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6 09:02:0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旅馆建筑调查报告

宾馆建筑调查报告

摘要:欧风丽景采用中世纪古老的布鲁士建筑风格配合现代的装饰„„灰白相间的颜色,方正的几何构图,现代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外立面的横向大券门式廊道配合二三层的纵向长窗及屋顶的小巧的通风塔复古出来中世纪的比例感,营造出理性与科学的韵律,石材贴面的凹凸变化层次错落灰白相间使略显笨重的石建筑创造出活泼与变化的轮廓。天鹅湖大酒店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之一,位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畔。主题为会议型酒店„„关于星源宾馆建筑的得体性的思考„„

关键词:区位优势、社会功能、建筑与基地、光与影、结构与材料、空间与形状„„

2011年8月底在合肥(xxx、xxx和我)我们一起对合肥的一些宾馆酒店建筑进行了参观调研,以便能更好地完成这次的旅馆建筑设计,下面我就选其中的三个即欧风丽景酒店、天鹅湖大酒店、星源宾馆进行总结报告。

1、欧风丽景酒店

欧风丽景酒店位于合肥市明珠广场欧洲风情街。星级:准3星。酒店拥有125间客房,配备了现代化设施,高速宽带因特网接口,卫星电视节目,国际直拨电话,可独立调节的央空调,液晶电视,独立的淋浴和浴缸。

从商业角度考虑,这个酒店的建造在现在和将来满足大众中等的住宿需求,和其周围的其他酒店共同组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符合社

2

会功能需求。欧风丽景和其周围的建筑在规划和设计上采用欧洲中世纪时期建筑风格。建筑尖塔高耸、尖形拱门、侧向大窗户,尖肋拱顶、修长的束柱,营造出轻盈修长的飞天感,门前修剪整齐的绿树景观更在外观上衬托了建筑群雄伟的气势,就是这样欧风丽景和他的邻居——周围的建筑和环境,营造出和谐统一的中世纪建筑群意象。

欧风丽景酒店于基地抬高五步台阶即是0.75米,酒店主入口前是一个景观水池,远方为绿色葱郁的明珠广场,入口左侧设有一排停车位,右侧为同为中世纪风格的婚礼堂并与金寨南路相连通,酒店西立面设有次入口供疏散人流,酒店东部客房尽头亦设有一个次入口满足人流疏散及消防安全,酒店背面有城市次干道可通繁华大道与金寨路等,交通方便。沿正门进入酒店内部便进入大堂,向左行进是餐厅,向右行进是客房部,客房部近门处设有楼梯,大厅直走到服务台,服务台右边为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由于客房走道东西向过长在其中部北侧中心设有一个环形休息厅,厅中心为旋转楼梯。

欧风丽景采用中世纪古老的布鲁士建筑风格配合现代的装饰在阳光照耀在灰白相间的建筑物表面时显现出石材建筑的厚重感与稳定感,透露出玻璃与合金复合材料的轻巧简洁明快舒心感。灰白相间的颜色,方正的几何构图,现代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一层外立面的横向大券门式廊道配合二三层的纵向长窗及屋顶的小巧的通风塔复古出来中世纪的比例感,营造出理性与科学的韵律,石材贴面的凹凸变化层次错落灰白相间使略显笨重的石建筑创造出活泼与变化的轮廓。随着光线的移动,窗影随时变化,几何形体的构图元素漫反射出柔和

3

的光和古典主义的亲切感。

通过不同空间的大小和形状来感受空间。一层大厅和餐厅为椭圆型,各80平方米左右,层高2.7米左右,尺度亲切。地面多为石材铺地,无地毯,立于走廊静听时能听到周围的声音,隔音效果不明显。

欧风丽景酒店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荷载由板传给梁再传给柱子由柱子传给基础,在大厅与服务台之间有3根70-80cm宽度的框架柱,起到大空间里的结构支撑作用。建筑的表面及内部饰面多为石材,外部通过凹凸磨砂的石材体现欧洲中世纪时期建筑的特色,由上图可见,其中立面上白色的纵向矩形条纹为砖砌,再通过合金玻璃窗的点缀,以框架结构为基础的现代建筑,在石材饰面、合金玻璃窗和中国的小砖等建筑材料各得其所的情况下复古出欧洲中世纪时期建筑独有的交线分明的厚重感与灵魂的归属感,缺少了彩色琉璃与锈蚀的铁窗和长巧的飞扶壁,宗教色彩得以减弱。正如建筑史所说:“建筑的结构和材料决定建筑的形式与风格”。

从这座建筑的施工上看,工程质量是令人满意的。他不是像世博会里的有些建筑虽用石材饰面缝隙大的简直能塞进去鸡蛋,这已不是缝隙尺寸问题或实际误差而是施工技术与质量不过关的原则问题。通过细部观察,欧风丽景酒店细部缝隙尺寸是符合施工规范的。由此可看出这座建筑是工匠们精巧的制作——也就是说,每个工匠在施工时都拿出了自己的看家本领,他们是负责任的也是伟大的!

通过两年的乘车经验穿行于合肥各路,有些环境印象给我以重要的感情庇护,有些环境印象使我焦急恐惧从而打破我内心的平衡。还

4

好环境影响是观察者与他的环境之间两相过程的产物,起主要作用的是设计者能施加影响的外部物质形状,大的城市环境应有可感知的形式。在合肥安大新区见到石材饰面建筑,省政府那里也见过,芜湖路附近也见过,可是没有见到与欧风丽景酒店及其周围建筑类似的建筑,是否有先例?前三地的建筑想必也是仿欧古典式建筑,可惜他们都太沉闷失去了与现代我们正在生活着的合肥的联系,而欧风丽景酒店及其周围建筑群恰恰克服了这一点是古典与现代西方与东方的完美结合。营造了一个考虑了人与社会、人的愿望、历史传统、自然条件、城市功能的环境,他们的结构和个性是明确的!

这座酒店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色怡人的欧洲风情街,符合时代的要求,他是得体的,是对合肥文化的一种补充,是城市的一处风景。他们与零星的仿欧古典建筑是不同的,他们是建筑群,形成了自己的系统,没有零星们的孤独、沉闷与乏味。欧风丽景的绿化由于用地限制,他只能在一层建筑大的仿拱券围廊内设置绿化带,不过主入口不远处有明珠广场的绿化圆苑,行走其间让我想起了《剪刀手爱德华》„„

2、天鹅湖大酒店

天鹅湖大酒店为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之一,位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畔,区位优势突出。主题为会议型酒店。

天鹅湖大酒店的建造提供较高等级的住宿、进餐、休闲及会议的服务,是合肥旅游酒店中的代表。酒店主楼26层,裙楼5层,与合肥大剧院分别居于市政府办公楼中轴线的两侧,并与天鹅湖对岸

5

的省广电中心相望,几座建筑高高矗立遥相呼应增加了都市的现代感。

天鹅湖大酒店基地的西侧和北侧有城市次干道,主入口设在西侧,出入分开,主楼退西侧道路20米以上,北侧设次入口,酒店主入口设于主楼与裙楼交界处,西向,建筑四周每隔不远便设有此入口以便疏散人流。

从造型上来观察,天鹅湖大酒店有三个体块组成,平面辅楼为s形,外形施以水平方向流畅的曲线,与天鹅湖的轮廓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彰显出自然天鹅的柔和感和曲线美。当阳光照射在主楼上,南向的客房部便得到了良好的自然光和尽收眼底的远处风景。随着光线的移动建筑柔美的阴影像舞女的裙翩翩起舞,营造出流动的灰空间。建筑的颜色以灰色和蓝色为主,26层的主楼的挺拔与南北横向裙楼的稳定感相结合形式简约而不简单,外立面是玻璃幕墙结构,横向的结构支撑既起到分隔作用同时营造出一定的韵律美,整个建筑以扇形为主要设计元素。

通过不同空间的大小和形状来感受空间。建筑东北角沿建筑是地下车库的入口,酒店除南面以外都设有停车位。西面主入口与东北及背面次入口之间通过长长的5米宽的水池及绿化相连接。建筑用地界线附近设有3米的绿化带。主楼部分为现代化高层建筑有三部电梯,一步楼梯,其中一部电梯为观光梯。中央空调单独建在建筑外东南角的基地上。建筑门前广场在比例和视觉上和建筑组合和谐统一。从主入口进入天鹅湖酒店内部,经大堂至服务台,右侧为大堂吧、酒吧、

6

商务中心和多部楼梯电梯,左侧为餐厅、精品店和多个电梯间一部楼梯,大堂及左侧走廊为中庭镂空。辅楼中部通道左边为新闻中心,其中设长江、黄山、淮河三个大厅;二层主要为风味餐厅和嘉宾包厢,左侧为国际厅,国际厅净高6.7米左右,有六个出入口,国际厅右边为贵宾休息处净高尺寸2.4米;三层有康乐设施等,健身室长10.2米,宽6.6米,室内墙面安装镜面玻璃增大了空间感,健身房北边为游泳池„„天鹅湖酒店走廊宽度一般为2.1米,楼梯开间尺寸为4.8米左右并设有消防前室,不过消防前室的门不是太好开,三层裙楼有8部楼梯4部电梯。

天鹅湖大酒店装有玻璃幕墙,框架剪力墙结构。大面积的玻璃幕墙增强了建筑的现代感,比欧风丽景酒店建筑轻巧灵动。几个大厅内并无柱子营造的大空间给人一种高贵典雅的气氛,天鹅湖酒店内走道铺有地毯起到很好的隔声作用,但略显奢侈。建筑内设货运电梯、传菜电梯及残疾人设施。这座建筑的施工还好,由于太高不易观察,不过他的门质量感觉和五星级不怎么匹配。

天鹅湖大酒店在历史上这种型制是有先例的。在我国一二流城市中都有建筑。这做建筑扇形的平面布局加以柔和的立面曲线配以大面积的现代玻璃幕墙,矗立在周围绿色基地内和周边的双子楼、省广电中心、雅格豪莱大酒店和正在建的商业街形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系统,他的建造是得体的,是天鹅湖畔的一处都市风景线。

天鹅湖大酒店的构图手法和其地理位置造就了它的与众不同。他的绿化是沿用地界线布置的,主入口和次入口之间有长100多米,宽5

7

米左右的水池,水池隐藏在绿化中。中国风水学曾讲“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这里或许可以聚财气吧!?只是不明白为何水池只设在此处?

3、星源宾馆

星源宾馆位于合肥金寨路南二环附近,与建工学院相连,属于三星级宾馆。

从社会方面考虑,这个宾馆的商业性不是很强,北有万豪大酒店,西有天鹅湖大酒店,附近还有许多档次稍低的小型旅馆,特色不够鲜明,在同类行业中竞争能力不是很强,主要服务于建工学院,是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的门户、次入口,与安徽建筑工业学院设计有限公司连成一体,建筑有地上8层和一层半地下室。

星源宾馆为南北向建筑,主入口在南侧,与建工学院后街消防通道相连,通西侧金寨路,对面为中石油加油站,主入口处有较大坡度。主入口左侧有建工学院次入口消防通道,设有停车位,邻建工学院食堂。星源宾馆西侧3米范围内设有9步台阶结合花池的绿化设计,花池底部有星源宾馆半地下室的开窗,尺寸约为1m x 0.5m,极其隐秘,并于这一侧设有从地下室出来的次入口。再向西有距金寨路6m的退让空间,设有停车位,停车位上方为高架桥,宾馆西立面5层处与高架桥相距只有1--2米左右,感觉很不舒服。宾馆东面设有次入口和后勤入口,通建工学院院内。

星源宾馆西立面设有阳台,在日光照射下西面处于高架桥的阴影里,东立面与墙面直接安装窗户没有阳台,不过在第8层东侧设有室

8

外活动场地可以看到建工学院内景。从室外经坡度进入室内像登山感觉极不舒服,主入口进门右侧为总服务台,直走为两部电梯,一部双跑楼梯,沿楼梯下18步可达建工学院,楼梯间开间尺寸为3.3mx7.2m,踏面宽30cm,踢面高15cm;左侧为休息大厅,直走为小卖;进门直走为进餐大厅。地下室为食堂。建筑上部几层为客房部,客房部走廊铺有地毯达到了隔声效果。

星源宾馆为框架结构,主要建筑材料为钢筋混凝土、石材、玻璃。工程质量一般。星源宾馆虽然在造型设计、组合、比例、韵律以及材料和结构的相结合上普普通通,但他的与众不同之处就是他与学校相结合,这在同类宾馆中是少见的。

关于星源宾馆建筑的得体性的思考。„„

经过这次小组调研,我们提升了对宾馆建筑的认识,明确了宾馆建筑场地设计的重要性、各功能分区的联系以及各种流线关系,对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进行了理论联系实践的学习,更感受到建筑师一笔一线的责任„„

参考文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城市的印象》、《建筑风水学》、《建筑设计资料集》„„

9

推荐第2篇: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推荐第3篇: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第1.0.3条 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1.0.4条 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第1.0.5条 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 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

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类别

等级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

餐馆餐厅

饮食店餐厅 食堂餐厅 一

1.30

1.30

1.10

1.10

1.10

0.85

1.00

—— ——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 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第3.2.1条 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2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3.2.3条 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4条 餐厅与饮食厅的室内各部面层均应选用不易积灰、易清洁的材料,墙及天棚阴角宜作成弧形。 第3.2.5条 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50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1.10m,台面宽度不宜小于0.50m,并应采用光滑、不渗水和易清洁的材料,且不能留有沟槽。

第3.2.6条 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卫生器具设置数量

洗手间中

洗手盆

洗手水龙头

洗碗水龙头

厕所中 大小便器

餐馆

一、二级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100座时每100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饮食店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食堂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第3.3.1条 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3.3.1条规定的有关部分;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第3.3.5条 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单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20。

