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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8 18:03:2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附: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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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9

5、珠海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调查报告 试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和条件9

6、对你所在家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现状的调查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的社会调查9

7、试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困惑 的意义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规划职业生涯初探9

9、对大学生同居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的调查与分析100、我院校园盗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10

1、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0

2、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提高就业技能浅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前景10

3、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综合技能的培养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10

4、我院法律事务专业考试制度之我见 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3+1和3+X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方法的差异 试比较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区别10

5、论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如何培养专业学习的兴趣 对广东省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调查(可以具体到某个市或县) 浅析律师助理的条件和工作职责10

7、企业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工作职责 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论法与道德女大学生如何加强求职中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的法律分析 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究竟有何责任的思考 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如何加强我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如何预防高校伤害案件之我见 高校女生暴力案件的社会调查 对我校安全措施存在问题的调查 对我校学生婚恋观的调查报告 中小型企业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之我见 对我校外来百货经营者从业资格的调查与分析---从商法的角度 对我校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 对你家乡“三农”问题的调查与分析 论数罪并罚 如何从法律上完善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若干思考 对如何完善我校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几点建议 试谈我校后勤集团的法律性质 对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我校成立一个行政性质法制或法务部门必要性的思考 如何完善我校学生行政处分的法律机制 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试举一案例分析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家长是否有支付学费的义务 试论农业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 论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方法9

8、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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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如何保障外来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浅论不当得利之债浅谈无因管理之债 如何让法律更好的融入老百姓的生活 当道德遇上法律时 探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剖析法的服务精神 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生结婚问题 论家庭暴力 当代大学生法律专业就业前景 百姓眼中的知识产权 怎样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中国现阶段法治现状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试析农民工理性讨薪的法律路径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对策 ——浅论农民权益保障制度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析 当前执行难原因分析对策 附赠商品质量问题探析 超市入场费的经济效果与法律规制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浅析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 试析制止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 生活中的经济法 ——经济法价值定位的思考 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的调查分析 论占有 浅议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竟业禁止 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90、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

91、论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9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举证责任问题

93、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

94、“携带凶器抢夺”之我见

推荐第2篇: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2012届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请伍老师交代学生,于10月12日前将选题情况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到系428办公室。

说明:这里提供的选题只是参考性的,而且有些题目只是一个写作的主题或方向,不一定能做论文题目,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后选用。如果学生觉得这些选题和自己的研究兴趣、工作实际有较大距离,请自行拟订选题,经指导教师审定后再撰写。

1、

湖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2、

湖南省企业品牌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3、

湖南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优势、有利条件及对策

4、

湖南省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调研

5、

湖南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研究

6、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研究

7、基于“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的经济法本质研究

8、经济法的资源配置功能研究

9、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研究

10、基于经济法视角的国家经济安全制度重构研究

11、基于经济法视角的法治政府建构研究

12、国家适度干预的度量模型研究

13、《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研究

1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研究

15、基于经济安全视角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

16、防范投资“黑洞”的投资法建构研究

17、基于法务会计视角的商业贿赂治理研究

18、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

19、法务会计专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效应研究 20、基于就业民生视角的法务会计专业建设研究

21、基于“两型社会”建设的会计法治价值研究

22、治理上市公司会计假账的路径研究

23、防范企业会计假账的制度对策研究

1

24、会计假账的民事责任研究

25、《会计法》的缺陷及其完善研究

26、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我见

27、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区别和认定

28、驰名商标申请与维护研究

29、商标显著性理论与实践研究 30、品牌策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31、商标注册变更法律问题研究

32、论知识产权法中的程序先于权利

33、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展及其限制

3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发展

35、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3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7、论经济法的和谐价值

38、母子公司法律关系探析

39、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40、论完善我国竞争立法

41、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新探

42、公司僵局法律对策研究

43、论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44、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讨

45、论股权的法律保护

46、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研究

48、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立法建议

49、关联公司法律问题新探

50、论我国破产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

51、民营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52、新公司法框架下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探讨 2

53、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制度的法律解析

54、合伙企业内外联系的法律探析

55、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56、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57、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58、析中国直销法规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59、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变迁60、论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及其现实考察 6

1、论新《公司法》的缺陷与不足 6

2、论公司社会责任

6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6

4、论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6

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6

6、论驰名商标的民法保护 6

7、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6

8、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

9、试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税法缺失 70、税收征管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7

1、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7

2、浅析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 7

3、个人所得税的自身申报问题初探 7

4、浅析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7

5、关税担保制度刍议

76、论我国税务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7

7、论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7

8、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7

9、税收代位权刍议 80、税收撤销权初探

81、论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8

2、论票据行为独立原则 8

3、述票据的瑕疵及其法律效力 8

4、论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 8

5、论督促程序的完善 8

6、论民事再审制度

87、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 8

8、论修改后的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

9、论审级制度的改革

90、论民事合意/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9

1、论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制度

92、论公司诉讼(可以任选其中一个问题) 9

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特权制度 9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95、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研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面)9

6、宪法与公民财产权研究 9

7、平等权研究 9

8、公民社会权研究

99、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研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面)100、短期自由刑探讨

10

1、“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思考 10

2、论商业贿赂罪

10

3、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10

4、单位累犯制度的构建

10

5、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10

6、影响力交易罪探讨 10

7、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10

8、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 10

9、论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界限

11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1

11、聚众斗殴罪若干问题探析

1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1

13、虚报注册资本罪疑难问题研究 1

14、论内幕交易罪

1

15、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1

16、论保险诈骗罪 1

17、洗钱罪比较研究

1

18、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律思考 1

19、论骗取出口退税罪 120、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1

21、论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

22、贷款诈骗罪研究 1

23、集资诈骗罪研究 1

24、资格刑之反思与重构

1

25、论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26、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1

27、死缓制度探析

1

28、社区服务刑基本问题探析

1

29、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比较研究 130、立功制度的立法考察及其改造 1

31、试论我国刑法对特殊防卫的规定 1

32、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反思与重构1

33、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1

34、管制刑存废之我见

1

35、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

36、论商业受贿罪 1

37、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1

38、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1

3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40、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定性分析 1

41、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1

42、谈青少年犯罪预防

1

43、黑社会犯罪原因及防控体系构建 1

44、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1

45、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

46、谈城市农民工犯罪预防

1

47、新时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1

48、论会计犯罪的刑法规制

1

49、残疾人犯罪特点、原因及立法对策 150、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1

51、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1

52、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1

53、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1

54、社会困难群体的法律权利保护研究 1

55、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1

56、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

57、创新型社会的法治构建问题研究 1

5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问题研究1

59、和谐社会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救济 160、财政转移支付规范化和法制化研究 16

1、权力监督与廉政建设法律制度研究 16

2、生态文明与部门法律的协调发展研究16

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6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16

5、无名合同研究

16

6、房屋二重买卖法律规制研究 16

7、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16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研究 6

16

9、论电信服务合同

170、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17

1、拖欠工程款法律问题研究 17

2、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17

3、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17

4、“水权”是民法上的新型用益物权 17

5、论我国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17

6、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重要意义与现实操作17

7、论业主的权利

17

8、论《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17

9、论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180、论占有的法律效力

18

1、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18

2、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8

3、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法律研究 18

4、论格式条款

18

5、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研究 18

6、隐私权探析 18

7、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 18

8、论生育权 18

9、论名誉权

190、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19

1、论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19

2、试析形象权制度的构建

19

3、农村房宅买卖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19

4、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19

5、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19

6、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9

7、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19

8、性骚扰的法律问题探析

19

9、论盗赃物(或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200、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

1、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20

2、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20

3、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20

4、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20

5、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20

6、论胎儿利益的保护

20

7、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 20

8、论取得时效

20

9、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

210、名誉权及死者名誉的保护

211、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212、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3、我国房屋拆迁制度完善的思考

214、论浮动担保

215、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16、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阻却

217、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218、配偶权的侵权及民法救济

219、物权法与公民利益保护(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面)220、物权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2

21、物权法与社会和谐(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面) 2

22、论诚实信用原则 2

23、公序良俗原则功能新探 2

24、论取得时效 2

25、论物权公示制度 2

26、论预期违约

2

27、论合同的解除 2

28、论表见代理

2

29、论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230、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2

31、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2

32、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

33、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2

34、论不作为侵权 2

35、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

36、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2

37、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 2

38、论法律规避的效力

2

39、高校学生公寓法律问题浅析 240、博客法律问题之我见 2

41、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研究 2

42、WTO与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

43、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研究

2

44、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2

45、公民的环境保护权益研究 2

46、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

47、关于亲属通则性规定研究 2

48、婚约问题研究

2

49、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完善 250、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2

51、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2

52、论我国夫妻同居和分居制度之创设 2

53、论探视权

2

54、扶养法律制度的完善

2

55、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2

56、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2

57、农村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

58、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2

59、民事诉讼便民原则探讨 260、信息技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26

1、民事诉讼风险探讨

26

2、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信息知情权研究 26

3、论民事二审判决 26

4、论中级人民法院 26

5、论民事管辖制度 26

6、论民事审判信息公开 26

7、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26

8、论证据时效制度 26

9、论证人证言 270、论缺席判决制度 27

1、民事执行的若干制度探讨 27

2、论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 27

3、论民事诉讼保障程序的限度 27

4、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27

5、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27

6、试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27

7、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27

8、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研究

27

9、国际民事管辖权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280、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事管辖权标准的新发展28

1、现行仲裁立法之缺陷及其完善 28

2、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考 28

3、刑讯逼供刍议

28

4、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及完善

28

5、刍议疑罪从无原则

28

6、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28

7、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 28

8、股东代表诉讼研究 28

9、股东诉权研究

290、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研究 29

1、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诉讼行为研究 29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研究 29

3、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数字化问题研究 29

4、信息社会视角下的民事司法政策转型 29

5、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民事司法政策转型 29

6、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意问题研究29

7、民事诉讼的程序救济机制研究 29

8、公共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29

9、民事司法政策的变迁

推荐第3篇:08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09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

1、论法的本质

2、权与法

3、社会稳定与法的调整

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讨

5、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6、法与道德

7、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8、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9、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

10、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12、宪法与经济制度

13、宪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4、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致性

15、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6、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17、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18、论依法治国重点、难点课题研究

19、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20、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1、依法治国与社会稳定

22、法治与人治

23、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研究

24、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

25、法律监督系统研究

26、法律监督种类研究

27、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研究

28、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29、依法治国与公民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

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2、公务员制度与人事制度改革

3、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4、行政权与行政监督

5、论审计监督

6、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思考

7、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

8、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9、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0、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1、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12、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3、依法行政与政府职能转变

14、依法行政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5、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权

16、依法治国与行政程序的完善

17、依法治国与政府行为规范化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部分

1、罪刑法定与类推制度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3、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

4、犯罪主体与法人犯罪

5、鼓励正当防卫与维护社会治安

6、量刑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7、论数罪并罚

8、受贿罪

9、渎职罪与廉政建设

10、邓小平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思想

1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

12、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13、论证券交易中的各种犯罪行为

14、对股票贿赂犯罪的法理分析

四、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部分

1、市场经济与民法建设

2、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诉讼时效的意义和作用

4、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5、所有权在民事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6、所有权与经营权

7、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

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和原则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10、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

