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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06:07:3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病历管理规定

西安市第一医院 病历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保障病历(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献资料,包括患者本人或他人对其病情的主观描述,医疗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病情分析、诊疗过程、转归情况的记录与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病历是病情发展的记录,是确认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同时,病历在健康保险、遗产继承、伤残鉴定、伤害索赔等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作为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病历的书写要符合严格的规定,才能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病历质量控制与评价

病历质量的监督和质控以医疗核心制度为中心、病历质量考评为标准。

(一)为每一位在门诊、急诊、住院患者书写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因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二)医务处向每一位临床医师发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定期组织学习《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的电子病历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电子病历基本书写规范》。

(三)各临床科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达100%。

(四)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2个工作日之内回归病案室达≥95%,在7个工作日内回归病案室100%。

(五)采用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ICD10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历进行分类编码。

(六)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

(七)不合格病历单项否决内容(17项):

项目 单项否决内容

一、病案首页

1、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2、传染病漏报

二、入院记录 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号视为缺入院记录)

三、病程记录

1、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拟诊讨论(诊断依据或鉴别诊断)与诊疗计划

2、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诊疗方案

3、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4、危重病例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5、缺有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手术方案

6、新开展的手术与大型手术缺有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7、缺手术记录

四、出院(死亡记录) 缺出院(或死亡)记录

五、辅助检查 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六、基本要求

1、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2、有明显涂改

3、在病历中募仿他人或代他人签名

七、知情同意书

1、缺有创检查(治疗)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

2、缺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

(八)病案质控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科室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上交医务处。

(九)每份病历质控标准分为100分,考评结果:≥95%分为优秀病历,≥85分为合格病历,<85分为不合格病历。每份不合格病历,分别对病历书写者及科室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病历书写者脱产到病案室学习修改病历3个月,发曲靖市麒麟区最低生活保障费;年度内出现两份及以上不合格病历,除上述处罚外,取消科室评优(先进)资格,每份不合格病历对科室主任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十)院科两级年度住院病案总检查数占总住院病案数≥70%,病历甲级率≥90%,无丙级病历。

三、病(案)安全管理

(一)患者出院后,急诊留观、住院病历由科主任或质控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归病案室。

1、二个工作日回归率<95%,每下降1%,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2、7个工作日回归率100%,每下降1%,给予500元经济处罚;7个工作日回归率达不到100%,科室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二)加强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

1、病案库有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

2、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符合规范。

3、建立保护病案及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4、保管不善遗失一份病历,给予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遗失病历涉及到医疗纠纷,将根据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五)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泄露患者的隐私。

(六)病历调阅权限。医务处有权调用全院病历,科主任有权调用本科室病历,医师有权调用所管辖患者病案。

(七)为撰写论文及科研需要,病案统计室要积极配合,查阅人员在病案统计室开设的查阅室内完成查阅工作,病历不能带出,查阅时及交回时均要进行登记。

(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调阅或复印病历,须持单位介绍信、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办理。其他人员申请复印病案,出示有效证件、疾病证明书或住院发票、委托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执行。

(九)病案在调用、调阅期间,一律不得涂改、填写、换页或丢失,否则由调用和查询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案调用和查询者应对患者的病例资料保密,不得将患者的资料外泄。

(十)病案室要及时排查出院归档病历,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和追究未归病案的下落,每月统计汇总向职能部门及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十一)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

推荐第2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

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

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推荐第3篇: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病历管理规定,同时参照省立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办法,现拟定我院住院病历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病历归档

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当日起暂规定3日内归档病案室,(按照病

历管理规定是出院24h后即归档),遇节假日顺延。

2、严格执行院内病历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由

病房工作人员派专人送达病案室,双方查收后签字。

3、病历归档时间: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暂定由病房每日传送)出院病人名单,自出院时

日起3个工作日计算病历迟送天数,如迟送超出3日即为不合格病历。迟送每超1天按1分累计,予以记录后上报医务部质控部门,医务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病案室工作人员每天按照归档病历的时限,及时催交未归档的