第3.4.4条 需要设置化验室时,面积不宜小于12㎡,其顶棚、墙面及地面应便于清洁并设有给水排水设施。

第3.4.5条 更衣处宜按全部工作人员男女分设,每人一格更衣柜,其尺寸为0.50×0.50×0.50m3。 第3.4.6条 淋浴宜按炊事及服务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每25人设一个淋浴器,设二个及二个以上淋浴器时男女应分设,每淋浴室均应设一个洗手盆。

第3.4.7条 厕所应按全部工作人员最大班人数设置,30人以下者可设一处,超过30人者男女应分设,并均为水冲式厕所。男厕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女厕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男女厕所的前室各设一个洗手盆,厕所前室门不应朝向各加工间和餐厅。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 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 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第4.2.1条 采暖

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房间名称

设计温度℃ 餐厅、饮食厅

18~20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冷加工间)

16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热加工间)

10 干菜库、饮料库

8~10 蔬菜库

5 洗涤间

16~20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第4.2.2条 空调

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房间名称

设计温度℃

相对湿度%

噪声标准db

新风量m3/h•人

工作地带 风速

一级餐厅、饮食厅

24~26 〈65

NC40

25

〈0.25 二级餐厅

25~28

〈65

NC50

〈0.3

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第4.2.3条 通风

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第4.2.4条 蒸箱以及采用蒸汽的洗涤消毒设施,供汽管表压力宜为0.2MPa。

第4.2.5条 厨房的排风系统宜按防火单元设置,不宜穿越防火墙。厨房水平排风道通过厨房以外的房间时,在厨房的墙上应设防火阀门。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一级餐馆的宴会厅及为其服务的厨房的照明部分电力应为二级负荷。

第4.3.2条 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及插座。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第4.3.3条 主要房间及部位的平均照度推荐值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环境潮湿的场地,应采用漏电保护器。

第4.3.5条 餐馆、饮食店应设置市内直通电话,一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宜设置公用电话。 第4.3.6条 一级餐馆的餐厅及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宜设置播放背景音乐的音响设备。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建筑面积(㎡)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3.1.7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3.1.8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3.1.10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3.2.3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通道在柜台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2、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之间,如:

A、每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

B、一个柜台长度小于7.50m,另一个柜台长度7.50~15m

C、每个柜台长度为7.50~15m

D、每个柜台长度大于15m

E、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2.20 3.00 3.70 4.00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再加1m

3、柜台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第3.2.4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

表3.2.4 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库房设计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 净宽度(m)

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0.30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1.50~1.80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第一节 防火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推荐第4篇:《现行建筑设计规范》

内容简介:《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以下简称《规范大全》),自1994年3月出版以来,深受广大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工程施工人员的欢迎。但是,随着科研、设计、施工、治理实践中客观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修订、制订新的标准规范已成必然。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社将根据规范的修订、制订情况,适时地对原《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做调整、补充,以飨读者。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电气、建筑暖通与空调等方面标准规范,计5部分,116个;《现行建筑结构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结构、工程抗震、勘察及建筑地基与基础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84个;《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修订缩印本收入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验收、建筑安全等方面标准规范,计6部分,105个。以上《规范大全》的出版,极大地满足了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需要,受到热烈欢迎。但是限于篇幅等原因,这些规范的条文说明当时没有编人。

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规范条文,我社决定陆续出版配合以上《规范大全》的条文说明大全。继先期推出《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后,本次推出《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条文说明大全》和《现行建筑结构规范条文说明大全》(以下简称《条文说明大全》)。为方便读者对照查阅,《条文说明大全》保留了《规范大全》的序号,对少数未能编入条文说明的规范,

目录中标为“无”。

需要非凡说明的是,由于标准规范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而且出版社受出版发行规律的限制,不可能在每次重印时对《大全》进行修订,所以在全面修订前,《大全》中有可能出现某些标准规范没有被替换和修订的情况。

目录: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 工程抗震术语标准JGJ/T97-95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实验方法标准GBJ129-9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l37-2001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5-97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l4-2003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T22-9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JGJ1-91 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2-20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JGJ/T135-2001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98 岩土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高层建筑岩土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324-2001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5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50077-2003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127-8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混凝土电视塔结构技术规范GB50342-20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3年版)GB50038-9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JGJ140—200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年版)JGJ125—99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贯人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50269—97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推荐第5篇:《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2 术语

2.0.1 疗养院 sanatorium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2.0.2 综合性疗养院

general sanatorium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2.0.3 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2.0.4 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convalescent factor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2.0.5 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2.0.6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2.0.7 人文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内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2.0.8 疗养员

convalescent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2.0.9 疗养室 recovery rooms (convalescent bed-rooms)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2.0.10 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2.0.11 疗养单元

convalescentunits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2.0.12 疗养用房

convalescentrooms特指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2.0.13 理疗physical therapy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2.0.14 理疗用房

physicaltherapy rooms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2.0.15 医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management rooms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 基本规定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3.0.2 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3.0.3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3.0.4 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3.0.5 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3.0.6 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0.7 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3.0.8 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搜建筑微信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3.0.9 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表3.0.10疗养院建设规模划分标准

注: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500床以上的特大型疗养院,若与酒店合建时,酒店床位不计入内。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3.0.12 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4 场地和总平面4.1场地

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内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无不良影响。4.1.3

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4.1.4

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4.2 总平面 4.2.1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疗养院建设用地指标(公顷)

注:1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疗养院的发展用地。2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疗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用地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3 建筑平均层数四层以上的疗养院,用地指标可采用下限;建筑平均层数二层以下的疗养院。用地指标宜采用上限。

4.2.3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2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1) 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2) 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3)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4 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5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6 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7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4.2.6

疗养院内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4.2.7

室内、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1 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2 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3 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4 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4.2.8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1 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内机动车限速行驶;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3 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4 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4.2.9

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2 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3 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内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4.2.10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4.2.11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3 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4.2.12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

5 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疗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注:1 疗养院如增设预防保健用房,建筑面积应按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2 疗养院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增设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m2,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 m2。3 疗养院如增设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4 疗养院若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所需面积,同时可参考现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5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增设建筑面积。6 表中指标不包括停车库。5.1.2

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表5.1.2疗养院各类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参考指标

注:1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疗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根据当地医疗设施规划,如疗养院需建设与之配套的理疗、医技门诊用房时,应参照表中第一列指标执行;搜建筑微信 若疗养院能利用所在地的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可对应表中第二列指标执行。

2 项目所在地公共医疗、服务和其他辅助设施包括医技门诊用房、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及各类球场、体疗用房及配套零售店、采暖地区需要配备的锅炉房等后勤保障用房。 5.1.3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详见表5.1.3。 表5.1.3疗养院设置各类用房详表5.1.4

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表5.1.4 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指房间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注:各室的采光系数,若仅达到表中规定时,窗户开启扇面积不应小于窗口面积的2/3 。 5.1.5

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5.1.6

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5.1.7

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5.1.8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5.1.9

疗养院内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5.1.10 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5.1.11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5.1.12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5.2 疗养用房

5.2.1

疗养用房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污洗室、库房、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通常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5.2.2

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宜为40~50床。 5.2.3

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且符合下列要求:1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2 疗养单元内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3 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和急救室,急救室应设厕位;4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5 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6 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

5.2.4

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门厅,且符合下列要求:1 门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位置应明显,标识应醒目;2 总台服务应24小时值班,负责疗养员入住、接待、行李暂存等服务;3 楼、电梯厅宜临近入口门厅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5 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5.2.5

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2 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 3 疗养室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5m;4 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 疗养室内的厨房,若使用燃气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若使用电炊式且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6 疗养室室内宜设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不妨碍观瞻处。7 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操作所需的空间,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且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5.2.6

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种卫生洁具,有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2 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净高不低于2.10m;3 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4 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5 老人疗养室内的卫生间设施应做到适老化。

5.2.7

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宜设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士站相邻,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2 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3 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有限,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

医护用房由医师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护士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集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根据需要还应设置观察室、急救室、监护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5.2.9

护士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也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护士站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等功能;2 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3 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与之匹配的监护室与急救室应靠近护士站。

5.3 理疗用房5.3.1

疗养院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并视其性质、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5.3.2

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内泥疗用房,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泥疗区,并符合下列规定:1 泥疗用房由贮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2 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3 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4 贮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 5.3.3

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应有通廊连接;2 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间;3 水疗用房一般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设施、淋浴室及贮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4 水疗室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根据水疗设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间等因素确定;5 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材料;6 水疗室内应设一个洗手盆和一个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7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设采光通风高窗;8 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

5.3.4

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一般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视理疗床位数、设施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2 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张,相邻两张理疗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0m;3 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4 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5.3.5

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疗用房应独立设置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2 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屏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3 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外半径1m的空间内不得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4 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间净宽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5 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6 电疗用房室内各种管线应暗装。5.3.6

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疗用房应单独设置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并有通风换气设施;2 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3 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5.3.7

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蜡疗用房由治疗室、贮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2 治疗室应独自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3 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5.3.8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组成,且符合下列规定:1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若疗养院设有门诊,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2 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4张床位,若采用大开间,床位以不大于10张为宜;3 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4 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

疗养院根据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和室外体疗区(即室外体疗健身活动场地),室内体疗用房按疗养院规模、性质选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规定:1 球类场馆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位置宜设在建筑物底层;2 视需要体疗用房内可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贮存室等,若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50m;3 体疗用房应避免对临近用房的干扰,如设置在楼层,其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4 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5 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子的位置;6 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设置;7 球类体疗用房设计参照国家现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的有关规定。 5.4医技门诊用房

5.4.1

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医技用房应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检验、功能检查、超声诊断、药剂等科室,以及病案室、医学图书室,如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5.4.2

疗养院应设置供应室,根据规模或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5.4.3

疗养院应设置急诊抢救室以及观察室、处置室、中西药房,其位置或与门诊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5.4.4

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如需要,可设置睡眠治疗室。5.4.5

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大厅及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疗科室包括内科、外科、骨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等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且符合下列规定:1 门诊大厅应设置人工、电子挂号区、收费区、等候区等空间,并满足电子取号、挂号及查询化验结果的电子查询机等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2 诊室以两人间为主,开间不应小于3.0m,进深不应小于4.2m;3 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8m,兼有交通功能的候诊区净宽宜为3.5n;4 药房宜与挂号室、收费室临近,设在门诊大厅内;5 急诊室应设置在首层,入口设置明显,并预留抢救空间。5.4.6

医技、门诊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5.5 公共活动用房

5.5.1

疗养院公共活动用房一般由阅览室、棋牌室、多功能厅等组成,根据疗养院的规模、需求选择设置书画室、会议室、咖啡厅、网吧、水吧等房间,或根据需求合设上述部分功能房间,其面积可根据疗养院建设需求及使用人数确定。5.5.2

会议室、多功能厅设置,应避免对有噪音控制的疗养、理疗用房产生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1 多功能厅宜设置前厅,宜附设公共卫生间和储物间,2 兼舞厅、会议功能的多功能厅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及音响设施,隔墙应满足隔声要求,墙面和顶棚宜采用吸声材料,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5.5.3

阅览室、棋牌室、网吧等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疗养用房的建筑内,方便疗养员使用。

5.6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

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应视疗养院规模确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包括门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室等,后勤保障用房由营养食堂、洗衣房、集体宿舍、车库、设备用房等组成。5.6.2

管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卫室应设置在疗养院或疗养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2 维修人员工作室宜和医用器械库房临近设置;3 设计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相关规定。5.6.3

集体宿舍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相关规定执行。5.6.4

设备用房包括供热、供电、供气、供水等,根据实际所需设置相应用房。5.6.5

营养食堂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进行设置,设计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1 营养食堂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2 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3 餐厅进口处应设置洗手盆。5.6.6

疗养院宜设置洗衣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2 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3 洗衣房工作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设备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80m,净高不应小于2.40m;4 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 5.7 安全通行与疏散5.7.1

疗养院内建筑均应保证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主要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5.7.2

疗养院主要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疗养用房的疏散楼梯应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2 楼梯的踏步宽度及高度应均匀布置,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高度不应大于160mm;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4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5 距踏步起点到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6 楼梯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7 供疗养员使用的楼梯,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65m。

5.7.3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关规定。5.7.4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外门及内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宜采用弹簧门、全玻璃门;当采用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3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4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把手,把手距地宜为900mm,门上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5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650m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6 门槛高度、门内外地面高差均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5.7.5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6.1.2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6.1.3 疗养院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6.1.4 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6.1.5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6.1.6 水疗室水温应为35~42℃。6.1.7 疗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规定。6.1.8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疗养院, 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为60~89天。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天数大于或等于为75天。6.2.2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 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6.2.4 疗养院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取自然通风。6.2.5 疗养院的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参照表6.2.5。其中放射科、X光室、污洗室宜单独排风。表6.2.5 机械排风装置的通风换气次数6.2.6 设空调系统的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6.2.7 疗养院设空调的各类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见表6.2.7:表6.2.7 疗养院各类用房的室内空调设计参数

6.2.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风)机组宜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6.2.9 医技科室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6.2.10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6.2.1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选择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6.3建筑电气6.3.1 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6.3.2 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6.3.3 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6.3.4 疗养院建筑宜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6.3.5 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1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2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3 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4 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5 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6 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6.3.6 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3 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0m;4 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5 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遵守相关规范中的规定;6 疗养院室外照明除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表6.3.6 疗养院建筑主要功能用房及辅助空间照度值 6.3.7 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系统。6.3.8 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理疗设备间、淋浴室、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6.3.9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6.4建筑智能化6.4.1 各类疗养院均应根据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设置智能化系统。并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6.4.2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安全、医院信息(HIS)、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护理呼叫对讲等系统。6.4.3 疗养院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6.4.4 疗养院的医院信息系统(HIS)宜独立设置网络交换系统,并与办公网络交换系统物理隔离。6.4.5 疗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医疗专用内网和办公外网分别设置;疗养室及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6.4.6 疗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卫星电视接收和自办节目的接口,疗养室、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出线端。6.4.7 疗养院的护理呼叫对讲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院区入口、院区道路、停车场、各建筑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2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药房、财务室、收费室等处;3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诊疗设备用房、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4 疗养院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6.4.8 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件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推荐第6篇: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