11、当前执行难原因分析对策

12、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13、关于我国民法对象的研究

14、关于民法通则中任意性规范的研究

15、关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控讨及实践意义

16、完善我国民法制度的几点见解

17、试论公民的权利能力

18、略谈公民行为能力的划分

19、试析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20、论宣告失踪制度

21、论监护制度

22、试论我国法人成立的条件

23、法人分类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意义

24、关于法人的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的研究

25、在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意义

26、法人资格与商业登记

27、法人名称与商号

28、试论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保护

29、论个人合伙的法律制度 30、论联营的各种法律分类

31、有价证券的实践意义

3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33、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意义

34、论民事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35、认推定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

36、关于代理权问题的研究

37、论法人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38、论代理权限

39、论无权代理

40、论代理权的滥用

41、论委托代理

4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43、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时效制度

44、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研究

45、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类型的所有权制度的区别

46、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所有权制度

47、物权研究

48、论占有

49、关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50、试论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保护

51、试论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的

52、试论农业集体所有权

53、试论农业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

54、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55、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56、我国家庭财产制度初试

57、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8、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59、试论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60、试论债的经济本质 6

1、浅谈无因管理之债 6

2、浅论不当得利之债

63、试论债的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6

4、论连带之债

65、试论合同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 6

6、社会主义合同制度与资本主义合同制度的区别

67、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6

8、合同不履行的几种情况和处理原则

69、论合同担保的必要性

五、知识产权法部分

1、微软“黑屏”事件的法律思考

2、低碳经济与知识产权

3、新能源与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与我国的应对措施

5、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

6、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7、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8、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界定与法律规制

9、论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

10、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11、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

12、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

13、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14、专利侵权判定之法律分析

15、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标准化

16、网络传播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初探

17、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8、试论网络著作权及其权利限制

19、我国著作权职务作品法律制度的完善

20、论互联网域名的保护

21、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22、关于专有出版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23、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2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

25、竞业禁止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6、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

27、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8、与公共健康危机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9、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30、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

3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32、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

3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

34、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思考

35、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36、基因可专利性问题研究

37、人体基因提供者在基因技术专利中的利益分享

38、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39、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

40、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

41、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研究

42、商标商品平行进口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43、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新发展

44、商标淡化理论与驰名商标保护

45、企业名称与商标冲突问题及解决

46、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享有

47、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代理

48、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49、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50、免费下载软件作品侵权及其防治

六、国际经济法部分

1、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2、论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及对其管理

3、BOT投资模式的法律探讨

4、试论国际税收管辖冲突的协调

5、论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纳税

6、论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7、论国际税收协定

8、贸易壁垒论——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技术壁垒问题

9、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10、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问题

11、BOT方式中的政府保证研究

12、国际能源安全研究

13、国际能源合作法律研究

14、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研究

15、论反倾销产业损害确定的法律问题

16、论我国反补贴法律体系之完善

17、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

18、论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中的双重地位及其影响

19、论GATS下我国海运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法律问题

20、论跟单信用证欺诈中的风险分担

21、论《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教育服务对外开放

22、论WTO争端解决机制补贴与反补贴案件证明责任制度

2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之诉

24、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争端解决

25、论我国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风险与法律对策

26、论《SPS协定》中的风险预警原则

27、论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28、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29、论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与政府规制

30、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31、论GATT/WTO专家组报告的事实先例效力问题

32、论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监管的法律问题

33、论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

34、论应用EDI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35、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36、IMF贷款框架改革后的法律问题研究

37、论信用证欺诈及其补救与防范

38、论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单边反贸易壁垒措施

39、论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制 40、论特许经营合同之相关法律问题

41、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42、论汉堡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

43、论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

44、论国际货物的品质担保及卖方风险的防范

4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46、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两项保留

47、论海外投资中的国有无形资产流失及其法律防范

48、论多边投资条约下的外国投资准入自由化

49、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争议及其解决

50、论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模式

51、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法律管制

52、论国际技术转让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53、论外商投资企业BOT项目中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

54、论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

55、论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保护及制度构建

56、论船舶适航义务的涵义及判断标准

57、试论利用“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防范

58、资本弱化之国际反避税措施探讨

59、论拖延执行策略在WTO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

60、论反倾销规则中穷竭国内救济问题

推荐第4篇:法律事务

法律事务(高职)Legal Affairs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培养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初步掌握经济、管理基本知识以及司法实践工作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经济法律事务操作能力,能有效服务于司法、经济和管理领域的基层

单位从事经济法律事务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中国宪法、民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与实务、行政法概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财税法、劳动法、合同法实务、环境资源法学、法律文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 修业年限:三年

就业前景: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系统,律师公证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公司企业、银行、金融等经济部门。

司法助理(高职)Justice Aistance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需要和国际化大都市法律服务市场需要;有良好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掌握律师事务和律师助理业务基本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从事律师助理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的法律助理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专业主要课程:法理学基础、民法原理与实务、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诉讼原理与实务、法律文书、电脑速录、律师学概论、律师助理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诊所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军事理论)、社会调查、专业见习、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 修业年限:三年

就业前景: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从事律师助理工作及其它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从事法律助理工作。

推荐第5篇:法律事务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共选题目

法律事务专业与社会工作专业2014年毕业论文共选题目

一、法理

1、法与公正的关系

2、法治中的司法目标了

3、人性与法的价值

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5、法治中的权力及其控制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7、城镇化建设中的法治问题探讨

8、法的效率价值研究

9、两大法系的比较及其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0、论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原则

11、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

12、论法律至上

13、论权力、权利与法律

14、论政务公开的法律价值

15、大学生法律实践活动得失谈

二、宪法

1、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刍议

2、浅析我国的选举制度

3、公益诉讼探析

4、现行宪法对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意义初探

5、析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6、劳动教养刍议

7、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

8、论宪政与民主政治

9、论宪法的可诉讼性

10、论行政诉讼变更有限制度

11、析我国房屋强制拆迁制度的立法思考

三、民法

1、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2、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3、浅谈合同法中的几个“抗辩权”

4、民法基本原则内容及功能

5、析担保物权的竟合

6、谈谈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8、工伤赔偿问题探讨

9、对合同法中“责任竞合”的理解

10、浅谈物权登记的效力

11、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2、公示原则与善意取得的制度衔接

13、物权取得时效的意义

14、地役权问题研究

1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1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14、论我国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5、论表见代理制度

16、以合同个案为例,谈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

四、刑法

1、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

2、无罪推定制度的司法思考

3、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索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5、警察违法使用暴力原因分析及对策

6、从吴英案谈金融犯罪

7、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职务犯罪司法实践

8、认识错误与定罪的关系

9、安乐死问题探讨

10、恶意欠款行为的刑事立法研究

11、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12、死刑的废除——从死刑的目的探讨

13、论死刑的宽严相济

14、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与认定

15、“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16、浅谈片面的共同犯罪问题

17、信用卡犯罪研究

18、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19、如何防范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0、浅谈会计犯罪的预防

21、浅谈税务犯罪的预防

22、逃税罪修订前后比较研究

23、浅议“钓鱼执法”

24、利用影响力受贿问题研究

25、校园安全问题研究

26、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贯彻

27、无罪推定制度的司法思考

28、量刑建议权的司法化探索

2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30、警察违法使用暴力原因分析及对策

31、从吴英案谈金融犯罪

32、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职务犯罪司法实践

33、认识错误与定罪的关系

34、论行刑社会化的意义及制度构建

35、恶意欠款行为的刑事立法研究

36、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7、浅议行刑个别化

38、论死刑的宽严相济

39、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与认定

40、“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41、浅谈片面的共同犯罪问题

42、信用卡犯罪研究

43、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4、如何防范法官量刑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5、浅谈会计犯罪的预防

46、浅谈税务犯罪的预防

47、逃税罪修订前后比较研究

48、浅议“钓鱼执法”

49、利用影响力受贿问题研究

50、论“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贯彻的根源

五、诉讼法

1、诉讼法中的公诉问题探究(经济、民事、行政)

2、三大诉讼法举证责任比较

3、刑诉执行程序探析

4、试论诉讼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明效力

5、我国加入WTO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适用

6、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7、试论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

8、试论刑诉中对刑事被告的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

9、论沉默权

10、论执行难及其对策

11、浅论律师在场权的重要意义

12、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之比较

13、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1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析

15、刑事和解问题浅析

16、结合案例,谈如何举证与质证

六、其他

1、运用司法职业道德评价理论探析我国司法职业现状

2、考察、分析我国律师执业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以司法界为例,试析不同层次的道德境界

4、我国法官法律责任制度现状及其完善

5、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6、论司法职业保障及其意义

7、论律师在刑诉中的豁免权

8、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9、大学生贷款法律问题浅析

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方向2014年专选论文题目

1、经济法的三大诉讼原则

2、试述合同效力

3、财政法律体系和地位研究

4、税法在社会公正中的作用

5、民间融资法律问题探析

6、我国市场规制欠缺与补白

7、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研究

8、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法律调控研究

9、破产程序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10、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

11、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

12、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

13、论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

14、论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

15、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16、论物业规约的法律效力

17、论预售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18、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原因关系的分离

19、论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20、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透析及政策建议

21、论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

22、论公司诉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23、

24、论医疗服务合同

25、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6、浅析电子商务中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的几个问题

27、论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8、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29、营业执照吊销后公司人格问题研究

30、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制度

31、对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立法思考

32、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研究

33、防范网络证券欺诈制度研究

34、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探析

法律事务专业国际经济贸易法方向2014年专选论文题目

1、TRIPS和WTO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的促进作用

2、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3、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分析

4、试论中国贸易救济措施立法

5、试论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6、我国服务贸易法立法研究

7、WTO与国际人才流动

8、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9、试论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0、试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11、如何利用国际海洋法解决我国与日本在东海的争端

12、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3、欧美日外贸法对中国外贸环境的实质影响

14、论我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条例的进一步完善

15、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法律对策以及运用反倾销的策略

16、多边投资协议与GATS的关系

17、MIGA对改善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1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和中国外汇管理法的完善

19、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与涉外税收优惠

20、论我国对稀土资源保护、利用的思考

21、中原经济区开放战略法律思考

22、郑州市地理标志与驰名商标的国际法思考

23、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思考

24、如何使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

25、郑州航空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6、涉外婚姻法律问题探析

27、航空识别区国家法律规则研究

28、中国东海航空识别区划定的国际法效力

29、河南建设自贸区的法律突破研究

30、河南建设自贸区的地方法律制度配套研究

31、土地产权比较研究

32、房屋产权比较研究

33、郑州航空港区国家货运班车运输的国际私法研究

房地产法方向增设论文题目(参考)

1、房地产税制改革探讨——以房产税为例

2、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法律探讨

3、论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4、房地产企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6、论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7、论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8、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研究

9、房地产抵押研究

10、房屋交易制度研究;

11、外商开发经营房地产立法研究

12、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立法研究

13、住宅建设与住宅立法

14、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15、论我国房地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6、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制度

17、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18、土地闲置的问题法律思考

19、论土地收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土地征用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1、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2、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3、论房地产抵押问题

24、按揭购房法律问题研究

25、物业管理涉法问题研究

26、试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27、房地产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

社会工作专业2014毕业论文专选题目

1.论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2.论如何在社会工作实施中实现助人自助

3.论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因素

4.社工在我国的地位及其原因

5.单亲家庭儿童社会化问题探析

6.暴力对儿童的影响研究

7.论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预防

8.网络游戏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9.网络时代的青少年保护问题

10.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11.社区矫治对青少年群体的意义研究

12.社区养老助老服务的取向、问题及对策研究

13.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

14.社会转型时期的社区建设及其对弱势群体的意义

15.论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困境

16.社会工作职业化过程问题探析

17.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18.我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与问题

