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为保护患者的隐私,来院申请复印病历人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经医院医务部门核实,方予办理复印,相关证明材料附在所复印病历资料后,由医院留存: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二、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复印程序
病历复印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院医务部门审批核对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专人陪同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复印的病历资料加盖病历资料复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