7.1.2图书馆书库内部的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

7.1.2 档案馆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38-94

2.4.2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雨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6.1.15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 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 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爱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2.3.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推荐第7篇: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 ofDetentlon House③GJ】27——2000 j3了一200o(内部发行)2000 北 京

目次

1 总贝………………………………………………………………………二

2 术语………………………………………………………………………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一………………………………………··’··”’””’””3

31 选址…………………………………………………………………… 3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3

3 3 监区…………………………………………………………………… 3

3.4 H政办公区………………………………·’……··’…··’·’…’··’“”…·”4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5

3·6 武警营房区…·,………………………………………………………·5

3 7 通道…………………………………………………………………… 5

3.8 建筑朝向………………………………………………………………5

3 9 绿化…………………………………………………………………… 5

4 建筑设计…………………………………………………………………6

41 监室…………………………………………………………………… 6

4.2 监室门窗………………………………………………………………6

4.3 监房通道………………………………………………………………7

4.4 监房建筑构造……………………………………··’…·”…’…··’…·“7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7

4.6 技术用房………………………………………………………………8

4·7 岗楼工监区围墙………………………………………………………8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9

5.卫 监室环境………………………………………,……………………··9

5.2 电器设施………………………………………………………………9

5.3 给井水设施……………………………………………”………’…··’9

5.4 采暖设施……………………………………………………………10

卫工

* ﹃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

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

计。

!.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

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

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 术 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

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守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0.4 监房 SSPSSV18lOO bUlldlll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 managing pa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

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 InsPection Pa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 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 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

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

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

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

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

3.3 监 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

(含卫生间L 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

动室(含文化教育室L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

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

室等。

3.3.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

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

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

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

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 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

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

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人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

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人口。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

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

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10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

不得小于6m。

【】******************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

3.4 行 政 办公 区 3.4.l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

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

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广在押人员家属

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

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

室、小卖部等。

3.4.二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

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

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人口,按套间设

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

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

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

警戒线。

【】******************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

(含盥洗室\ 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

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

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 道

3.7.l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

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

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 化

3.9.l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

树木。

【】***************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1 监室(合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

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m2(含铺位面积1.5m2),设计关押容

量每间 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4.8m2,设计关

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

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 6~8人。禁闭监室每 100~150

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6m2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 不宜低于 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 5m;夏热冬暖地

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

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

.器和盥洗设施。使用面积2~3m2。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

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

理,固定在地找上,地期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

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

可设置双层床。

4.1.4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

顶高度为 3.2~3.6m,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于2m2。

【】*******************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 o

4·2 监室 门 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

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

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2.om,门宽为0.7~0.8m。监室

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

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

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inX150mm,高度距地坪1.05m。

【】********************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

4.3 监 房 通 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管理通道净觉不得小于1.8m。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l.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二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 MU10砖、石和 M 5的水泥砂

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

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

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 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240mm。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

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

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室门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

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 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

大于 120mm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

墙体不得少于 1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

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入,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

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

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

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禁物品。

***************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

积不得小于 30m2/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 24m2/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

~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

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

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

4m2,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

100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l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

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气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

小于75dB。

5·2 电 器 设 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

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

度不得小于75lX。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

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

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

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

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

S弯,用直径 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 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

5.4 采 暖 设 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二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

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

3、5.3.

2、5.4.

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7——2000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贝J……………………………………………………………………二 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玉9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19

3 3 监区………………………………………………………………… 19

3.4 行政办公区…………………………………………………………20

3 9 绿化—……··,…………,…………………………………………… 20

4 建筑设计………………………………………………………………ZI

41 监室—………………………………………………………………·2二

4.2 监室门窗……………………………………………………………ZI

4·4 监房建筑构造………………………………………………………21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ZI

4·7 岗楼、监区围墙……………………………………………………22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2

31 总 则

1.0.1 本条主要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本规范是为了规范看

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

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在修订GAg—gi《看守所建筑标

准(试行讨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改造留所服刑罪犯的机关,担负着确保看守所安全,对在押人

员进行管理教育,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改造留所服刑罪

犯的重要职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守所的设计

质量直接影响看守所职能的发挥。

GA9—91 (看守所建筑标准(试行北是1991年由公安部发

布实施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作为建国以来看守所基础设

施建设的第一个标准,它对于规范看守所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

作用。但是,由于该标准重点解决的是看守所规划建筑面积定额

问题,对看守所的总平面设计和建筑设计要求涉及不多且不具体,

导致各地在看守所建设中设计原则不明确,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

看守所安全和管理教育的需要,造成布局不合理,管理有死角,安

全系数低,一些新建、迁建看守所刚刚启用就得改建。这正是修

订该标准的主要原因所在。

“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是看守所建设

的基本要求,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它

强调确保看守所安全,物防是基础;强调基础设施要为管理和教

育在押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强调根据看守所工作需要设置各类用

房,并满足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强调看守所要依法保障在押人

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条件,充分体现人道主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

二7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2·l~3·2·2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建筑分区和总平面布局的要

求。根据看守所职能和工作环节,看守所建筑一般分为监区、行

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监区是关押在押

人员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是看守所建筑构成的核心。为方便对

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和管理教育,确保看守所安全,看守所总

平面布局必须将监区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其他功能区应尽可能

毗邻监区,形成贴靠和夹包之势。行政办公区置于看守所人口处

是为了便于接待和管理各方面的来所人员。

3.3 监 区

3·3·1~3·3·3 本条规定了监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整范围

主要是考虑大型看守所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出人监区比较频繁,

不利于安全;大型看守所的技术控制系统多实行分级控制,将总

控制室设在监区外与其他技术用房并建,这有利于实行集中管理。

采暖锅炉一般要附带煤场,置于监区不利于安全。

3·3·4 本条规定了监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监区建筑各

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是为了层层设防,

提高安全系数;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这是为

了保证民警巡视责任的落实和对紧急情况的果断处置;看守民警

值班室按套间设置,外间用于巡视值班,里间用于技术控制和电

脑信息处理;管理半径不超过60m是为了保证值班人员有效的通

视距离和巡视制度的落实;技术控制是管理在押人员的秘密手段,

因此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藏、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

3.3.主 监区出人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是为了保证监区

的隐藏性,避免从看守所外部直视监区。

3.4 行政 办公 区

3.4.1~3.4.2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的建筑内容。所规定的调

整范围,是为了缩短管理路线,减轻民警劳动强度。

3.4.3~3.4.5 本条规定了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的原则和具体要

求。行政办公区是看守所的门面,应在经济适用的基础上,做到

环境绿化美化;建筑布局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

是指按管理用房、特殊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民警生活用房

和其他附属用房分类集中设置,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保密

和安全防范;有关收押检查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

家属会见室的规定均是为了方便管理和确保看守所安全。

3.9 绿 化 3.9.1~3.9.3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绿化的要求。监区和警戒区内

不得种植高大树木,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攀登树木越墙逃跑。

4 建筑设计

4.1 监 室

4.1.l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型监室的面积。采用确定人均使用面积

和设计容量方法,是为在保证安全和方便管理的原则基础上,给

予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普通监室容量8~15人既

便于民警巡视观察,又有利于在押人员互相监督;特殊监室3~5

人主要是考虑对重点关押对象的监护。

4.1.2 本条规定了监室层高。监室层高高于一般民用建筑,是为

了满足监室通风换气和设置民警巡视道的需要。但是层高过高会

增加造价,造成浪费。

4.1.4 本条规定了监室床铺的设置要求。普通监室床铺的制作要

求,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拆卸铺板行凶或以铺板为掩护挖洞脱逃。

4.2 监 室 门 窗

4.2.1 本条规定了监室门设置要求。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双

层设置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冲监闹事,保证民警人身安全。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l 本条规定了监房墙体的制作要求。监室墙体在2m以上部

分要求作吸音处理,是为了增强吸音隔声效果,防止在押人员传

递信息;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撞墙自

杀自残;增加监室外包墙厚度是为了提高安全系数。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出回会见室

4.5.l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

在押人员侵害办案人员和律师;防止在押人员通过其家属传递违

21

禁物品。

4.7 岗楼、监区围墙

4·7.二 监区警戒岗楼的设置要求是根据武警总部关于看守所警

戒不少于两个哨位的规定制定的。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2.

3、5.3.

2、5.4.

1、5.4.2 监室内所有管线所采用的暗装方

式以及设施设备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有关设置部位的要求,都是

为了确保看守所安全,防止在押人员利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自杀、自

残或拆卸后作为行凶、脱逃工具。

推荐第8篇: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Detention House

JGJ 117-2000J3 7-2000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0‟ 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根 据 《 公安部199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技监[1998‟71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编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 127-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标准《看守所建筑标准》GA9-91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内部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0年7月26日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1 总则

1.o.1 为规范看守所建设,使看守所建筑设计符合“坚固安全,方便管理,功能齐全,体现文明”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看守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的要求和基地环境及气候条件,因地制宜地设计,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要求相适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

1.0.4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统称在押人员)的机关。

2.0.2 监区supervision 看 守 所 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室supervision room 在押人员起居用房

2 2.0.4 监房supervision buildin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通道和巡视道组成的建筑单元

2.0.5 管理通道managing paage 监房内用于收押、提讯在押人员和提供在押人员生活保障等管理工作的通道。

2.0.6 巡视道inspection paage 供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巡逻观察的通道。 2.0.7 主通道primary pa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附属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室外活动场outdoor playing place 监区内用于在押人员室外活动的有防护设施的固定场所

3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3.1 选址

3.1.1 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水电、交通、通讯便利,地势较高的地带; 2.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避开高层建筑、繁华商业区、居民稠密区及外事活动场所

3.2 建筑分区和总平面设计

3 3.2.1 看守所建筑根据看守所工作环节和建筑功能,应分为监区、行政办公区、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和武警营房区。

3.2.2 总平面布局应做到功能明确,联系方便。监区应置于看守所中央部位;监区围墙外应设有5m警戒区;其他功能区均应毗邻监区;行政办公区应置于看守所出人口处。

3.3 监区

3.3.1 监区必须设置围墙、警戒岗楼。监区内建筑应包括监室(含卫生间)、室外活动场、禁闭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含文化教育室)、在押人员伙房、物品储藏室、图书室、浴室、医务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管教办公室、谈话室、技术控制室等。

3.3.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技术控制室可设在监区外。

3.3.3 严寒和寒冷地区看守所的采暖锅炉房不得设在监区内。

3.3.4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巡视通道应形成网络,并便于分区巡视;管理通道以直线布置为宜,避免死角;看守民警值班室应面对管理通道,按套间设置,管理半径不宜超过60m;技术控制室必须设置在较隐蔽、在押人员接触不到的位置。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及其活动室应单独设置,并加以隔离。

3.3.5 监区宜只设置一个出入口。设计容量500人以上

4 的看守所,可增设一个紧急出入口。监区出入口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出人口。

3.3.6 监区建筑间距应满足通风、日照和防火要求,不得低于当地住宅间距的规定,且不得小于lom。监区建筑与监区围墙间距不得小于6m, 3.4 行政办公区

3.4.1 行政办公区建筑应包括所领导办公室、内勤文印室、档案室、职能部门办公室、驻所检察室、接待室、会议室,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通讯室、电教室、警械武器库、专业技术用房,民警备勤宿舍、食堂、文娱活动室,传达室、发配电房、车库、仓库、浴室、小卖部等

3.4.2 设计关押容量500人以上的看守所收押检查室、在押人员财物保管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可设在监区内。

3.4.3 行政办公区建筑布局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分类集中设置,并与道路、绿化统筹规划设计

3.4.4 收押检查室应置于警戒线处,毗邻监区出入口,按套间设置,并具备收押登记、犯罪信息采集、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等功能。

3.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必须设置封闭隔离通道,使外来人员与在押人员各行其道,确保在押人员不出警戒线

5 3.5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

3.5.1 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区建筑应包括劳动用房、仓库、卫生间(含盟洗室)、看守民警值班室等,并设置围墙等警戒设施。

3.5.2 设计关押容量S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可设在监区内,但必须隔离设置。

3.6 武警营房区

3.6.1 武警营房区建筑应包括营房、哨兵室、勤务值班室和军事训练等设施。建筑布局应方便值勤和内务管理。

3.7 通道

3.7.1 看守所主通路应与城市公路相连接,各功能区均应设有能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3.7.2 监区内应设置环型消防车道;行政办公区应设置停车场。

3.7.3 进人监区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4m.3.8 建筑朝向

3.8.1 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当地最佳建筑朝向。 3.9 绿化

3.9.1 看守所绿化总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绿化的规定 3.9.2 监区及警戒区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

3.9.3 行政办公区、武警营房区的建筑物前后和道路两侧应种植树木

4 建筑设计

4.1 监室

4〃L1 监室(含卫生间)面积应根据监室类型确定。监室应分为普通监室、特殊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和禁闭监室。普通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6 m\'(含铺位面积1.5 m2),设计关押容量每间8-15人。特殊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8m \',设计关押容量每间3^-5人。留所服刑罪犯监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大于普通监室的指标,设计关押容量每间6--8人。禁闭监室每100^-150人设置一间,使用面积不得大于6m% 4.1.2 监室层高应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严寒和寒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4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净高不宜低于5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净高应控制在5.5-6.Om.4.1.3 监室卫生间应与床铺隔离,并做局部遮掩,设置水冲式便器和盟洗设施。使用面积2-3m\' 4.1.4 监室内设置床铺。普通监室为通铺,距室内地坪高度为300-400mm,用厚度不小于30mm的木板连体铺设,并作防腐处理,固定在地垅上,地垅间距不得大于360mm,地垅两端设带防护网的通风孔;特殊监室设置固定式铁木床;留所服刑罪犯监室可设置双层床。