19.我国民间组织的特点与作用

20.贫困大学生的心理行为特征研究

21.校园文化建设与大学生成材关系浅析

22.当代大学生求职心理分析

23.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的变迁初探

24.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分析及对策

25.当代大学生人际关系的特点研究

26.当代女大学生心理特点分析

27.流浪儿童的救助与保护问题研究

28.老年养老方式多元化及其社会支持网络

29.虚拟社区伦理道德问题研究

30.网络虚拟社区对青少年社会化的作用

31.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城市社区照顾模式探讨

32.社区中介组织与社区(城或乡)养老模式的调查

33.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情感的调查

34.如何进行社区(城或乡)文化活动建设

35.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调查

36.关于留守儿童的社会网络支持调查

37.农民工子女的社会支持分析

38.社会弱势群体的社区(城或乡)支持

39.个案工作在城市贫困者中的介入策略

40.对外来务工群体的社会现状调查研究

41.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42.社会支持网络的代际传递

43.高校学生人际关系分析——社会心理学视角

44.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正与帮助

45.虚拟社会与大学生网络迷失的调查研究

46.角色扮演法在任务中心模式的应用

47.角色扮演法在家庭治疗模式的应用

48.角色扮演法在危机介入模式的应用

49.角色扮演法在心里社会模式的应用

50.结合毕业实习写出结案报告,题目自拟

推荐第6篇:届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专科)1116

河北工业大学专科毕业论文选题指南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制订人:张庆侠 审批人:李金海

修订日期:2012-11-16

选题说明:

1.鼓励学生自拟课题。自拟课题应由学生向专业教研室提出,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系主任组织有关专家审核,以确保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2.本指南一般为方向性选题,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将题目细化后分解选题。

3.选题原则上一人一题,不得重复。如确需两人同题,应由指导老师提出,经系部研究同意,且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中的一部分工作,独立撰写各自的毕业论文,独自答辩。

4.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审核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若需更换,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5.同一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课题研究内容不得雷同。 选题范围:

包括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案例研究。

论文参考题目

一、法理学

1、法的效益与平等

2、法制的现代化标准

3、法律的权威

4、论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5、论“一国两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

6、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7、论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就条件

8、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平等

9、论法治的基础

10、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障碍因素

11、法律行为

12、论法律移植的条件和模式

13、论法律关系中的若干问题

14、论法制现代化的途径

15、论法治的模式

16、论法治国家的特征

17、我国法律监督中的若干问题

18、我国各领域司法体制比较研究

19、论我国司法改革 20、法的本质新探

1

21、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22、法治与宪政的关系

23、当代权利理论研究

24、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25、论权利冲突

26、和谐社会的法律建构

27、论法律的公平价值

28、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

29、社会转型与法律制度创新

30、论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

31、论有组织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发展趋势

32、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

33、论财产犯罪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

二、宪法学

1、论宪法的特征

2、论宪法基本的原则

3、论宪法惯例

4、论宪法解释与修改

5、论制宪权

6、论宪法关系

7、论宪法规范

8、论宪法的基本价值

9、论宪法的功能

10、论宪政

1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2、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3、试论我国选举制度

14、论政党制度与宪政关系

15、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6、试论公民的平等权

17、论我国宪法与公民选举权

18、论言论自由权

19、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0、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21、论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

22、论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23、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4、论公民财产权

25、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6、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27、论我国立法机关的权限

28、论我国人大代表

29、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思考 30、论宪法的实施

31、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32、论政治文明与民主宪政

2

33、论主权与人权

34、论宪法的司法化

35、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36、论宪法的审查模式

37、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

38、试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9、试论我国的地方制度 40、论我国的独立审判原则

三、民法学

1.论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公序良俗原则

4、论民法的渊源

5、论私法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6、论民事主体

7、论其他组织

8、论监护制度

9、论未成年人的民法保护

10、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

1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3、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14、准法律行为初探

15、论无权处分

16、论无效民事行为

17、论民事法律行为

18、论可撤消民事行为

19、论意思表示

20、论意思表示的错误

21、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2、论形成权

23、论抗辩权

24、论社员权

25、论请求权

26、论民事权利的保护

27、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8、民事主体本质属性初探

29、论合伙债务 30、论连带责任

31、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32、论取得时效

33、论不可抗力

34、论除斥期间

35、论无权代理

3

36、论表见代理

37、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整合

38、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9、论物权公示公信制度

4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41、论观念交付

42、物权效力

43、物权法定原则

44、物上请求权

45、物权变动制度研究

46、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47、论担保物权

48、论用益物权

49、论水权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物权行为

52、论占有制度

53、论共有

54、论居住权、

5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6、论典权

57、遗失物制度研究

58、论让与担保

59、论抵押

60、论最高额抵押 6

1、论保证期限 6

2、论权利质押 6

3、论违约责任 6

4、论保证责任 6

5、论留置权 6

6、论债的履行原则 6

7、论债的保全制度 6

8、论债的移转 6

9、论加害给付 70、论债的履行 7

1、论格式合同

72、论缔约过失责任及其现实意义 7

3、论合同的保全 7

4、论情势变更 7

5、论风险的转移 7

6、论效力待定合同 7

7、论悬赏广告

78、论合同的相对性 7

9、论违约金

4 80、论定金

81、论合同的解释

82、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 8

3、隐私权及公众知情权 8

4、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85、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86、论侵权行为法的现代发展趋势 8

7、论共同危险行为 8

8、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8

9、论特殊侵权行为 90、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9

1、论过错责任原则 9

2、论无因管理 9

3、论不当得利

94、特留份制度研究

95、论遗嘱自由的法律限制 9

6、论精神损害赔偿

四、刑法学

(一)刑法总则

1.2.3.4.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谦抑性和保障性 试论刑法的调整对象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5.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 6.犯罪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7.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8.情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9.犯罪心理弱化干预机制研究

10.试论刑法空间效力的几个问题

11.试论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其解决 1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3.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4.关于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研究 15.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16.试论刑事责任能力 17.论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18.论故意犯罪

19.论过失犯罪

20.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 21.试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2.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23.论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5 24.试论防卫过当的界限及其罪过形式 25.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宗旨及适用 26.论紧急避险中的若干问题 27.论犯罪未遂中的几个问题 28.论犯罪的着手

29.试论犯罪中止

30.论共同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31.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32.试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3.论数罪并罚

34.犯罪行为连续状态研究 35.犯罪行为继续状态研究

36.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的理论探讨 37.牵连犯剖析

38.论缓刑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39.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40.对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思考 41.论我国刑罚体系的修改和完善 42.无被害人犯罪问题研究 43.持有型犯罪行为性质研究 44.论死刑存废的基本立场 45.论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46.论死刑废止的条件

47.论资格刑的修改与完善 48.罚金刑的理论探讨 49.关于管制刑存废之我见 50.量刑情节研究

51.论自首中的几个问题 52.论累犯制度

53.论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二)刑法分论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论投放危险物质罪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交通肇事罪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论走私罪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网络犯罪研究

证券、期货犯罪初探

论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6 论金融诈骗罪 论集资诈骗罪 论贷款诈骗罪 论信用卡诈骗罪 论保险诈骗罪 论偷税罪 论抗税罪

论侵犯著作权罪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合同诈骗罪 论非法经营罪 论故意杀人罪

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界限研究 论强奸罪

论非法拘禁罪 论绑架罪

论诬告陷害罪 论刑讯逼供罪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比较研究 论抢劫罪 论盗窃罪 论诈骗罪 论抢夺罪 论侵占罪 论职务侵占罪 论敲诈勒索罪 论妨害公务罪 论聚众斗殴罪 论寻衅滋事罪 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论伪证罪

《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 论窝藏、包庇罪 论医疗事故罪

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完善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毒品犯罪问题研究 论贪污罪 论挪用公款罪 论受贿罪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经济犯罪中“非法占有”犯罪目的研究论行贿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滥用职权罪 论玩忽职守罪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论徇私枉法罪

五、行政法学

1、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2、论行政应急性原则

3、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4、劳动教养与法律保留原则

5、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论“法无授权皆禁止”与“法无禁止皆自由”)

6、行政主体资格研究

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9、行政委托研究

10、论行政相对人

11、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之比较

1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13、论引咎辞职

14、一事不再罚规则研究

15、论行政不作为

16、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研究

17、论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撤回

18、行政强制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辨析 20、行政执法责任研究

2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

22、行政许可范围和设定权研究

23、行政程序的立法问题研究

24、论正当法律程序与听证制度

25、行政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6、行业协会自律行为行政法律问题研究

27、非政府公共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28、公共设施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29、公安侦察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30、交通事故鉴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1、学校法人地位的法律分析

32、学校处分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33、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34、行政诉权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3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问题研究

36、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研究

37、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研究

38、公务员行政惩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8

39、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40、论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41、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42、行政赔偿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初探

43、行政侵权精神损害问题研究

44、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45、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和完善

46、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47、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制度研究

48、论环境损害的行政补偿

49、行政救济制度研究 50、论网络行政行为

5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研究

52、论行政权的属性

53、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54、可诉行政行为研究

54、论行政公开制度

55、行政立法研究

56、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研究

57、行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58、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撤回

59、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60、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研究 6

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62、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6

2、论行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63、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的判断标准 6

4、论公务员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6

5、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问题研究 6

6、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研究

67、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问题研究 6

8、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6

9、论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70、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六、商法学

(一)商法总论

1、民法商法关系论

2、论民商立法模式

3、论商法的强制性

4、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5、企业维持原则:内涵、价值与制度展开

6、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与制度展开

7、法人的经济结构与制度设计

8、法人人格否认基本理论

9、论有限合伙

10、论特许经营

11、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状调查

12、商业登记制度的完善

13、论企业营业执照制度

14、论商业登记的效力

15、论商业名称权

(二)公司法

16、公司转投资研究

17、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

18、公司设立瑕疵论

19、论公司章程

20、论公司的解散

21、法定资本制的历史、现在与未来

22、论公司的经济结构

23、论公司出资

24、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

25、《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6、论股权取得

27、论股权转让:以《公司法》修改为中心

29、公司治理基本模式 30、论股东表决权

31、论股东知情权

32、股东会会议决议瑕疵制度探析

33、论股东代表诉讼

34、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35、法定代表人制度研究

36、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37、论独立董事制度

38、诚信义务论

39、论利益冲突交易 40、论竞业禁止

41、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42、经营判断规则研究

43、论资本维持原则

44、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45、公司社会责任论

46、论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

47、论一人公司

48、公司担保制度研究

49、论有限责任

50、集团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1、可转换公司债研究

52、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

(三)保险法

1、损失补偿原则研究

2、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研究

3、保险人责任免除研究

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

5、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6、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研究

7、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研究

8、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控制制度研究

9、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研究

10、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规则研究

11、保险代位权制度研究

12、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13、保险合同复效研究

14、保险合同解除权研究

15、保险抗辩制度研究

16、保险代理人制度研究

17、人身保险合同研究

18、保险受益人研究

七、经济法学

1. 论经济法的经济安全价值 2. 论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3.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

4. 论经济法的适度干预观原则

5. 改革成果公平分享的法律机制研究 6. 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7. 论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

8. 论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9. 论经济公平原则及其在经济立法中的体现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 论经济法在西部开发建设中的作用

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研究 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确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功能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论国家干预的基本含义及其客观必然性 论国家干预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行为的规制 论资源优化配置及其保障法律机制 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11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论经济法责任