病历,并及时查找原因,确保病案按时归档质控。

6、为了保证归档病历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历归档后,除病历检

查、评审、复印、处方点评及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历外,一律不准外借。若因科研教学需要调阅病历,需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在病案室内查阅。

7、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损毁、涂改、伪造及窃取病案资料,或

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病历质控管理规定

1、出院病历归档前,由病房医生及护士完成初级质控并签字。

2、病历归档后在病案室内进行病历终末质控,由医务部指定质控医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病历归档后3日内完成,并按质控标准进行质控。

3、对质控不合格的病历,病案室电话通知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48h内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责任医生外出开会等原因,需提出申请并告知病案室,经核实后适当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10天)。如超时未改或无法更改则按病历评级及评分标准执行。

4、病案室工作人员对质控合格的病历进行ICD编码和首页的录入,并上架归档。

5、医院病案质控小组每月将病案质控结果汇总上报医务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三、病历复印

1、住院病历复印暂定出院后20天复印,由病房医护人员在患者出院时告知或发给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温馨提示》单。按照规定到门诊一楼大厅“审证复印室”复印病历。

2、若患者需要进一步治疗,请务必在入院时告知患者提前复印相关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否则,住院病历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复印。

3、所有病历资料内容均需由病案室“审证复印室”窗口提供,盖病案室骑缝章有效,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擅自复印提供。本规定自2014年7月5日起正式执行。

推荐第4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该《规定》分总则、病历的建立、病历的保管、病历的借阅与复制、病历的封存与启封、病历的保存、附则7章32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 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

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 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 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 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 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 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 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 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 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 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 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 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

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 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 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 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 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 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 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 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

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 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 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的 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 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

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

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 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 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 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 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 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 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 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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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减少矛盾,信息科复制或复印病案资料时,严格按照《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四版要求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请各科接待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者,按如下规定告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向信息科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⑵、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的委托书)。

⑶、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

⑷、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证明)。

⑸、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交通事故处理应由交警部门及病人出具证明,方可复印。

4、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5、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才能予以提供。

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信息科通知病案室或者病区,将需要且允许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信息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需复印或复制时,应由病区派专人负责携带病历至病案室复印或复制。

9、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注:以上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法定证明材料均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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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在运行过程中,由病区护理组保管;患者的检验报告、影响报告、病理报告等结果收到24内归病历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经登记、分类、统计后归案。

4、各科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到病案室登记,现场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本科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1、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13、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5、病案的查阅参照本规定执行。首页12尾页

推荐第7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重(病危)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重(病危)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保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历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即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者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有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由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 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病历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病历质量管理

一、病历质量监管制度

1.各级医师在接诊每一位就诊患者时,必须按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2012 版)”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

2.住院医生,进修医生,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3.住院病历质控实行三级质控二级考核制度。

(1)一级质控由科室诊疗小组完成;科主任在进行每周一次的查房过程中,将病历质量作为查房内容;每月科内通报质控情况;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出院病历讨论;科主任、病室主任、联络员、质控员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2) 二级质控由病案室完成,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为责任人,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督促归档病历的返修、上交、统计、归档。一般情况,质控人员每周检查病案质量一次,并计算甲级病案率,并将发现的问题以“返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病历书写人员对病案进行修改并于规定期限返还病案室。

(3)三级质控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完成,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组长为负责人。负责每月至少对全院各科室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历等病历质量进行评价,重点检查手术病历、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历,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4.每月将质控结果在医疗例会和病历质量管理联络员会议通报,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科室质量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5.病历归档管理

6.病历结果管理

二、病历质量监控管理相关规定

1.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

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本院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

后书写病历。

5)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2.电子病历管理

1)严格按照卫计委关于《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执行并制定相关电子病历管理细则。

2)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病案科统一管理,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打印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必须全院统一格式、字体、字号及排版。

3)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实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

保有数据的继承和使用。

4)电子病历的修改、归档必须和纸质病历同步进行。在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应生效之前以纸质病历为主。

三、病历质量控制管理流程

1.本院在读博士研究生进行总住院培训前,新进人员第二阶段轮科培训之前,必须到医务部进行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培训至少1个月。