4.1.5 室外活动场应与监室连体设置,顶部加装钢筋防护网,网顶高度为3.2-3.6m ,人均占有面积不得小干2-1-

7 4.2 监室门窗

4.2.1 通往管理通道的监室门须两层设置,分别为铁栅门和钢板门,并设置门锁,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通往室外活动场的监室门单层设置;监室门高为1.8 ^-2.O m,门宽为。.7-0.8 m。监室门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2 监室前后墙应设置监窗,并应符合巡视观察和通风采光的要求。监窗开关必须由民警控制。

4.2.3 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应设置加装铁门的送饭孔和送开水孔。孔净尺寸为150mm X 150mm,高度距地坪1.0 5m, 4.3 监房通道

4.3.1 监房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2.4m ,管理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8m , 4.3.2 监室毗邻室外活动场一侧设置巡视道并形成网络,净宽不得小于1.0m, 4.4 监房建筑构造

4.4.1 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房墙体应采用强度不得小于MU10砖、石和M5的水泥砂 浆满浆砌实;监室地坪以上2m用1,2水泥砂浆粉刷墙裙,2m 以上部分作吸音处理;监室内墙的阴阳角做弧形,R)30mm;监室外包墙厚度不得小于370mm;其余墙体厚度不得小于240mm,

8 4.4.2 地坪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层分层夯实,加浇C20混凝土层厚不得小于150mm,并用 1,2水泥砂浆加107胶或无砂水泥砂浆找平抹面或做现浇水磨石面层。

4.4.3 防护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 室 门 窗、室外活动场顶部和其他孔洞必须安装防护网。防护网的机械强度,不得采用小于直径18mm热轧圆钢;间距不得大于120mm X 150mm;接点须双面点焊;防护网顶四周边缘深人墙体不得少于l00mm,并用混凝土固定。

4.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 4.5.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和在押人员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门,供在押人员和外来人员分别出人,并应设置在押人员专用的固定式坐椅。

4.5.2 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内墙面采用吸音抹灰或安装其他吸音材料。

4.5.3 律师会见室和家属接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 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施。

4.6 技术用房

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和隔音要求,技术控制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m\'/间,观察室和特审室不小于24m\'/间。

4.7 岗楼、监区围墙

9 4.7.1 监区围墙应用构造柱加基础梁,无墙垛;墙身高度为5.0-5.5m>墙体厚度宜为370mm,用MU 10砖、石和M5水泥砂浆砌实;围墙顶部作弧形并根据有关规定预埋电网铁件,设巡逻道时须加护栏;内外墙面用混合砂浆粉刷。

4.7.2 监区应对角骑墙设置2个岗楼每个岗楼截面积不应大于4m\',设置上下通道和御寒、避雨、避雷设施;单面围墙长度大于loom时,应在围墙顶部设置巡逻道或增设1个岗楼。

5 监室环境和建筑设备

5.1 监室环境

5.1.1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应向阳设置 5.1.2 监室采光窗地比应控制在1/10.1/7 5.1.3 监室应设置自然通风道和机械通风设施,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面积的1/20 监室卫生间应设置自然抽风管道;夏热冬暖地区可设置屋面通风窗。

5.1.4 监室内空气声隔声标准应大于45dB,撞击声隔声标准应小于75dB。

5.2 电器设施

5.2.1 看守所动力照明应采用双路三相供电,并安装配电设备。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组。

5.2.2 监室照明应在巡视窗一侧安装射灯。高度不得小于3m,照度不得小于751x.

10 5.2.3 监室电器线路应采用暗线敷设电器设备和灯具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5.3 给排水设施

5.3.1 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人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3.2 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人室外窖井,并以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泥管排人化粪池。

5.3.3 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Y,。 5.4 采暖设施

5.4.1 安装在监室内的采暖设施应加安全防护网,管道应暗装。

5.4.2 采暖管道和地沟检修井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设在监室、室外活动场内。

推荐第9篇:建筑设计规范003

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电子版)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

远离污染源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 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3.1条 学习辅导部分由综合排练室、普通教室、大教室及美术书法教室等组成。其位置除综合排练室外,均应布置在馆内安静区。

七、综合排练室的主要出入口宜设隔声门。

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 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4.0.7条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4.0.8条 文化馆屋顶作为屋顶花园或室外活动场所时,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 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 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 小于3.5m;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 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第3.8.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第3.9.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 置 第3.9.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 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 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 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所有建筑物(

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

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

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 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 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第3.2.3条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 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 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 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 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 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 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 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第3.2.4条 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 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第3.2.6条 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 处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 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

第3.3.1条 急诊应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 第3.3.4条 抢救室宜直通门厅, 第3.4.4条 住院用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入病房。第3.4.7条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1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12床设1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第3.4.8条 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 第3.4.12条 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第3.4.13条 产科的婴儿室

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5条 康复病房

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扶墙拉手

第3.4.16条 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第五节 传染病用房

第3.5.1条 20床以下的一般传染病房,宜设在病房楼的首层,并设专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层不得设置产科和儿科护理单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第3.5.2条 门诊

一、宜设在单独建造传染病房的首层;设于门诊部者应自成一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二、几个病种不得同时使用一间诊室。

三、平面应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洁污分区布置,病人与医护人员的通行路线以及诊查室的门宜分别设置。

四、应设隔离观察室;宜设专用化验室和发药处 第3.5.3条 传染病病房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六、每一病区都应设医护人员的更衣室和浴厕,并应设家属探视处。

第六节 手术部

第3.6.2条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术室应邻近外科护理单元,并应自成一区。

二、不宜设于首层;设于顶层者,

三、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污染区: (入口处以外)家属等候处, (供应与准备)石膏室、会议会诊室

半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

清洁区: (供应与准备)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 (术后监护)苏醒室,术后监护室, (一般手术)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 无菌区: (无菌手术)无菌手术洗手室 (洁净手术)洁净手术室洗手室 污染区: 污物室

第十节 病理科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第3.14.1条 血库

一、宜临近手术部,并不得与产生放射线的用房贴邻。

二、由贮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组成;规模较大者贮血与配血室宜分室,与走道之间应设前室。

第3.15.1条 药房设置

一、医院规模较大者,门急诊药房与中心药房宜分别设置;医院规模较小者,可集中设一药房。

二、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

第3.15.2条 门诊、急诊药房

一、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二?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三、服务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四、中药贮药室应通中药配方室。

五、西药调剂室可与西药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剂室、分装室应贴邻调剂室。

六、无急诊药房应设急诊专用发药处。

三、中药加工整理处和晒药场应近中药库

第十六节 中心(消毒)供应室

三、消毒室应贴邻贮存、分发室,并宜有传递窗相通。

四、清洗室应分别设置通用和专用洗涤池。

第3.17.1条 营养厨房

一、应在入口处设置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并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二、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三、独立建造的营养厨房应有便捷的联系廊;设在病房楼中的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第3.17.2条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分类、浸泡消毒(传染科应单独设置)、洗衣、烘干、整补、熨烫、折叠、贮存、分发的工艺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三、宜单独设置更休息和浴厕。

第4.0.5条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第3.1.6条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第3.3.3条 会议室。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二、旅馆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厨房的位置应与餐厅联系方便,并避免厨房的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公共区和客房区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叉。

二、走道、门厅、餐厅、宴会厅、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供清扫设备使用的插座。

第2.0.1条 宿舍用地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通风良好,场地干燥,便于排水的地段;应避免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

第2.0.5条 宿舍区内应避免过境汽车穿行。 第3.3.6条 宿舍内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管理室、

第4.0.3条 每居室内设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公共活动室、盥洗室应设单相三孔插座。

3.1.2 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较有利的地段。

3.1.3 馆址与易燃易爆、噪声和散发有害气体、强电磁波干扰等污染源的距离 3.1.4 图书馆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必须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人口。

3.2.2 交通组织应做到人、车分流,道路布置应便于人员进出、图书运送、装卸和消防疏散。馆的主出人口应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设置坡道、扶手等设施。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4.1.2 图书馆的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合理安排采编、收藏、外借、阅览之间的运行路线,使读者、管理人员和书刊运送路线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8 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4.1.9 进行无障碍设计

4.2.7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 4.3 阅览室防止阳光直晒。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4.3.4 据工作需要在人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问,

4.3.5 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8 书库应毗邻布置。阅览和库房之间应设缓冲区,并设分区门 4.3.11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宜自成区域,便于单独使用和管理,与其他阅览室之间互不干扰。

4.3.15 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单独设出人口,并应设儿童活动场地。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4.3.17 各阅览区老年人及残疾读者的专用阅览座席应邻近管理(出纳)台布置

4.4.2 目录检索空间应靠近读者出人口,并与出纳空间相毗邻。当与出纳共处同一空间时,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

如利用过厅、交通厅或走廊设置目录柜时,查目区应避开人流主要路线。

4.4.7 中心(总)出纳台应毗邻基本书库设置。出纳台与基本书库之间的通道不应设置踏步;当高差不可避免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8的坡道。 4.5.3 寄存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在读者出入口附近;

3寄存处的出入口宜与读者主出入口分开。

2门厅、休息处、走廊兼作陈列空间时,不应影响交通组织和安全疏散;

3陈列室应采光均匀,防止阳光直射和眩光。

4.5.5 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

3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人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 7公用厕所中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门设施。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

便捷联系;

2平面布置应符合采购、交换、拆包、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和加工等工艺流程的要求; 3拆包间应邻近工作人员入口或专设的书刊人口。进书量大者,人口处应设卸货平台;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最好北向布置,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4.1图书馆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设置。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予以保护 5.0.2.3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9.0.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微小型车15%; 中型车12%; 大型车10%; 铰接车8%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1.5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 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1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 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6.0.2条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6.0.9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6.0.10条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请注意低规与高规有所不同的地方。

还有: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3.2.4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3.2.5候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m,但不应小于2辆,每辆车候车道长度应按5m计算。3.2.7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连接。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图3.2.8)。

3.2.9 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4.1.6 汽车库内坡道可采用直线型、曲线型。可以采用单车道或双车道,其最小净宽应符合表4.1.6的规定。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坡道最小宽度

表4.1.6

坡道型式 计算宽度(m) 最小宽度(m) 微型、小型车 中型、大型、绞接车 直线单行 单车宽+0.8 3.0 3.5 直线双行 直线双行 5.5 7.0 曲线单行 单车宽+1.0 3.8 5.0 曲线双行 双车宽+2.2 7.0 10.0 注:此宽度不包括道牙及其他分隔带宽度。

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车型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 4.50 小型车 6.00 轻型车 6.50~8.00 中型车 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推荐第10篇: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满足适用、安全、卫生及电影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

1.0.3 当电影院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

1.0.4 电影院建筑应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1.0.5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电影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与电影院工艺设计紧密配合。

1.0.6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 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3 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3.1.3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50352中的有关规定。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影院的规模按总座位数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规模。不同规模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2 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3 中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4 小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3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规模和等级。

4.1.4 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各类用房可增减或合并。主要用房的分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

2 应解决好各部分之问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应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4.1.5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人流组织应合理,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观众入场和疏散人流不得有交叉; 2 应合理安排放映、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应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4.1.6 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设计应根据观众厅规模、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4.1.7 电影院建筑外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出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 设有突出的广告牌等设施时,应安全可靠,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人员疏散。 4.1.8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 电影院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4.1.10 锅炉房或冷却塔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1 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1.13 电影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4.1.14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中的有关规定。 5 声学设计 5.1 基本要求

5.1.1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包括声学设计,声学设计应贯穿电影院设计的全过程。

5.1.2 观众厅的声学设计应保证观众厅内达到合适的混响时间、均匀的声场、足够的响度,满足扬声器对观众席的直达辐射声能,保持视听方向一致,同时避免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等声学缺陷并控制噪声的侵入。

5.1.3 观众厅内具有良好立体声效果的座席范围宜覆盖全部座席的2/3以上。 5.1.4 观众厅的后墙应采用防止回声的全频带强吸声结构。 5.1.5 银幕后墙面应做吸声处理。 6 防火设计 6.1 防 火

6.1.1 电影院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6.1.2 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 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4 观众厅、声闸和疏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各种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中的有关规定。

6.1.5 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6.1.6 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7 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l级。 6.1.8 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1.9 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10 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 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排风设施。

6.1.12 电影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13 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6.1.14 电影院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5 电影院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的有关规定设计系统及水量。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电影院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7.1.2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7.1.3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4 电影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

五、六章的有关规定。第4.1.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第4.1.3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 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第4.2.2条 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 藏品相对湿度 表4.2.2

第4.2.3条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大于5%,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 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 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 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 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 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第五节 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第4.5.1条 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

第4.5.2条 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 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 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 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章 防火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 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 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第5.2.1条 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 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第三节 消防设施

第5.3.1条 大、中型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5.3.2条 珍品库房及大、中型馆内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大型馆内的普通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宜设置预防作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排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将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网或水体。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6.1.2条 中、小型馆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设计重现期宜采用一年,大型馆宜采用二年。

第6.1.3条 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当必须采用内排水时应由管道将雨水以最短的距离引至室外。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 设置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室内温湿度应满足藏品防护的要求,符合第4.2.2条 的规定。

第6.2.2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宜采用热风系统。若使用以水或汽为热媒的采暖装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渗漏。严禁明火采暖。

第6.2.3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采暖系统应分布合理,避免局部过热,藏品库房宜设置使室内相对湿度稳定在40~65%的加湿装置。

第6.2.4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穿过时应在该处设置防火阀,风管穿过墙、板的空隙处应用非燃烧体填充严密。风管应有良好的气密性,连接处必须有可靠的密闭措施。 第6.2.5条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新风应经清洁过滤,在污染严重地区还应采取净化措施,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第6.2.6条 空气调节设备宜安装在专门的机房内,并装置防火隔声门。机房内应采取消声、减振措施。

第6.2.7条 熏蒸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 大型馆的电气负荷不得低于二级,中、小型馆不得低于三级.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应按一级电气负荷设计或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第6.3.2条 监视和报警电气线路应与照明和动力电气线路分开设置,并敷设隐蔽。