论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论经济法主体

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实施研究

论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 经济公益诉讼研究

评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评我国的许可证制度研究 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原则研究 论独立董事制度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公司职工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 论现代公司的权限结构 公司章程研究

论公司自治权及其限度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论股权及其法律保护 债转股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论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则”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资本运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 职工参与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论MBO(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 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资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12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论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卡特尔法律规制论

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试述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冲突和衡平法律机制 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家垄断及其法律规范 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 我国竞争立法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企业形象的竞争法保护 论商誉的法律保护

论商业秘密权

论产品责任与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 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论产品缺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 服务质量法律制度研究

论制止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

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投资法的完善 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研究 论价格听政制度

生育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研究

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论税赋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的体现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创业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论税收优先权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关系 论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

13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论财政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 论货币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 产业调节法律制度研究

论农业基础地位的法律保障 农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研究

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法律保障和促进机制 论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对策 论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研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和促进机制研究 论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公共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社会保障的完善

论保险利益 论保险欺诈

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研究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129. 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130.论信用法律制度

八、知识产权法

1. TRIPS协议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分别选择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详细论述) 2.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 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4.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5. 论网络域名与商标的法律冲突及对策 6.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7. 论科技发展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8.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9.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0、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11、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研究

12、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3、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14、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体现

15、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

16、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17、论网络时代的精神权利保护

18、MP3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9、论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20、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处理原则(著作权与所有权或者物权;著作权之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14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作品的独创性

23、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24、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研究

25、论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26、著作权保护对象研究(思想、构思、材料抑或表达)

27、评多余指定原则

28、论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9、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30、论职务发明创造

31、流行性疾病的防治与专利制度

32、论形象权

33、论复制权

34、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哲学基础

35、论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

36、论商标的显著性

37、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可分解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内容)

38、论商业方法专利

39、论娱乐业中的著作权保护 4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41、论署名权

42、论表演者权

43、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研究

44、论商标权人的权利

45、在先权利的保护与权利失效(驰名商标专用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46、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诉讼时效研究

47、知识产权在广告产业中的应用

48、专利制度与公共健康

49、国家知识产权管理

50、论科技发展对版权法的影响

5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5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53、论民法制度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54、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55、知识产权发展的法哲学基础

56、论商业秘密的界定

57、论进口权

58、作品构成要件探析

59、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60、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九、国际贸易法

1、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

2、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解除权/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

3、国际贸易中的商业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制度

5、论原产地制度

6、论WTO体制下的关税制度

7、论非关税贸易壁垒

8、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9、论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论道德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应对

国际贸易自由化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及其立法制衡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中外产品责任制度比较 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趋势研究

CEPA(“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货物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CEPA(“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 论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

外贸欺诈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美国301条款对策研究

美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 信用证软条款法律问题探讨

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完善研究

十、婚姻家庭继承法

1.论婚姻自由原则 2.论男女平等原则 3.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4.性骚扰问题研究 5.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6.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7.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论生育权

9.婚约研究

10.论一夫一妻制原则 11.同性恋问题研究 12.无效婚姻制度研究 13.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14.论非婚同居关系 15.论事实婚姻

16.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17.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18.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9.夫妻人身关系研究 20.夫妻忠实义务研究 21.夫妻同居义务研究 22.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

16 23.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24.夫妻财产制研究

25.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研究 26.论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27.论协议离婚制度 28.判决离婚制度研究 29.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0.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31.论离婚损害赔偿 32.论离婚扶养制度 33.论离婚的法律后果 34.探视权制度研究 35.论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权 36.收养制度研究 37.扶养制度研究 38.监护制度研究 39.继承法基本原则研究 40.法定继承制度研究 41.遗产归扣制度研究 42.继承权研究

43.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44.代位继承制度研究 45.特留份制度研究

46.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 47.遗赠扶养协议研究

十一、房地产法

1、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研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

3、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5、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

6、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的法律问题

7、论房屋买卖合同

8、论商品买卖合同

9、我国商品房的基本概念

10、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研究

11、论商品房预售合同问题

12、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

13、论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14、论商品房按揭

15、房屋租赁法律问题

16、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17、房屋抵押法律问题

18、商品房贷款抵押法律问题

19、论房地产登记

20、论我国房屋租赁的登记

21、论我国商品房抵押登记

22、论我国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制度

23、论物业管理合同

24、论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25、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7、论我国违章建筑物的处理

28、论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

十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1、劳动法法理基础探析

2、劳动法律关系之构建

3、论集体合同

4、劳动合同研究

5、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6、论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竞业禁止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7、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8、基因歧视与劳动者个人资讯的保护

9、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对策

10、论我国的劳动工资制度

11、WTO的“社会条款”之争与我国的劳动标准

12、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13、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14、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15、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探讨

16、中国社会保障法法理基础探析

17、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或: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生育保险)

18、论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19、论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20、论我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1、论我国社会优抚制度

22、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模式

23、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析

25、农村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险制度探析

26、农村人口流动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探析

27、企业兼并、变更中的劳动者权利维护

28、我国劳工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29、论我国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30、论工伤的认定标准

18

31、工伤赔付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之关系

32、劳动者辞职权探析

35、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法制建构

36、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比较研究

37、事实劳动关系研究

38、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9、论劳动合同的终止 40、工会法律制度研究

41、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

42、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保障

43、劳动法中的意思自治与法律干预

44、欠薪保障机制探讨

45、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制的完善

46、劳动安全卫生法制的困境及出路

42、劳动监察机制的完善

43、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4、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的构建

45、职业培训法制缺陷及其完善

46、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47、劳动标准研究

48、论劳动合同的期限

49、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探讨

十三、资源环境法

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探讨 论我国环境法的完善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研究土地储备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论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 论环境税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三同时”制度 论限期治理制度 论排污收费制度 论环境权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论环境权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

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湿地的法律保护

转基因生物法律问题研究 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垃圾污染环境的法律对策探讨 论生态难民的法律保护

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 论中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公益诉讼

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对策

农业环境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 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思考 论生态法的理论基础

论环境资源法的经济激励机制 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论环境行政补偿制度

十四、民事诉讼法学

1.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2.论民事案件的主管 3.论协议管辖 4.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5.论共同诉讼

6.论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 7.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8.论民事诉讼代理

9.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0.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11.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3.论法院调解

14.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15.论举证时效制度 16.论当事人申请再审 17.论民事案件的抗诉 18.论督促程序 19.论公示催告程序 20.论执行竞合 21.论执行和解

22.论执行异议

23.论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24.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25.论处分原则

26.论证明标准

27.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 28.论公开审判制度

20 29.论陪审制度

30.论诉讼中的和解

31.论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32.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 33.论执行救济制度 3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5.论代位执行制度

36.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37.论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38.论仲裁中的第三人 39.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0.论民事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41.论民事诉讼中的合议制 42.论法官阐明制度

43.论自由心证制度

4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 45.论我国民事审前制度的完善 46.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47.论民事两审终审制 48.论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49.论中国律师的地位

50.论民事诉讼的功能 51.论民事诉讼模式

52.新型民事诉讼与当事人诉权 5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 54.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55.论电子证据

56.论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 57.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原则 58.论民事诉讼中的言词原则 59.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 60.论执行权的性质 61.论执行难的解决思路 62.论执行异议之诉

63.论强制执行与法院教育原则 64.论民事执行的标的 65.论法院独立审判

66.论司法公正

67.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68.论错案追究制度

69.论民事诉讼中的审判委员会 70.论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71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72.论司法认知

21

73.论破产程序的完善

74.论民事中的当事人适格

75.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抗辩 76.论民事诉讼中的抵消

十五、刑事诉讼法学

1、论自由心证

2、论疑案的处理

3、论刑事证明的特点及对策

4、论刑事诉权

5、论起诉权与审判权之关系

6、论预审审判在中国刑诉中的意义

7、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8、论司法独立

9、再审程序有关问题研究、

10、论被告人有权沉默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的研究

12、关于证据立法的构想

13、论上诉不加刑

14、论二审全面审理原则

15、论审判公开

16、论两审终审制

17、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论不起诉

19、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20、论取保候审的完善

21、论刑事证明责任

22、论直接言辞原则

23、论证人证言

24、论证据的相关性

25、论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26、简易程序研究

27、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28、论无罪推定原则

29、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原则30、论公正审判的实现

31、论诉审关系

32、论律师在刑诉法下的地位和作用

33、论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34、审前羁押研究

35、普通程序简化审研究

36、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22

37、检警关系研究

38、律师在场权研究

39、律师会见权研究 40、刑事答辩程序研究

41、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研究

42、刑事审判效率研究

43、论补充侦查

44、论侦查终结

45、论逮捕

46、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47、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48、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研究

49、论法官独立的保障 50、起诉制度研究

51、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

23

推荐第7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一、2011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一)法律事务管理概况

2011年,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暨法律事务工作紧紧围绕米国环球公路 公司 的中心工作,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认真提供企业法务工作的水平,努力防控各类法律风险,为米国环球公路 公司 的项目建设和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本年度,本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事前防范:主要是通过对各类合同的审查,尤其是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工程建设合同、技术协议、大型设备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审查,以及对公司重大工商事务的惯例,有效的防范了公司重大交易行为和重大投资行为的风险,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年共审核重大合同份,合同金额约人民币万元,提出合同修改意见余条;同时,通过持续加强公司合同章的管理,以及逐步规范公司授权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日常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水平。

2、事中检查:本年度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涉及法律工作的合同章制度,并根据检查落实的结果对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另外,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签署的合同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单位合同管理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3、事后救济:法律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纠纷和争议。我们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于我们在事前防范方面的工作比较到位,我们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均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处理了与相关单位的有关争议,维护了公司利益。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公司未发生诉讼、劳动争议或仲裁案件。

(二)合同管理情况

2011年,公司重点加强了对合同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主要工作包括:

1、合同审查

全年度共审核重大合同份,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万元。从合同审查的效果看,有过半合同能够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但仍有部分合同尤其是贷款融资合同未能接收合同审核意见。针对无法按照审查意见的合同,我们即使向合同经办部门告知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建议他们提高警惕,做到防患于未然。

2、合同起草、合同模版的制订

本年度,我们针对在日常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合同问题,对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可能涉及的合同模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公司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3、合同检查

本年度,我们对其它部门已经签署且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进行了多次检查。通过检查,对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有了

更进一步的了解,也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使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

(三)法律风险分析

1、员工法律意识与公司发展存在差距

米国环球公路 公司 公司是一个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公司,由于承担了直达山西煤炭基地及打通河南省西部交通瓶颈的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未来将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会得到更快、更大的壮大和发展。广大员工不仅要认识到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势,更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操守,熟悉公司经营劳动安全、合同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后果和责任,自觉地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如果员工自身的道德操守和法律意识不能达到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水平,终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同时自身也要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今后公司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平,使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符合公司未来快速发展的要求。

2、重大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限

这类合同往往具有标的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就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公司对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只是在合同即将签订之前交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而且法律顾问的建议由于形势紧急、提供的资料和掌握的信息有限等原因,并不能充分提示其中的法律

风险。同时,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缺少全面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公司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从合同谈判之处就要求法律顾问参与,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尽可能避免重大合同发生法律风险。

3、法律纠纷风险依然存在

随着公司有关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前期签署的各标段《施工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银团融资合同》等重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有合同对方利用优势地位而强势修改变更合同的、也有由于合同签署后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后修改和变更合同的,这些合同变更事项的发生,将会对未来依据合同进行的有关决算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也将是2012年度公司以及我部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主要方面。