2.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控制:

1).一级质控:为科级质控,本级质控旨在提高病历书写者及所在科室的自控意识,加大自控力度。要求做到:住院病历须按“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2012 版)”的要求进行书写、质控。

各级医师要结合查房、病例讨论,对下级医师所书写的病历和各类记录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足后要及时修改。修改时,修改人员应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全名,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若每页修改达3 处及以上,下级医师应重新书写。各级医师签字必须履行职责,不流于形式。各科室科主任或科室医疗(病历)质量质控小组成员必须对本科当月出院的全部病历进行质控,甲级病历率必须达到 90%以上,无丙级病历。并抽查本科当月出院病历总量的10%,要求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记录在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登记本中。内、外科系统高年资住院医师在晋升中级职称当年,必须完成 60 份出院归档病历的质控(要求:内科系统住院时间>7 天,外科系统Ⅱ类及以上手术,非本人书写的病历),并提交病历质控报告。

2).二级质控:为院级质控,主要由医务部组织落实执行,包括:(1)由医务部质控办每月对各科室上月出院的住院三天以上的归档病历进行质控。随机抽查各科室10~20%的归档病历,其中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登记本中登记的部份病历、死亡病例、术前讨论病例、疑难危重讨论病例及诊断不明自动出院病例为必查。每月将考评、分析意见和整改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各科室。(2)专项检查:由医务部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各科室运行病历进行质控,重点为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三级医师查房记录、危重病人病情记录、手术审批、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各类诊疗知情同意谈话签字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临床治疗措施及用药分析(尤其是抗生素合理使用、辅助药品合理使用)、辅助检查结果记录分析、各级医师修改签字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3)定向监控:由医务部对各科室新进人员、低年资住院医师、轮转医师进行规范化病历书写定向监控。对平均成绩未达到甲级病历要求者实行追踪监控。

3).三级质控: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牵头,医务部组织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3.各种类型病历质控办法:

1)运行病历质量监控

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可以及时了解临床、医技科室的质量情况,发现各个医疗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有效预防。应将危重病人、输血病人、重大手术病人、首次实施新技术的病人以及可能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病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围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从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入手,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主要检查:准入制度审核,病历书写时效性与规范性,医嘱的规范性,辅助检查的合理性,知情同意制度、三级查房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对急诊病人、危重病人、疑难病人、重大手术及二次手术病人、纠纷病人的管理等方面。

由医务部质控小组在医务科主任带领下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随机抽查不低于20%运行病历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2012 版)”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

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医务科将对问题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运行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2)归档病历质量监控

由医务部质控小组在医务科主任带领下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随机抽查不低于20%出院病历和全部死亡病历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2012 版)”的要求。

对有单项否决缺陷的不合格病历,需进行必要重新复核,复核后再下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

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负责统计归档病历质量监查评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医务科将对问题

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单独教育、培训、提出限期整改,将归档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四、病历质量奖惩办法

(一) 归档病历及运行病历(住院时间>7 天或术后三天以上的运行病历) 住院病历及运行病历(住院时间>7 天或术后三天以上的运行病历)按《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2012年版) 》作为评分标准,经二级以上病历质控检 查,若检查得分:≥98 分每份奖励 200 元,≥96 分每份奖励 100 元,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师∶科主任奖励比例为

2.5∶2.5∶2.5∶2.5。住院病历经院级以上病历质控检查,若检查得分:>85分且<90 分,每份扣 200 元;>80 分且≤85 分,每份扣500 元;>75 分且≤80 分,每份扣 600 元;≤75 分,每份扣1000 元;入院录书写者∶经治医师∶主管医师∶科主任扣款比例为 2.5∶2.5∶2.5∶2.5。经二级质控复查,若评分分值与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自查分值误差≥3 分或扣分理由三处以上不一致, 每份扣病历质控者 100 元;经上级病历质控检查的病历,若评分分值与院级质控分值误 差≥3 分,每份扣院级质控医师 100 元。住院病历每丢失1页扣200元,丢失整份病历 扣2000 元。出院病历超过7个工作日未上交,扣所在科室 500元。下级医师伪造上级医师签名,每发现 1 例扣所在科室 200 元。伪造医疗文书以掩饰错误,查实1次扣所在科室 1000 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内、外科系统住院医师每年未提交60 份出院归档病历质控报告,延期聘任中级职称。

