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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手续,杜绝发票乱开、无序的现象,特设立本制度。
一、发票管理员职责
1、从财务人员当中选取设立兼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对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
及领用。
2、发票管理必须建帐,帐票必须相符。
3、发票应专门存放在财务部门的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其它地方及地点。
4、发票管理员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
5、发票管理员发放及收回发票时,应认真覆行职责,切实执行签字及审核制度。
6、发票开完后或未开完的,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缴销。
二、普通发票领、用规定。
1、销售部门须指定具有高度责任心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人员领取、开具普通发票。
2、开具普通发票时,须依据销售清单金额或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填写,不得有虚开、
增开的现象发生。
3、销售部门每次到财务部门只能领取1—2本普通发票,开完后须将普通发票存根
联缴回财务,并负责填制每本发票的基本情况。
三、发票使用规定
1、发票只准本纳税单位(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采用双面复写纸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
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顶,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4、发票填写后,应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签名(盖
章),否则无效。
5、发票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县)使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变造、
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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