二、2012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工作思路

2012年,我们将在集团公司法务事务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方针,权利服务公司重点领域,认真完成上级单位布臵的各项工作,为今后公司全面实现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重点工作及措施

1、继续加强已开展的法律工作

2012年,公司将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个,对已开展的各项

法律工作进行梳理,从以下方面巩固、加强日常法律工作的效果:

(1)合同管理:在现有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合同检查的力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提高合同审查的效率效果,促使合同审查建议得到有效采纳。

(2)授权事务管理:认真制作各项事务方案,规范公司授权机制,防止代理风险的发生。

(3)完善各种制度与内部文件。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除提出审查建议外,发现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的地方,及时制定和修改制度。加强内部法律文本的标准化与统一化。通过标准化与统一化来提升本部门人员业务的规范化。

2、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前期工作

根据公司面临的形势,并结合今年年底实现通车运行的公司经营方式转变,将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作为今后工作的主要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2012年我们将为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做好以下两项基础性工作:

(1)广泛、持续的收集与公司法律风险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为此,明年我们要完成法律风险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工作。该信息库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国内同行业企业因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国内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影响企业的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协议;

(2)通过职业培训提高部门法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明年我

们将有针对性的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各种职业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和个人对培训教程的理解,向其他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讲解培训内容和交流心得体会,带动法务人员的总体水平提高。

3、由于今年年底项目将具备通车条件,实现通车运行,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就工程决算、人员招聘录用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重点工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审核,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总之,我们要依靠公司目前良好的发展契机,并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努力提高法律工作的水平,为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部署而发挥作用,为实现米国环球公路 公司 公司的做大做优做强而不断努力。

推荐第8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

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

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

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

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

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

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

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

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

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

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

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

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

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

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

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

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

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

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 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

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

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

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

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

续执行。

第六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

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

备案。

二十八、各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

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

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三十

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

行终身负责。

三十

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

作。

三十

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年度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

等。

第七章 法律宣传与培训

三十

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

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

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

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 附则

三十

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

诉讼、仲裁。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集团总裁办

2009年 月日

推荐第9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2年我分中心在中心研究室及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按照中心下发的《法律事务工作办法》的要求,围绕法律事务的\"两个制度\"和\"两个机制\",从自查自纠、内部培训、典型安例分析、相互旁听案件到法律通讯报道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2012年诉讼案件情况

2012年我分中心深入开展法律事务培训工作,加强了对各相关办事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从而降低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率。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我分中心共发生\"一案一报\"民事诉讼案件9起,简易欠租案件2起,行政诉讼案件1起。同比2011年民事案件下降了20%,行政案件上升了100%。在今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现已结案9起,3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结案率为75%。通过这几年的法律事务培训,我分中心法律事务工作重点已从过去的如何防止败诉转变为现在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今年在已发生的案件中,我分中心主诉10起,被诉2起,在已结案的案件当中无败诉情况,胜诉率为100%。

(二)深入学习,严格按照\"两个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今年我分中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法律事务培训工作。首先,我分中心利用每周一例会时间,组织全体管理员进行法律知识和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了我分中心管理员自身依法办事的意识,基本杜绝了因办事不当和工作事务等引发诉讼案件的可能性,使得我分中心今年的被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减少。其次,我分中心还多次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法律事务宣传工作,力求使分中心的法律工作做到规范运作。再有,我分中心还定期组织全体管理人员结合我分中心相关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分析会。今年12月份在接到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12.4\"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后,我分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特别指派专人组织分中心有关人员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研讨,会上我分中心参会人员分别结合自己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畅谈了学习体会,并对相关案件风险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讨。

(三)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为了加强分中心各部门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我分中心今年多次召开了法律知识学习研讨会。会上在分中心陈主任的主持下,我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学习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分析、研讨,针对案件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系统的对管理员和施工员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和辅导。

(四)法律通讯报道工作

我分中心在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培训的同时,还加大了对法律事务的宣传工作。今年我分中心工会分两次,在分中心报刊和板报上报道了我分中心的法律培训工作。

二、2013年工作计划

我分中心领导十分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分中心要加大法律事务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报道,使分中心全体人员逐渐培养起守法、用法的意识。继续按照中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努力完善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积极的参与到分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使法律事务工作能够从实质上维护分中心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分中心还将继续结合相关案例对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研讨,争取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已此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进一步的夯实基础,稳固已取得的成就,使交道口分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荐第10篇: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定义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讲,律师的业务只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律师业务中除了诉讼之外都是非诉讼。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非诉讼律师业务包括:

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合同事务是律师最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它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与转让、知识产权、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事务,因为这些事务最终都要形成合同。合同事务的处理包括两个阶段:(1)合同的设立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一方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直到合同生效。具体事务有A调查情况B参与洽谈C制作合同文本D审查、修改、拟订合同E申报批准或登记。(2)合同的履行阶段,时间跨度为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具体事务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需要中止、变更、解除,并且及时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需要特别说明是:律师处理合同事务并不一定形成合同文本,因为合同的各方有可能不达成一致意见。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送交的对象不同:法律意见书是出具给委托人的;而律师函是出具给与委托人有联系的其它一方或几方。这个“某一事件”有可能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如拖欠款项、出现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所以它与合同事务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也有可能与合同完全无关(如侵权、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等)。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管理的内容,法律的形式。因为在一个企业之中,内部管理制度就是“法”

(例如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它不折不扣地体现了立法、执法、司法的特征。当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不但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际经验,更要懂得经济和管理知识,还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十分清楚。只有这样,律师才能真正扮演好“半个经理”的角色,制定内容完善、行之有效内部管理制度。

4、解答法律咨询

5、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

6、代办登记注册、文件批准等法律事务

7、参与尚未形成诉讼的纠纷调解

8、提供法律、法规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

9、代为发表声明或公告

10、证券律师业务

此外,还有一些正在发展的新业务如:

一、律师见证;律师见证就是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这个概念还有深入探讨的余地)。律师见证有如下特点:

1. 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作为法律服务专门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这与民间私证和国家公证都有区别。

2. 见证是一种法律的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这同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作法有别。

3. 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限制,时间,即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空间,即律师亲见的范围,这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并非亲见的事实先行调查,而后公证的作法有别。

现在,律师见证业务日益增多,但司法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出台有关律师见证业务的法规,只有河南省信阳地区司法处制定并下发了《信阳地区律师见证基本规则(试行)》。所以,律师见证业务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二、接受企业(委托人)的委托,对其下属公司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此项业务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但在中国内地,仅有大型外资公司聘请外国(含香港地区)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此项业务有大的发展空间,但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风险也很大。

三、就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与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这种调查取证不仅仅限于法律赋与的查阅档案和询问证人的权利,而是律师凭借其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收集、整理有利的信息,例如合作者的诚信度、历史背景、利害关系等,这种调查取证并不是专为诉讼而收集的。 按照上述“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定义,我认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而承办相关法律事务亦属“非诉讼律师业务”范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将“担任法律顾问”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分别列举,并不等同于理论上对律师业务的分类,更不能排斥使用逻辑上的二分法对律师业务进行分类。因此,我认为担任法律顾问与办理非诉讼律师业务不是相互独立。法律顾问(包作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顾问)是非诉讼律师业务的一个产品组合形式:即把多个非诉讼律师业务组合在一起,再确定一个年限,便名为法律顾问。换言之,非诉讼律师业务包含法律顾问在内。但是,法律顾问是现在非诉讼律师业务的主要内容,毫不夸张地说,法律顾问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的比重占90%以上。所以,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就做好了非诉讼律师业务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业务开拓

一、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包含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分析,即明确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范围和具体内容,掌握社会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二是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大体位置,即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自身现阶段综合实力相对应、能适应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层面。

(一) 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的目的是挖掘和找出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已呈现出细化和多元的趋势,广义来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和解决的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包含在非诉讼法律服务范畴之内。在此概念下,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理解为三类:

⑴ 基础服务类。包括日常法律及政策咨询、法律文件起草、商业谈判、债务催收、诉前和解、律师见证、律师声明、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规范建制、置业与投资、版权登记、工商登记、代理保险投保等。这类法律服务既可包含在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中,也可独立作为单项非诉讼法律服务。与诉讼业务相同,此类非诉讼律师业务大多是每位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每天都在从事和开展的基本法律服务。

⑵ 高端项目类。包括公司设立、企业改制、收购重组、破产清算、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及项目转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招投标、企业重大资产处置、连锁经营、金融债权或资产包转受让、银行贷款审查、商标专利申请、转让与许可使用、股票债券发行、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等。这类服务专业化要求高,律师执业风险和工作量大,且通常需要律师团队协作进行。

⑶ 居间类。此类服务是律师以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为对象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也是非诉法律业务的新领域,主要表现为诸如在金融机构存贷款、联营联建、房地产项目转让、企业收购兼并、资产处置、介绍引进投资等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交易对象信息并促成合同订立的中介服务活动。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广泛,律师深度开发和继续细化的空间很大,借鉴国外先进模式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开思路,积极挖掘,应能大有作为;二是非诉讼法律业务存在不同层次,并非仅限于传统概念中的高端项目,每位律师都可以在不同层次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中找到适合自身的位置。

(二)定位

长期以来,非诉讼法律业务既是律师向往的黄金领域,又是律师不敢或者无法进入的高端领域,其根源就在于存在着将非诉讼业务统统理解为复杂、陌生业务类型的误区。

从前述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分类可以看出,基础服务类的业务类型大多数是律师日常工作的内容,律师只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服务技能就完全可以胜任此类工作;居间类非诉讼法律业务需要的则是律师的社会资源和社交能力,有条件和有机遇的律师应有意识的尝试此类非诉讼业务;改制、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高端项目类业务是传统概念中的非诉讼业务的典型代表,很多律师认为非诉讼业务复杂和陌生也正是因为此类业务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要求极高且缺乏实践经验而望而生畏。

笔者认为,如同诉讼业务也存在难易之分一样,如果仅仅因为某些复杂非诉讼业务超越了自己的能力范围而就此放弃对非诉讼业务的拓展和经营,显然非明智之举,如此继续,自身的业务范围必将因为同业竞争和缺乏新领域的补充而越来越受局限。社会的法律服务需求就是律师经营的目标,社会不仅需要高端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同样也需要基础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长远来讲,律师业务并无高低之分,任何类型的律师业务只要做精做强,必将都是行业中的佼佼者。律师应该在客观评价自身综合能力的基础上,勇于在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上寻找现阶段适合自己发挥的层面以及将来存在发展潜力的目标层面,积极参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市场开发,如此,社会需求得以满足,律师行业得以平衡与活跃。

二、业务开拓

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开拓与诉讼业务的开拓,方法与技巧上大同小异。概括起来,无非“内强外联”。“内强”,是指律师内功的修炼,“外联”,是指交流合作和有针对性的融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一)内强律师没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或者良好的职业素养,妄谈开拓与发展全无意义,真才实学才是经得起市场检验的核心竞争力。1.善于学习① 专业知识的学习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首先要丰富专业知识,谙熟法律,旁通财会和企业管理,其次,学习他人总结出来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结合自身的理解和实践编写操作指南,为自己的工作提供指引和参考,再次,善于收集、整理和借鉴成熟规范的文件文本,领悟别人的经验,少走弯路,减少重复劳动。② 解决问题能力的学习

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通常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大大小小的问题常常相互关联,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非诉讼律师不仅需要有敏锐发现问题的能力,更需要具备站在全局高度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仅是就事论事的对待和处理,往往事与愿违。