(二) 运行病历

所有运行病历的检查,亦可按《中南大学二医院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作为评分标准,专项检查参照此标准进行评分,要求所有运行病历均应为满分;未满分者扣款金额为所扣分值乘以10。

(三) 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书写应符合规范,若检查得分:≥48 分,每份奖励 50 元; >42.5 分 且<45.0 分,每份扣 50 元;>40.0 分 且≤42.5 分,每份扣 100 元;> 37.5 分 且≤40.0 分,每份扣 150 元;≤37.5

分,每份扣 200元;住院病历中无门急诊病历或门急诊病历无记录的,查实每份扣 100 元,扣款落实至个人。

推荐第9篇:《完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8.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9.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10.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1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12.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13.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

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18.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0.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1.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22.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3.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推荐)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下列人员和机构如有需要可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患者出院三天后可以到病案室申请复印病历。患者住院期间,一般不予复印病历。如有特殊情况,如法医鉴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须持法医鉴定介绍信)等须经科主任及主管医师同意、外地患者出院当天需复印病历者经主管医师同意并完成病历后,由病区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携带病历同申请人一起到病案室办理手续、复印病历。

四、病历资料复印应到病案室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申请复印病历,申请人除提供出院证外还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按取证程序报医务科批准。

六、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病程记录及其他文书不得复印。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病历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病历质量监控管理规定

一、

病历质量监管制度

1.各级医师在接诊每一位就诊患者时,必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

2.住院医生,进修医生,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3.住院病历质控实行三级质控二级考核制度。

(1)一级质控由科室诊疗小组完成;科主任在进行每周一次的查房过程中,将病历质量作为查房内容;每月科内通报质控情况;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出院病历讨论;科主任、病室主任、联络员、质控员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2) 二级质控由病案室完成,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为责任人,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督促归档病历的返修、上交、统计、归档。一般情况,质控人员每周检查病案质量一次,并计算甲级病案率,并将发现的问题以“返修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病历书写人员对病案进行修改并于规定期限返还病案室。

(3)三级质控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完成,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组长为负责人。负责每月至少对全院各科室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历等病历质量进行评价,重点检查手术病历、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历,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4.每月将质控结果在医疗例会和病历质量管理联络员会议通报,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科室质量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5.病历归档管理 6.病历结果管理

二、

病历质量监控管理相关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本院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5)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三、

病历质量控制管理流程

1.严格执行三级质量控制:

(1).一级质控:为科级质控,本级质控旨在提高病历书写者及所在科室的自控意识,加大自控力度。要求做到:住院病历须按要求进行书写、质控。各级医师要结合查房、病例讨论,对下级医师所书写的病历和各类记录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足后要及时修改。修改时,修改人员应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全名,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各级医师签字必须履行职责,不流于形式。各科室科主任或科室医疗(病历)质量质控小组成员必须对本科当月出院的全部病历进行质控,甲级病历率必须达到 90%以上,无丙级病历。并抽查本科当月出院病历总量的10%,要求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记录在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登记本中。

(2).二级质控:为院级质控,主要由医务部组织落实执行,包括:1)由医务部质控办每月对各科室上月出院的归档病历进行质控。随机抽查各科室归档病历,其中输血病例、死亡病例、疑难危重讨论病例为必查。每月将考评、分析意见和整改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各科室。2)专项检查:由医务部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各科室运行病历进行质控,重点为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三级医师查房记录、危重病人病情记录、手术审批、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各类诊疗知情同意谈话签字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临床治疗措施及用药分析(尤其是抗生素合理使用、辅助药品合理使用)、辅助检查结果记录分析、各级医师修改签字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3)定向监控:由医务部对各科室新进人员、低年资住院医师、轮转医师进行规范化病历书写定向监控。对平均成绩未达到甲级病历要求者实行追踪监控。

