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以便企业能及时应对。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从总的看,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主要有以下新的变化。

首先,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其次,重新明确了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三,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四,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和专用发票应按要求开具的规定。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五,重新明确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六,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期限。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七,重新明确了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三种情形和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三种情形。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二)密文有误。

(三)认证不符。

第八,重新明确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方法。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同时,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九,明确了废止以往的7个文件。这7个文件号是:(国税发〔1993〕150号)、(国税发〔1994〕056号)、(国税发〔1994〕058号)、(国税发〔1994〕081号)、(国税发〔2000〕075号)、(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税发〔2002〕010号)、(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以前有关规定与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其中的红字发票的处理进行一点解释。z

一、

新规定中红字发票的变化:

1、明确规定红字发票只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唯一依据 对于实务中每个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对于实务中常见的退回发票重开的情况,按此文件取消了原来隔月及以后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与抵扣联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依据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 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就是说可以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H按就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只能是销售方得到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唯一途径。依据“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范围扩大到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原规定开票有误是不可以开具的,只是收回原发票做为依据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新规定是要求所有以上在开具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且要求只有 “认证相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做为前提。

3、疑问如果认证的结果是 “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不含按以上说法是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但文件中“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这样不是自相矛盾了,按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只有销售方重复开具发票交税购货方才可能抵扣,纳税人将会损失。

4、明确了过90天认证期是抵扣不了了。原规定可以收回原发票抵扣联与发票联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销双方应对的方法:

(一)对于购货方的应对建议:

1、

购货方应尽早认证,对于隔月“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要避免不能抵扣。

2、

减少90天未认证的情况。按新规定过90天是没有弥补办法了。原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3、

按新规定对于购货方来说要比原来增加工作量。原在未认证时只要将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就可以了,现在要先认证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二)对于销售方的应对的方法:

1、要减少开票差错。对于“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情况要避免,如出现只能是重复开具发票,负担税款了。

2、尽力取得《通知单》。实务中从购货方取得《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主动权在购货方。现在是买方市场,购货方可能不原开具《通知单》要求你重新开具发票。这样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出现很多重复交税的情况。

3、减少月未开票,加快送达购货方,并尽可以让购货方尽早认证。有错的发票力争在当月收回作废。月未开票如有错一定要取得《通知单》才可以不损失。H

三、对于实务中征纳双方的影响分析:

(一)

税务机关将会开具大量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于基层的税官特别是专管员将增加大量的工作。因为新规定将《通知单》范围扩大了。企业开具错的发票都有可能来开证明单,有可能是单价、数量、内容等。

(二)

对于购销双方来说可能会用不开具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要由购入方开具同样的发票给销售方,销售方将正确的发票重开。这样会对会计处理产生影响。将会使购销双方虚增收入。

四、实务中情况举例:

(一)

当月收回

1、

在购货方未认证销售方当月收到发票联与抵扣联时可以作废。

2、

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一样可以作废。U 具体处理方法: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隔月及以后:

1、

在90天以内认证:

(1)“认证相符”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可以申请开具《通知单》,取得红字发票。

(2)“无法认证” “密文有误” “认证不符”(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不可以开具了,就是说企业不可能抵扣了。

2、

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企业将不可以抵扣。 具体处理方法:

购货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财务专用章,已认证相符的发票信息不用填,如不符应填写信息。第一联购货方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局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一对应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对于已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一一对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

第15篇: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16篇:许可证及专用章使用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二、证书和印章的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 74 —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1.证书上的机构名称应当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2.证书检验范围应当注明现场条件核查确认的具有检验能力的车辆类型;

3.证书住所应当注明企业、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4.证书检测地址应当注明安检机构检测场所的地址; 5.证书有效期应当注明发证部门批准的许可截止日期; 6.证书式样见附件1。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2。

三、证书和印章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 75 —

四、证书和印章的变更

(一)安检机构的证书或印章破损可辨认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或印章交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安检机构取得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的,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对符合变更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对印章内容需要变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更换印章。

五、证书和印章的补领

(一)安检机构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印章的,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补发证书或者印章申请。

(二)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请补发证书,并公开声明原证书或印章作废。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 — 76 — 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书和印章的收回和销毁

(一)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资格的,或者安检机构需要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时收回证书和印章,在恢复检验资格时发还。撤销、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证书和印章。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收回的作废证书和印章,实行统一销毁。

七、其它情况的处理

(一)安检机构增项,包括在原机构内增加检测线、增加检测车型的,可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印章不变。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标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有检验资格的有效期,有关决定未发布之前,安检机构原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

标准内容变化较小的,安检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补充检测能力,安检机构持有的原检验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影响部分车型检验的,按检验能力变更处理,更换新证

— 77 — 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相同,印章不变。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重新核查的,收回原有证书标注“作废”字样,重新颁发证书,对不需要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的,原有证书不变。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检机构的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检验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安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按重新颁发的日期计算。