2.养成规范的执业习惯① 职业形象的规范。

职业形象不是非诉讼业务开拓的决定因素,但毫无疑问是赢得客户的必要条 件。职业形象包括仪表、谈吐和举止,反映的是律师的综合素养,训练有素的职业形象有助于提高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度,也有助于符合甚至提升客户的形象。

② 表达方式的规范。

第一,慎言。例如,商业谈判中律师用语应准确、严谨,职工答疑或拆迁问题中律师用语应把握尺度分寸,忌言辞激烈激化矛盾。第二,法律文件要规范。非诉讼律师应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和勤于文案工作。善于文案工作是指能够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准确完整的表达观点,并能够将法律文件由薄写厚;勤于文案工作是指要形成对外和对内两套完整的文字资料和记录,即需要提交客户的工作成果诸如方案、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函、合同协议、法律服务工作报告等,以及律师自己留存备查的律师工作日志、会议记录、资料交接清单等。3.从师

法律工作是技术性和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执业技能和实践经验靠闭门造车、从书本中琢磨难以充分获得。如同每位律师从业起步时普遍需要有经验律师传帮带一样,从事非诉讼律师业务也应该有这样一个过程。无论如何资深的律师,要想在自己从未涉足的某一非诉讼领域有所突破,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

所,从助手做起、从琐事做起,多看、多听、多记、多想、多做,经以时日必能学有所长,这是进入新领域、快速提高执业水平的捷径,同时也可避免牺牲客户利益而拿客户作实验品。

4.广泛参与,积累业绩

律师应善于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平台,以不计个人利益、勤奋肯干的精神主动广泛参与所内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服务工作,即或从事的多是边缘工作、辅助工作,对自身也是难得的学习和锻炼机会,同时也积累和丰富了自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工作业绩,无论该业绩成功或是未成功,参与本身就是经历,经历本身就是财富,参与的案例多了,在客户面前开拓业务时谈资和说服力也随之丰富。我市律师与发达地区律师在竞争本地同一非诉讼律师业务时何以屡屡败阵,很大程度就是源于口碑的悬殊差异,业绩不足、案例不足其业内口碑和美誉度相对知名大所或知名律师自然难以乞及,难怪客户舍近求远、舍廉求贵。

(二)外联

1.合作意识

律师工作中接触到未做过或不擅长的非诉讼律师业务,一不能缺乏信心轻言放弃,二不能大包大揽硬着头皮上,借助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依靠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共同开拓共同办理,或者在本所也不能胜任情况下,与其他专业律师事务所开展所与所之间的合作,都是有利无害的选择。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不能单纯追逐经济利益,还应具有集聚经验和业绩、立足未来的大气,当二者不能兼得时,舍小利而助长远,方为明智。

2.社会活动

成功的律师都是出色的社会活动家。律师的社会活动不应是盲目的,应有相应的针对性,从非诉讼律师业务开拓角度看,其范围主要为政界和商圈。某种意义上讲,涉足政界及商圈的高度和深度决定着律师的地位和层次。显而易见的是,层次大致相当的律师与客户才可能有近于平等对话的机会与前提,很难想象相差悬殊的律师与客户能在法律事务本身以外找到可以深入沟通的共同话题或者可以对等交流的讯息。另一角度来看,律师与政界和商圈的交往还有其他现实的意义,例如丰富了法律服务信息的来源,或者获得强有力的介绍与推荐,再或者,学会用政治和商业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这对于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来讲因思想更加成熟而已是胜人一筹。

我市相当数量的律师已经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并纷纷通过参加政协、人大、青联、民主党派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以参加各种行业协会、商会、论坛、俱乐部、进修班广结商界朋友。可以肯定的是,思路正确,如持之以恒且方法得当,必能对律师业务的拓展产生极大的推动和促进。

3.对外交流

律师的对外交流无疑是自我提高和自我推广的极好方式。例如参加全国性的研讨会、研讨班、学术论坛、讲座及其他类型的律师交流活动,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实践中,我市已有部分律师以此取得成功,值得广大同行参考和借鉴

关于律师办理涉及公司事务中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几点意见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含义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律师原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

(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二、当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方式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方式多种多样,当前已被认识和实践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可以按以下两种类型来划分。

(一)办理有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包含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1.代理参加仲裁。

2.代理调解和居间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居间调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别。所谓居间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请求,作为中间人对该事件进行调停活动。

3.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指律师接受不服行政裁决的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裁决的复查活动。

1.代理和解。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

(二)办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务。2,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移送赔偿请求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事务。

7,代办房地产及大型资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8,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9,代理参与企业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10,代办民事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的章程的审查事务。

11,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2,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13,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等谈判,签约活动。

14,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追索债款债物。

15,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态度,立场,观点。16,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其他适合律师办理的无争议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一,订立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强拉硬扯。第二,选择办理方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应由当事人择定。第三,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得强加于人。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单独进行执法活动。因此坚持这项原则显得万为重要。从办事程序到实体问题,都是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责任是在约定的权限内,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地去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便民利民的原则。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从便民利民出发,为此应力求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简化手续,上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基本原则已如上述,在办理具体事务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划分办理非诉论法律事务与其他业务的界线。首先,它有别于法律顾问业务。在办理某些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往往起到顾问的作用,比方代理参加谈判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有人把这些事务划

归法律顾问业务,这是不科学的。法律顾问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业务,不仅律师要受只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约,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是由多个独立的业务项目共同构成的,包括为聘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但却不能就其中一项独立称为法律顾问业务,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一项单一的法律服务业务,它可以独立存在,且不受是否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制约。因此,两种情况不能相提并论。尽管在办理某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法律顾问业务的本质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各项业务无不具有法律顾问的属性,而不能因此说律师的业务都是法律顾问的业务。

其次,它有别于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的含有提供咨询和代拟文书的内容,因而有人主张把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归类为非诉讼法律事务,这也不妥当。解答法律询问是指通过接待来访,采取口头方式,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是一种独立的业务项目;而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并非一项独立的业务,而是为解决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附带实施的一种手段,一般采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必要时还需要参加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和论证。所以,两者不能混同。同样,一般代书业务也不同于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拟法律文书,前者是独立的一项律师业务,后者是依附于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实施的辅助手段,因此,代书业务也不能归入非诉讼法律事务。

区分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办理其他业务的异同,有利于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制度。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这项业务正在发展,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日有增加,这项业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工作如跟不上,必然会给这项业务的继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加强下面几项工作:1,受理工作。受以往律师非诉讼业务受理范围的局限影响,一些地方对已经扩大了范围的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尚未建立起立案、收费制度。有的是该办理的而没有办理,有的虽已办理但未单独立案。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统一批办,统一指派律师,统一收费,做到及时立案,逐步扩大受理范围。

2,立卷工作,做到一事一卷,分别整理,装订,归档,按照一般要求,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和材料。卷宗封面题为“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下设“年度,案号,事由,类别,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收案日期,结案日期,办理结果,归档日期,卷宗页数”等栏目。卷宗内主要文包括“卷宗目录、受理批办表、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书、书证和调查材料,律师意见,办理情况记录,法律文件(包括仲裁决定书,调解书,协议等),办结登记表”等。

3,统计工作。业务统计是反映律师业务工作实绩和反映社会动态的依据之一。如加强这项工作,掌握了解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全面和真实情况,在司法部尚未制定新统计报表以前,各地可以参照以下各项栏目统计。报表总栏目为“非诉讼法律事务”。总栏目下分别按照办理方式设立“仲裁,调解,和解,申诉和复议,见证,其他事务”等子目,每个子目下分别再列“数量,收费”两栏。这样填报,并不繁琐,基本上能反映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况。

以上工作是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中最常见的方式方法,也是作为公司应当享有的基本服务,希望此文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共同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向学发展。

第11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务”),包括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具体分为:

(一)合同管理;

(二)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三)法律纠纷的预防;

(四)诉讼事务的管理;

(五)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六)法务咨询;

(七)法务培训;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合同管理适用《

##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部作为法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其他部门为具体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五条

风险控制部的法务工作职责为:

(一)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重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

(三)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及时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编制、落实公司法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六)会同相关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一起参与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七)负责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八)参与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九)负责其他法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法务管理应实行承办人制度、会商制度及存档备案制度。法务从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

重大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重大行为合法性。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企业行为包括: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企业融资行为;

(四)企业担保行为;

(五)其他重大企业行为。

第九条

对重大的企业行为,公司应要求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重大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重大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重大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重大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章 法律纠纷的预防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风险控制部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其他法律文件和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下列问题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若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

(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对方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对方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情况相当复杂的,应在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同意后,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其他法律文件和事件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和疑难的案件,应由承办部门牵头成立工作小组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工作小组应由有关部门承办人员、法务人员和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组成,并报公司办公会批准。工作小组应根据公司安排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及处理建议报告;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五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在公司决定以诉讼方式处理纠纷及公司被动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指定承办人作为案件的专责人员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专责人员或工作小组应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准备工作:

(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工作小组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应当进行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专责人员进行诉讼代理,必要时由风险控制部提供协助。其他案件应尽量聘请外部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参加诉讼工作。

第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确定后,责任部门应会同诉讼代理人完成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就公司主动提起的诉讼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

估情况,以及各种诉讼活动的具体行动方案等内容,形成诉讼的请示报告;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公司办公会同意进行诉讼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定期将诉讼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报告;诉讼过程中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应报风险控制部和公司领导审核;

(五)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及应对措施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及公司领导;

(六)诉讼的阶段性结果公布后,就是否采取上诉的分析报告,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并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工作;

(七)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

(八)在下列情况下,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报风险控制部备案。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的过程、结果,诉讼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中反映出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1.法院判决已生效;

2.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3.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4.其他诉讼工作完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风险控制部备案,并填写《诉讼案件备案登记表》;备案后每3个月应向风险控制部报告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公司案件标的达到或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报送集团风险控制部,由集团风险控制部指导、协助、监督公司进行处理。

集团指定由集团风险控制部主办的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风险控制部提出书面请示及相关资料。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聘请律师和制定处理方案,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每季度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清理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应注重专业服务效益与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

由风险控制部在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公司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备选单位,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

(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专业优势等相关资料;

(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执业经验简介、职业操守评价;

(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

(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

及收费标准;

(六)风险控制部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对合同文件、重大行为合法性、重大不合理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咨询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承办部门提出,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司应就委托事项、费用支付、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责任等内容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代理协议》,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专项法律顾问向公司提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同常年法律顾问沟通。如出现下列情形,则应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公司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由于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法律事务的评价,由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和风险控制部结合专项法律事务的原因、过程及结果对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章 法务咨询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是法务咨询的责任机构。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接受公司法律咨询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风险控制部对重大疑难问题难以确定时,应主动向法律顾问咨询或要求会商。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对日常法律咨询作好记录,作为法律培训的参考。

第八章 法律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工作,增加员工内部经验交流机会和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逐步提高员工的法务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风险控制部是法律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应将公司法律培训活动列入员工培训计划。业务部门可以向风险控制部提出法律培训的建议和申请。

第三十三条

法律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一)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与各业务部门具体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

(三)法律咨询中重复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重大过错和错误;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培训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培训采取内训和外训相结合的方式。内训主要由风险控制部人员及有法律特长的其他部门人员承担。外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培训;

(二)外聘其他资深律师或法律专家进行培训;

(三)参加国家权威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12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第五十条 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第六章 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七章 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年度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 第八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3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第14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09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根据××××法律部工作部署,现将××××2009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及2010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及队伍建设现状