(3).三级质控: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牵头,医务部组织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季度进行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3.各种类型病历质控办法:

(1)运行病历质量监控 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可以及时了解临床、医技科室的质量情况,发现各个医疗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有效预防。应将危重病人、输血病人、重大手术病人、首次实施新技术的病人以及可能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病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围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从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入手,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主要检查:准入制度审核,病历书写时效性与规范性,医嘱的规范性,辅助检查的合理性,知情同意制度、三级查房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对急诊病人、危重病人、疑难病人、重大手术及二次手术病人、纠纷病人的管理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医务科将对问题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运行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2)归档病历质量监控

由医务部质控小组在医务科主任带领下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有单项否决缺陷的不合格病历,需进行必要重新复核,复核后再下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负责统计归档病历质量监查评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医务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医务科将对问题 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单独教育、培训、提出限期整改,将归档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第12篇:门诊病历检查管理规定

门诊病历检查管理规定

为加强门诊病历质量管理及质量持续改进,强化门诊病历书写、监管责任,规范门诊病历检查工作,病人住院提供资料依据,结合医院目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务科、门诊部检查全院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对门诊病历检查、评价、报告等工作全面负责。每月对门诊病历书写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各具体科室、责任科室科主任。

二、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本科门诊病历书写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门诊病历检查、评价、问题整改等工作全面负责。

三、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检查以《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年版)为标准。

四、门诊病历检查形式

门诊病历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

(一) 门诊病历定期检查

1、每周检查门诊病历1-2次,每次检查各科室门诊病历5-10份,登记缺陷、不合格、未写门诊病历、初选优秀的门诊病历、责任科室科主任与责任医师姓名等。

2、对门诊病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科室在后续工作中整改。

(二) 随机抽查门诊病历

1、根据有关要求,医务科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组随机抽查门诊病历书写质量。

五、门诊病历检查结果分类

(一)合格门诊病历、初选优秀门诊病历

(二)缺陷、不合格、未写门门诊病历

六、门诊病历检查结果处罚

1、门诊部与医务科对门诊病历检查情况及上级部门检查结果,根据具体情况在院周会、医院内网或医院大厅公布。不合格门诊病历的前十位进行排序公布,对初选优秀门诊病历等的前十位进行排序公布、表扬。

2、尤其未为住院患者书写门诊病历的予以重罚。附则

1、各科主任及时完成对本科室门诊病历定期的检查、登记。

2、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修订,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医务科研究解决。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13篇: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1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

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

1、复印人证件齐全;

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

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处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按时填写“北京医院出科病历检查表”。各科科主任每季度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医务处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1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

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

1、复印人证件齐全;

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

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处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按时填写“北京医院出科病历检查表”。各科科主任每季度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医务处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

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患者入院72小时必须有副主任(含)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处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病案委员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处组织专家对病历作出质量评估。

第八条医务处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200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800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一)主治医师或以上:医院延缓聘用新晋升的技术职称一年。 (二)住院医师:延迟一年进入下一阶段培训。 (三)研究生:取消留院资格。

(四)进修生:取消进修生资格,改为参观学习,不发结业证。(五)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千份制管理扣分。 第十二条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

积分前3名者,对该治疗组医生奖励2000元,奖励科室1000元。对积分后3名者,每科扣除奖金2000元。

第十三条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先进党支部的评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为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3

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 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六)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七、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

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八)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xx年十一月四日

第14篇: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为促进病案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病历实行三日归档制

1、出院病人的完整纸质病历必须在病人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归入病案室。出院日期以病案首页填写为准。

2、死亡病历七日内归档(必须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资料)。

二、病历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管理员负责按时收取病历并及时归档。

2、病案管理员在收取病历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和破损等问题,有权拒收,由病区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3、病历已到归档时间,如有检查项目未出报告单者,可列出项目名称随病历先归入病案室,病区在收到报告单的24小时内送达病案室。