(五)安检机构迁址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发放新证书,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迁址安检机构原有证书收回。需要变更印章的,同时更换印章。

八、证书的编号规则

(一)证书编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两位字母“XK”表示,字母“XK”代表“许可”;第二部分为核查编号,形式如“苏2009001”,前面的汉字用安检机构所在省份的简称,汉字后面的前4位数表示对安检机构核查发证的年份,最后的3 — 78 — 位数表示安检机构在该省份的许可顺序号,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统一编号。

(二)证书变更后采用新的证书编号,补发的证书采用原编号。

附件:1.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式样

2.检验专用章式样

— 79 — 附件1:

— 8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机构名称):经审查,你单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条件,特发此证。检验范围:A

1、A

2、A

3、B2;B

1、C

1、C

2、C

3、C

4、D、E、F、M、N、P限制范围:不检轴重3吨以上的车辆。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有效期至: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提出换证申请。年月日

— 81 — 附件2:

专用章样式

安检机构名称,与资格证书名称一致宋体字高7mm直径φ40宋体字高7mm检验专用章检测场所序号

— 82 —

第17篇:重庆市新版发票及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12.19

重庆市新版发票及发票专用章有关规定

一、重庆市新版发票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地税旧版发票,全面启用新版发票。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单联)

6 页 共 8 页

定额发票面额:1元、2元、3元、4元、5元、10元、20元

三、重庆地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压感水印纸或干式复写纸等印刷。

(二)发票联套印的发票监制章使用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防伪专用荧光油墨。

(三)有奖定额发票的发票联采用密码防伪、数字喷墨防伪、版纹防伪等防伪技术。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发票联套印无色荧光反红油墨印制“地税”字样。

四、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从2012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专用章停用):

2011年新版发票专用章

[1]

第18篇: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与尺寸的通知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尊敬的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就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精神,新式样发票专用章2011年2月1日起启用。现使用的旧式样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纳税人在2011年12月底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中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及要求,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办理印章准刻手续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

三、从即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对持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办理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留存发票专用章印模。对纳税人未刻制新式样发票专用章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得领购发票。

四、我局2011年1月26日下发“自2011年2月日起,开具发票一律在发票联加盖带有税务登记号的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第四条中,有关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执行。

七、新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

2011年新版发票专用章

[1]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国家税务局

2011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19篇:深圳市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更换流程

深圳市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更换流程。

作者: amy 发布时间: 六月 14th 2011 所在目录: 在CCJK...标签: 发票专用章

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刻章流程: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

刻章申请书

因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所以我司(深圳铁宝龙科技有限公司)须申请更换新版发票专用章,望批准!

谢谢!

申请法人签名:

申请公司(盖公章):

申请日期:

第20篇:河南新发票专用章相关规定,及定点刻章点联系方式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

范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19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稿〗〖关闭〗

各纳税人: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纳税人财务制度及用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我局发票专用章变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从即日起,对新办登记纳税人,一律按照新式发票专用章进行刻制,纳税人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刻章企业见附件7)。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mm、短轴30mm、边宽1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详见附件5),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

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

三、为保障发票专用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票专用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仍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2年1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全部作废停止使用。

四、刻制新式发票专用章时,纳税人携带印章刻制审批备案资料,到刻章单位进行新式发票专用章刻制。

五、纳税人应在领取新发票专用章时将旧发票专用章在刻章点作废并销毁。

六、企业领取新发票专用章后,携带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到税收管理员处验证登记后,由企业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上留取印模备案,同时在新式发票专用章印模处注明启用时间。

七、纳税人印章刻制审批备案资料

纳税人按照不同业务需求分别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统一制作新式发票专用章,资料由刻章单位统一递交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刻制完毕携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

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上留取印模备案。

(一)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为外资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护照或签证);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换刻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介绍信(附件1);

6、交旧章、取新章(凭取件单到公安机关交旧章,再持取件单及交旧章时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销毁证明领取新章)。

(三)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手续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分支机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局下发的《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情况说明(附件2);

7、交旧章、取新章(凭取件单到公安机关交旧章,再持取件单及交旧章时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销毁证明领取新章)。

(四)发票专用章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补刻手续

1、在《河南日报》、《郑州日报》、《郑州晚报》、《大河报》等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印章作废声明;

2、需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报纸原件1份;

3、如是被盗、抢的,除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报纸原件外,还需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情况说明及委托书上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人(即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书面情况说明1份:如是股份制企业,全体股东在说明上签字并按手印,并附《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无其他股东,应在情况说明上注明(附件3)。

9、如不是法人代表亲自办理,需法人代表委托书1份;(附件4)

10、所有原件同复印件一同上交公安机关审批,审批后退回所有原件。

(五)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刻制过的不含芯片功能的发票专用章用户,由公安机关指定德士美印章专卖店免费升级,添置防伪芯片。(具体地址:文化路与丰产路交叉口向西30米路南德士美印章专卖店,咨询电话:63888836)。 附件:

1、介绍信

2、变更情况说明

3、情况说明

4、委托书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

7、郑州市印章企业联系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介 绍 信 郑州市公安局:

我公司因XXXXX(注明重刻原因,如印章损坏等),需重新刻制(以旧换新)XXXX章(注明印章类型,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合同

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并注明原旧印章为入网或未入网印章(如是入网印章注明入网印章的入网号)。兹介绍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来办理换刻印章的相关事宜。 请予接洽

年 月 日

附件2

变更情况说明 郑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公司名称:(盖公章)

我公司因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由原XXXXX(公司原名称或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变更为XXXXX(公司新名称或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需重新刻制入网印章:XXXX章(注明印章类型,如:行政章、财务专用章等),取新章时交回原旧印章。原旧印章为XXXXXX(注明:入网或未入网)印章(并注明入网印章的入网号)。 特此说明!

公司原名称:(盖旧公章) 公司新名称: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情况说明

郑州市公安局:

内容:写明遗失印章当事人的姓名,遗失的是什么印章,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特申请重新刻制什么印章。本公司股东从未变更,现有股东XXX、XXX、XXX、XXX,股东签字属实无误。(如股东有变更,说明变更成员姓名,并附变更股东协议)(如果是法人代表亲自办理,一定要写明由法人代表XXX亲自前来办理。) 特此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捺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4 委 托 书 郑州市公安局:

我公司因XXXXXXXX(注明原因,如行政章被盗或被抢等),申请刻制什么印章,特委托我公司工作人员XXX前来贵局办理补刻事宜。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

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

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附件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1〕3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 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有效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积极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重要意义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印章作为社会诚信的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

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制假数量大,涉及面广,制假工具先进,伪造水平高,交易诡秘、隐蔽性强等新特点。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假印章已对我市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增加印章多重防伪功能,对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省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和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坚决推行我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全面使用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印章审批、使用要求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刻制要求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3〕387号)等规定,全市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和其他

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取得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合法印章企业进行印章刻制。二是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三是为预防和减少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印章行为,增强印章防伪功能,自5月15日起新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查、备案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税务部门要积极倡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刻制和更换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以保证其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四是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凭印章刻制相关手续,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上加盖印鉴后,自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验使用。五是为保障印章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印章使用单位必须换刻新型防伪印章。换刻印章单位,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审查、备案手续,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自2012年1月1日起,印章使用单位一律凭单位刻制的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办理相关业务。六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发票专用章

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0mm、短轴30mm、边宽1mm的椭圆形新型印章,为使新刻制和更换的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要求一致,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章面可以不带印章编码,但印章编码必须输入芯片以备查验。七是对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备案,擅自承制印章的,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八是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印章使用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安全。九是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承接和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进行处罚。十是对利用假印章、假票据影响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我市工商管理、税务征管工作秩序平稳。

三、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把审查、备案关,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并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质监部门在办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年审,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等工作环节时,都要对印章使用单位提供的印章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进行数据比对,工商、质监部门要将新登记注册企业和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印章使用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发现和查处非法刻制和使用印章违法行为,并将比对情况告知印章使用单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认真做好发票专用章换刻的宣传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刻完毕。使用发票的单位在购领发票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全市工商、税务、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积极引导和告知印章使用单位刻制印章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刻制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提高风险自我防范意识,自觉运用印章信息查验系统或语音电话查询使用印章的真伪,切实维护单位自身合法权益。

四、采用多种渠道,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印章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印章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安全性,宣传非法刻制和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同涉及假印章、假票据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要通过切实加强印章治安管理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

附件7 郑州市印章企业联系表

序号 所属区 名 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人 1 市公安局 市局治安支队印章接发站 淮南街与长江路口南300米路西 69629677 15003898382 刘顺超

2 金水区A 郑州市金鑫印章有限公司 市民新村北街分局对

面 66232296-7300 13673393763 赵保民 蔡新利 3 金水区B 现代印章厂 经四路南段10号 65971886 13903843346 王晓婷 王晓婷 4 二七区A 郑州市金钰印章有限公司 勤劳街东临营4号 68981340 18603718786 张文亮 郑保尚 5 二七区B 郑州市雕刻厂 京广北路92号楼 66966944 13653860396 张伟林 张伟林 6 二七区C 郑州鑫成印章制作分公司 汝河东路12-1-4号 68727933 13803847936 杜国盛 黄梅花 7 管城区A 郑州新艺原子印章厂(钢) 商城路6号 66339735 13838311388 孙 静 孙 静 8 管城区B 郑州市管城区原子印章部 管城东街2号楼 66252650 13937166538 赵保民 蔡秋云 9 中原区 郑州市中原华艺印章厂 市场街80号-1 86263976 13838346676 刘学智 刘学智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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