在××××法律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及所属各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在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组建、工商登记、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法律纠纷处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9年底,××××及下属×××分子公司虽未设独立的法律机构,但均明确了总××××为法律工作职能部门。现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共有×人,其中具有相关资格的×人,为××××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法律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按照××《××××》文件要求,××××对成立后制定发布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已废止了××项,修订了××项,并准备根据××××有关职能部门所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三、完成的主要法律事务工作、数据及效果

1、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是法律事务的日常性工作,也是防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几年来的实践已经使××××的合同管理走上正规化轨道。截止到2009年底,××××本部共审核×份协议,涉及金额××亿,各所属单位共审核协议×份,涉及金额×亿,审核把关率为×,目前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履约纠纷,很好的控制了合同风险。

2、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为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切实提高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及所属单位在全面清理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对新制定规章的审核力度,截止2009年底,××××本部及所属单位从起草、审核、到发布,程序规范,共出台规章制度×项,使其真正发挥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法规的作用。

3、企业重要决策情况

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及所属单位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金、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产权处置、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及重大知识产权举措等方面对企业生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进行审核把关,对××××三会业务程序、具体内容等进行规定。截止2009年底,××××

及所属单位共审核企业的重要决策×项,审核把关率100%。

4、投资、并购、产权处置等项目法律服务

2009年,××××以××××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紧紧围绕××××企业转型和扭亏增盈,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全力促进外部市场开拓工作,按照××××的统一部署,在三亚建设项目、兴业公司股权转让、收购甘肃玉门电力设备公司、建设电力物流园区等项目上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为企业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基础意见,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

四、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和所属单位按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主题活动,××××邀请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开展防范法律风险知识讲座,××××班子领导及全体员工参加学习。在讲座中,律师以案释法,结合电力系统中真实经济纠纷案例,讲解了企业经营管理和合同签订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存在的风险,有效的帮助××××适时防范和及时化解法律风险,切实增强了法制宣传活动的感染力和实效性。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日、纪念日开展集中宣传。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6.26”国际禁毒日、

“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办各类法制栏目,宣传与广大员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满足各类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所需,××××征订了通俗易懂、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普法教材。如《××》、《××》等法制刊物放在综合管理部门,方便全体员工借阅,为业务部门人员依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为员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也增强了职工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2009年,××××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也存在着不足。主要是个别单位错误的将法律事务工作看作“消防队”,轻防范,轻日常工作法律事务工作;还有个别单位混淆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关系等。

六、今后工作思路与安排

在全面总结2009年的工作情况,并结合2010年××××的中心工作,我们确定2010年重点工作为: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根据××××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解释与修订工作加以规范,加快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

2、加强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要紧紧跟踪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动态,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其他新法律政策的出台对××××经营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提出针对性地措施。

3、加大对现有法律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采取多种途径,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持。

4、加强对外联系,为××××营造良好外部法律氛围。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同立法、司法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与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沟通情况,争取理解,建立长期有效的沟通渠道,为××××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5、在法律风险较多的基建、营销、物资等领域要牵头处理一些法律问题,并加速构建在这些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避免一些风险频繁发生。同时要在这些领域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维权新机制。

以上是我们对于2009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的一些初步设想。

针对当前××××面临的新形势,2010年,××××的各方面工作将非常繁重。法律事务工作也是如此。我们有信心在××××法律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领导的关

心和支持下,更加出色的完成20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使××××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加速向现代电力综合性物流企业转型,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第15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0年沈阳分行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0年沈阳分行法律事务工作紧密围绕及配合沈阳分行发展总体要求开展,在法律风险防范、合同规范审理及法律培训讲座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现将2010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职法律事务岗设立

今年伊始,沈阳分行对各部门机关做了调整,原风险管理部改为法律合规部,并专门设立了法律事务岗,使法律事务岗位职责更加明确化、系统化。同时,由于总行在法律事务检查中提出法律文本电子化流程,分行法律合规部于年底联合科技以OA协同为平台建立了电子化审查流程,使文件审查更加效率化、科学化。

二、合同管理更加规范化 2010年分行法律合规部共审理法律性文件60余份,主要涉及保洁服务、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装修改造工程、电梯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同业存款协议、各类询证函等业务;出具物业管理合同等16份格式文本;下发董事会决议等6份决议版本;修订劳务派遣及银企协议文件。合同审理后实行相互交叉检查履行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仔细推敲,坚决杜绝含义模糊的条款出现在正式文本中,使分行的利益得到了法律保证;进一步理顺了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执行合同审批制度。到目前为止未发现新签合同及重大项目在履行当中发生纠纷和问题,有效地规避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三、开展法律风险培训讲座及宣传

2010年法律合规部举行法律知识培训两次,客户经理物权法考试一次,主要方面为客户经理在签署合同及履行职责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同时针对修订后的物权法进行了全面分析,5月份针对全行员工做了银行典型案例培训,使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以合规文化墙为基地每期定期更换案例分析,宣传法律知识、普及风险文化。

四、法律事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了加强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我部门购买了《最新金融风险管理需要》、《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银行业监管与金融创新》等相关书籍进行学习,同时及时关注两高下发司法解释更新知识体系。积极参加总行组织的为期两天的法律培训,并保存录音、撰写培训总结为以后培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提高了法律事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16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拟订或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参与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法律纠纷的委托代理事宜;

(五)联系、选聘律师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

(六)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法 1

制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及时掌握法律信息动态,开展法律知识研究,进行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并对直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直属子公司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接受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需要聘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合适的法律中介机构机构及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送达公司领导和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等活动,帮助论证把关,提供具体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律师中介机构,选聘适合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主办单位在签订前,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必要时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后,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协议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后,联系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填写《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同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律顾问处审核。

(三)法律顾问根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合同协议文本后转交主办部门。

(四)合同协议正式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协议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不得签订。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启动诉讼或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主办部门将相关背景资料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负责联系选聘合适的外部律师,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直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报送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选聘、指派外部律师事宜。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员应如实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有关项目或案件的进展情况。直属子公司日常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可以自行解决,并上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指

派专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聘用合同协议。直属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的选聘,先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察筛选后再推荐给各直属子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详细座谈当面咨询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聘请专家律师安排见面座谈事宜。各部门法律咨询完毕后,应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律师中介机构指派专业律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凡聘请外部律师参与项目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合同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外部律师受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派处理法律事务时,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调取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询问公司有关人员的,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公司相关法律方

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直属子公司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内控制度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各直属子公司按要求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汇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对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办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三)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收集、整理、保存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法律资料,研究探讨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针对公司业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和办法,促使公司依法经营,加强公司法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子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保障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17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水电公司2012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2年,公司法律事务处围绕公司“提振精神转作风,优化升级保增长”的总体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各项法律事务,进一步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总结如下:

一、全面风险管理和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2012年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全面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融合,推动风险评估常态化,并检查风险管理工作成果。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公司积极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建设,争取早日实现上线运行。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稳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形成,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

2012年,公司按照中葛集团办【2010】251号文、中葛集团办【2011】223号文印发的《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了《水电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制度保障,有章可循,有可执行的操作办法,逐步形成管理机制和体系建设,同时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按要求开展相关风险管理工作。今年公司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将公司机关十五个部门的流程数据,包括流程图、风险控制数据、风险数据库、控制文档等信息上传系统。并按集团要求,向公司总部机关各处室收集并上报了《公司2011年度风险事件调查表》、《2012年度公司层面风险识别调查表》等风险评估和识别信息。在总结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高质量完成并及时报送了《公司2012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5月份集团公

司组织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理论和实务培训,公司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此外,就系统建设管理员等角色管理配套、资料对接等都进行了沟通,保持系统上下对接,信息更新。 (二)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公司根据机构与人事调整情况,确定法律事务处作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及时调整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处,有4人专、兼职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总部机关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都配置了风险管理领导和兼职管理员,积极开展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同时按要求在各分公司、重点项目部均相应配置兼职风险管理领导和人员,

(三)风险评估常态化工作

公司严格按照集团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公司职能部门层面风险收集等,集中开展风险信息集中收集和整理,对重大风险与重点风险领域进行风险评估,汇总风险信息并及时向集团反馈。对于重点领域风险、较普遍性风险,及时予以总结、整理,发出警示,比如法律事务处利用公司召开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会等大型会议平台,将阶段性研究整理形成的“主合同履约中应注意的相关风险”、分包合同签订模式及应注意的问题等风险整理、评估成果,在会议上交流学习,对工程项目管理中出现和暴露的重大风险及时进行广泛警示宣传,并汇编入会议交流材料供各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借鉴。

(四)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范实施情况

公司转发了《集团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用于指导公司在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该指导意见基本涵盖了工程项目各阶段和环节的重要风险,适合建筑施工子分公司实施。为加强和推进集团指导意见在公司实施工作,公司在制定的《全面风险管理暂行 2

办法实施细则》中作了专章规定,以保障指导意见的贯彻实施和发挥作用。公司总部机关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在制定和修订项目管理制度时,都注意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公司法律事务处为使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渗透到工程项目,以项目管理为对象,防范工程项目失控风险,研究制定了《水电公司工程项目失控风险法律监控办法》,采取日常监控加重点监控措施,对项目从投标签约到在建管理、竣工收尾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重点监控,通过开展各项法律监控工作,跟踪监督重点项目和重大风险,及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项目管理和防范项目风险的意见、建议及措施,帮助和协助分公司、项目部解决实际问题,防止项目发生管理混乱和失控的风险。工程管理处针对公司在建项目数量迅速增多、规模做大后因外协队资源不足和自身管理人员紧缺、管控能力不足等因素,所用分包队出现素质实力差、不讲诚信、扯皮闹事增多、分包队管理失控风险凸显的问题,制定了《工程项目劳务分包队伍监控管理规定》,从切实提高对分包队的掌控力出发,对分包商的选择、引进和使用等环节进一步作出了延伸规定和源头把关责任,使这个重大风险的防范增强了制度保障。

(五)、风险管理文化宣传和培育。通过例会讨论、有关会议、合同评审等形式和途径,加强风险管理文化宣传,增强各级人员的风险管理知识和风险意识教育,树立 “控制风险就是创造效益”的观念,逐步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二、法律审核把关更加严格,法律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强

(一)、“三项法律审核”进一步落实,审核把关更加严格。根据上级关于企业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把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化,逐步纳入公司统一开发的管理平台,利用现代网络科技和信息管理系统 3

实现在线办公,使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及其他一些涉法事项的办理等主要日常管理性法律事务已基本实行系统办公,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实现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大大减少和防止了以前基层单位在报审工作方面的随意性,强化了监控能力。在合同审核工作中,法律事务处注意统一标准,严格要求,对每一份合同从合法性、严谨性、完备性、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加强内部协作、把关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处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了大量日常法律审核工作。截止目前,共审查承包、分包、标前合作、材料委托采购、保险等各类合同、协议总计396份,其中承包136份、分包合同137份,分包策划90份,其它合同协议32份。在审查修改的同时,还提出了大量完善合同、加强风险预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积极从源头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二)、加强合同范本改进,进一步推进合同标准化工作。当前公司合同管理在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及系统化上已取得较大进展,使合同管理不断得到强化。在合同标准化建设上,集团和公司已制发和推广国内国外使用的分包、采购、租赁、合作等系列合同范本,在规范合同、防范合同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经营工作发展变化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不断结合实际加以改进。我们在合同审核过程中适应管理型项目等经营需要,加强了劳务分包、委托采购等合同范本条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收集改进工作,并参与上级部门制定统一标前合作协议文本的研讨和修改工作,目前已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已形成的国际国内四个标前合作协议文本,使以前不够统