4、病历归档过程中,病区与病案室应有书面交接记录。

三、病案室负责登记、归档和管理

1、病案室及时对出院病历进行检查、核对并上架入库。

2、归档病历上架时应保持整齐美观,按顺序排放,防止错位归档。

3、严格执行病历的借阅登记制度,及时催还外借病历。

四、病历未按时归档或遗失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病历每迟交一日扣病区100元,由病区主任负责落实并将扣款明细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病案室,逾期未报者从病区主任工资中扣除。

2、不合格病历通知责任人到病案室完善,限期三日,超过一日扣罚100元。

3、医务部负责检查每月出院人数和病历归档数,若发现病案室未报、漏报、错报,则处罚病案室100元/份。

4、遗失一份病历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归档病历由病案室负责落实,运行病历由病区主任负责落实。如病历在交接中遗失,无法明确责任方时各处罚500元。

五、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长峰康复医院

医务部 2016年9月28日

第15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借阅、复制、封存病历和启封等病历管理重点难点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

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16篇:1120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一、修订背景

(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修订原则

修订对2002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保留和完善,同时在新版的规定中体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体现了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并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共23条,未划分章。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

(三)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原卫生部先后在20

10、2011年发布了关于电子病历系统的规范和通知文件,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中普遍应用。因此,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臵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17篇: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并参照兄弟医院的相关规定,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 72小时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病历。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 ,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如为患者本人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3、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

4、申请人如是死亡患者近亲属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明原件、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能证明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为死者近亲属代理人,还要有代理人身份证、死者近亲属签名及按指印的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申请人如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行公务的, 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复印病历、封存病历的权力、内容以及复印病历收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1.患者本人亲自来院复印病历的,须携带挂号证(病历号)、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患者亲属代理(被委托)复印客观病历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病人的委托书,到医务科登记填表后去病案室办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4.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医患协调办公室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5.按《条例》中规定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及出院总结。

6.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7.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18篇:某中医院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XXX中医院病历书写奖罚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现对2007年制定《XXX中医院病历书写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医务人员必须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案,对违反《规范》及医院相关规定者予以下处理:

病历首页

1、项目填写严重缺漏或错误扣30元;一般性缺漏或错误扣10元。

2、各级医师未签名者扣责任人10元。

住院证

3、项目填写不完整者扣10元。

出院记录

4、缺出院记录者扣100元,未另页书写或出院医嘱、中医调护、医师签名错漏等扣20元,内容不全扣10元。

入院记录

6、未按时完成者扣100元。

7、患者一般情况项目不全者或明显错误扣20元。

8、主诉错误或严重缺陷者扣50元,超过20个字或其它一般缺陷者扣20元。

9、现病史对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情况错误或严重缺陷者扣50元,其它一般缺陷者,如未按时间顺序书写,未结合中医问诊,记录目前情况及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缺陷者扣20元。

10、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明显缺陷或错误(伪造、重大遗漏,逻辑错误等)扣50元,内容不全者扣20元。

11、缺中医望、闻、切诊者扣50元,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不全者扣20元。

12、体格检查存在严重遗漏或逻辑、原则性错误扣100元;一般性错漏扣20元。

13、专科情况不全扣20元。

14、辅助检查缺漏扣20元。

15、不应出现的诊断错误、漏诊扣100元;初步诊断为多项时,主次不分明者扣20元;诊断未及时确定或更正者扣20元;相关医师未签名扣20元。

(首次)病程记录

16、不按时完成者扣100元。

17、病例特点未对病史、四诊情况、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者扣50元。

18、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中缺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者扣100元,内容不全者20元。

19、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错误或不规范扣50元,

20、诊疗计划未提出合理、具体的检查、中西医治疗措施及中医调护、理法方药等扣50元、格式不符合或内容不全者扣20元。

21、中医方药记录格式为按照参照中药饮片处方相关规定执行者扣20元。

日常病程记录

22、入院前三天未按时记录病程者扣50元。

23、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扣100元;上级医师未按时查房者扣责任人100元。三级医师查房记录未按时签名者扣20元。

24、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中医辨证论治、理法方药分析、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存在较大缺陷者扣50元。