第6.3.3条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内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6.3.4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电气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线敷设,古建筑改建可为铜芯导线塑料护套线明线敷设。防火、防盗报警系统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并装套钢管保护。

第6.3.5条 陈列室内应设置使用电化教育设施的电气线路和插座。 第6.3.6条 熏蒸室的电气开关必须在室外控制。

第6.3.7条 大型馆的陈列室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导向标志。重要藏品库房宜有警卫照明。

第6.3.8条 大型馆不应低于二级防雷,中、小型馆不应低于三级防雷。珍品库房应为一级防雷。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博物馆建筑: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陈列、展览有关自然、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方面的实物或标本之用的公共建筑。

2馆区:对基地内各类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占用的整个区域的总称。 3藏品库区:对藏品库房及为保管藏品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4藏品库房:存放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5暂存库房:暂时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6珍品库房:存放各类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级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藏品的专设藏品库房。

7藏品库房总门:藏品库房及其室外通道、场地等所在区域的大门,位于藏品库区之内。

8缓冲间: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专设的过渡房间,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时间内经受较剧烈的温湿度变化。

9装具:陈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橱柜、台座、屏风、支架、板面、箱盒、镜框、瓶罐等器具。

10熏蒸室:用化学药品气化的方法对文物和标本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1陈列区:对陈列室及为参观、教育、休息而专设的房间、通道、场地等占用的空间的总称。

12陈列室:陈列、展览各类文物和标本的专设房间。

13技术用房:对藏品和展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处理的专设房间。 附录二 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第12篇: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镇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应以当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有安静肃穆的活动空间。

1.0.4 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殡仪馆funeral parlor

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

2.0.2 业务区division tor busine 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的区域。

2.0.3 殡仪区division for funeral service 进行遗体处置及举行悼念活动的区域。

2.0.4 遗体处置disposal of corpse

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处理的统称。

2.0.5 悼念厅mourning hall 举行告别仪式或追悼会的场所。

2.0.6 火化间crematory house 火化遗体的专用房间。

2.0.7 骨灰寄存区division for depositing ashes of the dead 寄存骨灰并提供有关服务的区域。

2.0.8 祭悼场所plaec for mourning 殡仪馆内祭悼逝者的场所。

2.0.9 殡仪车hearse 运送遗体的专用车辆。

3 选址

3.0.1 殡仪馆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0.3 殡仪馆应选交通方便,水、电供应有保障的地方。

3.0.4 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4 总平面设计

4.1 总平面布局

4.1.1 总平面布局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

4.1.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的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置祭悼场所。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7.有集中处理垃圾的场地

8.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室外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4.1.4 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 志”。

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置停车场。

4.1.5 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 室外环境设计

4.2.1 室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4.2.2 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4.2.3 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4.2.4 各功能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5.1.2 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 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 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各用房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w/Af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w/Af 骨灰寄存用房 1/6 火化间 1/7 悼念厅 1/7 遗体处置用房 1/6

注:Aw为直接采光的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5.1.5 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5.1.6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5.2 业务区用房

5.2.1 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组成。

5.2.2 业务厅宜设置咨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业务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3.休息处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2.3 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 殡仪区用房

5.3.1 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括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 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3.4 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5.3.5 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5.3.6 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根据冷藏设备的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18㎡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5.3.7 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8 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殡仪车库与其它车应分开设置。

5.4 火化区用房

5.4.1 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5.4.2 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前厅净宽不宜小于8.0m。

2.后厅净宽不宜小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6.烟囱的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通畅,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5.4.3 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5.4.4 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确定。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4.5 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5 骨灰寄存区用房

5.5.1 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5.5.2 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确定。 5.5.3 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4 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5.5.5 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 防护

6.1 卫生防护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 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它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4 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 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11)中有关规定。

6.1.6 人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1.8 遗体处置用层、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 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备用房内最大允许声级(dB) 表6.1.9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休息室 50 悼念厅 55 业务办公室 50 6.1.10 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1.11 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 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大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6.2 骨灰寄存防护

6.2.1 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6.2.2 骨灰寄存室内防止地面返潮。

6.2.3 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严禁渗漏。

6.2.4 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7 防火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2 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 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 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6 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 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 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GB50222)的有关规定。

7.2 骨灰寄存区

7.2.1 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 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4 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 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7.2.7 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7.2.8 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 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2.10 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7.2.11 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 火化区

7.3.1 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3.3 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3.4 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的有关规定。

7.3.5 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 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

8.2 给水、排水

8.2.1 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 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 表8.2.2

用水房间名称 单位 生活用水量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业务区、殡仪区和火化区用房 每人每班 60(其中热水30) 2.0-0.5 职工食堂 每人每班 15 1.5-2.0 办公用房 每人每班 60 2.0-2.5 浴池 每人每次 170(其中热水110) 2.0 办公区(饮用水) 每人每班 2 1.5 殡仪区(饮用水) 每人每次 0.3 1.0

注: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

8.2.3 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4 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道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8.2.8 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3 采暖、通风、空调

8.3.1 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系统。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镇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的供暖系统。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置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

8.3.2 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8.3.3 殡仪馆内各类用房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3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8.3.3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火化间 10 取灰室

16

遗体处置用房 16 冷藏室 5

8.3.4 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的规定。

换气次数 表8.3.4

序号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 (次/h) 序号 房间名称换气次数 (次/h) 序号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1 消毒室 8 4 解剖室 8 7 休息室 4 2 防腐室 8 5 冷藏室 6 8 火化室 8 3 整容室 8 6 悼念室 6 9 骨灰寄存室 3 8.3.5 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殡仪馆最大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应符合火化设备要求。 3.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8.3.6 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统设置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的空调可按需要集中设置。

8.3.7 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8.3.8 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一26℃,相对湿度宜为60%- 65%。

8.3.9 骨灰寄存室相对温度不宜大于60%。

8.4 电气、照明

8.4.1 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当无条件两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备有电源。

8.4.2 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8.4.3 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 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某。

8.4.5 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某。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 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8.4.7 各类用房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各用房照明标准 表8.4.7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L某)

低 中 高

悼念厅 地面 100 150 200 休息室 地面 75 100 150

防腐室 整容室 解剖室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消毒室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火化室 地面 100 150 200

骨灰整容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骨灰寄存室 地面 100 200 300 停尸间 地面 50 75 100

8.4.8 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 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8.4.10 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 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8.4.12 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 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 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规定(或要求)”。

第13篇: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教学楼建筑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1.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2.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4.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5.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7.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三章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第一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

1 .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件和情况设置。

2 .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3 .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第二节 普通教室

1.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2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3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4.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三节 美术教室

1.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 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2.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四节 语言教室

1.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2.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3.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4.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第五节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2.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四、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3.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第六节 合班教室

1.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2.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3.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4.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5.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6.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7.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6;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1.34;洞口的底面标高与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8.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第七节 图书阅览室

1.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2.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3.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八节 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1.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2.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3.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四章 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第一节 行政办公用房

1.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库等。

2.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3.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二节 生活服务用房

1.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I)厕所、淋浴室

2.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3.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 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4.当有件时,学校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

学校水冲厕所应采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排气管道。

5.教学楼内厕所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不影响环境卫生。在厕所入口处宜设前室或设遮挡措施。

6.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7.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II)饮水处

8.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9.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第五章 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层数、净高

1.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1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1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 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第二节 建筑构造

1.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2.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3.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4.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2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2 房间名称

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1.20-1.50 淋浴室

1.80-2.00

5.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6.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1.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2.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1.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2.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3.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1.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2.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3.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 安全出口

1.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2.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第七章 室内环境

第一节 采光

1.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 7.1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玻地比

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6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

1:6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

1:6

机台面

琴房

1.5

1:6

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1.5

1:6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

1:6

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

0.5

1:10

地面 走道、楼梯间

0.5

-

地面 注:

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2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3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

表7.2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2 表面名称

放射系数(%) 顶棚

70-80 前墙

50-60 地面

20-30 侧墙、后墙

70-80 课桌面

35-50 黑板

15-20

第14篇: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2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3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4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15篇:旅馆建筑认知解析

旅馆建筑认知解析

针对西安市或其他城市较某个优秀旅馆建筑(度假村)实例,以3-4人为一个小组,进行实际体验和观察,体会旅馆设计的要点,分析建筑设计中的优点和缺点。解析成果图纸大小为A2,绘图方式为机绘,每小组交一份图。解析内容包括:

1.实例介绍

2.对外交通关系解析:周边道路关系、旅馆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形式和位置

3.建筑解析:建筑单体形式,主要功能布局,建筑水平和垂直交通联系,公共空间(大厅,大堂,中庭)的分区和流线安排

4.客房解析:客房房间大小,客房空间功能分区,家具尺度和,客房排列方式

5.景观解析:建筑周边和内部有何景观,如何设计或利用

第16篇: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6.3.2条规定:中小学校不得采用螺旋或扇形踏步,所以学校不能使用旋转楼梯。

高规 6.2.6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多规 7.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文规定:“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度,且每级离扶手25㎝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时可不受此限。”这是因为如果螺旋楼梯的踏步在内侧坡度过陡且每级踏面深度过小时,就不能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在不冷静、拥挤的情况下,全部安全的疏散撤离,除非在螺旋楼梯内侧的踏面宽度达到人脚能站稳时,对人员疏散影响不大时,才可以作为疏散通道使用,但是不提倡用楼选楼梯作为疏散楼梯使用。

【例l】某建筑物开间3300mm,层高3300mm,进深5 100mm,开敞式楼梯。内墙240mm,轴线居中,外墙360mm,轴线外侧为240mm,内侧为l20mm,室内外高差450mm,楼梯间不通行。

【解】

1.本题为开敞式楼梯,初步确定b=300mm,h=150mm,选跑 楼梯。

2.确定踏步数:

3300÷150=22步

由于22步,超过每跑楼梯的最多允许步数1 8步,故采用双跑楼梯。22÷2=11步(每跑11步)

3.确定楼梯段的水平投影长度。

L={(N/2)-1}×b=300×(11-1)=3000mm

4.确定楼梯段宽度B,取梯井宽度C=160mm,

B=(A-C)/2=(3300-2×120-160)÷2=1450mm

5.确定休息板宽度D,D≥B取

D=1450+150=1600mm

6.校核:

进深净尺寸L‘ =5 100-120+120=5 100mm

L‘-L-D=5 100-3000-1600=500mm

结论为合格。

7.画平面、剖面草图。

【例2】某住宅的开间尺寸为2700mm,进深尺寸为5100mm,层高2700mm,封闭式平面,内墙为240mm,轴线居中,外墙360mm,轴线外侧240mm,内侧120mm。室内外高差750mm,楼梯问底部有出入口,门高 2000mm。

【解】

1.本题为封闭式楼梯,层高为2700mm,初步确定步数为16步。

2.踏步高度h=2700÷16=168.75mm,踏步宽度b取270mm。

2h+b=2×168.75+270=607.5

3.由于楼梯间下部开门,故取第一跑步数多,第二跑步数少的两跑楼梯。步数多的第一跑取9步,第二跑取7步。二层以上则各取8步。

4.确定梯段宽度B,根据开问净尺寸确定。

2700-2×120=2460mm,取梯井为160mm,

则梯段宽B:B=(2460-160)÷2=1 150mm

5.确定休息平台宽度D,取D=1 150+130=1280mm。

6.计算梯段投影长度,以最多步数的一段为准。

L=270×(9-1)=2160mm

7.校核

进深净尺寸5100-2×120=4860mm

4860-1280-2160-1280=140mm,(这段尺寸可以放在楼层处)高度尺寸:168.75×9=1518.75mm

室内外高差750中,700用于室内,50用于室外。

1518.75+700=2218.75mm,大于2000mm可以满足开门及梁下通行高度至少在2000mm以上,也基本符合要求。

8.画平面、剖面草图。

【例3】某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开间尺寸为5100mm,进深尺寸为5400mm,层高尺寸3900mm。开敞式平面。外墙厚为360mm,轴线外侧为240mm,内侧为l20mm,内墙厚为240mm,轴线两侧均为120mm。室内外高差为450mm,楼梯间无对外出入口。试设计三跑楼梯。

【解】

1.本题要求作三跑楼梯,应先确定第二跑楼梯的步数,再确定第

一、

三跑楼梯步数。

2.确定踏步高度h为150mm,宽度b=300mm。

3.求楼层总步数:3900÷150=26步。

4.初步确定第二跑楼梯上16步,其余两跑楼梯各上l0步。

5.第二跑楼梯所占投影长度为300×(6-1)=1500mm.