一、规范的标前协议签订行为得到有效监管,强化市场开发领域风险防范。

(三)、推广运用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法律事务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已投入运行。由于公司同时开发运行新的办公 4

OA系统,部分功能重合,集团公司要求我们将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融入到公司OA系统中运行,部门就相关事宜与总办及集团信息中心做了联系和沟通,技术上可以实现,但将导致系统更复杂,运行故障也会增加,就相关情况向集团法务部作了汇报。当前公司日常主要管理性法律事务已基本实行系统办公,规范业务流程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按要求办理好公司新办公OA系统有关法律事务业务的同时,也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做好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确保资料及时更新和上报,以满足工作需要。

三、加强纠纷防控和处理,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一)、公司纠纷管理情况良好。通过积极化解纠纷,做好案件防控,降低发案率。公司法务部门按照纠纷报告和预防、处理制度要求,对各单位及项目部出现的争议、纠纷苗头加强监控和指导,落实防范和处置措施,及时化解或妥善处理了多起纠纷隐患,把纠纷消灭在未然之时,防止酿成严重后果和发生过多诉讼案件,形成讼累,影响公司良好的经营发展环境。在公司平时法律事务承办和管理工作中,始终把大案要案的防控作为重点工作,保持高度警惕和严控态势,一般纠纷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大案要案得到较好控制,新发纠纷案特别是被诉案明显减少。今年承办和参与处理诉讼案件共18件,已结案15件(劳动争议4件,货款纠纷11件);参与和协助处理诉讼和非诉讼纠纷20多件。已结案件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主要发案类型及原因

公司近几年发案的主要是以前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以前承建项目遗留的分包工程款结算纠纷,此后的项目新发案较少,涉案金额也较小。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以前个别基层单位在建项目管理、监督失控,以致在选用分包商和有关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 5

题;二是部分分包商信誉差,无诚信无道德,惯于扯皮闹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三是个别项目由于人力资源紧张,管理不够细致,存在工程资料不齐全等情况。

(三)、公司对新发案件的防范措施

为了汲取教训,切实做好新发案件的防范,公司从各个风险源头抓起,采取了不少措施:一是加强对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严肃投标工作纪律,不准投亏损标、风险大的标,尽量为中标履约创造良好条件;二是重视项目管理策划和分包策划,严格执行分包合同管理制度,严把分包方选用、分包合同签订等风险源头关,禁用“劣绩”分包商。三是加强项目部结算支付过程监控,严格结算支付程序和基础资料管理,防范结算支付失控;四是对履约停滞、进度缓慢的“困难项目”、现场管理出现不良迹象的“问题项目”及遭遇业主、分包方投诉的“危险项目”,及时给予公司层面帮扶,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容易引发纠纷的风险、隐患。

四、“六五”普法及法制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的“六五”普法工作,公司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成立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召开了“六五”普法工作启动会,组织开展了一些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编写案例教材,分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重点问题,总结撰写成会议交流和教育学习材料,在每年召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会、结算工作会等大型会议上进行宣讲交流,用现实存在的例子和问题,开展广泛的法制宣讲,使各单位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受到实实在在的警示和教育。

在集团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上,公司在2008-2010年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中被集团公司确立为第一批重点建设子企业,按照集团公司 6

要求配备了兼职总法律顾问,加强了法律事务部门人员配备。公司机关机构改革中法律事务处正式独立运行,现法务部门有法律专业人员4人,1人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和律师资格,1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他人员均是法律本科毕业,经过锻炼,整体工作能力得到提高。集团公司2012-2014年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下发后,公司制定了《贯彻落实集团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实施方案》,成立了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落实领导小组,并按照方案认真实施,不断加强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机制建设,全面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正逐步向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迈进。

五、转变工作方式,创新管理,提高法律服务和保障能力

1、变要我审查为我要审查,主动加强风险预防。法务部门在广泛参与公司各类经营事项尤其是合同、重要问题的法律审核和咨询、指导工作中,注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联系了解项目实际情况,提高建议的针对性、适宜性,促进优化措施,预防经营风险。

2、围绕项目管理强化监控措施,努力增强项目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坚持工程项目法律风险管控“以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在日常管理中积极强化项目投标签约、在建管理和竣工收尾过程中各关键环节的法律监控,并对重点项目、重要事项、重大隐患、重大事件和大额债权债务、诉讼和非诉纠纷逐步实行重点监控,努力构建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全面预警防控机制。

3、创新管理,提高部门管控服务水平。后半年公司法务部门独立运行后,部门领导及时调整管理思路,认真按照两级要求,开放思维,转变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联系基层,加强信息联系沟通,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下一步将在管理精细化、有效性、查漏补缺上下功夫。着重部门工作规范化,树立良好部门形象;着重服务工作 7

主动化,防范风险于萌芽;着重提高管控力,在制度层面最大程度的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以争取做到大案要案不发,小案零星纠纷可以很好解决,企业整体法律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水电公司法律事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18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0年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物业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要求,贯彻落实局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快提高中心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创新工作途径、不断推进工作进程,确保了我中心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现将2010年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筹部署,确保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广泛性

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中心进行统筹部署,确保了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广泛性。中心制订了《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年度计划表》,以文件形式下发到所属各单位,对学习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参加学习人员等做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法制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中心主要安排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业法》等10项重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贯彻,并且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要求所属各单位每一项学习内容不少于5小时,特别是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岗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并要求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有选择、有重点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力求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各基地管理处也相应制定了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中心要求各单位积极以板报、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网络视频、电视教育、专家讲座、内外研讨等载体和途径,努力提高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的宣传教育覆盖面。

二、突出重点,确保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效性

在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要求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中心除积极创新工作途径外,为了切实增强学法用法和普法的实效性,坚持对不同层面、不同岗位、不同责任的不同人员实施侧重学法用法和普法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坚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

部学法用法定期培训制度,中心及各基地共参加和举办“风险管理防范”、“廉政法制教育”等培训班,并通过网络开展知识答题,领导干部参与率达到100%。对物业产业服务人员和经营岗位人员,着重加强了《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物业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力度。对机关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对口教育。

三、风险管理防范工作全面展开

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总局和局风险防范精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中心掀起了风险防范知识学习的高潮。不仅增强全体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而且顺利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

为了预防和规避合同风险,中心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依法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加强合同的评审和管理。审核监督和规范了基地全新工程、产业市场项目等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核率达到了100%,同时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强了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报、处理工作,按局要求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的登记工作,及时向局上报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顺利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为加强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举办了风险管理培训班,中心职工针对风险防范,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和论文,进一步提高了学习效果。

四、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按照国资委要求,中心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开展法制需求调研,摸清现状,明确职能定位。中心制定了《物业管理中心合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中心合同评审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中心合同档案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中心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中心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等制度。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创新企业法律管理模式,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管理和保护,严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切实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全

面落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职能。中心法律机构的建立,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工作的开展。

五、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2010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最后一年,从 “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物业管理中心按照局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在“五五”普法期间,中心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显著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一)组织领导

领导重视是抓好\"五五\"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五五\"普法工作不断前进的主要手段。自五五普法全面开展以来,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提高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契机。

中心专门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以中心主任、书记为组长,以经济运行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工作成员。学法用法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部,负责普法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物业管理中心学法用法实施方案》,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部署普法工作。同时还把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普法情况汇报,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中心职工共同参与的格局,把普法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保障机制

1.积极投入普法教育经费、提供普法学习材料

“五五”普法开展以来,中心每年坚持普法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用于制作普法宣传标语、宣传栏和购买普法资料等,向中心干部职工下发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多种普法资料,便于干部职工学习。

2.建立健全普法工作责任制度

为了便于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宣传工作,由党群工作部和经济运行部共同负责中心学法用法工作。学法用法办公室按照局普法工作

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针对中心员工多、部门多、岗位分散、经营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责任到位,分层施教,严格考核的思路,从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工作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并将普法工作的任务指标通过《年度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计划表》的形式,分解落实到中心及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身上,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将学法用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中心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心的“五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为深入开展依法治企工作夯实了基础。

3.建立健全“五五”普法学习考试制度

中心为了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定了“五五”普法学习考试制度。普法学习根据《年度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计划表》,由相关部门组织学习,内容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不定期对于中心干部职工普法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检查法律法规学习情况。中心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了局开展的“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和“知识产权、合同及法律事务知识答题活动”,举行了《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的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答题让职工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三)宣传教育

1.领导干部带头,确保普法成效

中心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并在中心定期开展法制宣传讲座。同时还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和员工学习与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心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法制理论与学习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法,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学法效果。一是抓好企业相关法律的学习,着力提高中心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由各专业部门组织学习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学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2.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依法治企实效

五五”普法以来,中心逐年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专栏、专题活动、法律宣传周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和社区居民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中心“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制工作的开展。中心每年都通过在社区内悬挂条幅、向员工和居民发放法律宣传手册、举行现场答疑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获得了广大业主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中心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五五普法期间,对基地建设,水、暖、电管理,房屋租赁,劳动用工,诉讼案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通过规范管理,强化员工接受教育的自觉性,大力营造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员工队伍。

中心通过贯彻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行“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明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与法律事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各单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为中心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更坚强的法律保障。

2010年,物业管理中心法律事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为:一是法律事务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深;二是法律法规宣传和依法管理的结合上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是学法用法和普法工作的考核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中心将在以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0年12月6日

第19篇: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4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兴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刘其军 为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 重庆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在下列第1至2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2.二审;3.执行;4.再审; 5.。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 项: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为准。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

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

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3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

(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

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

实结算。

(3)乙方律师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凭票由甲方报销。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合同签订后60日内或一审开

庭前,以先到期为准付余下的壹拾万元。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

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是按诉讼标的2000万确定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讼标的,但无论诉讼标的增加或减少,甲、乙方均不再要求调整第五条1款确定的固定收费20万元的约定。

(2)反诉后,若判令重庆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停工损失合计超过

了2000万元,对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甲方另行按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合同签订后,乙方给甲方的代理服务范围包括一审、二审,若案件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返还或部分返还代理费。

(4)因甲方是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故乙方指派律师是

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或职工身份参加诉讼,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由重庆市

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但代理费实际由甲方支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

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

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

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

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 2 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方持 壹 份,乙方持 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2014年6月2日

联系电话:

乙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2014年6月2日联系电话:

第20篇:法律事务工作思路

XX年年,法律事务工作要继续按照上级行的安排和市分行确定的经营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围绕一个中心,落实四个到位,争取两个提升”为指导思想,以推进合规管理,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为主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行业务经营有效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依法合规管理水平XX年年,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以合规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好“五五”普法,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我行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营销 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信贷业务(合同)的审查,加大对非信贷类业务的审查力度,扩大法律审查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当前案件多发,管理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继续做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并积极督促落实法律意见。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合法性论证,对新产品、新技术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业务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加强对支行法律审查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我行合同质量。按照强化贷后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效力的检查作为年度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四、加强转授权管理,有效发挥转授权动态调整作用 根据上级行转授权,继续做好年度转授权工作。加强转授权动态管理,密切关注转授权执行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支行或业务,要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相关权限,充分发挥转授权动态管理对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杠杆作用。做好转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 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突破200元。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中止风险之诉”发生条件及其与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的衔接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贷后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经济纠纷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

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县(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七、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行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加强与各支行法律事务岗的联系,就诉讼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规出台对我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进行调研,及时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督促各支行从实施依法治行战略、提高全行合规管理水平的高度,切实重视法律工作,加强对法律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法律人员素质。着力培养法律事务人员求真务实、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对经营管理的支持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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