25、上级医师查房意见未执行无正当理由者扣100元。

26、日常病程记录未标明记录时间,未另起一行记录者扣20元。对病危患者未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少于1次者扣50元;对病重患者少于2天记录一次者扣500元。对病情稳定的患者,少于3天记录一次者扣50元。

27、未客观、完整反映病情变化、四诊情况、异常检查结果记录分析,治法、方药变化及其变化依据等扣50元。

28、新入院病人血、尿常规检查超过48小时未检查者,扣20元;术前、输血前五项检查未做扣100元,诊疗过程中该做的检查项目而不及时做的(如具有诊断意义或鉴别诊断意义、手术前必须做的检查、培养和药敏、病理检查),无正当理由者扣100元。

29、未辨证使用中药、中成药和其他中医治疗者扣100元;违反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原则者扣100元;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者扣50元。

30、违反诊疗规范(路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者扣50元;诊疗措施、检查、用药无记录和分析者扣50元。

31、缺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扣100元,缺中医辨证论治、理法方药者扣50元,缺主持人小结意见扣50元,其他内容不全者扣20元。

32、缺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者扣100元,格式不符合、内容不全者扣20元.

33、缺病危(重)通知书扣100元,患方未签名获未签写具体时间(到分),扣50元。其他项目不全者扣20元。

34、未按时完成抢救记录扣100元,内容不全扣50元,记录抢救时间为具体到分钟者扣20元。

35、缺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缺患者签署意见和签名扣300元;缺医患沟通书、医患双向承诺书、大额费用知情同意书和其他各种一般知情同意书者扣100元;签写人非患者而又未经授权者扣50元,其他内容填写不全者扣20元。

36、缺有创诊疗操作记录者扣50元。内容包括不全者扣20元。

37、未执行会诊制度,需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而未会诊者扣100元;未按时完成会诊者扣50元;申请会诊记录或会诊记录内容不全扣20元;申请会诊医师未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扣20元。

38、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或特殊手术未报告审批者,扣经治医师100元,扣科主任50元。

39、缺术前小结扣100元,缺项或内容不完全扣20元。

40、缺术前讨论记录扣100元,讨论内容不全扣20元;缺记录者、主持人签名扣20元。

41、缺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扣100元,书写不规范或内容不全扣20元。

42、缺麻醉记录扣100元,内容不全或缺签名扣20元。

43、缺手术记录扣100元,未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扣50元;缺手术中输血过程记录扣50元,手术者未签名、未另页书写或其他内容不全扣20元。

44、缺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和手术风险评估者,扣100元;缺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签字扣50元。

45、缺手术清点记录扣100元,手术清点记录未另页书写、内容不全或缺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扣20元。

46、缺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扣100元,书写不规范或内容不全扣20元。

47、缺出院记录扣100元;缺出院医嘱、中医调护、医师签名等扣20元,未另页书写或内容不全扣20元。

48、缺死亡记录扣100元。未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者扣50元。内容不全扣20元。记录死亡时间未具体到分钟扣20元。

49、缺尸检同意书者扣100元。

50、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扣100元。缺中医内容扣50元,缺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者扣20元、缺签名扣20元。

51、缺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者扣100元;内容不全扣20元。采取中医护理措施而未体现辨证施护者扣20元。

其它

52、各项化验、检查报告单必须与医嘱相符,重要检验检查报告单(影像、病理)缺失者扣100元;一般检验单缺失者每张扣20元;报告单内容不规范者扣20元;申请单不规范者扣10元。

53、病历中的各种检查报告单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粘贴,每十张化验单贴一页,每张间隔1厘米,要求整齐有序用红色墨水笔标记,违者扣10元。

54、缺医嘱单(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者扣100元。医嘱不规范或内容不全者扣20元。