6.考虑扶手转弯方便,应在投影长度两端各留出1/2踏步宽的尺寸。即l50+1500+150=1800mm。

7.求第

一、第三跑楼梯段的宽度。

开间净尺寸为5 100-2×120=4860mm。

开间净尺寸包括第

一、第三跑梯段宽尺寸和第二跑梯段的投影尺寸,其中第二梯段占l800mm长,两个梯段宽度应是等宽的,这样,它们的尺寸即为(4860-1800)÷2=1530mm。

8.第二跑的梯段也取1530mm

9.求第

一、第三跑楼梯段的投影长。300×(10-1)=2700mm。10.休息板宽为l530+150=1680mm。

11.用进深净尺寸进行校核。

进深净尺寸为5400-120+120=5400mm。

5400-1680-2700=1020mm(合格)

12.例3的平面、剖面草图。

【例4】某住宅层高2.8米,室内外高差0.6m,建筑局部平面尺寸如图。分析该住宅的楼梯布置。

1)、楼梯基本尺寸讨论

建筑局部平面尺寸如图,楼梯间开间尺寸2.7m,楼梯间两侧半墙厚均为100mm。门侧墙垛100mm。

梯段宽度:

B =(A-C )/2=(2700-2×100-60)/2=1220mm

平台宽度不小于B,根据有关规定,取正平台宽度为1500mm,半平台宽度为1350mm。

根据层高(H)确定每层楼梯踏步高度(h)和每跑梯段的踏步数量(N)。 假设采用等跑梯段,每跑梯段的踏步数量N取8。

h =H/2N=2800/(2×8)=175mm;

由经验公式:

2h+b=600˜620mm,b=250˜270,取b=250mm;

梯段长度

L=(N-1)×b=(8-1)×250=1750mm。 楼梯进深:1750+1500+1350=4600mm。

第17篇: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 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5、关于房屋公摊面积的国家标准

关于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房屋的公摊面积的大小,取决于房屋建筑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房屋的配套设施多少等等。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应当列入共有面积进行分摊的有: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因此,凡是上述设施齐全的,其分摊面积即相应较大。

6、室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分为Ⅰ类和Ⅱ类,这两类建筑工程对室内污染控制的指标不一样。国家标准中的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则指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建。目前消费者购买的商房主要是住宅,属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国家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主要控制指标如下:氡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200贝克;游离甲醛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8毫克;苯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09毫克;氨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2毫克;总挥发性有机物每立方米小于或等于0.5毫克。

7、商品房面积误差国家标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8、国家规定的开发商交房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文件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准,是开发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9、精装修房交房验收时应注意的事项

精装修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精装修楼盘也越来越多,国家也提倡开发商最好向消费者提供装修房。面对大量的精装修房,不内行的消费者如果不留心,也许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精装修陷阱中……

不要被花哨样板间冲昏头脑选购精装修房需当心

目前,市场上提供给消费者的精装修楼盘越来越多,国家也提倡开发商最好向消费者提

供装修房。面对大量的精装修房,不内行的消费者如果不留心,也许就会落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精装修陷阱中。

千万不要被花哨的样板间冲昏了头脑。与毛坯房一样,许多开发商往往将样板房做得好于真正要交付的房屋。据了解,目前很多精装修楼盘都有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把样板间

里的装修项目做得很花哨、很夸张,使消费者很快便“陶醉”在样板间里,选择时也很容易就被这些设计所打动,掉进陷阱里。

举个例子,在精装修样板间,设计师通常会在门厅做一个很漂亮的木格子吊顶,或者还使用了彩绘玻璃,打开明亮的照明灯,看上去非常的耀眼、华贵。实际上,根据内行人经验,通常这样一组照明灯大概有100至150瓦。但对于一个面积大约只有5平方米的门厅来说,用这样高亮度的照明灯源是否有必要,而且长时间使用安全是否存在问题等。但对于这些问题,一般没有几个消费者会考虑到,甚至会对这个设计颇为赞赏。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精装房的装修项目在细节上做的“手脚”,其目的无非是希望消费者快些动心买房,所以在面对这些诱人的装修细节时,您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后,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

新奇感是人所共有的天性,有些开发商也抓住人们越是自己不了解的越想试试的心理,在装修项目中着重体现“新”“奇”方面,设计出一些式样新颖的装修项目,来吸引消费者的眼光。而等到消费者真正购买入住后,才发现这些东西其实是华而不实的。譬如现在有一个精装修的楼盘,它在做前期宣传时的亮点之一就是敞开式厨房。而这个敞开式厨房无论在样板间里,还是在售楼书上,给人的视觉效果都非常好,通透、敞亮,尤其是其新鲜的生活方式吸引了大批的购房者。可是入住后才发现,中国人的餐饮习惯并不适合用敞开式厨房,美观有余,实用不足。但是,这个开敞式的厨房却着实为楼盘的销售添了不少光彩。

因此,针对很多精装修住宅从新鲜的设计里迷惑消费者的做法,消费者应该静下心来,依据个人的生活习惯来选择精装项目,不要忽略了考察这些设计是否实用,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切实可行。交付前后不相符也是消费者在接受精装修房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很多精装修楼盘验收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交验的住宅内一些设备与合同不符的现象。如防盗门、卫生洁具、装饰材料、灯具以及整体橱柜等的品牌与原合同不符。另外,一些分户采暖的住宅还出现了取暖炉与原定品牌不相符合的问题。产品变脸、设备品牌被更改意味着住宅品质的变换,虽然这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住宅档次的下降,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前后不一致总是让人感觉有些不舒服。因此,作为消费者,应该更关注更换以后的设备品牌与原合同约定的差别到底在哪里。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业主们在验收时先不必急于验收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而应该多花一些时间,对照一下住宅内的实际设备与合同是否相符合。因为对于购房人来说,对精装修住宅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的依据就是他们的购房合同,以及合同中关于装修的附加条款。所以与开发商签订这些与住宅装修有关的合同条款以及附加条款当中,应该详细地注明住宅装修所有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以及设备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商,关键项目的工艺做法、标准,重要的装修项目甚至应该在合同附件中备有必要的图纸。

抓大放小是消费者在看样板间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一些购买了精装修住宅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售楼小姐带着看样板间的时候,房子既漂亮又整齐。可是,一旦入住就会发现出现了很多原来在样板间里并不存在的情况。比如,房间里的暖气管线、卫生间里的上下水管、厨房里的烟道、阳台上的雨水管,还有一些如承重梁、支柱等,这样的小零碎使得自己已经购买的房间看上去比样板间拥挤很多。此外,与样板间相同户型的房子里即使摆放了类似的家具也显得自己的房间很拥挤,而样板间则显得非常空阔。这个原因很简单,样板间里的家具大多尺寸比较小,为参观留出很大的余地,可购房者买的家具却不是样板间里的样子。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选择精装房时,应该把住宅的实用性放在第一位,在看样板间时尽量把

那些起干扰作用的小零碎环节去掉,并且要多想想自己的生活,看看自家到底需要什么,同样板房相比,如果摆放上同样的设备,房间的情况会怎样等等,用这样的办法对精装房进行全面考察。

第18篇: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2010-03-25 14:47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

3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试行)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试行日期:1988年1月1日

本规范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设字第246号文,关于制订《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通知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对全国各地疗养院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我国三十多年来疗养院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几次研究修改,最后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附录一。主要内容有:总则、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建筑设备等。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198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疗养院建筑设计的质量,使疗养院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慢性疾病疗养院及专科疾病疗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设计。传染性疾病疗养院,其特殊要求部分应按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传染科有关规定执行,休养所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 疗养院宜设在气候适宜,风景优美,具有利用某种天然疗养因子预防和治疗疾病条件的地区。

注:天然疗养因子系指含有负离子的新鲜空气、矿泉水、治疗泥等。

第2.1.3条 基地位置应是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并具有电源、给排水条件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第2.1.4条 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中的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和供应入口的设置,以及庭园绿化、活动场地等的合理安排提供可能性。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疗养院由疗养、理疗、医技用房,以及文体活动场所,行政办公,附属用房等组成。

第2.2.2条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注意基地原有地貌,地物、园林、绿化、水面等的利用。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若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5条 疗养院绿化设计应结合当地条件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选择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花草。

第2.2.6条 疗养院可根据需要和地形条件,设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

第2.2.8条 当疗养院设在疗养区内,应充分利用该疗养区已有或准备建设的公用医疗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疗养院的建筑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必须保证疗养用房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

第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1.3条 疗养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

第3.1.4条 主要用房应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板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3.1.5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第3.1.6条 疗养、理疗、医技用房及营养食堂的外门、外窗宜安装纱门纱窗。 第3.1.7条 疗养院主要用房的楼地面除有专门要求外,其面层应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 第二节 疗养用房

第3.2.1条 疗养用房按病种及规模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护理单元,一般由以下房间组成:

一、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

二、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监护室(心血管疗区设)、护士值班室;

三、污洗室、库房、疗养员用厕所、浴室及盥洗室、开水间、医护人员专用厕所。第3.2.2条 每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疗养院的性质、医疗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宜少于40床、亦不宜多于75床。

第3.2.3条 疗养室宜面临风景点或绿化庭园,并保证大部分房间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2.4条 疗养室每间床位数一般为2~3床,最多不应超过4床。

第3.2.5条 疗养室如护理需要,床位两侧应留有间距;当为单面采光时,其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床长边与装置采光窗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

二、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三、靠通道的床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小于1.05m。

第3.2.6条 疗养室附设卫生间时,卫生间的门宜向外开启,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第3.2.7条 疗养室应设每人可分隔使用的壁橱,橱净深不宜小于0.50m。 第3.2.8条 疗养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宜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做灵活的隔断予以分隔。

第3.2.9条 疗养室的门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设观察窗。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应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三、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装置。

四、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靠近护士站。第3.2.11条 公共设施

一、每一护理单元应设疗养员活动室,其面积按每床0.80m2计算,但不应小于40m2。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

二、公用盥洗室应按6~8人设一个洗脸盆(或0.70m长盥洗槽)。

三、公用厕所应按男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的小便槽),女每12人设一个大便器。大便器旁宜装助立拉手。

四、公用淋浴室应男女分别设置。炎热地区按8~10人设一个淋浴器,寒冷地区按15~20人设一个淋浴器。

五、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六、护理单元内宜设供疗养员使用的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易于管理及不妨碍观瞻处。第三节 理疗用房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疗室的设置应视疗养院的性质、规模及天然疗养因子资源等情况确定;

二、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三、各疗室宜有等候空间,治疗床的间距视各种疗法确定,但不应小于0.75m,床之间宜有活动分隔。第3.3.2条 电疗室

一、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二、高频、超高频室宜有屏蔽措施。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治疗床之间应分隔,隔间净宽不应小于1.80m。

四、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五、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六、暖气片宜嵌入墙内,并应设置非导电体的护栏。

七、各种管线应暗装。

八、四槽浴台座应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数量较多的四槽浴治疗室室内地面排水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第3.3.3条 光疗室

一、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二、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玻璃应避免反光。

三、光疗室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有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第3.3.4条 水疗室

一、水疗室由等候空间、医护办公室、浴室、更衣休息室、厕所、贮存室等组成。

二、更衣休息室应与各浴室有门相通,其休息床数与水疗设施使用人数比例为1∶1~2∶1,两平行休息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

三、盆浴室两平行浴盆间距宜为0.70m,浴盆应设上下盆扶手。

四、大池浴室、旋涡浴室的进口处应设淋浴喷头和洗脸盆。

1.大池宜做成矩形,旋涡浴池应做成圆形或椭圆形,深度宜为1.30m,拉手棒中线离池底高度宜为1.20m,池的溢水口底离池底高度宜为1.10m,池底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面层材料;

2.在大池的适当位置应设带扶手的上下池台阶或固定便梯,旋涡浴池应设方便上下池的活动便梯。

五、设“8”字形槽浴者,槽壁上缘离地面高度宜为0.85m,槽深宜为0.50m。

六、脉冲水力按摩机浴室应有隔声措施。

七、淋浴室包括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1.操纵台应设在工作人员能看到每个淋浴者处; 2.操纵台与直喷浴、扇形浴的距离为3.50~4.00m。直喷浴墙上应装把手; 3.各淋浴位置之间宜用透明材料分隔,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的隔间中距不应小于1.10m,全身浴不应小于1.50m;

4.地面排水应坡向直喷浴处。排水沟宜采用带孔盖板。

八、浴室的墙面,顶棚应用防水面层材料,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

九、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措施,并应有通风排气设施。第3.3.5条 体疗室

一、体疗室视需要可附设诊察室,气功室及贮存室等。

二、体疗室布置应避免其声响对邻近用房的干扰,若布置在楼层,应采取隔声措施。

三、楼地面面层宜采用有弹性、耐磨损材料。

四、体疗室设有球类活动时,其窗户、灯具应有防护措施。体疗室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

五、体疗室的净高应按体疗设施要求确定。第3.3.6条 蜡疗室

一、蜡疗室由治疗、贮蜡、熔蜡、制蜡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独自设室。规模较大的蜡疗室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二、蜡疗室应防止其气味对周围用房的影响。熔蜡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7条 泥疗室

一、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设有原泥池进行全身泥疗的治疗房,应有上下池便道及抽排地下水的设施。

三、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第3.3.8条 针灸室与按摩室两平行治疗床的间距不应小于0.90m。针灸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四节 医技用房

第3.4.1条 放射科用房

一、放射科用房由透视、摄片、暗室、登记、存片、办公、读片和候诊等部分组成。

二、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三、一般透视、摄片室的面积不应小于24m2;200mA以上的X光诊断机机房每间面积不应小于36m2(包括控制台位置)。室内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窗户及装有机械通风的通风口应有遮光措施;

2.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潮、绝缘的材料,并宜设带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地沟;

3.装有风扇者,其旋转部分离地不应低于2.20m,并不得影响X光机组的运行; 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向控制室的门的净宽不应大于0.70m; 5.四周墙体、楼面、顶盖及其相关设施必须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防护要求。

四、暗室的位置应与摄片室相邻。

1.暗室与摄片室相邻的墙面应装置传片箱,箱内尺寸应能容纳最大胶片盒横放,并应加防护措施;

2.暗室进口处、窗户及机械排风口应有遮光措施。墙面、顶棚应用较深色调;

3.洗片池内壁应用深色耐酸碱材料,池底用浅色耐酸碱材料,其断面应符合X光片夹子搁置要求。

五、存片室应有防潮、通风措施,其位置应与观片室相邻。规模较小者两室可合并。 第3.4.2条 检验科用房

一、检验用房包括临床、生化、洗涤等部分。根据疗养院规模大小可分设或合并设置。

二、显微镜观察台宜沿外窗设置,天平台应有防震措施。

三、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并应有电源、水源及排水等设施。通风柜的排气管应高出屋面。

四、洗涤室宜靠近临床、生化检验室,洗涤池内壁及排水管应用耐酸碱材料。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一、功能检查包括心功能检查、脑功能检查、基础代谢测定、超声波及肺功能检查等部分组成。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其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处或采取屏蔽措施。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三、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四、超声波检查室应有遮光措施。