55、长期医嘱栏医生未根据病情开具护理级别者扣20元。

56、医嘱与病程记录不符合或无记录者扣50元。

57、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违者扣50元。

58、缺体温单扣50元;填写记录不规范者扣20元。

59、病历未按规定顺序整理、缺损扣20元。

60、缺终末病历质量评分表扣50元,存在缺陷者扣20元。

基本要求

61、丙级病历或劣级病历(例)者扣500元。

62、伪造、篡改、故意损毁、丢失病历者扣500元。

63、存在明显或严重复制粘贴而有失客观者扣50元。

64、病历中仿造或替他人签名者扣50元。

65、无处方权人员仿造他人笔迹开处方,违者扣当事人100元。

66、医疗文件书写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构成医疗安全隐患或引发医疗纠纷者,扣直接责任人50-500元。造成医保拒付的,由科室承担拒付款全额。

67、未按《规范》中病案文字、格式,用语等要求书写病历者扣20元。

68、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要求者扣20-100元。

69、出院病历一周(死亡病历10天)内归档,超时归档每份扣10元,每延迟一天加扣2元。

70、病历复印必须按规定进行,违者扣直接责任人50元,由此引发纠纷或不良后果者扣100元。

第三条门诊病历、留观病历及其他病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病历书写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

第19篇:医院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XXX医院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促进病案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出院病人的完整电子病历纸质病案必须在病人出院后三日之内归入病案室。死亡病案为七天(应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如出院日期为2月3日,归档日期则应在2月6日前完成)。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按节假日顺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人出院后一日内,住院医师应将病历上交到科室质控组,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后二日内送至病案室。

2、病案室人员负责定期催收病历。

3、病案室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4、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医技科室当日送达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当日送到病案室。

5、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6、要求病案三日归档率达到100%

7、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者,请科主任及时与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收交时限。

8、病历归档过程中,住院医师、科主任、病案室均应有交接签收记录。

五、病历未按时归档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病案室人员必须及时完成整理、编码等工作,对不能按时上交的病历,每迟交一日扣医师10元/份,科主任5元/份,以此类推,直到病历上交为止。由病案室于次月五日前将病历归档情况以质控考核的表格形式上报医务科(同时上报迟交上个月病历的责任人、病历号、迟交天数、各科的出院病人数、病历归档数)纳入当月质控考核。

2、医务科每月派专人负责检查各科出院人数和病历归档数是否一致,若发现病案室未报、漏报、错报,则处罚病案室5元/份。

六、遗失病历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需借阅归档病历者,按病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手续。遗失一份归档病历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2、遗失一份运行病历处罚300元,如病历在护士工作站遗失,由当天值班护士负责。在医生工作站遗失,由当天值班医师负责。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的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由科室或个人双方各处罚150元。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X医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第20篇:病历书写制度及病历管理规定

天堂中心卫生院病历书写制度

及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书写制度

1、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要求书写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3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 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3.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3.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3.8在我院就诊的门诊病人-般使用门诊诊疗手册,门诊手册由病人保管。

4、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新入院病员不管住院时间长短必须有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4.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入院记录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书写。

4.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4.4首次病程记录应在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必须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

4.5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4.6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完成有关记录。

4.7入院48小时内上级医师应进行查房并记录查房情况。

4.8手术记录应在24小时内由术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一助书写术者签字。4.9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4.10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另附手术记录单和麻醉记录单。

4.11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4.12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4.13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4.14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4.15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及死亡诊断,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4.16对于病历中具有重要证据作用的,如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各种知情同意书、会诊单等,均应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进行注册的医师亲自书写,不能体现出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生的签字。

4.17上级医师有权利和责任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记录,注明修改日期和签字,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5、中医病历应包括中医诊断和治疗内容。

二、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资料的回收、整理、编目、检查、归档、保管、借阅、复印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病案室及所有参与病案形成的人员必须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第七条 医务人员因诊疗需要查阅已经出院归档的病历(包括电子及纸质的病历),需经医院医务科或主管领导的批准、病案室登记后方可借阅,并限期归还。禁止任何人私自查阅或修改已归档的病历。

第八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72小时内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回收,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条 医院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四条 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病案室受理在院病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需通知病人所在病区负责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室。所有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过程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六条 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负责人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第十九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制度执行。 以上病历书写制度及病历管理规定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执行

天堂中心卫生院

2016-9-30

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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