五、肺功能检查室应设洗涤池,墙裙应采用可冲洗的面层材料。

六、检查床旁应有放置仪器和操作的空间。一床独用净宽不应小于1.0m,两床共用净宽不应小于1.40m。检查室应有医师工作台位置。

七、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第3.4.4条 药剂用房

一、中药房由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煎药等部分组成。1.整理加工室宜紧靠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配方、贮药、整理加工、原药库等应有防潮、防鼠害措施; 3.煎药室宜单独设置,并应有排烟、排气设施。

二、西药房由调剂室、普通制剂室(可按实际需要设置)及药库等部分组成。1.调剂室应设领药处;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3.普通制剂室的地面、墙面、顶棚和工作台应采用耐冲洗、易清洁材料; 4.易燃、易爆、剧毒和贵重药品存放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5.调剂室、药库应有防潮,防鼠害的措施,并避免阳光直射。 第3.4.5条 供应室

一、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叉。

二、洗涤池面层应采用耐酸碱材料。

三、敷料制作及消毒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第五节 营养食堂和洗衣房 第3.5.1条 营养食堂

一、营养食堂可根据疗养院规模及疗养员不同疾病对饮食的不同要求,进行适当分隔或分设。

二、少数民族疗养员的饮食应另设烹调室和餐室。

三、食堂应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及气味串通。

四、食堂进口处应设洗手盆。

五、除符合上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5.2条 洗衣房

一、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部分组成。

二、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三、洗衣间应设带孔盖板排水沟。

四、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第3.6.1条 疗养院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所列各条之规定。

第3.6.2条 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耐火等级为三级者,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

第3.6.3条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

第3.6.4条 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65m。 第3.6.5条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4.1.1条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第4.1.2条 蜡疗室盆蜡制作,若采用热水熔蜡时,水温不应低于95℃;若采用压蜡机通蒸汽熔蜡制作蜡垫时,其底部集水坑应采用盖板排水沟排至室外除污井,蜡疗室应单独敷设不小于100mm管径的排水管,接至下水道。

第4.1.3条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4.1.4条 水疗室矿泉水温应为35~42℃。当水温过高时,应在进入水疗室前设降温池(塔)。

第4.1.5条 基地内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净化方法则应根据使用性质、污染程度、排放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节 采暖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的疗养院应有热水采暖系统。

第4.2.2条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4.2.2规定:

第4.2.3条 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

第4.2.4条 疗养院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换气次数参照表4.2.4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疗养室应使用光线均匀、减少眩光的照明灯具,每床位应装设一个插座,每疗养室装

一、二只备用插座。

第4.3.2条 疗养院的人工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荧光灯。各室人工照明装置照度标准推荐值见表4.3.2:

第4.3.3条 疗养室和护理单元走道除一般照明外,宜设置照度不超过2lx的夜间照明灯。走道照明不应有强烈光线射入疗养室。 第4.3.4条 根据需要护理单元可设置呼叫信号。

第4.3.5条 放射科用房,功能检查室,理疗科用房等应在入口处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第4.3.6条 透视摄片室的门口应装置红色指示灯,其开关应与记录台红色照明灯及X线机的开关联动。

第4.3.7条 X线机的电源电阻值(包括供电线路电阻)和其电源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满足制造厂规定。

第4.3.8条 X线机部件之铁皮、操作台、高压电缆金属保护套、电动床、管式立柱等金属部分除应接到接地干线外,还应就近设一组重复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9条 在离静电治疗机3.0m以内不应设置任何金属物,设在静电治疗室中的采暖散热片应有防感应措施。

第4.3.10条 心电图和脑电图设备应设单独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第4.3.11条 非医用电气设备的零线不应与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混用,可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医用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宜采用铜线,医用与非医用插座型式应区别。

第4.3.12条 凡是带有金属外壳的移动式医用电气设备应设专用的保护接地(接零)线,不得与工作零线合用,且应采用铜芯线。

第4.3.13条 疗养楼根据楼房结构和周围环境宜设电视共用天线,疗养室内设电视插座。

第4.3.14条 水疗室电气设备选型及线路敷设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焜 陈家骅 汪滨藩 林元英 林佑南 王国松 唐兆琦

第19篇: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众智建筑资源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nursery and kindergarten buildings

JGJ 39-2016

前言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

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 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

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

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活动室和寝室之外。 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源形式供暖,并应保障环境安全。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

2 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

3 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房间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6.2.14的规定;

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3 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统一设计。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室外地面或通道地面2.0m以上,且幼儿无法接触的位置。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需要设置送风口、排风口时,风口底边距地面应大于1.5m。

6.3 建筑电气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杀菌灯,也可采用安全型移动式紫外线杀菌消毒设备。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两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装置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8m。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2 幼儿园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3 厨房、重要机房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宜设置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供配电系统设计、安防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9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2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13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1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1 总 则

1.0.1 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国家有相应建设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合理选择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地址和建设标准,为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活动场所。据此在对1987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原规范”)修订工作中,对原规范一些条文进行了修改,增添了一些技术内容,作为今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的依据。

1.0.2 原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不包括农村托儿所、幼儿园,本次修订将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城市,还应包括广大农村。这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设有所增加。为保证农村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将农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也应纳入国家标准,以保证农村幼儿与城市幼儿同样拥有安全、健康的生活场所。

1.0.3 据调查,目前托儿所、幼儿园规模有扩大的趋势,有些托儿所、幼儿园班数多达(20~30)班,规模过大,对于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安全、服务质量不利。因此,建议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不要过大。根据调查结果,本条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范及班人数作了规定。规范中提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规模和每班人数对托儿所、幼儿园管理是合适的。

1.0.4 本条文强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其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建筑设计中还应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等条件。目前我国托儿所、幼儿园数量短缺,幼儿入园难的情况较普遍,各地建设托儿

所、幼儿园数量比较大,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设中遵守这些原则,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有重要的意义。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涉及多方面、多专业,对于各专业已有标准规定内容,除必要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在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

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

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

4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

3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

32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

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

2 术 语

2.0.1 托儿所是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场所。托儿所可以单独建设,但大多数为与幼儿园合并建设,但两部分需要分开。目前我国3周岁以下幼儿基本上是由家庭看护,很少送到托儿所去看护。因此托儿所这部分内容在本规范中已经弱化,是否建托儿所,各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

2.0.2 幼儿园是供3周岁~6周岁的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全面发展的学前教育机构。

2.0.5 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班活动单元、多功能活动室和为幼儿特殊活动的公共活动室等供幼儿使用的一切用房。

2.0.6 幼儿生活单元是幼儿生活用房中供一个班级幼儿园活动的空间,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

2.0.9 原规范中称音体室,现改为多功能活动室,原来称音体室,名称、含义不够全面、准确。该房间是全园集中活动的大空间,它不仅仅有文艺、体育活动的内容,而且包括全园集会、演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内容。

2.0.15 原规范中称为服务用房,考虑其内容包括管理方面的内容,因此本次修编改为服务管理用房,其名称更为确切。服务管理用房包括警卫室、收发室、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财务室、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储藏室等。

2.0.16 供应用房包括厨房、淋浴室、开水间、消毒间、洗衣房、配电室、锅炉房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2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险、地质塌陷、地下采空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壤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易发生危险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

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 3.1.3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

3.2 总平面

3.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供1周岁~6周岁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机构。幼儿大部分时间在这里进行各种活动。由于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身体抵抗力弱,对外界环境适应能力差,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确保幼儿安全、卫生、适用。托儿所、幼儿园在建筑布局、房间设置、室内外环境等方面有许多要求,要求建筑封闭,周围设围墙。为了在建筑设计中满足这些要求,独立设置建筑基地,使建筑不受外界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势必对幼儿的生活环境造成干扰,难以保证幼儿的安全、卫生和适用要求。

幼儿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社会各界、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健康成长,尤其关注幼儿生活环境的安全、卫生、适用问题。这些方面规范中有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最低标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标准要求也应提高,不能以挤占托儿所、幼儿园建设用地,影响幼儿安全、卫生、适用为代价来发展城市建设。何况托儿所、幼儿园在居住区中占用的土地是很少的。居住区规划按规定留有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独立建设满足规范要求的幼儿园。

由于建设用地紧张,一些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合建。本条对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作了规定,一是规模限定在两个班及以下;二是幼儿生活用房限定设在建筑首层;三是应设独立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作出规定。由于建筑物底层有

其他部分的出入口,托儿所、幼儿园不设独立出入口,可能会与其他出入的人员交叉干扰,不利于幼儿出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幼儿出入也不方便,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独立出入口,确保幼儿使用安全。另外,规定在室外设置独立活动场地,并与其他场地进行分隔,可以避免与其他场地互相干扰,影响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3.2.3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有足够的活动面积,满足幼儿室外活动的需要。一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过小,不能满足需要,本规范对班活动场地、全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活动场地的设置、安全方面等提出了要求。调研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布置在建筑周围阴影之内,基本没有阳光照射,儿童在室外活动得不到阳光,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不利。

3.2.4 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调查发现,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室外绿化面积不足,这对托儿所、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是不利的。托儿所、幼儿园室外布置一定的绿地,不仅对提高环境质量有一定作用,而且能提高周围空气质量,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现在居住区绿地均规定不小于30%,因此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绿地率不小于30%是必要的。

3.2.5 供应区的厨房经常有些杂物,可能对托儿所、幼儿园其他地区造成污染,因此有必要设置堆放杂物的地区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其杂物院设置独立的对外出口,可以避免运送杂物时经过其他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3.2.6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周围设置围护设施,一是防止幼儿从园内周围走失,二是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

3.2.7 托儿所、幼儿园接送幼儿的用车较多,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设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在接送幼儿时间停留车辆较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因此规定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如果设在次要道路一侧,其出入口应退道路红线,并应留有一定的人员停留和停车的场地,防止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具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8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能满足3h的规定,这对幼儿的身体是不利的。幼儿的生活和发育需要一定时间的阳光,阳光可以杀灭一些细菌,幼儿的生活用房在阳光的照射下也有利于室内环境的清洁卫生,因此规定幼儿活动用房满窗日照标准不小于3h,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2 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干扰。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叉、干扰的问题。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是指供幼儿生活使用的房间,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幼儿公共活动室、多功能厅等。为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规范对房间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室内环境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水等条件差,不能满足规范的规定,对幼儿身体健康十分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如果建筑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安全等防护措施,可以布置非幼儿生活用房,如设备用房、库房、工作人员厨房、餐厅等房间。

幼儿的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规定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不应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托儿所主要是婴幼儿使用,婴幼儿活动能力较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需要大人帮助疏散,因此规定托儿所部分应设在一层,是为保护幼儿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使婴儿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幼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于0.60m。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幼儿的床紧靠窗户,为了防止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幼儿安全,不

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为了防止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门,应在距地0.6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4.1.9 外廊、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等部位是交通和疏散通行的地方,也是幼儿经常活动的场所,在这些临空部位活动易发生高空坠落危险事故。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易出现嬉闹、拥挤行为,因此这些部位必须设防止栏杆,防止高空坠落,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由于幼儿好动,在应急疏散时,易发生集中拥挤、推搡栏杆行为,因此栏杆使用的材料应坚固、耐久,并能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推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栏杆的净高1.10m为地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当栏杆距地0.60m以下有可踏面时,扶手的高度应从可踏面顶面起计算。

为防止幼儿攀爬,造成高空坠落事故,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踏面,例如,不应采用任何横向杆件和装饰物,女儿墙不应做防水小沿砖等构造。

做垂直杆件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止幼儿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发生坠落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其中栏杆间距过宽是原因之一,因此必须严格规范规定,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1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0m,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设置垂直杆件时,其净宽度不应大于0.11m。由于儿童腿长比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上、下楼梯时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为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使用的楼梯,其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滑落穿越,坠落至楼梯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蹬踏的横向杆件及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防止幼儿头部、身体穿越栏杆,造成幼儿高空坠落安全事故。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中的托儿班及乳儿班的设置一般根据年龄来划分,乳儿班为2岁以下在哺乳期间的幼儿,这些幼儿走路、吃饭、大小便基本不能自理,大部分时间在床上生活。托儿班为2岁~3岁的幼儿,基本能自主走路、吃饭及大小便,但自理能力还较差,需要护理员帮助才能完成自理动作。由于3岁以下幼儿其活动能力有所差异,托儿班和乳儿班幼儿的划分可根据幼儿园的自理能力灵活分配,不必绝对按年龄分配。

4.2.2 托儿班的幼儿基本可以自理,其活动能力与幼儿园小班差不多,因此生活用房的设置、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这样在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时候,其生活用房可以通用。

4.2.3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主要是根据哺乳其幼儿生活的需要而设置的,它与幼儿园及托儿班的区别主要是没有活动室,卫生间的设施也不相同。

4.2.4 如果托儿所设置若干个班,从管理和卫生方面要求应分成独立的使用单元,这和幼儿园相同。一般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的较多,但托儿所和幼儿园两部分应单独分区,不应与幼儿园部分合用一个出入口,这有利于管理和幼儿的身体健康。

4.2.5 乳儿班需要母亲定时喂奶,喂奶时应有独立的空间,母亲需要将乳儿从乳儿室抱出后在喂奶室哺乳,因此喂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幼儿喂奶也有非母乳喂奶,需要奶粉喂养,因此需有冲奶粉的加热设施及冲洗奶瓶需要的洗涤设施。考虑经济条件差的地区使用燃气、煤等燃料,会污染室内空气,因此必须设置独立的通风及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的卫生间与托儿班的卫生间不同,哺乳的幼儿大小便还不能自理,因此

也就不需要便器,但需要冲洗尿布的机会较多,因此需要设置一定量的洗涤池。设保育人员的厕位也可兼供母亲使用,同时兼作倒幼儿粪便使用。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原规范幼儿生活用房包括幼儿生活单元和音体室,本次规范调整为幼儿生活用房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幼儿公共活动用房组成。公共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还包括幼儿公共活动用房。为了适应现代幼儿早期教育的需要,幼儿公共活动用房已在多数托儿所、幼儿园内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是为了合理、科学地对幼儿进行保育、教养,达到方便管理以及预防疾病的要求,将幼儿日常中的主要房间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每个幼儿班自成一体的格局。其特点是每班独立使用一套用房及家具、设备,强调各班自成体系,之间互不干扰,有利于严格按卫生防疫要求进行隔离,避免幼儿之间的交叉感染。按年龄特点对各年龄段的幼儿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启蒙教育,是我国多数托儿所、幼儿园采用的方式。现代化开放型教育理论提倡可以将不同年龄的幼儿分组、合组进行活动,让不同年龄的幼儿在合理的活动接触中,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集体生活的习惯和集体精神。这种幼儿的教育方式导致了幼儿园生活单元从相对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向公共开放的合组活动空间发展,适应新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但是这种组合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很少采用,因此本规范规定仍按幼儿生活单元设置。

4.3.3 原规范规定:大、中、小型幼儿园的活动室面积均为50m2,本次修订面积有所增加,原因是过去的幼儿园建筑只是看管孩子的场所,幼儿活动内容简单。近年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模式的改革,大大促进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模式在环境、功能、造型、设施及空间塑造等各方面进一步发展。现在幼儿的静态游戏方式较多,静态游戏活动场地,如角色游戏、智力游戏、桌上作业、医生看病和手工制作等这些均需要一定的场地空间,如不增加面积,势必挤占幼儿的游戏空间,而幼儿的身体机能特点,需要幼儿有大量肢体活动,有利于身体各部分组织、器官和心脏的发育,应该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活动空间。因此在幼儿园设计中要保证足够面积的室内游戏活动空间,应该扩大活动室的面积。

衣帽储藏间宜各班分开设置在幼儿生活单元内,亦可单独设房间。单独设置房间所占用的空间面积大,所以现在很多幼儿园多半采用过厅,走廊等空间设置衣柜来解决,这种设置多半占用疏散通道,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规定不应在走廊处设衣帽间。

4.3.4 为给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活动室应明快、敞亮,有充足的日照和均匀的天然采光。要合理设计活动室的进深,当活动室进深较大时,必须采用双面采光,以免因进深过大而造成活动室采光不均匀、通风不畅和部分面积阳光照射不到。目前幼儿园活动室多为单面采光,为防止活动室进深过大,影响室内采光,规定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4.3.6 调研发现为数不多的托儿所、幼儿园采用寝室在活动室的上一层设置的形式,教师反映此种形式存在很多问题,因为孩子睡眠时间比较集中,同一时间上下楼梯,人流量大,幼儿拥挤现象明显,老师很难照顾到,留有很多安全隐患。所以不应将寝室设在活动室的上一层。

4.3.7 地(楼)面是幼儿直接接触的界面,它的材料性能与施工做法直接关系到幼儿的身体健康和室内的卫生条件。应从安全、卫生、保温考虑,活动室地面不应采用水泥地面或水磨石等凉性地面,因为这种材料做法使幼儿的脚感太生硬,缺少弹性,容易使幼儿摔伤,又容易起灰尘,不易清洁,尤其幼儿在活动室经常坐在地面上活动,硬质、凉性地面对幼儿健康十分不利。

4.3.9 调研发现,有的幼儿园设置通铺,不能保证幼儿的睡眠安静,且容易发生疾病的传染。幼儿睡单独床铺,不仅可以保证幼儿的睡眠舒适、互不干扰,而且为幼儿养成正常睡眠的好习惯提供必要的条件。有的幼儿园寝室布置双层床,幼儿上下床很危险,容易摔伤,因此规定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使幼儿身体避开冬季寒冷的外墙面,或外墙窗下的暖气片,防止幼儿受凉或被烫伤。 4.3.10 幼儿使用厕所的次数相对频繁,平均每天(3~4)次,使用盥洗台的次数更多,每天(6~7)次以上,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致使盥洗间的门经常不能处于关闭状态,如将盥洗室与厕所安排在一个大空间内,容易致使厕所内的臭气散布污染活动室和寝室内,所以应将厕所和盥洗室分开设置,或之间设置分隔措施,同时要求卫生间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原规范规定卫生间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这样卫生间必须靠外墙,考虑到在平面设计中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次规范不要求卫生间必须直接自然通风,但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设施。

4.3.12 幼儿使用厕所和盥洗室的次数相对频繁,使用时间也比较集中,为了便于教师看护幼儿方便,随时观察到幼儿的情况,发现有情况将能够及时处理,生活单元中的活动室与卫生间、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4 调研发现有些卫生间地面有台阶,不便幼儿使用,易使幼儿摔伤,并且受伤的严重程度都较大。卫生间地面不设台阶,现在建筑设计也能做到。

4.3.15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集中的或分散式的热水洗浴设备。热水温度必须事先由保育员调至可洗温度,使之保持恒定温度后,方可放水给幼儿洗浴,确保幼儿洗浴的安全。

4.3.16 为防止衣帽储藏间内的各类物品因通风不良,尤其在湿度较大的地区,衣帽物品容易受潮发霉,因此规定封闭的衣帽间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是为多种功能使用的房间,可供班级联合集会、跳舞、唱歌、家长会谈及放映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活动使用。天气不好时还可以作为临时游戏室,因此多功能活动室应临近生活用房。无论是设在适中位置或幼儿用房的尽端,都不得和服务用房,供应用房混在一起。当多功能活动室独立设置时,与主体建筑的距离不宜过远,并需用连廊相连通。连廊设雨篷是为了在雨天、雪天不影响儿童室外通行,方便使用。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3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每日对入园幼儿都要进行例行晨检,主要是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是否萎靡不振,皮肤是否有异常,是否有感冒、沙眼等疾病,有了疾病要到保健观察室或请家长领幼儿去医院进一步检查或医治。晨检工作对保证全园幼儿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晨检室(厅)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便于晨检人员监视入园的幼儿,以免漏查,保证患病幼儿不进入园内,避免幼儿互相传染。

4.4.4 托儿所、幼儿园保健观察室是为幼儿入园晨检发现患病的幼儿临时寄住的场所,其位置靠近入口处,方便医务人员对患儿进行简单的医治。患儿的疾病极易传染其他幼儿,所以规定患病幼儿至保健观察室的路线不能与健康儿童路线交叉,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保健观察室不仅是一个小间房间,还要求布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否则,患儿需要大小便则必须到其他公共卫生间,这样既不方便,也易传染别人。因此规定保健观察室应设独立的厕所和洗手设备。

4.4.5 教职工厕所供同内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必须严格与幼儿使用的卫生间分开。供教师使用的厕所也可以设在生活单元内,其尺寸应按成人标准设置,每班一个厕位,必须设门扇,使教师厕所与幼儿卫生间互相隔离,互不干扰。

4.5 供应用房

4.5.2 托儿所、幼儿园厨房设计应按厨房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房间,厨房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工作人员及其使用的房间和面积应根据厨房的工艺使用要求和有关标准设置。 4.5.5 幼儿用餐,一般由专人负责从厨房配送食品,用餐完毕后,还须将餐具送回厨房消毒,这种往返运输的劳动量很大。为了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量,除水平运输可用保温车运送外,楼层的垂直运输,在适当位置设置食梯,通往各层的小备餐间或各班生活单元。

4.5.6 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床上用品均由家长带回家庭清洗,但有些由园内统一清洗。如果由园内统一清洗,需要设洗衣房。寄宿制幼儿园幼儿衣物一般由园内统一清洗,因此规定寄宿制幼儿园设洗衣房是必要的。

4.5.7 消毒间主要是对幼儿使用的玩具、书籍、衣物等物品进行消毒用的。由于消毒方式不同,对房间的设备、设施要求也不同,可根据消毒方式的要求,对消毒间进行设计。

4.5.8 托儿所、幼儿园内是否设汽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车库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分开,单独设计,并且设有独立的车道和出入口。

5 室内环境 5.1 采 光

5.1.1 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对幼儿用房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天然采光质量作了具体的规定。采光系数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采光系数需要进行计算。本条中关于采光系数最低值是参考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中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幼儿的身体及视觉健康,本条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不同用途房间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方便建筑设计进行估算窗口面积,同时给出了窗地面积比。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2 本条主要是对房间隔声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便建筑设计时合理地择定建筑的围护结构、隔墙和楼板等部位的材料及构造,满足隔声标准的要求。

5.3 空气质量

5.3.1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充足的日照、新鲜的空气。由于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会产生有害物质,如甲醛、氨、氡、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细菌、可

吸入颗粒物等,会导致儿童患上各种疾病,因此必须保证幼儿生活用房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3.2 建筑通风设计确定合理可行的通风方法十分重要。除了利用房门与外窗进行空气对流外,尚需注意北方冬季外门窗封闭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达到通风换气的要求,如设固定换气小窗、采用通风换气装置等。

5.3.3 当前,儿童患有白血病等恶性疾病较多,这与儿童受室内环境污染有关。因此在建筑设计、施工中选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给水排水系统是现代生活最基本条件,幼儿是人类的未来,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是幼儿活动成长场所,必须设置。不具备条文要求供水条件的偏远乡村,可因地制宜设置净水和供水设施。

6.1.2 为了方便自来水公司管理收费和节约用水,在给水系统引入管上加设水表。 6.1.3 为确保幼儿的正常用水条件,给水水压应满足所用给水用水点最低工作压力。通常使用的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约为0.05MPa。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1.4 最低配水点静水压力,一方面保证正常用水,另一方面要防止超压流出,造成浪费,同时减少用水噪声。

6.1.5 幼儿洗手或洗浴需要热水。托儿所、幼儿园宜优先采用集中热水制备的热水供应系统。当无条件采用集中热水制备时,也可采用分散热水制备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气候适宜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空气源热泵制备热水。

6.1.6 本条除规定了哪些房间及部位设置地漏外,还提出了地漏的性能要求,以防止地漏水封破坏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窜入室内,影响幼儿健康。淋浴室地漏应采用带网筐地漏去除毛发。

6.1.7 随着设备设施改进,便池采用感应冲洗装置,既有利于使用,又有利于节水。 6.1.8 清扫环境卫生工具宜单独放置及清洗,以便保证卫生安全。

6.1.9 厨房含油脂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时,随着水温下降,污水夹带的油脂颗粒便开始凝固,并附着在管壁上,逐渐缩小管道断面,最后完全堵塞管道。设置除油装置是十

分必要的,除油装置可回收废油脂,制造工业用油脂,变害为利。

6.1.10 消火栓箱暗装,使得室内整洁美观。有条件时,消火栓系统管道也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器具箱内并放置在明显且不妨碍通行处。 6.1.11 幼儿生活离不开饮用水,最好的饮用水应是白开水。在幼儿无法接触专用房间内设置开水器,每个幼儿班设置一台保温开水壶,方便教师为幼儿取用开水。 6.1.12 绿地设置洒水栓便于浇灌;运动场地设置排水设施,有利于雨后使用。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2.1 从供暖质量、环保、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卫生条件几方面衡量,托儿所、幼儿园采用热水为热媒的集中供暖系统是合适的。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地区,供暖方案应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或冬季供暖时间比较短且供电充足的地区,可以采用电供暖来保证室内温度要求。

6.2.2 从有利于健康角度考虑,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6.2.3 当利用城市热网热源或与其他功能房间合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托儿所、幼儿园应考虑过渡季的供暖设施。

6.2.4 供暖系统很难做到幼儿活动室和寝室没有调节和检修设施,但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该设置在库房或公共部位。地沟的检修口不应设置在幼儿活动室和寝室内。 6.2.5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散热器应该暗设于罩内,散热器罩必须具有良好空气流通条件。当采用壁挂板式散热器,并且设置在儿童活动区之上时,可以明设。 6.2.6 采用电供暖设备时,应该符合电气专业相关安全要求。

6.2.7 供暖系统应该设置集中热量计量并实现分室温度控制,一方面利于节能控制,另一方面可实现室温可控。

6.2.11 活动室和寝室应具备可开启自然通风外窗,可保证轮换开启通风。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的供暖应计入通风的耗热量。

6.2.12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无排放通道时将对室内环境产生很大影响。无外窗卫生间无法直接对室外通风换气。设置排风竖井将有害气体从屋顶排出,并且竖井应该有防止回流构造,防止相邻房间窜味。机械排风装置根据房间换气需要设置。

6.2.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或寝室大多为单面外窗,为了达到较舒适的室内环

境,要求夏热冬暖、夏热冬冷等地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或寝室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6.2.1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要求环境标准也越来越高。幼儿生活环境备受家长关注,夏季炎热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

6.2.15 采用分体空调时,空调室外机对建筑物外形美观有一定影响。空调冷凝水随意排放,一是影响环境;二是对建筑物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建筑设计时就应该统一规划室外机位置;空调冷凝水有组织排放。

6.3 建筑电气

6.3.1 幼儿的眼睛非常稚嫩,幼儿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是幼儿日常活动停留较多的场所,频闪和眩光问题是照明设计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电子镇流器一般使用20kHz~60kHz频率供给灯管,可基本消除频闪。采用裸管荧光灯具眩光较严重,不宜使用,推荐采用格栅灯、带透明灯罩的灯具等。LED等新型节能光源也可采用。

6.3.2 幼儿园的日常消毒一般都是采用紫外线消毒灯,双端直管形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在房间吊装对空气中杀菌最为有效,灯具应安装在空气容易对流循环的位置,其灯具的安装功率可参考表1选取。

第20篇: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 10.1.1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 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3.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8.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9.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可燃材料工棚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

3.站、码头

4.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5.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6.散装棉花堆场

7.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8.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

9.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10.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续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7.各种电缆廊道

8.油淬火处理车间

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2.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谷物加工厂房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磁带装配厂房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饲料加工厂房

22.汽车加油站 1.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

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中药材库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

电气产品的库房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

11.低温冷库

级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3.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11.氟里昂厂房 1.钢材库房及堆场

2.水泥库房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原木堆场

注: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附录六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普通旅馆

8.商店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13.普通住宅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4.原木堆场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